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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样本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7 16:21:40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1

保证方: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两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 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2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1]民间借贷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金融现象,一般不受政府的监管和控制,其存在表明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和潜在的信贷需求。[2]

一、调查方法与样本描述

本次调查专门针对农户户主进行,两地共选取300个样本农户。其中,六合乡150户,花滩镇150户。在样本农户的选择上涵盖了农村高、中、低三个收入阶层,并且在每个阶层样本农户的选择上也采用随机选择,这种随机分层抽样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本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农村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分析

调查中问及在资金周转困难时会选择何种途径进行资金融通时,84.7%的样本农户选择从亲戚处借款,60.4%的样本农户选择会考虑银行或者信用社进行融资,64.6%的样本农户选择好友或邻居进行融资,可见民间借贷在该地区农户融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荥经县六合乡、花滩镇农村民间借贷为什么成为农户融资的主要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在当地活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基于农村金融内生理论以及调查数据分析后发现,农村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中自发的融资方式,是市场经济主体经过博弈的现实选择。

首先,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经济发展创造的农村资金需求内生性扩张给当地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方面,伴随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各种税收补贴以及惠农政策的实行,极大的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六合乡和花滩镇涌现出了一批以规模化养殖和种植的农户,资金需求量膨胀;另一方面,六合乡和花滩镇个体工商户增多,资金需求扩大。在本次调查中,六合乡和花滩镇共有43户个体工商户,约占样本数的14.6%。这一数字虽然还不是很高,但是有意愿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样本农户约占39.0%。此外,政府招商引资和创业政策的出台,催生了当地实体企业的兴起,而几家实体企业的发展都还处于成长发展的初期,资金需求较大。以上因素的存在,就造成了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资金需求总量的扩大。

其次,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和贷款手续繁杂、贷款条件苛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环境。近年来,由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微观经济实体存在特殊的自然、经济及制度属性,这些地区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显著高于城市金融,规模效益显著低于城市金融,导致金融市场的盈利潜力显著偏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低效性,使正规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市场,[3]国有商业银行不断的撤并基层网点,上收信贷管理权限,使基层行的信贷功能弱化,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均只有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同时,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手续多,而且要经过贷款申请、资产评估等程序,需要时间长,还要求提供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等,[4]也使农户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考虑向亲朋好友、邻居进行资金融通。调查中,78.5%的样本农户都提及在银行取得贷款十分困难,而且过程烦琐复杂的问题,有59%的农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农村服务网点,对农村融资不方便;32%的农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对于农村缺乏资产担保抵押的农户来说获取贷款的难度就更大。

再次,农村闲散资金增多,加上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2011年末,荥经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250元,[5]比2001年的2316元增长169.9%。[6]随着收入的增长,农民手头可支配资金的数目也在不断增大,许多农户还有了不少的存款。由此可见,闲散资金的增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民间借贷之所以活跃,是因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优势。[7]六合乡、花滩镇民间借贷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之间发生。两者的关系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存在较小的违约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是非正规性金融活动,其获取资金的程序和手续都较正规金融机构少,附加条件少;借贷期限不受限制,待资金充裕后再还,而正规金融机构则要限定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农户要承担个人信用受损的风险;借贷多为无息或者是低息借贷,这是促进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这些比较优势的存在,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和发展。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借贷多为亲友间的无息借贷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是由借贷双方的信用关系决定的,而在诸多的信用关系中,有亲情关系、友情关系、邻里关系还有其他的社会关系。调查中发现,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两地的借贷行为形成主要依靠的是亲情和友情关系。向家庭亲属(包含父母兄弟姐妹)借贷的约为50.8%;向亲戚借贷的有80.0%;向好友、邻里借贷的约占47.0%;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入的仅为10.8%。可见亲情和友情是当今民间借贷的主体。在借贷利率上,90.4%的样本农户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不存在利息,而5.9%的样本农户为低息借贷,借贷年利率在0.5%~3%之间,仅有3.7%的样本农户按照银行(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进行借贷。就所选取的样本来看,还没有高利贷形式的借贷模式。可见,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两乡镇的民间借贷多为帮扶性质的相互救济。

(二)民间借贷金额小、借贷期限灵活

从调查看,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民间借贷金额最高为3万元,最低为500元,平均借贷金额为6542.47元/户。样本农户中,民间借贷期限最长的为5年,最短的为10来天。但是当被问及借贷双方是否会约定借还款期限时,有78.5%的农户回答不会约定还款期限,而是待资金充裕时予以返还,有21.5%的农户在进行交易时由双方约定借还期限,而在这21.5%的农户中,又有约60.7%的样本农户认为,若不是亲友(邻里)在近段时间内需要该笔资金,双方也不会硬性约定还款期限。

(三)借贷资金多用于生活性消费

调查发现,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了生活性消费领域,该比例占调查农户数的60.0%(180户);借贷资金投放到农业生产(包括农业结构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占比约为10.8%(32户);有29.2%(88户)的样本农户将借贷资金用于生意类投资,主要是借助当地便利的交通搞短途客运等。在生活消费类支出中,农户将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改建、医疗支出、子女教育和婚丧嫁娶。在调查的样本农户中,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医疗支出的占35.4%,用于子女上学的占19.2%,用于房屋改造的占55.4%,用于婚丧嫁娶的占12.3%。

