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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4:39

外资税收论文

外资税收论文例1

一、引言

外国直接投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它对投资国以及东道国以及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对103个国家的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这些国家中只有4个国家没有对FDI提供任何优惠。1991至2000年期间,世界各国共有1185项FDI政策改革,其中1121项是朝着有利于吸引FDI的方向改进。可见,世界各国对FDI的重视是日益加深的。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30153个,合同外资118271.9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59061.64亿美元。2002年,中国引资总额更是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和我国吸引FDI的大量相关优惠政策是分不开的。一般而言,吸引FDI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优惠、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工具。在这三种优惠政策中,财政优惠中的税收优惠应用最为广泛,这也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爆发一轮轮全球减税浪潮的重要原因。但有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首先,就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分析问题;其次,我们应该深入的分析一下税收优惠政策在FDI的选址过程中究竟对最后的决策产生多大的影响,也就是他对决策的影响权重究竟有多大。这也正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应该说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经济效应的研究早已开始。国外的有鲁特和艾哈迈德(Root&Ahmed,1978)、德弗罗和弗里曼(Devereux&Freeman,1998)、杰克。明茨和托马斯。齐奥普洛斯(JackM.Mintz&ThomasTsiopoulos,1992)、格罗普和科斯蒂尔(Gropp&Kostial,2000)、Blomstrom&AriKokko(2003)等等,它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税收因素在外资投资决策中的影响力度大小及其经济效应。从国内来看,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期间和2001年入世前后,有关FDI的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问题就曾经受到学界的关注。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2004年我国开始了第二轮税制改革,这其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问题成为这次改革的重点,关于FDI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探讨再次成为了学界的焦点。

二、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工具选择

对于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幼稚工业说”,其基本要义与国际贸易理论中支持保护措施的幼稚工业说是完全相同的即:在一国某一产业发展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也不十分成熟,生产的成本较高,该国在这一产业不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能够引入外国资本,并以此带动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引进以及随着东道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那么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技术的成熟与进步,东道国该行业生产的平均成本将下降,从而使东道国获得在这一产业的比较优势。可是,由于存在着市场缺陷或失效的现象,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比如,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可能因无法判断企业某一投资项目是否能够盈利而对投资于该项目望而却步,于是出现投资不足。所以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介入以弥补市场调控的缺陷,使投资能够反映某一项目在长期内降低成本的潜力。

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其具体做法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优惠方式,通常表现为免税期和低税率;二是间接优惠方式,通常表现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亏损结转。直接优惠方式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行结果是不一样的。直接优惠方式的特点是对税收直接免除,这不但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容易造成钻政策空子逃避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其税收没有放弃,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方式要比减免税更为有效。发达国家一般较少或很谨慎地使用直接优惠方式,主要以间接优惠为主。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逐渐由以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以间接优惠引导为主。

三、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FDI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成本就在于税收优惠直接减少了一国的税收收入。而且在当前税收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甚至在某个国家范围内的不同地区会出现以争夺FDI为目的的税收优惠竞争,从而导致过度“慷慨”的税收优惠,这不仅造成大量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除此之外,针对FDI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会诱发资本外逃、政策性寻租、转移利润和逃避税等行为,这些非直接的、隐性的成本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甚至他们会占到优惠政策总成本的很大比重。资本外逃形成假外资,也就是国内资金为了获取外资所拥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在境外绕一圈之后以FDI的形式回到国内。从2000年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看,我国贸易顺差241亿美元,FDI约为400亿,但外汇储备比1999年增加了93亿,差额高达550亿美元,这么大的误差很难完全计入“误差与遗漏”项下。所谓政策性寻租是指,因为很多的优惠政策都是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的,甚至于某些部门和地方有较大的政策决定权,这就给寻租行为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从而在引进等量FDI的情况下,大量的腐败官员和利益集团又从中分一杯羹,而国家利益则受到侵害。跨国企业大量的转移利润的行为以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各种其他逃避税行为,造成大量资金的流失。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估计,1995年我国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而让渡的税收利益达到了660亿人民币。有关专家估计,外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在我国每年避税300亿以上。应该说很多FDI之所以进行投资,其看中的往往不单纯是直接的税收优惠,而是与这些优惠政策相关的潜在的利益优惠,所以后三种成本虽然难以精确计算,但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收益即是吸引来大量的FDI,而FDI进一步对引资国产生各种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这些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形成效应。FDI的引进,尤其是与之相伴的实物资源的流入,以及由此引致的母国相关企业的追加或辅助投资,有效缓解了我国隐性的投资不足。(2)技术进步效应。FDI的增长促进了中国工业技术的进步,其“示范”效应及其于与前向和后向企业的交易互动关系促进了先进技术、技能和管理经验在国内的扩散。(3)结构调整效应。FDI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提升了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水平,通过打破引资国产品出口的路径依赖,推动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4)外贸拉动效应。FDI带来了贸易替代效应、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补充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有利于引资国接近国际市场,增加出口,优化出口结构。(5)就业拉动效应。FDI通过在国内大量创办新企业和产业关联效应,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其对国内员工的职业培训和企业员工的“干中学”效应,有效推动了引资国国内劳动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研发能力的提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FDI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大量体现为间接效应,相关的精确的数据很难取得,所以这就给本应该量化的成本收益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这样的分析同样有它的现实意义,它让我们更加理智、客观地看待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FDI投资目的地选择的影响力分析

