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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2:16

电信监管论文

电信监管论文例1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电信自然垄断属性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分析,探讨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具体适用,力图为我国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电信监管 竞争法(Competition Law)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竞争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现代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一些程序立法。以下通过对电信业自然垄断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讨论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自然垄断行业大都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电力、通信等。特别是电信业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私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 电信自然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企业数量有限。投资者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一般在同一项目上尽量避免重复建设,所以电信业的企业数量较少。2.电信运营企业经营带有公益性。电信行业要为社会提供公共通信产品和公共通信服务,满足社会的公众利益,企业经营公益性较强,特别是普遍服务机制,使得电信业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运作。3.电信企业的目标与公共目标难以协调。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自然要维持较高的价格。但自然垄断的公益性又要求以较低的价格和较好的质量服务于公众,如电信中的普遍服务问题。4.企业处于支配地位。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以较劣的产品和较差的服务换取较高的收费,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在为数很少的自然垄断电信企业中进行选择,使自己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实际上,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征最主要表现在典型的“网络性”属性方面,世界电信业管制研究的知名专家拉丰和泰勒尔在其名作《电信竞争》中文版前言中写道:“某些经济领域并不那么容易放开管制,一些基础产业行业,如电信,其基础设施的固定成本极高,如果为激发竞争复制多套基础设施,社会成本将过于高昂。因此,这些行业仍必须保持国家管制状态。”因此,电信分拆模式的两难处境就在于:一方面电信业网络难以拆分,因为电信网络分得过大,局部地区仍然只有一家“垄断”没有形成本地竞争,分得过小又失去规模效益,容易产生过度竞争和网间接入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新投资建设独立网络,又需面对重复建设问题。为了破除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各国大都采取了分拆的模式(如美国司法部对AT&T的分拆),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几次分拆和重组,我国电信市场形成了“5+1”的电信竞争局。那么,分拆模式是否是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有效模式?,对此市场的回答是否定的。中国电信业经过几次分拆试图引入有效竞争的正面效应并没有实现,反倒是分拆后的负面效应不断凸现,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竞争事件,最严重的是互联互通事件,当然重复建设问题更加严重。我以为,在自然垄断监管方面的分拆模式非但不是唯一模式甚至只能是最后选择的模式,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的讨论。因此,在电信业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监管问题上,重要模式的是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的适用。 二、欧盟竞争法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了建立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鼓励所有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受国界的阻碍,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1957年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 称《欧共体条约》)。《欧共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生效;1997年10月2日,《欧共体条约》于阿姆斯特丹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主要是对条文序号的更改,原来条约的85条至94条的规定被列为81条至89条,但在内容上没有变化。该条约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禁止国家补贴(第87-89条),其中第81、82条是主要的竞争规则。欧共体在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理事会在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主要管制企业合并,凡是在欧共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条例的适用对象。整个竞争法律体系除欧共体条约外,还包括据此制定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主要包括《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关于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下处理申诉的委员会通告》、《关于竞争主管当局网络合作的通告》、《关于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调查程序的第773/2004号决议》、《关于实施条约第81(3)条的指南》、《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决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等。 《欧共体条约》第81条(前85条)第1款,概括了对联合行使市场优势地位的政策: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均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特别是具有如下特征的行为: 1、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销售价格,或其它任何交易条件; 2、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技术进步和投资; 3、分割市场或供货来源; 4、对同等交易条件的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85条第2款提出,为本条所禁止的协议或决定当然无效;第85条第3款又指出,如果这些协议、决定或一致行动,有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同时使消费者能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那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所禁止的协议可以做例外处理,即可以得到豁免。 《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规定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有重大差异。在欧盟,如果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和协商行为能够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话,它们将是被容许的。当然,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它们的协议、决议或者协商行为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或经济进步; 2、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好处; 3、为实现上述的限制竞争是绝对必要的; 4、限制竞争不得大到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 《欧共体条约》第82条(前86条)专门对企业行使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第82条的规定,一个或更多的企业滥用在共同市场上,或在其中大部分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则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这些滥用主要有: 1、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它不公平贸易条件; 2、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就同等的交易,对其他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4、在缔结合同时,强迫另一方接受附加责任条款的协议,而这些条款从其业务性质或商业惯例上看,与这种协议之间没有联系。 关于欧盟竞争法在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适用,表现在电信市场引入竞争,必须依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执行。按照第82条的规定:如果公共事业或者是成员国授予特定或独占权利的事业,成员国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保持任何违背条约规则的措施。虽然条约没有对“公共事业”这个词作出定义,很显然适用“公共”就指的是国有事业。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国家主权的政治性和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技术上的全程全网性等特点,决定了国有电信公司所具有的公共事业性。这一问题在英国的一例电信案例中得到了首先得适用。一家私有的英国信息传递公司发现自己不能传送电报,因为英国国有电信公司(BT)依照英国电信法利用优势地位施加了限制。这家英国信息传递公司就这种限 制行为,向欧洲委员会针对电信管理机构提起了申诉。欧洲委员会裁定英国电信施加这样的限制是一种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2条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 欧盟通过将《欧共体条约》竞争规则适用于电信市场,将竞争引入欧盟电信市场的监管。欧盟将条约的81条作为提示国有垄断经营者的一种方式,即如果违反了条约确定的规则,在电信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种地位是国家授权取得的。在比利时电话公司(RTT)铺设和经营公共电信网络的垄断案例中,比利时电话公司可以决定哪家公司可以提供设备,并且可以决定这些设备能否与其网络进行连接。法院认为,比利时电话公司的垄断行为应当按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第2款进行规制,即如果公共事业或者是成员国授予特定或独占权利的事业,成员国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保持任何违背条约规则的措施。尽管比利时电信试图将其权利延伸到电话的设备,法院也不认为在电话设备上的交易构成具有一般经济利益的服务。在这个案件中,欧共体法院认定RTT的垄断权是以企业职能和国家主权职能二者共生为特征的,即RTT既能作为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又具有国家主权职能,可以从事电信行业的管理活动。为了限制国有企业的垄断权,法院认为成员国有义务改变这种政企不分的企业组织结构。在这个判决的基础上,欧共体委员会了一个指令,提出了成员国在电信市场上的义务:“为了保证各国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它们必须得在法律上使自己与提供电信网络、电信设备或者电信服务的所有企业区别开来,并且在职能上相互独立。如果成员国拥有经营电信网络企业或者提供电信服务企业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所有权可以对企业实施支配性的影响,它们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保证其主权权能与其所有权或管理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注:AB1 EG29.10. 1997,L.295/23.)委员会的这个指令不仅对电信业,而且对其他国家垄断的行为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TT案件在欧共体非常引人注目,这是因为电信业具有网络特征,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然而,同电力垄断企业一样,欧洲电信企业的垄断权事实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部门的垄断权近几年已经成为这些部门发展的障碍。因此,这些部门的垄断企业随意扩大垄断权的行为更得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为促进电信自由化及跨产业竞争环境之建立,欧盟执委会于1997年公布《电信、广播及信息科技汇流绿皮书》、1999年公布《电子通信基础建设及相关服务新架构咨询文件》、2000年提出《朝向电子通信网路及服务共同管制架构指令草案》,其政策目标为:1、推动开放且具竞争性的电子通信网路、电子通信服务及相关设备市场;2、致力发展欧盟市场;3、促进欧盟公民之利益。特别是绿皮报告标志着欧盟的电信监管将通过适用竞争规则在欧洲实行电信自由化和协调一致的目标。 三、美国竞争法在电信监管中的适用 美国是最早制定竞争法的国家之一,它于1890年制定了美国最早的一部竞争法,即《谢尔曼法》。该法颁布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竞争法历经变化,并有了许多发展。在目前竞争领域起主要作用的是《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以及《罗滨逊-帕特曼法》(1936年)四个法典。虽然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都相应地制定了竞争法,但是由于美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使得美国的竞争法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最为深远。 按照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规定,在电信监管领域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除外,美国《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的任何规则不能改变、消弱或取代法托拉斯法所有条款的适用性。所以,美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不仅需要电信法,还需要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这样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法律,其的目标是控制经济权力,消除竞争限制,保护自由竟争。《谢尔曼法》仅有短短8个条款,主要精神集中在该法的前两条:即,第1条: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由于《谢尔曼法》条文过于抽象,给反垄断执法带来诸多不便,从而无法有效回应反垄断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总结该法实贱的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于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 顿法》对《谢尔曼法》作了强化反垄断控制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扩展了禁止垄断和竞争限制的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以下限制商业交易的行为将受到禁止:1.价格歧视行为;2.独家交易和搭售安排;3.联锁董事会。在规定上述行为受到禁止的同时,该法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如出售劳务、许可证和贷款等行为不受该法的管辖。《克莱顿法》第七条禁止任何从事商业或者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法人从另一个同样从事商业或者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手中购买股票、股本或者资产,如果该购买将导致实质上减少竞争或者有形成垄断的趋势。1980年反托拉斯法程序法案扩大了《克莱顿法》第七条反兼并的适用范围。该法案规定,《克莱顿法》第七条除了适用于1980年12月12日之后从事州内交易或者任何从事影响商业交易活动的公司外,还适用于在该时间之后从事上述行为的个人、合伙、合营企业及其他一些经济实体。法院在决定兼并的非法性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市场份额;2.市场集中的程度;3.对其他竞争者的攻击程度;4.对竞争造成的影响。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司法部和反托拉斯局。特别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的起诉案件,诸如微软、IBM以及英特尔反垄断案,在世界上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电信领域,AT&T在美国电信业中的垄断地位整整延续了70年之(1913——1983年),对长途、市话、国际通信进行全面控制,并建设了遍及全国的通信网。在AT&T被分拆前,美国司法部对AT&T曾经有过一次反托拉斯诉讼威胁和两次实质性的反托拉斯诉讼。1984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分解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司长途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AT&T解体后,长途业务的竞争迅速放开,除MCI、斯普林特、世界电信等全国性长途公司外,还出现了几百家地区性的长途电话公司。AT&T的长途业务市场份额从解体前的90%以上逐步下降到目前的40%左右。但是,本地电话和有线电视在80年代仍然是垄断经营。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通过,该法案进行了两大实质性改革:一是开放本地电话市场;二是打破电信、信息和有线电视业的界限,推进通信信息业的融合。这标志着美国电信与信息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也标志着美国电信业与信息业的大融合、大变革时代的开始。 主要参考资料: 1、Sherman Act of 1890. 2、Clayton Act of 1914. 3、拉丰、泰勒尔《电信竞争》,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 4、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1999版。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王春晖

