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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7:34

渔业论文

渔业论文例1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渔业论文例2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论文例3

渔业权这一概念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渔业权的构造并未规定人渔权和特定渔业权,仅仅承认养殖权和捕捞权,因此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渔业权系狭义的渔业权。从这个意义上,下述观点值得重视:渔业权是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采捕权与养殖权,是保护渔业行为的权利。基于上述观点,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历来重视对渔业权的研究,然而令学者们困惑的是渔业权的归属问题。

一、渔业权的有无与归属的争论

(一)渔业权有无的争论

渔业权作为保护渔民基本权益的权利,其存在性似乎无可非议,可是,渔业权的确立确实是学界争论的结果。反对将渔业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观点认为,渔业权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与海域的法律地位是紧密相连的,作为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作为公权而非财产权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渔业权是一种由本权和派生权利共同组成的双层权力结构。由于我国明确宣示海域为国家所有,传统法上的渔业权制度被现有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所吸收,若创设渔业权,将破坏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针对这种观点,清华大学的崔建远认为:“在我国,渔业权是独立存在的,且包括多项内容。渔业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性,并且也是符合法理与社会实践的。”笔者赞同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原因在于从法律实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渔业法》并未明文规定渔业权,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未否认渔业权的存在。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是因为作为渔业权的母权——水资源所有权,派生的权能——水域(包括滩涂)排他性使用权,涉及的问题较多,也比较复杂,宜作进一步研究。

(二)渔业权归属的争论

既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否认渔业权,而且从惯例来说,渔民或渔业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从事在其许可的特定水域上从事养殖与捕捞的事实。因此渔业权纳入物权的范畴已达成学界的共识。但属于何种物权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渔业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并主张“在我国,定限物权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渔业权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物权,渔业权在客体的特定性方面、权利构成、排他性或优先性、权利取得、追及效力、权利是否具有公权色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等七方面都有不同于典型物权的特点,应适用准物权的理念。第三种观点认为,渔业权,系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水域并排斥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故属于物权;系在他人的水域存在的物权,故属于他物权;其内容在于权利人使用水域并获得或保持水生动植物所有权,故它属于用益物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这种概括主要是标示了渔业权的出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并未充分揭示渔业权的权利属性。对于第二种观点,孟勤国认为:“至于采矿权、渔业权、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以及拟制的公共资源使用权,一概纳入不了用益物权,主流学者只好找了个不三不四的词儿——准物权,这完全是作茧自缚。”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我的法学者过多地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以及《渔业法》,而对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法国的物权法理念没有太多的关注。德国、法国甚至是古罗马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是可以设定为动产上的。基于此点,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念,承认用益物权包括处分的权能将渔业权纳入到普通的用益物权体系中。

二、渔业权的保障

既然渔业权归属于用益物权,那么它就应该主要受民法理念调整。但是我国现在渔业权遭遇的窘境是,不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20日通过的《渔业法》未从渔业经营者所享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就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修改通过的《渔业法》也依然如故,侧重于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制。基于此,我们对于渔业权的保障路径应该是从公权力与私权利两方面进行保障。(一)明晰渔业权的定位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渔业立法中,渔业权似乎只存在于法理的范畴,而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渔业权,但事实上《物权法》对渔业权的界限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即“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和我国《渔业法》对渔业权的表述同出一辙。基于此点,广义上被当作农民,实际上无法享受和农民同样权利的渔民,其权利的享有与保护,却无法进入立法者、执法者和公众的视野。究其原因,就是从事养殖与捕捞的渔民的基本权利——渔业权没有像从事耕作的农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二)廓清渔业权的权属

通读我国的《渔业法》以及相关涉渔法律法规。渔业权一直被定位于附属行政权力的“准物权”或“从属物权”。渔民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权利,自然也不能获得与其他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渔民渔业权益受损现象不断发生。渔业权的这种错位所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渔业权极易受到政府公权力的侵害,如渔民依法获得的捕捞权被随意剥夺,所获得的养殖权利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渔民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用渔业权进行相应的法律诉讼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健全渔业权的保护路径

渔业权的保护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照传统的物权保护分类,渔业权保护的分类可以有以下几种:

1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渔业权保护可以分为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从法理角度分析,公法对渔业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以促进公权力有效运行来实现的。渔民所享有的渔业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犯;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其实现。同时,公法通过设立正当的程序及设定相应的责任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恣意与专断,抑制公权力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确立渔业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是围绕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而展开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总体来讲,公法可以从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来设计保护渔业权的方式。因此,在公法上的保护即是借助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对渔业权加以保护。

渔业论文例4

休闲渔业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拉丁美洲的加勒比海沿岸,兴盛于20世纪90年代欧美亚太地区。国际上,休闲渔业已逐渐成为现代渔业的支柱性产业。我国近邻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面向海洋,多面利用”发展休闲渔业战略。东南亚诸国,如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较早把休闲渔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形成了形式多样广纳客源的游钓业。中国的休闲渔业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广东福建和浙江省先行。现阶段,休闲渔业旅游在国内蓬勃发展。国内学者对于休闲渔业的研究,也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研究者多为渔业经济专家。而对休闲渔业从旅游业角度也即对于休闲渔业旅游的研究者极少。本文第一次就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类型以及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的界定

休闲渔业旅游,包含的概念有三个,休闲渔业旅游。其组合,可以是休闲渔业,也可以是渔业旅游,或者休闲渔业旅游。休闲是指免于工作家庭社会的责任之外,个人觉得自己的意愿所从事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松弛娱乐或扩大知识促进社会参与实践创造力。关于休闲渔业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有所涉及。最早对休闲渔业进行定义的是台湾著名经济学家江荣吉教授,认为:休闲渔业就是利用渔村设备渔村空间渔业生产的场地渔法渔具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自然环境及渔村人文资源,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渔业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国人对渔村与渔业之体验,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渔民收益,促进渔村发展。洪惠馨先生在《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拓展渔业发展空间》一文中定义:休闲渔业,是利用海洋和淡水渔业资源陆上渔村村舍渔业公共设施渔业生产器具渔产品,结合当地的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而规划设计相关活动和休闲空间,提供给民众体验渔业活动并达到休闲娱乐功能的一种产业。研究休闲渔业的林法玲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以资源为依托,从市场需求实际出发,通过渔业和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为一体,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提高渔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渔业。国内多数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一种集渔业旅游休闲为一体的新兴产业,它不同于普通的渔业,因为它具有包括旅游休闲娱乐业的性质;也不同于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第一产业,而属于以服务增殖为特性的第三产业。国内也有专家定义:休闲渔业是在资源开发和环境护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将休闲娱乐餐饮等活动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化组合的一种新兴产业。上述专家对休闲渔业概念的表述虽各有侧重,表达形式各异,但其共识点有三:一是休闲渔业要利用渔业资源;二是休闲渔业是将传统渔业与第三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渔业方式;三是休闲渔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

