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8 09:25:54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1

第2条街道办事处所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合同订立、印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3条凡属涉及与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及其它生产资料有关的,在从事对外承包、租赁、出借、投资、抵押、担保等一切经营、经济活动的,均应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程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严禁“口头合同协议”。

第4条合同的订立,实行前期审核、后期备案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提交办事处司法所审查把关,并加盖合同审核备案专用章,方可正式签订,重大事项需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的副本原件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存档。

各类合同书在履行终结后,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没有统一规定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5条村级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印行为均需有印章保管人、加印批准人和持件人签名备查。否则,按私用印行为处理。

第6条不损害集体利益,只涉及群众个体利益的一般性事项,使用村印章由村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一般事项包括:死亡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转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参军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常规性统计、财务报表等。

第7条对于涉及集体利益与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使用村印章,需经两委会共同研究,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用章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合同的签订(包括:工程建设、出租土地、出租房屋、购置、变卖集体资产合同、协议书等);(2)集体借款、贷款及其担保;(3)集体专项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占土地事宜;(5)计划生育指标审批;(6)低保户、困难户上报;(7)土地确权方案的制定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8)其他村内重大事项。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2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街)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占有集体资产份额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总站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存在集体资产份额及各行政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本规定监督、检查、考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界定和评估审查。对净值(所有者权益)进行考核,定期公布经营业绩,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依法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营性合同;

(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存在集体资产份额。

(七)对集体资产承包或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八)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临时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国家无偿资助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债权;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等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依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资产经营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工作。要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坡和耕地的使用权。但耕地、荒地必需用于农业方面的开发利用。开发和利用“四荒”必需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拍卖、租赁收取的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折旧费和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承包者或承租者必需按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企业破产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推行总量控制、净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可以依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农经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租金、押金、拍卖金、占用费、折旧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定期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组织演讲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其成员监督。下列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管理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财富物资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财务公开制度;

(九)民主理财制度;

(十)资产演讲制度;

(十一)集体资产占有变化制度;

(十二)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解散转入其他经济组织时。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

其成员转入其他经济组织时,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原有的集体经济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依照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取的土地弥补费等收益。应当转入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的必需及时足额转入。公积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总量控制、净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的

(二)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卦、转让的

(三)企业兼并或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四)与境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

(五)租赁、承包、参股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变化的

(六)企业歇业、破产清算的

(七)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备案,未评估或评估结果未确认的相关部门不予料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必需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兑现合同。

第二十九条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国有或其他单位必需按等价交换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资产。占用的应退回;造成损失或无法退回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和检查。并由农经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惩处、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实施细则。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三)维护集体资产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政纪奖励并处以经济处罚:

(一)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折旧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后未依法鉴证、公证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使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失的其发包、租赁合同依法宣布无效,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资产。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政纪奖励并处以经济处罚。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农经站责令限期更正。

第三十五条对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

不按规定交纳承包费、租金的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对承包、租赁集体资产。

第三十六条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3

2.成员资格确认面临困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然而,谁是成员、如何认定成员身份没有给出解释。土地承包资格主体的认定,始终困扰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存活,或者说,活人才享有和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人死则资格取消。成员对土地的承包权是只有成员本人才具有的人身依附权利(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衍生权能,二者源自不同主体),应随着成员的更替和迁移来调整其对集体土地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框架下,成员资格的确认矛盾表现为尖锐的利益冲突和对生存资源、谋生资本的争夺。假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被固化,在社会变迁、人口自然变动和转移的作用下,农村无地人口将不断增加,多男户生存将陷入困境。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因为误读农民概念,最终却可能损害真正的农村从业者的利益,违背成员承包的法律公平精神。无论是就业和婚姻引起的人口流动,还是社会和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农户结构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面对着成员资格界定的难题,因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而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等收益分配矛盾一直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左右着本应随成员变动适时调整的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其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不确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框架中脱胎而出的。改革初期的主旨是推行承包制,只要农户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谁是发包主体,是行政村还是村民小组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政府和农户来讲都不重要了,因而也不为人们所关注,各方共享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二级所有”的错觉愉悦。然而,无论是三级所有还是二级所有,都有悖于所有权排他性定律,助长了产权关系的暧昧性。特别是到2013年,在全国行政村30年减少33.7万个、村民小组15年减少38.6万个的状态下,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权力和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加,增加了农村治理难度。其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匹配关系不确定。产权理论把产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时的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束权利的统称。产权是拓展了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律化的特定产权;产权是权利束,所有权是基本权能的复合体。所有权权能分解及其合理配置非常重要。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虽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区分,但是对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在农户、集体及国家间的配置关系缺乏规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边界模糊,所有权权能与承包权、经营权、财产重组权等衍生权能的关系不明晰。农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最重要的处置权不属于集体,收益权被挤占,使用权被限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边界不明,与集体产权边界不确定。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约的权责非对称性。“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其中“交足国家的”体现了土地承包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留足集体的”体现了农地集体所有者权益。但是,伴随着农税改革,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家庭承包经营概念互换,农户承包土地与农产品也“失联”了,承包土地最基本的“联产”责任和义务也无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土地发包,是一组严格的责权对称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承包对象、承包期限、生产什么产品、是否允许撂荒等等,都应该是发包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协议中确定的,而不应该是承包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及其政府的外部强加责任。在免除对国家的义务、取消村集体提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置化”的共同作用下,村级组织的经济及社会组织功能弱化、乡镇政府的基层管控纽带断裂,也动摇了农村及国家治理的基础。