电信监管论文例2

2无线电监测信息网的日常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2.1充分发挥防火墙的屏障作用毋庸置疑,防火墙也应是无线电监测信息网的第一道安全防线。通过制定严格的安全策略,从而有效的实现无线电监测信息网与公众网之间的隔离以及访问控制。目前我国的防火墙能够实现单向控制或者双向控制,且大多数的防火墙对于那些高层协议实施较细的访问控制,已经可以实现从网络层到应用层的自由控制。为了保证网络安全,应在区办与地市之间、监测网与信息网之间设立防火墙,并根据需求的变化不断更改防火墙策略,充分发挥防火墙的屏障作用。

2.2严格内外网的隔离我们应对内网系统中所有的电脑彻底进行技术隔离。对确需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将数据从外网电脑拷贝至内网电脑的情况,应施行专用移动存储设备制度。即:将一个移动存储设备只用于内外网数据的交换,且在每次使用时要经过严格的病毒检测和杀毒,方可使用。

2.3使用可升级的杀毒软件

计算机病毒是现代信息化社会的一种公害,各种病毒的产生和蔓延已经给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害。在无线电监测信息网的日常安全管理中,病毒的防治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应选择可信任的、能够升级的杀毒软件,对我们的电脑进行病毒的预防和查杀,以提高监测信息网的抗病毒能力。

2.4注重数据备份与恢复

数据备份就相当于给数据买保险。一旦发生监测和台站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等情况,可通过数据备份与恢复来进行补救。首先是选择备份软件和计划使用的备份技术,备份数据的存储设备、存储介质。其次是确定备份的内容、备份方式、备份时间。根据备份的具体数据采用合理的备份策略进行数据库备份。

