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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0 16:01:45

农村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市场例1

农村土地市场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用于村集体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在流转过程中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保持不变。流转的形式包括买卖、租赁、作价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截止目前,农村土地市场主要局限于村办企业,与城镇土地市场处于隔离状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征地制度,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可以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利。这为国土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把好土地闸门,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保护好农民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作好工作。

一、流转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纳入计划管理

首先对于集体土地流转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流转。二是对于公益性项目征地的要履行审批手续,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土地同样也要审批。如果出现没有审批的市场,会引发农民的卖地热,危及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也不利于农村稳定。所以对待流转地块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承包户或使用人的安置方案可行、村内民主程序合法、流转价格符合有关要求、已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等基本内容。对待建项目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性质属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准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合格等。符合审批条件的地块和项目方可交易,确保农村土地市场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继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集体土地流转中要执行招拍挂制度

对于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也要考虑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与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土地市场的大起大落。土地作为经济发展的载体,土地供应的规模和结构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走势。农村土地市场面向社会开放以后,集体土地流转成为建设用地供应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发挥好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功能,就需要做好集体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时序安排、空间布局、行业侧重,实现总规模不突破,年度间、地区间平衡,重点行业、民生工程一定要优先保障。我国自城镇土地市场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以来,有效地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样,对于村民集体资产也不应流失,为此有必要在农村土地市场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市场的公开透明度。特别在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初期,村集体和用地单位都缺少相应经验,双方直接交易会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为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集中、有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待流转地块信息向社会进行,通过市场竞争使流转地块实现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帮助用地单位寻找到最适合的地块。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鉴证下,村集体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

三、集体土地流转要制定政府指导价

农村土地市场建立以后,农村土地的价格会对城镇土地造成连带影响。农村土地价格偏低,用地单位会倾向于从城镇转移到农村,拉低城镇土地市场的价格;农村土地价格偏高,农民会对公益性项目征地产生抵触,因为公益性项目征地支付的补偿价格低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支付的流转价格。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价格的管理,制定一个分区域的指导价,规定价格浮动的上限和下限,为村集体和用地单位议价提供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偏离指导价较多的,应当引入评估确认机制,低于评估价格交易的地块,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通过各种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将价格波动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减少农村土地市场对城镇土地市场的冲击。

四、集体土地流转要加强动态监管

土地流转的可观收益容易造成农民的利益冲动,短期内争相大量流转土地。由于前面已经设定了土地流转的审批条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有可能私下流转,形成新的“未批先用”违法用地类型。同时也可能发生用地单位私自变更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等问题。对此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更重要的是加强动态监管,依靠遥感、航拍等先进技术,依靠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现场巡查,依靠社会举报提供线索,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在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初期尤为重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私下流转行为制定管理办法,提出处罚措施,应对新形势下的土地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建立集体土地流转渠道,准许经营性项目进入农村土地市场,对于缩小征地范围,防止公权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开展的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管理和疏导,防止一拥而上,确保改革过程平稳进行。

参考文件资料:

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㈡《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农村土地市场例2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半市场化配置

农业的主要生产要素有劳动、资本和土地等。我国农村劳动资源的配置已经市场化,劳动报酬率(工资)调节劳动供给与需求,农村劳动在全国范围自由配置的结果,表现为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打工和求学。农村资本要素的配置也已经市场化,资本报酬率调节资本供给与需求,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配置的结果,表现为农村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报酬率更高的城市。土地虽然因其自然性质无法在空间上流动,但由于非农业用地更高的报酬率以及政府城镇化发展策略,大量农村土地由农业用地正变为非农业用地,所以,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配置上也存在市场的力量。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半市场化的。首先,农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对农民来说,农业用地总量已经给定并掌握在政府手中,即农业用地总量上的配置是由政府计划或规划而非市场配置的。其次,在农业用地内部,农民可根据不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农产品特性、自身偏好等因素,决定对每种农产品供给多少农业用地量,即农业用地内部在不同农业产品之间的配置是市场化的。

