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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8 16:56:58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心理健康促进,是指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策略的制定及实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残联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第八条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保障精神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理解和关怀精神疾病患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捐赠。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公民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内公民的精神疾病患病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内的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随访,并根据病情需要,协助或督促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可开设精神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及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心理健康和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场所。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第三章心理健康促进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心理健康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居民、村民的心理健康需求,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禁止损害精神疾病患者形象和歧视精神疾病患者的报道。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或者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精神疾病发病率。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校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能力。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对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第二十二条妇联、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妇女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对妇女孕产期和更年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

老年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逐步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体系。

残联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参与和开展残疾人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在抗灾、救灾中,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健康促进活动,防止因受灾诱发精神疾病。

第二十四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人民警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章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可以请求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

第二十六条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国家现行医学标准中没有列出的精神疾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诊断。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对首次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有异议的,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

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进行诊断复核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会诊。

第二十七条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根据医学建议决定住院治疗;监护人坚持不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九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入院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应当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通信、受探视权利受法律保护。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记入病历。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第三十二条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时,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监护人,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特殊治疗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由三级医疗机构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禁止利用约束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五条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或者康复的,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不宜出院而其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坚持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记入病历。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未经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不得出院。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现接受医疗保护住院治疗和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收治,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

第三十九条经诊断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前款所称自知力,是指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

第四十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由其近亲属担任。精神疾病患者经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看护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不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但非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精神疾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二)根据病情和医学建议,确保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入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十二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其他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近亲属给予协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提供专业指导,可以请求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第四十四条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其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鼓励企业将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产品提供给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五条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家庭环境,在治疗、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应当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提供康复知识和康复方法的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会诊,或者未及时进行诊断复核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措施,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约束措施的,或者采用约束、隔离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有关的视听资料,或者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时未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2

要通过二个途径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其一是在例行的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活动的评估,尤其是对于重点人群,如妇女在孕产期的情绪状态,老年人的记忆、智力活动等,以早期发现抑郁症、老年期痴呆等。二是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科普宣传读物、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促进其精神健康水平。

二、开展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是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也是动态掌握社区精神疾病变化的第一手资料。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不低于社区覆盖人群的0.6%。还将组织精神科医师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所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连续的疾病档案资料。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精神疾病,尤其是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由于疾病自身的特点,多不承认有病,不主动治疗,特别是在疾病的严重期,因此需要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的关怀和看护。个案管理员,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家庭随访,通过随访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可就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进行服药期间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化验检查,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四、开展社区康复治疗,促使早日回归社会

个案管理员在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的同时,将对患者进行社区康复治疗。社区康复治疗的内容包括:心理康复指导、家庭护理指导、劳动技能训练、工娱治疗和职业康复等。社区康复治疗的目的是减轻精神残疾的程度,促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中国残联制定的“十一五”发展规范要求,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都将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康复机构的形式有: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在残联的配合下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医保、人事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

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心理健康咨询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和标准。

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以下统称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

第八条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以下统称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精神卫生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市民自愿参与社区康复机构的工作,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给予援助。

第二章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

第十条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接受精神疾病知识教育创造条件,提高其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配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设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应当配备与该机构相适应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市民提高预防精神疾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章医疗看护

第十七条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第十八条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确定。

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商产生一名或者数名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也可以轮流承担医疗看护职责;协商不成的,医疗机构可以建议精神疾病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的原则及时调解,协商产生监护人;调解不成的,依法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

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前款规定的医疗看护职责。

第二十条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请求具备监护资格的近亲属给予协助。

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

第二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近亲属应当协助其接受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精神疾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疾病的书面诊断结论。

要求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的,医疗机构必须书面告知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教学、科研、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并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治疗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

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没有国家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

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或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进行诊断复核。诊断复核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诊断复核结论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第二十六条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疑义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

第二十七条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结论有疑义的,可以依法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有利于其治疗、康复的,应当提出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有自知力的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

第三十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诊断复核。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报告。

经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认为必须住院观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同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一次精神状况评定。

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信和会客的权利,因医疗需要必须予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禁止利用限制通信、限制会客或者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三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定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出院手续。