电信监管论文例3

应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电子邮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的研究,我们总结出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功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碎片信息碎片的产生是因为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后,信息保留在邮箱里,而不是重新定位于PIM应用软件(如一个联系管理软件,日程表、计划表或用户的文件系统)。收件箱中信息碎片的残余主要有两个可能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将邮件信息存于专用应用软件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要么是因为用户觉得将电子邮件信息留在收件箱中更方便获取。这一点得到了Bellotti的认同,他指出,电子邮件最显著的检索线索通常是发件人,但如果这封邮件是存储在用户的某个文件夹中,那么这个线索就很难获得。电子邮件缺少对PIM功能的直接支持造成这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电子邮件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一个PIM应用软件而被设计出来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邮件越来越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因而PIM能够在电子邮件中得以应用。例如,用户想用Gmail来为会议或约会制定一个日程计划,但是邮箱本身并不提供这种诸如日程安排、提醒等功能的支持。信息超载信息超载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邮件数量的增多;第二,邮件没有得到合理的归档、整理和删除。电子邮件是我们日常交流的一个最主要的工具,每天都会有大量的邮件消息从四面八方涌入我们的电子邮箱,且我们自身以及周边的同事朋友可能都会经常抱怨广告邮件和垃圾邮件太多,这就会造成我们的邮箱超载。如果我们不及时对邮件信息进行整理,那么会造成信息冗余、混乱等现象的产生。这几种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的功能,但并不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前两个问题的技术方法[14]。第一,集中化方法。这种方法旨在电子邮件内公开建立PIM功能来支持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例如,微软的Outlook就是采取这种方法,目的是利用单个的应用软件来提供任务管理、联系信息管理和日程安排。但是这种方法还只是试用阶段,还没有大范围的普及,其利用效果还需今后进一步的检测以便不断的更新完善。第二,信息提取技术。这个方法持有和集中化方法相反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将PIM功能和电子邮件的信息整合至一个专用的应用软件来提供直接的PIM支持。采用这种信息提取技术,可以通过专用的应用软件来直接提取电子邮件内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解决了信息碎片的问题。针对信息超载问题,作者认为在当前的电子邮箱环境下,可以具体从这几个方面来尽量减轻邮箱压力:对邮箱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取消一些广告信息的订阅、定期清理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选取存储空间相对较大的邮箱(如Gmail)等。

电子邮件与PIM的未来

电信监管论文例4

一、引言

完全理性,往往是经典博弈论中的必要条件,在参与的过程中均通过获取最佳策略获取最大利益,但实际情况下的参与人往往是有限“理性”的,无法做到完全“理性”。近年来,进化博弈理论的重视程度加深,其将有限“理性”假设作为理论基础。[1]我们发现,进化博弈的模型可适用于多种领域。因此,我们通过采取动态分析这一方法,将对参与人行为有一定影响的各种因素纳入设计好的模型,根据系统论相关观点来对群体行为的演化趋势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国内外众多学者在这一领域采取了一些有效研究,如在应用上,进化博弈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进化博弈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另一种为进化博弈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2、3]

二、进化博弈理论在电信监管方面的应用

进化博弈论广泛应用在生物学、社会及经济学。而目前涉及到电信企业及监管机构的博弈研究中,学者们依旧会默认博弈主体是完全理性的,这也是基础的假设前提。[4]并且,二者的研究一般认为是基于非合作性质的博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往往多是有限理性的,完全理性的存在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因此,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看,引入进化博弈研究理念来创新电信监管部门对电信企业的监管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进化博弈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构建关于电信企业与监管者行为的一般模型。在研究过程中,为保证客观性,先对参与主体、主体行动、信息情况和监管的实施情况进行一般性说明与假设。根据上文介绍,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企业主体不同策略下的成本、收益可以做出如下假设:我们将A(C)定义为电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原始成本,这一成本始终是默认为存在的,且其值不随监管强度的大小而改变;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电信监管机构的实施情况为“强监控”,那么,电信企业主体一旦“逾越规则”就会被给予惩罚,此时,电信企业主体就会产生包括受到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批评与处罚等在内的企业负效用,我们将这一效用设为-μ。而此刻,作为监管方,由于监督有力,如罚款以及在公众中的威信提高等行为,因此监管方将会获得收益,我们将这一收益设为λ;相反,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如若企业主体能够合法经营,那么,该主体无负效用产生,此时将可以有较为稳定的收益,我们将其设为θ;另外,对于监管方而言,也会存在不负责的行为。如监管不力、等行为。在这种“弱监控”情景下,如若电信企业主体“逾越规则”,那么,电信监管方将产生包括受到消费者和上级的批评与处罚等在内的负效用,我们将其设为-χ。而此刻,企业主体因违规经营,会盈利从而得到利润,我们设为δ;相反,如若电信企业主体“诚信经营”,电信监管方就会因闲暇或节省监管成本的原因,获得正效用,我们设为ρ,电信企业仍将获得稳定收益θ。

(二)模型分析

博弈初始,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定电信监管方(1方)实施“强监控”策略的比例为x,如此实施“弱监控”策略的比例为1-x;对于电信企业群体(2方)而言,假设企业主体选择“遵守规则”策略的概率为y,那么,采用“逾越规则”策略的概率就为1-y。根据以上假定,对模型进行了适应性分析和稳定性分析,得到同一坐标平面内电信企业和电信监管机构两群体的复制动态趋势的相位图。根据相位图显示,存在四个鞍点,并没有进化稳定策略。然而,其均衡状态可以分析获得;当初始状态落在I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1,y=0,即:(强监控,逾越规则)是电信监管方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Ⅱ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1,y=1,即:(强监控,遵守规则)是电信监管方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Ⅲ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0,y=1,即:(弱监控,遵守规则)是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Ⅳ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0,y=0,即:(弱监控,逾越规则)是政府和核心企业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

(三)模型验证

随着通信业的高速发展,运营商通过实施资费套餐这一市场策略,通过捆绑月租费与使用费供用户选择。消费者并不清楚资费套餐的收费标准,经常掉进资费陷阱。分析发现这种问题属于第一种进化稳定策略情形,现实表现为电信监管机构执行监管的成本大于对电信企业主体违规经营的罚款,由于资费套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监管方必须有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才能完全查出电信企业存在的问题,目前电信监管方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因此电信监管机构群体会选择弱监控策略。如何才能改变监管不力的情况,可以考虑不断加大对“违规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此刻,由于企业“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小于其由此被查处时的负效用,电信企业群体就会选择采取“合法经营”策略,与模型的推理完全相符。

三、结论

通过建立电信企业主体与电信监管方之间的进化博弈模型,对其均衡结果进行分析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博弈两方初始阶段不同,均衡也不同,策略的选择与两方选择比例相关。所以,对于电信行业的监管一方而言,只有通过渐渐加大奖惩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企业主体逾越规则去经营的现象产生,从而更易推动多数电信企业遵守行业规则,合理赢取利润。

作者:徐 臻 刘逸哲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参考文献

[1]孙庆文,陆柳.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7):11-16.

