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融资工作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10:14

融资工作方案

融资工作方案例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整治与发展并举,集中时间,突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金融秩序明显改善,中小企业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1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县民政局成立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动员部署,提高对依法打击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第二阶段: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2011年11月下旬至2012年2月)

一是切实加强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宣传。策划民间融资整顿工作宣传专题,制定民间融资整治活动宣传方案,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通过宣传,大力倡导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使广大群众意识到,个人借贷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促进民间借贷理性化发展。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管,开展公职人员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禁止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为高利贷提供担保等活动。

二是全面排查非法集资有关情况。各科室、单位要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摸底,自查自纠活动,掌握情况,切实整改。全系统所有职工凡是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行为的一定要主动实事求是地填写调查摸底表,凡是有类似行为的,必须立即改正。

三是规范民间个人借贷行为。加强对民间个人借贷的管理。对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超过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民间借贷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发生地镇政府牵头,组织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第三阶段:督查阶段(2012年3月上旬至3月中旬)

对整顿民间借贷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局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科室、单位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顿规范民间借贷专项行动落到实处,防止出现反弹。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2年3月下旬)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总结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研究治本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

三、工作要求

融资工作方案例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以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全市、全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工作思路,坚持立足于保障全镇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管理、预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目标。涉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非法金融活动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协调。各村(社区)作为本辖区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整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2.严管严控。相关站所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3.防打结合。依法有序妥善处置风险,在解决好浮出水面问题的同时,做好防范预警、强化宣传教育,发挥群众举报作用,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4.依法处置。相关站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5.维护稳定。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依托省处非办牵头建设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将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切实落实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治。在社区、村组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努力将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XX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登记管理,发现使用上述字样进行登记注册的,要及时告知上级金融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站所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加强对所主(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XX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劳保所、国土所、城建所、农业站、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3.强化广告资讯管理。相关站所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校园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广告讯息的日常监测,严厉查处并曝光长期、大量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者、经营者;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责令单位立即停止,依法查处。定期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重点对在街头巷尾、车站公园、超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及摆摊设点散发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单进行清理,有效封堵各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

责任单位:XX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依法稳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

1.依法惩处非法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加大陈案处置力度,消化存量风险;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主动性,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XX派出所

2.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站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非法金融活动处置方案,分类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置案件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信访办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XX派出所、村(社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重点做好“四类人群”的宣传教育。相关站所要加强对基层金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严防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学生特别是新生的宣传教育,严防非法校园网贷蔓延扩散。要加强对老年人进行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将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劳保所、民政办

2.丰富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组,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金融活动在基层的传播链条。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XX派出所、各金融机构、各村(社区)

三、工作要求

融资工作方案例3

2015年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办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是1亿元入园(县经济开发区、县盐化工业园区)项目1个,完成标准是必须签约、开工投产、资金到位。同时还必须积极主动做好我办已引进项目的后续帮办服务工作。

(一)明确招商引资重点。结合__县的区位交通、文化底蕴、能源资源和产业发展等优势,充分宣传__特色,积极打造__品牌,切实围绕新型化工、装备制造、农林副产品深加工、服装轻纺、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支柱产业开展招商,积极主动向外界推介__,吸引各界人士来__投资兴业。

(二)强化招商平台作用。巧借各地行业协会、__商会等平台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充分与县内、外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联络沟通,掌握产业发展趋势、企业投资需求,与我县产业园区规划和招商项目重点进行高效、快捷衔接。搭建广泛掌握投资者信息并与之互动的平台,利用他们掌握的客商资源及投资需求,与我县企业积极有效对接。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招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金融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 组 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招商工作的领导,全体人员“一岗双责”,在好本职工作同时做好招商工作。

融资工作方案例4

“互联网+”内容丰富,其思维的本质特征表现在“融合”方面,其功能主要是“效率”。因此,在档案管理中实践“互联网+”思维,或通过对其思维的转化、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方面,需要增加“融合”性推进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实践该思维,需要增加匹配性的人员培训、机制完善。

1从“融合”层面运用

“互联网+”思维实践运用中,主旨在于通过其思维,将档案管理与其它资源进行融合,既包括以信息技术为基底的技术工具融合;也包括“互联网+”思维与其他思维融合。实践技术工具融合,要求在现有档案管理电子化完成的基础上,引入“信息传输”所必需的其他技术工具。比如,电子邮件及其类似形式。由于档案管理中的软件平台操作系统属于固定化系统,需要从技术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制作可分割、可直接划分为多个“文档”的系统平台,然后,将其与其它新媒介进行融合式推进。在思维融合方面实践,需要从档案管理出发,将系统思维、“互联网+”思维、以人为本思维进行融合。比如,在实践档案管理中,始终以“人”的管理为核心,引入系统思维,将各个部分资源进行有效融合。在与其他资源融合方面,可实践多种可利用资源的融合,并使其得到科学配置;其实质是将档案管理作为一个“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并关注每个项下设置,从而在整体—部分原理之上,实现设备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融合。在“融合”实践方面,具体是在电子档案管理平台,设置查询、共享、传递、数据统计等各个页面功能,将其融合到一个系统之中,利用技术之便达到专业平台的操作。然后,将这种专业化的操作平台,与其他技术工具实施融合,如内部网络间的融合,类似QQ、微信之类手机平台工具的融合。在这个方面因涉及档案管理高效化利用,所以,在实际的融合路径中,建议从档案管理的现实情况出发,借助技术工具实践App制作,可直接委托信息公司完成制作事宜,并将其安装在其管理人员及应用人员的手机之中,通过任务式分发提高融合的最大化。