4.存在委托缺陷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约束下,由村委会主任直接任人。这里,除僭越村民小组权利外,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人选择缺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的选择者或授权人,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委托方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合约规范。指定村委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无疑是对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合法”侵权。其二,权责边界缺陷。赋予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却不明确责任和义务,权责不对称,管理者不承担村集体经济的损益风险。其三,时限缺陷。集体经济组织人的期限或委托关系续存期,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的函数,受管理激励的约束,而不是依照村民自治组织的游戏规则,限定服务期限、定期进行更换。

5.存在村委会主任的道德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实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会使得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函数具有一定的重合度,但利益不一致性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依然存在。利益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如果与一个具有道德缺陷的人重合,委托的道德风险,就会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侵害。原因在于:一是村委会主任的合约不完备性。作为法定的资产管理者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约束。二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资产经营状况上,存在着信息屏蔽、信息不充分现象。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道德自律性不强的因素重合,损害委托人权益就成了一种可预见的结果。近些年来,村委会主任侵犯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事件并不鲜见,“小官大贪”并非个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权缺失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性,根源于农村土地资产的稀缺性和生产性,根源于政府作为国民根本利益维护者的责任。然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缺乏有效渠道。比如,传统农区耕地向宅基地转换的内部控制性,会导致粮田被宅基地挤占。实行宅基地集体划拨制度,农民家庭随着子女的成长和新家庭的组建,就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重新划拨宅基地,为新婚者“立户”。尽管政府严格保护农村耕地,对此却束手无策,任凭自然村自然地长大。这其中的治理缺陷或政府治理主体权力的棚架问题无疑是存在的。金融机构是现代经济组织治理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常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身份问题阻碍了金融介入,进而阻断了金融机构参与治理的渠道,金融治理主体严重缺位。

二、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制度创新

1.确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关键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的组织能量,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组织和农村的有效治理。一个基础性工作是给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身份证”,确定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立法,对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解释,明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责任、土地及所属资本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特殊的市场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办法。有了法人身份,发改委、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才方便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给予支持和服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政府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生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依合约规范权利与义务,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化解因其贷款主体的资格缺陷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从而夯实农村治理的经济和组织基础。

2.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化制度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实质是确定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性,在国土范围内,实行城乡土地无差别化的国家所有制度,变城乡土地所有权差别为政府对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等的管理差别,由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转化为管理“二元化”。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不但必需,而且条件已经具备。这里的关键是明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权能的解构和重构,理顺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匹配关系,建立国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保留处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权能即经营管理权,农户从集体获得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即经营权的农地产权制度。从操作层面看,实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制,是对现行的政府实际拥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制度的确认,是政府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产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所有制会增加政府对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但不会触及和改变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及其农户的经营权。保护耕地“并不必然要求农地的私有化改革”,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对农地国有化的呼唤。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地经营管理权,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确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其法人资格。二是明确政府赋权经营管理土地的边界。对目前农村土地确权认证的工作和政策做出调整,变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确权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赋权确权。在农村土地的权能配置环节,政府对集体是赋权关系,集体与农户是对等的承包关系,后者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三是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边界及责任要明确。不仅要把对农户的发包权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要把除处置权、土地用途变更权之外的权能,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政府对农业、农地的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等,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范围内组织实施和落实,使土地利用保护行为和活动在相对大范围实施,使经营权在更大规模上实现有效配置,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所解决不了的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的问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同时,赋权给农户的。要明确在承包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农户对所经营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边界和农户转租权、转包权、托管权等的规定,明确农户必须履行的对国家、对集体、对土地利用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约,纳入国家合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立土地承包关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经营管理权作质押、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实施担保或贷款的融资体系。农村土地国有化,所有权从低级别向高级别公有制转化,是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资产重新配置。在农民的认知体系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体同时享有土地支配权”的观念具有很高认同度。加之改革仅涉及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政府管理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权责的调整,权能匹配同现行制度安排不存在冲突,不会引发利益矛盾,改革阻力小,甚至比农村土地确权成本还要低,因而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意味着农村土地的国家征用不需要变更所有权,但是,同样需要对集体经营管理权和农户经营权转让给予相应的补偿。就是说,农地国有并不意味着对集体和农户补偿标准的降低及权益侵蚀。