电信监管论文例5

关键词:输配电企业 电力监管 会计监管

文章通过阐明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进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现存问题,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进程,给出完善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相关理论概述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以规制经济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重要理论基础。

1.1规制经济学理论

我国的输配电通过物理电网进行,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同一段电路,一般由一家输配电企业建设。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进行会计监管,以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价格管制和市场进入的管制两方面。政府通过实行限制新企业进入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行业的独家垄断地位,实现规模效益;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管制企业定价,保证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垄断企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管理论

所谓会计监管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从会计目标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并据此管理、监督、指导、控制会计活动。我国的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会计监管非常必要。具体的会计监管内容分为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与会计监管的实施。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是预先制定规范会计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如会计行为道德规范、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等。会计监管制度的实施是根据监管制度管理、检查、控制会计活动。

1.3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股东至上理念的挑战,该理论认为经济性的管制并非是为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依据该理论,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不仅提高企业自身效率,还能从整个市场利益相关者视角考虑,增进整体的社会福利水平。电力市场由电力市场投资者、电力输配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构成了利益相关共同体。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关键在于对输配电成本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

2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必要性分析

2.1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内涵

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人员对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者对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监管可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类,经济性监管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自然垄断的领域,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价格、服务、进入、退出、产品质量、财务会计等加以监管;社会性监管是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出发,管理限制特定经济活动的实施。电力会计监管的构成要素包括电力会计监管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依据等。

2.2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本研究从输配电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我国石油天然气准则、电力市场相关者利益的平衡这3个方面详细说明对输电配电企业的监管必要性。

2.2.1输配电企业的垄断性在输电领域中,需要电压很高、电力输送量大的输电线路构成输电网,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输送到电力需求点的配电网上。该领域的沉没成本大、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在配电领域中,由输送量较低、电压较低的配电线路构成配电网,将电能由输电网分配到千家万户的电力用户处。配电领域存在较大的固定成本沉没性,以及明显的密度经济效益。输电网和配电网将发电厂与分散的电力用户连接起来。

2.2.2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示范作用石油天然气行业与电力输配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经济垄断性特征。两者具有沉没成本大、资产专用性强、成本劣加性等垄断性行业特征,其生产经营过程都充当连接生产者与用户的网络型产业。我国颁布的《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对该行业的会计监管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天然气石油的价格形成。

2.2.3平衡电力市场的相关者利益电力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电力用户、电力市场投资者、输配电企业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性,电力市场的投资者目标是获取高的投资收益;输配电企业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电力用户的利益是寻求合理电力价格。电力会计监管有利于平衡上述三者间的利益。通过电力会计监管,促使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电价,提高输配电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电力用户角度来看,会计监管制定合理电价,利于优质电力产品的获得;从电力投资者角度出发,合理的输配电价格,有利于电力投资取得期望收益。

3完善电力会计监管的建议

针对于我国的电力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宝贵经验,对完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要明确电力监督委员会的会计监管职能

在《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电力会计监管职能。明确电监会的会计监管职能与法律地位,需要完善与修改《电力法》,补充新形势下新的法律内容;再根据完善后的《电力法》,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中的会计监管内容;另外还有明确其他法律与《条例》上的交叉内容。我国的电监会职责明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将为电力行业的稳定高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3.2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缺乏电力会计的监管制度,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种种问题,建立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制度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建立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首先,要正确处理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的关系;其次,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应分开核算成本费用和输配系统的资产;最后,应站在监管角度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面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中的现存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制定,构建合理的电力会计监管制度,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

参考文献

电信监管论文例6

文章通过阐明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进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现存问题,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进程,给出完善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相关理论概述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以规制经济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重要理论基础。

1.1规制经济学理论

我国的输配电通过物理电网进行,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同一段电路,一般由一家输配电企业建设。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进行会计监管,以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价格管制和市场进入的管制两方面。政府通过实行限制新企业进入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行业的独家垄断地位,实现规模效益;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管制企业定价,保证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垄断企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管理论

所谓会计监管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从会计目标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并据此管理、监督、指导、控制会计活动。我国的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会计监管非常必要。具体的会计监管内容分为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与会计监管的实施。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是预先制定规范会计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如会计行为道德规范、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等。会计监管制度的实施是根据监管制度管理、检查、控制会计活动。

1.3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股东至上理念的挑战,该理论认为经济性的管制并非是为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依据该理论,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不仅提高企业自身效率,还能从整个市场利益相关者视角考虑,增进整体的社会福利水平。电力市场由电力市场投资者、电力输配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构成了利益相关共同体。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关键在于对输配电成本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

2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必要性分析

2.1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内涵

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人员对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者对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监管可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类,经济性监管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自然垄断的领域,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价格、服务、进入、退出、产品质量、财务会计等加以监管;社会性监管是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出发,管理限制特定经济活动的实施。电力会计监管的构成要素包括电力会计监管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依据等。

2.2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本研究从输配电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我国石油天然气准则、电力市场相关者利益的平衡这3个方面详细说明对输电配电企业的监管必要性。

2.2.1输配电企业的垄断性

在输电领域中,需要电压很高、电力输送量大的输电线路构成输电网,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输送到电力需求点的配电网上。该领域的沉没成本大、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在配电领域中,由输送量较低、电压较低的配电线路构成配电网,将电能由输电网分配到千家万户的电力用户处。配电领域存在较大的固定成本沉没性,以及明显的密度经济效益。输电网和配电网将发电厂与分散的电力用户连接起来。

2.2.2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示范作用

石油天然气行业与电力输配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经济垄断性特征。两者具有沉没成本大、资产专用性强、成本劣加性等垄断性行业特征,其生产经营过程都充当连接生产者与用户的网络型产业。我国颁布的《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对该行业的会计监管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天然气石油的价格形成。

