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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5 11:30:44

财经政法论文

财经政法论文例1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财经政法论文例2

纵观财政学科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他学科向财政领域渗透,即移植其他学科原理和方法研究财政问题和解释财政现象,为现代财政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而宽广的学科理论基础,使财政学演变成为一门融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1、财政学的经济学基础

2、财政学的政治学基础

现代财政学在具有经济学基础的同时还具有政治学基础。首先,财政学与政治学研究的行为主体具有一致性。政治学以国家或政府机构为中心进行研究,而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因此政治学的理论与观点,尤其是政治学上的国家理论或政府理论会直接渗透到财政学研究中来。在财政学著作中,有些直接冠以《政府经济学》来体现财政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西方财政学中,一直存在着将财政学与政治学相联系的倾向,西方经济学家道尔顿在其《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更是开宗明义地指出,财政学是界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3]其次,财政决策过程需要通过政治决策机制来完成。财政所研究的公共资源配置依赖于政治过程,政治决策机制与方法的差异对配置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财政收支活动与过程同时又是政治活动与过程。随着1960年布坎南(Buchanan.J.M)《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的出版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为政治学建立了与经济学相同的分析基础,使得经济学分析范式成功地拓展到政治领域,以经济学为纽带将财政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打通。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党理论、官僚理论、投票理论在财政学中的运用,开辟了从完善政治决策机制的角度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新领域,使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学更为有机的结合起来,便于我们从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共同研究财政问题。

3、财政学的管理学基础

财政从来都是同国家或政府的职能连在一起的,财政收支活动的目标就是要有效实现国家或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从这种意义上说,财政可以界定为政府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从经济学角度考察财政,主要侧重于财政运行规律的分析和揭示;从管理学角度考察财政,则侧重于财政管理机制的构造和操作,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当今世界,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管理或称公共行政已经或正在为“新公共管理”所取代。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谓“产业型政府”的解释,政府部门实质上是一个特殊产业部门。因此,财政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和政治学问题,同样是管理学问题。[4]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吸收管理学的合理内核是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财政管理归结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构筑利害相关主体的约束与制衡机制、规范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权利配置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通过吸收企业治理理论来谋求财政的科学控制。从管理学角度出发,按照管理学的范式,将管理学中的制度、行为、组织和决策理论引入财政学来研究财政,必然会使财政学的学术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4、财政学的社会学基础

财政制度运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文化制度会通过财政行为主体对财政运行产生重要的乃至决定性影响。自德国宗教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其“韦伯命题”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一国社会文化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透过经济现象去探究隐藏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根源日益成为人们洞察经济问题的新视角。社会文化环境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一方面是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价值观念进而影响其行为取向与方式,从而发挥其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导向功能与约束功能,进而使制定出的政策带有较为浓厚的伦理色彩;另一方面,根源于社会文化传统的非正式规则对约束、规制与调整人们行为起重要作用,其对正式规则的作用发挥将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事实上,就是在同种经济运行机制(如市场机制)下,由文化传统所决定的非正式规则的差异,会在经济运行机制层面上得到反映,呈现不同特点,最终体现出制度效率的差异。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同种制度在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运行状况和运行结果,为什么一项制度在具体运行中会出现偏差,为什么我们不能完全照搬产生于西方社会环境下的某些做法。因此,我们研究财政现象与问题时不能忽略社会文化环境的客观影响,否则,会使现实财政制度流于形式抑或趋于无效。

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学科日益分化的历程之后,人们已经开始强调学科之间的互相融合,甚至出现了学科综合的趋势。[4]财政学科的综合性要求我们对财政学科中一些重大或重要问题必须结合有关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将财政学建立在一个宽广而坚实的学科基础之上,并体现于财政学的课程体系设计之中,这样才能达到“厚基础、宽口径”的财政人才培养目标。

二、财政学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课程设置难以完全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基础

为了满足我国财政学科发展与财政人才培养的需要,许多院校对财政学的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增加了经济学基础课程,但仍然存在缺陷。首先,财政专业主要学习的经济基础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初级)》,很少开设中级(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课程,而其中的经济理论或分析方法正是许多财政问题分析所必备的,如税收效应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最优税制设计等。由于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大大降低了财政专业学生的分析能力。其次,随着数学在经济分析中的广泛运用,数学分析方法日益成为财政领域的一个重要工具,基本的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知识对于财政专业学生是不可缺" 少的。但在目前的财政课程体系中,许多学校将《计量经济学》仅作为选修课程开设,《数理经济学》更是一个空白,导致学生对数学公式与推理只知数学含义而不知经济含义,遇到财政专业课程中的数学分析内容,则以囫囵吞枣的方式死记结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最后,财政学的管理学基础、政治学基础以及社会学基础未能有效的通过相关的课程设置体现出来,财政专业学生的分析视角过于单一,对财政现象与问题的理解难以深入,就财政论财政的现象没有得到改观。[5][6]尤其是社会学知识的缺乏,使得学生无法准确理解中国财政制度的本土化要求,死搬硬套西方理论分析财政现实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

2、学科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结构、专业课程内部结构不够合理

撇开公共基础课不论,在财政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结构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头重脚轻”现象,即学科基础课程偏少而专业课程偏多,其直接反映出财政专业的口径较窄而专业性过强,导致财政专业人才培养的市场适应性偏低;在专业课程内部结构方面,由于课程门数过多,过分强调单项课程结构完整,导致各门课程大而全、小而全,在不同课程名义下讲授相近的内容,内容交叉重复,知识容量狭小。[7][8]如《税收与实务》、《中国税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和《税务会计》等课程相互之间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直接重复,极大地降低了教学效率。

3、财政实验课程相对贫乏

财政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是财政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税收和税收管理知识,还是政府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知识,基本上全部依赖传统的“空对空”的课堂讲授方式,既给教师授课带来困难,同时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谓是事倍功半,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无益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财政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建议

1、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

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大学科基础课程的数量比例和课时比例,充分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增加经济学理论课程的门数和教学课时,如加大《计量经济学》的课时量,增设《中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本科层次)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硕士、博士层次),同时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如《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第二,适当压缩财政专业课程门数或教学课时,或者将某些课程从必修课降格至选修课,为学科基础课的教学留出课时空间。如取消《税务会计课程》,将《公债管理学》、《税收与实务》《比较税收学》等课程作为选修课开设。第三,新设部分财政实验课程或从现有课堂教学课时中划出部分课时进行实验教学。

2、整合现有财政学科各专业课之间的内容

在维持财政主干专业课程基础上,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单项课程内容交叉重复,扩大知识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7]如《税务管理》与《税务》可以合而为一,称为《税务管理与》;《国家预算》与《预算会计》联系紧密,部分内容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建议合二为一,改造为《国家预算与核算》课程;《财税专题讲座》则改造为《财经专题讲座》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突出课程内容的一般性与实践性,等等。

3、加强相关课程内容讲授的协调与分工

在财政专业教材的编写中,为了保证内容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重复与交叉在所难免,因此需要我们就相关内容在讲授过程中予以协调与分工。这样做的优点除了可以尽可能避免授课内容的重复之外,还可以确保学生接受知识的逻辑顺序以及连贯性,同时使各科课程的教学重点更为明确。在这方面,可以依据理论与制度两大模块来对教学内容进行分工。[9]在理论部分,授课的重点应该是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分析思维与分析方法的训练;在制度部分,则应该将重点置于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对于《财政学》中的“国家预算”部分,只着重讲述预算的一般理论与分析方法,而对于预算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不加介绍,留待《国家预算管理》中进行讲述,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认知规律。

「参考文献

[2]加雷斯·D·迈尔斯 公共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张 馨 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

[4]高培勇 “一体两翼”:新形势下的财政学科建设方向———兼论财政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的融合[J] 财贸经济,2002,(12):33-36 .

[5]王世运,周巧红 建立财政学科体系及其理论框架的新思路[J] 财政研究,1996,(3):17-19 .

