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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0 16:25:55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1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1]李伟、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治理对策》,《山东经济》,2007年第4期。

[2]莫易娴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方式趋势》,《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史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博弈分析》,《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年第8期。

[4]赵天荣.《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必然与现实制约――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新格局的思考》,中国农经信息网,2007年11月7日。

[5]《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新知税收网,2005年9月2日。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3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 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 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5-007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5.18

一、引言

2006年农村金融新政实施以来①,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明显加速,进入一个重要转型期②。伴随着转型的持续深入,农村金融改革成效逐渐凸显: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初步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励,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局面有所缓解。但要看到,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并未真正建立,从需求者的角度而言,农户、农村小企业借贷难的现状依然很突出[1];从供给者的角度而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例,经营偏离、开展业务难、盈利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壮大[2-3],并进一步影响到农村金融供给。

不少学者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并给出优化对策。何广文(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要准确定位,要立足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克服抵押品缺乏、有利于增加金融资源对农户的可得性、以市场化模式来增进金融效率等四个方面,才能真正实现有效供给[4];洪正、王万峰、周轶海(2010)则认为要通过有效融资机制设计解决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5];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不少学者也给出完善治理结构,减少主发起行干预[6]、准确定位,加大产品创新,提升定价能力等建议[7]。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是,现有对策多集中于农村金融机构本身优化,而缺乏对影响机构体系有效运行的因素的系统性对策研究,而这对当前农村金融改革而言,尤其在当前机构体系初步完善的条件下,显得愈发重要。本文认为,对于优化后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风险控制是核心。因此,相关配套体系建设应围绕着风险控制这一核心进行。

二、农村金融转型中的风险控制及其表现

(一)风险控制对农村金融转型能否成功至关重要

风险控制是每个金融市场都要应对的,但对于经过优化后主要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乃至一些非正式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风险控制显得更为重要。风险控制不只关系到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长远发展,更是这些金融组织能否继续生存,以及这种金融改革模式能否继续的关键。这是因为:对于各种金融组织来说,能否有效控制风险是其可持续经营的关键;对于农村金融需求者来讲,金融组织能否有效控制风险关系到其利益是否受损,也是他们是否信任该类金融组织的关键;最为重要的是,能否有效控制风险是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的关键。综观改革开放后的农村金融改革,并不能说政府没有尝试过类似农村金融新政(实际可以归为管制放松)的探索,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其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源于风险控制不力,被监管部门进行了一刀切式的关闭。可以看出,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监管部门在进行各种农村金融制度供给时,首先考虑的便是风险控制,此次农村金融新政的各种政策以及实际操作过程,再次证明了这一点①。因此,相关配套体系建设应围绕着风险控制这一核心进行。通过配套体系建设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二)转型中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风险表现

1.系统性风险。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使其更容易遭受系统性风险;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抵抗系统性风险的实力远远不够,也缺乏利用多种金融工具降低风险的能力;客户与业务集中于某一地域,造成风险难以分散。

2.运营风险。相比大银行和城市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和技术落后等方面的问题,加上部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监督权力无法得到有效行使,内部人控制严重等,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运营风险加大。更多的运营风险来自于农村金融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问题。尽管经过优化设置后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关系型信贷等产品创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此类问题,但对于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还不够。此外,随着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多和多样化,农户对金融机构的选择性增大,也会带来农户“窜贷”等一些降低关系型贷款的因素,增大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难度。

3.地方政府干预的风险。地方政府的一些不当干预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另一风险。规模小、区域性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成长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的有效支持对于机构成长壮大、进行各种创新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②。但与之相伴,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这类不当干预使得金融机构的独立性部分丧失,造成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加大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路径选择