2.2.3平衡电力市场的相关者利益

电力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电力用户、电力市场投资者、输配电企业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性,电力市场的投资者目标是获取高的投资收益;输配电企业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电力用户的利益是寻求合理电力价格。电力会计监管有利于平衡上述三者间的利益。通过电力会计监管,促使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电价,提高输配电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电力用户角度来看,会计监管制定合理电价,利于优质电力产品的获得;从电力投资者角度出发,合理的输配电价格,有利于电力投资取得期望收益。

3完善电力会计监管的建议

针对于我国的电力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宝贵经验,对完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要明确电力监督委员会的会计监管职能

在《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电力会计监管职能。明确电监会的会计监管职能与法律地位,需要完善与修改《电力法》,补充新形势下新的法律内容;再根据完善后的《电力法》,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中的会计监管内容;另外还有明确其他法律与《条例》上的交叉内容。我国的电监会职责明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将为电力行业的稳定高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3.2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缺乏电力会计的监管制度,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种种问题,建立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制度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建立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首先,要正确处理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的关系;其次,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应分开核算成本费用和输配系统的资产;最后,应站在监管角度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面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中的现存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制定,构建合理的电力会计监管制度,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

参考文献

电信监管论文例7

一、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

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瑞佛・卡兰克塔(Ravi Kalakota)提出的,由约翰・海格尔(John Hagel)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延伸和拓展。而目前广泛使用的是世界旅游组织在《E-Business for Tourism》中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即旅游电子商务就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改进旅游机构内部和对外的连通性,即改进旅游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交易,改进企业内部流程,从而增进知识共享。后来学术界的学者也对旅游电子商务进行了一些不同的定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定义。

但是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应明确以下问题:首先网络并不是旅游电子商务的主体,而只是实现旅游商务活动的手段和载体。其次旅游电子商务并不单单是面向市场的,即实现旅游交易的各种商业行为。同时它也是面向企业内部的,它包括了旅游企业内部流程的再造和整合。

二、旅游电子商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通过中外文数据库(CNKI、万方数据、Springer、SDOL)的数据检索发现,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现状和对策的研究。从总体上讲这类文献研究亮点并不多,大都只是泛泛而谈。

在研究内容上,在线旅游网站建设不够成熟,在线旅游信息化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在线旅游运营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不足,这三大问题是目前学术界公认的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基于现状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旅游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策略,大体可归纳如下:政府主导,完善宏观环境;引导和培养大众健康的网上消费观念;整合旅游企业,信息资源共享;银企合作,解决网上支付及安全问题;重视人才培养。

除了以上对现状与对策的研究外,林德荣、郭晓琳(2009)还提出了国内外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研究还集中在信息技术研究、电子商务在旅游企业的应用研究、旅游网站研究旅游者消费行为研究这几个方面。

基于对旅游电子商务研究内容的研究,笔者发现目前的研究多为旅游电子商务的经济适用性研究,而对它的支持环境,如法律问题、监管环境、市场风险、游客心理等则较少涉及,随着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成熟,对其支持环境研究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三、旅游电子商务规范化建设

在旅游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建设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非常少。通过相关文献的研究,总结出规范化建设主要是指旅游网站的规范化建设即网站内容要合法合规。这是从旅游网站自身的角度出发,对网站进行的规范和约束。从宏观上来讲是属于诚信监管内容的一部分。

四、旅游电子商务诚信监管

通过文章检索发现国内外对于旅游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方面的文章非常少。而对于电子商务诚信监管和旅游业监管方面的探索相对较多。由于旅游电子商务是旅游和电子商务的结合,所以通过对电子商务监管和旅游业监管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阐释旅游电子商务的诚信监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监管

国内外对于电子商务诚信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第一是来自外部的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硬性监管。第二是来自行业内部的软性监管。

劳帼龄(2007)在《政府实施B2B电子商务诚信监管的博弈分析》中指出由市场自发形成的信用机制无法有效保证企业在进行B2B交易的过程中始能一直保持守信的状态。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对企业的交易活动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管,制定一系列的市场交易规则,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其失信成本,从而迫使企业在交易中遵守诚信规则。

邱业伟(2008)在《电子商务诚信缺失与诚信构建》中提出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网络欺诈、产品质量瑕疵、售后服务质量低下、个人信息泄露。而其主要原因有社会诚信机制缺乏、不正当利益驱动、立法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不严、网上经营门槛太低等。

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了《电子商务监管意见》,阿拉木斯就怎样看待《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长期存在的各种问题,安全、支付等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还基本处于初始阶段,所以我国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体系是非常脆弱的。而第三方信用机制及时在买方和买方架起了一道相互信任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制与信用环境的不足。但是企业第三方担保机制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和国家法律政策相互作用,共同发挥监管职能。

在2011年阿拉木斯又发表了《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新思路》一文,文中提出了软法――即通过个人、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而实现规范人们行为;非正式制度、网络治理结构、信息化治理、开放式治理和诚信治理六种监管机制。

同在2011年阿拉木斯发表了《德国与欧盟电子商务监管研究》,总结出德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思路是通过武装消费者,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解决的措施;重视私立标准设定机构的参与,重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增加透明度,促进信息流动解决问题 ;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监督手段和环境,鼓励第三方认证和维权机构的积极参与。而监管的主要原则又包括:契约自由、私法自治、信息自由、重视数据保护、重视消费者保护。也就是说,德国政府治理思路已经不单单依靠法条和政府来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而更多地是依赖市场和消费者自身的觉悟和力量,由市场来主宰监管。而欧盟则主要通过鼓励第三方认证和维权机构来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德国和欧盟在对待电子商务监管的问题上,对于变不变,管与不管的微妙变化最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借鉴,其中蕴含着新商业文明的治理之道。而其立法的架构和原则取向也是很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借鉴的

李成军(2012)通过对英国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指出了英国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分析了英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机构――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监管办法。

蔡彬彬(2014)发表了《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一文,文章阐述了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的必要性、当今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现状以及从不同的角度剖析各部门应当如何建立电子商务诚信体系。认为只有电子商务诚信监管不是单单依靠一方的力量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消费者共同努力,深刻认识到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重要性。

(二)旅游业监管

对于旅游业监管的研究文章也相对较少,而且大多集中在行政监管的层面,而行业监管则很少有学者涉及。在我国旅游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方面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广泛存在;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不公平格式合同。而监管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有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不能合理分配职能,造成监管漏洞;第三工商监管职责日益宽泛,监管作用难以发挥;第四游客的异地投诉维权难。在对策建议方面大都谈得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大体包括完善行政法规建设、深化监管职能、理清监管部门职责几个方面。

