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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好处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6 16:22:21

居家养老的好处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我区老年人口特点,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逐步建立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区服务为依托,志愿者帮扶为补充的居家养老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等便捷的服务,扩大养老覆盖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孤寡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老人自愿申请原则。

三、组织领导

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组织网络。区政府成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工作。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负责人,确保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落到实处。

四、服务对象及内容

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惠济区城区户籍的居家孤寡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护理”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五、申请标准、服务类别及服务费用

申请标准:

1.60岁以上;

2.无子女、无经济来源;

3.惠济区城区户籍居民;

4.自愿申请服务。

服务类别:

A类:8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天提供3小时的上门服务;

B类:70-79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天提供2小时的上门服务;

C类:60-69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天提供1小时的上门服务。

服务费用:养老服务劳务费每小时15元,由政府全额补贴。

六、服务补贴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1.市惠济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一式两份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类别审批。

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的种类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要求,由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在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中采取议标、定价、招标等方式进行,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区民政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三)服务方式

中标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等。

八、资金渠道

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区财政、社会和个人共同筹集。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市财政拨付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二)区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

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三)加强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四)加强管理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2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3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54 — 02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海门的敬老院、福利院、托老院等养老机构只有3942张床位,仅占老龄人口数的1.78%,机构养老明显不足,供求矛盾突出,而绝大多数老龄人又希望能在家里养老,多样化、多层次的需要使得居家养老服务在海门应运而生。

一、居家养老服务的“海门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由大连市首创,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海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开展三年以来,按照“党政主导、民政牵头、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海门模式”。建立了市、乡镇(园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村级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实行家政服务津贴,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六方面有偿或无偿服务。

1.以政策意见为保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站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家养老工作的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更快实现“9073”养老模式。为90%的人提供更好的居家养老服务。今年在原来195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又新建了125个,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

2.以政府财政为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津贴

在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出台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施分类服务,发放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津贴。其实这也是居家养老最初步的服务项目。对象分A、B、C三类。

其中A类,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85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孤寡老人、100岁以上的老人享受到每人每月60元的免费服务;B类,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老人、7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免费服务,并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探索各具特色的养老模式。虽然服务津贴的数额很少,但也为不少老年人解决了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接受津贴的老年人数量也在逐渐上升。

3.以老年协会为平台,依托民办托老院,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海门工业园区永富村通过村老年协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人员以就近、子女、邻里互助为主要形式,服务项目涉及上门烧饭、理发、洗衣、维修等36项,其中14项免费。利用民办托老院专业服务人员的优势,为周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4.利用多元化服务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站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专业服务队。如选择中介公司、保洁公司、餐馆、商店、理发店、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与居家养老服务站签订协议,定期为服务对象服务。同时选择低保户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顾服务。志愿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多元化人群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比如说大学生群体,党员干部以及在家闲置人员等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呈多样化、个性化发展,一方面老年人数急剧增加,机构养老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很多老年人还是会首选传统的居家养老,却又缺乏专业化的养老机构上门服务。目前不管是机构养老,还是居家养老都陷入供养矛盾的窘境。面临问题:

1.居家养老服务站资金不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

目前很多居家养老服务站没有收入,资金投入不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投入,有限的投入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犹如“杯水车薪”。投资渠道不顺畅,鼓励机制不完善是目前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不足,发展缓慢的瓶颈。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居家养老面前的一大难题。

2.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不够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大多是“4050”人员,还有一些低保与社会失业人员。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多方面需求了解不够,影响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专业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较低,参与度不高。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还处在试行阶段,志愿者队伍缺乏明确的组织机制和管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3.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服务到位有待时日

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对老年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不够了解。因此,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还不够细化,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更难以高效便捷地提供服务。比如为老人提供送餐服务的快餐店,所提供的餐品选择面小,过于油腻等,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用餐需求,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进一步的落实、协调并加以改进。

4.居家养老服务机制缺乏综合性和整合力

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机制主要是靠政府推动,财政支持。无论是建设服务设施还是成立服务机构、设立服务项目,都主要由政府来完成,这种政府积极参与、强力推动的模式,短期内效果明显。从长远看,政府过度介入,缺乏市场化导向,借助和利用社会资源不足,缺乏广大社会力量的呼应,不利于居家养老市场的培育。形成了居家养老工作推进的快慢、覆盖面的宽广与政府的资金投入成正比。削弱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我造血功能,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和保持长久的活力。

三、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

我形象的把居家养老比作“走进去”和“走出来”,老人既可以在家享受服务,也可以到社区养老服务站或者日间活动中心享受居家服务。当前,人们往往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视为单纯的慈善事业,有的更局限于把它视为一种对老年人,尤其是特困高龄老人的的贫困救济。而实际上,居家养老服务是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全方位的服务。政府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居家养老,让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了解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居家养老的认知率、接受率及覆盖率。让老年人积极参与到居家养老中,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依”。

2.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将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到实处

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使广大老年人过上有尊严、有保障的生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学习其他地方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经验,比如“安吉通”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一键通”平安钟,代替养老服务券的社区服务卡,真正将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到实处。