休闲渔业相对于传统的渔业而言,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从从事的目的看,传统的渔业生产方式是渔民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捕捞行为。其生产目的是为了获得捕鱼量,销售后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从而维持生计。获取渔业经济收入是传统渔业生产的唯一目的。而休闲渔业是为了活化渔业资源,吸引渔业从事人员以外的人,也即旅游者的参与。旨在为前来观光休闲的客人即旅游者创造和提供体验渔民捕鱼生产方式的机会,通过旅游者对渔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亲身体验,获得身心的休闲与放松,体验另一种生活情趣,从而丰富人生的阅历,增加人生经验。也就是说,渔民是通过旅游者休闲的取得,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的。渔民从事休闲渔业作业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但这不是唯一的目的,休闲渔业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也即创造渔业收入和为旅游者创造休闲体验。除此,休闲渔业其活动的主体活动的时间活动的空间范围以及活动形式等也与传统的渔业不同。休闲渔业更注重活动主体的参与性,体现出活动时间的短暂性以及活动形式的多样化。根据休闲渔业的这些特征,结合旅游业特点,认为可将休闲渔业旅游概念表述为:休闲渔业旅游是以现有各种渔业资源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休闲为表现形式,将旅游活动与现代渔业生产活动结合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的体验型的旅游产品。

而对于渔业旅游,目前旅游业专家涉略的还不多,尚没有对渔业旅游进行定义。笔者认为,休闲渔业是个人或团体从事经营的一种关于渔业方面的旅游产品,是渔业旅游的一个组成部分,渔业旅游即是由一种以上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构成的多种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合,是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装,通常也指关于休闲渔业旅游的线路或者游程。

二休闲渔业旅游类型

对于休闲渔业,台湾专家将其分成五种形态:一是运动形态,主要指以钓鱼为主的体育运动。二是体验形态,让游客直接参与渔业生产活动,如采集贝壳等。三是食鱼形态,表现为旅游购买,品尝海鲜等方式。四是游览形态,指游玩,观赏渔业劳作的观光形式。五是教育文化形态,主要是水族馆渔业博览会及各种展览会等,带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普性。

根据以上五种分类,国内一些休闲渔业研究专家将现代休闲渔业分类为:生产经营型,指一些渔场以渔业生产为主,以垂钓为辅的生产经营方式。休闲垂钓型,指一些专业垂钓园和设施较完备的垂钓场以开展垂钓为主,集游乐健身餐饮为一体的休闲渔业。观光疗养型,指一些公园山区及沿海地区结合周围旅游景点,综合开发水资源,“住水边玩水面食水鲜”,既有垂钓餐饮,又能观景休闲度假避暑。展示教育型,指一些水族馆以展示海洋鱼类为主,集科普教育观赏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博览馆。

除此,对于休闲渔业分类还有多种。2004年12月,在浙江省休闲渔业之乡舟山市举行的休闲渔业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休闲渔业类型进行了多种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是将休闲渔业划分为休闲养殖垂钓型涉渔运动观光型;旅游综合配套型;二是分为海陆养殖垂钓型渔业生产体验型领略渔村风俗型海岛观光游览型和休闲综合配套型。三是分为体验型品尝型观赏型和综合型。四是分为以海钓为主,集休闲娱乐于一体的运动型,以旅游为主,集休闲观赏于一体的游览型,以品尝海鲜为主,集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品尝型。五是分为休闲垂钓型生态观光型生活体验型和综合配套型。

而对于旅游产品的划分,依据划分标准不同,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旅游目的标准,可分为观光休闲度假探亲宗教修学以及参与性专题旅游产品。笔者认为:渔业作为旅游活动,应该根据旅游者参与方式参与程度旅游目的的不同来进行类别划分。类别的数量可以因地制宜,以浙江舟山为例可分为四类:一是单纯性观光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单纯让旅游者乘上渔船,绕岛屿或者附近海(湖)域,欣赏和领略海岛风光,或岸上驻足欣赏观光海(湖)景,同时感受渔民捕鱼的经历。如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乌石塘嵊泗县菜园镇的休闲渔业旅游便是。二是参与型休闲渔业旅游,即旅游者或是乘上渔船参与捕鱼或是在圈定的深水网箱内凭杠垂钓或是在小岛(湖)边上垂钓,也可在海边赶海。使旅游者充分体验到参与的乐趣。如舟山市定海区的半岛娱乐园普陀区蚂蚁岛的渔家乐项目岱山县秀山岛的休闲渔业旅游项目以及嵊泗县的田岙村渔家乐项目等均是。三是娱乐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就是说,旅游者既参与休闲渔业旅游活动,又可以休闲娱乐。如舟山市嵊泗县位于中心渔港的“海上人家”旅游项目即是。旅游者既可以乘船捕鱼,又可以享用丰硕的劳动成果,同时还可以一边欣赏音乐或高歌一曲,达到充分的休闲效果。四是科普教育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以教育为目的休闲渔业旅游,包括各种渔业博物馆海底隧道水族馆等休闲渔业旅游产品。

三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渔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旅游产业,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本第一产业的渔业变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渔业仅仅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一种资源,一种工具,是众多旅游产品项目之一。休闲渔业旅游发达地区,普遍而言是渔区。在渔业发展内外环境不很理想的情况下,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具有一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休闲渔业旅游丰富了旅游地旅游资源,构建旅游地旅游品牌

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开发,丰富了旅游地旅游产品种类,特别是对于旅游资源较为贫乏的旅游目的地,可以将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挖掘策划成为当地主打旅游品牌。

(二)休闲渔业旅游有利于解决渔区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

在海洋渔业资源减少捕捞海域受限渔民出路存在困难的渔区,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为无路可走的渔民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开阔了就业空间。同时,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普遍在渔村,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其区位优势较弱,交通不太发达。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可以带动渔区交通业餐饮业住宿业等其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调整休闲渔业发达旅游地产业结构。

