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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收筹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7 17:26:28

税法与税收筹划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1

1税收筹划的含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高,税收筹划在企业和个人间逐渐被我们所熟知。而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均有研究,但却不尽相同。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提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规中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以较低的税率上税。我国盖地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和减轻税负,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至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认识到可以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来为自己减轻税务的负担,使自己的实际收入尽量的多。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就有了其运作的必要性。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利于税收知识的传播,有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作为我国的公民或多或少都会与税收发生联系,可能我们最为熟知的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企业所缴纳的税种,对于我们公民个人,个人所得税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为了减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纳税人会不断研究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由此,通过不断的学习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和提高纳税意识。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实现收入的最大化,节约和减轻税负。税收筹划可以在同样的情况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纳税人可以通过比较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有利于保证纳税人个人的实际利益,同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样提高了职工的实际收入,有助于纳税人在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和保证纳税人的顺利发展,避免了缴纳多余的税。第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国家不断完善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法规和相关的政策。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提出更优的方案,这样从表面上看是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缴纳税额,但同时也是对税收政策法律的一种反馈,国家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反馈信息,不断规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同时改进与此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

3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的11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并且基于不同的原因和目标,设置了较多的税收优惠。这就使得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了潜在的活动空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有的文献已经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在此仅列举几种主要的筹划思路。第一,通过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实施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鼓励或支持纳税人的政策目的。就捐赠项目而言,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首次,通过一定的机构捐赠和直接捐赠是有明显的区别,直接捐赠是没有30%的扣除标准的,所以在捐赠纳税中一定要选择规定的机构进行捐赠;其次,如果捐赠的数额超过了捐赠的扣除限额,此时应该找到捐赠的临界点,选择分次捐赠,这样能够有效的达到节税效果;最后,纳税人如果有多个项目的收入来源,例如有工资、劳务报酬、中奖和稿酬所得,这四个项目的税率是不同的,税率分别为3%、30%、20%、14%,这时的捐赠额应该在各应税项目间进行分配,纳税人应优先将捐赠额分配在适用高税率纳税的项目上,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义务。第二,同样的收入额按照不同额所得类别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之间有的可以互相转化,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应税项目的转化来恰当地进行税收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这个规定,可以计算出各个区间的临界值,运用临界值可以选择分次发放奖金。通过计算表明,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样多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会逐渐减少,从而达到税收节约的目的。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的报酬,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净收入。税法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去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针对“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尽量增加“次”来增加费用的扣除,单次收入使用的累进税率级次就会相应地降低,从而相应减轻纳税负担。第三,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居住地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规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纳税人身份转换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境内境外所得均应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只限于境内所得纳税,很明显可以看出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因此,借助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纳税义务,实现节税效果是可行的。第四,个人所得税都是采用比例税率,但其中也有些项目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税率分级导致的临界点的存在,每当突破临界点,税率就会相应地得到提高,税负必然同时也会增加。纳税人可以很好的把握临界点,将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地进行拆分,尽可能的靠近临界值,这样可以有效的起到节税作用。

4结论

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个人的实际收入,也有利于公司对职工的鼓励和奖励,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必须保证国家的利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的阐述,可以得知税收筹划是门很有学问,很有深度的学科,需要纳税人不断的钻研,不断的学习税法法规,实时跟踪税法法规的最新动态,才能使自己在同样的劳动成果下获得最大的收益。当然,个税的税收筹划的精髓远远不止本文说阐述的这些内容,还有很多其他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韩明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技巧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8(2).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2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其财产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税收筹划以外,偷税同样能够实现减税的目的。尽管在减轻税负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1]如果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税收筹划和偷税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而偷税是违法行为。因此它们在税法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进而法律对它们的评价也不同,相应地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径庭。税收筹划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税是税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为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纳税人因偷税所得不但会被依法没收,而且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

当然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税收法治的完善。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2)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的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2]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者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在行政法上征税被纳入秩序行政的范畴,秩序行政是在于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和社会之危害,行政主体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权力的方式来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故亦称为干涉行政。[3]正因为征税这种侵益行政行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则行事。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则在税收领域就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就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5]税务机关在征税活动中,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征税。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而言,行政法治原则会产生以下影响:

1.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有组织法上的依据。[6]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开展征收活动,其所有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越权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税务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征税。纳税人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开展税收筹划。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过多的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税收筹划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税收筹划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2.根据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依法最强烈的表现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优越于一切行政判断,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法律对课税要素和课税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而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行为,即使是最高税务机关也无权作出类似的规定。纳税人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应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9]如果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制定专门的限制措施,而该措施和法律规定又是相冲突的,那么这种措施就是违法的,不能对纳税人产生约束力,纳税人只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律没有禁止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3.国家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保护和法律救济。对于征税主体双方来说,所处的地位与立场是截然不同的,纳税人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着眼,必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也可能会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而征税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筹集部门,必然设法增加税收收入,反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种矛盾。过去我们从国家分配论出发,倾向于保证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而随着税收理念的转变,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虽然未明确载入我国法律,但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说明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款项,都是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侵害。同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的税款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9]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税收筹划发生纠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纳税人不服,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1)纳税人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或者合理进行审查并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纳税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且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纳税人先提起行政复议,而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征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并且由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完全能够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77.

[2] 刘剑文。税收筹划:实现低税负的专业活动[j].中国税务,2004,(1)。

[3]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

[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4.

[5]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6)。

[6]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30.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3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其财产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税收筹划以外,偷税同样能够实现减税的目的。尽管在减轻税负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1]如果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税收筹划和偷税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而偷税是违法行为。因此它们在税法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进而法律对它们的评价也不同,相应地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径庭。税收筹划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税是税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为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纳税人因偷税所得不但会被依法没收,而且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

当然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税收法治的完善。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2)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的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2]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者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在行政法上征税被纳入秩序行政的范畴,秩序行政是在于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和社会之危害,行政主体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权力的方式来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故亦称为干涉行政。[3]正因为征税这种侵益行政行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则行事。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则在税收领域就体现为税收法定主义,就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5]税务机关在征税活动中,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对纳税人征税。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而言,行政法治原则会产生以下影响:

1.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有组织法上的依据。[6]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开展征收活动,其所有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越权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税务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征税。纳税人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开展税收筹划。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过多的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税收筹划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税收筹划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2.根据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依法最强烈的表现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优越于一切行政判断,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法律对课税要素和课税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而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行为,即使是最高税务机关也无权作出类似的规定。纳税人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应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9]如果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制定专门的限制措施,而该措施和法律规定又是相冲突的,那么这种措施就是违法的,不能对纳税人产生约束力,纳税人只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律没有禁止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3.国家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保护和法律救济。对于征税主体双方来说,所处的地位与立场是截然不同的,纳税人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着眼,必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也可能会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而征税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筹集部门,必然设法增加税收收入,反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种矛盾。过去我们从国家分配论出发,倾向于保证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而随着税收理念的转变,人们逐步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虽然未明确载入我国法律,但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说明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款项,都是对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侵害。同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的税款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9]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税收筹划发生纠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纳税人不服,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1)纳税人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或者合理进行审查并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纳税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且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纳税人先提起行政复议,而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征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并且由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完全能够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77.

[2]刘剑文。税收筹划:实现低税负的专业活动[J].中国税务,2004,(1)。

[3]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4.

[5]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6)。

[6]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30.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4

一、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思考

1.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涵义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表示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2.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内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体系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学,执行是否到位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执行前提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没有切实执行,都是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发生的隐患。比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业务没有完全分离,会计核算混乱,必然会导致作为筹划依据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使税收筹划方案很难取得实效。

(4)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通过对税收筹划失败导致风险发生的多起个案进行分析,过分追求节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而忽视对税法的遵从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这些不严谨的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没有从全局发展战略的角度策划设计,缺少税收筹划必备的全局观和战略观,往往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5)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税收筹划存在潜在风险,而风险的发生必将危及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所以企业管理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的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形式、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与预期筹划结果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适时调整,使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能保证企业正确的核算和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票据都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因此中小企业应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考虑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减轻。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4)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离,要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整体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比如仓库的存货管理与物料会计的存货记账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个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产生,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学既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规避税务风险发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证。此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至关重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确把握税收政策实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练地运用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对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风险案例中,企业往往由于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纳税操作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造成事实上的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只有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依托,在充分把握税法实质,熟悉纳税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筹划才能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所以,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关心税法的制定、变化、执行,同时,税收的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才能实现上台阶。在双方信息对等、内部核算清晰、把握筹划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随着新税法的审议通过,新税法与旧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的差异正在显著得影响着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企业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必须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做出相应调整,通过改变纳税筹划方式和方法来适应新所得税法。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当前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新思路和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的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随着新所得税法的通过与施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必须深入了解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较为有利。如果预计新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那么设立分公司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好注册地点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此类企业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其次,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当然,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投资者法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等方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应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4.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在不违反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可以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新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通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合理筹划,可以使捐赠之后的税款节约额大于捐赠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结合新税法的具体规定从如下方面进行筹划。如: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等。上述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限制我国企业在国际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和限制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由于新税法采取反避税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增加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使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三、结束语

