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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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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7-04

一、引言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流转税均征收增值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的“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餐饮业就包括在内。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其实早有迹可循,国税〔2011〕62号以及国税〔2013〕17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将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解决税收权限划分难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我国餐饮业的“营改增”是箭在弦上,待时而发。

二、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

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

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2010至2014年公布的2009―2013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1。

餐饮业2009―2013年连续5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43.82%。从图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本文以2010年投入产出表 ① 的数据,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总产出=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②,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根据2007、2010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从增值税计算的角度,总投入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个项目无法产生进项税额,只有中间投入能产生进项税额,按照前述数量关系,可以利用2010年度投入产出表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缴税费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假设不考虑税收优惠等政策),有如下公式:

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5% (1)

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2)

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3)

要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主要计算上述公式(2)与公式(3)的数值。首先,本文假设除生活服务业之外的行业均已完成“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处在其他行业“营改增”之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中间投入总产值项目占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比重a=62.77%。

2.计算中间投入各项目占中间投入总产值比重,确定增值税抵扣率,见表1。

3.设2010年餐饮业含税销售收入为I(I>0),增值税税率为R(R>0),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予以抵扣的比率为b(0≤b≤1),根据前步骤的相关比重,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如下:

餐饮业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I*R/(1+R)-I/(1+R)*a*b*15.05%] / I=(R -b*

9.4469%)/(1+R)

4.当b=1(即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R分别取17%、13%、11%、6%四个税率值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同时,(1)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0,解得R=15.21%;(2)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0,解得R=9.4469%。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如表2。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发现,假设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即:b=1),当增值税率等于15.21%时,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为0;当增值税率大于15.21%时,税改后税负率反而增加,税负变化为正数(如增值税税率等于17%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6.46%,税负增加了1.46%);当增值税率小于15.21%时,增值税税负率相比税改前降低了,税负变化为负数。当增值税税率等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0,相当于没有税收负担;当增值税税率小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为负数,不予考虑。所以,当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餐饮业增值税税率R的选择应在[9.4469%,15.21%]的区间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为发票法,即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扣税的依据。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会受到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影响。分别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取b={0,20%,40%,60%,80%,100%}时,进行增值税税率测算,如表3。

从以上分析看出,在确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下,R与b之间呈现一次线性关系。

首先,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即0

其次,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即b=0时:当05.26%,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为正数,税负将上升。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

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最难以控管的一个环节。一些餐饮企业将每天大部分的营业收入表面上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实则留存在磁盘里,电脑上不显示任何数据;一些餐饮企业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不健全,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其当期实际经营的真实收入额;加之目前我国的餐饮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由于未开票、开假发票等使经营者隐匿其收入的机会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额难以查证,将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

餐饮企业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新鲜蔬菜、水果等的供应商都是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很可能也无法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此外,餐饮业由于长期征收营业税,存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也为增值税的推行制造了困难。

三、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一)低税率政策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餐饮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卫生费、排污费等,占企业营业额的7%~10%。

但是,从国际征税经验看,像美国、中国香港的餐饮业增值税都是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台湾地区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税率仅为1%,加之餐饮业由于中间投入的特殊性,其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能无法在税额计算过程中全额抵扣,因此,餐饮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不宜过高。据前文分析,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太多,具体规定为:

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具体税率为: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3%;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在使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的税率水平下,能鼓励餐饮业纳税人规范、健全账制建设,更有利于行业结构的优化发展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

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餐饮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餐饮业类型、规模、核算形式等将餐饮业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税源管理。对于重点税源类纳税人,积极为其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政策宣传等方面的纳税服务,较为全面地掌握该类企业的营业收入;对于一般税源纳税人,加强对税收的分析、对纳税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小税源餐饮企业,重点向该类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从而实现加强税源监管、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

餐饮业“营改增”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餐饮企业要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高防伪技术和严谨审核程序,并严惩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偷、骗、逃税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餐饮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餐饮业非法使用发票等不诚信行为与企业资质评级挂钩;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培训,保证专用发票正确、有效地使用与管理。

针对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制度,可以考虑结合采用账簿法,以账簿记录作为进项税的扣除依据,由单纯的发票抵扣制发展为发票抵扣法与实耗扣除法相结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 胡国强,何雨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J].会计之友,2013(18):69-72.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2

2、日管手段。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对象众多,征管难度较大。区餐饮企业的经营种类和规模大小不一,在辖区内分布也不均衡。经营种类、经营规模以及所处区域地段是直接影响餐饮业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但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还不完全成正比。如:新兴的酒吧、茶餐厅、咖啡店等类型的餐饮业纳税人虽然规模小,但成本低利润率却很高。因此面临着针对众多类型的餐饮业纳税人如何通过全面掌握其行业特点,摸清企业真实盈利实力和纳税能力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新的课题。

二是企业间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实行预警管理。随着经营多样化的发展,许多餐饮行业特别是中等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通常有兼营项目,如既经营沐浴业、娱乐业或住宿业又经营餐饮等。这就造成同样经营餐饮,但又由于各自另有其他兼营项目,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企业间经营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即便是同类地区、同等规模都无法参照和比拟。这就给税务机关制定行业警戒线,通过科学预警的方式来加强控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现金交易多,信用结算度低,形成征管盲区。餐饮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两头(购进、营销)多为现金交易,且原材料购进市场交易价格季节变动大、发票难以保全等情况,从客观上为其隐瞒应税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时,中小规模的餐饮业纳税人因行业竞争性大,转手现象也较为常见,其从业人员流动性也大等等情况,更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真实状况,做到税款应收尽收的难度。

四是普遍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给落实“以票控税”设置了障碍。目前餐饮业发票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使用假发票;二是互相借票使用或互相代开发票。以上两种行为在行业内成为普遍现象,因此餐饮业发票也是目前发票制假售假的重点整治对象。无论上述哪种行为,都严重扭曲了发票与税收之间的真实关系,使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难以发挥全效。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搜查、侦察等执法权力,因此针对这一发票问题,目前所能采取的有效手段也仅限于联合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或举报查处。