财经政法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F812;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7-0042-06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发表的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引发了中国法学界对于所谓“物权法草案”是“合宪”还是“违宪”的持久争议。这一争论似乎已经由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物权法》,“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由此取得民法上平等保护的地位而宣告终结。但是,政府应否、如何通过公共融资等公法手段扶持国有企业发展,此种公法手段又应该受到何种规制等问题,并未随着“物权法”的通过而消失。“公共财政”这一被中国政治决策层确定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目标却又尚未被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重要概念,在中国现时语境下更加凸显出其“扑朔迷离”的前景,亟需在宪法释义学的导引下厘清其宪法内涵,以期实现其“定分”、“止争”的宪法决断功能。本文旨在运用功能主义视角及宪法释义学的方法,在诠释“公共财政”之宪法内涵上作一番理论尝试,以期得到学界方家的批评指正。

一、中国经济学界对于“公共财政”的理论争议――基于法学视角的观察

(一)中国经济学界有关“公共财政”理论争议简介

中国经济学界对于公共财政问题的激烈争议,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后。1993年,叶振鹏与张馨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由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的“双元财政”观点,而后张馨、安体富、高培勇、刘迎秋等人正式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的主张。1996年、1997年,张馨发表的关于公共财政方面的文章受到了许多财政学者的激烈批评,使得“公共财政”概念的存废一度成为中国财政学界的关注焦点。1998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初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表明了中国政治决策层对此的基本态度,但是理论界有关“公共财政”的理论争议却并未因此而终结。如就“公共财政”之理论构建目的,有学者认为:“从对国外财政收支模式的观察中,我们发现,在许多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收支模式是有相似之处的。这就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纠正市场失灵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为了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财政收支模式同我国长期实行的所谓‘生产建设财政’模式相区别,并且,以此为基础,探索我国自己的财政运行机制构建方向,我们给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模式冠之以‘公共财政’。”有学者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就不仅仅只是财政模式的变革问题,而且它还反过来直接引起我国政府行为的变革,是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关键性步骤,它将大大地加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的进程。否则的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空话一句。”但是,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如有学者认为,西方国家在进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政府的经济活动大为扩展,过去的所谓“公共财政”越来越不能充分解释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故而出现了“公共财政”转向“公共经济学”的趋势。还有学者在总结国家之经济作用的几种学说之后,对“公共财政”的概念界定、公共财政论是倒退还是进步、公共财政能否推出财政的三大职能、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究竟是否存在本质区别等提出七大质疑。

有公共财政论者认为,中国财政理论界就公共财政问题展开的激烈争论,主要可以概括为“姓‘社’姓‘资’之争”、“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概念之争”等三个方面。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自1998年以后“公共财政”的所谓“姓‘社’姓‘资’之争”已渐趋式微,财政学者们对于公共财政的理论争议,仍然主要是围绕“公共财政”概念表述之妥当与否、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之目标设定以及当前财政改革的主要措施等问题。因不少“公共财政”论者主张公共财政之外仍然可以保留“国有资产财政”,故就政府财政职能及财政支出范围等方面而言,他们与反对者的观点之间似乎并无本质对立。其真正的分歧乃在于当前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路与方案等诸方面。

(二)中国经济学界有关“公共财政”理论争议之法学评价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前揭经济学者们有关“公共财政”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财政政策层面及财政制度如何建构等“应然”层面,对于未来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所作的经济学分析。尽管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公共财政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甚至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看法还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公共财政”概念对中国法学、尤其是对中国宪法学产生的重要影响已不可回避。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予以分析。其一,在立法科学及立宪科学的理论层面,“公共财政”理论之探讨,将为今后中国政府职能改革、财政制度转型等奠立理论基础。尤其是公共财政论者提出“公共财政”之具有“弥补市场失效”、“对市场活动一视同仁”、“非市场营利性”、“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以及对于公共财政之基本制度框架的探讨,当可作为未来中国财政立宪与财政立法之“脚本”。其二,从法释义学、尤其是宪法释义学的视角而言,“公共财政”概念之产生及其作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目标之确立,亦必然涉及到中国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在财政体制内涵上的重大变迁。在法律解释与适用等操作层面上,“公共财政”的宪法与法律内涵当对于相关财税条款之解释具有“导引”功能,故而需以法释义学、尤其是宪法释义学的方法予以深入研究,以确定其相对稳定之内涵,为其发挥宪法和法律的规制、评价等功能奠定法学基础。

二、中国“公共财政”之宪法解读――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考察

(一)“公共财政”的宪法内涵

自1998年“公共财政”被确立为中国财政改革目标之日起距今已有10余年之久,但是中国法学界对此的法释义学研究成果仍然是“乏善可陈”,其原因不仅是因为中国现行宪法与法律并无对“公共财政”的明确规定,更是由于中国法释义学、尤其是宪法释义学的发展尚不发达。对于类似于“公共财政”等并不见诸于宪法与法律文本的重要概念,法学学者们可能是既缺少研究的兴趣,亦缺乏必要的方法,更无对此采取精细化的释义学研究。其实,对于此种现象,英国公法学者马丁・洛克林已有深刻阐述:“政府的角色正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些变化对我们的非正式宪法安排的影响。但是,我们的公法学家却似乎未能对关于这些问题的反思性公共讨论做出多少贡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混淆,主要是由于公法学者们普遍未能认识到:公法并不是一个具备自身独

特法律研究方法的自治和客观领域,相反,我们最好把它看作一种相当特殊的政治话语形态。”洛克林认为公法并不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研究方法而仅仅是一种政治话语形态,这种观点或可商榷,但是他所阐发的所谓公法学研究方法上的“规范主义风格”与“功能主义风格”却对我们颇有启益。他提出:“公法上的规范主义风格的根源在于对分权理想以及使政府服从法律的必要性的信念。这种风格强调法律的裁判和控制功能,并因此而关注法律的规则取向和概念化属性。规范主义基本上反映了一种法律自治的理想。相反,公法上的功能主义风格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关注点是法律的规制和便利功能,并因此而注重法律的意图和目标,并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社会政策路径。功能主义体现着一种进化式变迁的理想。”换言之,规范主义主要立足于司法审查的传统法学视角,重视法律文本中的“正式”法规范、法概念及其逻辑推演;而功能主义则体现了一种更为宽泛的法律观,不仅那些作为法官裁判基准的法规范可以作为公法学的研究对象,而且那些从未被纳入司法审查视野、甚至并未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公法惯例与公法习惯,因其在政府运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应该纳入公法学研究的范围。对此,英国功能主义学派的詹宁斯曾经对“宪法惯例”的作用有过非常精辟的阐述:“宪法惯例的意义在于,它们充实和丰富了空洞的法律框架,使宪法得以发挥功能,并使宪法与思想观念的发展保持联系。”“宪法惯例就是为促进那种合作而精心演成的规则,同时,宪法的作用必然要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当中,法律要求稳定和连续,而新的需要要求新的重点和新的起点。人们必须使旧的法律发挥作用以适应新的需要。”这说明,任何一个国家,包括成文宪制的国家,都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以成文宪法规范为前提,而且不得与成文法规范相抵触;但是其一旦形成,又构成成文宪法的基础。它使得宪法与法律能够发挥其实际功能。如果我们要对中国现时语境下“公共财政”的宪法与法律内涵做一番深入解读,除了在宪法和法律文本上展开成文法规范的释义学研究之外,对于宪法和法律文本之外的宪法惯例之考察绝不可少。

(二)中国现时语境下“公共财政”的宪法内涵

根据笔者所找到的法律法规文件,我国宪法文本中虽有5个条款包含“财政”一词,但均未明确采用“公共财政”这一用语,而且它也未见诸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之中。如前文所言,“公共财政”是中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先由学者提出并论证,后为政治决策层所采用并作为财政改革目标的一个重要概念。从1982年宪法制定之后的4次修改及31个“宪法修正案”来看,除了第7条宪法修正案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直接相关之外,其他不少经济条款亦与此有关。如第1条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2条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5条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6条修正案确认了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第8条、第9条修正案确认了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法律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而且,第14条修正案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分配制度的规定,第16条修正案对于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之合法地位的进一步确认,尤其是第20条、第22条对于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应该予以补偿的规定,以及第23条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均体现出中国政府职能、特别是财政职能之“公共化”的改革取向,及其与市场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市场化等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基本精神。此外,根据笔者在“中国法院网”之“法律文库”的检索结果,目前仅有9个部委规章文本中包含有“公共财政”概念,其中财政部3个、国家经贸委3个,卫生部、科技部和文化部各1个。①不少地方政府还颁布了有关公共财政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如200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意见的通知》等。在这些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公共财政”概念之内涵,均是以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为特点。鉴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演进的社会转型时期,故而“公共财政”之宪法内涵的确定,还需要我们从宪法惯例的视角予以考证。

