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8-20 14:47:05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1

1 民间借贷

1.1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主要对民间借贷这一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进行探讨和研究。

1.2 民间借贷类型

民间借贷有多种借贷形式,宁德周宁当地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

1.2.1 亲朋好友之间的互相借贷,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

此借贷方式较为快捷,手续简单,通常以立一纸借据作为借款还款依据。在借款的时候如果额度不大,就只须写借据给债权人便可。而遇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契、地契等有实际价值的凭证作为抵押,这种方式省去银行的审核评估步骤,方便快捷且借款数额有较大的空间。

1.2.2 民间标会

这是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而组成的具有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形式。会头通常都是组织,例如一家民间企业,食利者为入会人,入会前约定每期或每月固定日缴交会款金额,每会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一般由多个会头竞标,偿还利率最高者为最后的中标人,会头有的时候也参与竞标,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能方便快捷地筹集到临时性资金供本企业支配,或是中标后能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资金。

1.2.3 食利中介

这是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产生的阶层。他们扮演着中介的角色,通常自身有着上百万甚至千万的资产,靠着自身的实力向外界借款,然后集中将借来的款项利息提高后再借出,从中享受利息差带来的利益。

1.3 我国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3.1 活跃的市场

民间借贷的市场活跃,在民间借贷的利息高过银行的存款利率数倍的条件驱使下,许多人选择将钱借给民间借贷组织,而民间借贷组织再将钱聚少成多后借给没有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也正是由于利息较之银行偏高,许多人都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他们当中有事业有成的老板,有固定收入的

公司职员,也有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对于理财方面不是很精通的大部分人,都选择民间借贷来替代银行成为他们的理财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发现,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1.3.2 庞大的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仅在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规模就在1100亿元左右。活跃的借贷市场使得借贷规模日趋庞大,对象不断增多,借贷的范围由本村镇发展到临近的众多村镇甚至更远的地方。民间借贷的金额也越来越多,由起初刚起步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现在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1.3.3 多样的用途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借贷种类也具有多样性,有信用放款、保证放款及抵押放款。主要用途有用于生产经营、临时资金周转、归还银行贷款以便马上续贷、个人消费和急需等,与银行的贷款模式基本一致。借贷用途已由过去的生活急需向生产和流通领域发展、由短期向中期发展、由互助无偿形式向有偿形式发展。

1.4 活跃原因

民间借贷如此活跃,离不开金融业和民间的双重推动和它自身的优点。

1.4.1 来自金融业的影响。国家近几年收紧银根,加强信贷审批,提高贷款门槛,导致中小型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贷款一般集中在规模大、效益高的企业。据统计,所有申请贷款的企业中,只有20%获得了银行贷款,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迫使他们向民间组织或个人借贷。民间借贷利息虽然高过银行,但是借贷过程手续简便且容易获得贷款,所以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选择了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同时由于银行的低利率,民间融资的风险虽然比银行大,有不少人冲着民间融资的高回报率而将自己的资金用于借贷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就如上文所说的食利中介。

1.4.2 来自民间旺盛的资金需求。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许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他们遇到建房、后代教育问题、家庭人员健康问题、后代婚事、农业生产购置需求等一些重大的生活事件时,银行又不能够提供所需的资金的时候,他们就会依赖来自民间的融资渠道。

1.4.3 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行为通常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发生,比如一个或几个村庄、一个县城这样的单位地点。它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监督成本都比较低。由于借贷方与放贷方的地缘、人缘关系,双方都比较容易核实对方的经济信用及资金用途,可以很好地控制借贷的风险。加上民间借贷的融资手续简单,放贷手续也简单,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这种借贷方式。

2 周宁县民间借贷市场

福建省宁德市有这样一个现象,逢年过节的时候大街上充斥着各种百万豪车。而这些豪车基本上都是挂江苏上海的车牌。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周宁县。而宁德市区的车和周宁县城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周宁县城仿似大型汽车展厅,各种豪车琳琅满目。但是周围的建筑物和车子比起来就有点不匹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县城的车子与建筑反差如此之大?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人口稀少、资源稀少、交通一点也不便利的县城变成一个“豪车县”呢?是什么导致周宁当地的物价比较高呢?归结于两个词:“钢材”和“借贷”。

2.1 周宁的“钢材帝国”

在钢材业内市场有这样一句话,全国线材钢材定价看上海,上海看西宁,而西宁钢市由周宁人所建,90%的商户是周宁人,不得不说,第一个吃螃蟹的周宁人在这方面是有着过人的胆识和能力,加上周宁人的团结,越来越多的周宁人涌入了这个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周宁人在全国各地的钢材市场就已经达到80多家,商户8000多户,其中资产达200万以上的有1000多家,上亿元资产的有10来家。而这些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各种不同的转型,比如投资房地产等行业,为自己累积了一定的资金。周宁人的“钢材帝国”实至名归。

2.2 独特而疯狂的周宁民间借贷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尤其是钢材这种大宗商品,对于资金量的需求是很大的。周宁人在上海的钢材现货交易市场和钢材贸易可以深深扎根,离不开周宁的民间借贷。周宁人有这样一句土话:“你人不在钢材市场,但是你的钱在钢材市场”。这句话很好地反映出了周宁当前的民间借贷现状。

本文将周宁人分成如下两种类型:①“老板”,指的是早期做钢材实业有资金积累,从而转向做担保公司或者其它诸如房地产这些行业的真正的有固定资产的有钱人。②“店主”,“店主”是在“老板”之下,通过开设钢材店铺来获取利益的人群。下文介绍“老板”和“店主”的融资方式。

