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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核心要素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8 16:59:12

税法的核心要素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1

要确保管理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必须破除干部的思想障碍,提高管理员对履行职责的认识。一是搞好形势教育,破除“换汤不换药”的思想误区。教育广大干部充分认识税收管理员制度与“专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体现了新形势“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是对专管员制度的扬弃,使干部抛弃思想包袱,变“跟着走”为“主动跑”,积极履行管理员职责。二是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破除“夺权赋责”的思想误区。管理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权力的分配和利益的调整,必然会带来干部思想的波动。应开展“交心谈心”等活动来了解和掌握干部思想动态,通过宗旨观念、职业道德、廉洁从税等思想教育,使广大税收管理员正确理解和对待权力和利益。三是进行责任意识教育,破除“压担子”的思想误区。使干部认识到履行好职责是成就事业和展示个人才华、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而不是束缚手脚的枷锁。并进一步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二、充实税收管理力量,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

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是成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根本保证。能否真正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关键在人。

一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应综合考虑税源和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力量分布,保证税收管理员维持相应的比例,特别是基层税收征管力量的配备要向税收管理员倾斜,进一步充实税收管理力量。同时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通过明确各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实现以事定岗、以岗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适时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职业道德,增强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税源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三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以素质建设为核心,以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税收统计、计算机技术等内容为培训重点,结合管理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业务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不同,有针对性在安排内容,采取分对象、分阶段、分类别的培训方式,全面开展税源管理干部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为做好税源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四是适时推行能级认定管理制度。根据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业绩的不同给予差别待遇,激励税收管理员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税源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强化税源监控

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要提高评估质量,就应严格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规程,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搭建科学、合理、可行的评估分析模型,逐步形成两级评估、分类实施的评估方法,在信息化的支持下有重点地加强对辖区内非正常企业及商贸企业的评估。通过仔细比对核查,加强对增值税、所得税通用指标和特定指标的分析、使用以及纵向、横向比较,综合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从而确定管理和检查的方向与重点,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风险。

四、规范操作程序,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一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工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体系,解决日志、台账等业务操作随心所欲、不规范的问题,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规范、协调、高效的运行。具体来讲,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应包括六个方面内容:按计划和规定的程序下户管理;定期巡查户籍,及时摸清和掌握纳税户底数;对税源信息记录归档,为建立纳税户档案;实地核实有关数据,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送达税收政策、处罚决定、约谈通知等,加强征纳之间的直接、紧密的日常联系;定期分析税源情况,搞好信息比对,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可以将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和《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以及日常工作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税政征管制度,统一进行归纳整理,汇集成册,指导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三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充实、完善、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搞好部门协调和业务衔接,运用各种简便实用的工作底稿,固化工作内容,为税收管理员全面、规范地履行工作职责创造便利条件。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2

总体来说,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治税的思想体系,一个角度是把依法治税看作是一套治税的方式、原则和制度。我们理解,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3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一点与公民私权明显不同,对于公民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也要受道德、纪律的约束)。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区别,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违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律赋予的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果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说不履行义务了。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应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作为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作为,否则,也必须承担因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具体来说,依法治税核心论包括以下论点:(1)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实行依法治税,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导各项税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思路和税务干部思想观念的核心标准。(2)依法治税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衡量各项税务工作绩效的标准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是,在所有这些标准中,依法治税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各项衡量和判断标准都要服从服务于依法治税这一标准。(3)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要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必须充分依靠依法治税;只有通过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才是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途径,才是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4)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组织税收收入,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完成税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税为手段,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才是可靠的、真实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次:

1、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本质特征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因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国家意志在税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这种国家意志始于立法程序,体现于税法之中,完成于征收管理过程。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管理与逃避征收管理、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矛盾,税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围绕这一矛盾展开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综观古今中外,解决征纳之间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依法治税,因此,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枢纽,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三、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的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现行税法中,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许多税种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致使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实际执行中也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2)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对有关税收基本的、共同的法律问题缺少明文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致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足。(3)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制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衔接,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4)立法技术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执法方面的问题。(1)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程序法,而往往只注重从各税种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查找依据,导致量刑的法律效力偏低。(2)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征纳秩序,一些重要指标如处罚率、查补率、入库率明显偏低。(4)执法监督不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较薄弱,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税务干部违法行为追究不力,导致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3、依法治税环境方面。(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偷逃税现象大量存在,抗税、骗税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2)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税收工作配合不力。如工商部门不能按时为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给予配合等。(3)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

4、执法干部队伍方面。(1)部分税务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依法治税意识淡薄。(2)是部分税务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往往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税种知识、财务会计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使其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致使执法权发生异化或弱化现象。(3)部分税务干部执法能力较差。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

当前,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针对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以提高法律级次为核心,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当前,要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主要税收法律上升为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辖原则以及其他税收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加快税改费改革步伐,完善税收程序法,出台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填补目前税收法律的空白点。通过“十五”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的努力,逐步构建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各单行税收法律为主干,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同位阶税法相协调,不同法律相配套,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法规范体系。

2、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完善执法体系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重在制约权力的税收执法机制。(1)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明确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范围,实现执法权的上收和分解;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步伐,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和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2)完善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岗位、考核、奖惩等“四个明确”,实现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在税务机关外部,建立外部日常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等对税务执法的监督和评议,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3)完善税务经费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的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税务机关有法定的、可靠的来源,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3、以强化组织职能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各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依法治税的统一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形成一把手总负责,班子成员对口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治税实施全过程领导。完善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把依法治税工作的各项职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有条件地区的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岗位,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常设性的法律专家组,构建法律专家机制,为依法治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以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为核心,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完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优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协同配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协同打击,以净化税收环境。强化各级领导的依法治税意识,坚决纠正乱开减免税口子,随意改变、变通政策和自立章法的行为,保证税法刚性。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把税法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相结合,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治税的道德意识和依法办税的基本技能,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5、以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技术的专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挥信息技术在依法治税中的特有优势,借助信息技术管人,如利用税收征管业务管理系统对税务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前后台校验,对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设定,为实现依法治税目标提供技术制约机制。追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信息化平台,把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应用到依法治税中去。按照依法治税的需要,积极探索加快数据向信息转化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信息利用水平,从而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效率。加快税务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完善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加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网步伐,推广网上报税,降低纳税成本。

