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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1 16:49:23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1

第二条(主管部门)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

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市或者县、区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综合开发区的耕地;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七)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农田。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

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

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市下达给县、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5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县、区下达给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可不受村、队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设立保护标志的经费)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按照规定提取的业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土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耕地的维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善的灌溉、排涝设施;

(二)土壤结构疏松通气,土壤养分含量丰富;

(三)适合于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经营。

第十一条(地力监测)

市农委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监测网点,定期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提倡和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房地局和市农委。

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应当加强对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2

中图分类号:TF3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218-03

1 引言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简称“高标农田建设”)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重点推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但目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开展与监管仍采用手工方式,实时性不高且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分级审批和监管,也不利于存档、汇总和报备。针对目前高标农田建设工作量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如何实现建设任务、项目进展、资金去向的实时动态掌握?如何解决省级人员在立项、验收等工作下放后对全省高标农田建设的全程实时监管?如何解决市县项目范围重叠、实施项目进度监控与上报?基于以上问题,应用信息化和网络化手段构建基于GIS和RIA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系统,引入Flex的可视化工作流引擎模型,以及Silverlight的“一张图”监管,制订规范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一次填报、分级管理、多级共享的对下监管和对上报备,提高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信息。

2 系统设计与功能特点

2.1 系统设计

系统体系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架构,依据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思路,系统在统一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备份等安全体系下,结合统一的数据规范与标准,构建统一的土地开发电子政务与空间基础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分层建立系统的设施层、数据层、地图服务层、业务逻辑层和应用表现层,系统总体框架设计如下图所示。

(1)设施层

网络体系、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设施是系统运行的基础。系统建设按照最大限度节省投资的原则,尽量考虑运用各类现有的设施与设备,只对部分确实不能满足现有需求的少部分设施进行升级。

(2)数据层

根据数据存储结构的不同,将数据分成关系型数据源、非关系型数据源。关系型数据源包括系统元数据库、字典表、系统表、各类业务专题数据库表等。非关系型数据源包括各类文档、图片等。业务表包括年度计划、项目、规划编制、中介、用户等专题数据库表。

地图服务层

在数据层上进行地图服务的,供系统业务逻辑和应用层功能调用。的地图服务包括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现状、项目范围等。

业务逻辑层

处在数据之上、应用表现之下的系统业务层,主要用来实现系统的核心业务逻辑与服务,包括数据服务、目录服务、工作流引擎、安全验证、权限控制、日志管理等。

应用表现层

处在最上层的应用表现层是业务功能的最终交互终端,包括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规划编制进度管理、月报管理、中介管理、项目范围管理、接口开发与集成、系统后台管理等。

2.2 系统功能特点

本系统功能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Flex的可视化工作流引擎

采用Flex技术的工作流引擎,可以根据项目进行灵活的个性化定制,并且具有执行效率高、易用性等优点。

2、基于SilverLight的“一张图”

系统利用GIS成熟的数据共享及互操作技术,实现项目区在“一张图”上的各种空间分析功能。

3、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通过信息的逐层填报、审核、汇总,系统自动实现归档检索、统计分析,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信息化管理。

4、图形化管理,解决数据规范与统一问题。

通过统计报表与图表的联动、项目范围自动生成与重叠检查,解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数据的规范与统一问题。

3 系统关键技术的实现方法

3.1 基于Flex的可视化工作流引擎与定制应用

为实现对高标农田项目的逐层填报、审核、汇总,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化、自动化,本系统采用了工作流(WorkFlow)技术和模型。

工作流(Workflow)是一类能够完全或者部分自动执行的经营过程,根据一系列过程规则,文档、信息或任务能够在不同的执行者之间传递、执行。简单地说,工作流就是一系列相互衔接、自动进行的任务。实施工作流管理可以规范业务流程、跟踪业务处理过程、优化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人为差错和延误,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流程设计器是工作流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人员通过流程设计器对业务流程进行建模从而产生一系列可以在流程引擎中运行的业务流程模型。本系统采用基于Flex技术的可视化工作流引擎,Flex是一种很轻便的客户端技术,只要客户端安装了FlashPlayer就可以使用Flex技术,而目前世界上95%的机器上都安装了Flash播放器。Flex项目最终编译成的Swf文件在FlashPlayer中是以字节码形式运行的,其执行效率远远高于浏览器解析执行的JavaScript,而且Flash技术可以给用户带来很好的用户体验。对比其他技术实现的流程设计器,可以根据项目进行灵活的个性化定制,并且在效率和易用性上具有优势,如下图所示。