三、关于征管对策和建议

1、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提升税务管理科学有效性。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源税户的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将上年年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列为重点税源户,纳入精细化管理。从年区餐饮业纳税情况看,年纳税额在50万元(不含在国税征收的所得税税款)以上的“大户”有近40户。二是加大行业调查力度,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对部分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管理、核算混乱,难以查账的中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经核查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入核定征收管理范围。今年,地税分局已经尝试向全区餐饮业纳税人推行行业性的核定征收管理,通过调查核实其房租、水电费、大宗固定等成本指标以及经营地段、座位数等盈利指标,采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其月营业额,并据此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款,以此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三是与工商分局加强联系,使所有工商注册的餐饮企业都能在地税分局进行税务登记。

2、专业化管理。对餐饮业纳税人加强专业化的核查取证。结合四个关键性指标,即:“销售毛利率”、“燃料费用收入比”、“百元收入工资贡献率”、“综合税收负担率”,通过“三个关注”提升对餐饮业纳税人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一是重点关注收入,除加强以票控税,大力推广税控装置以外,在日常管理中综合应用实地核查、纳税评估以及税务检查等手段进行信息进行比对、税源跟踪,摸清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规模。重点核实纳税人有无利用现金收入,不开发票不计营业收入;有无使用假发票或以非本店的其他发票冲抵真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坐支现金,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将签单收入长期挂账,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将进场费、促销费、管理费等未按规定入账,从而少计收入少纳税;有无将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等直接冲抵营业收入,从而少缴税;有无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如:顾客就餐时购买的香烟等物品未计入餐费,从而少报营业税等情况。

二是密切关注成本,加强对中小型餐饮业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管理,强化对其银行账户、现金流量及原材料采购、费用支出的监管和核查。重点核实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算成本,有无多计成本的现象;摸清纳税人采购员、保管员与财务人员之间的衔接关系及票据传递方式,将购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及购货发票等进行比对,核实有无虚列成本费用;对原材料及低耗品等的购进是否按规定取得真实有效的凭据,有无用虚开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办法,虚列成本;选择纳税人一个时期的营业成本进行横向(同等规模纳税人之间)和纵向(本单位不同时期)进行比对,如有差异,分析其差异是否与经营状况、规模的发展变化相符合等等。对符合核定条件的纳税人都将其纳入核定管理范围,并建立分户台账,实施跟踪管理。不论是关注收入还是关注成本,纳税人的点菜单、营业日报表都核实取证的关键性控制点。

近几年来,对于上规模的税户都纷纷采取会计电算化记账方式。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变化,税务机关正在组织干部分期分批开展了有关会计电算化及企业管理软件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更好地适应专业化、精细化征管工作的要求。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3

一、餐饮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实施营改增行业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服务业,并逐步开始在全国全行业的范围内推广这一税收改革制度。国家对营改增的大力支持为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条件。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推行了两年多的时间,再进一步的扩大营改增范围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但当前我国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的效果还不是很理想,甚至很多餐饮企业并不赞同这种税收改革方式,也没有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在餐饮业中大力实施营改增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还是很大,我们必须要尽快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

首先,在餐饮业中积极推行营改增能够促使餐饮业的税制更加完善。在我国餐饮业的税收管理中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逃税现象和一定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我国目前在税收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合理。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同时,营改增的实施还将促使原本残缺的增值税链条得到补充完善,使其更加完整。

其次,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能够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金额,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还有利于降低与餐饮业息息相关的其他工商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频率,减轻该工商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整个市场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是未来税收体制健全的必然需要,能够促进税法的统一,实现公平税负,还能够极大的优化税收制度。并且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下,税务机构的工作量也会有所减轻,不但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还可以极大的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二、餐饮业推行营改增的途径和建议

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对于国家税制、餐饮企业和征税机构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同时也需要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分税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餐饮业的营改增。而应该循序渐进的逐步完成。在此笔者认为可以首先通过以下途径来逐步实现餐饮业营改增的推行:

首先,确定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餐饮业作为服务业下的子税目,应和现行的部分服务业征收的税率相同,即为6%的税率。相较于原先5%的税率看似增长,实际上因其税基减免则会减免税款。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自2012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就下调为了3%,无疑是给该行业减免税款带来了福音。

其次,确定计税方式。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餐饮业原则上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即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适用小规模人的税额计算。这代表着这次试点中,对于餐饮业的计税方式还是和征收营业税时无异,被排除在了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范围之外,无法真正意义上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仅是从5%下调到了3%,不过,这也对减轻赋税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

第三,税基的确定。对于餐饮业来说,由于其属于“生活类”,其在试点中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因此还是以全部销售额作为其税基。但是我们可以试想,在完善了增值税收法律制度后,若是将餐饮业中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也纳入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将餐饮业中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基也会变窄许多。比如对于非固定资产价值和固定资产价值,餐饮业就可以减去食材和房屋租赁设备购买等费用,使其税基大大缩小,达到减轻赋税的目的。

三、关于餐饮业推行营改增的建议

1.餐饮业实施“彻底”的营改增

目前餐饮业的营改增实施虽对减轻赋税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但整体上对于餐饮业来说,只能算是“不彻底”的营改增。在未来我们应该实施彻底的营改增,使其适用全部增值税法律制度。即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采取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适用增值税抵扣制度,真正意义上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赋税。

2.扩大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是建立在其已经完全适用现行增值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假设其现和其他行业一样,已完全适用增值税法律制度,那么要进一步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就要扩大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使更多的商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制度,减轻其赋税。另一方面,这样也为那些现在不能归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重新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与其他大型企业一样,从而鼓励其发展,提高增值税抵扣制度本身运作的效率。

3.加快立法,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减少逃税现象

自从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对于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而现如今,我们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只有暂行条例,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狭义的“法律”。在时机成熟时我们应尽快制度《增值税法》,这不仅是餐饮业未来税收制度的改进方向,而是对于全部行业的调整。另外,现行税收征管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征管力度,从根本上打击逃税,减少逃税现象的产生,为营改增的推行奠定良好基础。

