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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16 12:51:14

法治新闻论文

法治新闻论文例1

在样本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中国法治报道》样本选择中,主要选取2008年9月5日-11月5日两个月时间(十一期间的特别节月除外),每隔5天进行样本抽样。(由于央视网站的部分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少数样本的时间会有所顺延。最后,本文选中9月5日、10日、15日、21日、25日,10月12日、17日、26日、29日、11月2日、5日共12期节目进行题材分布的分析。在这12期节目中,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和最后的短评——“法眼观察”外,一共有新闻报道179条,总时长为18662秒。除去法治简讯版块的56条资讯外,共有新闻报道123条,由于《法治在线》是专题类节目,本研究的统计以央视网站中2007年的新闻节目列表为基础,以全面考察该栏目的题材分布情况,统计研究共获得新闻276条。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样本主要通过连续选取2008年11月13日-11月26日(其中11月16日和11月23日星期日除外)共12期节目进行统计。在这12期节目中,一共有新闻报道81条,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外,节目总时长为12141秒。

二、电视法治新闻题材分布的考察结果

1法治新闻题材分布的泛化

所谓题材的泛化,即栏目对新闻题材的选择,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把其他领域与法治无关的内容也涵盖在其中。作为新闻的一大类别,法治新闻的价值评判应该包括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双重标准。也就说,事实内容能够成为法治新闻,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新闻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兴趣性的价值标准外,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和社会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现象和问题的新闻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中,我们发现栏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领域比较宽泛,据笔者统计,该栏目的新闻报道一共有15种题材类型,它们分别是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政策资讯、法律资讯、监管执法报道、执法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经济新闻报道、文体教卫新闻、气象灾害新闻和由动物趣闻、垃圾处理等内容构成的其他社会新闻。具体分布情况见图1:

从这些类型来看,前十一种类型与广义上的“法治”内涵是密切相关,总时长为15170,占比为81.3%。但后四种与法治的范畴相差较远。根据统计,样本中的经济新闻一共有21条,总时长为1042秒,占到节目总时长的5.6%,样本中出现的文体教卫新闻数量为10条,时长为1172秒,所占比例为6.3%,样本中的社会新闻数量为12条,新闻时长为914秒,所占比例为4.9%,另外,样本中的气象灾害新闻数量为5条,新闻时长为364秒,占比例为1.9%。以上与法治内容基本无关的四类新闻,节目总时长比例占到18.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的纯粹性。

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在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无法律意义和责任的一般性事故内容等也被纳入到法治新闻报道当中。比如,《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关于公司酬金分发的冲突、租房纠纷、车辆管理员在停车位置放钉子的不道德行为、老人不慎煤气中毒、设备事故导致供暖热水伤人的事件等等,也悉数被作为法治新闻进行报道。

2报道题材明显偏向刑事案件,并以暴力犯罪。为多

在《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在该栏目中最多,时长最高,所占时长比分别为24%、并且三项数据都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执法争议题材报道(节目数量是执法争议题材的3.3倍,节目时长为1.4倍(成为《中国法治报道》第一大新闻题材。执法争议和民事案件方面的题材在节目中时长都超过了2500秒,所占时长比分别为16.8%和14%。分别居第二、第三位,属于第二梯队;重大事故,文体教卫、经济新闻和社会新闻占比在7.6%-4.9%之间,是第三梯队;政策资讯、公共安全和法治人物时长居于第四梯队,占比在3%~4%之间,其他如监管执法、法治研讨、法律资讯和气象灾害均在2.5%以下。

在《法治在线》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165条,占比达到60%;典型人物报道37条,占比为13.5%;服务性信息41条,占比为14.9%;民事案件11条,占比为4%;法治探讨10条,占比为3.6%;营救报道5条,占比为1.8%;公共安全和重大事故报道都是3条,占比仅为1.1%。

在《法治进行时》12期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为47条,节目时长为7259秒;民事案件报道为16条,节目时长2489秒;一般事故类报道5条,627秒;消防营救报道4条,528秒;一般纠纷4条,552秒;违章违规报道为3条,372秒;其他新闻2条,314秒。通过数据和图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的新闻题材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偏向。

我国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根据统计,《法治在线》的刑事案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内的暴力犯罪题材占比达到节目总量的39.9%,这其中又以故意杀人罪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3.4%。《法治进行时》47条刑事案件题材共涉及18种类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4%,而《中国法治报道》的43条刑事犯罪题材涉及22种类型,暴力犯罪题材占比为23%。

3经济犯罪报道比例偏低,并以一般性财产侵犯为主

法治新闻栏目中的经济犯罪报道数量不算多。所谓经济犯罪,目前倾向于广义经济犯罪与狭义经济犯罪概念之说。广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经济犯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该类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业务范围内所为的犯罪。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92条81个新罪名所规定的犯罪属该类犯罪。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系指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性犯罪。在《中国法治报道中》节目中,报道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12条,企业高层报道1条。《法治进行时》也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9条,职务侵占罪1条。

4法治探讨类节目数量偏少,舆论监督节目普遍不足

在《中国法治报道》,法治探讨类节目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关司法判决争议的深度报道有1个,对行政执法争议的专题报道有3个,内容分别为城管执法争议、网店监管执法争议和拆迁争议。这些对争议性判决和执法问题的报道,较好地履行了“彰显法治精神、看护法治时代公民权利”的栏目宗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义。只是相对于整个节目总量而言,此类节目数量和时长占比稍显偏低,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多。在《法治在线》276条新闻报道中,法治探讨类题材只有10条,占比为3.6%;内容涉及解读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治理商业贿赂等等问题,但是以上新闻都是集中在“2006年法治进程回顾”的年终报道中播出的。在《法治在线》日常报道中,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的报道、法治问题的研讨以及对对公检法系统和行政机关执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比较少见,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报道占比也仅为1.1%,与节目中大量播出的刑事案件相比,反差极为悬殊。《法治进行时》的节目基本以个案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主,重要法治事件和问题报道、法律法规信息的传播和批评报道在样本中也没有出现。

三、电视法治新闻题材失衡的影响

1题材泛化影响节目的法治品格和精神。

如前所述,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治新闻栏目中的题材选择首先呈现出一种泛化特点。如《中国法治报道》当中占比不少的经济新闻、文化教育和体育报道,这些关于节日消费、住房消费和场馆开放等新闻,既不涉及违规也不涉及违法,甚至与广义的道德规范也无甚干系,但因为是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到报道范围,甚至部分经济新闻和教育新闻还被处理为专题进行了立体式的深度报道,使栏目的题材选择显得并不纯粹。另一方面,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为题材选择上明显的民生化和社会化倾向。这不仅使法治新闻报道显得臃肿不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节目内容的新闻价值和作为法律案件的典型意义。对于法治的内涵,拉兹曾经感叹:“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是法律贫瘠而空洞。”。同样,在法治新闻栏目中,泛化的题材不仅使观众难以区分法治的范畴,其中夹杂着的过多的世俗化内容和社会情感,也将影响栏目的法治品格和追求。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节目话语空间的有限,这也是节目舆论监督功能还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作为法治新闻栏目,对司法监督的缺位,不仅使其对社会的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大受影响,栏目的法治精神也将大打折扣。

2题材失衡导致媒介世界与现实社会的错位

根据大众传播效果理论,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首先表现在环境认知层面。传媒报道什么、不报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报道,不仅在影响着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知觉与印象,而且制约着我们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很多挑战,刑事犯罪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位运行,主要犯罪案件多呈下降走势,如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但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上升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出现明显上升。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除涉税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上升走势。其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3265起,同比上升15.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3976起,同比上升11.3%;金融诈骗9055起,同比上升14.3%;扰乱市场秩序3.9万起,同比上升10.1%。同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比例有所上升,商业贿赂案件显著上升,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数也不少。但是,反映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案件报道,与现实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从前面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主体为普通人的“两抢一盗”案和诈骗案件依然是节目报道的重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和商业贿赂的报道数量较少,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以及腐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更是难得一见。这充分说明媒介在犯罪案件题材的选择方面,有意进行了安全性的筛选,媒介建构的法治世界和现实生活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