用户可以通过右侧的操作导航来进行流程各个组件的创建,如拖动缩放工具条,可以缩放整个流程查看界面,点击“选择”按钮则可以选中节点或连线,点击“节点”按钮则可以在左边的画布中增加一个活动节点,点击“连线”则可以增加一条迁移线,如果用户需要删除流程的节点时,则点击选中需要删除的组件,然后利用键盘上面的Delete键就可以删除组件,如果用户无意做了错误操作,则点击“撤销”按钮撤销前一操作,或者“重做”按钮返回上一操作,整个流程设计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流程保存。整个过程基于可视化操作,简单明了,用户可以很容易上手。

通过可视化工具对流程进行定制,流程定制完成之后,将会生成相应的xml文件,通过调用Web Service接口将流程配置保存到数据库,从而实现整个工作流的配置操作。

3.2 基于silverlight的“一张图”监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张图”监管是以空间数据库引擎与GIS空间分析、Web Service、Silverlight等技术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地块信息、空间分析服务等云服务资源,开发对地块坐标等空间信息全过程管理的应用接口,与可视化工作流、定制应用等共同构建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它不仅实现项目地块在地图上的浏览、查询、定位等操作,同时具备地块空间信息的属性信息检查、逻辑检查、空间拓扑检查,实现空间数据导入导出的数据接口和与其他模块交互操作的应用接口,强化空间数据挖掘与统计分析,从而实现了项目建设的全覆盖、全流程的动态监测与监管。“一张图”监管在实现中解决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统一坐标系统的确定

坐标系统是GIS图形显示、数据组织分析的基础,所以建立完善的坐标投影系统对于GIS应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项目的空间数据由各县级单位生产提供,其采用高斯克吕格3度带投影坐标系统,且广东省包含37、38、39共3个投影带号,为了保持数据的一致性,本系统中的空间数据均采用西安80地理坐标系统来存储和显示数据。系统开发了ProjectXian80ToGaussKruger()和ProjectGaussKrugerToXian80()方法实现了高斯克吕格投影坐标系统与西安80地理坐标系统的坐标正算与反算。

2、天地图服务资源的共享使用

“天地图”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主导建设的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它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系统利用编程接口将“天地图”的服务资源嵌入到已有的各类应用系统中,并以“天地图”的服务为支撑开展项目管理的地图服务与应用,从而有效缓解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技术难度大、建设成本高、动态更新难等突出问题。编程接口通过继承ArcGIS API for Silverlight中的TiledMapServiceLayer类,重写该类的Initialize()与GetTileUrl()等方法实现了对天地图服务资源的嵌入式调用。

3、空间数据的检查与提交入库

用户在客户端导入项目空间数据之后,客户端负责对数据进行逻辑检查并提交至服务端的Web Services接口,服务端将数据检查后分类存放入空间数据库中。采用Web Services + Arc Engine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提交,可以使该工作在服务器后台运行,减少客户端压力与节约用户时间,并且实现较为全面的空间数据检查。

4、图形应用接口与交互

地图管理模块设计应用接口供项目管理模块调用,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模块对于图形的多种操作。在地图管理模块中对其他模块开放RunOperation(string OperatorArgs)方法,传入参数OperatorArgs中指定地图操作类型、操作对象及其他必须与可选参数,在RunOperation方法中实现对参数的解析与操作的实现。

4 系统实现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系统从总体功能结构上分为基础框架、五大业务功能、后台管理、接口开发、项目范围检查工具等模块。

1、基础框架平台是支撑整个系统平台的基础,根据统一数据库、地图服务、工作流引擎、权限控制、接口集成、标准机制、网站服务等7个统一的原则进行设计,实现系统平台各个子系统模块的数据及资源共享。

2、五大业务功能。年度计划管理、高标农田项目进度管理、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进度管理、高标农田项目月报管理、土地整治中介管理等组成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核心业务功能。

