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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回报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8 17:25:49

融资回报方式

融资回报方式例1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融资回报方式例2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二是所得税方面。(1)资产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1]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09年底,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0年6月4日,经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企业所得税为25%。

解析: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即甲公司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甲公司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201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30

营业外支出 3.345

坏账准备 1.755(35.1×5%)

贷:应收账款 35.1(终止确认)

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经消失,转回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43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43875(1.755×25%)

纳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1.755万元不符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原则,所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5.1万元,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例2]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10万元,年利率为3%。同时,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4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1万 元。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X3%×4/12=0.1(万元)。

借:利息支出 0.1

贷:应付利息 0.1

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应付利息 0.1

贷:银行存款 10.1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可以参照以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融资回报方式例3

一、众筹融资的概念、起源及其发展

“众筹”翻译自crowd-funding一词,是指项目发起人为实施某个项目或进行风险投资而向群众寻求资金支持的一种募资行为。

众筹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1713年,英国诗人亚历山大・蒲柏翻译“伊利亚特”前承诺,在完成翻译后向每位订阅者提供一本早期翻译版本,这一创造性的承诺为他带来了575名用户的支持。

现代众筹的诞生是以专门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出现为标志的。世界上最早建立的众筹网站是ArtistShare。2003年10月,该网站开始运营粉丝众筹项目。2005年之后,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 Sellaband、SliceThePie和Kickstarter等。2012年4月奥巴马颁布《Jobs》法案确定了众筹的合法地位,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众筹行业的发展。

从国内情况来看,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中国众筹行业的开始。2013年,其界面设计及运营模式与美国最具影响力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非常相似的众筹网上线。2014年7月1日,电商巨头京东推出众筹平台“凑份子”。2015年3月份国务院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被业内人士认作是中国众筹行业从草根游戏发展到互联网新金融的分水岭。由此,中国的众筹行业在2015年迎来了大发展。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的《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半年报》统计,截止到2015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已达211家,其中股权众筹平台达98家,数量最多;其次是回报众筹和混合众筹,最少的是捐赠众筹平台,不到10家。我国众筹产业形成了以回报和股权众筹为主,混合众筹和捐众筹为辅的局面。预计2015年下半年,随着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国内众筹平台将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我国众筹融资的模式及其运营机制

(一)众筹融资模式简介

众筹融资模式的核心利益主体有三个:融资者、众筹融资平台和投资者。其中,融资者即资金需求方,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投资者即资金供给方,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一般不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投资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众筹项目;众筹融资平台是第三方,它在众筹过程中扮演了支付中介的角色。

按照不同的标准,众筹融资模式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划分。我国国内通常以融资者向投资者提供的回报内容为标准,把众筹融资模式分为四类,即: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前三类众筹的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后,将按照约定分别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一定比例的股权、产品或服务。而捐赠众筹投资者的出资属于无偿捐赠,不要求回报。

(二)众筹融资运营机制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营机制可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获取、筛选及阶段、项目推介与匹配阶段、项目资金流转阶段、项目投后管理和利益回报阶段、项目退出阶段。

1.项目获取、筛选及阶段。众筹融资平台接收融资者的项目申请,并依次通过项目初选、约谈创业团队、尽职调查等步骤对融资者的项目进行筛选,选出安全性高、投资回报稳定的优质项目,随后通知融资者以合理合法的包装形式将其进行公布。

2.项目推介与匹配阶段。项目启动众筹之后,众筹平台要提供专业的运营团队负责项目推介,帮助融资者寻求客户支持,并及时向融资者反馈推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尽快完成融资者和客户之间的项目匹配。

3.项目资金流转阶段。如果在筹资期限内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众筹平台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就要负责将投资者的资金划转到融资者账户,项目开始正式运营。反之,项目宣告失败,所有已经支付的资金都会被退还给投资者。

4.项目投后管理和利益回报阶段。众筹项目成功融资后,众筹平台要跟进该项目的后续发展,直至融资者完成了承诺的回报;对于采用了“领头+跟头”模式的股权众筹,项目的投后管理由领头者来负责,众筹平台应当协助管理。当项目完成或者取得一定成果后,融资者应当按照约定给予投资者回报。回报众筹、债权众筹的回报通常是一次性完成的,股权众筹回报周期比较长,捐赠众筹无回报。

