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农村社保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4:58

农村社保论文

农村社保论文例1

Abstract:WhilemakingsocialsecuritylawsforChina’sruralareas,principlesshouldbeheldsuchasseparatinglaws(policies)madeforandappliedtoruralareasfromthoseforandtourbanareas;underliningtraditionalprotection;improvingcoordin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stressingremedialprotection;andbalancingsocialsecur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Socialsecurityforruralareasmayincludemedicalinsurance,calamityrelief,allowanceforsupportoffivesortsofspecificpersons,subsidesforminimumliving,occupationtraining,pensionsforspecialgroupsandallowanceforsupportandmaintenanceofseniorvillagers.ForChina’sruralsocialsecurity,thefinancingmodelof“cash-in-and-cash-out”shouldbepreferredandthefundsaretobedrawnfromgovernmentalappropriation,collectivecontribution,individualcontribution,benevolentdonation,etc.Agriculturalbanksmayserveastrusteesofthefundsandsomequalifiedfinancialinstitutionsmayserveasadministratorsoftheinvestmentofthefundswhile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eligiblehospitalsandqualifiedprofessionaltrainingbodiesmayhelptorenderrelevantservices.

KeyWords:separ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ofremedy;“cash-in-and-cash-out;”socialization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在我国农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立法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传统的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系统。第二,在我国农村,传统保障机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传统伦理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代替上述传统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会保障,如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也将主要依托家庭等传统保障组织形式来具体实施。第三,在我国农村如果过分看重社会保障从而忽视传统保障机制的作用,将导致严重甚至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会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传统的保障机制的作用。

(三)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参与保障系统的人员越多,系统本身的共济能力就越强,保障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参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强制,并且实行属地管辖。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系统的统筹层次与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成正比,系统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与者就越多,保障系统的筹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保障基金中个人出资负担的认识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提高统筹层次,可能会引发统筹区内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负担分担上的矛盾,影响统筹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系统的筹资能力。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伴随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农民共济意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区域差距不断缩小而逐步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保障项目的不同先从县级开始,进而发展到市级、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以救济性保障为基础

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救济性保障为目标;也就是说,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按社会救济的定位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土地政策和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始终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基本保障机制和功能,村民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值和心理预期也不会像城镇居民那样全面、普遍;另一方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国力基础无法支撑在农村建立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保障层次上的正确选择,应是先建立救济性保障,然后伴随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逐渐由救济性保障过渡到保险性保障。

(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根据国外建立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社会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是一个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的确定一定要和统筹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笔者以为:低水平,广覆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应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法定项目

合理确定法定保障项目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的结构安排,还涉及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设计,以及筹资和负担分配模式的选择和确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农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急缓程度,笔者以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法定项目:

(一)医疗保障

疾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疾病的治疗,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比较大的即时性付款,这对于以实物为主要收入形式、现金储蓄比较少的广大村民来讲,普遍难以承受。2007年6月,广州市统计局曾就社会保障问题在全市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0.7%的市民希望将“医疗保险”列为首位,而在最担心的问题中,近九成被调查者把患重大疾病时生活得不到保障列为首位[1]。由此可见,我国村民最为需要和希望的社会保障是医疗保障。国家计划在农村首先建立的社会保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2006年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5.81亿元[2]。不过,笔者以为,在我国农村目前只宜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只对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患病村民提供一定的救助,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灾害救济

我国农村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由于农村财产存在形式的自然化特征和防灾设施的不足,各种灾害事故往往会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破坏和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2008年3月22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连续遭受的4次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有关专家估计,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更是可能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导致的这些损害和困难仅靠农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克服,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救济。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三)“五保”供养

根据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目前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供养对象有300多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中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形式,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将其确定为正式的法定保障项目。

(四)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国农村始总会有一部分村民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为了确保这部分村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我们应仿照城镇“低保”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国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国务院总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全面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2067.7万人,全国各地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57元(或月人均71.4元),其中最低的为600元(甘肃),最高的为2560元(上海)[3]。

(五)职业技术培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左右富余劳动力,并且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即使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也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基本劳动技能。我国有9亿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仅占11.6%,而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更少[4]。因此,为了使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尽快地适应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我国社会的转型,并带动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应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规划,2006—2010年,将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尽管存在事实上的失业问题,但不宜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制度,而只能代之以职业技术培训救助制度。从长远看,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可与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六)特殊群体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结构和现实支撑条件,笔者以为,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难以建立适用于全体村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只能建立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开发和城镇建设,从而失去了保障基础。据有关部门的大致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5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为了解除这部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给这部分农民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2.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相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讲,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养老负担要重得多,且存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带来的养老风险,因此,为了使独生子女父母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条件,同时为独生子女政策在农村的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国家应将这部分村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

3.高龄村民养老津贴由于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村民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提高,农民未富先老的问题已经凸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使反贫困的任务更为艰巨复杂。2005年,中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就已突破1亿,8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高龄人口的存在,一方面自身需要更多的养老资源,而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子女因年事渐高,供养父母的能力却反而降低了,因此,国家应将超过一定年龄的村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定期提供养老津贴。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和世界的范围看,社会保障筹资主要有3种模式:全额积累、部分积累和现收现付。笔者认为,这3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现收现付模式更适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需要。

首先,如果在农村不建立普遍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农村社会保障的总体负担应该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和平稳性。较高的可预见性能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较为准确地确定每年的支付负担,而平稳性则能使代际间的社会保障负担不致畸轻畸重,从而无须通过采取积累模式形成一个储备基金,以应对诸如城镇老龄化高峰期出现的养老金支付突然大幅度增加所带来的资金困难。

其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参保人数众多,保障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调剂能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障系统现收的资金应该能够满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即使由于出现特大事故,如特大自然灾害等,基金支付出现困难,也可以通过临时财政拨款和接受捐助等方式来解决,无需建立较大数额的专门应急储备基金。

再次,如果选择积累模式(不管是全额积累还是部分积累),将形成数额巨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要确保如此数额巨大的基金能够保值增值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欠成熟,相关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已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大量基金被违规使用,为数不少的基金已流失。农村社会保障在筹资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充分吸取这一教训。

(二)筹资渠道及负担分配

1.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国和本辖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总需求,安排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不同地区及统筹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同统筹区内财政拨款所占的比重应是不同的,但财政拨款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在西部贫困地区和初期阶段。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地区平衡和应急支付,这部分资金不能直接进入各级地方预算中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正式年度预算收入来源,不能直接构成各统筹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2.统筹区内公共资源收益在我国农村,有一些由全体村民共有的资源和财产,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乡镇企业等,这部分资源和财产经过使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水面出租、企业经营等,均会产生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应按一定程序划转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资金来源。

3.村民缴费村民个人缴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村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符合法定缴费条件后,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由于村民收入形式的实物化、多样化和隐蔽性,实行比例缴费制比较困难,因此,村民可按定额分月、季或年并分期或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费,并按缴费档次分别享受对应的保障待遇。由于不同统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同统筹区内村民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应有所不同。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失地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直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并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4.慈善捐赠农村社会保障还可以通过接受个人、单位、国家、国际机构的捐赠来筹集资金。“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灾区先后收到大量捐款,笔者以为,这类捐款中的一部分可以划转到灾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用于建立专门适用于灾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

(三)筹资工具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工具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障税;二是社会保险费。两种筹资工具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为合理。

1.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诸多技术难题这些难题包括:(1)管理系统不便确定。目前,我国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农村社会保障税究竟划为国税好,还是划为地税更为合理?从现行的体制看,其确定存在一些困难。(2)纳税人难以确定。社会保障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户为纳税人?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一般是以家庭作为收入主体,但村民却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样,纳税人不便确定。(3)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首先要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都是以薪金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很好把握,可我国农村村民的个人收入却很难确定。

2.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税务部门建立一个新的征税体系,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和设备,这本身就会带来直接的管理成本。而如果采取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保障费完全可以由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直接负责征管,而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现存机构,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机构的运行成本。