3.统筹社会资源,拓宽投入渠道,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后勤保障

首先建立高效运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加强规划、合理布局,互通有无、互相补充,运用市场经营机制,依托社区已有资源,联合利用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开展对社区老年人的日间照顾和上门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效益。其次增加社区老年福利设施。新建和改建一批老年人福利服务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最后拓宽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发展机制。为保障居家养老的长效发展,各方应该筹措资金,多元化拓展经费渠道,充分挖掘慈善资源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4.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高效发展,人才是关键。定期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培训,联合相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等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推行专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及时补充新鲜的血液,建立规范化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5.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民间社区组织的作用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个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的系统工程。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放手让民间社区组织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多管齐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建立健全民间社会工作组织,发挥社会工作人才的作用,更好的为养老服务。

6.多渠道征求意见,发挥老年人的主体作用

居家养老服务说到底是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服务,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够幸福生活,安享晚年。开通便民服务热线,多给老年人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卡等形式多渠道征求意见,真正发挥老年人的主体作用,了解老年人的困难和需求,前期居家养老工作开展的具体实效以及现阶段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等,为下一步的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制定起到良好的铺垫和重要依据。

7.确立考评体系,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效果

老年人需求的满足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需要客观公正的评估。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中介组织,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设定评估标准和细则,对居家养老服务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为下一步政策制定和整改措施提供数据和资料,切实保障资金用到实处,服务到位,老人满意。

我国已经入老龄化社会。在“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及迅速的增长,如何解决好家庭照顾功能的弱化与社会养老负担严重的问题,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日常生活照顾需要成为当务之急。十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居家养老要遵循以人为本、依托社区、因地制宜、社会化方向的原则,政府、社会、家庭都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参 考 文 献〕

〔1〕陈军.居家养老现状的思考与对策〔J〕.社会,2011,(09).

〔2〕马春波.城市新型居家养老方式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04).

〔3〕王树新.中国养老保障研究〔M〕. 北京:北京华龄出版社,2004.

〔4〕赵丽宏.城市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体系研究〔J〕.学术交流,2007,(10).

〔5〕王宗延.家庭转型与居家养老〔J〕.理论月刊,2000,(03).

〔6〕破解居家养老难题〔N〕. 南通日报,2009-04.

〔7〕刘维.居家养老模式的社会学分析〔J〕.前沿,2010,(09).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4

提起居家养老,今年80岁的赵从光老人乐呵呵地说:“我几乎每天都要到这里来。这是我的第二个家。”

然而,当记者问正在日间照料站烤电的老人,如果烤电等项目实行有偿收费,是否还有兴趣时,大多数老人都持否定态度。

当“居家养老”这个一度对石河子的老年人来说有些陌生的新生事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进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中时,我们是否做好了迎接它的准备?

居家养老 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既是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选择。

据了解,农八师石河子市目前拥有22所养老机构,床位2245张。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师市1995年就成为人口老龄化地区,比全国提前4年,比自治区提前6年进入老龄社会。同时,师市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远远快于其它地区。1995年,师市只有5.4万名老年人,现在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1.5万人,占总人口的19.6%。其中,70~79岁的老年人达到4.3万人,80岁及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为1.2万人。不容乐观的是,这些老人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占到1.7万人。另外,空巢家庭的比例已经达到58%。也就是说,老年人多数都没有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其中还有38.7%的老人属独居。

现实是如此严峻而残酷。这些老年人中,有8万多是收入偏低的企业退休职工,有3669名老人靠低保维持生活, 2177名80岁以上老人没有一分钱收入。

那些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机构,对这些捉襟见肘的老年人关紧了大门。与此同时,传统的居家养老观念,让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希望能在家中养老,即,不离开家或者社区,就能够享受到日常生活需要的就餐、购物、保洁、护理、娱乐等服务。

居家养老,呼之欲出。

2008年,石河子的居家养老工作全面启动。居家养老这一带有时代色彩的产物,应运而生。

为实实在在地把这件利民实事办好,从2009年到现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年年都将居家养老作为当年必办的十件利民实事之一,全力推进。

到2012年底,石河子市已先后在向阳街道办事处、老街街道办事处等5个街道办事处建成了60个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心(站)及11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这些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以公益性为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多配有齐备的健身娱乐设施及图书室、床,并不定期地组织老人们开展各种活动,吸引了不少老人。

家住23小区的张萍老人说,老伴去世后,家里连个说话的人也没有。在居家养老中心,不仅有人说话聊天,还能上网、看书,累了还能在这儿休息一会儿,十分惬意。

作为一项强力推进的民心工程,政府是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供给者。2009年,石河子市出台的《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为居住且户籍在石河子市的60周岁及其以上的“三无”、“五保”、孤寡、低保对象、独居、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老年人实施购买服务,即给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拨付服务费50元,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00元。

为了把老人们从他们力所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并以此提高老人们的幸福指数,由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全部是以居家养老服务券而非现金的形式,发放到老人手中。老人可以凭服务券让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或让指定的服务网点提供家政、护理、干洗等服务,而非直接购物。

2010年至今,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共为1100名老年人拨付了175.1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金。

这本是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能力的老人提供的一道免费服务大餐,其落脚点在于两个字:服务。然而,因服务券不是老人们想像中的购物券,政府的好心并没有得到老人们的完全认同。

服务而非购物现实与理想发生碰撞

“有一次,我和一个家政服务人员去看望一个80岁的老人。当我们推门进去时,看到老人正跪在地上吃力地擦地板。这是一个生活半自理,多年前就站不起来的老人,每月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价值100元的服务券,但是,老人却很少使用服务券。我心疼地劝老人说,‘阿姨,您完全可以用服务券来请人做家务。’没想到,老人情绪激动地说,‘让别人侍候不舒服,发服务券不如发购物券,我不需要服务!’”

