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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体制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1 09:19:02

西方经济体制

西方经济体制例1

关键词:湖北 城乡居民 医疗消费 差异性

Key words: Hubei,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medical consumption, comparing study

作者简介:姜韩,男,(198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助教,研究生学历,研究生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邱婷,女(1981-),湖北省武汉市人,助教,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一、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形成的文化博弈.

1.1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与国家机器的控制调整相互妥协为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选择与发展缩小了双方的博弈选择。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自由的理解,始终与一个核心问题联系在一起,即如何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划出一个行动的范围,既能保证个人的自由行动,又能保护社会整体的权益。同时,国家作为一种高级的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对权利体系的维护和协调。国家“对其成员而言是社会的社会,在其中他们对彼此的所有要求都被相互调整了”,它是“推动共同善的公共机构”,其目的和职能也不再仅限于保护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它通过法律维护和协调道德能力解放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体系,因其所服务的目的成为一个道德的实体。无疑这样两种既相互促进又稍嫌相互限制的力量在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原本西方对体育运动的理解是来源与古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人们崇尚勇士精神,而体育运动正是能够反映其个人勇敢程度的一种最直接的方式,并且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运动会所设置的项目中多数为彰显个人力量的项目,这样的比赛在客观上形成了“体育是个人的”的自由主义观念。但政府首次对体育运动的干涉出现在1955年,已希腊为例,当时希腊政府出台了管理希腊奥委会的法律。从1957年开始,希腊政府就一直在控制和监督体育运动到过程中起主要的作用。从1964年开始,许多涉及国家控制体育运动以及希腊体育协会的法律出现了,涉及业余和职业体育法的2725/1999号法令,其几乎包括与体育运动有关的所有问题,譬如职业运动员和其合同的法律地位、国内转会制度、体育联盟的组织结构以及其与体育协会的关系等。这样的法律出台代表了其国家意志对体育运动的控制与规范。

这样的法律进程在整个西方的体育制度发展过程中是具有其鲜明的典型性与相似性的,在这种自由主义与国家意志的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对于竞技人才培养体制,国家采取不同策略就成了国家与个人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博弈选择,于是双方都进行妥协之后,就确定了这样的现行基本制度的大致形式。

1.2西方经济制度的发展影响了其竞技人才培养制度的形成过程

西方经济制度的发展始终是与资本的运行形式的完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直以来西方社会将体育运动作为个人发展的工具来看待,那么在原则的层面上,体育运动应当遵循一般资本运行理论,所以在竞技人才的培养制度方面也应根据资本的运行规律来选择或是说自然形成。在这一点上本人认为美国公司法不断发展进种中所揭示的意义是与西方竞技人才培养体制发展所蕴含的意义是一致的。

美国在独立前,公司制度渊源于英国法,公司的建立必须获得英王室的特许状,公司受普通法规制。但是,由于以法院判决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英国公司法所涉及的多是非赢利性的社团,在解决美国商业企业面临的问题时,其价值非常有限[9],因而美国法院改造普通法,使公司法在美国本土获得了独创性发展,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公司法带有更明显的美国土生土长的性质。19世纪,美国的商业公司迅速发展,引起公司数量的激增和公司法理论的争论。到19世纪70年代,公司体制在经济生活中取得了主导地位[10]。美国公司法的主要渊源是联邦及各州的成文立法和法院判例,但主要属于州法范畴,各州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和判例,一些州的重要判例和成文法往往被其他州所采纳。195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标准公司法》,作为公司制度范本,向各州推荐,旨在促进各州公司立法的统一。1991年,美国在前几次修订的基础上,对《标准公司法》作了全面修改。该法虽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有很强的示范作用,目前该法的一些条款被大多数州采用。因此美国各州公司立法虽不完全一致,但关于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大致相同,

此时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发展的运作也呈现出基本一致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这种特征与发展趋势则是国有资本的退出与民间资本的介入以及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发展趋于相似化,本人认为这种趋同性本身是美国法律法规发展的产物,从而从侧面激励了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1.3美国经济学科的发展为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工具

1944年他与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著的巨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出版,标志着现代系统博弈理论的的初步形成。并提出了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后来博弈论学科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特别是被称之为“纳什均衡”的非合作博弈均衡理论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博弈论的应用范围,博弈论的应用就此逐渐风行起来。如果将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视为不同阶段中存在于不同博弈关系的两种主要博弈力量的话,那么根据博弈论的原理,不同阶段中需求迫切性的不同决定了博弈双方在特定阶段所占据的力量范围。那么双方就可以形成数种一定的博弈关系,双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个选择,以便收获更大的利益。这样的关系不免受到当时经济学术研究潮流的研究,同时通过双方关系的不断合作于促进,从而形成了现在西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

二、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院校化是国家与个人从各阶段、各方面博弈的自然选择

2.1选材的初级阶段

我国竞技体育选材的初级阶段的任务与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西方国家业余体育的客观结果相等同起来。从实际效果而言,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大力发展业余体育,在公民普遍的享受到体育的同时,通过高水平的业余教练迅速的提高了自身水平,获得了初步的体育技能,结果在这样一个业余训练的过程中完成了竞技人才的初级选材,这样以来对于国家而言,投入大量资金就单单从体育角度来看获得了两方面的利益,一是普通大众得到了身体方面的训练,使得全国的人均健康水平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二是完成了对竞技运动员的初级选材。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他们不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就能够获得由体育运动所带来的快乐,并且得到了健康方面的提高,这当然是他们所乐意见到的。所以丛投入产出的角度而言这样的结果是国家与个人双方是都能够接受的。倘若在这个阶段就需要个人投入巨大的资金进行初期阶段的训练,同时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其对人才的选择由巨大的局限性,大多数个体都无法通过竞争,个人就会认为自己的巨大投入对于自身所或得的受益并不相匹配,那么他们就会自觉的选择对于他们认为投入与受益相匹配的选择,从而离开竞技体育这个选择。这样一来竞技体育人才的备选数量就会大大减少,国家的竞技成绩就会慢慢趋于落后,这样的局面显然是国家不愿意看到了的。

所以在选材的初级阶段国家与个人双方对投入产出的期望博弈决定了在这个阶段国家必须为体育事情投入巨大资金的体育体制。

2.2选材的中级阶段

中级阶段主要是指通过了初级选材,并进一步进行更加高级的训练,以达到一定专业水平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中,国家不对个人的继续提高训练进行专门行的投资,而是由运动员个人投入大量个 财力物力进行训练以便提高自己的运动水平。这党中实际上是国家以其强肆的地位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个不平等的委托关系。在一般意义中的委托-关系的人与委托人而言,人与委托人双方的所作所为、以及所采取的种种措施都时刻影响着两方的利益,双方基于收益最大化的出发点,必然要设计出一些有效的约束机制来对对方的行为作出种种约束,使得能够获得更大的产出来满足自己投资的目的需要。

为了合理方便的探讨这些制约机制,我们做一个假定,如果国家投入的资金为M,国家荣誉由于个人作为潜在的竞技人才的所带来的竞技成绩的提高所产生的效益为N,民族凝聚力的高所产生的效益为L以及由于发展竞技体育而带来的国内民众支持所产生的效益为K,那么对于国家而言,竞技体育对其而言作产生的效益就是

F(M.N.L.K)=M-N-L-K

个人由于参加竞技体育训练活动得到的身体水平提高所产生的效益为 A,产生的心理愉悦满足感所折算的效益为B以及由于技能提高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为C,个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为D,同时由于个人专著与竞技体育训练所带来的损失为E那么由于竞技体育训练对于个人而言产生的效益就是

F(A.B.C)=A+B+C-D-E

然后我们将公式一与公式二相结合得到公式三

F(M.N.L.K)-F(A.B.C)=(M-N-L+K)-(A+B+C-D-E)