5.项目退出阶段。捐赠众筹的投资者一旦捐赠结束便可选择退出;回报众筹和债权众筹的投资者一旦获得约定的回报便可选择退出;股权众筹的性质比较特殊,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投资者需要等到被投企业再融资或IPO才开始套现退出。

三、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众筹融资的本质是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本质是信用,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势必成为众筹融资模式管理的核心问题。信用风险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融资者的信用风险和众筹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

1.融资者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审核不够规范引起的问题以及投资者与融资者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首先,关于项目审核的问题,一方面,目前很多众筹平台在项目审核上缺乏标准化的评判体系,信用评判仍然建立在项目审核人的主观判断之上。另一方面,众筹平台的收入来源于撮合融资交易成功的手续费,所以它可能会为了“成交率”而降低项目上线标准。其次,关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融资者会选择性地传递投资相关信息,隐瞒负面信息,美化有利信息,误导投资者。

2.众筹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问题以及投资者与众筹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首先,关于资金托管问题,融资者和投资者的资金往来是通过众筹平台开立的账户进行的,一旦众筹平台经营不善,很容易诱发跑路。其次,关于投资者与众筹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众筹平台可能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融资信息或者与融资者串通,虚假融资信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中谋取私利。

(二)法律风险

目前众筹行业面临的监管现状是仅有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行业自律性文件,国家尚未制定出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众筹融资依旧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实际运作上看,除募捐式众筹外,其它类型的众筹均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公开推介项目,并承诺在一定限期内给予回报,以此来筹集项目资金。众筹这种业态一不小心就容易“触雷”,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股权众筹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非法发行股票。2015年8月7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再次强调了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明确将股权众筹定位于公募股权众筹,只有拿到牌照才能经营,这意味着除了目前已经取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阿里巴巴、京东和平安之外,市面上其他所谓“股权众筹”平台都将被定义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其从事的融资业务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未来将以何种方式批准股权众筹开展业务,现在政策还未明确,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依旧存在。

3.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风险。融资者为了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需要将创意方案、商业计划书等放在众筹平台上展示,由于项目尚且处于初创阶段并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这就给了他人剽窃项目的机会。即使有些项目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但申请专利程序繁琐、时间过长,若不在申请众筹之前就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话,也依旧难逃被剽窃的结局。

四、我国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融资者应通过众筹融资平台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和项目的关键信息,加强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考虑到融资者的性质、发展阶段及融资需求存在差异,可对不同需求或者不同融资等级的企业设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解决众筹平台资金托管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融资者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者资金与融资者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三)建立健全众筹行业的征信体系

一方面,一些众筹平台应改变只依靠自身有限人力去调查融资者资信的传统征信模式,运用云计算技术搜集数据,实现云计算技术与人工信息搜集的结合,丰富自身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众筹平台之间,众筹平台同P2P平台、小额信贷平台之间应积极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例如,人人投即将推出的“诚信联盟”平台,便同其它众筹平台、P2P平台、小额信贷平台等投资机构相互打通对接,有望实现数据共享。

(四)制定相关监管规则来保障众筹融资依法开展

政府应该一方面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缕清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思路,尽快的建立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保障众筹融资依法开展。

(五)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针对创新性项目的知识产权易受侵犯的的问题,可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项目之前,其所有者可对其创新之处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期间其创意受到侵犯的,当专利审批通过后可对侵权行为追责。这样不仅保护了融资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保证知识产权的审批质量,还不影响融资者的融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耀东,赵金龙.中国众筹行业:回顾与展望[J].金融市场研究,2015(02).

[2]雷华顺.众筹融资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开放导报,2015(04).

[3]冉飞,张清朵.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营机制及风险分析[J].金融视线,2015(07).

