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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模板(10篇)

时间:2023-04-24 17:37:27

保险学

保险学例1

上世纪80年代,德勤公司有一项统计数据:一名球员在场上仅仅靠一次灵光闪现的动作所获取的报酬,相当于井下矿工四年的工资。前英格兰队主教练格伦・霍德尔站出来为球员辩护:“球员比赛的风险比井下作业的风险更大,一次冲撞就可能使他们的职业生涯提前终结。”霍德尔还忽视了一点,那就是矿工在发生事故后都有工伤保险赔偿,但早期的球员们却很少有这种保护。正是由于缺乏“安全感”,在多次心理调查中,都表明很多足球运动员身上出现一种共同特质,也就是法国足球专家F.比滕代克在《足球,心理学研究》里所说的:“球员是多疑的、不确定的、疑神疑鬼和自恋的……直到现在足球运动员仍被看作是最敏感的人群。”

很明显,这种“多疑”的特质和公众希望球员所承担的英雄角色截然相反,但很少有人能真正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球员们已经意识到他们从事这项特殊行业的宝贵和短暂――他们学会如何运用技术避免自己损伤,足球装备的进步以及规则的改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伤的风险。一些球员拖着“伤腿”被迫上阵的血案早就成为历史,他们不再像过去那样不顾一切地勇猛,在比赛时也更加小心翼翼……但真正的苏醒还是来自对保险意识的认知,贝肯鲍尔在成为职业球员前曾是位出色的保险推销员,阿根廷足协在1986年世界杯时为马拉多纳的左腿买了份保额为3000万美元的保险(保额是指保险公司赔付给投保人的最高限额,保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所交的费用,一般而言保费要比保额低很多),这两人是第一批接触到个人保险的球员。当时大部分球员的保险是通过俱乐部购买的团体险,这正是让人担心的地方,一些球员甚至并不知道俱乐部支付他们的工资里包含了保险,总有些“”认为这个世界上只有高工资才是最重要的。

在过去,尤其是业余足球时代,足球运动员们根本没有任何保险常识,遇到伤病都只能自认倒霉,一些人为此不得不提早结束了足球生涯,很多人甚至连原来的工作都无法从事,从而为献身足球毁掉了自己的将来:法国塞特队上世纪40年代的球星西雷・科拉尼因为脊椎炎结束了自己的国家队生涯,在那个年代,由于脊椎炎而提前退役的球员并不在少数。除了脊椎炎外,还有一些隐形的职业疾病证实了足球运动的危险性,比如疝气(人体组织或器官一部分离开了原来的部位,通过人体间隙、缺损或薄弱部位进入另一部位)和癌等,此外他们还可能遭遇视网膜脱落和间歇性心脏病。最让球员害怕的还是神经性疾病,1974年,《泰晤士报》报道了六名职业球员因为相同症状而死亡的消息,英国神经科医生认为死因是这些球员在踢球时频繁争顶头球所致。最近的例子是前AC米兰和佛罗伦萨球星博尔戈诺沃,由于受到运动神经性疾病的困扰,他的生命面临终结的危险――1973年以来,已经有41名退役球员因为这种疾病被死神吞噬。由于不懂得理财,博尔戈诺沃已经付不起任何医药费……一些科学家甚至提议,为了保护球员,得让他们像橄榄球运动员一样带着头盔进行比赛。