(四)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不足,缺乏合同凭证,隐藏风险较多

在本次的调查中,荥经县六合乡、花滩镇民间借贷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关系,正是这样的关系,让农户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忽略了潜在的风险。大部分农户间的借贷都是靠双方口头约定,仅有16.9%的农户在取得(放出)资金时彼此立有字据,也仅有7.7%的农户在取得(放出)资金时要求有一定的担保或者抵押。当问及为什么不考虑在民间借贷时取得相应的凭证时,大部分的样本农户都认为乡里乡亲的,不会赖账。

(五)民间借贷违约率低,借贷纠纷较少

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关系,所以在借贷双方信息质量上较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信息了解程度高。加上农户比较看重自身在社会、村落、亲友间的名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民间借贷的违约率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违约率低很多。真正赖账不还的还不足样本农户的2.30%。凭借偿还率高,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社会纠纷也就相对较少。本次调查中,只有6.92%的被调查者身边出现过因民间借贷违约而引发邻里、亲友关系不和谐的问题。

四、农村民间借贷发展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

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一方面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但是同时也使得民间资本大量绕过正规金融体系流入到非正规金融范围内。这不仅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基本业务,同时也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威胁到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基本业务

我国面向农村开展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地位也开始凸显。农村作为国家建设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场所,农户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户家庭。而这些收入中,98.7%都会经正规金融机构转向农村。一方面是作为农户自身应急性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用于亲朋邻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的民间借贷。这样,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多为短期(活期)存款,以避免采用定期长期存款所面临的利息损失。加上民间借贷风险小、手续简便、附加条件少、利率适中、期限灵活等比较优势的存在,当亲朋邻里之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农户的银行存款就会流入农村成为民间借贷资金,就造成了农村资金过多过久的停留在正规金融以外的领域。从单一家庭来看,或许不会对正规金融机构构成影响,但是从整个农村金融领域来看,这样的模式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影响较大。从荥经县六合乡、花滩镇有储蓄存款的样本农户银行存款期限看,活期存款占35.4%,3个月的占8.09%,半年的占12.72%,1年的占42.18%,2年的占10.07%,3年的占15.82%,5年的占11.12%。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影响正规金融机构货币政策传导职能的发挥

正规金融是指受到国家法律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机构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和发挥效力的主要中介。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是游离在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监管之外的微观金融活动,这就使得我国在货币总量的控制上不便于把控,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因此受到影响。货币政策的具体效果往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货币流通环节的货币创造机制(货币创造乘数)来体现。当一国的货币政策因民间借贷而受影响时,通过正规金融中介所产生的效果同预期之间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促使了正规金融机构业务与管理机制的创新

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和手段比较僵化,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给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产生了威胁。为了摆脱困境,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各种努力来应对挑战。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服务农村的主力军,由于其历史包袱沉重使其在商业银行中缺乏竞争力,加上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开展更是威胁重重。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农村信用社开始了改革,从产权到内部管理都在进行创新;农业银行也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也开始业务活动创新。还有的正规金融机构已开始同民间借贷组织之间进行金融联结(finance link),[8]政府也开始着手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希望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

综上分析可见,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威胁,并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农村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也对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的改进与管理机制创新产生了积极效应。只要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干预,将其纳入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使之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缺陷,填补金融支持的空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吉川.正确看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N],经济日报,2011-11-24.

[2]高艳.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绩效分析[J].金融研究,2007(12).

[3]李世新,张耀谋,郑才林.成因、问题与对策: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分析[J],深圳金融,2009(5).

[4]人行民勤县支行.民间借贷活跃发展的原因及对策[N],甘肃日报,2005-08-03.

[5]雅安市统计局.雅安统计年鉴,2002.

[6]雅安市统计局.雅安统计年鉴,2012.

[7]民间借贷合法吗?[N],南国都市报,2011-11-11.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3

国家从紧货币政策活跃了民间借贷。在国家从紧货币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游离于国家监控之外的民间借贷活动呈现比较活跃的现象。2008年上半年,北海市40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样本民间借贷发生额为62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2万元,同比增长11.05%。

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提高。2008年上半年,向农户发放的民间借贷的加权平均利率为26.20%,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84个百分点;向其他样本发放的民间借贷的加权平均利率为29.66%,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84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年利率集中在25%以上,高出司法部门规定的保护上限。按利率区间来划分,2008年上半年北海市40户民间借贷样本的年利率主要集中在25%以上,已经高出司法部门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保护上限。2008年上半年,给农户发放的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在15%至35%之间浮动,其利率最低为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最高为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5.33倍。给其他样本发放的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在20%至40%之间浮动,其利率最低为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2.68倍,最高为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5.91倍。

农户对民间借贷的资金需求削弱。2008年上半年,20户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95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1万元,同比下降6.65%;20户其他样本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2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3万元,同比增长33.88%。

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对金融机构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高额利率的诱导,使有些人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导致潜在金融风险扩大。而且由于民间融资的无序性和趋利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影响较大。

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一定风险。民间借贷法律手续一般不齐全,风险隐患较大,一旦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将受到很大威胁,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产生一定负面效应。资金的趋利性使民间资金的流动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不利于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会导致部分资金投入到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造成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

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建议

一是建立适宜民间借贷转型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政策,但有些规定严于银行执行的一般标准,这些制度不利于民间借贷向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的过渡。建议在一定条件下适当放宽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转型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4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近几年,随着银行储蓄利率的下调,不少人在为手中的闲散资金找收益高的理财途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因准入门槛提高而丧失融资功能,因此在理论上可以提供双赢的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又活跃起来。而民间借贷中介,一种专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并日趋活跃,它使传统分散的、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了组织化、公开运行的特征。