(三)增加渔区旅游经济收入

由于休闲渔业旅游项目先期资金投入不需很多,又可以利用现存的闲置渔业器械与人力资源,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增加了渔区渔民的创汇途径,有利于提高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收入,达到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的双丰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对提高渔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休闲渔业旅游深得广大旅游者喜爱,满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奇重参与重体验的需求,迎合了旅游市场的需求。而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的人员原本都是渔民,休闲渔业一旦与旅游业结合,那么其产业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的第一产业渔业转化为第三产业旅游业,所以渔民身份与角色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渔民演变为旅游业服务人员。旅游者对他们的要求,也以旅游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应。这就对渔民们提出了一个提高素质的要求。要求他们既具有渔业知识,也要具备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原来,渔民很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旅游业状况,经营上只注重经济效益,而现则需多方面提升自己。这样,渔民势必要改变生活方式,改变一些不良的生活陋习,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参加旅游业相关知识的学习。生活方式与业余时间支配方式的改变,渔民由闲散型生活方式向学习型生活方式的转变,既提高了综合素质,又提高了生活质量,有利于渔区的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渔业论文例5

休闲渔业,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了一种产业,在我国渔业发达省份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在我省只有七、八年的历史,是新兴产业。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休闲、娱乐、健身逐渐发展到旅游、观光、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实现了渔业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它既充实渔业的内容、扩大渔业发展空间,又能为渔业创造更大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1休闲渔业的概念

休闲渔业(LeisureFishing)一词20世纪80年代首先出现在中国台湾,而后在中国大陆得到了普遍认可,现已成为当前国内各地渔业旅游发展的代名词。它是指人们劳逸结合的渔业活动方式。它利用渔村设备、渔村空间、渔业生产的场地、渔法渔具、渔业自然环境以及渔村人文资源等,经过规划设计,发挥渔业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人们对渔村与渔业的了解,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渔民收益,促进渔村发展。

2我省的休闲渔业资源状况

我省是一个内陆省份。内陆水域面积约232万亩,其中:河流170万亩(季节性河流未统计在内),水库40.50万亩,湖泊17.80万亩,池塘4万亩。其中主要河流总面积占内陆水域总面积的73.20%;湖泊面积占内陆水域总面积的7.70%;水库面积占内陆水域总面积的17.40%,池塘面积占内陆水域总面积的1.70%。常见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有26种。江河、湖泊、水库地处风景秀丽的旅游区为发展内陆休闲渔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3我省休闲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资金短缺,投入不足

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制约休闲渔业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休闲渔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资金不足是制约高标准、高品质项目建设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我省渔业投入资金较少,基础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足。在当前转产转业的政策背景下,资金问题更为突出,资金不足,缺口较大现象更加严重。

3.2劳动者素质问题

劳动者因素是休闲渔业发展中人的因素,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休闲渔业的发展需要有大批具有一定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员,目前,从事休闲渔业的劳动者多是一些专业渔民,他们从传统的捕捞业转移而来,接受文化教育程度偏低,缺乏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服务意识,严重影响了休闲渔业的质量水平。

3.3思想观念保守,缺乏创新意识

目前从事渔业的生产者多是世代相传的渔民。让他们从生产性的捕捞业转入到休闲性渔业,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一定的难度。对自身的天然资源优势看不到其潜在的经济效益,不能很好地把握时机,思想不够解放,缺乏与时俱进、大胆改革创新的精神。

3.4缺乏统一规划,经营类型单一

休闲渔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健全的市场服务体系。当前休闲渔业市场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体系和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在监督管理方面做的也不够,致使休闲渔业市场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另外,目前休闲渔业的类型仍然以休闲垂钓型和生产经营型为主。综合开发水资源的观光疗养型和集科普教育、观赏娱乐为一体的展示教育型休闲渔业现在还很缺乏,集观赏、垂钓(捕捞)、住宿、餐饮、娱乐、度假、疗养于一体的大规模休闲场所建设目前还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规模。

4我省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休闲渔业的兴起给渔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为当前渔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以上情况表明,目前休闲渔业的发展之路仍然是艰难的,休闲渔业的深入发展需要付出更多艰辛的努力。在发展休闲渔业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市场管理机制,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渔业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增加渔民收入为目的,加强渔业管理,改善渔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休闲渔业健康持续的发展。针对以上思路,在发展休闲渔业的过程中,要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4.1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形成品牌

休闲渔业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在经营上打破单一生产、单一垂钓的简单模式,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域界限,冲破传统、陈旧的体系,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创建品牌。各个地区的资源状况是不同的,各地应该提高认识,合理利用资源,开发资源,因地制宜的建设休闲渔业项目,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渔民收入。如在城市周边的旅游风景区利用现有水面资源建成游览、垂钓、休闲、餐饮、住宿、疗养为一体的休闲景区;在离城市较远的水库库区,开展网箱垂钓、驾船、划艇、渔家乐等项目。通过几个高标准、高品位项目的带动,使休闲渔业向着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选择渔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最佳切入点,按长、中、短期规划设计上档次、上规模的项目,形成几个集养殖、观赏、垂钓、餐饮、旅游、住宿、疗养为一体的大型休闲娱乐场所。

4.2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渔业资金投入

在宏观、微观经济政策方面,政府要将渔业部门的建议置于我省整个经济中去考虑,做好财政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鼓励发展休闲渔业的发展基金、专项基金、补助基金。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渔民转移到休闲渔业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凭借渔民自己的积蓄是远远不够的,省财政要对从事休闲渔业的养殖场、渔民给与一定补助,鼓励发展休闲渔业,这将有利于渔民休闲渔业发展。第二,重点扶持几个休闲渔业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有条件的渔区已经从事休闲渔业,但都感觉到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应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4.3提高渔业劳动者素质,加强技术培训

休闲渔业是一项新兴的产业,也是一种新的旅游资源,同其他任何产业一样,休闲渔业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较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对休闲渔业从业人员要进行渔业知识、法律常识、卫生知识、旅游知识、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家对休闲渔业有更多的了解。要推进休闲渔业的发展,保证休闲渔业的质量,就要加强宣传教育,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加大其技能培训。