2从“效率”层面运用

“互联网+”思维实践的最终目的即是达到对档案管理的高效化利用。为了达到目标,除了上文所说的媒介融合、思维融合、操作平台融合之外;需要突显出档案管理中的管理“效率”。档案管理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其特征在于人才信息资源的利用,技术工具融合、管理思维融合能够满足其外在制度化、流程化、专业化实践。为了效率进一步提高,需要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资源本身进行革新,促进效率提升。我国档案管理的利用率并不在技术之弊,而是来自于“应用程序化不足”“执行力度较弱”;可以借用资源融合简化程序、提高执行监督。“互联网+”思维中的“效率”功能运用,要求将现有的档案管理中的“信息资源”实施重新分割与组合。以人事档案管理为例,实际的电子档案在录入系统中因其“姓名、年龄、籍贯……”等太过烦琐;所以,对于一般的基本资料需要实践信息资源的重组,利用“身份证模式”直接扫描上传。针对其工作经验,则需要按照年份,进行“互联网+”思维下设的“系谱”方法进行细致罗列;还应该利用系统平台查询之便,将信息资源中的“档案利用率”进行数据统计,从而实现“应用频率表格”制作,以图谱显示方式进行排列,使其利用得到优化。完成信息资源融合之后,必要按照所采用的系统,进行程序化编排,使其利用达到“一站式”应用。针对执行力度较弱的问题,应用“互联网+”思维进行解决;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系统打卡实施监督;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之中成立半自主化讨论小组,组织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专题的讨论会,不断增加档案管理工作中实际遭遇难题的探讨,从实践提炼经验改善其不足之处。

3配套建设

目前电子档案的管理思维基于纸质档案模式,只是形式上的更新。为了达到“融合”效果,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在技术融合、信息资源融合后,按照现有档案管理流程设置,增加针对岗位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同时,需要增加电子档案系统操作训练,计算机应用维护及一般故障排除训等。从技术层面可以引入技术人才,实施针对机构自身档案资源管理融合后的系统开发;如App开发、扫描功能开发、系统简化。最好按照电子计算机原有构建模式,利用多个App组建一个以档案管理为核心的App网络;最终推动其实现“一键式”档案管理,使“互联网+”思维达到最终的高效化实践。在管理方面实践“互联网+”思维,应逐渐导向人才资源利用中心,将与人才所具备的知识、能力进行对接式全面评估。虽然会花费较多时间,但有必要将人事档案管理、文献档案管理进行一些必要的对接;并把各个类型的档案管理实施“融合”,从而以人为主体的资源、以信息为主体的资源“融合”。扩大信息化的档案管理系统范围,从交叉、关联中,实现知识与人才资源复用“效率”提高。美国高校在这个方面经验较多,人力资源管理发达,尤其是作为互联网发明者,目前已实现了不同类型档案管理的交叉与融合;因此从该方面可增加研究并提高“互联网+”思维的应用能力。需要注意制度化革新需要落实到运行机制的实践层面,进而提升改革后的执行力,强化监督效果。在这个方面,应该按照上文中的运用实践,从中摘录出具体的技术指标、管理项,并将每个指标明确列入到每个对应项下;再按照这种思路出发,制定与其匹配的评估体系。以当前现代企业的评估考核体系构建经验与实证结果观察,必要采用三表法,提高考核的精准性。具体的方法是设计三栏表格,左右两栏加下设横栏;通常左边为考核指标,右边为评估内容填写,下栏为数据的表格制作、图表的趋势图谱,以及附录性质的文字说明。在这种评估体系之下,可以将原来的结果评估,扩展到包含有过程评估与自我评估、互评等多种方式共用方面;以此增加档案管理中的绩效管理与岗位监督;并且能够满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当前需求。另外,就是以制度、运行机制为主要依据,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置与信息化档案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培训、技能操作训练,以及团队建设;重点挖掘管理潜力,提高知识复用水平。

4结论

本次探讨后认为在运用“互联网+”思维的过程中,重点在于思维转用,并在经验总结与方法提炼路径选择下透过体系建设,将各方面的匹配措施进行资源整合,从而获得融合后效率的最大化提升。希望在未来的学习与工作经验中,可以针对该主题收集更多的资料,在材料增加的广度、深度方面,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中对“互联网+”思维深度运用的细致研究。