6、以提高干部素质为核心,加强执法主体建设。通过把好进人关、晋升关,激活用人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依法治税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问题。

1、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关系,坚持“德法并重”。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务系统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一,依法治税是以德治税的保障。依法治税重在他律,为实现税收职能,完成税务机关的使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没有依法治税作为保障,以德治税是立不住的。其二,以德治税是依法治税的基础。道德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因为税收立法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而且道德是税收执法的基础,因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权的正确行使都要以道德作为基础。道德也是纳税人守法的基础,因为纳税人守法程度高低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仰程度密切相关,道德还是弥补税收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因为许多涉税行为难以完全用法律来规范,只能通过道德来规范。

2、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由收入导向转变为执法导向。在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的关系上,我们认为,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按照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处理依法治税和组织收入关系。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要严格地坚持依法治税,就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职能,就能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相反,如果我们不顾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大局,不坚持依法治税,而是片面地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那么,这样的组织收入为中心有什么意义?何况,这样做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2)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组织收入的法律依据是税法(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没有税法作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强制性地组织收入,因此,组织收入必须始终以税法为依据,必须始终依法进行,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3)组织收入情况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标准。依法治税的过程,就是贯彻税法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收入的过程,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过程始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收入情况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税收收入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只要,也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入计划。组织收入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因为收入计划不科学,或者因为依法治税的水平和力度不够。以上三点归结起来,就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逐步由收入导向转向执法导向。

3、正确处理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必须对依法治税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整体目标,从而明确依法治税的方向。依法治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特别是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在明确依法治税的长期目标和总体目标后,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的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根据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目标明确之后,依法治税要从具体工作做起,扎扎实实地把依法治税推向前进,从而把依法治税的系统规划与分步实施结合起来。

(本文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01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阎秀峰(1998):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载《税务研究》第10期。

2、高炳立吴西峰(1999):依法治税论要,载《税务研究》第2期。

3、刘隆亨(1999):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载《税务研究》第6期。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4

一、抓管理,促收入,实现税收经济协调增长。客观冷静分析收入形势,认真查找现实差距,深入挖掘发展潜力,充分调动各级抓组织收入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税收任务。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继续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完善重点税源定期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数据审核,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二是加强组织收入管理。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税收增收贡献率、收入预测准确率和税收入库进度的考核,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欠力度,实现“零新欠”和陈欠清缴20%以上。三是严格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按月完成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计划,认真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促进新型工业化、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和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二、抓法治,促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始终,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一是规范税收执法。依托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各执法环节进行实时、自动监控与考核,确保系统内年度累积过错数与管理纳税人对应户期数比例不超过0.1%。规范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集体审理数达到全年稽查案件立案数10%以上,提升审理质量。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和“五五”普法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干部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整治税收秩序。加大稽查力度,认真开展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专项检查,严厉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实行税务稽查廉政通知书制度,完善涵盖稽查选案准确率、人均稽查效率、稽查案件查结率、税务稽查面、稽查计划完成率等指标的稽查质量考核体系,提高稽查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实施对执法程序、执法环节、行政处罚、行政审批手续分层次的动态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特邀执法监督员的作用,通过设立“服务评价簿”、发放问卷调查表、对纳税人定期回访、设立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抓互动,促征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深入开展“征管质效年”主题活动。以加强税源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税种管理为根本,深化征管数据信息应用为主线,着力完善分析、评估、监控、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协作机制,提升征管水平。一是强化互动协作。根据各税种和行业管理特点,完善分析体系和方法,认真分析各税种、行业税收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联变化情况,找准征管薄弱环节;完善征管信息采集传递流程,深度掌握现时税源规模和明细分布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实时预警,发出征管指令;适时完善评估模型,深化对税源大户、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动和长时间零负申报纳税人的评估,提升评估绩效;健全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重视支持国税工作,实现税收征管由部门责任向政府全局工作转变。二是加强税种管理。抓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使用、抵扣凭证审核、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等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资经营、综合资源利用和残疾人安置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加油站、超市、机动车经销等税负偏低行业的税收管理,通过推广税控装置、强化日常监控等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加强消费税管理,加大白酒、啤酒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力度。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和反避税工作。强化车辆购置税征管。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应用系统功能,确保系统协调高效运行。以扎实做好金税三期推广第一阶段有关工作,扩大“财税库行”横向联网范围和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使用范围,全面完成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任务。完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全市系统设备安全和网络畅通。

四、抓素质,促活力,增强干部队伍工作能力。贯彻落实全省系统第六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使用管理,实现干部职工素质能力明显提高、队伍活力明显增强的根本目标。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全年组织4次以上党组中心组学习。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人事任免、干部调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继续开展优秀领导班子评比活动。二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业务考试、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分级开展培训,确保基层干部全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天。加快各类人才库建设,鼓励干部参加注税师、注会师、律师等资格考试,逐步建立专业全、素质优、结构好的梯次骨干人才队伍。三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落实“一岗两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按季开展“纪检日”活动,各单位“一把手”全年至少给干部职工上一次廉政教育课。严格执行省局“十条规定”,强化“两权”监督,推进行风建设。