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第三十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军人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付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

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七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第三十八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参加劳动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建设、改造和管理社区康复机构的费用,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当列支一部分予以补贴。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社区康复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患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而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

(三)安排不符合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的;

(四)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有疑义,而未组织会诊的;

(五)未经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

(六)未经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隔离措施,或者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的。

第四十四条精神科执业医师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精神科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的,由医疗机构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4

[摘要] 目的 探讨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临床特点及有效治疗方法,为预防脑血管病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以及提高此类患者疗效提供可靠依据,保障患者生活质量。方法 对40例脑血管疾病伴精神障碍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内容包括患者治疗方法、精神障碍类型、治疗结果等。将所得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得出结论。结果 40例脑血管疾病患者神经症样综合症发生率最高(37.50%),其次为智能障碍(22.50%),对比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39例患者于治疗3~10 d临床症状显著缓解,且均痊愈出院;1例患者临床症状显著缓解,但出院时仍有部分精神症状未消失,临床治疗总有效率为100.00%,痊愈率为97.50%。结论 临床医师应在治疗患者脑血管疾病同时,判断其是否发生精神障碍,并给予及时对症治疗,从而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其生活质量,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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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脑血管疾病;精神障碍;临床特点;治疗方法

[中图分类号] R651.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5(c)-0128-02

脑血管疾病是临床常见疾病类型,由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将影响患者预后及生活质量。因此,正确诊断并及时治疗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是保障此类患者临床疗效的关键因素。本文将对我院自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前来就诊的40例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临床研究,从而探讨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临床特点及有效治疗方法,为预防脑血管病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以及提高此类患者疗效提供可靠依据,保障患者生活质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共有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40例,其中男性21例、女性19例,年龄39~74岁,平均年龄(55.23±2.31)岁,脑血管疾病类型:脑梗死29例、脑出血11例。

1.2方法

1.2.1纳入与排除标准①所有患者均经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标准诊断为脑血管疾病;②患者均经临床相关诊断可知伴有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精神障碍;③患者于本次发病前均无任何精神类疾病;④患者无昏迷、休克等情况发生;⑤患者无恶性肿瘤疾病及严重的感染类疾病;⑥患者无机体重要器官器质性病变,如心脏、肝脏、肾脏等;⑦患者及其家属对本次研究具有知情权,且均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2.2研究方法对40例脑血管疾病伴精神障碍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方法为查阅相关资料及患者病历、询问当事医护人员等,分析内容包括患者治疗方法、精神障碍类型、治疗结果等。将所得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得出结论。

1.2.3临床表现①智能障碍。患者早期出现记忆障碍,但判断力及自知力正常,起病急,且病情呈现出阶段性退化特点,后期患者可发生感觉障碍或思维障碍,出现妄想、强制性哭笑、情感迟钝以及情感爆发等临床表现,部分患者可发生躯体合并症、精神创伤,甚至演变为全面性痴呆;②神经症样综合征。焦虑、抑郁、情绪不稳、多种睡眠障碍、注意力不集中、感觉过敏等;③人格改变。易怒、幼稚、易冲动等;④遗忘综合征。错构、近事遗忘、记忆困难、虚构等;⑤精神病性症状。僵木、妄想、幻视、思维奔逸、思维贫乏等。

1.2.4治疗措施脑血管疾病伴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后应及时根据其临床表现及各项检查结果确诊病情,对其发生的脑血管疾病进行对症治疗,控制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给予血管扩张剂治疗。根据患者精神障碍具体表现给予对应治疗药物:若患者出现幻视、妄想,则应选用利培酮、奋乃静等药物治疗,但剂量不应过多;若患者表现为抑郁应给予氟西汀治疗;兴奋躁动患者可给予小剂量地西泮或氟哌啶醇肌肉注射治疗,或使用异丙嗪联合氯丙嗪静脉滴注治疗[1]。所有患者给予药物治疗基础上,均结合使用心理干预措施,如讲解临床成功治疗案例增强患者自信心,为患者讲解疾病相关知识使其积极配合治疗,指导家属积极配合患者治疗等[2]。

