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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学模板(10篇)

时间:2022-11-14 02:19:32

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例1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 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伦理学例2

网络伦理学的兴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诸多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目前世界上关于网络伦理问题产生根源的意见主要有四种:(1)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技术本身。(2)网络伦理问题产生最深层的原因是人的道德素质太差。(3)技术保护措施、现有法律控制手段以及市场机制的失灵是导致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4)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多个方面:一是人们认识上的原因;二是网络法律上的漏洞;三是多元世界观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四是人类对数字信息的崇拜。也有学者从人们心理的角度来阐述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比较同意第一种意见,以下便以这种思路介绍一下网络伦理学的兴起过程。

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伦理的产生奠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网络世界是一种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网络共同体”或“网络社会”,它导致新的社会交往方式的产生。这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必然引起道德关系的变化。

社会交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交流过程,没有信息交流就不会有任何社会交往。人类的信息交往媒介经历了四次飞跃:语言、文字、纸质媒体和电子传媒。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无线电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卫星通信技术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人类在信息交流方式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出现了计算机网络技术。1970年阿帕网安装成功,1982年因特网诞生,历经数十年,计算机网络已经得到了极为广泛的普及。目前全球已有194个国家和地区联入了Internet,Internet已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人类正在不断实践着加拿大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关于世界将成为“地球村”的预言。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使互联网成为社会生产、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主要手段,也使个体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网络为人类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和虚拟的生存方式,使人类可以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中体验自我、交流信息、沟通世界。网络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便捷的同时,也使现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挑战。如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网络社会的道德准则,就成为网络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新的课题。

二、网络提出伦理挑战

随着互联网个人使用的急剧增长,全球性、开放性和网络社会已经构成,网络社会已经成为公众的一种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快速运行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交往空间,也为伦理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机遇。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对知识的学习和寻求,对创新意识的重视和推崇,对个性化需要的注重与追求,都为网络伦理的建构提供了结实的基础。然而,当我们用原来的道德法则去要求网络社会时,又会发现原有的伦理观念的无力和无奈,因此,网络又给现实的伦理道德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网络是对现有伦理关系的冲击与挑战,网络社会带来的电子空间是现有伦理所无法调节的。现有的伦理关系调节的主要是物理空间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关系,这也是现实道德调节的基础和前提。而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的生存环境,它使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时空的限制,使人们可以传播和分享超越不同时空的信息。因此,网络不仅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地域性,也打破了人与人之间原有的交往方式,这就意味着既有的道德规范无法完全调节网络社会带来的人与网络、人与非实在的人之间的关系。而如何调节人与虚拟社会、网络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现有伦理面临的巨大难题。

在网络伦理关系中,我们不仅要注意网络自身的特点,同时也要注意其与物理空间伦理关系的联系。网络的虚拟性表明了网络伦理关系的开放性、全球性和交互性,对网络伦理不能简单地运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去理解和规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网络的虚拟性并不等于虚幻性,网络社会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主体的身份可以借助技术得到隐匿或假设,使人们的行为具有了虚拟化和非实在化的特征。由此,我们承认网络社会带来的伦理关系的范围和方式已有突破性的改变,但网络社会的伦理关系实质上仍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是通过网络这一中介来调节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这一角度而言,电子空间也不能完全抛弃物理空间的道德规范,而要使现有道德规范在内容和方式上更适合于电子空间伦理关系调节的需要,这才是网络伦理建立的关键,也是对现有伦理的考验与挑战。

其次,网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也是对现有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的挑战。首先,网络社会为人类提供了一个“自由空间”,给人们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和下载各种信息,没有了国家和地域的界限,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道德的约束也无法起作用。特别是由于网络交往没有了与人面对面的交流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更容易使人们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更有甚者,不仅漠视原有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而且漠视法律,为所欲为。其次,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特征,不仅使人们的交流更具有超越性和世界性,也使人们的伦理观念、生活方式等不断发生碰撞与冲突。网络的普及,使信息的传播超出地域特征,信息共享成为现实。但由于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高效率的信息服务还有赖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库,势必又会导致西方价值观念、伦理文化、生活方式的大量渗透,对各个民族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产生冲击。因此,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保护民族传统伦理文化的资源,如何克服由网络带来的文化霸权和无政府状态,也是网络对伦理的挑战。另外,网络的非人性化的特点也会带来道德的冷漠现象,使人们忽视现实的伦理关系和交往关系及其准则。

最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也给道德教育和规范带来许多的新问题,如何解决网络道德教育和实施中面临的新课题,也是网络伦理所必须面对的难题。现实的道德教育总是针对真实主体的教育,而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主体具有独特的虚拟性,使教育对象与教育者之间无法确立起真实的授受关系,使教育者无法有针对性地对教育对象进行直接的教育。网络的自由和开放性,又使网络教育的内容和规范体系难以发挥作用,也使道德教育和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不仅使道德教育的作用难以发挥,而且也使道德教育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极有针对性,也难以使教育对象接受。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进行网络伦理的教育与实施,也是现有伦理和网络伦理的一个困境所在。此外,就道德和规范的目的来说,主要是培养主体的道德自律。而道德自律是在社会舆论、宣传、监督等机制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的;而虚拟社会缺乏应有的舆论宣传、监督机制,道德自律也是难以实现的。而没有道德自律,网络道德的实现将是一句空话。