五、抓创新,促管理,提升国税机关行政效能。全面制定《*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内部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为全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规范机关管理。对全市系统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程序更具体,分工更科学,衔接更顺畅。扎实做好政务公开、会议管理、公文处理、机要保密、后勤保障、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工作,着力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尽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预算管理,抓好预算执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跟踪管理,严防超面积、超规模现象发生。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健全财务工作内部监督体系。三是深化文明创建。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升文明创建层次。切实做好党工青团妇等工作,围绕维护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工作。认真做好老干工作,对老干要真正尊重、真心关爱、真诚服务。

*年,我们将突出抓好税源监控、绩效考评、纳税服务、国税文化几项重点工作,力求抓出特色、有所突破。

第一,力求在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上有所突破。深化互动协作,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办法、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征管质量考核,促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一是健全监控组织体系。市局成立税源监控小组,对税源总量和分行业、分税种税源情况重点分析监控;县级局设立税源监控专岗,负责监控企业申报缴税、税负变化等动态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核查,采取相应措施;税收管理员则根据企业新老不同、纳税信用、行业特点和规模大小开展案头分析,进行日常巡查,加强源头控管。二是优化税收管理员配置。尝试建立税管员资格考试和竞争上岗制度,优化税管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提高税管员队伍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管理效能。三是发挥以查促控作用。建立稽查部门向管理部门信息反馈通报制度,稽查部门定期将专案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通报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堵塞征管漏洞,完善税源监控。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5

一、影响考核激励机制的因素

(一)行为文化因素的影响。国税行为文化,是指在日常税务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行为理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及社会形象的总和。这些文化要素对于税收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对于税收执法活动的展开,对于税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对于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能力和道德状况都发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主动性的好坏,完全由个人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对团队的核心价值观、共同愿景等行为文化认同度高,就会在完善的激励机制下,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多做工作,争先创优。如果一个人的想法和动机,与行为文化的要求存在差距,那么考核激励机制,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让被考核人感到压抑。另一方面,文化的导向影响,如果考核的内容是单位所期望的行为,如遵守纪律、爱岗敬业、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税等,就会让大家产生积极工作的“表现欲”,使大家的工作激情和良好的行为得到不断的激发和重复。如果以单位排斥的行为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如消极怠工、违反规定、执法不严、责任不强等,其目的是为了抑制税务干部的消极行为,减少对基层建设的负面影响,就会让大家产生“消极防御”的心态,使大家难以产生积极工作的冲动。目前,基层税务机关中普遍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行为文化,导致很大一部分公务员对激励措施和手段的认同感模糊而淡薄。特别是现有的考核激励机制,对公务员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的评价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缺少正确的考核激励方式,因而要达到考核激励的目的就显得比较困难。

(二)需求因素的影响。心理学家将人的需求定义为天生的激发器。一个人有什么样的需求就会迸发什么样的工作激情。每个人做事情,都有明确的目标性,总在不停的思考着“我做了什么,能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和满足”,并不断地调整和纠正自己的需求层次。如果总在一个层次上给予激励,就会产生“激励疲劳”;如果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转移追求目标,生产工作惰性。目前,基层国税系统对公务员的需求缺乏足够的了解,在考核过程中没能针对不同的需求层次,设立不同的奖项。一方面设定的奖额小,奖勤罚懒的作用不明显;一方面升职空间小,考核结果很难公务员的需求挂钩,近年来科员以下公务员,晋升副主任科员的几乎没有,使很大一部分基层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产生了怀才不遇,有抱负难施展的心理,从而失去了对考核激励的信心。

(三)考核管理者的因素。我们知道考核激励是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德才表现的评价。考核结果是对个人进行奖惩、职级升降等一系列行政处理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受人为因素影响,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考核误差,这不仅影响了对公务员德才表现的准确评定,也影响了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发挥。

(四)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苦乐不均”现象严重。受社会环境、管理水平、上级要求和实际人员配置中的“因人设岗”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整个单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为干部激励问题带来一系列隐患。一是工作上的“苦乐不均”和“鞭打快牛”现象较为严重。二是责、权、利不均衡,无法制定出相对比较公平、科学、合理、实用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

(五)职务晋升制度导致干部缺乏追求进步的动力和热情。职务晋升始终是人类激励最重要的手段。然而,现行实践中的职务晋升制度使其激励作用难以发挥出来。一是尽管设置了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领导职务相对事实上的“终身制”,无法激励起一般国税人员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刻苦学习、追求进步的工作热情。二是在领导职务晋升上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条件(诸如年龄、学历、身份、机构规格等)限制,导致实践中的诸如年龄现象(集中在29岁、35岁、40岁、45岁、50岁)、“用钱买文凭”、优秀工勤人员得不到提拔等怪现象,制约了所限制人员追求进步缺乏动力和热情。三是上级下派挂职干部的任职,一方面不仅阻止了占92%的基层人员通过从艰苦、危险的基层向上晋升的可能性,也带来了新招录人员不愿到基层、不安心基层工作的极端错误导向;另一方面打击了基层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非领导职务晋升不公平,严重挫伤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现行非领导职务体系存在着致命的弱点,非领导职务晋升不仅没有成为调动、激励职工积极性的手段,反而成为制约干部积极性的羁绊,影响着国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非领导职务依人员所属机构的不同行政级别和规格设置不同的晋升路径。初始条件相同的人员依所在机构行政级别和规格的不同,发展空间迥然各异,且越是基层、行政规格越低,晋升的空间越小;同一非领导职务,依所在机构行政级别和规格的不同,所用时间长短不等,且越是上级机关、行政规格越高,晋升时间越短。二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相对应,且不能交叉任职,一是严重制约了基层,特别是行政级别和规格比较低的机构领导干部不断追求进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阻碍了高行政级别机构人员向低行政级别机构流动,阻碍了高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大量基层工作的可能性。三是现行职级工资制和不同的职务晋升发展空间,决定了干部工资待遇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且越是基层的人员工资相对越低,而越是上层的人员工资待遇越高,严重挫伤了基层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四是实践中,职务晋升的过分原则性与前后干部人事政策的不连续性,严重影响了干部的积极性,给干部队伍管理带来困难。

