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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概论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9-22 10:34:23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1

1教师直接对比法

比如在讲到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一一介绍柏拉图的生平、思想体系和对后世的影响就会显得枯燥乏味。笔者在谈论到这部分内容前会布置学生查询和阅读中国古代圣贤孔子的资料,在课堂上教师主要介绍柏拉图,当遇到其经历或者观点上与孔子有契合处时会邀请学生讲解有关孔子的相关内容。譬如笔者提到柏拉图在早年时期曾旅行至埃及、意大利和西西里等地,希望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而最后苦于无法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而开办学校向青年们传授他关于道德和政府的理论,他所创办的“学园”成为西方最早的高等学府。这时学生已通过前期准备了解到孔子的经历,他们能够指出孔子在一生中花极大的一部分时间来周游列国,在从政失败,没能找到赏识他建议的君主后从事教育兴办私学,开创中国私学之首。学生们此时会惊异于东西方两位先哲在经历上惊人的相似,因此对了解柏拉图思想表现出强烈的愿望,教师这时由浅入深,在学生建立了对柏拉图初步了解后引入较为难理解的这位哲学家的思想体系,笔者从两位先哲对人之本性的观点开始,学生通过提前阅读了解到孔子认为所有人本质上是善的,或者说经过教化后可以成为善的。笔者在此解释柏拉图与孔子思想的迥异,柏拉图认为大多数人容易被暴君或贪欲欺骗,因此他们需要被控制,而掌握控制权的人,即“护卫者”能懂得普遍的真理[3]。孔子强调的是广泛的人类行为,他的中心思想是“仁”,即各种美德,以及由此引出的一套修身达人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教化的政治观念[4]。而柏拉图则强调受过精心教育的统治阶层的行为。通过解释在人性看法上的差异,教师进一步扩展到他们各自对理想政府和社会规范等方面观点的不同,并和学生一起探讨他们对中西方文化产生的广泛深远的影响。让学生在课堂讲解中扮演一定角色能够加强他们对目标文化的兴趣和理解力。课程中师生的积极互动改变了传统文化教学中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孤立学习的方式,将死板的教师“一言堂”变为轻松活泼的“中西文化历史小型研讨会”。

2按教学反馈对比法

除了邀请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进程中和教师一起通过中西方对比探讨西方文化发展的特点外,教师还应该时刻密切关注学生对所讲授内容的反馈。当学生表露出对某些历史现象的发生表示不解时,教师应该认识到这样的原因往往是由于中西历史发展上造成的文化差异构成了学生理解的障碍。笔者在开始讲授古罗马帝国时期时首先介绍古罗马在进入帝国时期后从公元一世纪后期到西罗马灭亡的三个多世纪内绝大多数皇是非正常死亡,这些贵为皇帝者的结局均十分悲惨,他们或被敌军杀死,或被自己人杀死,抑或因绝望于别无选择而自杀。学生对此表示非常惊讶和不解。这时教师应适时指出学生们之所以感到困惑是因为这一阶段的罗马皇帝与我国历史上大多数皇帝的命运千差万别,因此文化教学中初步的自身文化和目标文化的对比激发了学习者学习的兴趣。教师需要进一步对比说明古罗马帝王和中国皇帝主要的差别。首先,皇帝的出身和人选不同。罗马帝国的元老院、禁卫军和军团互相倾轧、不择手段的把代表自己利益的人推上皇位,内战由此频仍爆发,国无宁日。政局混乱导致皇位的风雨飘摇,帝王如同走马灯似得更换。因此,对每一位罗马帝王来说时刻都是危机四伏、性命攸关[5]。而中国从夏朝的禹开始实行王位世袭制到秦朝时确立了延续整个封建时代的帝王世袭制,这种世袭制通常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方式。虽然无法保障候选人有做明君的资质,但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皇位的平稳过渡和朝代的稳定[6]。因此与古罗马历史相比,因为争权夺位导致皇帝的非正常死亡在中国历史上是较少的。在解释完皇帝来源不同后,教师可扩展到皇帝权力方面,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古罗马皇帝和中国皇帝,比如把开创罗马帝国时代的屋大维和确立封建帝制的秦始皇进行对比说明。通过教师及时的讲解和阐释引发学生对目标文化的反思,能够提升他们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和客观分析能力。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2

提到《资本论》,大概没有哪个人会认为,有一位叫马克思的德国人在为资本主义剥削做辩护。相反,人们会说,正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真实世界的描述,揭示了资本主义世界中应该批判和必然衰亡的东西。然而,提到法律西方化,至少有些中国人会大为紧张,认为这是有人为法律“全盘西化”做辩护。尽管他们了解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大致也知道欧洲人在非洲等地的与法律的殖民统治,更知道当代许多中国家正在被迫地或是相对主动地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进行法律改革(中国算是一种主动改革的情况)。然而,他们忌讳“法律西方化”概念,总认为用法律借鉴、西方经验等词汇更舒服一些。其实,我在很长时间里也是认同这种想法的。然而,在讨论法律现代化问题时,我为什么首先要从“法律西方化”问题谈起呢?——是为了描述我们当前的和以往的真实的法律世界。

无论是回顾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还是思考中国法律当今与未来的变革前景,西方法律的总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影子,是一个拥堵于心中又无合适词语表达的。在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主流的演变中,“法律西化”(法律西方化)最终蜕变成为一个较为情绪化的贬语,成为盲目照搬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同义语,这既有学术语言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是人们对于西方法律的矛盾心理和对法律现代化的主观期盼使然。然而,作为批判性语言的法律“西化”概念在有助于澄清人们的心理愿望的同时,却模糊了人们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事实;在有助于建构和表达人们对一国法律现代化的理想目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律现代化的世界史背景和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历史考察。特别是在20世纪后期的一些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理论中,对理想的主观追求经常代替了对现实的冷静分析,应该是什么的论证经常代替了现实是什么(或历史是什么)的讨论。这很难使人们看清楚什么是现实中或历史中存在的东西,很难使人们看清客观现实中的非理想性一面;很难使人们看清中国正处在何处,可能会向何处去,以及应该向何处去。

为此,本文希望区别出两种意义上的法律“西化”概念。一种是从价值主张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20世纪30年代陈序经的“全盘西化”概念正是这样一种思路,胡适的“充分世界化”思想也有这样的影子。按照这样的思路,法律“西化”概念揭示的是人们想要追求的东西。另一种是从历史描述和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它所对应的典型历史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化时代。在理论上,马克思所说的“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和“较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注1)的思想,即揭示了这样一种历史描述与批判的思路,沃勒斯坦关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作为一种特殊文明被普遍化”的思想(注2)也是如此。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法律“西化”概念也就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历史描述与批判的色彩。

从历史描述角度使用法律“西化”概念的根本目的,意在想借此从世界历史角度对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展开逻辑做某种框架分析,描述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的一段屈辱历史及此段历史对后来的影响,描述中国社会目前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以及未来的可能走向。本文认为:法律西方化(西化),按我本文所给出的某种宽泛的理解,作为世界近代史总体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法律殖民化还是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均构成了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这是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的一段屈辱史,也是人们不愿意承认却应该鼓足勇气承认的一段客观历史。确认法律西方化是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本身并不能揭示出法律现代化的终点所在,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演进道路如何走,还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与国际环境。所以,在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西方化与法律现代化的现实关系是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对立或排拆关系。超过法律西方化,靠的不是某种主观愿望,而是要遵循和把握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条件。

一、“西化”概念与法律现代化

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理论里,“西化”概念是难以定义的。这不是就词语而言,而是就它的具体社会内容。同样,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问题也是难以澄清的,不是就人们的主观愿望而言,而是就它俩之间的真实关系。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3

一、中西意象论的流变

对于什么是意象,纵观古今中外不少专家学者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中国古代,我们常把意与象相分开来说,关于意,它代表了一种抽象的精神概念,是意图、意义、意思、意念……再扩大一些来说,也是情意、哲理、观念等意思。在《辞海》中,我们将象解释为“凡形于外者皆曰象”,在中国,意象作为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有着自己的形成发展轨迹。意和象最初是分开使用,后来意和象这两个分离的概念放在一起来使用,逐渐形成了意象的概念。早在《周易》中的《系辞上传》里,意和象就已出现,但是在这里,这两个概念并没有连接在一起使用,还没有形成为一个概念。最早把意象当做一个合成词来使用的,是东汉的王充,他在《论衡》中写道:“夫画布为熊麋之象,名布为候,礼贵意象,示义取名也。”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神思篇》中,第一次把意象作为正式的文论用语来使用,认为“窥意象而运斤”,是“驭文之首术”。从此开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意象概念逐渐成为正式的概念,并在此后的千百年中,广泛地使用在我国的文化艺术中。

在西方有许多关于意象概念的讨论,其中美国的著名理论家韦勒克和沃伦合作编写的《文学理论》这本著作中详细地阐述了意象问题,在西方也取得了比较大的影响。在他们合作的这本专著中,他们把意象当做相当宽泛的一个概念。并且他们还声称,意象既是文学研究的范围同时也是心理学研究的课题。西方的传统意象理论,将意象比喻为点缀之物、化妆品,有装扮文章的功能。然而,浪漫派力图从各方面反抗传统的意象理论,随着浪漫主义的发展,长期束缚在神学意象中心论里的诗歌意象,逐渐解脱出来,提高了意象诗学的认知度。英美新批评对诗歌意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们极力地想找寻被表层文字省略并隐藏在意象深层的语义关系。除此之外,解构主义、结构主义、心理学分析、神话原型批评……全钟情于意象。尽管西方这些的各流派等可能有些醉翁之意不在酒,但是意象的概念中必定含有某种“意”,意和象相互联结的本质特点是与我国相通的。

二、中西方意象论的异同

我们可以从诗歌意象的进展历程中,挖掘和探讨中西诗学对于意象的一些共同之处,找到二者的共有规律。意象在历朝历代的发展中,经过理论家和诗人的阐释和传播,生成了一些比较公认的内容。西方中的意象概念中必定含有某种“意”,而且意和象相互联结的本质特点是与我国相通的。

在我国,唐代以后人们开始用意境来替代意象理论,并且充分地剖析了关于意境的理论,比如说王昌龄的《诗格》,作家认为说诗有三境:一曰物境,二曰情境,三曰意境。关于这一点,西方也有一些学者与我国的意境理论相通的。比如说庞德,我国唐代诗歌艺术对其意象主义诗歌理论有一定的影响,中国的意境理论与庞德的意象理论有许多共同之点。可以看出西方更加关注隐喻,而在我国则比较重视言外之意等,从此处反映出来中西诗学意象中的一些共同之处。通过象征、隐喻我们可以达到对象外之象的追求,也是我们常说的比兴手法。而在近现代中国诗坛,我们也接受了西方诗学意象理论的影响,在诗歌创作等过程当中,大量采用了隐喻、象征的手法。从上文中可以看到中西方的作家学者在关于意象的概念方面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但是因为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方诗学意象理论也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从“诗言志”过渡到“止乎礼义”,中国诗学的抒情规定,将意限定在官方的意识形态里,并且通过象才可以达到礼义的标准。

