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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模板(10篇)

时间:2024-01-04 15:19:10

法治保障研究

法治保障研究例1

一、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历史由来及种类

(一)新型职业农民沿革。1.农民。农民系指长期务农的劳动者。《谷梁传•成公元年》就有“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农民,有商民,有工民。”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实施,形成了我国城市与农村户口的管理体制,农民就是“农业户口”者。学术界用职业的角度界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就是农民,否则不是农民。泛指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于农业农村劳动者。1980年后,根据农民产业重点被称粮农、菜农、果农、花农、菇农、棉农、茶农、养殖户、专业户等;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农民的身份是“社员”。2.新型农民。是农村农民的农业发展的带头人,系指有科学文化素养,现代农业生产与管理技能,并主要以从事该职业为收入来源的居住农村地区或集市的农民。简单说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或者称农商。最早出现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03〕3号}第六部分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3.职业农民。是从“工人”的职业概念而切入,特别是用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引出“农业工人”。泛指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职业人,而不是户籍身份。最早提出是2005年11月10日,《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农人发〔2005〕11号}中提出培养对象是“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4.新型职业农民。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后连续提出。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立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需求,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做出了明确部署。《“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超过2000万人的发展目标。至此,经历由农民—新型农民—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沿革。新型职业农民具备新型和职业双重融合,体现知识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有机融合。即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从业人员。(二)新型职业农民内涵。1.新型职业农民身份。体现了农民由户籍身份称呼转变为职业的新身份,农民逐步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有奔头有尊严的“绿领”。标志着农村人才培养从全面普及提高、以农村劳动力转移为重点的农民培训,到以农村精英为重点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转变。新型职业农民更具农商的特征,即市场导向,适度规模或者专业服务者。从兼业向专业、从被社会歧视地位向平等的转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政策术语也经历了由培训—培养的转变。2.素质。主要特征表现在高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特征,这是与传统农民的根本区别。2017年3月,在两会期间明确要求大力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新时代善创新、敢创业的“新商农”;经教育培训出来的爱农业、有经验的老农新型农业经营骨干分子;有高学历、想务农的“知农”;也有满腔热情在城里打工返乡的创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还需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具有承担责任。3.作用。新型职业农民作用体现在新型经营主体的个体形式和主体力量,明确展示了未来谁来种地的主体。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动能。是人才振兴的对象,是寻求新时代农村发展赋能、推进城乡融合、推动乡村振兴的基本力量。他们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实践者,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三)新型职业农民种类。1.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活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济体中,以此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劳动力(农业雇员)。属于产中直接从事生产者,掌握农业专业性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2.农产品经纪人。也称农村经纪人,商(菜、粮等)贩,把农产品对外销售出去,收取双方的服务费用。活动在生产农民、供货商、销售商和技能人员之间。3.生产资料供应商。指种苗、农药、化肥、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销售供应商,提供专项作业服务,如机插秧、机打药等。4.农业技术推广员。负责生产田间技术推广与生产常规指导人员、信息员、病虫害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5.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事生产企业负责人等。其占有一定土地与设施装备资源,有专业技能、管理经验与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管理。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面临的难点

(一)农民整体结构性素质偏低。受全球传统农业因素影响,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流向了城市。农村劳动力构成呈现妇女、儿童和老人,属于“386160”部队,特别是以留守中老年人为主,劳动者结构上素质就处于劣势。职业农民类型繁杂,至少分五种类型,专业面向全社会产业,且跨行业。新型职业农民的层次千差万别,需要进行差异化的培训。这一现状为提升农民素质增加难度。(二)农民个体主观上缺乏进取精神。许多农民存在不思进取,满足现状,等靠要倾向突出。不善于学习、不愿接受培训,对学习缺乏兴趣。常有各级免费培训学习,不给礼物,甚至不管饭都不愿去,能自己肯花钱学习那就太稀少了。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学习的主观动力。(三)遵纪守法意识淡薄。法律法治观念淡薄,过度利用法律庇护自己,牵涉自身利益,甚至歪打官司斜告状。明知违法违规也不去顾忌。无理上访、心明镜也强词夺理。培育爱党、爱国、爱农村的新农民思想道德征途颇为艰巨。(四)经营管理理念更加滞后。乡村振兴迫切需要提升规模经营,生产规模越大对对经营管理的需求就越迫切,特别是把技术融入经营管理中。一项项技术,如果没有必要的管理,技术就难以实施落实。而恰恰农业还普遍重技术,轻管理,同时农业管理人才也奇缺。在报告中强调,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新型职业农民,便是当今时代背景下的这样一支“三农”乡村振兴工作队伍,是破解振兴乡村的核心瓶颈之一。(五)培训供给与需求脱节难以适应乡村振兴需求。现行培训机构表现是供给与需求脱节,供给者会什么,就讲什么。培训提纲罗列的也不一定真的按课程计划实施,想办法找到哪个最省钱最廉价的授课老师。安排教师是培训目的与培训机构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为首,多以农业生产技术为主、经营管理薄弱。而对文化素养、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等内容涉及极为稀少。密切当地农业特色,特别是气候与农作物生态特性,特色乡村(旅游观光)产业也须加强。也有盲目照搬别人课程,与需求没有契合度、无地域特色实效性不强,大多以理论层面的知识为主,甚至空谈理论。生产需求的实践技能知识比较薄弱。生产实践技能匮乏,特别是师资匮乏,冒名充当名师现象严重,这些都是现实难题。(六)培训经费不及时到位与不能有效利用。首先是经费下拨困难,培训经费实行保障制,需要培训机构得到培训人员数量后下拨,但经费是不能及时拿到的,有的需要提前做账,甚至事情没做要先把发票开了,好报账拨款。这样就难免作假,有限经费不能使用在刀刃上。有些培训机构培训结束,财政部门还是迟迟不给兑现经费。经费管理混乱,经费得不到有效利用。政府管理上存在将职业农民培训当成项目争取,到手后想尽一切办法把经费最大留给自己,巧立支出名目,目标服务自身设施,利益觉得合不上就不承办项目的现象。对专家讲课虚报克扣等违规违法等暗箱操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专家授课积极性。为保障农民学员数量,借外出考察实地学习,考察走形式,千方百计插观光旅游。

