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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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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合同履约管理例1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4.153

1 前言

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力企业的特殊性,使其物资管理和其他企业的物资管理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具有库存时间短、时间要求快、专业性强以及一次性使用等。近年来,用电量显著增加,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电力物资逐年增加,产生的合同数量也在显著增加,电力物资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物资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至关重要。因此,文章针对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分析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法律要点至关重要,尤其是招标采购的电力物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不能耽误或者延长合同签订时间;其二,在签订物资合同之前,应该以相关资料为重要依据,相关资料包括货物清单、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规范文件、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如果物资部需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则应该先确定物资采购结果,然后再根据和结果的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对于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电力物资,必须保证中标者的相关条框和合同中的相关条框相同,同时还应该保证合同条内容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不能出现签订不具备实质性条款的物资合同。

3 强化电力物资合同签约以及履约管理措施分析

3.1 强化电力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有效措施

(1)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与集约化系统,强化物资合同签约管理。随着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电力商务平台以及ERP的推广和应用,能够固化文本格式与签约流程,自动回传招标结果,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招标采购的物资合同签约采用文本方式,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规定并经过投标文件澄清和确认的技术条款、合同商务条款等为准,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签订何同协议书以及附件。

(2)加强纸质合同签订管理。物资供应商应该携带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供应商服务大厅签订商务合同。供应商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该对物资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全面检查,当检查不存在缺陷并且材料齐全之后,供应商授权代表应该逐页对合同正本盖合同骑缝章或者小签。

3.2 强化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有效措施

(1)明确标注物资合同的履约内容以及相关责任。在签订物资合同之前,应该明确标注物资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责任或者要求,同时明确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时由谁负责,即要求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必须根据合同内容履约。一旦出现违约的现象,应该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方法进行分析和处理。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这样能够防止在出现违约是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

(2)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物资合同的供应链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以此分析和判断合同是否会出现违约的现象,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合同履约管理人员通过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统计,并制成供应商信誉档案,为企业以后的物资采购、招标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例如,创建基于ERP模块的合同履约跟踪表,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合同履约跟踪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物资合同签订、物资流转的实时状况,当物资到货之后,对物资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避免出现物资交货不及时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进程,同时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资供应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强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实现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

(3)加强资金结算管理。资金支付是合同履约管理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合同履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电力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资金及时支付以及高效流转,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的支付,电力企业在受到物资采购合同之后,应该立刻和物资供应商进行沟通,然后开具物资发票。每月18日,根据物资合同台账信息,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合同申请ERP资金支付;每月30日,根据省物资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对资金支付状况进行记录和核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当日必须反馈《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款项回复单》,保证电力物资资金“月月对、月月结、月月清”,即保证资金支付100%准确。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和其他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为了做好电力物资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应该全面了解电力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以此保证电力物资供应的质量、供应周期以及成本,以此保证电网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安全的进行,进而推动整个电力系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和平,王正蓉,赵蓉.解析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J].科技与创新,2015(15):56-57.

合同履约管理例2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存在合同执行问题、工程变更问题等。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人们对工程变更开展、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与价值

一旦项目延期、或者变更涉诉,工期是最容易被对方或反诉的一个点,而且这个点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个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就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超出的损失部分。

因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提出足够的能够延长工期的相关证据,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当然并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将工期的履约管理放在首位,笔者认为,风险的项目才是主抓的关键。而什么样的项目才是风险项目呢?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信誉差的项目以及非长期合作的项目可以列入风险项目。其次,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判断风险项目,比如,建设单位对使用该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设单位是否按约付款、该项目上其他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价以及合同中对于工期延期处罚的轻重等等。在判断出某个项目是风险项目后,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约的内容分析

通常,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主要是围绕施工合同来进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自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重点要把握的方向。主要权利方面,工程款的收取是第一位的。主要义务方面,工期的按期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安全无事故、文明施工等等,当然,不同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不一样,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但大体上应该是相通的。施工单位只有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才能按照约定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同样的,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也就分为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以及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

(1)在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上,需要做的事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程序及流程,及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及文件。比如,预付款的申请表、每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进度款的请款表、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等等需要按时提交。另外,还应当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已提交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签收、审批,并保存好原件。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约完成审批或未按时付款,及时发函催审或催款,并保留好催审或催款的原件及凭证。