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一定要着眼于推动国税事业的发展,着眼于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税收工作这一主题来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 对一切有利于基层国税建设发展的人和事,要及时给予肯定,给予奖励,从而营造人人为税收事业发展出谋献策的良好氛围,切实通过一系列科学、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一个税务干部的工作内动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民威的考核机构。第一,在考核组织力量上,变人事一个部门考核为综合部门考核。在人员组成上既要有领导、有群众代表、又要有业务骨干,使考核领导小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二,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培训和筛选。做到凡考必训,让每个考核者知道考什么,用什么标准考,尽量减少考核者的素质对考核结果的影响。同时,要选择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工作者去从事考核工作,只有高水平的考核者,才能获得好的考核结果。第三,要细化考核指标,保证考核内容严谨科学。要着重针对税收工作的特点,制定好包括能力、职责、目标等要素的基层国税系统公务员职位说明书,让大家充分了解自己做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使考核者与考核对象双方都有一把衡量工作程度、业绩水平的尺度,避免考核的无序性和盲动性。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6

(一)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

指在个人身份界定与群体归属(更多是心理上的)①中内含以税收为核心的价值判断。个人身份界定是对其与社会联系的一个基本界定。即个体将自己置身于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人权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对认知对象或客观事物的判断中,税收处于核心维度。进一步,个体对其所形成的个人认同以税收为核心维度进行社会合宜性判断和群体归属判断,此一过程即为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过程。从静态看包括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与非认同。个体的税收个人认同仅仅关涉个体对税收个人而非社会的认知和认可,而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则经过了这样的认知过程:“我”作为社会的人,以税收或税收行为界定的我的身份内含是什么,与之相一致,我对如街灯这样的公共物品应该持的态度是什么,认可还是非认可。即个体在对其个人认同做社会合宜性判断时,将税收的价值内化于其个人身份界定和群体归属判断中,认为税收行为是个体社会身份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处于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态,则从个体的立场看,税收遵从是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是履行公民义务的要件而且是核心要件。如果人们认为逃税行为是与自己所认定的社会身份不符的,而将税收遵从行为看作是判断他人和自己行为合宜性的核心或者至少是重要标志,此即是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的表现。相反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税收行为并不关涉个体所认定的社会身份,二是税收遵从与社会身份认定负相关。前者,税收也许实际发挥了作用但并未成为社会一般的认知对象,因此不在人们的视野内,不形成影响个体身份认定的因素;后者,社会地位高的人不用交税,人们以税收不遵从作为身份认同的税收行为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国一直存在这样的情形。在我国分封制时期,赋税实质上主要课征于奴隶和社会底层的自耕农;在郡县制时期,虽然唐朝时颁布的两税法规定了贵族、官僚、商人均要根据评定的户等纳税,但上层社会不用照章纳税却一直受到社会的公认,而且是跻身上层社会的标识。不仅上层社会成员持此看法,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认同这一情形,并希望经由努力能够像上层社会一样不用纳税,而不是希望改变这种税收制度。时至今日,这样的认知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

(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

个体对税收的社会认同即社会以群体为中介建构个体的过程中以税收为核心维度形成个体对税收的认可。因此,研究个体税收社会认同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认同的最重要区别是,一般意义上个体的社会认同是社会以群体为中介建构个体所形成的对客观事物或观察对象的认可,而税收的社会认同不是对泛化的客观事物、观察对象而是对税收的认可。即个体将税收作为认知对象从社会人的角度做出的认可判断。这与典型的税收经济分析不同,是将个体视为社会的人,界定税收及税收行为的社会合宜性。而与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不同是,社会合宜性界定不是以税收为判断的维度,而是对具体税收制度体系本身的社会合宜性做出判断。如个体站在社会人的立场上认为既存税收制度是公平合宜的,即是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

二、两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的相互关系

当税收处于个体社会认同判断的核心、至少是重要地位时,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社会认同才会对个体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这样,税收制度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行为规则。具体说来这两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有以下几种关系:i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ii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iii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iv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v税收为个体社会认同的非核心维度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vi税收为个体社会认同的非核心维度和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税收社会非认同。vii税收为个体社会认同的非核心维度和税收不成为认知对象。税收不成为认知对象时,当然不可能成为个体社会认同的核心维度。两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中,最重要的是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在分析中,首先需要界定税收是否为个体社会认同的核心维度。如果不是核心维度,那么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社会认同状况便无关紧要。认同也好,非认同也好,都不能对税收制度运行产生影响。如果是核心维度,对个体的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个体税收社会认同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分析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合法性和政府权威,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①由于本文所涉及的角度将其视为外生变量。

