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7 15:54:2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2

关键词 :企业;“营改增”;财务;税负

2011 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2012 年1 月上海在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3 年8 月全国范围内推广试行“营改增”,2014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营改增”开始试点运行至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国家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加快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影响。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需要根据成本进行初始的计量。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由于不能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会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但是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可以降低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及折旧,同时可以减少资金的占用,这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营改增”对于企业税务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后,由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会纳入增值税,因此可以确保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及进项抵扣率的影响,所造成的税负变化也各有不同,税负的增减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即销售额与进项抵扣项目之差与进项抵扣项目的比率大小。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净利润的影响。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关键指标,即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所得税后的利润收益。在“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营业成本会随之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因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征额变化略有降低,利润总额会有所提高,所得税同样会出现增加的局面,因此企业的净利润会有所变化。净利润的具体增减幅度,主要依据收入和成本的增减幅度,因此提高净利润必须依靠增加营业收入,降低营业成本,并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四)对企业运营能力的影响。运营能力即企业通过资源获取利益的能力,企业若提高运营能力,必须加快资产的周转,因此对于企业的运营能力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进行反映。在“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的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出现降低,如果在企业的营业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提销项税额,会出现营业收入的降低,因此固定资产与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和存货入账价值降低幅度与营业收入的降低幅度,进而影响企业运营能力。

(五)对企业债务偿还能力的影响。“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企业固定资产以及存货等进项税额不会计入成本,如果企业的这些内容可以全额抵扣,就会提高企业的流动资产购买能力,在流动负债维持固定的前提下,企业的流动比率会有所增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会有显著的提升,但长期偿债能力仍取决于企业的获利能力。

(六)对于企业发展能力的影响。对于企业发展能力的评价,一般选择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资本保值增长率进行评价,在“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会进行系列的调整,会刺激企业适当的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进而不断的提高营业收入,这对于三项指标的提升非常有利,因此“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企业的发展能力。

二、“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一)正确认识“营改增”,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国家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与测算,并积极的争取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的发展。其次,企业应该转变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特别是由于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因此企业更应该强化财务管理,调整内部经营结构以及会计核算方法,加快企业内部治理的改革,不断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适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供应商的选择,合理的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营改增”之后出于进项税抵扣的影响,企业应该在采购环节尽可能的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对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非常有利。因此必须对企业的供应商进行优化选择,除了要求供应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应该明确对于发票开票时间的要求。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虽然“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本投入,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但是仍然要控制投资规模,以免由于资金占用量大影响企业的运转。在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上,应该重点要确保固定资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单独核算。

(三)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合理进行纳税的整体筹划。“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应该进一步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并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以适应“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要求。首先,应该规范完善企业的账务管理,重点对“营改增”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审核、认证以及抵扣等方面细化管理。其次,应该确保企业在原材料以及产品等方面所匹配的增值税必须完整清楚,确保进项税的有效抵扣。第三,在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方面,应该深入的分析营改增具体政策,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税收筹划方案,重点在企业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入手,通过合理的选择销售方式与购买方式,并综合考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递延纳税期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完善定价机制,适当的转移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会尽可能的获取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便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企业由于固定资产以及存货入账价值的降低,成本也会出现相应的降低,因此应该根据这一特点,适当的调整定价机制,如果处于上游公司,可以适当的提高销售价格,这样虽然企业的销售客户采购成本提高,但是由于其抵扣项目的增加,其成本也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处于下游,则可以适当的降低销售价格,以尽可能的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提高企业的总利润。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实际上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而是企业的发展机遇。为了确保“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所造成的影响,进而通过改革经营管理理念,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以及优化税务筹划等一系列措施,适应“营改增”改革形势,推动新时期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3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总账 业务操作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用友ERP管理软件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与总账管理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生成的凭证传到总账管理系统中,并且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期初期末都要与总账管理系统进行对账,固定资产业务操作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总账的正确性。本文研究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总账管理系统的关系,对业务操作中初始设置、业务处理等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分析,可对相关人员操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供有益帮助。

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总账管理系统的关系

(一)固定资产管理与账务管理接口。固定资产系统与总账系统之间是子模块与总模块的关系,固定资产模块的业务要通过相应的渠道传至总账管理中,那么,他们之间的对接是通过固定资产-设置-选项-与账务系统接口页面中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三个会计科目连接起来的。以此接口为出发点,固定资产与总账进行对账。