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法治保障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培育规章制度。国家和省市县农业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当年计划当年要有效落实与实施。通过立法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并赋予新型职业农民终身受教育的权利。衔接开放社会科普、教育、培训机构给予提供优先优惠和必要的免费学习调研便利政策。制定满足农民需求的定期、持续培训培育,建立经常性培训及跟踪服务的制度。明确经常性培训的关键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相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实施技术到现场和跟踪指导服务,培育内容以农民需求为中心,给农民更多自与选择权。建立鼓励终身自学的政策制度,特别结合自身所需,充分调动鼓励他们的自学自觉性。树立典型强化引导,有效结合自身需求的高效自学与培育激励机制。增加自己选择学习的主动权。(二)制定统编通用公用教材与各地专业的实用教材制度体系。政府可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技能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育统编基础培育教材,省市专业技术教材,鼓励农民自己选择购买教材。首先,要搞好通用教材,现行市场教材非常杂乱,不实用问题突出,甚至根本就没有需求应用价值,过多地空谈理论。一发给学员就是十几本,是免费,但很多农民就看看封面,大致过目一下,根本就没有看的必要,更甚者连拿走都不拿,随便丢掉。老师培训的内容,农民需要的确没有书。所以,形式上无用的教材极为普遍。应建立通用教材国家层面统编,专业教材省市统编,鼓励在教材上让农民自选自购补贴模式,使培训教材实用价值不断提升。(三)鼓励完善培育职业农民的师徒新路径制度。开展师徒传授长期模式,可以选拔有专长的专家、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等专业人士为师傅,新型职业农民为徒弟,通过立项实施、爱心奉献和企业资助实施运转,更能发挥传授效率和培育学习效果。采用一带一、一带多,群代群模式;面授、现场传授、线上传授等方式。特别是按照主席在2019年曾批示“老科技工作者人数众多、经验丰富,是国家发展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培训人才,要发挥老科技工作者有时间、有技术、有爱心,乐于奉献的优势,是解决授课师父培育人才匮乏的有效途径之一。(四)建立与完善师资队伍库建设管理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师资至关重要,师资选拔与不断教育培训,竞争上岗,监督和促进师资素质提升体制迫须建立。杜绝控制缺乏实战能力师资,增加培育效果。建立和完善对师资的资格考核评价制度,实行进入与退出机制。(五)完善网络媒体教育培训培育制度体系。把网络媒体教育培训作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必备路径之一确定下来。明确培训依托线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资源与线下各地职教中心开展的农业技术提升,有效利用“云上智农”等App提供的线上精品课程。建立微信群、公众号、专业网络、网上培训等作为必要的培育学习路径。线上农民培育云平台应该打造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另一个重要阵地,农业农村部已正式启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将打通农技入户的最后一米。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将伴随着乡村振兴而逐步完善。(六)建立完善培训培育与农事基地融合发展的制度。为了充分体现新型职业农民的实用性非常强的特点,需建立实训基地,由各级政府筛选扶持农事企业,承担实践实训基地场所,并配备有本企业优势产业兼职教师。这种基地要承担起科普与新技术培训、装备展示、成果转化、技术示范、试验研究、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决策咨询、设备维修、农事设计等功能,让新型职业农民在这个基地上,能实地学习、研发创新,提升实际运营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事企业,鼓励他们的科普动机、推进科普途径与作用,充分发挥其优势,助推新型职业农民发挥职能作用。规定培育者在农事企业中解决其企业问题的同时得到培养和提升,而不是仅仅学些表面花架子,实行农事企业与职业农民相互促进的融合发展模式。(七)改进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题库考核认定制度。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保障,他们只有通过认定,才能确认其是新型职业农民,之后进一步享受特殊政策扶持。目前考核认定,如职业农民的考核实际上形同虚设,考题本身就是全公开的,只是照答案抄一遍。有的连答案都不会抄写,由人代抄写。题目本身也常缺乏知识技术要点,讲授人再水平不足,怎么能讲好,农民怎么能学好。建议集中全国或全省精锐力量、因地制宜建立考核认定题库,如学习汽车驾驶员理论与实际操作科目考试一样,由计算机抽题,电脑答卷评分。这样对学员和师资、培训机构都是一个检验和考核,才能真正激发提升他们的内生动力。当然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考核制度,也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门槛。(八)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的财政扶持与监管力度。有必要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立法中明确其经费的投入与监管,经费纳入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支出,以保障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别是加强项目资金政府信誉制度的落实,避免经费挪用,及时落实到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科目与标准,经费使用实施银行直接划拨到底,避免现金报账,如涉及教师劳务费直接进卡等措施监管。培育亿万懂农业、懂技术、懂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他们是乡村振兴的生力军和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该领域法治建设进行探索,将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的有序进行,有利于农民自身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赵帮宏,张亮,张润清.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的选择[J].高等农业教育,2013(04):107-112.

[2]朱启臻:“新型职业农民及其成长环境”2012年3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

[3]刘芙,韩越,黎莉.辽宁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存在的问题与路径探析[J].农业经济,2012(04):20-21.

[4]潘军.提升农民整体素质是乡村振兴的关键[N].中国教育报2018-05-15.

法治保障研究例2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71 ― 04

辽宁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分布最密集的省份,随着资源的枯竭与原有结构性机制性矛盾的凸显,辽宁省内一些资源型城市的接续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如何结合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成为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问题。

1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面临的两大问题

1.1资源衰竭背景下的经济增长困境

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辽宁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25%以上,是全国同期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比重平均水平的二倍,可见资源型工业在辽宁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而辽宁下辖的资源型城市经济产业布局更加单一,多以矿业资源开采为代表第二产业及其下游产业为主体,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均处在附属地位,这就造成了经济产业结构性失调。

而在经过“一矿独大”式的冒进发展之后,资源衰竭导致了支柱产业规模坍缩,经济增长贡献率下降,加之现阶段省内经济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资源市场需求触顶下滑,第二产业产能过剩情况越发明显。更为重要的是,因资源型城市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早期经济建设规划中所处的次要位置和发展过程中所受的体制性阻碍,当前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长接续出现断崖式脱节。

据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经济生产总值数据统计显示,辽宁仅以2.7%的经济增速在31个省市自治区排名中垫底,总理近期在东北三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摆脱经济增长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治理工作的重点。

1.2城市转型困境下的民生改善难题

资源型城市在其所依托的优势资源消耗殆尽之时,必将经历带有阵痛的转型过程。早期粗放式的资源开采对于人工的大量需要,造成了当前资源衰竭情况下,工矿停产空转与大批量裁员,其下游企业职工也由于订单减少而导致的关联性失业,就业机会的减少进一步导致新增劳动力就业难度的加大。职工下岗的恶性循环,成为当前阻碍民生改善的首要难题。

矿区职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缺乏再就业的优势条件。一般而言,下岗就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失业。既没有经济来源,又缺少有效的社会保障,居民生活困难加剧了社会矛盾激化,在资源型城市发生几率居高不下。如何在经济下行背景下,调动和利用有限的政府资源解决民生问题,使人民群众满意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2 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法治保障,其具象概念即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运行过程中,依照法的制度要求和机制设计进行社会结构、功能、关系的调整、规制与维护。而其本质内涵则是依照法律至上的原则精神和价值取向,结合具体的规则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多维并举的良性发展,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和保障权利的合理运行。

法治保障建设是承接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深化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重大方略在社会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直观表现,是将良好法治与良好行政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强化政府合理合法治理与权威高效运行相统一的制度基础。

2.1以法治保障建设促振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其以法治保障建设消除经济运行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阻碍,释放市场经济内生动力和自我调节功能,以理性法治消除以往政府治理过程中人治与恶法的消极影响,理顺政府宏观监管与市场规律自我调节的关系,将市场机制交还生产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为市场选择提供契机与空间,以充分的市场竞争刺激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是法治保障经济发展功能的直观体现。

另外,诚实信用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保证。规范的市场竞争就离不开规范的法治保障,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需要对于信用的信仰与维护,以法治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以法治保障合同关系的良好履行,以法治消弭失信违约的消极影响是促进经济振兴的必然选择。

2.2以法治保障建设保民生

民生建设是政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生建设要依靠经济提振,但仅仅关注经济发展不能真正全面有效的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生一方面要关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法治的公平正义来定分止争,调解社会关系的利益纠纷与冲突,以法治的能动时效来体察民意,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与民生发展保障。

另一方面要以法治保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管之中。通过法律设定的形式联动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来,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权责不清、渎职失职与权力滥用这三个最根本、最直接与最现实的问题。

3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若干建议

辽宁资源型城市肩负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重任,同时自身又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治理职能,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为资源型城市进一步发展扫除制度性与体制性阻碍,巩固和扩大区域振兴发展成果,构建更为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当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法治作为善治的基础,必须时刻渗入到政府治理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以法治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以法治保障政府行为的高效便民,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发挥法治保障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与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是切实维护资源型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

3.1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

目前,为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辽宁省内正在推行政府治理创新发展战略,能否在政府治理观念上体现法治精神内涵与能否在政府治理实践上运用法治技术理性是确保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深入发展的关键。

从政府运行微观层面看,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责过程中,都应该牢固树立以法治标准进行评判,以法律至上进行权衡的工作理念,从而在政府治理的每一环节、每一领域体现公平正义理念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希求。从宏观层面上,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必须遵照法治技术理性的要求。政府治理实践需要满足权力划分清楚、责任分配明确与权力运行规范三项刚性要求。因而强化法治思维与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与能力,是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更好服务经济改革与民生建设的基础。

3.2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

想要提振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就不能只从一个产业着眼或只从一项措施着手,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发展要通过法治保障的服务职能实现。法治服务要同时着力于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转型两大基本任务。

各级机关以严谨的司法程序,处理好资源型企业重组类案件与破产案件,引导好经营不善与产能低下污染严重企业有序退出,同时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促进资本市场活力,提高资本流通效率。此外要注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植,要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新兴企业做到加大诉讼费置缓减力度与提升审理效率,降低企业诉讼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保障企业接续发展。

想要实现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再发展,就离不开创新驱动这一重大战略。要通过司法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通过完善司法部门与企业主体对接式法律服务,设立风险预警与快速维权机制,依法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3.3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