保险ABC

他们需要的仅仅是头盔吗?即使头盔能够保护他们不受伤害,那么能够让他们脱离贫困,抗拒内心的恐慌吗?从过去一些退役球员的案例来看,在面临严酷伤病时,他们都成了社会的弃儿,只能等待慈善人士的爱心帮助。他们身上的共同点是:在球员时代几乎都没有科学的保险计划,而在退役后俱乐部自然不再为他们支付任何保费,在花费掉所有积蓄后,他们也终于受到了惩罚,但为时已晚。在很多球员看来,足球运动的伤害仅仅来自于肌肉损伤,最多也就是骨折,这些在球员时代俱乐部已经为他们考虑到了,但他们忽视了这些小伤的潜伏和积累会使更大的伤害在退役后出现,也就是像博尔戈诺这样的情况,所以在退役后他们只能从保险公司那儿得到很低甚至空白的养老保险……好在现在球员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俱乐部也比过去更加人性化。根据欧盟劳工法,俱乐部在和球员签约时,合同里必须有保险条款。以意甲为例,俱乐部和球员的合同规定,球员必须拿出工资的9.15%来缴纳保费,但这些都是俱乐部的行为,真正自己掏钱购买个人保险的球员依然不多。一般来说,主动购买保险的一般有两种人,一是具有号召力的足球明星,他们担心自己因为伤病或意外事故而失去现在的丰厚收益,比如贝克汉姆、卡卡和小小罗等;二是即将退役的球员,像马尔蒂尼和吉格斯都在最近几年自费购买了多份保险。除此之外的大多数普通球员,自费购买保险的例子却不多。

在欧洲,俱乐部和球员合同里的保险基本分为三种:一是工资保险,在球员意外受伤后,保险公司为其支付住院费和医疗费,若缺席六周以上,球员工资则由保险公司支付,直到球员伤愈复出,保费是由俱乐部和球员共同分担的,保费一般在两万欧元,保额则能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万欧元;二是球员意外险,因意外伤病导致无法踢球,球员可以得到当时所投保额的全部赔偿;三是训练险等其他险种。从成本角度看,赔付金额最高的还是工资保险,随着球员工资成倍上涨,俱乐部财政面临着巨大压力,如果高价引进的球员无法上场,还要为其支付高额工资,这冤枉钱花得甚是心疼。特别是球员在代表国家队或参加其他比赛时受伤缺席,所以每家俱乐部都会在合同里写上:球员只有在代表俱乐部比赛时才受合同保险保护。如果球员被征召入国家队,那么该国足协必须为球员购买保险。而在与各国足协的拉锯战中,俱乐部也始终都站在球员一边,从这点看,这似乎是为了球员的安全着想,但出发点还是为了俱乐部的利益。

有媒体认为,一些俱乐部甚至希望球员受伤来避免损失。以欧文为例,2007年11月,他在英格兰队对奥地利队的友谊赛受伤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是:受伤最初两周以5万英镑为上限,此后100周的周赔付可达10万。最终欧文因伤缺席了六周,保险公司向他支付了60万英镑的工资赔偿,这对于纽卡斯尔联俱乐部而言,反而少了一个包袱。而在球员合同内的保险条款中,俱乐部也会动手脚,比如拖延保险赔付期,由于一般保险条例规定球员在受伤期间的工资由保险公司支付,他们会让队医推迟开具球员的健康证明,以节省更多的薪金空间。这种做法自然引起一些争议,一些俱乐部借保险来图利,无疑和保险公司一贯提倡的“保险是一种保障”的理念相冲突。

另外,保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了球员的“紧箍咒”。根据保险条款,球员们必须与一些高危险的休闲运动绝缘,他们必须根据保险公司或俱乐部为他们设计的内容来安排行程,以使自己变得更“安全”。在去年年底伊拉克国家队对“和平明星队”进行的一场名为“进球为和平”的慈善赛上(明星队主教练为安切洛蒂和瓜迪奥拉),很多球员都以组织者没有购买保险拒绝参加。其实这也反映了我们之前提到的现象,球员们的保险意识仍存在着对组织的依赖性。看上去他们已经足够聪明,但由于缺乏个人保险上的投资,在职业生涯结束后,他们都将或多或少地陷入困境。他们得明白,俱乐部为他们购买的保险,只是出于投资的考虑,而安全永远只掌握在自己手中。