再次,对农民来说,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总量也是已经给定的,非农业用地供给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不具有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权利,即非农业用地总量上的供给是由政府计划或规划而非市场配置的。又次,在政府已经允许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工业和商业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工业产品收益状况、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偏好等自由选择对何种产品提供多少用地量,即在工业内部的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也是市场化的。又再次,对公用土地来讲,土地资源在宅基地、桥梁、道路等公共用途之间的配置,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配置基本上完全由政府行政规划配置,市场只起辅作用。最后,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重要表现是价格机制的形成,虽然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是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的转化价格基本上完全由政府决定,农产品的价格受政府严格限制。

可见,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是半市场化的。尽管对我国农村资源配置体制改革而言,农民劳动资源的配置已经基本市场化,农民资本的配置、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内部土地资源配置、农业生产资料供求、农产品的供求等已经基本市场化,但农业用地的总量调节、土地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的配置等仍由政府调节,国家对农产品价格仍有最低价与最高价的限制,这些都是我国农村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的表现,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下一步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土地非市场化配置对“三农”的影响

(一)对农业的影响

1.对农业利润率的影响

首先,从供给角度考虑,政府限制农民将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直接限制了农业用地的供给面积,从而限制了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农产品供给弹性极小意味着,当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时,农民无法增加农产品供给获得更多利润,当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时,农民无法减少农产品供给以减少亏损。其次,从需求角度考虑,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需求在人们总需求中占的比例会趋于下降,即农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小。由于农产品是生活必需品,当农产品价格变化时不会引起需求大幅波动,即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小,因此,农产品价格走低时,农业利润率必然降低。再次,从成本角度考虑,已经市场化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无论农产品价格上升还是下跌,农民都必须种粮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供给方面的冲击价格上升时,农民必然无以应对。最后,任何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目的的措施都可能导致谷贱伤农。在政府保证农业用地面积的情况下,对农业投资的增加、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供给,必然导致谷贱伤农,农业利润率下降无可避免。

2.对农业生产要素的影响

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有资本、劳动、土地、技术和制度。当这五种生产要素的农业利润率不低于其他用途利润率时,它们才会被用在农业上。如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的增加、从事农业农民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农业用地规模和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和制度的创新等。在给定农业用地的非市场化配置的条件下,基于农业的自然特征,如果农业利润率持续低于非农业利润率,就必然导致农业要素回报率持续抵于非农要素回报率。农民拥有农业资本、劳动、技术和制度的所有权,当它们与土地结合且在农业无法获得正常回报率时,农民可将它们从农业用地上剥离,并投入到回报率更高的非农产业中去,其表现就是农民农业投资的持续降低、农村青壮年和高素质人才每年大量流人城镇、农业生产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乏力。另外,“农民劳动的农业回报的持续降低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缓慢,使农民对农业的资本投入的流动性约束也持续增长,农业积累持续降低”【]]。如此,农业生产要素离开农业无法避免。

3.其他方面的影响

首先,由于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存在利润差,将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可获得极大的增值空间,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农村基层及其他有关系的个体和组织,会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以公共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将大量农村耕地转换为非农用地,使耕地面积不可恢复性地迅速减少。其次,虽然政府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用地,保护耕地面积和粮食供给,但农业利润率的持续降低使农业生产要素流失严重,农业投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不足,这将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再次,农业现代化意味着农业种植的规模化、机械化和自动化,而这个过程需要大量资本参与。但农业资本回报率持续低于非农业资本回报率,农业现代化的资本供给受到严重威胁。

(二)对农民的影响

1.对农民就业的影响

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即农民将劳动大多配置在农业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种物质资源特别是粮食短缺,解决广大农民温饱问题非常急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目标的农民大部分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随着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农民希望通过从事农业获得更多的收入,以向更高的生活目标迈进。但由于农业用地的半市场化配置体制的存在,劳动要素的农业回报率持续降低,农民将其劳动要素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通过进城打工、专注子女教育、从事非农创业等手段以获得更高收益。农民的就业结构和自身性质发生了改变。

2.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资料表明,从1978年至2006年……农民收入整体绝对水平低,增长速度远低于GDP增速,与过去相比下降较快,9O年代以来,更是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_2]。分析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发现,“1984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下降主要的原因是农业收入下降引起的,支撑农民收入增加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和外出打工”[3]。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有农业、打工、经商及其他来源等,农民主要职业是农业,农业收入应该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利润率的下降使农民的农业收人持续降低,这是近年农民收入增加缓慢的根本原因。最后,农民只有农村土地的残缺产权,只有特定期限的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所以农民欲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以增加收人会非常困难。因此,农业用地的半市场化配置导致农业利润率长期持续降低,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3.农民农业收入降低的本质