提起服务券,石河子市24小区金色港湾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站工作人员王俊燕感慨不已。“有时,我们会求着老人学着去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服务,但总有一些老人宁可让服务券作废也舍不得用。”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领到服务券的老人,都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把服务券变成购物券。居住在市25小区的低保户、74岁的任桂芝老人,即是其中之一。

任桂芝老人告诉记者说,老伴于2005年过世后,自己的全部经济来源就是政府每月发放的352元的低保金。

“我每个月都可以享受到政府发放的50元的服务费用,但是,如果能把这钱变成购物券,即使只能用于买药,也比发放服务券好。”老人向往地说。

提起服务券,25小区居家养老中心工作人员李智玲同样感到有些无奈:“政府部门是想让老人享受生活,但对于节约惯了的老人们来说,希望得到的当是购物券而非服务券。如何让‘服务’变得与‘购物’同等重要,还有一段路要走。”

不仅仅是服务券与购物券的问题,在居家养老中心或日间照料站,凡是涉及收费服务的项目,都很难得到老人们的响应。

2011年底,市政府投资对24小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改建后,一直想为无人照料的老人提供一日三餐服务,每顿饭只收成本,如午餐只收5元钱,但大多数老人们的回答都是,免费可以,如果掏钱就算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们提供的烤电等理疗服务,因要消耗一定的电量,社区曾尝试着每次象征性地收取二三元钱,但老人们一听说要付费,就再也不感兴趣了。

石河子东城街道工作人员吕唤灵告诉记者说,该街道曾尝试着依托居家养老网络,开办老年饭桌,每顿饭由财政补贴两元钱的服务费,饭菜只收本钱,但只有五六位老人响应,只得作罢。

在24社区日间照料站采访时,记者问及一位月收入达3700多元的老人,是否愿意接受理疗等有偿服务时,老人坦率地说:“如果收费,就要考虑考虑了。”

东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曾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老人对居家养老的意见和建议,得到的答复都是,“希望政府能加大投入,让老人享受到更多的免费服务。”

在采访中,记者问家住市42小区的王秀清老人是如何看待居家养老这一问题的。老人坦率地表示,居家养老既然是一项公益事业,最好能够让老人不花一分钱就能享受到包括吃、娱乐、健身、理疗服务在内的全程服务。

王秀清老人的话,折射出一种普遍心态:不花钱或花很少的钱,就能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这个由市政府倾力打造的福利色彩浓厚的公益项目,为何离老人的期望值有一定距离?

构建服务体系 破解居家养老难题

老人们所希望的“能得到更多的免费服务”,其实,也是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实际上,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对居家养老工作的投入力度,在逐年增加。2010年只有30多万元,但2011年至2012年间,仅用于硬件设施的投入就达到了165.5万元。如果加上为老人购买服务的支出,投入就达到了300多万元。对于发展中的石河子来说,这并非一个小数目。

国内发达地区居家养老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城市,如上海,也不可能做到所有的服务项目都免费,毕竟,居家养老既需要政府的投入,也需要家庭、个人的担当。而老人们的态度,让工作人员感到很纠结。在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理疗设备一旦出现问题,从哪里弄钱维修?水电费社区又如何能负担得起?即使真的推出免费午餐,老人们又是否会感到满意?

在现有条件下,石河子市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只能尽可能地给老人们提供无需支付过多物质成本的免费给老人测血压、称体重、上网等服务。

农八师石河子市老龄办宣传科科长刘买良认为,购物和送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实意义也不同。那些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更渴望得到的是他人的关心和照料。政府无偿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升老人的幸福指数,让老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如果把服务券变成购物券,不仅达不到目的,同时,不利于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科学体系、网络。

从石河子市老龄化发展的趋势来看,老年人口呈上升趋势,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矛盾日趋突出。只有构筑起科学的居家养老体系,社会和家庭、个人互动,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居家养老难题。

为此,在不断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2011年,石河子市公开招聘了54个居家养老管理员公益性岗位,力求尽早培养出一支专业的居家养老工作队伍。一些理发店、饭馆、洗衣店、超市、家政公司与社区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专为老人提供低偿服务。

24小区双目失明3年多的王长友老人,病退后每月养老金不足千元,还不够支付保姆的工资。居家养老服务推出后,他每月只需支付100元服务费,就可以享受到社区给他提供的每天由专人按时接送他到居家养老服务站,与大家一同聊天、看书等乐趣。而每天负责接送老人的低保户,每月也由此增加了100元收入。

石河子红山街道办事处则在对特殊群体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基础上,依托日益成熟的养老服务网络,给那些身体健康、有支付能力的老人提供优惠低偿的市场化服务,基本走完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尽管如此,因为大多数老人还不习惯于掏钱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经常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不得不把目光投向其它领域。

对那些习惯于省吃俭用的老人们来说,如何尽快转变观念,尽可能地让操劳了一辈子的自己从力所不能及的生活琐事中解放出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从劳作、节俭型向享受型转变,是市政府实行居家养老的终极目标。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5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079—02

