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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8 16:50:19

区域治理论文

区域治理论文例1

从1949年建国至今,虽历经艰辛,但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反映了中国的时代特点,顺应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民主制度日益进步和发展,相应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也逐步丰富和完善。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被概括为:“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指导地位,确保中国政治发展方向;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充分发挥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挥参政党作用相结合,形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强大力量;坚持运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利的实现。”从以上的概括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被定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难看出,以这个制度构架来考量我国现实的政治版图,有一个明显的空白,就是香港、澳门目前实行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显然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的范畴,而是一种典型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是现实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从我国的政治发展前景看,未来很可能还会有新的特别自治区出现,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相应地就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和独特价值。因此,研究总结符合中国国情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授权或承认某一个特别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这样的区域一般被称为“特别自治区”。特别自治区在当今世界并不算罕见,如印度尼西亚的日惹特别自治区,其政治体制独立于国家。印度尼西亚是共和制国家,但日惹特别自治区却变相实行君主制,日惹苏丹哈孟古·布沃诺十世自1946年继位以来一直兼任日惹特别自治区行政首长。喀麦隆的巴蒙王国也存在类似情形,喀麦隆是共和制国家,但根据传统及其同中央政府达成的协议,巴蒙王国实行高度自治,国王管理内部事务。

一个国家的领土内部之所以会出现独立于中央政权的特别自治区,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或文化上的渊源。位于希腊东北部马其顿省的阿苏斯神权共和国是世界上仅存的真正的僧侣政治领地,它有自己的海关、港口、律法和特殊签证,因为希腊政府承认它是宗教圣地,给予它最大限度的自治权力。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根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目前,我国承认的特别自治区有香港和澳门。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个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一国两制”(Onecountry,Twosystems)伟大的理论构想,在承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之部分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地区不实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也不是完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中国政治发展和香港实际情况出发,在体制和组织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香港已有制度的某些做法,它兼顾到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既有利于保证祖国的统一,也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是出于对港澳两地历史与现状的尊重、对港澳同胞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愿望的尊重。

二、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架构的意义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存在并将长期存在

自回归大陆,实施“一国两制”以来,香港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GDP增长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元。香港2004、2005、2006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8.6%、7.3%、6.8%。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事实证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两地的实施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生命力,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模式将会继续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至少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将在香港、澳门得以持续,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具体的制度会被不断修订,但两地作为特别自治区的地位不会改变。

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从实践的角度看,是对香港、澳门回归前后至今一系列政治探索和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对香港、澳门同胞未来政治生活的制度承诺;从理论上看,是对“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理论肯定(即承认“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和法律体制的重大突破)和制度落实,从根本上确认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学说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制度理论作出的新探索,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理论的重大发展。

2、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的必然选择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一开始就是为解决而提出来的。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首次表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2年1月11日,他在一次谈话中说:“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是以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随后他又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等,凡此已经奠定了“台湾特别自治区”的基本构架。

国家第三代领导集体针对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在全面继承和深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的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要论断和主张。1995年提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主张,进一步肯定了“一国两制”是解决的可行之路。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我们将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发展两岸关系。

要实现和平统一,必然要部分甚至大部分地承认台湾地区的政治现状,尽管台湾与香港的现实状况存在许多本质的不同,但特别区域自治仍然应该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当前,“”分裂势力加紧进行分裂活动,严重危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渐行渐近。设想即使最终我们不得不通过武力解决“”,但在以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最好的选择。台湾回归祖国以后,根据我们对台湾民众主流政治意愿的了解,完全推行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是不太可行的,最可能实行的还是类似香港的特别行政区自治模式。2001年春天,台湾几家主流媒体先后在台湾岛内做了民意调查,赞成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人数急速增加,其中《联合报》民调显示,有高达33%的民众认为“一国两制”符合双方人民利益,是台湾回归祖国可行的模式。纵观从建国以来至今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演进本身就是以基层自治作为起步的,比如现在搞的乡村一级的村民自治,即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也称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管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安排基本确定,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开阔一点,那么可以认为台湾的民主模式就是省级民主自治,如果我们把台湾的民主实践当作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保证台湾地区继续实行区域民主自治,也就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一种探索和完善。

3、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未来政治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可以想见,在今后数十年中,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制度的演进或许会有某些变数,比如由单一制国家向联邦制国家转变的可能性,因为“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政治筹划和制度设计,已经将中国自秦汉以来一向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适度地结合了起来,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说,“一国两制”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国家,而是具有联邦制的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或者中华民族大家庭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等等。如果确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构架,可以为国家未来的政治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使我们的政治制度构架能适应更多的可能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从未来着眼将大大提高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包容力,拓宽国家未来发展空间,扩大中华民族统一阵营,形成开放包容的政治制度格局。

三、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的建议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先进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对现有经验进行总结,吸纳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成果,形成中国特色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体系。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解释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础是其法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是《宪法》的认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理应涵盖一切子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宪法》中其它一些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居于重要位置的“四个坚持”、以及随后章节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生育政策等一些内容,并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对应内容也存在抵触。因此,从长远来看,如果承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可能需要修改《宪法》以利基本法立足,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将受到质疑,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难以长久立足。

修改《宪法》的目的及基本要义是为特别自治区谋求一种公平的、合法的存在方式。理论上,“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从现实格局来看,香港、澳门的自治模式却是“两制”实而“一国”虚,港澳地区对于中央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衡的。如果实行“一国两制”导致不同区域的国民待遇相差悬殊,则是人为制造了一个特权区域,更严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野合法化、永久化、固定化,违背了最起码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大陆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做从长期来看所能解决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带来的问题多,为此,需要探索中央与特别自治区的规范化分权:要维护中央权威,克服地方制度差异性引发的消极后采,处理好地方制度多样性与国家整合的关系: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克服中央权力或地方权力过重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应机制,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合理、公平的多边游戏规则,并将其上升到普适性的宪法意义。

2、特别区域自治的行政体制

在国家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结构制度的问题。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制度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这一选择取决于历史和民族的因素,我国自秦始皇以来一直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虽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持续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目前我国的单一制从总体上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这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这种国家结构制度独具特色,它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种实践模式为内容: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模式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虽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但这样的国家结构制度对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兼容仍然相对较为困难,因为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既有别于国内其他地方政治制度,又不同于国外分权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地方政治制度,它的区域既具备了地方区域的地位又享有联邦制成员国某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联邦制特征。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制度,在联邦制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想要维持香港、澳门、台湾长期的自治地位,中国将倾向于转变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如果这样也许就有必要借鉴一些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实践成果,比如大陆地区另立基本法,与香港、澳门、台湾基本法平行,使之都兼容于国家宪法,那也就向联邦制迈进了一步。

在区域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权力分配的问题。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重要体现。“一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自治的形式,但显然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程度要大大高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所享有的。这种模式为人所诟病之处在于,中央政府由于权力分配的因素导致在政策上对特别行政区过于倾斜,例如:按照“一国两制”的设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直辖的香港特区保持繁荣稳定负有重大责任;又如: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又先后签署三个补充协议。“据统计,CEPA已为香港创造出超过2.9万个新职位,新增54亿港元服务收益和55亿港元资本投资额”等等。香港澳门尽享大陆市场和资源之利,也从中央获取了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却不对国家财政有所贡献,更无需向大陆开放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未免有些失之公平。这样的分权格局在设计之初旨在继续保持回归后港澳的繁荣与稳定,“维持现状”的意味十分浓厚,其实质是维持殖民地时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变,显然乃是权宜之计,难以长期适用,更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适性的模式加以推广。因此,今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新的特别自治区的分权模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演进。

区域治理论文例2

当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区域发展问题,诸如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区域教育发展问题、区域社会发展问题、区域文化发展问题、区域民俗发展问题均成为各级政府决策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所关注的重大实际问题与理论问题。区域法治亦不例外。从我国法治进程的历史与现实来看,区域法治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政区划、区位、资源、制度、观念、历史、人口、文化、风俗、信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地区在不同发展阶段,每个社会因素的作用都是不同的,从而造成区域法治发展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长期的。区域法治的完善程度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战略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从区域法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出发,将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内涵、客观基础、发展模式等本体论问题作为逻辑起点,进而对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依归、多重功能、存在问题等价值论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有利于区域法治事业发展的科学的方法论。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试图构建起区域法治发展基本理论的研究框架。从学科角度而言,本文实际上是想初步尝试对区域法治发展进行宏观的法理学思考,长远目标是构建“区域发展法理学”。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论研究

在一个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逻辑起点的地位,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社会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研究亦不例外,它涵盖了区域法治的概念内涵、必要性与可行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区域法治发展的各种基础、发展模式(道路)、发展动力(机制)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构成了这一论题的思想发源和理论基石。

(一)概念内涵研究

分析区域法治,首先要从区域的概念着手。对此,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可谓先行其道,对区域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挖掘,作出了各个层面的界定。例如,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属经济区划委员会认为:“所谓区域,应该是国家的一个特殊的经济上尽可能完整的地区。这种地区由于自然特点、以往的文化积累和居民及其生产活动能力的结合而成为国民经济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又如,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E.M.Hoover)1970年对区域的定义,颇为学界知晓且影响较广:“区域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型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它可以按照内部的同性质或功能一体化原则划分。”再如,我国有经济学家认为,区域或经济区域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一国国内的经济区域;超越国家界限由几个国家构成的世界经济区域;几个国家部分地区共同构成的经济区域。”“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域这一概念表明的是一国经济范围内划分的不同的经济区。”这些定义以不同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区域的本质含义,并为其他学科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目前区域已经是一个为各门学科广泛使用的范畴,并不断被注入新的、丰富的内涵。例如,社会学中的“区域”,是指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经济学中的“区域”,则指“人们的经济活动所造就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构成要素的,不可无限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地理学认为,区域是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行政学观点则将区域视为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等等。综合各学科来看,现代区域科学上所指向的“区域”,一般是指跨越于国家或行政区划的,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共同性和固有特点(即区域性问题)的地域共同体。

