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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05-17 16:51:51

居家护理概念

居家护理概念例1

生态博物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由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里维埃最早提出。乔治・亨利・里维埃是这样定义生态博物馆的:“生态博物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和当地人民共同设想、共同修建、共同经营管理的一种工具。”同时,“生态博物馆也是一面当地人用来向参观者展示以便更好地被人了解,使其行业、风俗习惯和特性能够被人尊重的镜子”,其特征是“将人类置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中,用野生、原始描绘自然,但又被传统的和工业化的社会按照其自身的设想所加以改造”(1)。随后,国际博物馆协会和法国政府分别针对这个定义,提出了部分修改。最终国际博物馆协会给出的权威定义是: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方式,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与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整体,以展现其代表的某个区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从这些不断更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态博物馆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概念,它在实践中不断与各国实际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生态博物馆的思想。综合国外关于生态博物馆的定义,结合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国情,国内学者将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概括为:“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有形遗产、无形遗产进行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和居民自我保护,从而使人与物语环境处于固有的生命关系中,并和谐向前发展的模式。”(2)1995年在贵州诞生了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随后,在广西、内蒙等少数民族地区又建立了几座生态博物馆,这些地区具有经济落后、文化丰富等特点,在这里建造的生态博物馆,承担着保护苗族、布依族、侗族、瑶族、蒙古族、汉族等多种文化的任务,中国利用自己独特的地理、环境、民族资源打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博物馆(3)。目前几乎中国所有的生态博物馆基本都是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保护当地原生态的生态环境来建立一个有共同的语言、服饰、节庆日子,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的文化社区。

广东省中山市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是以孙中山故居为依托,以“孙中山出生及其成长的社会环境”为主题而建立的纪念馆。其建设生态博物馆与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具有如下二点优势:

第一,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达程度高,对外交流频繁。

我国现有的生态博物馆几乎无一例外都建设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远离城市,与外界隔离,大多仍然生活在自然经济和古老的民族文化之中。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村,南、北、西三面环山,东隔珠江口与深圳、香港相望,距中山城区约20公里,距广州城区约90公里,距澳门约3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同时因为翠亨是一个华侨村,村民们多到美国檀香山(位于美国夏威夷)打工,因此受外来文化影响较为广泛,是一个传统中国文化与先进西方文化进行融合碰撞的典型性村庄。

第二,社区居民精神追求高,自发参与度高,主动意识强。

在少数民族村寨中建设生态博物馆对当地居民来说是一种超前行为,他们并没有身为本地本族特色文化传承人的自觉性,不是从精神追求层面去保护那些传统文化,只是被动地延续。但在翠亨,因为地理、经济等各种原因,一部分村民到港、澳等其他城市甚至国外发展,受西方先进思想影响较深,他们以和孙中山出生在同一个村庄为傲,对保护其出生和成长时的环境也是不遗余力;还有一部分村民本身就在孙中山故居工作,他们对这种传统文化保护的意识也会比较明确。总体而言,翠亨本地村民具有文化保护主动性,发自内心希望当地传统文化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的。同时,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和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也具有一个共同点:即整体环境保护的比较好,没有进行大范围的开发,仍然能看见当时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与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也是存在差异的。首先,一些生态博物馆一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楼堂馆舍,它们可能是一个社区、一个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地点;展陈上可能比较开放,建筑内部的陈设规划只有在需要时才会被考虑;思想上更注重原生态环境、群落等;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还是依托建筑物而做的实物、实地保护,某种程度上未能展示原貌,而是通过人为的方式去进行故居以及整个翠亨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意识的去走生态博物馆的路线,抽象来说是思想意识形态作用于实际行动的具体展示。其次,中国很多生态博物馆都面临着发展与保护的两难境地。前文已经提到中国的生态博物馆大多建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而生态博物馆的设立促进了这些地区旅游业的开发,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发展的同时就会带来破坏,这又与初始的保护这些地区原生态环境的理念相冲突,因此究竟是发展还是保护是目前中国所有生态博物馆面临的困难选择题;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因为位于珠三角地区,经济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这个前提基础上的保护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以后的发展中只要注意周围环境的相匹配,其自身并不会受到破坏性的影响。

正是由于以上分析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及其具有的独特优势性,对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怎样才能在保持传统博物馆所具有的收藏、研究、教育等社会功能的前提下,走出我国新型生态博物馆建设道路的研究就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指导性。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一直倡导一种在守旧中创新的道路。所谓守旧当然不是指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而是指一定要保护好文物和故居环境,绝不随意改变翠亨村原有风貌,对整个翠亨村的民房采取原状原址保护得方针,让观众真实的感受到孙中山出生和成长时的社会环境。所以大家到孙中山故居参观,不仅仅可以观赏孙中山先生自己亲自设计的二层小洋房,看到他亲手种植的酸子树,还能看到他读书时的私塾、和他一起革命的陈兴汉、陆皓东故居等等,大大丰富了参观的内容。与此同时,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还不断更新其管理理念,积极主动的引入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利用翠亨村的地理优势,在孙家祖耕二亩六分地的基础上利用翠亨村的农田开辟出一块“农业展示区”。在这个区域中,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碰撞,珠三角典型的桑基鱼塘模式以及家禽饲养区在这边都可以看到。这块区域在进行农业生态展示的同时还发挥了社会教育职能,每逢春种秋割之际,一些家庭就会带着小朋友来这边参加插秧、割禾等活动,在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的今天,这种传统的耕种方式不仅仅能带给大家劳作的乐趣,也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除此以外,该区域还开发了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将中山市部级、省级以及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典型展示,并邀请一些传承者来进行现场表演,让大家重温即将流逝或者已经失传的传统文化和技艺。近几年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传统固态、局部保护到动态、整体保护以及从传统的重“物(文物或物品)”到重“人(传承人)”观念的转变,这些观念与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都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农业展示区可以说是典型生态博物馆的一个小型示范展示区。至此,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达到了一个程度上的完美契合。

从翠亨孙中山故居这么多年发展的实例,我们可以尝试简单归纳出生态博物馆生存需要的几点条件:

一、博物馆本身要去创造条件

这个条件的创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宏观的条件主要是指需要得到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的支持,职能部门的干预会使很多举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微观的条件就是指博物馆本身要去有意识的创造生态博物馆存在的条件,当然我们不能为建而建,而是要懂得巧妙的利用自己本身已经具有的优势。例如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就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以翠亨村的地理位置为优势,开发出一块独具特色的生态保护区,不仅丰富了博物馆的参观内容,而且保护了博物馆周边的环境,为大家来博物馆参观创造了一个更加和谐的氛围。在此基础上,拓展了传统博物馆的概念范围,将其定义进行延伸,将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二、博物馆的经营理念要新

生态博物馆本来就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观念,在当代国情下,建立一种无建筑物承载的纯粹乡野环境类型的生态博物馆,受到地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这是不容易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转化一下思维,我们可以在以建筑物为载体的传统博物馆的基础之上,开发出一个生态博物馆的展示区域。它可以是一块农业展览区,也可以是在一台电脑上的情景模拟,甚至可以是一张博物馆周边环境的示意图。我们要使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深入人心,同时丰富传统博物馆的展示内容。

三、博物馆的经营方式要创新

传统的博物馆经营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生态博物馆,因为生态博物馆的管理范围更加广泛,它宣扬的是发动整个社区所有的力量,动员所有的居民共同参与到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和保护中。所以在进行生态博物馆的机构设置时,上行下效的管理模式需要改变,应当采用一种更加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博物馆只是起到引导和监管的作用,只是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一个纽带,真正参与其中去保护环境的应该是当地居民。

当然,孙中山故居能走生态路线也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具有翠亨村这个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中国很多博物馆不是不想走生态博物馆的路线,而是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走这条路。那么,在传统博物馆基本普及的中国国情下,我们可以以这些传统博物馆为媒介,适当的融合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开创出一种传统博物馆和生态博物馆互相为依托的双赢局面。笔者认为也许这才是生态博物馆与中国国情结合的最好道路。

参考文献:

[1]海:《国际生态博物馆运动述略及中国的实践》,《中国博物馆》2001(2)

[2]海:《中国生态博物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

[3]胡朝相:《关于生态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区第七次大会中方主题发言及论文文集》,2002

[4]胡朝相:《贵州生态博物馆的实践与探索》《贵州生态博物馆国际论坛论文集》,2005

[5]余青:《生态博物馆:一种民族文化持续旅游发展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S1期