(一)i和ii两种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下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在一般分析中,往往提到税收被上升为道德层次。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能被上升到道德层次?答案是在形成了税收社会认同的情况下。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中,税收是核心正向维度,对税收的遵从是人们趋向的身份和群体具有的特征。此时,税收往往与那些正面的核心道德理念如诚信、正直、负责任等等相联系。人们会以恪守道德准则的方式要求自己、评价他人的税收行为。从而形成对税收行为比法律强制力更有效的约束力。此时,无论对税收的认知如何,个体均表现为很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理念。这类理念具体说来,例如,上流社会具有的重要特征是对社会负责任,遵从即使是具有明显的累进到有失公平程度的税收也是其身份应当从属的行为。前两年,美国经济衰退,为了刺激经济发展,推出减税法案。美国100位富豪联名要求负担原有的税收义务。坊间认为此举炒作的成分居多。但即便是炒作,其出发点是形成好的社会声望,说明更多地承担税收义务能带来好的声望。即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税收处于核心正向维度。从静态看,i和ii人们的税收行为没有区别,均表现为遵从。但从过程看,二者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税收遵从行为之所以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被视为重要,是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认同在长期的社会变迁中嬗变而成。因此,从静态甚至从短期看,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税收个体社会认同状况并不足以撼动个人道德层面上对税收的认可。而从过程看,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的个体社会非认同状况下,对具体的税收制度的质疑使对税收遵从行为的看法一点一点地松动,成为税收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变迁的推动力。这样的松动是静默的,从短期看几乎观察不出人们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状况的改变。但从长期看,如果具体税收制度体系未改变,作为认知对象的税收不认同未能改变,最终会影响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

(二)iii和iv两种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况下对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的影响

1.一般分析iii和iv两种情形下对税收的看法仍如i和ii,属于道德范畴的一部分。但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中,税收是核心负向维度。此时,无论对税收本身的认知如何,都很难形成税收自觉遵从行为和税制的平滑运行。我国传统上视税为“苛捐杂税”。这一界定一开始是因苛严的税制所具有的非公平和非正义而生。但随着这一看法在不断重复的事件中固化,逐渐与作为认知对象的税制分离。这样的观念得到社会普遍甚至是一致性认可,而内化于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在我国历史上,相对立立场的普通民众和政府都视税为“苛捐杂税”。二者面向税收的改革诉求都只有一个——轻徭薄赋。尽管在具体的税收变革中也关注税制结构和征收方法,但最终的评价却往往仅仅建立在是否减轻了税负,税收制度结构在评价体系中无足轻重。与此相对应,人们当然希望所属群体和阶层能免于这一非正义性剥夺。这成为税收维度的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的要义。另一方面,即使个体认为税收制度是公平、正义的,但由于税收作为核心维度被看作是负面的,也不能因此激发个体的税收遵从行为。iii这一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态是最糟糕的一种情形。人们不仅认为具体税收制度缺乏公平性,同时认为对税收的不遵从是其归属群体和身份的特征。个人税收行为和税制运行陷入泥淖而几乎不可能形成税制的平滑运行和个人自愿遵从。极端情形下,甚至会出现非理性不遵从。iv这样的情形在短期内是稳定的。即便是税收制度结构是公平正义的,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人们仍习惯性将其视为负面的。但从长期看,个体对作为认知对象的税收的社会认同,会逐渐改变其内化的认知并最终改变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2.我国目前正处在这一个体税收社会认同状态——从iii转向iv的过程中这是非常困难的一步——在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社会非认同的前提下,作为认知对象的税收常常被认为有就是糟糕的事情,具体特征被忽略。而当人们开始拨开惯性看到并逐渐重视税制本身的特征时(这一结点的出现非常重要),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判断中个体的社会认同有可能逐渐改变。但这一过程非常漫长而不确定或者脆弱。需要许多因素共同长期演化。所以这里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探讨,一是这一结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何推动其出现;二是在这一结点出现后如何推动税收核心维度个人社会认同的出现。我国历经了数千年的以税收为核心维度的个体社会非认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切地说五十年代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后,税收不成为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的影响因素而退出人们的视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经过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开始通过影响企业的净收益影响人们的福利。此时尚未被承包的国营企业的税收负担仍然不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福利。而对已承包和非体制内的企业,税收成为影响企业境况和个人福利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对社会中绝大多数的个体而言税收不在其认知范围内。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的变迁,税收逐渐成为人们在行为选择中的主观存在。并经历了从漠视(无视其存在,随意安排税收行为)到逐渐看到税收对个人福利的负面影响(是对可支配收入的净扣除),试图以税收制度为边界安排其行为。此一阶段税收制度也不规范,因此税收行为多表现为寻租行为。但无论如何与漠视阶段不同,税收制度已成为人们的行为约束,至少让社会中的行为人认识到税收制度的存在。虽然对人们规范性税收行为而言也许起到的是负面作用——甚至一度形成失范的示范效应。①从目前的阶段看,税收制度开始逐步走向规范,税收仅仅关涉负面影响的看法有所松动。从正式社会规范看,人们愿意认可税收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中的正向维度。但从个体的角度看,并未形成这样的认同。这似乎是很难理解的,已经形成社会一般性认同的规范为什么却不是建立在个体对税收认同的基础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际上是社会人立场与理性经济人立场之间的冲突。在这一阶段,从个人的视角看尚未形成税收的核心功能是推动社会福利增进的认知,而随着将来这一认知的逐渐形成,社会人立场和理性经济人立场对税收的看法逐渐协调。从以税收为认知对象看,现阶段得到社会公认的看法是,税负太高有失公平。这离个体税收社会认同良性状态尚有距离。但与二者均为非认同的情况相比,也是走向税收社会认同至关重要的一步。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7

一、当前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服务意识明显的不到位。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仍然存在,服务中虽然很少有生、冷、硬、顶的现象,但办事拖拉、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现象仍然存在。个别人本身对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也不能主动、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以落实,在支持帮扶纳税人方面潜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2、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沟通不畅。在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均管户超量,税收政策更新较快、纳税人配合程度不高等多种因素交叉影响下,征纳之间沟通渠道不畅通。一方面使税务部门难于准确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影响税收征管、执法和服务效果;另一方面纳税人因缺少政策知识或是凭经验办税,往往因准备不充分而被拒绝办税。