毋庸讳言,中国宪法制度中同样存在许多宪法惯例,其中尤其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为其核心内容。目前,中国共产党以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归口领导制”为其典型领导方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的权力核心是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其办事机构则是中共中央书记处。由此,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等,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均是最为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之一,它对于宪法、法律的修改与实施均有重要的宣导、补充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资为诠释相关宪法及法律条款、概念的重要参照。如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即提出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目标。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将“公共财政”体制之构建与整个国家财政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框架性”思路。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以上诸文件较为清晰地展现了中国政治决策层对于“公共财政”概念之采用,先是着眼于“适应市场经济建设之要求”,而后则以之作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之目标,自2005年以后又加入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从宪法学的视角来看,此种财政理念之变更,不仅关系到政府职能之调整,还涉及到政府权力分配之调整,以及宪法上平等权内涵之实质变迁。结合中国现行宪法及宪法修正案的文本,“公共财政”在中国当下宪法语境中当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公共财政”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础的民主财政。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行使财政预算的审议与监督权力。因此,我国近年来为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诸种改革措施。如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以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尤其是绩效审计监督,等等,其核心环节在于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职能,使政府财政真正成为代表民众公共意志、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财政”。

第二,“公共财政”是以基本人权之均等保护为目标的财政。宪法第23条、第24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自建国以后,为了推行“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二元化的区别对待,此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所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临时措施。就长远而言,中国政府财政当以基本公共服务之均等化保护,亦即“基本人权之均等化保护”为目标,加大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构建合理的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与调整制度,使得政府的“公共财政”真正成为服务于基本人权之平等保护的“财政”。

综上所言,“公共财政”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目标,目前仍然是一个调整财政支出范围与财政管理制度的政策性概念而非实定法概念,主要指代现阶段我国财政制度改革与制度实施的政策取向。但是,中国宪法文本及宪法惯例的发展,已经使之成为一个对于现行财政宪法制度及其改革方案极富解释力的重要宪法学概念。与“公共财政”有关的国家权力条款与基本权利条款之明确宪法内涵,尚有待于修宪立法活动之补充完善,方可在我国实践中发挥更多、更大之规制功能。

三、中国“公共财政”何去何从――基于宪法释义学理论的分析

(一) “公共财政”概念之宪法释义学研究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法释义学”通常可以发挥三项重要的功能:“一是法律教育。尤其是对于专业法律人的教育。二是法律适用,有助于减轻司法和行政机关找法、用法的负担。三是法律政策,因为释义学本身虽不质疑规范的合理性,而只尽最大努力去整理出最合理的规范体系,但它呈现的规范适用的效果,当然还是可以作为政策思考的起点。”但是,从“齐玉苓案件”之后中国各界对于宪法之司法适用的争议来看,宪法释义学之于法律教育与法律适用的功能,虽然未必可以说是毫无疑义,但是至少颇受局限。特别是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该文件明确废止了“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至此,从实证角度言之,宪法释义学之司法适用的作用空间,虽然未必是消失殆尽,但也可说是已被大量限缩。当然,诚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宁斯所言:“无论如何,决不应该认为欧洲大陆行政法的重点在于诉讼程序,有关司法诉讼的规则仅构成行政法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行政法律涉及的是行政机构的组织和权力。”公法,包括宪法与行政法,并非仅仅是关于司法诉讼的规则,它还涉及到大量的国家公权力组织之职权、机构及其相互关系等法规则。因此,“公共财政”概念的宪法释义学研究,不仅可资为修宪立法之参考,亦可成为法律适用之重要参照。

一般而言,修宪、立法均属于宪法正常变动的重要方式。立法应该在宪法文义范围内为之,学者们对此已有共识。但修宪是否应有必要界限,则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必须以现行宪法为前提,因而不能修改与宪法基本理念密切相关的规定;“无限制说”则认为既然宪法所依存的社会永远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则限制宪法的修改既无可能,也无必要。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讲,宪法是一个相对独立而且完整的制度体系,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与基本理念。故而,为了维护宪法制度的连续性与整体性,修宪、立法等活动,应与宪法基本制度、基本理念相协调。 “公共财政”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不仅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分权体制的内在原则,也揭示了基本人权之均等保护的财政改革理念,可资为我国修宪立法之重要参考。除此之外,在财政法律法规适用的过程中,“公共财政”亦可藉由“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发挥其政策诠释与规制功能。

(二) “公共财政”作为宪法学概念的规制功能

就广义言之,行政、司法等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处理具体事务的行为,均可被称为“法律适用”。有学者指出:“法律适用上之困难主要在于解释上,而非在于语意上的问题。盖在适用法律之际。其所困扰者并非在于法律规定之文义,而在于利用这些文字之规范意旨的探求。因为语义学上的探求,只能说明这些文字的文义所在,而无法说明该规定之规范意旨所在。探求文字(规定)之意旨所在,为诠释学的功能。只有诠释学上的探讨,才能充分考虑预先储藏于该规定中的价值。为使诠释学在规范意旨的探求上能发挥其功能,其概念之建构过程中,便应重视拟利用规范实现之价值的承认、共识与储藏。只有经由共识加以储藏,该规范所欲实现之价值才能经由相约,而成为日常用语约定俗成的内容,变成俗语中所肯定之伦理观的一部分。”“公共财政”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具有“承认”与“储藏”相关价值“共识”之功能,其对于政府财政汲取、财政管理及财政支出等行为均具有重要的规制价值。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仅探讨“国有资产预算管理”问题。

如前文所言,我国财政学者在最先提出“公共财政”概念时,乃是基于“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二元”并立之构想,此即所谓“双元结构财政”理论。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依据这一条款,如果将“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计为“公共财政”而与“国有资产财政”并立,则“双元财政”论点似有合理之制度依据。1988年国务院根据世界银行及体改委的建议,设立财政部归口管理的直属机构国资局;1998年财政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之后,国务院又经人大批准于2003年设立了独立于财政部的“特设机构”,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说明,单就财政支出范围及财政管理体制而言,1998年以后中国财政改革的目标其实正是“双元财政”而非单一的“公共财政”。但是,近年来有关国资委是否可以独立编制财政预算的争议,其实也体现了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财政”是否应该被纳入统一的“公共财政”予以管理之重大分歧。这一争论终以2007年9月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而告一段落,该《意见》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

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等等。其实,国有资产之经营管理并非一个封闭自足的体系,其盈亏必然会影响到财政资金之调度。国家财政本应遵循“一体化经营管理”之原则,国有资产之存续、运作、其规模之扩张或缩小,都应以国民经济之发展及民众福祉为依归,而不宜单纯以“国有资产”自身存续为目的。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经由预算审议与监督的管道而被统摄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决策程序之中,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其实已经初步被纳入统一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之中。在“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之内,国有资产之经营管理亦当符合“公共服务”之目的,政府虽不宜对国有企业经营之利润“竭泽而渔”,亦不能听任政府或相关企业无视民众诉求肆意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之目标,更不能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之外单纯为了某个国有企业之存续而恣意投人财政资金。此为“公共财政”之作为“民主财政”、“财政”当然应有之义,其体现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政策内涵,当对政府财政支出行为具有相应的规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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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法论文例4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并阐述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文献之中,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有罗玉珍教授1985年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该书第一章第四节认为,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节还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扼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原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编印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上册财政法部分,除以上五项原则之外,又加上了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两项原则,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尤其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学者们对财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蔺翠牌教授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是这方面的一部力作。该书第六章以整个一章的篇幅,首先说明财政法原则的概念、涵义、分类、特征和确立依据,然后将财政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该书作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这类原则包括民主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关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依法治财等五项;而财政法的特有原则则是指"贯穿于部分财政法律之中,在调整某些方面的财政关系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在某些领域起着指导作用"的原则,主要有普遍缴纳与公平负担、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三项原则。该书第一次在财政法学著作中以整个一章的篇幅比较详尽的论述财政法原则问题,突出了财政法原则的重要地位,使这一问题在此后的财政法学文献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还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理财、依法治财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即使在今天,这些见解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并且首次明确区分了财政法基本原则和只适用于某些财政关系领域的特有原则,表明了对财政法原则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创新。当然,在今天看来,该书的一些提法还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值得商榷;同时,对不少问题,该书只是有所触及,未能深入探讨。尽管如此,此书对财政法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当时仍称得上达到了领先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在财政法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对税法原则进行了专门探讨。谢怀!教授的论文"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我国较早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原则的文献,发表后曾被广泛引用。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严振生教授的《税法新论》,张守文教授所著《税法原理》,徐孟洲教授主编《税法》,以及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中的税法部分等文献,都对税法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毕竟只能适用于以税收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这个领域,既不可能充分考虑对财政支出加以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对政府以其他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因此不能把税法的原则等同于财政法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生时间晚。建国之后,由于长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财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直到* 世纪& 年代才见于法学文献。