3.采取“收费”而不是“征税”更具有妥当性

相对于“规费”,“税收”具有刚性。在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期,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的很多关系还不清晰和稳定,村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匆忙出台法律,强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触,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属于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那样强的刚性,调整比较容易,执行中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推行的初期,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具有适合性和可操作性。

四、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应建立统筹领导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

(一)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委员会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农业、工会、军队等有关部门和方面的领导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应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制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基本政策;(2)拟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3)拟订社会保障预算;(4)协调全国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涉及全国性或跨区域性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各级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负责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2)协调本辖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以及两大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各保障项目之间的关系;(3)拟订本辖区社会保障预算;(4)依照政策或法律规定拟订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5)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本职能

根据我国行政部门目前的管理职能分工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保障项目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养老保障、灾害救济、农村退伍伤残军人优抚、“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

中央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主要承担以下行政管理职能:(1)在自己主管的系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制定部门规章;(3)对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5)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6)接受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申诉、检举和建议。

地方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承担以下基本管理职能:(1)根据本级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并监督本辖区内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3)受理本辖区内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项的申诉、检举和争议。

(三)事务经办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笔者以为,可以在各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设立相应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事务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具体负责相关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经办;

(2)根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经过同级政府批准的农村社会保障收支计划,组织农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3)就自己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负责选择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4)收集、整理和报告集资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信息。

(四)服务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待遇发放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委托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机构,符合条件并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医院、职业培训教育机构等,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待遇发放机构。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2)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投资管理协议,依法对基金进行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3)依法定期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报告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农村社会保障受益人支付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5)在规定年限内保管好所有财务会计凭证。

参考文献:

[1]何雪峰.广州近九成市民担心重病无保障[N].信息时报,2007-06-18(A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R/OL].(2007-05-09)[2008-07-20]

农村社保论文例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提高,人们的寿命逐渐增长,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增多,让养老成为了一个问题。相比城市,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瓦解,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等问题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更为严重。要保障农村老龄人安度晚年,就必须有一个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解决好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保障农民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老人应对农村新形势的必要条件。

(二)、研究意义

   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农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要,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学术界如何应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进行了很多探讨,同时也给出了很多有益的见解。以此为背景,对学术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梳理,来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理论研究,大多专家和行业内人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研究综述

1.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刘昌平(2009),认为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发展路径来说,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作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在实现城乡两类制度有效衔接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城乡两类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

刘生龙(2009)认为,能否在2020年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和全面覆盖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财政只需拿出财政收的1。8%左右就可以实现全国农民的养老保险。但这还不仅限于财政问题,还有如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配套,基层社保人员的缺乏等问题。现在对有关养老保险费用的预算只是粗略估算,经济增长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补贴标准等任何一方面变动都可能对测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老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比较

闵小宝(2009),认为“老农保”制度是以自我储蓄为模式,而“新农保”以“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给予补贴政策扶持”的一种新型制度。老制度中政府缺位,而集体经济由于它的脆弱性导致形同虚设。最终使老政策破产。而新制度由于引入政府,实行普惠制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如果农民不参保,连基础都拿不到,这就促使农民有动力参保。

朱俊生(2009),认为新农保最大特点在于筹资与制度模式的积极变化。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最大亮点在于:强调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重要责任,明确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和最大区别。

3、社会养老保险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

徐勤(2008),从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出发,指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她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养老制度的两个方面,一方的消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在家庭养老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传统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的形式下,只有发展社会才是解决家庭养老保险的途径。

樊梅林(2000),中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终究要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取代。他从农村社会养老现实需求及供给条件出发指出,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由家庭向社会过渡,其中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花是养老模式变迁的内生动力,政府则为强有力的外生动力。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国外研究综述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走的是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很小,所以西方国家面临的农村问题很小,因而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往往是被纳入到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研究的也必要性的分析。

戴维斯.费里德曼表示关注面对市场导向的增长而减弱家庭联系,伴随着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降低,将使老年人处于生活的边缘。美国学者马克.赛尔登(2007),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其他地区一样向核心家庭过度,将附加给老年人以沉重的成本。阿历克斯.英克尔斯(2000),老年人和其他年龄组对照起来,其社会地位随着农业经济向工业化经济的转变,或者说传统的社会制度向现代化社会制度的转变二下降,在现在社会,老年人已经成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处于收入下降的人生阶段,在家庭经济活动或者资源交换过程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随着家庭的逐渐小型化,家庭养老不堪重负。这就迫切需要引入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老年人无忧无虑的生活,缓解农村养老压力。

国际助老会政策发展与宣传部主任史迪文基德(2009)认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和其它正规行业的工人一样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原因在于农民也是正规行业的劳动者,针对农民群体的税收征缴制度很完善。因此,农民和其它行业的人员一样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绝大部分农村人口,享受养老金的办法是通过全民的,或接近全民的非缴费型的养老金制度。中国只有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如非缴费型)为农民提供养老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成功。

3、本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写作提纲   

(一)主要内容

对新农保制度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农保建立的背景,目的,意义,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等方面。新农保制度是对以前农村保险制度的一个完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有很好的前景,在各方努力下,会有越来越好的发展,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新农保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宣传,资金筹集以及资金增值的问题上,怎么在今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去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探索的。

(二)写作提纲

一、文献综述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一)全国各地发展速度不一,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迅速

(二)村民初步具备了社保养老意识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村民加深了政府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的认识

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金筹集难度大,财务可持续性低 

(二)制度衔接存在问题 

(三)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

(四)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不稳定 

五、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借鉴

(一)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

(二)对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启示

六、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合理提高农保水平,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二)明确农保法律地位,保证农保工作有法可依

(三)做好转移衔接工作,满足城市化进程需要

(四)拓宽养老基金来源渠道,确保保险基金增值

七、参考文献

八、结束语

 

4、主要参考文献

[1]李明,李丞北. 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2011,(06).

[2]张蓉蓉,苏伟.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政府责任的探讨——以江苏省仪征市为例[J]. 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

[3]胡文卿.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0,(15).

[4]张建伟.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与发展[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5)

[5]中共沈阳市委党校市情研究所.关于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对策的思考[J].沈阳干部学刊,2010.2

[6]吴冰.政策主体视角下我国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选择研究.2010.15

[7]杨敏,张河川.对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保险的思考[J],社会学研究.2010

[8]孟娇.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 广东农业科学,2010,(02).

[9]赵玉芬.完善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D].2010年河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10]王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D].2010年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

[11]战梦霞,杨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J].特区经济.2010 (2)

[12]王梓西,杨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障碍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 (16).

[13]李文政.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探究[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14]高爱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其出路[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09,(02).

[15]李智,黄飞. 浅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09,(05).

[16]张敏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研究[M].2009

[17]于姗姗.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出路[J].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 2008,(02).

[18]董文成.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问题分析[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08,(05).

[19]李逸波,胡灵红,李一鸣.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6).

[20]徐祖荣,人口老龄化与城市社区照顾模式探析[J].长江论坛,2007(4)

[21]许文兴.农村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L.RANDALL WRAY: Review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ume18,Number3391—411,July 2006.