一、民间借贷中介的生存空间

民间借贷中介是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应运而生的。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即资金供给方日趋活跃,成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催生剂。从2003年末起,我国重新步入负利率时代,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过低,必然要流出银行体系寻找新的投资途径,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使投资人很容易地找到借款人,并获得高收益。据徐州市某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在网上的信息披露:2003年该公司为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放贷),年收益12万元,2004年收益20.16万元,2005年收益48万元。银行存款的低收益与民间借贷的超过10%的高回报形成巨大落差,使民间借贷成为一般资金持有者的理想投资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即需求方也日趋庞大。他们也需要民间借贷中介。两个层次的原因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需求市场。一是从银行方面看,自2004年起,国家针对投资增长过快、能源、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不稳定因素,加强了宏观调控,银行信贷资金紧缩,使大部分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另外,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小、急、频、险的特点,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企业的1%左右,贷款频率是大企业的3~5倍,对于银行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高,而收益率并不高。这就直接造成了银行不愿意将过多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同时,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基层信贷权限十分有限,减弱了基层信贷发放的积极性。二是从借款人方面看,民间借贷可以跨越程序障碍。中小企业周转金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助学金贷款等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节约时间成本,为应急而转向容易借到的民间借贷中介求助的情况越来越多见,民间借贷中介成为短期紧急借款人无奈而又实用的选择。

总之,民间借贷承担着国家银行借贷之外的辅助融资功能,对刚性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形成有效的补充,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其自发性和互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民间借贷的桥梁,可以方便出借人和借款人建立较规范的借贷关系,具有灵活性和互的本质特征,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具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和盈利空间。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民间借贷中介,其中,山东省青岛市是民间借贷中介较早出现并发展较完备的。据青岛民间借贷网数据显示,从2003年,青岛市成立第一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成立开始,经过短短的三四年时间,民间借贷中介业便以不可阻挡之势迅猛发展起来,目前登记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已经超过了60家。青岛模式――以房产抵押来抵御借款风险的模式,也作为成功的典范被业内广泛效仿。

二、目前民间借贷中介的运营模式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民间借贷中介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这些公司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1.桥梁型

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利率、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履行,并作为见证人签章。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数额为借款数额的2%~6%不等。

2.担保型

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以北京为总部的宜信公司为例,在还款出现问题时候,宜信从保证金里支付给放款人本金和利息,保证放款人不受损失。

3.受托放款型

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

4.吸款放贷型

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三、目前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模糊空间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由此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和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十分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利。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对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仍然没有确认,因此,民间借贷中介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

本着“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民间借贷中介开展业务时,只要坚守最高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不复利、不四倍、不集资”就是合法的。

那么,民间借贷中介做到“三不”了吗?笔者认为并没有。

首先,民间借贷中介拥有“集资”与“不集资”的模糊空间

从目前借贷中介的运营模式来看,第一、二、种运营形式,理论上应该是比较纯粹的借贷平台。其所提供的合法服务有:信息平台服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借、贷信息的收集、筛选,一般还会建立网站等借贷信息平台。有效的符合借贷要求的信息平台会提高民间借贷的成功率和借贷效率,使得出借人和借贷人的愿望可以快速达成。审查服务,对借贷人及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其身份情况、抵押财产、商业信誉、还款能力、贷款来源、借款用途、提交材料等,确定其是否符合借贷条件,是否符合公证条件等。法律服务,民间借贷中介会提供比较完善的服务协议、借贷合同;并根据公证或律师见证的需要,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程序操作服务,全程协助借贷主体办理签约、抵押、公证(或律师见证)等借贷事宜。协助借贷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抵押、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材料准备、业务办理等,以协助借贷主体安全、高效地进行民间借贷。

通过民间借贷中介在民间借贷中所提供的服务,可以使民间借贷主体更加安全地进行民间借贷,并通过民间借贷的全程服务,更加优质、高效地进行民间借贷,更好地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而民间借贷中介提供这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是完全合法的。

即便中介服务就是局限在上述合法范围内,其非法集资的实质还是会隐蔽在其服务过程中。判断中介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合法服务范围的标准,就是要判断其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否是三方合同,即放款人、借贷人和中介(担保人),而不是两方合同,即中介公司和贷款人作为甲方乙方或者是中介公司和放款人作为甲方乙方的两方合同。在后面的情况中,中介公司已经脱离了中介的范围而成为了放款方或者是借款方,这样它就不再是作为中介人、见证人或担保人的中介角色存在,而直接成为资金运营主体,具备了“准银行”的性质,通过吸款和放款取得利息差而盈利,成为违法的“私募资金”,从而超越了合法空间。