(一)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有助于缓解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保持农业投资收益的稳定,增强农户的投资积极性。应尽快研究对农业政策性保险进行专门立法,把其纳入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去,建立由政府主导、发挥政府财政补贴激励作用、由中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第二,健全农村抵押担保机制。根据“一行三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的指导意见,抵押担保创新是其重要内容之一③。担保机构存在的理由是,相比贷款者,他们对借款者的信息更为充分。因此,在担保机构设立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其对信息的生产、利用程度。一些不具备信息优势的担保机构在农村担保过程中仍然会存在担保信贷配给问题,对缓解农村贷款难的意义并不大④。适合农村信贷担保的一些模式应该是在政府扶持下,有农户参与的互信贷担保机构,或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由农业产业化企业利用自身与农户交往中的各种优势,设立的商业性信贷担保机构⑤。此外,积极探索抵押创新,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等业务。不过,在进行抵押创新的过程中(尤其是土地抵押创新),应充分保障农民的根本权益。第三,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分散风险的功能,缩减农产品价格波动范围,降低农民收入波动程度,进而提升农户投资收益,降低还贷风险①。

(二)农村征信体系的构建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8100万农户获得贷款,余额达1.5万亿元②。但这与我国总体农户规模相比还相差很远。此外,信息采集不完善、信息采集指标脱离农村实际、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信用信息共享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也严重制约着农村征信体系的发展。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第一,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使征信工作有详细法律可依,减少征信过程中的阻力;第二,明确征信监管主体,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统一征信标准,协调各方力量,建立联合公共征信体系。从近期来看,应将各个金融机构的内部征信信息统一接合公共征信体系内,实现不同机构间信息共享;从远期来看,则要将多个部门的征信信息共同纳入公共征信体系内部;第三,加强征信行业建设,建立以政府征信为主,社会多种中介机构参与建设的模式。征信体系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当前而言,加快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在原有农信社征信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包含农户基本状况和借贷信息的信息共享体系是当务之急。

(三)农村金融有效监管机制的构建

1.农村金融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当前农村金融监管中,更多的是在金融机构层面的监管,而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关注度不够。农村金融机构的小规模与三农经济的特点,使其受到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的程度更大,如不关注此类问题,有可能带来区域性的金融不稳定。要改变“监管只是做微观工作”的片面认识,做到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二是适当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把握好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农村可利用资金的匮乏,客观上要求对农村金融监管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重要目标。通过监管鼓励更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促使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而不是因为监管机构过于严格的标准导致因噎废食。当前,还要防止因监管过严而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过多不必要的成本。三是差异化监管原则。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差异、农村金融市场区域间的差异以及区域内的差异,需要农村金融监管结合不同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做出适当调整。农村金融机构主体性质的多元化、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规模的多层次性也需要做到对不同金融机构实行分层次监管,使其更好发挥自身效率。

2.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一是政府监管体系内部协调化。当前我国的几大监管部门显然协调不足,如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信息难以共享,地方政府有时超越权限造成银监会权利缺损等,金融监管的合力不足。应该对现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新整合,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死角与漏洞。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体系。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是2005年底成立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规范对象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兴起,这一组织显然更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行业组织的缺失与农村金融机构较多、分散以及缺乏必要的发起机构和指导规则有关。国家应出台一些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性的内部规章、行业公约等,并辅以必要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各类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三是社会监督体系的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中介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管两个方面。社会中介监督主要指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财务评估、法律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目前除部分较大农村金融机构接受严格评估,受社会中介监督程度较高外,绝大部分机构接受的评估并不正规甚至缺失。社会舆论监督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主体是金融服务接受者,但受农村金融机构国家隐形担保的存在,以及金融机构与需求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社会舆论监督表现为异化乃至缺失。出台相关规定,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形成社会监督的关键。四是金融机构内控体系的加强。有效的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形成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也是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对农村金融监管来说更是如此。有效内控体系的形成来自三个方面: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同业监督,并制定行业内风险控制的相关标准;政府的合理引导与必要支持,可以是一些必要的金融培训或技术支持;金融机构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农村存款者的利益、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尤其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更是如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助于改变国家以往对农村金融机构救助,由国家对全部风险兜底的做法,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硬约束①。

对于风险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何进入存款保险体系是关键②。一种合理的安排是针对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设置差别化的保险费率,依此实现“风险收益”对等化。在赔付标准上,实行存款保险的有限赔偿制度,以降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对金融机构经营起到正面激励作用,促使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和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当然,相比城市金融机构较高的保费率,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成本增加,尤其是刚成立的新机构。因此在运行初期国家可以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未来随着机构运转不断完善,风险评级的降低,自然会带来保费率下降。