[23]戚晓明.“家庭养老”概念的重申与我国农村养老[ J] .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5、完成措施及进度安排

2011.11.02.~11.11.10   学生选题                                   

2011.11.11.~11.11.13.  根据选题安排指导教师学                      

2011.11.14.~11.11.18   学生与指导教师首次见面,确定最终论文选题,指导教师提出论文写作要求

2011.11.18.~11.12.16   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学生                       

2011.12.17.~11.12.18.  组织进行首次开题答辩                          

2011.12.20.~12.03.28   完成论文初稿学生                                   

2012.05.01.~12.05.08   学生论文正式定稿、打印进行毕业论文资格审查     

2012.05.09.~12.05.11.  指导老师、论文评阅人进行答辩准备            

2012.05.12~12.05.13.   学生分小组进行论文答辩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1、通过;        2、完善后通过;      3、不通过

 

                                           

院(系)公章

                                          

农村社保论文例3

一、对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因素的重新解读

目前比较流行的看法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种观点肯定了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范围和程度的根本制约作用。有的学者通过分析建国以后我们建立的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引发的弊端,以及引证这种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的现实,来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的决定作用。有的学者则通过对欧洲发达的福利国家的检讨,来说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搞社会保障,必然会重蹈福利国家的覆辙,且经济和社会后果将更加严重。

同上述学者一样,我们也肯定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程度和给付标准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否认非经济因素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影响,并对上述论证中所涉及的前提和论据提出如下不同的看法。

首先,建国以后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存在着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但更根本的缺陷却在于排斥市场机制,抹煞个人责任,由政府大包大揽,资源非流动,人员单位化,在偏离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同时,追求静态的、绝对的公平。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恰恰就是要克服这一根本缺陷,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调动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积极性,实施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以达到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权利,使他们共享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所以,把原有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的事实完全归咎于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妥当的。

其次,20世纪70、80年代欧洲福利国家的教训当然应该借鉴,但是它们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福利国家之初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即所起的正功能,现在往往被众多的研究者忽视了。“二战”后欧洲的经济复苏和繁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功不可没,而这一制度也是超越当时欧洲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公共政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与其说福利国家政策的失败在于其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如说是无视其边际效用递减的事实而对它不断固化、加码的结果。

再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在经济发展最早、水平最高的英国,而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德国最先建立起来的。德国能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显然和德国国内的政治社会背景即尖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密切相关。可以说,它既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而进行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策略的变化,将其作为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正如当年首倡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所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后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1935年,当时正值经济大危机的恢复时期;西欧、北欧福利国家的建立也是在战后经济很不景气的时期。再联系到当今世界上最富有的美国,迄今为止仍有数以千万计的国民缺乏起码的疾病、医疗保障的现实,至少可以表明一个事实: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地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关。

最后,企图建立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完全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企图达到纯粹理性化的社会目标,这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因为社会并非人为设计出来的。既要使社会保障在国家经济萧条、社会成员遭受经济风险时起到社会“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又要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似乎是一个悖论。有些学者在谈及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时,只强调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和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忽视国家作为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公平的主体所应尽的责任,无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在客观上都导致将农村社会应受保障的群体长期置于一个被忽略的地位。这恐怕也是造成下述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在中国的过去还是在中国的现在,农村社会保障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甚至在某些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探讨和政策设计中,还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显然,这无益于农村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对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非经济因素的分析

1.土地政策

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土”是农民的命根。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的家庭经营是中国农村改革中最本质、最重要的成果。现行的土地政策满足了农民祖祖辈辈想要拥有土地的夙愿,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在充当农业家庭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同时,也成为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依托,从而形成了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保障为核心的农村保障体系。

现行的土地政策客观上构建了城乡二元的保障格局:农民有土地保障,工人有企业保障。由于农民有土地保障,国家得以将社会保障的重心转移到城市,集中精力和财力解决城市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只实行国家救济和社区互助为主的剩余式保障制度,致使农村长期停留在低层次的保障水平上。占全国人口近70%的农民只享用全部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全国人口30%多的城镇居民却占用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的89%。从年人均占有社会保障费上看,城镇人均占有达455元,农民人均占有仅为15元,相差整整30倍。

城乡二元的保障格局使得农民的身份长期以来难以改变,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其向城镇的流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农村逐步向农业规模化、非农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方向发展,相当一部分农民(而且这部分人员呈日益扩大之势)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而成为非农劳动力,他们在遭受经济风险时不可能再从土地上获得生活保障。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面临的新形势,留下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要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原有的“土地保障”也日益靠不住了。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1998年以来中央多次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一律五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并且强调“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旨在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从而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这一政策也产生了新问题,即土地缺乏必要的重新分配和流转机制,影响了农村的社会流动,难以形成社会公平。对于这个政策,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太赞成,这明显违背了政府的初衷。因为政府提出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本意是试图通过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来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但这一政策使得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不可能平等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在经济落后、土地并不富余的地区,农民享有平等使用土地的权利,已成了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必要途径。

另一方面,贯彻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导致有限的土地无法实现规模经营,土地产出的低效率显而易见。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开始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然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对于承受力较低的农村家庭来说,这是一个难题。要知道,越是接近生存边缘线的家庭对风险的忍耐力就越小,“安全第一”准则的合理性和约束力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较小而稳定的利润,放弃较大但不确定的利润,因而不会轻易接受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看来,政府应当在土地政策之外,通过实施逆向财政政策、失业补偿、福利计划、社会医疗和负所得税等机制,以保障农村居民的最低限度收入。这些机制和保障措施能使农村居民同城里居民一样,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人口因素

从农村人口的数量上看,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共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直接影响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行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虽然遏制了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丁家庭中年轻子女的负担系数,降低了农村家庭对风险的承受力,原有的以家庭保障为核心的农村保障体系日显捉襟见肘。

从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上看,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现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共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6%,负担老人的系数是9.92%,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1%,这表明我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其中,农村老年人要占全国老年人总数的3/4或2/3.综合两者的估计,农村老年人约占全国老年人总数的70%左右,可见农村已经先于城市进入了老龄社会。现在,农村老年人不能像城市老年人那样退休、享受国家发给的养老金,主要还得依靠家庭赡养。这无疑增加了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得原本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的城乡家庭进一步分化,农村家庭难以摆脱弱者的境地。

从农村家庭的结构上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得农村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过渡,子女数目的急剧减少导致每个子女所负担老人的系数明显加大。这不仅使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子女数目的减少反而增加了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值,家庭关注和经济开支的重心都转移到了子女身上,影响了对老年人的赡养。二是年轻人成为流动进城打工队伍的主力,使得在家的老年人更加孤独寡助,家务繁重,有时还得承担田间的劳动。三是传统的互助共济的兄弟姐妹网络不复存在,削弱了老年人及其家庭对风险的承受力。农村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获取经济来源的途径越来越少,传统的权威受到冲击,家庭养老不能不通过老人自我养老的方式来加以补充。老人通过种菜、捡破烂、做杂工等途径来获取少量的报酬以维持生活,并尽量节约以减少开支。

从农村贫困人口方面来看,1978年农村有2.5亿人生活在赤贫状态,经过20年卓有成效的扶贫工作,1998年农村贫困人口已下降至4200万。农村贫困人口大多生活在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十分艰苦,脱贫任务无比艰巨。这部分人口的返贫率高达30%。扶贫可以消除绝对贫困,但无法消除相对贫困。这些年来,农村人口内部的贫富差距在拉大,1999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788元、1423元、1111元;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在进一步拉大,据估计1999年的城乡贫富差距达到5倍左右。

总之,农村人口的生活状况、农村老年人的绝对数量和生活质量、农村家庭养老压力的增大和养老功能的弱化,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政府在农村迅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也急需得到政府给予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人口因素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正面推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基数特别是农村人口中的贫困面太大,又抑制了政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性。因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要有足够充实的财政作后盾,政府会因财力不足而推迟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更何况,在当前实行农村家庭保障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还没有完全丧失的情况下,这种推迟也还能找到令人可以接受的借口。

3.政治因素

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在现代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始终受到政治和市场双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说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话,那么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决于政治体系的运作了。

JohnMyles曾以公共退休金政策为例,描述了政治因素在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过程中的作用。由于市民社会和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更综合、更仔细地考察和评估政府所追求的目标究竟是什么?他们为什么要制定某种公共政策?他们又是怎样将决定了的公共政策付诸实施的?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小视。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握有改变社会、经济和技术配置的权力工具。