2.2.1 “老板”的融资

本文用周宁老板的实例来说明周宁“老板”的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本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以供己用。第二种是替人担保。

第一种,非实业性质的套取贷款。如某老板早期从事海鲜交易,(1)通过自己之前的资金积累及民间借贷获得5000万元资金,在江苏某地购置土地,然后他在这块地皮上建造了一个含有100间店面的市场。还买了一部百万豪车,基本花光这5000万元;(2)成立一家担保公司,和地皮一样,法人都是同一个人。由于市场和地皮都属于同一个人所有,所以担保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担保额度,而这个额度远超5000万元,可以达到3亿元甚至更多;(3)从众多亲戚朋友手中,通过承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让这些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后再用他们的身份将市场的一间间店面出租给他们用于开设钢材店铺。这些店铺便是“老板”套取贷款的工具。

这样的店面没有一家是用来做钢材生意的,而是将一批钢材货物,放置在其中一间店面,然后请银行的人员来此店面现场考察,再由自己所开设的担保公司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每间店面都用同样的方式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这样到最后,“老板”将贷来的3亿元全部收入囊中,这些资金月利息低于1%。在还清当初所欠的债务之后,再将自己手上这些资金或以滚雪球的方式继续这样买地、盖市场、从银行得到资金,或借贷给其它周宁老乡,又或转投做其它,例如房地产业。

第二种,替人担保方式。这种方式的前两步与套取贷款的方式一模一样。不同的是第三步,“老板”将这些店面出租或出卖给“店主”用于开设钢材店面。通过替“店主”担保贷款,贷款资金2/3交给“店主”支配,剩余的1/3由“店主”以无息的方式无偿借给“老板”支配,到最后“老板”可获得的无息资金为担保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2.2 “店主”的融资

“店主”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事实业性质的钢材生意,而另外一种属于套取贷款。本文所说的民间借贷的危机正式来自于后者,套取贷款的“店主”。

第一种“店主”和早期的周宁人一样,做的是实体生意,他们的资金只够购买一个店面,而钢材生意需要的启动资金较多,他们的资金不足,只能求助于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他们的店铺可以从银行贷到的资金远比没有担保公司担保来得多。在交给担保公司1/3的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用于从事钢材交易。

而第二种“店主”则是套取贷款。他们和第一种店主一样,租赁店面,从银行贷款,交给担保公司1/3,但是在支配剩余2/3资金的做法上,两种店主各有不同。第一种从事实业,而骗贷的店主并没有从事钢材交易,而是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滚雪球,继续租赁店面,获得更多的贷款,然后买好车,住好房,在偿还利息的时候拆东墙补西墙,等到无力偿还贷款,他们就去投案自首。

3 周宁民间借贷的危机

上文分析了两种融资方式。不难看出,引发周宁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主要引发者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和店主。

3.1 由“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老板”从银行获得庞大的资金,而他们并没有从事实质性的钢材交易,为了偿还利息,大部分“老板”选择将钱投资在大型的项目如房地产等这样较为暴利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风险较大,一旦在回笼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资不抵债,部分债务人选择带着剩余的钱出逃。更有甚者,一无所有之后走向死亡的不归路。

第二种“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的几率比第一种要小得多,他们的资金来自于“店主”的无息借款。由于资金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他们通常选择较为稳妥的方式,例如将钱借出,成为食利阶层;而当他们担保的“店主”做生意亏本,有的“店主”就会选择弃店而逃,当出逃的人员超过一定的比例,“店主”就会因为所担保的人员无法偿还贷款而负债,导致破产,引发借贷危机。

3.2 由“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店主”所引发的借贷危机。在“店主”获得贷款后,和套取贷款的“老板”一样,他们并没有从事实体的钢材交易,而是借由贷款而来的资金作为一个小的食利阶层,但凡食利阶层的下家还不起债务,这些“店主”就会破产。另外一部分套取贷款的店主选择购置豪车,挥霍钱财。当钱财挥霍殆尽的时候,他们选择再次利用担保公司,重新购置店面继续骗贷,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方法最终的结果只有一种,仍然是破产。

第二种“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影响较小,几率也较低。他们从事钢材实体交易,但生意毕竟不是稳赚不赔的事,在他们亏本的时候,有其他店主通过联保的方式来保护他们中的任何一份子。但是在政府的各种调控政策出台控制房价,使房地产有所低迷的时候,钢材市场受到直接波及,大部分的人都在亏本,就不存在联保,而是整个钢材市场偿还不起银行的贷款,更别说偿还当初欠下的民间借贷的债务。

从周宁的两种“老板”和两种“店主”可以知道,民间借贷的危机直接取决于这四种类型的个体是否亏损。而亏损的几率由他们的资金用途决定。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套取贷款行为。周宁的民间借贷无论从最早的融资,到后来的再度融资,所有资金都离不开银行,由此可见,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只是周宁,乃至浙江,甚至全国的民间借贷危机都要从银行着手来减少危机的产生。

4 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4.1 民间借贷破坏社会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都处于地下状态,目前法律法规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债权人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民间借贷由于发生的范围较小,均采用关系型的借贷方式,借贷手续不规范,一旦有一方为了利益违约,容易造成债务纠纷,法律机构难以介入处理;缺乏监管的同时会产生一些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机构,出现经营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引发不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例如浙江就出现了多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流血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4.2 影响产业调控和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多为一些忽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导致资金的流向不能按照国家发展的良性路线,某些资金流入了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3 产生高利贷

