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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41:43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1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2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实现“投资、质量、进度”三大控制目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制度,进行统一建设和专业管理。政府工程管理中心(简称工程中心)是政府专设的政府工程专业化代建管理机构。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交通、水利项目外)的建设,全部由工程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比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投资决策、计划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前期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审批与管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

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和财务决算的审核以及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责任人制、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六)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单个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十月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结合政府可用财力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工程中心、环保、人防等部门提出单个项目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按照项目类别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投资估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先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及分年度投资额、项目单位、建设单位;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经市发改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批准,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市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以上程序由发改局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投资的理由;

(四)初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初步分析。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非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确定项目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可研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市发改局审核后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市发改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用地、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消防等审批。重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政府通过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库,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图纸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

在工程承接上工程中心以政府文件(政府指令、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为依据,项目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在工程代建期间,工程中心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应服从工程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由工程中心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制定公开的项目责任人选拔制度,每个项目都要确定责任人,200万以上项目要成立项目部,项目责任人要报上级党委任命,签订责任状,在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评价对照责任状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项目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单位职责。

(一)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负责办理、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市发改局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并办理或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五)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修改工作,提出合理的设计概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九)参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代建机构做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项目单位明确的)或办理(项目单位不明确的)项目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二)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图设计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三)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根据代建项目特点、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和评标方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

(四)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按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查项目资金的核拨,严格按概算控制工程总投资;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及申报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建程序

(一)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由项目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在立项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代建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实行交接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三)代建项目投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实行限额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4)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5)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它变更事项。

(四)代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五)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工程验收合格后,交项目单位使用、管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资产交付手续,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确需要变更设计的,影响工期不超过20天,增加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经设计单位修改;超过50万元的经过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主要市领导批准;超过设计概算批复10%的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总投资增加的,增加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鼓励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造价的,可以给予节省资金10%-3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现场签证审批制度。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五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五万元以上的必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经签证并确认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或累计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实行单价合同,以有利于工程变更和支付控制。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其固定总价需于合同签订前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商定。

工程中心负责管理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操作、合同管理规范化,在黑建造价[2007]3号文件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工程格式化合同,并由法制局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印制使用。额度在20万元以下,采用经法制局审核的格式化合同文本的工程合同,可不再报法制局审核。

政府工程要实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政府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针对建筑市场中资质挂靠,投标围标等不规行为,政府工程可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工程中心、监察、法制、项目单位代表、专家代表组成的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建设的市领导担任。依据公开的《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资质、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质量保证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对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工程招标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不用再进行资格审查。如设有标底,标底应按规定编制并报审;采取无标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土石方、绿化等简易工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技术难度不大的非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以上二种情况采取中标价与标底价差交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约束。

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采取综合评标法,但商务标比例不低于60%,当招标人设有标底时,按招标人标底和有效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下浮2%到4%方式确定标底,招标人标底所占权重系数不低于50%,具体由招标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程发包必须公开招标但特殊工程除外,特殊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对于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外事活动而急需配套的工程,经市长办公会议认定后,建设单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三家比选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直接在预选承包商中指定并明确工程计价和结算原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核。

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对项目补助资金负责管理,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项目确定后,前期费用先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局审核,市分管领导审查,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拨款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财政局监督审核。

工程费用按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在建阶段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的8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不大于90%;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其它款项。保修期期满,最终验收完成后才可付清余款。

工程费用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比例交由财政局统一实行直接拨付。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工程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费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1%~3%累进提取,并在交接手续中明确。通过优化设计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和强化管理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做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管理费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上交财政局。市财政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管理费用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并进行资金核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展不定期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591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审核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三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进行严格核实,施工单位明显虚报假报的,对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记录;监理和建设单位不经核实上报或上报结果审减超5%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的责任,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记录。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按财政部财建[20*]591号文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遵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是否符合批准概算等,并出具评审报告。对工程概、预、结、决算在建设单位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稽查;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第四十四条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市监察部门可派驻人员进入市工程中心办公。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先期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责任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四十六条对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工程中心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九)违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和工程中心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3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 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 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 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 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 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 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 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 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4