法治保障研究例3

第二,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经验总结和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就;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运行,国家也不可能有目前这样的稳定局面。这是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人新的阶段,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新时期,就不能不更加强调法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四中全会实际上是系统全面地总结了三十年的经验,并且有了新的升华。

第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是对近代以来先进中国人奋斗自强、救国救民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读康有为、梁启超的著作,读严复、蔡元培、胡适的著作,都会很深刻地感受到,近代中国遭遇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么多有识之士在黑暗中探索,苦苦探寻复兴民族的道路,他们所设想的新中国,都是一个法治昌明的国度。我们今天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当然比前人是大大进步了,但前人的探索、试验,哪怕失败了,也是我们今天继续前进的基础。

任何不带偏见的人,尤其是有着强烈的法律信仰、受过长期法学训练的法律人,都应该高度评价这次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都应该团结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旗帜下,为之付出不懈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中国梦,中国梦的基石就是法治。中国要摆脱几千年来治乱循环的怪圈,要完成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要强国富民、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我们的人民永享太平,就必须靠法治。

第四,四中全会的很多提法,包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等,也是对中华文明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在谈到国家治理时说,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在谈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时,引用了《韩非子有度》的论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几千年前的中国人就认识到,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在理想的法治状态下,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当然,不仅法家的思想宝贵,儒道墨也同样了不起。儒法之间有矛盾斗争,也有交融合流。只要坚持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只要有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就能从传统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党人是中华文明伟大传统的继承者。从孔夫子到孙中山,再到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有一些传统是一脉相承的。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讲,孝梯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基因,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尊重自己的历史传统,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依纪管党治党提供文化营养。重视自己的传统,是文化自信、文化自觉的重要源泉之一,也是实现法治建设目标的一个基础。

此外,还有两个问题非常值得关注。这两个问题既是这次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命题,也是未来一个时期法学界应该深人展开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是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这三位一体、有机统一的三个词组中,坚持党的领导毫无疑问是最核心的。四中全会的公报中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毛泽东说过,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那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理解党的领导,如何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

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四中全会上提出,党规党纪要实现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法学界有学者对此曾作过论述: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理解党在法治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是我们党内根本大法,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指南。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宪法,宪法的序言里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换句话说,宪法里面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乃至于国家政策等等,都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所以要理解中国的法治,要理解中国的宪法,必须把宪法和党章放在一起来看。这是很有道理的。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今大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最大的实际,就是共产党的领导。能承担起法治中国建设任务的,仍然只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我们不可能离开这样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核心。当然,怎样更好地实现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还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二是关于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那么,法治信仰如何建立?

法治保障研究例4

中图分类号:C9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0-0064-06

一、散居民族的概念、概况研究

散居民族的概念和概况是散居民族研究的基础。敖俊德提出散居少数民族包括: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二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所称散居民族包括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1〕裴瑛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其认为建立民族乡的民族不应该属于“散居”,而应该属于“聚居”,是聚居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情况。“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民族自治地方”,换言之,民族区域自治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这是主要部分)和民族乡(居于次要地位的部分)。民族乡与自治地方的差别在于该地区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利的范围、规模、程度上的差别,是“量差”而非“质差”(自治与不自治的区别)。〔2〕于衍学提出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是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基础,并就散居少数民族、杂居民族、散杂居民族概念及其提法进行简要的讨论和梳理。散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一民族人员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的民族,认为民族乡属于“散居”范畴。〔3〕黄凤祥、谭传位根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指出,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为2900多万,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2%。其中,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的有700多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有2200多万,分别占散杂居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4%和76%。从民族成分来看,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中,包括我国55种少数民族成分。从地域分布来看,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遍及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台、港、澳未统计) 以及全国97%的县、市,但相对集中在西南、东北以及中间的连接带上。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特点是人口分散,居住环境较差,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民族关系复杂而敏感,且影响速度快,影响范围广。〔4〕

二、有关散居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研究

散居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研究是在梳理我国各个层面的政策法规中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上,分析政策法规的主要着眼点和立法原则,提出加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倡导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旨在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

沈林、李志荣系统梳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关于散杂居民族权利的规定,收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涉及散杂居民族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5〕袁仲由指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工作与其他立法相比,在立法原则上,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在共性方面主要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我国的法制的统一。特殊性要求散居民族立法应突出三点:第一,要突出民族特点。第二,要突出重点。一是要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二是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三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三,要突出热点。〔6〕徐曼通过分析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意义,指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7〕陆平辉在将散居民族分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和农村散居少数民族的基础上,论述了散居少数民族概况、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理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理论、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益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权利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权益及其保障等几个方面的内容。〔8〕袁翔珠从论述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机制,指出了其体系仍欠统一、完善、科学、系统,还存在较大缺陷与不足,特色不突出,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要提高认识,制备周详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规划,将重点放在单行条例的制定上,加强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大力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9〕安绍伟从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以司法保障为视角,从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两个方面,论证了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司法保障的必要性,并进一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司法保障措施。〔10〕

三、散居民族工作研究

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演化过程中,出于生产、生活需要,或受诸如自然灾害、民族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很早就开始民族散居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环境事实上对我国民族散居化产生了重大影响,散居化的趋势不可阻挡,而且进程日益加快。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并扶持他们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

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分析了散居化是民族进程的一个重要规律,总结了我国散杂居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特点,以及我国散居民族工作的历程和成就、内容与形式,并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对21世纪的散杂居民族工作进行展望,提出要全面彻底地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1〕杨侯第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散杂居地区同外界和周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人员流动日渐活跃。部分少数民族由于自身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的影响,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了解不够,遇到一些偶然因素,容易引起纠纷。同时,必须加强对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散杂居民族工作与聚居少数民族工作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尝试、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使其能够及时处理所出现的问题。〔12〕黄凤祥、杜宇指出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培养、使用、选拔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宣传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民族工作网络。〔13〕葛忠兴收录了在全国散居民族经济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交流的论文26篇,内容涉及少数民族经济工作的专项资金、实施帮扶工程、制定扶持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典型示范、整合社会资源等多方面的思考和实践,对指导散居民族经济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4〕

四、民族乡研究

有关民族乡的研究是散居民族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民族乡概念、性质、地位、作用、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民族乡法制建设、民族乡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

沈林的著作《中国的民族乡》从理论上阐明了民族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回顾50年民族乡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总结了民族乡工作取得的经验,同时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民族工作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政策建议,对民族乡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15〕除专著外,学术界的论文对民族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第一,关于民族乡概念、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研究。覃乃昌指出从民族乡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过程、理论及民族乡的实践看,民族乡都与一般乡有很大的区别,体现出自治的性质,属民族区域自治的乡级基层政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16〕沈林提出民族乡理论研究的内容包括民族乡产生、发展的社会历史因素;民族乡的本质、内容和形式;民族乡的地位、作用和特点以及制定民族乡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同时还分析了撤乡并镇等民族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民族乡的法制建设问题。〔17〕颜勇认为民族乡自治性质的确定,并根据其特点使之成为民族区域自治中不同于现有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从而使杂居区的少数民族也能依据其作为乡一级自治地方的实际,享受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核心自治权。他还提出为避免混淆,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名正言顺,并同民族乡自治的本质相吻合,使用自治乡代替民族乡更加妥当、确切。〔18〕金炳镐从民族乡建立以及发展民族乡性质、地位和作用及保障等方面,探讨有关民族乡以及建设的几个理论问题。〔19〕

第二,关于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晏路深入分析民族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民族乡发展不平衡,贫困面仍较大,民族乡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人口素质低,民族乡的特殊政策、优惠政策贯彻落实难,加之民族乡的撤并与建镇,现行的有关民族乡的法律法规有些条款过时或失效,分税制后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不健全,使民族乡工作在新时期面临新挑战。为此,必须大力提高对民族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落实和完善对民族乡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族乡的法制建设,提高民族乡干部素质,发挥干部在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有助于民族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20〕肖宪清指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地方的贫困差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形成了当今我国区域经济的极贫地带。因此,加快散居民族乡的经济发展,应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协调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善投资环境,搞好资源开发,发展民族教育,实施可持续发展。〔21〕

第三,关于民族乡法制建设的研究。朱玉福指出在民族乡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民族乡行政法规以及辖有民族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有关民族乡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为民族乡的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乡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民族乡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和地方必须加强和完善民族乡的法制建设,法律法规赋予民族镇以民族乡同样的法律地位,是民族乡小城镇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发展途径。〔22〕王培英指出为进一步发挥民族乡在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正确认识民族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而制定民族乡法,以确保民族乡的法律地位。〔23〕

