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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3:38

不动产税论文

不动产税论文例1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平性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本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来,有关财产税税收归宿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产税税收公平的研究文献大体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分别在实证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产税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点的应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产税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文献,一方面为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学者研究国内物业税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论”与财产税税收公平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态度,tiebout模型改变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模式。尽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财产税“受益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税的“受益论”观点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产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服务的支出,从而也使财产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点在局部均衡框架内分析税收归宿,认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担的财产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要两个核心理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区能够有效地保证财产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够充分体现到住房价值中。大量关于分区制的理论文献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对于地方服务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价格弹性,而收入与价格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分类选择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类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现实。事实上,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计划的分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通过地方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论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法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别;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究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终决定者;randau holcombe总结了其他类似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很有说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合适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问题要求房屋购买者比较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表明预算开支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地方财产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对地方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各种地方公共事件的影响都会非常准确地体现在房屋价值上。

二、财产税“新论”与税收公平

与财产税“受益论”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税“新论”,这一观点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mieszkowski通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家的资本供给完全没有弹性,研究表明,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产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产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担的税赋也多,所以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点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回报也得到了考虑。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产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区,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回报,最终提高了房屋价格;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从而使流入地的土地与工资价格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格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产税的消费税效应。然而,就经济总体而言,财产税“新论”认为相对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产税“新论”同样也依托两个核心假设:一是资本可以因为不同地区间税率的差异而自由流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设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设的经验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实际上是财产税“新论”在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一种应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经验验证。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认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对流动资本征税的心态,可能会导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建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同 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由流动;每个地方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如果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此时财产税税率为零。如果人头税的使用存在限制,则财产税融资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选择的公共服务会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策略,从而减少了对资本税的使用。

brueckner对这种简单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劳动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根据其对不同公共服务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劳动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流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仍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一般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考虑生产结构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财产税降低了地方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产生。不过,如果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服务数量不足的问题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际服务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可能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获得巨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低水平提供的传统理论都遵循了一些相当严格的假设,诸如地方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由选民意愿决定等。而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场势力。因此,关于财产税税收竞争的最新理论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地方公共服务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结果。luc noi-set将税收输出分析融入到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中,放弃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设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区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势力。结果表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通过对可流动的资本征税获得垄断租金,从而通过税收输出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导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 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同地区(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区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区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导致地区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且如果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加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增加。

四、财产税改革、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平

美国财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公平要求,也与财产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介绍了美国财产税的改革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古老的税收限制形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率进行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愿意为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而承担纳税义务,第一次财产税革命发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通过税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对地方财产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财产税税收革命的开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现代财产税限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财产税收入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产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使用的措施也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财产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减少财产税的要求;三是从财产税过渡到对使用者收费的要求。

对于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产税限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产税限制减少了财产税税收收入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简单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只生产一种公共产品的情况。假定地方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如果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定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间的边际替代率(mrs)必须等于要素价格。显然,如果支付函数与生产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导致地方政府改变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然而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表明税收限制会导致地方政府削减服务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许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纵选民的能力加以解释,即如果一单位税收削减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过地方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除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不动产税论文例2

一、引言

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形成各种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但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文章以效率为线索,梳理税收竞争相关文献,内容安排如下:第二节介绍一下税收竞争的定义及形成要素;第三节介绍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问题;第四节介绍针对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问题及各文献提出的改善措施;第五节是纵向税收竞争效率问题;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二、税收竞争简介

(一)税收竞争定义

税收竞争源于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汇管制解除、鼓励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各种政策的实施。要素流动性的增强改善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征税范围、收入再分配和公共品供给能力,影响了辖区经济的增长潜力。因此,各辖区政府通过设定资本和劳动税率以及其他税收安排,从事对流动要素尤其是对流动资本的竞争。从政府层级角度看,税收竞争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一国或联盟范围内同级辖区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西方财政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的政府自利行为”。

我国学者结合中国状况也对“税收竞争”下过定义。陈晓等(2003)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地方政府之间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而竞相降低税率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地区之间争夺某种具有流动性的资源而降低税率。”葛夕良(2005)认为,税收竞争是指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动用税收手段进行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角逐行为及博弈的过程。

(二)税收竞争形成要素

税收竞争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是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规模、财政分权、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税制特征以及诸如法治状况、辖区政府类型、政治制度等。

三、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关于探索与研究,“税收竞争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西方财政学界已进行了几十年的探索与研究,形成了各种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

(一)横向税收竞争有效理论

Tiebout(1956)认为,一定条件下,分权性的定价制度完全可以产生最合适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因为财政分权势必引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地方政府间竞争有类似于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有效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Tiebout理论的核心之一就是“以足投票”,即居民可以通过“退出”机制,即流动到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去居住,来解决不同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差异性问题,因为流动性可以把偏好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聚集到一起。

进一步的,Fiscahel和White(1975)认为,地方政府间利用税收手段竞争流动性企业同样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Richte和Wellisch(1996)认为,劳动力和资本都可以自由地在各地方流动的情况下,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同样是富有效率的,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总之,该理论认为,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等条件下,国内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可以产生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效率,因此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二)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理论

(1)同质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Oates(1972)对Tiebout理论中的核心假设―地区间税收竞争不存在外部性―提出质疑。他认为一个地方辖区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影响了其他辖区政府的居民的福利水平及其税收收入,即存在财政外部性。Oates假设政府是“善良”的,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国内地方辖区间在完全条件下的资本税竞争。因为某一辖区政府提高资本税率会引发正外部性,故而就其他地方辖区而言,这样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而对于这种外部性,实施增税的辖区并没有察觉到,因为他只关心自己居民的福利。结果从该辖区角度看,他的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无效率的。在多次博弈的情况下,最终各地方辖区的资本税率都会很低,甚至降为零。资本税率低,政府税收收入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必然大大下降。因此,他认为税收竞争是无效率。

Zodrow和Mieszkowski(1986)也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研究了地方政府从事资本税竞争所产生的效率问题。他们假设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靠本地征收的资本税来支持的,即指征收资本税以支持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不采取其他财政手段。从一地区角度看,一单位资本的社会价值为MP=r+t(r为利率,t为资本税率),而以单位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为r,这就意味着地区会因资本流入而获益,因资本流出而受损失。追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政府为阻止资本外流并吸引资本流入,就会降低资本税率。政府间多次博弈,最终各地方的税率设置都很低,从而引发无效率问题,特别是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率。

(2)非同质性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Bucovetsky(1991)较早地考虑了这种非同质性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问题,他假设各地区除了人口不同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每个地区有固定数量的人口,且不可流动;资本在地区间完全流动,代表性居民的效用取决于私人产品和公共品的消费数量,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因为规模大的地区对资本的需求相对较大,税率t的提高使得资本税后利润率r减少??r?较大,因此资本成本r+t变化较小,即资本的成本对税率的变化在规模大的地区没有在规模小的地区敏感。这意味着,在税收竞争条件下,规模大的地区对规模小的地区有一个正外部性,这个正外部性使得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地区总是有很强的激励降低税率,因而税收竞争对规模小的地区有福利改善作用。这就得到税收竞争模型中的一个有趣的结论“小而占优”。因为均衡时,小规模地区的资本成本比较低,当地企业的每位劳动利用相对更多的资本,因此,相比于大规模地区,小规模地区拥有更多的工资,因此,小规模地区的居民比大规模地区的更好。事实上,Wilson(1991)指出,如果地区规模差异足够大,小规模地区的居民将比不存在税收竞争时更好。

但如果考虑了关税,结论将会不同。一般认为,足够大的地区能赢得关税之战,而且他们往往会比自由贸易的情况更好。Kennan和Riezman(1988)建立了一个关于关税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了两个非对称国家的关税之战,并发现如果两国规模差距足够大,大规模地区会获益更多。这是因为,虽然税收竞争中小的地区税率较低,会从正的财政外部性中获益,但是大规模地区有更强的能力通过关税掌握贸易条件,会采取比小地区更高的关税,形成一种负的外部性。

(3)资本产出的无效率

以上考虑的都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问题,还有许多学者从资本产出角度来考察税收竞争的效率。

Susana Peralta, Tanguy van Ypersele(2006)假设一体化市场中,各国政府有独立自主的政府;征收的资本税源于企业生产性资本;竞争性厂商利用可流动的资本和不可流动的劳动进行生产;国家对生产要素进行征税以支持一个固定的预算,这个假设让我们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问题而仅仅考虑产出的效率。在这样的框架下,非对称的税率集权引起生产的无效率。将资本从税率低的国家重新配置到高税率的国家能提高总产出。

另外,Bernd Huber(1999)在一个多国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利用Stigliz(1982)的自我选择方法来研究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模型中,政府对工资收入有一个非线性的税收计划,同时对可流动资本(基于源)征税。研究还假设:①有M(M足够大)个国家,每个国家可视为小国开放经济;②一国人口分为高技能人才和低技能人才。政府对工资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能对技能征税,因为政府只能观察到工资而无法分辨工人的类型;③政府的目标是设定最优的分配策略。公共产品供给外生给定,这就意味着该模型中资本税收过度或不足反映的是劳动和资本混合税收的无效率而非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在非协调的均衡中,国家可利用资本税工具弱化自我选择约束。不同于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他认为非协调均衡可以是有效率的。通过税收协调,资本税率上升,但在各国财富分配公平的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福利的提高,也就是说,原来非协调均衡是有效的;但如果各国财富分配不公,原来非协调均衡既可能征税不足,也可能征税过度,总之是无效率的。

四、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改进措施

各地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无效率,这就意味着某种集权和税收协调是更好的。地区之间可以协调他们的税收政策来避免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一些研究已经检验了是否存在资本税帕累托该进的协调方案。

Susana Peralta , Tanguy van Ypersele(2006)认为可利用协调政策实现完全的税率统一,或者取消资本的从源税。但是当国家是非对称的,一些地区更偏好于财政竞争的结果而非统一的分配。欧盟的政治讨论已清楚表明我们没有完全税率统一。为此,他们提出两种税收改革来实现税收协调:①最低资本税水平②强制性的税收范围。但要求独立自主的国家间实现协调不是容易的任务,因为这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支持改革方案。研究认为,第一种方案资本出口国反对而资本进口国支持,不可能全部接受,不是帕累托改进,但是第二种方案却是可行的。Wildasin(1989)认为地区间因生产技术、居民偏好、要素禀赋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税率,若地区间税率不同,资本的有效分配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可以有一个中央集权通过对不同地区进行补偿性支付来促使各地区选择相同的税率。但这似乎又不太现实,因为中央政府很难了解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与特征,即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从国际层面上看,并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促使各地方进行税收协调。