[6]乔治・亨利・里维埃:《生态博物馆――一个进化的定义》,《中国博物馆》1996,11(2)

[7]海:《国际生态博物馆概述》,《中国文物报》2001-6-13(1)

[8]赵东:《对我国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一些看法》《商业文化・社会经纬》2007年10月

注释:

居家护理概念例2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温家宝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着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概念界定及其保护价值评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历史建筑则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尤其历史建筑被确定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以后,这种特殊含义就上升为法定概念,具有了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换言之,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于是涉及到如何诠释历史建筑的概念,以及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来界定和筛选历史建筑的问题。历史建筑作为专业术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作出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历史建筑随之也提升为法定概念。这个概念基于法制管理层面的需要,不再是专业术语,也不再属于学术概念和行政概念的范畴。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之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技术规范,因此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范的内容服从行政法规,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然而目前尚未修改的技术规范仍在继续使用,指导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因此因为规范与法规表述不一,使得历史建筑概念更加含混,直接影响到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照此进行把握评价,弹性很大。鉴于该规范不仅没有具体说明“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评价标准,以及只须评价建(构)筑物本身的价值,还是包括建(构)筑物承载的特殊历史信息;而且也没有讲清历史建筑界定在哪一个时代或哪一个历史时期,是指以木构为主的古代建筑?还是砖混结构的近代建筑?或者是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现代建筑?是明清时期建筑、民国时期建筑、建国初期建筑、文革时期建筑,也或是各个时代和时期兼而有之的建筑?这就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大量事实表明,已经编制、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分析历史建筑现状时,通常都会按照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现存建筑的数量、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高度、建筑体量、保存完好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整治措施,并在规划文本中绘制成图册。这样做固然非常必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保护规划会对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进行分类比对,也从来不做这一类的分析。保护规划注重的往往只是历史建筑的空间形态,而忽视其历史文脉,只以建筑梁架结构、墙体结构以及现存的完好程度论其保护价值高下,决定对其取舍保弃。于是各地类似“梁林故居”和南京老城南那样承载大量厚重历史信息的老房子,由于规划编制人员认为其建筑质量不佳,便在保护规划编制阶段将其“判处死刑”,一拆了之。各地普遍形成这种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思想理论存在缺失有着紧密的关联,这种缺失造成了技术规范偏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还同时提出了“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群”的概念,并将有权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定位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确定保护建筑是“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一方面,这与历史建筑法定概念的基本属性不符;另一方面,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认定“保护

居家护理概念例3

一、词典中关于边疆的定义

《辞源》解释边疆是一个边境之地;《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边疆是一个国家接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汉语大词典》解释边疆是靠近国界的领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边疆是靠近国界的疆土,附近大片的土地。归纳起来边疆就是指靠近国界,与邻国相邻的地区或者疆域。

二、边疆概念说

在中文的语境里,“边疆”一词司空见惯,“贫穷、落后”已是边疆的标签之一,这只是我们用想象代替事实。关于边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学说。

(一)国家边地说

即边疆为国家边缘之地或者边远地带。《现代汉语词典中》边疆:“边疆,靠近国界的领土”在古代中国,“蛮、夷、戎、狄”被视为边疆,按照“文化范式”来划分边疆,治理边疆。把远离中原地区专门划分出来边缘性地区视为最初的边疆,也形成了“守中治边、守在四夷、一点四方”的治边方略。

(二)边疆六个概念说

马大正教授在《中国边疆经略史》中指出,“边疆是一个含义较广的概念”。概括起来主要有:(1)边疆是一个地理概念,处于国家的边缘地区。(2)边疆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边疆是在历史中形成、演变、和发展。(3)边疆是一个政治概念,反应了中央政权在边疆地区的统治的有效程度。(4)边疆是一个军事概念,是一个国家的国防前沿、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5)边疆是一个经济概念,代表着边疆地区经济落后于中心地区。(6)边疆是一个文化概念,边疆地区具有文化多元的特征。

(三)边疆十个范畴说

吴楚克教授在《中国边疆政治学》一书中,探究了边疆研究的范畴。(1)边境,一般是根据地形、地貌非等距划分为边境管理区域,是国家控制边境,维护、开展贸易、人员交流的一个前沿“窗口”,是一个政治,军事概念。(2)边界,指国与国之间的分界线,有水界与陆界之分。(3)边防,是指边境防护,代表国家行使,对边境地区实施管理、防卫。(4)边关,靠近边境地区所设立的隘口、通关路卡。(5)边事,边疆事务的缩写,指相对于内地而言发生在边疆地区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6)边务,国民政府以前中央政府管理边疆民族地区事务和边疆防务的简称。(7)边疆政治,边疆地区的政治生活、政治制度、行政体制等政治范畴研究的领域。(8)边疆区域,指一个国家与相邻国家边界线内侧的行政管理区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9)边疆民族,边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10)周边国家,指与我国相邻的国家。

(四)边疆三种含义说

张植荣教授在《中国边疆与民族问题》一书中认为,边疆的含义包括地理、政治、文化三个方面。首先作为地理意义上边疆概念,指我国广义边疆,即包括陆地边疆与海洋边疆,这属于一种是一种自然界限。其次,作为政治意义上边疆,指国家之间领土分野即国界部分。再次,作为文化意义上的边疆,指某种相对独立、相对稳定的边疆族群意识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

(五)边疆即民族地区说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边疆地区居住众多少数民族。在东北部,居住着满族、蒙古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在西北部,主要居住着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在西南部,主要指壮族、苗族、彝族、拉祜族、哈尼族、纳西族、白族等少数民族。换言之,我国的边疆与少数民族具有高度重合,少数民族地区与边疆地区可以划等号,少数民族地区就是边疆地区,边疆地区就是少数民族地区。

(六)边疆三层次说

周评教授在《我国边疆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将边疆概念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传统的边疆概念、近代的边疆概念、当代边疆概念。传统边疆是王朝国家时期中央政权所能达到和延伸的地区,“蛮、夷、戎、狄”就是王朝国家的边疆。近代边疆概念是清代中俄两国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和《不连斯奇条约》,这是最早中原王朝国家与外国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的条约,以条约的方式确立了中国东北和北部边界,有了近代边疆概念。当代边疆概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又赋予了新的内涵,边疆不仅仅是边缘性区域,而且强调国家领土内的边缘性部分。

(七)边疆九种含义说

陈霖教授在《中国边疆治理研究》一书中对边疆概念论述比较全面:(1)地理意义的边疆边疆,需要运用地理理念来来研究中国边疆;(2)历史意义上的边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边疆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需要运用历史的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3)民族意义上的边疆,我国边疆地区居住着大多数的少数民族,需要用民族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4)宗教意义上的边疆,即我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有不同的信仰,需要用宗教的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5)认同意义上的边疆,我国边疆地区民族众多,国家认同是重点研究工作,需要用认同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6)路权意义上的边疆,陆地边疆利益宝贵,需要用路权战略来研究中国边疆;(7)海权意义上的边疆,中国海上边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能否抓住海洋边疆战略,这就需要海权战略来研究中国边疆;(8)发展意义上的边疆,边疆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战略至关重要,需要运用发展的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9)国防意义上的边疆,中国边疆是对外维护国家,对内保卫国民安全的重要屏障,需要运用国防理念来研究中国边疆。

三、“边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扩展

全球化时代,边疆的形态与边疆的概念等都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何明在《边疆观念的转变与多元边疆的构建》中认为,“边疆”一词是个异常复杂的空间,其中涉及族群关系、国家认同、民族文化、国家形态、国内政治、经济军事、治理技术、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并随着国际格局的演变与发展,不断赋予边疆新的内涵和重构新的边界。边疆从模糊到清晰,从只重视陆疆向海疆和空疆三位一体并重的转变。何明在《边疆特征论》一文中,认为边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多重力量建构的产物,现代边疆具有建构性、矛盾性、交错性等特征,以建构论的路径来解析边疆建构的过程和结果。徐黎丽在《国家利益的延伸与软性边疆概念的发展》中认为,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多元边疆出现以及以往的陆疆、海疆、空疆等硬边疆受到挑战,文化边疆、信息边疆、战略边疆等新型边疆凸显出来。