关键词 热电企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制度 信息化

一、加强热电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要性

首先,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热电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电力市场具有竞争力,在基本建设阶段必须建立大成本管理的架构,把强化投资效益的财务管理理念覆盖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移交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中,实现基本建设与生产无缝连接。其次,科学理财观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现实要求。科学的理财观是科学发展观在财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基本建设阶段运用科学的理财观,就是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统一到讲科学、求规范、有效率、高效益的理念上来。最后,不断强化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力的现实需要。制度和流程是需要企业全员来执行,没有执行到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是虚设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强化热电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力,要从制度制定本身到具体制定执行都进行加强,在基本建设阶段,要向全员全过程坚持以效益为宗旨的项目管理模式转变;从强调阶段管理,向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从基建到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转变,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覆盖全员和全过程,切实用过程控制保证管理效果。

二、目前热电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当属其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财务部门、机构和内部人员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其管理职能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财务资金的投放管理不严谨,造成资金的过度浪费;财务管理中的预算管理不能全面覆盖整个项目建设的全部过程,对于资金的使用把控不严;没有科学的方法对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造成预决算的比例悬殊较大;项目落成后无法按时针对竣工项目编制决算报告。

(二)资金管理不规范

资金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一是缺乏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 二是不按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三是基本建设企业管理费支出不规范; 四是不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财务管理方式落后,信息化进展缓慢

目前热电企业财务管理的方式就是控制资金的利用和成本的核算,没有对企业采取全面预算、全面管理的财务管理方式。财务管理的内容单一,致使财务管理的方式陈旧。另外,信息化在热点企业进展缓慢,网络资源开发滞后,内部信息没有统一标准,造成无法共享,并且部分热电企业还没有认识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所在,对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不够,无法实现财务信息对财务管理的保障作用。

(四)概预算编制不规范,“三超”问题严重

所谓的“三超”,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是财管部门没有严格根据可行性报告进行编制概算工作,甚至不少施工单位为能多取得利润虚构过高得设计概算,导致编制的概算远远超过计划; 二是不少企业为能将项目申报立项,或为降低缴税负担,尚未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大胆上马,人为压缩概算、预算; 三是成本预算与实际投资差别较大,这主要由跨度时间长造成的。

三、加强热电企业加强热电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制度建设

应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因为这是贯彻执行会计法规,保证企业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其中,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总而言之,企业必须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进而从制度上保证会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严格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具体做法是:第一,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 来源不合理或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务部门应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对未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第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资金计划,用款申请。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没有履行完审批手续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付款。第三,建立建设资金监督、检查、考核和奖励制度,将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到收支审计的内容,纳入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的内容。

(三)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

加大力度普及财务管理信息化, 以财务信息建设为突破口, 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现代化水平。一是采用先进的管理思想,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实现财务信息的高度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内外约束机制,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三是畅通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实现集中式的财务管理 四是财务信息系统的功能应从事后的核算,发展到实现全面管理、控制、评价和优化;五是财务信息化应以财务资金的活动为核心,贯穿整个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四)加强概预算管理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5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工作主要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补充规定,存在着基建时缺少专业素质较高的财会人员的参与,基建会计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尚不明确,基建会计核算尚不规范以及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

一、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基建会计工作已不适合新的基建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下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是建设单位按计划供料,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的管理体制,会计工作主要是沿袭几十年的记账、报账工作,基本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与材料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等进行有效的配合,起到了有效的财务检查和会计监督的作用。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招标投标体制逐渐得到完善,并被大多数基本建设单位所采用,新的基建管理体制建立后,在运用财务手段控制支出标准和支出项目,加强项目成本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以及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等方面,以记账、报账为主的传统基建会计工作不能有效的发挥其财务检查和会计监督作用,只能简单被动地接受计划和拨付工程款项,传统的基建会计工作已不适合新的基建管理体制。