许多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而来的资金利率通常在每个月3% 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一方面会加重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上文的“老板”自己充当食利阶层,将资金以3% 月息借给另外一些食利阶层,而这些食利阶层就必须以更高的利息将钱借出,才可以获利,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滋生了高利贷,从而引发前文所说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4 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与银行环环相扣,从上文提到两种人群的各种融资方式来看,无论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还是开设担保公司获得授信,还是为人做担保从银行贷出款项,这些行为无不是从银行套取利益,而各种关系之间形成的一条资金链,稍微有一个环节出问题,最终影响的是向银行还款这一步骤。如果资不抵债,就算把负债人绳之以法,银行甚至国家仍要承担这些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影响,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5 整治民间借贷恶性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5.1 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净化民间借贷市场,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5.2 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数据进行采集并分析、统计,加强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管理。将近期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予以告知,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产业。

5.3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5.4 金融部门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判断能力

首先是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保公司之所以能用固定资产获得数倍金额的授信,套取贷款者可以没有实业反复贷款成功,都是由于金融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腐败,在审查的过程没有遵循原则办事,或是对风险的判断力过低,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于那些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集体利益的人员要严加惩处。

5.5 金融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响应人民银行的号召,切实做到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资金结构。二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督力度,尤其在钢贸交易频繁的地方,严格审查各个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在授信的时候慎重斟酌。在批贷的过程严格审查钢材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并定期检查各个商家的往来账目,杜绝骗贷行为。

5.6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地区的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2

一、__法院__年以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__年__法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1件,审结107件;__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0件,审结74件;__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1件,审结128件。可以看出,自__年以来__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呈平稳上升趋势。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的支付、利息的支付等事实如何审查判断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1、借款交付方式的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如何生效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应当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否则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同不生效。

借款的交付方式在实践中多种多样,直接交付借款现金、金融机构转账、交付转账支票等票据、银行刷卡等方式都可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如何认定是否交付则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直接交付借款方式,借款人自收到借款时即认定已经交付;金融机构转账方式,应当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认定交付成功;转账支票等票据的方式,以借款人凭该票据成功取得款项为完成交付;银行刷卡方式,以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为完成交付。

2、贷款人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关系都较为密切,多产生在亲戚、朋友、同学等之间,加之中国人情观念的影响,借贷形式十分简单随意,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缺乏强有力的证据。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贷款人要主张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即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两方面的举证责任。对于第一方面存在借款合意的举证,贷款人只要提供出的能够反映明确的借款的主体和数额的借条或借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二方面,贷款人能够提交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3、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借款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抗辩举证:一、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二、借款人已清偿借款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三、借款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胁迫等情行存在。

4、举证责任的转换。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是固定不变的,是随着双当事人的举证互相转换。根据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该事实成立,则举证责任就转换到该当事人,如果其未能提供足够对方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认定问题。

因为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之间,贷款人借款首先是出于世俗人情,其次才考虑利益问题。因此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的约定很随意模糊,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手续不完善,导致对利息难以认定。实践中,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可以分为约定有利息和没有约定利息以及利息约定不明确,其中约定有利息又有约定利息过高的情况等等,笔者在此对这几种情形做以分析和探讨:

1、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后又主张利息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种情形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2、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利息,但是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合法利息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对于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自愿支付贷款人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借款人以约定利率过高违反规定,请求贷款人返还部分利息,对该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分歧:

a、支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是借贷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借款人依约还本付息后,借款合同已

经履行完毕,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持这样观点的法理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平等自愿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被遵守,法院无权干涉。 b、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私自约定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部分的约定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借款人已经将借贷双方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自愿支付了贷款人,在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借款人不能要求贷款人返还。理由如下:

①、约定高额利息的借贷属性已经超出了低息甚至无息借贷的扶助属性,其属性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融资行为,而这种借贷在现在的经济条件下十分兴旺,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我国金融制度的不完善与民间需要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高息借贷也从客观上缓解了这种矛盾,只要在正确的引导下这种行为也未尝不可。

②、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不予保护”并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法律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的立法意图是限制贷款人滥用主张利息的权利,而并非限制借款人自愿履行支付超过四倍部分利息的行为。

3、逾期利息如何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在约定利息之上额外支付的违约金。其本质属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约定利息则没有惩罚性,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而逾期利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

a、实践中存在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借款利息,并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逾期利息该如何计算: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理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率时就应当对依照该利率计算之后产生的期待利益有了明确的预见,贷款方可以主张继续依照原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双方仅约定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的内容,未约定逾期利息即说明逾期利息并不属于借款合同内容,贷款方主张逾期利息是法律对违约者的惩罚,而并非合同可得利益。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来计算。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在一个借贷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因此该合同并未终止,债权债务亦未发生变更,而附随于债权债务的利息部分也同样未发生变更。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新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约定利率变更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于法无据。因此,对于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原约定利率计算。

b、违约金是否可以与逾期利息同时主张?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以一并主张,但两者相加数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其理由是借贷双方自愿约定两种条款,属于意思自治,应当予以支持,只是对于二者相加的上限作以限制;第二种认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二者择其一主张。其理由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属性。二者不能重叠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都具有惩罚属性,而逾期利息实质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殊称谓。如果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都支持,属于重复惩罚,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对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智能二者择其一主张。

c、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是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共同清偿。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认定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出于共同生活目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或者另一方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形,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清偿。如果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在确定了如何认定后,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承担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等事实的举证;债务人应当承担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或未举证,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则倒置为债务权人,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人的夫妻一方则要承担该借款属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果举证不利,则应当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对于有证据证明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该种借款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属无效合同。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以及《民法通则》里均规定对此种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对此种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制裁。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3