而邱振榜(2012)发表的《旅游市场问题分析及工商部门监管探析》则从工商部门的角度对旅游市场监管提出了以下建议:其一是严把准入关,确保主题资格合法。其二是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三是加强市场主体的诚信监管。其四是加强系统内部和跨部门协作。

五、小结

电信监管论文例8

自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之后,信息工程监理公司越来越多。根据《规定》,信息工程监理主要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1]

1 信息工程的特点

跟其他的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相比,企业信息工程有着复杂高度、能见度低等不确定因素。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组织驱动技术

企业信息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建设越来越表现出不可分割的一面。工程项目组织要求信息工程必须严格确定“前期准备-工程项目规划-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验收-工程项目维护”的“组织思维”过程,设立周密的“组织标准”通过这些组织标准来带动技术标准的设立,通过组织的需求来带动技术方面的需求,也通过组织的满意度还评价技术方面的满意程度。

1.2 全员全程参与

信息工程并不能跟那种“交钥匙”工程一样,其要求建设单位的所有员工进行全程参与。这主要是由于企业信息工程项目不并简单,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知识传递的过程,其要求建设单位的所有员工必须学习并接受相关知识;因此建设单位与开发单位之间必须相互适应、相互协调,必须协同共进。企业信息工程系统是一个人机相结合的有机系统,没有建设单位人员的全程参与,信息工程系统将不可能实现其有效性、完整性、全面性。

1.3 复杂度高,不确定因素多

由于信息工程项目的需求比较复杂,其不像其他建筑工程那样具有可见性。检验复杂,较长的维护期,还有其它非技术因素原因导致企业信息化项目失败[2]。因此,企业的信息工程项目具有搞复杂度、低能见度,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2 信息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现在,我国企业实现信息工程项目的成功几率还非常低,根据我国企业信息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保证信息工程项目的成功几率的提高,必须进行信息工程建立,即必须通过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企业信息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信息工程监理将有利于开发单位跟企业的相互协调,彼此协同共进,能确保信息工程项目的有效进行。对于信息工程监理的必要性,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工程监理对过去传统的建筑工程监理模式进行了参考,但又跟一般的建筑工程的监理有一定的差别。第一,信息工程的可见度非常低,开发过程相当多变、复杂,其知识密度也相当高。不像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那样能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其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工程监理根本无法对信息工程的操作现场、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信息工程的进合同执行情况、软件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度等很难把握和操控。从而致使了信息工程监理低能见度、高复杂度、差操作度等现象。为了解决这些监理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采用软件工程理论。通过软件工程,可以将高复杂度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分解,对信息工程中低“能见度”的难题设置了一套有效的解题方案。根据现有的软件工程平台和工具,将能为信息工程项目的监理提供一套“复杂度”低、“可见性”高的监理平台,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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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理论关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频实验的改革

(一) 目前高频电子技术试验课的现状

高频电子技术是电子信息类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工程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它的内容丰富,应用广泛。该课程的任务是研究高频电子线路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分析方法,以单元电路的分析和设计为主。其主要内容包括:高频电路的基本知识、高频小信号调谐放大器、高频谐振功率放大器、正弦波振荡器、振幅调制和解调、环形混频器等内容。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对高频电子技术试验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 教学现状与需求分析

当前大部分“高频电子线路”教学仍然沿用较为经典的内容。例如。在功率放大器章节中,动态负载线和丙类功率放大器的分析方法依然是其核心内容,而在目前的射频功率放大器设计中,由于c类放大器具有非线性特性,所以应用较少,D类和E类放大器已经成为当前设计应用的主流;当前教学中,调制与解调主要以模拟调制(AM/FM,PM)方式强调,这些内容有助于理解调制与解调的基本概念,是教学内容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

“数字调制”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有待加强。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创新渐渐成为当今的主题。因此。在高频电子线路实验中的创新也变得极为重要。这就需要学生能用所学的理论充分与实际相链接,达到自主创新的目的。

如:开展电子设计大赛等相关的活动,不仅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充分的调动了大家对于实验的兴趣。同时,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

1.2 实验设备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设备的使用寿命有限,试验室的设备损坏的程度比较严重,设备的更新和维护问题成为关键。

其次,再进行高频实验中,试验设备很容易受到干扰,如何解决设备的干扰问题也尤为重要。

最后,就是实验设备的选择问题。现行高频电子线路实验课程中采用的高频电子线路实验箱,将高频实验所需的直流电源、频率计、低频信号源和高频信号源设计成一个公共平台。而且,这种整机实验如果某部分电路或元件被损坏,实验员检修很困难,模块不宜更换,且很难配置。因此,实验器材的选择也要予以考虑。

1.3 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根据多年从事高频实验教学工作来看,学生在做实验的时候自身也存在各方面的问题,比如有的学生害怕接触实验仪器。可能出于实验设备昂贵的原因,学生都不敢随便动用设备上的任何一个旋钮或开关,这主要是因为学生的自信心不足造成;因此,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及对实验的重视和兴趣成为关键问题。

3 基于软件工程理论的信息工程监理模型

软件工程是一门通过工程化的手段来维护和构建高质量的、实用的、有效的软件的学科。软件工程涉及到的内容有:设计模式、软件标准、系统平台、软件开发工具、数据库、程序设计语言等多个方面。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软件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政府部门、航空、银行、农业、工业都会应用到软件,其最具典型的软件有:游戏、数据库、编译器、操作系统、办公套件、人机界面、嵌入式系统和电子邮件等等。软件工程的应用将对社会和经济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多年的实践证明,通过软件工程的方法对信息工程进行监理能更易被监理活动过程中的三方接受,因此将软件工程引入信息工程项目监理中,将能为信息工程项目的监理提供一套“复杂度”低、“可见性”高的监理平台。

3.1 设立信息工程监理的目标

进行软件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利用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方法来促进软件开发质量的提高。其主要要求是要将过去的软件开发模式(小作坊开发模式)进行转变,对过去的开发模式其进行细分和分解,按照各阶段的特征选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从而使复杂度较高的软件生产进行可度量、可控的设置。再者,经过对各个阶段进行严密的、有效的控制,从而促使一些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前期阶段就得以解决和重视,从而促使软件开发风险的降低和软件质量的提升。总之,企业信息工程监理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等进行有效的、科学的控制和规划,其最基本的方法是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展开合理的组织协调、实现工程的动态控制、完成理想的目标规划,使监理贯穿于整个“前期准备-工程项目规划-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验收-工程项目维护”的工程项目过程。因此,信息工程监理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信息管理来保证工程项目的有效、高质量、顺利的进行。