在中国现代诗歌与西方诗歌中,明显表现出重意轻象。二者都在找寻隐藏在象背后的不尽之意,这也是中国现代诗歌与西方诗歌的又一个相同之处。谢冕曾说:“意象是这样一种生存状态:它是通过人对客观世界的直接感觉以传达人的精神经验的艺术方式。”这句话的意思是要重视象背后的意,鼓励大家寻觅的是那深刻背后的意,就连强调追求“意象本身就是语言”的意象派诗歌,也反对只是简单地在诗歌中对意象组合拼凑。

在上文对中西意象流变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比较中西诗学意象,西方文化中的意象概念界定得更加明晰,而中国古代对此定义得比较玄奥,并不是特别精确。西方意象理论注重对理性的分析,而中国追求情景交融的境界。很明显在各个时代、各个文类中西诗学中的意象理论含有一些差异,而我们在看待中西方诗学意象的时候,更应该强调以历史的眼光来对待这些诗学意象,比较广泛地对待中西诗学意象理论的本质异同。

三、中西方意象论的文化差异

在西方文论和中国古典文艺理论的诗学范畴中,意象均为比较重要的概念。来自中国诗学文化中的意象概念和出于西方文化的意象概念,二者不仅既有共通、相似的地方,而且有明显的区别。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4

一、文化霸权的概念辨析

葛兰西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说egemonia是他的思想的核心内容,这恐怕不会引起什么争议,但是,对这个术语的汉译却有着不尽相同的处理甚至会产生一些分歧。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大陆学者所译的葛兰西文本中,不论是俄文的(gegemoniya)还是英文的hegemony,均被译为“领导权”,2000年《狱中札记》又出了一个汉译本,该译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将hegemony译成“霸权”。

葛兰西用egemonia描述的主要是某一社会集团争取其他集团对其表示积极赞同、自觉服从并自动融入到该社会集团的权力结构中来的控制方式。在葛兰西的这一用法中涉及到三个要点:第一,葛兰西的“egemonia”描述的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组织或集团之间的权力关系,而是一个集团对其他权力关系;第二,葛兰西的“egemonia”描述的不是“向内的”权力关系,个人对所属的组织或集团的权力关系,而是向外的、超越边界的权力扩展;第三,葛兰西的“egemonia”描述的不是强制的屈从,而是使异己的力量产生“自发性”的同意,即用智识的、思想的、道德的、教育的方式来“说服”其归化,从而获得对被集团内置的赞同与支持。就第一点和第二点而论,显然用“霸权”比用“领导权”更为适当、更为贴切,葛兰西正是借用“霸权”的这种“特有”的内涵来表达一个社会集团对其他集团的意识形态渗透与控制。当然,就第三点而论,用“霸权”似乎有违其“文治”之意,而略带“武功”之嫌,因为,人们可能会把“霸权”与国际政治中所说的某一国家以实力操控其他国家的强权政治联系起来,这当然不是葛兰西的用意所在,葛兰西的“egemonia”的侧重点恰恰在于以非武力的方式达到对权力的服从。葛兰西讨论的“egemonia”根本不涉及国际关系,它的理论主题域与所谓的“文化霸权主义”、“文化帝国主义”、“文化殖民主义”也是不同的,不论是萨义德的“东方学”还是国际政治关系研究中的新葛兰西主义学派都是在“挪用”葛兰西的概念。

二、文化霸权理论来源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中,并不是葛兰西最早提出霸权概念。据佩里·安德森考证,俄国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普列汉诺夫与阿克西尔罗德在1883至1884年代时候就提出来“霸权”这一概念。在他们的著作中,他们用霸权概念表达这样的意思:在沙皇俄国,资本主义关系已得到一定发展,但是,封建主义因素作为政治力量仍然盘踞着,由于封建贵族的强大,由于资产阶级力量的单薄,资产阶级无法单独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这时,新兴的无产阶级介入进来,参加到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革命中并起着主导作用。

后来列宁在《怎么办?》和《社会主义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中,使用了“文化领导权”这一概念,指出无产者不要避开资产阶级革命,不要把革命中的领导权交给资产阶级,应当以理论家和宣传员的身份,既以鼓动员的身份,又以组织者的身份“到居民的一切阶级中去”,领导社会阶级去争取沙皇统治的胜利。列宁的这一认识对文化霸权概念的演进起到重要的作用。

“霸权概念”在葛兰西那里首次出现于《南方问题笔记》(1926年)中:“都灵的共产主义者具体提出了‘无产阶级霸权’问题:即无产阶级和工人国家的社会基础问题。葛兰西把“统治”和“领导”区分开来,强调文化霸权是通过大众同意进行统治的方式。葛兰西指出,一个社会集团能够在必须在赢得政权之前开始行驶“领导权”,这是赢得政权的是首要条件之一;当它行驶政权的时候就最终成了统治者,但它即使牢牢地掌握住了政权,也必须继续以往的“领导”。葛兰西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细致的考察,把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或国家。市民社会由政党、工会、教会、学校、学术文化团体和各种新闻媒介构成,而政治社会或国家则由军队、监狱等暴力机构组成。葛兰西指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先进的具有较高民主程度的资本主义社会,其统治方式已不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宣传,通过其在道德和精神方面的领导地位,让广大的人民接受他们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或世界观来达到其统治目的,这就是葛兰西所说的“文化霸权”。

三、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实质

葛兰西的霸权是社会统治集团可以使用的各种社会控制模式,它的产生背景是社会冲突。霸权观念的关键不在于强迫大众违背自己的意愿和良知,屈从于统治阶级的权利压迫,而是让个人心甘情愿,积极参与被同化到统治集团的世界观或者说霸权中来。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葛兰西提出了以争夺文化领导权为核心的文化革命观。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主要起源于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社会的特征,他深刻的总结了十月革命胜利在之后欧洲革命的经验和教训而提出了新的革命战略。他看到了东西方社会结构的差异,葛兰西把目光定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地位问题上,由此提出了关于西方社会文化革命的理论。葛兰西认为霸权的产生及转化都是市民社会的产物,葛兰西认为西方社会不同于东方社会就在于西方社会形成了独立的市民阶层。

第二、葛兰西强调霸权是通过占支配权地位的各个集团和阶级与被占支配地位的阶级进行谈判,并向他们做出让步,才得以维持的。他说:“霸权的事实是假定采取步骤照顾到了蒙受霸权集团的利益和倾向,假定是做出来某种妥协平衡。换言之,领导集团应当做出经济方面的一些牺牲。

第三、葛兰西认为霸权主要是由“组织知识分子”的人“组织”起来的。在葛兰西看来,霸权主要是知识分子所作所为的结果。大众传媒文化的生产者、传输者以及阐释者都是参与文化霸权的创建和文化霸权斗争的知识分子。但并非所有的知识分子都能在社会中起到知识分子的功能,葛兰西认为组成知识分子就是人中的一群出类拔萃精英分子,他们具有领导文化和总体意识形态的作用。

通过对葛兰西霸权主要内容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出,葛兰西的霸权概念并不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即关注的是市民社会中的文化霸权,霸权的这种涵义虽然在葛兰西思想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霸权概念本身却有着总体性的意蕴,即霸权概念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霸权的总体性建构。在具体的思想建构上,早年的葛兰西关心的是克罗齐式的伦理霸权问题,并将这种霸权理论思想同经济生活和政治意识结合在一起加以讨论。虽然文化——道德意义上的霸权概念成为葛兰西的主要思考对象,但经济与政治仍然构成了文化理论的支体,并形成了政治斗争中的“阵地战”理论,即从总体上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分析与革命改造。葛兰西对霸权理论的这一理解,才与其哲学讨论中的总体性概念、国家、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的一体化分析等思路统一起来。

虽然葛兰西也在一般统治意义的层面上讨论霸权的形式,但其根本的理论指向是处于低层的无产阶级如何获得霸权问题,由于还没有获得统治的物质力量,这时获得文化与道德意义上的霸权,对于下层阶级来说就变得至关重要。葛兰西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他的文化霸权理论,深入探讨了以市民社会和意识形态领导权为核心的西方文化革命观,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及西方文化研究方面都影响甚深、甚远,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文化霸权首要的不是一个“领导”的问题,而是一个领导“权”的问题,是你的领导权能否被接受,能否合法化的问题。因此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要获得统治的合法权,就需要通过赢得被统治人民的同意,通过被统治阶级资源的赞同来获得,而不是获得压制或暴力来获得。

四、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的深远影响及意义

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强调文化自身的功能,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与权力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的途径与方法。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在当代西方大众文化理论的研究中视影响最大的西方马克思学说之一。他的霸权理论充分强调了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为阐释大众文化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方法和理论选择。

葛兰西的文化霸权力理论,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日益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受到文化研究理论的关注。尤其是在20世纪80—90年代中国文化研究领域,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受到了较大的关注。在中国大众文化迅速发展起来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要保持清醒,注意西方大众文化凭借其成熟的大众文化形态,发达的文化工业及文化生产技术上的优势对第三世界和不发达地区国家进行文化殖民与话语霸权。而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霸权理论则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与理论方法。葛兰西讨论文化霸权的一个直接目的是实现集体意志的一致,但这种集体意志的一致不能以常识为目标,而必须通过实践哲学的理论来提升大众的日常意识,这就决定了对文化霸权的讨论离不开对实践哲学的理解,而实践哲学要达到这一政治目的,又不能不考虑福制主义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

参考文献:

[1][意]安东尼奥·葛兰西著.《葛兰西文选》,人民出版社,2008.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5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西方政治发展理论,自80年代中期介绍到中国以后,在中国政治学界大体经历了一个由译介、简单套用到理性反思的过程。自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政治学界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视政治发展理论研究的命题,并在学术实践中进行了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探索[1]。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崭新命题,进一步促进了学术界对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迫切性的认识,一些学者提出了打破在政治发展理论上存在的西方话语垄断的问题[2],主张用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来研究和指导中国的政治发展实践。政治学学术研究的进展和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都展现了一种政治学自觉的学术意识和追求——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