四、结束语

总之,目前我国应扩大服务业中营改增的范围,将餐饮业纳入其中实施营改增,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为餐饮业的税收管理提供更加合理的税收制度。基于当前我国在餐饮业中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还需要我们加大对餐饮业实施营改增的关注力度,积极采取相应对策来促进营改增在餐饮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52 -02

餐饮业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产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之一。在繁荣市场、吸纳就业、拉动消费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大丰市地税局就该市餐饮行业税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大丰市餐饮行业税收特点

(一)行业特点

1、投入见效快。行业准入门槛低,投入产出快,菜肴品种和经营管理方式容易被复制,因此行业竞争性大、易主率高。据统计,2011年全市新开张各类餐饮业户298家,易主(关闭)101家。

2、用工人数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

3、现金交易多。一般而言,餐饮行业前期投入大,各季收入差异也大。餐饮业收入多为现金,因此为其采用隐匿营业收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

4、成本核算难。餐饮业成本分摊核算较为简单,但因其原材料市场价格季节性波动大,加之进货渠道决定其购买原材料发票难以保全,因此容易出现成本列支不规范,虚列成本逃避纳税的情况。

(二)行业税收现状

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存在问题

(一)收入不实

餐饮行业的交易以现金为主要方式,现金流量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这给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从技术手段和消费者监督两个层面实现“以票控税”,这就使发票成为反映企业经营收入的关键因素。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册的检查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餐饮行业的账册往往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其真实收入。点菜的单据、收款的记录以及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这些第一手资料在税务稽查中难以找到,特别是税务稽查所需的以前年度的数据及资料。

(二)成本不实

“包后厨”是目前餐饮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方式,这给税务稽查的成本核算带来很大困难。餐饮企业的供货发票取得渠道丰富,各大蔬菜、海鲜、水产等批发市场内都可按照4%或6%的增值税率取得购货发票,这些发票列支到企业成本中,不仅虚增了成本,掩饰了企业的真实利润,同时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除餐饮行业所需的原料供货发票外,企业账册中还大量以装修装潢发票列支。除正常的装修业务以外,企业列支的装修发票主要存在3类问题:一是使用假发票,开票方根本不存在;二是开票单位是跑逃户,真票假开;三是开票单位大头小尾。这些以虚假装修支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做法,降低了企业利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

餐饮行业的职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有相当比例为流动人口。这为企业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提供了便利。餐饮企业惯用的方法是:通过多列职工人数、少报个人收入的方法,将高收入人员的工资分摊到多人名下,使分摊后的工资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在成本中多列员工工资,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反稽查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餐饮行业的繁荣和人们对税收关注度的提高,经营者的反稽查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一是长期保持稳定合理的纳税申报。经营者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对比发现疑点,往往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申报的营业收入略高于当期发票的开票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发票用量和纳税申报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这样,税务机关在评估环节就不易通过发票金额与申报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企业不实申报的疑点。二是普遍使用独立的管理系统。那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大多使用餐饮行业专用的管理系统,系统记录的数据才是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但这些系统软件在市场上版本很多,更新速度非常快。在系统数据保密方面,有的企业为管理系统设定高权限密码,有的定期销毁系统数据,有的则索性定期更换管理系统。据检查,很难发现企业使用同一管理系统累计超过一年,而税务检查所需的两年历史资料更是无从获取。

(五)法律依据不足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餐饮行业内部管理手段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手段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中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技术更新、进步的速度也逐渐加快。餐饮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往往不在账册中直接反映,而是依据企业经营管理中使用的点菜系统和收款系统。税务部门在实施行业稽查检查时涉及的多为企业前两个纳税年度的账目,但目前尚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软件和原始单据的使用和留存进行明确规范,这就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障碍。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对涉税物品、资料进行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提前3天通知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这就给企业以充足的时间采取销毁数据、隐匿资料等反稽查手段。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合法适当的证据保全权力,则只能对企业提供的假账进行形式审查,规范力度明显不足。

三、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

一是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做到紧密配合、互相协作,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及时处罚。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工商、国税、地税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在三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他两个部门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掌控。即使没有条件搭建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也应该通过电子信箱和邮箱在三个部门间定期交换开业、停业、复业、注销等信息,从而有效实现联合控管,及时的掌握税源动态。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户籍巡查,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纳税人中多了解、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税效率

在餐饮行业中,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加强发票管理就等于在提高征管水平和税源掌控。我们应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一是运用“铁的手腕”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因此,餐饮业纳税人无论以何种理由不开具发票或不接受发票检查均属违法。笔者认为应在每查实一次(户)发票违法案件,在对违法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再将其月定额上调10%。从而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二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采取在消费场所收银台张贴发票宣传海报、在广播媒体宣传索取发票的重要性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增强全社会对发票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人人关心发票、人人维护税收的全民联动态势,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事件。若两项措施得以实施,长此以往必将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实现以票管税。三是对本地身份证纳税人也征收“发票保证金”,征收的目的是:一方面保障纳税人在办理停业、注销等涉税事宜为退回保证金能够到税各机关按章办理,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另一方面,“发票保证金”的征收能够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关注和重视度,进而降低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重点监控,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一是分级监控。按照税源规模分别建立餐饮业税源监控台帐,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点监控,年纳税3万元以下的纳入一般监控。同时对于年纳税高于3万元的 应按月进行检查和核查,年纳税低于3万的,应按季度检查和核查。二是分类监控。对餐饮业未达起征点户、税收优惠户、正常纳税户,按不同侧重点进行管理。起征点以下户重点监管其核定营业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密切注意其发票使用情况;对税收优惠户注意其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换,杜绝假优惠、骗惠出现;对正常户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发票检查工作,确保潜在税源监控到位。