三、网络伦理学的兴起

(一)网络伦理学在西方的兴起

西方学者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40年代,科学家N.Wiecer在1948年出版的《控制论》中首先提出远在公众知晓原子弹之前,人们就处在另外一次社会潜在变化之中,而这个变化对于善恶观念都会产生前所未闻的影响。60年代中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内的广泛应用,与之相关的许多社会伦理问题也逐渐明朗化。计算机伦理研究开始兴盛起来。

尽管自60年代中期以来伦理问题日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在70年代中期以前,“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仍然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通认可,计算机伦理学更谈不上作为一门独立应用学科而存在。直到70年代中期,著名应用伦理学家W.Maner提出,计算机伦理学应当作为哲学的一个独立学科而存在。迈纳对计算机伦理学的含义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运用传统哲学原理研究计算机应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的学科。70年代末期,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在西方最终确立,计算机伦理教育也在西方诸多院校中发展起来。

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计算机伦理学学科地位的确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加入到了这个研究领域中,众多学术研究中心和机构相继建立,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非常活跃。计算机伦理学研究逐步完善、拓展和深化。

(二)网络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网络伦理学研究在我国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我国计算机信息产业与互联网络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但对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的研究却严重滞后,尚未引起专业人员、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大众传媒的高度重视,处在可有可无的冷落境地,与时展要求不相一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有一定规范和国际性影响的专业研究中心,在大多数哲学系中,还没有开设系统、完整的计算机伦理学课程,更谈不上进行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因此,在我国加强网络伦理学的研究既是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学术界无法回避的问题。

参考资料:

[1]王金山.当前我国网络伦理研究与建设现状评析[J].高校理论战线,2004,2.

网络伦理学例3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human)、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global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

[2]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孙彤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5).

[3]魏英敏.伦理、道德问题再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陆俊、严耕.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2).

[5]孔昭君.网络文化管窥.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5).

网络伦理学例4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道德;网络特点;外部环境

互联网进入我国后的发展速度远比其他媒体要迅猛得多。电话进入我国家庭差不多用了100年的时间,电视大概30年,而互联网不到10年就已经形成规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达1.11亿人,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且85%为35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学生则是最主要的群体。科技发展史表明,科技作为人类首要的物质创造力量,同时还负载着利益和价值;每一次技术的进步,都伴随着利益的纷争和价值观的冲突。网络和每一次技术进步一样体现着“双刃剑”的特点,既改变着社会、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推动人类的进步,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历史的机遇,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许多的道德伦理问题。随着网络影响的不断扩大,互联网不可避免地给大学生道德观念和行为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一、大学生网络伦理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上聊天语言失范,网络交友心理失衡,在亦虚亦幻的浪漫中行为失控

网络语言有自己独特的“规则”。除具有形象便捷的特点外,网络语言更多地充满着戏谑和粗俗,逐渐失去原有的语言规范。大学生上网聊天的目的多数是交友,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决定了交友对象的不可确定性,而大学生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在制度化的校园和有规律的家庭生活里很难得到满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性达到了最大化,并且由于相当一部分门户网站经营者的功利性导向,大部分聊天室充斥着各种富有挑逗性、诱惑性的言语,甚至不时还会出现色情交易的信号,这些常常使尚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难以自持。网络交友甚至网恋成为大学生网民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方式。

(二)开放与封闭、虚拟与现实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给大学生带来危害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但从其作为虚拟世界的角度看,它又是一个封闭的系统。网络世界中人与人的交往与现实社会相比,具有交往范围更广、关系更加平等等优点,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互相沟通。通过网络有机会认识陌生人,与志趣相投的人交流。这种虚拟世界比现实世界自由,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网络中的自我角色或随意欺骗他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际关系的信任危机。这种网络交流的匿名性使大学生面对的是缺乏面对面的人际互动和人格、交往情境双重分裂的环境、氛围,容易使大学生患上“网络疏离症”从而导致人格异常和心理障碍,不利于他们承担本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

(三)网上论坛无序化,黑客行为英雄化,计算机病毒的破坏作用无限制扩大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即电子公告牌,俗称网上论坛或讨论版,可以就某一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倡百家争鸣。自诞生之初BBS就颇受大学生网民青睐,如早期的“水木清华”。可由于讨论版更多地是以其信息自由来提高点击率,因此论坛内相互谩骂、攻击成风,发贴内容与版面主题相去甚远。曾经小有名气的西祠胡同中还有专门的“乱坟岗”,不服可以去那“单挑”,“乱坟岗”之乱可想而知,国骂、粗口,所学为数不多的英文单词也时时派上用场。无序的BBS越来越脱离其初衷。

“数字化生存”同时带来了信息崇拜。信息崇拜的极端表现就是黑客与计算机病毒的出现。黑客是英特网上破坏性最强的群体,虽然偶尔也会扮演网络侠客的角色,但更多地充当着“网络流氓与网络罪犯”。他们典型的动作就是在网络空间乱砍滥伐——“劈”,在知名网站乱涂乱画——“黑”,已经由最初的恶作剧发展到故意进行数字破坏。计算机病毒也多数是这些所谓“网路侠客”的“得意之作”。他们把自己的行为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智力“挑战”或游戏,其行为的潜在破坏作用几乎可以使英特网自生自灭。