3、后台管理功能。包括行政区划管理、系统日志管理等系统基础数据管理,以及业务账号管理、用户管理等业务数据管理。

4、接口开发。系统接口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与部报备系统对接接口,实现与国土资源部新版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系统)的无缝对接。二是项目报备数据批量导入导出功能,将本系统涉及的报备数据按条件、批量导入、导出为如excel、word、jpg等通用中间格式,方便与其他系统对接或撰写整理文字报告。

5、项目范围检查工具。对各类高标农田项目的空间范围是否重叠进行检查,主要功能包括:坐标导入:读取、导入固定格式的txt或excel坐标文件,自动生成图形。当坐标系统不一致时,自动进行坐标系统的转换。范围审核:对导入的项目空间范围进行叠加检查,包括与已有高标农田项目的空间范围、基本农田范围、行政区划范围进行叠加,检查是否有重叠。截图打印:当有重叠发生时,对当前项目范围进行截图、打印。

5 结语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系统是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及相关业务管理提供全程的信息化服务及管理支持。该系统解决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面临的工作量大、任务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在立项、验收等工作下放后如何实现任务进展、资金去向的全程有效监管的问题,为高标农田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平台。为职能部门大幅节省了劳动力投入和项目经费,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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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3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是指本省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得少于经核定的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面积指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中应当有70%以上的一级基本农田。

第七条 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计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大型工矿区所在地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有良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六)经过治理、改造或者可以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最小单元为10亩以上并集中连片。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两级:

(一)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并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式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埋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1:5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1年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呈报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用地单位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审批权限为: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基本农田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造地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省重点工程项目),免缴造地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闲置费缴纳标准每亩为县(市、区)上年度耕地平均亩产值的2倍。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省、市(地)、县(市、区)按2:2:6的比例分成。具体解缴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造地费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造地费、闲置费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共同监销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非农业生产性建房、建坟;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砖瓦窑,应当限期搬迁,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改作果园、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开挖渔池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5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土地管理局;

(三)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5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补足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1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保护区内耕地地力,逐步将保护区耕地建设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并附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以被侵占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非法占用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其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决定和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4

作者:罗旭生

比如,在石脑镇丁家陂片区和胡家陂片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就整合了国土、水利等部门的项目资金。其中,国土投资871万元进行土地平整及机耕路建设6000亩,水利投资1022万元进行了2.35万亩灌溉工程及配套———凡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项目,上级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配套资金立即跟进,有效确保了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有力保证了项目建设如期开工。动员群众筹措资金———在坚持争资争项、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致力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尤其是在引导群众投工投劳方面,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群众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体。严格资金监管———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实行报账制,做到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填写资金申请计划,财政分期分批下拨资金,并向受益区村民公布,接受监督。工程竣工后,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局进行审计,强化资金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建设资金落在实处,真正让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强化建设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高效。

注重加强管理———项目所在乡镇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施工单位与所在乡镇签订责任状,项目所在村组与乡镇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将项目建设成效与来年的项目投放挂钩,与土地使用指标挂钩。对工作不力、进度不快、成效不好的乡镇,水利、开发办等部门明确了项目少放或不放,国土部门明确了土地“招拍挂”暂时冻结,促使项目乡镇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举措,扎实推进项目建设。注重强化监理———每一个项目都配备了专业监理,强化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管。每一个项目都由所在乡镇配备了义务监督员,凡是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义务监督员都拒绝签字。注重高位督查———市四套班子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一把手组成联合督查组,按照时间表对项目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定期编发督查简报。为确保督查工作见到实效,项目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进驻市委市政府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年终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范畴,对落实任务好、完成质量高的乡镇在农村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功能配套,确保高标准农田整体效益。切实做到“四个同步”。

农机化综合水平达55%。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创建高产粮食活动同步进行———凡是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地方,都大力开展粮食创高产活动,努力将科学种田与科技推广相结合,依靠科技大幅度提高粮食单产水平。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良种良法良技推广运用同步进行———通过改善农田生产条件,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发展冬季农业,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和产出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态和生活条件。强化维护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长期受益。高标准农田“三分建,七分管”,抓好服务和后期管护很重要。在强化维护管理方面,高安市主要是做到“三个结合”。市乡结合———市里成立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水利、国土、农业、农业开发、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个乡镇明确了分管领导,并将农技服务站所纳入维护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分别抓”,方方面面齐抓共管、上上下下有机结合的格局。灌片结合———灌区方面,主要是以水利局和下属水库管理局为主负责抓好渠道春夏冬等时节的清淤工作,负责抓好主干渠的管护工作,确保渠道畅通。片区方面,以乡镇和实施部门为主,联手搞好长期维护,保障农田基础设施使用效益。专群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市里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健全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制度,明确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主体,以及设施产权归属。管护工作不仅有市里专业技术队伍参与,而且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都落实了责任地段,明确了工作职责。为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积极性,还引导农民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护组织,即农民用水协会。目前,高安市农民“用水协会”已发展到245家,用水协会有具体的工作章程和详细的办事流程,在农民用水、协调灌溉、组织维修和投资投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保证了农业基础设施做一件成一件,做一处成一处。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5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12-2228-0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12.009