(四)科学调整定额,实现税负公平公正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5

1.税收征管力量较薄弱,征管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征管乏力。从此次审计调查情况看,全市各地均存在一定数量的漏征漏管户,税收流失较严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观方面是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从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征管的人员普遍较少,基本上都是实行所有个体户统管的方法。同时,三个行业缴纳的税收总额在各县(市、区)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少、入库的税款零散,加之每年各地税收任务重,税务机关没有太多精力从事“吃力不见效”的事,从而导致三个行业的税收征管难,存在一定数量的漏征漏管户,造成税款流失严重的局面;客观方面是由于住宿、餐饮和娱乐行业经营点多面广,户数多、流动性大且转让变更频繁,导致原有的经营户不按规定结税、结票,有的带走全部承包期的账簿资料,新的承包户重新购票建账,造成企业的经营账簿、发票等资料保管出现断档,缺乏持续性,造成征管难度加大。

2.三个行业经营较特殊,客观上造成征收难度较大。一是一些经营规模大的旅店,其餐饮有的自营、有的外包。有的集住宿、餐饮、娱乐和洗浴一体,而收入又未分开单独核算,这些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客观上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二是用票环境较混乱。由于服务业定额发票税率要比商品零售等行业发票高,且受财经纪律的约束,一些单位团体消费,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怕背上大吃大喝之名,都不希望在单位上过多地报销餐饮发票,而企业单位也怕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也愿意使用其他行业的发票,由于这些特殊的“需求”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大中型经营者采用多种经营并领购多种发票混开。如将餐饮、烟酒零售店分开经营,并分别办证,用商业零售发票换项目填开餐费、用住宿发票填开娱乐费等。三是发票管理难度较大。消费者消费后,有的经营者付给回收的其他企业发票,造成重复流转使用,更多的以“不开发票就能打折”收款收据票等手段和借口变相拒开发票,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这些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税务部门征管难度,也给“以票控税”增加了难度。主观上也由于税务机关对三个行业的发票监管尚不到位,税务检查及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够,对使用虚假发票处罚不重,对一些违规、违法经营户起不到震慑作用。

3.现行减免税过多,不易操作。近年来,国家为照顾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对从事住宿、餐饮等三个行业的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观上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复杂,操作难度大,致使部分从业人员钻政策漏洞。如:少数经营者与下岗人员达成某些协议后,更改其为业主法人,实际上仍由原业主经营,只是利用下岗人员的名义办证经营,或一人下岗,多人合伙、入股经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主观上也由于税务机关人员少、也不愿意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审核,造成部分从业人员钻政策漏洞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部分税收的流失。

4.从事三个行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偷税现象时有发生。一是税务登记户和工商登记户相差较大,形成部分漏征漏管户;二是一些餐饮、住宿和娱乐查账征收业户,虽然账簿、报表、凭证齐全,但却没有真实地反映收入、成本,只是将开具了发票的经营收入予以反映,而对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收入则不反映。特别是近些年随着高校招生比例大副提高,每年考上学校的学子越来越多,每年的升学宴,加上婚庆、生日宴等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加上都是私人消费,一般都不会索要发票,使业户收入严重失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究其原因,客观上一是工商部门存在只登记不注销的情况,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无从查找。二是住宿、餐饮、娱乐业纳税户的原材料大部分都从农贸市场或批发部购进,难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大都以白条入账,很难核实其成本、收入;主观上一部分起征点以下的微小型住宿、饮食个体工商户及许多农村一次性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征管成本过大和征管力量有限,基本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同时,未及时和工商部门进行核对经营户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是税务机关未强化重点日期的税务巡查及检查力度,如升学宴大都集中在高考之后的三个月内,婚宴大都在节假日和双休上,可以加大这期间的巡查、检查的力度。

二、几点思考与建议

1.以人为本,不断加大“以票控税”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发票管理手段。发票管理作为核实纳税人营业收入最有效、直接的手段,其监控作用非常突出。由于住宿、餐饮行业的经营地点分散、收入隐蔽性大,采取“以票控税”的税收监管手段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加强发票领购关管理着手。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购业务时,必须持发票专用章和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发票发售单(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签字确认,从源头上杜绝“借票”现象的发生。对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减免及下岗优惠的纳税人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其次,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坚持开展发票巡查巡管和日常检查,税务机关每月要对未达起征点和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减免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业户进行巡查巡管。每年也应对其他用票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是检查纳税人是否出现丢失、借用、倒买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等现象;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有奖发票奖励政策规定的宣传,对辖区内每个住宿、餐饮和娱乐企业安装“温馨提示牌”鼓励和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后,不忘主动索取发票。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纳税辅导;四是实行源头控管,点菜单、酒水单等消费结算单是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结算的最原始凭据,可考虑对消费结算单据实行地税统一印制、统一领取、统一结报、统一核销的举措,持单据以开具正式发票,进而实施电子点菜单。即使消费者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税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结算单计算出应税营业额,以达到对应税收入的监管。

2.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开展户籍清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的营业收入、经营规模、注册类型及核算方式等因素,将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分为大型、中档、小规模经营和达不到起征点的四个征管类型,分别采取以票控税查账征收、以票控税核定征收、以经营参数核定征收和简易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通过分类管理的方式,健立健全税源监控机制,建立分类税源监控台账,并定期进行税负比对和发票跟踪管理,加大征管力量重点抓好大中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税源监控,确保重点税源监控到位,不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二是充分利用工商、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代码信息和国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开展信息横向比对,清理漏户,夯实税源基础。同时,加强纳税人变更、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规范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强化注销户检查,严防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并加强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步伐,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三是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对税源进行划片管理,对每一路段、每一业户都要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户清、责任明,户尽入网。

3.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实行阳光定税。要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首先就要拓宽信息采集的渠道,搭建实用性较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对公安部门的旅客住宿登记信息、水电气供应部门有关餐饮、娱乐企业水电气供应信息、统计部门的住宅、餐饮和娱乐行业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进行归集、利用,建立更加全面的税源监控分析体系。深入企业调查、采集纳税人物耗、人耗、能耗、租金、现金流量、台(床)位数、经营面积、上座率、入住率等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同时在实施核定定率调整时也要坚持做到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定税。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6