(四)色情网站图文并茂,网络游戏魅力难挡,学业就在“快意人生”中荒废

古人云,“食,色,性也。”色情网站对处于青春萌动时期的大学生来说极具诱惑力。在最近一项名为“网络十大罪状”的民意调查中,网络色情高居第五。色情业随着网络的商业化渗透到英特网的每一个角落。另外一份对北京五所著名高校学生的调查显示,98%的人曾查阅黄色图片或文字。而在接触过网上色情内容的青少年中,有60%以上有性犯罪的行为或动机。网络色情已成为网络空间的公害之一。

(五)对于互联网这块巨大的蛋糕,游戏开发商自然不会无动于衷

传统的单机游戏已足以满足大学生这个年轻的群体,网络游戏却另有其别样魅力,网络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互动游戏空间。但是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的危害是巨大的,根据心理学测试的统计结果,所有服食毒品的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焦虑、紧张、忧郁等等。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经过测试后,其结果也都超过正常值,无一例外地提示具有心理障碍问题。

二、面对大学生网络伦理危机的对策

(一)强化社会道德责任,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所谓道德就是调节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准则。互联网由于众多网民的参与,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个关系也需要一个准则来调整,需要有一个规范来约束。心理学有一个内模仿的概念,即网上行为是个体心理历程的再现,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道德实质上是社会道德的一个延伸,因而又会反过来影响现实道德。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提出“八荣八耻”观,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是对传统文化精髓的传承与发展,也是对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建设提出的要求。知耻明荣,就是要求大学生网上行为也应像现实生活一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析、判断问题,加强自律,自觉校正自己的网上言行,大力弘扬真、善、美,抨击假、丑、恶。

(二)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立法,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伦理学例5

21世纪是互联网(Internet )的时代。伴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全方位的渗透,对社会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并推动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整体提升和转型,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在高校的发展和应用,既是对校园传统伦理道德的一种冲击,对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机遇和挑战。大学作为全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建设的前沿,也势不可挡地受到互联网的影响,按照“思想政治工作要进网络的要求,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兴起,被称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正如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说:“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由于这种媒体所具有的信息的丰富性、专门性、快捷性,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个人化、交互性,以及自由性、隐密性、虚拟性,信息的声音、画面、文字一体性等特点,其庞大的功能和特点给当代青年大学生带来了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为此笔者试就网络对大学生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冲击和影响作简要探讨,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加强信息化条件下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

一、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认知领域的影响

首先是伦理道德的相对主义盛行。相对主义源于后工业社会的生产形式、组织形式和文化格局,即“你想怎样就怎样”或者“怎样都行”,包含非中心主义、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等,互联网作为后工业社会的标志性技术,其“无中心”的设计理念为伦理道德的相对主义提供了技术基础。由光缆和调制解调器及计算机构成的网络世界覆盖于地球表面,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其虚拟的公共空间和隐私操作的“二元空间”构成了既公开又隐密的空间结构,又为相对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网络的数字化和符号化使相对主义得以实现,使人的交往从广度、深度上突破了地理和物理条件的限制。因此,互联网的实现使校园文化的主流意识,即单一化、一元化的伦理道德认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其次是无政府主义抬头的趋势。网络的运行,使各种信息和观点在其中能够自由传播,使网上实施言论控制成了非常困难的工作。在网上没有政府机构的诞生,使拥有网络的人成了自己的主人和领导,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但又没有绝对的发言权。这种网络的自由性,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自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滋生的温床。似乎在网上没有任何原则,不需要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滥用权利。这样的观念盛行,对传统的道德教育和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形成了根本对立。

第三是对传统道德认知形成冲击。对传统道德的认知状况和认识水平是我们形成共同心理素质的基础,弘扬优秀传统道德是高等教育的一个主题。但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依靠的是数字和符号,采用的是隐密的途径,使道德在交往中无法产生直接的制约作用,从而直接淡化了使用者对道德认知的重视。另外是网络的信息多元化,对传统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多元的信息对判断力不强的青年学生极易产生冲击,加之求知欲强,有叛逆心理等因素,网络信息对学生原来的道德认识也有不同程度的否定。同时,由于网络上90%以上的信息是英文信息,网络已成为西方国家对我们进行新一轮“西化”的主阵地。西方国家在网上传播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文化观构成了新的文化霸权,这种文化侵略不可避免地侵蚀着青年大学生。

第四是对道德认知标准产生影响。由于网络的信息传播方式是全球性的,超越民族、国家和地域,在网上传播的伦理道德标准多种多样,良劳不齐,网络已成为不同社会意识形态、思想文化进行交锋和竞争的重要场所和渠道。网络上道德的多样化,标准的复杂化,使伦理道德的标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二、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情感领域的影响

一是网络使人际情感造成缺损。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这与传统的直接交往相比,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不是减少了,而是不断增大。网络提供的跨时空、跨地域的多人、多向便捷的客观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机会减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家庭成员间、邻里之间、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系淡薄。加之网络的自由化特征,使个人在网络交往中可以随意发泄自己的感情,也可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在情感因素上的培养。在校园文化中,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养成,也受到了网络的冲击,上网聊天、网恋、数字交流等所谓的“时尚”,可能会加剧这种情感的缺损,对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并无益处。