Study on the Potentiality and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Taking Yanbian as An Example

SUN Bo, LI Shu-jie, LIU Ya-nan, MA Xiao-wei

(College of Earth Sciences,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61,China)

Abstract: Taking Yanbian as an exam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termining the construction potential and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the natural and geographical conditions,land utilization, grain production capacity,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5 aspects,14 indicators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were built. The basic farmland of Yanbian would be divided into three basic areas with high standard conditions,a little renovation and comprehensive rectification,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with high standard conditions were good, totaling 31 359.67 hm2,distributed in Dunhua and Antu. There were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basic farmland,with an area of 70 093.97 hm2,mainly distributed in some counties and cities such as Dunhua,Antu and Yanji. Basic farmland comprehensive remediation should be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in many aspects of land,water,roads,forests and villages,a total area of 197 932.92 hm2,which widely distributed in the state.

Key words: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potential; regional distribution; Yanbian

在国家将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作为重大举措的背景下,吉林省在《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稍加整治和需全面整治3种类型区域进行划分[1]。本研究对延边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潜力及区域分布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科学编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推进土地整治。

1 研究区域概况及数据来源

1.1 研究区域概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坐落于吉林省东部,北纬41°59′-44°30′,东经127°27′-131°18′,全州总面积达42 700 km2,约占吉林省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延边州下辖8个县(市),即延吉市、D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和安图县。2014年,全州耕地面积为437 664.31 hm2,其中,基本农田总面积299 386.56 hm2,基本农田保护率达68.41%。

如图1、图2所示,从类型结构来看,全州基本农田中,旱地面积最大,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85.37%,水田次之,水浇地及园地、林地面积较小;从地域分布来看,敦化市与汪清县基本农田面积较大,图们市基本农田面积最小。

1.2 数据来源

基础数据包括经济社会状况、土地开发利用水平等,主要来源于延边州统计年鉴、延边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边州各县市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成果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表等;图件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通过对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获得。本研究评价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2 建设潜力综合评价

2.1 评价单元的确定

以延边州的全部乡镇(共计67个)作为基本评价单元,在整理、核实延边州2014年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及农用地分等成果图等图件的基础上,基于ArcGIS软件平台,利用空间分析法将以上图件叠加并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范围。

2.2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潜力就是有选择地将基本农田划定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过程[2]。延边州地貌呈山地、丘陵、盆地三个梯度,以山地、丘陵居多,若仅以坡度作为评价基本农田的因素,则不能完全体现基本农田质量现状以及各县市的差异性。因此,为保证基本农田建设潜力评价科学合理,本研究遴选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情况、粮食生产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区域发展条件作为准则层,同时,评价指标的筛选也严格遵循全面原则、可行原则及可比原则[3]。在高标准基本农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后,通过层次分析法(AHP)对比各层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值(表1)。

2.3 确定评价指标分值

2.3.1 评价指标的获取

1)自然地理条件。有机质含量、有效土层厚度、平均利用等别等自然地理条件的数据通过延边州各县(市)的农用地分等成果获得。基于ArcGIS软件平台,将农用地分等成果与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基本农田图层相交,对每个评价单元赋予所需属性值,若同一评价单元有多个属性值,则按照以下公式确定整个评价单元的属性值。

其中,Si为各评价单元中属性值为i的全部图斑面积之和,S为各评价单元的总面积,Xi为属性i的数值大小。简言之,本研究按面积比例确定各评价单元属性值的大小。

2)土地利用情况与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农田保护率、集中连片程度、新增耕地潜力、农村道路比例、森林覆盖率主要通过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获得。基于ArcGIS软件平台,提取出基本农田、农村道路、林地等图层,并导出属性表以获取所需数据。以延边州各乡(镇)为基本评价单元,选取内陆滩涂、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及裸地6种地类数据计算新增耕地潜力的现状值大小。