(2)在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主要依靠项目人员的项目管理、材料管理等来完成,法务人员只要督促其做好相关的书面资料即可,并定期进行检查。而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重点还是放在工期的履约管理上,这一块单纯依靠项目人员可能无法完成,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人员的意识问题,是否有必要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期延期签证一直是他们的疑问,因为这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一方面可能破坏关系,另一方面也没有实际的利益诱惑;再一方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不会在工期上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甚至很多的项目,即使延期很长时间,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此,项目人员会觉得这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3 有效控制施工合同履行的措施办法

3.1 加强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主要是:(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新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3)公正地处理索赔。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4)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3.2 努力营造氛围,合同双方诚信守约经营

合同履约管理例3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0-

众所周知,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合同价款增减的情形。因此,加强合同过程中的精细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调控的重要内容。

1.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控制的重要意义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市场对建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签订、履行合同,直接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联系市场的纽带,全部的经营成果都离不开合同,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履约管理,是避免纠纷,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有效手段,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经营管水平,具体重大意义。

1.2建筑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以市场为中心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市场总是在不断变化,竞争十分激烈,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形成了发包方占主动地位的市场,承包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明显较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签订合同,往往享受着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形成了低价中标、垫资的结局,稍有不慎,搞不好就变成了一个死合同。承包方想以一个较高的合同价格中标,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履约管理,以一个较高的价格结算,提高合同的效益,将是大有可观的。承包方如何先退后进,依法、依约实现其自身合法权益,最终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2.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依据――合同分析

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

3.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方式――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通过追踪收集、整理,能反映出实际状况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如进度报表、质量报告,成本和费用收支报表等,将这些信息与工程目标,如合同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进行处理,进行调整,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派遣得力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采取更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新技术;可以采取经济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经济激励;最有效的措施是合同措施,如找出业主的责任,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如发现业主有意不支付工程款,发生合同亏损,要及早确定战略,采取各种办法,减少仓己的损失。

4.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措施

4.1慎重承诺,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施工合同的签定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对整个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各方面都应顾及。特别是工程价款的约定更应注意除了约定的合同价款外,还有许多可能转化为价款责任的约定,它们是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而成立的隐含造价。有时这部分的价款数目也是相当大的,应注意防范和控制。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据此作为施工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

4.2提高财务人员合同管理水平

(1)增强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操作能力。扎实有效地进行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了解项目合同管理的程序和过程,更新观念,掌握合同的动态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技巧,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能够保证在经济运行环节的畅通,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2)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财务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在工作中加入个人情感因素,不能对不符合要求的支付给予通融,对违反法律、规章现象应及时指出和上报。

4.3做好执行环节的财务控制

一般合同的履行都是分期付款,对于有预收款的项目,计入“合同预收款”,按照财务日常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限,及时通知执行部门进行收款。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项目是在低价中标且项目完成后才支付款项。对于这类项目,就存在必须先垫付启动资金的问题。作为财务部门,就要根据项目的大小确定合理的、最少的垫付资金,同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方可给予垫付的启动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收到款项时,及时把垫付资金冲回。

财务成本控制要求做到:审定支出的合理性,手续上的完备,有成本控制手段。合同对应支付要求每个合同作为独立的项目,支出对应合同条款、支出对应合同收入。支出不符合合同内容,不能支付;分包合同款项支付对应合同收款支付相应比例。对于垫付资金的项目,执行中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支付。

4.4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另外,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

除此之外,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合同履约管理例4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下简称工务署)是深圳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调研和试点后,作为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诞生的一个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自2004年正式成立至2016年底,工务署负责近380个项目,总投资近1400亿元,累计完成投资850亿元,完工项目230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其他的一些城市也在学习这样的管理模式,并取得了同样良好的效益。作者作为一名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仅从造价咨询类合同的履约评价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取得同行的探讨和意见,更科学有效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一、工务署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特点

1、必要性

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四大目标,而造价咨询单位是协助工务署进行投资控制的重要助手。咨询单位从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至竣工结算阶段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在政府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履约评价,可以更好地促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为政府工程建设服务;而造价咨询单位亦可以通过工务署在深圳建设领域强大的影响力来扩大其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从而获得双赢。

2、制度化

工务署制定了《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是工务署各直属单位和项目组对合同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的依据,各类合同的履约评价都按此办法执行。

3、可操作性

《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包含了针对造价咨询类合同的的《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报告》和《造价咨询合同履约评价细则》,便于实际操作。

二、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效果和改进思路

1、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效果

工务署按季度对所有正在履约的造价咨询合同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根据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间、履约配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各造价咨询单位历年来的表现,履约评价的效果比较好。工务署自2004年成立至今完工项目230个,没有一个项目的实际结算总造价超过批复概算,也没有一个项目的决算审计核减率超过5%。