3.建立以村民小组为法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产权具有排他性。如果农地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行政村也好,村民小组也好,可以根据强势一方的意志任意而为,产权明晰的基础就不存在。规范农地产权关系,政府赋权对象需要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之间作出二选一的决断。村民小组不是天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地选择了村民小组。从历史渊源看,村民小组多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村民及村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耕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同时,村民小组又多是由生产小队改制而来,本来就是三级所有的基础。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成员和土地权益边界的历史承接性、延续性。从现实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多是村民小组在行使。据农业部对1200个村组调查,65%的村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土地规模种植来看,村民小组行使土地经营管理权,不仅土地资产的产权边界相对清晰、土地数量相对确定,而且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国情。如果按全国18亿亩耕地、500万村民小组进行推算,每个村民小组拥有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面积约为360亩;而在传统平原农区或粮食主产区,由于自然村人口集中度高,村民小组土地规模往往会超过千亩,这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合理规模,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水平的有效边界。从法律关系看,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置的,基础是土地产权。成都的改革经验表明,集体资产最终权属明确到村民小组是合乎规律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权的方式,不仅将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组织,而且也恢复了它作为基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建立以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需要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第一个层面,政府对村民小组所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认定,并由乡镇政府发放土地确权或赋权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确权的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二个层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向集体成员转包土地经营权,由农户根据承包协议依法对承包地自主经营。第三个层面,村民小组在用好保留的集体土地管理权的同时,把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成员,成员或各自自主经营,或以此作为股权建立股份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经营,最终形成村集体经营管理、农户自主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的经济法人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耕地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而是给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城乡统管、严控新增、村内调整、村外交换。城乡统管是经过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等设施一并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乡“一元化”住房建管制度。让农民房产可转让、可继承、可质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严控新增是从严控制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涉及土地性质的变更,需要出台专门法规,严格限制和规范管理程序。总体上讲,城镇化和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应该会更多地被空置或复耕,总量减少而不是新增。村内调整是通过建立本村居民间宅基地有偿调整、减免税费、重新过户的制度,实现宅基地在村民组或行政村内调换,赋予集体成员拥有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产优先权。村外交换是行政以外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公平交换。只减不增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新增宅基地,而是严格制度、提升门槛。如果经农户申请、村集体评议推荐、乡镇政府审核,确实需要新增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据实复核审批,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意见实施。

4.创新行政村管理体制行政村顾名思义是按照行政管辖关系设定的村子,是国家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最基层、有代码的行政单元;行政村由若干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组成,相当于城镇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确定以村民小组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主体,意味着行政村的行政主体性和村民自治社团组织性的回归,把本来应该厘清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边界,从制度上标明区别。确定行政村组织属性、组织功能、组织责任、组织义务,使村委会切实履行行政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其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上,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权力的冲突,原因在于一个是经济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的社团组织。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履行公共事务的自主管理和村民事务调解等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承担土地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职责。需要调整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关于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法规条款,以适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调整。然而,这并不排除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因为,村民小组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形式之后,同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自主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成以行政村为边界的新型经济实体。

5.创新乡镇政府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管理层级。创新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关键是“还权、赋能”,增强乡镇政府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和人员编制的合理性。还权于乡镇政府,坚持“设而有用,设而必用”的层级管理原则,把农村经济管理服务职责还给基层政府,让乡镇政府成为国有农地的所有权者,由乡镇政府向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赋权证书,增加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事权,扩大乡镇政府优化整合区域内财政性投资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权。赋能于乡镇政府,增强基层政府的履职能力。坚持人权、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将有关农业生产、乡镇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并入乡镇政府;将城建、环保、文化、水利等行政执法中的管理职能赋权给乡镇政府;将公安派出所、法庭、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垂直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乡镇组织体系,提高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把曾经被撤销现又恢复了的乡镇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等农业公益组织列入乡镇政府管理序列,以提升机构效率和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乡镇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所辖各行政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各农户及成员的资料,以及土地、水利设施、集体经济、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情况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及时处置相关事务,增强乡镇政府这根“针”承受“千条线”的承载能力。

三、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及其相机治理

1.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组成员代表会决策、管理委员会执行、党组织监督的内部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农地经营权由集体转至农户之后,承包农户取得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力。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对已转包农地的管理权,并按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政府赋权内容,对农户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适时跟踪服务,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集体土地上的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的永续利用服务,维护好农户承包经营权益,调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积极性。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的成员代表或由农户推举,一户一票权,一户一代表;或以法定年龄确定成员代表,一户多代表,一人一票权。成员代表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增补或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分工,审定上报辖区乡镇政府备案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材料,审议管理委员会对内对外的集体土地承包及管理的方案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党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兼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基本职责是: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同辖区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承诺书,与集体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接受并在成员间规范分配政府部门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救、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监督组织成员生产经营过程的履约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做好诸如集体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关系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和事务,经营和管理好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党组织的监管职责是:对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性,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及其管理行为,对农户履行承包责任等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的合作性,决定了其成员对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责人头均等性及其利益的均享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结构或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同时,也对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集体成员利益均享、责任分担的治理机制,完善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维护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2.非改制状态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通过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的动态调整来实现。动态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和成员变动情况、依照法规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数量和方位进行的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承包合约对农户承包经营状态作出的合乎法规的经营权利再配置。要实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动态确认。这有利于对成员权益的公平维护,符合成员自然变动的客观性。据我们理解,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不变性,来源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宪法规定,意味着村民组或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在空间及数量上的确定性,明确的是唯有农民才具有承包农村土地权利的政策原则性,而不能被误解为每个具体的农户、村民承包土地的位置、数量不可以随成员资格变动而调整。事实上,在农村居住且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其权益的保护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在土地确定的条件下,维护农户或农民合法权益,就需要对集体成员资格适时据实确认,建立定期、动态确认成员资格的制度和机制。③只有形成成员退出机制,实行农户承包的相机治理,以农业为生计的集体成员才有可能占有、使用更多的土地资源,才会真正增加务农收入。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既涉及集体组织内部调入和调出土地农户间的承包土地调整,又涉及已在城镇就业生活的“进城农民”群体与非进城农民群体、与城镇“原住民”群体的利益矛盾。为减少资格确认的矛盾,增强资格确认的公平性,应把资格确认权力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集体经济组织按制度和政策,通过成员代表会等法定的形式,实现资格动态认定,维护和平衡自身的权益配置关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在于提出资格确认的标准程序及其政策规范,建立一个村集体成员会议认定资格、乡镇政府调节矛盾并最终备案、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多层次确认机制。集体成员通过成员代表会的形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过程,行使组织治理权力。同时,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依其承包合约自主经营。农户可以通过租赁、托管、转包经营权的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现成员合作经营。当然,农户流转经营权并非绝对权力,其流转的仅仅是从集体承包下来的土地的联产经营权力和责任,转包的仅仅是有限时段里土地有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处置权始终属于国家。一旦流转行为触犯了法规和经营权流转合约,集体及其乡镇政府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干预,并可中止承包经营合约、经营权流转合约,从而形成对农户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约束机制,实现家庭外部治理介入,实现对土地经营行为的最终控制和经营权接管,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行为的动态治理,并不违背保护农户合法承包权的规则,而是对不遵守合约的承包经营者活动的规范。法律不承认绝对承包权。

