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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0-29 15:39:48

独立审计论文

独立审计论文例1

当前经济持续繁荣,许多公司的盈利大幅上升,股市火爆,越来越多的民众投资于股票市场。然而在此时,我们很容易忘记:投资者之所以将钱放入市场,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的质量与完善具有起码的信任。这种信任不仅是市场的动力,也是市场的基础。要维持这份信任,强大、透明、可信的财务报告系统显得异常重要。而审计是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最后一道关卡。

我们在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时,我们会注重公司每一次重大消息的披露。会思考在这些背后所反映的公司业绩和管理层的意图。而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惯于用短期预测看问题的现象却未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并且这种现象还在不断上升。注重短期结果所导致的后果是:大家都去挑战合理行为的边界时,打球。目前,对很多审计师的评判是依据他做了多少非审计业务来,而不是依据他们是否能很好地进行审计。所有的这些都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峻的考验。

一、独立性对审计的意义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说,独立性是审计师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反映了公众的信任与信心。

会计师能做到独立执业还不够,要使投资者对审计质量有信心,公众必须相信会计师是有独立性的。能够表明审计师是为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为管理层的利益而工作;表明审计师不能与所审计的公司有财务利益关联,它还表明审计师的工作与其客户的业务是分离的。这些就是60多年来建立了独立性的基本原则。

二、审计业务的扩张威胁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业的灵魂,是审计工作有价值的基础。而真实是投资者信心的生命线。现在,审计行业站在了历史的风口浪尖。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有关著名的大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重组的报道。其目的是用公司的咨询业务盈利,通过重新重视会计与审计,有可能促进公众利益。然而,这些咨询业务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重大影响。

审计行业,从它出现的那天起就在其商业抱负与对公众利益的承诺间存在冲突。他既要维护自身的独立性,又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竞争力。由于全球化、经营形式的不断扩张,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断转变,内在压力又使其向客户提供一系列审计以外的业务。事实表明,审计业务已不再是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业。在过去的这些年里,顾问与其他管理咨询业务以其超乎想象的速度占据了总业务的一半左右。所以今天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多种类专业服务组织”的定位确认自己的国际形象,而不再是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了。他们除了提供传统的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外,还拓展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评估、兼并收购分析、网络与数据库设计、资产管理等业务。

当会计师事务所扩展业务时,咨询与其他服务会缩小审计师与管理层的距离。独立性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变得更加难以保证。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客户的财务数字进行评估、履行内部审计功能、保管客户的账册时,独立性的原则便会受到损害。而当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公司的税收或其他项时,收费与工作结果有关时,审计的独立性便不复存在。

毋庸置疑,业务的扩大是市场扩张的结果。但当这种业务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时便埋下了一种内在的冲突隐患。按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只对委托人负责的。但是一旦审计师涉足与审计毫不相关的多种服务项目,他们就必须为管理层服务。在这种双层角色中,本应捍卫数字真实性的审计师现在既要监管管理层,又要听命于管理层。这种两难的境地只能是顾此失彼。

也许一些人认为形式是无所谓的,审计师应能提供任何一种服务,除非有事实证明一种业务或财务关系直接损害审计师的名誉。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审计师职责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审计师缺乏独立性常常表明存在“灰色地带”,而“灰色地带”没有清晰的答案,没有明显的是非界限。“站在客户的立场看问题”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三、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有着独特的特权,那就是让投资者相信:“我是站在你们一边的。”现在我们会怀疑会计师是否能维护这一特权。当今,企业的利润来源多样化,使商业关系在广度和深度上前所未有地复杂,我们应该有效地评价这种趋势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一位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曾表示,暂停本公司的咨询业务是“明智之举”。承认审计的重要性,关心审计的独立性并采取具体举措,表现了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方面的立场和态度。那么在这种复杂的两难境地,怎么样才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呢?笔者认为,增强社会审计独立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客户管理当局的权力。

由于客户管理当局负责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付费、续聘和更换,许多国家已在国家立法和职业道德准则中作出严格的规定。在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这种权利可以防止管理当局任意更换审计人,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2.增强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职业团结。

这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前后任之间的联系上。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聘约之前应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这样不仅体现了职业上相互尊重,有助于树立同行之间和谐相处的良好职业形象,而且有助于了解与更换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原因背景,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聘约。中国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国外的审计准则则规定:如前任审计人员系因为坚持原则而被解聘,则其他事务所不得受聘担任该客户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并没有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联系做出应有的行为规范,这方面似有所欠缺。通过规范前后任之间的联系,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3.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结构,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雄厚,使其有更大的能力来抵制客户施予的经济压力。而且,大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的客户,故某个客户随意更换会计师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小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报告客户舞弊行为所导致的信誉损失和失去其它客户的收入损失,使事务所有可能保持其独立性。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现状是规模小、数量多。脱钩改制以后,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上的独立性得到加强。但应该看到,改制后,失去了挂靠单位的保护伞,在行业激烈竞争的压力下,从财务来源看,事务所的独立性很让人怀疑。所以,改制过程中应考虑到这个问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改组,扩大事务所规模,以减少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4.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

职业内部业务分开,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由于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管理咨询业务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大中型会计事务所一般在其内部,将审计部门和咨询部门分开。在美国,则不允许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一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通过业务分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由于业务扩张而产生的对审计独立性影响。

当一个公司在虚假的会计报表的掩盖下轰然倒塌时,“会计师都在哪儿”这样一句老调,曾在公司的大厅中,在股票市场的交易厅中大声回荡。只有当独立性受到侵害时,我们才真正认识到对于追求经济机会,独立性是多么地重要。