利益边疆是领土边疆的放大和转化。杨成在《利益边疆:国家的发展性内涵》一文中认为,维护领土边疆是生存意义上的利益,而维护其国家利益边疆则是发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于沛在《从地理边疆到“利益边疆”―冷战结束以来西方边疆理论的演变》一文中认为,利益边疆的出现是由于全球化时代引发诸多不安全因素,造成国家重视安全边疆,首先涉及的就是经济边疆和政治边疆,当然安全边疆远远大于经济边疆和政治边疆。(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楚克:中国边疆政治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5页。

居家护理概念例4

在进入正文之前,这里首先对“社会福利”、“福利国家”、“福利危机”以及“治理”等相关概念做简单梳理和说明。

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在所有生活层面,都必须致力于提高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根据宪法条文的表述,在日本,人们习惯于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相提并论,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来理解。

关于“社会福利”的具体定义,1950年社会保障审议会在“社会保障的劝告”中对此做出了如下解释:社会福利是指“向接受国家扶助、身体残疾、儿童以及其他需要援助者,为使其能够自主发挥自己的能力所采取的必要的生活指导、更生辅导以及其他援助成长的措施”。①这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由于“社会福利”一词本身还具有“社会幸福”的含义,因此,也有人把医疗、保健、交通、住宅、社会教育等生活关联制度都作为“社会福利”制度来理解,这是广义的“社会福利”定义。在现实生活以及行政领域,一般使用的都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目前,日本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共有八部。分别是《生活保护法》(1946年制定)、《儿童福利法》(1947年制定)、《身体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制定)、《智力残疾者福利法》(1960年制定)、《老年人福利法》(1963年制定)、《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制定)(以上被称为“社会福利六法”)、《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以及与以上各法相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制订,2000年更名为《社会福利法》)。上述“社会福利八法”是政府开展社会福利行政的法律依据,也是其构建福利社会的基础。由于社会福利具有为社会弱者提供生活保护的功能,这些功能都属于宪法所规定的保护个人生存权和基本人权的范畴,因此,依法开展社会福利活动成为国家和政府福利行政的重要内容。

与上述“社会福利”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还有“福利社会”和“福利国家”两个概念。“福利社会”是指所有国民都能够得以健康而有意义地生活的社会,或者将此作为理想目标而积极追求的社会。关于“福利社会”的定位,有人把它看作是与经济社会相对应的后产业化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形态,也有人认为,“福利社会”是福利国家的基础,是福利国家的一种发展形态②。“福利国家”则是指通过完全雇佣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实现增进国民福利为目标的国家,或者把追求国民福利放在最优先地位的国家③。日本宪法中并没有出现“福利国家”、“福利社会”的概念,但却有追求全体国民“福祉”的提法,并把国民“享有健康、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作为国家责任确立了下来。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这些概念的地位、定位和作用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那么,所谓“福利危机”又是指什么呢?在日本,“福利危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理解一般是针对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财政负担加重,国民对社会福利需求的社会化程度增加,过去那种自上而下,以行政措施为主的国家主导型社会福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居民对社会福利日益增长的需求,属于福利财源投入、服务总量以及类型不足等导致的制度性资源短缺型危机。广义的“福利危机”则与福利国家建设以及政治统治的目标有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始于欧美国家的“福利国家危机”论也波及到了日本。“高福利=高税收”的福利国家因存在效率低下、影响个人自立和企业竞争力以及综合国力的提高等弊端而成为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改革的对象。受此影响,80年代以后日本也拉开了福利国家改革的序幕,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治理”(Governance)概念产生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开始作为化解金融危机的手段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治理因具有多元、同向对等的含义,与传统统治的概念相区别,在很多领域得到使用。由于治理的层次、结构、利益相关者以及参与方式等的不同,一般认为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或公认的治理模式。国家治理也是如此。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既包括政治学中经常提到的“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也包括经济学中Good Governance,Corporate Governance等公司治理方式的形成以及行政与民间合作方式的转变等社会管理层面的内容。将类似的想法应用到社会福利政策领域,就产生了福利治理的概念。

在日本,福利治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人们对福利社会的治理也有着不同的定位和理解。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释是,福利治理主要是指在社会福利服务中以国家法律制度和统治机构为基础,个人、市民组织、企业、政府机构等各主体共同开展的管理活动以及发挥的协调作用。④这种解释主要存在于实践领域,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其特点是把福利治理与政治中的统治概念区分开来,认为前者属于功能性概念,并不像后者那样具有独立的政治支配的属性,福利治理被置于政治统治的下属概念类型中,与提高组织决策和效率为目标的企业治理概念类似,治理在此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如何维护福利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及提高福利社会的功能水平上。而另外一种理解则是把福利社会的治理与政治统治的转型联系起来,认为福利国家建设本身就是政治统治的重要目标,社会福利治理的改革与国家统治方式的转变实际上是同一过程的不同说法。

日本福利危机和治理改革的具体过程、内容和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了个人、家庭以及少量民间团体以外,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基本上都是政府根据国家相关福利法律规定,以政府行政措施为主开展的。政府在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但就社会福利政策的具体落实而言,国家和中央政府直接开展的社会福利活动非常有限。社会福利事业基本上是由国家和中央政府委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机关委托),或者委托给地方公共团体(团体委托)组织开展的。而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又大多将相关业务再委托给社会福利协议会等法人组织,由具有半公半民性质的社会福利协议会法人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地方公共团体)负责对社会福利法人开展的福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给予一定的国库和财政补贴(措施委托费)。地方政府社会福利相关费用的80%来自于国家委托事业费。因此,80年代以前也被称为“措施制度”或“措施福利”的时代⑤。在“措施福利”时代,发展社会福利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大多数地方政府实际上是执行机构,主动开展地区福利活动的并不多见。

80年代以后,一方面受“福利国家危机论”的影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因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增加较大而成为压缩和改革的对象,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的发展,家庭小型化、妇女高学历化以及参加工作者增加,养老设施不足,家庭缺少护理人手,不少地方出现了老年人涌入医院的“社会性入院”和“医院的福利设施化”问题,单靠家庭以及现有福利设施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护理的需求,老年人护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审议会提出了福利改革意见,即将国家主导下行政措施为主自上而下实施的措施福利制度改为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的契约型福利制度,通过个人与福利提供者签订契约,实现人人可以享受社会福利的目标,福利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

为解决广受社会关注的老年人护理问题,1990年~1999年日本政府曾开展了“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计划”(俗称“黄金计划”),加大对家庭服务员培养的力度,增加短期入所、全天服务等护理设施及床位,扩大社区居家服务站、特别养老院等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资金投入力度。在制度层面,1997年又出台了《护理保险法》,决定以社会保险的形式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该法是在既有“福利八法”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日本出台的唯一一部全国性社会福利法,也是社会福利向地方化、民间化、市场化改革目标迈出关键一步的重要法律。90年代以来,日本还对生活保护、儿童、残疾人、精神薄弱者等其他福利法律进行了修改,尽管各福利领域改革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基本走向是一致的,那就是把对部分社会弱者进行救济的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和对象扩大到一般国民,大幅度整理和减少国家和中央政府指令性机关委托事业的范围,把社会福利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强调以地方政府为主,发挥民间组织在医疗、保健以及福利事业方面的作用,发展地区福利,以满足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加的社会福利需求。

上述福利改革的方向、特点及结果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福利主体的地方化。福利主体的地方化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通过90年代对福利八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完成了将行政措施权下放到地方自治体的任务。根据国会通过的福利相关法的修改以及新护理保险法的规定,市町村被赋予了制订地区老年人医疗、保健、地区福利以及护理保险计划的义务,成为福利服务的责任主体。国家的作用变成了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对整体福利进行调控,对市町村以及都道府县制定的老年人保健福利计划等进行指导,提供技术参考和计划指南,为市町村提供相应财政援助。市町村和都道府县,尤其是基层市町村实际上成了老年人保健福利计划以及护理计划制定和实施主体,承担着为居民提供综合的义务。这意味着日本的福利模式在体制上完成了国家主导型行政“措施福利”向地方主导型地区社会福利模式的转变。

当然,与法律制度转型相比,实际社会福利转型要复杂和困难得多。2000年护理保险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一度出现过“有保险无服务”的尴尬,后来又出现了护理收入低、护理业者半数亏损的情况。改革初期,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福利服务的市场化、民营化,一度曾出现过政府责任不明、监管缺失的现象。其后,政府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强化市场准入标准,要求业者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并对护理服务价格和个人负担比例进行了调整。这种政府管控的市场化福利服务提供模式也被称为准市场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责任不仅没有减少,相反,面对本地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何协调个人、家庭、服务业者和政府的关系,建立地区综合福利体系,成为考量政府行政组织和协调能力的试金石。