目前不少民间借贷中介表面上服务范围没有超越“中介”的范畴,但是,考察其真实的合约和运行流程,会发现它们吸引投资人进入后先签订一个投资合同,并让投资人将款项打入中介账户,之后会通过信件告知投资人其款项的去向。或者,中介提供借款人资料征得放款人同意后将款项放出,但是这些借款人信息是中介掌握的,放款人并没有考察能力,而由于时间因素等,同意或者不同意放款,也基本通过电话等口头协商决定,所以,事实上还是没有放款人和贷款人的合同,而只有投资人和中介的合同。而放款人对款项的真正流向也并不会真切了解。再或者,虽然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放款人和借贷人是不见面也不认识的。借款和放款还是只和中介公司商定完成,实际上还是放款人人和借贷人只和中介单线联系。这样,比起放款人或者是借款人来说,中介是掌握全面信息的惟一一方。所以事实上募集资金如何处置还是由中介决定。构成”集资“的几个要素:没有特定募款对象,募集到的资金流向由集资人决定等,在中介借贷业务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在青岛一家著名借贷中介和北京宜信公司实证调查结果,都证实了这一点。可以说,中介是在打着“平台”之名,行“私募”之实。而非法集资的高欺诈性对公众财产的高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

即便中介严格控制服务在合法范围内,其服务本身也存在很多法律隐患:对于这类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所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收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均没有规定,金融监管机构更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各中介各自为政,缺少诚信,诸如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贷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在促成借贷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费和放贷者先行扣息行为相混淆、不向借贷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等等现象不一而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借贷人的利益。

再来看第三和第四种运营方式。委托放款和吸款放款本身,就是基金公司和银行的主营业务,一家基金公司需要至少上亿元的资金才能成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金则需要10亿以上。而民间借贷中介的注册资金基本都不超过1000万元。所以,委托放款和吸款放款根本就是超出法律规定的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本质上完全是“私募资金”的性质,是违法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监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营业范围由工商局确定,这使得它们可以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即便有私募资金行为,也比较难确认和跟踪监管。

总之,从“不集资”这一点上看,中介并不能真的做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跟踪监管不力,法律模糊空间较大,使得不少表面上是撮合型担保型的民间借贷中介走上了以平台做伪装的”私募资金“之路。

其次,民间借贷中介拥有“复利”与“不复利”、“四倍”与“不四倍”的模糊空间。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在笔者随机调查的2009年7月13日民间借贷网的133例借贷需求客户样本中,执行的月利率从1%到5%不等,如果一年到期,按照月利率计息就是复利。相当于年利率12%~60%。目前的银行基准利率一年期按照5%来计算,那么民间借贷中介的利率不应当超过20%。但是在133例样本中,一年期限的有64例,年利率从10%~30不等,超过20%(含20%)的有20例,占一年期贷款客户的三分之一。

不复利不四倍的规定,实际是控制高利贷的产生。但是事实上,民间借贷中介并没有严格执行,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超出了4倍的最高限制。

究其原因,“不四倍”的规定,只是1991年最高法院的审案意见,它并不是利率主管机构的明确规定,而且对违反“不四倍”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所以民间借贷中介在自行商定利率的借贷基础上,把不复利不四倍的限定也当成了一个可守可越的模糊空间。

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会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据湖南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08年问卷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渠道获取资金分别增长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这说明民间借贷中介开始更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长期低息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借出,从中获得利差回报。而这种转借行为,使低息的银行贷款变相成为高息民间借贷,使本来可以正常的资源配置变为不正常的资源配置,对经济发展是有害的。同时高利率还会诱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现象频发。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介具有较大的法律模糊空间,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迫在眉睫。笔者的建议是规范和打击要并重。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5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并且从现在已有的文献看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本文认为可以从概念的含义和形式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界定。

本文认为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间金融的形式。广义上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比如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1],如此多样化的交易主体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贷、民间中介借贷、民间互助会,典当行等。

二.当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与现状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也是越来越大。1995年,中国的民间借贷资金约有700至1000亿。90年代中后期以来,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更快,规模更大,而且形式越来越多,信用工具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经济余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2002年,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左右[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2003年底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在7405至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特别的部分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发展迅猛,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达1100亿元,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浙江省之外,还有江苏、福建、河南以及内蒙古等省区,其中内蒙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规模据保守估计大概是2000亿,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温州地区,50%以上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经很大,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民间借贷的极速发展和迅猛扩大的结果却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近两年来温州老板的跑路、自杀多和民间高利贷有关。除了温州,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其涉及人员之广、资金量之大着实让人触目惊心,还有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这些事件的爆发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冲击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政府的最终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实已无法回避。

三.民间借贷的困境

民间借贷尽管有自己的一套运行方式,但是,这种运行方式是建立在惯例和自律基础上的,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在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下产生,所以民间借贷活动的程序不规范,

在加上民间借贷缺少像法律这样的硬约束,缺乏立法上的监管,使得民间借贷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滋生短期行为,非法集资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这些不法及不规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然而,长期处于地下隐蔽活动状态的民间借贷由于往往会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联系起来,而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控,并且屡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顿,使得民间借贷只能游离在法律之外,进行地下运行,这样使得民间借贷的问题更加得不到的解决和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陷入了没有尽头的恶性循环,并且为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埋下了隐患。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保护:

现阶段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本身不健全、规定不统一。目前,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数量较少,并且相当零散,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从内容上看,没有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规定都不明确,二是在对民间借贷的调节实践中,主要是政策在发挥作用。对有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仅依据政策进行,从而缺乏稳定性。并且已有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之间相冲突。既表现为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也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冲突。三是法律严重滞后现实,与民间借贷实践活动相矛盾。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缺少,但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因此与之相关的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4]。

(二)监管的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首先,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法律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去明确其在现行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专业化水平低。 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然提高不少,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显得落后,主要表现没有一个专门的平台统一对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以及市场准入信息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仅能根据监管人员的经验了解民间借贷的历史情况。并且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依靠现有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难以获取民间借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5]。