参考文献

[1]要敬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J],经济论坛,2004(2)

[2]张杰明,《审计独立性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1)

[3]张琦,佘友华,何小红《审计独立性的制度选择》[J],辽宁经济,2004(7)

[4]包苏昱,《审计独立性面临的挑战》[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12)

[5]胡际莲,《对重构我国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4)

独立审计论文例2

审计委员会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

基于审计委员会主要特征的基本假设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存在的先决条件,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关于它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它的组成人员,即挑选何种身份的人员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这一专业委员会在执行职责时免受公司内部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

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1: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再就是经济因素,即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经济报酬以何种方式支付最优。目前固定津贴为企业最主要的支付方式,给予成员一定的经济报酬,既可以保持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又由于这部分固定的津贴是与公司的业绩无关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成员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做出违规行为。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2:审计委员会中领取津贴的人数比例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因此,要求他们具备鉴别财务会计信息正误的能力,并对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业务循环)熟悉,即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财务素质和业务素质。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3:审计委员会中财会专家的比例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审计委员会的勤勉性。为了易于执行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必须维持一种持续的正常活动水平,而开会往往是其履行职责、加强交流以及检查和监督公司事务的重要方式。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4: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研究模型设计及数据分析

本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INDI)作为信息披露质量(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指标。从2001年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对其管辖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将这些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四个等级分别进行赋值,为92、80、68、30。

对于解释变量,本文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INR)和领取津贴人数比例(JRL)来表示其组成人员和经济方面的独立性,用财会专家比例(EXR)表示其专业性。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其审计委员会信息的披露不够完善,本文只能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次数代替这一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次数(MEETING)表示其勤勉性。同时,使用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DIRCEO,兼任时为1,否则为0)、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SHR)、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产负债率(LEV)作为控制变量。假设其中的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与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净资产收益率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本文建立的多元回归模型如下:INDI=a+b1IDR+b2JRL+b3EXR+b4MEETING

+b5DIRCEO+b6FIRSTSHX+b7ROE+b8LVE+ε,其中a为常数项,b1—b8分别为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待估系数,ε为随机干扰项。

本文以2004—200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公司中详细和完整地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信息的271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其中2004年58家,2005年85家,2006年128家。审计委员会的数据采取手工查阅公司公告的方式获得,信息披露质量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

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样本中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公司比例要明显地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而且被评为不及格的比例也要明显地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这都说明审计委员会对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被评为优秀的公司比例都在逐年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国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正在逐步提高,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完善。从表2的样本描述性统计中可以看到,样本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平均值为77.65,达到了良好级别。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的平均值为64.33%,符合监管机构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占大多数的规定。领取津贴的人数比例均值为79.89%,说明固定津贴是审计委员会中成员最主要的薪酬支付方式。财会专家比例平均值为57.87%,总体上符合“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士”的规定。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和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而控制变量中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与信息披露质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此外,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很小,最大的系数仅为0.260。同时我们也看到独立董事比例和领取津贴人数比例在1%的水平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所以在后面的多元回归中构建了两个模型。

(三)回归分析

为了不让独立董事比例和领取津贴人数比例这两个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影响回归分析的结果,下文构建两个模型进行分析:

1.INDI=a+b1IDR+b2EXR+b3MEETING+

b4DIRCEO+b5FIRSTSHR+b6ROE+b7LVE+ε

2.INDI=a+b1JRL+b2EXR+b3MEETING+

b4DIRCEO+b5FIRSTSHR+b6ROE+b7LVE+ε

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比例和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1相符合。这说明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假设2,回归结果显示领取津贴人数比例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但是显著性不强,说明作为传统的固定津贴制并未切实地起到增加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的作用。同样,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没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审委委员包括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这些“内部财会专家”的专业性可能被其独立性的丧失而抵消。至于假设4,回归结果与预期符号相反,这表明我国董事会议并没有及时地解决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

对于控制变量,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以及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但是结果不显著。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信息披露质量在1%的水平上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资产负债率和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成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政策建议

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从本质上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薪酬机制,笔者认为可以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规模大小,分行业收取费用,用于对审计委员会中所有委员薪酬的支付。这样即可以避免委员们在经济上受制于管理层,又可以较好地体现成员薪酬的配比原则。同时,我国还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等其他激励模式来增加其工作动力;为了更加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除了需要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还应该拥有公司管理﹑控制等方面的专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加强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管理,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报告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以增强其透明度。

独立审计论文例3

根据审计主体的性质分类,社会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审计形式。社会审计独立性是社会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三个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石,是社会审计的生命力所在。因此,研究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方面现存问题

就目前我国社会审计发展的过程来看,不论是社会审计独立性环境、社会审计的外部监管和自律监管,还是社会审计组织建设及社会审计人员的素质,都在逐年提高。但就社会审计独立性的程度还远没有达到能够满足社会审计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为保持这种好的发展势头,根据个人的见解对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够,致使我国社会审计客体发展不够,这便造成了社会审计独立性急需提高与社会审计客体发展不足之间的矛盾。同时在现实的社会审计中,又存在着社会审计需求不足与社会审计客体不完整的矛盾。

2.从公司治理结构上看,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由“所有者缺位、经理层越位”产生的失衡的委托关系。在我国,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审计关系的失衡表现得较为突出。这既是世界较为普遍的问题,又是一个带有我国现阶段发展特性的问题。