我国自从实施营改增以来,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间接税的比例,改变了我国税收快速增长的现实,而通过降低各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就可以促进不同行业的持续发展,最终通过各个行业的发展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通过科学和健康的流转税制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营改增还改变了传统产业的模式,使其更适应全球经济的增长。营改增对每一个行业的影响都非常大。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餐饮业纳税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企业的纳税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的纳税,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不同或者销售额的不同来缴纳不同的税,例如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则对于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而对于年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则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提升其效益是很关键的。如果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更少,那么就可以少缴纳一些税。从整体上来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下降,因此也不会给消费者增加负担。此外,营改增的实施还有效避免了餐饮业的重复征税。在以往的征税中,可能会对同一个征税人征多种税。餐饮业是消费性的服务业,我国对餐饮业征收的税种非常多。而餐饮业在提供服务和劳务时,也会消耗一些商品,例如饮料、食材和各种调料等,在营改增之前,这些商品在购买时,需要支付的资金税额不能抵扣,在进入餐饮业中,需要再次缴纳税,就形成了重复征税。而在营改增下,餐饮业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会再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二)对餐饮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还对餐饮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可以使企业的现金流出有效减少,如果情况相反的话就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早呢更加。如果进项税越少,可以抵扣的部分就越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增加。总之,营改增影响了餐饮业的现金流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还会影响餐饮业的财务报表,在财务报表中,现金流是一种最关键的因素和部分,如果企业的现金流发生了改变,财务报表也会发生改变。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买的各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要计算爱投资活动下,而营改增之后,就不需要将这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计算在分项中。

(四)影响企业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之后还对餐饮业的发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就发生了改变,存在着进项税和销项税,因此餐饮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也要重新制定不一样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开来,这对于小规模的餐饮服务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一定的需要缴纳的税,可以减轻纳税饭的纳税负担,对于提升餐饮业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关键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也存在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关的部门也要对不同发票做相应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发票只有一种,就是普通发票,对于发票也要正确使用,不然就会为餐饮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营改增背景下,餐饮业的投资热情大大增强,因此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因此营改增对于提高企业的筹资也具有重大影响。

二、“营改增”下加强餐饮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在营改增下,餐饮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面临着巨大的改变,要想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和效果,就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企业一定要加强纳税的策划。无论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都要抓住新税改革的契机,结合餐饮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充分挖掘更多的客户资源,并制定相关的最佳的税收策划方案。在营改增下,餐饮业需要改进企业的账务流程,结合营改增相关的要求和文件来改进,使其更符合当下的时代特征和要求。不仅要加强对税务处理流程的改善,同时还要正确计算税务筹划和申报纳税,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还要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在发票的管理中,要注重财务的处理符合标准和规定,如果一旦发现漏洞和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加强反思,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应对,制定有效的策略。

三、结语

营改增对餐饮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其改变了餐饮业的纳税方式、现金流,对企业的发票管理和财务报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应对营改增的情形,顺应时代的潮流,充分利用有利的政策,制定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发展战略和财务决策,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柳敏.\析"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情况及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7(01):49.

[2]李芮.“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探究[J].财会学习,2016(19):168.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7

营改增在餐饮服务业的全面实施,给餐饮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餐饮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餐饮行业的赋税压力,另外,在餐饮业的内部管控工作中,营改增也带来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影响。

一、对餐饮企业的影响分析。

1.税负方面的影响分析

实施营改增以来,餐饮行业内的百分之八十的企业已经减税四分之一,减税效果明显。根据中国烹饪协会调研的结果上看,小规模纳税人交税压力也降低到原来的百分之六十。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一定成效的下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是最为显著的。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餐厅,在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综合缴税比例从原来的百分之五税率,降低到现在的百分之三。大大降低了餐厅的赋税压力。而且从计税方法上看,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改后计税基数减小了,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整体税负降低了。另外餐饮业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对于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元的餐饮企业,依然延续原来的优惠政策,免收营业税增值税。

(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首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范畴,应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含税)×税率,只要营业就得缴税,不考虑采购成本、铺租成本、人员成本等经营成本。而提供服务时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问题。而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

其次整体来说缴的税比原来还是少的。一般纳税人原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税率相比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应税销售额较之前减少了,而且得益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有进项抵扣的企业自然税负会减少,而没有或很少有进项抵扣的企业就出现了不减反增的现象。

2.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也就是营业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后,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含税的营业收入就需要将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就比原来减少了。

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就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理论上营业成本是会减少的。而在现实中,这些应税劳务、洗涤费甚至是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些企业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营业成本的降低幅度就很小。因为大部分的餐厅的供货商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对于供应商企业有些是没有资格开增值税发票,有些是开票会提高成本,提高供货价,这个成本很可能转嫁到餐厅,餐厅在不能提价时,就得压缩利润。经过上述分析,餐饮业的利润很可能会降低。

另外企业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在营改增前购入的,普遍存在不能抵扣的现象。以前期g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所分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包含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地减少,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3.对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分析

(1)对财务人员的影响分析

餐饮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核算比较简单,财务人员只需核算收入,用收入乘以税率就可以算出来,而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的计算相对来说要复杂得多,对财务人员提出的要求更高。比如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在确认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同时还会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行为的税额计算、销售折让等特殊项目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丰富的实际经验,而餐饮业财务人员的现状是缺乏这方面的技能和功底,不能熟练进行业务操作。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影响分析

餐饮业施行营业税,对开出的发票没有特殊要求;实施营改增后,对开出的发票要求要严格。企业不得不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问题,当前在增值税使用上就常忽略了以下的问题: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对增值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等。

(3)对采购方式及渠道的影响分析

对于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减税是建立在有进项抵扣的前提下,而进项抵扣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如果餐饮企业每项支出是有发票的,那营改增肯定是能降低公司税负的。反之有些企业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没有发票,就导致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比如去菜市场采购食材,小摊贩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部分开支就抵扣不了。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餐饮企业产生的影响引发的思考