企业纳税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从而提高企业利润。但是企业纳税筹划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由精通税法和企业流程制度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此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两点原则,一方面不能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该项税收优惠权利。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规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5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属于法治经济,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的税款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利益。所以,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各种税金进行合理筹划,减少税负,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策划,是指在不违反或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税负减轻或延缓的一种有效的手段。税收筹划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取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2、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首先,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深刻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加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提升了企业对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其次,税收筹划可以防止企业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税收筹划,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捍卫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最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现代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企业税收筹划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充分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安排,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利润。

3、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几个过程。在这几个过程中,企业通过合理巧妙地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税收筹划已逐步完善,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法律规定性的边缘操作,所以在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对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3.1对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明确、不统一,甚至出现偏差。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对税收认识上有局限性,导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因为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所以一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或避税,不属于合法行为。事实上,偷税或避税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钻税法的空子;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进行的节税计划,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咨询、引导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单方面强调税收收人最大化的目标实现,疏于征纳双方的沟通理解。另外,由于有些人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3.2我国税收法制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法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税务机构不健全,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其次,我国颁布帮助企业合法节税许多优惠政策,许多企业享受不足。一方面是由于资格认定手续比较多,认定手续及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比较繁琐,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享受优惠的企业比例不高。许多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未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致使其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最后,国家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而忽视了纳税人本身的权利,纳税人往往难以发挥能动性,与征税机关的良好互动关系也就难以形成。

3.3对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视远远不够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来看,纳税人一般认为进行税收筹划时,过分强调减轻纳税负担,很少考虑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本身是有风险的。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一旦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同时,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不重视,没有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透彻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认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就是成功的税收筹划,甚至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变成不合理的避税,甚至变成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等。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筹划风险的重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3.4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和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筹资、经营以及投资活动,只有这样全方位的人才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处于短缺的状态。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税收筹划知识训练,而一些企业筹划人员又缺乏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导致企业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落后,筹划意识缺乏,相关知识欠缺,不少企业甚至基于自身原因,根本没有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中去。

4、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应对措施

税收筹划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税收筹划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健康、快速地发展,针对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和出现问题应给予重视。下面是本文分别从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两方面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4.1政府、税务机关方面

(1)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税收筹划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优化我国税收筹划环境,帮助企业完成合法税收筹划,更要增强监管力度。

政府、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媒体、自己开展税务培训活动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鼓励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严惩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提醒企业在依法纳税理念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使其税收筹划活动能够不断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要求,确保在合法的条件下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务机关应采取科学的方式,强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监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机构内部监管职能,通过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监管指导部门,将筹划管理与纳税服务、尊重纳税人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相结合,防范任何非法节税行为的出现。

(2)完善税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提高立法级次。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体现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较少,应将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包括税收筹划权予以法律的明确承认和保护。首先,应科学界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其次加强税收筹划专项法治建设。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明确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的认定标准与依据,界定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内容,从而实现保护纳税人合法合理筹划的目的。再次,对于税收筹划中利用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设立处罚条款,明确处罚责任;对那些偏离税法价值取向、歪曲国家立法精神的筹划行为应加以严格规制。国家的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纳税人合法筹划的同时,应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4.2企业方面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

企业决策者和相关部门人员要准确理解筹划税收内涵,树立税收筹划意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关注国家关于税法的政策变化,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背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法的优惠。

(2)正视风险、动态防范和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首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受国家政策的变动,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影响,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将产生一定的风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收集和掌握与其税收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建立税收法规库,为税收筹划人员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建立科学、快捷的预警系统,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跟踪和监控,对可能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这样,企业可以充分的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新法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尽量把各项影响税负的风险降至最低,努力规避了税收筹划风险。