再次,由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为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而管制过严,殃及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而无视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功绩,不区分民间借贷的优劣之处,非理性地封杀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空间,堵上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道路。

(三)民间借贷的不规范

1、借贷当事人信息不对称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贷款者在放贷前并没有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详细了解,这为不讲信用的企业肆无忌惮地通过民间借贷渠道大量贷款埋下了隐患。而且,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在放贷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更无法约束贷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之间,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通常比较随意。借贷过程中经常签订的是不规范的借贷合同,或者签订"借条"作为借款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甚至只是当事人之间口头约定便产生效力,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往往会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导致借款纠纷的出现。

3、偿还协调机制不完备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大多是凭借对借款人的信任而发放贷款的。尽管没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们通常认为应该由贷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来偿还全部债务,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抵押品"的范围,相对于正常贷款中仅以抵押品或企业全部资产为债务追索限度,这实际上是无限追索了。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贷款人缺少与借款人的协调。贷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却不知此时企业可能连本金都难以偿还。如果此时能够减免企业的高额利息,并改以较低的利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则有可能实现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双赢。

4、民间借贷经营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这样既不可能产生科学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5、信用的缺乏导致民间借贷不能的顺利进行

民间借贷很多都靠信用来维持借贷行为的进行,但是有些个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这一系列的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四)引发犯罪问题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有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空间发展,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民间借贷带来了高度的资金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合法民间借贷容易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混杂于民间金融市场之中。其中绝大部分的"高利贷"民间借贷交易出现问题后难以寻求国家公权力救济,放贷方通过黑恶势力来帮助追索债务。高利贷现象和高利贷犯罪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冲击,干扰了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秩序。除了高利贷之外,非法集资也是民间金融市场上的一颗毒瘤。近年来不少企业再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不得不铤而走险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不仅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会影响正常金融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五)引发的金融问题

民间借贷从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得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更难贷到款,转而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进而形成民间借贷不断挤出正规金融机构正常放贷、企业不断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借贷交易的个人或者组织可能会通过合法或不当的行为手段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然后再利用这笔资金去从事高利润的民间借贷。银行存款的减少直接导致了银行信贷总量的减少,进而导致对企业贷款的减少。另一方面,人们可采取多种渠道向银行贷款,并将贷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上,赚取二者之间的利率差。在银行信贷总量一定的前提下,这使得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更加少了。于是,企业就得更加依靠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这就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扩大,并挤出银行贷款,最终形成民间借贷融资额不断扩大,银行贷款额不断减少,企业不得不更依靠民间借贷,融资利率不断上升的恶性循环。

(六)引发社会问题

上述的金融风险的发生,以及民间借贷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断攀升,最终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民间借贷由于涉及的人员通常较多,而其活动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当偿付危机发生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使参与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的行为、恶性暴力行为、以及不堪高利贷压力自杀身亡事件(比如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屡屡发生,对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犯罪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就是典型。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的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范性差,从而导致各种问题的滋生,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困境之中,要想让民间借贷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和完善具体制度,使民间借贷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化,将民间借贷纳入规范化轨道上来,促进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划清与非法民间金融行为的界限

由于当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制度建设,造成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目前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还有赖于确定民间借贷真正的合法地位。

为了有效管理民间借贷行为,首先重要的一环是,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的民间金融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明确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对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张健华教授建议[6];而对非法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危害性极大的民间借贷活动,比如,无真实借贷内容、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等借贷活动,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目前民间借贷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扩大的趋势。具体地说,可以从设置民间借贷机构和规范现有民间借贷活动两个方面来建构相关法律制度:

1、允许民间资本设立合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并创设相关法律规范民间借贷机构。

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创建合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可以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确其地位之外,还可以对其机构类别、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业务范围、市场退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我国民间借贷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可以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贷最高额、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7],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融资手段的区别与界线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从而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民间借贷基本以信用为主,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这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者担保。对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应有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使得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采取非法手段追讨借款等现象,致使本来的合法行为转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间借贷的救济渠道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民间借贷纠纷采取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程序。通过立法授权某些部门或机关在管辖范围之内进行调解,对于不能调解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规范民间借贷的活动,保证民间借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监管方面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监管主体和对象。

长时间的民间借贷运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习惯,我们可以发展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在借贷监管中的主体作用。对于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政府主体必须是确定的,这样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互动,可以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民间借贷的良好运行。

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合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要求创设民间借贷机构,并且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些机构,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为高效的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对这样的民间借贷机构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间借贷机构向规矩金融机构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消除对民间借贷的歧视。

2、从利率控制入手,强化现有民间借贷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借贷确定具体的利率上限,对违规者要进行严惩。只有抓住利率这个核心,才能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监测体系,不仅对引导我国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同时,对改进提高金融调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检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有序规范发展。

3、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应提高有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其次,改变目前的手工操作,尽快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实现监管的网上运行,提高监管效率。再次,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参考文献:

[1] 苏虎超.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6).

[2] 钟伟.中国金融风险评估报告[N].2002.

[3] 韦熙.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D].硕士学位论文.2007(4).

[4] 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0).