3暴力偏向易引发道德恐慌,并导致“偏离放大效果”的恶性循环

法治新闻栏目对暴力题材的“嗜好”,不仅违反“新闻客观性”原则,大量暴力犯罪题材的新闻生产所带来的“道德恐慌”(MoralPanic)与焦虑情绪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栏目中,类似“夜半来贼”“楼道杀手”、“近在咫尺的凶手”、“致命的家教”、“市场里的枪声”、“小城大案”、“小村疑案”和“一块电池引发的命案”这样的节目不时出现,仅看标题就足以让人心生不安,感觉那些盗贼和凶手仿佛就在附近,甚至“近在咫尺”。西方学者波特(Porgy)就曾指出,“接触媒体上的暴力内容会对受众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在受众接触之后立即产生的,也可以是经过长时间的持续性接触后产生的。我们还知道,某些特定类型的暴力展示、某些特定类型的受众以及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都会增加产生消极影响的概率。”暴力题材所带来的道德恐慌,容易引发社会对某种犯罪人群认识的偏离和放大效果,Cohen对于道德恐慌有过精辟的阐释:他说:社会不时地受道德恐慌周期的影响。这是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表现为被定义为社会价值和利益构成威胁的性质;它的本质被传媒以一种类型化的刻板方式所报道。英国学者朱克斯则详细描绘了偏离放大螺旋的产生过程:“广为传播的谴责可能会导致那些群体更加感到被边缘化,相应地会增加他们的偏离行为,以至于他们更像原来被传媒所创造的哪种动物。持续的偏离会导致警方更大的注意,更多的逮捕和进一步的传媒报道,因此,一个“偏离放大螺旋”就会被推动起来”。

法治新闻论文例2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闻教学模式”的价值意义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闻教学模式”,是指将社会新闻有机地渗透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和过程中,建立“新闻式教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可操作的教学程序与方法,以提高思政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

理论联系实际是思政课的生命力所系,努力回答现实问题是思政课的魅力所在。新闻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的“剂”、“催化剂”和“兴奋剂”,它能极大地促进教学信息的有效传递,促进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积极互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内容体系与现实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文本化的教材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炼后且“理论化”了的社会现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任务就是要把教材的抽象概念、范畴、理论观点、结论回归到具体的、生动的、典型的社会现象和数据资料,进行理论的实际运用,解决具体的、现实的问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闻教学”,把社会新闻引入课堂,将社会热点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通过新闻分析、评论、辩论、讨论、电视节目模拟、讲评等多种教学方式展开教学,可以实现让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世界、用自己的心灵去感悟世界、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世界,这不仅契合于当代大学生的个性特点和要求,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思政课教育实现理论密切联系实际,使思政课教学做到与时俱进,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认识和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从而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真正成为大学生终身受益的课程。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新闻教学模式的运用有助于把思政理论课中抽象的理论知识密码“破译”为生动的新闻材料,从而增强思政课的“教学磁性”,提升高校思政理论课的“正向导性”;新闻教学模式的运用还有助于引导大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正确分析和认识社会问题,做到“明辨是非”。

2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闻教学模式”的运作框架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闻教学模式,需要基于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总结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课程运作框架。总体来说,新闻教学实施过程应包括如下六个环节。(1)研读教材与收集新闻材料。新闻教学首先需要挖掘教材知识与现实社会新闻的交汇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与现实紧密相联系,教师可以有效捕捉与教材知识点密切相关的社会热点新闻。(2)教案设计与多媒体课件制作。思政课教师在对新闻材料选取、加工和设计的基础上,根据课堂教学组织方式的需要编写新闻教学案例,并精心制作教学课件。新闻教学案例包括新闻呈现(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等)、问题设计与点评三个部分。(3)师生交往系统与课堂教学组织。根据新闻教学案例设计课堂教学。课堂教学组织方式可以采取教师引导讲授、新闻评论、新闻辩论、电视节目模拟(“嘉宾访谈”)等多种形式。(4)实践教学。高校思政课教师可以每学期安排5-6次学生新闻播报活动,具体做法由学生课后根据所学知识寻找新闻话题,并撰写新闻评论,在课堂中进行新闻播报。(5)教学考核。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闻教学的考核方式应加大平时考评成绩的比例,根据学生参与课堂的状况及其表现进行量分。卷面考查也应当把考查基础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卷面考查的导向。(6)教学效果评价与反馈。反馈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定期和相对正式的方式,即在学期中期或终结时对学生进行关于“新闻教学模式”的问卷调查,让学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是非定期、非正式的方式,即教师在课堂之外主动与学生沟通交流,获取关于思政课“新闻教学模式”效果的真实信息反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总结反思。

需要指出的是,在高校思政课“新闻教学模式”的运作过程中,思政课教师需要特别注意把握和运用如下四个基本策略:以情乐学,通过新闻教学模式营造学生参与学习的氛围;培养兴趣,通过新闻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积极探究的动机;主动参与,通过新闻教学模式提供学生参与课堂的机会;学法指导,通过新闻教学模式提高学生主动发展的质量。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闻教学模式”运用的课例解说

本文以高校思政理论课的主干课程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选取三个章节的教学内容,在明确教学核心的基础上突显新闻教学的实施要点,以此框架性地展示新闻教学模式的运作策略。

法治新闻论文例3

新闻舆论监督相对于国家监督来讲是一种软性监督,但在监督实践中,新闻舆论监督是最方便有效的,也是一种最及时、迅速的监督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近几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推进民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备受瞩目。然而,在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诸如虚假报道、夸大事实等引发的各种侵权案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意味着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全方位的展开。新闻舆论监督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将有利于大大提升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并没有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主要依据行业规则。这就导致在监督过程中法律的缺位,在新闻从业人员不能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规制。近几年来的新闻侵权案件表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判案的标准不一,导致有的新闻侵权案件被排除在司法之外。法律的规制与自律机制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良性互动。这无疑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大大降低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欠缺有关。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要业务素质过硬,同时也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然而,目前新闻从业人员的现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思想还停留在认为只要专业素质过硬就可以,而没有重视法律素质。有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曝光他人隐私;有的法律知识欠缺,常常用错法律概念等。

监督的权限不清,定位不准确。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样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行使不应该损害被监督者的基本合法权益。然而,在主观上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自身定位不准,客观上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督的权限,在监督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因对被监督者痛恨而夸大事实,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情况。少数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在报道中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

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自由和自律结合起来,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应加强在依法治国总体框架内的法制建设,这是舆论监督有效开展和健康发展的法制保证。

规范新闻监督活动的需要。任何人都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否则,在法律授权之外,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舆论监督都是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法治视阈下的舆论监督,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新闻监督自由与守法融合起来。新闻媒体作为事实的揭露者,在监督中应该客观报道,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于裁判者的位置,更不能扰乱视听,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治化将平衡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与公民个体权利。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监督权的行使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在监督活动过程中,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随意采取秘密潜入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不合法的手段,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相关权利。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平衡媒体监督权和公民个人权利,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发挥监督作用的需要。舆论监督更为灵活,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更为广泛,它监督的重点指向的是权力机构及其决策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涉及国家的一些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关系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接受更为严格、更为普遍的监督。可以说,从舆论批评的效果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舆论监督的自下而上,随时曝光,不畏权势,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加强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自身的优势,其重要体现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民主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机制,保障民主实现。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制约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从而使民主政治得以实现。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揭露国家机关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防止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决策的民主化,使国家决策较为充分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

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对策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缺失,与其他领域相比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程度滞后、速度缓慢。目前,我国新闻法治化的确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何进一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已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通过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推进和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尽管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关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开展有效、合法的监督。我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表明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批评是舆论监督最有效的形式,同时也表明了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利。新闻从业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并且运用好这项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自律机制。众所周知,规范社会人员行为的力量有两类即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也就是自律和他律。同样,规范传媒的力量也包括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规范并得到自身认同,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对社会其他人员负责。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规范,从而达到约束其行为的目的。一般来说,理想的状态首先是发挥自律作用,在自律失去作用或不能约束行为人的行为时才需要他律。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措施(如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他律措施(如接受社会批评、监督以及非正式外部控制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些举措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行使舆论监督。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导致近几年来新闻侵权诉讼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是有效制止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这就要求加大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能够普及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有力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免疫力”。新闻从业人员要正确利用好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使舆论监督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当前,我国新闻领域的新闻法律法规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这就需要尽快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新闻法律体系,是新闻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管理、法律监督的前提,也是对新闻违法行为实行法律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自身的预先规定,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依据和判断标准。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有了完备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就能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是要从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平衡好新闻媒体作为社会法人地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保障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可以正常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媒体及从业人员不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义务。新闻侵权作为社会失范现象之一,与其他社会失范现象相比,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危害极大,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是以社会公正者的形象而面对大众的,还担负着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的重任。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进程,从而有效规范新闻业的行为和活动。

结语

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都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文明的体现。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既存在着对新闻从业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打压现象,也存在着新闻从业人员滥用监督权利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平衡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是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有利于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斑、夏婷:《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企业导报》,2010(12)。

2.刘杰明:《对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3)。

3.李琼瑶:《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探究》,《理论月刊》,2007(4)。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法治新闻论文例4