而对于区域法治来说,由于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如何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这里的区域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一是纯法律意义上的区域。有学者认为,这一意义上的区域,即法治区域,一般是指“在国家管辖和支配的特定领域,通过‘法的主治’(Rule of law)而形成的具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区域,它包含立法、执法、守法和培育法治理念等诸多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体。”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二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行政性区域。这时的区域法治就基本上与依法治省(或“法治江苏”、“法治浙江”等等)、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内涵和要求相一致。三是经济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经济性区域。如我国的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环渤海经济区、京津冀三角区、长珠潭经济区,等等,它们都是能够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职能的尽可能完整的经济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四是综合区位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综合性区域。如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发展战略的区域,都是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深受关注的大区域或特大区域,既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又综合了大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状况的特点与发展需求。五是跨国界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国际性区域。如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跨国家的、具有某种共性和固有特点的地域统一体。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1.区域法治发展的必要性

(1)内在原因:法治发展的渐进性

众所周知,与法治有关的一切智识与经验,是由长期、反复的法治实践累积而成,法治发展具有渐进性。诸如法律、道德、习惯、制度、思潮、文化等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以一种累积式、渐进性发展的方式而得以逐渐形成的。正如哈耶克所言:“只有依据这一累积性发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的发挥作用。”法律、法治、法律文化、法治发展等关键词,其产生与沿革都不是断裂的,应当具有持续性、传承性,不能中断。

区域法治发展正好符合了我国法治道路的渐进性发展规律,体现了事物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向。尽管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法治建设必须强调政权、制度和法律的统一性,但我们更不能忽视中国是一个大国,不同区域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法权要求。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以一种新的法治理念为基础,即“区域性的规则共治”。这种理念的基本要点是:中国的法治实践应当逐步建立区域化的规则共治模式,并且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首先允许形成不同经济生活区域的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共治秩序,然后才能够逐步实现整个社会层面的秩序转换。这一理念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与地情,也符合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特点。诚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和有着自己传统生活方式的中国人来说,在充分考虑传统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基础上的制度转型,可能是最为合理也最为有效的转型方式。”区域法治与社会秩序、经济水平的渐进式变迁相呼应,使现代化程度不同的区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治理模式,而这必将更有利于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

(2)外在条件:区域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

经济学家已经发现,近30年来,以及未来的100年内,全球范围内最重大的经济事件应当包括中国经济的崛起。而在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经济现象就是农村劳动力从欠发达地区跨省流动到沿海地区,以及由之所加剧产生的中国区域与城乡发展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对中国问题的理解应当被放置在两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背景之下,一是严重的城乡分割,二是严重的区域分割。”

这一国情的显例就是沿海与内地的差距与非对称性,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与当代条件。当我们上溯历史会发现,沿海与内地的地区差异,并非现代才有的现象,而是在唐宋时期即已发端。唐代以后,尤其宋朝时期,连通中国西部与中西亚大陆的“丝绸之路”逐渐被海上航运线路取代。到了公元10世纪宋朝时期,“丝绸之路”已经很少作为对外贸易的途径。与之相对,东部的对外贸易则日渐兴旺,国家的经济重心逐渐东移,沿海的经济活动比内地要发达得多。到了近代,由于“洋务运动”、外商投资与民族工业的兴起,东部沿海集聚了中国近现代工业中的大部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开放程度、人民生活水准明显高于内地。尤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沿海与内地之间的差距随之再次扩大。这种持续扩大的区域差距,在中国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中国当代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于缩小地区差异的考虑,我国于2000年开始先后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等区域均衡发展战略,以及在中西部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改革力度,等等。这些致力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落后地区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其效果尚待时日检验。

但是,中国固有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仅未能消减,近几十年来反而呈加大趋势。这是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各地方在经济、文化、城市建设等各个方面均有差异性与不平衡,这使我国的法治进路充满了复杂性与特殊性。198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我国国家大,民族多,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立法应当注意全国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这说明早在当时,人们就已经意识到,中国社会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使转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整齐划一,法治的进程也不可能呈现出齐头并进的状态,而是必然在具有统一性与协调性的同时,关注区域特性和地方特色,或者说“地情”。

2.区域法治发展的可行性

(1)区域的能动性决定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可能性

我国虽然是一个具有严重不平衡发展现实的国家,但社会中所具有的多层面、多元化的现象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同一个地理区域中的经济形态、秩序样式、文化内容、思想传统、法治化水平往往是比较类似的,这就为实现区域法治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不仅如此,区域的能动性决定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可能性。众所周知,任何主体的活动不仅受到客观世界的制约,更具有主观能动性。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区域的能动性主要是指各区域在国家法治化、区域法治化过程中所发挥的能动作用。例如,在区域立法方面,这种能动性表现为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对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或是对国家尚未立法,且不受国家专属立法权调整的事项进行先行立法。又如,区域性的行政执法、行政法治,比中立的司法更显积极主动性,力图灵活处理区域内的各种行政事务。再如,即使是以被动、消极、中立为重要特性的司法,也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根据地情和区域实际开展能动司法。这些都反映了区域法治发展的精神与要求,不仅推动了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也为区域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区域建设发展的成效为区域法治发展奠定了现实基础

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经率先提出了开展区域建设的问题,其中最富典型意义的就是对外开放,它具有空间渐进性。1979年,在邓小平同志的指挥下,我国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尝试设置经济特区。1984年,中央政府又将开放政策扩大到14个沿海城市,并为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制定了特殊政策。1988年,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采取“沿海地区发展战略”,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地区扩大为对外开放的一个“大三角”,同时将辽东半岛、胶东半岛、河北的环渤海湾地区和广西靠近北部湾的一些城市列为沿海开放区。20世纪90年代,我国继续实施这一战略,相继批准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开放,增设浦东外高桥、天津港、深圳沙头角和福田等保税区,并在深圳特区建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不仅是对外开放政策下的经济特区,中国其他区域的开发与发展同样经历了由东向西、由南往北、由沿海至内地的过程。随着东部沿海战略的实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区域发展差距开始加大。为了同时也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在世纪之交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3年开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2004年开始高度重视中部崛起,最近又批准设立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述这种区域发展的空间渐进是我国区域发展战略取向不断调整、稳步推进的成功范例,为区域法治发展奠定了现实基础。

(3)已有的区域法治实践探索佐证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可行性

早在约十年前,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区、县已经率先提出了开展区域法治建设的问题。例如,2004年7月,《法治江苏建设纲要》颁布出台,并被称为“全国第一部区域法治建设纲要”;2004年2月,上海徐汇区也提出了“营造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的目标;2005年5月,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地方税务局通过协商制定的《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协议》中也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优化征税服务,营造泛珠三角区域法治、公平、文明的税收环境”等有关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法治概念。又如,2006年7月,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签订了《东北三省立法协作框架协议》,从此开始了我国区域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协作;2009年,北京天津等五省市签署《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对此后环渤海地区的立法合作活动做出了相应规定,等等。

国外发达国家在区域法治建设方面也已经颇有建树,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自19世纪开始,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部开发过程,就是以一系列的法律、法令为重要推动力的,这些法律对促进美国的区域发展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英国也是一个区域发展差异较为突出的国家,对此,英国政府颁布了多项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解决区域问题的区域政策;德国更是具有重视解决区域失衡的历史传统,推行均衡发展的区域战略,并将实行均衡区域发展写进宪法,使德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经济建设上取得重大成就的日本,其有关地区经济振兴的立法比欧美国家还要完善,为了实现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实施以国土综合平衡发展为目标的地区振兴政策,并为政策的执行提供切实可行的法治环境;韩国也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区域发展法律体系,巴西、欧盟也为解决区域间冲突差异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等等。可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区域法治建设过程,推动区域化的法治发展绝不仅仅是我国的个别现象或特殊决策,而是具有全球普遍意义的、富有现实性的基本做法。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

1.区域法治发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建构,应当具备宽覆盖度的层次体系。在各地利用区域法治来因地制宜地解决区域问题时,区域法治之极富先行性、创新性的尝试,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时代之需和题中应有之义。区域法治发展先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可行之策、现实之举。早在上世纪,就有学者提出:“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乃地方所需,国家所望。”

2.区域法治发展是区域科学发展的结果。在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和地区化的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共同崛起,使区域科学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而导致“区域经济”、“区域政治”、“区域社会”、“区域文化”、“区域生态”以及“区域历史”、“区域行政”等研究的开展与深入,“区域法治”研究也必将提上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日程。

3.区域法治发展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形式与手段。20世纪50年代,区域主义以一种国际关系理论的形态得以产生。②如今,学者们已基本达成共识,推进国家法治既要重视法治的统一性,又要关注法治建设在不同区域的差异性与特殊性,重视区域法治发展的必要性、现实性和紧迫性。近些年来,西部区域、长三角区域、沿海经济区域等都在积极探索完善,并以其成功经验表明,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在一定区域的表现形式,是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总体而言,区域法治是在一国管辖范围内,通过具有区域特征的法律治理而形成的具有良法秩序的治理模式。并且一国内的各个法治区域之间有着共同的基础与目标,彼此联系,且将各自的规则、制度、经验融入到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中。