融资回报方式例4

1概述

1.1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2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3发展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1.4BT模式的特点

1.4.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1.4.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4.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1.4.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1.4.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2BT的运作模式

2.1模式主体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2.1.1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1.2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2.1.3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2.2运作过程

2.2.1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2.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2.2.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2.2.4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2.5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BT模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

3.1风险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2建筑企业的风险规避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4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4.1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4.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4.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4.5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4.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4.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5工程实例

5.1工程概况

某桥梁工程,全长约4.718公里;其中道路长约2.93km,隧道长约0.45km,大桥长约1.338km。全线按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75米,大桥采用双向四车道,桥面宽22.5米,隧道采用分离式双向六车道,隧道横断面宽度2×17.5m。本工程项目范围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移交及保修。工程造价55397万元,总投资建设期为62个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1)施工准备期2个月;(2)施工期36个月;(3)质量缺陷责任期,自交工日起24个月。)

5.2投资回报及利息计算办法

5.2.1投资回报利润的计算

投资回报利润包括建设期投资回报利润和回购期投资回报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计至计算期投资回报利润总额。

T—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2年起计算;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1年起计算。

Ft—自开工时至第t年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扣减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后的余额,但未计算过投资回报部分的不得因回购款的提前支付而扣减。

n—计算期。按当年投资产值时间起点至计算回报时间点的年值。

5%—年投资回报率。

如工程在2011年5月1日开工,至2012年4月30日建设期第一年累计投资总额4亿元,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建设期第二年投资总额3亿元,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建设期第三年投资总额3.5亿元(以上各季度产值无论是否等值),工程于2014年5月1日交工验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购和提前回购两种方式计算如下:

(1)不提前回购模式

假设回购期按累计投资总额平均分三次间隔一年支付回购款,第一年不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亿元

(2)提前回购模式

甲方于2013年5月1日进行第一次回购,共支付7亿元,2014年5月31日甲方进行回购期支付3.5亿元,第一年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亿元

5.2.2资金利息的计算

利息以实际投入资金和投入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的季度产值、从该季度中间日至计息日的时间为计息期乘以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计息日累计利息。

Ft—第t年某时间点确认的投资产值总额。

i—贷款基准利率(若甲方当年付清利息为单贷款利率,否则为复利贷款利率)。

n—计算期。

如2011年6月30日我方支付拆迁款2亿元,2011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为1.5亿元(资金投入点按2011年4月15日起计算),2013年7月1日为计息日,贷款年基准利率暂定为5.4%,第一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年,第二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2164年,则此两笔款项的利息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亿元

6结语

发展BT模式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提供了一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提供了新的利润分配体系的追求目标,为剩余价值找到了新的投资途径;BT模式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了稳定的融资贷款利息,分享了项目收益;积极推进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大胆破解资金要素制约途径,合理利用、发展BT模式的渠道优势并对其进行嫁接,方能凸显其优势,才能更好地开拓融资的新渠道,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张玉魁,刘卫功.BT项目实施模式分析[J].市政技术,2007(4). 

[2] 周磊,周正康.市政项目的BT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4(9). 

融资回报方式例5

一、引言

一般来说,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企业外部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具体而言,权益融资包括以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PublicOffering,此后简称IPO)、配股与公开增发(SeasonedEquityOffering,此后简称SEO)为代表的公开权益融资;以定向增发或私募股权(PrivatePlacementofEquity,此后简称PPE)为代表的私下权益融资。负债融资包括发行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债券进行公开债务融资(PublicDebt,此后简称PD),以及采用银行贷款(BankLoan,此后简称BL)的方式进行的私下负债融资。

企业外部融资事实上是社会资本通过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把资本配置给各不同组织形态企业的资源配置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价格反应为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提供了关键的信号。权益融资还是负债融资,公开融资还是私下融资,一家公司选择发行何种形式的证券进行外部融资,很重要的一点首先是要知道市场会对这种融资方式作出怎样的反应。

西方学界关于外部融资市场反应的研究包括短期公告效应和长期市场绩效,前者关注的是融资公告前后两三天内的公司异常回报情况;后者则关注的是融资事件对公司投资回报的长期影响,一般为融资事件发生后的三年或者五年公司股票的投资回报。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末,公告效应是研究的焦点;自新股发行长期市场低绩效现象发现后,近二十年时间里,融资公司的长期市场业绩成为研究的主流。IPOs的长期市场绩效是被学者们最早关注的,研究结论也各有不同;SEO对公司股价的影响随后成为决定权益公开发行市场绩效的重要组成因素;PPEs作为私下权益发行,由于其短期公告效应的特殊性,其长期业绩也备受关注;PDs的长期市场反应是否异于公开权益发行,成为一些学者研究的焦点;银行贷款公告效应的特殊性同样使其长期市场业绩得到部分学者的青睐。

