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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2:40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1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2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Consumer choice behavior; Rooting theory; Nested Logit model

0 引言

如今,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低,理财投资收益率日趋下降,部分银行甚至出现了利率“倒挂”的情况。以互联网为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以其低价格、高收益、低门槛等优势受到愈来愈多的消费者青睐。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时所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变,投资者通常基于风险、流动性、安全性等各种因素去综合评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价格,并进而影响到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

本文从微观角度出发,探析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选择行为,一方面,能够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快更好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措施,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1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也动摇了传统金融机构在风险定价中的绝对垄断地位。国内外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开始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Bauer等(2006)以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为基础研究消费者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接受问题,其研究表明,风险和年龄显著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型的选择。Ahlin等(2007)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导致传统金融中介的重要性下降。Wu等(2008)认为当代金融交易经过了从传统金融、电子金融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演变。Ethan等(2012)研究认为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网络技术的支持下,金融产品的风险定价及期限匹配等计算精度正不断提升。Yan等(2013)则持有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于基于互联网思维,互联网金融是对市场要素和合作方式的重构的观点。谢平、邹传伟(2012) 指出互?网金融模式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之外新的融资模式,它是在以搜索引擎、移动支付和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科学技术发展之下兴起的。吴晓求(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也可以被称为第三金融业态,是指具有金融的基本功能,以互联网为平台、具备互联网精神、以云数据的整合为基础而建立的新型金融业态。曾建光(2015)的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与期望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率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潘意志 (2012)研究了阿里小贷的内涵、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管是影响阿里小贷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互联网水平发展的差异性,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整业态,这一领域更多提及的是电子银行和概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相关研究几乎都是基于商业实践,所以目前多集中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模式的研究,较少从消费者视角出发,落脚于微观,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

2 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现状

广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信息化的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业务、大数据金融、数字货币、众筹、互联网金融门户和P2P网络贷款平台之下的各种与金融相关的产品。狭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产品分为宝类货币基金、P2P网络信贷和众筹。

由于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没有权威的认定,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行业通常用网络理财和网络资产的发展情况间接代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2016年7月艾瑞咨询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通过互联网进行理财的用户规模达到3.2亿,网络信贷用户规模为1.3亿(图1)。

同时,根据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网络资管规模近1.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3%,预计之后几年会持续增长,2020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图2)。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应用逐渐呈现出多层次、全面和精准的特点,关乎民众生活的消费金融和影响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是以后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数量基本告别了野蛮生长的阶段,在资金规模方面有望持续大幅增长。

3 基于扎根理论的影响因子探析

本文采用质化研究来探讨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行为影响因素。之所以考虑用质化研究方法,主要基于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选择影响因素复杂,难以量化。同时,量化研究需避免被研究者主观价值的涉入,如此便堵住了研究者进入消费者内心世界的大门,因为感受不到来自消费者的真实体验和互动,在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行为问题难以通过量化研究解决。

3.1 扎根理论

扎根理论作为定性研究的一种,最早由斯特劳斯与格拉斯提出并运用于医院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主旨是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理论框架,即针对某种现象通过归纳引导出该领域的理论。因此,其与常规研究中先提出观点,再论证观点的理论范式在研究方式上有很大不同。

扎根理论的研究中,一般需要研究者通过介入式观察与非结构性访谈等方式加入研究对象的环境当中,在系统、详细的记录研究对象的诸多反应后,抽象出理论。在这一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其需要研究者深度挖掘研究对象的信息,对研究者自身具有较高的要求。

由图3可见,扎根理论的研究过程是在搜集资料与动态检验连续循环中完成的。这个循环中,研究者通过与研究对象反复互动,将收集到的资料不断进行比较、修正、检验,最终结合研究者的创造性思维,把资料提炼出理论,并通过理论饱和检验验证理论的可靠性。

其中的译码分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与选择性译码。

3.2 数据收集

3.2.1 访谈提纲

本文中通过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家进行交流,建立了初步的访谈思路,然后在文献的基础上设计预访谈提纲,最终在实际访谈中,根据被访谈的状态,进行微调,访谈提纲如表1所示。

3.2.2 样本情况

研究所选择的被访谈者基于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被?L谈者都是购买或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人群;第二,被访谈者具有较丰富的互联网产品购买和使用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和使用的流程。通过一系列前期筛选,最终正式接受访谈的有效受访者30人。在样本选取时,对受访者的构成,综合考虑了年龄、性别、行业、受教育程度、收入、家庭状况等条件。采取焦点小组访谈和深入访谈的方式,与被访者就互联网金融消费问题进行访谈约一个小时。

3.2.3 资料分析

Dey把质性分析的过程概括为三步,即描述、分类和连结。本文按照这三个步骤的流程,严格遵循扎根理论的研究要求,对原始资料的分析过程如下。

(1)开放式译码

开放式译码又被称为开放式登录,该过程主要是要求研究者以开放性心态,摈弃个人的主观色彩,将收集到的所有资料按照逐字逐句的进行编码标签与登录,并将资料打散,通过分析获取其概念,然后再以全新的模式进行重组。本文通过对访谈记录进行比较分析,剔除其中过于简单或过于模糊的回答,共得到300余条原始语句与相应的初始概念。因为初始概念数量过多而且相互存在交叉,本文将重复3次以上的初始概念归纳并范畴化,与此同时,再删除前后存在明显矛盾的概念,其过程详见表3。最后范畴化的结果为影响消费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相关因素。本文共提取了14个初始概念以及12个范畴,其结果如表3所示。

(2)主轴译码

主轴译码又被称为关联式登录,其过程主要是发现与建立第一步提取的概念范畴间存在的各种联系。本文通过主轴译码共梳理出三大范畴:互联网金融企业范畴:公司口碑,公司信誉,使用惯性;产品范畴:产品口碑,便捷性,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购买门槛,新颖性;消费者范畴:个体体验,社会影响。

(3)选择性译码

选择性译码的目的是选择理论的核心范畴,并系统梳理出核心范畴和其它范畴之间的联系。在对原始资料“概念”范畴,尤其是范畴之间联系的反复比较基础上,我们提炼出了一个能反映个案全貌的核心范畴: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行为影响因素及其机制,围绕这一核心范畴,将其与其他范畴之间的联结关系确定为企业特性、产品特性、消费者特性三大因素影响。其中消费者特性是内因,直接影响消费者金融产品选择行为,将其界定为前置因素。而企业特性因素是驱动强化因素,其影响前置因素与行为之间关系的方向和强度本文将此联结关系架构定义为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行为影响因素模型(图4)。

(4)饱和度检验

最后的饱和度检验要求在不额外获取资料的情况下,对提取的范畴进一步挖掘,直至无法挖掘出任何新的范畴为止。在本文中,通过在受访者中,挑选出对互联网金融了解程度高且思维能力、概括能力、表述能力强的受访者再进行一次深度访谈。通过该次深度访谈发现,现有范畴已得到充分发展,且不能再发现新的范畴,因此,本文认为,上述构建的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已经达到饱和要求。