1.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

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迅速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完善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税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企业就要转变观念,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对存在疑问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不符合抵扣范围的不抵扣,防范被处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3.规范采购方式及渠道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掌握平衡点,规范进货渠道,合理选择纳税人,优化选择供应商,放弃零散、分散的规模小、不规范的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才能降低税负,促进提高食品的安全保障。但是要注意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要预防通过加价方式开取专用发票,避免多支付税款,损失资金。

采购时尽量避免零星采购,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如汽车单独在加油站加油时一般不能开专用发票,但集中采用加油卡加油时,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各部门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取得可抵扣的发票凭据。

4.适当改变经营策略

营改增在总体上能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餐饮业要利用这个优势,调整市场定位,发掘新兴市场,加大对婚宴、家宴、旅游等市场的开发;可以贯彻绿色食品的理念,建立自己的小菜园,让顾客自采、自摘,收取部分加工费等方式进行经营策略的调整;还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加入美团网等平台扩大销售渠道,尽可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加企业的收入。

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营改增给餐饮企业带来的变化,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企业通过重新签订租房、供应、装修和广告等合同,集中享受整个合同期的抵扣t利。另外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厨师、保洁等岗位可以安置残疾人,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随着营改增的实施,餐饮企业会逐渐摸索适应,及时转变经营思路,调整管理方式,规范供应渠道,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向好,一定会整体实现减负,得到国家改革的红利,更好地为国家的民生服务。

参考文献:

[1]耿贵珍,李善星.再议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2).

[2]周文玲.“营改增”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制度设计[D].安徽财经大学,2015.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8

在A股市场很少能看到餐饮类企业的身影,据悉餐饮类企业并非少有IPO的计划,而是在IPO的过程中主动撤回了申报的材料,或者其IPO的计划直接被否。A股主板市场鲜有餐饮类企业获得上市资格,与之形成反差的是,新三板市场餐饮类企业上市的数量已经超过主板。在这种环境的驱动下,餐饮类企业需要审计人员出具会计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数量越来越多,相关的审计重点也值得广大审计人员进行探讨。

一、餐饮类企业新三板挂牌的难点

餐饮类企业由于其种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使其上市之路成为蜀道。第一点是餐饮类企业大多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完善,员工管理机制仍然有待加强与提高,在财务制度上的把握也少于专人制定适合企业的发展策略。第二点是我国的餐饮类企业不同于国外相关企业,我国的饮食结构和文化使相关的收入、成本均无法准确地计算和估量,加之大多雇员是临时工的身份,少有固定员工,企业常常日结工资或派发临时工资,并不会规范纳税或上缴五险一金。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餐饮类企业的管理与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企业的资金周转能力、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服务水平的专业化、团队文化建设等;其出于经营目的所承受的黄金地段的房租价格、为厨师特色菜品支付的薪金、优质的新鲜食材都为餐饮类企业的急剧扩张带来巨大风险。故而,新三板对于餐饮类企业而言无疑提供了更宽松的条件,特别是在财务控制混合业务经营等方面。

二、A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相关问题探讨

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为A和B集团有限公司。B集团的股东为A和B,其中A持有集团95%股权。A系新三板挂牌主体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公司整体经营及托管的餐饮相关业务,包含14个分公司、1个个人独资企业、7个个人经营实体,1个中央厨房及1个管理中心。

1.财务数据的完整性问题

公司整体经营及托管的餐饮相关业务包含各类实体,各不同实体的财务核算情况如下:

分公司全部为对外营业门店,从中央厨房采购原材料挂内部往来,对外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直接转账至管理中心,挂总部内部往来。按照国家税法要求,分公司均为查账征收,即分公司应当有一套对税务局报表以应对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目前,分公司情况是仅有两地五家左右分公司有外账的帐套及凭证,其他八、九家分公司均无对外帐套及凭证,仅在年度向税务局报税时自行编制对外报表,无任何凭证支撑,资产、负债及收入情况同分公司实际情况差异较大。

七个个人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中税务局对该七个体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在此基础之上,税务局依据营业利润的数额来计提个人所得税。因个体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非查账征收,故该类个体无对外帐套,无对外报表及相关凭证。

2.账务核算存在的税务问题

七个个体及一个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2014年实行核定征收。根据税法规定,核定征收的前提就是承认了纳税主体账务存在不规范,或是未设置账簿,或是账务残缺不全,或是计税偏低及逾期申报等问题,不符合查账征收的规范性要求。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是会计问题、税务问题,也属于法律问题。查账证收方式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形成法定障碍,13年数据无法更改,故将13年纳入申报期有障碍。

A公司成立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也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依法缴纳所得税,此外A公司对于其所属的分管餐饮场所和相关机构负有一并缴纳相关税款的义务。到尽责审计截止前,A公司对于其所属的分管餐饮场所和相关机构的相关税款一直不曾汇总,也未曾缴纳,并且A公司13年未曾汇总和编制对外的税务报表,也没有对内的原始财务报表,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编制“财务报表差异说明”文件。

3.内外帐的净利润问题

A公司旗下所有餐饮相关业务,包含14个分公司、1个个人独资企业、7个个人经营实体、1个中央厨房及1个管理总部。对应23个门店会计帐套,1个中央厨房帐套,1个管理总部帐套,共计25个财务核算帐套。

内外账收入差异过大,若15年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反映1.3亿元左右,而外账13年销售收入仅为58,698,820.88元,14年销售收入仅为59,897,071.68元,销售增长幅度过大,与实际情况及行业状况不符。若将13年度销售收入及14年度销售收入对外反映,则存在补税的情况,在该种核算体系下,每1000万销售收入对应税金约为75万元。

公司2012年9月固定资产以评估价值调账,增加固定资产31,471,421.93元,故审计予以调整冲回,冲回后公司固定资产仅为4,704,104.77元,公司内账2014年度计提折旧1,777,389.64,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此,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调整后的影响数为1,777,389.64-实际应计提425,564.86=1,351,824.78元,即2014年应冲回累计折旧,增加利润1,351,824.78元。