一、民间借贷规模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速度足以令人咋舌,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相应扩大。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07年安徽50%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资金上的困难,而8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增加流动资金进行企业资金流动;由于河北正常银行借贷渠道不畅通,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40%的企业(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都有民间借贷活动,足以显示民间借贷在河北范围内的重要地位;2008年湖南地区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大致包括建筑业、商业、农业、制造业、饮食业以及房地产等等。这些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而民间借贷又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所以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

二、民间交易已逐渐半公开化

国家承认的借贷行为是正当银行借贷,而民间借贷正好与银行借贷相反,它的发展不属于国家调控和监管的,民间借贷发展初期都被称之为地下金融,即不受法律所保护的。然而,民间借贷又是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随着民间借贷逐渐走向成熟化,民间交易也已逐渐从原先的暗处交易转向半公开化。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实施中也逐渐产生了中介人和放债人。借贷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中介人为借贷双方牵线,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用;还有一种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再将这些钱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双方的差价。

四、市县范围之内的个人借贷普遍

民间借贷与正规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个人关系,它具有极强的关系借贷性质,所以民间借贷活动一般都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据调查,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或者村镇之间,且个人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民间借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现如今已经成了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经济发达的地区、偏僻穷困山区都数见不鲜。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产业流向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银行借贷,它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约束不强,部分资金流向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计划经济残留下来的一些小工厂,例如小水泥厂、小纸厂、小钢铁厂,或是一些高污染的工厂,这些产业的生产都没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所以在正规银行借贷中是不允许向这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放贷的,然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法律约束又比较小,不少民间借贷都不重视这一点,向这些工厂放贷,这些企业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所积累下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措施不明确

不少人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差别分不开,不少非法集资行为都是由民间借贷慢慢发展过来的,这是由于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者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很明确的给出定义,导致社会大众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有关法规有如下定义: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两者之间达成协议即表示有效,但又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保护措施,导致不少借贷企业抓住此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没有相关规范措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定义给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

三、民间借贷结构性分析

以往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属于地下行为,见不得光的,也就不受当地政府所掌控,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难以把握,以致民间借贷现在主要都集中在一些热门行业去了,例如建筑业、房地产、饮食业等等。将民间借贷的资金都集中到几个热门行业的风险在于,不能产生合适的竞争,无法促进产业的发展,如果这个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不景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得不到及时的销售处理就会导致民间借贷的投资效益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数时,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会越来越大的。

四、借贷形式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4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5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 企业 ,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 教育 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 农村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 经济 、 发展 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 金融 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6

一、高利贷借贷规模大

仅从从该旗法院受理高息贷款案件看,2008年,共受理借贷案件938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34.28%,涉诉标的总金额432万元。2009年,受理借贷案件1149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25.09%,涉诉标的总金额620万元.2010年1—5月份,共受理借贷案件61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一倍,涉诉标的总金额1100余万元。受理案件标的也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上升到现在的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元。刘某,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仅5个月的时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人、21笔,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06万元。发放高利贷88人、98笔,累计人民币887.115万元(含利息);李某、李某某、杜某为给刚才所说的刘某催收高利贷,非法拘禁借款人,已经构成犯罪;哈某夫妻二人,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人、22笔,合计计人民币185万元,发放高利贷10人、24笔,合计人民币337.87万元(含利息);犯罪嫌疑人道某,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人、21笔,合计人民币212.76万元,发放高利贷40人、51笔,合计人民币276.997万元(含利息)。

二、借贷活动参与者呈现多元化

借非法高利贷的农牧民多达六七百多户,涉及到的人数近两三千人,这些借高利贷的人95%以上都是农牧民。同时,放高利贷、中介人员、黑社会性质的追债人员组成非法经营高利贷的相关人数近四五百人。仅乌丹镇东园子村有育肥牛专业户300余户就有70-80户参与了民间借贷,信用社年发放养牛贷款在3900万元左右,但年初牛入栏数有所下降,有部分贷款流入高利贷市场。在2010年6,7月间,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的案子里涉及到非法高利贷案子占95%,涉及到的人员也每天不少于一百人,而且全是放贷款人诉借款人。其中就原告刘某某(涉嫌高利转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人员)一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到的人数就超过了贰百多人,涉及到的借贷款数超过八百多万。

三、计利隐蔽性强

许多高利贷借贷债主便把借贷凭证写成借条,不标明是高利贷借贷,更不标明借贷利息及计利方式,目的是规避法律制裁,增强高利贷借贷的隐蔽性。据调查,这些人在发放“高利贷”中采取类似银行贷款的程序和手续,一般是一人借款多人担保,借款期限不超两个月,制作制式借据,利息在借款时扣除,借据上只反映本金不约定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要签字并按手印。我们知道,高利贷借贷按其本意来讲是要高利的,但这种高利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要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制约。而现如今,这些民间借贷的借条上看来的一点都看不出来高利贷。从借据的文字上看来有些甚至比银行贷款的利息还低。翁牛特旗海日苏镇哈日巴村唐金山,2009年5月为了还银行旧欠从乌丹镇东园子村刘国成手里借了三万元,月息3%,另扣留手续费三千元,约定违约金一天伍佰元。到期后唐金山从东园子村王利民手中借了四万元还刘国成,利息和手续费比例同上,下月又从刘国成手里接了六万元还给王利民,利息和手续费比例同上。如此反复到2010年5月欠下了十七万元的巨债。今年5月28日东园子村周子兰带七八个人以流通债务的名义把唐金山的农用车、配套及债强行拉走,也没有留下任何任何欠条,说是利息。