这些研究基本都采用的是一次性的、静态的的分析框架,而现实中政府间是连续的相互影响的。此外,重复影响更易形成合作,因此,有学者利用重复博弈模型可以更好的解释政府之间的财政合作或税收协调。

Cardarelli et al.(2002)基于假设:①没有生产活动②利率外生给定为零③资本投资到国外存在一个资本流动的沉没成本,考虑了政府间当期与未来策略的相互影响,并认为重复的相互影响能内生地形成税收协调。但如果地区之间不对称太强,税收协调就不会形成。Catenaro,Vidal(2006)将重复博弈带到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中。但与标准模型不同的是,政府是利维坦政府,政府的目标是追求税收收入而非居民福利最大化。研究认为,如果地区规模差距很大,税收协调不可持续。他们的研究均认为,地区不对称与合作的可能性存在负相关的关系。但在更一般的非对称模型中,这种负相关却不一定存在。

Jun-ichi Itaya et al.(2008)重新验证了Cardarelli et al.(2002)的主要结论。但他假设了地区生产技术不对称,因为这一假设可使我们不考虑因资本税过低而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无效率,而集中考虑非对称地区设定不同税率而引起的生产无效率。研究认为人均资本禀赋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容易;产出技术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难。同时认为,当协调税率为正(或负)时,资本出口方(或进口方)有更强的动机偏离合作;协调税率的绝对值越高,税收协调难度越大。此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差异,小的地区即可能是出口这有可能是进口者,因此,他不一定首先偏离协调税率,这要视税率的正负而定,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太一样。

五、纵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纵向税收竞争指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共同税基上的税收制竞争,如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税收竞争。一般文献认为,联邦政府提高税率会降低国家储蓄,从而减少各州资本,这就形成了负的外部效应。因此,往往认为税收征收过高,是无效率。但这个结论是过于仓促的。首先,联邦政府的目标是提高所有居民的福利,地方政府的目标是本地居民的福利,他们的目标有一定的重叠,可以减少彼此的竞争。其次,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采取行动有时间先后而非同时行动这一制度特征,可以使联邦政府首先采取行动制定一些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州政府再各自采取最优策略。若联邦政府是“善良”的,而且首先采取行动,并以此影响各州政府的行动,这种情况下的均衡是有效的。这是因为联邦政府有足够的税收工具及远见来避免各州的无效率行为(Boadway,Marchand,Vigneault,1998)。但是,如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同时行动,绝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实现有效率的均衡,但“善良”的联邦政府仍会采取一些措施减轻这种无效率状况。Keen和Kotsogiannis(1996)认为,当政府不是“善良”的时候,结果仍是无效率的。在他们的模型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目标都是最大化税收收入。尽管同时存在州政府的横向税收竞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纵向税收竞争,但在政府间同时行动的情况下,纵向竞争占据主导。均衡时,他们认为,因为承诺问题、信息问题以及非福利最大化目标等等使得联邦政府无法最优地影响州政府,因而税率非常高,是无效率的。

六、结论

综上,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说明,税收竞争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利之处较多,如可以遏制政府规模膨胀,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等腐败行为,有利于提高稀缺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从经济的角度看,国内税收竞争犹如市场竞争可以引致制度创新、资源有效配置等效果;另一方面,国内税收竞争又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结果,如竞相降低税率等。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内税收竞争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Wilson,1991)。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由此可见,国内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标准不同,结论也不一样。

参考文献:

[1]付文林,宋顺峰.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收竞争与资本流动:文献综述[J].经济学动态,2010,09.

[2]吴强.税收竞争理论综述[J].经济评论,2005,05

[3]葛夕良.国内税收竞争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Bernd Huber, B.,1999.” Tax Competition and Tax Coordination in an Optimum Income Tax Mod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71(3),pp.441-458.

不动产税论文例3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

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下面,本文阐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相比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课税,财产税则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课税,其价值并没有参与再生产的循环。财产税以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为财产转让税和财产保有税。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物业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物业税的本质的实际内容就是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物业税,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动产的价值都要缴付的一定税款。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担而很难转嫁。因此,物业税具有财产税的主要特征,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2、物业税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般说来,尽管国内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物业税,但是关于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论”、“税制完善论”、“财政收入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等观点。

(1)征收物业税的“公平论”。“公平论”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所谓普遍征税,是指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所谓平等征税,是指所有的纳税人依照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税收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依据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公平论是税收理论的基础,具有普适性,可适用于物业税。物业税对财产收入的公平调节功能,优于所得税。但是单纯强调物业税的公平说,并不能真正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2)征收物业税的“税制完善论”。该理论认为完善的现代税制应包括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这三大体系。税制完善论从税收功能角度来认识物业税,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一个税种的设立并不单是为了使税收体制在理论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该税种的设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单纯的税制完善说也不能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3)征收物业税的“财政收入论”。税收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对土地、房屋等课征物业税,是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物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中央税收比例较大,地方税收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问题。该理论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变成了长期现金流,增强了政府收入的长期性,激励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

(4)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物业税“受益论”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以税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没有带来福利的损失。受益论的观点主要建立在两大假设的基础上——“用脚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区”。在这种理论下,住户不会因物业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每年列支的税费,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

(5)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是建立在征收物业税的作用方面来论述的。这种观点将物业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期望通过征收物业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这种观点需要国家在研究现行已经开通和征收房地产使用税费的基础上,合理计算并重新设计部分税种,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综上,在各种有关理论的争论中,本文比较倾向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物业税的实施,必须以实现公平为基本目标,并体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程度,这对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3、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完备的税收制度。建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制体系已被国际证明为有效的市场调控的手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而开征物业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设置不完整、计税依据和征收范围不合理、税收政策不统一、配套的辅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税收体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业税开征为契机,对设计适合我国税收体系的税基价值评定进行初步研究。

4、物业税税基评定中的“中国特色”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就比较丰富,调控的力度也会比较大;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

对于物业税的税基评定来说,课税基础应该是纳税人所拥有的“物业财产”。中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对所有权进行规定时,就使用了财产所有权概念。此处的财产,其实指的就是从法学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财产,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中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同样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这说明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既可以指客体又可以指对客体的权利。所以说,物业税的税基评定就是对征税客体和对客体的权利的价值评定。中国法律中对财产这个概念的解释,为物业税的税基认定范围扫清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障碍——土地的国有性质。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产的升值归根结底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权是使用人的权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财产。因此,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物业税税基的认定,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所有权价值的统一,至于是分开征税还是统一征税,应视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设计具体而定。

二、物业税税基价值评定的几种观点

1、税基评定的“基准地价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认定可以直接通过基准地价简单得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基准地价的定义是:“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认为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地价的变化趋势,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在刚刚开始研究制定基准地价时,期望其能够成为国家对地价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政府征税的客观依据,引导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转。但事实证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基准地价已经不再适用,且基准地价也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税基价值的评定基础。

(1)基准地价的形成基础不够科学。我国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开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当时土地市场很不发达,为了揭示城镇土地资产的价值,实行“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土地市场交易样点为参考”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城镇土地的定级采用的是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即根据影响城镇土地级别的因素因子,对城镇土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土地的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搜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地价分用途进行平均,得到每一个级别每一用途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地价。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弊病,由于在城镇土地定级的过程中,因素因子的选择、因素因子的影响权重、因素因子的等级功能分数、划分土地级别的数目等都是人为确定的,使得定级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

(2)基准地价数据陈旧,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以上海市基准地价为例,目前的基准地价体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订,但数据与现实土地交易价格相差甚远。2007年9月,上海青浦赵巷地块成交的楼面单价近万元,该地块的基准地价仅为700元/平方米,成交价格已是基准地价的近15倍。因我国经济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对基准地价的调整造成了不少压力,许多小城镇尚没有建立基准地价体系,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体系,但基准地价已经数年没有更新,形同虚设。

(3)基准地价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区域的平均价格”,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房产,因此,基准地价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的征税依据。即使仅将基准地价作为对物业税征税过程中对土地价值的征税依据,其脱离现实情况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拥有财产存量的多少,也会造成税收的损失和不公平性,从而无法实现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2、税基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可以直接通过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分析和调整得到。认为市场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拥有财产的多寡,通过分析剔除交易价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来评定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但这种观点有不少弊病。

(1)虽然有市场可比的交易价格,但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阶段实际参与市场交易。以变动的市场价格衡量纳税人占有的存量财产,在税收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且财产所有人并没有通过财产市场价格的涨跌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开市场价格的取得和应用存在一定难度。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是指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无关联的买卖双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格,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半市场化行业,公允价值很难得到。即使调整后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理论上的公允价值,其取得和应用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征税对象的独一无二性都存在一定难度,可操作性极差。

(3)市场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征税客体的理性价值。在经济学中,存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状态,而现实的市场却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因素。物业税的征收要体现“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主要观点,就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去确定税基的价值。税基价值的评定要能够引导市场价格的良性发展,而非简单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交易价格也不可取。

3、税基评定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

理论界对于物业税税基比较肯定的观点应该是“评估说”和“认定说”。这两种观点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观点。相同的地方是指“评估说”和“认定说”都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该由专业人士来从事,而其相悖之处在于对从事物业税税基评定工作的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物业税都以房地产的评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且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评定体系,有专门的财产价值评定机构。以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作为税基价值有以下优点。

(1)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按评定值征税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房产、土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2)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涨跌,房地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定价值也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评定价值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场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价格,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性。

(3)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对社区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应回报。社区公共投入增加会提高社区内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财产市场价值的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符合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

按照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具有以上优点,但这些优点都要依靠合适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发挥。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使政府部门和评定机构既可以互相协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个物业税的征收工作。但“评估说”和“认定说”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于这两种观点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机构性质和组织方式认识不同。