3.3 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质化研究结果,影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的因素可被分为两大类,分别为互联网金融类别因素(类型选择因子)、互联网金融产品因素(产品特征因子)。根据质化研究的结果,将其三大范畴分别列入这两类因子当中得出自变量表(表4,表5),此外,根据马科维兹的投资组合理论,避免在同一资产中配置过高比例可起到降低总体风险的作用,因此,本文中在产品特征因子中增加风险分散因素。

3.3.1 类型选择因子

该部分因子主要影响消费者在第一阶段的选择。在该阶段的决策中,消费者更多的以投资者的角色来决策,因此,根据质化研究的结论,这个阶段的自变量为收益、损失风险、流动性、购买门槛、求新动机。

收益,在本文中界定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所能够带来的货币方面的收获。通常情况下,宝类货币基金多使用万分收益来表示收益情况,实质上即为每一万份货币基金的日收益,可看做日收益率指标。P2P网贷则多使用年固定收益率来表示收益情况。在模型中,由于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每天都在变动,将其与P2P网贷的收益率统一起来进行量化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由于消费者选择的时间点不同,这些产品的收益率也不同,因此,本文在实际研究中将收益直接认为是消费者感知到的收益的高低。

损失风险,本文中界定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后,本金可能出现的损失程度。这里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由于产品投资失败或者价格变动带来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为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公司出现问题,如携款潜逃等,所带来资本损失的道德风险。

流动性,在本文中界定为当消费者需要赎回自己投资的资本时,能够提供赎回至消费者手中的效率。如果能够在需要使用资本时,立刻赎回,那就代表该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好,反之则代表流动性较差。

购买门槛,在本文中界定为当消费者进行产品购买时,需要最低投入资本的多与少。通常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门槛都比较低,以宝类货币基金为例,其?买门槛就很低,即使是1元钱也可进行宝类货币基金的购买。

求新动机,本文中界定为消费者认为购买某种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够给自己带来新鲜感的程度。

3.3.2 产品特征因子

该部分因子主要影响消费者在第二阶段的选择。

本文在该阶段的决策中,消费者更多的以消费者的角色来决策,因此,根据质化研究的结论,这个阶段的自变量为公司口碑、用户体验、使用惯性、社会影响、便捷性、产品口碑、公司信誉和风险分散。

(1)公司口碑,即消费者认为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公司在名气、实力上的强弱程度。

(2)用户体验,即消费者认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操作的流畅程度、使用的舒适程度以及界面的简明程度。

(3)使用习惯,即消费者由于长时间使用某公司的其他产品,习惯性使用该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4)社会影响,即消费者身边朋友、亲人、同事等能够与消费者生活产生密切交际的人群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上的选择情况。

(5)便捷性,即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在购买的过程中是否简单、快捷。

(6)产品口碑,即消费者认为该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名气、实力上的强弱程度。

(7)公司信誉,即消费者认为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公司在历史以来的信用情况。

(8)风险分散,即消费者由于在同一产品上已经投入较多资金,而会降低继续投入同一产品,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4 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行为模型的构建及验证

4.1 NMNL模型的构建

本文中假设消费者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时符合NMNL模型的基本假设,同样是分层次进行选择决策的,首先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的子选择域h中进行第一阶段的选择,然后在已选择的子选择域中进一步选择某种互联网金融产品l,因此,其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上式中,表示消费者在两个阶段的选择过程中,不能够被自变量解释的部分,即随机效用部分。Vh与Vl则表示第一阶段选择过程中的非随机效用和第二阶段选择过程中的非随机效用。由于这是一个两阶段选择模型,第二阶段的选择基于第一阶段的选择结果,因此,当消费者选择产品类别h中的互联网金融产品l的概率为:

其中,Sh表示被消费者选择的产品类别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子选择域集合,Ih表示子选择域h范围内,所有可供选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期望效用的总和。Vl是指被消费者最终选中的互联网金融产品l中可以被自变量解释的部分效用,即为非随机效用,其由和Xhl两个矩阵的乘积组成。其中表示各影响因素所占权重;而Xhl表示所有自变量的取值,即每个可被观测的影响因素对总体效用的影响情况。它包括了影响消费者第一阶段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h的各类因素和第二阶段在选定类别h后,影响消费者最终选择特定互联网金融产品l的各种因素,还包含了所有这些因素与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相互作用。

根据上述条件概率公式,可推出消费者最终选择某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边缘概率,其表达式为:

其中,表示影响消费者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h的所有可观测影响因素的作用程度,即每个影响因素的权重;而则表示影响消费者进行产品选择时自变量所具有的影响程度,即所有可被观测的影响因素对总效用的影响结果。

将以上推导的条件概率函数与边缘概率函数相结合,便可推导出消费者最终选择某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总概率,即:

以上便是本文中所建立的离散选择模型,该模型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运用了选择域相关概念,满足NMNL模型的基本条件,理论上能够解释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的全过程。

4.2 影响因素的测量

消费者个人因素的测量部分,本文沿用了证券公司为客户测量风险偏好的个人信息部分,其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收入、职业、投资经验以及可动用资产比例七个问题。根据前文分析,综合本节前三部分的各类影响因素可以建立量表(表6)。

4.3 实证分析

问卷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消费者在选择最终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各影响因素的作用程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消费者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的影响因素进行调研;第三部分由两道题组成,一道收集消费者目前还在使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占投资资产的比例,该题目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处于多元化投资考虑,进行多次选择的情况,因此设定为非必答题,若该题目不回答,则认为消费者属于第一次做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决策,第二道题则是询问消费者最倾向或最愿意选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什么;第四部分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收入、职业、投资经验以及可动用资产比例等。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内容针对的主要是面向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因此,调研地点选择陕西、武汉、深圳、上海、新疆、成都等地的各大券商营业部以及银行网点,券商和银行理财柜的客户具有一定的理财知识和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了解,能够保障调查结果的科学性。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2分,剔除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189份,有效率为94.5%。4.3.2 问卷信效度分析

(1)信度分析

将本文的数据进行信度检验后,得到结果如表8所示,量表整体Cronbach's =0.705,其每项的Cronbach's均大于0.7,说明其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

表7的分析结果表示本文所使用的量表的内部一致性较好,而对于量表内部的各影响因素所测量问题的同质性检验则需要通过删除某一影响因素后量表整体的Cronbach's值的变化情况来判别,分析结果如表9。

表9中a1至a8分别代表了影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选择阶段的8个因素,以此为公司口碑、公司信誉、使用惯性、产品口碑、便捷性、用户体验、社会影响以及风险分散,其结果显示,每个因素均需保留;类别因素的分析结果如表10所示,b1至b5分别代表了损失风险、收益、流动性、购买门槛、求新动机个影响因素,其分析结果与产品选择阶段相类似。

(2)效度分析

问卷的效度是指问卷对真实情况测量的准确程度或者有效程度。在研究中,学者一般采用结构效度进行问卷的效度分析,以检验题项间的相关性与实际情况的吻合程度来衡量问卷结构是否合理。

本文中采用KMO值进行问卷的结构效度测量,一般该数值越接近1代表问卷中各项因素的相关性越强,将本文的数据带入SPSS17.0后,得到该值为0.715,因此,说明本文所用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3)模型拟合分析