足球保险的桎梏

1.足球运动员属于高风险职业,肌肉损伤经常会复发,这些损伤日积月累后会促发一些突发性伤病或伤残,像欧文总是因为肌肉拉伤缺席联赛而让保险公司赔付高额保险金的情况,按照保险条例,相同伤病如果复发很难得到赔付。

2.很多球员都有滥用药物,甚至服用违禁药物的经历,这是一些特殊伤病的诱因,而职业球员群体普遍存在的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吸烟和不科学的训练方式等,都容易使他们和伤病成为朋友,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风险投资。

3.俱乐部往往希望国家队为球员购买大赛保险,但问题是大名单都会在最后时刻公布,而保险公司事前需要对参赛球员的身体状况和过去的伤病数据进行研究,在不知道入选球员名单的情况下,很难为球员做细致的个人保险规划,所以现在的大赛保险都是以球员身价和工资来计算的。

保险学例2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保险学例3

“强制”保险不万能

对于拿到录取通知书的留学生来讲,学校的“注册邮件”后面通常附着一份“保险说明书”,在这份说明书中,学校会推荐或强制要求留学生参加当地的保险计划。这份保险计划虽然“价格不菲”(通常不低于1000美元/年),但是基本可以涵盖开学后的医疗支出。

然而,这份“强制”保险却不是万能的。它存在大约一个月左右的空档期,诸如公共场所个人责任和个人财物损失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而且对于假期的保障也有不足。

对于留学新生来讲,开学前通常会有一个为期一周左右的“Orientation”,即学校组织新生参观校园、采买等活动,通常此期间就处于学校保险的“空档期”。在这个无法避免的空档期内,可以投保一份境外旅游意外险,只要几百元,就可以避免国外动辄万元的医疗费用,还能让留学生获得及时的救助服务。

先在国内购买短期意外险

出国留学或旅行如果没有一份保险,要获得签证的可能性非常低。可以说,保险是留学“必需品”。出国留学最需要考虑的保障应当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和国际救援。

医疗险和意外险可以在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时予以现金补偿,特别是在一些医疗费用水平较高的国家,这笔补偿将大大减轻留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有为出境人员专门设计的保险险种,保障期限从几天到一年不等,保障范围一般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医疗费用报销,还有部分财务损失保障。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境外援助紧急门诊等。和在国外买的保险保障及保额相差并不是很大,但保费上要便宜不少。不过,该险种目前仅限北京销售。

意外险在内地购买最大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对语言尚未过关的人来说,内地购买保险其条款能够仔细分辨。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刚到国外一般无法及时购买意外险,这段时间也是意外频发期,在内地购买保险只要条例生效,就能完全弥补这段时间的空白。

医疗险健康险可在国外买

如果留学生在国外因一场大病陷入财务危机,将面临中断留学旅程甚至负债累累。如在美国留学的留学生,阑尾摘除手术至少需要花费3000美元以上,而看一次感冒门诊也要花200美元以上。因此,医疗险是必须要买的。

据保险专家介绍,意外险一般只有意外身故和残疾的理赔,对于医疗报销并不涉及。国内买的保险在境外遇病,大多保险公司只按照国内医疗费用赔付,保障功能有限。而在留学所在地购买医疗险及健康险,手续及服务上都要方便很多。

值得提醒的是,在一些国家,留学生缴纳的学费中就已经包含了保险的费用。例如,英国规定,在英国留学超过半年的留学生只要购买英国医疗保险,就能享受国民待遇,就诊费用可以报销。而到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几个国家留学,第一年都被要求强制保险。国外各大学通常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费通常比市场价格低,且理赔迅速。保险专家建议,如需在留学当地购买保险,家长首先应确认学校是否提供代办保险的服务,优先选择留学所在国强制或推荐的学生保险计划。

Tips:按需投保留学保险

1、基础型出国留学保险

若您对留学保险保障要求不高,只要符合留学国家和学校的要求,顺利通过使馆签证即可,那么您可以挑选份基础型出国留学保险。此类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费相对便宜。倘若您是赴德国、法国等欧洲申根国家留学,则所挑选的产品医疗保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