3)粮食生产能力与区域发展条件。粮食单产及播种比例、单位面积农业机械总动力、人均耕地面积及农民纯收入、农业人口比例等数据通过延边州统计年鉴获得。

2.3.2 评价指标标准化处理 由于本研究选取的指标虽全部为正相关指标,但具有多样性,量纲和数量级都不统一,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使得指标之间具有可比性[4]。因此,采用极值标准化对所有数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指标值均在0~1范围内,具体方法如下:

Xij标准=(Xij-Ximin)/(Ximax-Ximin)

式中,Xij标准为标准值,Xij为原始值,Ximin为标准化的最小值,Ximax为标准化的最大值。

2.3.3 算各指标分值 采用综合评分法计算延边州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条件值。将各单项指标加权求和,对延边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进行综合评分,得出各乡(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i是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值,Xij表示第i个乡(镇)第j项指标的分值,Wj代表第j项指标的权重值。

3 建设潜力分级

3.1 建设条件分级标准

利用ArcGIS自然断点法,根据延边州实际情况和基本农田的评价结果,将全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按综合分值的大小分为5级(图3)。Ⅰ级,0.590 0~0.670 0分,分别是敦化市的官地镇和安图县的松江镇;Ⅱ级,0.510 0~0.589 9分,分别是延吉市的朝阳川镇,图们市的长安镇,安图县的万宝镇、两江镇、亮兵镇、永庆乡,敦化市的沙河沿镇、雁鸣湖镇、黑石乡、额穆镇,汪清县的罗子沟镇;Ⅲ级,0.430 0~0.509 9分,分别是延吉市的依兰镇,图们市的凉水镇,敦化市的江南镇、大石头镇、大桥乡、贤儒镇、翰章乡、青沟子乡、红石乡,珲春市的敬信镇、杨泡满族乡、哈达门乡、马川子乡,龙井市的德新乡、老头沟镇、东盛涌镇、白金乡,汪清县的大兴沟镇,安图县的明月镇、石门镇、新合乡;Ⅳ级,0.350 0~0.429 9分,分别是延吉市的小营镇,图们市的月晴镇、石岘镇,敦化市的黄泥河镇、大蒲柴河镇、江源镇、秋梨沟镇,珲春市的春化镇,三家子满族乡,板石镇,密江乡;龙井市的开山屯镇、三合镇;和龙市的头道镇、东城镇、西城镇、龙城镇;汪清县的东光镇、复兴镇、百草沟镇、春阳镇、鸡冠乡;Ⅴ级,0.270 0~0.349 9分,分别是延吉市的三道湾镇,龙井市的智新镇,珲春市的近海街、英安镇,和龙市的南坪镇、八家子乡、崇善镇、福洞镇,汪清县的天桥岭镇、汪清镇,安图县的二道白河镇。

3.2 划分建设潜力区域

3.2.1 划分依据 结合延边州基本农田现状和全州已实施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稍加整治和需全面整治3种分类标准,分析不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潜力的区域分布情况(图4)。

1)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是指田间设施基本配套,基本不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便可满足正常生产甚至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具备高产、稳产能力,粮食产量可达到当地最高水平的基本农田区域[5-8]。一般来讲,当地农用地利用等最高的基本农田区域、水田区域、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及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或标准良田工程的区域,即为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的区域。因此,本研究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Ⅰ级的评价单元确定为全州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的区域。

2)稍加整治是指骨干工程设施完备,但田间工程设施存在不足的基本农田区或整备区。该类区域在着力完善田间工程设施,大力开展防护林、农用井、涵管、生产路等相关工程,完成维修改造后才能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9]。因此,本研究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Ⅱ级的评价单元确定为全州稍加整治的区域。

3)需全面整治是指需在田、水、路、林、村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整治的区域,不但要维护好在建的整治项目和社会等多方面投入的土地整治项目,而且要将新安排的项目与农业、水利等方面的项目进行衔接,充分发挥资金的整合作用[10-13]。理论上,经过整治的耕地可全部建设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因此,本研究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Ⅲ级、Ⅳ级、Ⅴ级的评价单元确定为全州需全面整治的区域。