3.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机治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具有对其经营状态的依存性。不同的经营状态反映了不同权益实现的格局。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状态,首先由农地生产经营或农产品贡献状态所决定,体现为政府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类治理。不仅“米袋子”农业与“菜篮子”农业的治理体制会有所差别,而且,山区及坡岗区与粮食主产区的农村治理管控目标也不尽相同。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还体现为另一种土地经营状态。当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需要变更性质、在集体之外变更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超越其与乡镇政府赋权约定的行为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乡镇政府就会接管土地管控权,对土地的用途变更、使用权过户等实施最终控制权接管。尽管这种接管会有不同方式,即便是仅履行一个简单的登记手续,但体现的也是一种所有权治理。金融机构参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前提的,通常发生在农地经营严重影响或威胁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境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提供担保,但当集体或被担保农户由于经营不善而产生严重的偿贷问题之时,金融机构会按协约接管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实施相机治理。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吃了一颗放贷“定心丸”,而且也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高对贷款使用的谨慎程度和利用效率。工商资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参与,体现在对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接管状态。在土地租用或托管、订单生产等状态下,工商资本缺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权益支持。然而,一旦工商资本进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造领域,尤其是运用现代企业组织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事实上脱离本文所界定的非改制状态,按照股份制企业或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治理,达到新的治理状态。行政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接管,始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冲动,成于行政村所辖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重组。行政村在“原生态”状态下,并非法定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实体往往是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及其产权重组的结果。行政村各村民小组产生了组建新型集体经济实体的内在要求,经协商达成共识后,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集体权益作为股权,参与以行政村为单元组建的新型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运行,意味着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管理权转移。新型经济组织必须继续履行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土地经营管理承诺,承担实现政府赋权目标和成员收益的职责,建立权责对称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经过改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已经不是单纯意义的土地合作组织,而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新型企业。在新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框架中,“双层经营”体制不再运行,但新型企业的组建却是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此与法律并不相左。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4

一、分析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因素

(一)人才严重短缺

农村地区所处的位置影响其无法吸引大量优秀专业人才。同时,农村部分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快速搞好农村经济。加之县级农技人员严重不足,各县农委约有6名专职农业技术人员,无法针对每个村庄展开实地性指导。

(二)缺乏有效的政府支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单单缺少合理的总体规划,有关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基础数据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为政府制定合理政策带来一定难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缺乏有效指导等问题。目前,农民迫切希望政府执行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各项优惠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各个地区对农业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缺少相应的资金进行修复,村集体收入除去办公经费、计划生育开支等费用所剩无几。

(三)集体经济制度存在缺陷

集体经济不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其内在原因,因现行制度主要针对村委员对集体资产实施经营管理,部分并未建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缺乏适当的监督,时常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同时,集体经济收益无法很好地改善农村公共设施或发放村民服了,甚至成为引发腐败的根源,这导致农民不支持集体经济。

二、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的对策

审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的影响因素及问题,提出以下相关的改善策略。

(一)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

集体经济财产权隶属于农民集体,因此,需要选定合理的人进行治理。目前,我国政府实行派遣人进行管理,上述人、委托人对其无法实时有效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管理模式由农民自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该组织内重大事物多数由社员民主表决决定,真正意义上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二)创新人才管理模式

随着素质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保障农村村干部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必须主动扩大高素质村干部候选人有效供给。采用引入市场的观念,不断扩大选人、用人渠道,为农村各个阶层选择优秀的人才。同时,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创设良好环境。对部分城郊地区、流动人口频繁流动的区域,可以适当放宽村干部身份限制,准许某些准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通过各个途径打破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封闭型农村社区,不断拓宽村干部来源渠道,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大量优秀的人才。

(三)开展合作经济的主要途径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5

一、体系建设

在乡党委、乡政府正确领导下,规范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确定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本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使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做到紧扣中心强引领,服务大局促发展。

在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组成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在乡村集体新签、续签租赁合同之前,负责对拟订立的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二、资金管理

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收不抵支等问题,积极探索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管理。

明确一个理念,即“制度+科技”。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意见、完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事前会商分析审批等制度。实行村级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办法,对集体资金设置基本账户和大额资金专储账户,通过银行“一票一密”方式定期划拨支付,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