澳大利亚和美国留学使馆表示,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才能注册入学,因此在挑选产品时需关注是否包含医疗保险保障。而前往亚非拉、加拿大等国家留学,虽然使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购买留学保险,但出于风险防范和财产保障的考虑,建议您购买份附加随身财产保障的基础型出国留学保险。

2、高额医疗保障型出国留学保险

出国留学,没有父母的照顾,头痛脑热等小毛病总是不可避免,而国外的医疗费用都贵得惊人。对于身体素质较差,且希望缓解这方面经济压力的人来说,可挑选份高额医疗保障型的出国留学保险。

在挑选此类保险时,除了需要关注医疗保障额度,还需询问清楚医疗补偿方式,是否含有免赔额,免赔额度又是多少,其中免赔额度越低越划算。此外还需结合留学国家的实际医疗费用情况,设置医疗保额。如法国、意大利等申根国家,要在30万元以上;而美国、加拿大等医疗费用昂贵的国家,至少要在20万元以上。

3、综合型出国留学保险

保险学例4

    新学期开始第一天,河南洛阳学生家长何女士手机上的“家长微信群”里接收到一条信息:开学了,“码上保-学平险”来了,你准备好了吗?只需扫描二维码图片,说可以在手机上足不出户为孩子投保“学平险”。

    新潮、时尚的何女士怎能错过:识别图中二维码,录入相关信息,完成手机银联支付,三下五除二,学平险保单马上生效,而且还收到了一条保险公司发来的短信,保单号、校验码、“电子保单”网络查询地址都在一一在目。

    “码上保-学平险”的是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在新学期到来之际最新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它运用二维码新技术,将保险产品信息通过二维码加以展现,客户只需使用智能手机或PAD等移动终端,即可完成整个投保流程。

    目前,“码上保-学平险”在太平洋寿险河南、山东、河北、浙江等18家分公司同时上线,它以四大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客户青睐:一是投保流程简单方便,客户只要有一部个人专属的智能手机,只要在手机或网络信号覆盖的地方,甚至是异地,都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投保;二是客户直接在手机上输入个人信息,实时保存于太平洋寿险总公司的后台,避免填写纸质投保单后经业务员、学校等第三方之手留存或随意丢弃造成信息流失的风险;所有操作由客户独立完成,真实、安全、可靠,客户用得也放心;三是客户通过点击页面上提供的投保须知、条款等链接,可直接调取公司后台真实、详细的产品信息,非常适合移动互联时代“人机交互”的应用场景,避免了销售人员口口相传造成的销售误导;四是电子保单所见即所得,简单直观,客户只需登录公司官网,即可下载、保存电子保单。万一客户要申请理赔服务,也只需向公司提供身份信息或保单号即可办理,任何时候都无需纸质保单。

    专业人士认为,“码上保-学平险”作为移动终端的新型尝试,突破了安卓和ios传统外壳理念,实现了仅需安装有扫描二维码软件的手机,轻松一扫即可完成投保付款全过程。太平洋保险从客户角度出发设计产品,界面简洁,操作简单,大大方便了客户投保。此外,“码上保-学平险”借助移动互联新技术,使得学平险的购买场景无限延伸,把保险产品购买主动权交给家长,不仅解决了学生在校园内外的风险保障问题,也促进了险企与学校、险企与家长、学校与家长的良性互动,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保险学例5

那时候,每年春天学校总要组织春游。小学生一般就在田野乡间活动,看看金黄的油菜花组成的花的海洋,感受着绿油油的麦浪此起彼伏,贪婪地吮吸着春天的泥土气息。中学生则可以乘车到较远的地方去,淮安的故居、纪念馆,都曾给少年的我留下很深的印象。我们偶尔还会去野炊,提前准备好一些食材,拎着锅碗瓢盆,选一处河堤或是湖畔,你搭炉灶,我捡柴火,他来掌勺,乒乒乓乓,忙得热火朝天。