1.影响FDI投资区位选择的一般因素分析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Nation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简称UNCTAD)设计了一套决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UNCTAD按照动因的不同将FDI分为了四大类,他们投资区位选择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市场开发型的FDI重点考虑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市场增长率、关税、国民待遇、运输成本等因素;资源开发型的FDI重点考虑原材料可获得性和成本、劳动力成本、技能等因素;战略资产增加型的FDI重点考虑技术或战略资产、当地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等因素;追求效率型的FDI重点考虑规模经济、投入品成本、基础设施、运输成本、供应商及分销商的集聚水平等因素。应该说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复杂的因素体系,税收因素只是FDI投资决策考虑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吸引FDI的优惠政策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吸引FDI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优惠、金融优惠和其他优惠工具。财政优惠主要包括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亏损结转下期、免税期、投资补助、投资额纳税抵免、对国外红利、利息派发的税额减免、对长期投资收益优惠待遇、对合格支出的增税减免、零关税或低关税、基于就业的减免、对价值增值的税额抵免、对外国硬通货所得的税额抵免和税额减免等。金融优惠主要包括补助金、补贴贷款、政府参股、优惠费率、政府保险或贷款承诺等;其他优惠包括基础设施补贴、服务补贴、市场优先、外汇优惠待遇等。

2.FDI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力分析

国外的相关分析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了。鲁特和艾哈迈德(Root&Ahmed,1978)利用41个发展中国家1966~1970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他们依据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这些国家分为没有吸引力的、具有适度吸引力的和具有高度吸引力的三类国家。44个变量被选择当做潜在重要的影响因子,以鉴别这三类国家组。在6个与政策相关的影响因子中三个与税收水平相关,其中公司税率被证明是鉴别三类国家组的有效影响因子。然而,税收激励法规和税收宽免没有被证实是有效的影响因子。德弗罗和弗里曼(Devereux&Freeman,1995)发现税收对资本是选择在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的决策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税收却影响了FDI的区位选择。杰克。明茨和托马斯。齐奥普洛斯(JackM.Mintz&ThomasTsiopoulos,1992)在对中欧和东欧的转型经济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他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两种例外情况,那就是极端高的税收水平以及所谓的自由资本。除此以外,不同国家间微小的利润税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格罗普和科斯蒂尔(Gropp&Kostial,2000)的研究方法力求在减少非税因素干扰的基础上,分析税收对FDI流动的影响。这一研究运用了OECD国家1988~1997年的数据,建立了FDI流动和法定税率以及其他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方程式,进行回归分析,考察税率变化对FDI流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税率变化对FDI流动有着显著影。Blomstrom和AriKokko(2003)指出跨国公司主要是被东道国强大的经济基础所吸引,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规模和实际收入水平,其次还包括东道国的技能水平、基础设施有利于高效专业化生产的其他资源的可用性,贸易政策、政治和宏观经济稳定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基础条件相差不多时,税收优惠这一直接的优惠手段的作用会比较明显,如果一个国家单纯的运用税收优惠手段而不重视其他条件的培育,那么税收优惠对FDI的影响是很小的,至少它的吸引力不会太长久。

国内的学者在这一领域的著述也是很多。高培勇(1997)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以优惠促开放”的政策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但他同时指出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造成了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害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而且他认为税收优惠只能说是吸引FDI的众多环境因素之一。马拴友(2001)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预期与外商投资是正相关的关系,但我国惊人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汇率水平的变化也是FDI投资的重要诱因。梁琦(2003)对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其得到的实证结果中,开放度、关联度和优惠政策变量都具有正的估计系数,而反映市场有效需求的指标的估计系数为负。而且,地区开放度的影响大于地区产业关联,地区产业关联的影响又大于地区对吸引外商投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的影响。徐思嘉,麦挺(2004)同样认为曾经在中国引进外资中起重要作用的优惠政策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外商现在更为看重的是地区开放度和地区产业关联程度。夏杰长。李朱(2004)分析认为作为资本和公司在国家、区域间的流动性增大的结果之一,利用税收激励吸引FDI的诱惑将增大;但在存在巨大政治和制度风险的环境中,跨国公司对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简单性比税收优惠赋予更高的价值。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FDI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是有其理论及现实依据的。国内外学者对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比较一致的。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对FDI的地区和结构分布是有影响的,在资本流动加剧的今天,它是一个不能轻易放弃的引资手段;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度的把握,并且相关优惠措施一定要明确、科学、合理,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决策程序将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第三,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决不是吸引FDI的长久之计,必须注重国家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否则的话,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得不偿失。

具体而言,个人认为我国针对FDI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作出如下调整:首先,对中央各部委尤其是各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顿,清理违法优惠,调整过度优惠,规范合理优惠,切实避免地方间和部门间的恶性税收优惠竞争,鼓励地方依靠各自不同地区的区位和要素禀赋来吸引外资。第二,继续坚持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要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原则,逐步将FDI向国民待遇的方向调整。第三,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和实施领域,尤其将优惠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改变过去“大优惠”的思路,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第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资公司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关联交易行为等避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必要成本。第五,采取符合WTO要求的方式,实行税收优惠,通过建立双边、多边协议创造更加灵活的优惠机制来适应宏观经济因素的多变性。第六,在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更要注重加强公平效率的市场环境的培育,社会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说这些方面才是能否吸引到FDI的根本决定条件。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1997,(8)。

[2]马拴友。税收优惠与投资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01,(10)。

[3]梁琦。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与产业集聚[J].世界经济,2003,(9)。

[4]徐思嘉,麦挺。外国直接投资的福利效应与激励政策———兼论中国外资激励政策调整[J].改革,2004,(2)。

[5]夏杰长,李朱。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影响的国外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2004,(6)。

[6]刘建民,印慧。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1)。

[7]林静。FDI与税收政策的思考[J].管理与财富,2004,(12)。

[8]闻媛。税收差别政策与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FDI影响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11.