2、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改进思路

合同履约评价促进了造价咨询单位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作者根据管理实践的体会,提出改进思路。

(1)根据咨询工作所处建设阶段灵活安排履约评价频率

尽管造价咨询单位从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至竣工结算阶段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但是每个阶段的工作量和对最终造价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建议根据具体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合理选择履约评价频率,比如在设计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可以降低履约评价的频率,而在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可以加大履约评价的频率,可以两个月评价一次甚至每个月评价一次。

(2)加大造价控制关键点的分值权重

建议提高对最终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关键点在履约评价中的分数权重,比如可以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标底(预算)编制质量、结算审核质量的分数权重,以突出工作重点。

(3)提高绩效费用所占咨询服务费中的比重

目前绩效费用占咨询服务费的比重为10%,咨询单位履约评价为“良”或“优秀”可以获得全部绩效费用,如果被评为“合格”只能获得当期一半的绩效费用,如果被评为“不合格”将失去当期全部绩效费用。建议提高相关比重至20%,以激励造价咨询单位更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服务。

三、案例分析

1、某个医院类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的履约评价案例。

某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了工务署在建的一个医院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派多名不同专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负责相应的工作。项目开始初期,造价工作开展的比较理想,但随着项目的推进,造价工作逐渐松弛下来。主要表现在:该项目造价负责人对待工务署委派的工作任务不积极,任务完成质量不高,并发生了几次未能及时完成任务的情况。项目组约见了造价咨询公司的领导面谈,要求咨询公司认真履行合同,加强相关工作。约谈之后,造价工作有所起色,但是时间不长,又恢复原样。于是项目组在季度履约评价时,对相关单位当期的履约评价等级定为“不合格”。这个评价结果意味着造价咨询单位将失去当期的绩效费用,而且不会补发。在此之后,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了项目负责人,该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的表现得到了明显改观。

2、履约评价结果在工务署造价咨询批量招标中的运用

工务署选择造价咨询单位时采用批量招标,并实行“招标入围,抽签委托”,即在一次招标中入围的中标单位(一般是十二家左右、根据受委托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分为A组和B组)负责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承接资格(一般是三年),中标的入围咨询单位按“抽签”原则接受造价咨询任务。

工务署在“2013-2015年度造价咨询批量招标”中选择了十家咨询单位入围A组(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两家咨询单位入围 B组(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后在进行“2016-2018年度造价咨询批量招标”中,工务署根据近年来负责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逐渐增多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入围十二家咨询单位在2013-2015年度履s期间的表现,选择了A组中表现较好的七家单位及B组中的一家单位共八家单位入围“2016-2018年度造价咨询”A组(负责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而在2013-2015年度表现不好的三家A组单位被降至B组(负责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和两家新进单位共五家单位负责2016-2018年度B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以上案例说明,合同履约评价是督促合同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的有效手段,通过履约评价结果可以为政府工程选择真正有实力、服务好的造价咨询单位。

四、结语

对造价咨询单位履约评价是对政府项目投资控制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咨询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讲诚信、讲技术、讲质量。对合同的履约评价在完善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评价频率、提高绩效费用比例等才能取得更理想的效果。造价咨询合同履约评价将贯穿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做好这项工作,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就多了一份保障。

合同履约管理例5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120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如何更好地推进政府工程的建设,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工程管理部门时刻需要考虑的问题,对承包商实施合同履约评价制度,是政府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

1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简介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截至2016年第3季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管理的政府工程共316个,总投资1 240亿元,累计完工项目225个,完成投资820亿元,年均完成投资近60亿元。建设完成了南方科技大学(一期)、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迁址新建工程、深圳大学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楼、深圳新安医院、深圳宝荷医院、松坪村三期保障性住房、深康村保障性住房、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大运中心、深圳当代艺术馆与城市规划展览馆、深圳湾公园等一大批已在深圳市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目前正在建设的有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新建校区、深圳大学西丽校区建设工程(一期)、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扩建工程、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新明医院)、深圳大学学府医院、健宁医院、深圳监狱保障性住房、深圳机场扩建工程T4航站区软基处理工程等80余项政府工程。

2 履约评价制度简介及做法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大部分项目都是为解决城市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如教育、医疗、体育场馆、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使用的建设资金多来自于深圳市公共预算,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投资控制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制定了多项制度来保障建设管理政府工程,真正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其中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2.1 履约评价制度简介