4.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在一定区域内的展开,是根据区域不同的自然环境、经济基础、意识传统、民俗习惯等因素实施法治治理,形成区域特色的法治运行模式,也可以说是治国理政的区域模式,体现了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特殊性,以及国家法治整体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自主性、个别性。

(四)发展基础研究

1.区域法治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

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出发,科学的揭示了经济社会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这一原理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分析一切社会的、历史的、法律的、文化的、观念的现象的理论根基。根据这一原理,经济社会基础是法律的决定力量,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建立在相应的深刻的经济根源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还指出:“先有交易,然后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

因此,区域法治发展也是区域经济和区域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区域法治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是支撑、构成区域法治系统并推动区域法治发展的各种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必要因素的总和。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形成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区域。这就要求在一定的区域范畴内,依据区域现有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资源禀赋等,充分发挥区域的条件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法治优势,形成区域法治特色,促进区域法治发展。例如,区域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壤和气候、矿藏等自然资源,是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社会经济基础之一。为了对水源、土地、森林、矿藏、能源等具有稀缺性、分布不均衡性的资源进行保护,不少地方加强了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办法》、《内蒙古草原管理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办法》、《沈阳市林业资源保护条例》、《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等。

2.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础

对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探究意识,体现了研究内容的现实面向、问题意识与实践意义。对此,西方思想家、法学家们有卓越的贡献,对我们启迪颇深。例如,基于地域和文化特殊性研究法律问题的原初例子有:吉尔兹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论断。人们同时也认为,法学研究离不开法律实践,“没有法学的法律实践是盲目的,而不与产生于实践的各种问题相交融的纯粹的法学,是空洞的。”

美国学者布莱克指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法律是一个量,而且法律的量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变化跨世纪、年代、年、月、日,甚至一天内不同的时刻。法律的量的变化也存在于所有社会、地区、社区、邻里、家庭和各种关系之中。像法律的量一样,法律的样式也随着时间和空间而变化。它因地区、年代、社会团体之不同而异变。它还随关系、法律环境、法庭和案件的不同而变化;因社会生活的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而变化。这就明确地指出了法律的区域性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理论可谓享誉中外,他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们认为,“良法之治”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之下的解读,应当是规范严谨、结构合理、部门齐全、内部和谐、整体实施、有序推进等,其中包括了法治的区域性与渐进性。

前苏联著名法学家雅维茨指出:“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和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立法者的话和法官的决定不是结束,只不过是达到一种社会结果的手段。如果法不在实际关系中实现的话,就歪曲了它的本质。”

同样的认识还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此外,富勒提出的法治八项原则,有一项是“法律的可行性”;庞德更是指出:“法律的生命乃在于它的适用和实施”。而积累法律适用的经验、探索法律实施的可行性,端赖具体区域的法治实践与发展。

我国学者对法治的区域性特征也有明确的表述:“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并不是单一的,特别是大的或多民族的国家。它们往往是一国多制,如在我国古代有国家法和宗族法;古代罗马有市民法和万民法;欧洲在中世纪有教会法与世俗法之分,后者中又有王室法、城市法和庄园法之分;英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在现代社会国内有国家法与民间法。一个国家内部的法也往往有多种,如我国有大陆法、香港法、澳门法和台湾法。”这就指出了诸如我国这样疆域比较辽阔的国家,在法治上必然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3.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基础

美国法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中国也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存续,不仅要靠制度建设,而且还要靠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一种为政治家、法官和所有公民所共同信奉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使人们有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应当得到遵守,没有人能够例外,掌权者更不能例外。”这些表明了区域法治文化的重要性,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文化为重要基础。正如一位俄国法学家指出的那样:“可以确信,大多数人的行为标准并不是法律,而是文化(一般文化和法律文化),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从未熟悉过法律。”文化是国家民族的血脉与灵魂,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在浩瀚史诗中累积了深厚的文化传统和强烈的文化认同。文化是法治的重要支柱,区域法治发展必须有理性的文化(包括区域文化)作为支撑和基础。

区域文化,涵盖了富有该区域特色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文历史传统,并常以一种“遗传基因”的作用方式,深刻影响着本区域人们的心理素质、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使之深深打上本区域、本民族的文化和历史特点的“烙印”,从而影响区域法治的发展。区域自身独特的、无法替代的历史、人文资源兼具传承与创新意义,是区域法治的文化特色,也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历史人文资源的空间集聚特征日益明显”。文化基础在塑造区域整体形象,增加区域法治的文化内涵、提升区域文化品味方面有显著的强化作用,能有效提高区域法治的实力与竞争力。同时,法律也能有效保护区域内的文化资源,包括历史人文遗产。例如,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制定,有力促进了西安市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在保护区域独特的历史人文资源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因此,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应当深入开展区域法治文化研究和区域法治文化比较研究,深入开展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研究,深入开展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文化背景、地缘文化特征等研究;深入开展区域文化认同、区域人文资源、区域风俗习惯、区域价值观念与区域法治发展的关联研究,深入开展区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文化机理研究。

(五)发展模式(道路)研究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笔者在研究世界范围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时,概括了法制现代化的三种模式:即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学界一般认为,法律发展的道路主要有两条: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演进型”法律发展之路,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推进型”法律发展之路。同时,国内外已经有了开展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的丰富经验,其中一个最值得重视的经验就是重视并实行科学、有效、严密的发展目标。例如,美国本土的开发,就是由东部向西部推进的;而日本的北海道开发、英国的地区开发、德国为实现区域平衡发展而进行的立法,也明显具有分层次、渐进式的特点。根据这些研究,同时结合区域研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区域法治发展的模式或道路的研究。

(六)发展动力(机制)研究

对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动力机制的分析,既要吸收法制现代化研究领域关于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的阶段性成果;还要借鉴区域经济学领域关于区域经济发展动力与动力机制的研究成果。这里的动力机制,有内生和外生动力两种。其中,最根本、最本质的动力可以借用区域经济学上的“聚集”概念,即法治要素、经济要素、文化要素、社会要素在区域空间上的“聚集”,是区域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推动区域法治的根本动力。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论研究

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论研究,意味着一定的社会主体对区域法治这一社会现象和法治形态的评价、选择及其价值取向。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价值定位与价值选择,外在价值取向与价值追求,体现了区域法治蕴含的基本精神。

(一)区域法治发展自身的价值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那么,何为价值?对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并且,价值是表征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主客体关系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法的价值,通常涵盖了公平、正义、权利、秩序、自由等各种价值形态。区域法治发展也要体现并实现这些价值,同时,我们有必要将区域法治发展的自身价值,重点投放在更能体现区域特性的方面,比如,局部与整体、地方与中央、本土与域外之间的价值关系。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自身价值问题上,首先要防止两个观念上的误区:一是国家整体主义,二是地方中心主义。前者无法正确的解释和解决地方法与中央法的冲突,后者则过于强调地方法治的重要性,忽略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

因此,应当正确处理两对价值范畴的冲突与协调:一是统一与特殊,即“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区域法治特殊性”的关系;二是整体与自主,即“国家法治整体性”与“区域法治自主性”的关系。由此我们认为,区域法治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特殊性,以及国家法治整体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自主性、个别性。

1.统一与特殊

区域法治建设应当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原则下,以区域不同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特点等为基础,采取不同的规则和法律制度安排,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运行模式,以协调区域内各种法律关系,促进区域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建设既有国家法治建设的共性,又有其鲜明的区域特性。区域特殊性是区域法治发展的生命力。

在良好的法治状态下,区域内每个主体既能服从于统一的法律规则,又能使其个体意志得到充分尊重,从而形成既体现区域特色,又具备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能达成这种状态的,只有区域法治。区域法治发展体现了“统一中的特殊”这一价值内涵和发展方式。

从法治的具体内容来看,区域法治建设和发展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内容包括区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环节。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律体系都是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因此,区域法治与国家法治的互动关系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方面与全面的关系、个体与全体的关系。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治则是区域法治的有机统一,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互动过程。

2.整体与自主

区域法治建设既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要维护区域内的特殊利益。第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所有法律制度都主张上述价值应当服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而赋予公益的范围和内容则在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中相去甚远。尽管社会秩序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第二,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体现区域的自主性,维护区域内的特殊利益。“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地各种利益进行衡称、选择、取合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限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而克服区域内的利益冲突,调整区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离不开区域法治的保障。

现代区域法治必须同时具备整体性与自主性。一方面,现代区域法治的根本属性之一就是整体性。在法治的土壤中,离开整体性的区域是缺乏生存根基的。在区域法治建设与发展进程中,法治是以“整体中的自主”这一方式来陆续构建的。每一个具体环节的区域法治建设,只有在以整体性的统帅之下,才能获得完整的性质。另一方面,现代区域法治的灵魂就是自主性,它使法治充满了生机与活力。顾名思义,自主性即自己当家作主。具体而言,区域法治的自主性,是指“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版图具有整体性的基础上,作为各构成部分的区域单位以及各利益主体同时具有自治、自立的属性。”

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推进,要依赖法治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和领域。波斯纳在论述法的整体性问题时说:“与整体问题相比,零碎问题的价值并不小,而且从有用性上看,也同样具有根本性;它们只是比较狭窄而已。”通常来说,如果没有区域法治的努力建设,就不会有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法治的建立和发展。“离开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