其次,政治体制不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也不同。考察西方各国后可以发现,民主政治一般能够使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或体现自己所在群体利益的政治集团,来影响国家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国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很自然地会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同专制政治的国家相比,民主政治的国家通常都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保障的水平相应也比较高。这说明民主政治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民主政治也会给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因为政治家会将社会保障作为竞选的“筹码”,胡乱许诺,相互攀比,导致社会保障的过度膨胀。日益膨胀的社会保障体系会产生巨大的财政压力,削弱企业和国家的市场竞争能力,甚至使整个国民经济因不堪重负而崩溃,最终破坏社会稳定,也反过来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运行。

除了执政党和政府以外,利益群体的作用也非常巨大。工会组织成为劳工权益的主要代表和推动力量,妇联组织是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代表和呐喊者,工商联组织则会直接维护工商业者的利益。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的作用,建国后曾一度建有的农会早已不复存在,目前农民没有自己的特有组织,也没有正式的利益群体为农民作“代言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视而被长期搁置,同广大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作为坚强的后盾,恐怕不无关系。

应当看到,社会公共政策扎根于各阶级之间以及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和大众偏好的幻境中。因此,需要我们真正从履行“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尽快付诸实施,以真正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群众(当然包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内)的根本利益,而非仅仅代表某个区域或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

4.文化和心理因素

每个社会无论大小,都必然为自己编织一张知识、信仰、习俗、语言、兴趣、制度和法律的“网”,个人从出生到死去,一直处在这张由社会组成的“网”里,在这里,人的心灵逐渐发展;在这里,人的心灵打上烙印。这就使习俗、宗教、成见、爱好和语言得以发展并永远保持下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不能脱离这张“网”,即不能脱离社会文化和心理氛围的影响。

在我国,儒家思想文化长期以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孝”是儒家价值观念的核心之一,普通老百姓将“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事妻子”作为一种义务,乡村至今还保留着儿子继承遗产与养儿防老的习俗。传统文化的这种影响甚至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得到了体现。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家庭为其成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家庭保障在农村保障中起着核心作用。可见,传统文化和现行的土地政策共同强化着农村的家庭保障,政府通过对这种家庭保障的正确引导,一方面使之在农民可以进行一定的社会流动的情况下,维系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使政府有可能集中精力和财力来解决城市的社会保障问题。然而,家庭保障毕竟是一种非制度化、非社会化的保障形式,它的存在不能取代政府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义务,而且它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农业规模化、非农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新趋势。

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和农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扶持以外,农民自身也应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是这种并不为过的要求,却难以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看中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他们希望得到政府的关心,希望政府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以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但由于其过于现实的考虑,他们不会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比如在未生病的情况下,农民不愿付钱去配合政府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年轻人则认为养老是件非常遥远的事,几十年后还不知道国家会执行什么样的政策,因而对参保不感兴趣。农民过于现实的考虑和不愿缴费的心理,往往又被以下两种现象所强化:一是基层政权机构和干部的乱收费,二是一些干部的贪污和腐败行为,它们都加深了农民对政府推进农村社会保险的努力的怀疑和不信任。如果说服农民缴纳社会保障的个人基金,需要较高的社会成本;如果强制农民缴纳,其社会风险将更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既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既要顾及国家财政和农民家庭的经济承受力,又要考虑非经济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重新认识并充分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中的非经济因素,有利于我们拓宽目前的研究视野,避免陷入“经济因素惟一论”。全面分析各种非经济因素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的正功能和负功能,有利于我们扬长避短,因势利导,逐步建立适合当前国情的、符合社会保障发展趋势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胡传玲。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地方政府管理,1998(10)。

[2]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陈丽洁。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制度[J].学术研究,1999,(8)。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j童星。社会保障与管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利,1998.

[7]李守经。农村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林卿。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政策的实证分析与理论思考[J].小国农村经济,1999,(3)。

[9]詹姆斯·G·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0]张原震。中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养老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人口研究,2000,(5)。

[11]万克德。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养老问题透析[J]人口学刊,2001,(1)。

[12]王生秩。中国政府消除贫困行为[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13]王晓毅。扶贫攻坚进入关键阶段[A].汝信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4]裴晓梅。人口·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浅论老年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社会因素[J].人口研究,2000,(4)。

农村社保论文例4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刘贵平。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优势与不足[J].人口与经济,1998,(2):15—28.

[2]张仕平等。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的历史沿革、特点及成因[J].人口学刊,2000,(5):35—39.

[3]D·盖尔·约翰逊。中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1999,(5):1—10.

[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人民论坛,2000,(6):8—10.

[5]刚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0,(6):28—31.

[6]何承金等。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与社会养老保障研究[J].小国人口科学,1997,(1):14—24.

[7]梁鸿。农村老年人自给自理能力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9,(4):21—25.

[8]梁鸿。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J].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5):26—31.

[9]张晖等。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J].人口学刊,1997,(6):50—52.

[10]马利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请缓行[J].探索与争鸣,1999,(7):11—12.

[11]黄晓平。让农民兄弟老有所养——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财政,1998,(8):16-17.

[12]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120—127.

[13]吴云高。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J].上海农村经济,1998,(5):39—42.

农村社保论文例5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农村土地生产资料的功能削弱,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最普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传统的五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得以延续外,随着农村低保工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展开和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具有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农业和农民对我国工业化的历史贡献已经完成,无论从政治稳定、经济结构调整,还是从国民待遇的公平等各个角度,都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式单一、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五保”是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仅有少数地区实行“新农保”。这些形式较为单一的保障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并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贫困人口、有特殊贡献的人和富裕的人,而占农村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家庭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保障覆盖面过窄,也是其突出表现之一。我国8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有权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待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期望,目前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并不普遍。农村社会保障网络覆盖率仅比20年前提高不到40%,同时,目前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还不到村民委员会的30%,这表明全国目前还有4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农村社会保障还处于区域发展之中。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大部分已经解体,实际完好的医疗保障地区已经少之又少了。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二)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能力差

当前,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缓解了一些矛盾,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在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方面,还是在农村社会福利,如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保障能力仍然比较差,社会化程度仍然比较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国家重视度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慢,发展相对滞后,虽然近几年国家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基于我国国情,二元化的发展使其发展差距相差过大,严重失调。据有关调查显示,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

(三)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资金从哪里来。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大多数地方领导虽然也会考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考虑更多的是得到上级认可。从干部考核的内容看,社会保障不是主要目标,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很难得到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地方政府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主管部门所设计的方案都坚持主要由农民和村集体筹集资金。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1998年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在已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很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容易造成有令不行,违规难禁的事情经常发生。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没有人把它当作一种法律制度去严肃地执行,当作一种责任去对待。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只是纯理论性的约束,部分社保条款也只是散落在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健全的体系,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长期滞后,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经济建设上。对社会保障的关心支持不够,尤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以致形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仅可以缓和当前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问题,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传统的依靠农村家庭和土地的保障体系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现状,农村社会保障要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为主建立。政府在当前时期,应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适当的重视,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

建立广泛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然要求以雄厚的资金作为基础。如何筹措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成功与否的关键。除农民个人应缴部分外,还要广辟融资渠道,多种形式筹措农村社保资金。一是中央、地方财政都要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同时,中央、地方财政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二是借鉴福利、体育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广泛募集社会资金。还可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将三种发行机构合并,缩小管理成本。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税制法定,一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是相对比较固定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障税作为附加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减少征收成本,另一方面富者多缴,穷者少缴,起到“抑富济贫”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税应成为社保资金的主要筹集方式,这也可大大减轻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四是整合部门资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

农村社保论文例6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为实现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需求,即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战略目标:国民一体化