3.社会审计独立性的市场竞争问题。这是一个由各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综合问题。其中既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社会审计客体方面的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还有外部监管的因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因素,等等。据湖南省在2003的所做的一次对社会审计市场整顿的情况可窥视我国社会审计市场竞争的全貌。全省有关部门和系统共废止违规协议66份,收取或变相收取的回扣50.72万元。从中暴露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利用职权干预注册会计师执业,搞部门垄断,指定业务,不合理干预收费标准,并收受回扣,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既扰乱了行业执业秩序,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结构治理问题。目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真正建立和严格实施相应的质量保证机制。例如,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质量复核保障机制,致使社会审计执业质量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同时与一般企业一样,会计师事务所也同样需要内部权利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缺少了这些必要的机制,就可能激化内部矛盾,也同样会影响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

5.我国社会审计收费的透明程度不够。导致社会审计独立性遭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经济利益问题,而我国社会审计收费的不透明问题又较为突出,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将此问题单独列出研究解决。

6.社会审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这个行业永久的话题,这既是社会审计独立性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审计这一行业的魅力所在。因此社会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既是一个近期急待解决的问题,又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二、强化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的总体构想及目标

考虑到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强化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强化社会审计独立性的出发点和归宿,逐步培育起一个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均衡的审计关系和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约束的社会审计“需求方”,以决策者能以独立性作为决策导向、内部管理高效、拥有高素质的社会审计人员、数量和规模合适的事务所为社会审计主体的,以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完善的行业自律为保证的社会审计市场,并营造一个对社会审计行业有着普遍关注和客观评价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为实现这一总体思路,应有与之相应的强化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对策。从远期目标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要提高我国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应以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环境的不断改善作为基础,以不断增加我国社会审计“需求方”作为客观前提。

2.作为与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相互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目标应确定为单一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证券市场日益发达的情况下,这个目标即可理解为社会公众。这种利益的保护是促使社会审计保持独立性的目的所在。

3.均衡审计关系形成的标志在于能否通过采取某种措施弥补审计关系中所有者即审计关系中真正的审计委托人缺失的不足,割断公司管理层与社会审计人员的直接关系。目标可定为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真正独立并执事的审计委员会。

4.从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长远目标看,我国应着力培养在承接业务的能力上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培育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以此带动我国事务所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5.完善我国社会审计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从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下设专门的公共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2)机构的经费来源由财政预算单列。(3)在这个机构中分设行业监督标准委员会、行业监督处罚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成员任免与监督处罚复议委员会。(4)分委员会的成员应考虑吸收政府部门、出资者(股权和债权资本提供者)、企业、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主要指注册会计师)的代表及高校科研机构会计学、经济学知名学者。(5)公共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有权对监管部门之间的扯皮问题做出裁决,分清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6.通过不断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制度,扩大和提升社会审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完善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方式,如建成一个灵活、快捷、方便的远程教育网络,使社会审计人员有更适合的进行后续学习的选择方式,从而保证执业社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保持和提高。

三、强化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的近期对策

真正实现社会审计独立性不是在近期能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化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在近期只有等待,社会审计独立性的强化是一项持续的工作,没有现在和近期的各项保证措施的实施,远期目标也很难实现。

为抓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给社会审计独立性环境的有效改善带来的机遇,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近期对策:

1.试点改革目前的审计收费方式。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部分行业或地区的企业,规定这些企业将每年的审计费预交给规定机构(如注协或交易所),由审计收费部门或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承担审计费用。然后由这些部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或社会公众对审计费支出合理性的调查或质询。财政部可协同有关部门,通过采取试点的办法,去验证这些措施在我国的真实效果,然后再逐步推广使用。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议对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总结,并从委派制度、津贴制度及信息支持等方面加以完善。

3.明确定位、理顺关系,建立协调化的政府监管机制。(1)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各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2)根据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的现状,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部际协调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减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4.完善我国现有的涉及社会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尽早出台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并使其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中涉及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保持协调。(2)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3)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独立审计论文例4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独立审计论文例5

一、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内部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影响。

1.审计委托关系。民间审计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如果说所有者和经营者形成第一委托关系的话,那么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构成第二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和经营者共同处于人的位置,因而容易产生共谋。除有共谋的可能之外,我国的审计委托关系还存在失衡。根据我国的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但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使得财产经营者取代了财产所有者,审计实际委托人变为公司董事会甚至管理者;二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的均值为58.9%,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另一项表明,我国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拥有外部董事仅3.2人,平均内部人控制度为67%,内部人控制度超过50%的占样本总数的78%。这些足以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使选聘制度失去意义。

另外,我国现行的民间审计收费制度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从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对被审计单位形成经济依赖。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报告。

2.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提供审计服务一直都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竞争也最为激烈,可是近几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和所占收入的比例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从非审计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却不断提高,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限度以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相关利益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而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因此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3.审计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方面的影响。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是供大于求,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因此,作为供应方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特别是规模较小、资金不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性更大,在面临生存的竞争压力时,为了争取客户很容易被客户的管理当局收买,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影响。

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不断增多,关系越来越密切,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而放弃应坚持的原则。另外,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内部来看,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和审计知识的掌握比较充分,而对其他知识比较缺乏,由于缺乏一些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不得不依赖被审计单位的指导和协助,这种依赖必然会削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个体只要是理性经济个体,就必定要使其个人效用达到最大。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个体,也必然要使其个人利益达到最大。要实现此“目标”,通常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财富最大化,亦即对个人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人现值量最大化;二是与未来的现金流人现值量相关的风险最小化。许多文章在分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时,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欠缺作为一个主要原因;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一次审计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充分权衡了其个人收益与风险之后做出的选择。

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当注册会计师面临诱惑时,很难再按职业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了。