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的博弈公式四

X=M+D+E-N-LA-B-C,

如果X>0,那么个人在博弈中应是主动的,反之则相反。现在假设M=0那么公式变为

X=D+E-N-L+K-A-B-C,

应当说D和E对于国家高级领导者而言不是必要的,但K他们来说是作看重的,所以可以将K作为一个变化的常量来考虑,而N.L趋于无限小,对于个人而言,专业的竞技体育训练对他们来说类似于一种职业教育,他们的今后的生活要依赖于所学习的体育技能,所以A和C是个人所注意的,假设将A和C也作为常量,B趋于无限小的话,那么公式可以简化为

X=K-L -A-C,

对于国家而言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由许多种其他的途径来弥补,但对个人来说C却是他们所迫切需要的。所以我们就以认为C>K,这样就可以得出X

2.3选材的高级阶段

这一阶段中的公式中各变量的数量值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国家荣誉由于个人作为现行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所带来的竞技成绩的提高所产生的效益的N、民族凝聚力的高所产生的效益的L对于国家而言需求明显变大,而M由于人数的急剧减少,从整体而言是程减少的趋势,所以对于国家来说其投入与需求的差值(M-N-L-K)为负,也即国家在这个阶段对于竞技体育成绩所带来收益是十分迫切的。原因是国家的投资类似于资本市场中的短期投资,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国家能够迅速的获得较大的收益,并且不需要超过期望值的资金投入。这几点说明在这个阶段中国家有强烈的意愿对竞技体育人才进行投资。对于个人而言,由于美国职业运动员一般能够获得较高的财富收益,所以这时我们可以将由于技能提高所产生的经济利益C视为趋于0,同时由于害怕出现伤病、需要休息等原因使得个人专注与竞技体育训练所带来的损失E变大,所以个人对国家比赛的需求将变得很小,也即A+B+C-D-E》0,又西方竞技体育西方竞技体育由前文所得出的M-N-L-K

但现实情况中西方政府行为的投入在此阶段所占的比例并不如理论分析中所需的那么大,这样的结果怎样解释呢?那是因为在前文的分析中为了分析的简便,并没有引入第三方的博弈角色-公司.企业的赞助投入..实际上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政府的优势地位使得政府可以投入较少的人财物力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因为在此阶段中,第一是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已经到达了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企业能够从赞助个人参赛的商业行为中直接获得广告等一些收益,并且成功率较高,回报时间短.有了这些优点,企业的需求将会变得很高.第二,张帆,孙卫一文中,作者提出了一个报价-购买模型,并最终得到结论: 在只有一个买者和多个报价者的情况下,报价者越多,价格越低.反之可以认为在只有一个报价者和多个买者的情况下,买家者越多,报价越高.在体育明星赞助这样一个层面里,明星运动员是报价者,二企业为买者,因为明星资源远比企业资源珍稀.所以企业的需求将非常高.而以此同时,国家的需求虽然也很高,但由于其作为一个寡头的角色存在,他不会担心会有另外的出价者与其竞价,他可以借用企业与运动员之间的博弈关系,从而少投资而得到期望的收益.

三、结论与建议:

3.1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新型“举国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进行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已显得非常迫切。政府应进行从“划船到“掌舵”的角色转换,在竞技体育中承担的无限权力、无限责任,向有限权力、有限责任转变,让出一部分权力,由新的主体来替代以前政府的若干职能。

3.2从前文中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阶段,基于投资收益角度的国家与个人之间有着不同的需求,这样的需求博弈成为了国家决定不同阶段不同制度的基本原因。同样在我国由于文化、传统、教育等思想观念的差异,会给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中运动员与国家之间的博弈需求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我国举国培养体制弈双方的实际关系的研究,加大改革的力度,争取更快更好的实现和谐体育的大好局面,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Oskar Morgenstern , John Von Neumann 。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nd ed, 1947

[2] 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3]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P225-226,Douglass North 著,陈郁 罗华平 等译,上海三联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4]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

[5] 《当代西方财政学》P118-119,刘宇飞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0

[6] 申治安.公共管理制度创新【D】.郑州:郑州大学,2005

西方经济体制例2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经济法理念法治保障

一、导言

西部大开发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战略措施,已在新千年初正式启动。它“对于推进全国的改革和建设,对于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一个全局性的发展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语。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后一个大局就是对西部开发的初步设想;以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这一设想,并于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2000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然而,对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和憧憬并不等于西部经济开发本身。[1]反思百余年来我国人民探寻西部振兴的艰难历程,贫穷落后的帽子甩得着实艰难。究其根源,已往的开发措施大都强调经济政策措施,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由于政策易受形势左右和个别长官意志干扰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无法避免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单一的政策推进不能保证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地进行。解决东西差异在客观上就要求统一规划、部署、协调、组织,所有的规划、方针、政策都必须用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来保障。[2]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不过,在确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来推进和规范西部经济跳跃式发展这一基本方略的前提下,还必须解决“法治保障模式甄别问题”。[3]即,法治保障体系核心制度或主导制度的识别和确认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背景环境的特征,针对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时代特点,选择最有利于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主导法治轨迹和核心法律制度。

二、西部大开发是对经济法理念的生动诠释

西部大开发生动诠释了如下经济法理念:

一市场自主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倡导建立保障市场自主调节机制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国家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今天的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市场潜力的发挥和自由经济能量的发挥依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然而,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在肯定和褒扬市场伟大功绩的同时,也以其固有的宏观、冷静的视角警示社会,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法治保障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为前提。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增长,不仅需要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更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运用法律规范和制度倾斜引导资源的流向,实现全社会经济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勃兴。

西部大开发正是这种“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推动经济整体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鲜活实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利益指向应当以全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属。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根据东西部地区地理、经济等方面发展的差异,我们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实践证明这种策略是正确的。然而,这只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实现共同富裕共产主义目标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今天,我们已经在东部的蓬勃发展中积累了发展经济的许多经验,以市场经济手段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要激活落后地区的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破除西部欠发达地区残留的充满计划经济色彩的依靠行政力量实现资源分配的陈弊,由市场供求等力量来决定资金、物资、人才资源的流向。但是,要让这些经济因素自发流向落后地区是不符合市场自发配置资源的规律的。现代各国开发落后地区的经验表明,区域开发首先是由政府启动的,国家宏观调控在制定和实施开发规划,调动资金、技术和人才,实行倾斜政策以及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开发西部也正是国家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资源流向西部、市场调节机制激发西部地区内在活力两种力量共同实现区域经济腾飞的伟大实践。

二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完美契合

西部经济属于区域性经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即特色产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价值及经济的跨地区发展。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符合地域分布规律,尊重区域差异并采取合理的应付措施,完善区域自我组织功能,实现西部各地区之间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形成西部经济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必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控之下,不能偏离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西部的发展不仅要有利于当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也要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进。

关于西部开发的模式,学者们的意见不尽统一。有学者主张“特区模式”,即应该根据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生态建设的需要设立特区,如生态特区、旅游特区、金融特区或综合性特区;[4]也有学者主张“超特区模式”,即建立一种比东部地区更吸引投资者的环境。[5]不管学者们在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设计上的争论最终会以那种模式的制度化告终,这种区域性经济是界于地方经济和全国经济之间的中观经济。宏观是通过中观而具体作用于微观的,而中观的发展一定不能偏离宏观的方向和轨道。这使区域经济既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又成为了宏观调控的对象。一方面,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西部开发过程中有关地区发展规划、投资决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使之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依法处理地区间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强跨区域的合作,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经济的特色,实现西部经济的腾飞。

三经济全面高速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互动

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为经济法所关注,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和谐的世界。人类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本代人的利益的平衡,同时要考虑到代际人利益的平衡。