从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看,都经历了由城市逐步向农村覆盖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国民一体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享受一模一样的保障待遇,而是指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政策制度应一脉相承,保障项目大体一致,保障水平相对合理,基金管理办法原则一体化以及相互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与转换。长远来讲,就是要改变农民远离以国家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使农民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格局决定了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意义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于是往往设计出一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主张都暗含一个共同假设前提,即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从价值取向上看,这些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际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谓“花样百出”,管理口径的不一致本身就限制了城乡统筹及接轨。因此,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持战略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角度去重视和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性模式,以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导向,限制或控制城乡及各地农村之间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尽可能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和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实施方式有别及有限化的待遇差异。一方面,逐步削减政府在城镇养老金的财政投入,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并轨,以减少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前政府采取的“挖农补工”的政策,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抽走的大量利润,应适当返回给农村和农民,把该资金作为建立农村保障机制的基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同时,国家应当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策需求分析

2.1依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先行

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权、利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农村养老保险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如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瑞典的公民基本养老金是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来实施的。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详尽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保证养老保险的制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相对滞后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不仅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应法律,而且已经制定出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普遍存在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这样就容易造成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基金管理缺乏约束性。

但是,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截止2005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普遍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农村养老保险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许多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或管理暂行办法。如上海市早在1996年就已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从有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与转化的角度出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缴费模式和制度框架对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作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改原来的个人帐户制为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调整了缴费标准和办法,规定了最低缴费额和补贴比例。2003年l0月推出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加快推行小城镇社会保险,逐步淡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战略思路,逐步探索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这种农保制度的创新与转换,既保证农民的养老水平,又适应了新的“三农”形势,向城乡统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而处于苏南地区的常熟市以其发达的乡镇企业为突破点,于2001年出台了《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建立起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接轨的统帐结合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致为25%,并加强了对乡镇企业职工参保的强制性。

上述这些地区所出台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一些部门规章或管理暂行办法,都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筹集与支付、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就账户模式、筹资标准、政府责任程度、待遇计发方法及基金运作模式等内容具体化、详细化。此外,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便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2.2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供给主体地位

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农民个人、家庭成员、村集体、政府都承担养老责任。但其中政府尤其应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从理论角度看,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理应由政府提供;从现实需要看,建立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的“家庭供养加土地保障”养老方式受到当前社会结构转型的强烈冲击,所引致的迫切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历程也表明,政府角色不明、职能缺位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财力上的支持。原制度方案在全国大面积的试点和典型地区制度创新的实践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完全的个人储蓄积累制模式是很难行得通的,恰恰是集体和政府的大量保险费补贴才使得典型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获得了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生命力。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试点的地方——山东省为例,由于经济基础好,山东省基本上坚持按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展开工作,也是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其成效的取得除经济条件的因素外,还在于对原制度进行了创新。如在2006年,山东省招远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实行储蓄积累的模式。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每年补贴200万元,每年增长10%,补贴额按投保人数测算确定,有条件的镇、村也应对投保农民给予适当方式、适当数额的补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及市(镇、村)财政补贴一并记人个人帐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标准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一40%的基础确定。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或政府承担最低保证金)。如德国和日本都是来自个人和政府供款,其中政府补贴的比例较大,德国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70%,日本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1/3。韩国相比较,由于制度建立较晚,在吸收和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政府实行有限性补贴,旨在引导农民参加保险,不过其补贴额度也较大,占到了总保险费的2/3。在新加坡和智利,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因此无论从国内一些地区的成功实践还是国际经验角度出发,都应该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参照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财政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多元缴费机制,并规定农民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努力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

另一方面,是发挥政策优势。针对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如力争获得同商业保险资金同等的“协议存款”或高于商业保险资金“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发行国债时,给予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优先认购权,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对基金收益或购买的企业债券实行免税;出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管理行为;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部免税政策等。

2.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多层次性的原则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结构及社会化程度。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呈现东、中、西部由高到低的趋势,而且区域内部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试图让城乡两种不同水平的保障制度马上并轨,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相互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多层次原则既包括家庭保障、社区保障、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互助以及其他的多层次,还包括保障水平起点高低的多层次性。多层次的改革取向也是发达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如德国为减轻财政负担,将养老金给付水平降下来,其改革设想就是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年金保险。这样就可以成功构建一个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和自我保障“三根支柱”组成的更为安全可靠的保障体系。法国也鼓励农场主自愿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

农村社保论文例7

Abstract:WhilemakingsocialsecuritylawsforChina’sruralareas,principlesshouldbeheldsuchasseparatinglaws(policies)madeforandappliedtoruralareasfromthoseforandtourbanareas;underliningtraditionalprotection;improvingcoordin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stressingremedialprotection;andbalancingsocialsecur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Socialsecurityforruralareasmayincludemedicalinsurance,calamityrelief,allowanceforsupportoffivesortsofspecificpersons,subsidesforminimumliving,occupationtraining,pensionsforspecialgroupsandallowanceforsupportandmaintenanceofseniorvillagers.ForChina’sruralsocialsecurity,thefinancingmodelof“cash-in-and-cash-out”shouldbepreferredandthefundsaretobedrawnfromgovernmentalappropriation,collectivecontribution,individualcontribution,benevolentdonation,etc.Agriculturalbanksmayserveastrusteesofthefundsandsomequalifiedfinancialinstitutionsmayserveasadministratorsoftheinvestmentofthefundswhile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eligiblehospitalsandqualifiedprofessionaltrainingbodiesmayhelptorenderrelevantservices.

KeyWords:separ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ofremedy;“cash-in-and-cash-out;”socialization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在我国农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立法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传统的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系统。第二,在我国农村,传统保障机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传统伦理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代替上述传统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会保障,如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也将主要依托家庭等传统保障组织形式来具体实施。第三,在我国农村如果过分看重社会保障从而忽视传统保障机制的作用,将导致严重甚至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会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传统的保障机制的作用。

(三)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参与保障系统的人员越多,系统本身的共济能力就越强,保障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参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强制,并且实行属地管辖。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系统的统筹层次与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成正比,系统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与者就越多,保障系统的筹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保障基金中个人出资负担的认识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提高统筹层次,可能会引发统筹区内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负担分担上的矛盾,影响统筹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系统的筹资能力。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伴随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农民共济意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区域差距不断缩小而逐步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保障项目的不同先从县级开始,进而发展到市级、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以救济性保障为基础

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救济性保障为目标;也就是说,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按社会救济的定位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土地政策和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始终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基本保障机制和功能,村民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值和心理预期也不会像城镇居民那样全面、普遍;另一方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国力基础无法支撑在农村建立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保障层次上的正确选择,应是先建立救济性保障,然后伴随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逐渐由救济性保障过渡到保险性保障。

(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根据国外建立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社会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是一个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的确定一定要和统筹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笔者以为:低水平,广覆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应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法定项目

合理确定法定保障项目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的结构安排,还涉及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设计,以及筹资和负担分配模式的选择和确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农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急缓程度,笔者以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法定项目:

(一)医疗保障

疾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疾病的治疗,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比较大的即时性付款,这对于以实物为主要收入形式、现金储蓄比较少的广大村民来讲,普遍难以承受。2007年6月,广州市统计局曾就社会保障问题在全市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0.7%的市民希望将“医疗保险”列为首位,而在最担心的问题中,近九成被调查者把患重大疾病时生活得不到保障列为首位[1]。由此可见,我国村民最为需要和希望的社会保障是医疗保障。国家计划在农村首先建立的社会保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2006年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5.81亿元[2]。不过,笔者以为,在我国农村目前只宜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只对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患病村民提供一定的救助,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灾害救济

我国农村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由于农村财产存在形式的自然化特征和防灾设施的不足,各种灾害事故往往会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破坏和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2008年3月22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连续遭受的4次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有关专家估计,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更是可能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导致的这些损害和困难仅靠农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克服,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救济。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三)“五保”供养

根据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目前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供养对象有300多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中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形式,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将其确定为正式的法定保障项目。

(四)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国农村始总会有一部分村民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为了确保这部分村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我们应仿照城镇“低保”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国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国务院总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全面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2067.7万人,全国各地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57元(或月人均71.4元),其中最低的为600元(甘肃),最高的为2560元(上海)[3]。