四、追债手段狠毒

据调查,在翁牛特旗东部的各乡镇苏木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而离家出走的人数现在已经超过了一百多人,在被债主和追债的黑社会性质的不法分追债过程被打伤、打残也有数十人。巴林右旗西拉木伦肃穆达兰台嘎查牧民乌力吉斯其格就是受害者之一,他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被债主的团伙殴打致残,手足五处粉碎性骨折,多处被刀砍伤。

当地老百姓说执法部门、政府部门有些工作人员的对这种现象的漫不经心、置之不理、拖推、不积极甚至是漠不关心的态度对非法高利贷的进一步猖狂提供了方便。如:在2013年3月3日12时许,翁牛特旗公安局110接到报案,称海拉苏镇一村民敖某家中发生抢夺牲畜案件,请速出警。而到晚上八点,海拉苏派出所才出警进行调查,警方这种怠慢的行为无形之中就纵容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五、借贷用途盲目性,存在恶意借款行为

借贷者借入资金的用途呈现多样化,生活用途和生产用途混杂,借贷的资金用途定位不准确。借贷资金的用途形式多样,并非满足某一方面需求。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没有还款的打算,更不是为了生产,而是盲目追求高质量生活,高档消费,肆意挥霍,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由此引发恶意躲债、暴力讨债等问题。在蒙古族聚居的农村、牧区,农牧民的消费存在着一定的“鼓噪性”特点,表现出许多非理性的消费现象,各种消极的生活风气依然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由“跟风”和“攀比”引起的短视型消费比较常见。同时,在一些地区现象相当普遍,在自家或在麻将馆打牌、打麻将,在聚众“押宝”等。有的赌徒出于猎奇或是“不劳而获”的心理,铤而走险去借高利贷。在,已有为赌徒提供高利贷借贷以供之用的中介机构盛行。在翁牛特旗,在那些场所随处可见这些借贷机构,伴随着这一违法行业的兴起,民间借贷行为已经日趋普遍性、公开性、形式多样性、职业性和公关性等特点,并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病。

内蒙古翁牛特旗由于其民族成分复杂、地理位置特殊、经济形式多样致使民间借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分析时要着重注意,决策者也应引起高度重视,从多种成因去分析,寻找合适的对策,对症下药,将民间借贷的不利影响予以消除。(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红霞,赵发员:试析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影响及对策,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4,166.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7

画面之二:B公司是一家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最近几年通过银行贷款周转资金,生意越做越大,而在银行方面的信誉也一直很好,但这段时间销售款没有及时到账,正逢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还有最后一个月的偿还期限,企业的信用度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后再寻求银行贷款将有更大难度……

画面之三:C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在商场上打拼多年以后,把已经运转得很成功的公司交给了合伙人打理,自己开始享受生活,手上有宽裕的闲置资金平时都是存在银行里,虽然有利息,但是也经不住货币的不断贬值,他思考着如何盘活这笔“闲钱”……

2007年以来6次加息、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持续从紧货币政策效果已经显现,然而从紧的货币政策在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中小企业信贷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据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已经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而且这一数字可能还会增长。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的剧变,使民间金融生态也发生很大改变,部分省市的民间借贷开始活跃起来。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地下钱庄的“高利贷”水涨船高,放贷人亟需正名……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规范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问题,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建议,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放贷人条例》具体内容虽然还没有,但必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私人金融机构带来深远影响。

民间借贷升温

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早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济南市各类金融存款高达近5000亿元,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

今年以来,央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导致银行贷款额度缩减,让原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不少急需资金的企业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这使得济南的民间借贷日渐升温。据不完全统计,济南目前有近20家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记者走访了两家规模较大的民间借贷公司,虽然是“地下金融”,但均有多年成熟运作经验,他们并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签借贷合同,而是作为中介,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在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协议后收取佣金和担保费。

山东丰大投资担保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宫伟先生分析,目前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提高门槛,信贷条件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获得贷款支持比较难,从而转向民间借贷。其次是民间借贷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恰好适应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需求,能够满足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宫总介绍说,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比较急,尤其是遇到临时大单或者年终岁尾,急需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银行贷款到期时,需要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另外,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都不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如果向银行贷款,一是银行对抵押物要求比较高,二是贷款审批程序严格,企业即使符合贷款要求,至少也要等十多天甚至一个多月才能得到贷款,因而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时,往往借力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的民间借贷。“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个较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可因为贷款难,只得采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被迫支付高额利息。”一家中小企业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今年信贷从紧的政策,一些企业的流动资金特别紧张,有的只好求助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但要挺过难关也只能如此。”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

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的法规,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规范化程序,即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中国对民间金融的约束相对较多,至今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造成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后,原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被破坏,不仅提高了借款者的资金成本,而且也影响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增长,滋生银行内部腐败问题。在此过程中银行员工可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出现违规操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这种(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也破坏了金融生态,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

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放开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将有效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但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有很大区别。”专家表示,银行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普通储户存款,政府对此存在隐形担保,不能拿去冒太大风险。而“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就类似“风险投资”。其资金来源者有种“愿赌服输”心理,为了博取较高收益,愿意冒比银行更大的风险。所以令其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至8%,据此,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0%。

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出来,大家最关心的是放贷行为的界定与规范,比如放贷人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传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一旦政策出台,民间借贷将会逐步规范,比如利率,就一定会降低。

新的理财方式悄然兴起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阳光化、合法化,作为一种理财新方式,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热切关注。

“我有一笔闲置的资金,想通过民间借贷放出去,利率是多少?”