“评估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评估”得到,“评估”是一个中介行为用语,指社会中介通过现有的评估方法,确定物业税税基的方式;“认定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认定”得到,“认定”不是一个中介行为,带有“定”的性质,“认定权”应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以保持涉税财物价值认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

要确定物业税税基认定的路径首先要分析物业税税基认定的利益相关者,毕竟,一种制度设计的最终出台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终形成的。

1、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物业税的缴纳者、地方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税基认定机构等;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更是种类繁多,例如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房地产相关产业等。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受到的资源约束不一样,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态度也不一样。在物业税税基评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会从自身的诉求出发,参与共同博弈,最终达到均衡。分析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期望通过分析这些参与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为,从而设定使整个物业税税收体系良性发展的机制。

2、税基评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

在价值和价格两个词越来越被混用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述价值和价格的区别: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随价值上下波动的,偶尔会偏离价值较远。因此,价格和价值两个词绝对不应混用。物业税税基评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税基认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因此,税基评定是对征税客体“价值”的认定,这同样符合物业税征收的“公平论”,剔除了市场价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机构负责税基评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就是指税基评定的途径——是通过中介机构以及公立机构来实现。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论和上述分析,本课题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还是宜选用公立机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从利益相关者博弈过程来看,公立机构能够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职责。由物业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其构成各方属于社会的“强势群体”,如果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税基,则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唯利是图”的经营模式注定很难完成在整个机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沦为某一利益集团的附属物。如果由国家公立机构完成税基的评定工作,能够保证各个利益集团力量的对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务,并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本课题研究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应该由公立机构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机构完成,也应该由公立机构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复核职能,促使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并在纳税义务人在税基评定方面产生税收争议的时候,提供一个“认定”之所。

(2)从公立机构的性质和财力保障来看,更能够保证税基评定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公立机构由国家授权成立,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独立地完成税基评定工作。从税基评定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其还能从工作中促进评定方法的改进,进而引导评估中介行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政府的内设部门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地政府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评定部门。另外,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成立了差饷物业估价署从事专门评定工作。

(3)从全国物业税征收体制来看,税基评定宜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使税基评定机构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考虑物业税征收的可操作性,物业税税基评定和救济机制宜采用分级管理方式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例如县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县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市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市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税收救济应使产生税基价值评定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上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税基价值的方式,则税基评定争议必须向公立机构提出申请,以保证争议救济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文认为,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肩负着促进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税制的重要职责,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物业税理论的研究也应是长期的。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过对制度的研究,促进物业税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谢附瞻:中国不动产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不动产税论文例4

综观中西方有关税收定义的表述,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税收是由国家或政府来征收的;二是税收是一种以政治权力为保障的强制性征收;三是税收相对私人经济的交易而言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四是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中西方学者对于经济增长的认识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国家的产品和劳务数量的增加,或按人口平均的实际产出增加,通常以国民生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收入(NI),或它们的人均数值来衡量。

1.西方早期的经济发展思想。亚当・斯密认为,国民财富的增长决定于专业分工、人口、资本积累,储蓄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大卫・李嘉图认为,经济发展即生产的增长,而生产的增长主要看经济剩余的多少,经济剩余多,用到再生产上的资源多,生产能力就扩大得快,生产增长也快。

2.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哈罗德-多马模型。该模型认为,要实现均衡的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增长率就必须等于社会储蓄倾向与资本产出比的两者之比;新古典(索洛)增长模型。该模型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着一条稳定的均衡增长途径,就长期来说,国民收入的增长等于劳动力的增长率。

二、税收与经济增长的主要思想

(一)重商主义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重商主义是西欧封建社会进入瓦解时期,资产阶级古典经济理论产生之前,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重商主义认为,一国经济的发展在于货币积累。

1.英国重商主义者的主要观点。托马斯.孟在《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指出:对外贸易是增加财富的手段。因此,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奖励输出,限制输入。詹姆斯.斯图亚特是英国后期重商主义的集大成者,他在其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中指出,政府课税公平和负担程度对于经济生活的作用,“赋税必须使人民的年收入公平分配,不妨碍产业的发展和能够抵御外敌的入侵,以便不妨碍纳税人再生产。”

2.法国重商主义者的观点。其主要代表人物柯尔培尔认为,国家拥有的货币是国家财富的标志。基于这一重商主义理论,柯尔培尔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奖出限入的政策。

3.德国重商主义者的观点。德国重商主义学者中关于税收与经济关系以尤斯蒂的税收原则为代表。他提出,税收负担必须以人民的负担能力为限、税收应公平合理、税收课征不得损及国家和人民福利及公民自由等的税收原则。

(二)重农学派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以布哈吉尔贝尔和魁奈为代表的法国重农学派,是在批判重商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是从生产、创造剩余产品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述的。他们认为,土地收益是社会唯一的纯生产,税收应课于纯生产,即课于土地,不可课及其他,否则,课于土地收益以外之物,其负担必转嫁而归于土地收益。

重农主义者在论述税收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时,提出了三点很有价值的观点:一是税收不可过重,不可影响和破坏生产;二是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要适当;三是税收增长的前提是财富的增长。

(三)英国资产阶级古典学派的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1.威廉・配第的主要观点。威廉.配第在《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对税收的原则进行了论述,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公平、确定、简便、节省四项原则,在此原则下,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较小,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2.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亚当・斯密(1723-1790)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税收减少了各阶层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直接减少投资,影响资本积累,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亚当・斯密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应将税负保持在较低水平,进而增加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

3.大卫・李嘉图的税收思想。大卫・李嘉图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是他的代表作,其中心思想仍然是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和斯密一样,李嘉图认为,国家经费是非生产性的,而这种非生产性费用都是来自生产性劳动。他说:“一个国家为筹划战争费或政府一般开支而征税,以及主要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的税,都是从该国的生产性劳动中取得的。”同时他还指出,当政府的消费因增课赋税而增加时,如果这种消费是由人民增加生产或减少消费来偿付时,它就落在收入上面,国家资本可以不受损失;但如果人民方面没有增加生产或减少非生产消费,赋税就必然要落在资本上面。也就是说,原来决定用在生产性消费上的基金将会因此受到损失,造成国家的贫困。可见,大卫・李嘉图和亚当・斯密一样也是主张廉价政府的。

(四)德国历史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李斯特是德国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先驱,他的税收与经济增长思想主要集中在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上。李斯特提出了生产力理论和经济发展阶段学说,以此为基础,他认为应当建立关税保护制度来保护德国的工业,当受保护工业建立起来后再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以达到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

德国历史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瓦格纳,他是历史学派税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国家问题上他认为,国家不是由人类自由创造或废止的东西,而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生活中的最高形式。以此为出发点,他强调国家的职能不应仅限于法律保护人身、财产等安全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还应增加其社会职能。这使他的观点与古典学派的理论相对,且进一步发展了史泰因的税收再生产学说,否定了李嘉图“税收是非产性”的理论。基于以上,他提出了税收上著明的“四端九项”原则,其中阐明了税收的再分配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思想。

(五)纯经济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纯经济学派是现代财政学的最大支流之一,其财政税收理论盛行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产生前这一段历史时期。纯经济学派以边际效用为理论分析的基本工具,分析了税收负担和税负转稼的问题,为以后学者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

(六)凯恩斯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凯恩斯认为,运用财政政策增加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需求的扩张自然会带来经济增长。因此凯恩斯学派建议,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首先应该降低税负水平并扩大政府支出,以提高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其次应该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高社会整体的消费倾向,促使有效需求的提高,最终使得宏观经济恢复稳定增长。

在凯恩斯学派的税收调节理论基础上,萨缪尔森又进行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税收的“自动稳定器”作用;阿尔文・汉森(1887-1975)则在其《经济政策和充分就业》一书中指出,税收减免在短期内对防止经济衰退有重大影响。

(七)供应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供应学派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美国逐渐兴起的现代西方经济学派。供应学派在税收与经济增长方面的理论主要包括“相对价格”理论和“拉弗曲线”。

1.“相对价格”理论中的税收与经济增长。罗伯茨认为,税收影响消费的机会成本和闲暇的机会成本,即影响两者的“相对价格”,而相对价格的变动又影响供给方面的活动。因此,高税率使消费相对于被放弃的收益而言显得比较合算,高的边际税率会使储蓄下降,从而使投资减少。

2.“拉弗曲线”中税收与经济增长。拉弗曲线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减税政策效应是否有效与税率所处的区域以及税收弹性系数大小有关,一般认为,税率及税收弹性越高,减税效应就越大,通常认为减低边际税率会更有效;二是在税收“”里减税,可以鼓励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经济逐步恢复增长,经济总量也随之增加,由于税源不断扩大,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减税情况下还有可能增加;三是供给学派所主张的减税是从刺激供给的角度入手,通过减税增加生产者和个人的税后利润,调动生产者、投资者和居民,生产、投资、储蓄的积极性, 最终促进供给的增加和经济增长率的提高。

(八)税收与内生增长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从以罗默(Romer1986)和卢卡斯(Lueas1988)代表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开始,经济增长理论出现了把增长率解释为内生现象的新研究方向。这些模型中引入了大量内生要素,经济增长率是内生要素作用的结果,那么税收政策就可能对增长率产生影响。因而,在税收政策方面他们指出,政府在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因素中可以通过提供税收刺激或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或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资等,以此来促进经济增长。

(九)制度经济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制度经济专门对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论述不多,但从其理论可以看出,其认为税收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安排要交易费用最小化,税收制度的变迁也要使供给成本最小,制度变迁后收益最大,才能促进经济的增长。

(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税收和经济增长的思想

1.马恩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应当实行一种只考虑每个人纳税能力和全社会真正福利的分配办法,即一方面按能力大小分摊税收,另一方面把税收用来为全社会谋福利。由此可以看出,无产阶级的革命领袖关于税负问题都注意强调税负要坚持适度公平的原则。

2.和邓小平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者,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开展税收工作的原则思想。其中包括:轻税思想、生产决定税收的思想、公平税负思想。税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邓小平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实践中:第一,税收源于经济基础;第二,调整产业结构可运用差别税率;第三,利用税收促进区域间经济发展均衡。