二是人际交往的间接化。互联网直接进人交往领域,为人类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网上空间,为现代人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场所。网上空间的虚拟性,可以“相识不相见”,免除交往者的奔波之苦;网上空间的开放性、交互性,使交往的范围超越了时空,具有隐秘性,因此使网上的交往既直接又间接。如果说直接是方法和途径,那么间接就是其本质特征。这种间接的交往,不仅使深层次的、真诚的交流难以实现,而且会导致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技能降低,淡化人的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是现代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网络的间接化交往方式,对青年学生步入现实社会无疑会产生一种负面影响。

三、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意志领域的影响

伦理道德的判断力弱化。由于网络信息的多元化,加之无法有效地对信息过滤,使网上的信息良劳并存。使判断是非真假和美丑的能力,在繁杂的信息面前显得无力应对;信息的生产者和接受者却处于无意自律的环境中,直接造成了责任观念的淡漠,无责任便无需作更多的判断。另外,在一人一机的信息接受中,计算机程序,尤其是游戏程序,更是在无道德性原则条件下制定的,暴力、杀戮、战争、死亡充斥其中,数字代替了必要的伦理道德判断力。直接导致传统的伦理道德判断已消失在个人的网络世界中,自觉的道德要求也隐匿于信息的随意接受中,个体原有的判断难以在网络中保持全方位的正确性,整个社会的判断方式也难以在网络和个体中产生作用。青年学生正处于伦理道德判断力的养成和实践的重要阶段,网络的这种冲击,无疑对培养伦理道德判断力形成挑战。

信息的伦理道德多元化。在现实社会中,伦理道德受到所属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决定了一个社会只能有一种伦理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的只能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但在虚拟的、自由的“网络社会”中,不受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支配,彼此之间的联系只建立在个体的爱好和需求基础上,因此不同的伦理道德便充斥其中。网络的伦理道德结构也是多重复合的,网络在其发展中,形成了各种层面、不同内容的结构体系,如在信息、广告、邮件、加密等系统中都广泛存在,并且融人了不同社会意识的内容。另外,这种多元化也通过伦理道德的冲突和碰撞中表现出来,一方面求同存异、并行不悖,另一方面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依旧。多元化的格局在思想道德建设中有有利的一面,能开拓思维、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但也有不利的一面,使青年学生往往会在多元化的环境中迷失自己。

会导致双重人格的出现。伦理道德的意志状况是构成稳定人格的基础。“网络社会”以数字和符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时空范围,使个体能以不同目的、不同身份出现在其中,且不受约束,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我”,即网络中的“我”和现实中的“我”。网络中人格的无限制性和现实生活中人格的约束性,具体化统一到个体上,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人具有两种人格的情况。双重人格的出现,与道德教育的宗旨背道而驰,对学校培养人才乃至社会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影响

对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网络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还是没有法律规范、没有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击,并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加上网络的伦理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网中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也难以察觉和监督,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三者来维持。因此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明显减弱。这种冲击和约束力的减弱,给道德教育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学习继承,尤其是养成自觉遵守规范的习惯显得日益重要。

伦理道德规范在量上剧增,时效上滞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规范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形成和发展伦理道德标准,制定新的规范开拓了新的领域,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网络社会中,同样需要教养,行为也同样需要规范和原则。因此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电子邮件等各个环节。这些规范的制定,使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在存量上剧增,但在时效上,却又滞后于各种难以预测的技术更新或个体行为的出现。思想道德建设在普及、倡导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中担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也是网络时代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网络道德规范向法制化转化。网络的伦理道德规范在量上的积聚并非无止境,其发展趋势决定必须向法律法规的转化。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和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伦理道德规范在现实中经常显得软弱无力,毫无办法,因此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力求规范团体和个体在网上的行为和关系。我国也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并在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规定。后来相继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不仅为规范网络行为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也是校园文化法律建设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五、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行为方面的影响

个人的自卫能力减弱。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自由进出网络,没有相应的规则约束,使网络信息的保密成为问题。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的技术手段,使个人隐私防不胜防,极易受到侵害。另外在病毒、黑客盛行的网络中,仅凭个人的能力,自己的网络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自卫能力在网络中将不同程度地减弱。为此在思想道德建设中,要提高学生在高科技环境中的自卫能力,一是保护个人隐私,用磁盘保密个人的资料,二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做到合法行使自己的网络权利与保障网络安全相结合。