“我的资金是否安全?”

“办理的手续是否麻烦?”

……

人们的心中依然有不少顾虑,据了解,目前正规的机构都采用“只贷不存,不摸钱”的严格规章制度,让投资者完全掌控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还用“三个见证”即“见证抵押物评估全过程”、“见证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全过程”、“参与律师见证全过程”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绝对安全。

目前投资者年收益率一般在7.5%-10%之间,即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那么他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

当然,民间借贷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丰大投资的宫总介绍说,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另外,以下事项也要格外注意:

首先,借钱一定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其次,有担保方式的民间借贷需查明担保人履行担保的能力,有抵押的需要查明该抵押物权属关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而且,抵押不动产的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要问明白担保人是否同意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情况及担保方式,以免发生意外。同时,担保人必须明白自己对债务担保的后果,别到时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

第三,不要被高利率诱惑,以免上当受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高风险、高回报的规律分析,如果利率高到了惊人的程度,借钱出去的人就要仔细想一想了。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8

民间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各种合会、私人钱庄、典当行等形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随着民间资本的急剧增加和民营企业对资本需求的迫切民间金融经历了两个阶段,从最初自发性的私人借贷逐步发展到专业化的民间金融组织。

一、常见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

(一)各种合会。合会简称“会”,又有“义会”、“标会”、“摇会”、“抬会”、“互助会”等不同的形式和称法。它是一种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储蓄活动,也是一种成员之间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根据王宗培先生在《中国之合会》中推测,“合会”大约发源于唐宋时期的庙会活动,在我国已经有千余年的历史。早期合会主要用于消费型融资,是民间防灾防难的保险。随着民间经济活动的增多,以消费性融资为功能的合会逐渐减少,而以生产型融资为功能的合会则普遍存在。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的民间金融非常发达,其中合会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方式。这些合会以亲缘、地缘、宗缘为纽带,通常利息很低,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利,而是通过乡邻之间的互助来解决资金需求的困难,其范围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

合会的成员大约在2-101人左右;按金额规模有千元会、万元会、乃至数十万元会,以“单万会”居多。合会的规则较为简单: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处于某种目的(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置地、实业经营等)组织起一定数量的人员,每期各自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一期都会有一人得到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通常通过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的方法来决定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

(二)私人钱庄。私人钱庄的存在由来已久,大部分是个人或企业通过经营积累了一定财富之后开办的。当企业度过了资金短缺阶段并稳定发展之后,组织内部出现了闲置资金,企业主就会把原先用于内部互助的资金向外放贷,并采用类似于银行信贷的管理体系,于是便出现了私人钱庄。私人钱庄建立在合会的形式之上,资金提供范围不再局限于组织内部,而是主要面向社会需求,其利率水平较高,以盈利为目的。目前,私人钱庄仍处于“灰色金融”之中,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不可否认,部分的私人钱庄存在买卖外汇、洗黑钱等非法交易活动,这种现象在广东、福建尤为严重,但大部分私人钱庄是民营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典当行。旧中国典当行业以财务作抵押进行高利贷放款,解放后曾被禁止。1987年,第一家典当行在成都复出之后,全国各大中城市也随之建立。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北京典当行业协会2006年统计,北京市已经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公司达61家。

目前典当行以中小企业主为主要客户,典当物品主要包括金银首饰、房产、车辆、股票、机械设备,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截至2006年8月,国内的典当公司总注册资本大约为170多亿元。但是,典当行规模较小,依靠传统业务比重大(如金银首饰,古董等),新业务的开拓能力还有待加强。2005年,新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把每月最高综合费率由4.5%下降到3.6%,这提高了典当行业的准入条件,规范了典当行业的发展。与私人钱庄相同,典当行的利息也较高,在浙江,典当行的典当月利率可达3%到3.5%,相当于年利率36%至42%,有些风险大的项目利息会更高。

二、民间金融组织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

人行广州支行课题组(2002)对广西柳州2001年的抽样调查显示,该地区以互助金会、标会、当铺、信息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非常活跃,其规模总计达到11611万元。其中,互助金会和当铺的民间融资规模尤为突出,分别达到3199万元和5032万元。陈旭鸣(2005)对福建省晋江市的调查发现,晋江的私营企业几乎都有依靠民间金融来补充创业及企业发展期的流动资本,而这其中有超过一半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民间合会。据估算,2004年该市范围内民间资金至少在250亿元以上,而这种独特的民间信用循环体系,方便了资金的拆借,促进了晋江中小企业的发展。吴辉凡(2005)认为,浙江省的民间金融市场较为发达,通过标会、互助基金会、社会集资、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占有相当比例。可见,在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缺位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对促进民营企业融资、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民营经济对民间金融组织资本的机制作用

(一)非正式契约机制。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借贷关系的形成均是依赖于非正式契约。农村借贷行为形成的基础是亲情、友情关系,借贷多以口头的形式完成。但是,随着借贷额度的升高,尤其是民间金融组织发展到私人钱庄、典当行时,借贷时立字据的比率显著上升,民间借贷的手续由口头承诺的信用形式向契约式的信用形式转变。民间金融组织除现金外,还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利率机制。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中,利率通常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因为其利率高,有些学者常常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联系在一起。温州是我国惟一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试验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计,从2003年初温州成为实验区开始,民间借贷利率一直维持在10‰左右,民间金融组织考虑借款人的信誉、资金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资金的供需状况,决定民间借贷利率。