3、税收政策服务落实不到位。一方面税务部门侧重于宣传形式,宣传资料固定单一,政策公开内容偏重于法律政策原文,缺少对法律条文进行结合实际的解释说明。法律政策是宣传到纳税人那里了,由于不同人对税法的某些基本条款有着不[!]同的理解,落实后必然有不同结果。纳税人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并不能避免过失犯错,使得宣传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纳税人缺少主动意识,对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不够关注,只有在涉及自己利益时才发现对知之甚少,不足为用,使实际宣传效果并不理想。

4、职能部门管理服务不佳。从分工上讲,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对具体纳税人的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静态税源资料信息,分析影响动态税源的因素,研究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防范税源流失。但目前职能部门存在信息收集不及时、不系统,应对不及时,措施没有针对性,沟通渠道不畅,相互推诿等问题。

5、基层服务力量相对力不从心。现在各地经济不断在发展,各类管户增长较快,管理力量相对弱化。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的基层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状况不相适应,有的分工不合理,将税源管理的职责全部交给了税收管理员,在征收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对税源管理就会力不从心。

二、剖析纳税服务工作不到位的原因

1、服务与征管没有形成合力,影响办事效率。一是由信息技术服务滞后造成。就申报纳税而言,大量的纳税人需依靠批量扣税和上门申报等方式申报纳税,但是由于作为独立的系统的征管软件与相关协助部门没有信息共享,加上信息技术保密及衔接等后台服务原因,问题、错误还时有发生;并且征管软件应对的是普遍性问题,对于各地运行中出现的个性化问题只能分别逐个解决。二是由岗位职责错位造成。一个环节岗位职责的服务缺位必然造成另一个岗位职责的服务越位,越位的工作岗位势必增加工作量,从而引发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问题。三是审核(批)授权原因。对纳税人提请的涉税审核(批)事项,最了解实际情况的是其管理部门。由于授权原因,管理部门对经过详细调查审核后确定符合审核(批)规定的事项只能逐级上报而不能及时做出处理,这也导致一些涉税事项办理效率不高。

2、税务干部整体素质不适应纳税人的需求。一是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把公务员当作管理者而没有当作服务员去定位,存在着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多而保护纳税人权利少、行使权力多而承担责任少、硬性管理多而主动服务少的现象。认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没有要求自身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到理解法律政策条文、了解纳税人实情和提醒辅导方面,服务方式主要是应对上级部署和纳税人提问,再加上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征纳双方在权力义务上并不对称。二是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强化征管以及征管信息化的前提是各种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目前征纳双方的人员素质、主动意识、配合意识、责任意识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策落实,税务部门搭建的各种服务平台还没有全面发挥宣传、指导、咨询、服务及办税功能,征管与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问题。

3、纳税服务缺少科学的监督考核措施。科学的考核标准,是全面衡量一个人德能勤绩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征管与服务是税收工作互相依赖、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分割的统一体。每年我们都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围绕全年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从服务体系、基本原则、税务机构、纳税公开、服务方式形式等方面进行考核,但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的考核没有纳入纳税服务体系,考核工作没有深入到每个岗位、每项业务的全过程,许多有关纳税服务事项的实质性工作因脱离征管而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只触及外在表现形式而未深达实质的考核,不能调动深化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几点建议:

1、建立岗责体系,使服务与征管紧密结合。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务、权限,解决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问题,对做的怎么样给出评价,树立并奖励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一是从深层次服务。按照每项税收工作业务的流程,合理设定各工作环节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服务标准,使每一项工作都有具体的考核依据。二是强化信息技术服务。选择信息技术实力雄厚的合作伙伴比如银行,扩大服务辐射范围,使申报纳税不受时间、空间、技术及技术衔接等问题影响。三是下放审批权限。上级局重点抓调度、抓监督、抓纠正,而把能够放手的权限尽可能下放到县市局,从而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2、加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管理者要善于运用“鲇鱼效应”,始终保持各个岗位抓服务、讲服务、开展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服务工作的活力;要善于运用“木桶理论”,努力营造团队精神,抓好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使纳税服务全面提高。一是切实提高服务意识。通过学习 教育,正确认识和领会开展纳税服务的重大意义,明确纳税服务的内容和任务,切实增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摆正与纳税人之间的位置。要端正思想观念,摆正征纳双方位置。认识到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责任;纳税人缴纳税收,理应受到尊重和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学精学透法律政策规定。业务管理部门及时将法律政策条文逐条进行讲解和编撰宣传资料;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传递,并将纳税人理解上的不同意见及时反馈回来,避免因理解歧义而导致落实出错。三是培养精湛的工作技能。纳税人需要的不仅是微笑,更主要的是解决问题。现实中凡是征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受到纳税人尊重以及有震慑力的征管人员,基本都是业务精通之人。因此培养税务管理人员精湛的工作技能有利于与纳税人进行近距离沟通,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具备精湛的工作技能,才能把纳税服务不断提高到新的境界。

3、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岗位,不同的工作标准建立不同的绩效评估系统,用以评价个人的工作、部门的成绩,形成了一种自我考核、内外部考核、相互考核的格局。这个体系应紧紧围绕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展开,至少包括四个方面考核内容。一是考核组织结构体系建设情况,重点考核纳税服务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这是保障纳税服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考核政策宣传辅导情况,围绕办税公开,广泛运用各种宣传、辅导、咨询途径和手段,满足纳税人实现办税的各种事前需求,这是实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关键。三是考核业务办理情况,每项税收业务从接待受理开始,一直到涉税事项办结送达,都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监控,这是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最终体现。四是考核公平环境创建情况,通过普遍加强管理和对个体的重点整治,实现整体税收环境的公平公正,这是实现税收工作稳步提高的客观需要。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8