(五)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

在以上基础性配套设施构建的基础上,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既具备可行性也具备必要性。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要素之一。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对于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硬约束,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优胜劣汰,增加金融机构经营动力起到有效的推动。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也是多种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前提。首先,要严格市场退出纪律,对于在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分别设置一定的底线,一旦突破底线限制,监管部门就需要对其严格监控,以防出现更大的风险。如果在一定缓冲期内没有好转迹象或继续恶化,则应及时坚决地执行市场退出。其次,在区域范围内设立金融产权交易平台,允许一些优质金融机构对即将退出的金融机构进行兼并重组等。这类行为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资产浪费,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化重组,对于稳定区域金融市场、防止局部出现金融空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结束语

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农村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需求者、供给者、政府)的共同努力,是一个渐进的长期过程。本文初步给出了当前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且更多的是外部缓解措施。事实上,对农村金融改革而言,其改革的本质在于风险控制,核心在于控制农村金融市场 “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一影响因素,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设置,合理的供给机构将通过市场竞争提供有效产品供给,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机构体系改革是核心,本文则进一步从配套体系建设来强化风险控制。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完善,需进一步丰富和提升,以期为农村金融改革持续深入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桑铁柱.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优化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1.

[2]王修华,贺小金,何婧.村镇银行发展的制度约束及优化设计[J].农业经济问题,2010(8).

[3]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1(2).

[4]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路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7(8).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11-0073-05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中国应该通过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但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慢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村金融发展落后,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农村金融到底需要怎么改革,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一直困扰着理论界。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在农村出现[1]。本文以这次改革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判断:从存量改革到增量改革

1.存量改革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改革取得突破,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金融逐步发展起来,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金融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承担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始出现[2]。

1996年8月,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后第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2]。从组织架构上看,中国农村初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格局和组织体系。对民间金融的政策是进行收缩和压制。

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践来看,1996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未实现合作性质,反而经营更加困难。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撤并分支机构,基本上撤出农村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定位不清,发展停滞。这一阶段,农村金融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徘徊不前。

2003年6月,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后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这次金融改革的核心仍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是角度发生了变化。这次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省(市)级联社。

改革开放后这两次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即农村金融的改革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是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量改革,试图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使农村金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

2.增量改革阶段

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按照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3]。从2007年3月起,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在农村设立。

这次改革与前两次改革最大的不同是不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而是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主体,打破农村金融格局。这次改革的思路是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上的增量改革。

二、 增量改革是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

1.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评价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成效甚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金融改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存在偏差,当经济体制、金融体制进行增量改革时,农村金融改革仍停留在存量改革的思路上,使农村金融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金融体制改革。

(1)农村金融改革视角狭窄

纵观1978―2007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主要是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1996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开展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1996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分设出来,提出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合作性金融组织。其结果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改革中曲折发展,并没有实现改革的最初目标,即合作金融组织。

2007年以前,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始终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出发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替代了农村金融改革,狭隘地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没有积极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的农村金融改革,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改革视角狭窄[4]。

(2)基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制度性金融创新不足

事实上,在农村金融中,存在多种多样的非正规的融资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和变迁。对各类农村金融调查表明,非正规融资占中国农村融资绝大比重,有效地缓解了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饥渴,很大程度上担当起农村资源配置的功能。据调查,2003年,中国2.4亿农户只有15% 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5]。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贷款结构调查,2003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 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借款占1.24%[2]。由此可见,农村民间借贷或融资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

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农村金融制度性创新不足。在正规金融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游离于体制之外,缺少一种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引导和利用民间资金。金融的核心作用没有充分体现,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存量改革不能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中国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农村金融改革,但是,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金融总量供给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

2007年以前,中国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邮政储蓄。但实际上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这种缺乏竞争、基本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暴露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总量供给不足。由于农村市场金融主体单一,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产品种类,都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安徽省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5]。二是有效供给不足。如果对农村金融供给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农村金融供给有限的情况下,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即在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有限的供给不能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需求,存在无效供给。以小额信贷为例,农户小额信贷期限一般是半年至1年,有的只有两三个月,额度在5 000元以下。而农民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和发展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化经营,生产周期较长,有的项目需要3―5年。小额信贷与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周期不适应。另外,这些经营所需资金量较大,5 000元的额度难以满足农户的需要[5]。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没有金融创新的环境,处于强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缺少发展的动力,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金融抑制明显,民间金融活跃