高利率现象的原因。相对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无论在事前信息(如诚信、风险偏好等)还是在事后信息(如财务报表等)都存在着更多程度的不对称,面临着更严重的信贷配给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直接融资。此外,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现象是由其定价机制决定的。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弹性较小。若提高民间借贷利率,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由于对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急剧下降;相反,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变动不大。因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可以过滤掉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国有企业,将资金提供给急需资金的中小民营企业。

民间金融组织市场的高利率现象,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解释。一方面,虽然民间借贷的每次贷款数额都不大,但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行都需要一定的资金,而且这些费用支出几乎与大额贷款一样高,这使得成本转嫁到了利率上,需要借款人进行支付。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和法律的保护,缺少合格的担保和抵押,因此存在极大的风险。高风险自然要求有高收益。

(三)风险约束机制。民间借贷偿债率普遍较高,这是民间融资的一个特征。根据人行对江西省抽样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偿债率在95%以上;而根据我们的调查,浙江民间借贷的偿债率基本保持在95%-98%以上。这种高偿债率说明民间金融组织在借贷过程中存在一种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9

一、民间借贷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目前,民间借贷亟待深入研究,关于民间借贷较为权威的界定尚无,且各方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不通过法律合法规定的形式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包含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另一种观点强调,所谓民间借贷,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综合各方的观点,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目前监管缺失、无章混乱,但通观全局,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相对应的,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呈水涨船高之势。

3、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已久。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就算在现在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和金融压制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农村民间借贷将长期存在,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态。

4、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5、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二、民间借贷成因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是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即民间借贷是在政府金融管制即金融抑制下取得的。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割裂”了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致使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其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正是金融抑制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说揭示了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这个根源是外生的。

体制上,我国是典型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且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并且,落后农业与现代工业的二元性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农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利地位。整个社会的闲置资金不但不能流入到农村经济部门,还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倒流向非农业部门。而国家通过有计划的银行信贷的方式投入到农村的金融资源,只能起到维持农村经济部门进行一些简单的再生产,却无法给农村金融带来成长的机会,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发展更加滞后,农业融资的机会有限,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视农村金融市场为鸡肋,认为从农村建设银行网点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因此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网点,从农村撤离机构。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服务不足和金融缺位的现象,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一块;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资产,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中国的个体企业几乎没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金融压制”的源头不仅来自央行及银监会;比如,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发改委,这一渠道事实上是被堵死的。正是由于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民间借贷商民以极其敏锐的逐利本能,在江浙一带迅速发展起来。

三、关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建议进行针对民间商业借贷的经济普查。不得不承认,虽然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和非合法性,但是却是非常市场化的一种融资形式,资金规模与使用去向受到经济形式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很大影响,敏感性极高。反之亦然,这些资金的流动,无疑会对我国的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结构复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民间资金的使用有很强的地域性与隐蔽性。现在,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究竟有多少资金流动,是没有任何具体数字可言的。虽然,近年来,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不少,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调查,例如温州,并且所得到的数据浮动范围较大,精确数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这一问题,不通过国家力量是不现实的。因为乡镇企业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占用资金最多,对实体经济影响最大,也是有据可寻的资金使用方式,建议国家尽快展开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

(二)加快国有银行“回乡”进程。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网点。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是2,686个,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是8,901个乡镇,两项加在一起大约是1.2万个乡镇,而全国共有6万个乡镇。粗略计算,大约1/5或者1/4地区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加快国有银行的“回乡”进程,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对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随着商业银行在大城市竞争的日益白热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事实上,就在数年前国有商业银行悄然全线撤退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却逆流而上,乘虚而入,昂首挺进中国乡村。颇具战略眼光的外资银行在拼抢城市高端市场的同时,并不放弃中国农村这个低端市场。几年来,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信今后中央政府支持农业的利好政策,包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实惠。这些都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给农村金融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提供了拓展空间,农村成为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潜力点和盈利点。

转贴于

(三)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把居民与企业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监督民间借贷等具体市场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积极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随着民营经济、家庭工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土地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着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而发展的。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广纳存款,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宝应县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正在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金融部门也在信贷的面和量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杜绝高利贷产生的温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参考文献

[1]温州民间资本借贷对银行信贷影响的研究.经济师,2008.8.

[2]从民间借贷的繁荣透析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的缺失.西安金融,2005.11.

[3]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中国国情国力,2005.11.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例10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仍然存在民间信用活动。但因为其中有高利贷剥削的存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取代了民间金融,高利贷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高利贷、地下钱庄开始活跃,近几年来更是猖獗。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月利率普遍在3分以上,大大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而且其发展势头也越来越猛,各种有关借贷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政府对此态度明确,打击措施不可谓不得力。可每次风头紧时高利贷只是略有收敛,清理整顿一过又立刻猖撅起来。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高利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农村高利贷的存在和蔓延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深入,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吃紧的局面,资本极度稀缺严重制约和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高利贷问题在很多农村频繁发生,由此而酿成的社会危害已初露端倪。所以,依法打击高利贷活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高利贷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高利贷之所以被称作高利贷,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借贷利息率高、规模大。除了这一普遍存在的特点以外,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高利贷还呈现出许多新的变化趋势。