第二,历史印痕较深。*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而每一次变化的重点,在当时研究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中都得到了反映或强调;这种状况虽反映了我国财政法学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地逐步深入,但无异也影响了基本的财政法律观念的稳定和确立,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种认为财政是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性"的领域的错误观念。

第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几乎只见于教科书,迄今尚无专题研究文献,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投入应有的关注和精力。

第四,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注意党或政府的政策文件,也比较注意从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成果中吸取养分,但从总体上看,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及其与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还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种文献认识和表述都有较大差异,法学界的认识还远没有统一。上述情况表明,在完备我国财政法制的过程中,仍需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

五、关于外国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问题

我国的财政法学研究,是从引进、翻译和介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财政法起步的。从现有资料来看,【苏】M、A古尔维奇著、刘家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苏维埃财政法》,是出版较早、较有影响的一部译著。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出版社1954年版本译出,中文27、3万字,虽是一本大学教科书,因而对研究者难免有深度不够的遗憾,但却又有能较全面反映苏联当时财政法学研究定型成果的好处,故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当为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和建立中国财政法学体系难得的参考资料。该书在正文第!页就写道:"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财政机关及信贷机关在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旨在使国家能掌握货币资金的活动,就是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活动。"这一财政活动的定义在今天看来虽已显得过时,但的确反应了苏联当时计划经济财政的特点和一般范围。该书没有采用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而是使用了"财政活动的原则"这一概念。作者认为,"苏维埃国家进行财政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民主、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计划性、社会主义法制。"能在20世纪50年代倡导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照顾到苏联作为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些原则所体现的内在精神至今仍有其意义,尽管其时代内容将不得不随社会的变迁而改变。

在改革开放之后,李建英编译的《苏联财政法》一书是值得一提的外国财政法文献。该书系根据前苏联1978’年和1982年两本作者不同的大学教科书编译的,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出版,全书共18万余字,介绍了前苏联在财政法学研究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除了前苏联的财政法学之外,对其他国家的财政法,我们多是只鳞片爪地在经济法学文献中十分简略地一带而过,少有系统详实的译介。这里应当提及的文献主要有两本。一是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编著的《日本经济法》(地质出版社1982年9月版)一书中,对日本财政法有较多的介绍;尤其是书中关于日本战后财政重建的内容比较详实。另一本是由郭庆云翻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罗马尼亚财政法》。这两个法是由原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72年通过,1979年7月6日修改和补充的。其中的《财政法》共有十一章,两个附件,调整几乎所有的资金运动,是典型的计划财政模式的规则化和法律化。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深化的需要,财政部组织了对国外财政情况的系统考察,并将考察报告结集出版。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由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写的《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6年集》,介绍了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情况;由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和1999年11月分两批出版了12本,分别介绍了美、德、日、法、英、荷兰、加拿大、俄罗斯、埃及、印度、新加坡、匈牙利等十二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但可能由于目的和篇幅的限制,这些著述主要偏重于财政工作实务和财政学角度的介绍,对各国财政立法涉猎不多,对其财政法学研究情况则基本上没有涉及。例如,该丛书中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分册,虽提及俄预算体系形成的原则包括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式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提及俄联邦现时财政法的地位及其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方面,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现代以来在财政法学的研究方面未见有重大进展,但他们在财政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为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由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en Tullock)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主要因这项理论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一书中指出,传统财政理论的不足在于忽视个体公民的选择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如果假定政治制度是切实民主的,那就必须假定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做出财政选择。当然,他们可能是相当间接地、有时几乎是没有意识地参与做出财政选择,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进行科学探讨的适当题目。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中的可畏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个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我们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把个人的偏好传递并转化为集体结果的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等概念和方法,应用到政治和财政决策领域,指出政治家和选民一样,作为理性和自利的人,在政治选择和决策时,也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财政制度的设计,对公民个人和政治家们的财政选择影响重大。布坎南和塔洛克早期的合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对两院制、简单多数表决和合格多数表决等政治决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坚实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虽然主要关注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现有机制是否有效和有效率,迄今并未将重点放在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但却为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西方财政学方面的其他一些理论进展,如关于财政收支的效率分析、关于政府开支膨胀的原因等,我国的财政学界有不少译介;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文献中,也零星地涉及外国财政法律制度。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学界投入财政法的研究力量较少,加之我国财政自身的特点和中外体制框架的差异,使得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难以更多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今后对此进行专门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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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2-0119-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2.056

一、引言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政府理财或公共理财的学问。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经济改革与财税改革不断推进,财政制度与政策的不断创新,财政学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财政学属于应用经济学,应用性和实践性比较强,其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财政和税务方面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目前,我国许多高等院校在《财政学》的教学过程中,仍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形式比较陈旧、老套,仍然是为老师为中心,学生的参与度不够。在上课的时候,老师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没有结合最新的财经新闻来进行案例讨论,从而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另外,在授课过程中,缺乏教学互动,师生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Seminar教学法是一种新型的讲授式教学,将讨论法与研究法相结合,注重学生的积极参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共同探讨和研究问题。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比如学生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研讨式教学法将科研与教学密切结合,真正做到教学相长,重视学生主动参与,强调老师与学生之间的课堂互动,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主要研究Seminar教学方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应用,并进行了课堂设计和实践,对于学生进一步深化掌握财政学专业知识和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二、《财政学》应用研讨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财政学》课程的性质、目标与特点

财政学也叫公共经济学,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从政府的角度研究经济学,如何借助于政府经济制度和政府功能,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两大经济目标。财政学不是简单地介绍财政本身的收支问题,而是讲授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财政如何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运行规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和财政政策等内容。《财政学》是经济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先修课程主要有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财政学》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财政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和财政政策等内容有清晰而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认识到财政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主要地位,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作用,能够理论结合实践,运用所学财政理论深入分析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评析当前的经济形式和经济政策。《财政学》这门课程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财政学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财政理论、税制结构理论、政府预算和政府采购、国债理论、转移支付等等,理论体系比较健全,同时财政学也是紧密结合了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方方面面如财政收入、税收、财政支出、宏观调控等;二是财政学与经济学、税法、政治经济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相互融合;三是教学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了财政概念和理论、财政收入、税收制度、公债理论、财政支出、政府预算、政府采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关系等。

(二)《财政学》课程的现状分析

目前,从上课情况来看,《财政学》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教学目标方面,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财政学》属于理论性较强的一门学科,教学内容比较枯燥和难懂。目前,《财政学》在教学目标方面主要侧重于财政概念、理论的讲解,从而使得学生难以理解,影响学生的学习。二是在教学方法方面,仍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形式比较陈旧、老套,仍然是为老师为中心,学生的参与度不够。在上课的时候,老师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没有结合最新的财经新闻来进行案例讨论,从而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另外,在授课过程中,缺乏教学互动,师生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在考核方式方面,考核方式单一,主要以闭卷考核为主,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学生主要采用期末“冲刺”应付考试,不利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四是在考核内容方面,目前《财政学》的考核内容主要以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内容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为主,忽略了运用财政学相关理论来探讨实际热点问题的考核;而考试的题型主要以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等记忆性的内容为主,学生往往考完就忘记了所学内容,没有真正理解《财政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禁锢了学生的思维,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财政学》应用Seminar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方面,Seminar教学方法采用教与学双向交流方式,学生可以对教学内容进行自由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老师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在讨论中加以指导。这种教与学的双向互动,避免了传统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断裂,帮助学生主动地吸收和理解各个知识点,同时通过头脑风暴法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性思维。另一方面,《财政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比较强,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结合紧密,非常适合采用Seminar教学法。将财政学根据课时安排划分教学模块,每一个教学模块就是一个讨论的主题,老师首先对主题的内容与要求进行说明,然后学生自主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写出报告并在上课期间进行展示,接着进行发言和讨论,最后进行总结和评价。因此,改变和创新《财政学》的教学模式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应当进一步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引进Seminar教学法,采用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考评方式,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财政学》运用Seminar教学法的课堂设计与实践