(三)我国的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

在美国,审计行业被认为具备典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但在我国,无论从行业集中程度来看,还是从收费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来看,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能提供有偿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很多,但接受审计服务的客户相对稳定,因而出现“低价揽客行为”和“削价竞争行为”等非正常情况。“低价揽客行为”是审计人员在初次审计聘约签订时愿以低于初次审计成本的审计收费获取审计聘约的初次签订权,以期望取得客户的长期合同,而初次审计少收的审计费用将在以后的业务中得到补偿。“削价竞争行为”是事务所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而进行削减收费价格的无序价格竞争。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丧失,审计人员有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不能自行执业,审计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直接进行。目前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但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小、散、乱的局面,许多小事务所还处于生存阶段,承接业务时必需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审计收费是注册会计师生存的重要来源,也是导致会计事务所竞争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事务所通过竞争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另一方面竞争又使事务所以降低审计收费来取得审计业务,因为低收入比没有收入强。由于审计市场是供方市场,使打折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过低的收费影响到审计程序执行完善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收取到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外部环境因素

(一)宏观环境因素

1.证券市场和政府方面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致使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比较轻视。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投机成分很浓,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使一级市场的证券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公众股股东无暇关心是谁提供了审计服务。因而上市公司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不少股民认为只要买到发行的新股就会有高额报酬,至于该公司有没有真正达到发行新股的条件、在审计中被出具什么类型的审计报告等并不重要,这就相对降低了审计风险。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权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往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掌握着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机。

由于我国公司发行新股的成本较低,而取得上市资格就意味着拥有几乎无偿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机会,因此地方政府会为所属的争取这种宝贵的资格。在这种环境下,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博弈的不单是企业还有政府,加上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宏观上规范市场秩序,在短期内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所以在政府看来不能与上市公司相提并论,有的政府可能通过一些渠道授意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和验资的过程中提出有利于企业的意见。

2.企业方面的影响

经营者的权力过大与现行社会审计的委托制度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中,经营管理者对公司进行经营,注册会计师是接受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审计报告将信息提供给委托者。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集于一身,有三分之一的公司总经理本人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重要成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聘用、更换会计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区别,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会计事务所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会计事务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督机制和法规方面的影响。

外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我国目前的四千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我国已颁布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这就为量刑的过程提供了一定的缓解空间,也为有效执行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各民事处罚的方式也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重于对个人的处罚,即使案情十分严重、作假手段十分恶劣,也没有对主要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在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注册会计师有的心态,因此造假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二)信息不对称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的另一外部原因

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及产生的知识分工使绝大多数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日益不对称,加之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外界很难评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较小的外界压力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易于受到利益的诱惑,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审计收费,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限定审计委托主体

审计委托入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这种现象,在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解决的办法是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严格区分,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人士脱离关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其免受管理当局的左右。可供选择的是: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割断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联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一个公司内部机构,该委员会主要负责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支付审计公费。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处理与独立审计人员的关系,改善内部审计控制,并建立适当的政策来禁止公司雇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_律的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绝对的权利来聘用独立审计人员孰_确定审计费用和解雇审计人员。另外,审计委员会应当与独立审计人员保持单独联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报告,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的全部服务。通过轮换审计委员会主席或许能增强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出或批准公司独立会计师的聘用和解雇。

(2).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政府部门组织成立一个“审计委派处”,由该处负责委托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进行审计,并由该处向企业收取审计公费,转付给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了注册会计师常与企业管理当局串通,丧失独立性。为了解决这个,我们必须为广大企业找一个“虚拟所有者”审计委派处这个“虚拟所有者”只是代行所有者对财产的监督职能。具体的操作过程是二年终审计委派处根据各企业规模、业务的复杂程度,按一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计公费,然后由它委托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之后由审计委派处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公费。审计委派处同时负责将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公布于众,为广大公众传递真实的会计、审计信息。

2、确保审计收费的数额

(1)从短期来看,各地注协应监督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最低收费标准,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脱离开与企业的关联,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事务所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不实行最低限价将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难以生存和。具体事例就是1998年发生的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全部放开,在一段时间的运作后,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与改制前相比减少了一半,但日子并不好过,虽然同时期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年度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扩业务量相对有了增加,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刚刚改制完成,承受不规范会计市场环境能力差,再加上压价无序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收费水平普遍降低。与此相匹配的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难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难以提高,风险加大。可行的做法是,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全行业集体签约的形式,协议制定本地区执业收费最低限价,并相互监督,确保所达成的协议顺利执行。监督的方式可以是由行业协会不定期召集会计师事务所开会,讨论行业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举报的方式相互监督,如果有确实违反了最低限价的,在全行业内通报。

(2).从长远来看,必须进行供需调整,使供需达到平衡,由市场自主决定价格。这个市场有别于一般市场,它的供给要素——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督体系的主力军。对这一市场不宜让其完全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在供过于求时,靠供方压价竞争,要素流失,求得平衡。这样会使注册会计师职业不稳定,特别是在目前市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流失的要素不是劣等的,反而可能是优等的,因此政府应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来解决失衡问题。应建议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以通过作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惟一途径;严格控制新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组织专门人员不间断地确定各时期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规模。

(二)、改革事务所“挂靠”体制,进一步规范事务所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我们仍应注意到脱钩改制之后尚存的一些问题,即“挂靠”体制的惯性,中注协乃至全社会都应积极地采取措施,改正问题,修正错误,使脱钩改制工作真正地进行下去,使事务所真正独立于挂靠单位,注册会计师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可供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完善行业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地位

目前,我国关于合伙经济组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为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可通过采取提请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并出台更具有操作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办法,就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性质、地位、组织框架、运作模式、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等做出符合国情的相应规定,以完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运作。