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大量关注长期市场表现的文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常回报率的衡量和异常回报率的计算极具挑战性。

二、正常回报率的测量模型

要确定融资公司的长期市场业绩,就必须知道其正常回报率,不同的理念和背景情况下,不同的作者会选用不同的正常回报率设定标准。

(一)同期市场回报率作为融资公司的正常回报率

早期研究IPO市场表现的文章,SternandBornstein和BurserandChan分别采用纳斯达克成份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作为市场正常收益标准来计算首次上市公司的异常回报率,但是两者的结论各异,前者发现平均两年市场调整后的回报率是11.2%(已排除初始收益率),而后者称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新股的回报率平均每月低22%。尽管并没有证实首次公开上市公司的长期市场表现显著为负,但用市场收益作为计算IPO公司异常回报率基准的方法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撑:Ritter曾经分别采用NASDAQ市值加权指数、Amex-NYSE市值加权指数、NYSE市值最小公司组成的指数作为IPO公司的正常回报率;LoughranandRitter研究新股发行的市场评价时,在得出长期市场低绩效后,依然应用Amex-NYSE市值加权指数、Amex-NYSE等值加权指数、Standard&Poor’s500市值加权指数、Standard&Poor’s500等值加权指数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之所以研究其他融资事件时(除公开权益融资外),很少有作者再应用此方法,是因为诚如Ritter发现的,事件公司异常回报率对所用对比基准很敏感,面对如此多的市场指数调整后的异常回报率,没有办法确定究竟哪一个结果更合适,因此,当横截面特征相同的匹配公司进入人们的匹配视野时,这种方法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同期回报率作为融资公司的正常回报率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itter以“Size+Industry”作为风险因素标准,选取与事件公司来自同一行业,且权益市值相同的已上市公司作为融资公司同期正常回报率的代表;随着FamaandFrench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改进,“Size”、“Size+B/M”、“Size+momentum”指标也成为匹配公司的选取标准;SpiessandGraves研究SEO公司的累积异常收益时发现,以“Size”、“Size+Industry”、“Size+B/M”分别选取的匹配公司计算所得的五年期数值为-39.36%、-31.24%和-30.99%,转化为年均差异为-6.86%、-5.59%和-5.55%;Billett,FlanneryandGarfinkel也同样发现“Size+Industry”与“Size+B/M”匹配标准计算的长期异常回报率数值相当,无明显差异,“Size”标准计算的事件公司长期股价下降最严重,“Size+momentum”标准最轻。这些发现,恰于BarberandLyon用随机样本检验发现的:“Size+B/M”标准计算的融资公司长期异常回报率与真实情况最接近”,因而也成为众多代表性文献的首选匹配方法。

尽管如此,MitchellandStafford仍讨论了这种方法的最大诟病:被匹配公司肯定具有某种未观测到的特征,这使得他们与关注的公司存在根本区别,否则为什么他们不在同一时间进行同样的融资事件呢?而且,不管是采用什么指标计算异常回报率,这种方法都没有考虑时间上两类公司的相关性。不管怎么说无法完全摆脱内生性的干扰是其先天不足之处,但是现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支撑,加上现实操作上的一致性,都使这种方法被广泛接受和应用,成为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报率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三)基于FamaandMacbech方法的发行效应日历时间横截面回归模型

综合股票收益决定因素的实证文献:Banz,Chan,HamaoandLakohishok,FamaandFrench,Davis和Lakonishok,ShleiferandVishny,LoughranandRitter加入发行效应虚拟变量,新创了一种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报率的横截面回归模型:

rit=a0+a1lnMVit+a2ln(BV/MV)it+a3ISSUEit+eit

其中,r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原始回报率;lnMV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权益市值(发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对数;In(BV/MV)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权益账市比(发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对数;ISSUEit是虚拟变量,标志新股发行效应(事实上可延展到各种融资事件),只要公司进行过新股发行(IPO、或SEO,任何一种形式至少一次),且月度t处于该事件之后的30个月(或60个月),该值即为1;否则为0。系数估计与t检验均依照FamaandMacbech方法分别回归求均值进行,保证了通过虚拟变量ISSUEit得到新股发行公司长期市场表现的同时,也求得了反映真实水平的t值;同时,这一模型与DanielandTitman论证的“股票的收益反映了公司特征,尤其是权益规模(Size)和权益的价值性(B/M)”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从而为在更深层次探讨融资公司长期市场表现问题提供了额外的支撑。