(二)区域法治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价值

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决不仅仅在于其自身的价值,更在于它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之间的特殊效用关系,是需要与满足的关系。

1.协调区域内的利益关系

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对区域内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没有利益协调就没有区域的和谐稳定,也就没有区域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深层次的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失衡。”尤其我国正处于变革与转型之中,这种变革涉及到经济基础、社会格局、文化意识等多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更使区域中的利益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而克服区域内的利益冲突,促进区域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必然需要区域法治建设和发展来保障。

2.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其发展目标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持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等等,要求对经济增长方式、社会生活方式都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变。然而,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都以一定的自然区域为空间载体,都具有空间依附性,这使可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空间性及区域特征,以及由之产生的区域差异性。而且,可持续性发展不仅以区域内的资源、人口、经济、环境、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协调发展为基础,还要求区域协调、城乡协调、局部与整体的统一、时间上的持续与空间上的公平。而要达到这些要求,就必须采用法治手段,即通过区域法治发展,使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有效实施。

具言之,区域法治手段能渗透于行政管理、市场运行、国民意识等诸多领域中,从而对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其一,区域法治的稳定性使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长期稳定有效的实施。典型表现就是区域立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能满足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机制稳定实施的基本要求。其二,区域法治调整对象的广泛性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一个法治区域里,法律法规的调整能力最强、调整范围最广,能将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各个子系统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影响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全领域和全过程。其三,区域法治的强制性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秩序。“运用法律系统解决外部性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在这个系统下,受害者有直接的利益,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而不是依靠政府来确保不发生外部性。很明显,这个系统更有效,因为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有害事件是否发生。”在区域建设中,人们通过法律机制依法管理可持续发展事务,对危害可持续发展的行为予以有效制止乃至制裁,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法治秩序。其四,法治的规范性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实现机制。其五,区域法治的特殊性是可持续发展区域性的内在要求。区域可持续发展必须体现区域特性,区域法治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能积极发挥其主动性、特色性的优势,将国家法治具体化和地方化,解决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特有问题,并为国家法治积累经验。

3.提升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区域的发展取决并受益于法治化,区域法治发展是区域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与关键因素,区域法治化提升的不仅仅是区域内的法律品质,更是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区域内富有潜力的资源。

区域核心竞争力是区域优势的集中表现,是指区域所特有的,在资源、生产、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环境等各个方面与其他地区相比具有较大竞争优势,且不易被其他地区所模仿或照搬的综合能力与素质。为了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必须提高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尤其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而法治能提供一个最有利于创新的外部环境。具言之,法治能够弥补市场在配置资源上所自带的盲目性、局域性、随机性等弱点,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和安排,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助等各种制度,激励技术创新,并为区域技术创新与人力资本开发提供保障。

4.提供区域发展的良好环境

区域法治发展不仅是区域科学发展的内生变量与内在要素,也是区域发展的外部环境。区域法治发展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竞争环境、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保障区域的和谐稳定发展。事实上,我国许多地区都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一大批促进区域有序化的地方性法规,减少了社会矛盾与冲突,并使已经发生的纷争得到及时解决,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予有效制裁,为区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维护了合理有效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区域法治的力量,建立健全区域社会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将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从而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为区域发展提供优越的信用环境。世界各国在社会管理、经济调控、保护公民权益时都非常重视法治环境的创建与培育。“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国内有学者认为,一个区域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体现在区域信誉、法律公正、社会稳定、正气昭然和法制统一这五个方面,它们对区域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5.实现区域与国家的一体化发展

区域法治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价值,绝不限于局部意义上的区域社会,而是对整个国家与民族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于是我们导引出了“一体化”这一概念,它指“多个原来相互独立的国家或区域,通过某种方式逐步结合成为一个单一实体的过程。”一体化过程涵盖了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是社会各个要素的一种全面互动的过程。区域和国家的一体化发展,既是各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整个国家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已有的区域发展实践表明,只有通过法治的保障,才能统筹区域内部的协调发展,推动跨区域间的合作,形成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曾有学者指出:“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③法治区域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涵盖无数市场主体,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并得以良好的实施。只有法治,才能使各个社会主体既有个体自由,又能形成统一意志,并服从于整体性的规则,进而从根本上保障区域与国家一体化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对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评价

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评价是区域法治发展价值论中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全部价值问题都是与主体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紧密相关的,没有区域法治的价值评价就没有区域法治的价值理论。而所谓区域法治的价值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对区域法治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主观价值判断,也是区域法治的价值在主体意识中的反映,它反映了评价主体的法的价值观和基本的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评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主体、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对象、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标准。

1.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主体

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主体是指由谁来评价区域法治价值。我们认为,评价的主体是人,“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价。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在区域法治价值评价中,主体的对区域法治能否满足其需要的主观价值判断,归根到底是由人来做出的。尽管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由于其法律价值观与思想观念的不同,对同一个法律现象有不同的评价,但人所具有的类本质决定了人类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准则,对区域法治的价值评价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而区域内一定的民族、一定的阶级、一定的社会组织也是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主体,其共同的文化传统、法律观念、经济和政治地位决定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观念,对区域法治也具有共同或相似的价值判断。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基本主体是人,他们根据其对区域法治的认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活动,对区域法治现象是否满足其地方性、特殊性、自主性等方面的需要而进行价值判断。

2.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对象

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对象是评价什么的问题,是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实证基础,它包括一定区域内的法与法治的全部现实及其秩序状况。具体而言,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对象包括:区域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内容、运行机制等等。例如,区域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区域内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彼此协调统一和人的全面发展。又如,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内容,是指要为了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且可持续发展等诸多方面来加强区域法治建设。再如,区域法治发展的运行机制,是指要改革创新区域法治的方法与技术,增强区域法治的前瞻性,并通过对区域法治的程序、制度设计一系列工作的创新,实现区域法治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等等。此外,社会主体的法治思想、法律意识、法律行为也是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重要内容。

3.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标准

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标准,是指主体对区域法治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区域法治价值评价的尺度。区域法治价值评价标准的确立,体现了评价主体对区域法治的应然状态的把握,体现了区域法治的理想,是区域法治调整目标的进一步展开,它集中体现了评价主体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那么,区域法治价值评价有哪些标准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标准体系,一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形式价值标准,二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实体价值标准。其中,形式价值标准是区域法治价值评价体系的结构性表征,而实体价值标准则是区域法治价值评价体系的功能性表征。形式价值标准与实体价值标准在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体现了运行与实效、结构与功能、进路与目标的统一。

区域法治发展的形式价值标准,主要包括:第一,完备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这是区域法治建设的基础和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据。这里的“完备”,是指形成以宪法为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骨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有机构成要素的,内部和谐一致且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法律有机系统。第二,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从区域法治的意义上说,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明确性与肯定性,能为人们提供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具体的行为方式,从而有利于区域法规规章的高效实现。第三,社会治理和运作的程序化。第四,法律实施的高效益。法律实施的效益状况反映了法律的权威性,区域法治必须要保证法律能得到全面高效的实现,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

区域法治发展的实体价值标准,主要包括:第一,公共权力行使得到规范与约束。第二,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及其个人自由发展。第三,化解和调整社会矛盾及利益冲突。区域法治发展中应当建立一系列的调整和化解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系统,如利益冲突的表达、评价、平衡、补偿、救济和保障机制,等等。第四,确立和弘扬现代法治文化。一个区域内的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该区域社会中发达的法律文化,是区域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与重要标志。区域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建立,更为长远的是现代法治文化的确立与弘扬。

三、区域法治发展的方法论研究

在本体论、价值论研究的基础上,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研究必然要在运用的方法论上得到充分体现。所谓方法论,是指认识和处理客观对象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立场、观点和手段。美国社会学家波普诺曾言:“所谓方法论就是知识借以产生、发展的过程体系。没有方法论,社会学就比无根据的猜测强不了多少。”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方法研究

方法论从结构上具有层次性,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由于法治与区域法治,均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紧密相关,因此,我们认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一般方法,可以分为二个不同的层次: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法律社会学的方法系统。

1.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

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主要有哲理思辨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等等。具言之,第一,思辨哲理的方法是以传统思辨哲学理论为基础,强调抽象的价值分析在法学研究上的重要性,以考察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与价值选择等等。第二,历史的方法强调通过对法律制度及其学说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来发现其内在精神,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道德等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具备历史的传统特征与生命力。第三,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的方法主要是考察实在法的渊源、结构和规则等,对实在法的诸要素做逻辑上的分析。第四,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对不同国家或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结构、概念等要素的比较考察,从而指出法律的共通性以及差异性。

2.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社会学主张法存在于社会中,社会生活是法的基础。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第一,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是要指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这个学科运用的特别意义。社会学的发展已有了很长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它创造或从其他学科中引进的理论相当丰富,有的就形成为社会学通用的研究方法论,如功能主义、现象学、结构主义、系统论等。不同的方法论,可以为法律社会研究提供不同的理论思维的框架和思考的路径。第二,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方法,是指法律社会学在研究中对法律现象所关注的角度和方式而言的。与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相比,常用的基本方法有法律角色分析、法律组织分析、法律规范或制度分析、法律比较分析等。当然,这些方法有时在研究中是交叉的。第三,法律社会学的具体方法,是指法律社会学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时的技术性方法,如社会调查方法、社会实验方法、社会统计分析方法等。这三个方面的方法构成了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系统,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类型研究