4.4解放思想,锐意创新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越来越显露出不足。休闲渔业必须形成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要在更大范围内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组合,实行优势互补,以现有的天然资源优势为载体,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在新模式上,既有一般的生产养殖种类,也有一些特殊的养殖种类及一些观赏鱼类,栽培一些水生植物,如莲藕等,让人们既可观赏,又可以垂钓、买鱼,也可提供一些设施,让大家品尝或者自己动手烹调可口的佳肴,在休闲的过程中体会多种乐趣。

4.5坚持环境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发展

休闲渔业是以生态环境为依托的产业。在开发中必须依托生态环境进行,坚持生态平衡、环境的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文化、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掠夺性地开发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从业者及游客要有环保意识,使休闲渔业持续性永久健康地发展。

4.6完善管理机制,健全休闲渔业保障体系

休闲渔业的发展涉及到众多管理方面的工作,例如游客的人身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管理、船舶审批手续的管理和船舶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休闲渔业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行使休闲渔业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实监督管理。同时,对在渔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加以总结、引导、推广。各地方发展不平衡,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旅游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的规定,或参照现有的相关条例,行使管理职能,共同把渔业经济和旅游经济带动起来。

渔业论文例6

渔业经济总产值的情况一直是衡量渔业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近些年来我国的渔业经济总产值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

(二)水产品产量情况

水产品是我国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之一,也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农产品。我国水产品的供应实力在海水和淡水养殖业发展的基础上有了快速的提高。据统计我国近三年的水产品产量状况基本如下:2010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同比增长了5.02%,达到5373万吨,其中,水产品中的养殖产量占71.26%的比重,为3828.84万吨,剩下28.74%的比重为捕捞产量,是1544.17万吨,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同比增长了1.74公斤,为40.06公斤。2011年全国水产品的总产量同比提高了4.28%,为5603.21万吨;其中,水产品中的养殖产量占71.80%的比重,为4023.26万吨,剩下28.20%的比重为捕捞产量,是1579.95万吨,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同比增加了3.79%,为41.59公斤。2012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同比增长了5.43%,是5907.68万吨,其中,水产品中的养殖产量同比增长了6.59%,是4288.36万吨,捕捞产量则同比增长了2.49%,是1619.32万吨,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同比增长了4.91%,为43.63公斤(数据来源:2010年-2012年中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

(三)水产品进出口情况

我国水产品的进出口总量稳步增加,其中水产品出口额一直占据我国农产品出口额的大部分比重,且呈现出平稳增长的状态。

(四)渔民收入情况

渔民收入状况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渔业经济的发展情况,我国渔民的经济收入,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有了相对的提高。特别是最近三年的渔民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依据2010-2012年中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0年对全国1万户渔民家庭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年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9.75%,达到8963元,同比增加了797元;2011年对全国1万户渔民家庭进行收支调查时也推算出了我国渔民人均收入在持续增长,由上一年的8963元上升到了人均纯收入为10011.65元,增长率达到了11.70%,比上年增加了1048.84元;2012年同样抽取全国1万户渔民家庭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全国渔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到了11256元,增长率为12.43%,比上年增加了1244.44元。

(五)渔业从业人员情况

近些年我国渔业从业人员的情况基本如下:呈现出徘徊不前的不稳定现象。2010年渔业人口总数为2081.03万人,同比降低了0.16%,比2009年减少了3.53万人,在渔业人口的总数中有747.04万人为传统渔民,传统渔民的数量同比增长了0.18%,比上年增加了1.39万人,渔业从业人员的数量是1399.21万人。2011年渔业人口总人数为2060.69万人,同比降低了0.98%,比上年减少了20.34万人,在渔业人口的总数中有730.93万人为传统渔民,传统渔民的数量同比降低了2.16%,比上年减少了16.11万人,渔业从业人员的总数是1458.50万人,同比增长了4.24%,比上年增加了59.29万人。2012年渔业人口总数是2073.81万人,同比增长了0.64%,比上年增加了13.12万人,在渔业人口总数中有723.58万人为传统渔民,传统渔民的数量同比下降了1.01%,比上年减少了7.35万人,渔业从业人员的总数量是1444.05万人,同比下降了0.99%,比上年减少14.45万人。

二、中国渔业经济发展遇到的障碍

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渔业产值有了不少的增长,渔业经济取得了不断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遇到了各种障碍,主要如下:各地区渔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渔业养殖环境污染严重,渔民利益严重受损,捕捞强度大,渔业资源衰退,渔业灾情严重等。

(一)各地区渔业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部分省份之间的渔业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海洋渔业产出的数据表明,我国各个地区部分省份的渔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无论是从渔业经济产出总值来看,还是从渔业经济增加值来看都存在着差距。

(二)渔业养殖环境污染严重

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渔业养殖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主要体现在:第一,物理污染。我们人类从事的很多经济活动,比如向河流或者沿海排放废水废料,填海造地、围湖造田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河底、海岸、水温、浮游物等方面的不同转变,从而侵害了贝类、藻类在幼体阶段的浮游和鱼类的洄游,影响了它们正常的生长繁殖。第二,化学污染。主要表现为:石油污染,如2011年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便造成大面积海域的海水受到了严重污染,对渔业经济造成了消极的影响;重金属污染,比较广泛和普遍的重金属有铜、锌、镉、铅、汞、铬等,它们对水域环境的污染会使水生生物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机物污染,此种污染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人工合成有机物进入水体和越来越多的工业废水排入水域而形成的,比如因含有大量磷酸盐而可以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洗涤剂便是有机物污染的典型代表之一,它有可能造成“赤潮”和“水华”;放射性污染,污染源除了来自核设施的排放物,还包括核试验所造成的全球性污染它不仅会造成鱼类发育迟缓,死亡率增高,而且会染色体发生畸变。

(三)渔民利益严重受损

当前我国虽然有渔政、海监、海巡等多个海上应对力量,但是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而且数量不充足、装备不先进,若以他们的力量来面对各种各样的海洋权益纠纷实在比较困难,所以经常发生侵害渔民利益的严重事件。除此之外,我国领海面积广阔,有数千个岛屿。由于多种历史性和现实性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和其他相邻的国家在渔业资源的利用上存在争议。近些年南海、东海的海上纠纷日益频繁,部分与我国东海、南海相邻的国家,非法侵犯我海洋权益,长期觊觎我国的岛屿,还扰乱我国渔民的正常作业,威胁渔民的生命安全,使我国渔民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失。