(二)、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规模,提高企业自觉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自觉性

一方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律的规定,确保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市场,减少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规定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使之逐渐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同时,对于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出,应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

加大对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监督力度,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普遍不高的状况,检查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促使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的可信度。利用改制的有利条件,促进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加强对合伙人的,提高合伙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合伙人认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扩展管理咨询业务,增强事务所的竞争力从而增强其独立性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管理咨询业务己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然而,同时提供审计和管理咨询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种种不利的,但我们不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而将管理咨询业务排除在外。我们惟有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这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两种:

(一)、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下设两个部,一个是审计部,另一个是管理咨询部

审计部只负责审计工作,其内部人员属于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咨询部只负责管理咨询工作,其内部人员属于从事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部与管理咨询部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组织关系上应是完全独立的。利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同一注朋会计师既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又为这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可以有效地减少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我们将事务所人为地分为审计部和管理咨询部,但这两大部门同样还是隶属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相互之间的联系、业务协商是不可避免的。

(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将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分开,分别设立审计事务所和管理咨询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仅从事审计业务;管理咨询事务所仅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种方法从本质上讲是十分的。可以将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严格地合理分开。但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较难运作。原因有二:一是现有事务所己经形成了审计与管理咨询业务共存的局面,较难将管理咨询业务从事务所中分离出来:二是各公司基本上已适应由一家事务所为其既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又提供审计服务的现状,一旦将二者分开,它们不得不找两家事务所分别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增加了它们工作的复杂性,将招致它们的不满。

(四)、通过限制政府权利介入以及完善外部市场环境来消除外部影响因素

(一)解决权力细分市场问题

权力细分市场最大的弊端是助长了事务所的贿赂和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问题是如何制约权力,使权力在推动市场的同时不干预市场,也就是说在不该权力介入的地方权力要退出市场。一些人将希望寄予中注协,希望其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实际上,中注协在这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还需依靠更高的权力机构和立法形式来综合加以解决,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法律。

(二)解决政府直接干预问题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进行干预的这种现状急待于改善。首先,我们可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希望它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各地政府部门干涉上市公司的权力;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即以法制权,就目前来说这项措施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的权力是相当大的,有时可能会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

(五)、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来完善法制

当注册会计师因偏移独立性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时,法律上规定应由相应的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限制注册会计师偏移独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证。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赔偿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以及赔偿判决程序问题等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制度的残缺,是导致当前注册会计师屡屡违规的关键因素。因此,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促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恪守审计独立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

首先应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正确划分民事责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助理人员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委托方与其他相关所负法律责任的界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所负法律的界限。完善处罚方式,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除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外,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其次,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机制的管辖权限界定方面,从民事赔偿诉讼的专业性、技术型和节约司法成本考虑,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或专属管辖来确定由特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允许投资者单独、通过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公共基金组织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或实行律师的方式进行民事赔偿诉讼。

四、结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己经困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十几年,已经根深蒂固,绝不是仅靠几项措施就可以彻底解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方面己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问题仍然存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广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管理机构不懈的努力方能实现,这有待于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惟有这样,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才能敢于打开国门迎接挑战。

主要:

1李君.论审计独立性.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独立审计论文例6

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个争论不止的话题。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非审计服务可以增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好地识别审计对象的风险,在对审计对象熟知的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的审计,最终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审计质量会依赖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能力。此时,注册会计师如果意识到有人怀疑其审计独立性,其为了保证审计质量也会竭力保持审计独立性,从而得出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结论。比如:D刘星等人(2006)没有发现证据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另一种观点是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对象提供非审计服务后增进了对审计对象的了解,从而会允许客户管理当局更大幅度调整可操作性应计利润,同时对客户的经营风险也会变得不敏感。比如:SeokWooJeong等人(2005)研究了审计费用、强制审计任命和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的关系,得出结论强制审计任命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但是我们应该这样认为,既然有学者发现非审计服务影响审计独立性,那么就不能排除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二、初次审计收费

初次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文献如下:Craswell和Francis(1999)研究证明初次审计费用同以后年度费用并未显示差异.研究表明初次审计较低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研究初次审计收费的学者很少,发现有损审计独立性的文献非常少。初次审计收费较低有损审计独立性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证据。

三、会计师变更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时间和事务所变更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比较多。Chi和Huang检验了台湾地区审计市场发现审计任期早期和晚期有较低的收益质量,收益质量使用非正常收益水平作为替代变量;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通过三个变量(注册会计师对处于困境公司发表持续经营调整意见的倾向性,非正常流动资本应计利润额的方向和数量,刚达到和刚未达到收益标准)对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长期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结果显示长期任期情况下发表持续经营调整意见的低倾向的证据,以及刚达到和刚未达到盈余标准的部分证据,没有证据显示长期审计任期与非正常流动资本应计利润额相关;李爽和吴溪(2006)研究显示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对提高公开报告上市公司潜在财务报告问题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力足以发现客户所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前提下考虑,审计质量可以作为审计独立性的替代变量。以上文献使用不同的替代变量,实证研究表明长期审计任期损害审计独立性。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文献如下。Teoh·S和T·Wong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支持了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好的审计独立性,保证了审计质量;刘明辉等人(2003)还发现审计质量与事务所的客户资产规模成正向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显著。从中可见一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其独立性越强。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