我们所倡导的开发西部战略不光是经济的开发,更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宗教民族关系、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很多方面,既要推进经济建设,又要实现经济、资源、人口、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有些西部偏远地区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在吸引资金、寻找项目上,完全忽略西部特殊的生态特征,对“污染转移”的项目如小造纸厂、小化肥厂、也照单全收,只要能解决当地百姓一时的吃饭问题,就可以置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于不顾,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杜而不绝,有的地方甚至怕新来的大企业会挤跨当地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各种禁入、保护的土政策卷土而来。这种经济利益刺激下的盲动行为与国家所倡导西部开发战略的初衷背道而驰。我们所要进行的西部开发是在经历了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严重破坏的沉重教训之后提出的,既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又要保证生态系统乃至人文环境良性发展方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

三、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

为了避免西部开发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无序和浪费,2000年3月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朱鎔基总理提出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等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事实上,西部开发中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而这几乎涉及到现行所有的法律部门――西部开发政策实施中行政权力的配置、行使及其监督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执法权威的确认和行政权力滥用的防止;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智力成果的转化需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发展新兴市场,保护和确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需要民法对交易中私权关系的调整;等等。然而,我们说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是在深入思考经济法制度设计与战略重点实现的法治化要求的完美契合后得出的结论。

西方经济体制例3

由于历史文化发展的不同,东西方的国家在,文化观念、行为习惯、政治体系、民俗风情等许多领域都存在着差异。东西方人们思维模式是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而思维是经济学的重要组成,思维方式的不同从根本上导致了东西方经济思维的不同。我国一直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多年来许多经济学家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代替传统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随着时代的变革,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经济学思维方式逐渐进入我国经济学的研究理论中,西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不但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学的发展,也对我国构建现代文明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1西方经济思维的定义

西方经济学是运用西方线性非对称思维方式建立的经济学范式,与东方经济的发展状况有着一定的不同,因此并不能全面地反映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西方经济思维是以线性思维方式、抽象思维方式为基础,具有线性、抽象性以及片面性的基本特征。经济学包含的领域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微观经济学以及宏观经济学最为重要。微观经济学主要以研究家庭、厂商以及市场调配为主要经济资源,以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模式和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主;宏观经济学则是以研究整体国民经济的经济资源运用状况为主,以整体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总量分析为思维方式。

2西方经济学思维方式的发展

2.1科技进步推动发展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新鲜事物的认知水平也得到了提升,这就使人们的思维模式不断地更新。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第一次提到经济学这一学术理论,标志着经济学的产生,被当时的人们用作研究社会经济现象。到17世纪末,随着牛顿三大定律以及万有引力的提出,人们开始着重对经济学的实际经验考察,转变了以往形而上的唯物主义思维模式。19实际随着进化论和能量守恒定律得到人类的证实,以马克思的经典经济学著作《资本论》为代表,人们的思维模式开始转变为辩证唯物主义思维模式。20世纪以来,人们通过相对论以及量子物理理论的知识,对经济学的思维模式有了很大的改变,例如从一般均衡到非均衡、稳定均衡到动态均衡、线性模型到非线性模型等。

2.2多种学科交叉促进创新改革

经济学是集多种学科为一身的交叉性学科,经济学的思维模式需要多角度研究问题,结合多种学科理论,改变了传统的思维方式。

(1)数学与经济学。1838年法国学者古诺层发表了《财富理论的数学原理研究》,将数学逻辑思维运用到经济学发展之中。在随后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更是离不开数学逻辑思维模式,统计学的思维方式结合经济学理论知识产生了计量经济学,使经济学的实证思维得到了完善。

(2)伦理学与经济学。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是经济学发展中的基本目标。社会伦理学中的“公平”概念,能够帮助经济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真正做到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经济需求,达到经济学的最大价值。

(3)法学与经济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领域和谐发展。经济学的发展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复杂的经济活动,保护产权知识和契约效益,保证企业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的发展秩序。

(4)心理学与经济学。心理学在许多领域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有人活动的地方就能运用到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在经济学中,心理学与经济学交叉产生了“心理—行为分析方法”,改变了传统理性人假设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对行为的心理形成动态进行分析。

3西方经济思维对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启迪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研究始于西方,我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之初都借鉴了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西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起到引导的作用。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体系深入发展,人们开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理论借鉴西方经济学的优点,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西方经济思维始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以维护资本主义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根本目标,与我国经济状况从根本上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如何将西方经济学的借鉴价值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坚持实事求是为原则对西方经济学进行理性分析。我们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理性客观的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分析,西方经济学虽然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同时也蕴含了对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与分析,适当的加以借鉴,避免对西方经济思维产生依赖,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发展。

(2)结合我国国情对西方经济思维进行借鉴。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于起步期,需要对经济体制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在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观点、理论以及政策,从而适应全球经济化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发展。

(3)西方经济思维模式与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仍需加强改革创新,这种改革必须建立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国情基础上,照搬西方的经济政策体系,必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但是西方已经成型的经济管理体制仍是我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可以借鉴的范本,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宏观把握可以参考西方经济发展的经验,从而减少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4总结

西方经济学虽然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实质理论学说,其研究对象也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状况,但是我国在经济发展中,仍然可以借鉴它的优缺点,建立有特色的社会经济发展体制。因此,西方经济学思维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有效的借鉴作用,将马克思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相结合,能够使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西方经济体制例4

[关键词]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经济权利

广西是多民族聚居的沿海少数民族自治区,世居民族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另有满、蒙古、朝鲜、白、藏、黎、土家等40多个其他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1711.05万(自治区统计局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其中壮族人口1444.85万,分别占自治区总人口的37.18%和31.39%。广西具有经济发展要求迫切、经济发展潜力显著、经济发展压力较大等特点。近年广西民族地区加快以市场为导向的各项改革,不断发展民族经济,贫困人口下降,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由于地理、人文、历史等多种因素制约,广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产力水平依然较低,在全国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广西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差距有拉大趋势。广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稳步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分析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现状,探究完善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以地方民族经济立法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是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是我国经济立法在民族地区的特殊表现,即它是带着“民族”印记的经济立法。因此,根据我国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将少数民族经济法定义为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调整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权益,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对少数民族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少数民族经济法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应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有立法体制下,其有权立法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中央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主要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民族立法的特点,少数民族经济立法应该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和特殊立法程序。一般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准备阶段、立法确立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特殊程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少数民族经济法必须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譬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少数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关系。民族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类,即横向的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的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民法和商法分别调整横向的非营利性经济关系与横向的营利性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少数民族经济法调整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即国家在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奖励、限制等关系。

第四,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和发展。从主体论考察,民族经济权益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民族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这不仅是少数民族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少数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从这个角度来说,少数民族经济法是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权益的制度保证,也是当前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少数民族经济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协调民族经济权益分配的法律机制,通过确认、调整、保护民族经济权益关系,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广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1.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有着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由于自身相对落后的经济技术条件,大部分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对经济发达地区有着巨大吸引力。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广西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任由市场自由配置,可能造成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的严重后果。同时,迫切希望脱贫致富,在面临严重经济发展压力时,有可能低价出让各种自然资源,造成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必须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调控作用以规避单纯市场竞争的缺陷。

2.广西市场秩序欠完善。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不择手段,妨碍其它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甚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有效合理配置,调整民族地区产业结构,构建民族地区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加强广西民族经济立法,创制规范民族地区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竞争利谐秩序创建的地方性民族经济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制环境。