[9]Blomstrom&AriKokko著,赵学尽,黄克臣译。外国直接投资激励经济学[M].经济资料译丛,2003,(2)。

[10]UNCTAD.IncentivesandForeignDirectInvestment,1996.

[11]RootandAhmed.TheInfluenceofPolicyInstrumentsonManufacturingDirectForeignInvestmenin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InternationalBusinessStudies,1978,9(3)。

外资税收论文例2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表1各国(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世界平均水平

14.44

16.50

19.19

20.46

21.63

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16.16

17.89

21.34

23.07

35.91

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9.32

12.32

12.84

12.83

13.50

德国

16.40

19.02

25.88

29.85

29.07

美国

11.48

12.74

13.17

13.70

14.37

日本

6.90

4.29

5.84

7.25

8.31

中国

2.44

2.51

2.39

2.74

2.87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世界经济年鉴2003/2004》,2004年。

表2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国投资比率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中国

1996

01:00.7

01:02.5

01:20.0

1997

01:00.7

01:02.6

01:16.7

1998

01:00.8

01:03.7

01:16.7

1999

01:00.9

01:03.0

01:25.0

2000

01:01.0

01:02.3

01:50.0

注:以上数据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以及《国际统计年鉴2003》资料整理计算而得。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表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国家

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措施

美国

所得税减免、抵免、延付,赋税亏损退回,赋税亏损结转,关税优惠。

法国

海外子公司所得税减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征税范围。在与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以后,可扣除所欠税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德国

通过国内立法和多双边税收协定,实行免税法,对能够促进德国就业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给予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日本

实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

韩国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外纳税额减免、扣除,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

新加坡

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海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减免。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享受双重减税优惠。

中国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硏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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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例3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外资税收论文例4

1、我国财政收入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实力

中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的规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前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此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民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

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

所得税两税-

外资税收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832.6;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00-02

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国际化,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现有的对于税收与FDI关系的研究一直停留在税收优惠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激励作用上,忽视了税收投入带来的经济效应所引起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考察税收对外资到底具有多大的吸引力,以及外资对我国税收有何贡献,成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税收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的经济分析,能够为今后在各种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利用外资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运用协整分析、误差修正模型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对我国1983—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金额与我国的财政税收收入进行研究,从根本上分析税收收入与FDI的长短期关系。

一、文献综述

(一)税收政策与FDI关系的分析综述

国内外学者关于税收与FDI的关系研究,多着重于税收的激励性政策与FDI的分析。就税收政策对FDI的效应分析大体也分为具有“有效性”和具有“非效率性”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是非有效率的。Jack M.Minz,Thomas Tsiopoulos (1992)在对中欧和东欧转型经济国家的FDI优惠政策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Aharoni(1966)对美国制造业公司对外投资方式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东道国政府的税收减让并没有影响外国公司的投资决定,所得税减免对外资的刺激很微弱。国内学者何永江 (1996)从理论上对外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作用进行了分析,并论证了取消外资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外商对我国的投资。郭培莉、王海勇(2006),通过三方面的分析来论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税负的提高不会影响FDI进入的规模和速度。薛睿、李翠华、王如渊 (2006)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FDI的影响,认为如果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很难在对FDI的竞争中继续占据有利的地位。

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是有效率的。Head、Ries、Swenson (1999)通过研究1980—1992年日本在美国的投资,检验投资鼓励政策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效果。研究结果显示,贸易区、低税率等优惠政策的提供,对投资的区位选择有显著的效果。Buettner&Ruf(2007)通过使用公司层面的面板数据,分析了税收对德国FDI区位选择的影响,指出税收激励措施对FDI区位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李宗卉、鲁明泓(2004)运用面板模型分析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指出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对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而且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区位分布的重要因素。李永友、沈荣坤(2008)通过实证研究认为,税收政策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策略,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以及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优惠的税价是增加区域FDI流入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税收收入与FDI的关系综述

国内外关于税收收入与FDI关系的研究并不多。Gropp&Kostial(2000)在研究OECD国家1988—1997年的数据时,指出税率每上升10%,将减少0.3%的FDI流入同时增加0.2%的FDI流出。Foley&Hines(2004)通过分析美国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实证研究了非收入税即间接税对FDI的影响,指出地方间接税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国外分支机构的资产减少7.1个百分点,产出下降2.9个百分点。张华(2007)用IS-LM模型的分析框架对外商直接投资和税收收入相互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与税收收入的增长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张庆君、孙雅静(2008)用相关性分析、变参数模型、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了1993—200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涉外税收的影响,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涉外税收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内,外商直接投资都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其他税收的增长。