政府强制性规定农业用地数量,暗含着无论农业用地报酬率高低,农民都必须提供给定的农地供给量。农业用地报酬率高,农民提供给定的农业用地量,不会亏损反而会有盈利。农业用地报酬率过低,农民无法通过减少农业用地供给量而提高利润率,必然亏损。作为一个经营农业的“企业家”,农民在“企业亏损”时仍然不能退出,其收入降低难以避免。政府限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换,限制了农业用地利润率向非农业用地利润率看齐,人为创造了经济租金,并被其他非农主体无偿占有,是农民农业收入持续降低的本质。

(三)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任何社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有足够生产要素的投入,这些必需的生产要素有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制度等,其中的劳动包括一般劳动和人力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又可称为经济资源或资源。资源的流动或配置有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在市场体制下,资源的配置受到资源价格的调节,资源总是流向回报率更高的用途。农业是农村的主业,农业不发展农村经济实难发展。农业资源回报率的持续降低,必然造成农村资源回报率持续降低。我国市场体制改革和农村市场体制改革的不均衡性,以及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限制,使我国农业从而农村土地资源回报率远低于城镇。任何生产要素都无法单独在某领域内获得收益,必须与其他要素保持一定的投人比例和相互配合才能获得回报。土地要素在农村无法获得正常回报率,其他要素配置在农村也必然无法得到正常利润率,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就必然会不断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城镇,而农业用地则在政府控制下也不断变为非农业用地并流向城镇。农村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制度等要素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直接导致农村生产要素的积累越来越少,没有生产要素投入的积累,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困难重重。

四、政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农业用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

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之间的配置上,应当以市场为主而以计划配置为辅,这样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使农民能够根据要素回报率自由选择将农业用地用于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从而将这项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转换权主体由模糊的集体界定给清晰的农户家庭,让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权利。

(二)在耕地上种植不破坏土地的非农性产品

储备粮食不如储备耕地。通过退耕还林或其他手段将农业用地强制减少,这样粮食产量虽然下降,但是粮食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若粮食不足,可迅速地将这部分土地用作耕种粮食,这个过程具有很强的可逆性。“通过强制性的退耕还林,储备农业用地,既保护了粮食安全,同时减少了农产品的市场供给,若农产品的价格能赶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程度,农业基本利润率就会提高,即使提高到农民经营亏损与盈利的临界点,耕地将会有保障”[4]。

(三)取消农产品最高价格的人为控制

农村土地市场例3

一、现行的二元制土地市场

我国土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由于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形成相互分离的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加上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形成了二元制的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方式,相对来说,城市土地市场在土地市场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已逐步走上较为规范成熟的发展道路;而农村土地市场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和阻碍,发展缓慢。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此可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方向,应该是基于城乡一体化的统筹,进行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平等化。

二、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阻碍因素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单个家庭实行承包经营制度,这种个体经营的方式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存在诸多弊端。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主体不明确;国家强制征收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等使得土地流转只能在小范围进行等。这些问题成为了阻碍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和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土地权属不完整,所有权主体虚置:权属明确是农村土地市场形成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仍存在一些问题。产权权能不完整,土地所有权至少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而没有处分权能。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买卖权、抵押权、赠予权等,对承包地、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主体身份和地域的限制,而城市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却可以自由买卖。所有权主体虚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现实中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也就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现象,从而引起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混乱。对于国家征收土地后的补偿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存在分配不均,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而不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必然引起市场主体缺失,集体土地难以进入市场。