所谓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就是定期对承包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运用的制度。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履约评价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评价范围涵盖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保险、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人防、防水等各类工程合同及前期、施工、维修、保修等各个建设阶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每逢季度末,每个项目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管理政府工程的基础单位,一般由项目主任、土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数人组成)召开履约评价专题会议对所有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对承包商的人员配备、承包商实力、履约质量、履约工期控制、履约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并按照相应的权重综合得出每份合同的履约评价分数。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90分的为良好;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的为合格;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每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是由当年季度评价结果的平均分得到的,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由项目全周期中所有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分得出。

2.2 履约评价结果的运用

刚开始实施履约评价制度时,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只是将履约评价的结果告知承包商,由于缺乏配套的奖惩措施,即使是履约评价表现不好的承包商,仍然能够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继续承揽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其他的工程,使这项制度没有达到预期中的效果。自2011年10月起,随着深圳招投标制度的改革,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逐渐将履约评价结果与承包商能否继续承揽我署工程挂钩,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选择承包商、促进项目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将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对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类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经公示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授予“履约评价优秀团队”称号或“履约评价优秀单位”称号。

(2)单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视情形给予书面严重警告甚至一年内拒绝其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投标的处罚;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或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视情形给予一年或三年内拒绝其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项目投标的处罚。

(3)将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推荐优秀管理团队、实名推荐企业的重要参考,而获得荣誉认定的企业在参加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

(4)企业在参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预选招标(包括批量招标、战略合作招标等)时,相关企业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履约记录是其能否最终入围的一项重要指标。

(5)在与服务类承包商(监理、造价、设计、保险等)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设定占合同总额20%的绩效费用的发放与承包商在履约评价中的表现直接挂钩。

(6)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达成战略合作的企业,如果有其负责的项目两次履约评价不合格,暂停其入围下一个工程的资格。

3 实施履约评价制度的效果

履约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奖惩措施的逐步落实,承包商也越来越重视履约评价的结果,也愿意投入人力物力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政府工程的建设,对践行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标准、深圳质量”理念起到了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有利于规范深圳市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10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试行工程招投标“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该项制度于2013年在深圳推广,2015年9月正式实施),定标环节的定标委员结合投标单位历年在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建设中的履约评价表现进行投票,选出较好的承包商,这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履约评价制度使承包商更重视履约评价结果。承包商愿意选派实力更强的工程管理人员参加政府工程的建设,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提出的要求执行到位,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例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初期表现不如人意,在与其领导约谈后,总包单位马上更换了能力更强的项目经理跟进。

由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属于政府部门,履约评价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许多表现优良的承包商在参与非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的投标时将其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一项投标资质,甚至有些承包商愿意少赚钱或不赚钱也要参与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的工程。服务类承包商的绩效工资直接与履约评价结果挂钩,促进其相关工作人员更加尽职尽责的工作。

尽管履约评价制度更好地推进了政府工程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家较大承包商负责我署一个项目上的多项工程,具体在每一个工程上的表现可能良莠不齐,该承包商容易因为在某一个工程上的不佳表现拉低了对其的整体评价。因此履约评价制度仍要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在政府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合同履约管理例6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合同履约管理例7

关键词: 供电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控制。近几年来,供电企业利用合同这一管理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供电企业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还有不尽如人意地方,在供用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设备购销、运维检修、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瑕疵,合同履约过程监督控制不力等。合同管理既是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对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风险,本文作如下浅析:

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管理制度。

1、设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目前,供电企业一般都设有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专门部门。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应由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并合同示范文本;依规定审核合同;与或组织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对合同授权及合同用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负责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合同管理培训。

2、指定专职人员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应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知识。在供电企业所属各部门或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该《合同管理办法》应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审核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印章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都应作出具体规定。配套制度可制定具体的合同审核细则及合同文本使用管理细则。

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把好审核关。

1.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质、证明文件等符合规定或要求。法人组织需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需核实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件;受组织或个人委托签订合同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合同标的应当符合合同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或法律法规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有效许可、资质(等级) 证书;合同对方应具有相应履约能力,即具有给付能力或生产能力及运输能力,合同对方应具有履约信用,以往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履约记录;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纠纷、犯罪案件、司法判决、裁定、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况。

2、审核合同内容约定应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应明确;价格条款应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应明确;履行地点应具体;履行方式应清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等。 要积极争取由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