3.2.2 划分结果 将延边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潜力的分布情况,按照基本具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稍加整治区域、需全面整治区域3个类别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1)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的区域。由表2可知,延边州基本具备高标准建设条件的区域总规模为31 359.67 hm2,主要分布在敦化市的官地镇,安图县的松江镇。

2)稍加整治区域。由表3可知,延边州稍加整治区域潜力总面积70 093.97 hm2,主要分布在延吉市的朝阳川镇,敦化市的沙河沿镇、黑石乡,安图县的两江镇等乡镇。

3)需全面整治区域。由表4可知,延边州需全面整治区域潜力总面积197 932.92 hm2,在全州广泛分布。

4 结果与分析

1)延边州的全部基本农田中,基本具备高标准建设条件的共31 359.67 hm2,占全州基本农田总面积的10.48%;稍加整治的共70 093.97 hm2,占23.41%;需全面整治的共197 932.92 hm2,占66.11%(图5)。由此可见,全州质量较高的基本农田较少,大多数需要进行全面整治。

2)结合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及建设条件分级图、建设潜力区域分布图的潜力级别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延边州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的基本农田分布在敦化市和安图县;需稍加整治的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敦化市、安图县和汪清县,延吉市及图们市也稍有分布;需全面整治的基本农田分布较广,基本在全州各乡(镇)均有分布。由此可见,敦化市和安图县的基本农田质量较全州其他县(市)高,和龙市基本农田质量较全州其他县(市)低。

5 小结与建议

本研究结果表明,除敦化市与安图县外,延边州其他县(市)的基本农田质量普遍较低,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整治,即不同潜力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应按照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稍加整治、需全面整治的顺序开展建设。再结合各县市、各乡镇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不同情况,从田块、水利、农田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多个方面着手进行土地整治。其中,田块应因地制宜建设,使其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便于经营管理;水利以疏通、硬化沟渠为主,并配套附属设施,保证排涝需要,根据各乡镇不同的地形条件和耕地类型,选择不同的排涝方式;根据现有交通设施的具体情况,应着力修整或补充农田机耕道路,完善农田道路体系,使田间道路通达便捷、布局合理;依据延边州各县市田、水、路、村的实际情况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重点在于将农田防护林的主要林带配置成网格,形成农田林网化,形成一个既有综合生态防护功能,又符合农作物生长的农田防护林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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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 伟,谢德体,廖和平,等.基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模式的农用地整治潜力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13,29(7):219-229.

[3] 王新盼,姜广辉,张瑞娟,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划定方法[J].农业工程学报,2013,29(10):2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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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薛 剑,韩 娟,凤荣,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评价模型的构建及建设时序的确定[J].农业工程学报,2014,30(5):19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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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 晨,汪景宽,李红丹,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区域分布与建设潜力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2):226-229.

[10] 孔祥斌,靳 京,刘 怡,等.基于农用地利用等别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J].农业工程学报,2008,24(10):46-51.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6

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模式改变传统课堂式教学,让农民在干中学、学中干,能够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模式虽好,但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了农民田间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怎样加快推广农民田间学校在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效推动农民田间学校的创建工作?办法只有一条:带领农民干,加强宣传力度,让领导重视。首先农牧厅在西吉县召开了全区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现场观摩会,观摩会邀请宁夏电视台、宁夏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会议当天,宁夏电视台新闻联播头条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田间学校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道坎难题”为题播放了农民田间学校现场观摩会,并采访了区农广校吕鸿钧校长。随后,《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卫日报》《宁夏政府网》等媒体以各种形式分别报道了全区各地在辅导员培训以及田间学校建设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宁夏的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引起了领导的重视。2016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中指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整合涉农教育培训资源,在特色产业集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场布点建设农民田间学校,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分门别类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2月,宁夏区政府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要求:在特色产业集中区、规模化养殖场、示范园区布点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培育一批既懂理论、又懂操作的乡土人才。接着由农牧厅制定的《宁夏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2016―2020年)》里指出:“十三五”期间每年投资400万元,建设农民田间学校20所,5年共投资2000万元。建设标准化的农民田间学校100所。2016年4 月,农牧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农业财政项目(农业产业化)资金计划的通知》,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包含在此。至此,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正式立项。有了资金保障,宁夏的农民田间学校建设上了一个档次。田间学校建设单位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从“要我建”转变为“我要建”。