二、理论与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1983—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实用金额FDI以及税收收入T作为样本。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其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因此,将FDI和T取自然对数,记为LNFDI和LNT。由于本文各变量的时间序列可能具有非平稳性,因此,我们先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平稳性检验,若为非平稳,我们将采用协整检验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最后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因果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了保证模型的有效性,首先应用Dicker-Fuller 标准的单位根检验(ADF)对外商直接投资序列(LNFDI)、财政教育支出序列(LN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LNFDI)和(LNT)的一阶差分序列(LNT)的稳定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时间序列FDI是不平稳,但其一阶差分在 5% 的置信水平下是平稳的,为1阶单整 I(1);时间序列T也是不平稳的,其一阶差分在 1% 的置信水平下是平稳的,为 1 阶单整 I(1)。FDI和T都是一阶非平稳序列(同阶),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利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

(二)协整检验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由于本文所取样本较小,因此,本文采用基于VAR模型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来检验变量的协整性。

1.VAR 模型的确定

Johansen检验基于 VAR 模型进行。VAR 模型采用了多方程联立的形式,在模型的每一个方程中,内生变量对模型的全部内生变量的滞后值进行回归,从而估计出全部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对 VAR(q) 模型来说,在建立模型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最为合适的滞后期 q,为了选择最为合适的 q 值,本文根据 F P E (最终预测误差) 和 H Q(Hannan-Quinn)信息准则来进行判断,最终选择 q=2,此一选择也是出于样本量大小的考虑。所以,本文选择建立 VAR(3)模型。运用EVIEWS 6.0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LNFDI=1.576730*LNFDI(-1)-0.911032*LNFDI(-2)+

0.257193*LNFDI(-3)-0.378109*LNT(-1)+0.055558*LNT(-2)+ 0.354938*LNT(-3)+ 0.340884

LNT=0.137376*LNFDI(-1)-0.142930*LNFDI(-2)+

0.040047*LNFDI(-2)+0.918253*LNT(-1)-0.017336*LNT(-2)+ 0.095609*LNT(-3)+ 0.007784

2.Johansen协整检验分析

协整检验模型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本文从五种不同的结果分别做检验,发现选择数据空间没有确定性,协整方程有截距项无趋势时协整方程最佳。在这种情况下,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的迹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置信水平下,模型存在一个协整方程。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考虑建立起将它们的短期波动与长期均衡联系起来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做进一步的研究。

3.VEC 模型的确定和分析

因为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为3,我们选择最佳VECM滞后项2。利用 EViews6.0 计算 VECM 模型,由协整关系,我们可以得出VECM(-1)=LNT(-1)-8.111675*LNFDI(-1) +0.836849的误差修正项。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对应我国财政税收增加8.1%。

VEC模型结果

AIC=-3.05,SC=-2.41

上表第一列修正项系数分别为-0.004 663和-0.002 551,均为负值,说明偏离值自长期内能够达到均衡,符合理论实际。因此,根据VEC模型结果我们可以得到误差修正模型:

D(LNT)= -0.004663*VECM(-1)-0.071100*D(LNT (-1 )) -

0.083930 D(LNT (-2)) +0.107803 D(LNFDI(-1))-0.041306*

D(LNFDI(-2))

D(LNFDI)=-0.002551*VECM-1-0.199928*D(LNT(-1))-

0.012128D(LNT(-2))+0.798269D(LNFDI(-1))-0.294150*D(LNFDI(-2))

其中,误差修正项VECM(-1)=LNT(-1)-8.111675*LNFDI(-1) +0.836849。上述两个方程的检验表明,残差序列满足正态分布,且无自相关性,从而验证了 VEC模型的有效性。同时 AIC 和 SC 值相当小,分别为-3.05和-2.41,说明模型整体解释力较强。

上述表达式中的 VECM 项是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核心部分,它表示对变量长期均衡关系在短期内的偏离可以起到调节作用。而它前面的系数估计值则反映了两个序列受到短期冲击后向长期均衡值调节的速度,其绝对值越大,则调节的速度越快。可以看到,T和 FDI的协整项对 D(LNT)的调整作用稍大。

(三) Granger 因果检验

基于 VECM 的 Granger 因果检验不仅可以考察变量间的短期因果关系,而且可以体现变量间由协整关系所形成的长期因果关系。本文采用的方法是 Wald- Granger 检验法,对建立的 VECM 模型中估计出的系数的显著性进行联合检验,来判断各变量长短期因果关系的方向。得到的检验结果为:在5%的置信水平下,FDI与财政税收之间存在短期的单向因果关系,即FDI是T变化的Granger 原因,但T不是FDI变化的Granger原因。

三、结论与建议

(一)有关结论

根据VEC模型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外商直接投资在长期内对我国税收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税收的增加在长期内也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提供了动力。根据基于VEC模型上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在短期内增加外商投资可以有效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增加。

外资税收论文例6

【关键词】

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税收政策

0 引言

文化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竞争力,以文化为内涵,以科技为支撑,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的知识密集型、智慧主导型、资源节约型产业。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也为管理者提供国内外的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本文首先综述了国外关于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理论成果,最后总结概述了我国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

1 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学术研究现状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是各国学者研究的重要领域,下面分别从财税政策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两个方面予以概括。

1.1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重要性研究

Justin O’Connor通过深入分析文化产业与消费的内在联系,指出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消费具有重大的拉动作用,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财税政策。David Throsby分析了核心产业要素的财政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指出一方面通过提供财政赠款,支持文化产业的资本营运及开支,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的税收优惠,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1.2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实施方式研究