一、研究背景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这说明我国已经成为老龄化国家。

与其他国家老龄化国情不同,中国的老龄化问题集中体现了两个特点。

第一,老龄人口基数大。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随着年龄的增长,老龄人口数量上升快,到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将近1.4亿。

第二,未富先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生产力仍然处在低水平、不全面、发展不平衡阶段。中国目前的生产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巨大的养老需求。

所谓居家养老是指这种以家为养老场所,以社区照料服务网络为依托,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保证,同时积极调动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模式[1]。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赵立新指出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就是“家庭供养+居住在家+社区服务”的局部社会化养老方式[2]。所以,从居家养老的特点上看,居家养老兼有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的特点,可以充分调动家庭、社区、社会的养老资源。

二、问题提出

在中国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依然面临这一系列的障碍和挑战。这种挑战有来自主观方面,也就是由于中国历史而形成的社会意识。还有客观方面,主要来自中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一直保留着“养儿防老”的社会意识,因此家庭养老一直占据中国养老模式的主流。

在客观层面,目前中国社会还缺乏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导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推行过程中,缺乏人才和专业支持。缺乏人才和专业支持,就缺乏了推行居家养老模式的理论指导,不能及时、准确和在根本上解决居家养老模式推行的障碍。

政府推行居家养老力量不足,缺乏必要的行政干预与支持,是居家养老模式长期不能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一,计划。目前,中国政府还未出台全国性的居家养老推行文件,只是在极个别的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文件。这样导致居家养老模式片段化,没有统一的原则和执行规章,而且难以在全国推行居家养老模式。

第二,组织。目前,中国政府还未建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只是在个别推行居家养老模式的地区,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承包给社区机构,有社区机构进行管理。政府并没有安排相关的人员配备,也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

第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领域上,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主要人口问题之一。因此,在推行居家养老模式上,中国政府必须起到领导作用,为居家养老模式推行提供强大的人力物力保障。

第四,政府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职能。推行居家养老模式,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强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保证居家养老模式顺利推广。

三、描述分析

表1 是否愿意参加居家养老服务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愿意参加居家养老的为262人,不愿意参加居家养老的有146人,愿意参加的占总样本的64.22%,超过一半。这说明大部分老年人愿意参加居家养老服务。

四、回归分析

上表是老年人是否愿意参与居家养老的回归分析表。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政治面貌是党员的老年人更会倾向于参加居家养老服务。

从是否与子女同居的角度看,不与子女同居的老人更倾向于愿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这可能是因为,独居老人独立性较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弱。因此,独居老人他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意愿较强。

从收入上看,收入越高的老年人,参加居家养老的意愿越高。一方面是因为,家庭条件较好的老年人,思想较开放,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老年人思想较为保守。另一方面,家庭经济越好,说明老年人抗社会风险的能力越强,这样的老年人群体容易去尝试新鲜事物。图1 老年人意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ROC曲线图

ROC图指的是敏感性与(1—特异性)的散点图,ROC图可以检测logit回归的模型拟合效果,从上图可以看出ROC曲线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达到0.68以上,所以,模型的识别程度比较高。logit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上述回归结果和分析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五、整改方案与建议

由上述的回归分析,我们基本上找到了政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推行的着力点,这些着力点包括老年人的思想观念、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等。政府应该紧紧围绕影响老年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影响因素,找到问题,发挥优势,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推行。

第一,在计划方面,政府应该将长远的战略规划与短期规划相结合。首先,政府应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战略规划,制定战略总目标和实施的阶段性目标。这不仅是为了保证组织的目标统一、力量统一、资源统一,也是为了保证组织在运作过程中的连续性。其次,在短期规划上,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短期规划必须与政策实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并且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组织是社会行政管理的基础。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推行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政策,因此,政府应该在中央设立居家养老专门办事处,并且在各地区设立地方性办事处,专门处理居家养老问题。在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上要保证责权利明确,保证机构按规章办事。另外还要设置参谋机构,聘请资深居家养老研究专家对政府的政策实施评估。

第三,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作为一种养老方式,对其管理肯定存在社会分工,但是,如果只有分工,那么就没法保证组织的协调与统一,因此,就需要领导。领导是为了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梳理,领导有利于加强组织配合,有利于信息沟通和资源配置。

第四,控制。监督和评估是组织进行控制的两种重要手段。在居家养老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要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对组织行为、经济运作等进行监督。另外,还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要对居家养老政策本身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石梅华,刘宝成.社会分层视角介入城市居家养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J].学理论,2010,(14).

[2]赵立新.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人口学刊,2009,(6):42.

[3]Kalvinde urity Protocols in a Home Health Care System[J].2009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Network and System Security, Australia,2009.

[4]孙树菡,葛英.我国社会机构养老发展探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16(8).