二、制定规范,统一建设标准

2014年,区农广校制定并下发了《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从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项目承担机构的认定、培训内容、开办程序、学员及培训地点的选择、各项管理制度、经费补助标准、经费使用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建设目标方面,一是质量控制目标:每所学校要有1个80~100平方米固定的活动场所、1个科技书屋、1个实训基地、1个咨询服务室、1个设备储备室、1套多媒体教学设备、至少25套桌椅。二是人才培养目标:加大对辅导员培养的力度,选派市、县既有专业技能,又有实践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农技人员参加省部举办的辅导员培训班。发现和培养村级农民辅导员或村级农技员1名以上。三是可持续发展目标:以“一组、一员、一批、一田、一栏、一历”为建设标准,即每所农民田间学校构建一个长期运行的技术指导小组、培养一名辅导员、带动一批科技示范户、建立一块科学试验田、建立一个农业技术信息宣传栏、形成一个农事季节历。通过全面落实“六个一”标准,确保田间学校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命名和编号方面,一是命名规范,要求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按边长40×60黄底红字设定,须标明宁夏及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即宁夏××县××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二是编号规范。农民田间学校编号共7位,第1位为宁。第2位为市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1、石嘴山市2、吴忠市3、固原市4、中卫市5。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具体代码为01、02……。第5-7位为田间学校序号,具体序号由各县自行确定和分配。

在项目承担机构方面,农民田间学校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较好的产业基础、足够的农民学员、固定的培训场所、专门的实训基地、规范的管理制度、必要的教学设备。主要是有具备教学条件、实训基地、专业师资的地县两级农广校、农业部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业行业培训机构等为主来承担。

三、配套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为积极创新和探索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农牧厅制定印发了《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 发展综合服务组织的意见》。按照“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公益互补、惠民便民”原则,围绕“技术指导、农资超市、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六大功能,依托农机作业公司、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充实服务内容,引导和支持建设“企业引领型、公益服务型、企业引领和公益服务相结合型”三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2016年,区农广校紧紧依托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尽最大努力将14所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在农业综合服务站上,结合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对农民在种植技术、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农机使用与维修、农资配送销售等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农时季节紧密结合,实现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7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小型的农田水利设备是其基础保障,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关于小型的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较为落后,无法完全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自2009年,我国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工作。极大程度延缓了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改善了农田灌水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总值。以下简要针对小型农田水利的影响条件进行分析,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资金影响条件

现今,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是由政府部门投入的。而政府对小型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资金是依赖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为导向。最近几年,我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农业的生产建设工作,体现在增加建设农业资金投入、农业津贴补助数额加大、农业相关政策越来越完善等方面。但是,近些年,因为天气异常情况时有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频繁出现,所以,各个地区人们政府及相关农业部门都把建设农田水利项目当做确保农业稳定生产的重点项目。加大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成本,无疑确保了其进一步发展。然而,因为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形式较为单一,从而造成其在建设资金方面时常碰到经济紧缺的情况。政府更加倾向农业生产中大型水利项目的建设方面。尽管最近几年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工作获取了政府的关注,成本投入逐渐增多,依旧不能从根本上处理小型农田建设的资金问题。另外,因为各个地区的财政收入及经济情况差别较大,所以,政府投入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中的资金也存在差别、部分区域的政府无法确保资金满足小型农田水利的连续性建设。同大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类别相比,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进行社会范围的融资活动十分艰难。这是因为小型的农田地势较为复杂,产权也不单一。部分企业及个人在投资期间无法看到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资金厚回报,缺少投资的信心与积极性。那么,对于小型的农田水利建设来讲,想要保证其长远、连续性发展,就需要开拓资金渠道与形式,建设多元化的投资途径,进而确保可以稳定、连续的为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提供经济保障。所以,相关部门应针对现今农田水利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融资体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分配资金。不但应合理、全面利用政府关于水利的资金投入,同时还需要将社会的功能发挥出来,进行补充。不但应均衡各型农田的水利项目,同时还应顾及项目的程度与民众的需求。