三、目前国内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论述

(一)相关的著作

目前国内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著作很多,有的将各学派的分析方法与我国实际结合,进行综合论述;也有的从税收的某一方面,如公平、效率、税负等对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专门论述;也有的从具体的某一个税种或税收征管方面进行相关论述。

1.马拴友所著的《税收与经济增长》。该书从税收与总需求、税收与资本形成、税收与储蓄供给、抑制逃税与我国经济增长等11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全方面揭示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

2.张伦俊编著的《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数量分析》。该书的特色是注重数量分析,如税收与主要经济指标的影响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以及博弈论原理在税收数量分析中的应用等,并给出各种方法的应用例证。

3.巩晖著《税制优化与经济增长》。该书从税制角度分析税制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中国税收与GDP增长、优化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优化地方税制与促进区域经济增长、非税收入规范化与经济增长税收法治与经济发展等。

4.刘普照著《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该书以实证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并以规范研究作辅助。在实证研究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并使用比较分析方法从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中得出对我国的税收负担状况正确的判断,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以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确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上对增长的促进作用。

(二)相关的论文

涉及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论文较多,这些论文多是从某一角度探讨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一些笔者从最优税率的角度探讨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些笔者从宏观税负角度探讨了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些笔者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分析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

1.从宏观税负角度探讨税收与经济的增长关系。从研究宏观税负出发研究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章很多,但角度不同、方法不同,其侧重点也不相同。如单学勇在《当代经济研究》2008年第6期《关于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探讨》一文认为,一国税负结构是否合理或优化取决于税种设置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相适应、税种的搭配、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保持恰当的比重等因素。还一些学者以地区为研究对象对当地宏观税负进行了相关研究,指出当地宏观税负与全国宏观税负的差异,并分析原因为该地区以后制定经济政策提出有益的建议。如杨荣学在《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第7期《“十五”以来辽宁省宏观税负探析》一文等。

不动产税论文例5

作者简介:文学,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从事税务经济研究;李心愉,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税务与经济增长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062-09

引 言

作为调节宏观经济失衡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通常被认为属于需求管理的范畴。政府通过税收改变企业的投资需求和个人的消费需求,进而达到调节总需求的目的,我们称之为税收政策的需求效应。根据传统的AD-AS模型,税收与价格水平呈反向变动,比如减税会使AD曲线向右上方平移,进而导致价格水平上升。然而,现实经济中税收和价格水平之间并没有一直保持这种反向关系。比如,自1998年起,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措施,但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CPI基本保持在4%以下,甚至在某些年份(如2002年)出现了负增长。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除了有需求效应外,还有供给效应,而究竟哪一方面的效应起主导作用,要看税收政策是作用于需求领域还是生产领域,税收政策不同于货币政策,一经确定就应该保持相对稳定,因此与货币政策相比,它的供给效应更加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将越来越明显,在此情况下,如果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大于需求效应,减税就会导致价格下降(刘伟、苏剑,2007;龚刚、陈琳,2007;吕冰洋,2011) [1]-[3]。

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改变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达到影响总供给的目的。因此,税收政策也属于供给管理政策[4] (P15)。类似地,区分一项税收政策到底是供给管理政策还是需求管理政策,主要看该政策的作用对象。如果作用对象是产品或劳务的需求方,那么就是需求管理政策;如果作用对象是产品或劳务的供给方,那么就是供给管理政策。现在的问题是,产品或劳务的需求方其实也是产品或劳务的供给方,他们所在的市场决定了他们不同的身份。比如,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就是劳动供给者,但在产品市场上却是产品消费者。因此,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常常与需求效应混在一起,以至于常常被误认为是需求效应的一部分。那么,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政策到底有没有供给效应呢?如果有的话,税收政策到底对总需求的影响程度大还是对总供给的影响程度大?弄清这两个问题,不仅可以为中国“高增长、低通胀”的经济现象提供一种可能的解释,还能为政府加强供给管理,转换宏观调控方式提供理论基础。具体而言,本文拟建立一个理论模型,从供给的角度描述税收对总产出的传导机制,即税收的供给效应,然后,基于1978—2010年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利用VAR模型实证考察税收政策对总产出和价格水平的供给效应和需求效应,并比较这两种效应的大小。

一、文献评述

长期以来,部分学者认为税收政策只有需求效应,这一论断最先由凯恩斯提出,并随着战后美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凯恩斯主义学者的不断诠释而逐渐为大家所熟知[5](P34)。以费里德曼和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则认为税收政策尤其是减税具有供给效应,即减税在长期内会提高供给能力,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拉弗曲线有一个著名的公式,即减税=增税,说的就是税收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当税收减少后,企业的负担减轻了,就可以增加经济增长的活力,而经济增长了,税基扩大了,政府就可以增加税收,著名的里根经济学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实证研究方面,国内外关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以探讨税收政策的长期增长效应为主。自Marsden(1983)开创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6]。他们基本上都认为,税收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呈负向关系,即增加税收会对经济活动产生扭曲作用,抑制经济增长(Bibbee et al. 1997; Georgios, 1999; 王国维、杨晓华, 2006; 潘雷池, 2007; 蔡宏波、王俊海, 2011) [7]-[11]。不过,也有少部分学者得出了税收增加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他们注意到如果政府支出增加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抵消掉了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向作用,上述结论就成立(Turnovsky, 1996; Uhlig et al, 1996) [12][13]。总的来看,税收对供给能力的长期影响得到普遍的认同。对于税收政策的短期供给效应,很少有学者对其进行实证研究,这主要是因为用一般的估计方法很难将税收政策的短期供给效应从需求效应中剥离出来。国内学者在讨论税收政策的短期供给效应时,大多借鉴供给学派的某些观点,如“相对价格”理论,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失衡来阐述税收政策对总产出的长短期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苑广睿, 2002; 杨志安, 2002) [14][15]。

本文认为,税收政策同时具有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税收政策的长期供给效应,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证中都得到了充分研究,因而不再详细讨论。本文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税收政策在短期内到底是否存在供给效应;二是它与需求效应孰大孰小。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拟建立一个理论模型来描述税收对总产出的短期传导机制,即证明税收短期供给效应的存在性。而随后的实证研究,则利用中国宏观经济数据来考察税收供求效应的大小。

二、税收政策短期供给效应的理论分析

在供给学派经济学家看来,供给管理政策所以能够对经济进行短期调节,就在于它能够改变包括企业和劳动者在内的生产者所面临的激励。一个经济的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技术等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发生变化,但生产者的激励却是可以随时变化的。供给学派代表人保罗·罗伯茨(1987)在《供应学派革命》一书中对其进行了阐述。他在该书中提出了“相对价格”理论[16](P76)。该理论通过分析相对价格与税率及税收弹性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宏观经济政策,比如减税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影响。罗伯茨首先将整个经济分为两大部门:厂商部门与居民户部门,又称市场部门与非市场部门。后者不受国家税收制度的约束,不用交税。居民户部门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部门,既可以向市场部门提供生产要素,也可以自己利用这些要素进行生产,所提供的商品为居民户商品。因此,经济中的最终产品包括市场物品、居民户商品和居民户的闲暇三个部分。罗伯茨的逻辑思路是,相对价格变化(比如,由减税引起)——激励变化——生产者的行为变化——总产生变化[17](P54)。具体而言,税收会影响劳动和闲暇的相对价格、消费和储蓄的相对价格,纳税经济与非纳税经济(即居民户生产部门和“地下经济”,这两种类型的经济是不用纳税的)的相对价格。虽然从直觉上可以理解相对价格变化对总产出的影响,但罗伯茨并未在理论上给出税收对总产出影响的微观传导机制。本文试图将这一逻辑关系模型化,在理论上推导税收对总产出的供给效应,从而证明其存在性。

(一)模型的基本假定

在建立模型之前,我们必须给予相应的假设,以简化现实经济。

1. 假定市场中只有两个部门:厂商部门和居民户部门。厂商部门生产的产品用于满足居民消费,而居民户部门生产的产品则用于家庭内部消费。因而,经济中的总产出只包括厂商部门的产出。同时假定每单位此产出的价格为1。

2. 两个部门的生产过程中都只用到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这两种生产要素可以在两个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另外,在生产过程中,两种生产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即当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为零时,不管另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是否为零,产出水平都为零。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假定产品生产部门的生产函数是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并且该生产函数是规模报酬不变的。

3. 在任何时点上,经济中都存在一定的资源(指劳动和资本),这些资源会根据税率的大小在厂商部门和居民户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税率过高,劳动力和资本所有者就会选择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家庭生产,以规避较高的税收负担。如果政府实行减税政策,那么这些资源就会从居民户部门流向厂商部门。因此,税率在资源分配中起到关键作用。

4. 政府征收的是比例税,即政府税收收入等于生产要素收入乘以税率,因此,政府税收来源于对工资收入和资本收益的征税。由于政府征收的是比例税,所以该税率既代表平均税率,又代表边际税率。

5. 由于本文建模的目的是考察税率的变化对总产出的影响,即考察税收政策变化前后两个时点上总产出的变化情况,所以本模型是静态模型,不考虑资本的积累过程。

(二)模型建立

1. 厂商部门的最优化问题

(三)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分析

基于上述结果,本文可以讨论一种税率变化对要素投入量及产出水平的影响。假定劳动工资的税率变化,而资本收益的税率不变,本文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第一,根据(9)式,劳动工资的税率与企业的劳动使用量呈反向变化关系。比如,降低劳动所得税会增加劳动投入量,这是因为减税政策增加了闲暇的相对价格,刺激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从而鼓励人们将更多的时间用于厂商部门生产。这个结论从微观的角度解释了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劳动积极性进而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为政府的减税政策提供了微观基础。第二,根据(10)式,劳动工资的税率与企业资本使用量也呈反向变化关系。这一结论很容易解释。根据第一个结论,假定政府实行减税措施,企业会增加劳动使用量,为了给新增的劳动力配备必要的机器设备等,企业必须增加投资。这说明减税政策除了直接的供给效应即增加劳动投入,还有间接的供给效应即增加资本投入。第三,根据(11)式,劳动工资的税率与厂商部门的产出水平呈反向变动关系,即减税会增加产出水平。这一结论充分论证了税收政策确实具有短期供给效应。凯恩斯主义学者曾利用IS-LM模型解释了减税对总产出的促进作用,不过他们是从需求管理的角度入手的。本文则是从供给管理的角度阐述了减税对总产出的传导机制,即税收的供给效应。当政府实施减税措施时,厂商部门会同时增加劳动和资本的投入量,进而增加产出水平。