(二)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单向强制征收权:农村土地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实现土地所有权一次性转变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虽然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但补偿价值过低,相对城市中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的土地是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明显对农民的补偿有失公允。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使得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两端是非对称的,政府在向农村集体征地时是进行行政定价,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是属于市场行为,其中的交易价格是非公平性的,也就造成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长期依赖,阻碍了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之间的直接联系,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对于流转的具体形式、程序、价格、管理以及矛盾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规范,这也就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引发纠纷,阻碍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还由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限制,集体组织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土地市场仍然是相对分割的,农村土地流转局限在较为封闭的小范围内,只能形成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三.完善农村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化配置是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经之路,目前农村土地市场相比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较为滞后,因此要推进城乡土地要素流动,激发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主要从农村土地市场的两方面来完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一)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要完善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首先是要明确各产权主体关系,使转出和转让双方明确交易的农用地的产权状况;其次要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为农用地流转市场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是要完善农用地流转监管制度,流转前要审查流转双方资格,检查需要流转的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转时要针对农用地是否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进行审查;最后,要实施多种农用地流转形式,拓宽市场流转渠道,逐渐开放农用地流转市场。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市场,建设用地市场也被割裂开来,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出让,而集体建设用地难以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指明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对等的权利,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建立统一的地价体系,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平地价制度,将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土地交易平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服务,通过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对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使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相衔接。

参考文献:

[1]付光辉、刘友兆、吴冠岑.论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02).

[2]孙琳蓉、李伟.关于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01).

[3]田光明、曲福田.中国城乡一体土地市场制度变迁路径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0(02).

[4]邓兰燕.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创新研究[J].特区经济2011(08).

农村土地市场例4

2健全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资本化运作,同时以商品的身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将土地资源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推动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市场流转。为此,应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立法规范土地资源流转中涉及到权利、义务、范围等等内容,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农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起到制度约束作用。此外,积极探索建立和培育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通过农村土地资源的转包和调整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形式,如股份合作、租赁、承租返包、托管、代耕等等,通过资本化的运作,市场的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化、高收益性的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基础工作

市场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归根到底是土地价格的调动。只有完善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价格体系才能够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管理中的作用。为此,首先应推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对土地资源的面积、权属、使用条件、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的登记,为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奠定基础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推动土地定级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的资源调配和定价机制,对农村土地的质量等级与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估价,规范农村土地价格体系,推动农村土地基础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市场例5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说明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1]。

1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加快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1.1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村经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平台,优化资本组合,整合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连片,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不仅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型农具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而且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改变了以往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高效率性、高收益性,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Www.133229.cOm

1.2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农民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从传统农业中转移出来,改变原先“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地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及外出务工。二是农民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以其他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参与土地流转,获得高收入。三是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打工,在参加分红的同时,又有打工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1.3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3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使土地经营权集中,有利于筹措资金,加大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投资,实现土地综合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生产、机械化作业;有利于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2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观念滞后影响土地流转

由于农民“恋土”情结及“守田为安”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农户即使种不好土地,也不愿转出其承包土地,土地经济效益较差。一些农户外出务工顾不上种地,就种植些低产、低效益、懒作物,有的甚至把土地撂荒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2市场机制不健全妨碍了土地流转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流转期短,流转面积小,使经营主体不敢在土地、机械、设施上做大的投入,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市场及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各级政府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难以通过有效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3程序不规范制约了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如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没有规范和严格的土地流转程序。

2.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束缚着土地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2]。

3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对策及建议

3.1加强宣传,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流转工作领导组织,积极承担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已形成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促进农土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操作程序。对发生土地流转者,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必须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备案,必须由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对涉及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流转合同,必须到相应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对涉及全村农户利益的土地流转,必须经村民代表以上会议通过才能开展。二要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要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三要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四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户开展流转前、流转后的各种服务。五要制定推进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出台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鼓励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鼓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资金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投资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等,全力推进土地流转[3]。

3.3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土流转的进程

一要在农村通过建立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小农民对农用地的依赖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用地流转创造条件[4]。二要在城市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对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土地、房屋、宅基地,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办法,帮助其完成进城落户的资产积累。只有这样,农民进城后才不会有后顾之忧,才不会总想在农村“留后路”,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否则,农村的存量土地无法盘活,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形成。三要适当考虑流出农户土地增值效益和长远利益,鼓励以村组织牵头的股份合作流转。四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加强经营权流出者转岗就业培训,提高他们择业竞争力。

4参考文献

[1] 杜勇.从swto上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市场[j].法制与社会,2009(32):275-276.