(五)职业技术培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左右富余劳动力,并且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即使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也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基本劳动技能。我国有9亿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仅占11.6%,而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更少[4]。因此,为了使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尽快地适应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我国社会的转型,并带动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应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规划,2006—2010年,将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尽管存在事实上的失业问题,但不宜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制度,而只能代之以职业技术培训救助制度。从长远看,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可与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六)特殊群体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结构和现实支撑条件,笔者以为,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难以建立适用于全体村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只能建立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开发和城镇建设,从而失去了保障基础。据有关部门的大致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5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为了解除这部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给这部分农民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2.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相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讲,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养老负担要重得多,且存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带来的养老风险,因此,为了使独生子女父母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条件,同时为独生子女政策在农村的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国家应将这部分村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

3.高龄村民养老津贴由于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村民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提高,农民未富先老的问题已经凸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使反贫困的任务更为艰巨复杂。2005年,中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就已突破1亿,8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高龄人口的存在,一方面自身需要更多的养老资源,而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子女因年事渐高,供养父母的能力却反而降低了,因此,国家应将超过一定年龄的村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定期提供养老津贴。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和世界的范围看,社会保障筹资主要有3种模式:全额积累、部分积累和现收现付。笔者认为,这3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现收现付模式更适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需要。

首先,如果在农村不建立普遍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农村社会保障的总体负担应该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和平稳性。较高的可预见性能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较为准确地确定每年的支付负担,而平稳性则能使代际间的社会保障负担不致畸轻畸重,从而无须通过采取积累模式形成一个储备基金,以应对诸如城镇老龄化高峰期出现的养老金支付突然大幅度增加所带来的资金困难。

其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参保人数众多,保障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调剂能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障系统现收的资金应该能够满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即使由于出现特大事故,如特大自然灾害等,基金支付出现困难,也可以通过临时财政拨款和接受捐助等方式来解决,无需建立较大数额的专门应急储备基金。

再次,如果选择积累模式(不管是全额积累还是部分积累),将形成数额巨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要确保如此数额巨大的基金能够保值增值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欠成熟,相关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已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大量基金被违规使用,为数不少的基金已流失。农村社会保障在筹资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充分吸取这一教训。

(二)筹资渠道及负担分配

1.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国和本辖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总需求,安排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不同地区及统筹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同统筹区内财政拨款所占的比重应是不同的,但财政拨款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在西部贫困地区和初期阶段。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地区平衡和应急支付,这部分资金不能直接进入各级地方预算中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正式年度预算收入来源,不能直接构成各统筹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2.统筹区内公共资源收益在我国农村,有一些由全体村民共有的资源和财产,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乡镇企业等,这部分资源和财产经过使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水面出租、企业经营等,均会产生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应按一定程序划转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资金来源。

3.村民缴费村民个人缴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村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符合法定缴费条件后,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由于村民收入形式的实物化、多样化和隐蔽性,实行比例缴费制比较困难,因此,村民可按定额分月、季或年并分期或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费,并按缴费档次分别享受对应的保障待遇。由于不同统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同统筹区内村民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应有所不同。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失地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直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并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4.慈善捐赠农村社会保障还可以通过接受个人、单位、国家、国际机构的捐赠来筹集资金。“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灾区先后收到大量捐款,笔者以为,这类捐款中的一部分可以划转到灾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用于建立专门适用于灾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

(三)筹资工具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工具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障税;二是社会保险费。两种筹资工具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为合理。

1.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诸多技术难题这些难题包括:(1)管理系统不便确定。目前,我国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农村社会保障税究竟划为国税好,还是划为地税更为合理?从现行的体制看,其确定存在一些困难。(2)纳税人难以确定。社会保障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户为纳税人?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一般是以家庭作为收入主体,但村民却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样,纳税人不便确定。(3)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首先要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都是以薪金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很好把握,可我国农村村民的个人收入却很难确定。

2.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税务部门建立一个新的征税体系,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和设备,这本身就会带来直接的管理成本。而如果采取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保障费完全可以由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直接负责征管,而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现存机构,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机构的运行成本。

3.采取“收费”而不是“征税”更具有妥当性

相对于“规费”,“税收”具有刚性。在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期,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的很多关系还不清晰和稳定,村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匆忙出台法律,强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触,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属于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那样强的刚性,调整比较容易,执行中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推行的初期,选择社会保障费作为筹资工具更具有适合性和可操作性。

四、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应建立统筹领导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

(一)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委员会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农业、工会、军队等有关部门和方面的领导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应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制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基本政策;(2)拟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3)拟订社会保障预算;(4)协调全国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涉及全国性或跨区域性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各级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负责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2)协调本辖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以及两大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各保障项目之间的关系;(3)拟订本辖区社会保障预算;(4)依照政策或法律规定拟订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5)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本职能

根据我国行政部门目前的管理职能分工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保障项目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养老保障、灾害救济、农村退伍伤残军人优抚、“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

中央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主要承担以下行政管理职能:(1)在自己主管的系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制定部门规章;(3)对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5)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6)接受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申诉、检举和建议。

地方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承担以下基本管理职能:(1)根据本级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并监督本辖区内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3)受理本辖区内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项的申诉、检举和争议。

(三)事务经办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笔者以为,可以在各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设立相应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事务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具体负责相关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经办;

(2)根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经过同级政府批准的农村社会保障收支计划,组织农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3)就自己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负责选择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4)收集、整理和报告集资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信息。

(四)服务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待遇发放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委托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机构,符合条件并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医院、职业培训教育机构等,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待遇发放机构。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2)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投资管理协议,依法对基金进行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3)依法定期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报告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农村社会保障受益人支付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5)在规定年限内保管好所有财务会计凭证。

参考文献:

[1]何雪峰.广州近九成市民担心重病无保障[N].信息时报,2007-06-18(A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R/OL].(2007-05-09)[2008-07-20]

农村社保论文例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占全国近70%人口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建国以来,二元经济制度的确立把城镇和农村严格地区分开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体(“大队”或“生产队”)发放很少一部分“口粮”,实行家庭养老。“五保户”以及“烈、军属”由集体统一奉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除了代表国家政府向农民催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其他费用很难向农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国60岁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作为占总人口近70%的农村居民,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投保观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国养老保险最薄弱的领域,其养老方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

家庭养老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在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二)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进入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农民的经营风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在农村经济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种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且隐藏着风险。而目前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时,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拉大。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两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现实条件下,单个家庭保障能力有限,个人和家庭都难以抵御风险。

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健康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生育率的下降与平均寿命的提高,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这说明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而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又高于城镇,农村为7.35%,城镇为6.30%。而且,目前及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将使家庭养老的压力更加沉重。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趋势。据统计,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从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在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子女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3、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与工业并存。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中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其结果是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缺乏年轻一代的赡养。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在养老保障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且得到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十多年的历史。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先是在山东等地组织试点,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基本方案》不仅规定了缴费的对象、费率、支付标准、基金的管理以及个人可能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等,还确立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尽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也就是说,经过6年的推广、运行,仍有88%的农民游离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更是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新鲜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保险”的色彩很淡。它的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难以实现互助互济的原则。这种特征对于有稳定的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是适用的。而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的个人账户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难依靠养老保险积累金生活。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又常要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则。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解决不了当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问题。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人群却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基本方案》只解决了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受益越多。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岁—60岁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时,每月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40岁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人来说,60岁时每月只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使“未来老年人”即现在的年轻人受益,而现实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较差,养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广和实施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不但如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实施难度。

三、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人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的是在执行过程操作不当造成的,可以通过积累经验、改进办法来逐步解决的;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制度变革或变通加以解决,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资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没有补助能力;而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会保障理论来源于社会保障实践。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131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中,至少有129个国家的资金来源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说,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个人出。然而,正是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那就是:当问及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怎么办时,回答却是主要让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只有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第二,要树立明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富有中国特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条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还不充分具备。尤其考虑到目前农村劳动者缴费能力有限,不能按照与城镇同一标准缴费,并且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非常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较高的尺度上,就很难再往下降。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70%左右,这样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诺给了占劳动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者,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不应将保障目标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领取的养老金能保持劳动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变。目前的保障目标是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这一保障目标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社会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制度相衔接。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农村新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又有利于减少将来农村社会救济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这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养老保险方案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加和拥护。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四、结束语