确定两项内容,即“收入+支出”。全乡统一收入预算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承包租赁、企业上交、财政补贴等各类收入。统一支出项目,包括生产经营、生产建设、公益福利、环境基建、组织运转、专项经费、水费电费等各类支出,实现村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资金筹集和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及购建、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年终分配及福利性支出等计划,增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突出三个主体,即村级编制、乡级审批、社员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根据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上报。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审批主体,对预算方案进行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作为监督主体,预算方案批准后,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坚持四项原则,即“实事求是、增收节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发扬民主、透明公开”、“预算调整、严格审核”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考虑实际财力,又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制度和标准,如需预算调整,必须再次通过审议追加预算。

严格六项程序,即预算准备、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备案。通过执行六项程序,规范预算审批流程。在预算执行中,采取“以收定支、按月量化、分类管理、逐级审批”的方式操作,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执行,逐笔审核,按月划拨。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相关部门会商、履行规定程序后,按照会议纪要决议进行拨付。

三、资源、资产管理

土地和资产租赁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合同管理自然成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推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联预审及机制,以此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根本利益,降低基层廉政风险。

首先明确联预审内容,把好“六道关”。

针对拟订立的合同,主要审查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真实可行。二是合同是否涉及新增违法建设,是否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三是合同是否使用统一示范文本。四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是否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是否经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社管委会集体会议通过,乡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立的合同是否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五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标的价格是否符合乡域指导价,合同期限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六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条款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其次是严格联预审程序,落实“五步法”。

履行联预审工作程序,具体按五个步骤进行:一是申请审核。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有意向的承租(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磋商,明确拟订立合同的具体事项,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拟定合同草案。提交“两委一社”集体研究,形成会议决议。经村“两委一社”研究同意后,向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提出审核申请。将合同草案、“两委一社”会议决议等材料报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签订合同之前,将拟订立的合同草案报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二是汇总排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对拟订立的合同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汇总,检查资料是否齐全。三是现场核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情况。四是会签审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将拟签协议采取会签的形式提交至各职能部门,提高审查效率。五是反馈意见。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审核单位反馈联预审意见。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资产租赁项目,经乡级审核、区农资委复审后,还要提交提请区农村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联审会审议。通过审议的项目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四、印章管理

在总结前期村级印章托管经验的前提下,通过“1+6”管理体系的推行,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共30家单位的公章、合同章全部纳入印章托管。印章托管的具体做法是:

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一是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印章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遵循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各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集体企业召开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印章委托管理。二是由村委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乡印章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印章委托管理协议》,保障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6

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通过入股或是劳动长期累积创造而成,是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共同享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依法行使权是通过成员代表大会或是组织成员大会选举所产生。若是农村由于经济等原因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可以由村委会(村民委员会)代替行使其所有权。

1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仅能够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壮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能够推动基层农村树立廉政党风,从而形成和谐的干部群体与党员群体关系。

1.1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1.3 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有利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要通过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当农村开展集中资产管理资产后,集体的土地资产被征用,因一些原始的资产投入缺乏相应的资产依据,造成资产混乱,使权属关系变的模糊不清。

2.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干部专业知识低,思想觉悟停滞不前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均处在农村中工作,相对而言,农村的知识文化水平比较低下以及信息传递速度较慢,不能及时的为管理人员提供到先进的专业知识,久而久之,使其养成了懒慢,不思进取的工作作风,严重的制约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3 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时,缺少科学规范管理,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均集中于村干部一人手中,各项权利的决策权不经过正规的村民民主讨论,由村干部一人决策,严重了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公正以及公平性原则,若村干部因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情绪做出不科学的管理措施将严重的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贬值以及闲置。

2.4 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村干部不懂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制度,或者一知半解,自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财务管理问题无关紧要;有的以“老大”自居,撇开制度和监督,我行我素,变村民自治为村干部自治,甚至为自己想方设法捞点“实惠”,明知故犯,故意搞乱财务,便于混水摸鱼。

2.5 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管理不严。个别乡(镇)街道,由于种种原因对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工作没能很好地开展;有的没有真正管起来;有的只是管了账,没有管钱。重支出管理,轻收入管理,重手续管理,轻实效性管理,对往来账、固定资产和现金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3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村集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收益分配方案,重要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处分等重大事项,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落实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监督权,增强集体透明度。

农村财务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化解基层矛盾。村财开支审批实行限额管理,分别由村主任、村两委等进行分级审批,所有财务报账前均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每个村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民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财务知识。在会计工作中,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记账、核算和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如数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不允许“白条”冲抵现金,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在会计核算和货币资金的双重下,实现全方位地早监管早管理,从而避免出现现金管理不严、挪用或乱用资金等,从而使得财务管理更加地规范化。

3.2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登记制度、资产占用制度、资产收益制度、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以及资产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3.3 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3.3.1 定期培训,加大对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积极争取培训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

3.3.2 定期清查,全面掌握农村集体资产家底

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础上,依法对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对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清查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负债情况。

3.3.3 定期公开,强化乡镇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督。

结束语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1]张丽桂.农村“三资”管理[J].财会管理通讯,2008(12).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7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活集体资产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㈠管理主体不明确。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资产起源于农业合作化时的农民股金,由农民长期劳动积累而成。其产权归广大村民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对其实行管理,是最合法的管理主体。但实践中多以村委会代行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有的依靠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去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处于行政干预之下。