(一)Seminar课堂设计的原则

针对目前《财政学》课程存在的问题,按照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改变过去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引进Seminar教学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使得学生理解和掌握财政知识和理论。《财政学》运用Seminar教学法进行课堂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教与学互动原则。Seminar教学法注重教与学之间的双向互动,注重学生的课堂参与,给予学生更多的自,针对财政学相关研讨主题进行独立思考和探索、自由发言和讨论,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和中心,老师主要是进行引导、鼓励和评价。二是循序渐进原则。财政学在教学内容、过程和方法上应当坚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循序渐进原则。首先从生活中的一些财政现象入手,然后过渡到相应的财政理论,再到财政理论的新研究等难点内容,这也是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三是启发性与民主性原则。老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安排教学内容,适度把握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并通过一些生活中的财政现象和热点问题启发学生,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讨论。另外,老师应当为学生营造一种开放的、宽松的、积极的学习氛围,课堂教学建立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鼓励学生以民主、平和的态度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

(二)Seminar课堂设计的思路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Seminar教学法有固定的教学程序和步骤,《财政学》运用Seminar教学法进行课堂设计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是上课前的准备工作。老师应当根据Seminar教学法的特点制定财政学的教学计划,具体包括课时的安排、教学模块的进度,研讨的主题、内容和任务,研讨的方式和提纲,报告的撰写及注意事项、预期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教学实施要求等内容。前期的教学准备工作很重要,直接影响到课堂教学的效果。二是确定研讨主题。老师应当根据每个教学模块确定研讨的主题。研讨的主题应当紧扣教学内容,反映财政学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选取经济生活中的财政现象和问题,激发学生的兴趣,另外研讨的主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学生撰写研究报告。老师可以根据上课班级的学生人数,将学生分为3-6人一组,要求学生针对研讨的主题通过书籍、报纸、网络、数据库等多种途径自主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根据老师的要求撰写研究报告。四是课堂发言与讨论。学生将研究报告制作成PPT,并在课堂上登台发言展示。老师鼓励台下的学生进行提问,针对研讨的主题进行相互讨论,让学生畅所欲言。同时老师应该对讨论的主题进行引导,鼓励胆小的学生发言,适时纠正一些错误的观点,提出一些创新的观点。另外老师还需要记录每个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五是老师总结与提高。在课堂发言和讨论结束后,老师应该对每个小组的表现进行总结,归纳整理学生的发言汇报情况,总结学生的各种观点,对表现好的同学、新颖的观点进行肯定,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总结,是对学生的发言和讨论进行梳理,启发学生深入思考,加深学生对财政学相关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财政学理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六是教学效果的评价与反馈。在Seminar课堂结束后,老师可以将事先制作好的教学评价单发放给学生,让学生对课堂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主要包括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报告的内容与方式、语言表达、教学效果等内容,为改进学生的报告技能和课堂教学效果提供反馈信息。

(三)Seminar课堂的实践

本文以广东培正学院2013级经济学专业的两个班为例,一个班为45人,一个班为48人。选用的教材是储敏健、杨君昌主编的《财政学》(第三版),教学内容为1-4篇,即绪论部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政府预算及政府政策。这两个班都采用Seminar课堂教学。首先是教学计划的设计,根据财政学的主要内容划分几个教学模块,确定研讨的主题和具体的学时分配,并将教学计划表发给学生,让学生按照进度准备相应的主题报告和PPT。其次是Seminar课堂的教学安排,以一次课三个学时(即45×3=135分钟)为例进行课堂的教学安排。最后是学生成绩的评定,根据学生在每堂课的presentation展示和发言情况进行评分,给出最终成绩。通过《财政学》课程采取Seminar课堂教学改革,一方面通过创新教学方法,加强了教学互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财政学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提高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创新考核模式,使学生进一步熟练运用财政学等主要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和提高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Seminar课堂教学中,还要注意把握学生发言和讨论的范围,不要偏题,同时研讨主题的选取一定要能够引起学生兴趣,另外老师自身要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才能有效地发挥Seminar课堂教学的效果。

四、结论

《财政学》课程采用Seminar课堂教学,进一步完善其教学过程,增强课堂教学的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综合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的目标。《财政学》作为经济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其他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也可以作为选修课。学生通过《财政学》Seminar课堂教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掌握国家财政收支、财政税收、政府预算、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锻炼自身文献检索、语言表达、思辨能力等,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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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法论文例6

财政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进行治理的支柱。在财政范畴下,有关于税务等多个管理内容,并且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财政方面改革成为一系列改革的首要方面。合理的财政基础以及相关体制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维护市场大环境安宁,本文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财政基础理论的完善及发展。

一、财政在国家治理框架中的地位

在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曾经提出,财政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以及重要支柱这一看法。在以往的财政地位描述中,是将财政的涵义定位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的有关于我国财务收入及支出的配置活动,将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国民生产或公共服务中,满足人民对于社会的需求。国家治理框架作为一个较为专业的语言,与财政概念有着较高的相关度,因为国家治理框架中,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内涵,而财政作为经济领域内的一个基本概念,同样存在于国家治理框架范围内,而在以往对财政的定义中,只存在于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中的一个小范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对财政进行定位,将财政的认识更进一步,使得其在我国治理体系中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是国家治理框架的基础。

二、财政基础理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直接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程度,有关于财政方面的改革也在不断增多。为建设自由、民主、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开展了系列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改革,努力构建我国形象。此外,财政是国家资金使用方面内容,有关于国家建设治理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财政资金进行支持,在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现代化进程有了一定的提升。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治理体系改革也有了新的思想观念,在现代化进程中,为推进治理体系中其他方面的改革程度,将财政作为其中的关联点,是有必要的。

三、现代化财政制度体现

我国税务制度已保持了较久的时间,但就当前改革开放的相关情况来说,税务制度仍然未转变为一个引领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化进程中,税务制度的表述从之前的公共财政转变为当前的现代化财政,在公共财政当中,税务制度所带有的直接性质为共有,其财政性质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而在现代化财政当中,国家财政情况的转变主要与时展情况相关,从我国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上着手,与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现代化程度相关,构建出现代化财政制度,这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而产生的一种财政方式。但这并不表示现代化财政脱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现代化财政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加了时代元粗,更为深刻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程度与时俱进,并且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创新点。现代化财政制度仍然是以公共性为财政活动的基本特点,并将财政收入用于有关于公民需求的方面,将建设后的服务设施及其他实体建筑纳入到社会公共服务当中,更好的营造社会主义文明氛围,实现国家治理目标。

四、财政基础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

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当中,可以看出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处于法治管理当中,在其活动中体现的是法律规范以及相关行为准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中,法治体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我们党已将依法治国这一理念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人民生活及国家运作长治久安。因此,将财政作为我国国家治理框架的基础部分,同样需要受到法治内容的限制。但当前我国有关于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财政的法制观念并不理解,在此种情况下应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将财政发展的方方面面纳入到法治社会的框架中,并且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财政活动,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了解到财政对国家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填补当前财政法制中的空缺。