作者:程安琪 单位: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融资工作方案例5

一、立法必要性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因此,开展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2012年4月,夏宝龙书记在温州金改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温州民间融资立法工作。2012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温州市在理论和专项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制度建设需求、立项论证评审、阶段性成果论证评审等各种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主管部门、融资参与主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草案初稿提交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收到文稿后,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此项目,并邀请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同步参与,多次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和经济学界、法学界、资产管理机构等参与讨论和论证,两次征求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的意见,数次闭门集中修改文稿,于4月底正式向省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快速启动相应程序,赴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专家意见,按立法要求再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特别是温州市政府的意见,组织召开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沟通,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7月17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整个草案起草过程,始终得到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悉心指导。李强省长于5月3日就做好该项立法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专门作出批示。省人大冯明副主任、王永昌副主任等领导分别带领相关同志专程赴温州开展民间融资立法调研。朱从玖副省长多次听取汇报,提出针对性、专业性很强的指导意见,并带领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专题赴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汇报我省民间融资立法情况,并在京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朱从玖副省长的要求,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前,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再次赴京进行专题汇报和听取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草案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民间融资服务、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草案主要规范三大类主流民间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

(二)关于民间借贷。草案重点调整资金借款人行为,同时兼顾调整出借人行为。民间借贷规范涉及借贷主体、借贷金额和人数、借贷利率、资金使用等问题。

1.草案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小额及日常性消费借贷不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2.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对于小额的民间融资、一般互及生活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只有当融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才要求备案。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虽然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这一制度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草案规定:借款人一次借款额度或者累计借款额度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涉及的出借人达到规定数额,借款人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见草案第13条)

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草案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1)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2)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3)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补偿政策,以消除参与主体民间融资阳光化后的税负顾虑。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见草案第29、40条)

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目前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见草案第14条)

(三)关于企业及项目的直接融资。草案针对温州市民间融资实际情况,根据温州金改方案有关设想,设计了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其合格投资者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低,以便让更多的具有一定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能够参与投资。同时,草案明确要求融资方要及时按约定的时间与方式披露相关信息。

草案规定的定向融资包括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融资,作为今后中小企业融资的两种重要方式。与民间借贷相比,定向非公开融资更需要加强融资前后的指导和管理,在扩展企业融资自和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上取得更好的平衡。

1.企业定向债券融资。本草案的定向债券融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定发行主体为温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规定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并与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区别开来。三是规定企业融资具体条件,且融资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以保障企业债券发行质量和偿债能力。四是规定融资前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五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见草案第16、17、18条)

2.定向集合资金。主要为小资金对接投资项目而设计。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的管理人。二是非公开发行,每期募集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三是规定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四是每期定向集合资金中管理人应当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出资,募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是规定募集前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六是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闲置资金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拆借,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是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实行风险隔离。(见草案第19、20、21、22条)

(四)关于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草案主要设定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

1.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通过其专业经营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由于该机构从事社会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风险性,从审慎性原则出发,草案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对该类机构注册资本、管理资金规模、投资方向等作出明确规定。(见草案第6、7、19、20、21、38条)

2.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融资风险。草案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出了相应规范要求。(见草案第8、9条)

3.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是指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并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对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的机构。(见草案第11条)

融资工作方案例6

一、 前言

建立金融档案的中心任务是积累业务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档案工作完成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档案的利用。金融作为经济建设的核心领域,其档案包含了大量的经济管理的相关资料,对现阶段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价值。然而,现阶段的档案管理利用始终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至于难以达到目标任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金融档案工作需要围绕这一变革,提供有效的经验价值。所以,加强金融档案的管理利用势在必行。

二、 金融档案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人们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各级金融机构在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也逐步向着档案的开发利用功能迈进,但档案的真正价值的发掘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能跟上金融事业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的参考功能也未能体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以下列举了三项主要影响因素。

1. 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

档案管理作为文档资料管理的一部分,需要很多专业化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技巧,从档案的建立到整理、汇编、升级、利用等多个环节均需要档案管理人员的细致耐心的工作,才能发挥档案的真正价值。然而,可惜的是,我国金融档案的建立目的并非为了以后的参考利用,而仅仅是为了以备定期的监督机构的检查,档案至建立之初就缺乏系统规范的整理,使得后期的数据发掘、经验累积变得像大海捞针。

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档案的质量、利用的难易程度息息相关,档案制作的专业、细致、条理清晰,那么后期的开发利用就异常方便,反之,档案的利用就会如鸡肋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档案管理人员属于临时代管或者身兼数职,金融档案管理仅仅是填写表格并装袋封存,保密工作倒是非常利落、干脆,可惜的是利用起来却也是迷雾重重,让人摸不到头绪。

2. 档案的分级保管制度缺陷

金融档案的分级保管制度历史悠久,各级金融机构均有自己的档案制作和保管部门,这一制度的建立为档案的保密工作提供了便利,因为部分档案的流逝不至于显露全局的金融计划,但是,这为后期的档案升级和档案汇编造成了极大地不便,因为各种金融部门的划分繁杂,专业界限清晰,不同专业内容和密级的档案被分别保管在不同的科室档案室中,一个金融案例的资料被拆散保管,使得后期的调研需要重新整合散逸的资料,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效果却很一般,所以,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决策过程更愿意参照外国的案例资料也不参考自己的档案系统,原因显而易见。