一、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必要性

(一)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及其内在缺陷

20世纪50年代,随着一大批民族独立国家的诞生,西方政治学界从西方国家的整体战 略出发,在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理论和行为主义政治学潮流的启发和促动下,开始了以发 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政治问题为对象的政治发展研究,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政治学研究 领域——政治发展理论。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不同的理论倾向,从方 法论上来说,至少在60年代就已经形成了三个主要的方法论派别:即体系功能方法、社 会进程方法和比较历史方法[3],与此相适应,在对政治发展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上也 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亨廷顿等人认为,政治发展这一概念一般有四种用法:一是地理的 ,即实际上是把有关发展中国家政治方面的研究,都冠之以政治发展;二是派生的,即 把政治发展看作是“更为广阔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方面和后果”[4],三是目的论的 ,即把政治发展看作是朝向诸如民主、稳定、合法性、参与、动员、制度化等一个或更 多目标的过程;四是功能的,即把政治发展看作是朝着现代工业社会所特有的政治的一 种运动,实际上就是把政治发展看成是一个“有效发挥功能的现代社会的必需”。对政 治发展的以上几种认识,明显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因而,进入80年代以后,西 方政治发展理论也出现了调适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入“文化”要素 来拓展和深化政治发展的研究领域[5],1987年,亨廷顿和迈伦·韦纳合编的《了解政 治发展》一书,重点讨论了“发展的文化问题”,认为“就解释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模 式而言,关键性的独立变项是文化”,他们从现代化的目标模式的层面,指出了发展中 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非西方化的进程”;二是区分了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认为把 这两者等同起来,太多地限制了政治发展这一概念的“时间和空间”,势必缩小其经验 内涵[6]。实际上,早在1968年出版的经典性著作《变化世界中的政治秩序》中,亨廷 顿就试图用政治变迁研究来取代政治发展研究。他关于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相区别的 思想只不过是他这一思想的逻辑延伸。很显然,在亨廷顿看来,政治现代化只不过是政 治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而不是全部。

尽管无论从共时性的角度,还是从历时性的角度看,政治发展理论都不是一个统一严整的理论体系,特别是从历时性的角度看,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在发展中还表现出了试图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的企图,但就其总体特征和价值导向来看,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依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充满着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学者所特有的傲慢与偏见,并不是一种普适性的理论主张。它不仅解释不了一般亚、非、拉国家的政治发展问题,也解释不了西方发达国家自身的政治发展问题,更解释不了像中国这样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中大国的政治发展问题。总括起来,人们认为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固有缺陷是:(1)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摆脱其主导意识形态和价值立场,无论其如何变化,都不能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泥潭,在政治实践上是服务于西方国家的国际国内战略的。正如英国学者科林·莱斯批评道:政治发展理论“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复活了现代化思想,那就是将前殖民地世界是构成帝国主义战略行动的基础这一观点局部地加以充实而使其在整体上更能迷感人”[7];(2)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在时间和空间上带有 很大的局限性,把政治发展这样一个在时空上具有普遍性的现象,限定在了一个特定的 时空范围之内;(3)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着重于对政治现象的描述和理解,缺乏对政治 现象的本质性解释,如对政治发展的动因、政治发展的实质等问题缺乏深度分析;(4) 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存在着用业已形成的假设、概念来裁剪政治现实的现象,把复杂的 政治过程和政治现象简单化。这些缺陷的存在,严重削弱了西方政治发展理论自身的理 论张力,因而到90年代以后,政治发展理论在西方呈衰落态势。

尽管如此,西方政治发展理论还是给人以深刻的启迪:一是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所开辟的研究政治变迁的这一基本取向是富有价值的,它促使人们用更为动态和宏观的视角来观察人类的政治生活;二是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有助于人们从一个新的向度上来认识政治生活,如该理论所使用的政治结构与功能分化、政治一体化、政治动员、政治参与等核心概念,丰富了政治学的知识宝库;三是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方法也给人们研究政治变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亨廷顿所采取的比较历史方法、阿尔蒙德所采取的结构功能主义方法等,就为人们提供了研究政治学的有效认识工具,对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因此,应当吸收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有益成果并避免其内在缺陷,建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治发展理论。

(二)我国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现状要求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治发展理论被介绍到中国大陆以后,我国政治学界就开始积极回应这一全新的政治学研究取向,其对政治发展理论的态度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译介、简单套用到理性反思的过程。就基本倾向性而言,我国政治学界对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有以下几种态度:一种是把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奉为圭臬,全面肯定这一理论的价值,并用这一理论的价值观、概念和方法来解释中国政治发展(这种倾向在80年代中后期较为普遍);第二种是试图对这种理论进行嫁接改造,具体做法是给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戴上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帽子,但对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内容、基本方法仍然持全面肯定态度;第三种是自始至终坚定地认为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不适合于中国国情,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中国的政治发展问题,并且在学术实践上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第四种态度则主张打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话语垄断,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这几种对待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态度,也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现阶段政治发展理论研究的基本状况。很显然,我国政治学界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这种状况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是摆在中国政治学界的一个严峻课题。

(三)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是中国政治实践的要求

就政治学知识是否对政治发展实践起作用的问题,有人认为存在着两种倾向,即建构理性主义和演进理性主义。对于建构理性主义而言,制度是可以运用政治学理论知识来系统设计和重新塑造的;而对于演进理性主义而言,制度是不可以设计的,政治制度只能是逐渐累积的,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通过政治权力的反复博弈而逐渐演进的。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为模板。但就人类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看,几乎所有的政治实践都是两者的结合[8],即便是对英国来说,其政治发展过程中也不乏政治学知识的指导作用。比如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一书,对英国政治发展显然具有建构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洛克的政治思想显然也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发挥了重大作用。就中国来讲,由于历史上几乎没有自觉的政体理论,因而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的政体只是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实践又使我们看到了错误的政治理论对政治发展的巨大破坏作用。只是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确立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9]的理论导向,我国的政治发 展才呈现出了崭新的面貌。因而,政治学知识对政治发展的影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就 目前而言,对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深厚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讲,政治发展 更具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要有正确理论的指导。简单照搬马克思主义的现成 结论来裁剪中国现实的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盲目接受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也 无法认识和解释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因此,中国政治学界应当以自觉的学术意识 回应中国政治发展实践提出的严峻课题,努力探索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

二、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

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只能是人们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认识。对政治发展概念的不同认识决定着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面貌和内容体系。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各种缺陷从根本上看也是源于他们对政治发展概念的界定方面。因此,如何认识政治发展概念就构成了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我认为,政治发展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以这一核心理念为逻辑起点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政治发展的这一认识出发,可以建构起政治发展理论的概念体系。理论的要素是概念,要建构政治发展理论的概念体系必须从元概念出发。政治发展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不仅涉及到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这两个元概念,而且揭示了这两个概念的内在联系。从这些概念和命题出发,可以进一步逻辑地展开对有关政治发展的目标、内容、途径、阶段、动力等问题的研究,能够建构起一个较为完整的政治发展概念体系。

第二,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这一认识,拓展了政治发展研究的时空范围,将政治发展研究扩展到了人类政治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仅仅把政治发展的空间范围限定在发展中国家,将时间范围限定在与现代化同步的狭小范围内,这主要是由他们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认识决定的。将政治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发展过程,大大拓展了政治发展研究的时空范围。

第三,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这一认识,揭示了政治发展途径、目标的多样性,有利于克服西方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即便是最保守的西方学者也无法否认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政治文明发展的道路、途径、目标等也应当具有多样性,如果把政治发展仅仅看成是现代化的一种政治后果或其他,就很难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困境,即使是像亨廷顿试图引入“文化”变量来破解这一困境,到头来也只能陷入循环论证。而将政治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及建设过程,则有利于破解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这一困境。

第四,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这一认识,体现了政治发展中连续性与阶段性、量变与质变的有机统一。大多数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家着重于研究政治发展的连续性和量变,但是对阶段性和质变则囿于其阶级偏见而视而不见,从政治发展的客观进程看,任何政治发展都是连续性与阶段性、量变与质变的有机统一。而且,对政治发展的这一界定,有利于反映政治发展的客观进程。

第五,对政治发展的这一认识,体现了政治发展既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又是一个人为建构的过程,是演进和建构二者的有机统一。政治文明具有演进性和累积性,但政治文明也可以通过人的积极能动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而得到发展,无视政治文明的演进性、累积性,而人为地随意改变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破坏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只能造成拔苗助长的后果;而无视政治文明的建构性,任凭政治文明的自然演进,则放弃了人类理性的天职,同样会大大延缓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从以上诸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把政治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符合政治发展的实际,也符合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要求,是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当然,将政治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这一命题作为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并不是说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只是研究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和建设史,并不是说要将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建构为一门历史科学。尽管对政治文明演进与建设历史的研究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主要使命仍在于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际,研究和解决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从而对中国政治发展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因此,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现实起点应当是中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与演进的实践进程。

三、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途径

1.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马克思主义是以寻求人类解放为根本宗旨的思想体系,它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包括政治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因此,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僵死的教条,它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而且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一是要坚持 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总结和研究中国政 治发展中的规律;二是要以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中国的政治发展研究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的化的重要理论 成果,要充分挖掘其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思想资源,来指导中国当代的政治发展实践, 当前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学习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来具体地指导中国特 色政治发展理论建构的实践;三是要从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精神实质出发,探寻人 类解放的政治形式和政治途径,将政治发展的进程作为人类获得政治解放的一般进程来 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指导地位 。

2.必须坚持以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过程为主要对象和经验基础,来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必须要以研究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为己任,以指导和推进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为出发点和归宿。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及经济发展程度、阶级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中 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既不 能照搬马克思主义的现成结论来解释中国的政治发展,也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政治发展理 论来解释中国的政治发展,而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实际,以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为研究对象,探索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动力、制约因素、途径等问题,形成具有 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体系。

3.大力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积极成果,形成既具有本土色彩,又能与国外政治学界进行对话与交流的政治发展理论。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尽管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它毕竟开辟了政治发展研究领域的先河,其中的一些观点也反映了人类政治发展的一般过程,如果抛开其意识形态属性的话,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一些概念工具、研究方法以及解释模型对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既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方法,也不能用中国政治发展的经验资料去附会和验证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假设和模型。要大力开展对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工作,跟踪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最新进展,采取科学的批判、分析态度,借鉴其积极成果,抵制其消极影响,建构既有本土化色彩,又能与国外政治学进行交流与对话的政治发展理论。

4.必须在继承、引进已有的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政治大国,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建构中国的政治发展理论不能完全无视前 人的思想遗产和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无论是政治发展目标的设定,还是政治发展 道路的选择,我们都不能完全绕过前人留下的丰厚的文化遗产。但是从自己已有的思想资源和文化底蕴出发,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我们必须放眼世界,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积极成果。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以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为研究对象,既继承前人已有的思想资源,又能大胆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在此基础上大胆进行理论概括,提出新的概念、范畴,才能实现理论创新的目的。而只有实现了政治发展理论上的创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才能最终确立起来。

【参考文献】

[1]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许耀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N].人民日报,2003-04-15.

[3][4][美]格林斯坦.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0,151.

[5]王彩波.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及其发展文化观[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3).

[6][美]塞缪尔·亨廷顿.政治发展与政治衰败[J].世界政治(美),1995,(3).