信息传播的不均衡导致伦理道德行为的失衡。尽管“全民原则”是网络建设的基本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信息资源使用的平等化,并非一件易事。在传播中,一方面受到经济、文化、教育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难以使网络象电灯、电视一样普及,甚至可能导致信息的“贫富差距”,出现“信息边远地区”、“信息贫困地区”等现象。这种客观存在的不均衡导致了伦理道德的失衡,即拥有网络信息的区域和个体才能拥有网络伦理道德,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从受众的角度看,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和爱好都导致传播的不均衡,这虽是网络使用者主观作用的结果,但造成了在同一社会中,网络伦理道德的行为也各有千秋。因此,在思想道德建设中一要尽力克服传播上的失衡,从物质上提供均等的机会,二是要在学生中强化网络伦理道德修养,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出现大量不规范的行为。由于网络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新旧道德规范并存、交替、更迭,造成内容的冲突和衔接的脱钩,并极易引发大量的不规范行为,社会学称之为“失范行为”,即“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这种失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无规范的行为。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作用。加之面对新的网络社会,由于道德规范的缺失或滞后,从而使大量网上的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制约,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因此很多行为属于无规范行为;其次是冲突行为。在网络世界中,新旧规范的并存,网络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并存,不同规范形态的存在,决定了规范冲突是不可回避的,势必造成社会行为和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严重可导致“双重人格”的出现;其三是失范行为。又分为轻微的越轨行为和严重的失范行为(即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立法滞后和互联网自身安全性差的弱点(跨时空、跨地域的开放性的、无主控的国际性网络),网络上时常出现恶作剧、谣言、假消息等一些越轨行为。同时,网络的特点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市场,网络犯罪由此产生,成为网络社会的公害。常见的有网上犯罪有盗窃、诈骗、病毒的制作、传播和盗版等。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应针对一些常见的网络失范行为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行为认识,达到规范网上行为的目的。

网络伦理学例6

21世纪是互联网(Internet )的时代。伴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全方位的渗透,对社会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并推动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整体提升和转型,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在高校的发展和应用,既是对校园传统伦理道德的一种冲击,对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机遇和挑战。大学作为全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建设的前沿,也势不可挡地受到互联网的影响,按照“思想政治工作要进网络的要求,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兴起,被称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正如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说:“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由于这种媒体所具有的信息的丰富性、专门性、快捷性,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个人化、交互性,以及自由性、隐密性、虚拟性,信息的声音、画面、文字一体性等特点,其庞大的功能和特点给当代青年大学生带来了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为此笔者试就网络对大学生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冲击和影响作简要探讨,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加强信息化条件下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

一、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认知领域的影响

首先是伦理道德的相对主义盛行。相对主义源于后工业社会的生产形式、组织形式和文化格局,即“你想怎样就怎样”或者“怎样都行”,包含非中心主义、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等,互联网作为后工业社会的标志性技术,其“无中心”的设计理念为伦理道德的相对主义提供了技术基础。由光缆和调制解调器及计算机构成的网络世界覆盖于地球表面,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其虚拟的公共空间和隐私操作的“二元空间”构成了既公开又隐密的空间结构,又为相对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网络的数字化和符号化使相对主义得以实现,使人的交往从广度、深度上突破了地理和物理条件的限制。因此,互联网的实现使校园文化的主流意识,即单一化、一元化的伦理道德认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其次是无政府主义抬头的趋势。网络的运行,使各种信息和观点在其中能够自由传播,使网上实施言论控制成了非常困难的工作。在网上没有政府机构的诞生,使拥有网络的人成了自己的主人和领导,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但又没有绝对的发言权。这种网络的自由性,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自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滋生的温床。似乎在网上没有任何原则,不需要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滥用权利。这样的观念盛行,对传统的道德教育和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形成了根本对立。

第三是对传统道德认知形成冲击。对传统道德的认知状况和认识水平是我们形成共同心理素质的基础,弘扬优秀传统道德是高等教育的一个主题。但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依靠的是数字和符号,采用的是隐密的途径,使道德在交往中无法产生直接的制约作用,从而直接淡化了使用者对道德认知的重视。另外是网络的信息多元化,对传统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多元的信息对判断力不强的青年学生极易产生冲击,加之求知欲强,有叛逆心理等因素,网络信息对学生原来的道德认识也有不同程度的否定。同时,由于网络上90%以上的信息是英文信息,网络已成为西方国家对我们进行新一轮“西化”的主阵地。西方国家在网上传播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文化观构成了新的文化霸权,这种文化侵略不可避免地侵蚀着青年大学生。

第四是对道德认知标准产生影响。由于网络的信息传播方式是全球性的,超越民族、国家和地域,在网上传播的伦理道德标准多种多样,良劳不齐,网络已成为不同社会意识形态、思想文化进行交锋和竞争的重要场所和渠道。网络上道德的多样化,标准的复杂化,使伦理道德的标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二、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情感领域的影响

一是网络使人际情感造成缺损。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这与传统的直接交往相比,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不是减少了,而是不断增大。网络提供的跨时空、跨地域的多人、多向便捷的客观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机会减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家庭成员间、邻里之间、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系淡薄。加之网络的自由化特征,使个人在网络交往中可以随意发泄自己的感情,也可以不带任何感彩,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在情感因素上的培养。在校园文化中,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养成,也受到了网络的冲击,上网聊天、网恋、数字交流等所谓的“时尚”,可能会加剧这种情感的缺损,对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并无益处。

二是人际交往的间接化。互联网直接进人交往领域,为人类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网上空间,为现代人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场所。网上空间的虚拟性,可以“相识不相见”,免除交往者的奔波之苦;网上空间的开放性、交互性,使交往的范围超越了时空,具有隐秘性,因此使网上的交往既直接又间接。如果说直接是方法和途径,那么间接就是其本质特征。这种间接的交往,不仅使深层次的、真诚的交流难以实现,而且会导致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技能降低,淡化人的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是现代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网络的间接化交往方式,对青年学生步入现实社会无疑会产生一种负面影响。