(二)基建时缺少专业素质较高财会人员的参与

一些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中,主要是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基建财会人员往往只局限算账、报账,由于财会人员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概算构成以及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储备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和概算分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点。由于基建时人们对会计工作并不是很重视,会计人员也仅局限于单纯的会计业务,在预算编制时致使一些必需的财务费用项目没有被考虑到,造成了工程预算的编制漏、缺项及有些费用预算不足等问题,如果严重则会导致项目无法按原来的投资完成,打乱了国家或地方对整个投资的安排,也不利于基本建设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关于基建会计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尚不明确

我国基建会计核算执行的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但是,一些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有些项目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并不一致,关于基建会计的一些制度和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基本建设项目是公益性的,需要地方配套资金,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只能保工资保运转,并没用多余的资金来进行基本建设。在进行必要的基本建设时,这些财政困难的地方往往以地方政策性冲抵的方式或农民投工投劳以及投物的方式来进行资金配套,目前还没有制度规定如何对地方政策性冲抵的方式或农民投工投劳以及投物的方式进行折价,因为这样一些基本建设单位对这部分资金不再进行会计核算,不利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建设成本的反映。

(四)基建会计核算尚不规范

基本建设投资应以独立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但一些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将基建会计核算与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相混淆,致使科目设置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一些基建单位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只进行到二级核算,无法分清核算的具体内容。一些基本建设单位对待摊投资的明晰核算不准确,如应在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时予以冲回的预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本,却在工程完工后才冲回;应在“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中进行核算的存款利息,却在“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中进行核算。有的单位把基建支出列入行政事业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掩盖了建设成本的完整性和投资规模的真实性,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

(五)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由于基本建设会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缺乏,致使会计监管无章可循。一些基建单位在思想上不重视财务管理,只注重项目的建设与制度,造成监督约束机制失控,致使基本建设许多财务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视基本建设预算审计,但由于担心严格的审计会影响以后建设项目的拨款,因此,对基本建设的财会审计并不重视,缺乏对地方财政拨款、合作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建设资金的去向以及效益的审计监督,给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机会。

二、解决对策

(一)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建设

为完善和规范建设程序,不仅需要计划、建委以及建设单位的协调合作,还需要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一些带有基建性质的修缮、装饰装璜等工程支出,由于财务支出内部的分块管理,经常脱离基建程序的监管,不利于规范管理建设程序,致使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财务支出。为使会计基建支出管理更加完善,节省财务支出,基建单位会计工作人员应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进行投资管理,探索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不必要的环节,紧抓基本建设资金的归口管理,使基建会计工作与新基建管理体制相协调。

(二)提高基建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

基建单位应在源头上做起,选择那些素质高的、真正适合基建会计的的财会人员;还应加强在职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因为建设项目及内容对专业知识技术的要求较为复杂,专业素质高并不一定适合基建财会工作,还应了解一些建筑学、工程造价学、工程预算学等与建设内容相关的知识。基建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并掌握一定的基本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有利于有效的解决一些较为棘手的基本建设财会问题。除此之外,基建单位会计人员还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学懂制度办法,提高对政策的执行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明确关于基建会计的制度和规定

随着投资体制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基建单位财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为加强基建会计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使基建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度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为进行基建会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也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得到了保障。基建会计工作人员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会计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内部规范制度,实现会计工作制度的规范化。

(四)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

基建会计核算首先要关注项目的合法性,要把最后批准确认的基建投资计划作为基建财务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及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果项目不合法,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当办理合规合法手续后,才可以支付基建款项。其次,所有基建经济活动都要有文件及合同,合同条文应是合法的,会计部门应留有所有订立的合同的备份,以便付款时予以监督,严格控制付款关口,以避免出现基建支出违规的现象。再次,应及时清对与各单位的往来账,定时向往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往来账对账,保证所有预付款项均由签约单位进行管理。最后,应在工程竣工时及时办理结算,使会计核算得到进一步规范。