针对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各国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财税政策实施对策建议。

Van Puffelen, Frank介绍了伦敦为保持其作为世界性文化大都市的地位,分析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改造之间的关系,探讨了作为一座创意城市所具有的文化资本及要加大财政投入和实施差别税率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R1ehard Caves认为财政资金主要应投入到某些非营利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并且要采取财税等的间接方式引导和鼓励私人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不干预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运作。

针对文化产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题,各国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财税政策实施建议。

Nordicity 指出文化产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资本。如安大略省文化产业的发展,首先,得益于联邦和省级项目以及税收政策的支持。其次,得益于文化产业的融资环境,如股权融资。再次,得益于一个智能升级的金融机制。Billy Matheson提出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资战略,首先,加大联邦政府投资,其次,吸收非文化部门和外来投资,再次形成比较完善的融资体制。

2 国内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理论及发展对策研究

2.1 财税政策介入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

1)文化产业属性研究

叶菊华对文化产品的“外部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财政政策干预文化产品生产有利于文化产品外部性的消除,是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王德高、陈思霞、卢盛峰认为文化产品具有公益性,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要求财政政策介入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

2)财税政策效应研究

廖冶寅、 陈爱东提出了财政政策具有乘数效应的原理,指出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柳光强运用税收的收入与替代效应理论说明差别性的商品税税率政策,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奚敏华运用杠杆效应理论指出财政资金的导入有利于发挥杠杆效应,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投资市场和融资体制。

2.2 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研究

1)财政资金投入结构研究

周丽俭、蔡璐认为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平衡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加强文化娱乐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并进一步优化财政文化投入结构。魏鹏举指出公共财政需要重点投入那些对培育国家文化生产力具有战略意义的环节,并根据文化产业发育、发展的不同环节,出台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财政投入措施。

2)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研究

林青青指出应改变财政拨款方式、采用财政入股方式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等,推进文化企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杨吉华指出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张歆蕊指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投资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

2.3 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1)减轻税收负担研究

马洪范指出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应针对不同性质的文化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对捐赠个人与企业制定税收减免政策、降低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文化产品或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和继续执行特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尹利军、吴声怡认为,税收政策对中小型文化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应给予中小型文化企业所得税抵扣、减免等优惠,减轻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

2)税率实施的差别性研究

兰相洁指出应根据文化产业各自的特征,对各种社会效用的文化产品、各种特点的文化企业采用不同的税率。张伟、周鲁柱指出从三个方面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降低税率;二是完善差别税率政策;三是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大鼓励企业和个人赞助或捐赠。

3 总结

随着近年来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产业的特点与财政的扶持存在着某一项的联系,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财税政策支持。2)分析世界各国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总结其不足借鉴其经验来指导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3)提出财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如财政直接资助、设立专项基金、体制改革、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4)寻求与财政支持相关的文化产业融资方式,如股权融资,文化企业贷款优惠及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等。

【参考文献】

[1]Justin O’Connor.The Definition of ‘Cultural Industries’[J].Manchester Institute for Popular Culture, 2008 (8):16-20

外资税收论文例7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 (1)税额式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例如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例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3)税率式减免。旧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资企业税率为33%,外资企业税负比内资企业平均低10%;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基本税率25%,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 20% 的低税率(实际减按10%),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二)所得税改革的关注点 主要表现在:

(1)税负降低与税负提高并存。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国家对部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降低税率;对另外一部分企业取消税收优惠,提高税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地区、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将获得五年的缓冲期,所得税率由15%逐渐提高到25%,五年内的税率分别为:18%、20%、22%、24%、25%。在同一时期、同一外部环境下,税负提高与税负降低的并存,为抛开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集中研究所得税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2)“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并存。结合MM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税盾作用的发挥。这里的税盾主要包括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项目两部分。 “债务税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非债务税盾”也称“与投资有关的税盾”,是指与资本资产投资相关的税盾,如折旧的抵扣以及投资的税收抵免等。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MM理论发展阶段概述 MM理论于1958年被提出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介绍如下:

(1)资本结构无关论(无所得税)。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

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一文,提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关系。当然这是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提出的。他们认为,当公司增加债务时,剩余权益的风险变大,权益资本的成本也随之增大,与低成本的债务带来的利益相抵消,因此,公司的价值不受资本结构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

(2)资本结构相关论(有所得税)。1963年6月,Modigliani&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所得税和资本成本:理论的修正》一文,将公司所得税引入模型,认为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会使公司价值提高,负债越多,公司价值越大,即当公司拥有100%的负债率时,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个结论听起来很荒谬,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怀疑,但是这种探索性的思维方式带动了资本结构研究甚至是整个财务学领域的发展。

公司价值模型:VL=VU +T・B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1-T)■

(3)米勒模型。1977年5月,Miller在《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债务与税》一文,将个人所得税引入MM理论。他认为,MM有税模型高估了企业负债的好处,因为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企业利息支付的节税利益,降低了负债企业的价值。在米勒均衡状态(米勒均衡状态是满足1-Tb=(1-Tc)(1-TS)条件时的状态,此时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下, 公司和个人在股票上的综合税率与债务税率相等, 即使存在各种所得税,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也没有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1-■・B