1.3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 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临床资料分析

40例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疾病类型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

由表1可知,40例脑血管疾病患者神经症样综合征发生率最高(37.50%),其次为智能障碍(22.50%),对比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治疗效果

40例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经对症治疗后,39例患者于治疗3~10 d临床症状显著缓解,且均痊愈出院;1例患者临床症状显著缓解,但出院时仍有部分精神症状未消失,临床治疗总有效率为100.00%,痊愈率为97.50%。

3讨论

脑血管疾病是临床常见的内科疾病类型,其临床特点为起病急、病情进展迅速,且临床治疗难以有效控制病情,患者预后较差,发病率、致残率及致死率均较高,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3]。

研究表明[4],脑血管疾病患者预后常出现各类精神障碍,即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s caused by brain vascular diseases),患者可表现为智能障碍、神经症样综合征等多种类型,且可发生于脑血管疾病任何时期。有研究显示[5],由于脑血管病患者发生精神障碍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且常被家属及医务人员忽略,因此患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脑血管疾病患者精神障碍发生机理:患者发生脑血管疾病后,其脑部局部组织血液循环受到阻碍,脑组织发生缺氧、缺血、变性甚至坏死等情况,脑细胞受到不同程度损伤,若患者发生脑出血、脑梗死等疾病,则将加重脑细胞损伤情况。此外,患者家庭、社会压力及自身心理、遗传等外在因素也是导致其出现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主要原因[6]。

有研究显示[7],老年脑血管疾病患者发生精神障碍几率较大,且患者脑部病灶与精神障碍发生情况密切相关,即病灶与额叶越接近,则患者发生精神障碍几率越高,以左侧额叶与左侧基底更为明显。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发病率也随之上升,已引起广大医务工作者高度重视。

本文研究可知,40例脑血管疾病患者神经症样综合征发生率最高(37.50%),其次为智能障碍(22.50%),其原因可能为患者过度担忧脑血管疾病治疗效果,或对临床治疗缺乏信心,担心致死或预后发生致残等情况,以及家庭及社会对其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因此,心理易产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通过对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对症治疗后,患者精神障碍临床表现均得到显著改善,治疗效果较为满意。本文中40例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经对症治疗后,39例患者于治疗3~10 d临床症状显著缓解,且均痊愈出院;1例患者临床症状显著缓解,但出院时仍有部分精神症状未消失,临床治疗总有效率为100.00%,痊愈率为97.50%。提示临床对脑血管疾病患者进行治疗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尽量降低患者发生精神障碍几率;若其发生相关精神障碍,应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可显著改善其精神障碍情况,使其尽快恢复身心健康,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由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机理可知,患者主要发病原因为脑部出现缺血、缺氧等病变,因此提示临床可使用血管扩张剂改善患者脑部供血情况,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此外,王焰山[8]等人研究显示,应用中西医联合治疗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可达到更为显著的临床疗效。祖国医学认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郁证”范畴,与人体中肝、心、脾密切相关,发病机理为心虚胆怯、肝郁气滞、气血阴阳失调等。因此对脑血管病所致神经障碍患者应用疏肝解郁活血药物可达到显著疗效。中药材首乌、当归、白芍补血养血行血,山萸肉及菟丝子补肾,茯苓、川朴、苍术化湿健脾,党参、白术、黄芪益气养阴,熟地滋阴养血,川芎、赤芍行血中之气、逐瘀行血,陈皮、香附、郁金疏肝解郁等,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诸药联用,可达到疏肝解郁、养血活血、理气逐瘀之功效。现代药理学研究可知,对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患者使用理气解郁药物可改善患者心理抑郁症状,且应用活血化瘀药物能够对机体新陈代谢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对大脑皮质兴奋性显著提高,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与覃加许[9]研究结果相符。

综上所述,临床医师应在治疗患者脑血管疾病的同时,判断其是否发生精神障碍,并给予及时对症治疗,以免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从而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临床疗效及生活质量,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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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范汉同. 阿立哌唑治疗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对照研究[J]. 中华老年心脑血管病杂志,2011, 13(1): 5.