农村土地市场例6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说明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1]。

1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加快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1.1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村经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平台,优化资本组合,整合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连片,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不仅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型农具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而且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改变了以往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高效率性、高收益性,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1.2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农民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从传统农业中转移出来,改变原先“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地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及外出务工。二是农民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以其他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参与土地流转,获得高收入。三是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打工,在参加分红的同时,又有打工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1.3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3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使土地经营权集中,有利于筹措资金,加大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投资,实现土地综合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生产、机械化作业;有利于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2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观念滞后影响土地流转

由于农民“恋土”情结及“守田为安”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农户即使种不好土地,也不愿转出其承包土地,土地经济效益较差。一些农户外出务工顾不上种地,就种植些低产、低效益、懒作物,有的甚至把土地撂荒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2市场机制不健全妨碍了土地流转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流转期短,流转面积小,使经营主体不敢在土地、机械、设施上做大的投入,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市场及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各级政府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难以通过有效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3程序不规范制约了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如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没有规范和严格的土地流转程序。

2.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束缚着土地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2]。

3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对策及建议

3.1加强宣传,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流转工作领导组织,积极承担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已形成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促进农土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操作程序。对发生土地流转者,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必须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备案,必须由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对涉及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流转合同,必须到相应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对涉及全村农户利益的土地流转,必须经村民代表以上会议通过才能开展。二要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要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三要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四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户开展流转前、流转后的各种服务。五要制定推进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出台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鼓励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鼓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资金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投资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等,全力推进土地流转[3]。

3.3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土流转的进程

一要在农村通过建立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小农民对农用地的依赖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用地流转创造条件[4]。二要在城市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对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土地、房屋、宅基地,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办法,帮助其完成进城落户的资产积累。只有这样,农民进城后才不会有后顾之忧,才不会总想在农村“留后路”,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否则,农村的存量土地无法盘活,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形成。三要适当考虑流出农户土地增值效益和长远利益,鼓励以村组织牵头的股份合作流转。四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加强经营权流出者转岗就业培训,提高他们择业竞争力。

4参考文献

[1] 杜勇.从swto上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市场[j].法制与社会,2009(32):275-276.

农村土地市场例7

1因利势导,循序渐进,为流转奠定一个坚实的思想基础

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依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长期以来,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和家的留守之念根深蒂固,特别是50岁以上的农民表现的更加明显,他们宁愿辛苦劳作,收入甚微,也不愿将其让渡他人,这样才觉得心里踏实。在此传统观念背景下,让他们短期内认识并接受将拥有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流转还为时过早,仍需要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和“历史的耐心”。基于这种现实,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进程中,要着眼长远,力行足下,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树立典型示范,不断转变农民观念,使他们逐步认识和尝到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这一红利,把流转土地变成一种新投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循序渐进,成熟一个交易一个,不断充实和活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且不可行政命令或“一刀切”。

2合理过渡,清晰归属,为流转搭建一条顺畅的现实路径

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还相当滞后,已成为流转交易的“绊脚石”。为了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不可等、不能靠,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情况下,除加快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外,还要积极采取一些过渡性制度措施,比如,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利用现有二轮延包地亩表、土地承包合同书、村集体认定证明和实际耕种土地左邻右舍认可证明以及县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文件等关联资料,作为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允许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并通过发放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让农户安心,让投资者放心。这样既能过渡性的清晰权属现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又能避免权属不清交易带来的隐患,维护市场流转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稳妥发展。

3政府主导,部门融合,为流转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既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并且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和“四荒”地使用权等,这就不能把它当成某个部门的独家业务看待。政府要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组织者和推进者,把其列入“三农”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农村一次重大改革来抓,建立强有力的市场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管理部门在市场设立办事窗口,为流转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群众流转往返路途和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农村土地市场例8

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如何既让农村土地成为一个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流动起来,又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关于活跃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笔者认为应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和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解决“三农”问题、活跃市场体系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新一轮土地改革为突破口,解放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通过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发展的自主复兴。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一大障碍,是当前讨论“三农”问题的核心话题。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发展农业经济,建立和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一条有效的路径。