国内外不少学者在研究区域法治发展时,对其做出了各种各样的类型划分。例如,以民族为划分标准,关注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法治;以中央或地方这样的行政结构为分类角度,将区域法治发展划分为中央区域法治发展、省级区域法治发展、县级区域法治发展,等等。我们按照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共同性与固有特点,将我国当前的区域法治发展划分为行政性区域法治发展、经济性区域法治发展和综合性区域法治发展。

1.行政性区域法治发展

其典型就是省、市及下辖区、县等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法治发展策略。我们将其称为“行政性区域法治发展”。相当于“法治江苏”、“法治浙江”、“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的内涵。

2.经济性区域法治发展

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京津冀三角区、长珠潭经济圈、泛珠三角等区域的法治发展问题。它们因其跨行政区划而使这类区域法治建设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与发展意义,有利于为相应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从而促进其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

3.综合性区域法治发展

这是指针对我国落后地区开发或特定地区发展,并以实施我国区域开发和发展战略为背景的区域法治发展。如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发展战略的区域法治建设。这种类型中的区域,一般是现今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规划中深受关注的大区域或特大区域,它们既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又综合了具有许多共性且相对稳定的大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状况的特点与发展需求。另外,以发展程度为标准,还可以分为发达区域法治发展、较发达区域法治发展、欠发达区域法治发展、落后区域法治发展,并开展研究。同时,还应充分关注新兴区域的法治发展研究,如新设立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发展问题。

(三)区域法治发展的比较研究

1.宏观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向来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需要指出,这里的比较,可以是不同类型区域间的比较,也可以是相同类型区域间的比较。如珠三角与长三角法治发展的比较研究。既可以是区域内部的次区域之间的比较,如江苏省区域内苏南、苏中、苏北的法治发展比较研究;也可以是不同区域的次区域之间的比较,如江苏苏州和浙江宁波之间的比较研究。以上种种,均可列为宏观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比较研究。

2.微观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比较研究

比较分析不仅已被运用于区域间或区域内的宏观比较,更被引入有关区域法治发展的微观考察中。例如,有学者以余杭、成都和香港法治建设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共治理为例,对地方法治建设的绩效测评体系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而言,该学者认为,地方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性测评体系的目标模式来看,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非常值得比较和研究。其中,一种是我国大陆余杭、成都等城市为代表的法治指数测评模式。这一测评模式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党委政府的积极推动性、地方法治建设工作的层层分解整合性。另一种则是香港法治指数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共治理指标体系为代表的测评模式,它同样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广泛的民主参与性、地方治理状况的主客观性。

(四)区域法治发展的样本研究

区域法治发展的样本研究,其实质就是个案研究、实证研究、田野调查研究,侧重经验分析。对样本的研究,实际上是将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理论作为基点出发,涵盖区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的各个方面。例如,有学者选取以河南为主体的中原经济区为研究样本,从区域协调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为角度,分析了中原经济区的法治建设图景与法治区域构建状况。又如,有学者以西部开发法治研究为视角,提出应当积极开展区域法治研究。再如,有学者对“程序型法治”的湖南案例、“自治型法治”的广东案例、“市场型法治”的浙江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从而对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作了科学的类型化分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提出的样本研究,其最重要的立足点,就是江苏。继2004年江苏率先颁布出台全国第一部区域法治建设纲要――《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后,在2012年江苏的区域法治发展目标又确定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人们认为,江苏作为中国东部发达的省级区域,应当更好更快地推进法治发展。

1.“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发展目标的提出

2012年3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上下发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到2015年成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江苏的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方面位居全国前列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是“两个率先”重要内容的体现,对江苏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认为,江苏这一法治建设先导区的创建工作体现在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

2.法治江苏建设在主要领域内的重大实践

区域治理论文例3

【作 者】邓玉函,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昆明,650500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65 - 009

中国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使得各族人民相互依存、密切交往、休戚与共,共同创造了博大精深、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从实际出发,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以此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做好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也由此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型民族关系,保障了中国多民族的团结进步事业,使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然而,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民族问题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民族和民族问题相伴相生,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别的存在,民族问题就不会消失。当前,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国内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国民族问题呈现出一系列显著的特征,给民族工作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新困难和新矛盾。包括:中国的民族交往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困难与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步难度;各类社会矛盾的交织影响下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面临更加复杂的因素,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环境中一些地区的民族主义思潮活动日益活跃,使民族因素、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在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民族问题始终是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工作。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生命线。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道路,才能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以此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证。

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民族问题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理念是决定国家权力结构的思想和灵魂,国家的政治权力结构决定国家政治资源的分配,决定着国家对待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方式和方法。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民族繁荣和民族共同发展的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待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把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理念中国化、具体化和应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实践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在努力实现各民族平等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奋斗、民族繁荣发展,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

我们党在争取国家统一、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长期斗争中,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繁荣的理论指导下,从中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解决和处理好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经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补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了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在国家治理理念上,通过国家权力结构的制度设计,在界定公民与国家关系中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为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而提供的制度性资源分配形式。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历程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是以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梳理中央政权与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历史,分析历代中央政权处理与各少数民族关系的理论政策,逐步厘清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繁荣发展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供特殊权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自治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能力。这才是自治的关键。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中,理论界和学术界进一步立足于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性质开展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具有调整国家与各少数民族之间政治权力分配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调整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性质。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性质,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要处理好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处理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还要处理好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因此,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越性,使其真正能够成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尽快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动力机制。由此,也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那就是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促进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

在中国多元一体格局中形成、发展并不断创新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从借鉴苏联民族自决理论开始,经过对中国具体实际的认识,初步形成了基本的思想,并于1947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充分的讨论与设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于1954年写入宪法,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有力地解决了中国的多民族统一问题,成为中华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对稳定边疆民族关系和边疆安全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1947年到2016年,走过了近70周年的发展历程。在这其中,1958年3月5日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到2017年是成立59周年;1957年7月15日成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到2017年是成立60周年;1955年10月1日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2017年是成立62周年。理论界和学术界从1947年建立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到199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开始形成了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研究。在中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新形势下,边疆多民族地区已成为中国对外放开放和引领全球发展的关键制高点。因此,有必要对学术界近20年(1997年至2016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提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创新路径,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国多元一体格局中更好地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功能,以期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为实现边疆多民族地区双向开放地区文化共存、价值共惠的民心相通等目标及边疆持续的安全稳定与和谐发展,提供有益的学术关怀与操作路径。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

20世纪90年代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本质的阐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来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现将理论界和学术界近20年的理论探索成果梳理如下。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本质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伟大实践,对这一制度的内涵本质的解读要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为要旨,立足于现实,把握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稳固、统一、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的内在联系。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和民族关系的调整,这一制度的内涵本质是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形成的制度保障。[1 ]有学者认为,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选择中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有利于多民族的整合和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保存了有着数千年历史渊源的中华民族统一格局,并在实践发展中持续体现了这一统一性;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使得多民族自治地方具备形式自治权的特殊性,客观正确地对待了中华民族在结构上的多元性。[2 ]有学者认为,在与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比较之后,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出的民族平等观念、民族事务的立法实践、处理民族事务的制度、民族政策主张及内容、政策实践效果等五个方面,阐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略,其基本制度及理念的先进性和实践性。[3 ]有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权力进行了内涵的界定,认为,自治权力并不是一种权力的分割,而是在保持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变的前提之下的一种政策的优惠或倾斜,它明确的诉求和指向,是以保护民族的政治平等权为核心。[4 ]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来源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理论界和学术界的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这一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和实践发展中的价值要义,充分肯定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合理性。[5 ]2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来源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从这一形式路径出发形成了实践探索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在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通过对国情差异的深刻认知促使党在审慎分析和考量之后,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前提,选择和发展了区别于单一联邦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 ]有学者以自治区为例探讨了边疆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由来,是从“因俗而治”到“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是在边疆地区“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的理念和策略嬗变发展而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既是在维护“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和统一的施政方略下,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快速、稳妥地发展寻找到了新途径,同时,也以更灵活机变、主动深入地解决问题的优越性,为世界各国更好地解决本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7 ]有学者从历史追溯中考察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与中国历史上的族群政治与边疆政治的传统有内在的关联,它的出现与设计都不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和政治意涵优势是中国的政治生态与近代世界政治生态的融入产物,其内涵本质和价值目标指向是中国共产党的国族整合和国家治理方向。[8 ]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发展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作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保护弱势或者特殊群体的模式,而是在中国的宪法体制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在实践探索中的制度设计,并不仅仅是从属于民族法或者地方治理的研究范畴,而必须上升到宪法世界中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这一核心主题的高度中。[9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世界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文明方面引领和涵括了以下重要的经验和理念,包括基于人权保障的区域自治、族格平等的理论、尊重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保障民族权力的制度设计、制度下政治认同的积极构建,这些经验和理念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发挥出了这一制度的政治优势。[10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中创建了市场经济模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使其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也充分发挥了自治法和自治权的作用,同时,在民族自治地区,强化和完善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创造了符合多民族地区的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了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11 ]

(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有学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的“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决定》也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配套资金减免、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12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与社会环境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政治体系,政治角色、政治结构、政治权力构成了这一政治体系的要素,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就体现为这一制度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13 ]有学者以政治哲学的视角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的政治实践中制度对人的一种价值关系,内含其实践逻辑与路径。从民族自决、自治权力、民族文化、主体权利等角度,深入剖析和阐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民族人才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价值维度。民族人才,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引领者和担当者,体现了自治权力的实施途径及衡量方法,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其在根本上为造就成熟的民族自治政治社会提供了主观条件。[14 ]不过也有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所争议,如建议在民族问题上去政治化,强化民族的国家意识等,但学界普遍认为这些观点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误解和模糊,中国从区到县级的自治制度赋予了各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保障了他们的发展权益及对本民族文化的享有权力,利大于弊。[15 ]