(五)强化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是资金管理,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以及有效使用,为保障资金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约束,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建设资金监督及使用负责,按职责分工落实建设资金的监管。财务部门应主动地向计划部门了解项目申报计划,积极参与项目的验标、开标和投标工作,严把资金拨付关,根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拨付。应经常到工程或项目现场查看进度,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资金。要定期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对于与工程投资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项目成本中列支,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三、小结

为改善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基建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明确关于基建会计的制度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强化监督职能以外,基本建设单位还应总结评价正在实施或已经完成的项目,吸取经验教训,并预测未来前景,作为影响和指导未来的决策活动的依据。基本建设会计工作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基建单位必须正视本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措施进行纠正和解决。

参考文献:

[1]吴桂祥.关于国企基建财务管理的几点体会[J].集团经济研究,2007,(13).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重要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规定的规程要求编制。

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

编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建设局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市建设局在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列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有超过总规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立项、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市建设标准定额。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及时调整或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造价取费标准等事项。

(三)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概算总投资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该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审核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72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核费用在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查,市财政局参加,经审查的概算总投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按规定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主要的审核业务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可作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也可作为确定标底价值的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竣工工程结算;承担审核任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大型建设项目及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经政府采购部门确认的采购价,为核定工程造价、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市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项目资本金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设备、服务的采购,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二)财政性资金的申请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承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具意见(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1、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审核;

2、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属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3、市财政局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款。

(四)建设项目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核算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建设单位按要求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五)市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出。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六)建设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备案。

工程修改、变更签证,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核,若修改、工程变更造价总额超过预算投资10%以上的,应具体列出变更项目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并说明原因。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作为核定投资规模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做好修改、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健全工程修改变更资料的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迅速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

(二)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同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应将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经审核后若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缺口资金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市财政局不拨付缺口资金,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建立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监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依法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制度;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投资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监管。对建设项目全面实行集中核算、会计委派或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强化工程的监管;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市财政局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暂时取消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号)的规定处罚。市财政局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市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的;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的;

(四)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7

“规范出效益”,这在我们公司已经初步形成了共识,但如何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确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就财务工作而言,规范化管理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提升财务综合管理水平的基础。本文主要从预算管理、经费管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内部审计五个日常工作方面就财务规范化管理作一讨论。

一、预算管理科学化

没有严格的预算制度。就不可能实施严格的控制。也就不可能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就会使公司的管理缺乏科学性、规范性,而陷入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态。

(一)明确预算编制目标

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范和工作重点,明确自己单位本年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计划详细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对于突发事件(专项工程)。各基层单位应确定事项的拟定预案尽量可行,费用尽量细化。并根据自身工作任务突出其针对性。预算应有明细说明,方案评审选优的方法要科学、实际。决策方案的实施要合理、坚决。

(二)调查研究基础资料

各基层单位要通过切合实际的调查、摸底。了解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基本数据。对资产要开展清查。并对本单位的车辆、房屋、宿舍、计算机等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避免重复采购。同时,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将充分运用基础资料,使财务的事中控制扩展到事前控制,从而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各业务部门普遍认为。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纯粹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不愿介入,造成编制预算时无法及时收集到相应的信息基础资料,无法根据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只能结合往年财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大体的估算,不能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因此,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增强了部门预算编制的计划性和严肃性。

(四)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各单位在执行预算中。要认真落实计划管理制度。对大项开支、特殊性项目支出(公司小专项支出)必须报经公司业务部门审定,公司领导审批之后。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下达支出计划,同时要严格落实计划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与业务部门共同管理、使用经费的力度。通过建立节余超支奖惩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真正提高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经费管理制度化

财务制度首先要由财务责任来规范,严格管理制度、照章办事是履行按职负责、按岗尽责的关键。因此,制度和责任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