(四)FamaandFrench的三因素日历月份时间序列回归模型

FamaandFrench认为,“股票(投资组合)的收益依赖于公司展示出来的不可模仿因素的实现,集中体现在市场风险溢价、小公司的收益减大公司收益的差值、高账市比公司收益减低账市比公司收益的差值”,进而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Rpt-Rft)=α+β(Rmt-Rft)+sSMBt

+hHMLt+et

其中,Rpt是融资公司组成的投资组合在月度t的收益率;Rft是三个月期国债在月度t的收益率;Rmt-Rft是市场风险溢价;SMBt是月度t小公司的收益减去大公司收益的差值,体现了权益规模效应;HMLt是月度t价值股收益减去成长股收益的差值,体现了价值股效应。

假设发行公司的长期市场低绩效仅反映了风险(β)、权益规模(Size)和权益账市比(B/M)的不同差异导致的复合效应,那么,截距项α不管是数值上还是统计意义上都应该显著为0;否则,说明在控制了上述决定股票收益的三种因素后,还存在其他未观测到的因素,也正是这一因素导致了新股发行公司的长期市场低绩效。

三因素时间序列模型的优缺点为:通过形成投资组合的方式,有效消除了横截面层次的收益相关问题,使t值更加可信,但是也正因为如此,牺牲了大量有效样本。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该模型可能存在潜在的遗漏变量问题。正如MitchellandStafford指出的,三因素模型无法正确衡量小公司与高账市比(B/M)公司的正常回报率,而在所有关于融资公司市场表现的研究中,事件公司往往大部分是小公司,于是按照后者的建议,同时计算匹配公司投资组合回报率,进而比较两类公司的截距项α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步骤,事实上大多数学者也正是这样做的。

三、异常回报率的指标选取与计算方法

通过一定的模型求得事件公司与对比基准的正常回报率后,事实上存在两种计算异常回报率的方法:累加与连乘,相应地就会有两种对应指标:累积异常回报率与买入并持有策略下的异常回报率。

(一)累积异常回报率

关于长期市场表现的早期文献,只是简单地将事件研究的技术延长至一个更长的时间窗,比较事件公司的回报率与匹配的投资组合的回报率(如市场指数回报率或匹配公司投资组合的回报率)。自Fama,Fisher,JensenandRoll关于事件研究的开篇之作后,AR+CAR就成为早期研究事件公司长期异常回报率的一种常用方法,该类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异常收益率(AR):

累积异常收益率(CAR):

表示事件月q到事件月s之间的累积异常收益率。

计算出这两组指标后,可以通过主要观察CAR的正负,评判相对于匹配标准所代表的正常收益率,融资公司市场表现的好坏,但是必须要注意到的一点是,AR、CAR本身的计算已经将匹配标准的收益考虑在内,这一点更加重了人们对于该类指标的内生性怀疑。正如ConradandKaul所坚称的,“长期来看CAR会呈现出向下或向上的偏差”;KothariandWarner用模拟数据证明,这种方法下的参数估计值及测量的统计量都会被夸大;BarberandLyon补充指出,对于新上市的公司这种方法会带来额外的偏差。正是这诸多的不稳定性,使采用该指标的学者越来越少。

(二)买入并持有异常回报率

累积异常收益率没有准确反映投资者买入该股票并长期持有这一现实情况,长期持有者的实践经验应通过复利计算,即连乘各持有期的回报率进而得到买入并长期持有回报率。这种方法假设投资者在证券发行首日以收盘价买入,并一直持有三周年(或五周年),相对于把等量资金投资于采用某标准选取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持有期收益,投资者财富究竟是增加还是折损了,以及增加或折损的程度。

Hertzel,Lemmon,LinckandRees、SpiessandAffleck-Graves、Billett,FlanneryandGarfinkel这几位作者都延用了BHAR,即:

买入并持有异常回报率(BHAR):