[2]赵新苗,胡拴萍.氨磺必利治疗脑血管病并发精神障碍35例临床观察[J].中西医结合心脑血管病杂志,2012,10(12):1536-1537.

[3]贾正常,王瑞斌,贺忠梅,等.以精神障碍为主要症状的脑血管病临床分析[J].中国药物与临床,2012,12(8):1057-1058.

[4]刘文广,孙宏博,吴丽媛,等. 国产奎硫平与利培酮治疗老年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对照研究[J].海峡药学,2011, 23(11): 87-89.

[5]安慧,杜伟国,郭万红.心理干预对脑血管病伴精神障碍患者的影响[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3,24(3):708-709.

[6]刘文广,孙宏博,吴丽媛,等. 国产奎硫平与利培酮治疗老年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对照研究[J].海峡药学,2011,23(11): 87-89.

[7]陈骧. 国产奎硫平与利培酮治疗老年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疗效观察[J]. 当代医学,2012,18(25):133-134.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5

要通过二个途径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其一是在例行的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活动的评估,尤其是对于重点人群,如妇女在孕产期的情绪状态,老年人的记忆、智力活动等,以早期发现抑郁症、老年期痴呆等。二是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科普宣传读物、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促进其精神健康水平。

二、开展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是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也是动态掌握社区精神疾病变化的第一手资料。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不低于社区覆盖人群的0.6%。还将组织精神科医师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所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连续的疾病档案资料。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精神疾病,尤其是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由于疾病自身的特点,多不承认有病,不主动治疗,特别是在疾病的严重期,因此需要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看护。个案管理员,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家庭随访,通过随访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可就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论坛进行服药期间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化验检查,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四、开展社区康复治疗,促使早日回归社会

个案管理员在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的同时,将对患者进行社区康复治疗。社区康复治疗的内容包括:心理康复指导、家庭护理指导、劳动技能训练、工娱治疗和职业康复等。社区康复治疗的目的是减轻精神残疾的程度,促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中国残联制定的“十一五”发展规范要求,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都将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康复机构的形式有: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在残联的配合下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对于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实行管理治疗的首要目的是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不良事件包括: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自杀自伤行为和肇事肇祸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有应急处置预案,将在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渠道,以最恰当的方式做出应急处置反应,避免不良事件发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及周围人员提供应对精神疾病突发事件的专业指导。

六、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无缝隙服务

负责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诊断的确定和治疗方案的拟定,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指导,共同为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了无缝隙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双向转诊的制度,社区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情反复或加重,需提请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会诊,如果不适宜社区管理治疗,将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后,应及时转回社区进行管理治疗。所倡导的原则是紧急住院要果断、及时,社区康复治疗要坚持、要有耐心,要细致。

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争取社会支持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6

要通过二个途径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其一是在例行的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活动的评估,尤其是对于重点人群,如妇女在孕产期的情绪状态,老年人的记忆、智力活动等,以早期发现抑郁症、老年期痴呆等。二是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科普宣传读物、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促进其精神健康水平。

二、开展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是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首要任务,也是动态掌握社区精神疾病变化的第一手资料。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不低于社区覆盖人群的0.6%。还将组织精神科医师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所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连续的疾病档案资料。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精神疾病,尤其是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由于疾病自身的特点,多不承认有病,不主动治疗,特别是在疾病的严重期,因此需要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看护。个案管理员,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家庭随访,通过随访与患者及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可就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论坛进行服药期间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化验检查,以保证用药的安全。

四、开展社区康复治疗,促使早日回归社会

个案管理员在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的同时,将对患者进行社区康复治疗。社区康复治疗的内容包括:心理康复指导、家庭护理指导、劳动技能训练、工娱治疗和职业康复等。社区康复治疗的目的是减轻精神残疾的程度,促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中国残联制定的“十一五”发展规范要求,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都将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康复机构的形式有: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在残联的配合下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对于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实行管理治疗的首要目的是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不良事件包括: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自杀自伤行为和肇事肇祸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有应急处置预案,将在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渠道,以最恰当的方式做出应急处置反应,避免不良事件发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及周围人员提供应对精神疾病突发事件的专业指导。