[5]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2006.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6

一、社区居家养老

(一)社区居家养老的内涵及优点。社区居家养老是立足于国内养老服务需求,结合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现代机构养老形成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发展做到了与时俱进。社区居家养老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在社区建立一系列养老服务体系的,以社区老年人为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无偿、低偿、有偿服务三个层次的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载体的包含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心理慰藉等主要内容的新型老年服务模式。

社区养老的特点:社区内的老人在经济上以家庭供养和自养为主;社区发展处于起步极端,资金严重缺乏;社区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从物质、精神上的不同服务;社区要逐步做到信息化养老。

(二)社区养老同其他养老的对比。社区养老同家庭养老的对比:从传统观念上讲,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儿防老”更是中国人主要的生育观和家庭观。从法律角度讲,《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家庭养老是养老的前提乃至基调。家庭养老就是在家中养老,由子女承担大部分赡养费用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转变为“421”,子女的尽孝必然会力不从心;因人口流动无限制,就业形势严峻、城市化导致年轻人集中到大城市拼搏,每年回家的次数和天数十分有限,家庭养老就没办法实现。

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或其家庭按月交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享受住养、生活护理等多种服务的机构。提供的床位、服务根据交纳费用的高低又分为不同的层次。机构养老可以使老年人得到专业的、科学地、及时的护理,但会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最重要的是与我国的尊老爱老的传统观念及现状是不相符的。而社区居家养老虽然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高效化的服务网络,可它使老年人在不必离开自己熟悉环境的同时就可获得专业化的及时的服务。

二、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现状

(一)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状。目前太原市的养老现状是:2010年12月份开展对无证擅自执业的养老院进行清理整顿,此后保证每年都要在10月10日至11月底期间对辖区进行一次清理,动态掌握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确保养老机构的合法、合理、有效。2011年又对有资格的养老机构实行新增床位补贴每张床位500元,但每个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得低于30张。

2010年10月11日太原市开始实施社区虚拟养老服务。即“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服务,虚拟养老为主体”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专业化服务,提高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将老人分类给与不同的政策安排。同时在2010年12月开始针对社区内7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开展志愿亲情服务。

(二)太原市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首先,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缺乏系统性,政府、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到有效、快捷的处理是一个大问题。其次,大量缺乏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第三,社区居家养老的资金没有同意管理,资金来源也各不相同。太原市社区活动资金大部分依靠街道没有拨付的2000元和自助筹资只占一少部分。资金的缺乏、管理使得社区养老很难具体的落实。第五,社区地位低权力小但职责多,社区没有全面理解到社区居家养老的重要性,缺乏有效的宣传和管理、实施经验,且同时需要处理太多的行政事务。第六,缺乏有效的监督。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在2010年开始实施,总结经验后没有的到很好的推广和落实。

三、建立符合太原实情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通过分析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为:首先,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做好主导和监督。太原市政府应大力宣传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使广大群众对新型事物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政策扶持要做到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作为本市下一个五年规划中,将其列为一个重大项目;在摸清老龄人数量、居住区域、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后建设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本身的福利性质就决定政府应给与财政支持,要作出与五年规划相匹配的财政预算;政府购买使用券、拨付资金建设社区养老设施、对参与社区居家养老商家的服务、社区的落实程度等都应该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非政府组织的专业化运作。政府应该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面,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做成专业化、社会化。只有在政府主导、监管下,由市场进行运作才能保证高效率、人性化服务。

第三,做好城市社区服务的运作与管理。一是,提高社区服务人员关于养老方面的素质,并进行专业化培训。二是,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把老年人的需求同信息服务平台紧紧联系起来,并且建立老年人的实际情况信息的电子档案。

第四,完善专业人才与志愿服务工作队伍的建设。政府主导开班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护理。心理学等相关服务的培训基地;政府引进社区养老相关方面的人才;与医院、理发店、餐厅灯服务组织合作;充分利用充满爱心大学生,完善社区养老的服务。

最后,多渠道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在太原市形成表扬养老、抨击不孝的社会风气;增强老年人对社区养老的认同感;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补助,保障老年人在养老上的经济独立。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7

随着我国日趋明显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4+2+1”结构的家庭数量日益增多,社会对养老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传统的机构养老已无法满足我国剧增的养老需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顺应时代的潮流、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把推行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放在了重要位置。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

所谓居家养老服务,即在适合的环境中养老,自20世纪60年代在英国推行以来得到了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为核心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解决日常生活事宜的社会化服务。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结合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老年人可以在家庭这个熟悉的环境中享受由政府购买、社区负责提供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生活照料,如为老年人采购日常生活用品、为老年人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洗头、洗澡、陪老年人看病就医、游玩等;其二,技术护理,包括为老年人做心理疏导,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为老年人提供集体的休闲娱乐场所,培养老年人的兴趣爱好、帮助老年人重新树立生活目标等。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情况

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主要由市场提供、社会机构有偿提供和政府购买无偿提供,养老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等,社区居家养老只是众多养老方式中的一种。家庭结构的变迁以及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快,传统家庭养老已不再是老年人养老的首选方式。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根植和养老成本的居高不下导致机构养老也逐渐失去市场主导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大力发展以家庭为核心的居家养老就成为必然选择。综合全国各地近年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情况,普遍方式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社区负责招募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即家庭养老加社区服务于一体。社区居家养老提取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二者的优点,是未来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方向。

政府于2001年实施的“星光计划”,我国开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探索工作。2005年在全国开展了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思路和目标。2008年全国老龄委联合多个部委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养老服务的相关要求,全国各地纷纷参与养老行业的实践。比较各地的发展情况,苏州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比较成熟,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更快发展,苏州市提出了机构运作、虚拟养老、集中居住、应急服务、志愿服务等五大养老体系,推动了苏州市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尚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支撑。首先,除了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障条例》可作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外,我国没有明确的社会保障法律。相关的制度条款缺乏法律权威,致使大多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其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没有有效带动市场和非盈利机构的积极参与,缺乏市场力量,阻碍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模发展。