3.2 构建信息工程监理的模型

根据信息工程监理的目标,信息工程项目应该分为:项目分析、项目设计、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维护等四个阶段[3]。基于软件工程理论的信息工程监理并不是机械地复杂软件工程的相关理论于信息工程的监理中,而是根据软件工程理论,对搞复杂度、低能见度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和管理,并将其融入到信息工程的监理中去的一种方法。根据这中方法,从而建立基于软件工程理论的信息工程监理模型。该模型以信息工程项目过程控制为主线,对企业信息工程的项目分析、项目设计、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维护等四个阶段进行全方位控制和监督,从管理上对其进行风险管理、需求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从控制上对其进行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并从管理角度对项目阶段进行总体协调,形成企业信息化项目监理的“三控四管一协调”三维监理模型。其监理模型如图1所示。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软件工程是一门通过工程化的手段来维护和构建高质量的、实用的、有效的软件的学科。通过软件工程的方法对信息工程进行监理能更易被监理活动过程中的三方接受,因此将软件工程引入信息工程项目监理中,将能为信息工程项目的监理提供一套“复杂度”低、“可见性”高的监理平台。进行软件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利用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方法来促进软件开发质量的提高。其基于软件工程理论的信息工程监理的模型应该以信息工程项目过程控制为主线,对企业信息工程的项目分析、项目设计、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维护等四个阶段进行全方位控制和监督。

参考文献:

电信监管论文例9

中图法分类号:TP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9)33-9166-02

Research of Electronic Business Platform Based on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LIU Jun-wei

(Wux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xi 214028, China)

Abstract: For B2B electronic business, how to supervisor is a key for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This paper researches on an electronic business credit platform based on the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focuses on the essence of the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and the form of the credit platform. Furthermore,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and outlooks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credit platform.

Key words: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credit supervisor; electronic business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诚信问题越来越重要。网络欺诈、商品质量瑕疵、售后服务质量低下、顾客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正在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经济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诚信的发展和规范程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 关系到电子商务经济的前途和未来。因此, 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应当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首要任务。

B2C平台因交易的金额普遍较少,普遍采用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等方法解决诚信交易的问题。而对于B2B电子商务,交易金额普遍较大,如何鉴别对方的身份、如何保证商品质量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商家。很多商家不得不借助与传统的贸易模式,进行面对面的纸质合同的签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电子商的方式,便捷、无纸化的特征相违背。

对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第三方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的监管模式处于试验、推广阶段。本文研究一种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着重讨论电子营业执照的本质、诚信平台的构成,并对诚信平台的应用做了展望。

1 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执照是指各类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以PKI技术为基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核发、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证书。

电子执照作为企业在工商信息系统中的唯一身份标识,它是由数字证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公章及扩展信息等组成。对于企业用户其物理载体为Ekey。另外,在工商局信息中心,关于企业电子执照的信息都有备案。

企业电子执照一旦生成,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拥有电子执照的单位才能够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对于电子执照的基本信息,只有通过变更业务,才能进行修改。

电子执照作为企业在可信安全平台中的唯一电子凭证,起着至关重要的重用,在可信平台中,系统依靠电子执照来识别企业的身份及基本信息。

电子执照的主要作用有:

1) 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执照是企业在互联网上合法有效的身份表示,利用PKI数字证书技术的身份认证系统是电子执照安全、权威、合法的保障。

2) 网络企业认证:通过电子执照的应用,企业可在网上“亮照经营”,表示企业的合法经身份,并实现网上企业经营监管的目的,保障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电子商务交易认证:电子执照是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基本信息来源,电子执照可用作识别和确认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的合法和有效的身份。

2 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的构成

电子商务诚信平台主要由电子执照发放系统、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系统组成,其业务功能包括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执照受理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制证系统以及企业年检、企业变更、电子执照变更、电子执照延期、电子执照注销、企业信用监管、电子合同监管、电子签章等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诚信平台整体模块构架如图2所示。

在电子执照管理系统中,数字证书和数字签名技术与水印技术结合在一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为了验证信息的数字签名,用户首先必须获取信息发送者的公钥证书,以及一些额外需要的证书(如CA证书等,用于验证发送者证书的有效性)。

在系统中,证书的持有者可以是个人用户、企事业单位、商家、银行等。无论是哪一方,在使用证书验证数据时,都遵循同样的验证流程。一个完整的验证过程有以下几步:

1) 将客户端发来的数据解密(如解开数字信封)。

2) 将解密后的数据分解成原始数据,签名数据和客户证书三部分。

3) 用CA根证书验证客户证书的签名完整性。

4) 检查客户证书是否有效(当前时间在证书结构中的所定义的有效期内)。

5) 检查客户证书是否作废(OCSP方式或CRL方式)。

6) 验证客户证书结构中的证书用途。

7) 客户证书验证原始数据的签名完整性。

如果以上各项均验证通过,则接受该数据。

3 诚信平台的应用举例

1) 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部门以电子化和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以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和电子执照为基础,改善行政监管效能,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的监管工作系统。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企业信息变更登记。

2) 电子合同监管: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网上备案、电子合同签约流程加密和电子合同签约条款监管。

3) 电子工作证:电子工作证是企业员工的电子身份证。电子工作证具有身份识别、数据加密、电子签章三项基本功能,可用于构建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基础平台,也可与传统的工作证结合,嵌入考勤、饭卡等功能,实现真正的电子化人事管理。

4 结论

该文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给出了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的体系架构,尤其关注平台的安全性,并对诚信平台的应用做了分析和展望。

参考文献:

电信监管论文例10

内容监管难题

三网融合后,随着网络的开放性、交融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传统互联网内容安全、手机短信安全,特别是视频音内容安全,将进一步延伸和扩展。融合的网络,将面临巨大的信息安全考验。

信息源和信息传播范围扩大,使监管面临考验。三网融合涉及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及网络融合,但本质是业务的双向进入。

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突破4亿关口。预计到2010年底,网络视频用户也将突破4亿。三网融合后,原有的广电用户,可以很方便地接入互联网,网民数量将迅速攀升。如此大规模的用户数量,将成为监管面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随着Web2.0模式进一步延伸到其他网络,大量的网民,将通过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电网,不断地提供信息和创造信息。一旦出现有害信息,其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将可能是前所未有的。

因此,我们必须思考,管理部门如何应对三网融合后三个网络共同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图片、文字内容和视听节目内容,是电信和广电部门分别管理,还是统一管理?新形势下,管理部门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拦截有害信息者和有害信息的源与流?