六、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无缝隙服务

负责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诊断的确定和治疗方案的拟定,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指导,共同为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了无缝隙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双向转诊的制度,社区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情反复或加重,需提请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会诊,如果不适宜社区管理治疗,将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后,应及时转回社区进行管理治疗。所倡导的原则是紧急住院要果断、及时,社区康复治疗要坚持、要有耐心,要细致。

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争取社会支持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7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精神类疾病的发病率明显增高,现代临床医学将精神类疾病分为若干个分支项目,其中包括:抑郁症、狂躁症、青春期精神疾患、强迫症、老年痴呆症、癫痫等。而目前对于精神类疾病的治疗大多是采用西医诊治的方法进行,将精神类疾病与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原理采用同种方法进行诊治,将治疗的关键环节放在患者大脑的治疗方面。我院在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的基本状况进行观察之后,决定对患者采用中医诊断治疗的方法,采用痰瘀同治方法对患者的淤血和痰进行排除,恢复患者全身经脉气血顺畅,以治疗心、肝、头部以及血管经络作为缓解周身气血瘀滞、达到舒经活络功效的主要手段。本文就我院2011年采用痰瘀同治理论治疗精神疾患的研究性课题进行分析,现将研究成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本院2011年3月――2011年9月间入院治疗的32例精神类疾病患者采用痰瘀同治方法进行治疗,32例患者中,男性患者21例,女性患者11例,患者年龄为27-49周岁,患者平均年龄为36±5.2周岁。患者主要精神疾患的种类包括:抑郁症、狂躁症、青春期精神综合症、痴呆症等,患者基本体征表现为:精神失常、性格多变、语言能力出现障碍、心烦意乱、狂躁不安等。对患者基本临床特征进行观察,可以发现患者面色多显黯淡、舌苔出现青紫色、弦脉滑而有力,有患者狂呼不止,一部分患者在又表现为大便干燥、赤黄,味腥臭,有长期淤积滞涩,患者痰液粘稠,且呼吸频促。

1.2方法根据本院结合中医理论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的诊断情况进行分析,对患者采用痰瘀同治的方法进行治疗,以中药治疗为主,针灸疗法辅助,行血通络,化痰除湿。对患者进行中药调配:桃仁12g,竹茹12g,海石30g,大黄30g,丹参30g,柴胡8g,菖蒲12g,礞石10g,生甘草10g,琥珀另包5g,郁金5g,枳实10g,姜半夏10g。中药的调配主要是对患者痰液瘀滞进行疏通,达到疏通化瘀的功效,所有中药采用煎服的方式,每日1副,每副2次,早晚各服用1次,14天为1个用药周期,先对患者进行2周期的中药用药观察,对患者疗效进行分析。

在对患者进行中药治疗痰阻塞的同时,需要加以施行针灸辅助治疗,使患者周身经络通畅,首先采用针灸穴位治疗,分别对患者的内关、风府、后溪、合谷、足三里、三阴交、太冲、入中施以毫针,患者在针灸过程中保持留置针时间在20-30min之内,并且可以再运针2次。此外,为了确保患者血流顺畅,达到静脉舒畅,还需要对患者大隐静脉进行放血处理,可以使用三棱针锥刺患者大隐静脉,放血量在50-120ml左右,阳陵泉锥刺放血20-50ml,待患者针灸结束之后,患者进行休息静养。患者在治疗期间必须严格配合中药的服用流程,并且不宜饮食过于辛辣、油腻,要多补充水分,必要时可以进行生理盐水的补充,患者在服药期间建议服用流体或半流体食物,有助于消化和吸收,并且能够配合药物对体内淤血和痰液的顺利排出。通过观察,患者在用药3-7d内逐渐出现大便次数增加的情况,且患者直接排出带有黑色粘稠物的痰液,痰液排出量在7d后逐渐减少,患者大便由干燥赤黄逐渐转变为黑色粘稠,带有刺激性恶臭。患者在调养期间的饮食需要进行合理搭配,建议患者家属烹制稀粥,可以适当加入红枣、花生等,便于补充患者体力,同时患者出现黑色大便和痰液的同时,可以采用适当的营养进行调养,做到祛痰调气,医护人员在此期间要多观察患者的基本体征,并做好病历记录。