经了解,公司2012年9月长期待摊费用以评估价值调账,增加长期待摊费用32,538,599.15元,故审计予以调整冲回,冲回后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为9,420,688.89元,2014年度多计提摊销1,544,783.67,故减少营业费用同时增加利润1,544,783.67元。应付职工薪酬2013年末余额为-992,593.00元,14年末-1,858,563.00元,少入费用金额为865,970.00元。公司总部及会馆所在地为租用关联方房产及土地,无法计提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也未支付租赁费;根据已签订未执行的合同租赁费用为每年108万元,将增加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108万。

考虑上述因素及前述营业税及所得税,公司实际净利润简单测算为:14年净利润4,418,031.55-营业税、所得税3,768,318.49+多计提资产折旧1,351,824.78+长期待摊费用多计提摊销1,544,783.67-应付工资865,970.00元-总部房地产租赁费1,080,000.00元=1,600,351.51元。

4.财务指标问题

无论挂牌与否,公司应加强财务数据分析,让财务工作从单纯的记录职能向管理职能、预测经营成果职能转化。公司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为67%,但被同样支出较大的营业费用消耗56%左右,扣除营业费用后,毛利率仅为11%,如下表:

5.使用往年数据存在的其他问题

个人资金同公司资金混用,主体资金无法获得银行流水等资料。关联往来较多,包括同个人的关联往来、同8个经营实体的往来,及同关联企业的借出款项,梳理难度较大。公司门店系统中存在销售完整记录,若不完整体现当年销售收入,存在较大风险。2014年度以理顺后的所有分公司对外报表为基础,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办理完毕。14个分公司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重新整理出一套对外帐套及报表,将公司2014年所有业务真实反映在外账报表中。个体及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A公司,但因属于A个人,存在同一控制下同业竞争,故需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将8个经营实体纳入A公司。

三、餐饮类企业新三板挂牌审计关注的重点

多数餐饮类企业的创办之初,并未有上市挂牌的考虑,因此餐饮类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责审计的过程约有70%的精力都需要放在对前期经营工作的财务数据的补充和完善上。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有其共通的问题,由于其私人创办及经营的性质,其公司法人对财务和法律的相关概念模糊不清,管理制度的设立相对薄弱,私人财产和公司公有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界限不清等都为审计工作带来了阻碍。

1.财务数据的完整性问题

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往往是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财务数据是完整和合规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没有保障,特别是职务不相容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不能切实遵守,往往对于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关于此类问题还可能是坐支现象致使银行往来核对账与企业的明细账不符,没有定时定点的实物盘查制度致使食品原材料短缺,甚至会计记录不及时导致账簿不连贯等等问题。此外,还有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的共同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也多次提及,即会计主体不明确,一个自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尽责审计的过程中,会由于公司规模和管理者的重视程度等多种因素产生审计工作的阻碍。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可能需要负责多家会计主体的账簿,这样产生的不只是内控失效的问题,还存在着账簿混记、原始凭证混乱、成本的结算和费用的归集无法核对等会计处理的基本问题。

2.账务核算存在的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众多企业的核心问题,包括合理的纳税计划、在缴纳税款时应尽的义务以及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等。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是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此类问题在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大多需要查看是否会对公司的整体发展造成重大威胁,是否有严重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与管理层沟通,如若想在新三板上市必须对以前偷逃欠缴的税款重新补交,并说明其中的厉害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对于以往偷逃欠缴的税款进行补缴,税款的金额也因餐饮类企业的规模而不同,有时少则几十万,多的时候可能需要补交上千万,与此同时审计人员需要帮助被审计单位免于处罚,例如与税务机关沟通,补齐相关税务证明,证明企业暂缓补税或者交税的行为是得到许可的。除此以外,对于餐饮类企业人员编制的复杂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在尽责审计中格外留心,就个人所得税问题希望被审计单位可以与当地的税务机关,甚至政府达成一致的意见。

3.收入、成本的准确性问题

收入和成本准确性的问题可能是餐饮类企业并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计量。销售和收款循环一直是审计的主要关注问题,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也不能例外。周所周知,餐厅在经营的过程中,对收入的核算存在很多人为的因素,像收银员的多记与漏记,服务人员的点单疏忽或者管理人员的“人情折扣”等问题,都会导致公司的收入核算模糊不清。成本核算也会由于后厨的管理与监管制度、企业的设备租赁合同等因素造成不实的问题。在尽责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是否有在销售收款循环中进行舞弊的风险,并在建立健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与收入和成本账户方面有关的认定进行核查,关注微利情形下收入的真实性,考虑营业场所作为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考虑内部控制系统时,必须对相关的销售合同进行穿行测试。

4.财务指标问题

财务指标也是新三板企业审计关注的重点之一,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新三板对财务指标不做硬性规定,即使亏损也可以挂牌,但是就目前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情况和客观要求来看,企业要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具备盈利持续增长,企业的盈利具有合理性和成长性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尽责审计的过程中,应帮助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合理规划、提前考虑,重点需要放在最近一两个会计年度的会计科目的增长幅度合理性上,譬如营业收入的稳健增长、应收账款的浮动与占比等。财务指标的设定与完成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市场配套机制和相关的鼓励政策,以及所处的宏观环境,确保数据分析的客观与理性。

5.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在上述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拟挂牌新三板的餐饮类企业存在与其他行业同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股东与公司公私不分、相关企业资金往来过于频繁、股东理所应当的占用公司的资源或以公司的名义贷款欠款等。这些极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为尽责审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对此类企业的挂牌增加了巨大的阻碍。餐饮类企业的关联方众多,还有不少股东名下控制多家餐饮类企业,导致关联方交易容易纵,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尽责审计时,应建议此类企业合理确保关联方交易的数量逐年递减,而非逐年递增。

参考文献:

[1]邓秀珍.如何开展新三板市场审计[J].中外企业家,2014,26:57+63.

[2]秦江萍,于丹.“新三板”企业内控缺陷分析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5,31:16-21.