(二)推进广西民族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民族经济法制是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民族法制离不开民族经济法制的支撑。“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民族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族地区的法制建没取得了不可低估的成就,但各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环境在民族地区还远未形成”。依法治国原则具体贯彻到民族经济立法领域,就是要逐步改变用政策处理民族经济关系和经济问题的习惯做法,将民族经济关系和经济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应该享受到的权利能够在实际中享受到,不被某些部门、地区政策所代替或修正。民族经济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加强广西民族经济立法不仅有助于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而且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的提高,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认知力,使他们产生更深层次的法律需要和更为广泛的民族立法呼唤。目前广西民族经济立法还存在种种不足,民族经济立法在整个广西地方立法中所占比重偏低,这不仅不利于广西的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族法制体系的健全。因此,完善民族经济立法是推进广西民族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三、完善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路径

《宪法》序言指出:“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35条,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规定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自主权。譬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29-3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加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的民族社会,立法必须先行。

(一)充分运用经济自治权,提高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质量

我国《宪法》第118条规定:“民族自治自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用了大量的条文将宪法的这一规定具体化,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订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自主权,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自治权,保护和开发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自主权,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自主权,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的自主权,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自主权等等。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界定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基础,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和划分。中央有义务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经济发展事务的权利,积极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运用这些经济自治权利,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一些有利于促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制度,也要求广西的自治机关在经济立法过程中,认识到经济自治权的重要性,并在法规条款中很好的体现出来,使经济自治权真正落到实处。

(二)立足广西实际,突出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特色

广西的民族经济立法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立足本民族与本区地实际,将民族特色与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各类地方性经济法规。

广西虽有地处偏僻,交通不够发达便利等劣势,但也有多方面的经济发展优势,尤其是资源优势。例如,旅游资源种类齐全、品位很高,广西居住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和仡佬等12个少数民族,还有从外地迁入的少数民族13个,族源历史悠久,壮族、苗族、瑶族等10个少数民族仍然保留着本民族语言,其文化艺术、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具有浓厚民族特色。

广西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储量较大,是我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有色金属矿产凸显表现为,目前境内已经发现了锰、铝、锡、铁、砷、膨润土、钒、钨、铟、铅、锌、锑、银等145种矿种,现已探明97种矿藏储量。部分矿藏储量更是位居全国,甚至世界前列,所以广西亦称“有色金属之乡”。资源优势及其他方面的经济发展优势是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凭借,也应该是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的特色所在。广西民族经济立法,必须立足于广西实际,挖掘潜藏的各种优势,突出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的特色。

具体而言,与广西的优势开发相适应的民族经济立法应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发挥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经济立法。当前已经制定的广西旅游经济法规有2008年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今后可以在已有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条例,对广西的旅游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开发、利用与管理。

二是发挥广西林业和植物资源优势的民族经济立法。广西目前己发现野生植物8354种,居全国第3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有122种,占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种数的31.6%,居全国第2位。金花茶、银杉、桫椤、擎天树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中草药物种4623种,居全国第2位。全自治区森林面积98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1.33 %,居全国第6位。丰富的林业和植物资源对于广西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过去广西也制定了不少林业条例或林业管理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但注重的是政府管理权力的设定,而对于林业和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定得不够具体详细,资源优势没有凸现出来。发挥民族地区的林业和植物资源优势,必须制定相应的森林资源开发条例、药材资源开发条例等,实行林业与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

三是发挥广西矿业资源优势的民族经济立法。广西矿业资源丰富,故应结合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条例。值得注意的是,突出广西民族经济特色的民族经济立法并不仅限于发挥广西资源优势的经济立法。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特色首先来自于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任何脱离民族地区客观实际的立法都不可能突出其民族与地区特色,而立足于民族地区客观实际、切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立法,不论其是发挥各方面优势的地方经济立法,还是弥补民族地区各方面劣势的地方经济立法,都有可能是突出地方

西方经济体制例5

中图分类号:D6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5-0030-03

随着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正蓬勃发展,并日趋成熟,已形成珠三角、长三角以及京津冀三大地方政府区域合作格局。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我国西部地区开始步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地方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兴未艾。我们希望对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现状进行整体性的描述,分析其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现状

西部地理相邻、人文相近、利益相关,从而奠定了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特别地,自中央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已形成成渝地区、关中—天水地区、北部湾地区等11个重点经济区。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经济区内部及经济区之间的政府合作日益密切。目前西部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主要处于交流互访、合作论坛阶段,并向行政协议、区域联合会逐步迈进。

1.交流互访与合作论坛

当地方政府间产生区域经济合作的诉求时,交流互访成为第一阶段的合作形式,是西部地区获得项目投资的重要渠道。同时,交流互访能增进政府间的沟通与信任,为日后具有常规性的合作论坛奠定基础。西部地区目前拥有的大型合作论坛主要有: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及中国——亚欧博览会。这些合作论坛成为西西合作、东西合作、西外合作的重要载体,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2.行政协议

倘若政府间的交流进入实质性阶段,就会签订行政协议,以保证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推进,为政府间平等合作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机制。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中签署的部分行政协议主要集中在产业项目合作、基础设施合作、空间开发合作、旅游资源合作等方面。相对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西部地方政府签署的行政协议数量仍比较少。

3.区域联合会

区域联合会是政府间合作交流进一步深化的产物,形式趋于稳定。区域联合会制定关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性方案,解决合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同时能够进一步协商行政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监督行政协议的实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东北地区已经拥有具有全局性的联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东北四省区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时,西部地区还未出现类似的区域联合会,仅有局部性的联合会(如西南地区经济协调会、重庆经济协作区市长联席会议、宁蒙陕甘毗邻地区联席会议)。

二、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困境

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初步形成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合作路径,从而促进了西部经济的发展。在产业项目合作、基础设施合作、空间开发合作、旅游资源合作等方面形成了西西合作、东西合作、西外合作的区域经济合作格局。为深化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困境,研究西部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的制约因素。

1.“初始条件”因素的制约

合作一开始的条件(如地位、合作动力、初始信任水平)就会影响合作治理的产出。成员间发展的不平衡会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最大威胁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意味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带来合作利益与成本分配的不平衡,二是发展不平衡意味着区域法制、市场环境的差异,增加法律、政策协调的成本,三是发展不平衡意味着合作过程可能会被强势一方所掌控,影响弱势方的合作积极性。有研究显示西部内部经济增长差异在1978—2000年变化幅度不大,但2000年以后,西部区域经济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性,且差异程度不断扩大。这可能会导致西部地方政府间“合作博弈”的破产,不利于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

2.“领导推动”因素的制约

合作是“正和游戏”,地方政府通过合作能够产生更多的收益,因此地方官员有动力推动政府间的经济合作。然而,在行政区划和基于经济增长的相对政绩考核制约束下,地方官员为保护本地市场,必然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导致市场分割,造成“行政区经济”与“经济区经济”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地方官员也有不合作的动力。基于合作与竞争各自所具有的优势,地方官员采取了选择性的合作策略。即地方官员有动力推动政府间在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开发、自然资源开发等不涉及生产要素流动的领域展开经济合作,实现共赢,在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经济合作方面,地方官员则更多地采取竞争策略。西部地方政府间的过度竞争会降低产业转移的绩效,并会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差异,结果进一步恶化西部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和信任水平,不利于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

3.“制度设计”因素的制约

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推进需要制度加以保障。制度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参与性问题。西部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经济合作路径。但在地方官员任期的限制下,可能会出现前任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没有得到后任的继续实施,导致重复博弈形成的失败。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地方政府区域合作治理的相关立法,因此地方政府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协议执行监督体系不完善,最终导致地方政府间合作协议执行力度不强,尤其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的西部地区,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4.“合作过程”因素的制约

在合作过程中,合作观念淡薄和合作组织松散是制约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两个重要因素。首先,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公有制经济强、非公有制经济弱的特点非常突出。2011年,东部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的均值为0.34,而该比值在西部达到了2.59。数据表明,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地方政府计划经济思维更为强烈。这样的经济特点必然诱使西部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削弱了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的意识。