在NMNL模型的拟合工具上,学者多运用stata进行拟合,本文中运用stata10.0版本,调用nlogit函数拟合,其结果如表11。根据表11的数据可知,模型是可以被接受的。模型中prob> chi2的值表明模型的拟合程度,其小于0.5就表明模型拟合程度可被接受,本模型中,该数值为0.014,达到一般要求。此外,该模型还进行了IIA假设检验,其相关参数值为prob>chi2=0.0097,说明模型满足IIA假设。

5 结果分析及管理启示

5.1 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结果,关于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选择问题得到了如下的一些研究成果:

5.1.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选择行为呈现阶段性

消费者在产品选择之前,首先会根据自己对收益、风险的把控,从P2P网贷和余额宝二者中间选择一种产品类型,然后才进一步在该类型中选择能够满足自己更多要求的产品。

5.1.2 消费者进行产品选择的每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不同

在进行产品类型的选择过程中,损失风险、流动性、购买门槛以及求新动机都显著影响消费者对宝类货币基金的选择,其中,前两者为正向影响,即消费者对本金的安全性、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越高,越容易在该阶段选择宝类货币基金;后两者为负向影响,即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购买门槛越高、求新的意愿越强,则越会降低其选择宝类货币基金的概率。在P2P网贷的选择方面,收益、损失风险、流动性以及购买门槛是影响消费者做出决策选择的显著因素,其中,收益为正向影响,即消费者对收益的要求越高,其选择P2P网贷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风险、流动性以及购买门槛都是P2P网贷选择中的负向影响因素,即消费者对本金安全、资金流动性的要求越高、能够接受的购买门槛越高,越会降低其对P2P网贷产品的选择概率。

在具体产品选择阶段,只有用户体验、产品口碑和风险分散三个因素为显著影响因素,且从影响系数上来看,产品口碑的影响力最大。

5.2 管理启示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3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4

一、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开放持续扩大,金融领域发生着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正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结合,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传统金融业务交易,并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银行等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普及,与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业务的人数与日俱增,相关人群被大众或媒体俗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普及范围广,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还并不完善,导致这些新型业态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维权道路更加崎岖,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特点

(一)快捷方便及时,覆盖面广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4G业务的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与更新非常快速、便捷。消费者可以实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业务的处理,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购买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转账还款查询、申请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品和服务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商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迎合的大众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碍,能够快速提供资金,实时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众范围更广泛,拥有更多的客户,全面迅速的覆盖到所有互联网能覆盖到的区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强,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从而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办事效率。同时,互联网操作流程简单便捷,规范标准,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去金融实体网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参与度。

(三)风险性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虚拟化、数字化,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迅速的扩张,倒逼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难以赶超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根据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在各行各业,各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配置,这种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相互影响、连锁反应,极易引发全链条式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业无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发生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消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但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即当权益受到侵犯和破坏时,由于地理空间的遥远而无法及时有效维权,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甚至远远高于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值。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评估收益风险,特别是农民、学生等群体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选择了与自身条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投资等金融产品,最终导致财产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除了财产安全之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无法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和金融服务的制定。在此情况下,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卖,使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信息保障技术水平,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的盗取和攻击,电子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也非常广,破坏性极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发展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消费者对于去何部门投诉难有定论。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业务监管,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消费者举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均是电子数据记录,这样的记录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手段,所以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取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根本就是不对等关系,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四、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政府要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风险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所披露金融产品信息是要真实充分,及时有效。所谓真实充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中介人、产品用途、起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无保留地告知消费者;所谓及时有效,是指信息披露应当在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或者在变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应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属于无效告知,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且不允许默示推定。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因资金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法律应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具有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独立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技术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使其无法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难以覆盖。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必须成立与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并级的监管机构,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下设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由传统金融监管机构领导。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也需按同一层级设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在运作机制上,上级部门应当领导下级部门的工作,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不由上级部门领导的话,依靠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监管工作难度太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吸收计算机、网络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参与。其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并根据监管原则要求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信息网络经营者资格,注册地需要在中国,服务器需要托管给专门机构,需要有网络信息加密技术等等;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业务的从业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须有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或投资人等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建立虚假信息投诉机构,对于投诉披露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处以惩罚。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较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波及范围更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运行安全、防控金融风险的防御网。金融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信息及数据。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挖掘、分析,将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式多点特征,采用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认证技术,弥补线下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提高风险识别效率,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既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也没有完备的金融知识。因此,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要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然后要将必要的专业知识传授给互联网消费者,使其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意识,辨别虚假、陷阱信息,正确评估收益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消费行为之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普惠金融知识,特别是针对金融基础知识缺乏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群众、低收入人群以及学生等,进行督促、引导,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监管过当,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为了实现行业蓬勃有序发展,共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组织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的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然后公平合理的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强调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清晰准确表达和提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为弥补和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厚元.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J].山西农经,2016(11).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5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24

中图分类号:F832.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8-06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Onlin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Purchasing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XU Xiaoyang, LU Minghu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rchasing intention and behavior of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consumers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cognitive of risk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s both between trust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and between computer selfefficacy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Key words:online financ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产生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全方位、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一直走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概念,与人们的生活更为密切,产生了独特的发展形态。2012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基于各种平台的金融创新产品开始出现,“余额宝”等本土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消费者的碎片化理财,具有较高收益、门槛低和随时赎回的特点,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创新的探讨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新兴研究热点。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始于国外,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通用的国际术语,多见的是“E-finance”,“E-commerce”,“Network finance”,即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其范围大于只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并侧重金融交易、服务的信息化。Manuchehr Shahrokhi总结了电子金融的发展创新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和IT产业面临的挑战[1]。目前,互联网金融往往被具体化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交易模式和产品,Garry Bruton等分析了小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创新金融模式,以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模式[2]。一些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与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与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3,4]。还有一些学者对影响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相关研究,包括采用计划行为理论等模型对金融的安全性[5]、消费者满意程度、感知的易用性和有用性[6]等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互网金融模式和影响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关键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使用行为研究较多,且主要使用计划行为模型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研究较少。由于计划行为模型侧重于个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新生事物,需要在互联网氛围下进行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自我效能和社会认知水平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可能大相径庭。但现有文献尚未就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以社会认知理论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框架,深入探讨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产品战略规划提供参考,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建议。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和已有文献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在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调研之后,决定设置6个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

Albert Bandura的社会认知理论揉合内因决定论和外因决定论两种理念,辩证地提出个体的认知因素、环境、行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为动态的互惠决定关系,任何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随着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环境因素包括所处氛围、外在资源等。个体认知包括自我效能和结果预期:自我效能是个体对自我是否具备某种特殊能力的判断,自我效能与个体的能力有关但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只影响个体对任务的选择和完成任务的韧性;结果预期是个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结果的判断[7]。环境因素对个人的自我认知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即对自己能力的判断。组织内每个个体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触和使用情况形成一种组织内的环境氛围,即互联网氛围。在使用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强化消费者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能力的价值判断。因此,互联网氛围会影响组织内个体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判定,这种能力的判定即计算机自我效能。