[5] 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6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㈠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普遍认同它是一种民间的金融行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更多地是与非正规金融联系在一起。它是一种游离于法律制度边缘的、在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的金融行为,简单地说就是私人之间的各种融资行为,通常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直接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其借贷主体主要包括居民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和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直接借贷,同时也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做中介的间接借贷。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自发形成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典当行、私人钱庄、资金互助会、储金会和各种信贷机构。民间借贷因活动范围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金融的总和,即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和各种活动。广义的民间借贷包括:合会组织及其活动、社会集资活动、高利贷活动、一般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和民间典当行的活动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组织的借贷活动。

因此,民间资本的借贷基本可以概括为,它是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在企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

㈡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

由于政府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力求刺激经济发展,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居民能力消费观念的改变和能力的增强同样客观上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这样它们不断加大投资的规模,对资金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从资金供给方而言,由于在我国存在"金融抑制"这种现象,将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联系割裂了。一方面我国的中小企业缺钱,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这时,民间资本借贷的发展已成必然。据中金公司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大规模扩张,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民间借贷蔓延之势可见一斑,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

二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需求分析

民间借贷如此蓬勃发展,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运行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首先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在某些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地区,它甚至与银行体系平分秋色,其灵活、简便、快捷的形式,部分地满足了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需求,促进了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其次,民间借贷可能减少了银行的坏账率,并有利于促进利率市场化。银行对企业的财务信息难以准确掌握,不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测,所以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的坏账率较高,而民间借贷的违约的社会压力较大,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损失较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 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并且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

但不可忽视的是备受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高利贷频现等一系列民间借贷事件又在明确地显示出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有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就对政府管制产生了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

首先民间借贷兴起已久,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除了近期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温州市被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外,法律上仍未专门立法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地位,致使民间借贷在走向合法化进程中存在局限性。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约束民间借贷。但由于现存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导致对同一种民间借贷行为性质的判定结果可能由于依据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截然不同。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遇到纠纷时通常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还原事实真相,产生的法律上盲区,间接使法律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以此逃避法律的责任,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其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不仅法律滞后,对其的监管体制也没有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相互混杂。民间借贷对管理主体的不明确,必然会对未来造成风险隐患。从政府出台的有关民间借贷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看,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待民间借贷通常采取"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理"的措施。由此,一些不法分子借着民间借贷的名义乘机而入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集中爆发。所以,当民间借贷出现问题时,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正规金融体系体制的不完善。相关机构由于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只是采取了简单的手段来防止风险,这并不是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的问题。

㈡民间借贷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频繁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之后,通过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也使企业背负上了高息债务,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增重了企业的负担。在盈利难以满足还息的情况下,企业只能继续高息举债,"拆东墙补西墙",资金的使用状况愈加恶化,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资金目前主要流向于一些投机性领域,比如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如果出现了违约概率的提高,会打击民间借贷资金供给方的信心,导致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这可能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负担,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会经常出现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 年1 月至9 月,全国共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33.8 亿元。还有关于中小企业老板因还不起高利贷而潜逃消失甚至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譬如去年温州民企老板的"跑路潮"事件。再加上存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通过暴力追收余债,严重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安定。另外,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会被用于和吸毒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㈢民间借贷的增多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威胁

首先,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发展前景不妙与经营不善的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认可的可提供的贷款资质之后,就会直接从社会上借贷融资,这样就使社会闲散资金流入到原本要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其次,民间借贷一般多发生于贷款方急需资金的情形下,这时借贷资金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的,但基本上是由卖方主导,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很多,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率政策的贯彻实施。最后,民间借贷所形成的风险会渗透侵入银行当民间借贷的信用出现问题,其违约风险的影响会渗透侵入银行机构。因为有一些从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也会同时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更多的资金,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会以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放贷行为,而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危害便会渗透到银行之内。还有个别银行行长或是客户经理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进行中介信贷,而如果出现问题,则会给银行导致不良信誉风险。

显然,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有以上这些不可预知的风险,怎样管理好这把双刃剑,这就需要有效的政府管制的介入。

三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很明显是资本市场本身的巨大需求所致。相关主管部门也认识到加强管制只能采用疏导的方法和手段,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致力于监管体制的完善,推进金融机构的变革以及加强宣传,以求真正实现扬其利避其害的目的。

㈠完善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和监管体制

清晰界定民间借贷合法与否的界限,这样既能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帮助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促进它们的有效流动,也能有效防治类似于"吴英案"这样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关于界限的确定,参照国际惯例,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注册登记;民间放贷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等组织,通过注册登记赋予其合法地位,设立准入资格门槛,除此之外还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样既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成长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合理规定其利率的高低限额。在我国,主要是依据2002年中央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而现今的市场情况设定具体的"四倍"合理与否,较难确定。但可设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

最后,明确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我国的信贷政策严格规定了正规金融贷款的用途,但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缺乏明确界定。因此应对借款人筹借资金的具体用途做出详尽的法律解释,特别是非法活动的具体范围,这样才能明确法律所要保护的借贷关系。这样一方面打击了非法用途的借贷,另一方面保证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㈡深化金融机构变革,建立立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各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并提升业务服务水平,积极改进业务与审批流程,加强对那些资质信用好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兼顾城乡发展,拓宽信贷领域,有效的拓展融资业务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这样有利于降低借款利率,减轻企业的财政支出负担,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主管部门要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努力建立起真正反映借贷市场资金供求的利率浮动定价机制,使利率在资金调节供需中发挥积极作用,适当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能力。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将加大金融机构间竞争压力,从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㈢加强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引导民众学习和了解相关金融和法律知识,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高息借贷背后隐藏的高风险,以抵挡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谨慎选择投资,从而减少纠纷,并明确了解到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定,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正常秩序从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另外,市场经济借助于信用来运行,稳定而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各方良好的信用作保障,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合理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3]秦唏.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资本借贷合法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11).