三、建立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治理机制

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在初始水平、领导推动、制度设计以及合作过程等四个维度均存在自身难以逾越的困境,这就需要一套有效的合作治理机制以突破存在的制约性因素。

1.建立完善的西部地方政府合作中的法律约束

区域政府间合作主要采用的是合作各方通过会议达成的协议以及通过的共同遵守的规定,但是协议和规定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区域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一方面,国家建立健全区域政府间合作治理相关法律来规范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关系,并且出台相关的法规,针对区域政府间合作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具体规定,明晰各自责任以及利益共享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授权区域合作委员会制定合作治理的相关协议,并且经地方人大审议,最终具有法律效力。

2.建立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机构

西方经济体制例6

一、导言

西部大开发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战略措施,已在新千年初正式启动。它“对于推进全国的改革和建设,对于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一个全局性的发展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语)。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后一个大局就是对西部开发的初步设想;以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这一设想,并于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2000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然而,对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和憧憬并不等于西部经济开发本身。[1]反思百余年来我国人民探寻西部振兴的艰难历程,贫穷落后的帽子甩得着实艰难。究其根源,已往的开发措施大都强调经济政策措施,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由于政策易受形势左右和个别长官意志干扰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无法避免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单一的政策推进不能保证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地进行。解决东西差异在客观上就要求统一规划、部署、协调、组织,所有的规划、方针、政策都必须用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来保障。[2]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不过,在确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来推进和规范西部经济跳跃式发展这一基本方略的前提下,还必须解决“法治保障模式甄别问题”。[3]即,法治保障体系核心制度(或主导制度)的识别和确认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背景环境的特征,针对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时代特点,选择最有利于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主导法治轨迹和核心法律制度。

二、西部大开发是对经济法理念的生动诠释

西部大开发生动诠释了如下经济法理念:

(一)市场自主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倡导建立保障市场自主调节机制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国家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今天的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市场潜力的发挥和自由经济能量的发挥依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然而,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在肯定和褒扬市场伟大功绩的同时,也以其固有的宏观、冷静的视角警示社会,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法治保障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为前提。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增长,不仅需要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更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运用法律规范和制度倾斜引导资源的流向,实现全社会经济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勃兴。

西部大开发正是这种“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推动经济整体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鲜活实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利益指向应当以全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属。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根据东西部地区地理、经济等方面发展的差异,我们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实践证明这种策略是正确的。然而,这只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实现共同富裕共产主义目标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今天,我们已经在东部的蓬勃发展中积累了发展经济的许多经验,以市场经济手段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要激活落后地区的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破除西部欠发达地区残留的充满计划经济色彩的依靠行政力量实现资源分配的陈弊,由市场供求等力量来决定资金、物资、人才资源的流向。但是,要让这些经济因素自发流向落后地区是不符合市场自发配置资源的规律的。现代各国开发落后地区的经验表明,区域开发首先是由政府启动的,国家宏观调控在制定和实施开发规划,调动资金、技术和人才,实行倾斜政策以及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开发西部也正是国家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资源流向西部、市场调节机制激发西部地区内在活力两种力量共同实现区域经济腾飞的伟大实践。

(二)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完美契合

西部经济属于区域性经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即特色产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价值及经济的跨地区发展。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符合地域分布规律,尊重区域差异并采取合理的应付措施,完善区域自我组织功能,实现西部各地区之间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形成西部经济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必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控之下,不能偏离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西部的发展不仅要有利于当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也要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进。

关于西部开发的模式,学者们的意见不尽统一。有学者主张“特区模式”,即应该根据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生态建设的需要设立特区,如生态特区、旅游特区、金融特区或综合性特区;[4]也有学者主张“超特区模式”,即建立一种比东部地区更吸引投资者的环境。[5]不管学者们在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设计上的争论最终会以那种模式的制度化告终,这种区域性经济是界于地方经济和全国经济之间的中观经济。宏观是通过中观而具体作用于微观的,而中观的发展一定不能偏离宏观的方向和轨道。这使区域经济既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又成为了宏观调控的对象。一方面,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西部开发过程中有关地区发展规划、投资决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使之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依法处理地区间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强跨区域的合作,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经济的特色,实现西部经济的腾飞。

(三)经济全面高速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互动

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为经济法所关注,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和谐的世界。人类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本代人的利益的平衡,同时要考虑到代际人利益的平衡。

我们所倡导的开发西部战略不光是经济的开发,更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宗教民族关系、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很多方面,既要推进经济建设,又要实现经济、资源、人口、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有些西部偏远地区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在吸引资金、寻找项目上,完全忽略西部特殊的生态特征,对“污染转移”的项目如小造纸厂、小化肥厂、也照单全收,只要能解决当地百姓一时的吃饭问题,就可以置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于不顾,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杜而不绝,有的地方甚至怕新来的大企业会挤跨当地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各种禁入、保护的土政策卷土而来。这种经济利益刺激下的盲动行为与国家所倡导西部开发战略的初衷背道而驰。我们所要进行的西部开发是在经历了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严重破坏的沉重教训之后提出的,既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又要保证生态系统乃至人文环境良性发展方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

三、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

为了避免西部开发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无序和浪费,2000年3月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朱鎔基总理提出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等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事实上,西部开发中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而这几乎涉及到现行所有的法律部门――西部开发政策实施中行政权力的配置、行使及其监督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执法权威的确认和行政权力滥用的防止;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智力成果的转化需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发展新兴市场,保护和确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需要民法对交易中私权关系的调整;等等。然而,我们说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是在深入思考经济法制度设计与战略重点实现的法治化要求的完美契合后得出的结论。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将政策指引方向从单纯输血转向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多年来,我国西部建设的思路走入了一个死胡同,即将“扶”贫机制当作加快落后地区发展的制胜法宝,以为靠扶贫就能脱贫。结果,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注入西部,却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利益激励机制引导这些资金和物资真正流向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上,没有符合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情况的投资制度。

经济法在建立这种法律引导机制的过程中起着最为核心的作用。西部大开发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路(公路、铁路的建设)、场(机场设施的建设)、管(输气管道干线的建设)、电(电站、电网的建设)、信(通讯、电视广播等信息传输设施的建设)、市(大中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水利、开发水资源及节约水资源的基础设施的建设)。[6]对于这些固定成本投资巨大,具有极强的公益性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法律调整,仅仅依靠民法对市场平等交易关系的构建和破坏这种平等性的行为的纠正,或者仅仅依靠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和规范,都无法达到市场主体经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生共进的最佳平衡点。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才能提供最为宏观的制度保障。只有按照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才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定位在“适度干预”、“有限干预”,才能将政府职能限制在做好发展规划、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控制财政投入范围内,才能真正给予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

西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要害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自1978年以来,尤其9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明显加快,可以说,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保、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西部大开发若不能处理好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必将阻碍西部开发的进程,甚至危及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国家环境资源法制的统一性与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应该尽快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冲突则是环境资源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要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就应当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除了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强调资源优势的思维定式之外,还要着重从制度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问题,建立利益平衡的制度机制并使之规范化、法律化,以充分调动各类利益主体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预防和化解纠纷。

西部这种经济与生态共同发展的制度需求为经济法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落后地区人口的无限制增长、经济建设带来的资源和能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和政府的短期行为,这些问题都有赖经济法的调整和遏制。反过来,经济法也是最能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能象经济法这样在整体原则体系中体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面

西部经济发展缓慢,关键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西部各省区产业结构具有典型的资源型、初级化特征,缺乏核心竞争力,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过分追求小而全的模式,没有体现各地区的优势。因此,西部大开发应根据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注重投资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政府有效的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整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克服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现状,选择以市场为导向的西部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化农业、农牧产品深加工、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建立能源、冶金、石化、机电一体化、稀有金属材料、航空航天等主导产业群,实现产业结构的效率最大化。