BHAR=BHRi-BHRm

然而,MitchellandStafford指出,BHAR指标会让人产生股价对事件信息调整速度的错误印象,因为BHARs会随着回报率观测期的延长而增大,即使第一个观测期不存在异常回报率②。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投资于两类公司的收益对比,Ritter在BHR的基础上创造出WR(Wealthrelative)——相对财富指数这一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回报方式例6

财政的本质不一样。财政是政府花钱做事,这些事本质上不需要以挣钱为目标。这意味着政府花钱的项目或不具有生产性,或者即使有生产性,这种生产所带来的回报也通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的回报通常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长期的。比如基础设施投资,常常具有“正外部性”,其收益难以被市场准确估计;第二,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有直接的收益,目标也不是利润最大化。

由于政府投资的回报是间接的,并且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财政融资难以具体的项目来进行,而是通过没有具体对应支出项目的政府债券(国债)的形式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适应了政府投资回报率低、回报周期长的需要。同时,政府债券融资也可以将资金用于多种用途,然后再把回报率有高有低的不同项目放在一起,将其回报率进行平均化。最后,再以政府的信用为担保,实行“刚性兑付”,保证投资的收益率,而这种安全性较高的政府债券支付的是较低的利率。这样,就形成了政府债券的无风险利率。

正因如此,财政的归财政,金融的归金融,前者主要靠政府债券融资,后者主要是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当然,企业也通过股权融资,本文暂且不说。 财政与金融混杂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问题是,财政和金融混在一起了,金融承担了一部分财政融资的功能。财政和金融混在一起直接导致了几个很严重的问题:第一,出现金融市场严重的期限错配。金融市场上大量的短期贷款被政府融资平台用于投入回报期长、回报率低的项目,而其占用的贷款却挤出了企业融资的需求。

第二,政府融资的边际高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政府基准利率为参照的,价格较低,在政府已经借了大量贷款之后,银行已经不太愿意再给政府低利率的商业银行贷款。于是融资平台转向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只要存在竞争,那么影子银行的利率仍然反映的是期望的投资回报。“期望”这个词意味着,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也可能进入到影子银行中去,但融资方必须支付高利率来弥补项目的潜在风险。影子银行仍然在有效地配置资源。

中国的问题是,在影子银行里出现了低回报、高利率和刚性兑付这个最坏的组合。从金融机构这一方来说,由于有潜在的政府信用担保,仍然愿意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常情况下,金融市场是不应该有“刚性兑付”的,破产、违约、坏账等风险本身就是金融市场资源定价的参数。但是在中国,恰恰是在不该有刚性兑付的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刚性兑付的预期,因为融资方是地方政府。人们不能接受地方政府违约,甚至对于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即使在合同里写了是不保本的,人们也认为,只要是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方,事后就必须是保本的。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并非不知道政府融资是用于长周期、低回报的项目,甚至知道有些地方政府在借新债还旧债。但只要政府融资风险不是零,那么它们要求支付的利率就不是“无风险利率”。以市场上的信托业务为例,越是欠发达地区的信托项目融资,其支付的利率越高。因此当地方政府通过影子银行融资时,其支付的利率与投资回报偏离得更严重,而一旦事后的回报不高,刚性兑付的成本又非常高。也正因此,我特别强调,不能认为影子银行的存在是金融市场化的进步。

在低回报、高利率和刚性兑付这个组合里,拿掉任何一个都可以。如果投资回报高,可以还本付息,没问题。如果低回报的项目融资成本(利率)低,也没问题,市场竞争的结果是,这些低回报的项目融不到资金。没有刚性兑付也可以,这样一些融资方走向破产清算,在长期里,市场只能剩下融资成本反映其回报率的。但当前的中国影子银行市场却仍然在继续着低回报、高利率和刚性兑付这个组合。

第三,加剧了民营部门融资难。在上述机制之下,民营部门的融资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商业银行贷款这一块,虽然利率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融资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民营企业排在后面。而到了影子银行,利率又被地方政府抬高了,还是会挤出民营企业融资。

