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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4:45

集体经济论文

集体经济论文例1

二、“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其转型目标选择

(一)“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征“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本质性变化。首先,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成为核心资产,物业租赁成为经济收入主要或唯一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村改居”之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政府给予征地补贴或者让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社会保障成为组织主导功能。“村改居”后,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失去土地保障的“村(民)转居(民)”人员在社会保障与一般城市户籍人员存在差距,而且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就业困难。在三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作为股东的“村转居”人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每年提供稳定的分红及各种社会福利。在这种硬性要求下,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的收入主要用于分红、福利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缺乏用于扩大再投资的资本积累。总之,“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适应性调整,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找准自己的定位。

(二)转型目标选择———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很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只是隶属于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个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列入社会团体法人范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以集体土地所有为核心的组织。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类于社会团体法人。另外,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心资本、分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只要依赖集体土地就可以设立,这一点足以让二者区分开来。结合“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其向“企业法人”转型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理由如下:第一,产权逐步清晰。产权清晰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村改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其主要特征是进行确权改革,通过“资产量化、股权固化”的方式进行。首先,进行产权界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集体资产产权范围,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和村民产权。其次,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量化,折算成股份,并按劳龄等标准将股份落实到个人或家庭。第二,具备法人财产基础。一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集体所有土地依存度高。除土地所有权外,几乎没有其他资产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成为偿债资产,也不能用以承担民事责任。“村改居”的对象通常是经济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在其资产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具备市场经济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第三,治理结构企业化。“村改居”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政企不分”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村改居”之后,村委会撤销,居委会成立。居委会不能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反而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协助解决社区治理和建设等相关问题。为解决监督和管理问题,“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治理模式逐步完善治理结构。例如,广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包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等机构。

三、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的困难

从各地实践来看,“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进展缓慢。例如,某市在2002年颁布文件,明确提出“在‘城中村’村委会撤销的同时,改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不分的状态,转制成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这种自上而下式改革并未能很快推展开来。2008年,该市出台新文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条件自主确定是否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表决。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该市“村转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成功转型的并不多。转型面临众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股权结构封闭“资产量化、固化股权”的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就已经决定了产权结构发展基调。固化股权最初的主要内容是“生不增,死不减”,不仅固化了股权数量,而且固化了股权的权属。即便是股东的子女等亲属,一旦错过股权分配时机,就无法获得股权,除非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近年来,有些城市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动,但流动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村改居”以后,为防止股权流动导致集体利益的侵蚀或解体,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东区分为“村居股东”(即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和“社会股东”(即通过继承或转让等形式取得股权的非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与前者相比,后者只享有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对于外在投资者而言,这种规定是牢不可破的防火墙”。股权结构的封闭性与现代企业的开放性是相冲突的。资本的自由流动性、管理权从属于资本权是现代企业开放性的重要内容。对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而言,这两点本质性要求正是他们所排斥的。

(二)社区建设公共投入和公共福利支出不明晰“村改居”后,按照既定的改革方案,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由公共财政承担。实际上,“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承担社区公共投入,包括治安、卫生、文化、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甚至出现“集体经济办社区”的现象。此外,“村居”人员社会保障水平与原城镇居民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要消除这一差距,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来补足。但“村居”人员并不认可这一方案,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放各种形式的福利补贴来替代。社区建设、福利保障和分红挤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异化成福利机构。

(三)公司化转型存在法律障碍集体经济组织转型为公司,既可以解决法人地位的问题,又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又可细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很明显,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向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但是,《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般而言,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数量远超过这个数字。

四、推进集体经济组织转型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主导的“村居”社区多元化公共投入体系剥离社会职能是集体经济组织重返专业经济组织的前置条件。大量的社区公共投入、股东分红及福利等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资本积累。“政府主导”替代“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社区投入体系是现代城市治理的要求。政府要根据财力界定公共服务的种类与范围,同时明确哪些服务是可以由社会公益组织提供的,哪些服务是由企业提供需要居民购买的。第一,政府需要承担社区道路、路灯、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关于社区治安,公共安全由政府来承担,社区关于小楼保安等个性化安全需要由市场解决。第三,社区公共政务等公共服务提供,谨防过度投入,导致资源的低效率运作。第四,社区居民家政服务可以由公益组织和企业提供。

(二)实现“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社会保障实质性差异,既不符合“村改居”的初衷,违背公共财政均等化原则,又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集体土地性质变化、身份改变等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织成员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失,“村改居”本质上是农村利益对城市利益的让步。因此,“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缴费不足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来补足。

(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机制“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出现分化。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由于集体物业多、区域位置好等原因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同时也存在集体资产薄弱又无集体土地赖以维持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难以持续。对于后一类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构建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散办法。政府制定退出条件、申请主体、退出程序等相关办法,提供指引。是否解散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由其成员来决定,资产清理与评估等工作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政府参与监管。

集体经济论文例2

一、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审计产生的影响

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是通过调整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以实现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林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其调整的内容全部属于农村审计中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范围。因此,必将对农村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缩小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范围。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虽然由乡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但属于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交,全部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镇统筹费的收取,因此,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范围也随之缩小。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将村提留款的筹集方式改变为农税附加和“一事一议”两种方式筹集后,农税附加的征收管理纳入财政税收征管范围。这一管理体制确立后,农村审计不再对农税附加的征收实施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审计范围进一步缩小。

第二,对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对农税附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实行专项审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采取农税附加及“一事一议”办法筹集的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劳务,应实行专款专用、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的办法管理,这就要求在农村集体资产审计中,不能将这项资金与其他集体资产混同起来,而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进行专项审计。二是提高了合法性审计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费三项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上限控制。这就使农村税费改革前对村提留的合规性审计上升为合法性审计,从而扩大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合法性审计的范围。

第三,减小了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收费项目的监督范围,加大了税收项目的监督范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因此,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收费性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将大幅度减小。但与此同时,开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附加,将大幅度增减税收项目的审计范围和难度。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审计面临的问题

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影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审计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是:

1对农村审计必要性的认识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部分农业工作者甚至农村经营管理干部认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济来源的乡镇统筹费取消了,村提留款中的大部分作为农税附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直接监督管理,农村审计的主要内容已不存在,因此对农村审计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十分偏颇和错误的,理由是:首先,如前所述,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乡镇统筹费的取消和村提留筹集方式的改变,农村审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缩小了,但是,农村审计的主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并没有消亡,只要其组织存在,其资产存在,其经营管理资产的活动必然存在,则农村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就不会消失。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虽然在性质上是集体资金,但实际上使用权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代收代交义务,而没有实际使用权。因此,取消乡镇统筹费,并不会减少农村集体资产的实际存量。第三,村提留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收入,实际只占集体资产的极小部分。据统计,2001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为18亿元,其中村提留收入只有2.2亿元,只占到其总收入的12.1%。第四,村提留的筹集方式改为农税附加办法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改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仍然是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第五,农村审计的目的和作用不仅是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它同时还肩负着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农村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2确认筹资筹劳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审计依据,将直接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集资金或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出预算,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将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额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提取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的筹资筹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可依照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确立了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一规定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这一政策规定未对作出决定的法定议程和法定文书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就使其在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这对作出确认其决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判断带来了困难,因此也就难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二是村规民约属于道德范畴,如果发生部分农民拒绝缴纳筹资款或拒绝出工的问题,将很难依此做出合理的审计建议,这也将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也会因为这部分农民垫资而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3农税附加管理的审计将成为农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附加由乡财政征收,征收后交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其存入农税附加专户,按村设账。实行这一管理制度的优点是,强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但与此同时,由于乡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均属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下属部门,农税附加由这些部门征收、管理,实际上直接纳入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范畴。从体制上看,这为乡镇政府平调、挪用这项资金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乡镇财政较为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附加管理的审计将会成为农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

4缺乏对违反政策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农村税费改革及有关农民负担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为审计确认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作出审计决定及提出审计建议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制定出对上述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中,无法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额度及赔偿期限作出判断和结论,这将严重影响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5农村审计中存在的原有问题。我省农村审计工作是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但由于《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只对农村审计的主体、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农村审计长期存在着责任不明,职权不清,程序、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法律责任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农村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有着较大制约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深入,一些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

三、有关政策建议

第一,由省税费改革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专项规范化议程和文书,以规范化方式为确立筹资筹劳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依据。

集体经济论文例3

2.成员资格确认面临困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然而,谁是成员、如何认定成员身份没有给出解释。土地承包资格主体的认定,始终困扰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存活,或者说,活人才享有和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人死则资格取消。成员对土地的承包权是只有成员本人才具有的人身依附权利(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衍生权能,二者源自不同主体),应随着成员的更替和迁移来调整其对集体土地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框架下,成员资格的确认矛盾表现为尖锐的利益冲突和对生存资源、谋生资本的争夺。假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被固化,在社会变迁、人口自然变动和转移的作用下,农村无地人口将不断增加,多男户生存将陷入困境。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因为误读农民概念,最终却可能损害真正的农村从业者的利益,违背成员承包的法律公平精神。无论是就业和婚姻引起的人口流动,还是社会和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农户结构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面对着成员资格界定的难题,因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而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等收益分配矛盾一直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左右着本应随成员变动适时调整的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其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不确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框架中脱胎而出的。改革初期的主旨是推行承包制,只要农户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谁是发包主体,是行政村还是村民小组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政府和农户来讲都不重要了,因而也不为人们所关注,各方共享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二级所有”的错觉愉悦。然而,无论是三级所有还是二级所有,都有悖于所有权排他性定律,助长了产权关系的暧昧性。特别是到2013年,在全国行政村30年减少33.7万个、村民小组15年减少38.6万个的状态下,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权力和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加,增加了农村治理难度。其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匹配关系不确定。产权理论把产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时的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束权利的统称。产权是拓展了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律化的特定产权;产权是权利束,所有权是基本权能的复合体。所有权权能分解及其合理配置非常重要。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虽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区分,但是对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在农户、集体及国家间的配置关系缺乏规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边界模糊,所有权权能与承包权、经营权、财产重组权等衍生权能的关系不明晰。农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最重要的处置权不属于集体,收益权被挤占,使用权被限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边界不明,与集体产权边界不确定。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约的权责非对称性。“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其中“交足国家的”体现了土地承包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留足集体的”体现了农地集体所有者权益。但是,伴随着农税改革,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家庭承包经营概念互换,农户承包土地与农产品也“失联”了,承包土地最基本的“联产”责任和义务也无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土地发包,是一组严格的责权对称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承包对象、承包期限、生产什么产品、是否允许撂荒等等,都应该是发包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协议中确定的,而不应该是承包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及其政府的外部强加责任。在免除对国家的义务、取消村集体提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置化”的共同作用下,村级组织的经济及社会组织功能弱化、乡镇政府的基层管控纽带断裂,也动摇了农村及国家治理的基础。

4.存在委托缺陷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约束下,由村委会主任直接任人。这里,除僭越村民小组权利外,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人选择缺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的选择者或授权人,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委托方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合约规范。指定村委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无疑是对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合法”侵权。其二,权责边界缺陷。赋予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却不明确责任和义务,权责不对称,管理者不承担村集体经济的损益风险。其三,时限缺陷。集体经济组织人的期限或委托关系续存期,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的函数,受管理激励的约束,而不是依照村民自治组织的游戏规则,限定服务期限、定期进行更换。

5.存在村委会主任的道德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实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会使得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函数具有一定的重合度,但利益不一致性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依然存在。利益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如果与一个具有道德缺陷的人重合,委托的道德风险,就会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侵害。原因在于:一是村委会主任的合约不完备性。作为法定的资产管理者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约束。二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资产经营状况上,存在着信息屏蔽、信息不充分现象。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道德自律性不强的因素重合,损害委托人权益就成了一种可预见的结果。近些年来,村委会主任侵犯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事件并不鲜见,“小官大贪”并非个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权缺失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性,根源于农村土地资产的稀缺性和生产性,根源于政府作为国民根本利益维护者的责任。然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缺乏有效渠道。比如,传统农区耕地向宅基地转换的内部控制性,会导致粮田被宅基地挤占。实行宅基地集体划拨制度,农民家庭随着子女的成长和新家庭的组建,就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重新划拨宅基地,为新婚者“立户”。尽管政府严格保护农村耕地,对此却束手无策,任凭自然村自然地长大。这其中的治理缺陷或政府治理主体权力的棚架问题无疑是存在的。金融机构是现代经济组织治理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常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身份问题阻碍了金融介入,进而阻断了金融机构参与治理的渠道,金融治理主体严重缺位。

二、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制度创新

1.确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关键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的组织能量,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组织和农村的有效治理。一个基础性工作是给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身份证”,确定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立法,对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解释,明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责任、土地及所属资本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特殊的市场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办法。有了法人身份,发改委、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才方便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给予支持和服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政府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生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依合约规范权利与义务,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化解因其贷款主体的资格缺陷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从而夯实农村治理的经济和组织基础。