而这些乐趣是现在的孩子无法想象的。他们是被关在笼子中的金丝雀,娇贵得很,安全第一。我们那时春游好像也没有发生什么安全事故,而现在呢?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学生的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中小学生自杀事件。也许,这正印证了一个道理:堵不如疏。

校园安全举措越来越多,校园保险也是多种多样,为什么就不能充分利用这些保险,让它们为学生的安全保驾护航呢?为什么不能放开手脚,让学生到室外自由地游戏玩耍,到田野里呼吸新鲜空气,到广阔的社会舞台上磨砺自己?

保险学例6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得讲究方法,正确的方法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有法而无定法”中的“有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无法”则是指教学过程中的个性化特征。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须基于教案又不惟教案。然而,从当前“社会保险学”教学实践来看,学制相对固定,教材基本不变,满堂灌现象较为普遍,学生个性遭到忽视。以教师为中心的单向灌输致使学生缺乏求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个性才能也就不能得以全面展现。

2.教学计划相对固定,教学内容陈旧。

在教学实践中,同一个教师给不同年级学生上同一门课程使用相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教学对象相脱离,缺少针对性。同时,不少学校保险学教材多年不变,陈旧的教学内容与变化了的社会保险观念与政策格格不入。使用滞后于时展的教材的后果是学生普遍觉得不能“学以致用”,久而久之将失去学习兴趣和动力。

3.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教师教学活动偏重于理论上的抽象说教,使学生学习起来如隔靴搔痒,不能触及要点。教学实践中,不少教师囿于教材、照本宣科,热衷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未能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收集教学素材,致使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脱钩,其最终结果是,毕业生缺乏专业基本技能,专业动手能力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低。

4.毕业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忽视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精神、专业动手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心理、社交等综合能力素质的训练与培养,偏重于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书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衡量学生水平的唯一标准致使毕业生进入社会后“水土不服”,不能很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缺乏发展的后劲。

二、案例教学法:“社会保险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正因为当前“社会保险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那么,教学改革就势在必行。作为教学、培训和研讨的方法之一,参与式教学法目前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它要求在明确的教学目标和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受教育者积极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达到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的目的。而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须与学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尊重学生的不同意见、引导发挥学生创造力,共同讨论和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教学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参与式教学方法归纳为:角色扮演、小组活动、课堂讨论、头脑风暴、游戏和模拟教学、示范和指导练习、讲故事、辩论、案例分析等形式。其中,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是高等教育中的两种重要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的历史可追溯到1920年代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的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教学,所选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景或实践,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成效较为突出。教学案例取材于社会实际生活。在“社会保险学”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求通过精选案例,并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与分析,将“社会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对社会保险学的基本原理、概念与各种社会保险政策理解与掌握,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和分析能力,使学生能够学有所获,为其以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夯实基础。“社会保险学”教学中强调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求使用大量的案例,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围绕教学基本知识点安排案例,通过案例讲解传授知识,增强其应用性。其本质是在模拟的真实环境中把“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共同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拓展学生自我的“应变”能力。“案例教学”在社会保障专业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教学方式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具体体现如下:

(1)推进社会保险学教育理念的创新。

“案例教学”模式突出的是创业潜质的培养,所反映的不是被动地适应就业形式,而是主动地创造就业的机会,体现社会保障专业教育从精英式向大众化转变的态势。它突破了精英式、理论化教学模式的约束,不是单纯地以理论灌输的方式开展教育,而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育学生不仅要学习知识,还要感悟知识与运用知识,在实践中亲历知识的应用过程并寻求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增强经验的积累,为未来的创业、就业创造空间。