(四)捕捞强度大,渔业资源衰退

我国的海洋捕捞强度已大大超过了生物资源的良性再生产能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海洋捕捞很多时候都以乌贼、黄鱼、带鱼等优质品种为主,而目前我国的优质种类产量却大幅度下降,低质品种则占据总渔获量60%-70%的比重。除此之外,我国各地区沿海城市的很多渔港码头和自然港湾有十分多的捕捞渔船和数量庞大渔民人口。近些年来,由于渔业资源是一种共享性资源以及很多人对渔业资源的有限性认识还存在着不足,造成了在经济效益的诱惑下,捕捞强度过大,我国渔民在利用渔业资源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无度、无偿、无序”的现象,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同时,渔业资源呈现日渐衰退趋势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一部分渔政船舶和渔业执法人员在渔港码头或者海上监督检查时,没有同心协力,经常顾此失彼,也给违法捕捞的渔民带来了可乘之机,使渔业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五)渔业灾情严重

近年来我国的渔业灾情比较严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另外据我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0年由于渔业灾情的缘故,让渔业经济损失了205.24亿元,使水产品总量损失了170.05万吨,其中,死亡、失踪和重伤总人数是242人,沉船的数量是598艘,受灾情影响的养殖面积为1335.77千公顷。2011年我国全年因为严重的渔业灾情致使水产品总量损失了227.43万吨,造成的经济损失是258.12亿元,其中,失踪、重伤和死亡人数为142人,沉船数量为646艘,受灾情影响的养殖面积高达1678.26千公顷。2012年的渔业灾情则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了138.54万吨,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是237.39亿元,其中,失踪、重伤和死亡人数为164人,因受灾而沉没的船只数量是874艘,受灾情影响的养殖面积1087.78千公顷。这些渔业灾情都对我国的渔业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中国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一)协调发展各地区省份的渔业经济

协调发展各地区省份的渔业经济是我国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从以下方面作为突破点:第一,成立全国性的渔业经济协会。让各地区省份都可以加入该协会,并互相交流渔业经验、共同探讨渔业经济在资源紧张和环境约束下合理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二,挖掘各省份的特色渔业经济。不同地理位置的渔业资源具有不同的特征与个性,必须有针对性地发展各省份的优势水产业,突出其渔业特色;第三,完善渔业经济发展的各项补偿条例。明确补偿和谁开发谁负责的渔业资源长效机制,整顿渔业秩序,避免不同区位和不同省份之间的恶性竞争,缩小我国各地区省份之间渔业经济发展的差距。

(二)全力保护渔业环境

渔业环境既包括了适宜水生生物生存的海洋水域,也包括了适合水生生物繁殖和生长的内陆水域。渔业环境保护的主导任务是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渔业环境的污染,并实行休渔期制度,以维持渔业资源的正常生存繁殖。全力保护渔业环境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控制废水污染物的浓度和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明文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过有效处理再行排放或循环使用。第二,完善鱼类人工孵化场等救鱼设施。以防止在修建水坝、水闸或者其他水利设施时破坏渔业生长环境和资源。第三,妥善保护滩涂贝藻类育苗以及鱼虾类的产卵场和养殖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及兼顾渔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严厉禁止围湖、填塘造田。第四,实行严格的休渔制度。例如珠江流域就于2011年禁渔为期2个月,涉及珠江流域6省(自治区)、38个市、20个县,禁渔渔船是28573艘,渔民为14万人,禁渔江段长度5365公里。总之,要规范休渔期的各项规定,促使我国渔业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保障渔民利益

保障渔民利益要从以下两方面做起:第一,积极促进渔民的就业安置。从不同的渠道筹集资金,分不同的层次和类别有针对性地对渔民提供职业技能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适龄渔民的文化水平并积极引荐他们到渔政单位参加工作,让渔民发挥其在相关服务产业中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渔政水平,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坚持“尊重事实、适合发展的原则”,积极组建一些精干可靠的海上警备力量进行海上有效执法活动,在有需要的时候与相关海军进行联合行动,努力保障我国渔民利益和维护新形势与新背景下的国家渔业权益。例如,可以派遣我国相关的海监或者渔政执法部门到、南沙等岛屿周边及东海、南海等领海范围内开展正当的维权护渔巡航,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宣示的目的,而且可以有效保护渔民的合法利益,能够保证渔民在我国海域正常地作业,使他们免遭外国的非法侵犯与扣押。

(四)完善渔业法律法规政策

完善渔业经济法律法规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完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比如,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标志性的界碑、完善各项防护和环卫设施等;第二,制定关于养殖水域、岛礁陆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并完善资源养护和陆、水域的生态环境,依法划定管理区域,明确职责。第三,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明确和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渔民在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使他们的养殖权在法律上和制度上都具有合理性,明文规定不能在水产养殖区范围内开展围湖造田或者围海造地等活动。第四,提高国际公约、协定的履约执行和他国有关重大法律制度的应对能力。对出口到国外市场的海洋捕捞产品提供合法的捕捞证件和相关的材料证明,以保证我国渔业产品出口的顺利进行,维护我国渔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五)积极发展休闲渔业

我国一直以来就比较重视休闲渔业的发展,早在2000年的时候,我国渔业局就提出了指导性的目标政策:要在满足消费市场变化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条件优良区域的休闲渔业。发展休闲渔业是我国渔业经济向第三产业延伸思路的实践措施之一,积极地推进休闲渔业的发展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突破点:第一,发展一批垂钓娱乐项目。完善特色城镇郊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合理规划和布局各项配套设施,比如交通、餐饮、酒店、娱乐、钓具饵料等方面的服务,并提供优雅的休闲娱乐环境,使游客能够有效地把旅游观光与品尝海鲜风味结合起来,全力改变以前垂钓环境脏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现象。第二,创办一批海钓基地。有组织地建设一批游艇设备安全、服务设施优良的海上渔业垂钓基地,刺激国内外的旅游者和钓鱼爱好者前来体验休闲渔业,并有效利用海上独特的风光为海钓旅游业创造良好的垂钓场所。第三,制定休闲渔业的发展规划。选择在交通便利的重要港口和旅游区,建立鱼货直销的休闲市场,以有效地安排渔区劳动者的就业,还可以招揽不少游客,促进渔业市场的活跃发展。总之,发展休闲渔业,要从实际出发,发挥不同区域的渔业资源优势,建立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休闲渔业景区。通过发展休闲渔业,达到提高渔民收入、增强经济活力、提升渔业实力的目的。