图片尤其是视音频的实时性,使管理难度加大。按照相关规划,三网融合后,网络视频、音频以及彩信、图片等新业务,将获得更快发展,对公众所产生的舆论影响,势必逐渐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更多的网友将加入到视音频制作的大军中,这些视音频业务,将不会再像传统广电时代那么容易把关和管理,它将对信息安全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3G技术和业务得到普遍应用后,智能手机终端,将借助无线网络,广泛地传播这些视音频和图片信息。如何区分这些信息是否危害公众利益或国家安全,不仅考验技术的可行性,也考验监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另外,有专家表示,三网融合的最大阻碍,来自于政企不分的广电体制层面。广电体制改革的滞后,有可能延缓三网融合的进程。

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层出不穷,三网融合后,信息安全还可能面临其他新问题。

如何在行政监管上跟上和适应新形势、新需要,今后管理模式将如何变化,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网融合的监管模式选择

延续多头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最为现实,但问题较多。三网中,信息安全问题最突出的是互联网。相比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内容安全管理最为难办。目前,互联网管理采用的就是“九龙治水”模式。三网融合后,问题的根本还是互联网的内容管理问题。因此,继续沿用多头管理,是最为现实的一种模式。

但是,多头管理相互制约,导致大家都不能充分展开,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解决三网融合中的业务交叉融合的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内容产业快速发展的一大瓶颈,以至于有媒体警告说:多头管理迟早会出问题。

成立统一管理机构。这种模式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从国外经验来看,融合管理更具优势。例如,美国和英国,都是采取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融合监管。美国《1996年通信法》,以法律形式授权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广播电视和电信业进行监管。英国则依据2003年新推出的《通信法》,成立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融合产业的发展。

反观国内现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或许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深圳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勤任组长的三网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领导小组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同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安全专责小组,专门负责三网融合信息安全工作。

还有学者提出,设立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委员会;各省、区、市分别成立相应的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及专职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有专家指出,选择12个城市(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说明国家在推广三网融合上已经比较有信心。但在试点地区,要谨防地方保护主义。为解决三网融合多头管理的问题,有必要对国外的三网融合管理模式进行分析,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逐步建立融合管理体系。可以先行在试点地区设立融合的临时管理部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成立融合的政府管理机构,最终建立适应三网融合需要的体制、机制。

实行分业务管理。这种模式最为可能。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就“主要任务”之“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提到:广电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管理、内容安全、节目播放、安全播出、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电信部门按照电信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通互联、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

可以看出,国务院目前的总体思路,是广播电视业务的内容安全仍由广电部门负责,而电信网和互联网的内容安全,则由电信部门负责。

另外,推进三网融合的“基本原则”中也提出:切实加强三网融合条件下宣传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社会效益,改进和完善信息内容监督方式,把新技术运用和对新技术的管理统一起来,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部门协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

因此,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及文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由宣传部门管理;而涉及网络犯罪或国家安全的信息安全内容管理,则分别是公安部门和安全机构的职责所在。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目前阶段,网络内容安全,只能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已明确了“分业管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三网融合推进过程中,对电信、广电的行业管理,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经营广电、电信业务的企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加强对广电企业、电信企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竞争环境,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分业监管”的六大重点

经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积极稳妥、同步推进、分业监管、加强协调、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服务群众、促进发展、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产业协作、加快创新”的原则得以确立,标志着工信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将按照试点业务范围和种类,分别向试点企业颁发相应许可证,同时也标志着分业监管的开始。

分业监管的领域,是电信行业和广播电视行业;分业监管的范围,是试点城市(地区)和企业。经过试点,逐渐放开至全国电信行业、广播电视行业,实现全面监管。

那么,开启分业监管新领域的重点在哪里呢?

一是成立三网融合协调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要求,成立三网融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口开展工作。同时,由各地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组建专家评估和安全评估机构并开展工作。

一般而言,相关省(区、市)三网融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区、市)长出任,副组长将由各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任,成员则由相关各部门组成:办公室由各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地点。

三网融合协调管理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便于工作的原则,按照方案需要设立。

二是加强法律政策建设。由于分业监管涉及试点企业审批入市、依法服务、建设发展、违法处罚、审批退市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基于《电信法》和《广播电视法》均未出台的现实,分业监管只能分别依据广电和电信条例等法规。尽管电信条例和广电条例都是经过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国家行政法规,但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凡属前后相悖的问题,以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为准,即以前的相关法规对今天同一问题,不具有行政法律溯及力。

因此,分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凡是引用各自法律依据适用行政管理时,一是尽量以跨行业、跨部门的上位法律使用类推更有利;二是同一问题以最后出台的国务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为准;三要理顺分业监管依法行政和办公室的关系,无论电信、广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直至最后实施,必须经过日常办事机构作出决定,不能以分业监管为由,代替办公室日常机构行使三网融合试点的职能。

三是落实“统筹规划加快网络建设改造和资源共享”的决定。三网融合方案,明确同意组建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国家三网融合小组批准后建立。方案同时要求,这个全国性的国有大型企业,在网络建设改造中,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以注重社会效益为出发点。这里强调的社会效益,主要是指:确保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在实行国家投资和多种政策扶持的同时,要实现全程全网、可管可控;增强服务能力,努力提供安全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服务。

四是探索高效协调规范的运行机制。监管就是服务,各地分业监管,一定要保证试点企业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达到标准,服务到位。为了防范面向用户开始新一轮争夺的价格战,各地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开始新的管理。

新的管理重点是,依法开展三网融合业务下的服务管理,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标准和广电服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市场出现服务热点争端,主要集中在资费、音像质量和节目质量用户投诉、投诉处理满意度、违规节目处罚以及协调配合是否合理等。

五是确保地方党委、政府对三网融合工作的支持和领导。进行三网融合试点,建设融合网络,开办融合业务,将惠民于地方,推动一方经济发展。三网融合试点和发展,不能脱离地方经济发展而孤立发展,必须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