(2)深化社会保险学人才培养的内涵。

“案例教学”模式在培养方案上,突出了教学目标的创新性、教学方式的创新性、教学内容的创新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性。在教学目标上,该模式着重突出了素质目标的培养,即学生获得实践能力与适应能力,“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模式以提高培养人才的竞争力,赋予学生以“个性化”的教育,进而倡导学生的求实精神和创业意识。在人才培养的内涵上,强调的是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这表现在对每一个学生最大潜能的发掘,使其在未来的成长中获益。

(3)突出社会保险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在教学方式上,运用案例教学、开放与半开放式教学、问题式教学、情境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学习中来,身临其境,发现问题并用所学知识创新性的思考、分析问题,还能亲自领悟到所学专业知识能够直接指导实际的成就感,从而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学生所面对的不再是厚重的课本,而是来源于社会保障的新鲜事例,因而内容更具生动性,也提升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三、“社会保险学”案例教学法的步骤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制度的运行与事件的发生情况,对照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规定,寻求现存问题的解决途径和办法。由于案例都是来自于社会保险制度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使得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成为可能。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鼓励读者就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大胆的提出批判性的思考,力求检讨现有制度和政策规定的不妥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具体说来,教师在“社会保险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步骤如下:

第一,案例介绍。案例介绍是指对所选择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而案例介绍的前提是案例的选择。案例教学能否成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质量。因此,教师应针对不同的课程内容,确定明确的教学目的,在上课之前精选针对性较强的案例,而且要注重案例的代表性和时效性。特别地,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以便开展深入讨论。

第二,焦点问题。揭示案例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构成案例评析的主线。这一环节涉及到案例问题的设计。问题设计要紧扣案例内容,引导学生用所学书本知识来分析这些问题。同时,问题设计还需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

第三,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是对社会保险案例内容的评论和分析。案例评析要紧紧围绕专业知识点展开,兼顾评析的宽度和深度。

第四,拓展分析。拓展案例评析所讨论问题的范围或深层次分析。拓展分析是帮助学生拓宽分析问题时的视野,从不同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在每一章节的教学中,在学生充分理解和把握每章节知识的基础上,安排1个课时让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结合本章节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师精心搜集的来自实际生活中的经典案例,每个学习小组先在组内就案例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找出案例相关问题的答案;在此基础上,让各小组同学就问题答案发表意见,若意见相左或略有不同,允许他们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教师应适时地给予学生以引导和启发,鼓励学生大胆地进行创新和设想;最后,教师在学生讨论基础上进行点评,点评内容既包括对教材知识点的梳理,又包括对学生答案进行点评,同时还应鼓励学生在现有知识基础上对此进行进一步地拓展。对于学生而言,参与案例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自行准备阶段。一般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到两周,就应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他们阅读案例材料的同时并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相关信息,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初步解决方案。其次,小组讨论准备阶段。将学生分为有3至5人组成的几个小组,小组成员要多样化,其目的是他们在准备和讨论时表达的不同意见就多一些,学生对案例的理解的视角也更为多样化。第三,小组集中讨论。各小组选出一个代表发言,发表本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最后,总结阶段。在小组和小组集中讨论之后,教师留出一定时间让学生自己进行思考和总结。

四、“社会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学”教学内容涉及较广,案例也较多,如何选择合适恰当的案例,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效果,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举

案例教学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案例教学法尽管优势明显,但仍要以相关理论为基石。没有社会保障学相关基础理论作为指导,就无法顺利开展案例教学。因此,教师应时常更新自身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科研能力,才能在案例教学中做到游刃有余、驾轻就熟。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强调知识与能力并举,避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感和不适感。

2.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总评者角色

教师必须针对学生周密策划,精选案例,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精心设计。选择那些针对性较强、可用于证明观点或反驳谬误的案例,或是那些富有争议性的案例,而不是那些很容易找到答案的案例。因为这类案例更容易引发学生的辩驳,激发不同的观点。同时要组织好学生分析讨论,充当好总评者角色,即要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引导学生探寻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把握全局,发挥穿针引线、抛砖引玉的作用。