最后,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农村惟一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获取也不能解决养老的全部问题。老年人的赡养不仅包括收入来源,还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现阶段仍应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考虑到未来的家庭结构,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将面临身边无子女的现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将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还比较薄弱。因此,应加强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老年娱乐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总之,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起来,构建既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又与中国传统及现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晓春:“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

农村社保论文例9

社会保障法是指根据社会政策制定的,帮助公民克服生存风险、扶助弱势群体生活安全或促进大众福利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的方针。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目前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80%以上,但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体制以外。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偏低,使得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成为必然要求:第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这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也是由于城乡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社会分配、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因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宜采取统一的模式,但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同样都需要发展。第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不到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太小,使得在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仅靠政策难以使社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扩大。第三,农民觉得“保险无保障”,不能解决基本生存问题,缺乏参保积极性。例如:按民政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每月交2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领4.7元,15年后每月方可领取9.9元。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新时期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的需要。在计划体制下的农村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家庭保障和国家救济为补充,随着农村市场改革深入,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据立法享受的,由社会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现阶段农村家庭保障逐渐瓦解;工业化与城市化使很多农民从第一产业转到第二、三产业,往往没时间照顾家庭;生育观念的转变使家庭规模逐渐缩小,传统的农村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其次,土地保障功能降低,农业的收益小,在遇到自然灾害和年老、疾病时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是对于被征地农民,除了土地补偿、安置费外,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也需要获得法律保障。再次,社区保障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社区保障适用于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社区,其实施范围比较窄。虽然现阶段农村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社区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仍然发挥主导的作用,但从长远规划来说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又为农村社会保障实施提供法律保证。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维护人权的需要。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我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要实现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

1.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效力仅低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仍处于起草阶段。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如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等,立法层次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它带来的结果将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基本法来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仅有1994年由国务院颁布,2007年3月由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一部较高层次的行政法规,其他方面均缺乏法律的规定。民法、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缺少相应的配合,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规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2.现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窄。从各种有关社会保障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来看,其适用对象主要为城镇的各种企业。如1999年1月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广大农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3.实施机制弱、缺乏法律责任机制。现行社会保障法规中缺乏法律制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挤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我国刑法缺乏对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惩治的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便利条件而挤占、挪用和挥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

4.缺乏法治环境,维权意识差。在农村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缺乏法治宣传与教育,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办事靠经验、凭感觉。长期以来,形成了政策盲区,维权弱势。如:有的企业通过召开职工(或股东)大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力度,在各地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社会保障“执法形象”得到改善。加强覆盖农村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的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提高农民维权意识,是改善农村社会保障执法环境的重要途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

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建议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障法》将农村的社会保障放在与城市同等重要的位置,有了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才可以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纳入统一的法制轨道。然后在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急需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立法工作。以及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农村军人及军属优抚等单行法规、规章的制定。其次,建议在修改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时,将能够适用农村的内容包括进去。将其中歧视、排除农村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加以删除、把农村和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如修改《劳动法》时,适用对象包括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2.强化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既可以增加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又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农村长期以国家救济和农民互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的权利意识淡弱,更缺乏法律知识,由于权利主体的强势地位,难以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还可在农村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和调节机构,既节约司法成本又可以省去农民的讼累和诉讼费用。另外,要加强对农民解决纠纷的法律援助和律师协助。目前律师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中,而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难以得到律师的帮助。诉讼费用的高昂也使困难农民望而却步,法律援助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难题。

3.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衔接。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建议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增加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制裁措施;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建议在正在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法中增加对于企事业单位拒不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致使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该员工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救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中没有包括社会保障费用。因此,建议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和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计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交付。

参考文献:

1.朱崇实。社会保障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崔秀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环境条件[J]。当代经济,2004(1)

3.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农村社保论文例10

本项研究的调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我们对W村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方式包括问卷、访谈、座谈会三种形式。其中在定量调查方面,我们对村庄的206位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有效问卷198份,问卷有效率%.1%o

W村位于该省的西南部,共有人口470户1762人,民族构成中绝大多数为苗族。区域面积3公里,多是山地,交通不便,耕地面积狭小(共计884亩),人均耕地不足0.6亩,使得大批剩余劳动力不得不外出务工。根据村委会的统计,仅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间就新增外出务工人口18人,累计在外务工村民已经达到700余人,约占当地总人口的40%。现今W村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比率为11.86%,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155位,占总人口的比率为8.79%,按照国际通用标准,①可以说已经完全进人了老龄型社会结构。

一、乡村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乡村社会流动给村庄带来了勃勃生机也同时解构了原来“乡土社会”的稳固生态结构。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是以家为本位,以家长为内核,由远及近,能放能收的差序格局。”[’〕也就是说,过往社会个人的生老病死都是以家庭为核心来完成的,家庭是乡土社会保障的核心。进人“流动中国”之后,乡村劳动力的流出给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重大挑战。

(一)青壮年的流出与倒置的家庭养老范式

中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养老方式:由政府构建的社会基本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以个人储蓄为主的自身养老,也就是独自生活。W村则主要是以传统的家庭范式来完成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负担。在村庄老年人的心目中,身体健康、儿女孝顺是幸福生活的最主要基础。

但是,由于乡村社会的转型,“流动的乡村”模式掏空了村庄的青壮年劳动力,村庄的传统养老范式在无奈中被倒置,老人们不但要守屋带孩,还要营务庄稼和看管林地,因此,村庄中的相当一部分老人便抱着自食其力是最大福气的观念。

案例一:村里的郎中蒋某,今年已经76岁高龄,虽然有4儿1女,但是都已外出务工,因此老两口还仍然营务着1.3亩庄稼地,照料着10亩油茶山,每年可以收茶油100多斤,并且还要砍柴种莱采药看病等。村庄中其他一些老人就算没有亲自种地,但是砍菜、种菜却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大量青年人外出打工之后,老年人的负担则更沉重了,除了打理屋内外的活,还要照顾孙子、孙女们。

实质上村庄老龄人的社会保障结构非常单一脆弱。村庄的老人们大多自己没有储蓄,就算个别有也在数百元的范畴之内。老人们的要求都不太高,只求儿女孝顺,衣食有了着落,随之关心的就是一副棺材板了。村庄养老的一般形式是由儿子们分担年均供给五、六百斤谷子,再添上一百元左右的零用花耗。但是,大量青年人流出村庄之后,这种低水平的家庭养老形式也开始难以为继,反而出现倒置的状况。

(二)老人权威的降低与家庭养老范式的困境

在我国乡村社会,家庭养老范式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传统伦理观念的支持。二是传统农业社会中老人在家庭中一般具有决定权威。农业社会的生产技能依靠的是口传身受,老人是农业生产的核心组织者,这就决定了老人一般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社会经济的内核是血缘性的小农家户经济。在农村家庭,男性家长居于全家的核心地位,垄断者具有决定权,内部统一家人行为,解决冲突,对外是家庭共同体的象征,维护家庭利益。n[2]但是,由于近、现代我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农业经济的地位受到冲击,村庄外出务工收人已经成为村民人均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随之链接的传统家庭模式也开始向核心家庭模式转变,老年人作为支配大家庭财物的传统权力丧失。一般意义上来说,在家庭中生产管理权以及财富支配权的散失也就意味着村庄老年人在家庭的权威与话语权的散失。根据调查统计,只有约9%的村庄老人在家庭的重大事务中经常拥有决定权,只有16.3%的老人有时拥有决策权,而有35.4%的老人已经散失了家庭重大事务的话语权。