能很好的完成这一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的,只有经济法范畴的产业调节法。通过产业调节法(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等内容)对产业调节关系(即国家在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技术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过程中产生的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整体布局,为西部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背景,建立西部地区区域协作和联合建设的制度机制,以充分发挥区域经济的内在联系和整体优势,在国家统筹规划、宏观引导的前提下,合理分工,共谋发展。

四、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经济法律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与市场秩序立法

1、放宽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首先,依法鼓励和保护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要尽快改变西部地区所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开发。在企业设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逐步用注册制代替审批制,完成从审批主义向准则主义的转变。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均应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其次,放宽国际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进入西部市场的限制。根据WTO规则,在税收、贷款、投资融资和社会负担方面给予投入西部的外国资本国民待遇,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利和财产安全。同时依法运用投资优惠手段鼓励外来投资、民间投资。再次,增加投资方式,扩大投资领域。应拓宽用资渠道,采取发行股票、项目融资、BOT模式等多种形式,吸引外商投资,强化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从立法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西部大开发是国家大事,但国家不能包办一切。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权与事权以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涉及到各个地方的利益,惟有中央能够担负起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东、中、西部的利益关系,进行财政资源再分配的责任,因此,中央应该进一步将政策引导与法律引导结合起来,并立足全局,抓好大型项目的开发。各地方要服从中央统一部署,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做规划、上项目,尤其是比较大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的长远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方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和实施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决策。

3、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二)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1、依法确立西部投资倾斜的一般原则。将国家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规范化,以便依法逐步加大对西部的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并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2、依法确立区域之间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和机制,努力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首先,要依法建立联合开发的利益激励机制。东部参与西部开发和中西部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使东部公司、企业、人才有钱可赚,有利可图,并把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带给西部。其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清除区域壁垒、市场割据,为东、中部都来西部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东部要一如既往地帮困扶贫,承担起对口支援西部的义务,中部要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全国协调发展。

3、规范使用税收优惠。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可能在统一的税法体制下解决。原则上,对于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和限制之列的西部内外资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生态建设所得,应在不同幅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但是,税收优惠要兼顾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利益,分步进行,并充分考虑国家财政利益、西部地方财政现状以及将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实行国民待遇的要求。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1、要尊重生态保护的客观规律,超越地区、部门或行业局限,根据各生态区的情况制定整体规划并依法统一执行。一要依法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如,同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受益者应该对当地的环境资源受害者给予补偿;不同地区资源输入的受惠者应该对资源输出者给予补偿;退耕还林还草,也应采取多种补偿办法。国务院已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逐步把“以粮代赈”等政策及管理监督责任措施规范化。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二要确保当地人的受益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西部有些资源富集区往往从开发中得不到多少好处,还要承受生态环境恶化的种种后果,某些地方甚至资源越多越穷。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防止资源产地经济结构单一化,另一方面,则要通过税收、补贴、入股、就业等措施确保当地人的受益权利。三要依法实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鼓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对生态建设保护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立法保障环境污染的首端控制。对各项决策、各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策和项目一律封禁,是发达国家环保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我国环保从“未端控制”转向“首端控制”的关键一环,也是西部开发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当务之急。因此,要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快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特别是要把生态保护作为衡量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防止某些地方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和政绩而滥耕、滥伐,滥上所谓“形象工程”、“献礼工程”,不惜破坏环境,甚至竭泽而渔。

3、对西部国有未利用荒地逐步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在西部开发中,对于数量巨大的未利用荒滩、荒漠、荒山、荒沟和草场,可以考虑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鉴于荒地开发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为了增强开发者对西部土地和生态建设持续投入的信心和决心,使开发者获得经济效益,国家获得生态效益,可以考虑,对于在荒地上进行的生态建设或符合生态效益的农业开发,允许开发者拥有比现行法律和政策更多、更长期的土地占有、使用和转让权以及林草和收益所有权。此外,可建立一种允许开发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权期满后“自动顺延”的制度,即承包期满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情形,则可以自动延长一个承包期。

参考文献:

[1]田文英、王军:论西部经济开发中的依法行政现代法学2000年12月第8页

[2]巩富文:尽快制定《西部开发法》光明日报2001年10月5日

[3]蒋安:西部大开发:平衡协调论的一次伟大尝试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1月

西方经济体制例7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根本社会制度与具体运行机制的关系,因此,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可“本末倒置”。由于根本社会制度的不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不是对等的关系,社会主义是基础、是主体,市场经济是手段、是工具。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在我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时,只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际和需要,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下,将那些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理论和方法介绍进来,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接受。

西方经济学理论有其自身的明显缺陷,因此,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能“饥不择食”。富裕之邦,并非就是真理之地。西方经济学理论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但这并不等于西方经济学理论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应灵药。须知,西方经济学是以维护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益为根本着眼点的,其研究视角无不是面向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运行实际的。毫无疑问,仅仅是这种特定时空背景的限制,就决定了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局限性,更不用说其中为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始终存在的理论盲点甚至误区了。比较典型的是,新古典主义学派在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时,忽视了实践中其他要素的相互作用会导致“市场失灵”,常常使经济运行处于混乱无序状态;西方经济学中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往往视农业为不发达经济部门,忽视了农业中非农业部门的存在,忽视了农业通过自身的改造发展起来的现实可能;在西方经济学中还形成了诸多流派,不同流派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的理论研究,相互之间壁垒森严,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其他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忽视了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影响等等。

西方经济学理论自身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要求我们在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时,不能“饥不择食”,不分优劣正谬照单全收;更不能盲目崇拜,将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缺陷和不足也看成金科玉律。事实上,我们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经典作家没有论及,前人没有实践过,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更不可能找到答案。因此,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要善于对其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和筛选。

西方经济体制例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222-02

西方经济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至今己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被作为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基础课。如何教授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西方经济理论中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运用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是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然而,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普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解决。为此,我们有必要找准问题,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特点和学生的具体文化知识体系背景和思维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这对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分析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方经济学的课程特点与性质

西方经济学作为我国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其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其他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日渐重要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要求,还是教学目标和以往相比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教师既要讲述两百年来经济学关于资源最优配置的逻辑框架,又要展示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架构,还要注意培养学生形成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不仅要把最新的经济理论引入教学,还要注重对西方经济学理论本质的剖析。

二、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 “教”与 “学”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西方经济学的学习引导问题

目前,在许多高校的经济与管理类专业的教学中,理论体系庞大,内容多且抽象,学生普遍感到不易理解,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稀缺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学科。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的西方经济学理论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理论体系日益庞大,授课内容覆盖面广,涉及知识多,加大了课程的难度。尽管西方经济学专业术语和基本理论经常出现在公众面前,但要真正理解理论内涵的实质并不容易,尤其是对于缺乏社会经验和社会观察力的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西方经济学不但占据了主导地位,教师在讲授西方经济学时不加任何评论,以完全肯定其核心理论的方式传授给学生,包括宣扬“自私经济人”、“公有制不如私有制”、“资本主义优于社会主义”、“私有制无剥削”等基本原理,这会导致许多学生误把西方经济学的全部内容都当作经济学真理来接受。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是西方社会的市场经济,讲述的例子大多是西方社会的经济现象。而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许多现实的经济现象不同于西方社会,因此,许多学生觉得西方经济学离我们很远,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