风险控制认知是指个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风险的程度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程度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认知包括风险控制认知,并受环境因素影响。Sutton S.G.等指出企业个体或决策群体必须正确认识到电子金融(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企业才能成功实施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获得效益[8]。因此,互联网氛围(即互联网环境)会影响风险控制认知。

由于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基于信息动机和情感动机,喜欢使用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进行具有强烈感彩的购买评价,并通过“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与其他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氛围也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沟通交流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互联网氛围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有显著影响;

H2:互联网氛围对风险控制认知有显著影响;

H3: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有显著影响。

成颖等提出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感理论在计算机培训及其辅助技术使用等行为活动中的应用[9]。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个体认知因素将会影响个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廖俊峰等将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研究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的主要变量之一[10]。如果某个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较好,那么他(她)会更有信心并更愿意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对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交易信任并影响其购买意愿与购买行为。Kim等提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会考虑交易环境风险、本人的风险偏好、卖家的信誉度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需要消费者进行分析和控制,如果消费者对相关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知道如何进行防范,则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信任卖方[11]。所以个体对风险控制的认知将显著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

消费者在搜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时,由于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和理解的不对称,他们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犹豫不决。张万力等提出沟通交流可以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意愿[12]。沟通交流包括大众传媒对社会受众的信息传递、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和人们日常交往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有效的沟通交流活动将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构建对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交易信任一旦形成,消费者则更容易产生购买意愿并付诸行动。陈东宇等发现P2P的出借意愿主要受信任影响,交易信任影响购买意愿和行为[13]。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风险控制认知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6:沟通交流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7: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变量设置和假设,本文的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2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为确保测量量表的真实有效,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作者在参考相关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与有关专家和受访对象进行深入交流。在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之后,修改相关量表。然后进行范围较小的预调查,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预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及访谈意见对量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确定最终调研问卷。问卷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有职业、学历、年龄和年收入,问卷主体部分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形式:数值1表示“完全不赞同”、数值3表示“不确定”、数值5表示“完全赞同”。问卷主要涉及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等6个变量,共16项,问卷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问卷的调研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的普通市民,既包括分布各行各业的工薪阶层,也包括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共发放问卷800份,每个地区为200份,有效问卷725份。被调查人群职业主要为女性(61.23%),以年轻人为主(20~40岁占比为75.37%)。受教育水平较高(大R陨险90.15%),收入水平也较高(收入在3万以上占77.34%)。将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支付宝注册用户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各项比例基本一致,因此认为该样本是有效的。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统计分析

使用SPSS22.0软件分析,各测度指标平均值在2.77~4.57之间,中位数主要以3为主,众数以3为主,标准差范围在0.83~1.22之间。通过上述软件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常使用互联网(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均大于3,中位数和众数都在3以上),但是他们很少进行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主题的信息交流,并且对该类产品的风险认知程度不足(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此外,由于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交易信任(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受访者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持观望态度,但也有较多受访者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观察变量描述性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测量指标

y1的众数、y3的中位数和众数、y10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5,这说明绝大多数受访者极度依赖互联网,并爱好使用QQ、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进行信息交流。此外,测量指标y2、y5、y6、y9、与y16的标准差均超过1.1,这说明受访者们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和购买行为差异显著。

3.2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衡量调查问卷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分析软件为SPSS22.0。分析得到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7(参考标准为大于0.6),表明问卷内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此具有较好的信度,相关量表具有较好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进一步进行验证分析。效度检验采用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型检验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2,远远大于0.6,Bartletts球型检验的显著性为0.000,表明各变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因此调查问卷效度较好。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因子载荷基本大于0.5,且累计方差解释程度均大于80%,说明相关量表较为理想。

3.3 模型的建立和适配度检验

本研究依据社会认知理论,基于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使用AMOS软件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外因潜变量为互联网氛围,内因潜变量有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本研究在模型修正时发现,y1与 y3观察变量题项所测量的特质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y4与 y10之间、y5与 y7之间、y8与 y13之间也是如此。因此设定了上述四组共变关系,从而减少模型的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契合实际。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对模型整体适配度和基本适配度进行检验。根据表3所示,良适性适配指数(GFI)大于0.9,这说明该模型的协方差在解释样本数据协方差时,效果较为理想。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增值适配指数(IFI)、比较适配指数(CFI)、简约调整后的比较适配指数(PNFI)等指标均完全符合标准。但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指标略偏高,这可能是源于该样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该指标不够稳定。总之,该模型整体适配度较好。

根据图2所示,观察变量y1和y2能被外因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59和0.76),说明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流信息更能反映互联网氛围的构念特质,而y3能被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低(因素负荷量为0.46),这说明受访者上网的频率对互联网氛围的相对重要性较低。y4和y5,尤其是y5观察变量能有效反映内因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所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因素负荷量分别为0.69和0.81),这说明受访者相信自己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尤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购买余额宝等产品能有效反映受访者的计算C自我效能的构念特质。同理,观察变量y6、y7、y8能被内因潜在变量“风险控制认知”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63、0.88和0.79),说明受访者通过认知余额宝等产品风险及其风险控制、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能较好反映风险控制认知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9、y10、y11能被内因潜在变量“沟通交流”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0、0.57和0.75),说明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与朋友、同事和家人及互联网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能较好反映沟通交流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2、y13、y14能被内因潜在变量“交易信任”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9、0.82和0.65),说明受访者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及其较高收益比较放心、对互联网企业比较信任能较好反映交易信任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5、y16能被内因潜在变量“购买意愿与行为”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93和0.90),说明受访者愿意购买和持有互联网理财产品能较好反映购买意愿与行为的构念特质。总之,在对模型基本适配度检验中,除y3互联网氛围的因素负荷量是0.46外,互联网氛围对应的其他两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估计值均大于0.5;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和购买意愿与行为所对应的观察变量的所有标准化估计值均在0.5至0.95之间,且无较大的标准误差,所以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较好。因此,该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行为。

3.4 假设检验和路径分析

图2显示了结构方程模型的各路径系数,通过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互联网氛围分别对计算机自我效能(C.R.=6.940,P

3.5 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

在标准化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前提下,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潜在变量之间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可表述为:潜在变量“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最大(0.619),表明“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最为显著;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为0.327,表明“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也比较显著。各潜在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效果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互联网氛围(0.785)、风险控制认知(0.319)、沟通交流(0.249)。通过对不同潜在变量之间的回归系数值进行比较,发现各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果:“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最大,“风险控制认知”次之,“沟通交流”最小。

3.6 事后访谈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事后访谈表明,他们经常通过互联网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新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朋友圈”流通理财心得和信息。他们(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认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身份认证手续繁琐、银行支付限额过低,担心存在产品被大量赎回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计算机(或手机)感染“木马”病毒等技术风险、计算机操作风险等。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受访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仍然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为该类产品实质是对货币基金的“团购”,具备无门槛、零收费、随时赎回且具有较高收益。当前股市大幅震荡、楼市泡沫严重,民众的投资渠道较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理财方式。此外,受访者大都认为,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压缩“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他们今后仍将继续购买或持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建立了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适配度检验和假设检验,认为该模型适合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作为环境因素的“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计算机自我效能”和 “风险控制认知”的影响效应均非常明显,“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较大,并且“计算机自我效能” 和“风险控制认知”对“购买意愿和行为”也有一定的直接影响,这正好符合社会认知理论中环境因素(互联网氛围)和个体认知(计算机自我效能和风险控制认知)对个体行动(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影响作用。