㈡财务管理水平低。一是集体资产总量少,除城镇邻郊村外,大多数村没有集体经营收入,收入主要靠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一些项目投入和国家补贴等;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不稳定,经常变化,法纪意识淡薄,待遇偏低;三是财务管理意识不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合二为一,基本只行使了行政管理的职能,经济职能弱化;四是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低,初中文化程度占了绝大部分。

㈢产权不明晰。原始投资凭据不足,上级机关和部门依靠行政手段,无偿划拨村集体资产造成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清,账实不符。

㈣现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与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水平不适应。财政部2004年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本人从长期从事农村财务管理经验来看,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往来”科目的缺陷。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该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与农户之间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收应付款项不能根据该科目的余额确定,容易混淆。

2、牲畜、林木资产的核算过于繁琐。本人认为产役畜及经济林木不象其它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样,它们受自然、疫病的影响很大,很可能突然损失,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不合理。

3、生产(劳务)成本科目的缺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工业企业不同,财务人员基础知识少,新会计制度培训不到位,难以正确运用该科目进行生产、劳务成本核算,设置该科目可能反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处于混乱之中。

4、未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关科目设置。如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农业税已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取消,应及时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二、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㈠明确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其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合法主体。管好用活集体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是集体资产管理的最终目标。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关系。乡镇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展集体经营项目,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三是要提高对集体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的职责。对农村会计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会计制度。

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严厉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腐败现象,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建立起一套运转正常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在所有权界定中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划清集体资产、国有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界限,清产核资,并在此基础上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发放产权证书。二是要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和评估制度。凡是涉及到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事项,均要履行民主讨论,开展评估和向上一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告。三是要建立集体资产年检和报告制度。了解集体资产增减变化,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切实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四是要建立审计制度。乡镇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审计制度,认真抓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热点问题专项审计等工作。五是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凡是涉及到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管理、决策、监督,为发展集体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六是建立集体资产管理考核制度。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承包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㈢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集体资产管理营运模式。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因地制宜,村民自愿,量力而行,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首先,要摸清家底,做好清产核资;其次要明确所有者;再次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参照公司化模式确定经营者并明确其责任和权利;最后要建立一套与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股份制改革。

㈣修改《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使之与现阶段农村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财政部、农业部应认真研究,笔者建议:

1、 取消“内部往来”科目,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核算“内部往来”科目的核算内容。

2、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中牲畜资产、林木资产及生产劳务成本的简便核算方法。笔者认为,在现实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简化会计核算。

3、 及时调整取消“农业税附加返还”等科目。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事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使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邵清鸿、孙运春.村级账务中几个会计科目之异同〔J〕.农村财务会计,2007(10):37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8

一、集体企业合同管理的概况

合同管理是对企业自身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解除、转让、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作为市场经济为主体的集体企业,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中要以《合同法》为依据,在法治环境制度下不断更新企业合同管理的观念和意识,实现合同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运用科学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其经济效益,服务于集体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合同管理是集体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企业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相结合的管理,而且集体企业的合同管理是自我管理。

合同管理是预防、控制、协调、制约的有机结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积极治理,既要发挥集经处指导约束力,又要注重集体企业中的合同管理特点,务实地做好集体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具体的合同管理实践中,集体企业合同管理一般应坚持适三个原则:一是适应发展、与时俱进,二是依法管理,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同管理,预防违法行为。

二、集体企业合同管理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企业也在不断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合同应用也更加广泛。为此,企业在经营中的合同管理有着它显著的重要性。

(一)合同管理与集体企业经营

1.合同管理是集体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关键环节。 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依赖于市场信息,而合同则是反映市场需求、价格导向的重要途径。随着集体企业走向市场,对不同领域的开发,合同成为其获得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迅速的信息渠道,成为经营管理者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信息源。

2.合同管理是集体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条件。企业经营离不开市场,走向市场所进行的多元化经济业务往来与合同的签订是密不可分的,社会经济的承诺依据就是合同。在物的流转中要签订买卖合同;工程施工要签订工程承揽合同;企业资金不足会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随后的经济往来中还要产生相关的抵押和担保合同。经营生产活动都以合同为依据,为此,只有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才能有效的参与市场竞争,只有善于利用合同和有效管理合同,才能适时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市场需求,更好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竞争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3.合同管理是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企业必须面向市场,向市场要效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适时地调整经营方向。为强化企业运行机能,集体企业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才能协调好与社会主体间的经济组织关系,发挥以合同为纽带的桥梁作用,实现集体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

(二)合同管理与集体企业的效益

集体企业走向市场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扩展经济活动规模离不开合同的签订。

1.集体企业的发展有赖于合同的管理。增加企业活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耗费,这些都与合同管理息息相关。所以,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推动集体企业的发展。

2.集体企业依法护企有赖于合同管理。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资信审查;对于合同条款更需要反复推敲,深思熟虑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可互相监督履行责任和义务;发生合同争议或发现有欺诈行为时,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3.集体企业良好形象有赖于合同管理。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是集体企业依法治企的主要表现。随着经济腾飞,已将原本单一的经济制度带入了契约时代,合同信誉是企业的生存之本。