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中国的民族政策理念突出了尊重差异、缩小差距的基本指向,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是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使我国民族政策的先进理念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外延伸的基础。新时期,中国积极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国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巩固边疆民族关系和边疆安全,推动稳固、统一、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向前发展,继续创造更加辉煌的中华文明。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掘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功能,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断缩小与内地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同步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边疆发展中面临新的挑战,这种挑战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国际背景、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结构的变化等诸多因素。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根据中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进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强化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政策,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研究。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中,应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为基本的视角。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进程,是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和不断创新的深厚土壤,只有不断研究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坚持把民族区域自治中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才能推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不断创新。而且,只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指导。

第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价值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稳固的民族关系的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权利,从而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构建起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权力规范。这不仅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运用党和国家赋予的自治权力,制定适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发展路线,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理论的成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发展历史进程中的重要阶段。新时期,我们要继续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功效,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和完善。

第三,坚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机制上创新。目前,理论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意义、历史发展成就的描述比较多,对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机制中的问题和困难,深入分析的不多,特别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系统性地逐条分析,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权与边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结合起来分析的研究成果也不多。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背景下,应进一步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落后状态出发,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各民族之间、各民族之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规范,为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谐与稳定,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环境,发挥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协调民族利益矛盾、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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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例4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区域治理论文例5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区域治理论文例6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转贴于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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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045―05

1982年,中国公共管理学科在中断了30年后开始恢复重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其分支领域――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应运而生且日益发展,成为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新兴研究领域。本文着重就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兴起的背景、发展状况及前瞻作一梳理和研讨。

一、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全球化下新区域主义的崛起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主义(Regionalism)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地理上彼此相连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和组织机制,加强区域内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互动意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和生产组织结构的重组,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进一步崛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诺曼・D・帕尔玛教授在论著《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新地区主义》中首次提出新区域主义概念,主张通过“多方面的”、“开放性”的国家或地区之问的联合,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国际新秩序。新区域主义在西方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形成了热潮。

在新区域主义的推动下,当今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以大都市区为重点,通过构建大都市区的各种制度、政策和管治机制,实现跨行政区管治的“大都市区域主义”和“大都市区域治理”改革正在进行。与此同时。“涉及不同层次政府和发展主体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互动关系”(Newman,2000),通过区域各种集团的对话、协调和合作,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动员和利用区域资源的“区域治理”理念和区域合作实践蓬勃发展。放眼世界。遍布全球五大洲的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协议”正在盛行,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超国家联合体“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的典范;美、加、墨三国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成为了与欧盟遥相呼应的宏观区域联合体;东盟“10+1”的区域合作也正在积极推进;跨国界或跨境的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如“中华经济区”、“新-柔-廖成长三角”、“澜沧江-大湄公河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方兴未艾。

显然,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共同崛起的时代。为了迎接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当今世界的新区域主义方兴未艾。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正在蓬勃发展,这给我国政府和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打造区域间合作的平台,以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是需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予以专门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二)国内背景:市场化下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与区域合作的推进

古典经济学的经典代表A・斯密认为,当自由市场经济发轫之际,政区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提供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资本所有者就会迁往其他国家,从而促进国家间政区竞争机制的形成。因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能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哪一个特定国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开放化的背景下,区域间竞争已经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经济发展中形形的地方主义、山头主义等恶性竞争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先发地区之间追赶式的激烈竞争此起彼伏。这表明,如何趋利避害,规范区域间的竞争行为,促进区域间的良性合作,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同时,如何应对经济市场化下大量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也是区域公共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甚至工业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共问题相对单一,公共事务比较简单,加之社会处于一个封闭发展的时期,因而国内某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能够在自己的管辖权内较为得心应手地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公共行政问题,生产和供给相应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而无须寻求外部支援和相互合作。但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的推进,许多地区的“内部”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已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问题”逐渐凸显,并有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如跨国或跨行政区划的环保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人口与资源问题、流域治理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地区稳定问题、流行病的防治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协调互动等等,已经远远超出单边行政的能力域限,以往某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单边公共行政已无法应对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而相关区域内由双边或多边的地方合作或联合治理便提上议事日程。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省际间、地区间的合作,如“长三角区域合作”、“环渤海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珠三角区域合作”、“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等正在蓬勃发展。这需要从区域公共管理的层面,研究探索如何建立健全系列的区域合作机制、联动机制等,以共同应对解决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

二、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

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区域行政研究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

该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改革开放先行点和发达区域的实证研究。如中山大学在国内最早开设行政管理硕士点“区域行政”研究方向,并率先对广东、香港、新加坡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先后出版了《广东行政改革研究》、《香港行政管理》和《新加坡行(市)政管理》等著作和发表系列论文。二是政府间关系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间关系的演变,如林尚立的《国内政府间关系》、谢庆奎的《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薄贵利的《集权分权与国家兴衰》和辛向阳、董辅乃等学者的研究。三是行政区划研究。区域行政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甚至许多区域行政问题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行政区划的约束。刘君德等在《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中外行政区划比较研究》、《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行政区经济透视》、

《中国省区经济研究》等系列论著中,明确提出“行政区经济”概念,用以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形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并研究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历史渊源、现实利弊以及调整改革问题。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关注省管县体制、市管县体制等。此外,区域经济学有大量的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的协调,这类研究多侧重从国家宏观战略的角度来分析具体区域的整合与发展。或从某一区域的角度来分析其战略定位,以促进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

从1998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中山大学相继在行政管理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以及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重点学科设置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方向,至今已取得丰硕的成果。先后出版了如《珠江三角洲公共管理模式研究》、《区域公共管理导论》、《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等10多部论著,并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发表了系列较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有关论文观点已被全国不少重要刊物引用。这些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明晰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路向,构建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

国内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问题。据粗略统计,目前开展这方面研究的主要大学有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湖北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学会和研究机构,发表了1000多篇相关的论文和出版了一批著作。同时,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及许多省市高校项目指南都设立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选题,仅以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统计,就有15项相关项目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具体来看,目前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随着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对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探讨吸引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兴趣。如区域公共物品治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区域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变革、区域公共管理视野下的行政区划问题、区域公共管理系统分析、区域公共管理的多元主体协调等方面的研究。二是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随着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了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地方政府间合作、地方政府间竞争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区域合作等问题研究。如“当代中国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政府间竞争关系研究”、“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珠三角公共管理模式研究”、“长三角区域合作研究”等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三是流域治理的研究。流域治理是典型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近年来,已有若干篇博士论文围绕“流域水污染网络治理机制”、“珠江流域公共治理中的政府间关系协调”和“政府主导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还有不少学者就“流域污染治理机制”、“流域治理制度框架”、“流域治理中的政府间环境协作机制”、“流域治理模式”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总体上看,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正在发展,其学者社群也正在形成和发展。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尚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区域公共管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区域政策工具研究目前还几乎是空白。二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大量区域公共问题,如大都市区治理、不同功能区域的管理、流域治理、跨界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设以及区域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等,目前还缺乏具体、深入的研究探讨。三是国内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关注中国。采用的是中国问题研究法(sinological approach),而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尚关注不够,尤其缺乏系统、深入地比较研究。

三、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前瞻

(一)区域公共管理方法论研究

研究方法对一门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本质上是问题导向的。其发展虽然需要通过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与演绎以使新的理论更深刻、更精细,但更需要从现实的问题出发,树立研究的问题意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的高度互动,以检验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并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因此,对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进行深入地研讨,运用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是促进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深人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方法论,如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区域间的竞争与合作,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分析都市圈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运用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大都市区治理模式,运用政策分析方法研究区域发展,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等。从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看,目前对此方面的研究尚较为薄弱。

(二)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研究

一是大都市区治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城市区域化的发展,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发育形成的有都市区。都市区的出现,使我国城市政府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视角,研究并借鉴国外大都市区治理的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都市区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城市群的治理研究。与欧美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的城市化道路不同,后发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道路主要是大城市群。在大城市群中,城市之间相互的交流和交易的活性化是大城市群的活力所在。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大城市病,是区域公共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20-30年,中国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将会出现几亿人口规模的大城市群,这意味着中国将面临建设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高密度的城市社会的挑战。

(三)区域政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政策经历了以经济特区为重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从政策效应看,它培育了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增强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拓展了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区域发展的内涵。但目前。区域政策尚难以有效解决区域差距过大的问题,现代区域政策框架仍在探索阶段,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以及政策工具过于“简单化”。在区域政策目标、政策框架、政策机制、政策实施工具和政策绩效评价等方面仍需深入研究。

(四)流域治理问题研究

我国已进入了环境压力剧增、污染危害高发的阶段。而在这其中,与水有关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以跨界水污染最为典型。如近年来的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清水江水污染问题、太湖蓝藻问题以及新安江、东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等。流域治理涉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关系,生态补偿问题。上、中、下游地方政府关系以及地方政府间关系诸多复杂问题及其合作、协调关系。