3.突出难点和热点,引导学生思考

“社会保险学”课程内容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教师在进行课堂设计时应紧紧围绕日常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案例讲解,使学生学有所获。据了解,当代大学生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比较感兴趣,所以,教师在案例选取时需做到紧密结合当前社会保障中的热点和难点,比如,养老保险并轨、养老保险在地区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工伤认定及其赔偿等等。

保险学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通过并施行后,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最新的《保险法》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保险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亟待完善。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合同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为了解决保险纠纷,完善保险合同法是很有必要的,而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是是依赖于合同法的。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法都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磨合和完善。保险合同法作为合同法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合同法与保险学的关系

“合同”是一种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其本质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保障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它所规范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投保人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保险产品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地位。

保险学是一门非常具有综合性的学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

二、合同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但是,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5.附和性:大部分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主要在财产保险中)。

此外,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的特殊性,比如,一般的合同不需要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完全告知的义务,即是否完全告知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向保险人报告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有关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合同解释的对象是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为: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合同词句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是一种客观的解释原则。2.目的解释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来解释有争议的条款,通过解释,是合同的内容、文句等等符合合同的目的。3.整体解释原则:把合同的全部条款看成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的总体联系上阐明有关争议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而不是拘泥于个别的文句。4.习惯解释原则: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疑义时根据习惯或惯例所做的解释。5.有效解释原则:指对合同发生效果进行的解释。6.历史解释原则:指根据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事实材料来解释合同。7.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指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做出的对条款拟定者不利的解释。8.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合理、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这些合同解释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而言,正是因为保险合同大部分为格式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

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因此,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保险合同法中使用这一原则,通过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但是,我国的在保险合同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还有很大的漏洞,这些都可以借助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来予以解决。比如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究竟应当将保险金给付给投保人的继承人呢还是应当给付给受益人的继承人?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通报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释的目的解释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显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所以,当出现上述争议时,应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保险金应给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保险实践中的很多争议都可以参考《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原则来进行解决(前提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合同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或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2.合同权利的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合同法》一方面肯定债权让与的作用,同时也对债权让与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下列债权不可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①依照债权的性质不可转让。这主要是因为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就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②当事人特约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中的合同转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具有个人性,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的接受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所以,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大多数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移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准的话,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过,这一规定侧重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的物的人履行批准手续,并未排除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我国的保险法对合同的转让以及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所拥有的权利所作出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保险法规定保单所有人有变更受益人和领取退保金的权利,但是,只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不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都可以获得保险金,这其中不会有道德风险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规定保单所有人可以自由转让保险合同,也可以用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或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狭义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为:1.合同当事人签约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还有很多,由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说明义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无效情形的第③条,投保人应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并且对目前所存在的事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毫无隐瞒的向保险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否则的话,投保人很有可能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从而促使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这些条款所保障的都是保险人的利益,国外的保险法中一般还包括弃权和禁止翻供,所谓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所谓禁止翻供,是指合同的一方即以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可以很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以欺诈的手段欺骗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款。

三、结论

综上,我国的保险法中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很多是可以参考《合同法》中有关的规定进行解决的,由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及施救费用的计算等等问题与《合同法》的关系并不是非常密切,本文并没有涉及,但是其中存在缺陷部分的完善也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出相应的理论依据。我国的保险法应尽早加以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长青.合同法(第一版).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6.

保险学例8

1.1职业名称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储存管理的工作人员。

1.3职业等级

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高温、低温、有毒、腐蚀。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正常智力,身心健康,色觉、嗅觉正常,四肢灵活,良好的沟通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参照《东营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1.7.3鉴定方式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或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实践课题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7.4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操作技能考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装卸工具、储存场所检查工具、专用事故处置设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要求

2.1“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

2.2各等级工作要求

保险学例9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保险学例10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二、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2]刘敏.探索校企结合的保险教育新途径「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