第四,关于民族乡与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研究。杨剑波指出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各民族基本是“大杂居,小聚居” 分布,以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区域建立的自治地方,仍然不可能保障相当部分散杂居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等权益,因此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域又设立了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24〕曹新富提出民族乡与一般乡有很大的区别,体现出自治性质,属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乡级基层政权,但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范畴,它属于少数民族杂居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这就是民族乡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地位。〔25〕唐智指出我国的民族乡制度是为解决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特殊政治制度,它有别于为解决民族聚居地区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将民族乡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现象需做一深刻分析,防止谬种继续流传。〔26〕卢贵子指出从现实状况看,民族乡与民族自治地方在其职能、职权上的区别是明显的。他认为民族乡实际上是自治的一种形式,一种自治单位,是属于民族区域自治范畴的。民族乡具有一般乡和自治地方两重性,而更多的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属性,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基层政权。〔27〕

五、城市民族工作研究

城市民族工作是散居民族研究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重点集中在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人口流动和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城市民族对现代化进程的适应等方面。

沈林、张继焦等的《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系统总结了我国50年城市民族工作经验,从都市人类学视角论述了城市与人和社会、城市与民族和民族问题、中国城市化与城市多民族化过程,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城市民族工作的内容、城市民族工作的方法及城市民族工作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28〕除专著外,学术论文主要集中在:

第一,有关城市民族工作的研究。李华权通过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特点、功能等方面的认识和思考,从理论上阐述城市民族工作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以及依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9〕邓行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概念、对象、范围、内容作了界定,并结合实地调查,分析了新时期南方城市民族关系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现状, 阐述了新时期南方城市民族工作的重心。同时提出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收入整体偏低、住房和医疗条件差。因此,解决城市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发展权是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主线,并就此提出了对策建议。〔30〕牟本理在接受李士杰的访谈中提到,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长,城市的民族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少数民族散居化趋势明显,民族意识逐渐增强。因此,解决生活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的实际困难,首先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同时尽快建立城市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切实解决城市少数民族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继续推动民族工作进社区,使民族工作基层化、社会化。〔31〕聂健全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城市中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民族工作在全国民族工作中的地位就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正确认识城市民族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发挥城市的特殊作用,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带动边远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32〕

第二,有关城市民族人口流动和城市民族关系的研究。范生姣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族问题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例如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滞后于当地汉族,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多带来的新问题,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引发的冲突,城市少数民族意识增强而引发的民族关系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这对做好新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33〕冯正春、黄友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不断融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潮,在城市定居下来,成为城市居民中新的群体,非民族地区的城市民族工作,也因此成为摆在民族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34〕

第三,有关城市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的研究。毛公宁指出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大批少数民族进入城市,但由于民族之间的差异和发展方面的差距仍长期存在,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是城市发展、民族发展中的必然现象。提高对城市和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工作,应把过去由政策调整转到以法律、法规调整上来。赵佐贤表示城市民族工作的改善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自治县撤县建市后,可否继续享受自治县待遇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还有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问题、环境保护补偿问题等,都需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高永久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以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逐渐增强,突出地表现为以本民族的现状与其他民族、特别是与汉族对比的现象,更加注重对各项合法权益的维护。〔35〕

第四,城市民族对现代化进程的适应研究。王希恩表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其实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城市环境不利于少数民族的融入;二是少数民族自身对于既有城市环境的不适应。前者涉及现代城市建设的模式问题,后者涉及少数民族城市化中的素质准备问题。因此,要建立一定数量的与少数民族传统相衔接的现代经济形式和产业结构;建设和完善能够表达少数民族意愿的政治形式和民间途径;建设和完善能够满足多民族文化需求的社会机制和相应场所;营造宽松的有助于民族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凸现城市建筑布局和外观上的民族文化特色。少数民族和其他群体一样,城市化的准备实际上就是为适应城市生活状态的知识、技能、文明素养、心理的准备。〔35〕

六、结 论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第一,有关散居民族的研究,近20年来呈现上升趋势,2000年后的研究成果明显多于20世纪90年代,并且有一些研究成果发表在部级或者民族学的核心期刊上,显示研究成果在国内民族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关的研究成果大体上分为专著、学术论文、讲话稿汇编、文件汇编等形式,反映出学术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对散居民族的关注,尽管在一些问题的观点上仍存分歧,但总体上使研究得到了更深和更广的推进。第二,现有研究成果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散居民族的概念分析、权益保障、散居民族工作、民族乡的概念、法制建设、经济发展、与区域自治的关系、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流动人口、城市民族对现代化的适应问题,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民族乡和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第三,与其重要性相比,散居民族是国内外民族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相对薄弱的环节。从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相对于关注较多的研究领域和地区,目前对散居民族的研究较少关注的领域是散居民族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人才建设、干部培养、、政策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极少关注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民族工作。

散居民族工作主要包括:民族乡工作,城市民族工作,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参见《加快脱贫发展步伐 力推兴边富民行动――云南“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布局》,载《今日民族》2006年第2期。

而以上这些缺少研究的领域,与当前散居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有些在聚居地区或经济条件、基础设施较好的民族地区实施的教育政策,在发展滞后的散居民族地区往往导致辍学率的上升;一些散居民族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索的医疗方案在新医改的背景下艰难不前;散居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养困难重重,而实际的民族工作中又呼唤既有现代管理知识又能与本土情况相结合的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能不断成长;一些散居民族村寨由于缺乏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的场地和经费,国外基督教势力乘虚而入,占据了部分少数民族的精神领地;由于散居民族分布散、类型多、发展不平衡、热点难点问题多,而现有散居民族政策存在亟须调整、修订、补充、完善,很多散居民族,尤其是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的广大散居少数民族,其民族权益至今没有得到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不仅使其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拉大,更导致其成为民族问题多发的地区。以上问题将伴随着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当被不断地被纳入到学者和民族工作部门的调查和研究当中。第四,随着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散居民族地区的民族认同问题,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散居民族身份转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社保、就业、文化建设、心理健康问题以及经济发展路径的转型将成为新的关注重点。第五,对散居民族研究而言,当前的研究或采用以资料文献分析为主的宏观分析方法,或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乡、村,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把通过实地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与各地区的相关统计数据结合起来,来对不同类型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为主的调研中,由于散居少数民族与聚居少数民族存在很大区别,不仅人口基数大,民族成分众多,人口居住分散,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散居少数民族情况差异巨大,在选取样本资料进行以点代面的分析时,往往很难全面反映散居民族地区的情况。因此,要深入和全面地对散居民族进行研究,不仅需要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研究资料,还需要不断有学者加入到该领域的研究当中,为散居民族研究提供更丰富、翔实、多样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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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on China's Ethnic Peoples in Diaspora over the Recent Twenty Years

WANG Jun

(Institute of Ethnic Literature, Yunn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Kunming, 650034, Yunnan, China)

Abstract:Ethnic peoples in diaspora, in contrast to those living in a compact community, are those who inhabit outside the ethnic autonomous region or those who live in the ethnic autonomous region but do not practice regional autonomy in the region. The affair concerning ethnic peoples in diaspora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at concerning all ethnic peoples in China. Over the past twenty years, the academy has published abundant research findings on the ethnic peoples in diaspora, covering different aspects from the definition and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se peoples, to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protections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favor of these peoples, and to the management of ethnic affairs in both rural and urban areas. In actuality, practical experiences have been accumulated in ethnic affairs, which will help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the ethnic peoples in diaspora along the way of equality and unity.

Keywords:the ethnic peoples in diaspora; research; review

法治保障研究例5

[18] 蒋丽丽.沂水农民被上楼:岂能逼农民住“牛棚猪圈”?[EB/OL].http:///27824/2011/11/22/2165s3445003_1.htm,2011-11-22.

[19] 倪 念.宅基地置换中的农户福利变化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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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陈柏峰.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2(1):28-42.

[22] 杨代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构建及其限度[J].法学论坛,2010,25(1):42-48.