其次是村庄青年人流人城市后更容易受到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在我国乡村公共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年轻人已经开始有意识要放弃对家庭老人需要承担的赡养责任。W村有些青年人尊老养老观念的道德观念严重滑坡,以至出现了一些违反道德与法律的不当行为。

案例二:村里的青年刘某,常年在外务工,因为染上一些不良的嗜好,所以从不向父母交一分钱。反而因为其父无钱为他办婚事以及为他儿子办满月酒而恶言侮辱欺负,并把其父视为眼中打,动不动则毒打一顿。屋内的锅碗瓢盆也已经被打得所剩无几,他的母亲向他作揖硅头都无济于事,旁人近身就要挨打,使其父无法在家安身,只有躲到他舅舅那里避难去了。

按以往逻辑来讲,在我国传统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舅舅一般具有家庭矛盾的的最后调解权,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也开始散失作用。可以看出,乡村社会转型对传统养老范式的冲击,加之市场化带来的一些青年人价值观念的变化,使得“社会化养老”迫在眉睫。因此,在农村社会建立多维度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时乡村老人医疗服务的供给仍然不足

村庄的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自从2007年启动以来,现今的参合率已经超过90%,村庄老人小病则在村卫生室看,大病则在镇卫生院或县、州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可以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按规定比例报销,但是,这些钱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老人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再加之镇卫生院收费名目繁多,去那儿看病报销后比村卫生室还贵,而在村卫生室看病,医疗证上的12元划完了就不再免费。另外,“新农合”要求医疗费必须由患者先行垫付,有些老人甚至根本筹借不到这笔资金,只能“小病拖、大病挨,快死才往医院抬。”可以说,村庄老人的医疗保障水平仍然普遍较低。因此在调查和访谈中,只有约10%的村庄老人对现行的医改制度表示很满意,约30%的老人比较满意,而有40%左右的老人是基本不满意。

由于高年龄和青年时高劳动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老人都患有慢性疾病。一般情况下他们只是在病情发作非常严重的时候才到村卫生室打小针或吊点滴做缓解治疗。病情潜伏期与慢性发作期基本都不做治疗,甚至有时候因病疼痛不能进食,也只是强忍着,因为这些小的医疗费一般要从自己的生活费中承担。有了大病,则需要子女负担。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等各种原因的影响,有了大病而不能接受治疗的事例也比比皆是。

案例三:村里的老人吴某,儿子、媳妇在外打工,自己在家里带孙子。由于儿子、媳妇的收入很低,每年只能给她和孙子邮寄500元左右的生活费,自己身患肾结石多年,却因为需要较高的医疗费始终未能治疗,患有高血压也只有在血压升高时才服用降血压的药物。另外,村庄老人唐某的二儿子和三儿子,不但不承担应有的赡养义务,而且在老人急性胃病发作时也去从不探望和过问。在得知他们在县城的大哥和四弟为其父做胃穿孔手术花了500()元医药费时,老二说:“七十多岁的人还怕死,开刀花钱,这纯粹是增加后人的负担,我去哪里找钱啊!”老三则说:“莫晓得,我忙得要命,哪有时间去看他!”

因此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医疗水平仍然普遍较低的状况,导致许多老年人的医疗仍然还得不到基本保障,所以需要我国继续逐步完善起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四)乡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另外,村庄的老人几乎没有什么娱乐方式。他一般不会下棋和打太极拳,当然也不能像一些城里老年人那样打门球、逛公园。他们最主要的娱乐方式就是一起闲聊或结伴参加一些求神拜佛的民间宗教仪式。乡村社会转型之后过去的传统大家庭已经向现今的核心家庭转变,老人们一般被排除在青年人家庭之外进行独自的生活,特别是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之后,老人独守空房的情况则是变得更加普遍。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一般来说居住方式的不同往往会对老年人心理产生不同程度的孤独感。与配偶以及子女居住的老人只有7%的经常感觉孤独,15%的有时感觉孤独,78%的从未感觉孤独。但是独居的老人却有34%的感觉经常孤独,48%的感觉有时孤独。

当询问起留守老人们是否真的愿意子女都外出打工,自己独守空宅时,他们基本会异口同声的回答:“找钱第一,如果年轻人都在家劳作,劳力还会过剩,没有收入来源,娃儿又要念书,生活会更艰难。”不难看出,货币需求已经成为小农社会化之后的首要需求。

让人欣喜的是,村庄老人在今年的3月自发组成了老年协会,首期参加的就有12位。他们在一起排练、表演苗族文化中的民间节目,大家情绪都很高亢。在为我们调研人员举行的欢送晚会上他们排练了16个节目,后来由于时间的缘由,被村委会删节了几个,还引发了他们的不满情绪。由此看来发展社区组织不失是解决当下留守老年人心灵需求问题的有益途径。可是调查中问起村庄老人为什么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缘由58.5%的回答是因为没有人组织,13.6%看法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场地设施。可见,老人们一般希望在文体活动中满足他们与人交流的精神需求,但是主要的问题是村庄老年人苦于没有人组织和缺乏基本的活动场地。

二、关于乡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思考与对策

虽然我国乡村社会历来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范式,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渐缩小,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再加之现代化的商品市场经济中老年人的能力与权威不断下降,老龄人在家庭的话语权逐渐散失,他们的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对弱化。还有就是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单边侵人以及由此引发的青年人伦理观下降,这些种种变化对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都构成了直接而强烈的冲击。因此,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范式,建构新的社会化的养老体系已经成为乡村社会化、现代化转型之后的迫切要求。

(一)乡村发展是解决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发展乡村社会是解决农村老年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措施。邓小平曾反复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既然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那么发展引出的问题往往需要在继续的发展中得到解决。可以这么讲,我国乡村老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本质还是发展问题。联合国《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指出:“农村发展应被视为解决世界大多数地区整个老龄化的关键。”一般来说,人口老龄化是在人民生活达到较高水平时才步人老龄化的,例如日本进入老年型国家时人均收人为1689美元,而我国则是在经济水平相对较低,人均收入不足400美元的情况下提前进人老年型国家。所以,我国的老年保障问题将会遇到比发达国家更大的困难和挑战。正因如此,发展乡村经济将是我国妥善处理农村老龄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基于我国的现状,解决农村老年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就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村和农民的收人。加大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财力,从基础上更好地完善乡村社会转型后老年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通过社区服务巩固并发展传统家庭养老范式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骤然进人老龄化社会,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保障系统方才建立,不可能一下子就接纳和解决几亿老人的生活服务、护理及至赡养问题。为此,家庭养老助老的职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得到改变。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需要将社会化养老措施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既要保证社会化养老根据乡村经济发展的条件不断得到提高,又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巩固并发展传统家庭养老的有益方面,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我国传统的伦理文化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使得广大乡村社会老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绝大多数可以在家庭内部完成,它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改革与建设,也保持了乡村社会安定,为众多乡村老年人带来了安定的晚年生活,因此我们要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质上,发展老龄人保障社会事业一项重要的必要条件就是全社会尊老、爱老的价值精神。老龄保障不是孤立、单向度的国家事业,而是建立在个人参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社区群众组织的积极性,例如老年协会可以对老年保障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老人生活在社区和生活在机构获得同样的服务,并通过对老人的家庭进行福利政策倾斜确保老年人可以在家庭中获得舒适生活。

(三)强化国家在乡村社会老年人保障体系中的职能

正如文中反复提到的那样,长期以来我国乡村社会老龄人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家庭的范式来完成。但是,在土地养老功能严重衰退,乡村老龄化严重的当下,农民养老的负担相对大多城市居民而言已经过于沉重。如果农村还是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范式,还在不断透支敬老养老优良传统资源,只会使如今农村出现的不愿意赡养老人的问题更加普遍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商业保险及慈善救助迄今极少进入乡村社会,政府也仅仅在新农合、低保等方面有形式含义大于实质功能的作为。虽然从社会保障学的角度来说“农业社会劳动者晚于城市工人享受社会保障,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滞后于工业。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向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也是历史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