金融抑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发展的突出表现。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尽管减弱,但是金融抑制仍然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特征。正如前面的分析,从金融机构的设立看,农村市场金融主体单一。由于国家加大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在这种单一的金融主体环境下,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过多,金融服务差,金融效率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发挥应有的金融支持作用[6]。

在农村金融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农村正规金融的不完善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农民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估计有50%―60%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贷的比重超过了70%[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2001年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7]。郭晓鸣对四川省不同地貌特征的地区243个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私人借贷方式借款的比重分别为33.5%和66.5%[8]。李建军等人对全国15省份的调查测算表明,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款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规模的比重超过55%[9]。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角”,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是在正规金融领域居垄断地位。

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体制之外,没有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操作风险。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手续简单,有的借款仅为口头约定,一旦不能还款,极易引发纠纷,甚至酿成案件。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目前还不为国家法律所肯定,农村民间融资大多处于地下状态,不受法律所保护,即便引发纠纷,债权人也不便利用正当的法律武器维权,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的途径来解决,无形中为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

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农村金融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无法通过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存量改革得以解决,必须进行增量改革。

三、实施增量改革,突破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

1.对增量改革的认识

增量改革实践源于中国,增量改革理论源于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的动力变迁,是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国转轨经济问题时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功模式的概括。增量改革就是在通过内部的经济改革无法实现改革的初衷时,借助外力来实施改革,通过全新的外力介入来推动改革。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色是先增量改革后存量改革,即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新体制增量改革与旧体制存量改革并行,用增量推动存量,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形成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力量从体制外向体制内渗透,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最终导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体制外增量突破来改变经济体制的结构进而倒逼旧体制变革[10]。

增量改革的优势是能够在保持原有格局基本不变的同时,维护原有格局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由于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进造成利益重新分配而带来的社会中某些社会利益集团的抵触和反对所引起的经济损失,避免社会动荡,减少改革阻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既是互补关系,更是替代关系,当增量改革的力量与功能不断增强后,再强力推进存量改革,这就造成了存量改革“要么被改造、要么被消灭”的有利改革环境,由此取得了良好的存量改革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先增量改革后存量改革,即在原有的国家垄断的国有金融产权结构之外,推进其他金融机构制度的创新和发展,然后再进行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改革。而农村金融始终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存量改革,农村金融在改革的节奏上与中国整体经济改革存在不一致性。

2.中国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特征

(1)引入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解决金融供给不足问题

针对中国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种类不齐全,供给不充足,竞争不充分,甚至不少地区还存在服务空白,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新设立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增量改革,这是扩大农村金融体系覆盖范围,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组织保证。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对农村金融存量改革的思路,为农村金融市场引入了增量金融资源,初步缓解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2)创新产权制度,引入民间资本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由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这为中国农村民间资本从制度上合法经营提供了途径。根据现在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和业务发展来看,对民间资本有一定的吸引力,这为民间资本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法进入金融市场提供了可能。如果大部分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既发挥了民间金融已有的高效率的优势,又可以使民间金融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在监管之下被控制。

四、完善增量改革,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特征的增量改革初步解决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存量改革与增量发展双轨并进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增量改革吸引大量资金进入农村,活跃农村正规金融,繁荣农村经济;另一方面要防止增量改革有可能导致的农村金融市场恶性竞争、监管混乱等新问题。

1.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能否成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生存发展下去,关键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供给,满足农村经济的有效需求。

胡培兆针对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提出了有效供给理论。该理论认为,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效供给不足造成相应的有效需求下降,所以市场上的供给并不都是有效供给,有的是无效供给。无效供给分为两类:一类是超过有效需求的过剩供给;另一类是因供给自身原因不合有效需求的不良供给。要消除和缩小无效供给,只能宗奉供给创造需求的真谛,提高有效供给率,即提高有效供给占总供给的比率[1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既要增加总供给,又要增加有效供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供求矛盾。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特征的增量改革如果单纯、机械地增加机构,增加资金,而忽略了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有效需求,尽管供给增加了,有效供给仍然不足,最终结果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会被边缘化,农村金融仍然发展不起来。