农户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只是少数极需钱的农民来借高利贷,且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短期的流通,而现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率一般在10%-20%之间。一些短期借贷年利率达到30%-40%之间,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可到达63.3%,其中千分息以上的超高利贷达25%。大部分利率在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而且地区之间也存在差异,越落后的地方利息率越高。据统计,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融资的比例仅仅是16%,而参与非正规借贷的比例高达34%,虽然非正规借贷不等于高利贷,但是高利贷是其中主要部分。

借贷行为专业化、集团化。以前的高利贷常常是邻居亲朋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以满足短时间内资金的需求,如今高利贷借贷行为越趋专业化,有些富裕的农民逐步的从单纯的借贷关系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非法贷款,从中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高利贷的借贷行为已不再是个人的行为,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由于高利贷本身的高风险性和非法性造成的,借出人为了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性,往往联手协作,公共放贷,在某些地区,放高利贷者和一些典当行合作,企图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借贷行为。

借贷主体多元化。以前借贷只是农户与农户间的私人行为,现在在许多地区乡镇政府与村集体也参与集中。近几年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使得很多农户获得了大笔的拆迁补偿款,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额资金,农户们往往会进行高利贷的放贷,以求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于来自城市中的闲散资金持有者受到高额收益的诱惑,也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向农村地区,构成了我国农村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我国,农村高利贷的放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获利为目的的职业放贷人;2、借款人的亲戚朋友;3、银行或是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放贷,从中赚取额外的高额利益。

借贷表现形式多样化。农村地区的高利贷借贷形式不是单一的,最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其次比较常见的形式为:1、复利计息的高利贷和预先扣息的贷款:2、预先将利息从借贷资金中扣除的借贷形式。这两者实际上也都是变相地提高贷款利息的做法。

借贷动机复杂、风险意识增强。根据对农村地区借入高利贷的农民进行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是供子女上学或者缴纳医药费、进行婚丧嫁娶等,用于个体经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也逐渐增加。除此之外,还有的一定比例的农民借高利贷为了和吸毒。在农村的高利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对其的惩罚,采取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高利贷的事实,并且借贷双方的风险意识有明显的增强,过去农村高利借贷通常采用口头协议、打白条等方式,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签订书面的协议,需要担保人的保证或者进行房屋的抵押质押,甚至还出现了“银被”这样的专业的高利贷中介机构。

三、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分析

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农村高利贷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一种古老的生息方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整、金融体制改革等大环境的变化,高利贷在农村愈演愈烈,至今仍未根除。再者,中国农村高利贷是从原始互助演变而来,长期存在于家庭个人之间,手续简单,有时只要口头承诺也可交易,灵活又快速。中国历来是一个重血缘、重亲情,有着强烈的家族认同感的社会,家人朋友间互相熟悉、联系方便,在加上农村高利贷程序简单,交易方便,就算双方不认识,只要有中间人存在,借贷关系也很容易发生。所以即使目前高利贷在中国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但在农村地区依然可以愈演愈烈,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为农村高利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农村贫富差距的悬殊。农村地区基尼系数一直较大,农村资源分配不均,农民间贫富差距悬殊,使得农村高利贷的借贷关系发生成为了可能。据调查,农村基尼系数在近年来一直维持在0.412―0.512,在绝对值上一直高于城市。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沿海地区利用自身优势先富了起来,而内地却因为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经济发展较为迟缓,导致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加速了贫富差距的悬殊。

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部分银行把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信用好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就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正规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功能发挥较差、资金供需失衡,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不足是高利贷得以生存的根源。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农村出现严重的资金供应不足,给农村高利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户和企业又有多层次的资金需求,政府对非正规的金融体系又缺乏正确的引导、规范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在加上民间借贷尚未合法,没有法律保护和限制的隐蔽环境为农村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的政策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制度模式设计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金融政策也往往偏向城市,忽视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农民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近年来,尽管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是以往国家采取的政策通常是“救济式扶贫”的政策,这种形式的政策只能是一时起到解决燃眉之急问题的作用,但并不能解决长期资金需求的问题,无法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扶贫政策必须向“开发式扶贫”型政策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地区贫困的局面。

四、规约农村高利贷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高利贷的形成原因纷繁复杂,牵扯到方方面面。它的存在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消极和积极并存。在治理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依靠执法机构的力量,需要社会多个机构共同努力,将农村高利贷向合法的农村民间金融方向进行引导,遏制农村高利贷蔓延现象,还农民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

政府规范、引导和监测民间借贷行为。农村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规范、引导和检测民间借贷行为,对规约高利贷的发展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引导民间正常借贷时,应加强对农村民间贷款的法律保护,提供适合农村的法律服务,对其发展要重点加强监测。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管理制度,使其规范“阳光化”;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防止金融危险的发生。趋利避害,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好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及其他相关体制改革。有效根治高利贷现象,首先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在制度上建立农村资金供给体系,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纠正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偏离农村的行为,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源头遏制农村高利贷的生存空间。现有的金融机构应从农民对资金需求的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毕竟力量有限,如果仅仅依靠他们的力量很难实现完全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在农村地区深化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工具,逐步尝试建立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专门致力于为广大农村地区服务,以满足农村家庭投资的需要。

严厉打击农村高利贷。本质上看,“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的途径,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刑事法则上已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而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明显不足,对此束手无策。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高利贷的正确的定性不详,缺乏实际的可操纵性,实践中难以准确的区分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也无法掌握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建议国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来来,民间借贷应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遏制、消灭高利贷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反高利贷法》,不断完善并进一步完善。同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增加对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规定,从而有利于司法部门及时立案,利用侦查手段,发现高利贷,打击高利贷。(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