(一)明确岗位责任制

对部室每位员工进行定岗定责,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分工有序、责任明确。在科学设定岗位的基础上,应针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各自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岗、定职、定责,严格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增强工作责任和压力。激发工作人员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计划财务部是集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机构。必须按照“管理不越位、监督不缺位、服务要到位”的指导思想,加强各项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就要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必须根据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规范运作,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应完善对资金的使用、支付。凭证的传递、审核,账务的处理等,形成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对票据的购入、发出、核销、回收等环节建立票据台账,相互签字制约。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落实经费包干制度

根据公司制定的计划管理办法和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控制管理。采取指标控制,责任到人的办法。对于比较难管理的事业经费,要实行包干管理,例如:车辆使用费、印刷费,坚持包住包死、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对重点、难点、突出性经费采取由财务部门统管和业务部门监督的办法,合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方式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建设规范化

财务业务规范化建设是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严格有序的规范化管理须从财务业务建设着手,并贯穿整个财务活动始终。

(一)抓好部室硬件管理

把财务办公、财务资料、财务微机室和财务档案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即:办公室秩序井然。财务凭证、单据入柜列单存放;资料室统一资料柜、资料盒和资料标签,统一制式财务资料管理规定;财务微机室按会计、出纳各自管辖范围统一摆放电算化硬件设备;财务档案按序列标清年度会计凭证、财务资料档案等相关资料。便于查找。

(二)严格落实登记制度

计划财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记事薄、票据使用、收发文件、经费结算登记薄等,并做到及时记载且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要清楚。特别是对通行费收入票据交接、IC卡赔偿票据、路产路赔收入票据要建立登记制度,保证各项票据能及时、准确地入账;强化收发文件传阅登记制度,责任明确到人。并将办理情况详细说明。

(三)完善资料管理制度

按照财务业务类别归属资料范围,财务规章制度包括各种规定、措施、指示、通知、通报等;报表资料包括年度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内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包括调查报告、经费管理情况汇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调研资料等;综合财务包括财务工作计划和总结、部室建设资料、部门学习资料、廉政建设资料等;电算化管理包括各种内容软盘资料、备份文件、财务数据等;其他资料包括会计培训、继续教育、会议资料、财会书刊等,对这些资料要做到定期整理、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四)加强电算化管理

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发展的方向,是信息时代全社会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应完善电算化管理制度,使电算化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主要包括: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操作管理制度,软、硬件系统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会计电算化工作检查、验收、奖惩等制度。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队伍建设专业化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管理素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除了认真抓好财务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外,应着力完善人才培训机制,抓好全方位、多形式的人才培养。

(一)严把财务人员上岗考核关

在财务人员的上岗要求上要严格业务考核,根据省局制定的财务人员工作纪律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

管理水平高、理论基础好的人员选拔到财务工作岗位上来。同时,结合公司发展的要求,建立财务专业技术人员后备人才库。实施统一管理。

(二)坚持财务人员培训教育

要加强计划财会人员的专业基础建设。抓好专业培训、自学、岗位练兵等多类型培训教育工作。鼓励和提倡财务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认定资格考试,努力改善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培养和调动财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技能的积极性。同时根据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的人才发展目标,紧密联系专业学历教育实际,切实促进财务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政策。增强新素质。

(三)推行轮岗交流制度

实行定期岗位交流能有效促进人才资源优化与合理配置。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有计划地组织轮岗制,定期组织基层单位报账员参与计划财务工作。定期召开财务经验观摩会。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素质。

五、内部审计日常化

开展内部管理审计要有新的审计理念,要有创新精神。对单位的行业情况、运营环境、经营和决策过程等要非常了解。这就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全新的要求。

(一)转变观念拓宽领域

随着外部制约机制的加强、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单纯的账务层面上的错弊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必然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内部管理服务,从内部检查和监督向分析和评价方面转变。内部审计也不可能只局限于财务领域,它必然将扩展到单位的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内部管理审计能够帮助领导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责任,监督单位内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内部审计人员更要转变内部审计只是查账而已的观念。