(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越来越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目前,市场上所存在的养老服务多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服务需求;另外,养老服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致使企业提供养老服务数量不足;再次,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处于发展初期,规模不大,缺乏统一的运作标准,社会影响力不足。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薄弱,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缺乏保障,阻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发展。

(三)基金筹集渠道单一,覆盖范围小

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财政补贴、慈善捐助、福利等,养老行业缺乏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我国正面临着经济转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时期,大量的财政预算将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于养老行业,福利和慈善捐赠波动性大、缺乏稳定性也不能充分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只能小范围开展,先满足生活极度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不能大范围开展,形成规模效应。所以,为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开展,必须拓宽融资渠道,保证资金来源,扩大服务范围。

(四)服务内容单一,优质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现阶段,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处于发展初期,服务内容相对单一,缺乏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养老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多为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帮老年人料理家务、陪老年人看病就医等。对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关注较少,陪老人聊天解闷、社区集体休闲娱乐这样的服务却少之又少。这样的服务内容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优质、全方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缺乏阻碍了我国养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管理经验不足,资源整合程度不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虽然在加速发展,但仍处于发展初期。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标准,管理水平低下,基本无经验可循,无法充分整合社区原有资源,如充分利用社区休闲场地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集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充分利用社区闲置的人力资源,保障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者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社区无法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充分整合资源,无法提供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六)缺乏专业化的服务提供者

目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化和标准化的培训,专业化程度低。从事居家服务行业的人员物质报酬较低,甚至不如一般家政服务人员待遇好,导致许多专业人士不愿进入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多为下岗职工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这些人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不具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素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短缺和专业化素质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发展居家养老的重要保障。为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法规,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法制化的范畴,充分利用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调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制化建设。当前应积极筹建国家养老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财力保障机制、社会参与、服务准入、服务资源分配、服务模式等内容。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治理水平

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化运作、家庭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积极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坚持政府为主导、社区委依托、家庭为主体的服务模式。政府加大财政拨款力度,拓宽资金供给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渠道和运作机制。采取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多种投资渠道,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充分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提高社区服务资源利用率。社会群体加大监督评估力度,建立标准化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高水平的服务指标体系。服务过程中采取统一的计量和考评标准,建立操作性强、适应性强的规则体系,实现居家养老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平治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参照市场化标准,强化服务的多元化和针对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家庭为主体的新型养老模式。把传统的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推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发展。在提供养老服务时,要参照市场化标准,强化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与针对性。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医疗服务、聊天解闷、集体娱乐在内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针对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个体差异化,对不同年龄阶段和生活层次的不同老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可以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社区集体服务等多样化服务。通过实现服务过程的社会化,服务对象的个性化和服务内容的多样化,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多样化发展。

(四)强化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标准化和专业化程度是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主要是专业化素质较低的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一支专业化素质高的居家养老服务团队。首先,建立一系列人员培训和考核标准,对现有的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实现养老服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其次,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专业化程度高的专业服务人员,引进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鼓励年轻人在空闲时间加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行列,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弥补老年人子女不在身边的缺憾,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参考文献

[1] 邹欣雨.社会发展视角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13.

[2] 宋言奇,杨.居家养老“五大体系”的发展探索――以苏州为例[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0).

[3] Kiyomi Asahara,Yumiko Momose,Sachiyo Murashima.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Japan[J].Disease Management and Health Outcomes.2003.11(12):769-777.

[4] 徐寒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问题研究――以北京市R社区为例[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5] 任炽越.居家养老是全球趋势――推进杭州居家养老[N].杭州日报,2010(4).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8

政府在推行居家服务养老政策的措施不够完善,养老力量严重不足,而且在行政干预和支持上的工作有所缺乏,这也是对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不能够顺利发展的严重障碍。

(一)首先,中国的政府面对这种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不能够顺利发展的问题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进行管理,在我国,只有极少数的地方出台了简单的地方性文件。这样的片面性就使得居家养老模式受到了很到区域性和局限性,不能够以统一的原则来进行规范制度,而且在全国想要推行这种居家养老模式的可行性也大大降低。

(二)我国在倡导这种居家养老模式,既是继承了我国传统的以孝为本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一种承压方式,不过在我国实行这种居家养老模式的同时,也有很多的障碍和困难,同时也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那就是,我国的政府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只是在个别的地区推行了居家养老模式,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承包给一些社区机构,让社区机构来进行管理。政府并没有进行相关的人员配备,也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

(三)中国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国家的重要事项还是关键领域上,政府都应该起到带头作用和主导作用,那么在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之下,政府更要起到重要的领导作用,那么居家养老模式的推行就是当我国在面临这种问题的情况下推出的一项强大人力和物力的保障。

(四)政府的职能不仅是要发挥社会管理和社会的控制职能,在推行居家养老模式的时候,一定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严格执行,加强执行力度,对违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严重的警告或是批评,并作严格的查出,这样才能够保证居家养老模式的顺利推广。