三、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集体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大都建立并逐步完善,但是在合同管理上,还不完全适应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重视资信调查

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为了急于成交而忽略了对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签订对方的企业性质、注册资金、资产状况及信誉,包括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年检记录、合同签订资格……没有详尽地核审,盲目地签订了合同,这样极易给日后的合同履行中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甚至会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不规范

有些单位在使用合同文本中缺少应用性的知识,补充条款也不作具体的约定,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甚至连十分重要的项目条款也不作约定填写,诸如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还有的单位在合同的签订上,条款内容过于简单,使合同难于达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三)不全面履行合同

一些企业自身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尤其是具有一定行业优势的企业,淡化合同履行意识,其结果发生纠纷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关键还影响企业的经营形象。

(四)不重视合同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为避免延误纠纷,及时解决经营中的合同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有意识的争取与对方达成发生纠纷利于本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条款,以利减少诉讼的基础上节约诉讼成本。

(五)合同发生纠纷和债权不及时妥善清理

目前,集体企业合同纠纷增加而主动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其原因之一是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习惯依法解决合同纠纷;之二是怕影响双方合作的关系;之三是费用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案子本身吃不准怕有败诉风险。于是部分企业领导以放弃企业财产利益为代价,回避正常的诉讼活动。有的单位不采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清理债权,长久多次派人催要,结果耗费大量的人工费和差旅费,加大了成本支出,最终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六)基础性合同管理不到位

一是合同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单位各部门分头签订合同,各自保管互不沟通,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全过程参与所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无法审查合同的内容,使合同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起不到预防损失的作用。

二是企业相关部门缺乏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虽然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但合同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合同资料不存档,不建立合同台帐等问题十分普遍和突出,有的甚至将合同存件丢失。

三是合同报审报批制度不落实。目前,呼铁局集经处也明确要求各集体企业进行合同报审制度,但仍有一些企业使该制度流于形式,这将给企业在日后的经营中留下风险隐患。

四、集体企业合同管理的加强与完善

(一)普及合同法律知识,增强签订合同的观念和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的签订。这就需要企业的相关人员,不仅要知道和懂得与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掌握法律的操作技能,应知道如何签订合同,明白履行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避免遭到合同诈骗,全力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把合同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日程,使其日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各集体企业都要把合同管理作为一项工作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的议事日程,特别是对涉及数额较大或者关系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合同,要举办专门的会议进行审议,由主要领导把关,保证合同签订的正确性,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

在现有的集体企业中大都配备了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对签订合同进行法律性的审查,建立合同台帐,对合同进行保管、统计、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应用科学理论和现代技术管理合同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9

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在全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发达的城中村,由于集体所有制产权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等集体产权制度固有的弊端,使城中村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严重的集体资产管理问题,集体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目前,对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探索很多,主要研究的改革模式有合作制、公司制与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些研究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州石牌村和厦门马垅社区的改革等。

二、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的SCP分析

(一)分析指标与内容

“结构-行为-绩效”(SCP)的分析模型是产业组织分析的重要研究方法,我们这里将其引入经济组织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其数学表达式为:

Q=FR〔C(T,A,I)│L,K,M〕

式中:Q代表一个经济组织的产出;L、K、M和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和原材料投入;C代表经济组织可采用的组织形式的选择集,由组织内部的有关技术和知识(T)、资产特性(A)、产业特性(I)等状况决定;F是所有生产函数的总称;FR是对应于产权结构(更广义地说是制度结构)R的一个生产函数。制度结构R由制度环境(或制度约束)和组织制度安排所共同构成,它决定着组织形式选择集(决定何种组织形式被允许或被反对),一个约束较多的R会决定一个较小选择空间的C。显然,组织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劳动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行为,从而决定着经济组织的绩效高低。为增强可比性,这里假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改革类型所面对的外部制度环境基本相同,在此前提下重点对各类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的内部制度安排以及产生的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因为不同的组织其产权结构(制度安排)不同,隐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不同,从而影响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参与者的行为努力(生产性努力或分配性努力),进而导致经济组织的不同绩效。

(二)主要指标分析

选取组织类型,以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3个改革类型,即合作制、公司制、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分析对象;选取制度结构、主体行为、组织效率等3方面因素作为主要分析指标;根据评价指标内容对上述类型进行分析对比。

1、结构分析。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的结构分析主要从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两方面进行。20世纪90年代,许多城中村参照合作制的一些原则建立起经济合作社,对城中村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多数的经济合作社不够规范,其管理体制与经营理念也与合作社原则渐行渐远。现有的经济合作社大多产权不明晰,保留有很浓的传统集体经济色彩,如保留有占相当比例的集体股,集体产权相对模糊。公司制企业可以获得独立于自然人的法人地位,与其他交易者签订协约,形成企业独立的产权形式,这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广州石牌村通过公司制改革将村队两级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分配给本村村民,成立了集团党委会和集团公司,对村集体经济实行公司化管理,对村民及其居住地实行城市化管理,解决了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主体模糊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从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形式也各有差异,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专业或行业的股份合作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城中村集体资产改制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产权,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基础,解决了以往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的问题,同时没有改变集体资产的公有性质。