(二)西方经济学教师能力的问题

尽管许多本科院校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进行了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但效果并不理想。虽然在理论上提出了很多新的教学方法,可是一进入实际教学环节,就会因为案例式教学要求教师了解案例的时代背景、实际上案例分析不存在所谓的标准答案、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点教师能力不足等,往往仍然采用传统教学模式。案例式教学中案例资源脱离国情,缺乏针对性,或过于陈旧,与现实经济活动脱节,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因此,案例教学法对教师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在教学中运用启发式教学时,教学中设置的问题往往没有启发性,没有达到不仅要提出能引起争论的初始问题,而且还要提出将讨论一步步引向深入的后续问题的要求,难以激发学生探讨问题的兴趣。

(三)现行的西方经济学教材和学习阶段的选择问题

西方经济体制例9

 

一、西部开发战略概述

 

(一)西部开发战略提出背景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2000年1月,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在京召开了西部地区开发会议,以研究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基本思想和战略任务。2000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二)西部开发战略的主要内容

 

西部开发战略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国情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宗旨是进行地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地区富裕、缩小地区差异、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二、经济法在西部开发战略中的地位及作用

 

(一)经济法在西部开发战略中的地位

 

在运用法治思维引导和规范西部开发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何种法律(部门法)为主导法治保障的甄别问题。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更是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因而“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或者说,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规范经济调节之法”。 西部开发涉及到资金西移等国家基于全局发展考虑而进行的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宏观调控活动,这不是单纯的市场所能调整的,也不是单纯主张经济民主、私法至上的民法和单纯强调经济集中、公法至上的行政法所能完全调整的,它需要以公私平衡协调为本质的经济法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因此,在西部开发中应创制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律体系作为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

 

(二)经济法在西部开发战略中的作用

 

由于西部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全局性,决定了西部开发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能将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方向及目标协调统一起来的经济法无疑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最有效保障。经济法不仅能够实现西部地区开发目的与保护目的相统一,还能实现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目标与科技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文化发展目标相统一。同时旨在缩小贫富差距、追求共同富裕的经济法将西部开发与富民有效结合:经济法一方面继续加强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另一方面也在加大对西部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投入力度,使西部人民能成为地区开发的主体和真正的受益者,进而实现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再到人物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当然西部开发,不只是西部地区的开发,还是整个社会的全面互动和协调发展,不论是西部开发主体权益的保护、各地区的协调配合等一系列问题,还是具体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科技教育、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五大西部开发战略重点,都必须通过经济法加以规范。

 

三、西部开发战略体现的经济法理念(公平价值理念)

 

“公平”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关系”。为了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差距,实现社会公正,作为“正义之盾”的法律便将“公平”视为核心价值。因此,注入公平价值的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保证。同样,经济法也必须追求公平价值,只不过它追求的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的实现。然而,西部开发战略中所体现的经济法公平价值理念不应仅仅是追求社会公平,更应不断探索追求新型的公平理念——发展公平。经济法视野下的“发展公平”包含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受益公平;地区公平及产业公平三个方面。

 

四、西部开发战略中经济法的完善与运用

 

(一)规制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

 

西部开发首先是西部经济开发,而西部经济开发的首要目标和基础就是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第一位的,而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的,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是政府社会性的体现。政府应变直接的推动为间接的引导,从而激发西部自身的经济活力,使政府调节之手无形化,最终成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人” 。激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市场机制,然而单靠市场机制依然无法解决东、西部的差距问题,这也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在;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政府行为虽然可以减轻或缓解市场化过程对西部区域发展的消极影响,但亦不能取代市场机制,只能作为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有效补充而存在。因此要把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行为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即只有法治环境下,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源配置,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

 

(二)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强有力的市场主体

 

“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则是指参与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干预的经济关系。” 以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企业为例,经济法应着重规范企业的外部经济管理关系,有国家干预因素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及体现国家意志干预的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尤其是各市场主体为实现西部开发过程中的“一定经济目的形成的经济协作关系”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是形成市场经济繁荣的基本条件。西部地区在强有力市场主体的培育方面则显得更为紧迫和艰巨,为此经济法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放宽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并保护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进入,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优势产业的发展、国有企业的参股和兼并等等。二是积极推进西部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培育强有力的西部市场主体。适度减少西部国有企业的存在数量,提高其运行质量,完善《公司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改革及经营机制转变的问题,并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相互制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合管理制度” 。三是充分发展中小型企业,增强西部经济活力。明确中小型企业的分类标准,制定在西部地区从事某些行业可享受的优惠措施,允许中小型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行业间自由进出,并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中小型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

 

(三)培育公民经济法信仰,坚定西部开发精神依托

 

西部开发并不是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西部各民族自我开发,而是整个西部区域(包括西部各民族地区)的共同发展。正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只有规定公民信仰自由、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的法律,才能统帅西部民众的不同信仰;也只有集结并深化为一体的法律信仰,才是西部开发的源泉动力所在。西部人民的法律信仰,尤其其中的经济法信仰才是西部地区整体发展的终极支持和依托,更是维系西部开发战略实施的精髓。至于如何培养西部地区人民的经济法信仰,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法律至上意识的培养。法律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手段,是引导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是裁量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无论政府还是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其次,政府及其官员守法意识的生成。西部开发在即,政府执法、守法程度将直接影响西部地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仰赖。在“法”与“权”的面前下,政府及其政府官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切权力皆来源于法律的赋予,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及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最后,西部人民主人翁意识的树立。西部开发不仅要靠国家的大力扶持,更要依靠西部人民自身的努力。只有西部人民以主人翁的意识投身到西部开发进程中,并积极参与经济法治建设,才能将来自国家扶持的“输血”功能转化为自身的“造血”功能,从而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四)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与环保

 

西部开发若不能处理好环境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可能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其结果必将阻碍西部开发的进程,甚至危及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环境整体性与保护分散性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第一,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资源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西部的环境问题不是局部的,而是关系到全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可持续发展将必然影响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因此,必须“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可持续发展”明确写进《环境保护法》。第二,注重地方环境和资源立法。在确保发挥中央立法的指导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工作,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西部地区加速推进自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控制人口、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关于山林、荒地、水源等开发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大面积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法规。例如,西藏自治区则应就本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特性,出台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办法;甘肃、新疆、陕西等缺水省份则应对节水环保作出详细规定等等。

 

五、结论

 

西方经济体制例10

一、构建“西三角经济圈”的意义

1、构建“西三角经济圈”是城市化进程发展的需要

“城市化是指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人口由乡村向城市转移,从而造成农村中具有城市特质的城镇的增加,引起城市数量增加和城市规模扩大以及城市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提高的过程。”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从城市形成到城市化进程开始的几千年间,世界城市人口比重在一个很低的水平线上缓慢增长,进入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呈现出一个迅速而持久的过程。19世纪的欧洲是世界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1925年左右,世界发达地区的城市化达到最高潮,此后城市化主流逐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值得关注的是,发达国家在城市化速度趋缓的同时,其城市化进程呈现新的特征,即形成了由若干城市组成的城市群、城市带。如以纽约为中心的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城市群、以芝加哥为中心的北美五大湖城市群、以东京为中心的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以伦敦为核心的英国城市群、以巴黎为中心的欧洲西北部城市群。

城市群突破了行政地域的概念。城市群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把若干个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联结起来,这些城市往往以一个或两个特大城市作为区域经济的核心,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城市和城市之间有着密切的经济和信息往来,分工合作,形成一个区域共同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由多个城市群或单个大的城市群即可构成经济圈,即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组织实体,是生产布局的一种地域组合形式。世界上大的经济圈在世界经济和产业分工中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全世界范围内,美国三大都会区(大纽约区、五大湖区、大洛杉矶区)的GDP占全美国的份额为67%。日本三大都市圈GDP占全日本的份额则达到70%。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各个国家、地区和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通过构建城市群进而形成经济圈参与国际竞争逐渐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做法。