利用类似的方法,还可以考察资本收益的税率对要素投入量及产出水平的影响。其结论与上述三个结论类似,即减少资本收益的税率会增加资本和劳动的投入量以及增加总产出水平。

三、税收政策供给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及方法介绍

(二)数据描述及平稳性检验

本文使用中国1978—201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在回归模型中,本文主要使用三个经济变量——总产出、价格水平以及税收,分别用实际GDP(Y),CPI(P)和实际税收(T)来表示,其中实际GDP和实际税收是通过GDP平减指数调整后得到的数据。上述数据均取自《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及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另外,在实际运算中,对数据进行对数及差分处理。

在构造VAR模型和进行协整检验前,必须对变量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只有当相关变量都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时,才能进行协整分析。本文选用常用的ADF方法对实际GDP(Y)、CPI(P)和实际税收(T)的对数及对数的一阶差分进行平稳性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详见表1),时间序列lnY、lnP和lnT的水平值均为非平稳序列,经过一阶差分之后变得平稳,因此它们都是I(1)序列。

(三)回归结果讨论

1. 协整检验及回归结果

在构建VAR模型时,必须首先确定滞后期p的大小,一方面要使滞后阶数足够大,以便能完整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另一方面,滞后阶数越大,需要估计的参数也就越多,模型的自由度就会越少。综合LR统计量和AIC、SIC信息准则,本文确定用于检验的无约束VAR模型的最佳滞后阶数为4。 接着,我们进行协整关系检验,以确定上述三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本文采用Johansen法进行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模型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该模型的滞后期是无约束VAR模型一阶差分变量的滞后期。由于无约束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为4,所以协整检验的VAR模型滞后期为3。另外,根据模型选择的联合检验,本文假定序列yt没有确定性线性趋势,协整方程只有截距。协整检验从检验不存在协整关系这一零假设开始逐步检验,结果详见表2。根据协整检验结果,VAR模型中的变量存在一组协整关系,这说明DlnYt、DlnPt和DlnTt在样本期间内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通过分析这些关系,可以讨论税收政策对总产出和价格水平的长期影响。

表3列出了VAR模型的回归结果。由于VAR模型中的变量都是对数的一阶差分,所以回归系数可解释为一个变量增长率的变动对另一个变量增长率的影响程度。首先,我们讨论税收对总产出的影响。根据回归结果,税收政策对总产出的长期影响为-0.11,这说明从长期来看,税收增长率减少1%会使总产出增长率上升0.11%。这一结论和税收政策的长期效应相吻合,即减税具有长期增长效应。接着,我们讨论税收对价格水平的影响。根据回归结果,税收政策对价格水平的长期影响为0.32,这说明从长期来看,税收增长率减少1%会使价格增长率下降0.32%。不过,税收变量滞后各期的符号不尽相同,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的税收系数为负,滞后三期和滞后四期的税收系数为正。根据前面的分析,税收政策既有需求效应又有供给效应,在减税政策实施的初期,需求效应大于供给效应,在AD-AS模型中表现为AD曲线向右移动的幅度大,因此价格水平会上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供给效应逐渐超过需求效应,此时AS曲线向右移动的幅度会超过AD曲线,因而价格水平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一结论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比较符合。在改革开放初期,积极的财政政策使中国宏观经济经历了数次严重的通货膨胀,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财政政策特别是减税政策的供给效应越来越明显,这使得价格水平自1998年后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在某些年份(如2002年)甚至出现了负增长。

2.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在VAR模型的基础上,可通过脉冲效应函数分析进一步考察税收政策的长短期效应。脉冲响应函数(Impulse Response Function, IRF)研究的是模型受到的某种冲击对系统的各个变量在整个时间路径上所产生的动态影响。表4分别给出了产出水平和价格水平对税收冲击在各期的响应程度。如表4所示,一个正的税收冲击在短期内会使总产出下降,随着时间的推移,产出下降的幅度逐渐减少,在第六期和第七期变为正,随后又变为负向冲击,从长期来看,增加税收会降低总产出。虽然中间几期出现了正向冲击,但总的来看,增税在长短期都会降低总产出水平。另外,一个正的税收冲击(增税)在短期内会导致价格水平下降,根据AD-AS模型可知,在短期内税收的需求效应要大于其供给效应才会使价格水平下降。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下降的幅度逐渐减少,最终变为正向冲击。从总体上看,在短期内,税收的需求效应较为强劲,但随着税收的供给效应越来越明显,最终供给效应超过了需求效应,使得价格水平呈现上升趋势。在1998年以前,中国政府也实施过不同程度的减税措施,但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并不是很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供给效应逐渐凸显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中国经济为何在随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能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发展态势。

3. 方差分解分析

接下来,本文将利用方差分解方法进一步分析各种冲击对总产出和物价水平波动的贡献程度,方差分解(Variance decomposition)是将系统的预测均方差(Mean Square Error)分解成系统中各变量冲击所做的贡献,然后根据相对方差贡献率给出系统中某些变量的变化对其他变量变动的贡献程度。分解结果详见表5(见下页)。我们首先考察各种冲击对总产出的贡献程度。根据上述分析,总产出的波动可以由税收的需求效应、税收的供给效应以及其他所有冲击来解释。如表5所示,在短期内,税收需求效应的贡献要大于供给效应的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需求效应的贡献逐渐变小,供给效应的贡献逐渐变大;从长期来看,需求效应的贡献逐渐消失,而供给效应的贡献几乎达到30%。根据前面的分析,税收对产出的需求效应只在短期内存在,所以在长期内需求效应将消失,而税收对总产出的供给效应在长短期都存在,因而,供给效应的贡献一直存在,并且呈现上升趋势。另外,其他所有冲击的贡献非常高,并且不断增加。价格水平的波动也可以由上述三个方面的冲击解释。在短期内,贡献最大的是其他所有冲击,然后是税收的供给效应,最小的是税收的供给效应。由于其他所有冲击包括除税收以外的所有因素,其中包括货币政策,因而,在短期内,它的贡献最大。如果仅仅只考虑税收的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那么在短期内,需求效应占主导地位,在AD-AS模型中表现为税收与价格水平呈反向变化,比如减税将导致价格水平上升,不过从长期来看,税收的供给效应最终将超过需求效应,使得税收与价格水平将呈正向变化,此时减税就会导致价格水平下降。这一结果与前面的分析基本一致。

结 论

基于供给学派关于税收供给效应的描述,本文首先建立了一个理论模型证明了税收政策在短期的确存在供给效应,即税收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通过改变劳动和闲暇的相对价格以及消费和储蓄的相对价格,从而改变生产者的行为,进而改变总产出水平。为了进一步量化税收政策的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本文利用VAR模型实证考察了税收政策的长短期供给效应,并将其与税收政策的需求效应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改革开放初期,税收政策的需求效应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逐渐发挥出来,最终超过了需求效应,这一结论部分解释了中国经济为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发展态势。

宏观经济失衡出现的新特征使得需求管理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政府必须转变宏观调控思路,引入供给管理,将其与需求管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中国宏观经济摆脱危机,健康发展。然而供给管理理论的匮乏使得人们不了解它的运行机制,这使得人们在运用供给管理调控宏观经济时缺乏理论依据。由于税收政策是供给管理中最重要的政策工具,所以本文研究税收政策供给效应的初衷就是为供给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供给管理政策之所以长期被忽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供给管理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计划经济政策极为相似。因此,供给学派多次强调供给管理政策的实施必须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越是强调供给管理,就越是要强调体制改革,供给管理政策运用的系统性必须与市场化进程的深入程度相适应,否则就将降低供给管理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并不明显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供给管理所需要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因而供给管理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的供给效应逐渐凸显出来。

参 考 文 献

[1] 刘伟, 苏剑. 供给管理与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J]. 经济研究, 2007,(2).

[2] 龚刚, 陈琳. 供给推动——论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中的财政政策[J]. 南开经济研究, 2007,(2).

[3] 吕冰洋. 财政扩张与供需失衡: 孰为因?孰为果?[J]. 经济研究, 2011,(3).

[4] 尹伯成, 华桂宏. 供给学派[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5]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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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潘雷池. 我国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再思考[J]. 财经问题研究, 2007(1).

[11] 蔡宏波, 王俊海. 所得税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基于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的拓展研究[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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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苑广睿. 论供给管理型财政政策[J]. 财政研究, 2002,(5).

[15] 杨志安. 供给学派税收理论及其政策启示[J]. 税务研究, 2002,(6).

[16] 保罗·罗伯茨. 供应学派革命[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

[17] Laffer Arthur B. Foundations of Supply-Side Economics: Theory and Evidence[M].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83.