2.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完善农村金融的竞争机制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农村金融的情况下,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效率低,服务差,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恶化。农村金融要想发展,必须改变现有的金融生态。要引导、鼓励、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主体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竞争的金融环境,通过适度竞争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原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提出了“汤水效应”,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汤料”[12]。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应该是农村金融的“汤料”,而是农村金融的“主料”之一,是农村金融不可或缺的主体。只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起来了,才能形成有利于农村金融、经济发展的竞争、有序的新型金融生态。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初期,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要处理好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市场化与政策性的关系。

3.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

基于民间金融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现实和所处的地位,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必须重视民间金融的作用,要创造性地建立一种模式,使民间金融既能发挥资金融通作用,又能有效地解决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针对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计模式,突破“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适当提高持股比例,有意识地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民间资金的引导作用,争取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入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

4.引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激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

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是审慎监管,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这体现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监管的差异性。中国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起点低,严监管是必要的。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性,监管部门在差别监管的基础上,应该引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引导新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原美联储主席阿兰•格林斯潘认为,所谓激励相容的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13]。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监管者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共同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监管不是替代而是市场运行规则的维护者,以此引导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使监管目标的实现转变成监管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经营方式、产品设计、服务理念上有别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最终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参考文献:

[1] 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OL].银监会网站,2007.

[2] 匡家在.1978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策演变与路径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1):106-107.

[3] 王曙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30年[N].中国经济时报,2008-05-09.

[4] 周立.两部门合作: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一般逻辑与中国经验[C].中国经济学年会论文,2005.

[5] 安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十一五”安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R].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2005,(11).

[6] 王醒男.基于需求与发展视角的农村金融改革逻辑再考[J].金融研究,2006,(7):53-64.

[7] 周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J].银行家,2005,(8):39-40.

[8] 郭晓鸣,等.农户金融需求:基本判断与政策选择[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9] 李建军,等.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10] 何文君.增量改革与东西部制度创新[J].四川大学学报,2005,(6):29-30.

[11] 胡培兆.有效供给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12] 苑德军.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关键在增量改革[N].新京报,2007-03-15.

[13] 何自云.激励相容:银行监管的发展[N].金融时报,2003-06-23.

[14] 刘信一.中国与韩国农业的比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6).

Based on Incremental Reform of Chinas Rural Fnancial Development

Lei Li-jun,Li Ping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6

一直以来相比城镇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而且存在盈利空间小等问题。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市场的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普遍较小、农村经济边缘化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改革推行力度的加大,进一步提高了对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水平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看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市场自由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很多金融机构都将发展方向转向了尚未完全开发的农村金融市场,这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是一重大机遇,但是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发展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农村金融市龅某ぴ犊焖俚姆⒄咕哂兄匾意义。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通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描述其发展规模及特点;进而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发展的建议。

一、金融市场概念界定

(一)金融市场相关理论

金融市场的理论发展可以追溯到肖和麦金农学者提出的关于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理论基础,为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结合肖和麦金农对于生产力发展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待完善问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可以结合农村市场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和不断调整金融发展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调控水平,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与金融风险类似,农村金融风险指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可能会对农村金融资产造成损失的潜在可能性。通过分析并且制定一系列措施规避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一直保持着较高水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民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具有重大意义,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针对这一点,我国政府可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特点对金融产品进行针对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覆盖范围。同时对于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农村资金供给和金融产品的研发等,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

1.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背景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居民的收入有限以及对金融机构了解的匮乏等一系列因素共同导致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复杂背景。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翻盖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格局还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应当得到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

2.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首先表现在金融机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自从2006年我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放松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以来,社会各部门都大力倡导遵循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村镇银行的网点数量截至2014年末已经超过3000个,并且保持相对较快的发展速度。相比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速度相对来说较为缓慢,两者数量合计为63个。但是总体来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是保持着相对较快的发展速度。