(二)基于米勒模型分析我国税负变动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税收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在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后。在对企业所得税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进行研究时,经常以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事件动因,对比税收变动前后资本结构的变化。如美国1986年税法改革后产生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吴联生、岳衡等基于我国2006年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件检验了税收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本文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结合我国现状,以五个命题的形式呈现作者对所得税与资本结构相关问题的理解。这些命题不仅包含了已被广泛认可的MM理论税盾效应的影响,也涉及与我国实际相连的产权性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带来的税负与资本结构关系。

命题1:基于MM理论,改革后税率降低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减少,企业的债务水平将降低;相反,改革后税率提高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增加,企业的债务水平将提高。

MM理论的核心就在于认识到企业收益的分配顺序,首先向债务人支付固定收益利息,其次向国家支付税,剩下的税后收益才能分配给股东。因此,债务利息可以抵税,通过负债可以提高企业价值。这种观点被广泛认可。由公式VL=VU +T・B可以清晰看出企业所得税对有负债企业价值的正向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控制其他因素影响,负债企业价值将减少8%B;同理,对于部分税率提高企业,企业价值将增加10%B。

我国对个人所得股息和个人所得利息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 但是从2005年6月13日起, 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在20%的法定名义税率基础上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从2005年6月13日起, 我国投资者股息、 红利所得的实际税率暂减为10%,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结合公式VL=VU+1-■・B, 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如果 TS = Tb, 米勒模型也就与 MM 有税模型相同。 针对上市公司, 1-■=15.625%>0; 针对非上市公司, 1-■=25%>0; 针对享受税收优惠(税率15%)的公司,1-■=4.375%>0。说明,在我国当前的税法条件下,存在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公司具有发行负债的税收动机。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投资者股利所得税率,以及企业所得税率的依次下调,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不断降低。

命题2:“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这种思路避开了“替代效应”或者“收入效应”两种理论,“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是对“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DeAngelo和Masulis(1980)首先提出“替代效应”,认为除了利息,非债务税盾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获得税收收益的研究结果,强调了企业资本结构中的非债务税盾。他们认为当税法导致企业可使用的“与投资有关税盾”发生变化时,“债务税盾”作为“与投资有关税盾”的替代,它们两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 Dammon & Senbet(1988)提出的“收入效应”假说是从企业资本资产投资角度阐述了“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相互间关系。

不论是税率的变化,还是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变化,最终落实到企业时都是对企业承担的税负的描述。结论是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命题3:在考虑产权性质时,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

作为一个谨慎的研究者,在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相关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产权性质进行分析,这是我国的一个特色。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国企改革和解困服务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在此统称国有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决策的各个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同时,我国债务融资的主要来源仍然是银行借款,而银行在决定是否借款时将“企业规模”作为最主要的风险衡量指标,认为只要规模大的企业,就是可以予以贷款的。因为即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大规模企业的剩余资产,诸如固定资产、厂房、土地等也能变价拍卖,抵偿银行的部分风险。通常来说,国有企业掌控了国民经济命脉,有国家的政治和财力支持,规模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因此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有良好的先天优势和家境背景,国有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就存在惰性,而非国有企业万事靠自己,会更积极地利用税收筹划提高自身价值。由此,可以得到结论: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税率提高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减少更多债务。此结论支持了西方有关债务税盾的理论,同时探析了产权性质对债务税盾的影响。

命题4:企业资本结构具有区域特征,经济越发达地区对税盾利用越充分。

一方面经济越发达,信用环境和信用条件越好,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信用工具也越丰富;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竞争更剧烈,企业处于不敢懈怠和不断探索新途径谋求增长的状态中,会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积极调整资本结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济越发达地区利用税盾的水平一般较高。税负提高时,发达地区企业往往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时,发达地区企业会减少更多债务。

命题5:企业资本结构具有行业特征。

不同行业的企业存在不同的资本结构,这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和现实分析中都得到了证实,但是过去的研究大多在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上展开的。从税收及税盾角度对不同行业资本结构的研究还待进一步提高。

外资税收论文例8

资源企业税收改革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实践中需要突破的难点,新疆资源税改革方案试行预示着国家拉开资源企业税收结构改革的序幕。围绕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各种矛盾,税收作为缓解矛盾的有效工具,其整体结构是否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和社会和谐。本文从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角度出发,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动态,为解决资源企业因税收结构而导致的各种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依据。

一、资源税改革

伴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资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也由经济效益(Clark,1916)扩展为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基于此,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于1946年提出让政府采用税收――“庇古税”,来调节污染行为,从而消除资源利用的外部性。沿着“庇古税”的思想,Helmuth Cremer等(2003)建议对造成污染的商品进行征收环境税。国内学者对资源税改革问题的争论体现在四个方面。

1、资源税征收与取消问题。蒲志仲(2007)同意开征生态、环境资源税(或费)的形式来使生态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他建议国家对非国有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征收收益税,用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相反,鲍荣华(1998)等学者却认为资源税缺乏征收依据,不利于统筹各方利益,应当取消。

2、资源税费合并问题。学者们关于资源税费是否合并的争论源泉来自对税费性质的不同认识。龚辉文等(2002)认为税费性质相同,建议将税费合一。孙钢(2007)认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也不同,税费并存符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

3、资源税征收依据问题。资源税征收依据争论的焦点在于从量还是从价。王广成(2002)建议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继续从量计征。许家林(2008)建议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孙钢(2007)则认为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段治平(2005)建议按利润征收。此次国家对新疆资源税改革采取的是从价征收方式,表明随着资源的消耗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统筹国家、地方、资源企业、资源富集地等各方利益的方式也有所改变。