法制传媒的社会责任

在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中,“法治精神”强调的是法制传媒在宣传报道中的总指导,要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宣传报道的核心任务;“舆论监督”强调的是当前法制新闻传播的主要责任,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则是法治新闻传播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这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总目标是吻合的。因此,法制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本次研讨会的热闹话题。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岳川夫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谈到,在我国的社会监督体系中,舆论监督因其自身的公开性、广泛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具有了特别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看待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社会功能的发挥及其社会评价。发挥舆论监督在当今和谐社会建构中的积极作用,是当今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广西《法治快报》员宁珠女士在论文中认为,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观念,确立公众自觉认同和服从的基础,是法制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强化法律、制度的亲和力的有力途径。

她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时,法制媒体可以通过培育法治理念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通过表达社情民意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支撑,通过弘扬正气用典型示范来培育凝聚力,通过引导社会热点来搭建透明舆论平台,要直面社会矛盾以增进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与和谐,通过了解群众疾苦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利,通过疏导公众情绪来化解社会矛盾。

《浙江法制报》副总编辑俞评在论文中提出,为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媒体和司法须达成“四互”:在求同存异中增进互信,在信息交流中加强互动,在平等交往中实现互惠,在沟通协商中达成互谅。这“四互”应当成为双方构建和谐关系的基调和着力点。

要实现公开报道与公正审判的有效协调与平衡,必须把握五个原则:第一,司法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第二,司法机关应尊重和支持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第三,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媒体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第五,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应把握适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闻学副教授在主题演讲中认为,积极为农民工争取话语权、主动帮助农民工捍卫他们的正当权益,是媒体的社会责任,也是新闻媒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尽的义务。新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新闻传媒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必须做到责任与利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法制媒体与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一直是法制媒体的重要使命,而法制媒体与普法宣传的研究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检察日报》副总编辑李雪慧结合自己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在论文中谈到,和市场上商品的“过度包装”一样,“过度宣传”也已经成为宣传工作,特别是新闻报道中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它的出现不仅无助于促进和谐社会,反而起到了与我们主观愿望背道而驰的负效应,造成宣传资源的无谓浪费和耗竭。治理“过度宣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受众为中心”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全面性,牢固树立多元思维、系统部署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协调性,牢固树立尊重个性、和衷共济的观念;讲究宣传工作的可持续性,牢固树立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的观念。

江西省赣州市司法局刘新生和陈景新的论文,指出网络媒体拓展了传播时空,变单向宣传为互动参与,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求。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是法制宣传工作顺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提高法制宣传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方延明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法治新闻首先是新闻,其次才是法治宣传。有一句话叫“讲两面话是新闻,讲一面话是宣传”,新闻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但宣传不能说是新闻。

两者性质不可混淆。上海市司法局黄文新和柏正惠在《新媒体与法制宣传》的论文中也指出,新媒体在适应现代社会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中,作用就变得非常之大。新媒体的核心在于“双向互动”,它能针对不同个体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将传播者和接受者融汇成对等的个性化的交流。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巢立明副教授在论文中,着重关注了网络庭审直播的问题。他认为,网络与法制报道的结合绝不仅仅是报道方式的改变,它意味着中国司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专业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是中国法治化、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当中重要的一环。网络庭审直播是在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司法宣传方式,随着我国网民的不断增加,它将是法制宣传的一个重要的窗口和阵地。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范玉吉教授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法制报刊顺应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潮,在报刊调整中脱离党政机关而走市场化的道路,对法制媒体而言是一次解放,法制媒体可以自由地和其他媒体在市场中竞争。但是对法制宣传而言也存在弊端:一方面,有的法制报刊划转地方报业集团以后,遭到了或停刊或改刊的命运,从而使法制宣传的阵地减少了;另一方面,法制报刊成了报业集团中一个靠市场吃饭的市场主体,那么它的职责首先就是适应市场,法制宣传就不再是它的首要任务了。

法制媒体的管理与创新

2003年起,中央新闻主管部门开始对中国报业进行调整。全国各省市的法制报刊都逐步和党政部门脱了钩,全国的制报刊或停办或转到了报业集团。从宏观上看,这次改革给我国的新闻出版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对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开放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但是从微观上看,这次改革对法制报刊的整体发展来说无疑也是一次挑战。经过五年左右的阵痛期,各报刊都摸索出了适用于自己的新道路。

《上海法治报》总编辑金乐敏在主题演讲中,介绍了通过加强舆论监督、有效集聚人气的办报策略。他说,舆论监督吸引人的关键就是站在市民或百姓的立场,对损害市民或百姓利益的现象进行媒体曝光,这种曝光很快成为报纸得以聚集人气的“磁石”。不仅如此,从2007年起,《上海法治报》还专门聘了华东政法大学的20余位法学专家成为专家团成员。凡是要探讨的法学问题、社会问题,他们都会给与及时的分析和指导。在强有力的法学后援指导下,报纸的舆论监督占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江苏法制报》孙劲松认为,法制类报纸受到都市类报纸和专业期刊的双面夹击,必须转变办报思路,在媒体性质上,要实现从政法行业媒体向法治专业媒体转变,以专业塑造品质;在报道内容上,要实现从单纯法制资讯向双向法律服务转变,以服务创造价值;从读者需求的角度看,要从休闲消遣可读物向生产生活必读物转变,以内容提升质量;最后还必须做到能报道权威声音、权威观点,以权威造就影响力。

《法制快报》总编辑李峻峰在论文中指出,《法制快报》在划转后之所以能在全国同类报纸中脱颖而出,走在前列,主要就得益于“党报性质,法治特色,都市类报风格”的办报理念”。

《浙江法制报》总编辑杨永敏的主题发言侧重法治新闻采写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新闻监督中的证据收集。考察这些年来“新闻官司”中媒体和记者败诉的原因,除了一部分是主要事实失实或某些用词不当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新闻采访的特殊性―――常常因为时过境迁取证难,以致证据不足而败诉。要积极防范和应对“新闻官司”,就需要在采编时依法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新闻监督稿件的采编中,要认真搜集原稿等书证、实物及图片等物证,进行式报道所保留的备忘录及关联资料。对这些证据的保存时间,不能少于两年。

法制传播的实务研究

法制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本次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学者都针对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治新闻论文例5

1 政治责任感

新闻编辑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质、知识素质和新闻业务素质,这是新时期一名合格新闻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政治素质是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是党的新闻工作者奋斗追求的目标。如果新闻编辑政治不强,思想觉悟不高,无法对新闻报道的政治性进行敏锐的分析和精确的判断,可能导致新闻偏离舆论导向;如果业务不经,则没办法监察处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可能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出现失实、不准确等问题;如果纪律不严、作风不正,报纸编辑的职业道德确实,则有损报社的形象和公信力。

政治责任感对新闻编辑来说是最重要的。作为新闻编辑,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因为新闻除了大众传媒都有的传播信息的功能外,其本质上就是和耳目,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作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编辑整组、整版节目的新闻编辑,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近一时期出台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国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时间、地点及背景,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确定报道思想,拟订报道计划,把握住正确的舆论导向。如果政治素养欠缺,看问题就会片面,不能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编辑,必须具有清醒的政治头脑,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其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

2 职业道德素养

2.1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概念

作为各行各业工作者必须拥有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就算是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再强再高的新闻编辑工作者,如果其自身不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不遵守行业规范,那么也称不上一个合格的新闻编辑。作为一项面向公众,具有较强政治性的工作,新闻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体现在对社会受众负责的态度上,做好群众的思想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实际工作时,新闻编辑必须严格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一则新闻原始素材进行编排处理,对新闻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同时,作为一名新闻编辑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记住自身应该坚持的原则和肩负的责任,做一名职业道德坚定的编辑工作者。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调整人们互相关系的新闻规范和准则,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2.2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体现

众所周知,职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分工是职业形成的必要条件,而职业的产生又是职业道德形成的必要条件。

1919年,被誉为“新闻教育界第一位大师”和“新闻学界最初开山祖”的徐宝璜先生在出版的中国第一本新闻学著作《新闻学》中专门列出的“访员应守之金科玉律”,可以说是中国新闻道德规范的雏形。而美国在1908年,就出现了由威廉制定的《记者守则》。可见,新闻道德在职业教育中受重视程度及职业规范的出现之早,较之于一些古老的职业来,可谓是后来居上。这是新闻业值得自豪的事情。

3 深厚文化底蕴编

新闻能最广泛地反映科技、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基本状况和最新成果,所以,作为一名新闻编辑,必须与时俱进 ,不断学习,不断加强自己在经济、法律、科技、文学等各方面的知识修养,以提高解决实际报道问题的能力。