被审计单位破产的可能性、资产负债率、总资产的规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总资产的比例和上一年报告的是否是亏损是财务数据反映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一个公司运营风险、财务状况、现金状况和以前的经营成果。破产的可能性可以由调整的Zmijewski分数来测度,Defond等人(2002)和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的研究中都使用了该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降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盈余管理水平,最终说明审计独立性受到了影响。所以上一年报告亏损会间接影响本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以上是被审计单位财务特征对审计独立性可能的影响。

六、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转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不同行业所处的行业环境迥然不同,经营风险也会参差不齐,盈利能力就有较大差别。比如在PeterCarey和RogerSimnett(2006)的研究中将采矿业的公司与其他行业的公司区分开来,从而起到控制行业类型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我国不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是有差别的,但是是否有显著的差别还有待研究。平均收益率高的行业所处的环境优越,从而增强了该行业的公司的谈判能力,注册会计师就处于下风,所以其独立性可能受损。本文在研究中将能源类的公司和其他公司区分开来。

独立审计论文例7

(一)传统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传统的内部审计被称为“监督导向型”的审计活动。与“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般表述为:“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相对于管理层所持的独立立场,即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活动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及个人的干涉”。这种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个人独立性的强调,无疑是将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置于本单位领导层的对立面,使其处境十分尴尬。

(二)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现代内部审计被称为“服务导向型”的审计活动。与“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负责人向组织中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决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和交流审计结果。只有当他们能自由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时,内审人员才是独立的,他们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对于正确地实施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二、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要独立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审计行业的要求及《审计法》的规定

保持独立性是国际内部审计行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国现行《审计法》的明确精神规定。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专业实务部发表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一书中“独立性”被作为内部审计实务的具体标准来。我国现行《审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公认的内部审计执业条件,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维护内部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目标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目标:一是查错纠弊;二是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营目标。内部审计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开展审计工作。而审计工作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必然要求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如果内部审计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信性就要打上问号,基于其结论作出的决策和建议就没有落实或执行的必要,内部审计的目标则无法实现。

(三)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内部审计职能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通过监督和评价活动,在为经济单位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内部制约、防护、评价、参谋等建设性作用。内部审计要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审计活动来体现。这就涉及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因此,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离不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四)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现状的要求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能,这种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下开展的审计工作,如果不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就会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或完全被单位管理层的意志所左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

(五)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体现在其审计结果应该是真实的、客观的、公正的。如果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没有坚持独立性原则,而是以某些人的意志为依据得出的审计结果就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只有确实按照独立性原则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体系因素

我国的政府审计有《审计法》可依,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可循,而内部审计只有审计署2003年3月4日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没有赋予内部审计充分的政策独立性。其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规定仅仅强调了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具体规章可循,使有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无法坚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机构领导机制因素

我国内部审计实行单一行政管理模式,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单位领导重视,内部审计的地位就高,独立性则强;反之,独立性则弱。由于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控制,而被审计部门也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了内部审计为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维纪执法的程度受到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的影响,审计结果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

(三)机构和人员设置因素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有些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它部门领导或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其设置类型主要有:1.属于办公室领导的下设机构;2.属于纪委领导的下设机构;3.属于监察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4.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5.属于财会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6.与财会部门合署办公;7.临时由某一个部门领导。

在内部审计人员设置上,审计人员中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有些内部审计人员是由会计人员、基建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直接兼任。

(四)职能定位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将职能定位在经济监督上,审计人员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成为政府审计的补充力量,从而失去了内部审计自身的特点。内部审计是在单位的权力机构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是直接为组织实现最终目标而服务的,所担当的角色既是“经济卫士”,也是“经济谋士”。李金华审计长曾多次讲“内部审计的定位应该是四个字就是‘管理+效益’。内部审计也有监督,但监督的着眼点一定要放在促进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上”。

(五)科学的理论指导因素

我国对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普及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尚未形成深入、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内部审计工作实务中,许多审计人员仅凭经验开展工作,没有进行科学性分析;只注重审计实务,轻视理论研究,因而缺乏一套完整的内部审计理论体系作为指导。

(六)队伍职业素质因素

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数来源于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少,兼职的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对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发展状况、经验技术等知识了解不多。在职业道德方面,少数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在问题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害怕得罪人,而故意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违规违纪事项的真实情况不敢完全揭露,致使审计结论的真实性流于形式。

四、强化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内审法律、法规建设,增强权威性

法律建设是确立和巩固内部审计地位,明确内部审计宗旨、职责和范围的重要方面。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才能依法依规地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以体现。

(二)合理设置机构,提高机构地位

内部审计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能附属于或与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应该由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这样最高权力机构才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

(三)完善人员管理体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薪酬待遇、考核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核决定。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调配权、工资管理权、职称评聘权、奖惩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决定。单位其他部门不得干涉,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应制定审计人员内部定期轮换岗位制度,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

(四)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重在有所作为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依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自身良好的工作业绩来确立,必须要有所作为,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

1.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单位内部审计对象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工作非常琐碎,内部审计要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经营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使内部审计能够在单位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铺路搭桥的作用。

2.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作出合理的内部审计计划,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的法规、企业的制度要求;按照企业经营管理及领导者的要求;按照计划、程序、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结果实效性要突出。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效益审计,能否通过审计规避经营风险、促进经营发展,是衡量内部审计有效性的关键。

4.及时宣传以树立形象。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审计部门工作成果,树立审计部门公正、客观的形象,赢得单位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的信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是落实审计制度、促进审计工作持续开展、实现审计目标的关键。在业务素质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具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在新的形势下,对内部审计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和后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六)加大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关心和支持单位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国家审计机关的责任。国家审计机关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调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保护内部审计应有的独立性,积极支持单位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内部审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内部审计对单位的依附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只能立足于单位内部管理,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功效有赖于其独立性的程度。应重点关注如何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真正发挥监督服务职能而不致于形同虚设,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单位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英姿.审计学原理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7.421.