其次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品的结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像银行理财、支付等服务都是重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主体。为了适应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本身的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针对农民的真正需求推出相应服务。就拿村镇银行来说,产品的多元化及差异化是其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相比市场上大型的商业银行机构,村镇银行有着规模小而灵活,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以及当地的人脉资源、公关渠道等大型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特点。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优势,不断推动产品结构的差异化及多元化,促进金融机构自身长远的发展。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机制的差异导致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同。下面就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来分别分析其面临的风险管理现状。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管理现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形式可以描述为以下流程:首先由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缴纳给互助社,然后互助社将这些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社员,并且要求接受贷款的社员在一定期限内归还贷款,最后互助社将资金的盈利通过分红的形式再返还给社员。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参与主体有社员、互助社以及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的政府,相应地,风险也可以分为三大类。

1.互助社社员的还贷风险

互助社社员的还贷风险包括社员的信用风险、社员的市场波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风险三小类风险。首先信用风险是任何金融机构都会面临的一种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社员的贷款普遍用于农业的生产过程,社员贷款同质性强,申请及归还贷款的时间较为集中。相应地,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比较大。突发事件则是指由不可预测的事件的发生造成了还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一种情形。

2.资金互助社的运作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互助社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互助社管理者违反信贷的规章制度造成的资金损失;管理风险则指互助社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从而导致的管理素质的缺失。

3.政府操作管理的风险

政府操作管理的风险由道德风险和监管风险组成。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而间接影响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运作过程。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还不完善,在很多面临管理风险的情形下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政府在互助社需要政府资金注入的时候没能及时地给予资金支持从而导致互助社资金断裂的情形。监管风险则是指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造成了互助社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二)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随着地区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同时在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定位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我国宏观政策制定的波动导致的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经济和产业政策引发的风险、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给村镇银行发展带来的不确定风险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成立时间不长等原因造成的。因为村镇银行普遍具有经营规模小、注册资本低等特点,一旦村镇银行的资产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3.定位风险

定位风险主要表现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宗旨是服务于三农,但是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逐利的特点,发展方向逐渐偏离农村业务,转向城镇业务,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服务于三农的宗旨。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则因为很多村镇银行都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员工专业素质低培训不足等问题。再加上一些村镇银行管理人员的“兼职化”的倾向容易造成管理和监管的不到位。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不能够及时地被发现和处理。

(三)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管理现状

与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一样,贷款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是风险防控能力较差,一些服务农村地区的贷款公司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在发放贷款前,缺乏对借款人的资质、款项用途以及贷中和贷后的追踪管理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经营风险。

四、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直以来相比城镇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而且存在盈利空间小等问题。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市场的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普遍较小、农村经济边缘化等问题。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发展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长远快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加强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②完善市场监督管理C制;③加快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④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下面针对各点具体分析。

(一)加强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而造成信用风险的原因就是农村居民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因此,推动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机构通过对农村居民以及农村中的中小型企业进行信用级别判定,其贷款限额将会受到信用级别的影响。其次是在全国农村地区范围内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机制。除此之外,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需要有可靠的担保人进行担保。

(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较多的风险,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部级、省级以及市级之分,但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在监管上应当差别对待。首先,三级监管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被缩减,从而能够有效减少各级监管之间的反应时间。此外,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复杂性,监管部门的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划分,比如,可以适当加大省、市一级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从而使各级管理部门的权利得到适当地划分。

(三)加快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

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作为能够有效分散金融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应当得到充分重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新型金融机构所推出的金融产品相对较为单一,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比如,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创新性地推出与农户以及农村地区中小型企业的金融需求所匹配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充分满足农村地区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需求。

(四)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

目前虽然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由试点逐步进入到蓬勃发展期,但是在风险管理方面仍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指导,从而为塑造一个更为公平有利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比如,国家可以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信息不通畅、成本较高等问题,针对性地完善对“三农”的补贴政策,并且可以辅以适当地税收减免政策,进而能够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其次,国家对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应当进行妥善的处理措施,如重组或者其他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发放贷款的安全性,进而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7