第二,福利供给方式的多元化。福利供给方式的改革是80年代以后日本福利改革的核心内容。社会福利服务不再由政府单独负责提供,而是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只要设施、人员和规模等符合标准,都可以开展设施和居家护理等福利服务,促进服务主体的多样化。同时,将市场化原理引进福利领域,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采取让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竞争,而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的方式,控制服务成本的垄断性提高,以达到提高服务效率、提供更好的福利服务的目标。民间组织参与福利服务、福利服务的契约化以及在社会福利中引入竞争原理,是日本社会福利体制发生实质性转变的标志。

第三,参与型地区福利的形成。在上述改革过程中,“参与型地区福利”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区福利逐渐成为了日本社会福利改革的试验场和主战场。⑥居民个人、团体、企业等参与地区福利活动,实际上也意味着福利治理方式发生了转变。2000年《社会福利法》规定,各地市町村和都道府县在制订本地区福利支援计划时,必须听取居民的意见,原则上应该由居民自身提出地区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地方政府一起探讨制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具体承担者。通过居民为主体、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福利服务业者以及居民组织的共同参与,综合利用地区福利、医疗、保健资源,官民结合,建立地区综合福利体系。同时,还要求市町村政府与地方社会福利协议会等积极配合,以社会福利法人的福利服务为据点,吸引民生委员参加,实现共生社会的目标⑦。在地区福利实践中,如何构建包括政府、业者、NPO、NGO、志愿者等在内的地方居民以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新型地区福利关系,高效合理的服务提供方式、方法以及决策机制如何形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检验地区福利能否成功的关键。

居家护理概念例5

关键词:“三旧”改造;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更新;局限性;佛山岭南天地(祖庙―东华里)

中图分类号:TU984.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4)06-0067-03

1 引言

“三旧”改造概念,最早是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出台的四个文件0提出的,文件将“三旧”界定为“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从“三旧”改造概念的理论渊源来看,属于城市更新的探讨话题,是在中国城市更新研究在经历旧城改造,城市中心区改造和城市结构调整等研究阶段之后,因应佛山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新概念。在城市更新和城市复兴的理论框架下,我国不同背景和尺度的城市都开展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然而由于城市的性质和功能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更新实践和概念引入必须和城市性质和功能相适应,“三旧”改造概念的引入和运用也理应遵循这一思路。就佛山来说,基于城市空间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压力、老城区发展衰败的现实而展开的“三旧”改造,自然有着其内在的合理逻辑,但对佛山老城这样一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来说,仅仅关注土地利用效率、商业发展和房地产利润的改造导向显然是存在缺陷的,因此,具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身份的城市及其核心文化保护区域进行“三旧”改造概念的引入和运用,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何种界定和明晰,正是本文思考的立论基点。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

祖庙―华里片区则是佛山老城区现存最为完整的、具有典型岭南民居建筑风格的清代及民国时期居民街道建筑组群(图1)。该街区面积约30hm2,东西宽约1公里,南北宽约500-600m(图2),是佛山历史文化名域中历史街巷和建筑保存最为完好的区域,集中了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中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个(祖庙建筑群、东华里建筑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简氏别墅),其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

2.2 研究方法

在对岭南天地项目的跟踪研究过程中,我们提出更为详尽的问题:包括为什么要把“三旧”改造概念应用到岭南天地(祖庙―东华里街区)的老城区更新中,应用这一概念的动机是什么?其次,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机构究竟引入了哪些特殊机制以确保该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第三,这个规划与发展项目中,究竟是“三旧”改造概念的哪些层面得到了重点强调,哪些层面又被忽略不计?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到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快速发展城市地区究竟能以何种方式将“三旧”改造概念(在某些特定主体的设想中,它具有极广泛应用前景)的能量和弱点都暴露出来。

3 岭南天地(祖庙―东华里片区)引入“三旧”改造的历程、动机和保障机制

3.1 历程和动机

2007年,香港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挂牌出让的形式,获得祖庙一东华里片区土地使用权(旧城区改造权)。改造发展至今,可以看出,更新改造使片区土地价值(房地产开发价值)得到了倍数的提升,但从土地价值升级的获益主体来看,主要获益者是地方政府(获益主要通过土地转让金的形式体现,祖庙一东华里片区的土地转让金高达75.1亿元,创造了当时旧城区开发土地转让的记录)和片区开发地产商(瑞安公司)(其获益主要通过房地产价值的巨幅溢价未体现)。对片区的拆迁安置居民来说,拆迁补偿和居民安置方案的确在部分意义上改善了生活居住条件,但无论是领取补偿款还是接受拆迁安置,片区原住居民大部分被迁离出本片区,而流散于禅城区的其他空间地域,这种原住居民的被动驱离,使得该片区长期以来发展形成的传统地方性和人文特性,也逐渐消散,新的“岭南天地”不再是具有浓郁小镇情怀和传统地方意义的“祖庙一东华里”,而是一个浓缩着政府意志和地产价值的新的城市商业地标和现代街区。

在老城区风貌改造和提升方面,政府和开发商几乎都不省笔墨的加以渲染;而在祖庙东华里地方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原真性保护方面,地方政府的出发点则站在了更高的岭南文化视角来看待改造目标,试图以岭南文化的植入来取代佛山本地原真性和地方文化特性的弘扬(当然,部分意义上来说,岭南文化和佛山本地文化元素并不冲突,之所以用岭南文化来取代祖庙一东华里所代表的佛山地方性文化,更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佛山城市发展的定位,已经从传统含义“佛山镇”的小佛山地域范围提升到打造“广东省第三大城市”的岭南地域意义之上),因此,此时的“岭南天地”在祖庙―东华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上,凝聚了更多政府在城市发展和区域竞争方面的意图,从而部分牺牲了祖庙一东华里所蕴含的佛山本地意义。

3.2 保障机制

3.2.1 行政力量和新闻舆论

实际上,除了主导对片区发展的总体意图和思路导向之外,行政力量在祖庙一东华里片区旧城改造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在于其对片区改造动迁工作的主持和推行,为此,成立了祖庙―华里片区改造工程指挥部(改造动迁指挥部)总体负责和协调片区的拆迁安置工作。新闻舆论对祖庙一东华里片区“三旧”改造概念的宣传和报道,主要是通过各种专题报告、领导访谈和记者观察等形式未体现,主要以正面报道为主。

3.2.2 发展规划文件

2007年,佛山市启动“三旧”改造,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三个相关指导意见》,该决定及指导意见开始将老城区的核心区不再看作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而是将其看作更加通识层面的旧城镇范畴,纳入到“三旧”改造概念的适用范围。为此,委托广州市规划院编制了《祖庙一东华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对发展商的概念规划进行监管和配套。这种名称上从“祖庙―东华里历史文化街区”到“祖庙一东华里片区”的变化,实际反映的是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对该片区整体认知和改造意愿的变迁。

3.2.3 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概念规划

开发商依据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对片区发展的总体构思和目标指向,以《祖庙一东华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导则,委托美国SOM设计公司编制《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概念性规划》(图3),方案利用山谷形态的设计概念,在片区中心区保留历史建筑,在边缘区则进行高密度和大尺度的城市建筑,构造“山丘”(图4)。这项概念性规划的目的,是要在项目地区保留历史文化要素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片区的商业价值(建设14万m2的地下商业街)、城市地标(规划建设415m高楼及其周边高楼群)、高端房地产(东华嘉苑、东华轩等楼盘)凸显岭南天地在佛山城市发展的中心地位。

4 对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更新运用“三旧”改造的几点讨论

可以看出,在“三旧”改造概念与案例研究地区的地方环境及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更新的当前进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4.1 对佛山来说,在城市更新和发展的牵引下,如何对老城区和这些核心文化历史街区进行改造发展,一直是困扰佛山地方政府和市民的难题。

“三旧”改造概念提出后,为了因应“三旧”改造概念,地方政府将佛山老城区从之前的“历史文化核心区”降格为“旧城镇”,实现了从“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向普通老城区的“旧城镇”概念转换,为老城区核心区的“三旧”改造扫清了理论障碍。但是,这种简单的概念转换显然是存在“内伤”的,突出表现在对历史文化核心区“名城”要素的忽视和伤害,使历史城市的内在文脉和历史文化肌理遭受部分程度的损坏、异化或灭失,失去历史文化名城的原真性和延续性。