当前,我国已进入“信息时代”,人类知识的增长相当迅速。所以,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相应对新闻编辑文化素质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学者型的新闻编辑,呼唤能给广大听众带去真理和知识的新闻编辑。 因此,新闻编辑应当时时刻刻钻研一些学问, 并将其运用到新闻报道的编辑中。 信息化时代,媒体竞争激烈,任何媒体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编辑队伍。

3.1 专业理论知识

所谓专业理论知识,是指编辑人员分工范围里的专业理论知识,即编辑基础理论知识。新闻编辑除了要学习掌握《编辑学》、《编辑社会学》、《编辑的修养》等普通编辑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侧重学习掌握《新闻学概论》、《传播学》、《广播电视概论》、《网络新闻》等新闻出版方面的理论知识。这些知识是新闻知识的基石,又是能用以指导新闻实践的专业理论基础。这是编辑人员开展工作的基础,或先决条件。

3.2 专业技能知识

新闻编辑必须具备先进的业务能力,主要包括文字功底和文化功底。新闻稿件必须依靠文字的手段来播报,对新闻题材进行编辑时需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连贯性和简洁性,这要求编辑人员必须对语法及修辞、逻辑知识有一定了解,如果一则新闻没有配套的表述语句,那么是无法体现出新闻的生动性和价值的。除此之外,新闻编辑必须要有一定的写作基础,这样才能对原始稿件进行更加深入的加工和布局,既能够保证新闻素材最大限度的符合事实,又能够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新闻编辑工作也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工作,新闻编辑不仅要学习一些基础理论知识作为理论指导,更重要的是掌握编辑业务技能知识——编辑工作中的主要程序、主要知识,其基本功是“六艺”:选题、组稿、审稿、加工、发稿、校对。不同媒体的新闻编辑其专业技能知识又有不同。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科技的进步,电子计算机已在编辑领域大显身手。

未来的新闻编辑,要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就必须迎头赶上,掌握现代电子技术,特别是与多媒体有关的技术利用现代设备,实现编辑手段的现代化。

综上所述,新闻编辑应是“杂家”,是“通才”。新闻编辑的知识结构一言以蔽之:“杂”——知识博杂,杂中有专,以百家知识为基础,以政治理论知识为指导,以业务知识为核心,以专业知识为专长,以语言文字知识作为贯穿各类知识的主线。

参考文献:

法治新闻论文例6

在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人大及常委会的活动,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情况,政府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而很少报道关于基层群众主体地位的新闻事实。从某种意义上看,人大立法和执法检查的相关报道实质上是对法律知识普及的过程,有利于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人民负责的新闻报道,不仅要让群众了解人大立法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而且还应当让群众知晓立法的过程、立法的用意,从而达到向群众宣传法律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人大的相关信息,为人大开展各项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使人大的各项决定都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新闻报道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重要内容,民众是立法、执法、学法、守法的主体,所以民众也应当成为新闻的主体,不能仅仅成为被动接受法律宣传的对象。新闻报道要重点宣传人民群众如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执法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并且真正地履行好监督执法的责任。这就要求新闻报道必须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想人民群众之所想,增加以人民群众为立场、以人民群众为主题的新闻,提高其在新闻报道中的比例。

新闻报道要兼容舆论监督

法治新闻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A

在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新闻自由萌芽于理性和自由的论辩之中,成为人们民主生活的一种方式;在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前夜,它苟且于集权主义所主张的绝对权力内,新闻成为集权国家的统治工具,自由无从谈起;在资产阶级全面兴起的时候,新闻自由又活跃在自由主义政治学说所建立起来的新闻法制中,成为“第四种权力”;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时期,它有时像一个富有战斗性的勇士,感召着千千万万的新闻从业人员以顽强的生命力、坚韧的毅力、敏锐的目光、无私的胸怀去深切关怀着整个社会。有时又像一个道貌岸然的卫道士,“自由”的旗号下隐藏的是金钱驱使、低级趣味和冷漠的良心。

在欧洲,新闻自由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漫长的发展岁月里,它经历了无数的曲折坎坷,成为今天的模样,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一大批思想巨人的政治学说对其起到了引领作用。我们在研究欧洲新闻自由发展的时候,不能不考察以相关思想家学说为引领的政治文化背景。

在欧洲一直盛行辩论之风,这是由其社会发展的条件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言论自由”在哪里是一个争论千古的主题,这对新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历史影响。

一、崇尚理性和自由论辩――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文化被公认为欧洲文明的源头。古希腊的社会生活具有民主、平等的特点,这集中的反映在当时的城邦国家中,如雅典、阿布德拉、米利都等,其中雅典的民主最为发达,成为奴隶制民主的典范。

雅典是公民国家,其国家制度的基础是高度的直接民主,城邦的全体公民都可以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如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凡年满二十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在公民大会上,与会者自由发言,每个雅典公民都有权对现行政策和任何公职人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1]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公民热衷于辩论政治问题,他们认为参与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天赋职责。城邦开展的一切活动都依靠公民的积极合作,而这些合作的前提在于对政策的各个方面进行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著名的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曾说:“在我们看来,行动的巨大障碍不是辩论,而是缺乏那种为行动做准备而进行辩论所能获得的知识。”[2]

由此可见,雅典人的生活信条之一就是“辩论”,并且认为辩论是制定公共措施和推行这些措施的最好方法。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一书中将雅典人的力量概括为“关于一个自由国家中的自由公民身份的设想”[3]。在这个城邦里,至高无上的是法律而不是统治者,法律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它公正。公民的自由在于它能够充分了解情况、自由辩论和做出贡献,这种身份的依据不是地位和财富,而是才能和品德。这种自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人充分运用、发挥其才智和能力的共同生活。在雅典人眼里,自由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也是城邦政治的独特之处,是其获得成功的法宝。

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自由讨论、自由参与政治氛围的存在,使雅典一度在奴隶制城邦国家中最为强盛,成为古希腊的民主典范和思想文化艺术中心。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全盛发展,到公元前五世纪后半叶,雅典走向衰落,而此时其政治哲学却全面发达起来。涌现出一批哲学家、思想家,其中不能不提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前496-前399),古希腊哲学家、教育家,他提倡以讨论的方式发现真理、接近真理。在他看来,一切通行的观念,都应该通过理性的裁决,讨论任何问题不应该有先入之见,对事物做出判断时不要唯权威是从,也不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他主张个人良心的权力绝对不可剥夺,其权威在一切法律之上,在任何压制下,甚至被处死,良心都不影响任何权威屈服。他坚信自由讨论和批评是社会前进的动力。这是古希腊关于言论、思想自由最早的火花。继苏格拉底之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其学说进一步发挥,都提倡个人有反对公共权威的权利,有独立思考、阐发己见的权利。

柏拉图(前427-前347),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他赞同希腊人朴素的自由信念,认为政府最终依靠的是说服而不是强迫,国家各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发挥说服而不是强制作用;政治体制绝不是天生高贵的宙斯才能够理解的神秘事物。公民的自由在于具有推理能力,能够不受约束的说服人和被人说服。显然,这种关于政府的“说服作用”和个人的“说服”、“推理”能力的主张具有浓厚的民主意识。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古希腊社会科学集大成者。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具有良知,有从善的本性,只要把人的这些秉性发挥出来,人就可以达到至善的境界,所以应该让人自由发挥。他确信,人民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而且由于存在人民行使其权利的可能性,统治阶级必须接受约束。而在制定法律方面,人民的集体智慧比即使是最聪明的立法者也远为优秀。[4]古希腊文化对后来欧洲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其关于自由辩论、公民独立的理性思考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政府与公民关系等方面的政治学说,曾经对以后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发展等时期争取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的斗争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可以说古希腊学说是滋养新闻自由的第一滴乳汁。

二、新闻是统治者的工具――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前夜

古希腊公元前二世纪被罗马帝国攻陷而变为后者的一个行省。其后的二三百年时间里,希腊的民主思想继续对罗马的共和制发生着积极的影响。三世纪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306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定基督教为国教。从此罗马教皇和他的大主教们开始利用教统的绝对权威压制各种追求真理的政治学说。教会自诩为基督启示的受托者,宣称教会作为世人的向导,对于人类的灵魂负有责任,为此必须全力保护教义的纯洁,以使教徒接受基督的绝对真理,而免受世俗说教的侵蚀。换言之,教会反对其教义以外的一切思想文化传播。

基督教义得到统治者的普遍承认和推行,是因为神权可以使专制合理化。君士坦丁大帝和后来的欧洲各王朝无不借此宣扬“君权神授”,积极参与镇压言论自由,号称国家有统治思想文化的绝对权力。古希腊及早期罗马盛行的理性原则遭到了严重摧残,欧洲进入黑暗的中世纪。