(六)实施科技兴渔战略

海洋渔业是高收益产业,据测算,投入产出率一般为1∶5,最高可达1∶10。但如果单纯用提高捕捞能力和养殖密度的手段来提高收益率会增加资源压力甚至破坏资源,降低收益率。因此,应利用高新技术,提高渔业的科技含量,从而增加渔民收入,实现科技兴渔战略的目标。加快渔业技术研发与推广,需强化渔业科学技术支撑建设。一要增加部分科学家岗位和综合试验站。各级水产科研、技术推广部门要建立渔船渔机研发的专业机构和实验室,组织技术力量,加快渔业节能科技攻关。同时,要积极支持推动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导向、产学研共同联接的技术优化和成果转化体系,普及节能技术知识,加快捕捞、养殖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二要努力将渔业科学方面的核心技术纳入我国渔业科技的发展规划中,积极设立国家和省、市级渔业科技规划项,攻克一批关键的渔船节能难题和技术。三要加快渔业节能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指导、规范低碳渔业健康发展。

渔业论文例7

我区规范管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认真编制完成《普陀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期评估与修编、无居民海岛甄别、海底管线普查等工作,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规范本级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评审工作程序。及时办理围填海项目验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加强用海项目的监督检查,遏制非法占用海域的现象。

2、实施工程,优化渔业产业结构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工程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推进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设立十百千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实现在三年内实现打造5个渔业强镇、50名渔业发展领头人、500艘捕捞示范船和5000亩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的目标。严格执行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有计划地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渔具渔法创新、渔船节能产品安装、捕捞作业结构调整,继续稳定北太平洋和东南太平洋鱿钓作业,通过改造标准养殖围塘,积极推进水产品精养、高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优化提升海水养殖业充分发挥海岛地理位置的优势,深刻挖掘渔村文化底蕴,大力扶持休闲渔业,通过这些措施,在受伏季休渔政策调整和鱿钓生产不佳的影响下,全区渔业生产基本保持平稳发展。

3、落实精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标准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大力推进标准渔港建设,沈家门中心渔港一期与二期、蚂蚁渔港前期、台门渔港前期、虾峙一级渔港前期、月岙渔港前期、桃花渔港和东极渔港等7个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已全面启动,有的已进入施工,有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这些标准渔港的建设,极大地加强了我区的渔业基础,为渔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三大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

一是推进渔业经营体制创新。积极引导渔民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扎实推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对专业合作社依法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加快推进渔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建设,提升渔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加强对渔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指导、管理、审计工作,建立了70个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与其他部门联合对渔村村务公开、财务进行了二次检查,促使渔业产业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从而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增加渔业效益和渔民收入。二是推进渔业技术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工作,组织科技下乡,大力培训养殖户,开展提高梭子蟹养殖成活率和配合饲料应用技术攻关,对全区2404艘渔船安装了防碰撞系统终端,2226艘渔船安装了卫星信息服务系统终端,全面启动渔港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全区31个渔港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进行了现场探测,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拓生产新领域,开发高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占据新市场,取得新效益。三是推进渔业服务机制创新。成立普陀区渔业行业协会渔船渔机分会和朱家尖分会,提高为渔服务能力。通过推进双转渔民及家属培训工作,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作,调减渔业互保费率,组织干部职工参与百名干部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从而全面提升渔业互保的覆盖面和入保率,确保柴油补贴资金准确、及时发放到应享受渔民手中。

二、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渔业养殖空间受到压缩,养殖面积大量减少,推进浅海开发难度加大。今年我市遭遇连续高温和特大干旱,给我市水产养殖生产带来严重影响,部分地区养殖产量明显下降。

2、海洋开发活动带来了一系列资源与环境问题,临海工业和港口建设发展迅速,倾废入海污染物逐年增加,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海上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对海域的污染损害是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

3、海洋综合管理意识不够强,执法合力不足

工作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缺少沟通协调,指导县级开展工作还缺乏主动性。执法人员结构素质偏弱,人员少,年龄大,任务重。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救援力量仍然比较薄弱。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力促政务规范高效。积极推进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简化办理程序,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中涉及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梳理,在项目用海审核、审批过程中,采取备忘录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审批程序和需要准备的材料,避免因手续不全造成延误,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实行专人项目负责制,工作积极主动,定期与单位联系沟通,通报办理进度,提醒注意事项。防止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提高办事效率。将办事的法律法规依据、所需资料文本、负责人、监督电话等政务内容公开上墙,上网上报,并印制填写样式便于服务对象索取,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改进局机关的工作。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使海域使用管理有序进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用海项,实施执法检查,配合国家海监总队对普陀区海岸带部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依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扎实推进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检测,净化渔业用海环境。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完善一系列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措施,及时赤潮信息和海洋生态环境通报,及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核准)关,继续强化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防止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对全区入海排污口实施高频率、多要素、多站点的监测。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对主要海域浅海养殖区进行科学规划,净化渔业用海环境;严格执行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联合环保、边防等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生态环境。

2、加强渔业建设,确保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渔业论文例8

论文正文:

海洋经济渔业补贴问题及对策

一、中国渔业补贴的现状与基本框架

1.中国渔业补贴的现状。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增加渔民收入,改善渔民生活,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渔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1世纪以来,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补充修正,并已出台《渔业发展计划》、《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发展规划》和《中国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等法案,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国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向前迈进。与此同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渔业的扶持和投资力度不断加大,1999年中央政府对渔业的财政投入为2.06亿元,2000年为3.16亿元,2001年为4.44亿元,2002年增加到10.67亿元,2003年超过12亿元,2004年达到12.6亿元,2005年为10.8亿元。2002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渔业的财政资金达273.15亿元,其中2008年131.8亿元,比2002年增加121.13亿元。2010年仅农业部渔业局归口管理的基建投资和财政资金就达15.52亿元,比上年增长26.7%,重点加强了水产良种繁育、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水产科研、渔港和渔业安全、渔业执法装备体系建设和渔业柴油补贴等行业发展瓶颈领域的支持力度,为行业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

中国渔业补贴的主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以行业管理部门农业部(渔业局)为主,其他包括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从各自的管辖领域出发作为补充,形成中央一级多层次、多领域的渔业补贴主体体系。与中央一级相同,地方各级也形成了以农业(海洋渔业)厅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渔业补贴主体体系。除了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外,中国渔业补贴的主体还包括诸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渔业协会等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共服务机构。