居家护理概念例6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159-02

一、“宜居城市”的概念和内涵

1.国外研究动态。最初宜居城市主要是关注如何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从19世纪开始,以理想都市建设和田园都市运动等为背景,追求城市舒适、便利和美观等职能成为英国城市发展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也传到美国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城市规划的发展,对舒适和宜人的城市环境的追求,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逐渐得到确立。国外对于宜居城市的理解比较注重城市现有和未来居民生活质量的三大类因素,即适宜居住性、可持续性、适应性。关于宜居性除关注城市的居住环境外,对居民参与城市发展的决策能力也很重视,并认为这是宜居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关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追求的不仅是当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高低,也重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另外,城市对危机和困难的可适应性也是宜居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

2.国内关于宜居城市的研究进展。国内关于宜居城市的研究主要是来源于吴良镛院士关于人居环境的研究,可以说,人居环境的理论和方法是宜居城市研究的重要基础。2005 年1月, 在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首次出现“宜居城市”概念。尽管国内外学者、实际工作者对宜居城市的内涵有各自的理解, 但有几点带有普遍性:(1)宜居城市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的城市。(2)宜居城市是一个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和谐的城市。(3)宜居城市是一个生态环境优美的城市。(4)宜居城市注重人的全面发展。(5)宜居城市应该是一个生活舒适便宜的城市。(6)宜居城市是一个公共安全的城市。

二、城市基础设施与生态宜居城市的关系

城市基础设施与生态宜居城市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城市基础设施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一个初级过程,而不是最终结果。总之,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只有城市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才能提高市民的自豪感和认知感,对进一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张家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虽然在最近几年张家口市加大力度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但与全国或全省相比还是很落后的。多项指标在全国和全省的靠后水平,2006年,张家口市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为9.74平方米,分别比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低1.19平方米,在全省排第十位。

2.市容环境不尽如人意。张家口市连续多年积极开展综合治理,虽有一定成效,但由于气候特点、市民素质、管理盲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城市整体卫生环境还不够整洁、优美,距离宜居性标准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3.城市改造“死角”亟待清除。张家口市城市改造中遗留下来的危房棚户区和“城中村”地段,基础设施更为薄弱、各类安全隐患集中、改造难度更大,这些地方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统筹、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是“宜居城市”建设的“死角”。

4.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资金不足,投资缺口大。虽然张家口市在1995年对外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有了较大增长,但其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未达到合理的比例水平,逐年累计形成了巨额的投资欠账。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张家口生态宜居城市的策略

1.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建设宜居城市,制约影响的因素很多,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等,但最关键在于城市政府的心态理念。建设“宜居城市”,老百姓固然可以参与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关键在于城市政府。政府的理念、政府的行为直接地决定城市建设中的种种问题,如道路的设计、广场的设计以及房地产的开发等,这些都是由政府直接决定也只能是由政府决定。由于政府官员的学历、认识以及行为观念的不确定性,往往使一个城市在某一个重大项目开发建设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就导致一些官员在执行或决定一个项目时,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市民的根本利益需求。最后形成的局势时,政府原本是为市民做事,但是项目完成以后却得不到市民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城市建设中,没有争取广大市民的意见,较少的关注群众利益所造成的。还有一些城市口头上讲得多,实际行动上改变不大,或有一些则在具体推动城市宜居的做法上存在很多偏差等等,这些做法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城市不宜居。因此,张家口想成为老百姓心中的生态宜居城市,首先要做的就是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别是在拆建过程中更应该注意市民的切身利益,多为市民考虑一些,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是建设宜居城市的前提。要坚持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把集中供热、供气、交通作为城建“一号工程”加快推进,进一步方便居民生活。加快完善城市道路体系,坚持新区抓配套,旧城抓完善,使城市路网纵横贯通。按照主城区“西展东拓、扩城上山”的要求,2008―2009年要加快城市快速路与城区道路连接线建设,完成城市“三纵、十横、一河、三桥、十立交、十游园”以及“一门、三网、十四路”重点工程建设,完善小街巷的改造工作,2010 年前实现主城区道路状况的彻底改善。加快 高新区开发建设,2010 年完成北片20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2015 年前把高新区建成设施完善、环境一流的现代化新城区。切实抓好供热、供气等直接关系市民生活的工程建设,落实好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

3.在建设宜居城市的过程中保护历史文脉,熔铸城市精神。一座城市各个时期的建筑像一部史书、一卷档案、记录着一个城市的沧桑岁月。而唯有完整地保留了那些标志着当时文化和科技水准,或者具有特殊人文意义的古建筑,才会使一个城市的历史绵延不绝,也才会使人类发展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也才会使一个城市永远焕发悠久的魅力和光彩。因此,张家口市在全面改造城市过程中要全面而深入地探寻老城区的历史文脉,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历史文脉,延续历史文脉。张家口市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现在在市中还存在一些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是见证张家口市的发展历程,是张家口市重点要保护的建筑。保护这些建筑就是保护张家口市的历史延续性,使后人可以通过了解这些建筑来了解张家口市的历史文化,一个城市的文化是代表这个城市的发展历史。即保护张家口市的历史文脉,使人们知道张家口市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比如大境门等历史建筑一定要保护下来。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张家口市的文脉,那是对历史的犯罪。

因此,在建设张家口市宜居城市时,要重视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城中村的整治改造,要注意保留如古民居、骑楼、宗祠、石板路、小桥、古树名木、河涌等反映当地传统文化特色的元素,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防止出现不顾历史文化保护,一味大拆大建的现象。

4.利用“反规划”理论来指导城市建设。由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美国哈佛大学设计学博士俞孔坚提出并实践的“反规划”概念,近年来在浙江台州、深圳等地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在这一概念指导下,由俞孔坚主持设计的节约型城市绿地景观,已有多项获得全美景观设计师协会设计荣誉奖。“反规划”概念是在中国快速城市化导致城市无序发展、环境迅速恶化背景下提出的规划方法论,是相对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口―规模―布局”的城市建设规划模式提出的一种“逆规划”和“负规划”。所谓“反规划”,是指景观设计师和规划师在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确立之前,就通过识别和设计景观的生态、文化遗产以及休憩的基础结构,引导和框限城市发展,即建立生态基础设施。这一设施保障着城市的生态和健康,保护人们的地域特色和文化身份,重建人与土地的精神联系。

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必须的,土地也是有限的,但是,必须认识到,自然系统是有结构的。协调城市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决不是一个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空间格局和质的问题,这意味着只要通过科学、谨慎的土地设计,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生命系统的干扰是可以大大减少的,许多破坏是可以避免的。张家口市在近几年的快速建设中,要全面规划,充分应用“反规划”理论来指导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减少对自然界的破坏,使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到达“天人合一”的境界,避免其他城市所走过的弯路,为市民提供一个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城市。

居家护理概念例7

《公报》中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首次提出,显示出决策层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认识不仅包含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以及“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使生态空间红线概念得到确认,而且从自然资源角度展开,使生态保护红线概念从生态空间红线向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红线外延。这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建设控制概念。

综合性的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将会在此概念指引下,逐步确定空间开发控制范围、资源利用控制阈值、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以及环境质量的宜居标准控制,完善生态文明的控制性指标管理。

第一,将继续推进国家及地方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全面落实生态空间控制。

通过明确生态空间红线,有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以及人居保障区。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土生态安全监测与监察体系、预测与预警体系和国土生态安全管控体系,为生态多样性、脆弱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的保护提供保障。

第二,在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压力下,我们将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着力推动资源利用阈值红线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控制以及环境质量的宜居标准红线控制。

首先,通过科学确定各流域、区域合理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开发利用阈值,以资源利用总量和资源利用强度红线来加以约束。以此统领过去的耕地红线和各部门提出的资源利用红线,如水资源红线等,使之由部门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而2011年万元GDP用水量为129立方米,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全国用水消耗总量3201.8亿立方米,其中耗水率达52%。据统计,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根据2011年在20个省级行政区对70个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不完全调查,年末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在36个浅层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的有12个;在34个深层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的有15个。我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和最大的进口国之一, 2012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占全球20%强,其中煤炭消耗占全球的46.2%,钢铁消费占全球43%,铜占40%,铝占41%,均居世界第一。因此,有必要以资源利用红线倒逼经济转型,优化经济结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破除依赖资源投入为特征的粗放工业型发展方式,缓解我国日益突出的资源利用压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资源的生态与人居需求。