不动产税论文例6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允性效果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实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钱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形式以来,有关财富税税收归宿的研讨不时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效果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富税税收公允的研讨文献大体构成了两种相互统一的观念,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区分在实证文献中失掉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富税公允性的研讨失掉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念的运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富税公允性研讨的实际文献,一方面为国际学者了解这一范围的开展状况与开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际学者研讨国际物业税的下一步革新提供有益的思绪。

一、“受益论”与财富税税收公允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不时持否认态度,Tiebout模型改动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形式。虽然最后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外地反映理想,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讨效果为财富税“受益论”的构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富税的“受益论”观念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停止了更为深化的论述。这种观念以为财富税是一种简直可以鼓舞外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中央政府支出的主要承当者,他们经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中央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运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富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效劳的支出,从而也使财富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念在局部平衡框架内剖析税收归宿,以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允支出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富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支出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支出家庭相比,低支出家庭承当的财富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求两个中心思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域可以有效地保证财富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可以充沛表现到住房价值中。少量关于分区制的实际文献都努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状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关于中央效劳和住房需求存在支出和价钱弹性,而支出与价钱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效劳的分类选择提供了能够。显然,这类研讨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理想。理想上,对土地应用的控制往往是中央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方案的剖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剖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经过中央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状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绪最成功的实际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规律停止了普遍深化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可以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异;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讨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兼并的最终决议者;RandaUHolcombe总结了其他相似研讨,发现这些研讨很有压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适宜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效果要求房屋购置者比拟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效劳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念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讨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以为“假设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添加的那局部税收支出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标明预算开支添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中央财富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讨了其他公同事情对中央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标明,各种中央公同事情的影响都会十分准确地体如今房屋价值上。

二、财富税“新论”与税收公允

与财富税“受益论”相统一的另一种观念是财富税“新论”,这一观念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实际体系。Mieszkowski经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普通平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中央财富税的剖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度的资本供应完全没有弹性,研讨标明,资本一切者作为一个全体担负了全国财富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富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富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支出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当的税赋也多,所以财富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允支出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念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报答也失掉了思索。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富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域,从而降低了外地消费要素的消费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报答,最终提高了房屋价钱;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域,从而使流上天的土地与工资价钱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钱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富税的消费税效应。但是,就经济总体而言,财富税“新论”以为相关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主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富税“新论”异样也依托两个中心假定:一是资本可以由于不同地域间税率的差异而自在活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坚持不变。并且,即使在普通平衡模型中参与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定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讨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定的阅历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中央公共效劳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中央公共效劳水平的影响实践上是财富税“新论”在中央公共产品供应上的一种运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阅历验证。最早留意到这个效果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以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中央政府不愿对活动资本征税的心态,能够会招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招致中央公共效劳的供应缺乏。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念停止了系统研讨,他们树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反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在活动;每个中央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效劳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假设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效劳是有效的,此时财富税税率为零。假设人头税的运用存在限制,则财富税融资的结果标明中央政府选择的公共效劳会低于有效水平,缘由是中央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战略,从而增加了对资本税的运用。

Brueckner对这种复杂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参与了休息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依据其对不同公共效劳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休息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活动的影响,结果标明依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效劳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普通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思索消费结构的模型中,只需征收财富税降低了中央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效劳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发生。不过,假设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效劳数量缺乏的效果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沿效劳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能够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效劳水平,由于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取得庞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招致公共效劳低水平提供的传统实际都遵照了一些相当严厉的假定,诸如中央公共效劳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中央公共效劳的提供完全由选民志愿决议等。而理想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议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偶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中央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能够存在市场权利。因此,关于财富税税收竞争的最新实际也在这些方面停止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中央公共效劳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发生公共效劳水平低下的结果。

LucNoi-set将税收输入剖析融入到规范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坚持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消费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定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域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权利。结果标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经过对可活动的资本征税取得垄断租金,从而经过税收输入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添加,并且,这种福利的添加完全能够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招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反地域(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休息两种消费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域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域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招致地域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效劳的有效供应;并且假设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增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添加。

四、财富税革新、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允

美国财富税革新的主要缘由是征税人的公允要求,也与财富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引见了美国财富税的革新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新鲜的税收限制方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中央政府的财富税率停止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情愿为中央政府公共设备树立而承当征税义务,第一次财富税革命发作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经过税收限制,其中大局部的措施都片面地对中央财富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上下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经过标志着现代财富税税收革命的末尾,在1960年代以后,大局部现代财富税限制直接或直接地触及到对财富税支出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富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价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运用的措施也末尾在一些中央政府运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中央政府停止税收限制的主要缘由:一是居民财富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添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添加而引致的增加财富税的要求;三是从财富税过渡到对运用者收费的要求。

关于现代财富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富税限制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结果标明财富税限制增加了财富税税收支出及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中央政府其他方式的财政支出添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添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剖析中央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复杂模型,模型假定政府运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效劳投入,只消费一种公共产品的状况。假定中央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假设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议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需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效劳投入间的边沿替代率(MRS)必需等于要素价钱。显然,假设支付函数与消费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招致中央政府改动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但是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标明税收限制会招致中央政府增添效劳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容许以用中央政府操纵选民的才干加以解释,即假设一单位税收增添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能够赞同经过中央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弭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财富税限制的影响也体如今其他方面。人们以为政府雇员工资过高能够是招致税收限制的一个主要缘由,Figlio研讨了在实施限制和不实施限制的州中教员的工资,结论是实施税收限制的州中教员工资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剖析了基于置办价值税收体系的加利福尼亚的财富税革新,结果发现老年人与低支出私房业主是两类受益人群,很清楚,这两类人群的迁移率低于平均值。这说明,只需市场价钱的增长快于再评价限制,以置办价值为基准的税收体系就会招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允,即市场活动越频繁的人需求支付越高的财富税。Shires以中央政府能否有权从一项来源中吸纳财政支出作为判别中央政府能否对财政支出具有控制权的标志,其详细剖析了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和1995年受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支出的变化,结果标明受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支出大幅下降。

除普通性财富税限制外,对特定项目或征税人的税收优惠也是财富税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断路政策是指居民实践财富税额超越一定的支出比例时,这些项目允许缴税人失掉州退税或取得所得税减免。研讨标明,各地可以享遭到这一优惠的比例从15%到100%不等,但估量大少数州的参与率在50%以上。另一种罕见的特定优惠措施是住宅税收豁免,即州政府强迫中央政府豁免住宅财富税,Baer估量的各州住宅豁免的参与率通常要高于80%。第三种重要的特定财富税减免项目即是对财富税项目的特定限制,其中最盛行的两种限制措施是特定税率限制和财富征税限制。此外,也有一些文献对财富税特定项目优惠停止了延伸研讨。

五、中国物业税革新的研讨综述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效果的决议》,《决议》在提到深化财税体制革新时指出“实施城镇树立税费革新,条件具有时对不动产开征一致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一致税政前提下,赋予中央适当的税政管理权”。说明物业税在我国开征的目的一是要规范与调整目前的财富税体系,二是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打好基础。围绕这两点内涵,国际学者对物业税展开了普遍而深化的研讨。

针对“租税并举”的不同态度,国际学者关于物业税开征对住房价钱的影响构成了两类截然相反的观念。吴俊培以为我国现行的一些财富类税收与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度,只起到抬洼地产价值或现值的作用,并不利于土地的有效运用和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因此,在将要推行的物业税革新中,应该废弃现行做法,将现行城镇土地运用税、土地增值税及批租支出等归并到物业税中,这将有利于构成土地的市场价钱,并且将一局部市场价钱转化为真正的财富税税负。同时,从效率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也有利于提高效率,税负的散布也会愈加契合“才干准绳”,因此会发生更大的公允效应。马克和等学者也表达了相似的观念。另一种观念以何振一、刘维新等为代表,以为物业税是不动产税的一种类型,土地出让金是地价的别称,是政府以土地一切者身份,在出让土地运用权时收取的土地价款,它并不是政府为完成公共管理职能收取的费用。地价与税收是两特性质不同的经济范围,税是公共分配范围,地价是市场范围,两者在社会再消费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也不应当相互替代。房价过高的理想也不是“租税并举”的肯定结果,因此,处置房地产开发本钱过高和房价过高效果的基本出路,在于加快城市树立方面费税革新的步伐,消弭过多、过重的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的税率,简偏重复征收的税种,这样才干实在到达降低过高房价的目的。

除了从房价的角度讨论物业税革新,进而了解其支出再分配效应以外,高培勇则直接把近年来我国调理贫富差距成效欠佳的缘由归结于物业税这一“真正意义”上的财富税的缺位,以为虽然从外表看,物业税不过是对现行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一种归并整合,但实质上,物业税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却有着非同普通的差异。由于行将开征的物业税所聚焦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居民团体所拥有而非企业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因此,物业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也是实真实在的财富税。而物业税开征的直接动因既不是人们客观想象中的抑制房价的工具,也不会是为中央政府寻觅主体税种的结果,而是调理支出分配的一种逻辑肯定。由于支出分配的调理无非是“流量”与“存量”两个方面停止,而物业税的开征正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填补存量税(财富税)”空位的重要举措。

关于物业税革新形式,安体富与王海勇引等提出了规范我国现行房地产税费,构建以土地年租金为基础、物业税为主导、其他房地产税费为辅佐的租、税、费体系思绪。而樊丽明与李文㈨等则以为物业税革新应兼并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将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兼并为房地产税(或物业税),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税制要素。此外,关于开征物业税后会不会加剧现有的地域间财力差异,大少数学者持一定态度,但也有学者并不以为然。当然,在税率、税收减免、住房价值评价等方面,国际研讨也都有涉猎。

六、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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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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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126-02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房地产领域一度出现了房价居高不下甚至上涨过快的现象。在这一国际国内形势的大背景下,许多人开始将目光投向房地产税法改革方面,希望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鉴于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房地产税法改革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本文拟就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做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法改革的困境

2012年1月份以来国务院在上海、重庆两地设置了房地产税法改革试点,从而使房地产税法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各方的非议,税法理论界的反对呼声异常高涨,甚至出现了税法学界专家学者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事件。透过这些事件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其实这些专家学者不是反对房地产税法改革,而是在质疑国务院的具体做法。几个月来的事实也证明,上海、重庆的试点改革收效并不大,在可以预见的短期内它们的经验也不会推广到全国。无疑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法改革陷入了一种左右两难的困境,不改不行,但想改又不知道该如何去改。

(一)改革程序上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学的基本原则,它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1]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税法领域勉强称得上法律的仅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限的几个暂行条例,其他的都是国务院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的。特别新近国务院设立的上海、重庆两个房地产税法改革试点,更是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现行房地产税收立法存在大量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法法律位阶较低、立法内容陈旧,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几十年,现在依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甚至颁布于改革开放之前的20世纪50年代,至今在房地产税法领域仍然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台,这也是我国税收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实行实物福利分配制,居民只能承租公房,而没有住房所有权,个人享有产权的私有房极少。”[2]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差不多就是在那时候形成的,与现代中国市场经济极不协调。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行房地产税收立法的大量问题。

1.税收集中在流通环节,保有环节征税较少

由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限于当时的时代条件,对于房地产税收的征纳也大部分集中在对于商业性用房的转让流通阶段,而对于个人房产的保有阶段征税较少。