一、税收征管效率理论基础

(一)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与分类

税收效率是指税务机关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在纳税遵从度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比率越低,说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从税收制度、征管模式、技术手段以及纳税遵从等诸方面寻求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税收征管效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主要有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指的是税收的行政效率,也就是国家征税而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组织税收部门所投入的总体费用之间的比率。

(二)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依据

1.管理学的效率理论

西方学者在效益分析模式中将效益函数描述为E曲线。在研究税收征管方面,该理论的也具有普遍现实的意义。任何一种理论体系或模型尽管表现各不相同,但是其研究的最终希望的结果都是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具体到税收征管工作中任然是要减少投入增加产出。

2.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简单地讲就是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就是每一个纳税义务人都在既定的框架内按照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尽管在税收遵从理论上涉及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降低税收成本,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采取各种税收征管措施,有效地使用有限的管理资源,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这一工作目标。

3.税收博弈理论

在税收博弈理论中,政府、征税人、纳税人代表不完全相同的利益参与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经济动机和利益取向,围绕着税款的征纳三者之间存在着多种税收博弈的关系。这种博弈也是征纳双方在政策的制定、规则的运用、行为的选择、技术手段的运用等很多方面进行抉择,最终找到其平衡点,达到基本均衡。

二、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

1.经济税源因素。经济税源的的状况决定了税源的总量和结构,也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也指一个地区经济税源的总量。二是经济结构的复杂程度,经济结构越复杂,对税收征管提出的要求越高,要求税收征管模式和手段具有区别性和针对性。

2.税收法制因素。依法治税是当代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本,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赋予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制过于复杂,易导致税制管理费用过高、管理效率偏低等问题。只有在结合本国实际的情况下,设计制定出合理适度的税收法律规范标准,才能达到既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要求和又能促进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双赢局面。

3.税收征管因素。税收征管因素具体到税收政策执行的方面内容,如税收征管的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运用等都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一是征管模式选择。体现在具体税收工作中就是要求征、管、查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二是征管信息化建设。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征纳双方的人力,物力资源,降低征纳成本投入,又能拓宽税收管理的广度并加大了管理的深度。

4.人员素质因素。税收征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主体,其素质越高,就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进而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的提高。同时纳税人素质的高低也对税收成本和效率产生影响。

5.纳税服务因素。税收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税法宣传、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办理涉税事宜服务、税收教育服务等。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由管理型模式向纳税服务型模式转变,既要保障国家税收任务的序时进度,更要打造管理和服务两者并行新型纳税征管服务体系。

三、淮安地税征管效率分析

(一)淮安地税税收征管效率评价

1.经济税源不断壮大。淮安地区的经济税源不断壮大,为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全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改造工程不断增加,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税源。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在淮安地税收入增长的各项因素中,经济增长因素约占70%。

2.税制结构日趋完善。我国税收体制的发展标志是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之后逐渐形成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1994年,我国实施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我国的税制结构日趋完善。

3.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淮安地税的信息化管理已经覆盖了税收征管、发票稽核、以及税源监控等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税收机构效率、税收制度执行效率及税收收入大幅度的提高。

(二)制约淮安地税收征管效率因素分析

1.征管资源配置存在失衡。1994年,我国实施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分税制改革。税源按照税种的不同划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来具体负责征管。作为江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淮安,其地方税收面临形势是税基不够广泛,税源较为缺乏,税种较多且分布较广、漏征漏管现象较严重。

2.征管理念转变较为滞后。税务机关往往在行政管理及税收征管活动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加大了税收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一是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还难以满足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需要。二是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企业和税务机关只注重增加税收收入这一指标,易造成企业会计核算质量整体下降。三是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创新缺乏认识,还未真正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

3.征管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当前在淮安地税的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视征收与稽查工作,轻视日常管理和监控,导致了对纳税人管理的缺位,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其集中表现在:(1)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其相应的考核指标也没有反映税源专业化改革的特点,指标体系尚待进一步优化。(2)考核指标设置不尽科学。用它来衡量一个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显得较为牵强。(3)征管考核机制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考核、轻反馈和重复考核的问题,征管质量考核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反映得较少和较粗,没有建立长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奖励机制。

4.征管业务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在日常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对专业化流程管理的认识仍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1)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不够完善,易出现流程脱节的现象。(2)面临管户和管理事项越来越多,而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相对不足。(3)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着由税收管理员直接面向纳税人实施评估,造成部分管理员难以胜任纳税评估工作要求。

四、提升淮安地税税收征管效率的建议

1.贯彻成本节约理念,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税收成本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在税收征管考核中,只有对税收收入的考核,却没有对征税成本的考核。地方政府为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到位,注重的是税收收入的最终结果,对税务部门征收过程并不关心。成本节约理念应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中。

2.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一是要统一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构建专业化的组织架构,提高征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三是要注重考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按照“德、能、勤、绩”的标准,将税收征管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税务人员评定能级的重要参考标准,强化其责任意识。