3. 手工备档的效率问题

我国档案管理的效率一直较低,查阅资料的困难程度也很大,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的备档脱节,由于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重视程度不够,一般的金融档案均为纸质资料档案,电子版资料随着案例的结束而流失,这为后期的档案整理和调用带来了极大不便,随着档案资料的增多,手工检索耗时将越来越长,这也极大地影响着档案的利用效率。

三、 充分利用金融档案的对策

1. 提高硬件基础建设

金融档案的数据量较大,纸质档案既浪费资源又影响查阅效率,所以增大档案管理的硬件投入是当下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配备电脑、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利用人工输入或者扫描录入等方法将档案数字化,是提高档案利用的第一步。

2. 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目前,金融档案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档案的管理也更加信息化,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必须将档案管理人员从繁杂的零散工作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档案管理团队,进行系统的培训,并制定完善的管理条例,使得档案管理系统化、专门化、规范化,将传统的兼职档案管理转化为专业管理,使得档案从建立之初就细致全面,为以后的利用打下基础。

3. 加强档案的深度加工

由于各科室的档案资料分开保管,所以,为了档案的后期利用,除了档案的基础维护和制作外,还应该进行档案的深度整理加工,全面收集各个项目的档案资料,根据档案的利用频率、功能大小,将档案进行汇编,为后期的查阅奠定基础。

4. 增强档案管理意识,重视档案资源的开发

档案信息的内容不应仅仅局限在案例的备档,应该具有更广泛的收集视角,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集散逸在社会更阶层的信息资料,丰富馆藏、编写文献,为今后的档案研究利用提供更加广阔的视野空间。这一过程所耗费的资源巨大,短期内收效甚微,但基础资料的积累是经验累积,业务发展的基础,虽然短期内看不出他的重要性,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档案的资料完善程度将决定金融事业的前进速度。这也是为什么国外金融行业的档案资料如此详尽的原因。

虽然档案管理利用是金融行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内容,但加强档案管理意识,充分理解档案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性,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管理团队的建设过程中,要着重培养从业人员的档案重视水平,真正意义上的为了利用档案而进行档案管理,而不是单单的为了应付检查。

总结:

金融事业的发展是国家经济水平的重要体现,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档案管理水平有限,档案的利用效率低下,很多情况下,需要利用和借助外国的档案资料处理国内的金融问题,常常造成各种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金融档案系统,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是现阶段金融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的首要任务。希望本文提出的这些方法能够给予读者一定的启发。

参考文献:

[1] 王芳.浅谈金融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兼谈《新疆通志•金融志》的资料收集[J].新疆地方志,2009(2)

融资工作方案例7

批量方案设计工作室的职责是什么?他们能够发挥出怎样的作用?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批量方案设计工作室的主要目的是,专业的人员和市场一线的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总行的专业设计能力和分行良好的市场敏感性特点,针对特色行业、特色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等细分市场,快速反应、上下联动,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发出适合中小企业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案。

“我们在中小企业金融的实践中发现,每个地区都拥有一些地域特色鲜明的特色行业。”这些特色行业,有的拥有地缘上的优势,比如青岛的海洋渔业经济;有的具有工艺的传承,像苏州吴江的丝绸产业;有的拥有当地的政策倾斜,如泉州的石材行业。这些特色行业不一定是支柱型行业,但他们均具备很强的竞争优势。

这个时候,批量方案设计工作室就可以发挥出较大的作用。批量方案设计工作室由专家型的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和评审经理组成,有时候银行还会从外部邀请行业专家,共同参与到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方案的设计中。他们更加贴近特色行业、了解特色行业,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针对特色行业内的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发出适合当地特色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所设计的产品也更加切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让中小企业融资更容易、更简单。

开创特色行业融资新模式

批量方案设计的模式也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带来了新的可能。尤其是一些特色行业的中小企业,申请标准化的贷款产品可能缺乏必要的担保、抵押手段,而批量方案设计工作室通过对市场的细分,开发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为各地的特色行业客户集群找到了新的融资路径。

可以说,批量开发设计的工作核心就是研究何种专业化的授信模式、金融服务方案、金融支持产品更能符合当地市场需要,更具有竞争力。

我们不妨来看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市场的实际案例。

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市场紧邻中国大陆第二大港——宁波北仑港,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自2010年上半年正式挂牌运营以来,这一市场已成为浙江省最大的高端进口葡萄酒集散地,未来这里还将建设成为国内保税区最大的进口葡萄酒交易市场。

目前,这个市场已有葡萄酒经营企业150家。可是对于这些葡萄酒经销商来说,既缺少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动产作为担保手段,更特殊的一点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税区内的保税物资无法作为押品抵押给银行,因此他们很难通过传统产品获得贷款。

融资工作方案例8

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消极影响。2005-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944起,涉案金额1354亿元,银监会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都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也愈演愈烈,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浙江东阳吴英案、上海汇乐集资诈骗案、哈尔滨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涉及全国12个省)等。?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成因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因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典型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间融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包括:

(一)民间资本充裕与企业资本匮乏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积聚了数额巨大的民间资本,受我国金融机制的影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目前股市楼市震荡、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影响下,社会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投资缺乏有效合理的途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和入市门槛限制,造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作为非正规的体制外的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自身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以浙江为例,根据工信部调查显示,浙江约9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约80%的小型微型企业靠民间借贷来维持融资需求。?基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合法集资途径有限,大量合理的资金需求无法通过合法集资途径满足,才不得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

(二)宣传普法力度不够和案件本身特性

对非法融资案件的宣传力度和普法力度不够,普通公众对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不清晰,对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吸资人受法不责众思想影响,明知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仍然从事该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甚至在形式上很多呈现合法状态,尤其是初期阶段投资人和吸资人处于双赢局面,再加上我国的登记和检测制度的不完善,诸多隐蔽的违法行为使监管部门无法知晓;现行举报制度不够完善,刑事案件的凸显一般出现在非法集资的资金链断裂之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浮出水面,呈现出巨大社会危害性。

(三)投资人趋利急富和吸资人利润有限的矛盾

投资人受高额利息的吸引和趋利急富的心理驱动,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呈现复杂性,资本的趋利性难免会催生各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加之媒体、政府官员等因素的推动,投资人对吸资人的资质和信用判断能力不够,对预期的风险认知不足,片面相信吸资人的偿还能力,再加之投资人间的口啤相传和中介及熟人积极介绍,导致吸资人在短时间内吸收资金数量急剧膨胀;吸资人所吸纳的资金所涉猎的领域广泛、其中相当比例投入到房地产甚至高利贷领域,受实体经济回报率和特定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高利息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费用,加大了经营风险,吸资人很难达到理想的利润,吸资人在支付初期利息之后,难以支付后期巨额利息,直至资金链断裂诱发刑事案件。同时,部分企业受我国经济大环境影响,还贷能力降低,而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清收力度。银根紧缩的现状导致民间融资在大范围迅速增加,民间融资形成一定规模后,部分演化为非法集资。

(四)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缺少对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等方面尚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成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仍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范融资活动,只是散见在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中,尚未将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立法研究》课题组曾调研建议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其为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首次纳入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国务院法制办也曾就《借贷人条例》进行现场研讨,但遗憾的是立法建设并没有实质上进展,民间融资的立法仍然任重道远。

二、审理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集资如何与合法借贷、合法融资进行区别,有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界限问题;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金融诈骗、票据诈骗等罪名认定的理清等等;扩大的司法解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原来政策允许的林地投资,吸资当初并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关犯罪数额的认定,例如吸资人本人的投资资金可否累加到犯罪数额;个人吸资账目不清,数额和归还情况难以认定问题;关于死刑刑罚可否运用问题;有关责令退赔等后续问题的解决等诸多问题,考量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合法财产受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对财产的处分、受益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合法的民间融资是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的。

非法民间融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8种,最常见的主要是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吸收公共存款罪。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行为认定,为有力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前面所述,非法融资有诸多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60条、179条、176条、192条规定了不同情形的认定。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规定较模糊,特别是两者量刑差异较大,非吸罪最高仅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罪最高可为死刑,在各个案中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属上升趋势,对非法集资诈骗行为呈现从严打击的趋势。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主观认定标准过于粗糙,客观推定过度的趋向,也呈现出进一步弱化非法占有主观认定的趋势,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更加白热化。

三、关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严厉的刑法规制,还不足以完全预防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发生。民间融资转化为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利益驱动机制所致,还与我国目前经济结构、金融结构以及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只有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才可能预防民间融资进一步演变为犯罪行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制度。

第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加大金融体制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融资业务的开展,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和监测制度。满足民间资金市场化的刚性需求,我们应畅通投资渠道,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其次,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创新、完善金融制度,采取综合治理策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第二,制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制度的定位,吸收借鉴国内部分省市较成熟的立法和制度,合理借鉴国外有关民间融资的规定,有效衔接民间融资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发挥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功能作用,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

融资工作方案例9

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坚决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和鼓励合法营销为目标,建立了市和区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制定和完善政策制度,把打击传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建立宣传教育、超前防范和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制,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加强流动人口、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等管理,对打击传销工作实行考核;全市工商、公安等机关与各区县联合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传销,规范市场秩序,有效地保证了协办奥运、召开达沃斯论坛和生产生活秩序。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对全国各地打击传销工作的综治考核评比中,我市获得全国第一(并列)的好成绩。

传销是黑恶势力组织的经济活动,面对政府严厉打击的态势,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方式,近来出现了新的动向和趋势。一是具有经济特征。传销组织按照几何级数发展传销网络和人员,涉及人员多、金额大。有的传销组织经营产品,有的传销组织不经营产品,一般是以"拉人头"为主,对受骗人员实施精神控制,造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信任度丧失,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基础。二是传销欺骗性更强。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从拉人头传销向利用互联网传销转变,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三是社会对抗性加大。传销主体虚拟化、人员成分复杂化、传销手段多元化,极易引发刑事案件和。有些传销组织演化为职业团队或黑社会组织,对参与人员实行暴力控制,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甚至与执法部门对抗和暴力抗法。