2.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化制度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实质是确定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性,在国土范围内,实行城乡土地无差别化的国家所有制度,变城乡土地所有权差别为政府对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等的管理差别,由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转化为管理“二元化”。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不但必需,而且条件已经具备。这里的关键是明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权能的解构和重构,理顺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匹配关系,建立国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保留处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权能即经营管理权,农户从集体获得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即经营权的农地产权制度。从操作层面看,实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制,是对现行的政府实际拥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制度的确认,是政府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产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所有制会增加政府对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但不会触及和改变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及其农户的经营权。保护耕地“并不必然要求农地的私有化改革”,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对农地国有化的呼唤。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地经营管理权,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确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其法人资格。二是明确政府赋权经营管理土地的边界。对目前农村土地确权认证的工作和政策做出调整,变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确权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赋权确权。在农村土地的权能配置环节,政府对集体是赋权关系,集体与农户是对等的承包关系,后者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三是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边界及责任要明确。不仅要把对农户的发包权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要把除处置权、土地用途变更权之外的权能,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政府对农业、农地的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等,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范围内组织实施和落实,使土地利用保护行为和活动在相对大范围实施,使经营权在更大规模上实现有效配置,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所解决不了的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的问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同时,赋权给农户的。要明确在承包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农户对所经营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边界和农户转租权、转包权、托管权等的规定,明确农户必须履行的对国家、对集体、对土地利用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约,纳入国家合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立土地承包关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经营管理权作质押、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实施担保或贷款的融资体系。农村土地国有化,所有权从低级别向高级别公有制转化,是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资产重新配置。在农民的认知体系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体同时享有土地支配权”的观念具有很高认同度。加之改革仅涉及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政府管理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权责的调整,权能匹配同现行制度安排不存在冲突,不会引发利益矛盾,改革阻力小,甚至比农村土地确权成本还要低,因而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意味着农村土地的国家征用不需要变更所有权,但是,同样需要对集体经营管理权和农户经营权转让给予相应的补偿。就是说,农地国有并不意味着对集体和农户补偿标准的降低及权益侵蚀。

3.建立以村民小组为法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产权具有排他性。如果农地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行政村也好,村民小组也好,可以根据强势一方的意志任意而为,产权明晰的基础就不存在。规范农地产权关系,政府赋权对象需要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之间作出二选一的决断。村民小组不是天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地选择了村民小组。从历史渊源看,村民小组多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村民及村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耕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同时,村民小组又多是由生产小队改制而来,本来就是三级所有的基础。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成员和土地权益边界的历史承接性、延续性。从现实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多是村民小组在行使。据农业部对1200个村组调查,65%的村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土地规模种植来看,村民小组行使土地经营管理权,不仅土地资产的产权边界相对清晰、土地数量相对确定,而且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国情。如果按全国18亿亩耕地、500万村民小组进行推算,每个村民小组拥有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面积约为360亩;而在传统平原农区或粮食主产区,由于自然村人口集中度高,村民小组土地规模往往会超过千亩,这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合理规模,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水平的有效边界。从法律关系看,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置的,基础是土地产权。成都的改革经验表明,集体资产最终权属明确到村民小组是合乎规律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权的方式,不仅将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组织,而且也恢复了它作为基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建立以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需要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第一个层面,政府对村民小组所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认定,并由乡镇政府发放土地确权或赋权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确权的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二个层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向集体成员转包土地经营权,由农户根据承包协议依法对承包地自主经营。第三个层面,村民小组在用好保留的集体土地管理权的同时,把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成员,成员或各自自主经营,或以此作为股权建立股份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经营,最终形成村集体经营管理、农户自主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的经济法人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耕地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而是给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城乡统管、严控新增、村内调整、村外交换。城乡统管是经过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等设施一并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乡“一元化”住房建管制度。让农民房产可转让、可继承、可质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严控新增是从严控制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涉及土地性质的变更,需要出台专门法规,严格限制和规范管理程序。总体上讲,城镇化和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应该会更多地被空置或复耕,总量减少而不是新增。村内调整是通过建立本村居民间宅基地有偿调整、减免税费、重新过户的制度,实现宅基地在村民组或行政村内调换,赋予集体成员拥有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产优先权。村外交换是行政以外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公平交换。只减不增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新增宅基地,而是严格制度、提升门槛。如果经农户申请、村集体评议推荐、乡镇政府审核,确实需要新增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据实复核审批,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意见实施。

4.创新行政村管理体制行政村顾名思义是按照行政管辖关系设定的村子,是国家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最基层、有代码的行政单元;行政村由若干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组成,相当于城镇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确定以村民小组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主体,意味着行政村的行政主体性和村民自治社团组织性的回归,把本来应该厘清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边界,从制度上标明区别。确定行政村组织属性、组织功能、组织责任、组织义务,使村委会切实履行行政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其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上,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权力的冲突,原因在于一个是经济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的社团组织。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履行公共事务的自主管理和村民事务调解等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承担土地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职责。需要调整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关于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法规条款,以适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调整。然而,这并不排除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因为,村民小组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形式之后,同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自主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成以行政村为边界的新型经济实体。

5.创新乡镇政府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管理层级。创新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关键是“还权、赋能”,增强乡镇政府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和人员编制的合理性。还权于乡镇政府,坚持“设而有用,设而必用”的层级管理原则,把农村经济管理服务职责还给基层政府,让乡镇政府成为国有农地的所有权者,由乡镇政府向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赋权证书,增加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事权,扩大乡镇政府优化整合区域内财政性投资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权。赋能于乡镇政府,增强基层政府的履职能力。坚持人权、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将有关农业生产、乡镇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并入乡镇政府;将城建、环保、文化、水利等行政执法中的管理职能赋权给乡镇政府;将公安派出所、法庭、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垂直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乡镇组织体系,提高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把曾经被撤销现又恢复了的乡镇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等农业公益组织列入乡镇政府管理序列,以提升机构效率和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乡镇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所辖各行政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各农户及成员的资料,以及土地、水利设施、集体经济、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情况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及时处置相关事务,增强乡镇政府这根“针”承受“千条线”的承载能力。