二、管理影响条件

对于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来讲,管理影响条件是其难点内容。因为小型的农田归属人员较不清晰、地形较为复杂,所以建设、管理小型农田的水利项目难度较高、风险较大,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条件。最为主要的是,长时间以来,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始终缺少专业的管理体系及部门,很多地区都是地方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因为缺少专业的管理体系及管理自身的困难,所以导致我国当前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秩序较为混乱,缺少计划,造成整体建设工作杂乱无章。另外,因为缺少专业的管理部门,因此,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标准也较不全面,十分落后,从而更加剧了小型农田水利管理的困难。同资金影响条件相比,管理条件是现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瓶颈。就算再多的建设资金,假如缺少合理的计划与分配,也无法全面发挥功能。对于处理“三农”问题来讲,农田的水利项目建设意义重大,同我国的社会稳定及粮食生产存在密切的关联。所以,应该增快创建相关标准规定的速率。第一,先创建全面的水标准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水资源的利用率。应认真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法》等法律规定,并创建水利配套的政策法规,形成全面的法律系统,让水利项目建设工作步入正轨。第二,增大执法强度。严格打击惩处有关违法事件,规范水体活动,保证秩序;第三,以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为重点,增大水体的使用效率。增强质量管理力度,利用鼓励政策、榜样师范等行为激发人们的参与积极性。

三、人员影响条件

对于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来讲,人员的影响条件对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不管是资金条件还是管理条件,都需要人为进行操作来完成。农田的水利设备损坏严重,一方面是因为资金的紧缺导致的,另一方面也是设备的使用及管理人员缺少造成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各市、县地区专业人员紧缺、普遍老龄化。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现存的水利技术专业人才年龄相对较高。自乡镇体系改革以后,乡镇中的水管站合并到了农业服务中,从而导致从事水利工作的人员更加紧缺,并且业务工作较不固定。甚至一些乡镇没有专业的水利人员,同时资金方面也无法保证,很难处理水利项目的建设工作,特别是在抗洪、防汛期间的工作;其二,水利项目责任划分不清晰。当前,农村中的小型水利项目很多都是由民众投劳创建的,归属村集体所有,村小组负责使用,而维修、管理工作则需要政府进行,责任划分不明确;其三,管理力度较弱。因为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很多已经修建完成的水利项目监管力度较弱,严重的甚至无人监管,从而导致水利设备老化、失修,形成安全隐患。因为缺乏专业技能的人员,从而导致小型农田的水利项目建设效率较低,较难产生高效的组织,引发恶性循环。建设小型农田的水利项目较慢,质量较差。所以,更多的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转向了大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中,进而加剧了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人员紧缺的问题。良好的处理上述问题不但需要增加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同时需要对相关的管理标准及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促使更多专业人才向小型农田的水利项目建设中转变,形成良性循环。

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农田的水利项目建设来讲,其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决定农业专业化、现代化的前提。因为小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工程较为复杂,对其影响的因素较多,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深入对其进行分析,找寻相应方法,从而提高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水平,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8

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9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划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六条  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改造,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定。

    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还应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预交协议。

    第十二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费。造地费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至100%,二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60%至80%。

    第十四条  兴建电力、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五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构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药品;

    (四)闲置、荒芜耕地;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统、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七)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分析地力变化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对基本农田有直接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理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造地费中,各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变化的,由乡(镇)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批准占用减少后,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对稳定。

    二级基本农田经过建设、改造,建成“吨粮田”、“双千田”或旱作高产粮田的,应调整为一级基本农田。

    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通过果树更新,应逐步退果还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各人个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例10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重点县项目建设,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地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片实施,强化基础,讲究效益”的原则,健全完善全区高标准农田灌排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灌排设计保证率。

三、建设时限

本项目建设期限为三年,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年度重点县建设片区为。各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当前完成。

四、扶持政策

结合上级专项资金,整合各类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和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等,对有关乡镇、街道重点县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且建设成效显著并通过省级验收的,按照工程建设实际进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具体项目以省核定文件为准。区政府将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对于重点、亮点或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另行奖励。按照工程量进行定额补助的项目,需跟踪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五、工程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市水利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一)统一设计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必须请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并报请区水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统一招标程序。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县建设项目,必须由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和跟踪审计制。

(三)统一技术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须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泵站设计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四)统一验收标准。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并进行自查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五)统一长效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组织、管护人员、管护经费,并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农水设施的管养和运行,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