[2]杨小波,杨俊才.论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湖南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7-69.

[3]马新勇.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17):36.

[4]赵佩春.浅谈高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4):100-101.

独立审计论文例8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

从审计主体的性质看,审计分为三大类——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于2002年正式实施了《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在“独立性与客观性”条款中,要求内部审计活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客观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从层面上理解,独立性包括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但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却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不尽人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当前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它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这就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有些单位虽然单独设置了内审机构,但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一些单位不切实际地增删内部审计机构,造成内部审计机构不稳定,审计工作质量难保证……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和素质

在人员配备上,由于管理层认识上的错误,对审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同属一个机构,无法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见。甚至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易受损害。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来自财会部门,缺乏审计知识,业务素质整体不高,无法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

3.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健全程度

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内部审计没有法律权威性的保证,工作的开展缺少法律环境,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4.内部审计管理机制的合理性

由于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由于自身利益的牵制和内部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内部审计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客观上使得内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

5.内部审计的角色和职能范围

企业内部审计的两面角色和职能范围的狭窄严重制约审计独立性。《审计法》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了企业内部审计的双重属性,既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国家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又是企业管理的内设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能。这种双重身份,使许多企业存在对内部审计的误解,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企业领导的信任,无法获取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内幕。而且现行内部审计,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存在范围狭窄的问题,远不能满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监控作用的要求。

二、我国内部审计现状

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明确指出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企业内部审计得以较快的发展。内部审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而且内部审计职业的存在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同时内部审计职业逐步国际化,通过国家合作,设立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点,可以说内部审计蓬勃发展。但是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相比,由于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未得到充分保证,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不迫切,不论是在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上,还是在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和质量、职能作用的发挥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我们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发挥内部审计应有的职能。三、加强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思考

1.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单独设置,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避免由其它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而引起的各方利益牵制,制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同时还应注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革,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首先在人员设置上要单独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避免兼职审计人员因为分管的工作任务重,审计的工作的时间得不到保证,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进行。其次,从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与结构看,要求审计人员既有会计实践经验,熟悉会计知识,又要具备审计方面的知识,掌握新的审计理念、审计方法技术,还要了解工程、计算机、法律、经济等知识,成为复合型人才,提高自如驾驭工作的能力。再次,在审计项目编制计划中,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科学的分配审计人员,配备与该项目相适宜的小组成员,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价值、发挥审计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功能。

3.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

为强化内部审计的作用,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制定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内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审规章制度,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有依有据地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使审计结果更具说服力,发挥其对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

4.规范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强化审计监督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章,使得从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到职责权限的界定,都有章可循,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按规章办事,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提高内部审计地位和权威性,给独立性以强有力的保障。还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民主监督,正确对待审计结果,不盲从。比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在企业法人代表领导下,协助法人代表工作,主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这样比其他领导分管审计工作更直接、更具体、更方便,解决了其他领导分管、协管审计工作出现的搁置、推诿、梗阻现象,可以提高监督层次,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5.扩充内部审计职能,部分职能外包

时间上,认真部署内部审计工作,使其既包括事后审计又涉及事前审计;空间上,内部审计人员在对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查审的同时,除了重点关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外,还应该将工作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发现各个相关领域的问题。另外,为克服在工程等方面的技术缺陷,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应该适当地外包部分内部审计职能,即由第三方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协作完成审计项目,利用服务或咨询公司的专业外部服务人员的技能和资源,来补充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处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

6.改进审计手段,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内部审计可以开发审计软件,为排除人为的错误,大部分工作可由计算机来完成。为更好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制度,包括具体岗位职责的划分、具体操作管理制度、信息化档案管理制度等,从制度上来规范和指导计算机辅助审计。其次,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引进适合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软件。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培训,做好配套的准备工作。

社会舆论也应该积极地参与到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中来,加大对内部审计的宣传力度,使管理层对此有正确的认识,激发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同时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杨慧君: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及对策思考.湖北审计,2003年第6期.

独立审计论文例9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内部审计部门规模、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主要有五种体制,分别为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向监事会报告、向总经理报告、向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报告以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报告制度。研究表明,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时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朱荣恩等(2005)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受训的财务总监就企业审计部的隶属关系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在152家被调查企业中,总体而言,审计部隶属于总经理的比例最高,隶属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分别为13.8%。耿建新(2006)对上市公司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2%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报告而仍然存在76%的内部审计部门向总经理报告。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IIA(1999)将“确认”和“咨询”定位为内审的两大主要职能,王光远(2007)认为内部审计作为“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监督、确认与咨询”,而不仅仅是“确认”和“咨询”。实证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职能范围越大,对企业管理的参与程度越高,其独立性越强。但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并未统一,不少上市公司仍将内部审计作为查处内部舞弊的职能工具,而未能将其评价和咨询功能在公司内部加以拓展。内部审计部门规模。内部审计部门规模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部门经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专业素养、内部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刘国常、郭慧(2008)研究表明,内部审计的规模与内部审计独立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并配置不低于三名的专业审计人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现代内部审计的功能主要为更好的实现企业增值,因而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实证研究分析表明,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越高,内部审计独立性也越高。我国并未从法律层面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并不重视,不少企业仅仅将其作为符合上市要求的门面工具,内部审计部门徒有虚名。