法治保障研究例6

中共中央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总目标的实现必须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一、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综述

学术界关于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内容主要涉及依法治国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状和问题,法治化的重要性和实现转变的有效路径等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赵国鸿的“缺乏完善的法治,政府干预经济发展依然普遍,严重抑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于安坚持的我国法治化的现状为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缺乏规制经济方展方式转变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王B的“行政执法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存在行政权力膨胀、现象,没有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服务”;孙佑海则创新性的提出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忽视了司法的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及资源能源、税收、资本投资等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二是法治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法治的完善程度明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三是法律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障不足,尤其是对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保障力度不够,没有有效实现对其的法律支持。

第三,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性,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当前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只有进行法治改革,完善立法及执法,才能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2)将法治保障定位为市场经济发展、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发展和谐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3)孙佑海在《用法治保障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用大量笔墨论述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能没有法治保障”;(4)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性。

第四,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学术界对转变路径研究集中在完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司法治度四个方面,具体包括:(1)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激励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法律,加快完善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清理。(2)在法律制度方面,将法治观念与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并举,建立有效的利益纠纷化解机制,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实施和执法机制;(3)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集中法治理念的树立、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决策机制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行政监督体系的健全等措施上。(4)在司法方面,理论界已经开始重视司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要积极全面发挥出司法的保障作用,确保司法保障体系及相关服务体系具备完善性和执行力。

二、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内容概述

首先,关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化常态的研究。

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法治。主要观点概括为:一是目前政府干预经济发展依然普遍,严重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想实现经济转型,必须完善体制,健全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例如,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很好的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施,但还需继续细化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避免政府成为全能型政府。二是我国当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缺乏规制经济方展方式转变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关于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当部分是在2003年提出科学发展观前制定的,这部分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技术等与时代严重脱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三是行政执法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存在行政权力膨胀、现象,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又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行政执法必须立足于法律,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是司法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司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被忽视。各级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应认真研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其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妥善处理与经济结构相关的案件,服务经济转型。

其次,关于法治常态下现存的问题的研究。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学术界关于我国当前法治领域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包括:(1)宏观调控立法不足,目前,我国仍缺乏一部完整的、总体性的宏观调控立法,比如,国家在开展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中,在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等具体的领域时,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往往无法真正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2)生态保护及资源能源立法的不足。例如,我国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生态保护的一系列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资源能源方面,立法也较薄弱,基本法缺失,法律体系不够完善。(3)税收立法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税收财政立法存在较大的问题,税负过高成为制约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增长的一个因素,不利于通过消费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4)资本投资立法的不足。我国目前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投资保障立法,大多是以国务院决定、意见等形式来规定的,投资立法的不足也制约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展。二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在随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法律往往会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又难以考虑到各种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这也使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型问题在立法上出现了空白。

再次,关于法治化的必要性的研究。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基础保障,法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法治及行政环境。当前学术界关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保障概括为四方面:(1)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来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市场,规范市场,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有序透明的法治环境。(2)法治化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唯有法律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确保政府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政,使其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民主、高效、有限的服务型政府。(3)法治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而经济全球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助推力。随着大量的外资企业涌入国门,要维护中国企业的核心利益,保证中国企业能与强大的外资企业开展平等竞争,法治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经验,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环境,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保障。

第四,关于促进经济转型法治化的路径研究。

我国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落实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项举措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学述界围绕影响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结合新世纪发展的要求,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归纳如下:(1)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激励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法律,加快完善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快宏观调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能源、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协调。(2)在法律制度方面,将法治观念与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并举,建立有效的利益纠纷化解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要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实施和执法机制;(3)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集中法治理念的树立、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决策机制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行政监督体系的健全等措施上。(4)在司法方面,理论界已经开始重视司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要积极全面发挥出司法的保障作用,确保司法保障体系及相关服务体系具备完善性和执行力。各司法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要依法、公平、合理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问题,巩固经济发展方式成果。

三、依法治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展望

当前我国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细化和成熟。在以后的研究中要更加注意:第一,加大法治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需性意义的研究。当前的研究停留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方面,并未深入理论研究,尚缺乏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背景、区域性、路径依赖性等角度和法治建设层面去理解和把握。实际上,当前我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已于经济的发展命脉相惜,水融了;第二,密切法治化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联系,丰富“转方式”的具体法治对策的研究。当前学术界和国家管理层面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保障仍然停留在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制度方面,虽然也提出了加快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专项立法,但是许多仍然停留在纸面,毕竟立法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

我们要加快法治进程的速度,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促进我国经济健康、顺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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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例7

摘要:推进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完善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制度,推动慈善志愿服务制度发展,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深化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学科。而新世纪初起始的社会建设的广泛实践,随后的社会权入宪与社会立法、执法和司法跟进,尤其是社会治理创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促使法学多个学科的学者共同关注超越传统公法私法的新法治领域,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传统社会法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并融入社会法学教学和社会法治实践,这无疑为社会法学学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储备了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条件。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定位,汇聚社会法学研究力量,提升社会法学理论品格,创新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学科,对于完善我国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社会法治;法治领域;部门法学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5-0009-006

什么是社会法?长期以来,国内法学上原本没有这一概念,现在看来它起始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样一门课程,与这门课程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关系,以及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制度。当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依然是社会法的基本领域,该领域的制度转型和创新仍然是社会法治的重大问题和社会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1)但随着社会法治实践的扩展和深入,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比如,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丰富了社会法制度的内容;再比如,健全慈善志愿服务法律制度扩展了社会法制度的外延;还比如,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组织制度创新了社会法制度的体系;又比如,创新法治社会理论与实践将深化社会法制度的内涵,等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发展,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完整提升,慈善志愿服务制度创新发展,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以及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实践,产生了深化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的现实需求和加快建设社会法学学科的现实需要。反而言之,新世纪初起始的社会建设的广泛实践,随后的社会权入宪与社会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跟进,尤其是社会治理创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促使法学多个学科的学者共同关注超越传统公法私法的新法治领域,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传统社会法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并融入社会法学教学和社会法治实践,这无疑为社会法学学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储备了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良好条件。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定位,汇聚社会法学研究力量,提升社会法学理论品格,创新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学科,对于完善我国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社会法学科建设的重大意义

毫无疑问,学科建设具有多重意义。学科建设水平制约着理论研究水平,制约着人才培养的水平,也制约着理论服务于实践的能力。就社会法学学科建设而言,需要特别强调它对发展社会法学知识和社会法学理论,促进法学学科体系科学化和合理化,培育社会法专业人才和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发展社会法学知识和社会法学理论

任何缺乏学科关联的知识创造都是零散的,任何缺乏学科支撑的理论研究都不会走得太远,唯有通过学科才能保障理论研究所取得的知识单元和理论模块构成相互联系和沟通、相互协调和配合的有机统一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就目前社会法学而言,学者从不同视角对社会法的定位、理论基础、理念原则、体制机制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形成了见仁见智的知识单元和理论模块。但应当看到,学者分散性的单打独奏居多,相互交流合作较少,理论研究缺少学术争鸣,长期搁置分歧,难以形成共识。人们对社会法的立法范式、执法品格、司法特性等基础问题尚未取得一致认识。这种研究状态长期存在无益于拓展社会法学知识和理论的集成,更无益于社会法学理论品格的进一步提升。可以说,我国社会法学理论研究还处于无法形成集成性、难以形成共识性阶段,因此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学学术生态,加快建设社会法学学科。毫无疑问,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可以汇集人才、凝聚力量,搭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集成既有知识单元和理论模块,提升社会法理论品格,促进社会法理论体系的完善。

(二)促进法学学科体系科学化和合理化

学科体系不能故步自封,而应当具有相对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它对应着新知识理论的发现、成熟而不断更新和调试。我国法学学科形成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以及军事法学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这一体系对于我国法学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同样它也适应新法治现象的出现以及由此产生的理论知识的成熟、成型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转型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法治需求,超越传统公法私法的新法治领域以及学界对此作出的有力的理论因应,逻辑地促使法学学科体系的更新与完善。尽管“部门法-部门法学”的逻辑对应关系并没有获得普遍认同,但现实存在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对应,而在法律体系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法法律部门却没有与之对应的部门法学――社会法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就此而言,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对于完善法学学科体系,促进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培育社会法专业人才和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从社会需求角度而言,“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除了培养法律职业精英,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职业者外,还要面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面向广大基层,面向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商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1]但是,社会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尚未充分展开,面向社会法立法、执法、司法的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这与对教育教学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社会法学学科体系的不完善不无关系。通过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强化社会法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培养社会法专门人才,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应当成为法学教育新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学科建设不仅通过培养专业人才服务于社会,它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学风建设促进科学研究直接服务于社会实践,事实上,从民商法学学科体系的发达――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完善、刑法学学科体系的发达――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环境法学学科的迅速成长――环境法制得以比较从容地应对气候环境的剧烈变化的逻辑,也可看出学科建设对于法治实践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社会法学学科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不是赢得学界公认而是首先获得社会承认,一批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社会治理创新、法治社会建设研究的学者以其应用性的研究成果推动着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工作,包括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慈善、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社会救助等社会立法。