1.3疗效评价对精神疾病患者基于中医理论角度施以痰瘀同治方法的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根据《精神疾病临床诊断治疗标准》对患者的治愈情况进行效果评级:显效:患者在接受治疗15-28d内,精神逐渐恢复清醒,神志清晰,有一定的判断力,对患者基本体征进行观察,患者舌苔逐渐恢复红润,弦脉有力,且患者排便正常,无痰液淤积;有效:患者在接受治疗15-28d内,精神有所恢复,有自我意识,并且能够做到基本的判断,情绪调控得以恢复,患者基本体征表现为舌苔出现淡红且湿润,弦脉趋于稳定,排便规律,便秘情况初步得到缓解;无效:患者精神状况无恢复,精神疾患病征并未消失。

2结果

对本院32例患者在中医理论的基础上施以痰瘀同治方法,患者在治疗28d内得到一定的恢复,其中26例患者治疗效果明显,神志基本达到恢复,且患者已经拥有较为清晰的判断力和思维能力,4例患者在接受治疗28d后有一定改善,但仍存在间歇性精神紊乱情况,通过后续辅助药物治疗,患者在50d左右有一定恢复,患者基本意识得到恢复,具有一定的判断力;2例患者由于精神类疾病发病时间在3年以上,治疗效果不理想,后改为西医脑部损失配合精神性药物治疗。痰瘀同治对精神疾患的治疗有效率达到93.8%,对患者进行后续随访观察,患者并未出现反复性精神性疾病的发作,且配合精神类药物进行日常控制,没有出现明显的排斥反应。

3讨论

目前对于精神类疾病的治疗大多是采用西医诊治的方法进行,将精神类疾病与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原理采用同种方法进行诊治,将治疗的关键环节放在患者大脑的治疗方面,而本研究采用痰瘀同治法对32例患者治疗后,30例患者治疗有效,总有效率为93.8%,对26例痊愈患者进行3-12个月随访,随访过程中无一例患者病情复发,疗效较为稳定,充分显示出痰瘀同治法对精神疾患临床有着显著的疗效,且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经济性,能够进行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柯志颖.“痰”病证治理论探讨及临床应用研究[D].北京中医药大学,2007.

[2]刘兴方.痰瘀同治、解毒通络法治疗1、2级高血压病用药规律挖掘及疗效观察研究[D].中国中医科学院,2013.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8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为3.5‰;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65%;

(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55%;

(五)精神分裂症规范治疗率达25%。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县11个乡镇。

(二)项目内容

1、认真做好我县2014年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的质量控制及国家重性精神疾病数据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对辖区新确诊的重性精神病疾病患者,在与本人或者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继续搞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登记表》。

2、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患者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为建档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1次健康体检。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体检表》。

3、精神卫生中心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和建立点对点技术支持关系,每季度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及精防科工作人员要到所管辖的乡镇进行技术指导。县精神卫生中心专业人员每半年对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评。

4、组织开展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每年至少2次。定期开展患者康复与家属护理教育,并做好记录(附件1)。

(三)年度工作任务测算

2014年各乡镇以2013年底登记、建档、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人为基数,做好现症病人和新确诊病人的随访管理等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逐步完善全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推进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和网络建设,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管理。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日常工作机制。县精神卫生中心及各乡镇卫生院要制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建档和管理治疗工作。县精神卫生中心要与市优抚医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和合作机制。乡镇卫生院专或兼职精防医生与县精神卫生中心建立点对点的技术支持。各乡镇组建关爱帮扶小组,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帮助,并做好登记。填写《重性精神病人帮扶小组工作记录》(附件2)