纵观国内外农业发展的实践,农业产业化是我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必由之路,而其最大的制约是规模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现在的“分田到户”向土地规模经营过度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育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特别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的成熟程度来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可行的选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活跃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业正在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和“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型的现代化农业过渡。而实行了三十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在现实中也产生了诸如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产品缺乏竞争力且无力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与需求变化等问题,制约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使中国农业难以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依法、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环节,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但是农村土地流转在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增加农业投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难以回避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土地流转农民生活保障成难题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的农民在土地流转期间,虽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但在此期间脱离了土地,失去了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而现实中由于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所得土地流转金往往较低等原因,土地流转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长期保障,更没有能力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些农户花光了土地流转金后,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变成了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生活保障的“吉普赛人”,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限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土地是农民的一切”。土地在农民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收益是农民的主要收入,土地保障是农村数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保障模式,而延续数千年的土地保障也在农民心中打下了无法磨灭的烙印:只要有土地就有活路,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的保障!所以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得不到国家相关法律保证的情况下,是很难在心里上接受土地流转观念的,有时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

三、活跃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驾护航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前置条件

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方式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低。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农村人口2 000万人,约490万农户,人均耕地仅0.32公顷。按照现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水平和机械耕作能力,多为适宜大机械作业的平原地区),每户农户可以耕种4-8公顷,即使现有的耕地数量保持不变,农村也只需要100万农户,也就是说农村存在着大约1 000万的富余劳动力。但由于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生产力得不到解放,使得“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缓慢。要解放农村生产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消除农民对土地和家庭的过分依赖,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提供一个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制度保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坚实的后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促使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发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农业发展的产业化、规模化,建立农村自治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经济制度,最终实现与国际社会的现代农业制度相接轨。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解决后顾之忧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在实践中出现了土地流转主体的生产和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而且在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矛盾尖锐化的势头,这要求政府必须去考虑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解决流转主体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

首先,对于土地转出方来说,将自己的“命根子”流转出去不仅仅等于将自己的主要收入流转出去,而且也意味着将自己最后的一份生活保障放弃,他们的担忧是可以想象的。他们面对的是能否在非农产业取得稳定的收入,能否适应现代社会的竞争节奏,能否让自己的生活有所提高,面对“不测风云”能否安然度过等等关乎生存的问题,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农民是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生存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的。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了土地流转农民一个满意的答案,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对于土地转入方来说,高投入、周期长的特点决定着农业经营的高风险,他们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紧跟市场,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农产品市场波动,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资金链断裂,土地转入方将遭受沉重打击甚至破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面临双重风险的土地转入方给予保障,提高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信心。

四、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议

(一)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应是以包括全体务农的农民、农村非农业农民以及农民工为被保障主体,以农村低保、医疗、养老为核心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保领域中的根本大法。其基本内容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三项制度建立后基本覆盖了农村所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在我国农村经济上不发达、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弱等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法》是农村社会成员养老、医疗、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风险时的保护伞,向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这样就解除了农民流转土地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用《农村社会保障法》更好的代位土地保障功能。帮助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产业化农业,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

(二)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制订与完善,政府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因地制宜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对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期,国家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国家应当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制和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做好行政指导工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三)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体系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相关的执行机构,任何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与实施都是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构完成的,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在办理社会保障时面对的是具体的社保机构和人员,完善的农村社保机构体系和较高素质的各种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因此,要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作用,就必须因地制宜的建立具有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使之良性运行。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的确立是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法》是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最高法规。因此违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要详细规定违法的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职责范围明确、监督程序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实施,发挥 “制度监督”的优势;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热线,开辟公示专栏,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对政府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以保障执法以及监管部门工作的正确性和责任感,为土地流转主体提供快捷周到地社保服务,切实有效的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 叶剑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农业出版社,2000.

[3] 胡家强,葛英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j].调研世界,2008(4).

农村土地市场例9

1.1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当前,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2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村经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平台,优化资本组合,整合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连片,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不仅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型农具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而且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改变了以往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高效率性、高收益性,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1.3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农民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从传统农业中转移出来,改变原先“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地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及外出务工。二是农民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以其他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参与土地流转,获得高收入。三是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打工,在参加分红的同时,又有打工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1.4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使土地经营权集中,有利于筹措资金,加大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投资,实现土地综合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生产、机械化作业;有利于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2 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市场机制不健全妨碍了土地流转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流转期短,流转面积小,使经营主体不敢在土地、机械、设施上做大的投入,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市场及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各级政府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难以通过有效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2 观念滞后影响土地流转

由于农民“恋土”情结及“守田为安”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农户即使种不好土地,也不愿转出其承包土地,土地经济效益较差。一些农户外出务工顾不上种地,就种植些低产、低效益、懒作物,有的甚至把土地撂荒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3 程序不规范制约了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如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没有规范和严格的土地流转程序。