[4]张安龙, 刘云峰.化解民间资本借贷纠纷促进金融稳定运行[J].金融博览,2012(1).

[5]穆玲芝.民间借贷专门立法问题探讨[J].法治视点,2012(6).

[6]蔡羽轩.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影响及银行对策[J].时代金融,2012(6)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7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8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超级秘书网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9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一、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农村民间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和信用社信贷的基础形式;二是官方借贷相对私人贷款。通过历史研究和实地调查的结果表明,在现在中国的民间借贷历史悠久丰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对应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广。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直接影响农村经济体系的改变,导致农村经济形式多样化和农村民间借贷也随之多样化的发展。

2、民间借贷形式很多。一是口头约定式。这主要是指亲朋好友、同乡邻里之间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的借贷;二是简单约定式。这说白了就是借贷双方写一个书面的借条,但有的时候会加一二个中间的担保人,仅此而已;三是高利贷型。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农民将闲置的资金放给那些急需要用钱的农民,但利率会比银行的要高一些,从而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

3、民间借贷针对的个体比较多样。由于个体商业和工业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遇到了非常严格的审批问题,并且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其资本需求,这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很难在正规金融机构借到钱,因此民间借贷主要以农村的独自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办实业的私营业主为主。

4、民间借贷靠得就是信用。大多数借款人向放款人写一个借条,然后放款人签个名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最多就是加个担保人,这样就可以借到相应的钱了。所以,这种借贷完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

二、农村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直以来,农村民间借贷的案例就有存在,但最近的几年里,农村民间借贷的经济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并且大有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方尤为突出。导致这些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出台来保护和解决民间借贷的问题,使得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2、监管及预警体系不健全。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至今还不健全。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跨区域性很强,区域性特征很是明显,这就使得我国没有办法监管到所有区域的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其次是我国没有现成的法律来对农村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这也就在无形中加大了政府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

3、资金流向难以控制。目前,一些农村地区的民间资金主要流向农村和县城以及城镇的一些私人生产经营企业,因为这些私人企业本身从正规银行贷款难且贷到的钱也比较少,这些私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成本高、利润低,且资金周转不开,这就吸引了大量的农村资金的进入。这些农村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只想到了能够得到很高的回报却不知借贷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搞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这些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很难控制,这些借贷活动可以排除一些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这就进一步弱化了政府的调节功能,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调控。

4、农村民间借贷异化现象屡见不鲜。随着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在其为社会经济增长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变异了的不良现象。首先,高利贷的利率持续走高。据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绝大多数高于2~4倍基准贷款利率,有些甚至高达月息7%~8%,这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高利贷认定标准,不在司法保护范围之内;其次,为洗钱活动提供途径。民间借贷随意、隐蔽,而且借贷方式简单、手续不规范、自愿成交,加之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性质与来源不明,借款人也不能彻底了解资金的真实情况。所有这些特点都为洗钱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农村民间借贷问题解决对策

1、农村民间借贷地位合法化。对于农村民间借贷要从法律来加以肯定和使之合法化。只有对农村民间借贷合法化才能让它更好地发展和壮大,这样才会充分发挥农村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通过地位的合法化,也可以进一步的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和保护。如果农村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不仅加大了监管的难度而且也是缺乏相应大的法律来对借贷当事人进行规范,从而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从而使得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朝着合法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2、要对农村民间借贷加强监管。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序发展是民间借贷的弱点,转变为管理是要求政府应持的态度。对放贷组织和个人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有问题,会严格管理必要时会依法取缔。

将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设计,使民间借贷组织可以通过规范达到合法化。可向原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针对一些民营借贷机构进行合法下的有效监管。要通过建立有针对性的农村民间借贷监管体系进行监管,主要监管的是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的来源等,同时还要监管资金使用结构,使得那些无法纳入正常监管系统的民间借贷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3、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在我国,农村借贷要么去正规的银行进行借贷,要么就是通过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借贷,因为农村正规银行机构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农村民间借贷的利息低,所以大部分借贷还是选择正规银行,这就使得正规银行机构发生赖账、死账的情况常常发生,只有那些信用好的借贷者能基本保证贷款的收回。对此,我们亟需建立人人都讲诚信的原则,而如何来建立这种诚信原则呢?这就需要把个人的所有信用信息进行累加,包括个人的所有好的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会被所有的金融机构所共享,这就是所谓的征信体系建设,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对各个正规银行机构有好处,也适用于民间借贷活动。由于目前农村的人均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农村征信体系无法开展,这也进一步说明要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4、加强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联合。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很难从正规银行得到相应的贷款来发展自己的农业生产,而那些正规的银行又在不断地退出农村,这就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加受到资金来源的困扰,而农村民间借贷是一个不错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还没有合法化,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一下,把农村民间借贷和正规银行联合起来,既可以降低银行的借贷风险,也肯定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例1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77-02