其次,企业应当权衡避税收益与避税风险,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尽量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的进行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具有地方特色,税收筹划人员难以准确的掌握确定的界限。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税收执法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如有过度的避税措施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从而招致处罚,最终得不偿失。针对这种情况,税收筹划者不仅要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运用会计技术,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收机关认可,进而规避风险。此外,企业依法纳税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企业过度避税,其纳税信誉将会受到损害,可能会进入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将会受到更多更严格的检查和审批,也将增加企业的成本。

(3)注重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受到税收筹划方面人才欠缺的制约。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实现人文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双向提高。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人员来设计和操作。一方面,企业应积极从外部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专业队伍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对内部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业人员对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深层次的研究,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准确的区分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掌握税法中的优惠条款,制定出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4)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和综合效益原则,同时要把握其灵活性。

企业在设定税收筹划目标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做到宽窄适中、恰到好处。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为前提。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导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内涵,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变动,并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自己的财税管理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企业在制定纳税方案时,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条款规定的行为,杜绝逃税、偷漏税等现象,避免发生税收筹划风险,减少风险和恶意避税的嫌疑,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企业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一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不能仅定位于某一个或几个税种的税负降低,而要综合考虑多税种的节税数额,实现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企业要权衡税收筹划的成本和企业的整体收益。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关注某一时期内纳税最少的那些方案,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再次,企业要建立、建全税务管理制度。由于税法执行政策性强,为了正确执行税法规定,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内部控制执行手册,来指导和规范具体税收筹划行为的实施,保证企业执行政策不走样。同时,企业税务管理体系中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对每一项经济合同要进行纳税评估,规避各种涉税风险,有利于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和实现最优纳税方案,提高经济效益。

5、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势在必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要提高对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不仅使企业承担最轻的税负,而且使政府赋予税法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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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收筹划例6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7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 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二)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四)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 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 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黄黎明. 税收理论的最新发展. 涉外税收,2004,(02):77-78.

[2] 方卫平,税收筹划.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20.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4.

[4] 刘军, 郭庆旺.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2-254.

[5] 朱洪仁. 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60-262.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8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12-02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然而,由于企业认识上和管理的不足、人员素质因素的制约,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还未充分进行。为此,当前企业迫切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的会计原则,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利用税法中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对投资、筹资、理财、消费、经营、财务核算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旨在减轻税负,优化税收结构、节约税收支付的活动。企业税收筹划,其目的是减轻税收成本,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收筹划,其主要原因基于三个方面。一是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中国税种复杂、税目繁多、税负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不断下降,企业获利的空间日益缩小;三是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税收征管水平日益提高,对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日益升高。因而,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意义越来越大。

首先,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资金方面有重要影响。在筹资方面,税法规定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的不同资金,其成本列支的方法不同,是在税前列支,还是在税后列支,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需要认真筹划;在投资方面,投资的地点、行业、方式不同,税负也不同,企业也须认真筹划;在运营资金方面,企业必须把握资金运转的周期和周转的效率,以保证纳税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其次,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有重要影响。企业从筹资设立直至利益分配的整个运行链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过程,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精打细算,提高经营理财能力和决策预测的准确性,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事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纳税诚信亦是诚信的内容之一。税收筹划不当可能会出现漏税,一旦受到处罚,就会影响企业声誉。相反得当的税收筹划,可以保证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树立企业的信用声誉。最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也是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必然需要。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税收所具有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运用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款支付是直接增加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与降低其他经营成本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此外,企业通过开展税收筹划,还可以熟悉和掌握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税收法规,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小税收风险。因而,税收筹划是企业价值创造的又一手段,加强税收筹划对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若干问题

目前中国的税收筹划尚处在较低水平,普遍存在着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着眼点把握不到位等问题。

1.企业的认识和筹划意识不足。第一,目前很多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的定位没有理性认知,感性认识较多,未弄明白税收筹划和偷税之间的区别,容易将税收筹划与偷漏税相互混淆,不懂得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是企业的一项正当权利的道理。第二,许多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价值创造意义认识不够,很少能够把税收成本作为业务决策的要素来考虑。第三,是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空间认识不足,过多围绕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等做文章,缩小了税收筹划空间。

2.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不够。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不做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只要能节税的事就干,没有考虑企业减少的税额是否大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的税收筹划的实施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有的税收筹划实施的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导致企业内在机制紊乱,产生“抑制效应”,造成得不偿失。