独立审计论文例10

我国高校会计是事业单位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其主要特点有:(1)办学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部分来自捐赠款和学杂费等,国家及捐资人不期望收回或取得经济上的利益;(2)教学和科研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或利润等同物;(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回的所有者权益;(4)运营业绩不能像企业那样用利润指标来衡量,也不直接接受市场竞争的考验.简言之,高校会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作损益计算,不为盈余分配.由于高校会计具备以上四个特点,评价和衡量高校的业绩和运营成果非常困难.具体表现在:首先高校不可能像企业那样建立一整套绩效评估(performanceAppraisal)体系.如1999年财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该评价体系分为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类,以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因素分析方法,从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全方位评判企业效益.相应地高校很难科学解析资产运营结果和财务收益状况;其次,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质量很难可靠地计量;最后,由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对象不能像消费者那样通过协商交换或拒付价款来选择高校,高校不能用生均成本的高低来衡量管理当局的业绩.鉴于这些情况,高校必须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来保障经济资源被合理地使用,从而阻止高校的不经济行为.除了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等措施,独立审计监督作为一种高效的“外控”机制,能起到对高校会计有效的制约作用,具体表现为:(1)加强高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现象;(2)规范高校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3)强化会计监督,维护信息使用者的权益.高校只有实行制度化的独立审计监督,切实发挥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职责,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2高校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高校实行独立审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要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不同经济环境下,会计监督的目的、主体、以及手段等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是政府的附属单位,经费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利益主体单一.在这种体制下,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高校各项事业计划的顺利实施,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作为资财的供给者,它的资产是安全的,对高校的监督体制也是基本完备且有效的,因此监督的主体当然是国家行政部门,监督的手段也必然以行政手段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校会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校逐步成为具有自我发展和约束能力,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经费来源多元化.根据教育部统计资料,2000年全国多渠道教育经费投入格局为:政府预算拨款占54.19%,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占7.38%,校办产业等用于教育的资金占1.48%,企业办学资金3.53%,社会捐资占2.96%,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资金占2.23%,学杂费占15.45%,其他占12.78%,且后三项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会计监督不仅要保护国家的利益,也要保护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会计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也要有相关的利益主体.会计监督的手段除了宏观层面上的政府会计监督,也要有中观层面上的独立审计监督.如此,高校会计信息不仅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而且满足资源提供者、服务对象及其他方面的需要,而后者正是独立审计监督的主要职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预算拨款在许多高校筹资格局中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独立审计监督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高校会计监督系统的完善需要高校实行独立审计监督

高校会计监督系统由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两个子系统构成.目前外部会计监督主要指政府会计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国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审计监督等.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执行的会计监督,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会计帐簿设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会计核算合规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国家审计监督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监督,对高校而言,主要是对其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具有几个特点:首先,政府会计监督是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资料的核查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利益;其次,政府会计监督“抓大放小”,不可能对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一般采取抽查制度,突出重点;最后,政府会计监督也不可能对某个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面面俱到的审计.从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会计监督的某些不足.独立审计监督是外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校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缺乏独立审计监督,而且政府会计监督具有某些缺陷,因此高校实行独立审计监督,完善会计监督系统就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独立审计监督有其鲜明的优越性:首先,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经济鉴证和咨询服务,与委托单位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持公正的立场;其次,注册会计师具有严格的职业自律机制,提倡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标准,在信息优势下不谋取私利;最后,通过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能够有效地监督某个单位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因此,高校在继续依靠政府会计监督的同时,应当实行独立审计监督,以完善高校会计监督系统,发挥独立审计监督在强化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信息使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成本的减少需要高校实行独立审计监督

审计的经济角色是减少成本.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权相分离,所有者委托管理者经营企业,于是产生两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可能监察、控制人所有的经济活动,人极易产生逆向选择,追求自己的利益.委托人于是引进控制系统,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查和鉴定会计报表的质量,以此来监管人的不利行动或察觉人的错误行动.相对而言,独立审计监督代价小,效果好.自1998年10月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后,我国已正式形成国有企业独立审计制度.独立审计监督在约束人的行为、减少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校是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其资金来源、业务运营目的、管理模式等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由于非营利组织和企业都属于社会经济的微观范畴,两者在会计上具有某些共性.高校的委托关系同样成立,由于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是高校的所有者,人是学校的管理当局,由于高校所有者缺位,人实际上控制了高校,没有明确具体的指标来衡量人的业绩.为了评价高校管理当局对投资者投入的教育资产承担管理和使用责任,也为了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最重要的是为了减少成本,防范管理当局的道德风险,高校应当实行独立审计监督,建立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超级秘书网

5职务犯罪的预防需要高校实行独立审计监督

近年来,伴随着高等教育蓬勃发展,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据“腐败新灾区:高校”(《新闻周刊》2001.08)一文中披露:“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陕西省查办高校腐败案件36起61人,其中处级干部22人.”高校职务犯罪主要有这些形式: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职务犯罪严重影响高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证明,出现职务犯罪往往是一个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的结果.高校要采取多种措施,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在具体实践中,高校尤其要强调这两项措施.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防止有犯罪动机的人乘虚而入进行犯罪活动.二是实行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制度化的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查错揭弊,打击财务犯罪.实行独立审计监督不仅能及时揭露职务犯罪,而且能使潜在的犯罪者打消侥幸心理,提高犯罪行为的条件成本,防止铤而走险,从而减少现实的职务犯罪.为了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高校应当实行独立审计监督,借助规范化的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使高校会计的监督和制约得到真正的保障和落实.

6结论

从高校会计的特点、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监督的完善三个方面探讨了高校需要实行独立审计监督;并且高校实行独立审计监督能有效减少成本,预防职务犯罪.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只有实行独立审计监督,才能够维护信息使用者利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