(三)多渠道发现、登记、管理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日常筛查制度,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充分依靠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地民政、公安、残联、救助站、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及县精神卫生中心等力量,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患者排查。对发现的疑似病人,由监护人陪同到精神卫生中心或者由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生到乡镇进行诊断或复诊,诊断明确的患者,依照“知情同意”原则,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并录入“数据分析系统”,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四)掌握病情变化,及时进行危机干预,防止肇事肇祸发生。乡镇卫生院精防医生在县精神卫生中心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注意患者用药安全,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对患者的药物治疗进行指导和督促。对病情基本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症治疗,提高患者病情稳定率;对病情不稳定、未接受药物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重点做好随访管理,及时进行危机干预,降低肇事肇祸发生率。对危险性评估3-5级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派出所,密切与当地派出所配合,加强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乡镇卫生院专或兼职精防医生,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本辖区内在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服务过程中遇到医疗技术上问题,及时与县精神卫生中心医生联系,以获得技术上的帮助,必要时请精神卫生中心医生现场处置。

(六)各地加强与民政、残联密切配合,利用各种渠道的资金,加大对家庭困难病人救助、治疗及心理疏导等帮扶工作。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9

现代的人们每天都要面临巨大的压力,再加上不科学的生活方式,造成了人们的身体素质低下。心血管疾病比较常见的临床疾病之一,是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一大凶手。而且由于患者无法实现大脑的充足供血和供氧,很多患者伴随出现各种心理疾病。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不仅要针对患者的心血管疾病进行及时治疗还要具体分析患者的心理和精神状况并对患者进项细致的心理治疗。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从2009年6月到2011年6月间接收的110例心血管疾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这些患者全部伴有心理疾病,其中男性患者有60例,女性患者有50例;年龄在47岁到8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7.89岁;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有20例,大专以下但是在小学以上的有70例,其余的20例患者属于小学或者小学以下的学历;患者中有33例属于心绞痛,25例患者属于心肌梗死,12例患者属于心律失常,20例患者属于心脏瓣膜病,20例患者有高血压疾病;有32例患者有吸烟史,15例患者有饮酒患者,全部为男性患者。这些患者有20例患者伴随抑郁症,50例患者伴随有恐惧,40例患者伴随有抑郁症和恐惧症。

1.2方法

1.2.1临床诊断患者入院之后,我院先对患者进行心血管疾病的诊断。患者确诊患有心血管疾病之后,我院再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断,结合患者的各种症状进行科学的分析确认患者的精神情况,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1.2.2恐惧症的治疗很多心血管疾病患者由于对这种疾病的了解程度不够深,心理存在很大的恐慌情绪,严重的患者会出现恐惧症。这些患者的临床征兆主要表现为在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出现恐惧,患者出现恐惧的症状没有明显的诱因。患者会出现短期的意识不明,很多人会出现意识与实际分离的情况。病人高度紧张,并且伴随有心悸等情况。我院对这种患者一般实行长时期的心理疏导,让病人意识到这是由于心血管疾病造成的,劝导病人接受心理辅导和药物治疗。随后我们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有的精神类药物会影响患者心血管疾病治疗效果,在治疗的过程中一定要以心血管疾病的治疗为主,心理疾病治疗为辅。

1.2.3抑郁症的治疗心血管疾病患者出现抑郁的情况比较常见,因为患者在长时间遭受病痛折磨之后,身心疲惫,情绪比较低落。很多患者出现心情抑郁的情况,但是在诊断过程中会有意识地隐藏抑郁的情绪。这就为临床诊断带来了难度。医生一定要结合患者的各项临床症状进行判断。一般患者出现“隐匿性抑郁症”但是身体症状会显示出抑郁症的各种症状。比如说胸痛、心悸以及气短、高血压等。另外在诊断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进一步的精神疾病检查进行准确的诊断。

对这种患者我们一般会进行详细的心理辅导,帮助患者明白自己需要接受一定的心理治疗。随后在心血管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药物只治疗。

1.3统计学分析对于本文所得实验数据均应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t检验,对所有患者的基本指标进行分析,差异较小,无统计学意义(P>0.05)。对所有患者采用相应的心理护理和药物治疗前后的情况对比,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P