1 农村民间金融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其中正规金融指农村中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直接融资。它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如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通常称为民间金融。其借贷双方一般为民间经济主体,包括农户、私人钱庄、合会、私营企业等,即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资金运动。民间金融按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依次为,农户借贷、民间合会、企业社会集资、银背或钱中、私人钱庄、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居民与经济组织的积累或临时性富余资金。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生产性和消费性两部分。目前,农村金融的现状是正规农村金融支持“三农”不力,而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在农村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需求又很大,这就给农村民间金融以生存空间。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了正规借贷的规模,且据统计每年以19%速度增长(和安耐,胡必亮,2008)。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贷来源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0%,而来自私人的借贷则占80%。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的资金紧张情况,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农村民间金融各利益方之间的博弈

2.1 正规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下面通过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正规金融对于农民贷款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主要的正规金融组织为农村信用社,且其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假定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博弈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农村信用社与农民,它们的战略选择分别有两个,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战略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民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

我们假设农村信用社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A,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按单利率计算)A(1+r*t),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为C。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B,农户的借款成本D。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B- A(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B,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p,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信用社

贷p{B-A(1+r*t)}+(1-P)B-D;p* A(1+r*t)+(1-p)*(-A)-C-C ; 0

不贷0 ;-D0;0

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额贷款的农户地域又很分散,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突出,道德信用风险大,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p值较低,而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再发房贷款前会获取大量的关于农户的信息,由于农村交通情况差,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用社获取信息的费用高,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贷款标准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增加了谈判成本。使得最终C值很高。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等待的时间很长因此D较大。这样信用社贷款给农民的期望收益为p{B-A(1+r*t)}+(1-P)B-D

2.2 民间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在此我们同样的假设民间金融的战略选择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户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我们假设民间金融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E,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简单计算)E(1+r*t),民间金融贷款成本为M。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F,农户的借款成本N。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F- E(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F,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q,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民间金融

贷q{F-E(1+r*t)}+(1-q)F-M;q*E(1+r*t)+(1-q)*(-E)-N-M ;0

不贷0;-N0;0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放贷人往往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地域,一般存在着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及亲缘联系,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这样他们往往具有较充分的信息,道德信用风险低,而且即使农户的还贷刚刚出现问题时民间放贷者会通过社会舆论、威胁或将来不再放贷等方式给予农户压力,这样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很少发生。因此q值较高,而由于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民间金融获取信息的费用低,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农村地区存在着愿意接受农民特定抵押物的放贷者,农民可将土地、劳动力或者房屋作为抵押物,且手续简便,农村民间金融在签订借贷谈判成本也较低。因此M值较低。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简单,程序较少,等待的时间短因此N也较低。因此q{F-E(1+r*t)}+(1-q)F-N>0;q*E(1+r*t)+(1-q)*(-E)-M>0。这样本博弈的均衡解为(贷,借)。即农户选择借款,信用社选择贷款。

尽管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民间金融也存在许多缺陷。如操作不规范,且其借贷基础主要为个人信用、熟悉、亲密程度,且担保违约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滋生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金融管理的不完善农村经常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金融诈骗等事件,2009年1月13日的“小姑娘”非法集资诈骗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缺少监督,民间金融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很随意,因此会带给一些高耗能高污染或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又存在高额的回报因此很多人不愿将钱存入银行而是冒险借贷出去,这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和资金市场,有可能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调控的政策效果;贷款周期短,利率高,有些农村的放贷者有时在借款者的急迫心情下,会提高贷款利率,又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有时甚至高出好几倍;融资能力有限,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

2.3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从自己的利益(短期利益、长期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谈判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使博弈结果对所有参与人均有利的博弈。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博弈模型中我们仍以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的代表。我们假设合作后信用社从民间金融借贷收益的分成为S且S可以在信用社与民间金融之间协议。合作后信用社的成本主要是监督民间金融的成本C1。民间金融的贷款成本为C2。由于合作减少了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即C1 p{B-A(1+r*t)}+(1-p)B-D ;A*r*t*(1-S)-C2>p* E(1+r*t)+(1-p)*(-E)-N,大于合作前的收益。这样信用社和民间金融都会选择合作。

3 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博弈分析中可知民间金融存在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合理性不一定就是高效率的,民间金融业存在其缺陷。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的吸收农民存款并最大限度的转化为投资,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村金融体系,即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一体化,实现其相互合作提高各自的效率。早在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就指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战略。且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让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从博弈的角度出发解释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合作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对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优缺点的分析后同时考虑我国农村的借贷需求特点,其合作方式可采用垂直一体化的合作方向,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正规金融的体系中,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专门的负责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的部门,借贷资金由正规金融提供,这样双方有独立变成了统一。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合作后,正规金融可以监督改正民间金融操作上的不规范,逐步实现民间金融操作的规范化,减少民间金融的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正规金融可以向民间金融提供稳定的较大规模的资金,弥补了民间金融融资能力差、贷款金额小的缺点;由于比起合作前民间金融的贷款来源稳定风险减少收益增加,这样民间金融也会相应的降低贷款利率;合作后正规金融贷款给农民的交易成本已不存在,只增加了管理民间金融的内部管理成本,总起来说其运营成本会有所降低,弥补了一部分风险;合作后不仅民众看到了正规金融对农村借贷的支持,农民会重新多存款于正规金融,这有利于正规金融的持续发展,也解决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低效率问题;对于农户来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后,不仅有了稳定的贷款来源,较低的贷款利率和借款成本,而且可以凭借自己的良好的信贷记录增加自己的贷款限额。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本文提出的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方式的建议,是理论上的一种新的思路,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也许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实证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翟小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探讨――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现代商业,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