3、审核合同条款中的语言应严谨准确。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产生纠纷。 如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如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容易误解。这里可准确用具体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无“处罚”权,只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三、对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全面履行我方合同应尽各项义务。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首要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其他部门如财务、物资、生技等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产生,最大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新情况出现。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订补充条款 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约定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度的改变、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补充条款”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行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结算和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如果合同没有结算,合同价款没有支付,那么合同的履行仍呈开放状态,合同管理流程未能闭环。无论是哪一方造成的,均要高度重视。不能按约定进行合同结算,有可能产生合同诉讼纠纷,因此要积极做好或应诉准备。这些准备应包括全面地搜集证据材料,认真地查阅法律、法规,有效地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法和技巧。合同索赔的依据是签订的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承办部门从合同履行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以后诉讼(或仲裁)提供支撑。

四总结

作为国有供电企业每年对外签订合同数千份,涉及金额数亿元,因此必须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章立制,建立一套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再到合同纠纷处理的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使各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终结始终处于可控状态,通过合同管理、防患于未然, 能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合同履约管理例8

2、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三、合同管理的合同履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经营有道主要原因是现代的企业采用了合同制,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要把合同的作用很好的发挥出来就必须对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工作。合同的管理由合同的建立生效到合同终止这个过程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无处不在,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企业的形象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的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源,企业形象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提高了企业的形象也就等于合同在无形之中就可以为企业谋取很大的利益。合同的履行是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一)遵守合约日期的意义

合同的有效的起止日期要明确规定,在履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约双方的最大利益。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过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个蛋糕,约定10月31日蛋糕店应当向你交货.这样,从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这个期间为合同有效期间.而10月31日这天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10月31日这天无论是上午履行还是下午履行,都不算违约.这样按照合约去履行工作项目进行的才会更加顺利。

(二)按合约履行当事人各自的义务意义

党合同拟定好之后,双方都必须啊找合约内容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只有双方都按合同履行职责才能促进合同内容如期进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职责,那么这个合同就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双方都带来经济损失。例如合同规定甲方给乙方一百万启动资金而甲方只给了乙方五十万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工期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能按时交货,而甲方也不能得到经济收益等等。

(三)遵循合同规定的地点的意义

合同履约管理例9

论文摘要: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运作不够规范的现实情况下,工程款拖欠风险很大。针对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其对策进行了阐述,可供借鉴。

l概述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拖欠承包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O多年来,建筑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不成熟,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加之建筑施工业实际上存在着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工程业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和形象不顾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工程业主,从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却变得“正常”。工程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投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特别是要摸清项目资金的组成和来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一般都能提供较为全的招标证明文件资料,投标单位(人)应了解清楚建设单位名称与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在招标各项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两方或多方而仅以其中一方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时,投标单位(人)应获得建设单位其他各方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同时还应审查该授权是否已明确包含了已签合同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

另外,投标单位(人)还要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工程进度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诉讼情况。

(2)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

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仍然还要附加各种条款,设置一些“陷阱”,对此,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就“陷阱”条款的消除与发包人进行谈判。对于合同双方同类型的义务或责任,要求采用与发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文字对等或对应的文字表述。尽可能要求澄清语言模糊的条款,避免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而不定等对施工方不利的内容。

对于那些经谈判协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履约可能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后,对于“陷阱”条款,应制定特别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与“陷阱”条款所涉及工作范围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进鏖及竣工价款结算依据、时间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限制以及业主违约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履约担保或有效的抵押条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文书往来处理方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定耍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合同依据。要正确理解在今后违约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统称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中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的那一部分“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证据事实证明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认可。

为此,施工企业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要建立和落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收发文制度,同时要特别注意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或与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就会轻易地否认曾经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方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企业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交涉。交涉无果,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仍拒绝签收的,要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必要时可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履约工程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施工企业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要变更的,应以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做到未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作依据的书面文件时不施工。在出现进度款不按时足额到位等发包人严重违约且无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敢于暂停施工。当工程业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完成某项工程时,或者,当因为工程业主或者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施工方要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及时签证.及时索赔。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金额或时间不能及时给予确认的,施工方应特别注意保留由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过的相关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应能够反映出或计算出索赔事项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时间。施工方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工程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味忍让,将导致自己一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工程业主方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方面存在违约而拒绝纠正的情况下.施工方暂停施工,正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施工方因暂停施工而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搁置损失,均属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施工方有权向工程业主方索赔。

需强调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抓合同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差,忽视资料管理,特别是当工程业主提出抢工期,重大施工项目调整时,会给予许多口头承诺或者给予少许的奖励,而现场管理者又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当工期达到目标后,工程业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错过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对增加的费用无法进行结算。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准备