第二,“沟通交流”对“购买意愿和行为”具有较强的简接影响效应。这表明通过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日常人际交往等不同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消费者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影响显著。这也说明基于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和人际交往的信息交流,能促使人们形成偏好意愿。

第三,“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效应,这说明消费者对金融理财产品及所属互联网企业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和行为。

为有效增强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以互联网的接受程度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作为划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客户群的标准之一,应多关注互联网氛围良好的社区中那些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对较强的消费者,进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消费者精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应设计简洁的产品、便于操作的工作流程、合理的风险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亩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应结合使用传统大众传媒和人员促销等方式对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沟通,促使他们接受这种全新的理财产品;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媒体帮助消费者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新理念,提高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从而促使他们购买适合自身需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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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颖,孙建军,张敏.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信息素质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2011(12):9-14.

[10]廖俊峰,张路延,王中强,等.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影响因素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 2011(6):106-113.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6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是近期快速兴起的一个领域,而在国外其发展则早于我国较长时间,研究成果也较丰富。在如何保持网上银行客户忠诚度的研究中,有学者考虑了信任、网站质量、服务质量、满意度等因素构建的分析框架。另有学者则基于信任和满意度建立了电子商务客户忠诚度模型。

国内学者借鉴国外模型进行了改进,乔均等(2007)在研究商业银行个人客户忠诚度时构建了满意度、关系信任、转换成本与客户忠诚度的关系模型。邓朝华等(2010)在对移动即时通讯服务的研究基础上则构建了满意度、信任和转移成本与用户忠诚度的关联模型。

本文将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之上,把忠诚度模型应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忠诚度,并对影响忠诚度的因素进行分析。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消费群体进行调查。问卷的发放采用网上问卷和纸质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后,可采用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检验数据可靠性,进而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拟对潜在内生变量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和潜在外生变量感知有用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路径分析,探讨其相互作用关系。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相关理论概述

1、消费者忠诚度的相关理论

早期对于顾客忠诚度的理解主要是对产品或服务的重复购买。20世纪90年代初,态度忠诚理论被提出。该理论认为忠诚的消费者不仅长期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有向他人推荐该产品或服务的强烈意愿。之后,有较多的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学术界对于忠诚度的研究主要涉及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行为忠诚表现为顾客的重复购买行为,态度忠诚来源于顾客对产品的喜爱和依赖,表现于口碑宣传、推荐意向和未来持续购买意向。本文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忠诚是指用户的重复使用行为和优先选择,态度忠诚指用户的未来持续使用意愿、口碑宣传和向他人推荐的意向。

用户忠诚度的驱动模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顾客满意驱动模型,具有代表性的此类模型有ACSI模型、McDougall模型等;价值―满意双因素驱动模型,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有Ryan模型;多因素驱动复杂模型,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忠诚度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解释。

结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相关领域(如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忠诚度的研究,本文所构建的忠诚度模型是基于满意和信任两个维度,认为满意度和信任对忠诚度有直接的影响,而感知有用性、网络服务质量通过对满意度和信任的影响来间接影响忠诚度。

2、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忠诚度的决定因素分析

(1)满意度。顾客满意度指顾客在使用某种产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后,形成的满意或不满意的态度,态度的形成通常取决于顾客在某一消费过程中的实际经历是否与期望相符。如果顾客的需求得到满足,其产品和服务让人满意,并且顾客铭记了积极的消费体验,顾客就会满意。本文基于上述意义上使用满意度。

(2)信任。研究表明,缺乏信任是客户不在网上购买物品的主要原因。不同学者对于信任有不同的定义。本文将信任定义为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可靠性的信心,包括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靠性、诚实、企业能力以及对网络与软件技术安全性的信任。

(3)感知有用性。感知有用性是技术接受模型(TAM)中的一个变量。本文中互联网金融消费感知有用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能够提升用户交易效率的程度,如节省时间、适时完成交易等。

(4)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网站质量及其响应性上。网站质量(或网站设计)是衡量网络服务质量的一个维度,涵盖网站的美观和内容清晰度。网站质量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因素,包括系统、硬件和软件的特点和能力。本文用网页界面是否清晰美观,功能是否容易找到,操作是否简便,运行是否稳定等来衡量网站质量的好坏。

服务质量评价还包括网络技术与专门软件的响应性,体现了企业旨在帮助顾客快速实现目标,进而迅速提升其服务水平的意愿。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间接性和自助性,本文中的响应性更强调了解用户需求,并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

三、研究设计、分析模型及假设

1、研究设计

本文研究的目标是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分析模型,探索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的因素,以及影响因素与忠诚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提升消费者忠诚度提供建议。

在大量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构建了一个基于满意度、信任、感知有用性、服务质量四维分析框架的忠诚度模型。问卷内容包括了被调查者个人基本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情况和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量表。其中,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量表采用5分李克特量表。

考虑到调研经费的限制和调查的便利性,本次调研选择的抽样方案为非随机抽样法,抽样方法为滚雪球抽样和网上调查相结合。本次调查对象为具有金融产品消费能力的中国公民。通过回收调查问卷采集相关数据。在问卷设计、修改、发放和回收的各环节都做好控制数据质量的工作。

2、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模型选择――SEM

忠诚度模型常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构建的潜变量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其中,感知有用性(ξ1)和服务质量(ξ2)是外生潜变量,即在模型中,它们只起解释作用。满意度(η1)、信任(η2)和忠诚度(η3)是内生潜变量,即在模型中,它们会受到其他变量的影响。图中单向直线箭头表示假定变量之间有因果关系,箭头由原因变量指向结果变量,双向弧形箭头表示两个变量之间有相关关系。

结构方程模型包括结构模型和测量模型两部分,用方程表示:

结构模型:?浊=B?浊+?祝?孜+?灼

测量模型:X=?撰x?孜+?着 Y=?撰y?浊+?着

其中,?浊是指满意度、信任和忠诚度三个内生潜变量, ?浊=?浊1?浊2?浊3;?孜是感知有用性和服务质量两个外生潜变量,?孜=?孜1?孜2。

B是内生潜变量系数阵,描述内生潜变量?浊间的相互影响。

B=0 ?茁12 00 0 0?茁31 ?茁32 0

?茁ij表示?浊j到?浊i的路径系数,两个下标中的第一个下标表示所指向的结果变量,第二个下标表示原因变量。

?祝是外生潜变量系数阵,描述外生潜变量?孜对内生潜变量?浊的影响。

?祝=?酌11 ?酌12?酌21 ?酌22 0 0

?酌ij表示由?孜j到?浊i的路径系数,?浊i是结果变量,?孜j是原因变量。

?灼是随机干扰项,反映了结构模型中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X是?孜的观测指标,?撰x是X在?孜上的因子载荷矩阵, ?啄是X的测量误差。Y是?浊的观测指标,?撰y是Y在?浊上的因子载荷矩阵,?着是Y的测量误差。X和Y是显变量,?孜和?浊是潜变量。