[7][美]塞缪尔·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383.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6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西方政治发展理论,自80年代中期介绍到中国以后,在中国政治学界大体经历了一个由译介、简单套用到理性反思的过程。自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政治学界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视政治发展理论研究的命题,并在学术实践中进行了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探索[1]。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崭新命题,进一步促进了学术界对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迫切性的认识,一些学者提出了打破在政治发展理论上存在的西方话语垄断的问题[2],主张用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来研究和指导中国的政治发展实践。政治学学术研究的进展和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都展现了一种政治学自觉的学术意识和追求——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

一、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必要性

(一)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及其内在缺陷

20世纪50年代,随着一大批民族独立国家的诞生,西方政治学界从西方国家的整体战略出发,在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理论和行为主义政治流的启发和促动下,开始了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政治问题为对象的政治发展研究,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政治学研究领域——政治发展理论。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不同的理论倾向,从方法论上来说,至少在60年代就已经形成了三个主要的方法论派别:即体系功能方法、社会进程方法和比较历史方法[3],与此相适应,在对政治发展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上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亨廷顿等人认为,政治发展这一概念一般有四种用法:一是地理的,即实际上是把有关发展中国家政治方面的研究,都冠之以政治发展;二是派生的,即把政治发展看作是“更为广阔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方面和后果”[4],三是目的论的,即把政治发展看作是朝向诸如民主、稳定、合法性、参与、动员、制度化等一个或更多目标的过程;四是功能的,即把政治发展看作是朝着现代工业社会所特有的政治的一种运动,实际上就是把政治发展看成是一个“有效发挥功能的现代社会的必需”。对政治发展的以上几种认识,明显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因而,进入80年代以后,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也出现了调适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入“文化”要素来拓展和深化政治发展的研究领域[5],1987年,亨廷顿和迈伦·韦纳合编的《了解政治发展》一书,重点讨论了“发展的文化问题”,认为“就解释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模式而言,关键性的独立变项是文化”,他们从现代化的目标模式的层面,指出了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非西方化的进程”;二是区分了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认为把这两者等同起来,太多地限制了政治发展这一概念的“时间和空间”,势必缩小其经验内涵[6]。实际上,早在1968年出版的经典性著作《变化世界中的政治秩序》中,亨廷顿就试图用政治变迁研究来取代政治发展研究。他关于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相区别的思想只不过是他这一思想的逻辑延伸。很显然,在亨廷顿看来,政治现代化只不过是政治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而不是全部。

尽管无论从共时性的角度,还是从历时性的角度看,政治发展理论都不是一个统一严整的理论体系,特别是从历时性的角度看,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在发展中还表现出了试图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的企图,但就其总体特征和价值导向来看,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依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充满着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学者所特有的傲慢与偏见,并不是一种普适性的理论主张。它不仅解释不了一般亚、非、拉国家的政治发展问题,也解释不了西方发达国家自身的政治发展问题,更解释不了像中国这样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中大国的政治发展问题。总括起来,人们认为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固有缺陷是:(1)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摆脱其主导意识形态和价值立场,无论其如何变化,都不能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泥潭,在政治实践上是服务于西方国家的国际国内战略的。正如英国学者科林·莱斯批评道:政治发展理论“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复活了现代化思想,那就是将前殖民地世界是构成帝国主义战略行动的基础这一观点局部地加以充实而使其在整体上更能迷感人”[7];(2)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在时间和空间上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把政治发展这样一个在时空上具有普遍性的现象,限定在了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之内;(3)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着重于对政治现象的描述和理解,缺乏对政治现象的本质性解释,如对政治发展的动因、政治发展的实质等问题缺乏深度分析;(4)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存在着用业已形成的假设、概念来裁剪政治现实的现象,把复杂的政治过程和政治现象简单化。这些缺陷的存在,严重削弱了西方政治发展理论自身的理论张力,因而到90年代以后,政治发展理论在西方呈衰落态势。

尽管如此,西方政治发展理论还是给人以深刻的启迪:一是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所开辟的研究政治变迁的这一基本取向是富有价值的,它促使人们用更为动态和宏观的视角来观察人类的政治生活;二是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有助于人们从一个新的向度上来认识政治生活,如该理论所使用的政治结构与功能分化、政治一体化、政治动员、政治参与等核心概念,丰富了政治学的知识宝库;三是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方法也给人们研究政治变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亨廷顿所采取的比较历史方法、阿尔蒙德所采取的结构功能主义方法等,就为人们提供了研究政治学的有效认识工具,对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因此,应当吸收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有益成果并避免其内在缺陷,建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治发展理论。

(二)我国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现状要求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治发展理论被介绍到中国大陆以后,我国政治学界就开始积极回应这一全新的政治学研究取向,其对政治发展理论的态度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译介、简单套用到理性反思的过程。就基本倾向性而言,我国政治学界对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有以下几种态度:一种是把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奉为圭臬,全面肯定这一理论的价值,并用这一理论的价值观、概念和方法来解释中国政治发展(这种倾向在80年代中后期较为普遍);第二种是试图对这种理论进行嫁接改造,具体做法是给西方的政治发展理论戴上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帽子,但对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内容、基本方法仍然持全面肯定态度;第三种是自始至终坚定地认为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不适合于中国国情,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中国的政治发展问题,并且在学术实践上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第四种态度则主张打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话语垄断,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这几种对待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态度,也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现阶段政治发展理论研究的基本状况。很显然,我国政治学界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这种状况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是摆在中国政治学界的一个严峻课题。

(三)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是中国政治实践的要求

就政治学知识是否对政治发展实践起作用的问题,有人认为存在着两种倾向,即建构理性主义和演进理性主义。对于建构理性主义而言,制度是可以运用政治学理论知识来系统设计和重新塑造的;而对于演进理性主义而言,制度是不可以设计的,政治制度只能是逐渐累积的,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通过政治权力的反复博弈而逐渐演进的。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为模板。但就人类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看,几乎所有的政治实践都是两者的结合[8],即便是对英国来说,其政治发展过程中也不乏政治学知识的指导作用。比如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一书,对英国政治发展显然具有建构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洛克的政治思想显然也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发挥了重大作用。就中国来讲,由于历史上几乎没有自觉的政体理论,因而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的政体只是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的错误实践又使我们看到了错误的政治理论对政治发展的巨大破坏作用。只是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确立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9]的理论导向,我国的政治发展才呈现出了崭新的面貌。因而,政治学知识对政治发展的影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就目前而言,对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深厚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讲,政治发展更具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要有正确理论的指导。简单照搬马克思主义的现成结论来裁剪中国现实的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盲目接受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也无法认识和解释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进程。因此,中国政治学界应当以自觉的学术意识回应中国政治发展实践提出的严峻课题,努力探索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

二、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

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只能是人们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认识。对政治发展概念的不同认识决定着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面貌和内容体系。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各种缺陷从根本上看也是源于他们对政治发展概念的界定方面。因此,如何认识政治发展概念就构成了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我认为,政治发展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以这一核心理念为逻辑起点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政治发展的这一认识出发,可以建构起政治发展理论的概念体系。理论的要素是概念,要建构政治发展理论的概念体系必须从元概念出发。政治发展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不仅涉及到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这两个元概念,而且揭示了这两个概念的内在联系。从这些概念和命题出发,可以进一步逻辑地展开对有关政治发展的目标、内容、途径、阶段、动力等问题的研究,能够建构起一个较为完整的政治发展概念体系。

第二,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这一认识,拓展了政治发展研究的时空范围,将政治发展研究扩展到了人类政治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仅仅把政治发展的空间范围限定在发展中国家,将时间范围限定在与现代化同步的狭小范围内,这主要是由他们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认识决定的。将政治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发展过程,大大拓展了政治发展研究的时空范围。

第三,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这一认识,揭示了政治发展途径、目标的多样性,有利于克服西方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即便是最保守的西方学者也无法否认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政治文明发展的道路、途径、目标等也应当具有多样性,如果把政治发展仅仅看成是现代化的一种政治后果或其他,就很难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困境,即使是像亨廷顿试图引入“文化”变量来破解这一困境,到头来也只能陷入循环论证。而将政治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及建设过程,则有利于破解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这一困境。

第四,对政治发展概念的这一认识,体现了政治发展中连续性与阶段性、量变与质变的有机统一。大多数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家着重于研究政治发展的连续性和量变,但是对阶段性和质变则囿于其阶级偏见而视而不见,从政治发展的客观进程看,任何政治发展都是连续性与阶段性、量变与质变的有机统一。而且,对政治发展的这一界定,有利于反映政治发展的客观进程。

第五,对政治发展的这一认识,体现了政治发展既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又是一个人为建构的过程,是演进和建构二者的有机统一。政治文明具有演进性和累积性,但政治文明也可以通过人的积极能动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而得到发展,无视政治文明的演进性、累积性,而人为地随意改变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破坏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只能造成拔苗助长的后果;而无视政治文明的建构性,任凭政治文明的自然演进,则放弃了人类理性的天职,同样会大大延缓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从以上诸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把政治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符合政治发展的实际,也符合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要求,是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当然,将政治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建设过程这一命题作为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逻辑起点,并不是说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只是研究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和建设史,并不是说要将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建构为一门历史科学。尽管对政治文明演进与建设历史的研究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主要使命仍在于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际,研究和解决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从而对中国政治发展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因此,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现实起点应当是中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与演进的实践进程。

三、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途径

1.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马克思主义是以寻求人类解放为根本宗旨的思想体系,它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包括政治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因此,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僵死的教条,它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而且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一是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总结和研究中国政治发展中的规律;二是要以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中国的政治发展研究。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的化的重要理论成果,要充分挖掘其关于中国政治发展的思想资源,来指导中国当代的政治发展实践,当前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学习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来具体地指导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建构的实践;三是要从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精神实质出发,探寻人类解放的政治形式和政治途径,将政治发展的进程作为人类获得政治解放的一般进程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的指导地位。

2.必须坚持以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过程为主要对象和经验基础,来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必须要以研究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为己任,以指导和推进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为出发点和归宿。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及经济发展程度、阶级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既不能照搬马克思主义的现成结论来解释中国的政治发展,也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政治发展,而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实际,以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为研究对象,探索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动力、制约因素、途径等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体系。

3.大力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积极成果,形成既具有本土色彩,又能与国外政治学界进行对话与交流的政治发展理论。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尽管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它毕竟开辟了政治发展研究领域的先河,其中的一些观点也反映了人类政治发展的一般过程,如果抛开其意识形态属性的话,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一些概念工具、研究方法以及解释模型对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既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方法,也不能用中国政治发展的经验资料去附会和验证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假设和模型。要大力开展对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工作,跟踪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最新进展,采取科学的批判、分析态度,借鉴其积极成果,抵制其消极影响,建构既有本土化色彩,又能与国外政治学进行交流与对话的政治发展理论。

4.必须在继承、引进已有的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政治大国,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建构中国的政治发展理论不能完全无视前人的思想遗产和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无论是政治发展目标的设定,还是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我们都不能完全绕过前人留下的丰厚的文化遗产。但是从自己已有的思想资源和文化底蕴出发,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我们必须放眼世界,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积极成果。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以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为研究对象,既继承前人已有的思想资源,又能大胆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在此基础上大胆进行理论概括,提出新的概念、范畴,才能实现理论创新的目的。而只有实现了政治发展理论上的创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才能最终确立起来。

【参考文献】

[1]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许耀桐.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N].人民日报,2003-04-15.