3.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结合淮安地税的征管实际,适应税源专业化改革的需要,要做到以下几点:(1)大力推行现代化的征管方式,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省级大集中信息系统。逐步搭建一个由信息交换平台、数据查询系统、预警分析系统构成的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机制,完善监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全面、适用的征管质量考评体系。(2)进行科学的职能分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强化税源分类管理,设置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一是分规模管理,将税源按其规模确定为大、中、小三类,合理确定各类税源管理重点。二是分行业管理,将纳税人按照行业、特点和风险类别等方面考虑,掌握各行业企业的征管特点和规律,实施针对性管理。(3)加强数据采集和应用。建立外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拓宽第三方信息的采集渠道。努力有序的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和分析结果,建立税收分析应用、税源风险监控、税收决策支持及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首先要税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还要文明、严格执法,树立地税形象,维护地方税收和谐的氛围。其次要实施全员分级分类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税收专业知识技能。最后要完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推行全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纳税意识。淮安地税应强化服务意识和手段,加大税收执法力度,通过征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从而建立起权利与义务对等、价值实现趋同的新型征纳关系。改变税收在人们心目中原有的形象,树立按章纳税的观念。

参考文献

[1]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9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按照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建立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内外监督制、行政管理责任制、执法激励机制等。本文将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

(一)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2、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意义重大,常此影响,为了不影响大局,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3、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4、部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过硬, “人性化”执法过浓。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

部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对程序法、实体法不能熟练运用,“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违规执法;在法律、法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比例不高,且年龄呈日趋老龄化。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从领导层面上看,有些领导没有能从依法治税的高度理解与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场内部的革命,会削弱自己的权利,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同时也怕得罪人,怕过错追究影响形象和稳定,从而被动应付,消极敷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从干部层面上看,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特别是强调精细化管理之后,没有适当考虑到一线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各项工作各项管理要求,通常超过一线执法人员的负荷,出现了忙碌中出错的现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错愈多。因此有人认为,一线执法人员付出或贡献大,可以弥补执法中的过失。也有些人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执法岗位人员,而行政管理人员却相对超脱,没有这种责任风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税务机关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只停留学习文件的形式而已,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很好的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

三、岗责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一)由于执法岗位职数的定位与现有的在编人数不完全相一致,难免存在“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问题,在人员配岗中由于考虑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员工作量不等、忙闲不均,出现做多错多,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

(二)在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单位,领导为了工作好开展,在人员配岗中容易对会做事的人安排在执法岗位、多安排岗责、安排重要的岗责、安排责任风险大的岗责,而对不怎么会做事的人,则安排次要岗责、不容易出错的岗责,因此容易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岗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程序繁琐、流程太长,与征管改革和高效优质服务不相适应,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扯皮现象不断。

四、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国税系统主要是以人工考核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等弊端。在当前尚不能实现对执法质量“自动考核”,而须实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测评、考核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保证考核质量也无从谈起,考核将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不全面

评议考核的对象主要针对执法岗位人员,对非执法岗位人员缺乏明确的岗责要求及具体的考核指标,这种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基层国税机关没有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执法责任制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

特别是基层分局工作千头万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执法考核,难度很大,逼紧了,必然会马虎应付、草率了事;执法责任制考核人员也多是临时从其它部门抽调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保证考核质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标难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岗责体系中个体税收管理岗比企业税收管理岗工作量相对较少而且发生的执法差错会相对较小些,被责任追究的次数也要少,但两个岗位的总分值相同,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象发生。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实绩(即工作差错率大小),而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关系不大,责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相反还要承担执法过错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一)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之间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计酬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考核中的一个部分,整体统一难,部分统一就更难;

(二)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不了;

(三)执法过错责任难区分。

随着税收执法权的逐步分解,一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可能划分为多个执法环节,涉及若干人员,一旦出现过错,很难分别界定每个人的过错责任、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

(四)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激励无据可依,特别是经费困难的单位,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领导应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领导应是本单位推行执法责任制第一负责人,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征管、税政、人教、监察、信息中心等部门参与,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加强培训,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

税法的核心要素例10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程

所得税会计作为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成为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标志着所得税会计核算与税法适度分离。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核算对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差异不断出现,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明确提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会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现存的问题

目前,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要求,我国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一)观念难以转变

现代会计理论认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两种观念,即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长期以来,无论是会计人员,还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更关注企业的利润,对利润表的重视程度更高于资产负债表。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遵循的是2000年12月份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企业是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作为核心,分析税法和会计上对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并采用应付税款法等方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后,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时,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方法的核心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要实现这种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克服财务人员和信息使用者这种观念上的顽固性,并非易事。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所得税准则实施以后,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所得税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较深入的诠释,但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仍然显得难以理解。有些科目的设置不够合理,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都没有设置明细科目,这使得很难区分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原因,同时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三)财务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财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水平普遍不高。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大部分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该核算方法相对简单。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以后,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工作,需要会计人员有比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之核算方法由过去简单的应付税款法转为较复杂、不熟悉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一步加大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度,给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

传统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无论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通过会计利润,确认所得税费用,从而计算出净利润。而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加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在资产负债观下,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相比而言,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看,资产负债观正日益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这表明人们对“真实公允”更为强烈的追求。

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向资产负债观转变。一方面资产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积极向资产负债观靠拢,力求保证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另一方面又废弃原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付税款法与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而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理念也转向了资产负债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和信息使用者都必须更新观念,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合力来形成新的观念。

(二)完善所得税法与相关会计准则的措施

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必须有严密的法律规范。一是明确不按所得税准则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二是确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地位。使所得税核算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三是全面表述所得税会计相关准则的目的;四是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递延所得税负债设置必要的明细科目。

另外,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加大所得税会计相关会计准则的调查与研究,进一步研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思路,使其不断完善。

(三)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水平

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进而影响整个企业管理水平,因此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税法知识教育非常重要。首先,相关部门应及时宣传,让财务人员了解并掌握新颁布的税法条例和所得税会计发展趋势,同时对在职会计人员展开定期业务培训。另外,企业可以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促进在职会计人员积极进行自我提升。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队伍,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和所得税会计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