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学说从整体上看是一种集权主义理论,其核心是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即人本身是无足轻重的,只有成为社会的一员,才能发挥其全部的潜在力量;只有通过社会,个人才能实现其目的,所以社会远比个人重要,个人的言论、思考、行为都应该服从社会的需要。进而引申出这样的命题: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国家,其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国家本身就是目的。

黑格尔、特雷契克都是主张这种“绝对权力”理论的思想家。

法国哲学家黑格尔是现代集权主义政治学说的代表,他说:“国家是理智本身。这是由于国家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在国家中,自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权利,同时国家本身就是目的,这就使它具有对于个别公民的最大权力,公民的最高义务就是做国家的成员。”[5]具体到公众通讯和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黑格尔反对所有人都应当参与国家事务。在他看来,个人应该被告知和关心公共问题,只是在作为某一阶级、集团或组织成员,而不是作为国家成员的时候。自由意味着个人有自由知道他是不自由的,知道其行动决定于历史、社会,尤其是“绝对观念”,而国家就是绝对观念的最高表现形式。

黑格尔的上述观点在德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特雷契克那里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特雷契克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国家统治下的,而非不受国家约束的。多数人的自由既不能保证政治自由,也不能保证社会自由,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重要的乃是国家的自由,具体到每一时期,就是政府的自由。

欧洲国家在历史上大都依据这些学说建立过严格的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按照这种理论,既然真理只掌握在君王或少数统治者的手中,那么新闻的作用就是自上而下的,是一种把统治者认为公众应当知道的事情和公众应当支持的政策报道给公众的工具。新闻成了君王和统治者的喉舌,而没有任何传播的自由,公民的知晓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对国家生活的监督权也就被无情的剥夺了。集权主义学说是专制的福音,由此建立起来的新闻法规犹如巨大的黑色幕布笼罩在中世纪的上空。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保障新闻自由为主的欧洲近现代新闻史也即将登台,并将大放异彩,一批新时代的思想家为此播下了光明的种子。

三、新闻自由,第四种权力――资产阶级全面兴起时期

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英法等国先后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从而宣告这个阶级开始成为近代历史舞台上的主导力量。成长中的资产阶级要求限制君王、政府的权力及贵族的特权。资本主义经济与中世纪关于身份和“国家安全”的概念水火不容。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来自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其基础是自由契约,因此“不论教会还是国家都不准过问一个在积累财富的社会集团在道德上的好坏,这一集团正在忙于供应人们的需要。”[6]

约翰・洛克(1632-1704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伟大辩士,他建立了“人民学说”,认为权力的重心在于人民的意志,政府不过是受委托的办事人,人民赋予其权力,同时也可以撤回。他反复强调,人民以理性的方式把自己的个人权力交给了国家以换取国家的保障,所以国家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民的天赋权力。他的政治哲学深刻影响了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源泉之一。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使自由主义理论广泛传播,从而将中世纪以来集权主义确立的人与神及其化身君王的关系重又颠倒过来。不需要借助超自然的力量,人们依靠自身的理性就能够在面对矛盾的时候分辨真伪、善恶,所以弘扬人类理性使其自由发展才是目的。这是对古希腊民主思想的遥相呼应,但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回归。如果说古希腊仅仅将“理性”看作城邦公民(奴隶、外邦人都不是公民)的禀赋,那么这个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则已经将他普及到所有人,变成自由、平等、博爱的权利理想。

确认了个人的重要性,寻求真理就成为人类不可让渡的天赋权利,因此宗教、言论、新闻自由的提出就成为一种必然。

约翰・弥尔顿(1608-1674年),英国政治家、诗人。1642年,英国制定了明细的《出版物检察法》,对宗教、文学、哲学、新闻等各类印刷品实行严格的事先检查,弥尔顿对此深恶痛绝,多次撰文予以抨击。1644年,他发表了《论出版自由》,点燃了言论、出版自由的思想火炬。他认为,要用理性去辨别真理和谬误,人们就必须不受限制的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思想,只要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本身就具有战胜谬误的无与伦比的力量。他说,“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7]弥尔顿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后来欧洲国家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中却广泛传播,进而形成了“意见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等重要观念,即让所有意欲表达的人都自由的表达其思想,真实、正确的思想在论辩中会保留下来,虚假、错误的思想会被克服,政府不应对意见的交流、讨论横加干涉。即便谬误可能一时占上风,但真理在与之斗争的过程中汲取力量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深深影响了新闻自由事业的还有约翰.密尔、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政治学说,这些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根本上把集权主义学说关于人与国家的关系颠倒了过来。这一时期,针对历史久远的专制势力,新闻领域全面接受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首先调整了政府与新闻的关系:限制前者,保护后者。这种做法极大的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其迅速地成为“第四种权力”。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过新闻事业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实现,但后来,尤其是现代社会,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思想家们又开始关注新闻领域的另一个方面:新闻与公共关系,他们力图使新闻事业在保持避免政府干涉的独立性的同时,还要担当起对公众的社会责任,不能滥用新闻自由,不能危害公众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履行职能才有自由――现代资本主义时期

当代欧洲社会的价值观念、民族精神以及丰富的物质基础为其“新闻自由”赋予了特定的含义,这就是在新闻活动中体现人的意志。在这种自由主义原则的保障下,欧洲新闻事业摆脱了政府或官方的过多干涉,18世纪末飞速发展,经过19世纪的全面成长,到20世纪初已经形成了现代规模的大众传播事业。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当代欧洲社会的“新闻自由”:一方面,在“新闻自由”精神的感召下,新闻从业人员生命力顽强,意志坚定、目光敏锐,以超越个人私利的胸怀深切关怀着整个社会。欧洲新闻界不乏这样的优秀分子,他们身负社会责任,不顾艰难险阻去追寻新闻,即使受到外力的胁迫也绝不后退。哪怕是暴利的实施也不能摧毁他们追求自由的坚定意志。道德、尊严、忠诚、敬业精神在这里得到升华。他们的努力使“新闻自由”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道德的失落导致新闻活动走向异化。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过分渲染,小题大做,甚至操纵舆论,把新闻活动演绎得丑态百出。最典型的就是震惊全球的英国王妃戴安娜魂断巴黎,风华正茂的戴妃成为“新闻自由”的牺牲品。此外,媒体的公信力下降导致它的社会功能退化,对民主政治的推动力减少,甚至起阻碍作用,很多弊端暴露无遗。

从19世纪末开始,媒体由社会舆论机关逐渐演变为盈利性的商业机构,新闻自由成了经营者的盈利自由。为了吸引受众,媒体拼命挖掘“社会新闻”,为了出奇制胜,努力抢“独家新闻”,不惜破坏社会公德,诽谤他人名誉,侵犯个人隐私。

上述倾向让人们提出质疑:新闻的职责是监督“民治”政府,那么新闻本身是否应该受到监督呢?如果是,该受谁的监督呢?政府的专制倾向可以通过司法和舆论监督来避免,而新闻事业的垄断和堕落是否也该受到政府和司法力量的调整和限制呢?

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在美国找到了答案。1947年,美国赫金斯委员会(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和负责的报纸》的报告中,提出了新闻事业的“社会责任论”。它的核心是新闻自由是有条件的,既要担负并完成其社会责任,又不能以破坏他人或机构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必须以“社会责任”为规范,报道新闻必须真实、公正、对社会有意义。为实现这种理想,赫金斯委员会建议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制定法规,借以保证媒体实现其职责与功能。在英国,媒体揭露坏人坏事的作用也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劳顿勋爵曾经说:“揭露欺骗行为和丑陋是媒体的职责之一。”英国法律也不允许媒体有诽谤性的报道,但时规定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某些言论可以免于诽谤诉讼的危险,这是法律赋予新闻的特许权。

原本自由主义主张全面的放任自由,新闻也要体现自由的公平竞争。立法机关不得限制新闻自由。但是针对商品化倾向带来的“新闻自由”危机,“社会责任”理论在肯定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指出传统观念的“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的,即免于干涉的自由。而现代新闻自由观念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要有积极内容的,即新闻自由应该做些什么,这样的“新闻自由”才不至于名存实亡,或走向另一个反面。这就是说“社会责任”理论暗示,新闻事业应该首先承认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服务社会,同时暗示政府、司法机构对新闻应给予必要的干预。国家在大众传播事业中应采取立法手段积极担负起拓展道路,维护秩序,保持道路畅通的责任。“社会责任”理论也已经被欧洲国家普遍接受,在继续拓展新闻自由范围的同时,其立法机关也陆续制定了新闻法、记者法、反独占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以保障新闻自由全面、健康地发展。