X=x1x2…x9,?撰x=?姿1 0?姿2 0?姿3 0?姿4 00 ?姿50 ?姿60 ?姿70 ?姿80 ?姿9 ;Y=y1y2…y12,?撰y=?姿10 0 0?姿11 0 0?姿12 0 00 ?姿13 00 ?姿14 00 ?姿15 00 ?姿16 00 ?姿17 00 0 ?姿180 0 ?姿190 0 ?姿200 0 ?姿21

3、研究假设

根据理论分析满意度与忠诚度的关系,信任与忠诚度、满意度的关系,感知有用性与满意度、信任的关系,服务质量与满意度和信任的关系,得到以下需要检验的7个假设。

H1:互联网金融消费满意度对忠诚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对忠诚度有直接正向的影响;

H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4: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感知有用性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5: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感知有用性对信任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6: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质量对满意度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H7: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质量对信任有直接的正向的影响。

四、基于调查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特征分析

1、数据信度与可靠性分析

本次调研共发放了4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88份。通过直接问卷调查得到的调查数据能否说明调查的结论,则需要对数据的可信程度、有效程度进行分析。

(1)信度检验。本文采用Cronbach’s ?琢系数来测量问卷的内部一致性。正式调查问卷中的量表共包括21个题项,Cronbach's ?琢值为0.928,表明量表整体信度好。各个分量表的Cronbach's ?琢值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各个分量表信度都较好。

(2)效度检验。本文首先对问卷的内容效度进行评估,在参阅多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设计出问卷,然后请擅长问卷调查的专家对问卷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来评估结构效度,并运用SPSS19.0得到各个潜变量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由表2可以看出,各潜变量第一主成分方差贡献率都在0.6以上,说明问卷的结构效度较好。

表3给出了各潜变量的平均方差抽取量都在0.5以上,表明问卷具有较好的聚合效度。

综上所述,本问卷的内容效度、结构效度、收敛效度都较好,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特征分析

(1)受访者基本特征分析。本次调查的受访者分布情况见表4。受访者男性占51.8%。受访者平均年龄为31.8岁,主要分布在19~30岁之间,占比达到58.0%。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以本科为主,占比为51.8%。受访者居住地主要分布在城市,占比达到74%。受访者职业分布中,学生占比最大,达到45.4%。熟悉金融专业知识的受访者占比不到15%。

(2)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比例两个方面。表5表明受访者主要参与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第三方支付,比重高达80%以上,其次为大数据金融,新兴的P2P信贷和众筹模式也有一定的参与比例。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不到10%,但是参与过互联网交易的受访者达到90%以上。

五、互联网金融消费忠诚度影响因素分析

1、模型拟合

本文使用Amos软件,采用极大似然法估计模型参数。经过初次估计和模型修正,得到结果见图2和表6。

修正后的模型,路径系数的P值均小于0.05,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从表6可以看到,各项拟合指数基本达到了拟合标准,表明模型修正后拟合效果较好。

2、模型结果解释

综上分析,在最终得到的模型中删掉了“感知有用性信任”和“服务质量满意度”两条路径,即假设5、假设6在本调查群体中不成立,其他5条假设都成立。表明对于互联网业务而言,有用的感知并不需要信任通道,而服务质量必须建立在信任通道上才会形成满意。

图2给出了修正后结构方程的标准路径系数,由这些路径系数可以得到各个影响因素对忠诚度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以及总效应(见表7)。

表7表明,“满意度”对忠诚度的影响最大,总效应为0.788;其次是“感知有用性”和“信任”,总效应分别为0.474和0.438,其中“信任”对忠诚度的直接效应为0.142,间接效应为0.296,“感知有用性”对忠诚度只有间接效应;“服务质量”对忠诚度也只有间接效应,为0.206。

六、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文根据调查数据,检验了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用户忠诚度的四维因素分析框架。得到的结论:一是四个因素对忠诚度的影响大小有别。满意度对忠诚度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感知有用性、信任,最后是服务质量。二是四个因素间的作用关系不同。满意度直接作用于忠诚度;信任通过直接作用和通过满意度的间接作用从两条路径影响忠诚度,且间接影响程度高于直接影响程度;感知有用性通过提升满意度间接影响忠诚度;服务质量通过信任通道间接影响忠诚度。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7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且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为此,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入手,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消费者信息防护及权益保护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对每一笔交易信息进行充分备份,包括实名制等,这是为了将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美英两国的监管机构认为,他们有责任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的人的身份识别,但是不负责风险的大小。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大对客户信息防泄漏的防护体系建设;银行业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在金融创新时把握好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平衡,创新出针对不同风险承受群体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尽快完善消费者损失索赔的法律规范,以切实减少客户的实际财产损失。

四、结语

无论传统银行业也好,新兴互联网企业也好,谁都无法忽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趋势,以及它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改变。互联网金融或将颠覆掉的不是金融等某个具体行业,而是对传统金融生产和服务方式的升级,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鲶鱼效应”给金融创新提供了非常强大的支撑。因此,我们应该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纵横.2013.

[2]王兆星.巴塞尔Ⅲ落地 银行业监管迎来新标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6月15.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8

[DOI]10.13939/ki.zgsc.2016.40.108

1 中国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有了更加深厚的技术背景,中国经济态势的上扬也给互联网金融模式创造了契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提升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固发展创造了坚实的条件,也正是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最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1]

除了技术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作用外,社会需求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随着电子商务额快速发展,我国新一代消费群体对便捷性的消费方式产生了依赖性,居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的改变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提供了社会人文背景。在新时代背景下,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搜索引擎[2]等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逐渐渗透、覆盖传统的金融行业,加快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进程,产生了新一代的互联网金融热潮。

2 互联网金融实质

就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来看,其并未完全摆脱传统金融业束缚,而是传统金融业向互联网方向的一种延伸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金融服务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多元化的途径。[3]当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往往有其颠覆性的论断,这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中国体制和市场分析不足的结果。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的基础功能效率得以提升,即清算、结算及融资功能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使得它在风险控制方面表现良好,因为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市场信息的不对性,而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特点可以很好地化解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总而言之,一定要客观、冷静地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将其风险调控在可控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力度和方向,除此之外,实体经济的需求决定着互联网金融必然会向实体经济靠拢。

在互联网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系统之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想将互联网金融从传统金融体系中独立出来就要突破原有体系,建立新的规章制度,然而这在当前中国模式下并不太可能实现。

3 互联网金融国内优势

互联网金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除了上文所述的技术推动、人文社会环境推动等因素外,还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比传统金融行业更加具有竞争力的优势,顺应了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潮流。中国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社会需求。电子商务的繁荣极大地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网上购物模式的推广为第三方、网上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了广阔的运营平台,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改变的消费习惯,将线下消费移到线上,使消费方式更为便捷。

(2)覆盖面广,包容性强。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覆盖面极大,消除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性,使他们站在同一个平台上,资源完全开放共享,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在面向对象上的缺失。