[3][4][美]格林斯坦.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0,151.

[5]王彩波.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及其发展文化观[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3).

[6][美]塞缪尔·亨廷顿.政治发展与政治衰败[J].世界政治(美),1995,(3).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7

提到《资本论》,大概没有哪个中国人会认为,有一位叫马克思的德国人在为资本主义剥削做辩护。相反,人们会说,正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真实世界的描述,揭示了资本主义世界中应该批判和必然衰亡的东西。然而,提到法律西方化,至少有些中国人会大为紧张,认为这是有人为法律“全盘西化”做辩护。尽管他们了解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大致也知道欧洲人在非洲等地的政治与法律的殖民统治,更知道当代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被迫地或是相对主动地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进行法律改革(中国算是一种主动改革的情况)。然而,他们忌讳“法律西方化”概念,总认为用法律借鉴、学习西方经验等词汇更舒服一些。其实,我在很长时间里也是认同这种想法的。然而,在讨论法律现代化问题时,我为什么首先要从“法律西方化”问题谈起呢?——是为了描述我们当前的和以往的真实的法律世界。

无论是回顾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还是思考中国法律当今与未来的变革前景,西方法律的影响总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影子,是一个拥堵于心中又无合适词语表达的内容。在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主流理论的演变中,“法律西化”(法律西方化)最终蜕变成为一个较为情绪化的贬语,成为盲目照搬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同义语,这既有学术语言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是人们对于西方法律的矛盾心理和对法律现代化的主观期盼使然。然而,作为批判性语言的法律“西化”概念在有助于澄清人们的心理愿望的同时,却模糊了人们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事实分析;在有助于建构和表达人们对一国法律现代化的理想目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律现代化的世界史背景和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历史考察。特别是在20世纪后期的一些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理论中,对理想的主观追求经常代替了对现实的冷静分析,应该是什么的论证经常代替了现实是什么(或历史是什么)的讨论。这很难使人们看清楚什么是现实中或历史中存在的东西,很难使人们看清客观现实中的非理想性一面;很难使人们看清中国正处在何处,可能会向何处去,以及应该向何处去。

为此,本文希望区别出两种意义上的法律“西化”概念。一种是从价值主张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20世纪30年代陈序经的“全盘西化”概念正是这样一种思路,胡适的“充分世界化”思想也有这样的影子。按照这样的思路,法律“西化”概念揭示的是人们想要追求的东西。另一种是从历史描述和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它所对应的典型历史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化时代。在理论上,马克思所说的“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和“工业较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注1)的思想,即揭示了这样一种历史描述与批判的思路,沃勒斯坦关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作为一种特殊文明被普遍化”的思想(注2)也是如此。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法律“西化”概念也就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历史描述与批判的色彩。

从历史描述角度使用法律“西化”概念的根本目的,意在想借此从世界历史角度对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展开逻辑做某种框架分析,描述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的一段屈辱历史及此段历史对后来的影响,描述中国社会目前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以及未来的可能走向。本文认为:法律西方化(西化),按我本文所给出的某种宽泛的理解,作为世界近代史总体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法律殖民化还是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均构成了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这是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的一段屈辱史,也是人们不愿意承认却应该鼓足勇气承认的一段客观历史。确认法律西方化是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本身并不能揭示出法律现代化的终点所在,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演进道路如何走,还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与国际环境。所以,在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西方化与法律现代化的现实关系是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对立或排拆关系。超过法律西方化,靠的不是某种主观愿望,而是要遵循和把握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条件。

一、“西化”概念与法律现代化

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理论里,“西化”概念是难以定义的。这不是就词语而言,而是就它的具体社会内容。同样,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问题也是难以澄清的,不是就人们的主观愿望而言,而是就它俩之间的真实关系。

20世纪早期(特别是30年代以前)的中国,“西化”概念指的就是后来的“现代化”概念,当时的“西化”概念基本上是积极的,反映了传统“夏夷之辩”的中国中心观解除之后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开放态度。情况的复杂性出现在20世纪30年以后。在30年代学术界的讨论中,随着“现代化”概念的出现和陈序经“全盘西化”主张的被否定,“西化”概念在人们心目中渐成了“全盘西化”的简称(注3)。“西化”概念内在地分裂了成了两部分,它的原有积极内容转换到了“现代化”概念之中,而原有消极内容留存在“西化”概念的壳里,“西化”渐成贬语。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由于现代化目标模式的转换,西化论主张彻底失去了社会基础,又由于“现代化”概念已经从“西化”概念中成功地剥离出来,就更无人从正面意义上继续使用“西化”概念。在后来的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学习西方的浪潮重新兴起,“西化”概念重新出现。不过,由于原有“西化”概念中的现代化含义内容已经获得了独立的语言表达,此时的“西化”概念的含义仍然等同于原有概念中的消极剩余物,即盲目照搬西方经验、主张全盘西化的代名词。由此,“西化”概念主要成为了一种批判性词语。

从主张“西化”的阵营看,在20世纪中,最早主张“西化”的人,是“五四运动”时期反封建主义态度最猛烈的人,如陈独秀、胡适等。维新运动的失败,使许多中国人认识到,中国的问题单靠点点滴滴地学习西方是不够的,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造。中国文化与西洋文化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只有西方文化,即西方的科学与民主,才能救中国。这是“五四运动”时期“西化论”主张的最突出成就。所以,20世纪早期中国的“西化”概念就是指现代化,主张西化论的人往往也是反对中国封建专制文化态度最猛烈的人。西化论表明了一种与以封建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决裂的精神。30年代初陈序经等人的“全盘西化”论也是针对梁树溟的新儒学文化观而来的(注4)。如果我们不追究其名词概念上的问题,这种“全盘西化论”也是一种主张全面的激进现代化的观点,只不过当时人们普遍地还没有把“现代化”概念从“西化”概念中剥离出来。无论是西化观点,还是全盘西化的观点,就与其它们当时所分别针对的封建礼教观点和新儒家的“世界未来文化就是中国文化(儒学)的复兴”观点相比较而言,都是一种相对进步的、与中国现代化的大趋势相吻合的观点。

“西化”概念的更真实含义,不仅在于它本身,而应该从反“西化”论的主张中寻找。20世纪早期最激烈的“西化”反对者,是那些封建礼教的忠实维护者,他们攻击“西化论”者是“覆孔孟、铲仳常”(注5)。“五四运动”后期的反“西化论”者主要是一些接受过西方新学与民主思想洗礼、但仍对传统文化持同情态度的文化保守主义人物。如“五四运动”时期,针对当时新文化运动对儒学旧礼教的抨击和西学之风盛行,杜亚泉认为,“近年以来,吾国人之羡慕西洋文明,无所不至,自军国大事以到日用细微,无不效法西洋”(注6)。20世纪后期,原处于封闭状态的中国向外部世界走出的每一步,中国借鉴西方经验的每一个重要举措,几乎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反对意见与阻力,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盲目照搬西方”的批判性言辞飞过来,都曾经被指责为“西化”。就法律方面的情况看,八十年代初期,法律方面的指导思想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是有阶级性的,不能照搬借鉴,只有西方法律中的一些技术性法规是无阶级性的,可以借鉴。如果有人提出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方面走得远一点,自然就会戴上一顶“西化”的帽子。八十年代国内法理学教科书中谈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表面上说是要“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和吸取本国历史上及外国经验相结合”,但注重强调的还是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注7)。整个80年代谈及权力制约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权利本位、人权理论等内容时,最容易被扣上的帽子之一就是“照搬西方”与“全盘西化”甚至是“自由化”。从考察“西化”概念的使用情况看,人们使用“西化”概念所反对的内容,有许许多多都正是中国在后来的改革中逐渐加以吸收、借鉴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使用“西化”概念所反对的内容,正是向西方学习的做法。如果说,反“西化论”者所反对的是中国走向外部世界,至少是反对中国在这方面走得过快,那么,西化论者所主张的主流恰恰是全面的、尽快地融入世界,融入国际社会的潮流中去。这样一来,在中国的现代化话语里,“现代化”与反对“西化”在许多方面构成了一种矛盾的伴生现象。在现代化的主张背后,总有反“西化论”的主张跟随而来。因为,正如金耀基所说的那样,“”现代化“以工业化、都市化、世俗化、普遍参与为内涵的,而这些却又恰恰是现代的西方文化的特质,”现代型模“固然不等于”西方型模“,但二者是非常接近的。而几乎是重合的(注8)。所以,无论是怎样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总是有”西化“的成份在其中,总是无法避免向西方国家学习的活动。上述情况大概主要说明了一个情况,即对”西化“概念的理解不应该仅从”现代化“概念的剩余内容方面理解,不应该仅从盲目照搬西方经验的意义上理解,而应该从反对”西化“论者所现实地反对的东西方面理解。

西化概念引发出的另一个复杂问题,是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

法律西方化(西化)与法律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主观上说得清楚、实际上辩别不清的问题。从主观愿意方面看,法律现代化是要通过借鉴、学习西方社会中已有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合乎社会进步要求的内容,改造原有落后的中国法律,而不是要将西方社会的法律、特别是其中不合理的及不合乎中国国情的内容原样照搬过来,即把西方法律中的为我需的、好的东西拿过来,留下那些不需要的或不想要的东西。但实际上,由于为我所需的、好的东西的标准是社会功利性的、适时变化的,某项法律改革实践到底是合乎现代化要求的还是属于“西化”的也就难以说清楚了。比如,从历史上看,清末立宪,搞君主立宪制,是否是符合了当时的国情?就清末修宪的决策者而言,君主制无疑是合乎当时中国国情的,但后人认为那是照搬当时的德日体制。沈家本奉旨修律是否属于照搬西法呢?后人的回答基本上是否定的,但当时清庭中将其斥为“专摹外国”(西化)者为却大有人在(注9)。民国初期孙中山搞英美共和制,是否合乎当时的国情?今人似乎多持肯定态度,但无论是当时还是如今,认为共和制徒具形式、在中国并无土壤根基的看法也很普遍且道出了部分历史实情。这些是历史上的情况,如今的情况也很类似。中国在上市公司原有的监事会框架内叠加了美国的独立懂事制度,在纠问式审判的历史背景下植入抗辩制,在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环境下制定实施了知识产权法,这是属于学习、借鉴西方法律,还是属于照搬西方或“法律西化”呢?这实际上也是容易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些引入、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还是缺乏现实社会基础的。这使人们感到,中国的许多法律改革,总是被置于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评价之间,可以被人们说来说去。时下人们常说,中国法律需要现代化,但法律现代化不是西化,这又使人感觉到法律现代化与西化之间存在着某种对抗、排斥的矛盾关系。那么,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方化到底是什么关系?应该从什么角度看待法律现代化与法律“西化”的关系呢?