坚决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和鼓励合法营销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年2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惩办违法犯罪和打击传销,既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单位一定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密切协作、综合治理"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大要案件,始终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基层防控,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直销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宣传重点,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在已有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打击传销属地责任制,哪个地方有传销,由那个地方负责,主要工作对准传销组织者,坚决打击传销组织,坚决杜绝传销活动。相应完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新增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房管局、文化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和区县工商、公安等部门可抽调专门人员从事打击传销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打击传销的专业队伍。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专项核拨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二是严格房屋出租市场管理。传销组织具有外地人员居多和集体活动特点,一般是选择出租房屋作为聚集活动的场所。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中,研究推广蓟县、静海等区县出租房屋监控的做法,修订完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家庭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对违反者要给予处罚,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三是加强传销资金监控。传销组织活动既有非法经营性质,有的还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往往通过银行个人账户收取入门费发放传销奖励。人行分行、银监局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制定制度,加强对个人账户非正常资金监管。各银行发现可疑资金账户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通报,必须配合执法机关冻结账户、查清账目,以防止传销蔓延,掌握传销犯罪证据。四是坚决打击传销主犯。贯彻实施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案,认真总结我市打击传销的工作经验,学习云南等兄弟省市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做法和经验,由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研究确定传销主犯和骨干、传销罪证、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等认定标准,集中力量突破取证、抓获、定罪等难点,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合力。五是积极教育和打击传销人员。传销违法犯罪对社会危害巨大,一般传销人员,尽管是受害者,但本质是违法者。针对传销组织流动性强的特点,必须采用教育和打击两手,彻底杜绝多次遣返、多次返回和多次驱散、多次聚集的恶性循环。第一次遣返和返回以教育为主,第二次遣返和返回必须以打击为主,对一般传销人员必须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既要打击组织者,又要打击追随者,打早、打小、打苗头,不留活动空间、不留立足之地、不留喘息之机。同时宣传教育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动员员工所在单位和居民所在社区教育传销人员。六是由市工商局、公安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从五月份开始进行全市排查,坚决打掉所有传销组织,坚决遣散所有传销人员,确保国庆节和生产生活安全稳定。

二、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我市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制度和工作体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政策和规程》,界定非法集资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原则和监测预警、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政策和规程。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市场和金融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反洗钱、处置非法集资、处置非法保险营销、处置非法证券发行、严格管理银行卡和不得发行专用卡等重点工作要求,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全面推进金融法制建设。市政府印发了《市年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大正面宣传,增强宣传实效,扩大教育覆盖面,提高群众认知度,杜绝非法广告。我市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为重点,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体制和办事机制,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专案工作组,严格认定和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有5起案件已经处置完毕;建立了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反应速度;建立了非法集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适时进行风险研判,及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了涉众经济犯罪银行账户查询联络平台,加快了案件核查进度;建立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减少案发量,坚决打击金融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

我市现有7件非法集资案件正在处置,其中旧案4件,新案3件;已经登记的1件,正在登记的3件,尚未登记的3件。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非法集资组织者一般使用个人账户集资,短期内有大量的现金收付和密集的账务往来,组织者发展网头,网头发展集资人,均以投资回报丰厚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返款或高额回报作诱饵。组织者、网头和集资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往往是利益共同体,但资金链断掉后则会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二是大部分非法集资案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案发时没有钱、没有资产、没有票据、没有账簿,有的甚至转移资金并销毁账目,致使案件查办难度很大。而非法集资参与者往往以聚众方式,以"受害者"面目要求追缴和清退资金。三是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薄弱,对短时间内大量现金收付和密集账务往来听之任之,对可疑账户不作调查,对可疑资金不作审查,对与可疑账户相关各方不作检查,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和反洗钱制度执行不力,银行作为社会责任主体的职能难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面向公众、面向基层,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性质和危害,将非法集资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审查,引导社会公众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预警作用,做好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建立反映快捷的报告路线,提高掌握信息、发现线索的能力。二是明确责任单位,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执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程,按照行业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确定责任单位,组织专项小组,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坚决打击组织者和网头,及时组织资产变现和资金清退,切实做好一般集资参与人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特别是要动员各部门和各区县合作,通过处置现有的7个案件,总结处置非法集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强化反洗钱工作,严格账户和资金监管。账户和资金没有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共性问题,是非法集资案存在的根源之一,因此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的关键之一。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和各家银行要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开户复核、可疑账户检查、可疑资金审查、可疑关联方调查、可疑情况报告和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等制度,对不执行反洗钱法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银行要协助司法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案件账户查询和账目核对等工作,为尽快清退资金创造条件。

三、坚决制止乱集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我市高度重视制止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解决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乱集资,我市先后设立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证券基金、期货、保理、租赁、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门类较为齐全的金融服务体系,相应地拓展了一系列新产品和新服务。2006年以来,我市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在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健全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资本市场和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以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整合各类投资公司、增强投资融资能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更好发挥金融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重要作用,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即金融48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大信贷融资,成为多增加存款、多发放贷款、多渠道融资的重要力量。