4、资源税税率确定问题。单独研究资源税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资源税税率偏低;而全面考虑资源企业税收体系的学者则认为资源企业整体税收过高,且资源税税率偏高是导致该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商艺(2008)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角度建议提高资源税税率;任佳宝(2009)认为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段治平(2005)从企业整体税负角度主张按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

二、共性税调整

段治平(2005)研究发现我国资源企业总体税费率比国外高6%,在资源企业税费总额中占66.5%和11.44%的增值税和资源税是造成该结果的主要因素。可见,不仅资源税税率有待调整,增值税等共性税也需要合理优化。而且,不应只注重单个税种内部的优化,而要放眼于多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优化。Shuanglin LIN(2007)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对资本积累和人们福利的影响后提出增值税改革应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通过分析我国资源企业税收体系,龚辉文(2005)指出,我国现有的税收结构中存在增值税优惠偏多、所得税调控力度不够、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消费税和有关的机动车税绿化不足等问题,产生了经济与环境冲突。

资源税与共性税构成资源企业的税收体系。在广大学者们和非资源企业呼吁提高资源税税率的情况下,若不能相应调低共性税税率,则会加重资源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资源企业成本,不利于资源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区域利益统筹。因此,建议在共性税内部进行合理的调整,部分税种(如消费税)可以相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部分税种(如所得税、增值税)应针对资源企业调低税率。即总的来说,共性税税率应降低,以平衡资源税税率调整带来的负效应,达到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目标。

三、税收结构优化

不管是税种的增加或合并争论,还是税率的提高与降低分歧,都是为了优化企业税收结构,缓解资源企业利益统筹矛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税收结构变化是否与经济增长有关?

代表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相关论,Agnar Sandoma(1974)指出可以确定一个税收结构优化思路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但他没有用数据对该结论进行证明。Liansheng Wu(2007)从2001年中国宣布不再对地方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入手,研究了该政策对地方政府、企业的影响,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免税收负担,会将企业迁移至免税区,该研究结论也肯定了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Simon Christofides(2003)在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相关论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二种是无关论,Young Leea,Roger H.Gordon(2004)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税收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没有之前学者们强调的那么明显的结论。

当然,不同时间、不同国家的税收结构具有差异性,Roger Gordon(2009)直面发展中国家现实问题,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问题严重,亟待优化。

四、总结和评价

国内外关于税收结构优化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将税收结构优化与经济效益和企业决策结合研究;第二,强调税收结构优化需要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整体优化,而不是单个税种的改革;第三,确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思路,建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四,对资源税改革问题虽未达成共识但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资源税改革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国内外学者大多以所有企业为视角,较少有人单独对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进行研究,因此未将资源税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二是较少有学者用社会责任等可持续发展指标来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的效果。

资源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并不只是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的优化,更是区域利益结构、行政结构的调整。结合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建议后续研究从资源企业入手,以企业、区域、国家利益协调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资源税与共性税,并在研究过程中加入社会责任、生态效益等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效果的指标。

(注:本文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天然气产业链协调发展对策研究”,批准号:川油气科SKA08-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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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例9

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1] 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 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为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损失,客观上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3]

与上述观点不同,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优惠并不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冲突。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基本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并有学者近一步论述了所谓“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国民待遇”应当缓行。[5]

二、澄清“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含义。我们在讨论我国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是否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先确切的分析一下“国民待遇”原则,特别是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般的说,所谓“国民待遇”原则,也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最早来源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其基本精神是鼓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与公平竞争,以消除国籍歧视与限制。OECD在文件中,定义为:“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承诺对待在其境内经营,由其他国家国民控制的企业,不低于相同情势下的本国企业。

第二、WTO规则中关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到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国民待遇”一般的含义来分析。因为 WTO作为国际组织,其所有的具有约束力规则都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WTO中的“国民待遇”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民待遇”本身固然是由比较稳定、确定的内涵,但是这一原则到底在哪个方面适用,哪个方面没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应该基于WTO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关税减让及作为特殊关税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措施;其二,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其三,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其四,作为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以及投资激励措施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待遇。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是 GATT1994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因此,所谓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主要是指GATT 中“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GATT第3条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规定: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GATT 第三条第一款的文义是:国内税……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的文义是: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或不能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是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与消费税,而所得税则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它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此有学者指出,GATT的国内税是以产品为对象的,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外的税收,如所得税,不属于总协定国内税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与WTO中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不抵触,甚至可以说这并不是不违反,而是WTO规则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

「注释

[1] 例如,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外资企业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周红俊:《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超国民待遇”现象》,载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1月。

[3]陈卫华 张睿:《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

[4]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载于《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2期。

[5]王志永:《超国民待遇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外资税收论文例10

1、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在联邦体制国家中,多级政府形成多级财政体制,同级政府拥有同等权利且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会凭借自己的权利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从而在联邦体制国家中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财政分权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即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

2、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决策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出现了公共选择学派,它把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竞争中人类行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类似于市场竞争。在这个“准市场”的作用机制下,人们可以通过“以足投票”来选择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竞争意识,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从而得到选民的支持。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人们都会选择交最少的税,而享受最好的公共产品的地方居住。