3.税收筹划的事前预测与着力点的把握不当。一是税收筹划重点把握不到位。不是什么税种都可以筹划,不是所有税基内容都可以筹划,一些企业没有对税种作分析区分,没有把怎样使税基最小,怎样享受最低税率作为筹划的重点。二是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对税收筹划的时机和环节把握不到位。通常是事前预测不够,往往是在完成项目工作后才去筹划怎么做账能够节税,这种税收筹划,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筹划。

三、改进中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提高认识是搞好税收筹划的前提。企业财会和相关人员要提高认识,税收筹划不仅不是涉嫌偷税的行为,而且是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行为,是企业的一项正当权利。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应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价值和创造效益的意义,把税收成本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战略决策之中是搞好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2.掌握相关知识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础。当前,税收征管日益细化,征管流程日益复杂化,金融工具、贸易方式和投资方式正在不断创新,要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税法,还要精通金融、投资、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而且税收筹划是一门交叉性、前瞻性学科。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税收筹划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还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税收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真正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离不开税收筹划人员的丰富知识、信息的敏感触觉。丰富的税收、会计和管理知识,以及准确、及时的内外部各类信息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为此,财务人员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财会、税务、企管等知识;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增强形势和信息的敏感性。

3.遵循原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就企业而言,必须要熟悉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使税收筹划规范化。把握税收筹划的原则具有战略意义,筹划的方法与技巧只是具体的“战术问题”,战术出错,还有挽回余地,但是原则性的“战略问题”出错,则满盘皆输。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技巧,都必须把握好几个关键性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税制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法不可违,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和实施,必须采用合法手段,不能违法。 第二,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能盲目进行策划,如果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但白费力气,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受到税收时间的约束,其策划在一个时期是有效的,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就是违法的。所以税收筹划的方案应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四,效益性原则。税收筹划应处理好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要考虑企业减少交税的收益是否大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付出的成本,不要得不偿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五,规范性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税收方面的问题,还关联其他领域的问题,应遵循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域的各种制度和规范。例如,在财务会计筹划时要遵循“财务通则”、会计制度等的规范;在行业筹划方面,应遵循行业的规范制度;在地区筹划方面,应遵循地区的规定,要坚持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和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4.抓住重点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企业性质定性和规模认定的情况下,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怎样使税基最小,是税收筹划思路的重点,不同税种而筹划重点有所不同。比如房产税的筹划思路重点在于税基减少,筹划重点在于可辨认和可识别的固定资产或各类代垫费用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分离,达到降低自有房产入账价值或账面租金收入。而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的重点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筹划要着眼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日常工资福利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以便能够享受到低档税率和低税率政策。另外,税收筹划的重点不宜沉迷于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条款。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地区优惠改成了产业优惠,金融业则无利可图。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真实、合理的抵扣项,却给大家带来新的税收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突破口就在于日常财务规范和点滴管理。诸如会议费、广告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提供,入账票据的合规性,税务部门对财产损失和员工费用的合理认定等。

5.重视事先预测是税收筹划的要旨。税收执行和税务检查具有滞后性,它是依据企业一系列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实施的。企业的任何经营决策一旦形成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就不能随意更改。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事先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形成对企业有利的决策方案。因而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纳税义务已经形成,这时再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就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逃税。因而,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收入未取得,纳税义务未形成之前,先做好筹划安排。

6.加强部门协作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障。部门协调有序的合作,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又一影响因素。任何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成本费用,任何部门都是费用的承载主体,而税收筹划不能离开费用活动而孤立运作。因此任何部门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协作才能赢得税收筹划的成功。尤其是以所得税筹划为重心的行业,部门协作配合的需要更为迫切。财务部门要大力宣传部门协作对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还应加强部门的协作制度和协作作业流程的建设,以保证开展税收筹划的部门协作。

参考文献:

[1] 郭梅,贾旻.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4):108-109.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9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循税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涉税事项的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是指在筹划涉税事项的过程中,违反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导致合法避税转变为违法逃税,或涉税事项筹划不合理,加大企业成本投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就此,企业应提高对风险的重视,做好规避措施。