二、社会法学科建设的社会基础

学科虽然是人们基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多种需要而进行的主观建构,但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换言之,学科建设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离开了社会需要,学科研究就失去了动力和存在的社会合理性,只有有强大的社会需要,才有可能将某一领域的研究变成‘当采学科’”[2]。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社会需求和法治实践两个方面。

(一)社会需求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相伴而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均是社会法学关注的重要论题,构成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根本性诱因和内在动力。

在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标志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在“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位列其中并居于突出位置。社会建设内涵丰富,它意味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组织,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目标是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性权利。社会建设命题是为解决市场发育与社会竞争后的“社会问题”而提出,构成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实践基点和现实引力。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在推进社会建设、解决社会问题时依法而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尽管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传统公法和私法的有机联动,但更需要既区别于公法私法又与它们相互关联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发展。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机制,社会法致力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问题[3],但是社会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完善的程度、所用于社会建设的力度和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完善程度。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法治社会建设,构成了社会法学学科建设新的成长契机和前进动力。

(二)法治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法立法广泛开展,从1978年到1999年,我国共颁布实施了包括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在内的二十多部社会法法律法规,促使社会法于2001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在社会法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背景下,我国社会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广泛展开,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事关民生、就业、社会保障的法律相继出台,既有的社会法也相继进行了修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法立法体系。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成为宪法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国家社会权保障义务规定的统领。(2)另外,我国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对社会法律部门的建设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上的社会权为核心的、涵盖劳动与就业、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科教文卫以及社会组织等领域的社会法体系。另外,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立法也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相应立法的出台也指日可待。

在社会权入宪以及社会法立法广泛展开的同时,面向社会问题的社会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也获得了重要进展,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弱势群体权益以及其他主体的社会性权益。社会法执法和司法实践面对的诸多问题,例如,留守儿童的社会法保护机制与方式不够完善,社会法中“政策性条款”或“促进性规范”适用机制不够有效,等等,促使人们创新社会法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比如,有学者主张设立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等。[4]从学科建设的经验来看,学科发展与部门法执法和司法分化密切相关,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发展与经济、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分化高度关联。因此,社会法执法和司法的分化和类型化无疑将推动社会法学学科的进步和发展。“一门学科的贡献就在于它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套策略和方法,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知识。”[5]社会法学学科可以为社会法执法和司法寻找新的策略,而社会法执法与司法的特殊性决定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构成其重要的执法与司法基础。

三、社会法学科建设的学术条件

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的主要标志是什么?一个法律领域是否成熟到能获得普遍承认的程度,或者说能否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按照通常的标准,取决于多项学术和实践上的表征,其中之一是是否存在一个以该领域为稳定研究方向的学者群体,其中之二是专门刊登该领域论文的法律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的发展。[6]一般说来,学科具有多重要素,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学科平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学风建设等,另外,一个学科是否成熟还应当考虑它与社会的互动,不仅是为社会培养相关专门人才,还包括具备以智库形式服务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能力等。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学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科平台与研究队伍

一个发展比较成熟的学科一定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化的交流平台。有没有这样一个平台,反映的是这一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7]2006年9月成立的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以学术组织的形式搭建了社会法学学术平台,有力推动了社会法学理论与实务、对内与对外以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社会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组织性的空间和聚合性的力量。在地方近20个省级法学会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并形成了省级社会法学研究会联动研究的局面,还有若干高校和社科院系统成立了多个社会法研究所、系及科研中心。一批来自法学不同学科的学者与长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研究的学者汇集在一起,在学术交流与合作中促进了社会法学的学术进步,以及学术与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的结合。可以这样说,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地方社会法学研究会及其联动、各类社会法学研究机构以及由此凝聚的研究力量为社会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人员保障。

(二)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

“十几年来,社会法立法因制度变迁和学术底蕴粗浅而举步维艰,而社会法理论又因没有足够的实践空间,学者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两者之间没有形成良性循环”[8],这样的局面正在逐步发生改变。新世纪初始发的社会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等,以及近些年来社会公平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拓展了社会法学研究的视野,形成了社会法学面向实践的重大优势。无论是对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相对微观领域的学术探讨,还是将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民生保障、社会发展、社会体制改革等关联的宏观论述,都体现了社会法学科学研究的良性状态。与此同时,社会法学基本理论也日益成熟,对社会法定位、理念、原则、范畴、体系、未来趋向等的理论探讨,社会法学本土资源的挖掘与域外资源的吸收与借鉴,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教学,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学科建设,等等,是多次学术年会的重要主题。近几年来,作为后发学科的社会法学更加重视基本理论研究,不断推进基础理论创新,通过专题会议深化基本理论研究。(3)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法学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日渐成熟,这得益于多学科对法学教育教学的参与,其中也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一支单薄力量的非学科性参与。(4)随着社会法学学术性因素的成长,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正在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学科力量。除本科教学外,不少高校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或者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二级学科下设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方向,华东政法大学还建立了独立的社会法学硕士点,致力于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高校设置的社会法课程体系、社会法研究方向以及学位点等构成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学术基础。

(三)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

一个成熟学科的学术交流一定要体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学术交流在于扩展社会法学的世界视野,增强社会法学的全球意识,加强社会法学的交流合作能力。借鉴域外社会法治的经验,不能简单地进行理论引介,必须进行对等的学术对话和沟通。近些年来,社会法学界不仅认真面对欧美国家的社会法学,还加强了与印巴、日韩、台湾等更近似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法学交流,更加重视这些更相近国家和地区的理论成果和制度经验,这对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尤为有益。不仅如此,近几年来理论界积极参与国家立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为社会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成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例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制定等社会立法过程中,学界提供专家建议稿对立法修法工作多有助益,甚至立法所涉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学界的积极参与。社会法学界很好地回应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否作为基本国策”、“常回家看看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志愿服务与慈善分别立法还是合一立法”、“慈善组织管理采用注册制还是登记制”等重大立法实践问题,体现了以智囊形式服务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能力与效益。

四、社会法学科建设的主要考量

“学科是人类在认识和研究活动中针对认识对象,而将自己的知识划分出来的集合,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9]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就是要建立这样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知识体系。为此,应当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定位和方向

社会法学属于后发学科,应当摒弃单一的研究对象、唯一的研究方法的传统学科观念,树立相对的、系统的研究对象观和多元方法观,建立开放、包容与合作的新型学科文化。避免在传统的学科观念支配下将社会法学简单地定位为法学二级学科,应当淡化法学二级学科的意义,超越传统公法私法观念确立社会法学的地位,在学科交叉融合的意义上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发展方向,展现社会法学开放性的发展格局。

(二)拓新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路径

尽管不同学科都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范式,有其特殊的学科逻辑,但学科建设和发展都有共通的东西,这就是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新兴或后发学科的建设应当尊重和遵循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并借鉴不同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经验。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借鉴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建设的经验,探寻实现既与现有学科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社会法学学科的基本路径。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亦是如此,它也具有系统性、长期性、阶段性等特征。在探寻社会法学学科建设路径时,既要大胆假设,又要仔细求证。

(三)处理好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

处理好与关联学科的关系是新兴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尽管已经具备成为独立学科的主客观要件,但社会法学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仍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目前很多高校仅是将社会法学作为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的一个研究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必须处理好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关联学科的关系。另外,课程体系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课程体系反映学科体系。因此,社会法学课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必须与社会的需求和社会法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相适应,尤其应当考虑设置相应的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用社会法学相关课程支撑社会法学知识的传承和人才的培养。