五、税务制度的法治规范

有关于税务制度的法制规范有三点。其一是将财政状况作为法治的出发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针对财政状况进行相关活动时,要详细记录财政收入的来源以及财政支出的去处,构建合理动态的财政收支管制,在法治规范的基础上,规范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财政活动,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其二是有关于财政预算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财政支出进行合理预算,从民生入手,真正做到财政收入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三是有关于政府财政的公开性,应将其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公开,做到权利由民监督,避免以权换钱事件的发生。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治理体系开始围绕着经济发展中的财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变,在财政基础理论中,主要指出了财政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情况与税务制度息息相关。此外,有关于税务的相关改革是我国各个方面改革的结合点,从税务进行改革可以直接影响到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将财政作为首先需要控制的方面进行建设,可以全面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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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五千年文化的中国,财税史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枚瑰宝。古语有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灿明教授首先作了题为“树立全面系统的历史观”的发言。杨灿明教授认为中国要发展需要走出去,走出去需要文化被认同,认同文化必须了解历史,因此研究有历史的文化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杨灿明教授还通过回顾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认为财税与经济、民主、法制和分权有密切的关系,而这四个内容在中国历史中一直都不曾缺少过,他建议要全面系统地看待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并让全世界了解以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世界的经济地位。杨教授的发言为大会的主题研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王文素教授从西汉时期的《盐铁论》中所记载的儒家与法家两种不同的传统文化对政府是否干预财政政策的盐铁争论谈起。她针对当时盐铁专卖与官营财政政策提出了对当前的警示:税收是以法制作为前提进行筹集财政收入的常规方式,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必须大体平衡,筹集财力时要将对百姓的危害降到最低为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孝诚教授对唐代中期的“两税法”进行分析,认为当时财政摊派定税已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为它与专制政治机制相契合,这一形式在后世历代不断得到改革与强化。这一财税政策是由于中国的儒学文化所构建的政治伦理所形成的,它扼杀了个人权利,遏制了法律的产生,刘教授提出要规范财政收入行为,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并推进依法治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朝举博士从宋朝王安石变法的失败进行剖析,认为王安石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力图通过如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和均输法等措施开展财税改革,尽管在变法初提升了政府的财务,起到了一定的富国宽民的作用,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原因在于皇权不受节制,私人财产权利得不到制度保障,缺少公平、正义、平等的社会治理理念。总结得出限制政府的权利与职能范围,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多位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明清时期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广西财经学院李顺明教授对“康乾盛世”的整饬吏治、治河重农、减轻税负、安定民生等理财政政策进行了梳理,得出清王朝顺应时势,在政治、军事、法律、意识形态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利于政权统治的政策措施,使其走向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辉煌时期。马长伟教授则对清政府采取的庚子赔款摊赔与清末“税负休克疗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从清初的财权集中到清末“干弱枝强”,从“税负休克疗法”的失败到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皆是由于民众的反抗,思想意识的提高,迫使政府对财政危机的处理办法进行不断改进,推动税制改革的结果。以史为鉴,这也为我国启动新一轮的财税改革明确公私界限、支出责任和财力匹配、中央监管、制定预算等方面提供了经验与教训。

上海财经大学的黄天华教授、济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王征所长、湖北经济学院刘晓风博士等学者分别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红军时期以及“”时期的财政税收政策和制度进行了分析。黄天华教授分析了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地方财权的滥用,且缺少财政监督使当时出现苛捐杂税滥觞的现象;王征所长对红军时期的中央高度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统一的会计制度与金融运作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这些措施的实施保证了革命战争财力的需要。刘晓凤博士分析了时期的财政体制,由于极“左”思想的指导,使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发生变化,财政监督制度严重倒退,实践证明只有安定团结的国家才有可能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杠杆。

也有些学者对中国税收制度进行了纵向的全景式梳理,财政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洪钢主编认为中国尽管早在秦汉时期就有规范的税收制度,但并非是税收国家,经历了汉到宋、元朝,封建政府通过专卖禁榷,财政性货币发行,官产收入和罚没与卖官鬻收入来获得财政收入,直到明清时期才逐渐发展成为税收国家,但是离预算公开透明和财政民主的财税文化发展国家的路还有很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罗兴副教授将自先秦到清朝雍正年间的多次财税改革进行分析,认为最有影响的三次财税改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对均平赋税和公平分配起了巨大促进作用,也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助推剂,这为今后我国的财政改革提供了重大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财税文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思想意识形态直接反映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直接作用于财税制度与财政政策。作为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儒家思想,也是这次研讨会上被学者们提得最多的传统思想,这一思想对我国历代的财税政策的制定与财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湖北省统计局叶青认为可以将当前的财税文化建设与财税制度改革召唤“回到孔子”的时代,继承发扬当时财政思想的精髓部分,包括轻徭薄赋、节用、藏富于民、公平公正等,为当前的财税改革提供借鉴方向。他还认为可以通过研究思考文化振兴期、反腐期和生态保护期这新三期,进一步深入认识了解我国的财税文化。

《陕西国税》孙建录主编则从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来谈赋税。义利作为儒家文化的第一要义。因此,国家收入税赋是为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物品的提供,这是尽其义;而百姓纳税是要享受这些权,这是获其利。在税收过程中要防止以利害义,也要防止以义害利,这表明政府与百姓应各尽其责,政府要合理制定财税制度,依法征税;百姓应自觉纳税,不能违法逃税,应建立纳税权利维护机构,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同时还应看到中国传统伦理思想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将其进行现代转型才有现实意义。

传统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在当代的财税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吸收精华而去其糟粕。儒家文化中部分思想对我国的财税制度发展有着明显的限制与阻碍作用,我们应予以批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春英针对儒家思想中的“君权天授”进行了批判:缺乏法制,公共性职能缺失,公平性差,私人产权不受保护,制度变革的渐进性,反弹性倾向和自上而下的方式;《陕西国税》杂志社曹钦白编辑认为受儒家的民本思想、重义轻利和轻徭薄赋的影响,部分税收官员成为无视民瘼的“聚敛之臣”。因此,赋税一方面需要法制,另一方面需要约束财税官员在谋求政绩时应遵守民主程序和法律,把握好平衡。

结合几大思想流派,东北财经大学齐海鹏教授选取了秦汉时期几个主要阶段,对每一时期的财税政策措施及蕴含的文化进行了阐述,认为秦汉时期的财税政策措施深受以儒家、道家和法家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当时的财税政策措施丰富多样,财税文化异彩纷呈,财政统一、无为而治、轻徭薄赋、节约开支、生家抑商、国家干预、国家专营、本末并重、抑制兼并等思想与措施对后代及当今社会的财政制度的制定有重要的启示。

三、财税文化物化形态研究

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人的思维、意识或心理、或行为而表露出来,但是广义来说,它亦是有物态文化的层面,是人们生产活动方式和产品的总和,是可触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物态文化是文化诸要素中最基础的内容,他直接体现了文化的性质、文明程度的高低。我们可以从建筑、器皿、衣、食等物品中寻觅到财税文化及制度的变迁,感受历史的足迹。

中国财税博物馆李玉环对中国财税博物馆进行了介绍,武汉地方税务局罗涛教授作为武汉税收博物馆的负责人,感同深受地认为税收博物馆作为生动形象地记录财税文化的载体对财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自夏朝以来,4,000多年税收源流、税收思想、税赋变革都可以通过博物馆所收藏的文物、图片、文字以及光、影、仿真场景来再现历史中的财税文化。这些物化形态中承载着深厚的财税文化,因此建好博物馆不仅为学者研究财务文化提供了具体实物依据,也为财税文化的宣传提供了一个场所和方式。

作为财税物化形态的另一种具体的形式――税票,也在财税历史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江西省国税局科研所曾耀辉将清朝税票的变化作为佐证来探究税收改革与社会嬗变的关系,分析出清代税收制度演变路径,认为税制变革对清代政权兴衰和社会演变产生重要影响。这对当代的财税改革有重大的启示,一方面要肯定税制变迁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税收苛重对政权与百姓都贻害无穷,因此税制改革应按经济发展规律平衡运行并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河北省地税局科研所李胜良先生将中国大运河作为一种活的线性物态文化来研究。中国大运河与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相连接,连接杭州与北京,带动着中国东部物资交流和商业流通,刺激经济发展。大运河周边经济的发展,运河税收应运而生,通过对大运河变迁的观察不仅可以能看到沿河地区经济的衰荣,还能看到税迹、税路、税源、税粮、税仓、税镇、税关、税城等现象的出现,这些对研究财税制度与财税文化有重要的意义,能充分说明税收的历史地理价值。

四、中西财税文化对比研究

尽管中外文化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相互影响与渗透,深深影响了各国的财税政策与制度。了解并借鉴西方的财税理论、制度和政策,可以促进我国的财税文化建设,对我国财税改革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武汉大学卢洪友教授作了题为《西方现代财政制度――理论渊源、制度变迁及启示》的发言,他梳理了西方社会从中世纪到18世纪再到现代的代表性的财政理论和观点,认为没有现代的国家就没有现代的财政制度,西方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委托、三权分立等思想不仅奠定了、法理和政治基础,同时也是现代财政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强调市场经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

首都师范大学施诚教授对中世纪英国的税收与议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英国从开始征的丹麦金、盾牌钱、任意税到最后保存的动产税和关税的税收发展演变,是由于国王与议会在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的基础上发展形成,议会最终获得了批税权。这值得我国财税发展所借鉴,税收制度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关键是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进行逐步的改革与探索。

税收制度的制定总是与当时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时所处的文化环境相适应,中外古今莫不如是。“什一税”作为农业社会主要以土地与农产品作为税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它曾经在中国与西方的历史上都曾出现过。中国财税博物馆武丹通过中外税收的对比来探究“什一税”在中西方的不同,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农产品征收十分之一的制度已不符合农业的发展要求。