中国渔业补贴内容多、覆盖面广,根据调查,中国浙江、福建等省份渔业补贴内容大约有十八种:

①(1)渔船燃油免税或差价补贴

;(2)政府转移支付税收;

(3)减收捕捞渔民各类渔业费;

(4)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

(5)渔船或捕捞许可证的赎回补贴

;(6)捕捞渔民转产专业补贴;

(7)渔民的教育培训和渔业科技推广投资

(8)远洋渔业开发新渔场补贴;

(9)渔业管理补贴;

(10)用于养殖业的科研或品种改良的资金补贴

(11)检疫,防疫及质量控制补贴;

(12)开拓国际市场或走出去办企业的前期补贴;

(13)发展水产养殖业的补贴;

(14)渔港建设补贴;

(15)海洋渔业开发和科研补贴;

(16)养殖贷款补贴;

(17)水产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8)远洋自捕鱼进口免税补贴。

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有一些其他的补贴,如渔船折旧补贴,但总的来说,这十八种补贴已基本包含中国现存渔业补贴的主要内容。

二、公共财政补贴的理论阐述

1.公共财政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已经积累起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中区域经济增长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在影响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政府行为具有突出作用。财政支出作为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体现着财政职能的基本内涵,全面直接地反映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政府支出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从1990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基本形成了两大结论:一是政府支出活动的替代效应,即财政支出的挤出效应;二是财政支出的互补效应,即强调财政支出会促进经济增长。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通过增加社会性支出来扩大国内需求,其中社会性支出主要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只有解决好居民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让其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加有效地增加消费需求。所以,公共财政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公共财政与海洋经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海洋经济以两位数的年增长率快速发展,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国民经济增长。同期,世界海洋经济发展步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众多沿海国家和地区,海洋经济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现代海洋经济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不难发现,要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还是对海洋性产业发展的政策倾斜支持,都需要政府公共财政发挥其作用。

3.海洋渔业补贴的理论阐述。

当前,对渔业补贴下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定义是很难的。事实上,基于不同自身利益的考虑,包括世界粮农组织、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在内的机构纷纷对渔业补贴的定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有关渔业补贴的研究中,补贴(subsidies)、财政支持(financialsup-port)、经济援助(economicassistance/aid)和政府财政转移(governmentfinancialtransfers)是四个最为常用的术语,均指政府向渔业行业提供支付。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把渔业补贴定义为政府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渔业的生产、加工、科研以及保障渔民的切身利益而给予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过渡的捕捞所导致的渔业资源日益枯竭以及无序竞争引起的渔业生产效益的下滑,使各国政府认识到渔业补贴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海洋经济,做好对渔业的公共财政支持不容忽视。

三、当前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局限性以舟山市为例

为推动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浙江省舟山市已推出了一系列渔业补贴政策。当前舟山市主要的渔业补贴政策包括渔船柴油涨价补贴、减船补助、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补贴、渔民失海补贴等。舟山市渔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对稳定渔业生产,保障海产品正常供给,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推广渔业新产品、新技术,发展远洋渔业等方面都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渔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贴覆盖面不广,政策落实与预期有差距。

舟山市渔业补贴政策的预期目的是为了促进渔业这个弱势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维护舟山广大渔民的利益,从而保障舟山海洋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然而,政策出台后,却有很大一批渔民没有享受到福利。一方面是由于补贴政策覆盖面不够广泛,忽略了部分渔民的需求。比如柴油补贴《补助办法》第4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该政策要求只有渔用柴油购买(消费)者才能享受补贴,大大缩小了政策辐射的范围,使得大量基层未拥有股份的渔民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广大渔民对补贴政策了解不多。基层渔民大多不会主动去了解政策变动趋势,大多数渔民都是从亲戚朋友中听说补贴政策,但对具体的补助办法并没有足够的了解。

2.补贴结构不合理,弱势群体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渔业补贴政策是为了提供发展海洋经济的长足动力,而发展海洋经济的一大目的是提高舟山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然而补贴政策不尽合理的结构使得大量弱势渔民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反而是一些渔业中的富人拿到了大部分的补助。如,油补政策主要补助的是承担油钱不断上涨压力的船老大,使得这些富人享受到大部分国家补助,这与该政策惠及最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的初衷有所偏差。渔业补助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的确维护了一些从事渔业工作的群体,但是仍没有实现利益的最优分配,补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不容忽视。

3.部分补贴政策与环保要求相悖。

补贴政策有助于推动海洋渔业的发展,不过这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环境问题。舟山目前在海洋捕捞上实行了以渔船主机功率为基础,不同作业相对油耗作为标准的系数的设定依据,表面看上去公平合理,其实存在功率大、用油多、多补贴的政策弊病。导致对破坏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作业渔船多补贴,而资源杀伤力较小的作业渔船反而少补,渔业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公共财政政策,目的之一是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海洋环境友好型舟山,可见部分补贴政策与此初衷相悖。

4.补贴管理不完善,存在骗取补贴金现象。

作为公共财政政策,政府推出渔业贴补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提高渔民收入,增加当地消费需求,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确对一些渔民来说,补贴金已经成为一项不小的收入,比如一艘200马力的小型船舶一年就可得到20万元的柴油补助,而像一些马力更大的船舶一般可获得5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然而恰是这不薄的利益诱惑导致违规套取国家补贴现象时有发生,如,一年不出海的渔船蒙混支取补贴,空证、无船的渔民套取补贴等等。舟山渔业补贴政策实施的时间不长,相应的补贴管理能力尚未达到政策的要求,这也是舟山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四、渔业补贴政策完善的建议

1.扩大补助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当

前中国的渔业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渔民的利益,然而这种保障并没有普遍惠及渔民,因此扩大渔业补助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渔业补贴的对象不应只包括股东渔民,而是要兼顾雇工渔民的利益,让更多的补助金流向这些弱势的雇工群体。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使得更多符合要求的渔民拿到补助金,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派出专门人员向渔民深入介绍补贴制度,并建立灵活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将渔民对补贴政策的建议反映给相关部门,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只有扩大补助范围,才能提高渔民的整体消费水平,改善渔民生活并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2.完善补助结构,实现利益的最优分配。