工程决算报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财务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合同造价条款是承发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签订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坚持工程进度中间结算对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具有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工程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编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申请。同时还要催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签工程进度价款。

当工程施工到尾声时,施工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转向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准备。工程项目部应将技术质量、计划合同、财务、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竣工决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对合同工程量、设计变更量、工程业主供应的物资量等与此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进行清理、汇总、核对,如需签证而还未签证的相关结算资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设计、监理、业主的签证。总之要做到“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千万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进行补签证,那样,工程业主将借口设计、监理已退场无法取得签字而无法向工程业主结算应该结算的工程补偿。

无论是工程施工的中间结算,还是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都要与工程业主办理工程款项支付的清算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工程预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分额度扣除。

同时,工程业主还要按合同约定中间结算扣除由业主提供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业主提供的主要建材价款,代交的电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因此,每当进行一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工程业主完清财务清算手续。这样才能在当工程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3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严格的自我约束履约管理机制。

上述几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措施,最终必须落实到人,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

(1)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各项合同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履约实行授权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较分散,且所跨地区多,对各项施工合同的履约要实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必须给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约管理权限,但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施工项目的调整等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和企业法人审签后,方可生效。

(2)建立对生效合同履约情况特别是造价条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及时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不但要建立履约档案以要求施工现场随时反馈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调整对策,这样才能在合同履约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3)要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各类合同履行资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经常检查。确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合同履约管理例10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来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在物资管理的各工作环节中,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确保物资采购合同履约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因此认真研究物资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等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鹤壁公司在物资集约化管理中,认真做好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深化物资合同管理在整个物资供应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为本单位生产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资保障。现将目前河南省电力物资合同管理的运作概况和工作流程简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资合同管理从集中招标采购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开始,包括物资合同签约、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资金结算和合同资料归档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下面对各管理环节依次进行论述。

2.1物资合同签约:目前在国网公司的物资集约化管理中,需求单位所有物资采购均执行以“总部直接组织采购(即国直方式)”、“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即国委方式)”为主的二级集中招标采购政策。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发出后,各网省公司将合同信息维护到国网电子商务平台(ECP)中,供应厂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合同信息进行确认,生成纸质合同,由省公司统一与中标厂家签订商务合同。地市公司物资部门可以根据省公司物资部下发的通知计划安排、项目实际情况通知项目部门在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物资采购合同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的确定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人响应的投标文件。合同签订时,双方对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包括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要素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2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随着国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为适用物资管理新形势的发展,提高物资合同签订效率和履约水平,国网公司结合系统各单位实际应用情况,编制了41类设备/材料专用采购合同文本、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非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和协议库存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编制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深化合同结构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管理奠定基础。国网公司系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均统一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2.3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物资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物资合同的跟踪、督促、履行,及时办理物资合同变更、撤销相关手续;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监控物资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并组织项目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确保合同履约管理的及时、客观、公正。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前期物资需求计划日期及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向供应商发出供应计划通知单,供应商核对供应计划通知单并按要求将货物发送至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完成物资配送。

2.4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物资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变更,应由市公司项目部门提出,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的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提交省公司物资部按公司相关规定,经审批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对采购结果中的物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时,应撤销原合同,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工程项目变更等原因,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时,市公司项目部门提报《变更单》,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报省公司物资部批准后按照《物资合同承办实施细则》执行。物资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记录,应由与会相关代表签字确认,并作为物资合同的附件。根据物资合同签订变更记录,物资需求单位应及时在ERP系统中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2.5物资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做好合同物资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合同履约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合同供应商在履约中发生违约的,按《河南省电力公司供应商违约问题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地市公司应及时将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收集上报省公司物资部,物资部建立信息周报,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对在合同中出现的供应商质量问题、违约行为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标、暂停授标和在评标中减扣分等。

2.6物资采购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档案的建立包括从物资合同谈判、起草、订立、履约和终止全过程生成的有关资料,包括谈判记录、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文本、会签单、变更申请单、信息反馈单、违约处罚通知单等内容。各级物资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采购合同台账》,主要由物资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批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并做好台帐信息的及时更新。物资合同管理负责按照《物资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做好所有物资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对物资合同档案的分类归档,可以将物资合同并入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做为项目资料一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如无工程建设档案的,可以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编制好合同目录。

三、结语

随着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合同履行在物资管理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规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对合同履约中的跟踪追溯对合同的顺利执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各供应商来讲,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增加诚信度,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中国电力网,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