一些税种是中西方共同自发而形成的,但有些却通过引入或借鉴而来的。例如,我国的印花税,就是在近代才被引入中国的。江西财经大学戴丽华、席卫群教授对印花税的西方起源与引入中国后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印花税的征收最早出现在荷兰,主要是以商事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后来先后被丹麦、法国、英国等效仿,直到近代鸦片战争后传入中国。清朝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再加上早期财税理论的深入传播,清政府在财政资金严重短缺时采取了裁并旧税和开拓新税源的财政措施,并尝试将商事凭证作为课征对象,虽然两次失败,但却形成了中国印花税的雏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借鉴西方合理的财税制度对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财经政法论文例8

前言:

职业院校是为培养某方面专业人才而存在的应用型人才摇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职业院校培养出更多的财政学实用人才,填补国家、企业财政部门的职位空缺,推动社会整体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方法受计划经济时代影响,采用宏观分析法对财政学进行教学研究,在研究市场经济的某些领域受到制约,需要进行教学改革。

一、财政学两种分析方法的交替发展

(一)古典时期

从古典时期开始,财政学就是一门完整独立的学科。1776年亚达•私密在《富国论》中第一次以宏观分析法对国家经济职能进行解析,并规定了财政的具体范围。在密斯理论的影响下,大卫•李嘉图、J•S•穆勒等相继作出研究,将国家财政职能范围进一步缩小明确,主要以宏观分析法对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二)新古典时期

新古典时期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的经济学研究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财政学的主要成就是微观分析法的应用。受“边际革命”影响,马佐拉、马克尔等在边际效用论的基础上开创了公共产品研究,经过林达尔、维克赛尔将其与税收相结合,开始了对公共选择的研究。另一方面,微观分析法的应用使财政学研究更加科学化,经济学的科学研究地位迅速提升。

(三)凯恩斯主义时期

凯恩斯是《就业、利息、货币通论》的发表人,这篇通论发表于1936年,当时正处于经济危机时期。凯恩斯运用宏观分析法,从宏观角度提出国家干预理念,是财政学上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宏观经济学随之诞生,并在其基础上产生了宏观财政学。

(四)当代财政学

最优税制理论、公共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当代财政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经济学家借鉴私人物品的研究思路,用微观分析法对公共品理论进行研究,解决公共品的提供方、提供过程、提供对象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开启了运用微观分析法研究财政学的高峰时代。

二、我国财政学的宏观分析传统与市场经济不相适用

我国从建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学研究使用以“国家分配论”为基础的宏观分析法,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财政学研究逐渐开始重视微观分析法的运用,但是这种转变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财政学研究的需要。宏观分析法的不适用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个人的主体地位被忽略、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不合理、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公平和高效。所以,现阶段我国财政学的分析应向微观分析进行转变,首先,职业院校的财政学教学要向微观分析的进行变革。

三、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方向

(一)进行必要的课程调整

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我国职业院校的财政学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而且通常是同步进行。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改变,政治经济学更多的是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制度的体现,缺乏现实基础。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应从课程上开始做出调整,比如将政治经济学课程调整为财政学课程。另外,西方经济学是基础性科目,要注意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先开设西方经济学,再开设财政学,而不是将两门课程同步进行。

(二)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调整

财政学的教学重点应该是财政支出和税收,而在宏观分析传统影响下,目前的财政学教学内容还包括财政政策。讲述财政收支时也是以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对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调整可以将财政政策部分分离出去,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讲解。讲授财政支出时从微观角度分析政府资源配置智能,把分析税收的重点转移到税收归宿、税收效率等方面,以微观分析方法对学生进行财政解读。

(三)财政学教材的调整

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使用的国内教材都偏向于用宏观分析方法,短时间内这一情况难以得到改变。职业院校可以考虑选用一些国外教材和用作参考资料。在选用时要注意分析作者的财政理念和分析方法,选择适用于我国学生、有助于推行微观分析转变的教辅材料。

结束语:

通过对财政学两种分析方法的交替发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财政学的分析方法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不同时期要选择适合时代的不同方法。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方向也要向适合当下经济体制的微观分析方法进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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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及研究数据的选择

(一)研究方法

在现代电子传媒形式出现以前,纸质出版物是思想最的传播载体之一,同时它也是社会对思想的需求最直接的显现。出版物长久以来都有着主观引导现实需求与客观塑建理论体系的功能。尤其是在思想处于更替嬗变时期,激荡撞击的思潮变革下,出版物所展现出来的洞察力是理论体系形成的推力。恰如民国经济学家唐庆增所指出的:“在昔中国研究经济事物者,仅限于少数哲学家政治家手中,普通人士,对此殊少贡献,甚至为在上者所压迫,其思想无由表现;时至今日,民意大昌,且确能操纵有极大之影响,职是之故,研究今年估计思想史者,对于一切传播知识之机关,如新闻纸杂志宣传品一切,亦应予以相当之注意。”[3]可见,报刊媒介在当时之于传播思想的影响力度有多大了。民国时期,随着新闻出版业的大力发展,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够接触到的知识、观念的渠道日益丰富,借助于这些愈加广泛的渠道,平民大众的话语权也得到释放。他们不再满足分散的表达,而是以群体性的形式,开始在报刊、普及读物等载体上对现实问题进行思考和回答。他们逐渐与精英著作共同阐释对社会的看法与见地。有鉴于此,财政思想史的研究应综合宏观与微观的考量,宏观层面考察民国时期财政理论体系的构建轨迹,同时微观层面具体把握专家学者对财政现象的具体运用和理论体现,方能对民国时期财政理论体系有充分的认识。就研究方法而论,在经济学中使用统计方法,可以达到简单直观的效果。同样利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可以为向来以定性分析为主的经济史学研究提供数据依据。本文所研究的财政理论本质上主观性极强,使用系统规范的指数、等式、模型等计量方法显得较为困难,若以财政学出版物为中间变量进行统计分析,亦可窥探财政理论在当时社会环境下的流变,进而追寻财政理论体系的整体演变趋势和内在结构变迁。

(二)研究数据

以出版物为切入点对财政理论体系构建的轨迹进行多方面的定量分析,目前研究较少。最早如胡寄窗[4]曾经针对应用经济学著作出版物进行过大致统计尽管数据稍显简单,但却是十分新颖的尝试。张亚光[5]在对民国时期金融思想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以北京图书馆1993年出版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6]为统计数据源,对民国时期金融出版物进行了十分详细的多层次统计分析。该研究以思想的时期为纵轴,思想类型为横轴,对民国时期金融思想进行了细致的回顾,视角新颖,内容详实,是迄今为止民国经济思想史研究领域使用统计分析方法最为全面的研究,极具开创性和启发性。稍显遗憾的是,既以出版物为研究对象,该研究并未对期刊进行整理。本文所采用的民国时期财政类著作出版物的数据,源于北京图书馆出版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6]。该书汇总了北京、上海、重庆等图书馆对1911—1949年出版的经济学出版物。在有书即录、不设标准的原则下,是目前为止收录民国时期经济学出版物最为全面的数据库,包含了经济9大类别。其中,财政类出版物共2181种,涉及财政十几类具体问题。此外,得益于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民国时期浩如烟海的期刊得以通过电子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也为民国时期财政理论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支持。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我们加以利用的民国时期期刊资源主要有四种:

(1)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隶属于上海图书馆,收录民国时期期刊两万余种,是目前收录最广、种类最多、检索功能最为成熟的民国期刊数据库。

(2)国家图书馆民国数据库,现有四千余种民国时期期刊资源,颇具特色的是可以提供电子影像的全文阅览。

(3)CADAL民国期刊库,属于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的子数据库,收录有六千五百余种期刊资源。

(4)大成老旧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晚清民国七千余种期刊资源。需申明的一点是,尽管这几类期刊数据库收录范围不一,但出于期刊本身固定性的发行特点,以晚清民国期刊数据库为主要来源,并辅以其他数据库的查漏补缺,可以较为全面地统计民国时期财政类期刊。在对出版物统计数据运用的过程中,由于数据源收录范围相当之广,而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民国财政理论体系,数据中不可避免存在如民国时期政府各类政策法规、会议纪要、统计数据、政府报告等与不属于本文研究内容的数据,如《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6]一书中财政类出版物有2181种,而财政类著作出版物为1090种。故而对财政类著作和期刊的一一筛选和排查能为本文的概述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同时,这一时期财政学出版物的原始数据都无明确的归类标准,既不以时间为序,也不以学科加以归类,故而本文借用一般的统计分类法整理数据,从时间顺序上对财政理论体系进行回顾,从学科类别的横向差别对财政理论体系进行区分。