三、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意志领域的影响

伦理道德的判断力弱化。由于网络信息的多元化,加之无法有效地对信息过滤,使网上的信息良劳并存。使判断是非真假和美丑的能力,在繁杂的信息面前显得无力应对;信息的生产者和接受者却处于无意自律的环境中,直接造成了责任观念的淡漠,无责任便无需作更多的判断。另外,在一人一机的信息接受中,计算机程序,尤其是游戏程序,更是在无道德性原则条件下制定的,暴力、杀戮、战争、死亡充斥其中,数字代替了必要的伦理道德判断力。直接导致传统的伦理道德判断已消失在个人的网络世界中,自觉的道德要求也隐匿于信息的随意接受中,个体原有的判断难以在网络中保持全方位的正确性,整个社会的判断方式也难以在网络和个体中产生作用。青年学生正处于伦理道德判断力的养成和实践的重要阶段,网络的这种冲击,无疑对培养伦理道德判断力形成挑战。

信息的伦理道德多元化。在现实社会中,伦理道德受到所属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决定了一个社会只能有一种伦理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的只能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但在虚拟的、自由的“网络社会”中,不受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支配,彼此之间的联系只建立在个体的爱好和需求基础上,因此不同的伦理道德便充斥其中。网络的伦理道德结构也是多重复合的,网络在其发展中,形成了各种层面、不同内容的结构体系,如在信息、广告、邮件、加密等系统中都广泛存在,并且融人了不同社会意识的内容。另外,这种多元化也通过伦理道德的冲突和碰撞中表现出来,一方面求同存异、并行不悖,另一方面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依旧。多元化的格局在思想道德建设中有有利的一面,能开拓思维、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但也有不利的一面,使青年学生往往会在多元化的环境中迷失自己。

会导致双重人格的出现。伦理道德的意志状况是构成稳定人格的基础。“网络社会”以数字和符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时空范围,使个体能以不同目的、不同身份出现在其中,且不受约束,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我”,即网络中的“我”和现实中的“我”。网络中人格的无限制性和现实生活中人格的约束性,具体化统一到个体上,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人具有两种人格的情况。双重人格的出现,与道德教育的宗旨背道而驰,对学校培养人才乃至社会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影响

对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网络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还是没有法律规范、没有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击,并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加上网络的伦理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网中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也难以察觉和监督,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三者来维持。因此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明显减弱。这种冲击和约束力的减弱,给道德教育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学习继承,尤其是养成自觉遵守规范的习惯显得日益重要。

伦理道德规范在量上剧增,时效上滞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规范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形成和发展伦理道德标准,制定新的规范开拓了新的领域,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网络社会中,同样需要教养,行为也同样需要规范和原则。因此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电子邮件等各个环节。这些规范的制定,使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在存量上剧增,但在时效上,却又滞后于各种难以预测的技术更新或个体行为的出现。思想道德建设在普及、倡导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中担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也是网络时代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网络道德规范向法制化转化。网络的伦理道德规范在量上的积聚并非无止境,其发展趋势决定必须向法律法规的转化。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和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伦理道德规范在现实中经常显得软弱无力,毫无办法,因此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力求规范团体和个体在网上的行为和关系。我国也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并在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规定。后来相继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不仅为规范网络行为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也是校园文化法律建设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五、网络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行为方面的影响

个人的自卫能力减弱。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自由进出网络,没有相应的规则约束,使网络信息的保密成为问题。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强大的技术手段,使个人隐私防不胜防,极易受到侵害。另外在病毒、黑客盛行的网络中,仅凭个人的能力,自己的网络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自卫能力在网络中将不同程度地减弱。为此在思想道德建设中,要提高学生在高科技环境中的自卫能力,一是保护个人隐私,用磁盘保密个人的资料,二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做到合法行使自己的网络权利与保障网络安全相结合。

信息传播的不均衡导致伦理道德行为的失衡。尽管“全民原则”是网络建设的基本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信息资源使用的平等化,并非一件易事。在传播中,一方面受到经济、文化、教育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难以使网络象电灯、电视一样普及,甚至可能导致信息的“贫富差距”,出现“信息边远地区”、“信息贫困地区”等现象。这种客观存在的不均衡导致了伦理道德的失衡,即拥有网络信息的区域和个体才能拥有网络伦理道德,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从受众的角度看,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和爱好都导致传播的不均衡,这虽是网络使用者主观作用的结果,但造成了在同一社会中,网络伦理道德的行为也各有千秋。因此,在思想道德建设中一要尽力克服传播上的失衡,从物质上提供均等的机会,二是要在学生中强化网络伦理道德修养,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出现大量不规范的行为。由于网络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新旧道德规范并存、交替、更迭,造成内容的冲突和衔接的脱钩,并极易引发大量的不规范行为,社会学称之为“失范行为”,即“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这种失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无规范的行为。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作用。加之面对新的网络社会,由于道德规范的缺失或滞后,从而使大量网上的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制约,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因此很多行为属于无规范行为;其次是冲突行为。在网络世界中,新旧规范的并存,网络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并存,不同规范形态的存在,决定了规范冲突是不可回避的,势必造成社会行为和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严重可导致“双重人格”的出现;其三是失范行为。又分为轻微的越轨行为和严重的失范行为(即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立法滞后和互联网自身安全性差的弱点(跨时空、跨地域的开放性的、无主控的国际性网络),网络上时常出现恶作剧、谣言、假消息等一些越轨行为。同时,网络的特点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市场,网络犯罪由此产生,成为网络社会的公害。常见的有网上犯罪有盗窃、诈骗、病毒的制作、传播和盗版等。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应针对一些常见的网络失范行为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行为认识,达到规范网上行为的目的。