三、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及其相机治理

1.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组成员代表会决策、管理委员会执行、党组织监督的内部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农地经营权由集体转至农户之后,承包农户取得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力。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对已转包农地的管理权,并按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政府赋权内容,对农户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适时跟踪服务,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集体土地上的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的永续利用服务,维护好农户承包经营权益,调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积极性。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的成员代表或由农户推举,一户一票权,一户一代表;或以法定年龄确定成员代表,一户多代表,一人一票权。成员代表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增补或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分工,审定上报辖区乡镇政府备案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材料,审议管理委员会对内对外的集体土地承包及管理的方案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党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兼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基本职责是: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同辖区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承诺书,与集体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接受并在成员间规范分配政府部门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救、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监督组织成员生产经营过程的履约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做好诸如集体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关系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和事务,经营和管理好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党组织的监管职责是:对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性,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及其管理行为,对农户履行承包责任等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的合作性,决定了其成员对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责人头均等性及其利益的均享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结构或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同时,也对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集体成员利益均享、责任分担的治理机制,完善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维护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2.非改制状态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通过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的动态调整来实现。动态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和成员变动情况、依照法规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数量和方位进行的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承包合约对农户承包经营状态作出的合乎法规的经营权利再配置。要实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动态确认。这有利于对成员权益的公平维护,符合成员自然变动的客观性。据我们理解,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不变性,来源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宪法规定,意味着村民组或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在空间及数量上的确定性,明确的是唯有农民才具有承包农村土地权利的政策原则性,而不能被误解为每个具体的农户、村民承包土地的位置、数量不可以随成员资格变动而调整。事实上,在农村居住且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其权益的保护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在土地确定的条件下,维护农户或农民合法权益,就需要对集体成员资格适时据实确认,建立定期、动态确认成员资格的制度和机制。③只有形成成员退出机制,实行农户承包的相机治理,以农业为生计的集体成员才有可能占有、使用更多的土地资源,才会真正增加务农收入。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既涉及集体组织内部调入和调出土地农户间的承包土地调整,又涉及已在城镇就业生活的“进城农民”群体与非进城农民群体、与城镇“原住民”群体的利益矛盾。为减少资格确认的矛盾,增强资格确认的公平性,应把资格确认权力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集体经济组织按制度和政策,通过成员代表会等法定的形式,实现资格动态认定,维护和平衡自身的权益配置关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在于提出资格确认的标准程序及其政策规范,建立一个村集体成员会议认定资格、乡镇政府调节矛盾并最终备案、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多层次确认机制。集体成员通过成员代表会的形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过程,行使组织治理权力。同时,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依其承包合约自主经营。农户可以通过租赁、托管、转包经营权的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现成员合作经营。当然,农户流转经营权并非绝对权力,其流转的仅仅是从集体承包下来的土地的联产经营权力和责任,转包的仅仅是有限时段里土地有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处置权始终属于国家。一旦流转行为触犯了法规和经营权流转合约,集体及其乡镇政府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干预,并可中止承包经营合约、经营权流转合约,从而形成对农户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约束机制,实现家庭外部治理介入,实现对土地经营行为的最终控制和经营权接管,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行为的动态治理,并不违背保护农户合法承包权的规则,而是对不遵守合约的承包经营者活动的规范。法律不承认绝对承包权。

3.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机治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具有对其经营状态的依存性。不同的经营状态反映了不同权益实现的格局。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状态,首先由农地生产经营或农产品贡献状态所决定,体现为政府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类治理。不仅“米袋子”农业与“菜篮子”农业的治理体制会有所差别,而且,山区及坡岗区与粮食主产区的农村治理管控目标也不尽相同。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还体现为另一种土地经营状态。当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需要变更性质、在集体之外变更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超越其与乡镇政府赋权约定的行为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乡镇政府就会接管土地管控权,对土地的用途变更、使用权过户等实施最终控制权接管。尽管这种接管会有不同方式,即便是仅履行一个简单的登记手续,但体现的也是一种所有权治理。金融机构参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前提的,通常发生在农地经营严重影响或威胁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境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提供担保,但当集体或被担保农户由于经营不善而产生严重的偿贷问题之时,金融机构会按协约接管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实施相机治理。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吃了一颗放贷“定心丸”,而且也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高对贷款使用的谨慎程度和利用效率。工商资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参与,体现在对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接管状态。在土地租用或托管、订单生产等状态下,工商资本缺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权益支持。然而,一旦工商资本进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造领域,尤其是运用现代企业组织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事实上脱离本文所界定的非改制状态,按照股份制企业或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治理,达到新的治理状态。行政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接管,始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冲动,成于行政村所辖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重组。行政村在“原生态”状态下,并非法定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实体往往是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及其产权重组的结果。行政村各村民小组产生了组建新型集体经济实体的内在要求,经协商达成共识后,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集体权益作为股权,参与以行政村为单元组建的新型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运行,意味着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管理权转移。新型经济组织必须继续履行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土地经营管理承诺,承担实现政府赋权目标和成员收益的职责,建立权责对称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经过改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已经不是单纯意义的土地合作组织,而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新型企业。在新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框架中,“双层经营”体制不再运行,但新型企业的组建却是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此与法律并不相左。

集体经济论文例4

(二)审计人员职责不明确。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业务委托乡镇(街道),相当一部分乡镇农经员兼任会计或出纳,同时农经员又兼任审计员,从而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三)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村级财务审计错综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而且还应熟悉相关制度和法规,目前县乡两级都缺少业务精通及技术过硬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范围狭窄,审计事项单一,仅停留在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上。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账为主,依靠账务核对、盘点等方法来实施,其监督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四)审计程序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县乡两级农经人员,都是兼职的。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往往达不到要求,审计欠深、欠细,审计调查、延伸审计等手段用得不够。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如工程项目建设、招待请客送礼费用等无法进行详尽审计。因此,对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账外行为,审计监督就显得乏力和无策,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

(五)审计执行不到位。农村审计机构由于执法主体较弱,在执行决定中阻力较大,困难重重。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加上近年来省市下达给县级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难免会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整合力量,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审计机构不得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合署设立,与纪律、监察等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农村审计人员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严谨、客观公正的农村审计队伍。同时,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集体经济论文例5

2有监管下的宅基地置换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上级政府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监管,带来的变化是:将村干部侵吞的宅基地置换收益返还农户,并对侵吞农户收益的村干部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那么,在有上级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如果农户和村干部均支持置换运动,补偿收益将完全分配给农户,村干部不仅不能获得额外收益,还将因无监管时侵占农户利益而受到惩罚L;如果村民积极响应置换运动,除获得全部收益R外,还获得额外奖励K,而对于村干部,只要置换运动开展且有上级政府监管,就获得不了任何额外收益,并且会因无监管时侵占农户的利益而受到惩罚L;如果村民不支持宅基地置换,需付出抗议代价M,而因为宅基地置换运动依旧开展,所以村干部的收益亦为-L;如果双方都不支持宅基地置换运动,那么双方都不能获得任何收益,而村干部因未完成上级政府的置换任务而受到惩罚C。博弈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监管方式有全程监管、间隔监管和抽查监管三种形式,以下基于演化博弈模型比较分析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为的三种监管方式。