(二)固定资产管理与总账管理的对账。固定资产初始设置中如果取消了“在对账不平情况下允许固定资产系统结账”,固定资产就必须和总账进行对账平衡才可以进行结账。固定资产管理与总账管理要进行期初和期末两次对账,这两次对账的操作又有所不同。

1. 期初对账。固定资产原始卡片录完之后的数据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数据,与总账的期初余额进行对账,在原始卡片录入正确的情况下对账不平衡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总账中有固定资产的业务并且已经记账,那么就要取消总账的记账再进行对账,即,该对账要求总账未记账状态下进行。此处理只是保证了期初对账的平衡,到了期末仍然相差总账中固定资产该笔业务,原因是固定资产的凭证可以传到总账,而总账中的凭证传不到固定资产,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固定资产业务不要出现在总账中,在固定资产模块完成。

2. 期末对账。固定资产系统本月发生业务生成的凭证传递到总账中,期末进行对账不平衡主要是总账未记账或者已减少资产折旧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已减少资产折旧这个问题在第二部分详细介绍,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总账必须记账,所以期末对账要求总账已记账状态下进行。

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

(一)初始设置。

1.对账。固定资产管理和总账管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两个科目进行对账,固定资产-处理中没有对账,原因是由于固定资产-设置-选项中“与账务系统进行对账”没有选中,选中即可进行对账。

2.默认入账科目。固定资产管理对业务中出现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自动带出,如果凭证中没有带出,在固定资产-设置-选项-与账务系统接口输入缺省入账科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即可。

3.固定资产卡片中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卡片中的累计折旧分为原始卡片累计折旧和计提折旧后的累计折旧。期初对账时发现固定资产账套累计折旧为0,原因是原始卡片中的累计折旧没有输入,本月计提折旧额系统自动给出,累计折旧需要手工输入,这样期初对账就平衡了;本月计提折旧后固定资产卡片中的累计折旧金额和折旧清单中的金额一致,系统自动给出,不需要手工输入,与总账再次进行对账,对账时折旧不平原因是用友本身的问题,解决方法在后续中的减少资产折旧部分详述。

(二)业务处理。

1.购进资产的进项税额。税法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反映在会计分录中也就是借方应该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会计科目,而固定资产系统生成的凭证中借方没有该会计科目,这是由于用友ERP本身的问题,那么如何完整地反映购买固定资产业务呢?方法有两个:第一种方法:固定资产-设置-增减方式-增加方式-直接购入页面增设税金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生成的凭证就会自动带出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在生成的凭证中直接修改,生成凭证方式有业务发生直接制单和批量制单两种,业务发生直接制单生成的凭证当插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保存后提示“不能改变此凭证的合计金额”,原因是由于业务发生立即制单生成的凭证可以某个会计科目的金额,但不能进行总金额的修改,必须保证借方、贷方合计数不发生变化。那么想要增加进项税额只能通过批量制单形成凭证,然后对生成的凭证插分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处理之后就使得用友固定资产与税法保持一致。

2.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取数。在建工程业务的增加是在总账管理中生成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总账管理的金额并没有传到固定资产,所以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在建工程的金额需要手工录入,并且金额不等于总账中的在建工程金额也可以生成凭证,这与实际是不相符合的。解决方法有两个:第一种方法,在固定资产设置在建工程的取数函数,以总账业务中时间、金额为基础进行在建工程的取数,这样在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就不需要手工输入金额并且金额一定是一致的;第二种方法,查询总账中对应时间的在建工程金额,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手工输入生成凭证在建工程的金额,此时金额一定要输入正确,金额输入不正确系统不会给予提示,仍然可以保存继续操作。

3.减少资产的折旧。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当月减少的资产计提了当月的折旧,但是生成的凭证没有包含减少当月的折旧额,这张凭证是要传递到总账中的,必然导致总账系统比固定资产系统少一个月的折旧,势必导致总账与固定资产的对账不平。

例1:一台打印机原值为3 000元,净残值率为3%,使用年限5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开始使用日期为2014年11月8日,那么,可以计算出该打印机的月折旧额为48.5元。这台打印机于2015年1月31日报废,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到2015年1月31日,固定资产系统打印机计提了2个月的折旧额97元,而生成的凭证为:

借:累计折旧 48.50

固定资产清理 2 951.50

贷:固定资产 3 000.00

这张凭证传到总账中的累计折旧就为48.50元,与固定资产系统中的折旧97元相差一个月的折旧。这是由于用友U8.72院校版系统本身的问题,解决方法是:对生成的凭证手动增加一个月的折旧额,即把累计折旧的48.5元改为97元,分录为:

借:累计折旧 97

固定资产清理 2 903

贷:固定资产 3 000

这样就使得固定资产系统与总账系统的累计折旧金额保持一致。

4.销售资产的销项税额。固定资产增减方式中以出售方式进行减少时,对应入账科目为固定资产清理,沿用例1信息,将打印机报废改为出售,相应的折旧信息如例1所示。

借:累计折旧 97

固定资产清理 2 903

贷:固定资产 3 000

假如该打印机售价为4 000元,那么就需要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元(4 000×17%),在固定资产模块中后续的销售业务没有进行体现。解决方法有两个:第一种方法,可以在固定资产出售的减少方式中设置借方的银行存款和贷方的固定资产清理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固定资产清理与市价的差额计入借方的营业外支出或者贷方的营业外收入,那么固定资产模块会自动生成销售凭证;第二种方法,直接在总账管理中生成销售的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固定资产清理与市价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者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销售打印机的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 4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903

营业外收入 1 0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4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5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6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sp;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7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 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8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9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例10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固定资产的采购

对于固定资产的采购,我们首先要先看看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有预算,如果在预算范围内,则可以开始选择供应商,进行至少三方比价或招标,如果是大额的采购,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从而选择性价比高,服务诚信度可靠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选择好的供应商对于固定资产日后的保养及维修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节省不少的人力和财力。固定资产到货后,须由相关的技术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出具验收报告。财务部根据付款申请、入库单、领用单、验收单等单据进行入帐。

如某公司购买了一台不含税金额为4000元,增值税金额为680元的电脑,并且已支付了货款,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 我们要先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由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

如我司采购了一台需要安装的套标机一台,不含税金额为600,000元,增值税为102,000元,同时因为设备安装而发生了费用18000元..其中设备已支付80%的货款,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6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银行存款 579,600 应付账款 140,400

待设备安装验收后,要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 618,000 贷: 在建工程 618,000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

固定资产购进后,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要相应的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粘贴在对应的固定资产上,卡片内容应包含:公司名称、卡片编号、资产编号、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责任人或责任班组、开始使用日期、资产原值、折旧年限、供应商等信息。如下图所示:

公司 卡片编号

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责任人 开始使用日期

资产原值 折旧年限

供应商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落实到个人也就是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及设备的点检 ,如发现固定资产有异常情况, 要书面汇报相关的技术部门进行检修。

对于日常发生的维修费用,我们直接入当期费用即可。但如果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则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三、固定资产的盘点

财务部牵头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盘点。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实施,盘点表须有盘点时间、盘点人和监盘人的签字,实物管理部门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 由相关领导审批后, 由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由实物管理部门相应调整台帐,由使用部门相应调整卡片。

如某公司盘亏盈了一台手提电脑,则先要做如下分录: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帐面价值)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①

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② ,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的账务处理在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不一样的;下面以车辆的转让为例分别说明。

分公司车辆的处理:如某司总公司在江门,在广州成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在2005年购买了车辆4台, 车辆的行驶证是属于分公司的, 在2013年准备变卖此4台车,此4台车属于总公司的资产,但因为行驶证是分公司的,所以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局缴纳处置收入的增值税,因此不能按总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处理废旧固定资产按4%再减半征收增值税,而是按分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来缴纳增值税。如果符合条件, 也可以向税局申请减半征收。分录如下:

收到车辆转让收入16,000元:借: 银行存款 16,000 货: 固定资产清理 16,000

到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了增值税后。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16000/1.03*0.03=466.02)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66.02

借: 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 466.02贷; 银行存款 466.02

最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总公司车辆的处理:上例中如果4台车的车辆行驶证是属于总公司的, 则处置收入的增值税是需要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的, 可以按总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处置废旧固定资产按4%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分录如下:

收到车辆转让收入16,000元:

借: 银行存款 16,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6,000

到总公司所在地缴纳了增值税后,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 307.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6000/1.04*0.04=615.38)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2% (307.69)

借: 应交税费―末交增值税 2% (307.69)

贷: 银行存款 3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