而在民营部门融资难的同时,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其中不乏僵尸企业)却实际上得到了优惠。当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大大低于影子银行的贷款利率的时候,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银行体系里得到贷款,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金融公司等渠道进入影子银行,其中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成为重要的渠道,而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这时,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贷款利率差额就成了国有企业的利润。对于僵尸企业而言,这种利率差额成了一种补贴和“活下去的理由”。 财政的归财政、金融的归金融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那就是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不反映投资回报,金融市场的功能被严重地扭曲。也恰如此,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即使是在信贷放松的时期,只要在影子银行里存在更高的利率,银行信贷资源就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被导入到影子银行里去。而只要地方政府存在几乎无限弹性的融资冲动,同时其支付的利率又偏离其投资回报,那么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不会在信贷放松的时期得以缓解。实际情况甚至是相反的,经济越不景气,贷款给民营企业越被认为是不安全的,这时信贷放松,反而是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融资变得相对更容易了。

融资回报方式例7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内容全文一、 BT模式融资建设程序

(一)授权确定业主单位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区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二)BT 融资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或单独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局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区政府审批。

BT 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 BT 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三)审定投资概(预)算

项目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审批后,由项目 业主编制预(概)算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招标确定投融资人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理由,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编制。招标文件中:应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

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明确诚信管理条款和不诚信的处罚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招标文件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五)签订 BT 承包合同

(六)建设管理和验收

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投融资人组建的项目 管理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监督 BT 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区审计、区财政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竣工验收由融资人负责组织,分为技术验收和建设管理验收。技术验收按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程序办理,业主、设计、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参加,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通过后,进行建设管理验收,根据项目行业分类分别由区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房管理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是通报技术验收情况,对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使用功能、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七)回购和移交项目

建设管理验收后,工程移交项目业主试运行。项目业主与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要针对BT项目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收益。

二、投融资人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 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 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且提交提出本项目的自有资金( 资本金)不得低于 35% 。

三、 投融资方式( 二选一)

(一)施工二次招标型 BT 模式。

项目业主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融资人( 可为联合体,下同),由融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 BT 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二)直接施工型 BT 模式。

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融资人,由融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项目过程管理项目

业主应成立专门机构完成项目 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监督乙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并委派工程、财务专业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派驻人员联合办公, 并与设计、监理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进行施工及成本控制,审核工程结算清单。同时协助融资人处理好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融资人须完全按照项目业主、融资人、设计、监理单位共同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 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并对工程的质量终生负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五、 回购办法及价格

(一)回购程序及价格

1. 业主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完整地收购融资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2. 业主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融资人保留该项目 的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 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3. 业主可提前清偿收购款项,但是应提前1 个月 通知融资人。

(二)回购价格:

工程项目竣工后, 启动回购程序。回购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 融资的财务费用 +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 回购期利息。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融资人在投标中所报工程中标价。

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融资人投保并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因实施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相差而导致的投标人各种成本和费用及利润的上升和降低的风险均由融资人承担,不再因此调整综合单价。

2. 融资的财务费用:融资人的融资财务费( 包括BT 建设方建设管理费、 融资费、 及其他风险费用,下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根据中标年财务费费率和未支付回购款的额度计价结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财务费率为:融资财务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中标财务费费率(根据中标年财务费率进行折算)。

3.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投资收益为:

融资投资收益=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 中标投资收益率( 根据中标年投资收益率进行折算) 。

进入总价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不进入结算, 上述费用涉及有重复计算的只计算一次。 六、 回购期限及支付办法

回购款支付期限为 2 年左右,按以上回购价格预留建筑安装工程费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入回购的二年内,回购款项由业主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支付完成, 第一年年末之前支付回购金额的 50%,第二年年末之前支付余下回购款项,并同时计算融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为回购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起始计算日,扣除的 5% 质保金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如果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工程结算未办时,可暂按合同金额支付回购款,当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时停止支付回购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再支付余下的回购款项。

融资回报方式例8

众筹模式率先兴起在美国,是金融领域的一个创新,紧接着我国也出现了相同模式的的融资模式。的确,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问题,但是众筹融资模式背后存在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使众筹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良好的发展,应当积极对众筹融资予以改革,以便众筹融资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并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基于此,本文笔者将在下文重点研究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希望业界人士能够正确认识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借助法律、监管等方面的力量来改革众筹融资,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

一、众筹融资

1.众筹的起源与发展

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困难在各个国家都存在。美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众筹”新兴模式。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行众筹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还推行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对众筹融资模式予以支持,并促进众筹融资模式良好发展。