2.1全程监管模式全程监管模式,是指在宅基地置换运动的整个过程中,县市、乡镇等上级政府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保证宅基地置换运动顺利地进行,而派遣专员进驻当事村,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方法。通过对违规侵吞农民权益的村干部实施撤职、罚款甚至刑事处分等惩罚,从而保障农民权益,保证宅基地置换运动得以平稳推进。全程监管模式的实施依赖于足够数量的特派监督专员长期进驻于当事村,因此人力成本非常大。在全程监管模式下,农户和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始终按照表2的支付矩阵而开展。则农户采取支持策略和不支持策略的收益分别为。通过判断雅克比矩阵的行列式和秩的正负,得到:平衡点E4是演化稳定均衡策略;E1、E2、E3和E5为不稳定的平衡点。在全程监管模式下,演化博弈相图如图2所示。为了直观的看到博弈模型的演化结果,对全程监管下的演化博弈模型进行数值仿真,设定参数的数值如下:R=4,K=0.2,T=5,M=1,S=20,C=80,同样假设初始时博弈双方支持置换的人群比例均为50%,在惩罚程度分别为20和80的情形下,仿真结果为图3。仿真结果表明,在全程监管情况下,全部村干部都会非常快的选择支持置换,而且惩罚的力度越大,村干部支持的倾向越强;由于权益得到了保障,全体农户也一致性地支持了宅基地拆迁置换。在全程监管模式下,宅基地置换收益补偿的博弈双方最终都收敛于“支持拆迁置换”,因此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全程监管是有效的。

2.2间隔监管模式全程监管模式要求上级政府必须为每一个行政村委派至少一名专员进驻该村,成本是巨大的。间隔监督模式,是指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上级政府对村委会行为实施间隔性的监督,也就是在置换全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去现场监查一次。采取间隔监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上级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压力,灵活多变、操作因地制宜。间隔监管模式下,农户和村干部按照一定频率间隔地开展博弈,没有监管时按照支付矩阵1博弈,有监管时按照支付矩阵2博弈,记间隔频率为w。对博弈模型进行数值仿真,仿真参数依然设置如上。限于篇幅,本文仅用图4来表示实施监管频率为0.5-5的演化结果。从仿真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监管频率下农户对待宅基地置换的态度演化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只有在监管密度强至监管1次后至多不监管3次时,农户才能演化至均支持宅基地置换。由于监管越密集,监管的成本越高,因此3被视为最佳的监管频率。此外,随着惩罚力度的加大,农户支持宅基地置换的倾向性增强,但是在惩罚强度达到40以后,惩罚力度的继续加强对农户的态度几乎不再造成影响,因此对村干部的最佳惩罚系数是40。

2.3抽查监管模式在面对群体较大、违规行为较难发现的情况时,全程监管和间隔监管都将出现困难。抽查监管模式,是指在宅基地置换运动过程中,县市、乡镇等上级政府对自己所辖区域的村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实现对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监控。在抽查监管中,每一个村庄被抽到的概率相同;而且一旦被抽查到,违规的村干部将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也就是,在被抽查到的情况下,农户和村干部也是按支付矩阵2开展博弈,但在惩罚力度方面有所加重。记抽查率为λ,在仿真过程中,间隔监管模式是针对每一个行政村都展开间隔性的监督,按支付矩阵2博弈一次,再按支付矩阵1博弈w次,如此往复演化,而抽查监管模式是对全部群体以t的概率进行抽查,t的个体按照支付矩阵2、1-t的个体按照支付矩阵1同时进行博弈演化。仿真过程中各参数如下。仿真结果表明,在惩罚系数为40的情况下,农户支持置换的概率出现较为明显的“起伏变化”,且抽查比例越小,起伏越大,最终支持宅基地置换的概率也越小。在抽查比例至少为0.3时,概率起伏的变化才明显减轻且最终收敛的数值大于0.8。也就是,在惩罚系数为40的前提下,抽查监管的最佳抽查比例为0.3。

集体经济论文例6

暑假在老师的带领之下调研了三个县城,分别是六安的舒城、黄山的休宁、淮北的濉溪。主要调查当地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笔者在调研结束后对于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现状有一定的了解,也产生了很多疑问。为什么在国家这么倡导发展集体经济的背景下,有些村镇集体经济薄弱甚至没有集体经济呢?怎样发展集体经济才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在调研的三个地方,有不少的“空壳村”、“负债村”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状况非常薄弱,发展经济无实力,发展生产无财力,提供服务无能力,干部说话无威力,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大大削弱。据调查当地领导干部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由于内外部条件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很困难,这样就不能起到带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了。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其特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村落或居住小区为单位,以农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它并不简单的等同于计划经济。由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由一部分人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次,它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困境

在调研的乡镇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村里剩下的都是妇孺,老年人。如何在农村全是老弱人口的条件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

(一)收入少,债务多

在调查的对象中,大部分村集体收入都来自财政转移支付,集体经济收入微乎其微。有的村连正常的工作需要都难以维持,村干部的工资很低,因而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另一方面村集体的债务很沉重,比如舒城县金桥乡平均每村债务50万元,教育费用267万元。有的村级债务更多,这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很重的一个负担。

(二)想发展,缺人才

现代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人才是竞争的核心。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非常缺少知识型、技术型人才。据调查村集体的干部大都文化水平比较低,没有技能,市场意识不强,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性不高。这不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

(三)有点子,筹资难

在调查的乡镇村中,大部分村集体都负债累累,而每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有限,没有充足的资金创办集体经济。上级对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也不够,不仅总体上数额小,而且扶温饱的多,扶根源的少,极易返贫。另一方面,银行贷款难,许多能人有点子、想发展,创办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格,农民又没有担保人,因而筹集资金更加困难。

(四)有意愿,缺信任

尽管有些村的干部有带动大家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农民对他们缺乏信任感。据调查普通老百姓对基层政权有许多的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支不公开,老百姓对钱的开支不清楚;二是大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钱被村干部吃喝消费掉了;三是村委会对提高农民收入没有尽责尽力,没有为农民做实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任何事情都无从谈起。因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乏群众基础,没有群众的大力支持,也是发展不起来的。

(五)有典型,不平衡

据调研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有一小部分村依靠拥有的资源(如煤矿等),发展集体经济,积累了很多资金。如淮北市烈山区的洪庄村,村集体收入达2000万元,村居民人均收入达6000元。该村兴办了洪庄陵园、自来水厂、农民素质学校等便民设施,洪庄农民公寓一期已建成,已分到户。村里凡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100元,解决了老人们后顾之忧。而大部分村仅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村集体非常缺乏资金,只能维持日常的行政开支。再加上有的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貌比较复杂的话,更加不容易致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更是难上加难。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难的原因

(一)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动机不足

据调研可知,许多村民不知道何为集体经济,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大都认为集体经济与他们关系不大,实在的是找到一个工资高的打工机会。而村干部工资低、任务重,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有的认为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困难重重,没有信心发展集体经济;也有不少村党支部书记整日忙于乡镇的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谋划村里发展大计,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条件不足