其次,通过科学确定合理的流域区域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强度,以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和排放强度红线来加以约束,从而控制污染,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前些年人们通过太湖蓝藻事件了解到水体的环境承载力,而近两年全国范围内雾霾的持续暴发则警醒人们:我国相当部分地区的污染物排放已经超出大气的环境承载力。到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仍达到2423.7万吨,氨氮253.6万吨,二氧化硫2117.6万吨,氮氧化物2337.8万吨,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十一五”期间已开展总量减排工作,并在“十二五”期间将总量减排从工业与生活延伸到农业,同时增加了控制污染物种类。

过去虽然也对总量减排严格管理,甚至实行“一票否决”,但是从未提过红线概念。今后,我们认为总量减排也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考核管理。未来将通过严格的减排统计及考核办法,配套减排监测体系进行监督管理,以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级。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和排放强度红线管理,倒逼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从而在今后一段时期里,重点在大气环境方面解决雾霾问题,在水环境方面解决河流黑臭、重点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在土壤环境方面解决重金属问题,以期保障良好的人居环境。

居家护理概念例8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着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 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概念界定及其保护价值评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历史建筑则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尤其历史建筑被确定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以后,这种特殊含义就上升为法定概念,具有了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换言之,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于是涉及到如何诠释历史建筑的概念,以及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来界定和筛选历史建筑的问题。历史建筑作为专业术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作出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历史建筑随之也提升为法定概念。这个概念基于法制管理层面的需要,不再是专业术语,也不再属于学术概念和行政概念的范畴。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之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技术规范,因此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范的内容服从行政法规,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然而目前尚未修改的技术规范仍在继续使用,指导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因此因为规范与法规表述不一,使得历史建筑概念更加含混,直接影响到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照此进行把握评价,弹性很大。鉴于该规范不仅没有具体说明“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评价标准,以及只须评价建(构)筑物本身的价值,还是包括建(构)筑物承载的特殊历史信息;而且也没有讲清历史建筑界定在哪一个时代或哪一个历史时期,是指以木构为主的古代建筑?还是砖混结构的近代建筑?或者是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现代建筑?是明清时期建筑、民国时期建筑、建国初期建筑、时期建筑,也或是各个时代和时期兼而有之的建筑?这就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大量事实表明,已经编制、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分析历史建筑现状时,通常都会按照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现存建筑的数量、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高度、建筑体量、保存完好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整治措施,并在规划文本中绘制成图册。这样做固然非常必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保护规划会对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进行分类比对,也从来不做这一类的分析。保护规划注重的往往只是历史建筑的空间形态,而忽视其历史文脉,只以建筑梁架结构、墙体结构以及现存的完好程度论其保护价值高下,决定对其取舍保弃。于是各地类似“梁林故居”和南京老城南那样承载大量厚重历史信息的老房子,由于规划编制人员认为其建筑质量不佳,便在保护规划编制阶段将其“判处死刑”,一拆了之。各地普遍形成这种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思想理论存在缺失有着紧密的关联,这种缺失造成了技术规范偏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还同时提出了“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群”的概念,并将有权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定位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确定保护建筑是“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一方面,这与历史建筑法定概念的基本属性不符;另一方面,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在规划编制阶段进行预先筛选,难免带来评价界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也是导致建筑质量虽然不佳但仍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轻易被拆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需要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指导保护规划编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并没有约束性,也没有指导意义,一旦规划业内与社会各界在对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上产生分歧,则无法通过技术规范协调解决。于是在社会实践中,按照技术规范编制的保护规划如果顺应城市主政者的意愿,便可得到当地政府认可。如其不然,保护规划很容易被城市主政者否定,或束之高阁。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规划设计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依据同一部技术规范编制的保护规划,最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效果。有鉴于此,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亟待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尽快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诚然,这样做并非是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没有完善之必要。该条例实施以来,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也存在明显缺失。例如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这里,条例将历史建筑表述为既非文物保护单位,也非不可移动文物,其本身就是概念错误。众所周知,《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有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而文物保护单位则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范畴,二者原本是从属关系。条例却将这种从属关系变为对等关系,并列起来,非此即彼,造成二者分属不同范畴文物的误解,再者历史建筑原本就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遗产的主体,既然《文物保护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为什么条例又将历史建筑从不可移动文物里剥离出来呢?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变得含混不清,扑朔迷离,以致诱发聚讼迭起,风波不断,成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的主要障碍之一。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另一方面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抓紧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与此同时,鉴于原来核定公布的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现实,可以考虑在历史文化街区法定概念之外,另设一类保护级别略低的重要历史地段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制定相应法规政策,继续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不仅应当增加其历史信息与保护价值的评析,而且拟定具体指标和评析方法,以使概念界定更加明晰。如同对世间一切事物的概念界定那样,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既要反映它们作为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的共同特征,更要通过学术理论研究,探询其本身的文化内质和特殊的本质属性,概括出属于它们自己的不可替代的固有特征,并且使其简约化、明晰化。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不断强文秘站-您的专属秘 书!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居家护理概念例9