二、调查分析

上面的表格就是,对我国老年人口的调查,问题是,他们是否愿意参加居家养老服务。那么在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愿意参加居家养老的人数很多,而选择不愿意参加的老人却相对很少,那么这种结果就可以直接反映出一个情况,就是我国的老龄化人口中大部分老人还是愿意参加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经过对我国老龄化人口中老年人进行调查他们是否愿意参加到居家养老服务中,调查结果中显示,独居的老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他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没有那么强烈,所以,独居老人愿意参加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人数占很大比例。调查中还从另一个方面进行了探究,那就是从收入上看,调查结果中显示,收入越高的老人他们的居家养老服务意愿更为强烈,可能是因为有些老人的家庭条件较好,他们的思想更加开放一些,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相反的家庭条件较差的老年人的思想就比较保守;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家庭经济条件好的老人对社会上可能会出现风险的这种情况有较强的心理准备,老人们能够用正常的心态对待一些新鲜事物。

三、方案和建议

综合分析所述,政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的推行的着力点是,从了解老年人的思想观念入手,了解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那么有了这些着力点,政府就能够更好的做好居家服务政策的工作,政府要紧紧围绕这老年人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种影响因素,来进行发挥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效率,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推广更加顺利。首先在计划方面要做长远的规划,并将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相结合。政府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制定战略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这样就能够是组织在运作的过程中做好目标的统一和资源的统一。其次,组织是社会行政管理的基础,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决策,政府就应该在中央设立居家养老专门的办事处,也可以相应的在个地方设立办事处,专门为居民解决养老的问题。最后,居家养老模式作为一种养老的方式,在决策的实施中肯定会存在着社会分工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保证组织的协调和统一性,那么领导要加强组织间的配合,使信息和资源能够有效的结合。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9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根据国际传统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1999年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2004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老年人口规模增长明显.2004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9 857万人,占总人口的7.58%;2009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11 307万人,占总人口的8.47%;2014年,65岁及以上人口13 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05%.据预测,2015~2020年将是我国老龄化高速发展时期,预计2025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将超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席卷全国的“银色浪潮”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养老问题及养老体系的建设问题尤为突出.选择什么样的养老模式成为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应该关注的问题.

2养老模式的演变:从家庭养老到居家养老

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既是弘扬中国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大事,也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机构集中养老、传统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的主要形式.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医护及时性、生活辅等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对子女工作影响比较大.而机构集中养老在情感交流、安全感获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对于老年人来说,家庭和邻居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家人、邻里亲友的交往和谈心,表露和交流情绪和感受,消融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苦闷与烦恼,得到精神慰藉和寄托,形成愉快、和谐的心理状态.”[1].老年人可以从家庭和熟悉的环境中排除老年人常有的孤独和失落感,获得其他方面所无法给予的安全感和精神慰藉.鉴于这两种模式存在弊端,取两者模式之长、弃两者模式之短的居家养老模式逐步出现,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式,是对家庭养老的传承与创新,更加强调以老年人为中心,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有利于提升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设与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仍处于初级阶段.文献[2]J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不匹配、养老服务便捷性和灵活性较差;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窄,内容少,精神关爱缺失;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难以衡量,管理效率较低.文献[3]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供给滞后、设施及服务功能单一、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文献[4]认为,目前一些社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分属不同部门条块管理, 利益关系存在矛盾, 缺少有效协调整合.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及从业或参与人员专业技能差.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缺少整合.文献[5m6]认为,服务内容单一以及服务方式固定,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养老服务供给高于需求而利用率远低于需求的供需矛盾问题是限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互联网+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模式的新提升

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全球第一,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互联网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数据资源及市场运用优势明显,不少关键信息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互联网与经济社会领域的跨界融合效果显著,正引领着新一轮的产业变革与创新.

在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模式面临一定的发展瓶颈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并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互联网+居家养老”通过互联网在信息处理、信息存储、信息交换、信息维护以及大数据挖掘等领域的优势,并与云计算、物联网进行结合,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服务.其实质是以老人为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并丰富更具品质的养老服务,以满足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年人生活从“养老”到“享老”的转变.“互联网+”背景下的居家养老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也在改变着居家养老的服务模式.互联网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经济数学第 34卷第1期何朝晖:“互联网+”背景下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研究

3.1有利于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居家养老品质

“互联网+居家养老”的发展可以改善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仅限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的局面,养老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完善让健康护理、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变得更加便捷与及时,例如:网络生活服务、健康管理信息平台、老年网络社交平台等都将带给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小的改善.

3.2有助于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资源整合不足问题

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便捷性与灵活性较差,服务碎片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归因主要是居家养老信息不畅,养老资源共享与整合不足,通过互联网在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传播、信息共享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将促进信息的流通、资源的共享与整合.

3.3有利于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与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综合素质

“互联网+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需求接收与处理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且通过网络平台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使得评价反馈环节更加便捷、有效.养老服务的评价反馈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结合相应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改善养老服务品质,也可以增进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服务水平.同样,通过在居家养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中设置教育、培训模块,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与学习的机会,对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知识的积累以及服务技能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4政府引导与监管:“互联网+居家养老”

愿景实现的重要推手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整合并运用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丰富并创新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着力推进互联网与居家养老的融合,实现“互联网+居家养老”更好发展,既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互联网+居家养老”也存在一些不足,文献[7]指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数据使用对个人隐私保护存在风险、养老产品创新不足和网络惠民红利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文献[8]服务提供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之间存在偏差,服务场所的固定化和老人行动的受限性之间不匹配,医疗护理的滞后性和老人身体的风险性之间相脱节.文献[2]认为,许多智慧养老的相关产品对老年人的使用能力与生活习惯考虑不足,未能体现其人性化.而且这些产品过于单一,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各项需求,不能充分体现智慧养老的多样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制定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标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性,尚未对智慧养老所涉及到的多个层面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些不足制约了现代“互联网+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养老的需求,政府应该要有所作为.