这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内外部条件的制约。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内部条件的制约有村干部能力不强、负债多,缺少资金技术支持、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缺少人力资源等。

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2]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贷款困难,筹资难;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水利等设施不完备等。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农村的道路不发达,尤其是山区,这样即使是有良好的自然资源,也没办法借助自然资源富裕起来。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激励不足

有的县、乡镇只是在认识上赞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践上没有足够的激励行为。譬如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整体规划;没有将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落实到乡、村;对于发展好的乡村也没有奖励等。这样难以调动村干部以及村民的积极性,集体经济也难以有较快的发展。在调研过程中并没有看到政府的激励行为,许多村民甚至连有没有集体经济都不清楚。所以只有宣传,没有行动是不够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出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腾飞的重要路径选择。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为村集体经济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因地制宜,加快发展

由于各地的地理环境、交通设施、资金技术、干部能力等方面各不行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没有统一的模式。各村应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3]譬如休宁县就依靠自己的天然优势发展三大产业:茶叶、茶干、茶油,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当地政府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合作社55家,紧紧抓住两个原则:一是抓两头,源头和龙头;二是出良品,抓质量。因此各村应该明确自己的优势,并依靠自己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三)激励扶持,营造环境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此重要,政府应加大扶持与激励,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打破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种种障碍,使集体经济的发展畅通无阻。

针对村集体缺少发展资金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预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启动资金和运行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方式提供税收优惠(如免征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和信贷支持。

在技术方面政府可以免费组织专业培训,引进专业人才,为广大农民传授技术,实地演示种植或养殖等方面的技术和注意事项。

四、结语

通过此次调研笔者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有些地方没有集体经济的影子。现在倡导现代化,而农村的现代化才是现代化的最终标志,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直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困境,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这样才能突破阻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1]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2]陆晓云.集体经济是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经济研究,2010,(15).

[3]王守智.集体经济组织在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的功能、困境及出路.长江论坛,2009,(3).

[4]杨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与思考[J].吉林蔬菜,2009,06.

集体经济论文例7

(二)交通环境分析湖南地处南岭山脉中段与长江中游之间的内陆腹地,介于华南经济圈和华中经济圈的之间,地理区位优势相当明显。湖南的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非常的发达,更是基本建成高速公路网中的三纵六横,市州均实现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4小时访问圈。在水运上也已经形成了以湘水、资水、沅水和醴水为主体的洞庭湖现代水系交通运输,并可通江到达海;京广、枝柳、湘赣、湘黔、湘桂、洛湛还有贵福、渝怀等主要铁路干线,并且上昆、京珠、衡昆等高速公路以及许多的国道、省道公路线相互连接,这对于开拓湖南特色农产品市场是非常有利的。

(三)技术环境分析湖南省的科研和教育资源是比较丰富的,省内的农业科研及农业教育体系也已经比较完善了,这为湖南区域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支持。目前,湖南全省共拥有中科院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所、湖南农科院等263个农业科研机构,其中,仅仅省级的农、牧、渔类的独立科研机构就有18个,拥有约2000名科研技术人员,聚集着袁隆平、官春云、刘荡、王克林等众多知名农业科技专家,几千名教学科研人员创造并积累了一大批居全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培育出了一大批各级各类农业专业人才。

(四)政策环境分析首先,将特色农业列为全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发展实施项目,并直接由省府规划了优质水稻基地县、优质玉米县和优质蔬菜基地县等的科技示范基地,还在江永、泸溪、湘潭、祁东等地开发香柚、优质枣、优质柑、湘莲、黄花等特色农产品。其次,已制定了全省的无公害特色农产品开发的“十二五”规划,并明确要重点加强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水稻、畜禽等产品的生产开发,建设了100多个重点无公害标准化农产品示范基地,并在全省进行大量生产无公害类型的农产品,这可见湖南省政府对特色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二、湖南省农业特色化的对策

(一)依靠品牌企业带动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品实现价值的载体是品牌的建立,而提升产品质量和推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都是产品品牌建设的有效手段。面对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各种变化,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而进行的农业产业转移中可以依靠质量好、品牌好的地区转移。相对于农业产业化,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就更加针对市场的需求和更加专业化的地域生产,这些在农业科技和产品品质的提升,并进一步去提高市场化程度等方面更具优势,更加容易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这也是特色农业产业转移所需要的。通过产业转移形成一定特色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保障了特色农产品投入产出和资本转化,更加有利于特色农业的发展。湖南省已经有金健米业、油中王、童胖子酱板鸭、益阳松花皮蛋、东江鱼集团、益阳普华纺织有限公司等著名品牌企业。可以依靠这些企业,在它们的带动下形成集科研、种植、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这特色农业产业链。

(二)借助政府的引导进行特色农业区域集聚化布局政府、农民和企业是农业产业发展的三大主体,它们在农业发展中分别有着不同的作用。进行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对政府而言,首先是要提供促进特色农业发展的政策与适合的市场制度环境,对比给予特色农产品的加工税收政策优惠,并开通相关的绿色运输通道等。其次要深化特色农业的融资渠道,改变比较单一的投资模式,可以去吸引和借助银行资金和社会各种风险投资资金去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一条以政府为引导,特色农业的发展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最后要重点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特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村农产品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政府的这些政策是特色农业进行区域集聚化产业转移的根本保证。