二、法律西方化——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从中国近百年的文化思潮演变看,人们对“西方化”概念的主导评价是否定性的。然而,我在想,我们是否可以从客观描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方化”概念?因为,法律西方化概念,客观地说,是能够包容多种含义的。简单说来,从评价角度看,人们可以把它从好的方面或坏的方面理解。从适用范畴角度看,人们可以从广义或狭义方面理解。从好的方面的理解,法律西方化可以等同于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经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文化,把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在法律发展和制度创新方面的做法和法律成果应用于中国。从坏的方面理解,法律西方化可以等同于“照搬西方”、“全盘西化”的含义。从狭义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仅指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做法。从广义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西方化,不仅指直接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大致地、非严格意义上地等同于法律国际化。因为目前所谓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大多是原创于欧美社会并提升为国际规则的。所以,法律西方化概念的客观含义可以是多重的,它的取舍问题,从技术上说,取决于我们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

从历史上看,“法律西方化”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谈起法律西方化,人们很容易想起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术界关于“西方化”或“全盘西方”问题的那场争论,眼下的法律西方化问题自然也有这场争论做为某种历史背景。现在的人们往往清晰地记得那场争论是以“全盘西化”论的完全失败而告终的,其实,同时失败的还有所谓的 “中国本位”论,取而代之两者的是“现代化”概念在中国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罗荣渠主编的《从‘西化’到现代化》(注10)一书中记载了这场争论的一些重要文章,从“西化到现代化”的书名似乎也为这场争论做了某种学术定论。确实,从主张西化到主张现代化,这体现了一种思想的进步。然而,也许是进步的时间太长了,年代久远了,人们已经忘记了“现代化”概念是如何产生的,是从何而来的,眼里只剩下“现代化”了,以致于天天喊“现代化”,或者还拿“现代化”概念反对“西方化”概念,却没思考“现代化”概念的真正内涵。其实,为了理解“现代化”概念,我们首先要知道“西方化”(法律西方化)。

什么是法律西方化?要给这个被人们经常使用和关注的概念作出一个明确严格的解说并非易事,也不见得十分有意义。日本近代“脱亚入欧”式的法律输入和改革肯定在部分学者眼里属于法律西方化,中国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并力图将其适合于本国实际的做法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对于后者,恐怕争议会更多一些。近代土耳其废除伊斯兰法律传统,完全采取西方法律制度,应该属于法律西方化,而一些现代伊斯兰国家既捍卫传统伊斯兰的法律信仰,又有选择地“转译”了一些西方社会关于人权的法律观念,并将其与传统伊斯兰法律信仰相结合,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如果说,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就属于法律西方化,那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和不同程度上的趋同的现象属于什么呢?再者,第三世界国家遵循和采用了目前“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否属于法律西方化呢?

如果人们跳出这些具体的、看似不易说明的现象,从历史角度把握这些现象背后的总体特征,就可以把法律西方化看作是自近代历史以来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非西方社会的单方向传播过程。也许有的学者更愿意用“法律的国际化”等概念来表达某种类似的含义,这对于某些时期的情况可能也显恰当,本人并无意见。但是,在使用“法律国际化”之类的概念时,我唯恐人们被“国际化”之类的字眼所迷惑,陶醉在一种关于国际社会的理想主义梦想中,忘记了“国际化”背后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和渗透其中的国家利益问题。如果我们愿望采用“法律国际化”一类的提法,就应该对“法律国际化”的表述作一种更深层的追问,什么是法律的国际化?法律国际化由何而来?谁在领导法律的国际化?有多少是国际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有多少是不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哪个成分更多些?哪种成分是现实国际生活中主流?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化的趋势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如此一连串的追问下,人们就会发现,他们不得不重新面对的仍然是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问题,即所谓的“法律西方化”问题。

也许还有人认为,法律现代化概念能够替代原有法律西化概念的有益作用,同时能够避免它的负面作用。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这仅止于问题的表面。因为,法律现代化概念仍是需要被说明的,其中有一些更深入的问题,比如现代化中的现代性因素从何而来,现代性因素是如何进入中国历史之中的等等,当前中国法律变革的方向是参照何者而确定?――是仅仅基于对历史的反思,我们就能够找到法律变革的方向,还是要参照中国外部的情况改革中国法律?这些问题都共同指向法律现代性因素的某种世界性的历史源头,即先步入现代化行列的西方国家。所以,法律现代化概念虽然是有用的,是可以用来描绘中国法律变迁方向的,但它需要法律西方化的概念作为其内在的要素。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8

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校文学理论界有关文艺学教材建设的反思已持续多年,它所引起的争鸣和讨论也赢得越来越多的业内学者的关注和重视。这反映出文学理论界对于变革文艺学教材的迫切使命感,这是非常令人欣慰和鼓舞的。

高校文艺学的基础教材是《文学概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门课程的教材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50年代的“仿苏”阶段。这个时期,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功能得到持续强化;作为意识形态组成部分的文艺学自然基本上照搬的是前苏联模式。于是,前苏联文学理论家季摩菲耶夫的《文学原理》、毕达可夫的《文艺学引论》等,成为当时高校的通行教材。

第二,60年代的“初学”阶段。这个时期,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和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基本上还是沿用前苏联的文学理论模式,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我国古代文论和西方文论的有益成果,因而分别成为北方和南方高校的主导教材。

第三,80年代中期以来的“初创”阶段。这个时期,西方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文论的陆续引进,引起我国文学理论界文学观念的大变革,从而促成《文学概论》教材的重新编写。钱中文的《文学原理》、吴中杰的《文艺学导论》、顾祖钊的《文学原理新释》、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董学文与张永刚合著的《文学原理》等先后问世,这些“换代教材”的出现彻底打破了过去那种一两部权威教材一统天下的局面,标志着我国高校《文学概论》教材建设告别了“仿苏”与“初学”阶段而开始走上自觉创新阶段。其创新性质主要体现于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中西文论的对话与融合,从而形成文学理论体系的开放性品格。同时,在文学基本性质的问题上,这些“换代教材”不同程度地抛弃了对文学的静态解剖,转而把它当作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加以考察,这既增强了教材的系统性,又更接近于对文学基本性质的把握。

到新世纪,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彰显,文学理论的发展出现若干新的趋势,高校文艺学教材建设又一次面临新的挑战。为回应新的挑战,一些业内学者开始反思新世纪文艺学教材建设应如何开启一个打破传统模式、确立新型规范的新生面,陶东风的《大学文艺学的学科反思》、李春青的《对文学理论学科性的反思》、魏家川的《文艺学学科定位与文学理论教改》、李平的《文艺学学科建设与教材建设的思考》、钱中文的《文学理论反思与“前苏联体系”问题》等文,都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反思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其中,李春青的“学科自律”原则、陶东风的“反本质主义”构想引起较大反响和争议。

李春青的“学科自律”原则包含两个要点:“其一,确定那些具体的、有追问意义并且有可能找到答案的问题作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其二,将具体文学观念的生成过程、基本特征以及它与其他文化现象的互动关系视为当然的研究范围,并且给予足够的重视”[1]。

陶东风的“反本质主义”构想也包含两个要点:其一,“在认真研究中西方文学理论史的基础上,提出不同国家与民族的文学理论共同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与重要概念”;其二,“在介绍这些概念、讲述这些问题时贯穿历史的方法,对一些重要的概念与问题……做历史的解释”[2]。

显然,李春青的“原则”和陶东风的“构想”都涉及文艺学教材应有的内容和方法问题。不难看出,两人在内容问题上的看法存在差异:李春青主张文艺学应当研究文学理论中有追问意义的具体问题;而陶东风主张文艺学应当提出中西文论所共同触及的基本问题。但在方法论上,两人的观点则是完全一致的:即李春青所重视的“文学观念的生成过程”,换为陶东风的说法,就是要“做历史的解释”。

那么,李春青所谓的“具体问题”和陶东风所谓的“基本问题”究竟指的是什么?它们何以成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

众所皆知,80年代中期以来流行的各种文艺学基础教材,一般都把文学本质论、文学创作论、文学作品论、文学接受论看作文艺学的基本问题。李春青认为,这些所谓基本问题都是“来自文学现象之外的伪问题”,不仅“僵化与滞后”,而且“带有某种虚幻性”,“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所以应当弃之于学科的研究范围之外。在他看来,“文学是一种最为变动不居的东西,因为它紧贴着生活,而生活恰恰是一个千姿百态、流动不已的过程”,因此,“文学理论应该研究具体问题而不是凭空建构概念和命题的大厦”。“比如说,我们可以追问什么是现代派文学的创作特点问题,却不可以追问什么是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问题;可以追问什么是现实主义的真实性原则,却不可以追问什么是文学的真实性原则的问题;可以追问文学与其他文化门类的异同问题,却不应该纠缠于什么是文学的本质问题。总之应该尽量将问题具体而不是空泛化”[3]。从李春青的举例来看,他所谓的具体问题,当是指对具体文学现象的历史分析与梳理。

陶东风对现行文艺学基础教材所作四大范畴的划分也极为不满,认为这个划分是“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产物,既“遮蔽了文学理论知识的历史具体性与历史差异性”,也“遮蔽了文学理论知识的地方性”,即民族具体性或民族差异,因而不能对“新的文化与文艺状态做出及时而有力的回应”。在他看来,“人类的知识必然是地方性的,因为生产这种知识的主体是具体的,生产知识的场所也是具体的。那些所谓的‘普遍性’知识不过是以‘普遍’名义出现的某种地方性知识而已”[4]。按照陶东风的这个说法,不同国家与民族的文学理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属于地方性的;如此看来,他所谓的“基本问题”和李春青所谓的“具体问题”应当是一回事。不过,从他后来主编的《文学理论基本问题》一书我们看到,他是把“文学观念”、“文学思维”、“文学‘再现’”、“文学的语言和意义”、“文学的传统与创新”、“文学与文化”、“文学与道德”、“文学与意识形态”、“文学与身份认同”等确定为中西文论所共同涉及的基本问题。

不难看出,李春青和陶东风的共同意向,是推动文艺学基础教材面向文学实践、面向学科前沿,这无疑是应当肯定的。的确,新世纪文艺学的基础教材如果不能面对日新月异的文学实践,不能充分吸收20世纪以来文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就会使教学失去时代感。在这方面,80年代中期以来文艺学基础教材的建设已经做出了种种探索和尝试,譬如,这些教材一方面十分注重通过对西方现代主义文学、拉美魔幻现实主义文学以及我国新时期文学若干新趋向的研究,来充实、丰富和修正原有理论;另一方面又力求吸收文艺心理学成果来阐释文学创作的心理机制,吸收人本主义、形式主义和现象学文论来分析文学作品的形式构成和内在意蕴,吸收文学解释学和文学接受理论来说明欣赏和批评的主体性,等等。但必须看到,文艺学基础教材在贴近文学实践和体现前沿性的同时,不能丧失作为基础理论的性质。