(二)完善内部审计机构

目前。各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基本都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有些单位甚至还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只是由会计兼任。这样就无法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确保审计的覆盖面,内部审计机构应与单位的财务部门分离、与单位的管理脱离,设置上独立于其他各个职能部门,由单位一把手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才能增强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同时有助于审计更高层次的管理活动。

(三)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8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9

根据建设部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对试点城市重点督察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是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二是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是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四是以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

在六城市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

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督察中心

2006年7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等五大中心正式开始组建,覆盖全国25个省市区。

各地环保督察中心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不受地方政府的辖治。

督察中心将督察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察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察部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帮助和协调地方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

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始于1989年,为遏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原林业部向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管理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此后陆续向四川、云南、福建等重点林区省派出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建立了7个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2003年8月, 国家林业局向新成立的兰州、西安、武汉、贵阳、海口、合肥、乌鲁木齐7个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派出专员。至此,国家派驻全国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已达14个,国土面积95%以上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监督。

14个驻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涵盖了我国25个重点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江苏等六省、直辖市森林资源监督由国家林业局资源监督办公室直接管理。

其职责是:代表国家负责监督驻在区域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驻在地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超限额采伐、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大案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各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由财政部管理;市(地)办事组由专员办事处管理,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要求市(地)办事组完成某项任务或汇报专项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财政部抽调干部跨省开展监督检查或调查外,各专员办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到外省开展业务工作,需在外省办理的工作事宜,委托所在地专员办事处办理;因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派员到外省开展工作的,须报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目前,财政部在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设立机构,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专员办具有七项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缴政府其他收入和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近年来,增加预算编制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查、中央财政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监控等内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被监督单位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应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

审计署:审计特派员和派出局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

财经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例10

(一)财政收入计划情况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完成4030万元,比去年增长19%。

1、分项情况是:

——增值税500万元。

——地方工商税3530万元。

2、分部门情况是:

——国税500万元(增值税XX万元的25%)。

——地税3530万元。

(二)财政支出计划

2011年财政支出计划完成1623万元,比去年决算数增长22%,分项情况是: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5651778元,占计划的35%。

——政法支出3XX0元,占计划的2%。

——文化体育与传媒62731元,占计划的0.4%。

——社会保障和就业604515元,占计划的4%。

——医疗卫生180000元,占计划的1%。

——城乡社区事务1313808元,占计划的8%。

——农林水事务1772115元,占计划的11%。

——其他支出6325053元,占计划的39%。

(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的财政收支计划

今年,是乡镇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第一年,县财政局将加大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宏观调控力度,就我镇而言,收入方面虽有房地产业的异军突起,但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和严重缺乏大中型企业的稳定税收。支出方面,工资增长幅度过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从而加剧了财政负担,因此,2011年收支矛盾仍很突出。为确保2011年镇财政收支计划的完成,缓解财政资金的供求矛盾,促进我镇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运用财税手段,积极培植财源

从本镇实际出发,注重利用财税、产业政策和资金调控手段,在巩固现有财源的基础上,利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培植壮大新财源,形成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

2、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

严格依法治税是维护税法尊严,确保组织收入的基础。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格遵循“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继续坚持贯彻落实“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治税方针,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税,依章计征,坚决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任务层层落实,实行目标责任制,奖惩挂钩,确保今年收入计划的完成。

3、强化支出管理,从严从紧计划财政资金

在财政支出上,要认真贯彻《预算法》、新《会计法》,必须始终坚持“量入为出,量财为事”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保障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经费、机构正常运转和重点项目建设上,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顾全大局,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通过厉行节约来缓解收支矛盾,通过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来保障重点支出,确保今年支出计划的完成。

4、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

第一,加快部门预算管理方式的改革步伐,严格纪律,努力提高收支的准确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支计划方法,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收支计划。

第二,加强和完善对非税资金的管理,结合本镇的实际实行政府统筹管理、统筹计划。

第三,积极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镇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