(3)互联网金融的演化与发展使得中国金融体系格局更加多元化,加快了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步伐,提高本行业的运营效率,提高了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竞争力,同时也加速了不同行业之间的整合,因为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实质即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融合。

(4)提高了金融系统效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通信效率提高,业务人员能够及时获取行业内外的最新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决策活动。金融服务也能快速响应用户的需求,提高了客户体验度。

(5)倒逼传统金融行业探索发展新模式,进而推动整个金融业的演进与发展。中国的强政府模式下,政府的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莫大的推动作用。[4]

4 中国模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

4.1 互联网金融关联性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使得二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互联网的数据库泄露、身份认证等技术层面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金融行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跨界性质的组合使其风险三重化,风险耦合性也大大提高。

4.2 互联网用户信用风险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用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身份认证等关键性步骤仍存在漏洞,对信用业务的监管也不太到位,消费者保护机制也不健全,这些不利因素都使得互联网用户面临信用危机。

4.3 法律法规、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模式,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性,使得不法分子可能会打法律法规上的球,利用互联网和金融服务这种跨界组合钻法律的空子,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不小的损失。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5]

4.4 资金链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力不足,导致民间资金极易通过互联网平台流向房地产以及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的“两高一剩”产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起到消极作用。

5 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与建议

5.1 鼓励、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对于新兴的诸如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P2P信贷等互联网业务模式,我们应该秉承着开放、包容、可持续的心态对待其产生与发展,积极鼓励、支持其演化与发展进程与风险防范并举,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弥补当前金融体系的不足之处,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2 互联网金融应立足于保护消费者财产信息安全上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受众群体是广大消费者,因此,保护消费者消费安全及互联网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消费者群体覆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在监管难度上可能会有些大,但是务必要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5.3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能更好地保证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6],保障消费者财产信息安全。要尽快建设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个人、团体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时产生的信用信息与居民个人或团体的信用挂钩,作为日后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标准。此外,还要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信用评价制度,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

5.4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测与控制

实行鼓励与防范并存的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进行适度引导与控制。注意风险控制,一旦发现威胁到消费者、企业等使用群体利益的风险,要及时叫停相关服务并问责相关单位、个人。

5.5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并未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因此要加快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监管。[7]

6 结 论

在现今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下,要想发展好互联网金融,就要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补、协调发展,弥补互联网金融在经济调节功能上的缺失。总之,互联网金融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消费方式和支付、理财习惯,是时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王曙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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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乔海曙,吕慧敏.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论[J].金融论坛,2014(7).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9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16)01-0025-05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产品和衍生品进入市场,金融消费者因而改变了银行存款等单一理财渠道,开始尝试与时俱进,拥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热潮。然而,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指导意见毕竟比较原则,各种权益保护措施亟待细化。本文试图就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问题建言献策,以期在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有关概念、

情况和问题作为一个外来词,“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首先诞生于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1]此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亦将此问题纳入保护和予以规范。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在我国,金融消费者观念缘起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浪潮冲击监管的背景之下,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亦有其独特的价值和独立的内涵。根据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与金融的完美结合,网络只是平台,实质仍是金融,因此其独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比一般金融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因为互联网金融既有技术安全上的风险又有金融业务上的风险,各种风险相互叠加、交织,其隐蔽性、传播性、突发性更为突出。鉴此,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我国境内通过依托支付工具、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以及中小投资者,也就是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和长尾部落。互联网金融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便利的交易方式等优势,极大地拓宽了社会大众的投资渠道,表现为大量的消费者主要从众多的网民中产生,其认为网购的金融产品和其他普通商品无异,加之一些金融产品交易门槛低,片面突出收益,容易引发非理性购买,尤其当“羊群效应”和“噪声交易”相黏结,进而引发消费者的过度投机。如余额宝的曾经的辉煌和成功,足以证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群体之庞大和对金融产品需求之旺盛,甚至曾经一度达到了疯狂程度。但是,多数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对金融风险也没有理性认识,抵抗风险能力弱,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如随意披露个人信息而未注意隐私保护,对自身维权的主动性不强,对资金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等等。实际上,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在准入门槛、行业标准、监管措施上还较为薄弱,运作随意性大,有的逐步演变为“资金池”、自融或者非法集资的工具,甚至身陷刑事犯罪的深渊。据统计,2011年至今,P2P行业出现诈骗、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的网贷平台超过100家,投资人的资金超21亿元被套牢,在出现问题的平台里,浙江、广东、江苏的数量最多。[2]此类非法集资案件,参与者人数众多,网上串联、网下聚集,影响敏感广泛,容易产生“蝴蝶效应”,极易引发经济、社会乃至稳定方面的连锁反应,也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问题更为紧迫。互联网金融所秉持的互联网思维和普惠金融的理念,使消费者人群呈现几何级数扩散,但是相伴而来的不法侵害日益增多。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构建互联网金融新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应当以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的良好环境。正因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事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中消费者作为生态圈的核心,加强其保护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振消费者信心、实现金融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浪潮中,针对消费者的刑事犯罪涉及侵犯公民财产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较多,因而这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此外,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长期狭窄的情况下,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泛滥、各种金融创新的泛化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以小额借贷为主的P2P网贷反而呈井喷式发展,其中许多名义上是网络借贷,实质上就是非法集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众多权益中,最核心的权益就是资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

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双视角出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处于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的交叉地带,因此要明确“底线规则”,进一步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活力。总体而言,要秉承慎用刑事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准则,依法保护,妥善处置,这样既能维护司法的公正性,避免产生选择性司法,又能减少插手经济纠纷,避免过度的犯罪化。具体而言,在保护主体上,要坚持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协同保护原则;在保护行为上,要坚持慎重介入与主动作为相结合的宽严相济原则;在保护对象上,要坚持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衡平主义原则。

(一)协同保护原则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需要六道防线,包括金融消费者本身、自律性组织、监管机构、仲裁和司法机构、外部监督等在内的主体形成合力,才能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3]然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常常游离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之外,处于远程的、虚拟的交易环境之中,其本质是公开化的陌生人主体交易。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引发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交易价格不透明、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不恰当等问题,从而更容易导致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在此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行政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责无旁贷。从2011年开始,“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或部门。然而,互联网金融风险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破坏力大,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督上又存在“脱节”现象,许多问题和风险往往要到触及刑事犯罪的“底线”才能发现。此外,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跨时空、高智能、虚拟性等特点,加之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行政犯,这就决定了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构建全方位的协作网络,形成合成化的保护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机制,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化方向发展。当然,作为刑事司法机关,仅靠自身很难单独顺利完成搜集证据、证实犯罪和侦破案件的任务,因此要坚持“资源整合、共享互利、协同作战、合成保护”理念,进一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与“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科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健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共同应对和妥善处置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刑事风险。