3、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演进主义认为,竞争可以实现变化、进步和创新,社会活动主体间不断的相互竞争产生了各种活动规则。哈耶克曾提出“竞争有利于制度创新”的观点。而政府间竞争主要表现为制度竞争。所以,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高效率税收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它构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或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可以更容易的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研究的发展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其经济效应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论界对他的态度仍不一致,有人认为适度的税收竞争可以带来正效应;但也有人认为税收竞争的存在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损失社会福利。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理论界广泛运用实证方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也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并针对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公共品的提供国际上,一般认为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型。他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明确提出“财政分权下的地方辖区政府间竞争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效率”这一观点。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证明了:如果存在足够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类市场的理论”,他运用市场竞争理论分析联邦制下地方辖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国内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存在很多太过理想化的假设条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但是它开辟了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学者在“税收竞争会导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务于劳动力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所以,他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另外,他还提出了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会影响另一或另几个地方政府管辖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税收收入。在前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种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理论:地方政府吸引资本流入的竞争,将驱使地方政府更为关注公共投入,从而导致公共投入提供过度,而过度的公共投入必然会挤占为本地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数量,从而使供公共产品数量过低,过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产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来Matsumoto又假设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资本和劳动力在生产中是互补的,得到的结论是,增加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尤其是有技能劳动力的流入,劳动力的增加可以鼓励投资。这种效应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地方政府提供过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资本获利的动机,但税收竞争下公共支出的总体水平依然是处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状态。Huber(1999)的分析则表明,如果税收竞争扣动政府间机动税“竞争到底”的扳机,会降低税收收入,当税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减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税收。如果政府支出对居民产生效用或产品收益,或替代税收不好寻找,那么财政偿付能力的下降会导致地区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经济增长德国学者何梦笔(1999)把西方政府竞争理论运用到中国,他在《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理论的分析范式》一文中,着重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强调政府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他认为: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业安(2003)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分权导致地方政府围绕经济资源展开竞争,但这种竞争受到政治体制的限制,导致地方政府在选择竞争策略上的扭曲,(进取,进取)的均衡策略组合实际上无法实现,而得到其他策略组合,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

3、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要素流动税收竞争就是要争夺经济资源或扩大税收资源,所以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税收如何影响FDI。Dunning(1981)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广泛接受。他认为,作为寻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国公司,如果其拥有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该跨国公司就会愿意并有能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其中,区位优势又包括自然禀赋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税收制度属于投资环境优势的一个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过四个假设分析认为,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做微小的下调能导致帕累托改进。Wei(1997)发现税率和和外资流入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Hines(1997,1999)研究认为:调高l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动产税的战略竞争?》一文中以财产税为研究对象,运用空间滞后经济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国波士顿主要地区的截面数据,建立当地

财产税率与竞争地区不动产税率的函数关系,证明财产的流动与税率之间存在非零的斜率关系,即投资选择对税率具有应变能力。而且这一斜率的正负还取决于其他参数。阳举谋、曾令鹤(2005)运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税制特点,分析地区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通过他们分析表明,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是基于有效税率的竞争,竞争会导致有效税率降低和资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区间能够进行合作,资本可以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政府策略选择Wildasin(1988)认为,当参与税收竞争的政府个数比较少时,以公共产品的水平作为决策变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税率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解。它证明了当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术水平时,用前者作为决策变量时得到的均衡税和均衡公共产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水平。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区”和“小地区”之间“不对称资本税税收竞争”情况。结果是:大地区的税率相对较高,小地区的税率则较低。所以,在地区大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完全资本税竞争中,小地区占据一定的优势。DepaterandMyers(1994)发现,地区间在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消费者偏好上的差异有可能会得一地区把资本输出到其他地区,资本输入地区就会具有这些输入的动机,从而得规定的资本税后利润率下降。这些地区具有提高税率以获得有利的“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激励。他们称这些贸易条件效应为金融外部性,正是这种金融外部性存在导致了资本输入地区的公共产品过度提供,同时又使得资本输出地区公共产提供严重不足。

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通过运用空间滞后模型对我国省际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不恰当的分权路径也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省际间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说明省际间在税收竞争中采取的是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较低。而对省际间税收竞争增长绩效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显示,公共服务水平对地区经济增长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税努力与其财政充裕状况直接相关。殷华方和鲁明泓(2004)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分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运用1979—2000年的资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则较少或没有影响。超级秘书网

因此,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竞相提出过于优惠的条件是无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没必要在政策优惠上相互恶性竞争,真正要做的是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综上所述,不同学派从各自的角度对税收竞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学者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从而推动了税收竞争理论的不断前行。关于税收竞争的利弊,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这一形式与效率间的关系。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研究中观点认为:税收竞争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借助这一形式,可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帕累托最优,而无需政府对经济的强制性干预。对企业而言,政府间良性的税收竞争带来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税收负担的减轻作为该地区的成员之一,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还可以借助经济力量维护自身的权利,如用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迫使当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业生产的一些决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定过低的税率,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但政府收入水平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啬”于公共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总体支出,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获得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但从长期看,投资“硬”环境的制约必将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效率的损失。无论谁是谁非,税收竞争的范围从最初的一国内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说明其强大的生命力。从最初的税率减低,到避税港的出现,税收竞争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人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税收竞争的沿用,事实上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政府工具的实用性。那么对于税收竞争的运用,我们只能更多地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下寻求获得制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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