下面从政府和通过互联网工具的养老服务提供商(以下称“企业”)之间博弈的角度,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剖析企业和政府行为策略选择的相互影响,确立博弈均衡点,通过参数赋值讨论,掌握企业和政府策略选择演变趋势及其影响因素,进而就政府在完善“互联网+居家养老”模式上如何作为提出建议:

4.1模型建立

根据模型建构思想,先对政府与企业博弈模型作如下假设:

假设1博弈类型.企业是同质的,也就是说选择相同策略,具有相同收益;选择不同策略,具有不同收益.收益只与策略选择有关,与企业的属性无关.而政府监管机构策略只有一个,即所有企业受其监管.

假设2策略空间.企业具有两种可以选择的策略:一是提供优质服务策略H,一是提供劣质服务策略L;政府监管机构也有2种可以选择策略:一是监管Sy,一是不监管Sn.

假设3群体结构.企业群体稳定,个别企业退出和加入对整个全体的态势和格局在短时间内没有影响,且新进企业与老企业的策略选择空间及支付函数是相同的.而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是稳定不变的.

假设4重视当期收益.由于企业群体比较大,违规后被发现的主观概率比较小.那么,当期利益对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远大于远期收益对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监管部门面对的是大群体的企业,对同一企业再次相遇的概率较小,因此当期收益在其策略选择中也十分重要.

假设5支付导向.在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博弈中,较优策略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而较劣策略只能获得较少收益,甚至因为被抑制而没有企业和政府监管机构选取.

根据进化博弈理论,在上述基本假设基础上建立进化博弈模型.首先确定博弈双方在博弈中选择不同策略与收益情况:

①当企业选择H策略时,不管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y还是Sn策略,其获益都为0,而政府监管机构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Sn策略时收益为0,选择Sy策略时因为支付监管的成本而收益为-c1;

②当企业选择L策略时,若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n策略,则企业收益为a(一般而言,此为超过提供优质服务的收入部分),而政府监管机构将因为失职受到处罚损失为-c2;若此时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y策略,则企业收益会因为劣质服务策略受到-s处罚,其总获益变为a-s,而政府监管机构因为监管查处提供劣质服务的企业而受到r的回报,其收益变为r-c1.其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4.3策略选择

根据进化稳定策略性质和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可以求得进化博弈双方的进化稳定策略.

①企业服务提供方面.当pj>s-as且s-a≥0时,选择H策略的企业比例为0,企业趋向选择L策略,如果s-a

②政府监管机构监管方面.当ph>r+c2-c1c2+r且r+c2≥c1时,政府监管机构选择Sn策略的可能性为1,政府监管机构趋向选择Sn策略;当ph

4.4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影响企业向社会提供服务质量的因素有: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政府对监管部门监管的激励强度、政府对提供优质养老服务企业的奖励支出力度和对企业提供劣质服务的处罚力度等等有关.基于这些分析结论,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规模和养老质量需要,政府应该制定精准措施,促进“互联网+”基础上的居家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居家养老需求,政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该引导制定“互联网+居家养老”的行业准则和服务标准,并督促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各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对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企业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增加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边际收益,为其他企业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策略确定参照体,引领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政府应该促使监管机构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加大对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养老服务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最基本的要求.

第四,政府应该加强平台建设,降低养老服务企业进入门槛,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廉的服务提供平台,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引б搅啤⒁食、娱乐等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务商进入平台,为养老服务需求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措施的局限性,要多种方法并用,结合各个发展阶段特点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类型差别分类指导、帮助、支持,才能使更多企业逐步为养老需要者提供质量更高的服务,才能使各种类型的服务商加入到养老事业中来,为养老服务需求者提供高质多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熊必俊. “以人为本”发展居家养老服务[C]//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文集,2006.

[2]睢党臣,彭庆超.“互联网+居家养老”: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模式[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7(5):128-135.

[3]颜秉秋,高晓路.城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满意度的影响因子与社区差异[J].地理研究,2013,32(7):1269-1279.

[4]王金元,城市老人居家养老的现状与对策以无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例[J].江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7(3):15-18.

[5]王莉莉.基于“服务链”理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供给与利用研究[J].人口学刊,2013, 2: 49-59

[6]丁志宏,王莉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均等化研究[J].人口学刊,2011,5:83-88.

[7]宋雅雯.“互联网 + ”时代居家养老发展的困境及前景展望[J].商,2016,7:67-68.

[8]同春芬,汪连杰.“互联网+”时代居家养老服务的转型难点及优化路径[J].广西社会科学,2016,2:160-166

[9] Gintis H.,Game Theory Evolving [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居家养老的好处例10

1、宣传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2、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3、1963年以前出生的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不愿补缴的也必须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开始缴费(即从2010年开始补缴),补缴只能有一次,如果补缴以后中途又有断保,断保几年将推迟几年领取待遇。

4、1964年以后出生的必须逐年参保(不能补缴),缴够15年后才能办理待遇领取。

5、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等新规定。

6、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7、城乡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1)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加时间。

(3)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明确任务,理清家底,抓好落实

为搞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镇的实际,根据各村(社区)人口等情况,将任务分配到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须认真摸清家底,切实弄清本辖区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