鉴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投资渠道不通畅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积极借鉴了美国的众筹模式,比认为众筹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将会发生非常大的效力。简单理解,众筹融资是大众参与新兴潜力项目共同集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其是众包和微型金融结合衍生出来的产物,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使大众看到新型项目的潜力,并为其融资,如此将会使新型项目能够良好的发展下去。可以说,众筹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了金融市场化。

2.众筹融资的类型

国内真正发展众筹融资是在2011年售价众筹平台在北京上线,而发展至今,国内已经建立了较多的众筹平台,其中比较知名的就20多家,且每个平台都独具特色,这使得国内众筹融资的类型较多。具体表现为:以京东众筹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的平台;以淘梦网为代表的影视娱乐、音乐媒体等艺术类的产品的传播平台;以追梦网为代表的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或新公司的投资平台。

从以上众筹融资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出资者得到回报方式主要为:

(1)捐赠众筹

也就是投资不以任何回报为目的来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出资者将资金捐赠于慈善机构或特定公益项目。捐赠众筹的特点是所涉及的资金额很小。

(2)实力回报众筹

实力回报众筹,是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众筹产品,并设定吸引人的价格,感兴趣的消费者可以参与融资,在人数达到预设值的情况下,项目将成功,进而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奖励。从当前实力回报众筹运行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会回报给消费者签名CD唱片、特殊活动的入场券、海报等,以此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使得实力回报众筹成为目前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众筹模式。

(3)债权众筹

债券众筹,自然与债券有关,即债权众筹相当于人民与项目之间资金融通的中介,并且提供还款担保,如此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平台产品,向广大人民借贷,在项目获得回报的情况下进行还款。通过债权众筹的实施,可以弱化了项目投资风险,并且还能使项目良好开展与运作。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的发展

从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推出到今天,已经发展的越来越成熟。但是,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也是比较波折的,尤其是以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因其回报形式的限制,其融资金额较少,投资回报不佳。致使诸多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都失败告终。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发展较好,其具有融资数额高,最高的融资金额能够达到十万或数百万,使项目良好的运作,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就以天使汇众筹来说,采用股权回报类的众筹融资模式,推出的天使汇众筹平台(如图一所述),上线项目,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目光,积极投资,这使得天使汇平众筹平台上线的100多个中小企业项目融资到的金额已经超过了3亿元。当然,股权回报类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使其存在较多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

的确,众筹融资模式的实施,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或新项目更好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化。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也存在较多的风险。

1.实物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点名时间、京东众筹等为代表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深入了解实物回报类众筹,其本质并不是融资,而是新产品宣传。对于大集团来说,融资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新产品大卖才是最终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在众筹平台上进行新产品的宣传与预售。而此时企业的新产品还处于未量产环节,甚至处于开发阶段,最终能否按期两场并且技术交付给投资者还是很不确定的。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都处于被动地位,可能接受到存在瑕疵的产品、或接收不到任何产品的风险。

2.股权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风险性更大,如若股权回报类众筹操作不合理,很可能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受到法律的惩治。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做了限制。而以大家投和天使汇为代表的股权回报众筹平台,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虽然对上线的项目和认证投资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但是,通过积累投资人并按照投资人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而很可能被界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的罪名”,这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股权回报类众筹除了存在法律风险之外,其他风险也显现出来。就以管理风险来说,发起人在股权回报类众筹产品的情况下,筹集的资金将由众筹平台保管,那么众筹平台将会聚集巨大的资金额,且没有规范的监督机构对巨大的资金额进行有效监管,那么资金可能被挪用;发起人在发起众筹产品融资的过程中,无法对投资者予以收益承诺,那么发起夸大项目收益的结果,最终好的或坏的结果将由投资人承担。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内容的分析,确定众筹融资模式的推行是金融创新的表现,通过构建众筹融资平台,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更好的发展,创造较多的经济效益,间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但是,从当前各种类型众筹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存在较多风险,如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总体来说,从互联网金融时代来看,众筹融资与互联网结合还是有很大潜力的,而今时今日应当加强众筹融资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胡健.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的发展及背后的风险分析[J].知识经济,2016(3):48-49.

[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5-121.

[3]魏杰.探析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J].商,2016(5):152-153.

融资回报方式例9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融资回报方式例10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WWw.133229.COm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