2、主体行为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行为包括组织行为和成员行为。通过产供销纵向一体化,合作社推动家庭农场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连接小生产和大市场,使农业生产社会化。伴随着城中村的土地越来越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由于农民自身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很强,加之非农岗位有限、竞争激烈,社区不能提供充足的工作岗位,难以保持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统一。另外,合作制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激励问题,尤其是对管理者的激励上,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合作社的发展将由于它的经理收入低于资本家企业的同行而受到抑制。合作制对于社员退出是自愿和自由的规定,这不利于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公司制有利于企业吸收社会资本,扩大企业的融资规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才有组织上的保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经济往来时,要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对方要考虑村委会能否承担起经济、法律责任,因此村委会必须变更为集团公司,促使经济、法律、社会地位提升。公司制通过《章程》约束规范所有股东的利益分配,避免利益分配的绝对平均化和不公平现象,解决了利益分配机制的问题,任命和监督经理人员由董事会执行,监督效率得到提高,可以解决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善、运作不灵活的问题。社区股份合作制。从组织的目的看,股份制经济交易目的是谋取资金的规模收益,合作制经济交易目的是成员互助,而社区股份合作制交易的目的不仅是明晰传统集体经济模糊的产权,考虑组织的收益,而且要负责公共的支出。社区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合作经济的某些因素,如承认个人产权、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结合的民主管理、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成员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社区的天然成员和社区的集体意愿,并不体现自愿加入,另外,个人产权由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分配而来的,大多只具有分红的权利,不必承担市场的风险。

3、经济绩效分析。主要包括产权的明晰程度、组织资产的增值、组织效率的提高等。在股权分布比例上,我国的合作制实行的是所有的社员持股比例一致,不能通过对外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只能通过增加社员人数来增加资金总量,这样的股权分布方式对合作组织生产率的提高起了很大的限制,规范的合作制不能满足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较强的对外扩张的意愿和现实。公司制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产权主体的广泛性,股东资格开放,通过投融资活动,集体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增值速度加快。如石牌三骏企业集团在改革后,开发了电脑城、星级酒店、广保汽车城等众多工程项目,村民福利待遇逐年增加,集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在大幅增长的经济效益前,我们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相对效益”,而忽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平问题。一方面,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地价不断攀升,土地的价值难以得到准确评估和反映,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必须承担大量的社区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外部人入股甚至控股,将削弱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目标。另一方面,公司制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广大村民,对“高效率,高风险”的公司化运作的内在要求和改革动力要求不足,而且由于制度惯性,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在短期间内也难以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下发挥作用,公司制在登记注册、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求严格,大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些方面要求并不严格,直接实施公司制改革的风险和难度较大。社区股份合作制。以厦门马垅社区的改革为例,通过产权的明晰,马垅社区的集体资产有了真正的监督和管理人,并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模式,形成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制衡机制,维护了资产的完整性和增值性,提高了集体资产管理效率;在股份合作社外部,马垅社区通过把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设、职能分开,初步实现了党政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较好抑制了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和集体资产流失,提高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抓住城市化的有利契机,通过盘活现有的资金,积极引进一些优秀的项目和经营管理人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后当年,马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就通过项目融资,引进了两个公寓建设项目,同时还有个四星级酒店的项目正在筹备当中。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拓宽了经济发展的路子,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且提高村民的收入。

三、结论与建议

(一)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最优选择

融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社区股份合作制能有效克服集体资产产权模糊的弊端,还能在兼顾集体经济组织的效率与公平的同时,实现城中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有利于组织建设过程中的稳定过渡,比转换为股份公司更容易操作,风险更小,而且该制度比过去的组织形式增强了监督,比合作制的组织管理、运作更为优化(见表1)。

(二)社区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1、完善产权体系。因为政府还没有完全负担起城中村失地农民的一系列保障问题,集体资产股权在一定程度上还要起一个保障的作用,所以对于股权管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进一步建立完整开放的产权体系,促使外部资源进一步进入股份合作社内部,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

2、给予法律支持。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取得法人资格。政府在刚刚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中,已经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法人的身份,但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合作社法人仍没有确定,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填补此项空白,及早确定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社法人地位并予以登记、税收方面相应的优惠。

3、加强政策指导。政府要对集体资产管理方面起监督作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并没有改变集体资产的公有性质,政府必须对这部分的资产起监督和管理作用,将城中村改制过来的社区公共事业和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在体制上保证社区的行政机构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脱钩、分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

参考文献:

1、罗必良.组织经济的制度逻辑[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

2、农业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J].农村经营管理,2005(4).

3、郑庆昌.聚焦城中村――城中村转型发展系列研究之一[J].福建论坛,2002(2).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例10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供产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机动地、开荒地或者复垦地补给;无地补给的,参照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双方必须订立用地合同。继续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地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经营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划制定耕地保养阶段性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保养耕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开发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

“四荒”可以集体统一开发经营,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形式经营。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四荒”开发经营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四荒”开发经营者进行较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三十四条  取得“四荒”使用权未进行开发或者已经开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标准的,不得转让。

取得“四荒”使用权两年未进行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发包、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四荒”开发治理或计入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和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之间发生前款以外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发包集体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制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使用权的;

(五)强行承包经营者串换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后,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缓收的除外),发包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发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费数额,确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粮田)的数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前款规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标发包,发包收入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外,剩余部分抵顶所欠承包费。还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费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私自转让、转包、入股、抵押、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