(四)加强社会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深化社会法理论研究

社会法学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法治进步的逻辑要求,这是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背景,影响着社会法学学科的品性和风格。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当然也离不开学界和学者在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中的智识供给和理论创新。基于学科-学术-学者(学界)的内在逻辑关系,加强社会法学学者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法学界理论品质,促进社会法学理论创新,是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必经之路。只有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面向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实现学界和学者、学术和学科与社会人权保障、民生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创新、法治社会构建等有效结合,才能发展队伍、学术和学科。

结 语

在不少人看来,社会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其学科地位应当获得公认。尽管我们并不强调社会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意义,但强调它应当保持后发学科的优势,从传统法学学科发展中吸取经验,发展与社会学学科的交流合作,在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互动中保持开放性。社会法学学科不能完全主观建构,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不是一项纯粹的学术任务,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必然要选择理论联系实际的路径。关于如何维护好社会法学学科发展的趋势,保持好与其他学科的良性互动关系,丰富和涵养社会法学学科各要素,完善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我们将在此文基础上专文深入探讨。

注释:

(1)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面对转型社会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这无疑为劳动法制建设提供了指南。

(2)现行宪法第42-46、48-50条对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医疗卫生权以及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华侨等特殊群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第19-26条以“国家发展……”“国家培养……”“国家提倡……”“国家推行……”“国家保护和改善……”等政策性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权保障义务。

(3)自2006年举办第一届年会以来,截至目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已经举办了九届年会,年会既有对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领域微观性主题的讨论,也有对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民生保障、社会发展、社会体制改革等宏观性论题的探讨。

(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作为高校本科阶段的选修课,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增设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因而成为高校本科阶段的专业必修课,社会法的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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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例8

沈德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要认真办文办事办会,做好信息工作;实施好十二五规划,让项目落地,做大做强部门预算;制定劳动收入标准,缩小收入差距;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抓好仲裁院建设,抓好“两网”化建设;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形成工作的大格局,全厅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工作;完成党建工作“规定动作”,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做到“全覆盖”;主动服务机关、提高服务质量。

于祖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要进一步研究重点问题,做好就业工作,主要包括:县(区)就业经费的落实问题;面向全体劳动者技能提升的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问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如何激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工作问题;如何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问题;构建高端引领、校企合作、贴近企业的技工教学模式问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保证机制问题。建议为基层就业机构配备公务用车,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雷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广西社会保险工作要在制度顶层设计、政策完善、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解决、制度改革、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加大力度,争取有新突破。需重点解决的认识问题:以人为本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原则;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不断完善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社会保障工作必须支持经济的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是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和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宝。

刘建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切入点就是要着眼于与过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要从怎样破解难题来谈。比如:行政审批需要做好制度上的设计;人才工作协调很重要,要不断加强创新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做好服务工作,人才小高地要引入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险问题要提到议事日程;工资工作要理顺体制,做好差距调查工作;要做好“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精髓的人社文化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要更好地与政策研究结合起来,与中心工作结合在一起。

王忠平(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大家在研讨会上从不同的角度、高度找问题、想对策,共享调研成果,内容丰富,很受启发和鼓舞,形成比学赶超的好氛围。改革到了深水区,步入攻坚阶段,只有解放思想打破习惯性思维,才能有新突破,解决新问题新矛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找准服务切入点、完善服务措施是解放思想要解决的问题。要建立“网上社保局”。以“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做好工作,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跨越发展。

兰利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基金监督要从创新制度、机制、手段入手,研究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以[制度 机制 科技]

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全方位监管基金运行的过程,确保基金安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执行层,要把顶层设计的制度具体化、实用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减少执行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制度的顺畅执行,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

乐永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重点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强化服务,增强主动性。加强创新性谋划工作。

孙永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加大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深入研究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和扩权强县工作成效。

法治保障研究例9

在重提社会保障研究的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建设社会保障的初衷,他是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并有效的缩小不公平的结果分配。女性社会保障不仅关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关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目前有众多的学者对女性社会保障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女性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在社会中需要更多的保护和政策倾斜;(2)从性别差异角度关注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否需要调整;(3)社会整体就业环境中对女性存在着不合理的待遇;(4)女性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重要,关乎下一代的健康和成长。

一、女性社会保障的主要研究内容

近年来,女性社会保障研究越来越得到各学者的关注。本人从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等网站上下载到一百余篇有关女性社会保障的论文,并以此为根据进行文献研究。这些论文涉及到关于女性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经过整理和筛选,我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了总结。

(一)国外女性社会保障研究(10篇文献)

美国女性社会保障,学者梁玉国对美国社会保障前美国女性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状况进行了概括和论述,并强调美国的社会保障变革不能牺牲女性的权益,他认为社会保障的目的应该是帮助女性等社会群体,提高妇女的经济安全,提高她们的退休收入,并且要促进平等雇佣、教育机会均等等。周立萍也认为,虽然美国在改革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日本,学者田庆立概述了日本的社会保障状况,以及运行机制,并着重解释了日本在女性社会保障立法及女性各项权益落实问题上做法对我国女性社会保障的启示。也有其他的学者对日本女性生育、就业、医疗、养老、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做了详细解释,并且清晰的认识到了日本在上述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对我国的女性保障起到警示作用。

(二)性别角度(19篇文献)

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主女从”所形成的性别意识,以及男女两性在发展中所体现出的不平衡性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也是分析我国女性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立足点。学者们普遍分析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方面的性别差异以及成因,提出了女性在当代社会所遇到的一些挑战及不公平待遇,我国社会保障保障女性方面的缺陷,并就性别方面提出了对我国女性社会保障的改进意见,总之,以社会保障促进女性发展是人们的普遍目标。

(三)劳动就业方面(25篇文献)

研究女性劳动就业方面的文献比较多。劳动就业方面的问题是女性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文献发现,我国各省市都在不断完善女性劳动就业方面的社会保障措施,女性的就业环境在不断的完善,劳动权益也逐渐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保障权益也在不断落实。另外我认为,城镇就业女性,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村就业女性女性农民工等,她们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在享受普遍社会保障之余,需要针对实际需求的社会保障措施,才能真正的解决实际问题。学者刘伯红更是根据国际实践,提出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保护势在必行,平等发展更需坚持”的口号。

(四)农村女性社会保障(14篇文献)

社会保障对农村女性的关注问题是更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我认为,这一群体确确实实是一个弱势群体。学者们都认识到,她们有特有的生理特点,思想认识以及受教育程度,并且社会领域对她们也存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差距也是不容忽视,因此社会保障对于这一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

(五)法律角度(8篇文献)

众多学者在谈到完善女性社会保障的措施时都提到了提到了立法的重要作用,尽管我国在妇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还不尽完善,但是所取得成绩还是值得肯定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方面都存在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保护措施。但是,学者们也看到了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法律体系过于单一,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覆盖面窄,有些法律地方差异大、各自为政等等。完善的立法是完善女性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此外,实践是各法律凑效的重要途径,实践也是最难坚持执行下去,这需要有效的监督和检验,以使关于女性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更加科学。

二、当今女性社会保障研究的可取之处

通过对众多专家学者研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在女性社会保障的研究方面存在众多的可取之处,值得其他的研究者学习和效仿。

(一)实证研究比较多

一般说来,实证研究更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具有启发性。具体到某个地区,虽然地方色彩较浓,特殊性比较突出,但是我们在全面了解了有关专家学者对地方女性社会保障的问题的研究以后,能为女性社会保障的总体研究提供更多的方向和有力的佐证,例如在广东、湖南,以及民族研究方向的少数民族的研究等。

(二)关注的女性保障问题越来越全面,越来越科学

社会热点讨论话题都成为女性社会保障研究的一部分,例如近年热论的同龄退休问题,以及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的女性就业保障问题,研究内容的更为科学。可见,对于女性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逐渐合理和科学。

(三)研究问题的层次越来越高

以前对女性社会保障研究的立足点大多基于女性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出现,关注的是女性在社会上所遇到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包括经济上,物质上,基本生活保障上的一些问题。现在对女性社会保障的研究开始关注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成才,女性社会价值的体现为主,当然这也是与我们现今的社会观念的转变密切相关的。

三、女性社会保障研究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对女性社会保障理论渊源的研究不够深入,角度不够全面