五、结语

欧洲新闻自由在历史中走过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着深厚的政治文化背景作为依托。自古希腊、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至今,一批又一批思想家从不同角度阐发了挖掘人的理性,尊重人的价值,维护言论表达、意见交流自由的光辉思想,形成了一个无比丰富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思想库,在西方新闻事业初具规模的时候,让新兴资产阶级以它为武器,迅速摧毁了专制集权的新闻制度,建立起比较进步、民主、自由的新闻传播秩序,进而又依据民主的政治学说,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欧洲民主、进步的政治学说和新闻法制理论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在新闻改革、新闻立法举步不前的时候,打破时空的局限,对这些思想财富进行认真的学习、剖析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施治生、沈永兴著,《民主的历史演变》,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2][美]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页

[3]同上,第54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页

法治新闻论文例8

新闻学是新闻事业产生以后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新闻事业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社会领域存在着作用和反作用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将新闻事业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这种结构功能关系的总和称之为“媒介的生态环境”。1学者们往往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上述关系,进而将目光聚焦在某一关系层面上,并以此建立自己的理论观点甚至思想体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研究视域。 科学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都有一系列“给定”的理论前提,这些理论前提常常被包含在培养职业科学家的教育机构和教科书中,它们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真理,影响并制约着科学研究。托马斯库恩(TSKuhn,1970)用“范式”(paradigm)来描述这种支配特定时代、特定科学家群体科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和理论假设。库恩认为,科学发展的标志并不在于各种科学知识的日积月累,而在于科学范式的发展变化。当一个时代的科学家们根据既定的范式努力工作时,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与既定范式不符甚至矛盾的情况和问题,随着矛盾的增加,原先那个破绽百出的范式将被放弃,代之而起的是一种充满希望而不是被显然无法克服的矛盾所困扰的新的范式。这就是库恩所说的“科学革命”。2在库恩看来,科学革命才是科学进步的真正标志。 研究视域显然不同于科学范式,也不具备科学范式那样的革命力量。但它却影响着新闻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限制着新闻学研究的内容,规定着新闻理论的话语体系,甚至成为某些理论观点争论不休、某些工作原则和方法对立冲突的重要原因。例如,怎样看待新闻媒介与政府或执政党的关系?新闻单位究竟应该是事业性质还是企业性质?媒介自身的形式与媒介传播的内容何者更为重要?难道仅仅是内容决定形式吗?发行量和收听收视率能不能作为判断媒介优劣的标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行使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保护消息来源等要不要有个“边界”?如果要这些“边界”该怎样划?为什么这样划?凡此种种问题,不同视域的理论和学者往往会有不同的回答,由于不同的视域有各自不同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一些看似对立的观点、原则和方法又各有其“合理性”;同一视域的学者,由于所遵循的理论前提不同,对上述问题也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而这些回答的“合理性”则体现在与所遵循的理论前提的逻辑关系上。 纵观百余年中外新闻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四种不同的研究视域:政治视域;经济视域;文化视域;专业视域。在新闻学术史上,尽管四种研究视域并没有一条十分清晰的线形发展脉络,但其间仍能发现一些共性的东西。首先,政治视域在各国新闻学研究中始终或明或暗地占据着重要位置,甚至影响和左右着其他视域的研究。其次,专业视域是新闻传播由一种职业(occupation)发展成一门专业(profession)的产物,由于新闻传播的职业化进程不同,这种研究视域在各国出现的先后次序也不同,但就各国自身看,较之其他三种研究视域,它都是一种相对晚近的研究视域。第三,特定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往往有某种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视域,从而形成该国这一时期的主流理论话语体系;而其他边缘化视域一方面对上述主导视域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又对主流理论话语体系进行挑战,从而形成某种理论张力,推动新闻学研究的发展。第四,无论中外,新闻学的研究视域基本上沿着“政治-经济-文化-专业”这样一条大的主线发展,并且逐步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对立趋于融合和统一。 一、政治视域: 中国古代基本上把政治理解为治国安民的事务或者活动,孙中山先生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西方“政治”一词源自希腊语Polis,即城邦或城市国家的意思。列宁说:“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3现代政治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着马克思所说的“政治国家”,即政治体系展开的。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政治体系是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焦点。 新闻学研究的政治视域首先与这个“焦点”联系在一起。以印刷物和报纸为代表的现代传播媒介从诞生那天起,就涉及到它们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具体表现为与政府以及后来的执政党之间的关系问题。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党报理论以及发展新闻学理论等,当代新闻学中这些带有“范式”意义的理论几乎都是这种视域的产物。约翰梅里尔(John Merrill,1974)在总结新闻学各种主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政治-报刊圈”(political-press circle),认为所有这些理论无非表现为两大趋势——集权主义和自由主义,它们在意识形态上彼此独立,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经由“国家主义”而彼此相通的路径。4 政治视域关注的首要问题,即逻辑起点是新闻媒介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而发挥的作用。媒介是独立于政府还是依附于政府?哪一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它们在政治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集权主义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分歧。集权主义理论认为,国家是实体的存在,公共权威的代表,有着自身特定的目标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是国家权力的管理者和行使者,新闻媒介毫无疑问是政府管理和行使权力的工具之一,必须依附于政府;在政党政治中,就是党的工具,就应依附于党。自由主义理论坚持认为,国家只是由个人组合而成,它本身只是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展的手段,新闻传播也是这种手段之一,作为一种手段的新闻传播没必要也不应该依附或服从另一种手段,相反它应该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只有独立的媒体在政治体系中才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不管两种理论还有一些什么样的更根本的理论假设和前提,也不管它们还有多少花样繁多的变化形式,政治视域的逻辑归宿最终都会落实到上述根本分歧上。 可以说,政治视域在各国新闻学研究中都是较早形成的一种研究视域。政治体系决定了新闻传播的运作形式。具体到一个国家,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政治体制规定了这个国家的主流新闻理论话语体系。我国从延安整风时期形成的新闻理话语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仰,以及建国后所建立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因此,在政治视域下追问一种新闻理论的合理性,最终必然涉及对政治信仰和政治体制合理性的追问,而这种追问已经超出新闻学研究的范围。“全球新闻好像一块透明的水晶石,世界各地不同的、有时甚至相互对立的政治体系在上面切割并打磨出了不同的则面,而国际新闻交换领域里令人瞠目的技术进步,并没有为新闻编辑人员在了解新闻透过这块水晶石后将被如何理解方面,提供任何有益的帮助”。5 从政治视域的逻辑起点和归宿看,新闻媒介的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政治倾向性与客观公正等并不构成矛盾,它们最多只能是后者服从前者的几对关系。造成上述矛盾的重要原因在于别的研究视域有其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归宿。 二、经济视域: 用经济学的观点看,劳动分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变成了交换者,这种交换关系把当代社会的人们牢固地联系在一起,也正是这种交换关系在人们中间创造了一个完整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媒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就是这种交换关系的反映和体现。“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6当年《华尔街日报》发行人的这番话可以视为经济逻辑的典型代表。 经济视域是西方“大众化报刊”出现,媒介逐步成为一种私营企业的产物。作为一种企业的新闻媒介自然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只要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就采纳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这种逻辑的极端表现形式既与政治视域相冲突,又为文化视域所不容。所以除了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新闻实践中以这种极端形式出现的媒介并不很多,以上述极端形式表现的理论也不很多。但在各种变化的形式中,我们仍然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它们的身影。 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政治和经济两大视域的不同逻辑中。一定政治体制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决定着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视域。当一种视域被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不断强化,变成一种“视域霸权”后,其他视域的研究自然就会受到压制或排斥。1958年,王中因提出“报纸是一种商品”而受到压制,西方“新闻价值”理论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受到排斥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同样,西方一些学者长期拒绝承认新闻传播的宣传作用,坚持新闻媒介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公器”等,也有这方面原因。 然而,政治与经济毕竟不是两块完全分割的领地。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反过来又影响并制约经济。政治与经济的这种密切关系,使两种研究视域又可能相互利用对方的理论,服务或加强自己的观点,从而把对方的逻辑纳入自己的逻辑体系中。比如,根据一定的政治逻辑,媒介的独立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它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最佳效应;但到了经济逻辑中,媒介的独立则成为有效经济运作的可靠保证。在政治逻辑中,受众(读者)观念是实现宣传效益的前提;但在经济逻辑中则成为争取广告客户、赢得更大利润的手段。从经济视域着眼,媒介集团是市场竞争中经济运作的产物,做大做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政治视域着眼,媒介集团化是应对世界经济-政治一体化趋势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坚守和巩固自己的舆论阵地。