[3]刘明霞.新三板企业相关问题及审计关注重点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04:237-238.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放创新为动力,以拉动内需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努力构建文化内涵丰富,品质高雅独特,业态布局合理,服务配套完善,荟萃各方美食,满足社会差异化需求,彰显地域特色的餐饮酒店业体系,使我市成为鄂西北、豫西南有较高影响力的“餐饮住宿首选城市”。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年,全市餐饮酒店业登记注册总数比“”期末增加30%以上。其中,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品牌企业达到10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达到3家。餐饮酒店业零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以上,使餐饮酒店业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发展重点

㈠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要在科学分析我市及周边城市餐饮消费群体、消费层次、消费需求变化,以及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交通状况、市政配套设施、市场设置、停车场地、周边环境、环保排污、垃圾处理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细化餐饮酒店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餐饮酒店业发展规划。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商品房建设中,也要充分考虑餐饮酒店业发展的需要,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划出停车场地,预埋排污管道,留足广告位置。

㈡做大做强特色品牌。引导全社会尤其是餐饮酒店从业者强化餐饮品牌意识,争创全国、全省名牌,使餐饮品牌企业和品牌菜品成为餐饮酒店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大力引进市外知名品牌企业,壮大我市餐饮酒店业规模,促进餐饮酒店业态和布局结构调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10大餐饮企业、酒店评选活动,树立行业带头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和住宿企业集团,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加快规模扩张。

㈢改进经营管理方式。积极支持和引导餐饮酒店业按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进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完善和推行餐饮服务质量规范,逐步推行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倡导标准化与个性化服务。加大对餐饮酒店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餐饮酒店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认真落实餐饮酒店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考试制度,抓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激励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餐饮企业、酒店,除按照《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政发[]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市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政发[]36号)、《市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发[]37号)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外,对投资建设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还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㈠税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建筑安装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照星级酒店验收标准,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三星级酒店奖励30%;四星级酒店奖励50%;五星级酒店全部奖励返还。企业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正式运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企业应缴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执行。

㈡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三星级酒店30万元,四星级酒店20万元,五星级酒店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上述费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政策负责审核,发放收费明白卡,统一收取,协调分配。

㈢土地。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㈣其他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扶持餐饮酒店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餐饮酒店业开展各类评比活动、举办美食节、扶持重点餐饮企业和酒店等。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在我市投资新建星级酒店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奖励。其中,三星级奖励3万元,四星级奖励4万元,五星级奖励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为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五、保障措施

餐饮业税收管理例10

营业税曾与增值税并行,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前者以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后者以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两税并行,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使得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点难以得到充分发挥。2016年3月,全面营改增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到通过,意味着营业税将全面改征增值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推行营改增后,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一部分,也被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但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营改增,对餐饮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笔者将从税负、会计利润、经营管理等方面探讨营改增对餐饮业造成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1.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以后,依照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以前,餐饮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率等于名义税率5%,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税率略低于名义税率3%。因此,营改增以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降低,流转税税负降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税率从原来的5%上升到6%,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接受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率的提高并不一定导致税负的上升。考虑到餐饮业的经营特征,其购进货物及接受的应税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进低值易耗品(如:碗、杯、碟等)、固定资产(如:桌、椅、空调等)等货物,适用税率17%;二是购进农产品、植物油、食用盐、煤气、自来水等货物,适用税率13%;三是购进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店租)等,适用税率11%;四是购进广告业务宣传服务等,适用税率6%。由于进项税额涉及税率较多,为方便计算,假定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均为6%,营业额S,成本费用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所占比例为X,从税负平衡角度进行分析,为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增值税税额=S/(1+6%)6%-CX/(1+6%)6%

营业税税额=S5%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

计算可得,CX/S=11.67%,也就是说,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营业额比例大于11.67%时,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反之,营改增后税负将会提高。考虑到前述购进货物等适用税率较多,为简化计算,只采用了最低的税率6%,若结合其他税率一起考虑,比例将会更低,营改增后税负降低的可能性更大。

2.对总税负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营业与增值税的特征,营业税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不影响损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假定营改增前后营业额及成本费用不变,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部分需要进行价税剥离,也会对所得税及会计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简化计算,现假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合计10%,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总税负及会计利润进行如下测算。

如表1所示,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税负将上升,但从整体来看,总税负有一定幅度下降,同时会计利润也有一定幅度增加,所以,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总体上是有利的。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成本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该进行价税剥离,另一部分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需要进行价税剥离。从表2中可看出,营改增前后总税负及会计利润的上升和下降取决于可抵扣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当CX/S大于11.77%时,营改增后总税负下降,会计利润上升,对一般纳税人有利;相反,当CX/S小于11.77%时,营改增后总税负上升,会计利润下降,对一般纳税人不利。因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增大可抵扣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为企业获取更多利润。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成本收入核算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成本方面的核算与以往几乎没有差异,但对收入进行核算时,需要将增值税款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计入应交税费;对一般纳税人而言,不仅对收入需要价税分别核算,对购进货物中可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也应当注意不能计入成本中;二是会计科目调整方面,“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并细化了“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三是增值税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行为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将会从高适用税率,要求餐饮企业如果兼营不同业务,需要分清业务性质及其适用税率,并准确分别核算;四是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流程相比营业税较为复杂,需经过发票认证、抄税、报税、申报、清卡等流程,而增值税发票又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对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管理上又有严格规定。这些影响对餐饮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餐饮业企业应该加强会计核算,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严格按要求开具发票,并及时对可抵扣发票进行认证。

三、营改增对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前文营改增对税负及会计利润影响的分析,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营业额比例大于一定值时,企业总税负将降低,会计利润有所提高,这会促使企业尽可能提高进项税额所占比例。一方面,这有助于刺激企业投资需求,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促进设备更新换代,推动餐饮业发展;另一方面,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购货渠道时,会更倾向于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营改增以前,由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无法抵扣,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往往选择“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营改增以后,购进货物或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促使企业将不擅长的业务分离出去,促进企业专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