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发现大部分的学者对女性社会保障的理论工具研究挖掘不够深入。我们研究女性社会保障,必须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辅助工具,否则一切研究都是空搭空建,站不住脚。本文认为,女性主义、社会福利理论、社会福利性别化、人力资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等等也是重要的理论研究工具。

(二)论及对策或问题解决措施时,老生常谈居多,鲜有创新

一般而言,对于某个问题的解决对策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在研究女性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问题也在不断的变化,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老套的对策并不能很好的应对这些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现实问题。因此,如何根据现实问题,提出及时、有效而富有创新性的解决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女性保障的专门机构和相关机构的研究较少

我国针对女性设立的专门机构和相关机构是比较多的,譬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各地方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各地妇幼保健站等。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机构近三千家。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对此问题研究还是相对较少的。

四、研究趋势分析

(一)低学历女性对于法律的认识问题

法律有没有是一个问题,会不会则是另外一个问题。通过有关资料的收集,我们发现我国在保障女性权益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纵然这些法律并不是十分完备,但是如果加以充分的利用,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现实情况是,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女性甚至认为,社会这些不公平的待遇,现处的不理想的生活状况是社会由来已久的问题,不必要动用法律武器。因此,如何让更多,甚至是全部的女性懂得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将自己武装起来,需要更多层面更多角度的关注和研究。

(二)农村女性成才问题研究

目前对农村女性成才问题研究的文献比较少。本文认为女性成才问题不仅仅是那些学历较高,受过教育较多的女性的专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总体的发展和农村家庭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农村女性也同样面临着成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农村女性也渴望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逐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当然,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国家对此方面的政策保障和扶持是重要的方面,不仅能从实际上帮助农村女性成长,也能从观念上引导社会重视农村女性成才问题。这对我国全社会的发展,新农村的逐步进步,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农村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的改善都有着意义非凡的作用。

(三)女性劳动就业方面的保障研究

现今女性在职场上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关注女性就业保障以及生育保障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我国在解决女性劳动就业方面的问题制定了不少的专项政策和相关政策。如何使这些政策发挥其预期的作用需要我们更多的研究。并且,目前在劳动就业方面,女性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如何解决这些不断变化着的新老问题,需要学界更及时而深入的研究。

(四)女性政治参与问题

女性的政治参与问题其实讨论已久。近年来,人们愈加重视女性在政治领域发挥的作用,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凸显赢得了更多的社会关注,但有些人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一问题的。例如我国的,“最年轻女市长”、“80后美女副市长”、“最年轻美女副镇长”频频闪现,走红网络,遭到网友的质疑。撇开年龄问题不论,至少说明部分群众对女性参政议政存在着不合理的质疑。女性政治参与不是新问题,但得到的关注去逐渐增多。对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打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社会正视女性政治参与,以给予更多的鼓励。

(五)研究外国的女性社会保障政策,为我国提供有益意见

一些其他国家在女性社会保障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我国肯定和学习的,因此,汲取国外在此方面制定有益政策、制定合适的运行机制以及做出突出成就的经验,有利于我国在女性社会保障发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以推动我国女性社会保障迅速发展。

关于女性社会保障的研究趋势,本文只是作一个大概的总结,并未触及到女性社会保障的更多方面。女性社会保障的研究应是多方面多元化多层次的,这需要学界的更多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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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齐小玉.女性就业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前提[J].妇女研究论丛,2001(4).

[3] 柳莉.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4] 黄桂霞.中国共产党妇女就业保障思想与实践的发展[J].妇女研究论丛,2011(7).

[5] 徐磊.关于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若干思考[J].商业经济,2010(6).

[6] 郭春华,范露.中国农村妇女社会福利现状及对策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0(11).

[7] 林华.从性别视角看拉美国家的社会保护[J].拉丁美洲研究,2010(8).

[8] 周莉萍.美国妇女与新政时期的社会福利改革[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9] 刘继同,妇女与福利:女性主义福利理论评介[J].妇女研究论丛,2003(7).

[10] 李宇征.发达国家女性社会保障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6).

[11] 金一虹,保剑.多学科视野下的女性社会保障研究[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5).

法治保障研究例10

一、重点项目

1.行政程序立法研究(编号:2021jssf001)

课题的必要性:行政程序立法是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典模式是行政程序立法的高级形式。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更能反映我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要求:首先,行政法治现代化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其次,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系统的现代化进程,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带来的残缺、漏洞。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可以以其系统、完整的程序制度,丰富、独立的程序理念使公民受到较全面、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这是个别的单行法所难以比拟的。

研究范围及要求:阐释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意义;探讨推进行政法法典化的不同路径,如制定行政程序法、制定行政法通则(行政基本法)、制定完整的行政法典以及制定行政法总则等不同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路径的利弊和优化路径选择。

2.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编号:2021jssf002)

课题的必要性: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相继制定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专门规定。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在此背景下,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研究。

研究范围及要求:一是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原则、主体、程序和基本方法;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三是对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四是典型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

3.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机制研究(编号:2021jssf003)

课题的必要性:党的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强调“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江苏省委“十四五”规划建议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增强全链条系统保护能力”。当前,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但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体系混乱、条块分割、力度不大等问题。因此,在新时展背景下,有必要对构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机制开展研究。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面临的困境等问题,对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对策建议。

二、一般项目

4.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治保障研究(编号:2021jssf004)

课题的必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为市场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成为学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当前,数字平台的治理难题已然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互联网治理的共同挑战。为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顺应当前及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规制改革的要求,对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治保障进行研究,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数字平台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及垄断的表征形式,对完善数字平台反垄断法治保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5.基于分类分级视域下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研究(编号:2021jssf005)

课题的必要性: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贯彻施行该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基于分类分级视域下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实现依法矫正、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

研究范围及要求:一是明确社区矫正分类分级教育管理的概念、内容和原则;二是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矫正小组在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三是明确分类分级管理在实现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的路径和方法;四是明确分类分级管理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实务工作中的具体实施。

6.治理视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研究(编号:2021jssf006)

课题的必要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公共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因此,需要在治理视域下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开展研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完善进程。

研究范围及要求: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和外延、举措、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

7.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编号:2021jssf007)

课题的必要性:党的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法律援助法》立法,《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也已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在此背景下,开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对我省法律援助发展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也为国家法律援助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素材。

研究范围及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提出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能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方法、实现路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8.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执法立法保障研究(编号:2021jssf008)

课题的必要性: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执法,是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采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进行监管执法作出明确要求。但是,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未明确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法律定位。因此,加强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执法立法保障研究,有助于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准性,有效解决应急管理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将大量的执法检查工作由传统的执法人员直接进入企业现场检查转型为通过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巡查,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有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的违法行为,明确非现场监管执法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执法程序。

9.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行政执法免罚规定研究(编号:2021jssf009)

课题的必要性:长三角区域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近年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加快发展,执法协作日益增多。开展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行政执法免罚规定研究,探索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领域一体化模式下包容审慎监管与严格监管并重、体现过罚相当与宽严相济法治精神的制度体系和路径模式,提升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整体综合效能,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研究范围及要求:立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针对目前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免罚规定开展评价,制定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行政执法免罚规定。

10.行政处罚权下放机制研究——以江苏基层行政处罚实践为样本(编号:2021jssf010)

课题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本条设定了基层行政机关行使有关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法律路径。然而,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目前仍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因此,加强行政处罚权下放机制研究有其重要意义,有利于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推动行政处罚权下放制度进一步规范,实现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良性运作。

研究范围及要求:着重研究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范化路径,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背景下,构建和完善行政处罚权下放制度,强化基层执法能力。

11.县域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研究(编号:2021jssf011)

课题的必要性: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和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是中央要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初心。2018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选择13个县(市、区)进行县域改革试点,梳理出台县级、乡镇(街道)执法权责清单、网格监管责任清单。2020年,江苏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铺开,但权力下放不能“一放了之”,权力下放中出现的镇街执法人员素质不足、法治水平不高,无法有效承接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开展相应研究,以规范权力在基层的运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研究范围及要求: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中,人员、配套制度、规范化运行和工作责任等问题;二是上下级之间的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问题;三是镇街基层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和制度建设问题;五是优化权力配置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权下放后的运行效能问题。

12.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研究(编号:2021jssf012)

课题的必要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当前,行政机关已经普遍建立了此项制度。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推动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评机制的建设,从而有效破解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

研究范围及要求:分析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构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考核的量化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