网络伦理学例7

1.建设高校网络伦理教育体系。高校应该将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与高校的德育工作、学生素质培养紧密结合起来,纳入高校的日常“思政”管理,从而加强高校统一领导、管理、规划,建立起一支由宣传、学生、团委、保卫、网络中心、学生会、各院系团总支、相关社团等共同组成网络伦理教育、监督队伍,开展各类专题报告,并及时穿插于其他各类活动之中。从而在高校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的网络伦理教育管理机制。保证各级教育工作的良性运行和贯彻落实。

2.加强网络伦理理论、手段研究。一方面,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在我国已经起步,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有一定规范和国际性影响的专业研究中心,在大学范围内,还没有开设系统、完整的网络伦理学课程。国外对网络伦理问题研究还是比较深入的,制定了各种网络伦理规范。我国网络伦理理论研究应充分借鉴这些丰富的资料,开展网络伦理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网络伦理教育理论体系,更好地服务于高校网络伦理教育。

另一方面,从本质上看,网络伦理离不开现实,原因在于它也是现实伦理的延伸。传统伦理教育的主要技术手段是落后了,但其许多内容如果能够通过新手段嫁接到网络当中,同样能够发挥主要的作用。

二、加强技术改进和网络监管

1.在技术和法规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网络的安全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未授权访问、电子侵害、电子犯罪、破坏性的寄生程序、个人隐私的保护、电子交易支付漏洞以及国家机密的泄漏等。技术的问题或漏洞可以通过技术的改进和创新予以克服。对于病毒、黑客等危害社会的事件,学校和社会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防范,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防火墙”的研制;编制新的软件,控制、过滤不良信息,净化网上环境。以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网络结构,过滤色情、暴力、种族歧视、内容,维护网络正常的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付日益猖狂的网上犯罪,必须建立网络的监察机制,加大打击力度。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具体的道德规范在量上的积聚并不是无止境的,其结果必然导致向法律法规的转化。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力求规范团体和个体在网上的行为和关系。例如美国通过的信息净化法、隐私权保护法等。资料表明,西方很多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先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网络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法规的制定速度远远比不上网络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加快国家的网络法规建设,走上以法治网的良性发展轨道。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网络特殊的环境,健全现有的法律体系,以解决诸如鉴定网络安全的行为规范,追究网络安全的权责等问题。建立网络追查系统,采用追踪技术和设备,使黑客以及所有网络的破坏者无藏身之地,更不能为所欲为,从根本上杜绝不健康内容的传播。

2.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站经营者、网吧等互联网行业,对于当代大学生网络伦理危机的出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行为给大学生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互联网行业管理者要不断健全互联网政策法规,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同时也要提倡行业自律。互联网行业从业者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全面认识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和特性,强化自律意识,完善自律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规范信息工作,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不道德行为。网站本身应成为网络传播规范的自觉倡导者和监督者,切断给大学生带来消极影响的不良信息来源,对大学生网络道德与信息伦理提供积极的引导和帮助。

网络伦理学例8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第四媒体,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随着高校校园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其积极意义上作为大学生们学习和娱乐的平台的同时,也如一把双刃剑,日益暴露出他们的伦理道德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凸显出的大学生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覆盖范围广、内容生动直观、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为大学生学习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开拓了崭新的空间,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和自由性以及“他人在场”的缺失性,使得大学生伦理道德责任感弱化,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现实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干扰。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思想道德水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这确实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下面笔者就网络对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浅显的概括。

第一, 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容易让人迷失真我

网络以虚拟实在和虚拟空间作为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可以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隐匿和篡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处境来掩饰自己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比尔盖茨曾在《未来之路》中引用了一副有意思的漫画: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另外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形象地表现了网络的虚拟特征。青年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主体,因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容易让自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中被一些虚假的现象所迷惑,而做出些与自己身份不合的举动。“追星族”在大学生中是一个很普遍的群体,很多大学生甚至放弃学业去碰自己的“偶像”。但是这些所谓的偶像在网络上光鲜亮丽的背后是否存在一个真的自我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网络娱乐性的特点使人沉迷其中,扭曲了人性的正常发展

网络的娱乐性使得大学生不再以学习为重心,他们上网大部分是为了娱乐,网络世界的多变性让他们目不暇接,以至逐渐迷失了方向。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于华美绝伦的近于现实的网络游戏画面中。在这种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很多大学生因其心智还不成熟而导致迷失自己,造成其价值观的扭曲,引发青少年犯罪。