在渔业发展过程中,海洋捕捞股份合作制的资金股逐步被少数人掌握,原来的全体船员股份合作制已变成少数船员股份合作制,这样的制度拉大了船员之间的差距。而如今的补助结构恰恰与这样的制度挂钩,补助金大部分流向了少数船员股份合作制中的富有成员,忽略了大量没有股份的弱势成员。因此要形成合理的补助结构,政府应该转变挂钩模式,或者为弱势渔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补助,使得资源合理流向需要人群,缩小渔民之间的差距,以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要求,推动当地海洋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3.采取补贴限制,合理保护环境。

渔业论文例9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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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北海市渔业保险的现状

北海市地处广西南端,北部湾东北岸。北海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捕捞的龙头,全区70%的渔船都集中在北海市,渔业也是北海的传统优势和支柱性产业。2007年北海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104.26亿元,比上年增长3.04%。其中渔业产值为54.36亿,占全市农林牧渔总产值的52.1%。水产品产量98.28万吨,比上年增长1.81%。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北海渔民对渔业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下辖电建、地角、港管和涠洲等5个代办处。截止到2007年底,辖区共有大小渔船8700多艘,其中220kw以上大功力渔船2200艘,渔业人口28万人。近几年来,该分理处在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认真结合北海实际,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真抓实干,努力开拓渔业互助保险,使参保渔船和渔民数量逐年提高,互保费收取额也逐年增长,2007年互保费收入突破了320万元。

二、北海市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渔业互保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

北海市渔业互保十几年实践证明,互保为北海渔业生产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护神的角色。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北海渔船拥有量达8500多艘,其中小型渔船约4000艘,中型(包括以上)渔船4500多艘,长期活动在海上作业的渔民更达4万人。可在这样庞大的数字背后,参加互保协会的渔船竟不到600艘、渔民也不足2000人。绝大部分渔民群众和中小型渔船未加入渔业互助风险保障体系。渔船投保率仅为应保渔船的13%,渔民投保率不足5%。而农业部渔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同期我国海洋捕捞渔民和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入保率达22%和25%。

2.保险意识淡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应该说一个地区的渔业保险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渔民保险意识。目前北海市渔民的收入普遍不高,2007年北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34元,而农民纯收入仅有3846元。当地“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又根深蒂固,家庭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有很大压力。因此,大部分渔民不愿意够买保险或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一方面,北海市渔民不愿买保险或无力购买渔业保险;另一方面,北部湾传统渔场的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这二者形成了强烈反差。近几年来,北海渔船在北部湾传统渔场遭到越南武装舰船抓扣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新闻报道,2005年9月23日,广西北海市“桂北渔82018”号和“桂北渔63055”号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传统渔场作业时,遭到越南两艘武装船只的追赶和枪击。2007年7月4日,桂合渔80151号渔船在我国南沙传统疆界线内海域(东经112°18′,北纬5°40′)生产时,被马来西亚炮艇无理抓扣,船上10名船员被判监禁6个月,渔船被没收。此外,渔船的火灾以及碰撞事故也时有发生。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

渔业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渔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渔业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渔业保险的补贴历来非常有限,对农业保险(包括渔业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目前,北海市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渔业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渔业保险难以走快走远。由于渔船海上作业的高风险,渔业保险赔付率非常高,所以北海市尚无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业务。

4.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目前,北海市还没有对渔船和渔民保险做出相应的规定,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仍是空白。由此引发船东和渔民投保率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渔船等财产和渔民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当地的渔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相比之下,渔业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对渔业保险均有注明,如《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三、推进北海市渔业保险的建议

1.建立健全渔业互助保险

针对北海市渔民投保率低,应对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渔业互保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渔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诚信”原则,在渔民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够主动、迅速、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充分体现渔业互保协会对广大渔民的关怀和温暖,力争在三年内将渔民和渔船入保率提高到30%以上。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互助保险扎根基层、面向渔民、服务渔业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搞好渔民安全知识普及、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备、倡导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识;协助做好灾害紧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尽快帮助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生活。

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从北海市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力度。北海市相关渔政工作部门可以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对渔民进行海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海上自救与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渔民整体安全生产的素质,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扎实推进“平安渔场”、“和谐渔场”建设。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2007年浙江省举办了“互保杯”渔民安全知识电视总决赛,题目涵盖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互保、渔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一线的渔民和养殖户。既普及了渔业安全知识,又有趣味性,使他们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这种模式,北海市是可以很好地借鉴的。

2.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今后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部也在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自200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市在渔业互助保险基础上,以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载体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大大提高了当地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力度,得到了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赞同。渔船、渔工入保率也有明显提高,2006年1-11月份,共有1381艘渔船和12834名渔民参加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获省财政补贴201.7万元。自2006年4月起,浙江省嵊泗县开展了政策性互保试点工作。近两年来,该县的渔工雇主责任险投保面达到了98%,渔工投保由原来的人均2份提高到目前的人均10份以上,有效提高了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灾后经济补助的压力。北海市政府可以借鉴浙江省舟山市等渔业发达地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地方政策、财政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3.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由于渔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不高,商业性和互的渔业保险,单靠保险的收入难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环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和制订特殊的政策保护措施,如实施针对投保渔民的保费补贴和针对承保机构的业务费用贴。一方面:北海市地方财政应针对渔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吸引渔业生产者投保,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除了保费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向经营渔业保险的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增强经营积极性。2004年宁波市象山县政府专门拨出200万元用于支持渔业保险,当年该县的渔业保险工作硕果累累。参加渔业人身保险人数由2004年的7736人上升到2005年的10002人,渔船保险由2004年的不足70艘上升到2005年的1891艘。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渔船达2366艘,共收取保费933万元;参保船员45075人,收取保费1853万元。共理赔3145起,理赔款1228.7万元。他山之石尚可攻玉,那么象山县的成功经验则更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甚至是创新。针对目前北海市水产养殖险的空白,地方政府应当“两头扶持”:养殖户购买保险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达到一定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政府在资金上也将给予相应的扶助。

由于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政府批准启动的一个沿海开放经济区,国家对其发展规划有许多扶持和优惠政策。除了对渔业保险进行补贴外,北海市政府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争取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因此,如果政府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那么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4.尽早出台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渔业保险同渔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渔业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政策目标应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以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当前,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面临加入WTO后竞争加剧的挑战。为了贯彻国家“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业方针,我国应当对渔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立法保证。同时,对于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加以规范,并立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渔业保险。为了尽快改变目前北海市渔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北海市人大应组织渔政、工商、海洋与渔业局、保监局、互保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在依据我国《保险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舟山、宁波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渔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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