2.4 r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束缚着土地流转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3 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土流转的进程

农村土地市场例10

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如何既让农村土地成为一个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流动起来,又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关于活跃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笔者认为应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和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解决“三农”问题、活跃市场体系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新一轮土地改革为突破口,解放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通过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发展的自主复兴。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一大障碍,是当前讨论“三农”问题的核心话题。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发展农业经济,建立和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一条有效的路径。

纵观国内外农业发展的实践,农业产业化是我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必由之路,而其最大的制约是规模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现在的“分田到户”向土地规模经营过度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育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特别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的成熟程度来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可行的选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活跃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业正在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和“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型的现代化农业过渡。而实行了三十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在现实中也产生了诸如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产品缺乏竞争力且无力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与需求变化等问题,制约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使中国农业难以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依法、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环节,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但是农村土地流转在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增加农业投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难以回避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土地流转农民生活保障成难题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的农民在土地流转期间,虽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但在此期间脱离了土地,失去了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而现实中由于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所得土地流转金往往较低等原因,土地流转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长期保障,更没有能力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些农户花光了土地流转金后,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变成了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生活保障的“吉普赛人”,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限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土地是农民的一切”。土地在农民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收益是农民的主要收入,土地保障是农村数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保障模式,而延续数千年的土地保障也在农民心中打下了无法磨灭的烙印:只要有土地就有活路,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的保障!所以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得不到国家相关法律保证的情况下,是很难在心里上接受土地流转观念的,有时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

三、活跃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驾护航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前置条件

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方式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低。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农村人口2 000万人,约490万农户,人均耕地仅0.32公顷。按照现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水平和机械耕作能力,多为适宜大机械作业的平原地区),每户农户可以耕种4-8公顷,即使现有的耕地数量保持不变,农村也只需要100万农户,也就是说农村存在着大约1 000万的富余劳动力。但由于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生产力得不到解放,使得“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缓慢。要解放农村生产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消除农民对土地和家庭的过分依赖,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提供一个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制度保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坚实的后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促使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发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农业发展的产业化、规模化,建立农村自治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经济制度,最终实现与国际社会的现代农业制度相接轨。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解决后顾之忧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在实践中出现了土地流转主体的生产和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而且在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矛盾尖锐化的势头,这要求政府必须去考虑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解决流转主体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

首先,对于土地转出方来说,将自己的“命根子”流转出去不仅仅等于将自己的主要收入流转出去,而且也意味着将自己最后的一份生活保障放弃,他们的担忧是可以想象的。他们面对的是能否在非农产业取得稳定的收入,能否适应现代社会的竞争节奏,能否让自己的生活有所提高,面对“不测风云”能否安然度过等等关乎生存的问题,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农民是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生存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的。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了土地流转农民一个满意的答案,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对于土地转入方来说,高投入、周期长的特点决定着农业经营的高风险,他们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紧跟市场,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农产品市场波动,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资金链断裂,土地转入方将遭受沉重打击甚至破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面临双重风险的土地转入方给予保障,提高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信心。

四、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议

(一)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应是以包括全体务农的农民、农村非农业农民以及农民工为被保障主体,以农村低保、医疗、养老为核心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保领域中的根本大法。其基本内容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三项制度建立后基本覆盖了农村所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在我国农村经济上不发达、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弱等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法》是农村社会成员养老、医疗、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风险时的保护伞,向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这样就解除了农民流转土地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用《农村社会保障法》更好的代位土地保障功能。帮助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产业化农业,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

(二)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制订与完善,政府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因地制宜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对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期,国家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国家应当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制和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做好行政指导工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三)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体系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相关的执行机构,任何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与实施都是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构完成的,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在办理社会保障时面对的是具体的社保机构和人员,完善的农村社保机构体系和较高素质的各种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因此,要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作用,就必须因地制宜的建立具有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使之良性运行。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的确立是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法》是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最高法规。因此违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要详细规定违法的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职责范围明确、监督程序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实施,发挥 “制度监督”的优势;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热线,开辟公示专栏,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对政府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以保障执法以及监管部门工作的正确性和责任感,为土地流转主体提供快捷周到地社保服务,切实有效的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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