一、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

(一)涉税风险种类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受经济、金融、政策等宏观环境及企业管理、人员素养等微观环境影响,一旦某个环境要素出现问题,就会引发涉税风险,具体涵盖以下几类:第一,经济风险。在经济转型发展阶段,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变化,为应对形势变化,推动经济增长,政府部门不断调整税收相关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相关要求等,部分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认识不全面,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导致企业涉税事项与宏观经济发展脱节,加大企业经济负担,引发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第二,法律风险。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税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部分税收筹划人员在调整涉税事项筹划时,可能出现与政策法规不吻合的情况,使企业经营活动违反法律规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第三,管理风险。税收筹划人员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主体,税收筹划人员的管理是影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主要因素。企业制定的税收筹划制度不合理、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素养不足,均会导致税收筹划工作出现偏差,使其不满足宏观经济环境发展趋势、税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而引发涉税风险,加大投入,出现违法行为。

(二)风险出现原因针对上述风险内容,可总结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出现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筹划理念滞后,在税收筹划工作中,部分企业工作人员缺乏对税收筹划的重视,并未设置专门岗位开展税务工作,不能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独立性偏低,受上级领导影响较大,可能会在上级领导指导下,出现违规行为,虽然在短时间内提升企业效益,但会阻碍企业长久发展。第二,筹划信息不足,税收筹划工作与税收相关政策法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息息相关,部分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对工作专业性认识不足,不能全面税收筹划各项信息,导致政策法规利用不到位、企业财务管理与经营管理不先进,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难以实现税收筹划工作目标,甚至引发涉税风险。第三,筹划专业性低,在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偏低,是导致管理风险的主要因素。部分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关于财务、税务的认知不准确,不了解税收筹划的工作要点与方法,导致税收筹划工作出现偏差,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规避措施

在明确税收筹划涉税风险内容及出现原因的基础上,企业应制定针对性规避措施,加强对涉税风险的管控,合理开展税收筹划,实现降低企业税收、提高利润的目标。本文以某电器公司(下文简称“案例企业”)为例,结合其成功经验,总结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重视为规避经济风险,案例企业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重视,加强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管控,制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进而保障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综合性及有效性。细化来说,风险管控工作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案例企业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企业业务发展现状,出具相应的风险监控报告,指明可能出现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及其概率,并做好税收筹划的审计工作,全面监控税收筹划的各个事项,确保其满足规章制度要求,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第二,将税收筹划工作与企业业务整合,渗透于企业投融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协调处理各项税收筹划影响因素,实施综合性税收筹划,并根据各项影响因素,制定涉税风险预警体系。根据电器制造行业的运行状况,选择可以体现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成果的财务数据为指标,如资产负债率等,计算电器制造行业的加权平均数与标准差,明确涉税风险基准线,将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指标实际数据,与税务风险基准线对比,直观体现引发企业涉税风险的因素,开展针对性风险防控工作。

(二)合理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为规避法律风险,案例企业全面收集税收筹划相关政策法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各项信息,为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制定提供参考。具体而言,企业的信息获取管理如下:(1)全面采集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综合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获取的信息包括企业性质、企业组织、企业财务指标、企业风险偏好性等;(2)综合分析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实时关注税收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法、修订状况,明确税收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法边界,结合法律处理惯例,分析立法目的与变化趋势,开展针对性税收筹划工作,确保其符合宏观政策法规,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定期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交流,了解税务机关的税收相关标准要求,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漏税的判断标准,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使税收筹划工作有的放矢,避免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企业,树立诚信纳税的良好企业形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以案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为例,税收筹划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获取税收筹划相关信息,开展针对性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合理税收筹划方案。第一,供应商的选择。案例企业可选择的供应商包括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者在税率、征收办法方面存在差异,影响案例企业的增值税。基于该现状,税收筹划人员获取供应商相关税收信息,发现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专用发票,抵扣一定增值税,抵扣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普通发票,征收率为3%,不可抵扣,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税率为3%。在明确上述信息的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根据两类供应商的购货单价,进行税额计算。发现在两者购货单价比大于1.18时,通过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料缴纳的增值税更低;在两者购货单价比低于1.18时,通过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缴纳的增值税更低,实现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规避涉税风险。第二,合理结算。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案例企业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信息,通过调整结算方式的手段,实施税务筹划。例如,在通过委托方式销售货物时,如在货物销售当天起算,满180天时企业仍未收到相关清单与货款,为避免缴纳增值税,需立即办理退货手续。同时,在代销货物时,支持赊销或分期收款,如购买方未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足额货款,应立即调整合同内容,确保企业在收到货款后,再执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案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综合对比上述两种状况下的增值税税额,最终选择延长纳税时间,降低税收负担。

税法与税收筹划例10

1.税收筹划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