集体经济论文例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二十年,是我国城乡集体建筑改革不断深化,取得重大突破和辉煌成就,为我国主义建设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十年。回顾改革历程,改革成就与经验,对于促进集体建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推动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一、主要成就集体建筑在改革中崛起,登上了工程建设大舞台我国集体建筑企业诞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前三十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几经挫折,发展缓慢,一直处于建筑业拾遗补缺的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经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4年国家实行“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和“民工可以进城”之后,建筑业跨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迅猛发展,成为建筑业的主体力量。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全国建筑企业发展到95956个,其中国有企业9650个,城镇集体企业29872个,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建筑企业51939个,城乡集体企业合计81811个,占建筑企业总数的8526%;1997年全国建筑企业从业人员3349万人,其中国有企业8286万人,城镇集体企业11482万人,农村建筑企业13722万人,城乡集体企业合计25204万人,占建筑业从业总人数的752%,比1978年增加41倍;1997年全国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46257亿元,其中国有企业完成452652亿元,城乡集体企业完成72619亿元,占5827%,比1980年增长566倍。1997年全国房屋建筑竣工面积62244万平方米,其中国有企业完成185073万平方米,城乡集体企业合计完成398593万平方米,占6404%。在建筑业比较发达的一些省份,集体建筑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按完成总产值和房屋建筑面积,城乡集体企业合计完成数占全省总数的比例,江苏省为90%和93%,浙江省为843%和924%。尤其令人瞩目的经济特区深圳市,全部新建房屋的70%、高层建筑的60%是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完成的,而在国有企业完成的工程中,也离不开集体建筑企业的合作。集体建筑企业总体实力明显增强,为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打下了基础现在,集体建筑企业不仅在数量上超过了国有企业,而且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经济效益诸方面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过去只能盖一些低矮的平房,现在有相当多的企业具备了承建高大难新工程的能力。企业实现利润、上交税费及企业自身积累都赶上或超过了国有企业。1997年全国建筑业实现利润总额10992亿元,其中仅城镇集体企业就实现7556亿元,是国有企业1669亿元的45倍,占全行业实现利润总额的6874%;1997年全国建筑业实现利税总额38158亿元,其中仅城镇集体企业就完成19957亿元,比国有企业的14419亿元多5538亿元,占全行业实现利税总额的523%。在没有国家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到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净值78553亿元,比1980年的103亿元增长了75倍,家底明显增厚。企业的资质等级大幅度提高,到1997年底,全国集体企业绝大多数都获得了四级以上的企业资质,其中获得一级企业资质的近300家,还涌现出一批颇具实力的企业集团。如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公司,原是一个农村建筑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不仅股票上市,而且在1998年9月收购了重庆市一个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开始了面向全国的资本扩张之路。集体建筑企业广泛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为社会稳定和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贡献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曾出现三次大的就业压力,都是主要通过扶持和发展集体经济而缓解的。据统计,安排知青就业的第一个高峰期1979年至1982年,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安排就业107万人,占同期全国各行各业安排就业人数的六分之一。第二、三次就业高峰期,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又安排了9481万人。农村建筑企业的发展更是为大批农村劳动力解决了就业出路,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引导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1985年,农村建筑企业从业人数首次突破了千万大关,达到117017万人,到1997年又增加到13722万人。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建筑业发达的省份,建筑业从业人员占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比例已超过10%;许多市县财政收入的30%和乡镇财政收入的70%来源于建筑业。全国不少乡镇企业都是依靠建筑业起家的;整修水利、兴办工厂、发展、修路架桥等造福后代的事业,也都依靠建筑业。山东省桓台县有两个41%长期引人瞩目。一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占全县劳动力总数的41%,二是全县人均收入的41%来自建筑业。因以工补农,建筑业的发展又促使它成为我国北方第一个吨粮县。全国由建筑业带动而发展起来的小城镇遍布大江南北,加快了农村化和城市化进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村建筑企业创造的劳务收入,1992年就达9041亿元。在这种收入中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仅“七五”期间就达60亿元,河南省林县十万大军下太行,十年带回劳动收入30亿元,有利地推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建筑企业率先进入市场,推动了全行业改革与发展建筑业是竞争性行业,也是国家首先进行全行业改革的行业。而集体建筑企业又以其自身性质、地位和特点,较早离开“市长”,进入市场,从而锻炼了在商海中游泳的本领。当国家逐步调整计划与市场关系,出现开放的建筑市场以后,他们“驾轻就熟”,率先挺进,主动降低工程标价,不取远征费,不要搬迁费,以致迫使一些包袱很重的国有建筑企业大声疾呼:我们不在一条起跑线上。早在1985年至1987年全国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三分之二以上被集体建筑企业夺走了。市场经济这所大学校,进一步增强了集体建筑企业的搏击能力,经受了建设规模多次起伏的考验。在治理整顿中,它们不惧政策“倾斜”,任务不足就发展多种经营进行自我调剂,保持“东方不亮西方亮”,较少出现“下岗”待业。1990年全国有500万集体建筑企业职工,离开城市和工矿区,回归本乡水利、农村建设工地,又活跃了另一个市场。改革开放初期,河南省漯河东风建筑公司甩开“铁饭碗”,不开“大锅饭”,实行“工人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取得成功,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河南省获嘉县育新建筑公司实行资产股份化,河北省藁城建筑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开了产权制度改革的先河,也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这期间,集体建筑企业进行的集团化以及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基本上都走在了全行业的前面。集体建筑企业职工物质生活显著改善随着集体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集体建筑企业的办公环境和职工生活都有较大改善。多数企业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不少企业建成了花园式的办公区和生活区,企业形象与传统的建筑公司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91年达到2216元,比1978年增长27倍;1997年比1991年又增长了约4倍。农村建筑企业职工平均收入,1978年为500—700元,1988年为2000—2500元,1992年为4000—5000元,1997年达到8000—10000元。同时,职工的生产劳动条件大大改善,文化娱乐活动更为活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职工思想面貌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城镇知青、普通农民成长为有组织、有觉悟的产业大军。二、基本经验集体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为稳定我国建筑业乃至推动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就是:(一)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集体建筑经济首先要认真总结前三十年发生的两次所有制结构大改组,搞升级过渡,追求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纯越好,“遵国营,排集体”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清理“左”的思想影响,为集体建筑经济争取生存的权力,使它在建筑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其次积极落实“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的政策。巩固和发展集体建筑经济是个不断延续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要依据集体建筑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紧紧抓住以变官办、官管、官有为民办、民管、民有这个中心,解决归还三权(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管理民),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问题,发挥集体建筑经济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优势,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到实处。(二)必须坚持集体建筑企业的不断深化改革集体建筑经济是以集体建筑企业的形式实现的。抓住集体企业的深化改革,也就抓住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改革始终是集体建筑企业前进的原动力。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误解: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集体建筑企业的实践表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既要靠政策,更要靠改革,归根到底要靠改革。集体建筑企业就是由政策拉动发展为体制推动,靠改革才发挥了集体资产集体所有这一生产关系所包涵的潜在优势。集体建筑企业的改革要以转换经营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并且要不断进行深化。只有通过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的企业制度,才能调动广大集体职工自我投资、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积极性。(三)必须坚持集体建筑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既是十五大提出的新命题,也是对过去所有制问题的科学总结。