2.税、费体系混乱,重复征收现象严重

税、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税法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对税种、税基、税率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主体也必须依法征税;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收费的随意性较大,管理制度软化乏力,在我国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收费项目有:房管收费、土地收费、评价收费、规划收费、治安收费、消防收费等等几十种,此外还广泛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3.税基狭窄,在地方财政中所占收入比例不高

我国的房地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将农村的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外,而且现行房地产税制还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但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都列为免税对象,从而使得我国房地产税征收规模较小,加上征收内容与方式极不规范,房地产税在我国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只占很少的部分,远没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力财源。

4.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套所得税制。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而对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是两套房产税制和土地税制。对内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四是耕地占用税政策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却不征收[3]。

此次房地产税法改革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房价暴涨的双重压力下开展的,带有很强的功利目的,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寄希望于通过房地产税法改革来达到平抑房价的目的。然而,这种急切的愿望是否能够通过房地产税法改革来实现,或者说是否应该通过房地产税法改革来实现,都是很专业的税法学问题,其中尤其涉及房地产税法的功能和作用问题,需要系统的税法学理论来做出论证。

房地产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对于房价上涨的确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宏观调控功能只是它的四个基本功能之一,国家和社会也不应该将平抑房价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房地产税法改革上面,甚至将能否平抑房价作为房地产税法该不该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主要判断标准。这一切都是房地产税法改革缺乏税法学理论指导的最终结果。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法改革的出路

我国当前房地产税法改革之所以面临许多困境,其根本原因不是房地产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征纳的税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我国的房地产税收自身出了问题,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该不该征的问题,而是一个该如何征怎样征的问题。为了解决我国房地产税收立法的出路问题,本文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革过程中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税收要素法定是指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程序法定是指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二)在立法技术上尽量科学合理可行

中国房地产税法改革的目标是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接轨,理顺房地产税税制,改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源,从而最终发挥出房地产税法的应有功能。确定房地产税法改革目标对于房地产税法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有了房地产税法改革的明确目标后,围绕房地产改革目标制定出的房地产税法规范在立法技术上还要尽量科学、合理、可行。为实现以上目标现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一是将“重流转轻保有”变为“重保有轻流转”;二是理顺房地产税制,明确划定税费关系,消灭重复征税现象;三是拓展税基,最终使房地产税收成为地方主要的财政收入;四是取消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彻底实现税收公平。

(三)改革要主动接受税法学理论的指导

税法学作为研究税法的基本学科,其研究形成的税法学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对我国税收立法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具体到房地产税收立法也不例外,我国的房地产税法改革应该主动接受税法学理论的指导,有目标、有方向的科学立法。税法学理论对我国房地产税收立法的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税法学研究得出的基本原则为房地产税法改革提供了基本的行动指南

税法学的基本原则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等,都是房地产税法改革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背离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法改革最终必将招致失败,甚至遭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引发社会的动荡。

2.税法学研究得出的理论成果为房地产税法改革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南

税法学对房地产税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如关于房地产税法的四个基本功能:财政税收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的理论,可以直接拿来用于指导房地产税收改革。房地产税法改革也只有很好地实现了以上几个基本功能,才能称得上改革的成功。

3.税法学通过对国外房地产税收立法经验的研究为我国房地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房地产税收立法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征收了很长的时间,并且在很多国家早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我国的税法学者通过税法学比较研究,大量地将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国内,一方面丰富了税法学的理论研究材料,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房地产税法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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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41-04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来的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面积的不断扩大,人们对作为承载功能的土地需求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如人均耕地减少过快、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土地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等。这些问题涉及各个方面,既有政治上的,又有经济上,还包括生态环境上的。以上的种种问题,都是因为土地资源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所以土地财政受到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要求尽快明晰土地财政收支的框架,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1.土地财政收入理论研究综述

土地财政收入是土地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土地资产收益、土地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隐性收入四部分组成。加强土地财政收入管理,对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土地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土地财政概念综述

目前绝大多数学者把土地财政看作一个贬义词。这里指的是:土地成为政府生财的重要工具,即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来源。如蒋省三、刘守英指出“政府财政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预算外靠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1]。《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土地财政”存在着以下五个显著风险:财政风险,金融风险,投资过热风险,社会风险,行败风险。这是这些论文或新闻中关于土地财政的主要看法。王军认为发生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财税体制,“在财权向上集中,事权向下转移之时,地方政府将目光瞄向了土地”[2]。

但张晓洁(2004)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土地资源的价值管理应以打通土地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联系为首要,须将土地资源纳入社会经济统一价值管理体系中,建立土地预算[3]。文中的“土地预算”与土地财政颇有相似之处,同时采用了“财政土地收入”和“财政土地支出”的说法。

1.2 土地资产收益理论

1.2.1 地租

对地租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和现代经济学的地租理论。而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批判和继承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以劳动价值论、生产价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科学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地租本质。

古典政治学派代表人物有威廉・配第、亚当・斯密以及大卫・李嘉图等。17世纪后期,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其《赋税论》中,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提出了地租理论。他指出,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后的余额;其提出了级差地租,但却没有发现绝对地租;亚当・斯密是最早系统提出地租理论的古典经济学家。他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1817年大卫・李嘉图发表的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集中阐述了他的地租理论。他认为土地占有产生地租,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给土地所有者的产品,地租是由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扣除并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部分,是由劳动产生的。

新古典地租理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屠能、门格尔、克拉克、魏克塞、马歇尔等人。新古典经济学流行的地租理论是地租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一般认为屠能是这一理论的先驱,其《孤立国》一书中应用边际生产力概念分析了地租理论,并建立了区位地租理论。克拉克认为地租是由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地租是总产量扣除工资的金额,即“经济剩余”。马歇尔认为,地租理论“不过是一般供求原理中的特定的一种主要应用而已”。

现代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萨缪尔森、巴洛维等。萨缪尔森认为,土地的供应量就整个社会而言是一定的,供给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土地价格主要取决于土地的需求曲线。巴维洛在其著作《土地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中说:地租可以简单地看作是非曲直种经济剩余,即总产值或总收益减去总要素成本或总成本之后余下的那一部分……”

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批判和继承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以劳动价值论、生产价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科学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地租本质。

1.2.2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修正案,将宪法中规定的不得出租土地改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国家依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结合有为引外资的实际需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区4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1.3 土地税收理论

税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补偿政府提供无选择的普通服务所需的费用。它解决的是政府无选择的对公民普通提供服务费用补偿和在政府服务中“免费搭车人”的问题,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土地税收是本文要研究的土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土地税收是指仅仅对土地资源的课税,而广义土地税则包括了围绕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者或使用人就其取得、持有、使用或者转移土地及地上建筑和其他附属物时所课征的一种税。本文将以广义的土地税作为研究对象。

1.4 土地费理论

费是一个补偿性概念,是经济生活中对他方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补偿。它解决的是享受特殊服务的公民与非享受特殊服务公民之间负担公平问题,具有有偿的特点。同样,土地费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花费或消耗的补偿,它应是平等的,互利的,有选择性的,即它的收取必须以一定的投入――资金或管理为前提。

2.土地财政收入体系研究综述

关于土地财政收入,张晓洁(2004)构建了一个稍完整的体系。他认为针对国有建设用地而言,“财政土地收入”主要由土地税收、土地非税收入和隐性财政收入三部分组成[4]。而其他研究,则多是集中于这三个分项进行展开,进行了单个的介绍。

本文中土地财政体系将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土地资产收益、土地税收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及其他,如图1所示。

2.1 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资产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售土地所获取的地价收益,另一种是出租土地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但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出售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土地所有者依据经济原则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的一种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体现。土地出让金的本质是一种地租,而且是一种绝对地租。

学者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1)现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的问题;(2)土地出让金是否要并入物业税;(3)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李湘昀、雷爱先(2001)指出了土地出让金出现的问题: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低价出让土地的随意性较大;土地出让金征收不到位;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坐支现象比较普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现象比较普遍;贾奇锋、郑光泉(2006)则指出:目前土地流失严重,土地出让金财政预算管理有待加强;土地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上地出让整体效益[5]。

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呢?大多数学者并不同意并入的作法。何振一(2004)认为这种作法在实践上不仅不可行,无助于房地产开发业健康发展,反而会给财政经济带来诸多消极影响,更重要的是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不相符,是不可取的[6]。岑艳、崔娟(2005)认为“在我国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新的房地产税的作法理论依据不足,且不符合我国国情”[7]。陈志勇、姚林(2007)同样也指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看,土地出让金都不应并入物业税征收[8]”。

关于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现行的保持不变,只是加强管理;第二种是进行分期征收。岑艳、崔娟(2005)指出在制度设计时,把土地出让金分为存量土地资源(绝对地租)和增量土地资源(级差地租)两部分,分期征收;这样不但充分体现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而且能把那些级差地租较高地段不合理的资源占用者挤出去,把不合理的资源占用方式调整过来,促进区块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9]。

2.2 土地税收

农业税取消后,关于土地税的研究仅限于对建设用地的研究,即房地产税的研究。针对房地产税改革,国内学者展开了各种各样的讨论,主要是有“土地税、房地产税、物业税、财产税以及不动产税”等多种形式。至于新的房地产税采用何种名称,如何征收,尚未达成一致观点,但学者普遍认为房地产税、物业税、财产税以及不动产税,尽管形式上有少许差别,但其本质上是相同的。国内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三个方面:(1)对旧房地产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2006)指出目前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有: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地产税制老化;调节力度较弱;组织收入职能较弱等问题[10]。潘明星、赵传林(2007)认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滞后,有效房地产税收制度供给不足;房地产税制内部结构失衡,制度供给过剩和制度供给不足并存;制度再安排的预期收益使决策者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意愿增强[11]。(2)对新房地产制度的构想及面临的选择,见表1[12]。(3)新房产制度影响的分析,陈平路、饶慧、潘蓉(2006)认为物业税开征后,将给房地产业带来全新的变化。其有利于打击不法房地产商“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同时,其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但同时,税额会随房地产的升值而增高,造成买房容易养房难;至于税收负担如何,并不太确定[13]。丁成日(2007)认为房地产税主要有两个影响:一个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另一个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14]。