(五)跨区域、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问题研究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凸显,如医药食品安全监管、跨境警务合作等。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从2004年开始,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基调就已经定下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如三鹿问题奶制品事件。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问题。也缺乏区域间的及时通报及联动机制,而往往以简单化的“区域封杀令”为首选。如2005年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全面封杀广东潮安凉果事件。可见,跨区域、跨行业区域公共问题的协调联动机制研究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十分值得拓展和深入研究的内容。

(六)不同功能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区域将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将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预示着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在生态保护上更有约束力,在政绩考评上更有针对性。显然,如何实现这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以及每类主体功能区内部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及科学的绩效评估是区域公共管理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如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等。此外,还要特别关注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发展的问题。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形成了区域发展中的落后地区。如何完善对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方面的扶持机制。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

(七)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合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研究

目前,我国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珠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株潭区域一体化等区域一体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区域一体化的本质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大市场,以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协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产品、生产要素市场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可见,区域一体化及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政策鸿沟和壁垒是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如何解决区域合作中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协议轻实施等问题,使区域合作和协调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八)区域公共管理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学界关于国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文献还有待丰富,国内外区域公共管理的比较研究也有待加强。因此,需要加大力度翻译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系列著作,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经典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并参考借鉴国外区域治理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精华,并与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深化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推动区域公共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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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例8

一、新区域主义理论阐释

(一)理论渊源

20世纪30年代末期,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中型城市工业水平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区域问题的日益突出,政府主导下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应运而生,以其强大的组织推动力度为城市区域规划和协调运作提供了广泛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支撑。此后到20世纪80年代,新的劳动地域分工在世界范围内延伸,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形态和生产经营模式催动着区域合理化发展的态势。城镇区域化、区域一体化日益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新区域地理学”随之兴起,通过区域融合机制实现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的合理优化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为新的区域规划相关理论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

(二)基本内涵

与旧区域主义理论内涵相比,新区域主义理论在肯定区域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模式下的发展思路下,进一步批判和发展了区域主义,使新区域主义更多地赋予“复合、集约、创新、合作”的理念而被区域资源整合相关政策实践加以广泛运用。基于协作治理的新区域主义主要体现了以下的理论内涵和特征:

一是“多元性”。相比旧区域主义理论指导下单一的自上而下直线型政府驱动模式,新区域主义理论引入了各层级政府、非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多元治理主体,在既定的范式规范下形成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

二是“综合性”。新区域主义所涉及的范畴、内涵、形式和外部表征与传统的区域理念有着一定程度的区别,以区域之间协同的领域综合性为准则,打破区域主体政府间的直线单向度,贯以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海外组织等多元参与主体的综合协作。

三是“介入性”。新区域主义的政策指向具有一定的介入性特征,力求从区域内部与外部地缘建立起稳定、高效、持续的可协同性发展,引入更为广泛的兼容型区域合作模式,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区域之间存在的空间壁垒。

二、新区域主义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模式

(一)理论指导

在信息系统化高度发展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新区域主义基于规范性与科学性视角为日渐延展的公共事务项目范围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治理范式。新区域主义的核心概念的提出,首先在治理理念上扩充了区域整合的主体范围,从政策制定上提倡公权到私权的让渡;其次,不同于旧理念时期传统的国家一元化治理模式以及单一的治理主体,从源头上提出了多级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 System),构建复合型区域参与机制与互动网络;再次,引入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等多元治理主体,实行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私营部门等主体的联合治理(Joined-up Governance),形成一种嵌入式经济和政治发展新模式,推动非政府组织及私人部门参与。

(二)实践模式

1.多种层次的区域功能空间

西方学者根据多极化的经济政治合作模式提出的区域性(Regional)概念和区域发展阶段论观点,将区域治理在功能取向上划分为五大层次,即区域空间(元区域)、区域复合体(作为社会体系的区域)、区域社会(区域公民社会)、区域共同体(一种行为主体)和区域国家(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实体)。[2]

2.网络化的治理决策模型

在治理理论和系统理论视野下衍生的新区域主义,从政策实践上打破了旧区域主义“自上而下的传输路径”和“依靠传统制度均衡维持区域秩序”等观点,引出了具有联接性的网络化治理路径。突破先前垂直的单向性“命令―服从”关系,向“平等、民主、协商”的秩序下不断发展。

3.多重价值目标的综合平衡

新区域主义的实践模式在全球价值链、区域分工、区域结社等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即通过利益整合、资源划分、产业调和等制度手段实现区域间的互惠共赢。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文化融合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要求下形成了综合协调的区域发展观。[3]

三、我国区域治理战略转型的困境分析

与起步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区域治理和区域规划的相关理论支撑体系与实践模式探索还处于初步阶段,当前的主要探讨方面还流于“区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形式,相对于新区域主义提出的价值概念即“关注社会公平、生态、和谐、可持续的发展目标”有所差距,具体面临以下几种困境:

(一)制度设计功能薄弱

目前,我国区域治理的理论基础和还基本停留在旧区域主义和理性官僚制模式的层面上,在指导源头上未能给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合作规划发挥高效的制度设计功能,由于对系统治理理论本质概念理解的相对欠缺,我国的区域制度设计未能充分体现出区域治理中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平等参与性和制度认同感。

(二)政策支持尚未到位

当前形势下的区域合作治理实践需要高效合理的政策体系的支持,而我国尚未形成在一体化和城市化双轨背景下作用的规范的区域治理公共政策模式。目前区域政策的实施缺乏目标导向和行动导向,未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构建完善的支撑体系,加之政策逻辑在实施过程中的模糊性和封闭性致使我国区域保护主义、产业垄断、“竞合”失效等问题逐渐凸显。

(三)实施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原有的制度机制带动的区域规划路径多集中于产业分割与合并、城市区域规划、新型城镇化、城市功能集聚与整合等方面,而在综合区域资源配置、政府与多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机制以及空间网络规范机制等尚未得到深度研究。需要从多方治理主体统筹区域发展研究等方向出发,“促进区域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人口政策等其它专项政策的相互匹配与融合。”[3]

四、新区域主义对我国区域治理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区域一体化与经济复合化的双轨作用下,我国新一轮的区域规划政策亟需着重于新的政策转型、模式转换和体制变更,通过借鉴新区域主义的理论实践经验,对推进我国区域社会包容性和地缘认同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政策转型:树立规范的法律框架和制度逻辑

就我国目前存在的区域法治建设问题分析得出,区域发展中面临的现实困境的解决,亟需构建一套顺应目前全球化背景与后公共管理语境的法律框架,将现有的垂直且单一的区域治理模式从制度设计层面尽可能地转型到多元网络化治理模式。在一定意义上看,“利益平衡既是一个法律设计的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重新架构的问题。”[4]完善合理的法律框架能够引导我国秉承科学且高效的区域发展理念,破除计划经济时期和旧区域主义时期传统封闭的理性物质化区域观念。

完善区域制度健全机制,结合特定区域实际情况,对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加以取鉴以明确区域治理政策行动主体目标及其责任使命。区域规划决策部门作为主要导向的区域规划行动主体需要在制度实施源头上树立科学的区域观,在规范性的政策文件指导下合理下放职权于下级部门,克服旧体制下的多重职权管理和弊端,从而推动我国在现阶段的区域体制变革。

(二)模式转型:架构复合型网络协作体系和区域产业格局

在新一轮区域规划转型目标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适时干预区域经济政策的思路从传统的“自上而下”路径转变到“自上而下”的规划趋向,形成由地方政府提出方案设计而中央政府审核批复的区域开发战略的转型实践。

地方政府在区域改革目标的引领下开始探索适应于本地区的发展状况的转型策略。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5月24日组织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实施,在明确区域合作必要性的前提下,建立起网络式区域合作模式。

图1 长三角区域规划“三结构一网络”范式图

“三结构一网络”套路范式强调在重构区域经济格局的过程中促进社会、环境、人口发展中的良性互动,摒除传统区域主义下政府干预过多、市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弱化造成的区域经济与产业同构现象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现“竞合”双赢。

(三)机制转型:提升区域空间功能和健全良性互动机制

新区域主义中提出的区域层级概念,要求转型过程中的各类区域维持在多重空间尺度的运动范畴下,不仅仅包括了国家层面之上的各类区域,还囊括了国家层面之下的各个微观治理层级。这一空间理论的转型能够为我国目前存在的区域问题有关键的启示作用:一方面,当前国内在区域经济规划与空间规划机制建设中的欠缺,导致“区域经济发展的‘流的空间’与行政管理‘点的空间’有所分离,”[5]另一方面,在亟需打破我国行政区划阻隔的现实环境下,解决特定区域的发展问题和培育区域间“次增长极”的目标需要从各区域内部形成统一的协调空间机制,发挥新一轮区域政策的空间效应。

健全我国区域治理良性互动机制,要求建构一个集“网络机制、组织机制、协调机制”于一体的区域规划全过程模式。

首先,区域合作的网络机制建立需要在形成稳固伙伴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政府机构及其与社会组织构成全面的沟通合作网络,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展横向和纵向的合作与交流平台,从而为区域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信息交流、文化融合、政策调整以及整个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自我提升和创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区域合作组织机制的建立,前提是明确制度化的区域规划协调责任主体。随着新区域主义思潮的逐渐渗透和影响,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执政实践中应该全面考虑到现代公共治理语境下产生的纷繁复杂的区域问题,意味着需要一个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和驱动价值取向的特定治理模式,从单独依靠政府能力转型到借助其他力量进行合作以达成共识并协同行动。

最后,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旨在厘清区域政策与规划在社会治理区域中的功能范围。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现实出发,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设立有权威的协调性机构作为支撑保障,如设立“国家区域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部级区域规划,实施区域产业布局谋划,协调跨省区治理主体利益关系等,同时在下级的区域层面设立对应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具体协调事务,让各个子区域、经济主体、企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能够积极活跃于全球化氛围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灵活的、广泛的合作发挥区域经济轮轴和辐条的作用。(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殷为华,沈玉芳,杨万钟等.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区域规划转型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7,26(5):12-15.