笔者认为,具体与普遍、前沿与基础是文艺学基础教材《文学概论》中必须处理好的一对矛盾。因为《文学概论》毕竟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它的主要任务是讲授文学的元理论,即文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基本原理是从研究大量具体文学现象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新的文学实践和前沿理论成果可以补充、完善或更新某些基本原理,但不能替代基本原理。从这个观点来看,李春青要求文艺学基础教材对具体文学现象加以历史分析与梳理,这无疑背离了其作为文学元理论的性质。而陶东风主编的《文学理论基本问题》则把西方古代“诗学”、中国古代“文论”、西方现代“批评理论”和“文化研究”的基本问题当作文艺学基础教材的基本问题,这实际上是把《文学概论》与《古代文论》、《西方文论》、《20世纪西方文论》、《文化研究》等课程合而为一了。既然如此,李春青和陶东风为何不干脆取消《文学概论》课程呢?看来,在他们的心目中还是有文学的元理论、并且承认《文学概论》具有元理论性质的;只是他们不认可现行《文学概论》教材对于基本问题的提炼,认为这些所谓基本问题都带有“虚幻性”,是“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产物。

其实,李春青和陶东风的这个认定是缺乏学理依据的。诚如李春青所言,文学的本质、功能和规律等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有确定的答案”;但它们完全可以、也应当有一个相对确定的答案,否则便不会有关于“文学”的理论了。

至于探讨文学的本质、功能和规律等问题是否就是“本质主义”思维?这其实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何谓“本质主义”?按照陶东风的解释:“本质主义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本质论上,它不是假定事物具有一定的、可以变化的‘本质’,而是假定事物具有超历史的、永恒不变的普遍/绝对本质。表现在文艺学上,就是认为中外古今的文学都具有万古不变的本质”[5]。

这里,陶东风对本质主义思维方法之形而上学性质的批判无疑是正确的,可以提高我们的警惕;但他的顾虑毕竟属于无“的”放“矢”。纵观80年代中期以来的《文学概论》教材,我们还没有看到哪一个编著者宣称自己对于文学本质的言说是绝对真理;相反,强调文学本质的历史性,反对形而上学地追寻文学绝对本质的观点始终不绝如缕,几成共识。

可见,我们不能因为赞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于本质主义文论的解构性批判便说文学无本质,从而放弃对文学本质的研究,甚至认为文学就是文化,没有什么特殊的文学性,导致文学取消论。对于作为文学元理论的《文学概论》教材来说,更不能回避关于文学基本性质的言说,尽管这种言说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只具有历史的真理性。但又必须对文学基本性质做出历史性的阐释,而不能仅仅以文学理论史的历史分析与梳理来代替文学理论本身。如此看来,文艺学教材建设的基本要义,便是在中西文论的对话与融合的理论视域中,构筑起富于现代性和中国特色的文学本体论、文学创作论、文学构成论和文学接受论。

参考文献:

[1][3] 李春青. 对文学理论学科性的反思[J]. 文艺争鸣,2001(3):43-44.

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9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在对苏力、梁治平、张文显等人设定的“范式”概念质疑的同时,对“范式”这一概念作了较为宽泛的理解,将之界定为“中国法学中若干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1〕邓正来认为,中国法学由于受这种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现代化范式”支配,从而表现出一种总体性的“现代化范式”危机。在我看来邓正来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判定是极为妥贴的,但是,他在总体性危机与“现代化范式”之间建立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必然性,这是因为“现代化范式”批判中蕴涵着极为繁复的问题,而邓正来对这一繁复性问题进行了简约化处理。

一、“法学现代化”概念的歧义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明确宣示,“本文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凭的主要是西方论者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2〕具体到对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国法学批判时,对法律的普适性、中立性和客观性的严重质疑,运用的主要也是西方批判法学的理论。〔3〕因此,邓正来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主要是经由西方现代化批判理论达致的。

确实,邓正来为了获得对现代化概念的同质性理解,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论者依其视角及其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一俟在心智层面上为中国论者作为潜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来,就必定会脱离其‘母体’并依其自身的逻辑而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说,正如福科所谓权力依赖知识的建构又会产生与它相符的那种知识一般,‘现代化范式’既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4〕在此,我们发现邓正来并没有对基于发生学意义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与在中国产生变异的现代化知识之间可能具有的巨大差异进行区分,更没有廓清此种差异的理论意义,而是径直地用同质性取代或遮蔽了此种差异性。这种做法,表面上在为其论证提供便捷的同时,实际上将导致论证的不足。

具体而言,邓正来在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法律多元”的论述进路与“现代法趋向”的论述进路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紧张或冲突这一判定;〔5〕之所以作出苏力所认定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裁减”或“切割”,是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暗合这一判定;〔6〕之所以作出“本土资源论”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之间的共同点比它们之间的差异更为重要,而且也更为根本这一判定。〔7〕实是因为在邓正来的认识中,现代化这一概念是一个必须加以捍卫的始终保有同质性的概念,而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性。“而苏力所关心的,归根到底,则是如何以‘时间’为代价、更好地‘融合和转变’传统的民间法为现代的国家法。显而易见,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法,在苏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确立起来的一种补充性‘资源’,亦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彻底改变且移植法律日趋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彻底放弃的那种‘过渡性’资源,是一种在根本上已经被前设了在知识上与‘现代国家法’平等而在价值上却不如‘现代国家法’的资源。”〔8〕显然,邓正来之所以要批判苏力的现代法取向,是他对现代化概念做了同质性的理解。

同样,邓正来在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过程中将中西方辩异这一比较意义上的参照转换成评价意义上的判准这一判定;〔9〕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以后对中国“文化类型”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这一判定;〔10〕之所以作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受“现代化范式”支配而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或法律改革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判定,〔11〕究其原因,仍然是因为他捍卫始终保有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而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巨大差异性。由此也就忽视了梁治平“法律文化论”中“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在于,“首先,它要求我们从一个社会的内部去看问题,要求我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发展脉络,尤其是这个社会在其漫长历史中经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扰的种种问题,看这些问题与法治诉求之间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联系。其次,因为强调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重要性,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既不简单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弃,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为此,我们需要有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不只是从现在看过去,也学会由过去看现在。最后,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内在视角还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自上而下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这个世界。”〔12〕“内在视角并不预设任何一种形式的二元对立,无论是东方与西方的对立还是内部与外部的对立,更不会将善与恶,正与邪的意义赋予这类对立。同样,内在视角并不预设某种认识论上的优势,按照种族或者文化来划分观点或者观点的正确性。”〔13〕梁治平对他的“法律文化论”所做的这番阐述足以说明,他并不是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要在中西法律文化类型之间作出优劣的比较后,以西方“文化类型”为判准,从而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简单地强加于中国。

二、现代法治基本价值的去存

邓正来为了将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转换成“现代化范式”危机,采用了并始终捍卫着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集中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四大理论模式特别是“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的批判中,由于缺乏对这些理论中所包含的现代化差异性的洞见,从而摒弃了由于这种差异性而体现出来的法治现代化的合理因素;二是在一个更大的层面上,作者在经由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而达致的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批判中,尽管对中国现实问题的“问题束”进行问题化表现出很强的诉求,但是由于没有理清问题化这一知识活动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合理关系,从而把法治现代化这一问题悬置起来。

作者在批判“权利本位论”时指出,“实际上,‘权利本位论’之所以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归根结底便是因为‘权利本位论’是一种关于现代法律及其时代精神的法学思考,而这在张文显那里,乃是因为‘权利本位论’就是‘权利作为现代法哲学之基石范畴的理论表达。’当然,‘权利本位论’者也都认为,现代社会乃是以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为其构成要素或必备条件的,所以现代社会将呈现出个体性、多元性、合理性和契约性等本质特征。”〔14〕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指出,“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于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15〕在此,我们发现,现代法治精神在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究竟应该占据怎样的位置,作者并没有给出较为清晰和系统的回答,而只是从否定意义上将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国社会问题和现实问题分离开来。

“法治社会中的主要价值有‘自由’、‘正义’、‘权利’、‘法律’、‘规则’、‘程序’等。这些价值的基本趋向大致是抽象、非人、外在及怀疑人性的,正是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的‘异化’的种种表现(除自由外)。”〔16〕“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宪政精神,不仅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宪的政府举措及法规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方法予以纠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严、自由、权利、社会正义以及法律体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种具体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其实现代法治构思本来早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机。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连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标本身也不予认同的话,何必玩弄概念游戏,侈谈什么现代化的法治!”〔17〕这些论述表明,现代法治虽源于西方,但是在一些基本理念、价值方面,却可以构成所有意图实现法治的国家的共性目标。可是邓正来将这些共性的目标切换成了他所认为的大词,以及不切合中国实际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要生存在现代世界里,中国就必须现代化。”〔18〕这一前提性命题假使成立的话,那么,邓正来的对“现代化范式”批判的方法,若不是对这一前提性命题的否定,就是因为应然和实然的混淆,而回避了这一问题。

三、“知识系统”的开放性及其矛盾境地

正如邓正来所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作为总体的中国法学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19〕基于对这种知识引进运动的否弃,邓正来要求我们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立场,“亦即努力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们就必须对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进行检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论者就何种人类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解释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20〕

“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种前见。”〔21〕自从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西方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的经验和知识就逐步进入到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中,构成了中国知识分子理解自身历史、现实乃至于设计未来的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而这种前见的形成并非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是中国法学论者集体无意识的结果,相反,带着“前反思性”的立场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学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假如在我们的认识里,中国法学论者具有理性判断和鉴别能力这一前提成立的话,那么,西方法治现代化的知识是以其比较优势被中国法学论者接受的。“用法治等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现实甚至设想中国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研究的结果。”〔22〕在中国以封闭的状态存在时,有着自己的以儒学为主的知识系统,但一旦这一知识系统向西方开放后,就意味着中国自己的知识系统与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之间的比较和竞争,而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概念系统之间的竞争。

“概念系统作为文化的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相对自主的知识体系;各概念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互为表里的有机联系。如果接受某个概念系统中的某个范畴,必然会导致接受该概念系统中相应的概念范畴;儒家如果接受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则意味着迈出了走向自由主义的第一步,必然会进一步接受诸如法治、合法性、宪政、财产等概念。”〔23〕如此,则中国原本固有的知识系统就存在着认同危机,处于弱势地位,而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就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中国法学论者接受西方现代化知识,并不是邓正来所认定的集体无意识的原因,而是因为中国固有的知识比较贫乏。“儒家学说中的一些主要概念,基本上是非常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这类概念作为哲学探讨的范畴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但是,却无法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24〕可见,西方现代化法治知识,不但占据着解释力上的优势,而且占据着制度设计上的优势。显然,邓正来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没有很好地协调甚至没有意识到知识系统的开放与认同危机这一复杂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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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概论论文例10