第三,网络的隐蔽性造成网络信息的虚假难辨,

网络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导致种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个别同学甚至萌生了某种不良的念头,觉得“作假可以获得成功,老实只会导致失败”。这种思想观念,使得大学生不讲诚信的现象在大学里随处可见,作弊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了奖学金或是评优在考试过后找老师要求加分等等。这些不诚信的举动随着互联网前进的步伐越来越普遍,这告诉人们这种失衡现象应该尽快加以控制,否则将会对大学生伦理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二、净化大学生的网络德育环境

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我们只能顺应这一趋势,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途径,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用生动快捷的方式把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方法正确,开展教育才会有成果,大学生才会接受,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改造社会,从而展现自己新一代的精神风貌。

网络伦理学例9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 大学生 道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第四媒体,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随着高校校园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其积极意义上作为大学生们学习和娱乐的平台的同时,也如一把双刃剑,日益暴露出他们的伦理道德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凸显出的大学生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覆盖范围广、内容生动直观、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为大学生学习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开拓了崭新的空间,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和自由性以及“他人在场”的缺失性,使得大学生伦理道德责任感弱化,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现实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干扰。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思想道德水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这确实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下面笔者就网络对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浅显的概括。

第一, 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容易让人迷失真我

网络以虚拟实在和虚拟空间作为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可以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隐匿和篡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处境来掩饰自己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比尔盖茨曾在《未来之路》中引用了一副有意思的漫画: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另外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形象地表现了网络的虚拟特征。青年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主体,因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容易让自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中被一些虚假的现象所迷惑,而做出些与自己身份不合的举动。“追星族”在大学生中是一个很普遍的群体,很多大学生甚至放弃学业去碰自己的“偶像”。但是这些所谓的偶像在网络上光鲜亮丽的背后是否存在一个真的自我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网络娱乐性的特点使人沉迷其中,扭曲了人性的正常发展

网络的娱乐性使得大学生不再以学习为重心,他们上网大部分是为了娱乐,网络世界的多变性让他们目不暇接,以至逐渐迷失了方向。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于华美绝伦的近于现实的网络游戏画面中。在这种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很多大学生因其心智还不成熟而导致迷失自己,造成其价值观的扭曲,引发青少年犯罪。

第三,网络的隐蔽性造成网络信息的虚假难辨,

网络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导致种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个别同学甚至萌生了某种不良的念头,觉得“作假可以获得成功,老实只会导致失败”。这种思想观念,使得大学生不讲诚信的现象在大学里随处可见,作弊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了奖学金或是评优在考试过后找老师要求加分等等。这些不诚信的举动随着互联网前进的步伐越来越普遍,这告诉人们这种失衡现象应该尽快加以控制,否则将会对大学生伦理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二、净化大学生的网络德育环境

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我们只能顺应这一趋势,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途径,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用生动快捷的方式把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方法正确,开展教育才会有成果,大学生才会接受,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改造社会,从而展现自己新一代的精神风貌。

网络伦理学例10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 大学生 道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第四媒体,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随着高校校园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其积极意义上作为大学生们学习和娱乐的平台的同时,也如一把双刃剑,日益暴露出他们的伦理道德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凸显出的大学生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覆盖范围广、内容生动直观、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为大学生学习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开拓了崭新的空间,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和自由性以及“他人在场”的缺失性,使得大学生伦理道德责任感弱化,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现实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干扰。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思想道德水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这确实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下面笔者就网络对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浅显的概括。

第一, 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容易让人迷失真我

网络以虚拟实在和虚拟空间作为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可以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隐匿和篡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处境来掩饰自己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比尔盖茨曾在《未来之路》中引用了一副有意思的漫画: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另外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形象地表现了网络的虚拟特征。青年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主体,因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容易让自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中被一些虚假的现象所迷惑,而做出些与自己身份不合的举动。“追星族”在大学生中是一个很普遍的群体,很多大学生甚至放弃学业去碰自己的“偶像”。但是这些所谓的偶像在网络上光鲜亮丽的背后是否存在一个真的自我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网络娱乐性的特点使人沉迷其中,扭曲了人性的正常发展

网络的娱乐性使得大学生不再以学习为重心,他们上网大部分是为了娱乐,网络世界的多变性让他们目不暇接,以至逐渐迷失了方向。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于华美绝伦的近于现实的网络游戏画面中。在这种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很多大学生因其心智还不成熟而导致迷失自己,造成其价值观的扭曲,引发青少年犯罪。

第三,网络的隐蔽性造成网络信息的虚假难辨,

网络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导致种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个别同学甚至萌生了某种不良的念头,觉得“作假可以获得成功,老实只会导致失败”。这种思想观念,使得大学生不讲诚信的现象在大学里随处可见,作弊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了奖学金或是评优在考试过后找老师要求加分等等。这些不诚信的举动随着互联网前进的步伐越来越普遍,这告诉人们这种失衡现象应该尽快加以控制,否则将会对大学生伦理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二、净化大学生的网络德育环境

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我们只能顺应这一趋势,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途径,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用生动快捷的方式把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方法正确,开展教育才会有成果,大学生才会接受,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改造社会,从而展现自己新一代的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