1.生态博物馆理论 1.1生态博物馆的起源 关于生态博物馆的起源,研究界有比较统一的认识,都认为生态博物馆起源于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20世纪70年代,随着人民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一种将民族传统文化与其所在的自然生态资源进行统一保护的新型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欧洲逐渐兴起。1971年,在总结有关保护理论的基础上,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里维埃提出生态博物馆的概念。他们在向法国环境部介绍博物馆发展新方向时首次提出此概念,表达了人、文化、自然环境必须紧密结合的新思维。他们认为博物馆应改变传统的展示方式,由集中走向分散,由都市走向民间,并提出了“博物馆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ofmuseums)的概念。所以生态博物馆是在后工业化社会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回归自然呼声的高涨而出现的。到二十世纪末,生态博物馆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保存的特殊形式,目前全球共有300多座生态博物馆。[1][2][3] 1.2生态博物馆的概念 关于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国际博物馆协会前领导人、生态博物馆运动和生态博物馆学的倡导者之一乔治•亨利•里维埃(GeorgesHenriRiviere)先生在“一个进化的定义中”有这样的描述:“生态博物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和当地人民共同构想,共同修建,共同经营管理的一种工具。”“是一面镜子”,“是一个资源保护中心”,“是一个实验室”,“是一所学校”,“是人与自然的表现”,“是时间的一种表现”,“是对特殊空间的一种解释”[3][4]。但这只能是一种界定,研究者们并不满意这样的描述[5]。国际博协认为这个描述背离了它原始的“生态”意义,因此推荐了自己制定的定义:“生态博物馆是这样一个机构,通过科学的、教育的或者一般来说的教育的方式,来管理、研究和开发一个特定社区的包括整个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整个传统。[5]”1981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生态博物馆的官方定义:“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和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整体,以展示其有代表性的某个领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5][6]” 可以看出,生态博物馆概念的提出是对旧的传统博物馆理念的发展,但是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并不成熟,仍在不断地发展当中[7]。 各国在引进生态博物馆理念时,都与自己国家的实践相结合,对生态博物馆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再理解,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概念。如在我国,引进生态博物馆理念的第一人海认为:“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有形遗产、无形遗产进行保护、原地保护、发展中保护和居民自己保护,从而使人与物与环境处于固有的生态关系中并和谐地向前发展的一种博物馆新理念新方法[6]”。 1.3生态博物馆的基本理念 1.3.1生态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的区别 生态博物馆理论是从博物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以往的博物馆是将文物在传统的博物馆建筑内进行展示,缺少了生命力;而生态博物馆则不同,它是以某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下的“活态”文化为展示内容,将文化在它的原生地予以实时实地展示,让来到博物馆的人能真正感受到原生态的文化遗产[2]。 另外杨俪俪在“生态博物馆——经济与文化的思考”一文中认为生态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博物馆是一处静态的独立建筑或者建筑群,藏品脱离了其原生环境,其文化内涵、价值也随之脱离了大众,生态博物馆则是将整个特定的社区当作整体的博物馆,社区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被原状的动态的保护在其原生环境之中,这里的文化是鲜活的,不再是孤立的。(2)传统博物馆的服务对象是普通的观众、公众,是一个提供教育、娱乐、增长知识的场所。生态博物馆首要的服务对象是社区居民,提高社区居民的创造能力,掌握自己未来发展方向。其第二服务对象是来社区参观的访问者,给他们提供一个体验异质文化的动态情感过程。(3)传统博物馆的藏品多指具有文物价值的经过历史沉淀的具体实物遗存。生态博物馆更注重社区中的一切资源,包括文化的,也包括自然的。这里的文化资源不仅仅是具体的有文物价值的实物遗存,传统的风俗等非物质文化更为重要。[4][8]上述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中国的生态博物馆研究人员对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区别的认识,具有普遍性。 1.3.2生态博物馆的特征 国际博协瑞典国家委员会主席科吉尔•恩格斯托姆(KjellEng-strom)对生态博物馆的特征作了如下说明:(1)多科学性。与传统博物馆按一个学科划分博物馆不同;(2)地区性。不是指行政区域,而是由文化传统、自然传统和经济生活的融和体;(3)开阔性。不局限于建筑;(4)协调性。和当地居民协调起来,反映他们开拓记载和介绍自己历史的愿望。[5] 关于生态博物馆的特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研究人员有自己的理解。如董广全、翟启帆在“试析生态博物馆概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一文中认为生态博物馆应有如下几个特征:(1)生态博物馆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原生性;(2)生态博物馆是对传统博物馆的一种扬弃;(3)生态博物馆的展品就是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生态博物馆是一种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2]。杜倩萍的“略论西部大开发中民族生态博物馆的建设”[9]、刘旭玲等的“生态博物馆理念在民族文化旅游地开发中的应用”[10]、彭家威的“生态博物馆及其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研究”都提到相似的观点[11]。综上所述,在研究生态博物馆理论时,我国的研究人员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博物馆这一新兴事物的特征予以概括,指出我国生态博物馆应具有的时代特点。#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生态博物馆最大的特征在于:生态博物馆将一个社区当作一个大的“活体博物馆”,展示的内容既有建筑等物质文化遗存,又有当地居民的生活形态、风俗习惯等非物质遗存,还有这些民族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将鲜活的文化保存在原产生环境中,更加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生态博物馆强调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生态博物馆强调社区居民的参与,强调人的生存利益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传统文化的延续和谐统一。 2.生态博物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应用 2.1生态博物馆在中国的兴起与建设 生态博物馆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当代中国环境意识的觉醒开始兴起的。1986年,《中国博物馆》杂志发表南开大学研究生胡妍妍的《博物馆与环境科学》和北京自然博物馆研究员甄朔南的《环境主义与博物馆》。也是从1986年开始,《中国博物馆》杂志比较集中地介绍了一批与国际生态博物馆运动有关的论文和资料。之后,这一新的理念开始在中国传播。[5]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把国际生态博物馆的思想引入实践,并使之中国本土化[12]。1995年初,在中国博物馆学会常务理事海先生的倡议和推动下,贵州省文化厅成立专门的课题组,开始在贵州省建立生态博物馆的前期工作。作为“中挪1995~1997年文化交流项目”,课题组参照国际生态博物馆的创新理论,在全面考察贵州省苗、侗、布依等十余个民族村寨的基础上,最后决定把一支以长牛角头饰为象征的苗族分布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梭嘎苗族彝族回族乡确定为“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的建立地,并完成了《在贵州省梭嘎乡建立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1997年10月23日,中国博物馆学会与挪威开发合作署在北京签署协议,正式启动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建设计划。在挪威政府无偿提供部分资金的情况下,梭嘎生态博物馆于1998年10月31日正式开馆,并对外开放[1][14]。这也是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随后我国又陆续建立了堂安侗寨生态博物馆、锦屏隆里生态博物馆、花溪镇山生态博物馆等[2]。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在贵州、广西、内蒙古等地建成苗、布依、汉、侗、壮、瑶、蒙古族等生态博物馆[11]。 由上可见,生态博物馆理念进入中国不过20多年的时间,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的建成距今也不过12年时间,而且目前生态博物馆理念主要应用在民族旅游的开发建设方面。生态博物馆还是中国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新鲜事物,它在与中国文明融合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2.2生态博物馆理论在中国的融合与发展 生态博物馆从它诞生之日起,其内涵与外延都在不断变化[15]。其理念在与不同的国家、民族、文化背景结合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发展形式。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建设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中国化”色彩,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民族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广泛根植在欠发展的广阔农村的实际所决定的[16]。 在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实践中,第一个引进生态博物馆理念,并在贵州进行实践的海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四维保护”模式。第一维是整体保护,即将村寨里的自然遗产、人文遗产、有形的遗产、无形的遗产以及环境作为一体来保护。第二维是村民自己保护,就是把保护变为村民自觉自愿的行动。第三维是原地保护,即在文物的原生地保护,使村民在村寨里按照传统的习俗生活。第四维是动态保护,这种做法主要是着眼于解决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17]。在这个理念中,海先生特别强调,村民的生活毕竟还是要向前发展,不断与外界融合,逐步走向现代化,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放弃自己的一些习俗或吸收一些新的文化,生态博物馆不可能冻结村民的生活。另外,关于梭嘎生态博物馆的模式和经验,海先生在2000年8月5日中挪国际培训班第一阶段总结中指出:“在这个贫穷的民族村寨中我们创建生态博物馆的基本做法是: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保护遗产、发扬文化。[5]”可见,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是生态博物馆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这与欧洲的生态博物馆理念已经有了一些出入。当年在建设贵州六枝梭嘎生态博物馆时,挪威专家杰斯特龙甚至反对在长角苗地区进行文化教育,因为他担心现代知识会污染长角苗的传统文化;并且他还认为生态博物馆开展旅游的目的是为了向人们传播社区文化,而不是创收,因此他要求在生态博物馆社区内的居民不能向游客兜售旅游商品,也不能像一般的博物馆那样收取游客和观众的门票。可见“保护传统、传播文化”在生态博物馆的发源地被视为其追求的根本目标[18]。但仅将保护与传播文化作为中国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唯一目标,在目前中国特有的国情条件下,落实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在与中方有关人员讨论后,杰斯特龙也作了适当的妥协和让步。这是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生态博物馆的建设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对弱势文化的一种保护[4]。西方生态博物馆所在的社区居民的生存不是问题,探索生命的意义、人生的价值,谋求物质和精神文明及生态文化在更高层次上的和谐发展,才是他们关注的问题[19]。而在中国,许多民族地区的生存条件、经济、教育、社会发展的程度非常落后,所以在中国的生态博物馆里,保护、传承文化的同时,更需要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19]。 因此我国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该区域特有的文化,使其文化持续发展的同时,在经济生活上对社区居民有所改善[19]。作为一种舶来的理念,生态博物馆在中国的建设不应忽视中国国情。相似的观点还出现在杨俪俪的“生态博物馆——经济与文化的思考”[4]、黄萍,游建西的“求变与保护:中国首座民族博物馆的处境与对策”[20]、刘艳的“生态博物馆发展创新初探——以贵州地扪侗族生态博物馆为例”[21]、海的“建立与巩固:中国生态博物馆发展的思考”[22]及“中国生态博物馆的道路”[23]中。#p#分页标题#e# 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文化背景,使得生态博物馆理念在开发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潘年英在“变形的‘文本’——梭嘎生态博物馆的人类学观察”[24]一文中对这一问题阐述得较为深刻。他认为,保护与开发是生态博物馆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矛盾。这是因为“生态博物馆”这一理念的核心目的仍是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但是在中国,所有的“保护”行为并不是来自当地居民自发的内在要求和自觉意愿,整个保护过程都是被强加的,是他们被动接受的,“保护”只是外部要求,而“开发”才是当地居民更强烈的现实意愿,这就构成了矛盾。另外,他还认为当地居民对现代生活的急迫追求与民族文化自觉能力不足的矛盾构成了所有矛盾的基础和核心;当地人长期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使他们丧失了最起码的文化反思和自觉的能力。而外来的“替代性反思”毕竟难以取代本土的反思,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25]。在他两次对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的考察后,他认为那里的生态博物馆已经变形,背离了当初的设计方向,演变成了一座在中国最常见的普遍存在的民俗旅游村。 对此,海先生认为,就全世界已建成的300多座生态博物馆来看,虽然大多数都取得了相应的成功,但也都存在着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矛盾,完全没有矛盾的文化保护模式是不存在的[26]。但对这些矛盾完全视而不见,那也是危险的。对此,雨果•戴瓦兰(HuguesdeVa-rine)的“生态博物馆和可持续发展”[27]、埃里克•巴博•罗如杜(DrEricBabarZerrudo)的“地方感觉、力量感觉和特性感觉”[28]、WiburSchramm的“人类传播史”都有相似观点[29]。 3.结语 综上所述,发源于西方的生态博物馆理论以“保护”为核心理念,同时兼顾“发展”的需要,是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新模式。它为我国民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但生态博物馆的建设是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的对接,并且这种对接在实践过程中要复杂的多[20],理性的思考、深入地研究,提出我们自己的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模式则尤显重要。生态博物馆在中国的生存与发展关键在如何使之中国化。探索生态博物馆的中国化,亦或说寻求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博物馆之路,应首先去了解生态博物馆诞生的土壤和环境,唯此才能科学地移植和改良,使之健康地成长发展[15][30]。