(二)宽严相济原则

互联网金融是体验式消费方式,与常态金融严格监管、严守安全、严控风险的运作方式截然不同,互联网金融是E经济时代的排头兵,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的广泛性与覆盖面为导向,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日新月异、千差万别,游走于金融风险的边界和法律底线的边缘。在此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步步惊心,权益保护任重道远。然而,互联网金融活动很多时候是一个由合法逐渐转为非法的过程,刑事司法机关介入的时机难以把握,介入过早,往往犯罪尚未暴露,一部分获利的消费者会提出各种异议,介入过晚,往往财产难以追回,大多数消费者的权益又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刑事司法机关要秉承宽严相济原则,严格、依法、审慎适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社会生活,避免对互联网金融的选择性打击。换言之,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5]一般认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既有一般违法行为也有严重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应当首先考虑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优先通过民事或者行政途径予以解决。简言之,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不法行为、足以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就不必适用较重的制裁方法,滥用刑事手段介入,以免过于严苛和暴戾。事实上,刑法的谦抑不是无限度的,对于存在虚假以及欺骗而造成恶果的,仍应当予以犯罪化;如果立法上规定得不明确需借助司法解释的力量予以犯罪化也是可以考虑的。这种例外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相反,它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也是刑法谦抑性精髓之所在。[6]100需要强调的是,对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与其打击处置于已然,不如预警防患于未然,这也给刑事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这就要求不能坐等不法分子“人去楼空”或“挥霍殆尽”,必须秉承防控为先,力争打早打小。以浙江衢州中宝集资诈骗案为例,该案涉及31个省1500多人10多亿元,2014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预警信息,及时介入此案,2015年8月正式宣判,虽然在立案侦查阶段投资者因为受到蒙蔽,不但不配合调查,还到处投诉,攻击警方打击金融创新,但在资产处置阶段返还受害者本金达47%,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侵害,因此现已成为慎重介入与主动作为相结合的典范。

(三)衡平主义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中,经营者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因此自然需要适当性的倾斜保护。但是,面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因为过于强调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动辄滥用刑事手段介入金融创新活动,甚至导致刑法调控对象的异化。在新媒体时代和信息化社会,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深度融合,因此保持活力和秩序的动态平衡,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和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互联网金融交易者中的弱者即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教育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自我救济能力,科学理性地进行投资、消费和决策。其次,要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严禁捆绑销售行为,提高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能力。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7]2015年6月2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法庭———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互联网金融法庭,在首届“互联网+”智慧城市高层论坛上举行揭牌仪式。该法庭专门审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民商、刑事案件,旨在平等维护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借款人等各方权益,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此外,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应当关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的平衡,在谨慎的入罪和理性的出罪上作出合理的判断与慎重的处理。[6]121事实证明,这种平衡考虑尤其必要,否则会简单地借助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刑事追究。此外,我们可以从民商法、行政法、刑事法等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广渠道考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刑法抬头是因为民法不张,进而引发和导致管控趋严和权力扩张。在必要的情况下,多数案件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提出的要求予以处理。[6]106因此,在从投资服务为中心向消费服务为中心转变的互联网金融时代,探索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重的双重救济渠道,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法网,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的主要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适用的罪名和范围,目前仍然以传统金融犯罪为调整对象,其中又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为重点,同时还涉及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章节。根据侵权行为的犯罪特征和侵犯法益,主要涉及侵犯资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等相关犯罪。

(一)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权相关犯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得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关注的权利,也是最核心的权益。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产安全权的不法行为形式多样,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事实上,在现行经营模式下,P2P网贷公司极易从信息中介变身为“影子银行”,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P2P网贷资金断裂,频繁爆发挤兑潮、倒闭潮、跑路潮,消费者常常血本无归,资产严重受损,进而引发集体维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仅2014年北京就新发非法集资案件89件,集资人2.1万人,涉案金额172.6亿元,同比增长了2.56倍、5.65倍、56.9倍,在上述案件中,P2P网贷类、投资理财类、私募股权投资类等案件呈爆发态势。[8]因此,对于已经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严重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如打着P2P网贷旗号的“庞氏骗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公众资金,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不能因其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在网上实施而不打击。

(二)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相关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罪名,主要体现在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扩大相关罪名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普及发展,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黑色产业链条,而且犯罪成本低、技术含量低、打击处理难,各类风险案件呈爆发性增长趋势。以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犯罪为例,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病毒、诈骗等方式“盗料”(盗取受害者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实施“洗宝”犯罪,即伪造受害者身份证,并持假证到电讯营业厅补办受害者收集SIM卡用于接收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的“动态验证码”,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资金,整个犯罪过程分工严密。[9]近年来,此类犯罪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逐步形成“窃取信息制造伪卡盗刷套现”黑色产业链,开始向专业化、公司化、产业化等方向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犯罪已经端倪毕露,并进入集中爆发的阶段,加之互联网金融犯罪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远远大于传统的金融类、诈骗类犯罪,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打击犯罪的一般做法远远不够,必须在刑事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在刑事执法上打造专业队伍,在刑事司法上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刑事保护的盾牌作用,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一)完善相关规定

一般认为,由于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与传统犯罪较大的差异,无法再以传统的犯罪构成来限定行为性质。事实上,基于白领犯罪的暗数广泛存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案例毕竟相对较少,如何适用刑法罪名缺乏实证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生搬硬套之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对某些金融犯罪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可能会引起某些犯罪的限缩,刑法需要进一步调整其适用范围。[10]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互联网精神,观念变革和价值重塑必然带来制度重构和法治进步。以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犯罪为例,在不远的将来,作为一种信息化产物,无论网络信用卡还是虚拟信用卡,在银行卡的物理形态和实质内容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情况下,其必将冲击传统刑法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因此,建议借鉴2014年3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经验,根据刑法谦抑主义精神和“二次性违法”理论,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界定细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以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惩治不法侵权活动。

(二)打造专业队伍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不仅需要我们加强网络操作技能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手段创新,及时赶超信息进步带来的差距,还需要我们对金融刑事司法体系进行内部惩治结构的反思与调整,进一步提升金融刑事司法各组成部门的专业化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能力。特别是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更要与时俱进,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以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方法,积极整合侦查资源,构建专业化的金融刑事司法体系,重点在案件定性、调查取证、追赃挽损上提升能力,以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新生态。如在调查取证上,要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网络数据,从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四条线来认识案件、梳理线索,特别是要注重从互联网痕迹、银行卡转账、服务器监控等方面获取和固定证据,及时取证、科学取证,防止人为造成证据的灭失。事实上,近年来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建设专业化的金融刑事司法队伍,以应对金融犯罪日益科技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特点,如上海市检察院专设金融检察处、上海市法院专设金融审判庭,在推进金融刑事司法专业化建设上取得长足进步,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刑事司法保障,为维护上海乃至国家金融市场安全以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积累了经验。

(三)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跨境电子商务以及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创新发展,各种金融犯罪活动日益科技化、网络化、国际化,如涉及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犯罪快速增长,已逐步成为新常态。实践中,经常出现网上作案、跨国洗钱、异地分赃的情形,给案件侦破和事后追赃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特点和趋势,应当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尤其是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涉事国相对集中的状况,应当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家在联合打击跨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国内和国际两个战场,实现同步上线,协同作战。[11]考虑到英美等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和消费者保护上司法相对完善的情况,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犯罪相互交织的特点,要借鉴总结打击金融犯罪国际合作经验,建立办理跨国案件扁平化对接机制,统一协调、联合行动,共同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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