文学理论教材在我国的编撰状况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适合教学的“文学概论”,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童庆炳教授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另一种是“文学理论经典原着选编或汇编”,例如曾经产生过很大影响的伍蠡甫先生主编的《现代西方文论选》。这也是在文学理论内部呈现的有关教材与教学的两种不同构造方式,也是两种不同的文学理论建设思路。前一种是“六经注我”,即用此前古今中外所有与文学相关的理论为当代的文学理论教学框架服务。这一种思路的优点是形成广阔、整一的学术视野,一切理论为我所用。其突出的缺点是教材内容杂多,板块化严重,再加上教学实践中课时有限、学生理解困难等各方面的因素,这就造成了宏大的教材体系与实际教学课时严重不符的矛盾。后一种则是“我注六经”,选编经典理论原着文本,力图还原理论语境与内涵,从而使经典文本的面貌得以近乎完整的呈现。这种思路的编撰方式所带来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它让教师与学生看到了文学理论的多样形态,原来理论可以有漫谈、书信、宣言、系列论文或专着等多种形式,同时也使学生跳出唯本质论、唯一元论的窠臼而打开新的视野。但这样的“我注六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从编者的角度而言,中西文论以什么样的标准选编,选编的各类主题怎么安排;从学生的角度来讲,没有文学理论的基础知识,例如“文本”、“文学活动四要素”等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他们拿什么样的知识去解读经典文本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在这里,似乎形成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饶舌问题。当我们把两种教材的编写思路进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两个结论。首先是关于“概论”和“文论史”的时间关系问题。其实它们不是简单的先后关系。我们看到,前一种思路更适合被命名为“概论”,而后一种基本可以称为由不同文论文本构成的一部静态的“文论发展史”。然而,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实际上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一个学科叫作“文艺学”、“文学理论”、“文论史”,而且也没有哪一位古人试图去进行文学理论或文学批评写作。我们不能说,文学理论从德谟克利特或者柏拉图开始,尽管他们提出了“摹仿”这一思想;我们也不能说文学理论从《尚书?尧典》开始,尽管其中有“诗言志”这一朱自清所说的中国诗论的“开山纲领”。文学理论或者其他理论的形成,并不是一种自古就有的自觉行为和自觉意识,也不是各种相关资料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发形成的自然事件,而是在现代学科体制影响下的一种回溯性质的摘选,[11]于是才形成了一代人自己的“文学理论”,这其中既包括我们开头所谈的“概论”性质的文学理论,也包括由各种资料汇编而成的“经典文论选”。在这个意义上说,“概论”和“经典文论选”都是现代学科形成之后的产物,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共生的关系,在教材编写与教学实践中不应该偏废其一或进行简单的拼凑。因此,在《文学理论新编》(第3版)[12]中,以“概论”问题为经、以“经典”文论文本为纬的教材编写体例笔者不能完全赞同,而且在教学实践中,由于课时的限制,也很难进行全本讲授,学生要花费很大的精力进行文本阅读,不符合本科阶段的教学要求。其次,“概论”和“文论史”经典文本阐释所形成的互文关系,也并不能够彻底还原原作者本来的用意和目的,我们只能说是后人站在自己的学术基础和学术立场上进行的解读。如同“一代有一代之文学”一样,一代人也有一代人自己的文学理论。“概论”的形成,是现代学科体制建立的成果,特别是现代艺术体系、现代美学体系将文学纳入到艺术的家族之内的结果,所以我们在众多版本的《西方文论选》中才看到很多谈艺术的理论文本,最典型例证便是康德的《判断力批判》、黑格尔的《美学》进入到“文论”框架下的经典文本选读。由于建立了“概论”的学科视野,才使得后来的学者审视先前的资料,进而把它们甄选出来,进行新的解读,从而成为“概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各种“文论”被挑选的过程,也丰富和发展着“概论”的知识,从而形成一代又一代的文学理论。于是,“概论”和“文论”之间在空间上存在这样的互文和阐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概论”和“文论”无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存在着相互构造的双向互动关系。那么,“概论”和“文 论汇编”的构造关系在教学中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呢?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种构造关系呢?本来,古代文论、西方文论和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学概论应该是大学本科教学中不同时段的三门课程,而且都有相应的学分设置。笔者认为,这种文学理论分支课程之间的整合应该形成在教师讲授的引领下,学生自己对相关知识进行融会贯通的学习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同时开设文学概论、西方文论、古代文论等分支课程就成为一个可以尝试和具有操作性的办法。因此,在文学理论教材的设计上,笔者认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说,文学概论应该保持它“概论”的特点,而不是混入各种经典文本的汇编。还以童庆炳主编、赵勇副主编的《文学概论新编》为例,除了第一章“文学与文学理论”之外,从第二章开始,“文学与语言”、“文学与审美”、“文学与文化”等各章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并不特别明晰。此外,每一章的标题下放置了中西文论相应的文本,其实我们细看之后就会发现,每一章标题中所涉及的问题和范畴都是从西方文论中来,中国古典特色的文论思想并没有体现出来。因此,本文的观点是,“文学概论”还应该保持“概论”的特点,而学科内部的构造性特征可以在教学中体现出来,而没有必要要求一本教材承担太多的功能。

平等构造:营造理论教学中的民主氛围

每一个人都是依据自己所处的语境、依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对世界进行着认知构造,这种构造性使得每一位文学思想家以自己不同的体系、学说提供给文学理论大家庭关于“文学理论”的不同版本。这些有关“文学理论”的不同版本之间可能会有重合,但却呈现出彼此不同的面貌,这才形成了当代文学理论多样性的魅力。每一代人有每一代的文学,每一代人也有每一代人的文学理论。而面对经典文献进行学习时,也一定会带着当代人特有的眼光来重新解读。构造理论观为教材与教学中的民主与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持。我们所接触的世界其实从更表象、也更直接的层面上来说,是一种认知构造的世界,所谓本体世界只是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这就赋予每个人以理解和阐释的权力,从根本上道出了理论教学中人人平等的思想。鉴于此,笔者在自己的文学理论课堂中进行了有关平等性的尝试和实践。第一,摆正中西文艺理论的位置,纠正学生对中西理论文本阅读的认识偏差。文学概论课从学科诞生到引进我国,再到自主教材编写,都遵循了现代学科体制影响下的知识框架。例如,从新中国早期以群先生主编的《文学基本原理》到蔡仪先生的《文学概论》,再到当代在高校教学系统内影响最大的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莫不如此。这一点当然是现代学科体系建立的实践成果,也是我国高校文艺学教学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在高校古代文论的教学中,也是以西方文艺理论的基本框架进行建构,如以文学的外部研究、内部研究为纲,或以文学创作论、文学接受论、文学作品论等文学活动四要素为纲,对中国古典的“诗文评”进行学科化的剪裁,引导学生进行知识性的学习。这样的方法是本科教学绕不开的途径,但同时也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给学生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中国的文学理论缺乏系统性,需要靠西方的学科框架来对材料进行统摄。这样就给学生一种错觉:我们传统文艺理论中所谈的内容,只是西方文艺理论的内容,只能是“人家有的咱也有”,终究不过是努力地在西方文论强大的系统面前寻找自己零散的支撑,因为游戏规则是以西方的学科体制为基准的。笔者在课堂上做过一些调查,有很多同学认为“西方文艺理论非常系统,而中国文艺理论比较零散”,而且有不少同学从文字结构、文化形态、研究方法等多个角度来论证这个观点。在纠正这类思想倾向时,笔者首先告诉同学们,这是我们中国人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以“分”为主导,而是以“合”为主的,我们的文化天然地强调着集体的作用。在文艺理论的认知构造中,我们也有独具特色的范畴,如气、韵、神等。其次引导学生建立思维方式并没有优劣之分的观念,指出当代在中西文艺理论交流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开始从中国古典资源中汲取营养,从中国当代的文艺现状与理论研究中吸取经验。再次则引导学生打破“中国文艺理论=古代”,“西方文艺理论=现代”的二元对立观念。中国当代亦有很多独特的文艺理论范畴,如“话语蕴藉”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它将当代西方文艺理论中关于“话语”的概念和我国古典文艺理论中的“蕴”、“藉”观念兼收并蓄,成为我国文艺理论的独创,并在文艺批评实践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此外,北京大学叶朗先生将古典文艺理论中的“意象”注入当代人的独特理解,融入了西方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这一点在2010年的世界美学大会期间,引起了国外学者的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具体到教材中的例子来看,在《文学理论教程》中,一直保持着将“典型”、“意境”和“意象”三个审美理想并列的学术思路,这就为我们中国的文艺理论与国外的文论进行平等的定位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而且笔者在教学别重视纠正学生对待中西文艺理论材料的不良倾向和不正确的态度,将教学民主贯彻在每节课当中。第二,在教学中恰当运用“构造”理念引导学生进行积极思考,打破教师“一言堂”的课堂。以亚里士多德的文艺思想教学为例。每一节课在开始时都会简要介绍这位思想家的生平,如同我们认识一个人一样,这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在简单介绍完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之后,笔者在PowerPoint课件中用动画形式给出亚里士多德着名的箴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然后告诉学生,在对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进行学习时,始终要把握的重要线索即是亚里士多德与其师柏拉图思想的不同之处。用对比法进行教学,不仅加深了学生学习新课的印象,而且也在对比中复习了前面曾经学过的内容。于是,在《诗学》的学习过程中,笔者引导学生一步步回答上述提出的问题,并在本课教学的最后对二人思想异同进行总结。特别之处在于,在这一总结过程中,教师并不给学生固定的答案,而且是请同学自己积极思考,自己进行整理。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位同学进行了如下回答:首先,柏拉图是在《理想国》中谈诗歌问题,并没有专门的一本专着来谈“诗”;而亚里士多德则不同,他在专门的《诗学》中系统地分析“诗”,并对“诗”作出细致的比较,并给比较的结论以有力的论述支撑。其次,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诗”比“史”更高明,是因为诗用形象的、情感的手法来表现规律,而史仅仅是一种静态的记录;但在柏拉图那里,诗歌仅仅是摹仿,是影子的影子,不能把握本质。在该生回答结束之后,笔者就她的答案给出点评。在肯定该生阅读理论文本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启发学生,关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文艺思想的比较并不仅限于课堂所列举的这些内容,在阅读中同学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把这一部分进行再充实。于是,又有同学提出,可以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诗”的创作方法进行比较,柏拉图说诗歌是神灵赋予诗人以迷狂,而亚里士多德认为诗人要掌握更多的知识;以此为契机,更多同学提出了读者的反应、诗歌的社会作用等更加丰富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教师事先给出的答案,是同学们自己在课堂上探索的成果。

多元构造:文艺理论教材与教学中的民族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