居家护理概念例10

【关键词】

居家养老;养老模式;养老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急剧变迁,人口流动加速,老龄化程度加深加重,老年人口数量日益庞大,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单独应对老龄化挑战,迫切需要探索新的养老方式,社区居家养老由于兼备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点而受到老年人的认可与欢迎,成为我国应对养老挑战的重要方式。

一“、居家养老”的界定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描述,对概念的阐释有助于把握事物的特征与规律。居家养老概念虽然在我国提出已久,但学者们对其内涵外延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已有研究来看,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从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关系角度进行的界说。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地点与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组合。陈友华以养老地点、养老资源和养老服务供给三个要素为标准,将养老分为不同模式。根据养老场所与居住方式的不同,养老可以分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根据养老资源提供者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根据养老服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养老服务、家庭养老服务和自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模式即是上述“养老地点”与“养老服务供给”两个维度划分出来的“家庭养老”与“社会服务”的组合形式。[1]居家养老是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障体系[2],是家庭养老的补充与更新。居家养老模式古已有之,如邻里照顾、家政服务等,只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社会化服务增多,社会化养老服务增多而已;二,从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区别与联系进行界说。居家养老是一种不同于机构养老的养老方式,是老年人居住在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而非集中居住在养老机构,是一种“半社会化半家庭”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是改良了居住形式的机构养老,是“家庭养老院”,是“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是把养老院的部分功能搬回了家。总而言之,上述两种视角分别从不同维度揭示了居家养老的内涵与特征,对认识和理解这一概念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对“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共同涵盖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家庭是居家养老的主要场所,这里的家庭有别于传统意义的家庭,更强调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上的归属性。第二,养老不完全是家庭的责任,也是政府与社会的责任。第三,居家养老的内容不仅涉及基本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还包括精神慰藉、康复护理、法律援助等更高层次的养老服务。第四,居家养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居家养老模式的诸多实践与研究

(一)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

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居家养老意愿研究。这类研究以机构养老为比照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统计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倾向度。研究结论具有普遍一致性,大多数老年人倾向选择居家养老,机构养老需求虽有提高,但其比例仍远远低于居家养老。分城乡进行比较,城镇老人对居家养老选择度略低于农村老人。2.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中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占比例较大。需求影响因素研究能够准确锁定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群体以及不同群体的需求特征。这类研究多遵循假设检验的思路,分析筛选影响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因素,并对相关因素进行交互分析,最后对分析结果利用各种模型进行进一步的显著性检验,确定最主要因素。研究结果普遍显示,从不同人口、社会经济特征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来看,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居住类型、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社会保障等都对养老方式选择有一定影响,其中以居住类型、年龄和自理能力的影响最为显著,即独居、高龄、不能自理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最强烈,其他因素影响不明显。在群体需求特征上,高龄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度较高,受教育水平高的老年人对法律援助、精神慰藉、服务热线的需求度较高。3.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强度研究。需求强度反映了服务受体对不同服务项目需求的迫切性、优先程度以及不可或缺性,有助于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的安排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有助于其他主体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精确对接。已有研究多以全国老龄办的居家养老三大类服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研究者根据需求细化项目,再通过项目选择的频率统计或者需求强度测量确定不同服务需求的迫切性。研究结果显示,整体来看,城乡老年人最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有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紧急救助、医疗护理、陪护就医、便民维修、家政服务和文化娱乐。分城乡来看,城市老年人对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健康教育的需求程度较高,农村老年人对紧急救助、陪护就医、便民维修、健康体检的需求较高。纵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研究,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调查者与受访者对居家养老的认知存在差异。居家养老意愿调查中,普遍存在被调查对象将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混为一谈现象,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二,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调查多停留在不同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强度的描述分析上,缺乏指导实践的深入探索。服务需求只有转化成利用率才能实现居家养老的可持续发展。养老服务需求研究仅仅呈现了老年群体的一种主观愿望,与客观利用率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分析两者之间产生落差的原因并促成两者的平衡才应是需求研究的目的所在。

(二)居家养老实践模式总结。

关注不同地方的做法并对其经验进行总结。从已有文献来看,一方面学者的研究呈现为不同地方做法的描述,如对先进社区工作做法的介绍、实际工作部门一般性工作经验介绍和应用研究中地方做法的概述,理论层面的模式总结较少。另一方面,从已有的模式总结来看,模式提炼维度错综杂乱,有从服务提供主体维度将养老实践总结为“政府包户型”、“企业主导型”、“非营利组织运作型”、“志愿者凸显型”,也有从特色经营方式上将其归纳为“社区集中照料式”、“社区互助养老式”、“社会关爱探视式”,还有从多元主体作用方式上将其归纳为“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政府+志愿者”等。以上归纳多以地方经验的特色概括为主,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提炼。中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通过对各地居家养老实践的深度分析和提炼,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将居家养老模式概括为四种:一,政府主导,层级联动模式。这是一种政府采用行政强制力自上而下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的方式。其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即政府筹集资金、政府管理、政府运营)在城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行政单位分级建立规模有别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同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弱病残群体。二,政府主导,民间运营方式。这种模式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公建民营方式,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民间经营,提升运营效率。第二,政府资助民间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或中心。政府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扶持政策,调动民间积极性参与养老产业。第三,政府资助,机构主办。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发挥机构养老的辐射作用,采用政府出资和社区筹资,委托或资助专业养老机构在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运营方式。第四,政府购买,市场运营。其采用政府全额或部分出资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的的方式为特殊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需求。[4]上述文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归纳总结了我国居家养老实践的具体模式,对其他地区推广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居家养老研究评述

近年来,学界对居家养老的研究越来越丰富,累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数据资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往的研究主要对居家养老的概念、理论现实意义、实践现状、运行机制、服务需求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等进行论述,观点重复的较多,而且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将外部环境考虑在内的系统分析。已有文献多是专注于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囿于学科视野,缺乏对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所依赖的外部环境进行充分系统研究。任何项目、组织、制度的正常运转都是嵌入在一定的制度、结构甚至文化因素中,就像一颗种子的发芽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一样。居家养老服务要持续平稳运转,必须与其嵌入其中的制度结构、文化环境、认知观念、政治氛围相配套,当前文献缺乏从外部环境出发的系统研究。第二,相关研究多停留在表象描述,缺乏触及本质的深度分析。当前居家养老研究主要是以宏观抽样为主的实证研究,这类研究以服务需求和居家养老服务现状研究为主,研究注重对统计结果的现状描述,缺乏解释性分析。以个案研究、典型研究为主的经验介绍、模式总结和问题发现,停留于表面分析,缺乏系统深入的原因剖析和理论提炼。第三,缺乏城乡差异性视角。城乡拥有的经济社会资源存在明显差异性,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比如城乡社会组织的发育、养老市场的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等,现阶段的研究没有对城乡上述差异给予关注,而是倡导城乡统一的居家养老推进方式。第四,学科视角过于单一。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人口学、建筑学、医学等领域,与其他学科如公共管理、经济学、文化学、政治学等相关性较小。第五,居家养老研究过多的将目光聚焦于养老模式本身的研究,缺乏从老年人、养老问题、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角度对居家养老模式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相关研究多停留于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缺乏学术性的理论指导与概括,虽然部分学者也尝试着进行了理论建构与提炼,但仍然不成熟。葺

[参考文献]

[1]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04).

[2]张波.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研究综述与展望[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