据有关方面反映和有关部门调查,在投融资平台逐步建立、融资环境显著改善和融资数额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非规范集资在部分区县又有发生,引起集资参与人不满和媒体、网民关注。主要问题是,集资的区县、部门联系银行或信托公司,以地方财力作担保,在区县或部门内部动员职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产品;银行或信托公司用非市场化办法,向区县或部门内部职工作产品推销,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和规范金融秩序的形势下,仍然沿用不规范的办法融资,有关区县和金融机构要认真反思。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市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文件,以坚决制止新的乱集资,妥善解决已有的乱集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银监局、有关银行和信托公司要贯彻"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非规范集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妥善处理,特别要做好个人债务的清偿资金安排,确保偿还本息和社会稳定;未经批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和安慰函等信用保证,已出具担保或变相担保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以及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清理和整改的具体情况由责任区县和金融机构报市政府。

四、整合投融资平台,提高投融资能力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整合投融资平台,提高投融资能力的要求,去年以来我市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市有关专业公司、有农业区县专业公司和全市三类公司的整合方案。经过各方面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我市政府出资的投融资平台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注册资本金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有少量间接融资,投融资能力差,没有现金流和净收益,只能承担少量投融资工作。二是注册资本金较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投融资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现金流和净收益。三是注册资本金多,可以用多种方式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投融资能力强,有稳定的现金流和净收益,正在积极争取上市发行,开辟新的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投融资能力。我市集中力量加强投融资平台整合和投融资工作,目的是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争取发行上市的公司,以期根本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市金融办汇总了全市三类公司的情况,大部分公司的实力和投融资状况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大部分公司的整合方案不够理想,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又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

市政府在4月3日召开的投融资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合公司、整合资源和整合项目的三项任务。一是整合公司。包括应设未设公司的区县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设立公司的方案,将实力弱资质差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公司的方案,将实力强资质好公司整合为争取发行上市公司的方案,将几家实力弱资质差公司整合为一家实力强资质好(集团)公司的方案,以及整合二级公司和调整撤并过多三级公司的方案。二是整合资源。测算政府可支配的三类资源总量,把政府拨款改为政府对投资公司出资;将年至年三类资源的预计数一次性注入公司完成增资,再分作三年及时足额缴付,从而显著增强公司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三是整合项目。研究每个项目的总投资和自有投资与贷款融资的构成,确定担保抵押质押和偿还贷款来源等融资要件,建立项目及其公司拥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模式,研究确定以新增土地、资产和股权等担保抵押质押再融资的基本条件,满足金融机构一般的融资入门条件。通过资源、公司和项目整合,建立公司持续增资并形成现金流、产生净收益,继而持续扩大融资和建设开发能力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五、制定政策制度,促进投资融资

融资工作方案例10

房地产开发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开发周期长。面对国家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受到严格的限制,常用的银行贷款是房地产开发贷款,而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时间短,成本高。因为需要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银行才放款,等到房屋销售,就需要解押还款,从取得贷款至拿到房屋预售许可证,只有很短的时间。资金的使用时间短,成本应该低,但房地产开发贷款由于咨询费、顾问费等中间业务费的存在,这些费用是按单收取,与贷款金额和贷款时间无关,使得其贷款的固定成本较高。尽管使用时间较短,但总成本却很高,最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能满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到房屋的开发建造直至销售,哪一环节都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而房地产开发贷款只满足了其很小一个环节的需要,并不能真正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缺口。在当今越来越紧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如何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成为摆在房地产企业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如果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合作,施工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进行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土地作为抵押物,施工企业垫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施工企业进行让利,会达到双赢的效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突破当今形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限制约束,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1.3倍的土地增值税抵税效应。对施工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拓宽其业务范围,增加其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还可以取得垫资回报,同时,施工企业还贷款的风险也较小,因为有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一、案例介绍

日升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开发六栋高层住宅楼,根据造价部门提供的数据,该工程正常预算造价为20 000万元,该住宅工程可售面积120 000平方,预计售价8 000元/平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为18 0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每平方2 100元,房屋开发相关的管理及销售费用为750万元,工程人员预计如果资金充足12个月主体能够顺利封顶。因资金困难,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日升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以下称“自行贷款方案”);二是让施工单位通过贷款进行垫资施工,日升公司为该笔贷款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同时日升公司给施工单位让利(以下称“垫资方案”)。

假设日升公司可以从银行取得一年期的贷款,为简化计算,假设资金成本为10%,首次付款时间为开工时。

建筑企业甲公司,有意为日升公司垫资施工,双方谈判垫资事宜,谈判情况为:施工单位垫资至主体封顶,工程造价按正常预算造价上浮11%结算。

该住宅工程符合税法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当地税务机关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下面比较自行贷款方案与垫资方案中日升公司开发销售六栋高层住宅楼的税负及净利润:

方案一:自行贷款方案

在自行贷款方案下,其涉及的各项税收及净利润计算为:

1.计算土地增值税

(1)销售额:8 000元/平方米×12万平方米=

96 000(万元)