我国东部地区相对比较发达,目前,已出现了几大主要城市群济区。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京津唐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对东部乃至全国经济起到了比较大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西部城市群在数量、规模、发展程度上和东部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借鉴国际和国内的经验,在我国西部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群,进而形成城市经济圈,对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西部城市之间的优势互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促进西部发展的一个很好的思路。另外,我国西部以重庆、成都和西安几个重要城市为首的城市群的快速发展也为形成经济圈提供了条件。成渝经济区正在快速发展,同时,以西安、关中为中心的城市群和经济区也在迅速成长。据统计,2008年前3季度,陕川渝三地国内生产总值之和为17080.47亿元,占西部12省市区国民生产总值的42.88%,是西部地区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随着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飞速发展,西安、成都、重庆三个西部特大城市已经形成空中一小时经济圈,陆上高速公路和铁路客运专线“三小时经济圈”也指日可待。“西三角经济圈”将突破秦岭屏障,将成渝经济带和关中经济带贯通,将中国西部较具潜力和实力的三大城市整合了起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提升合力。整个西部的发展应充分发挥增长极的扩散和辐射效应,增长极周围地区的经济布局应以发展增长极的上、下游产业,为其配套、服务以及“拾遗补缺”为主。

2、构建“西三角经济圈”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在中心地区吸纳和辐射的带动作用下,充分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合理的地域分工,在全区域内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总体效益。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可以避免产业同构化,通过明确各地的功能定位,确立其以优势产业为龙头的产业发展格局。做到真正能够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形成区域经济的整体优势,使各地取得比较效益。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推进产业升级。“西三角经济圈”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区间合作开始突破“省界”,产业结构趋同程度不断减弱,市场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整合,并对整个西部地区产生吸纳和辐射带动作用。

首先,“西三角经济圈”科技实力雄厚,拥有三大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几所部级科研基地、近100所普通高等院校,在航天航空、电子通讯、软件设计、光电、生物医药、软件、新材料、环保、机电一体化等领域拥有强大优势。“西三角经济圈”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在“西三角经济圈”,支柱产业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军工制造、软件产业、石油天然气化工、材料工业、电子信息、航天工业等。这些产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产业上下游关联度极高,带动力强,容易形成庞大的产业链,能够向西部其他地区进行产业辐射,其增长极的作用突出。另外,川陕渝三地在产业发展上也各有优势,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协调发展。西安在高新技术方面、装备制造业和飞机制造业方面很有优势。陕西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也很丰富,在发展农副产品和旅游方面也有一定潜力。重庆工业基础雄厚,制造业相对较发达,在体制创新、改革与试验方面走在“西三角”乃至全国前列。近期,重庆在IT、信息产业方面也有长足发展。成都是倾向于消费型经济的城市,同时创意产业、服务性行业、娱乐等行业比较发达。这些都为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西三角经济圈”概念的提出,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转变的需要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已经有十个年头,西部地区十二个

省区市整体上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还在扩大。通过“西三角经济区”的建设,可为陕甘乃至广大远离江海的西部地区打造出一个出海口,使西部地区和华东地区乃至世界各地通过长江航运联系起来,加快与世界经济接轨,同时也为华东地区打造出新的经济腹地。另外,各地重复建设、争夺和浪费资源的现象日益突出,不利于资源的有效聚集和高效利用,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编制的“十一五”期间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规划,西部将重点发展六类有特色的优势产业:能源、矿产资源、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旅游。但是,西部地区一直没有一个实力很强的经济圈,缺乏核心的辐射力与带动力。只有整合资源。改变三地在发展上各自为政的局面,才能得到中央更多的支持,才能促进西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采取非均衡发展模式,打造西部最大增长极的“西三角经济圈”,将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思路和途径的调整,有利于发挥占西部经济总量40%的“西三角经济圈”的聚集、辐射、带动的作用,从而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步伐,早日在西部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总之,“西三角经济圈”的构想是“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它着眼于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考虑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推进,使西部大开发由点带线,由线带面深层突破。因此,通过“西三角经济圈”提升西部版块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对于整个西部崛起意义重大。

二、构建“西三角经济圈”的发展思路

1、建立跨行政区的联合协调机构和监督机构,解决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

“西三角经济圈”本身是一个打破行政区划、实现跨区域的联合体,不是行政单元。经济圈内不同等级的经济系统内部包含有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各自经济利益的追求容易产生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有可能会引起城市群经济系统偏离原来正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根据城市群成长发育的规律,出于城市群经济系统整合发展的需要,区域协调机制应运而生。

“西三角经济圈”有必要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法制化的、强有力的跨行政区的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督机构,由它管辖区域事务、沟通和平衡各方利益,协调解决对城市群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综合协调机构的建立应由国家来进行系统和宏观的指导。综合协调机构重点工作是培育一整套协调机制,如区域协调机制、产业协调机制、分工协调机制、经济整合机制等。由于行政分割等因素的作用,城市群地区的基础设施不能实现共享和共建,城市体系的统筹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了城市群经济的整合发展,因此,跨行政区的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督机构也要致力于为经济圈的居民提供区域性的基本服务,提高公共设施的规模效益。另外,各城市地方府仍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负责解决地方需求和服务。

2、解决大中城市数量少,集聚辐射功能弱的的问题

根据国际、国内城市群发展的经验,城市群要以一个大城市为核心,周边建设形成若干个大中小城市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心城镇,形成“金字塔”型城市结构体系,大中小城市良性发展。地区经济的发展往往先通过少数大城市的发展,积累相当的发展能力,然后通过规模效应和扩散效应,将增长的活力传递到周围,带动周边各类城市乃至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形成总体效益最佳的区域经济模式。

“西三角经济圈”内的城市结构体系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以陕西省为例,陕西因为其独特的地理条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大经济区域:关中、陕北和陕南。关中以西安为中心,是陕西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以西安为中心的关中城市群,包括五个地级市、三个县级市、一个示范区,398座建制镇,处于陕西中部,西起宝鸡,东至潼关,南北介于秦岭山地和陕北高原之间,渭河横贯其中,土地面积约占陕西总面积的19%,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0%左右。“关中城市群超大城市数量占9%,缺失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小城市数量分别占36.5%和54.5%,城市首位度达5.05。这种结构特征不利于中心城市的辐射,难以带动城市群的发展。关中城市群除西安为超大城市外,其余均为中小城市,西安与宝鸡、渭南等中等城市之间存在大城市断层,造成城市等级的无序状态,构不成完整的等级体系,进而影响中心城市的轴向扩散带动大中小城市发展及点轴系统形成。”要形成结构体系合理的“金字塔”型城市群,就要培育中等城市,逐步发展成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关中城市群的中等城市中宝鸡、渭南因其所处的地埋区位为主要发展轴线上,可以发展成为特大城市,铜川可以发展成为大城市。咸阳可并入西安,实现西咸一体化。另外,增加中等城市数量,促进城市群各等级城市合理分工。通过增加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形成众多的次级增长极,承担起连接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经济发展的桥梁作用。

3、做好经济圈内的城市群发展规划,培育城市群竞争优势

“城市群规划并非区内各单一城市规划的简单汇总,而是以城市群体系统的区域层面为基础,对城市群总体发展的战略规划。进一步深化完善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优化城市群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明确各城市的功能定位,形成一体化的城市功能体系。”在城市群规划中,首先要做好交通、产业规划。西安、成都、重庆三城市已经形成空中一小时经济圈,今年西安到成都的客运专线铁路将动工兴建,建成后,西安到成都只需要三四个小时。同时兰州到重庆的铁路也将动工,这为三地突破地理瓶颈,形成经济纽带带来了契机。陕西省常务副省长赵正永提出在产业方面,要整合力量形成装配制造业大基地。在政策研究方面,围绕统一市场、城乡一体、户籍、养老等领域,突破现有政策,创造中国最大的城乡一体化区域,这些建议都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