三、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统计分析

从整体来看,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呈现出前30年飞速增长,并在30年代达到最高值,后十年内相对滑落的发展态势。财政类著作及期刊的出版代表了整个社会对“财政”这一议题的关注度。上述发展态势无疑表明整个民国时期,无论是财政理论还是财政时事问题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效果也正如当时财政学者朱通九所说:“我国财政学方面之著作,既如货币金融书籍之众多,则其对于我国财政方面改进之影响必甚巨,曰,事实俱在,岂容否认。”[7]从出版物数量来看,在最初的20年间出版了财政类著作176种,财政类期刊23种,而到了30年代,财政类著作出版种类高达480种,期刊也有50种,换言之,20世纪30年代财政类出版物数量大约是民国前20年的2.7倍。随后的40年代虽然数量上有所回落,所减少的数量却不多,这都与当时各项财政改革实践紧密相关。财政思想犹如财政发展的一面镜子,既随之变迁而交织泛起,又驱之前进而绵延向前。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通过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关、盐税主权得以自主,裁厘改统并建立近代税制体系等一系列举措,促使民国时期财政制度得以完善并向近代化迈进。这些出版物数量的增长恰恰是发端于晚清的近代财政体制变革的体现,可以说,直接为我们展现了民国时期财政制度发展和财政思想异彩纷呈的局面。

从出版物类别来看,在财政这个整体概念之下,财政概论、预决算、公债出版物与之前所分析的财政类出版物保持着一致的发展态势,即同样是前30年间飞速增长,并在20世纪30年代达到最高值,后10年内有相对滑落的发展态势,体现了财政体系内各个子集理论的一般性趋同。同时,租税、自治财政、财政监督与管理类别的出版物则保持了各个年代均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与当时这些实务领域所发生的变革紧密相关:直接税于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开始议办;裁厘改统始于1931年;1928—1949年国地财政的划分经由两级至三级,再由三级降为两级,而后又改回三级财政。诸如此类重大改革政策和方针一方面吸引了实业界和学界的关注,同时在这些具体领域内的高度关注也从反方向说明了出版界对财政一般性理论出版物关注度的相对回落。此外,20世纪30年代还有一个类别的出版物相对比较特殊,由于战事的集中爆发,特殊时期的财政如何运行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因而战时财政理论的出版物在20世纪30年代同样呈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

从出版物各类别占比统计中可以看到,民国时期财政类著作出版物主要集中在财政概论及租税。这两类著作在整个民国时期财政类著作当中分别占比27%、43%。除此之外,财政监督与管理和公债出版物占比相对较高,剩余自治财政、战时财政、市县财政类别占比相对较低。从表5的期刊占比可以看出,期刊本身具有较强包容性,各类问题集中于财政概论与租税两个类别中加以探讨。前期财政概论类的期刊较为集中,后期随着对各类税种的关注增加,创刊热点集中于专门讨论租税的期刊出版物。这一特点同样反映在著作出版物发行状况中,占比最高的是租税类出版物,其次是财政监督与管理和公债类出版物,相比自治财政、战时财政、市县财政类别占比则相对较低。这种情况既是受租税理论在财政学理论体系当中地位影响,也是民国时期正处于旧式税制结构向现代税制框架转变的关键时期,新旧租税种交织演变。北洋政府时期关税、盐税、货物税、田赋成为四大最税种,较之以往以田赋为核心的封建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化。而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大致构建了以关税、盐税、统税为主的国税体系及以田赋、营业税为主的地税体系,基本上已是现代化税制的雏形。可以说,围绕税制结构的变革引领了民国时期财政体制的变迁,本文的数据也恰恰很好地反映出了这一点。

财政概论类出版物在民国时期占比较大,这既是财政本身的属性决定,也与当时财政实践相关。从最初的单纯借鉴西式财政理论到后期逐渐针对中国财政问题而进行的思想,财政概论类出版物经历了由完全的舶来品转化为结合中国国情的特色财政学理论,贯穿其中的是实业界、学界始终探寻适合中国财政路径的实践,由此才有如数据显示在出版物方面的关注度持续不减。此外,结合类别与时间阶段来看,在20世纪前20年,由于尚处在西方财政理论被引进的探索阶段,财政学的基础理论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受当时财政窘迫现实的影响,租税理论也是倍受关注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从数据上来看,前20年内,无论是实业界还是学界对除财政、租税以外的其他理论的涉猎都显得较为单一,除公债、财政监督与管理外,其他方面的研究都是浅尝辄止。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出版物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了当时中国财政思想以及实践的封闭和狭隘。进入到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财政实践的拓展,学术界整体研究开始趋于多元化转变。恰如表中数据所示,财政概论与租税部分依旧占主要地位,其他理论领域则愈加趋于丰富。除占比最高的两大部分以外,公债部分占比有所下降,而财政监督与管理部分占比相对有较大幅度提升,到40年代甚至达到16%。此外,预决算、自治财政部分基本都呈等比例的发展态势,而战时财政由于其特殊性在30年代有集中增长以外,到40年代则稍有减少。表中数据也表明民国时期财政理论既基于财政实践活动不断修正、提升并逐渐丰富,又为具体的财政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四、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特点总结

(一)思想启蒙推动实践探究

不管是出于急功近利,还是对理性实用的追求,思想启蒙所带来的精神财富是丰厚的。发轫于晚清时期的财政现代化思潮,是新兴资产阶级在新时期的时代表征。进入民国时期,随着资产阶级的进一步崛起,通过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财政探究,又将其经济表达进一步集中提升,并由此继续带来了极大的启蒙意义。在整个民国时期,新式财政思想取代传统财政观在更大范围内得以普及,同时历史舞台上也涌现了大批实业界、学界的精英,培养出大批优秀的财政专业人才。这些财政思想的启蒙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财政实践探究就是集中体现。以预算思想为例,当时不少国人尤其是以维新派梁启超、郑观应等人为代表,就财政制度方面向国内传播西方先进理念,提倡以西方先进制度为榜样建立中国的预算制度。这些思想的传播也促成了光绪帝1898年宣布改革财政制度,编制预算决算等决议。后期在试图效仿西方推行新政的过程中,清政府引入了预算制度,并设立由国会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清政府于1910年成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等机构实行预算审查权,并于次年推出了中国历史上首份全国预算案。开始了立法机构对财政权力监督的进程。尽管首份全国预算案只是对当时各省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汇总,显得预算实践形式远大于内容,但就试办预算案的意义而言,其诞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足以约束统治阶级财权的工具,激发了民众反抗专制并保障民权的意识,突破了统治阶级长久以来以民本思想为饰辞设置的思想圈囿,带有深远的开创意义。抛开具体的实施成效来看,这些财政改革措施尽管还有颇多问题,在民主与法治方面却完全突破了旧的财政观,这其中离不开大量财政类出版物对西方预算思想的普及与对中国预算制度的探索。

(二)思想延展紧随财政实践

现实环境造就了思想,也是思想延展的场域。从思想的内在价值追求而言,总会极力去呈现现实。究竟思想能否恰当地与现实内在需求达成契合,取决于思想能否不断进行自身的创新与纠正。民国时期财政思想与财政实践亦是如此。财政理论的发展是建立在财政改革的背景之下的,以现代化趋势为导向的财政理论在民国时期建立起了基本完备的理论体系,而它的发展也势必会影响财政改革。通过对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的统计分析发现,这一时期在财政理论领域的探究深植于同一时期由简单至广泛的财政实践之中。无论是著作还是期刊的出版,最终目的都是想研究如何利用财政的手段化解当时较为窘迫的财政状况。既为现实目的出发,那必然要依托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刻上鲜明的时代烙印。财政类出版物在20世纪30年代迎来了出版高峰,这正是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在稳固社会环境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财政实践在思想领域的直接反映。从讨论税制体系的税种创设的必要性、可能性,再到创新联综组织、超然主计等财政监督管理体制,以及探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办法,诸多方面无一不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理论移植与本土消化

财经政法论文例10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