(2)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 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2 100×120 000=25 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因为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为2 000元,而土地成本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为2 160万元((18 000万元+25 200万元)×5%),则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可以选择2160万元,故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 320万元((18 000万元+25 200万元)×10%)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6 000×5.6%=5 376(万元)

加计20%扣除:(18 000+25 200)×20%=8 6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8 000+25 200+4 320+5 376+

8 640=61 536(万元)

(3)增值额=96 000-61 536=34 464(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34 464/61 536=56.01%

(5)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50%,故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速算扣除率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34464×40%-61536×5%

=10 708.80(万元)

2.计算净利润

利润总额:96 000-5 376-18 000-25 200-2 750

-10 708.80=33 965.2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3 965.20×25%=8 491.30(万元)

净利润:33 965.20-8 491.30=25 473.90(万元)

方案二:垫资方案

在垫资方案下,其涉及的各项税收及净利润计算为:

1.计算土地增值税

(1)销售额:同方案一。

(2)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方案一。

房地产开发成本:因垫资施工方案的主体工程造价为正常预算价上浮11%,故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 200

+20 000×11%=27 4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18 000+27 400) ×10%=4 54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同方案一。

加计20%扣除:(18 000+27 400) ×20%=9 08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8 000+27 400+4 540+9 080+

5 376=64 396(万元)

(3)增值额=96 000-64 396=31 604(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31 604/64 396=49.08%

(5)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故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纳土地增值税:31 604×30%=9 481.20(万元)

2.计算净利润

利润总额:96 000-5 376-18 000-27 400-750-

9 481.20=34 992.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 992.80×25%=8 748.20(万元)

净利润:34 992.80-8 748.20=26 244.6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垫资方案应该是最优选择,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净利润多770.70万元(26 244.60-25 473.90)。按常规思维,在房地产公司融资难的情况下,寻求施工企业进行垫资,会提高施工成本,即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成本会增加,净利润应该有所下降,但本案例却相反,房地产公司的让利行为不但没有降低其净利润,反而比自行贷款方案下的净利润多770.70万元,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差异呢?税收政策的影响。如果不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考虑能否融到资金,若能融到资金的情况下,融资决策实际上就是房地产公司自行贷款的融资成本与垫资成本之间的比较,若垫资成本高于自行贷款成本,日升公司则会选择自行贷款,反之选择垫资方案。在本案例中,日升公司自行贷款,其融资成本为2 000万元,如果选择让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需要让利2 200万元,自行贷款的成本低于垫资施工的成本200万元,日升公司应该选择自行贷款才对,但分析的结果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影响,改变了这一决策结果。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贷款成本支出2 000万元是记入财务费用的,而在施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贷款成本支出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施工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自行贷款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成本是25 200万元,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成本是27 400万元,多了2 200万元,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让利,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多抵扣2 860万元(2 200×1.30)(其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多抵扣2 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多抵扣220万元,加计20%扣除项目中可以多抵扣440万元),起到1.3倍的抵扣效应,使得垫资方案比房地产公司自行贷款方案少缴土地增值税1 227.60万元。由于垫资方案下房地产的施工成本比自行贷款方案高2 200万元,而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财务费用少2 000万元,所以,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利润总额多1 027.60万元,再加上所得税的因素,导致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净利润多770.70万元(1 027.60万元×25%)。

对施工单位而言,收入由原来的25 200万元变为27 400万元,增加了2 200万元,相应的会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73.92万元(2 200×3.36%),增加融资成本

2 000万元(暂假定利率为10%),最终能够增加净利润94.56万元((2 200-2 000-73.92)×(1-25%))。

三、案例启示

从上述计算和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在目前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越来越紧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银行融资的难度在加大、门槛在提高、融资成本在上升,在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时,变房地产公司的融资为施工单位的融资,可以避开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约束,不失为当前环境下解决房地产公司融资难的一个现实良策。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进行垫资让利,是一种双赢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既解决了融资问题,又可以增加净利润;对施工单位来说,通过采用垫资让利,既拓宽了其业务范围,又增加了收益。就本例而言,施工单位至少增加净利润94.56万元,实务中,同样的贷款金额,施工单位贷款的成本会低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成本。

第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垫资施工单位让利达3 884万元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贷款方案与施工单位的垫资方案所获得的净利润是一样的。只要让利的金额低于3 884万元,垫资方案的净利润都比自行贷款方案下的净利润高,让施工单位垫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的方案是可取的。

第四,如果日升公司开发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容积率在1.0以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售价在6 300元/平方米左右,则垫资方案还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自行贷款方案的净利润多3 271.44万元。此时,房地产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让利空间更大,为6 563万元。

第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房屋的售价越高,通过垫资扩大房地产开发成本方案的抵税效应越大。当售价为8 200元/平方米时,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少缴土地增值税1 287万元,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净利润多815.25万元;当售价为12 000元/平方米时,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少缴土地增值税1 859万元,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净利润多1 244.25万元;当售价为18 000元/平方米时,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少缴土地增值税2 717万元,垫资方案比自行贷款方案净利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