毫无疑问,党报理论是政治视域的产物。中国共产党领导出版的第一份周刊,在其发刊词中就明确宣布:“我们的周刊不是营业的性质,是专门本着中国劳动组合部的宗旨,为劳动者说话,并鼓吹劳动组合主义。”7党报理论拒斥经济视域的传统一直延续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新闻学研究视域发生重大转移,经济视域的研究论文和学术著作明显增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媒介实践的发展,这种研究视域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新闻学研究视域的转移是我国意识形态发生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媒介实践变化的反映。经济视域是对政治视域的重要补充,但不能替代政治视域,更不应变成一种新的“视域霸权”。总体上看,经济和政治都是促进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手段。因此,包括这两种视域在内的各种研究视域的逻辑,最终应服从于人类社会实践的逻辑,即服从于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 三、文化视域: 人是文化的动物。从人类制造的器物用品到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以及思想观念等都可以归入文化的名下。可以说,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一切由人创造的、对人类构成意义的事物都可以视为文化。因此文化的本质就是意义以及意义的创造、交流和理解。这也正是哲学社会科学中文化视域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新闻学研究中的文化视域基本上借鉴了传播学中的“媒介文化”研究理论,就像媒介文化理论基本上借鉴了哲学、社会学、文化学中的“大众文化”理论一样。媒介文化这个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媒介所制造和传播的内容方面,一是从作为人类创造器物的媒介本身方面。当然,许多研究者在对媒介所制造和传播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时,也大量涉及到媒介在彰显这些内容时所处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控制形式,以及人们在解读这些内容时的各种意识形态背景。但文化视域与政治、经济视域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区别从英国文化学者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的基本观点中可以看出:只有在体制上从政府和市场中分离出来,在言论自由的语境下,大众传播媒介才会作出文化上的贡献。8 20世纪30年代后,法兰克福学派的兴起使“媒介文化”研究得到广泛重视,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克海姆(Max Horkheimer)、阿多诺(Theodor Adorno)、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本雅明(Walter Benjamin)等。随后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对此作出进一步贡献,代表人物有威廉斯、霍尔(Stuart Hall)、本尼特(Tony Bennett)、沃勒考特(Janet Wollacott)、费斯克(John Fiske)等。从法兰克福到伯明翰的“批判理论”源远流长、内容庞杂、成分各异,一直影响至今。总体上看,它们都非常注重从社会意识形态控制形式和所有制形式来批判和审视媒介文化,9可以视为宏观媒介文化理论。 对于新闻学研究来说,媒介组织的文化生产过程更值得关注,因为对媒介组织运作的这些描述方法,主要源于对新闻生产的研究。新闻生产(当然也可以推及其他媒介产品的生产)包括“选择”(selecting)和“加工”(processing)两个重要环节。前者关系到从材料的挑选到传递成品的一系列决策,后者则与影响这些产品性质的工作惯例的运用相联系。卢因(Kurt Lewin,1947)提出的“守门人”(gatekeeper)概念,高尔图(Galtung)和鲁格(Ruge,1965)表述的“新闻价值”(news values)概念,以及费什曼(Fishman,1980,1982)、塔奇曼(Tuchman,1978)的相关研究成果,一直被广泛用于描述新闻选择的过程;滕斯托(Tunstall,1971,1993)、赫瑟林顿(Hetherington,1985)、埃里克森(Ericson,1987)、休梅克(Shoemaker)和里斯(Reese,1991)等对媒介组织结构的研究,则被广泛用于描述新闻加工的过程。10 媒介不仅仅制造和传播文化,它自身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媒介技术的发展对我们用什么方式认识社会和自我,对我们怎样体会意义,进而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形成都有重大影响。加拿大学者英尼斯(HAInnis)和麦克卢汉(MMcLuhan)是这种“技术决定论”的代表人物。英尼斯(1950,1951)认为,某种特定的媒介对时间和空间有自己的“偏倚性”(biased),与具体物质在场紧密联系的媒介,如羊皮纸、陶土、石块等偏倚时间,而那些轻便的、保存不那么长久的媒介,如印刷纸张、广播等偏倚空间。时间意味着历史、道德和神圣,空间意味着现在和将来、技术和世俗。麦克卢汉接受并发展了上述思想,并以自己特有的表达风格,对技术媒介的意义做了更加深入和极具启发性的解读。今天的一些学者,像美国的马克波 斯特(Mark Poster,1990,1995)、保罗莱文森(Paul Levinson,1999)等,仍在沿着他提出的一些思路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时代做进一步研究。 从一定意义上看,文化视域是对政治、经济视域反思和批判的结果,所以较之政治、经济,它出现的时间相对又晚一点儿。对于中国新闻学术界而言,文化视域尚属一种新的研究视域,在这一视域下形成的科研成果还非常有限,总的来说这方面研究目前还基本处在译介阶段。但由这种视域所唤起的、国内学界对新闻理论和实践中人文精神、人文关怀的重视,已经产生出积极的作用。 四、专业视域: 直到如今,新闻传播是否已经成为一门专业,学术界还有争议。但我们认为,这种争议并不影响新闻学研究中专业视域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意义。早在一百年前,普利策就“希望开展一场运动,把新闻提高到一个学术性专业的层次”。11但事实上,几十年来,西方关于新闻专业化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主要集中在实践层面上,包括近年来被国内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其实是只有“专业”,没有“主义”。我们所说的专业视域是一种学术立场,一套思维方式,一种理论建构。它站在“新闻本位”的立场上,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致力于新闻学“元理论”(metatheory)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建构理论新闻学的学科体系。我们认为,新闻学要想发展到“学术性专业的层次”,这种研究视域和理论建构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说政治、经济、文化视域对新闻学研究来说还具有一定的外在性,那么专业视域则是新闻学研究的内在视域。它以新闻和新闻传播为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新闻和新闻传播自身的逻辑和质的规定性来思考各种实践层面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可以把专业视域称之为“本质视域”。 没有“主义”的专业是难以立足的。这里的“主义”应该是由该专业自身的内在要求所决定,而不应该是为一些外部力量所强加;应该是新闻传播由自发走向自觉、“他由”走向自由的结果,而不应该是诸如“成名的想像”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利诱的结果;应该是人类新闻现象和新闻活动发展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人类实践理性和精神理性的统一,而不应该是历史和逻辑的割裂,实践理性和精神理性的对立。因此,它必须建立在对人类新闻现象和新闻活动深入研究、理性分析、系统归纳的基础上。无论中外,新闻学似乎还缺少这种深入研究、理性分析和系统归纳,与一些更为成熟的学科相比,新闻学还没有建构起自己的“元理论”,大量的经验性总结和太多的“拿来主义”,令一些人对它是否已成为一个学术性专业始终表示怀疑。宁树藩(1997)曾有感于此,提出需要加强“本义新闻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闻学自身理论体系的设想。 究竟什么是新闻?新闻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还是社会意识范畴?新闻能等同于新闻报道吗?人类社会何以需要新闻传播?新闻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占据什么样的独特地位?发挥一些什么样的独特作用?新闻价值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真实、客观、公正应该如何界定?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何必须坚持这些标准?这些决不是一些“没有意义”问题,也不是一些可有可无的理论空谈。恰恰相反,只有在深入研究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新闻传播才真正有“学”可言,这门学科才能真正有自己的立足之地;也只有在深入研究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在实践层面上厘清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公器”与“喉舌”等一系列关系,进而对新闻传播实践起到真正的理论指导作用。 政治、经济、文化都是新闻学研究的重要视域,因为新闻传播,尤其是新闻事业与这些领域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但新闻传播毕竟有它自身的逻辑,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报刊“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通常为人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所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任意摆脱的。”12其他不同视域的研究可以丰富、补充甚至完善新闻学研究,但不应该也不可能代替新闻专业视域自身的研究。因此,在新闻学研究的四种不同视域中,专业视域应该进一步发挥自己的轴心作用。当然,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新闻传播自身的逻辑不可能是孤立的,如同其他社会实践领域的逻辑不可能是孤立的一样。从根本上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自身的逻辑来源并服从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总逻辑,同时又是这个实践总逻辑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各种研究视域可以而且应该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对立趋于融合和统一的根本原因和重要前提。 注释: 1 李良荣《新闻学导论》,第21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阅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 3 列宁《未写成的文章〈关于国家的作用问题〉的材料》,《列宁文稿》,第2卷,第407页。 4 参阅芮必峰《西方“媒介哲学”评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4期。 5 [美]威廉哈森《世界新闻多棱镜》,第20爷,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6 转引自《报刊的四种理论》,第84页,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7 《劳动周刊发刊词》,1921年8月创刊于上海。 8 见[英]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第28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9 参阅时同宇《从法兰克福到伯明翰》,载《现代传播》,2002年,第4期。 10 参阅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上册)第八章,[台]风云论坛出版社1996年版。 11 转引自[美]EM罗杰斯《传播学史》,第2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9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法治新闻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2-0016-02