[2] 郑先武.“新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J].国际观察,2007,(5):58-64.

区域治理论文例9

20 世纪末,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的劳动分工在世界范围蔓延,区域一体化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NR)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西方学者分析、解决当前区域问题的重要框架。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一些城市发展已经初步形成区域化发展模式,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在区域一体化大潮下,通过借鉴“新区域主义”的理论实践经验,实现区域内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区域主义理论概述

1.1 区域主义的发展及新区域主义理论溯源

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伴随着欧美城市工业化迅速发展和城市问题日益恶化而、产生的,其理论及实践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中几经兴衰,由最初的政府、经济构建手段逐渐向空间结构、经济发展、权利结构、社会动力机制、区域治理模式、社会凝聚力等更宽泛的领域展开。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区域主义逐渐形成了“外向型、兼容型、复合型”等新特点,为区别于此前的区域主义,学者们称之为“新区域主义”

1.2 新区域主义的核心内容

新区域主义以区域及其功能、区域化、区域治理及区域规划等为研究课题,新区域主义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1.2.1多种含义的区域空间

从功能角度看,区域有多种物质性和功能性定义,从二维的平面地域逐渐扩展到广义的空间概念并具有某个或多个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从尺度角度看,区域的范围包括了全球-国家-区域-次区域-市镇多个层次。从组成因素角度看,区域是以一定的地理界线为基础们根据某个或者多个特定的经济、社会、政治关系方面的多种因素进行构建;是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先进形式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是经济、文化、政治组织的回归。

1.2.2多层治理的决策方式

在治理理论和网络理论的指导下,新区域主义突破了旧区域主义自上而下、依靠传统力量均衡维持区域秩序的观点,提倡一种多层治理的决策方式。“多层”是指不同层级权力组织,包括各级政府组织及各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并且其相互关系不再是一种垂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平等与协商关系。“治理”是指从单一的政府行为转变为多元公共治理行为,这意味着政府不再是决策过程中的惟一主角,各种非政府利益群体在决策过程中的力量和作用得到了大大的增强。

1.2.3多方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

新区域主义的多元参与者及多层决策方式决定了多边谈判制度和协作治理理念在该理论中的重要性。地方层面的行政辖区、政府机构、营利组织及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的普遍相互依赖关系已经为人们广泛认识,这就意味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和管理不可避免地将临近或相关城市作为决策考虑因素之一。新区域主义积极倡导区域或次区域的整体观念和合作观念。鼓励多元化的区域决策参与者,不断培养强烈的区域集体认同和组织认同,通过不同形式、功能的协调合作机制消除分裂隔阂,加快区域一体化。

1.2.4多重价值目标的综合平衡

新区域主义的发展是为了应对全球化和资源危机大背景下城市发展面临的竞争与挑战。在对产业集群、区域分工、全球价值链等经济发展和竞争能力分析的同时,新区域主义更倾向调和“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文化融合”等多重价值目标,强调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并形成了更加均衡的、可持续的综合协调的区域发展观。

1.3 新区域主义与旧区域主义的差别

新区域主义明显区别于旧区域主义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3.1 区域治理方式。旧区域主义采用的是自上而下政府对次级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而新区域则引入治理的结构体系,提倡各层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协助、联合、网络、伙伴关系”共同实现区域治理,避免了复杂的科层结构及其弊端。

1.3.2 区域成员行为。旧区域主义下,区域成员由于科层制的限制,其行为大多是被动地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新区域主义下,各个成员在一直的利益引导下,相互信任充分协调,主动实现分工与合作。

1.3.3 区域对外开发程度。旧区域主义十分重视区域范围的界定,侧重区域内合作而对外却有较强的封闭性。而新区域主义在进一步加深区域内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制度等多方面合作的同时,关注开放视野下更全面、更多元、更深层次的区域间合作。

1.3.4 区域化内容。旧区域主义对区域化前提要求(包括地理位置临近,文化传统相似)苛刻,实质内容少,一些限制隔阂并没有消除。而新区域主义区域化前提要求相对较少,并注意实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丰富协作,使得区域化、反区域化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2 新区域主义对我国区域发展的指导意义

2.1 发展目标

目前,我国的区域规划偏重于区域产业发展、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而对生态环境、社会进步、文化保护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区域成员相互合作也相应较少或者流于表面,这一现象是规划目标偏经济性物质性所致。新区域主义强调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调和“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文化融合”等多重价值的发展目标,以及更加均衡的、可持续的综合协调的区域发展观,促使我们反思当前多数区域规划的发展目标。为此,需要借鉴区域生态学、区域经济学、区域社会学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尽快建立我国现阶段适度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评价体系、指标控制体系,并且加强发展阶段、发展时序、动力机制的研究。同时,给予“弱势政府”在区域发展中更多的机遇和优惠,促使区域内部更加均衡地发展也应该成为未来区域发展的目标之一。

2.2 政策支撑体系

在我国,政府作为规划编制实施的主体,其治理方式和决策方法都会对规划本身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区域规划中,由于规划对象跨越多个行政区,建立高效有力的政策支撑体系成为区域规划的难点和创新点。能否突破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形成一种基于相互利益而形成的包括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面向整个区域的、更加开放灵活的治理体系,为更好地实现区域多元均衡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政策基础成为规划制定过程中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亟待研究的议题。

作者简介:韩源 1989年10月 性别男 民族 汉 籍贯 江苏扬州 学历 本科在读 从事工作 学生

参考文献

区域治理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138-05

一、引言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经济业绩为中心的考核标准引导下,行政区划除了担当政治职能外,还错位地担当起重要的经济功能,这种功能又多寄生于地方政府身上,即地方政府既提供公共产品又是企业管理者。这种双重角色致使地方政府具有了以促进本地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提高经济增长率为基本内容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冲动。用这种因利益需求产生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冲动去管理经济,必然会造成各地区构筑各种隐性或显性的贸易堡垒的结果,并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经济局面。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区经济”。这种局面既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危害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的稳定。

各级政府与民间都意识到了“行政区经济”的危害,并且在为打破“行政区经济”困境进行了探索和努力。有专家建议在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行政区域规划,但该设想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即行政区划具有稳定性与刚性,行政区划的经常性变动会引起经济甚至政治上的混乱,同时也容易陷入“行政区划-区域经济膨胀-再行政区划”的怪圈。另有学者提出,应建立法律承认的跨行政区组织机构,以实现区域内的利益协调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但是这一设想涉及宪法的修改及国家的统一稳定,具有很大的政治风险,所以并不可行。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看,学界已经意识到,要突破现有制度障碍,唯有在现行政治与政府体制框架内进行渐进式改革,即地方政府以者的身份,在中央政府的制度准入条件下,从制度创新入手,建立合理的综合治理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点所在。

二、治理理论是加快“区域一体化”的新思路

治理理论属于西方“舶来品”,是西方政界、学界重新反思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产物,是西方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的回应。一般认为,最早系统阐述治理理论的是世界银行。它在1992年的年度报告《治理与发展》中系统地阐述了治理理论:一是技术领域的,强调治理就是建立“发展的法律框架”和“培养能力”,这包括提高政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以及法治等;二是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公民社会的发展,引导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多个领域的学者都投入研究,治理理论也迅速成为当今的显学,因此关于治理概念的界定,目前也是众说纷纭。直至目前,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概述比较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

治理理论突破了过去认为某种机制是“万能或最有效率”的悖论;它认为不同类型的机制都有局限性,强调综合运用综合机制重新思考问题;它把有效的治理看作是多元主体的合作过程;它提出了在市场与国家同时失效情况下的新的公共管理途径;它强调政府、第三部门与非营利性组织的良性互动机制,认为三者的互动合作是治理的实现途径等。因此,治理理论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国家和社会、市场与政府、公民与政府结成合作、协商和伙伴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的多维度的管理。它强调小政府、大市场及良好运行的公民社会三者之间耦合,更强调的是一种多中心、平等治理以及和谐关系达到的一种市场治理结构的构建。

要解决上述“行政区经济”的困境有赖于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进而形成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基础。由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在法制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发达等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身发展与经验积累来探索一套治理模式显然很难冲破传统的体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从西方借鉴经验。在西方国家中,法国的国情相对比较贴近中国。辜鸿铭在《中国人的精神》中说过:“世界上似乎只有法国人最能理解中国和中国文明,因为法国人拥有一种和中国人一样非凡的精神特质。”从政府体制的角度看,中法两国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两国都是中央集权国家;第二,两国在中央向地方分权的历史背景上类似;第三,在二战后的重建中,法国曾实施与当代中国发展模式类似的“政府主导型经济”政策。

本文将吸收现有理论的洞见。通过中法区域一体化两种模式的比较,探讨如何克服“行政区经济”难题,提出建立一个符合中国政治体制结构与市场经济原则的治理体系。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建立治理体系是加快实现区域一体化一个可以参考的途径,这有利于打破“行政区经济”的困境,有利于和谐开展区域经济合作。

三、中法区域一体化的背景及动因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