2结果

我院这110例心血管疾病患者全都伴随有一定的心理问题,经过我院心理干预和一定的药物治疗之后,患者的心理障碍得到一定的疏导,进一步促进了心血管疾病的治疗质量。

3结束语

心血管疾病患者由于脑部供血和供氧量不够,神经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心理障碍的情况比较突出。所以在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临床诊断时一定不能忽视对患者心理状况的诊断。患者若伴随各种心理疾病需要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严重时需要接受相应的药物治疗。综合分析本文资料,我们发现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心理疾病诊断和护理干预具有很大的意义,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乐庆荣,胡蓉.高血压与情感障碍的相关性研究[J].国际心血管病杂志,2011,14(02):15-17.

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治疗例10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调查我院在2012年2月~2014年1月2年内的187例住院精神病患者对药物治疗的依从性状况。其中精神分裂症125例,情感性精神障碍62例。患者的年龄为16~60岁,男108例,女79例。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的诊断标准。

1.2调查结果分析 影响精神病患者依从性的主要原因,见表1。

2影响精神病患者药物治疗依从性的因素

2.1患者自知力的完整程度 对于首次住院或者是新入院的患者而言,普遍存在缺乏自知力的现象,也就是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认为自己是正常的;还有部分患者属于强迫或者被骗入院,经常会表现出不安心住院,拒绝治疗,假服药等行为。

2.2受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支配 精神病患者经常会受到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困扰,因此其认为医护人员在药和水里下毒,要加害自己,因此对医护人员产生一种强烈的敌视和抵触心理,拒绝服药。

2.3药物不良反应 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在服用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因此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下,患者通常由于无法承受而采取假服药的方式。同时部分略懂医药卫生知识的患者,由于担心服药后会损害到患者的内脏器官,也选择拒绝服药或者采取假服药。

2.4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知、理解和对患者的关怀、社会支持 因患者及家属对于精神病相关知识的不了解,没有认识到精神疾病复发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未认识到规律用药对于疾病康复的重要性。部分患者由于缺乏亲人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等,认为自己的存在会给家庭增加负担,因此拒绝治疗。

2.5对治疗缺乏信心 因为人们缺乏对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的认识,患者在出院之后通常不听从医生的指导,自行减药或者停药,因而导致疾病反复发作,增加了治愈的难度。久治不愈的现状也造成了患者对治疗逐渐失去信心。

2.6经济支付能力 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需要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来作为保障,尤其是农村的患者,更是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坚持治疗,因此选择拒绝治疗。

3 提高精神病患者药物治疗依从性的干预措施

3.1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精神病患者较多表现出人机关系冲突及心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医务人员需要耐心的倾听其述说,并适时的表达同情心,设身处地的以当事人的标准来看待事物,并给予无条件的关怀和尊重,以便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尤其是伙伴式医患关系更是有利于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据相关研究显示,医护人员尊重、体谅及理解患者,患者信任医护人员,将极大提高患者服药的依从性。

3.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用药后的不良反应 精神疾病主要表现在精神和行为异常等两个方面。患者在出现病情的时候,思维过程紊乱,思维活动脱离现象,无法正确的理解及判断客观的事物。如果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医务人员应耐心的听取患者的诉说,并耐心解释药物的不良反应会随着药量的减少或者停药而逐渐消失,最大程度的减轻或者消除患者的紧张和恐惧心理;同时告知护理人员加强基础护理,做好记录,随时处理异常反应,出现问题及时告知医生等,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3.3根据患者的经济支付能力,合理选择药物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的经济支付能力合理选择治疗药物。例如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可以选用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且药品价格在患者支付能力范围内的药物;而对于经济条件稍好的患者,则可以选用疗效好,且不良反应小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

3.4加强对家属的健康指导 医生应注重和患者家属的沟通,并告知药物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在用药前向家属介绍药物的作用及不良反应,以便于减轻患者及家属的担忧和焦虑心情,促使家属能够主动协助配合治疗过程。

参考文献:

[1]李超,林多朵.2009年住院精神疾病患者药物治疗时点调查[J].医学信息,2010,05:131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