党的十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完善法制媒体管理制度、推动法制新闻发展带来重要契机。在新的形式下,法制媒体如何抓住这一时代契机,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制新闻人才培养,成为法治媒体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1法制媒体从业者遭遇“两张皮”

对法制媒体从业者来说,面临着两道门坎――法律知识和新闻知识。新闻学院培养的具备新闻知识的人才,不懂法律知识;而法律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顺利地用新闻的手法和技能采写新闻;而目前开设法制新闻专业的高等院校培养的法制新闻人才,也经常遇到法律和新闻两张皮的现象。

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在新疆法制报社表现得非常明显。有一名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新疆法制报社见习了6个月,法律知识拿捏得尚可,但新闻稿件写得一塌糊涂,因不能顺利转正,该毕业生最终不得不离开报社。而新疆法制报社有几个做了快十年新闻的记者,经常在稿子中把“”写成“上诉”,把“裁定”写成“判决”,分不清一审和二审等基本程序,基础性法律知识错误经常出现。

法制媒体的从业人员中,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专业新闻人还是专业法律人,都会觉得非常尴尬。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从业者缺少新闻表述的基本功,具备新闻知识背景的从业者显然又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其实,好的法制新闻作品,应该是充满浓郁的法律味,又读来有趣生动。

没有接受过法律科班教育的新闻人,无论年长还是年轻,其实都面对同一个挑战,专业知识的缺乏会使记者在采访一线缺少准确掌握报道要领的能力,缺少与法律人士对话的能力,也缺少对报道内容的足够判断力。这些记者写出来的法制新闻稿件,有时可能因为侵权或片面,为供职媒体惹来官司。

而法律科班的人,有很多不合新闻规律的习惯,缺乏基本的新闻专业知识和技能,即便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勉强上路,也缺少在更大范围内发现更具张力新闻点的能力。因为受法律思维的限制,有些记者时间长了又出现学究气,满篇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写出来的文章生硬难懂,俨然一个老学究,他也经常会以法律专家自诩,而所写稿件有时会缺少最根本的新闻要素。

因此,就目前的状况看,新闻媒体尤其是法制新闻媒体,缺乏法制新闻人才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这种问题将越来越严重。

2要求能采能写并且熟悉法律

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制新闻应具有新闻本身的真实、新鲜和及时的特点,有别于社会新闻、经济新闻、体育新闻,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法制新闻人才是指对新近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法治活动进行报道的人,应掌握以法律与新闻为主的多学科知识背景的表述能力,是一般新闻知识与法律知识相衔接的人才。法制新闻人才首要身份应当是新闻人。只有具备了新闻人的新闻敏感,才能具备对法制新闻线索的识别能力、对法治现象的观察能力,以及对法治进程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只有具备新闻人的业务素质和基本理论,才能在工作中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客观、理性、平衡地报道法制新闻事实。法制新闻人才同时也应该是“法律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

显然,培养法制新闻人才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笔者认为,培养法制新闻人才的关键,不在于他原来所学专业是什么,而是如何引导他尽快实现法律与新闻知识在自身的兼容并蓄。一方面,必须让他们具备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法治知识;另一方面,他们应具备新闻知识、技能和视野,这也正是法制新闻人才的标准。无论是什么专业背景的记者,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践的锤炼,较快弥补法学专业知识和新闻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进而在更深厚的法制新闻报道战场上,赢得更大的业绩。

具体而言,法制新闻人才是培养懂法(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的新闻人,还是懂新闻(熟悉新闻传媒相关实务和功能)的法律人;要求具有全面扎实的新闻采编评等新闻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两手抓”培养法制新闻人才

基于从业者不同的知识背景,法制媒体应有针对性培养出真正的法制新闻人才,既懂法律理论、了解法律实务,同时也了解新闻业务,掌握采写技能。

那么,如何在新闻实践中培养法制新闻人才呢?笔者认为,不能走传统的新闻人才培养途径,培养目标一定要明晰化。法制媒体要面向全社会报道法制新闻,媒体人要注意受众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品不仅要够吸引受众,还要做到通俗易懂。所以,法制新闻报道要注重通俗化、简单化、社会化视角,让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能够看懂。

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培养法制新闻人才要避免文学化,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软化”,避免以文学的思维方式、文学的理念进行培养,认为新闻写作就是文学写作的倾向导致的结果是,培养出的员工根本不懂新闻的写作范式,经常在作品中“我想”“我认为”“我觉得”,甚至用虚构的方式去“创作新闻”。同时,培养法制新闻人才要避免“硬化”,所谓“硬化”是指,按照法律院校的培养模式和教学规划,满篇的法理、程序和法条,结果是员工系统掌握了法律知识,却对新闻采访不得要领,写不出通俗的法制新闻作品。

一个好的法制新闻从业者,一定要锻造自己将法律和新闻两种知识、两种思维方式和两种技能融会贯通的本领。

参考文献

[1]张文祥,陈绚.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路径――基于对国内外高校新闻传播与法学学科教学科研融合做法的分析[J].中国大学教学,2013(1).

法治新闻论文例10

新闻的法治化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明确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一论述符合我国国情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符合人民的愿望,同时也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①那么首先何为“新闻舆论监督”呢?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我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②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一、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不仅依然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而且中央领导也曾多次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其实,重视新闻批评不仅是执政党的一项方针政策,而且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4条涉及新闻: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社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发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文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但承认言论自由,与承认针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自由,毕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评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在专制社会里,没有人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其他人是必须沉默的,或在忍无可忍之时诉诸于暴力的反抗。在我国君主专制时期,一般人批评朝廷及其命官构成“诽讪”、“谤讪”或“诽谤”等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批评政府及其官员曾被称为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也是一种犯罪,言论属实不是抗辩事由。 一个按民主原则安排制度的国家,是否承认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多数国家只规定言论自由权,并未提及揭露和批评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由可以从宪法解释中引申出来,在实践上则由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展而得。但是在历史上,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这之间可能有一个过程。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一条规定即是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之言论自由的直接法律根据。它与宪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我国宪法在一般性地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又特别规定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足可说明我国宪法的真正民主性。所以我国不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但是只是宪法具有不可诉性且又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条文来保证宪法这一原则性条款的具体落实。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对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呼声日高,由新闻批评所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案件再度呈上升趋势(绝大多数为民事侵权诉讼)。为此,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包括新闻批评与新闻侵权在内的有关名誉侵权问题的认定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总共11条中有4条直接涉及新闻批评。但这些司法解释不仅法律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极不全面,对新闻舆论批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然没有划出一条相对清晰的界限。为此,新闻界和法学界都有人一再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是笔者认为,新闻立法虽然是种必然,但在理论界尚未就有关问题作出深入而充分的探讨并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之前,匆忙出台新闻法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新闻法,要么因背离民主宪政和新闻自由的内在要求而难以保障与规范新闻批评及其它新闻行为,要么因过于超前和空疏而不为人们所理解与接受,导致司空见惯的有法难依。当务之急还在于应开展全方位的、有深度的学理探讨和自由的学术争鸣。

    如果说新闻舆论监督政党和行政在我国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因而实行起来颇为困难的话,那么在监督司法方面则要好得多。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宣布,从即日起,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法院的审判。同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国内记者凭该院核发的采访证可享受纪录的特权,但不能录音、摄像,也不能私自采访办案人员。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则更进了一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外,公民、持有有效证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但外国记者的旁听须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应该说,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因为以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为核心的新闻舆论监督,既有助于把宪法规定的人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真正交给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机构的公正性和司法活动的廉洁。这方面我国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很大。

    二、新闻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但是我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体系却跟不上现实的需要,急待完善。加强新闻法治的研究不仅是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我国在监督司法方面做的很多,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对此,我国法学界一些年轻的法学家一直比较冷静。

    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1)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历史上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从统计学上看,“好人”和“坏人”在社会中的分布是均衡的,因此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2)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3)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以及职业规则的要求,都使审判机构相对来说可能更冷静一些。(4)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6)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③由此可见,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还是不能过于“亲密接触”,否则就会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就是新闻监督带来的副作用。

    三、新闻记者的权利界定

那么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笔者认为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1)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 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2)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④

(3)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 在我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三、论监督与新闻侵权中大法律问题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新闻机构已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专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中,对他人的民事权利的损害,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