中国征收房地产税缺少像美国“财产税理论上的受益说”这样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作支撑,但这并不意味着新房地产税制度就此停滞不前。RoyBahl(1998)指出“在大部分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是其主要的政策动议”[15]。这暗示了对方主要财政来源的需求,随着淘汰过程的进行,不动产税成为其首选目标。中国同样如此,这样土地税又被赋予了一个新的作用,作为财政分权后省以下的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土地税的构建与财政分权的政治改革相联系了起来,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土地税的改革就具有强烈地政治动力。如党的十六届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此次税制改革共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至于物业税对房地产的影响产生了分歧。张建军(2007)认为开征实名制下的累进物业调节税才是治理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标本兼治的政策[16];但并不是所有观点都支持这种看法的,程瑶(2004)认为开征物业税对平抑房地产价格所起的作用不会太大[17]。龚刚敏(2005)则进行了数学论证,并同意了程瑶的观点[18]。

2.3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土地费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如何“清费”的问题。陈红霞(2002)认为“一是将必要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规范化的税收轨道,或通过扩大税基的办法将其并入现行的相关税种,或根据其性质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其设置为新税种,单独征收;二是对有必要的、合理的收费予以保留,并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三是合并或取消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并对收费过高的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四是要坚决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对收费项目设置和征收的管理。[19]”

2.4 其他

张晓洁(2004)认为我国政府以直接分配的方式将土地分配给特定的项目与各种用途上,这时减免了土地出让金,但实质上构成了隐性收入。这些隐性收入的特点是,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同时进行[20]。

3. 土地财政收入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相关法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为新房地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法律保障。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2006)指出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立法工作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前期的调研工作;(2)拟写房地产税法的立法草案;(3)制定房地产税的地方性法规[21]。柯杨、高世星(2006)指出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要注意政府各部门间配合的法律规范,使各部门形成一个联系紧、配合默契、高效运转的综合行政运作体系,确保房屋价值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高效[22]。陈志、姚林(2007)指出物业税的开征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适当定位,认为我国物业税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较为适宜[23]。

同时,《物权法》的实施为我国财产税的开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丁芸(2006)指出《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置于一章,发出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一体保护的信号,它的制定为财产税的征收打下了基础,同时也是财产税征收的先决条件[24]。傅光明(2007)认为《物权法》的出台为私人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基础,进而改变了私人产权缺乏保护的现状,同时为物业税的开征创造了法制条件,还为统一实施城乡物业税制提供了法律基础[25]。

4. 土地财政收入研究展望

在土地财政研究框架中,主要涉及四个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居民,见图2。土地财政收入,是一个资金流以土地资产收益、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四种形式,从企业和居民流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过程。从上面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这四种形式,除了张晓洁(2004)对整个框架进行初步构建,其他学者更多注重四种形式中的一种进行研究。他们针对单个形式,进行了的现状分析与比较,并提出如何改进的建议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使这个筹集资金环节更合理更有效。

而单纯只考虑收入太过于片面,容易产生土地财政收入与土地财政支出脱节,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同时,我们不能脱离国家财政来讨论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功能不仅仅是筹集资金,更重要的筹集到资金之后,如何更有效的运用这些资金,最大化公共产品的提供。这样我们的下一步研究方向,就是在国家财政之下,把收入、支出以及支出绩效评价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构建一个完整的机制来约束和激励这个体系中所有的参与者。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CZZ0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341011)),“211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1]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财政的缘由与风险[J].新青年・权衡,2006,(03):26-33.

[2]王军.土地财政的动力结构[J].望,2005,(37):26-27.

[3][4][20]张晓洁.天津市土地资源的公共财政调控.天津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5]贾奇锋,郑光泉.对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06):288.

[6]何振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不可替代性简论[J].税务研究,2004,(09):19-21.

[7][9]岑艳,崔娟.新房地产税制设计面临的土地出让金征收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5,(30):349-350.

[8][23]陈志勇,姚林.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J].2007,(03):56-57.

[10][21]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的方案建议[J].税务研究,2006,(03):43-46.

[11]潘明星,赵传林.物业税开征的制度分析[J].财政研究,2007,(04):31-32.

[12] 蔡红英.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税务研究,2006,(03):85-87.

[13]陈平路,饶慧,潘蓉.论我国财产税制的重构[J].税务研究,2006,(09):41-42.

[14]丁成日.房地产税制的理论回顾(上)[J].财政研究,2007,(02):13-18.

[15]RoyBahl.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土地税与不动产税―.土地价值税[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150-151.

[16]张建军.实行累进物业税――房地产调控的有效手段[J].中国房地产,2007,(02):31-32.

[17]程瑶.开征物业税对房价的影响分析[J].价格月刊,2004,(08):32.

[18]龚刚敏.论物业税对房地产价格与政府行为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5,(05):43-45.

[19]陈红霞.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东北农业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

[22]柯杨,高世星.物业税热议中的冷思考[J].税务研究,2006,(09):35-37.

[24]丁芸.论我国财产税制度的重构[J].税务研究,2006,(09):31-34.

不动产税论文例10

目前有很多理论和实践上以环境税取代其他税种的研究,试图减少传统税种对资本或劳动要素征税所引发的经济扭曲问题。环境税能否在改善税收系统的同时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从理论上看,设计合理的环境税可以有效地限制污染行为,提高财政收入,避免其他形式的税收对市场运行造成扭曲,提高税收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技术进步。

从实践上看,从1990年开始,OECD的一些国家,如荷兰、挪威、瑞典都实施了不同形式的环境税(包括某种形式的碳税),都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效果。但OECD国家的经验并不能全盘照抄,毕竟西方国家的税收体制和中国国情是不吻合的,国内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有些还运用实证的方法对绿色税收改革能否产生“双重红利”进行论证。如武亚军、宣晓伟两人(2002)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硫税宏观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不同的硫税收入的使用情况下,实际的GDP变化不同但同向变动,与硫税收入显著负相关,由此证明“双重红利”不存在。

王德发(2006)根据2002年上海市投入产出表数据,建立了一个地区性的均衡CGE模型,结果表明能源税的征收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对能源的替代,促进了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导致大气污染物的减少,同时对实际产出的影响较小,表明对煤征收能源税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即“双重红利”存在。因此本文将阐述“双重红利”的理论框架,探讨“双重红利”在中国目前税制中是否存在,环境税改革是否具有可行性。

一、“双重红利”的研究概述

“双重红利”的含义是:在收入中性(Revenue Neutral)的综合性环境税制改革中,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税或储蓄税,维持国家的税收收入不变,这样不仅可以获得改善环境质量和节约资源的一重“红利”,还可以获得刺激投资、拉动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的第二重“红利”。

1、早期研究阶段(1967-1990年)

“双重红利”的思想最早出现在Tullock(1967)对水资源研究的论文中。早期学者对双重收益的研究没有引起很大反响,而且他们也没有将其称为“双重红利”。表1对“双重红利”的早期研究做了一个概括。

2、认同“双重红利”假说的初步研究阶段(1991-1993年)

“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的概念由Pearce(1991)年首次提出,他认为第一重红利是环境质量的改善,第二重红利是税制扭曲程度的降低。这一时期,气候变化政策吸引了经济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环境税的经济学意义。具体研究情况见表2。

3、“双重红利”假说争论阶段(1994年至今)

随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更多的实证分析,“双重红利”假说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激烈争论(见表3)。

二、“双重红利”与中国实际联系及意义

可以看出,理论上的“双重红利”是可能存在的,但是这需要取决于理论上的一些假设条件或者实践中的相关联的一些条件,中国现在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时期,很多地方有其独特性,环境税是否有可行性有待商榷。

第一,初始扭曲的范围与类型。若最初根本没有扭曲的税制,那就不会有“双重红利”。只有在适当的较大扭曲前提下,预期到“双重红利”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导地位,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很低。比如,2004年所得税占总税收的19%,并且是历年来的最高点。而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中,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60%都在以上,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西方经济学者所称的扭曲性税收在我国税收中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现行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也不是很大,对投资和储蓄的扭曲也主要表现在某些税收政策上,而不仅仅是税负过重造成的。所以说,在我国尚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

第二,环境税的环境政策是否会有效减少初始扭曲。不能排除环境税将会引入新的额外扭曲,那么环境税在生产领域会带来额外的机会成本,“双重红利”就会变为负的。一是征收环境税用于降低劳动所得税,刺激劳动供给、增加就业。收入返回作用得以体现,而由于目前我国属于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所以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并不明显,因此收入返回作用大于税收相互作用,“双重红利”可能存在。二是当互赖作用增加的成本大于收入效应带来的效益时,“双重红利”不存在。这时会产生更大的税制扭曲,从最优状态变为次优状态。互赖效果反应出环境税不仅会对要素市场造成扭曲,而且会对中间投入和消费选择产生影响。要区分出收入返回作用效应和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当收入返回作用效应提升的福利大于税收相互作用效应的成本,“双重红利”才有存在的可能。对于资源以及污染征税,可能会使能源制造产品的价格上升,而低收入家庭对能源和污染的需求弹性较小,因而他们会为此承担更大的赋税,引起社会的非“公平”。因此,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在对课税对象的确定上要有所区别,保证环境税是对于生产要素进行征收而不是对于消费产品。因为对于生产要素而言,因为同时具有收人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权衡,其效果较为不确定,但是如果对于消费品征税,则对低收入家庭的消极影响就成为必然。

第三,关于环境税改革的实际讨论是与由环境税代替劳动税、社会保险税相联系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如果降低污染的技术和其他方面能够避免污染物质排放税,环境税对税基的侵蚀影响使得税基减少,那么政府不可能在预算上足量削减其他扭曲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能通过足量的减免税来补偿经济主体,结果是税收制度的扭曲加大。

第四,在使用对污染品课征的产品税代替污染物排放税的情形下,负外部性产品和干净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必须予以限制,以便控制税基的侵蚀影响。

三、结论

目前学术界对“双重红利”的研究尚有诸多争论,主要集中在“双重红利”的实现条件上。如果“双重红利”赖以实现的理论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环境税在具体实施时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加上“双重红利”的研究一直以国外为主,而我国情况又有其特殊性,所以,环境税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 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