二十年来,对集体建筑的实现形式,不仅有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也有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既有集体建筑,也有由此派生出来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出现了多种、不同深度和范围、个人和经营班子的承包制、租赁制等。不拘一格,以“三个有利于”为原则,只要职工群众需要,什么办法都可以试验。广泛的试验,取得了广泛的成功。股份合作制即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一些做法,成为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得到普遍认同,显示出集体建筑经济的无限生机、活力和希望。集体建筑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都极大地调动了集体建筑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的。(四)必须坚持不断提高集体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以劳动密集为特点的广大集体建筑企业,要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不断地全面地提高其整体素质。首先是加大推进进步的力度,制定科技进步规划,明确科技发展目标,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开展群众性的技术攻关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其次是实施全方位的人才培训计划,开发智力资源。集体建筑企业中相当多的单位已由人海战术转化为人才战术,启用和招徕能人创新,培养和造就经理人才。集体建筑企业的经营者,已经有相当多的人经过培养和锻炼,具有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凭着“一把瓦刀”创业的,即将过去。(五)必须坚持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及各级地方集协,坚持双向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动企业深化改革,集体经济的一些特殊,以及为企业排忧解难、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是集体建筑经济得以发展并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1985年,根据主管部门开展初级岗位培训的部署,组织编写了经理、质量安全、财会等五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材,并组织上百万人参加培训;1987年,围绕“三制改革”,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由主管部门印发各地;1989年,提出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实施集体建筑企业战略转变,由量的扩大转为质的提高,也为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所接受;1991年,受建设部委托,完成了集体建筑企业施工员、预算员初级转中级岗位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任务,并组织六个培训中心广泛开展了培训工作;同年,制定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等六个文件,在集体建筑企业中广泛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对提高集体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各级集协在维护集体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收缴工程欠款,减轻企业负担,明晰产权制度,以及宣传、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其特有的敏感性和针对性,广泛开展了有声有色的活动,得到多方面的高度评价和赞扬。各级集协的活动方式,做到了既有独立性,又不越位,而且与主管部门紧密结合,发挥了协会的独特作用。三、思考与前瞻集体建筑经济所以能够蓬勃兴起,经久不衰,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它符合我国生产力水平低而又极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顺民意,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别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并且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分”。这就为公有制的改革以及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从十五大总的精神看,国有经济要抓大放小,实施战略重组,而公有制中的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则要有一个新发展。这就是说,国有经济的重组,混合经济的出现,不是淹没了集体经济,消灭了集体经济,恰恰相反,是加强了集体经济,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对于劳动密集占主导地位的建筑业来说,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趋势将甚于和运输业。集体经济同国有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在建筑业必将有更快的发展。从十五大精神看是如此,从经济上也是这样。发展集体建筑经济国家不投资,反而在依法纳税中得到好处;若发展国有建筑经济,国家财政对每个新增职工至少要投资15370元(按1997年统计,国有建筑企业每增加一名职工,国有资产要负担12000—16000元)。试想,如果国有建筑企业少增加100万人,国家就可能节省1537亿元,如果少增加500万人,国家就可能节省7685亿元。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天文数字。现在,集体建筑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在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它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拥有与此相适应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决策、发展战略、用人制度、内部分配、机构设置等,都由自己决定,较少受外界干预。当国家调整建设规模后,集体建筑企业立即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转移,随之调整生产和队伍结构,很快就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较少出现经济亏损和职工下岗待业的现象。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体建筑企业在建筑业中的主体地位必将日益显露出来。已经呈现的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上升,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所占比例下降,集体经济所占比例上升的趋势,符合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导向,将不可逆转。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充分重视,对它的领导只能加强,不可削弱。集体建筑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自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国家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大战略采取了大力扶持的政策。国家经贸委设置了中小企业司,专司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在组织领导上予以加强;中国四大商业银行设置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以中小企业为对象安排了专项贷款,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国务院从财政中拿出10亿元作为资金建立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银行配套20亿元科技开发贷款,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所有这些,对于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增长和缓解就业压力两大宏观目标的实现,将产生积极的。这对以劳动密集为主的建筑业来说,加强对它的领导尤其显得重要和迫切。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体建筑企业要坚持体制创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企业的各项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使其成为富有活力的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体建筑企业要提高发展水平和层次,促进全行业结构升级。建筑业的结构升级主要体现在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上。就企业结构来讲,集体建筑企业应向规模化和专业化两个方向发展而以专业化为主。小部分企业可改造为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发挥规模效应;大部分企业则应走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小而优的路子,形成一批建筑业中的“单打冠军”,形成一批技术过硬、质量优良、运作规范、恪守合同的高素质职工队伍,形成为大企业配套、分包工程和分包劳务的专业队伍,满足多层次、多形式的市场需求。让大企业强起来壮起来,小企业优起来活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体建筑企业要坚持科技兴业,全面提高整体素质,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要加大企业的科技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强化建筑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施工和建筑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实施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合格的企业家和技术工人队伍。改革开放二十年,成就瞩目,也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集体建筑企业要看到自己的差距,寻找市场定位,满怀信心地迈向新世纪。

集体经济论文例9

二、农村经营发展经费收入不稳定

国家和地方对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不稳定,没有一个发展的稳定收入。根据科学的调查显示,在有些地区的农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这些管理人员他们的待遇与乡镇工作人员的待遇差距很大,工资以及工作经费没有纳入到农村经营管理的全部预算中去。由于发展农村经营管理的经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许多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不高,工作积极性很低,许多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他们多次进行上级反映情况,但是没有得到解决。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的措施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很重,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农村的相关工作机构,热心的为群众办事,提高农村的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好农村的集体经济。只有搞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才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好的效益。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规划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工作量很大,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现状来看,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纯收入正在不断地增加,社会稳定,农业发展日趋完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在无形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所带来的号召力与巨大的凝聚力。各地方基层组织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符合地区请款的农村集体经济作出合理的规划,落实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的开支

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着建设农村的工作,许多农村的建设投资都要农村集体经济承担一部分的开支,这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改变这种现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支出不合理的地方加重了集体经济负担的地方进行清查与纠正,使得农村集体经济能够真正的做到为民服务。上级财政部门应该多对农村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满足农民的各种文化精神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三)加大对基层组织的建设力度

从农村的发展以及现实情况出发来看,农村的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更离不开基层组织人才的大量涌出与无私奉献,这些都与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不可分割。因此,要根据农村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建设与培养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培养优秀骨干,加强村干部的廉政工作建设,对村干部进行培训工作,建立一套农村基层组织特有的奖惩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建设工作,培养大量的人才到农村中去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另外,要积极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农民的素质,是我国农民真正的能成为一个有素质。有文化的新型社会主义村民,为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为我国的基层组织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让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能够早市实现,使我国成为世界真正的大国与强国。

(四)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集体经济作为支撑

我国自从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原有的集体生产,实现了“包产到户”。这使得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也变得更加有效率,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从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来看,农村的主要生产力都是通过两条路径发展的,一个是包产到户的经营方式,另一个就是新型的合作社发展,类似于农场形式。这两个模式缺一不可,相互补充。未来的农村的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农村的最适化程度,充分组织起来农民群众,从而推动全农村的生产力的发展。

集体经济论文例10

(二)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等监督十分乏力,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不到位,不能切实为农民群众着想。

(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三资”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