连续7年中央一号文件统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相应的各项政策、办法、意见等相继出台,政策要求越来越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政策环境也更加宽松。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零散的、不尽协调的、法律依据不足的农村金融政策、制度安排,往往在相互掣肘中抵消,合力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一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涵义及制度变迁

考虑到我国县及县以下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性、历年中央1号文件使用的农村金融口径,以及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的互动作用,本文认为农村金融应放在宏观和战略的角度,涵盖县及县以下地区存在的金融形式。结合金融体系六要素理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指在一定制度背景下,县及县以下金融交易主体(储蓄者、贷款者、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调控与监管多方面相互联系形成的有机整体,主要涉及五要素:制度、金融交易主体、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调控和监管。一般情况下,农村金融调控与监管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间接影响储蓄者和贷款者行为,进而影响整体经济运行。

二 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

(一)立法缺失,依据不足

一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农发行一家独当,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发行、农行、农信社等分别承担,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大量企业借改制之机挪用资金、悬空和逃废债务等,风险加大。同时加大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二是仅有部分农村政策性信贷体系,缺乏农村政策性担保体系和农村政策性保险体系,制约了信贷业务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活动进行规范的为决定、通知、意见等政策性文件,缺乏稳定的法律体系保障。四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无法定位,只能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边缘。五是现行法律条文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如担保法对合格担保品范围的限制等。

(二)竞争不足,互补不够

县域基本呈现为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一是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扩大了服务对象,但受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政策性引导作用远未发挥。据辖内各县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省农发行涉农贷款占县域涉农贷款的8.98%,农业企业贷款占比5.98%。二是农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在改制中经营重点转移。“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还有待实践检验,惠农卡开展有限。如,某市共发放惠农卡135958张,激活率虽然达到94.89%,但得到授信的912户,占比仅为0.67%,有贷款的占比0.51%。

(三)农信社产权虚置

省联社“政企合一”以及制度和行为惯性使其演变为省一市一县级从上至下的行政性、指令性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经营管理行为短期化,与改革预期目标差异较大,导致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空间有限,经营自主性不够,发生存款虚增,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增加了费用、支出和管理风险,影响金融秩序。一是省联社作为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决定信用社“三会一层”高管人员的人选和任免,业务考核指标直接与员工任职挂钩,强化了高管人员的“官员化”,高管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完成上级的工作安排和任务,而非服务“三农”。二是信用社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股权结构的平均化、分散化,形成所有者虚置,内部监督和约束基本不存在,县级联社的经营情况更多依赖于高管人员的责任感及有无科学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思路。

(四)微型金融组织偏离制度设想

山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村镇银行发展有限,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未开展。制度安排中定位不明确、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行中偏离制度设想。

1.双重身份导致监管依据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尚未形成。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山西各地级市各自为政,由当地金融办或财政局或行业协会主管,实际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导致政府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均没有充分的依据和手段进行监管、处罚,非审慎监管亦难以有效实施。

2.抬高注册资本,一股独大和关联企业交易及大额贷款大量存在。辖内8个地级市82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最大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下的占比仅8.64%。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突破了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资本净额5%的标准。

(五)监管缺失与监管过度并存

1.监管主体缺陷及缺失。一是银监会县级监管办事处仅有3-4人的监管人员,缺乏独立监管权,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对县域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二是保险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农村保险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如,临汾翼城县19家保险机构中有9家不具有保险经营许可证或营销许可证,虽然在当地人民银行推动下,县人民政府牵头进行了规范整顿,但市县保险市场监管缺失不利于当地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随着“安贷宝”、理财等跨业和跨市场产品的不断发展,综合经营的合力监管能力不足。

2.微型金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并存。微型金融组织在资金融入、利率执行、贷款投向等方面有严格限制。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县域监管力量越显薄弱。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仅有当地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业务监测,相关部门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介入有限。

三 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议

(一)实现强制性、供给型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有效结合

正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充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如信用社产权问题、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等。三是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实现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的相对一致性。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1.政府主导而非干预,创造惠农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基础条件,包括农村保险体系、农村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农村支付清算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等。二是提供合理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政策体系,包括振兴农村金融的各项政策、落实政策的机制、涉及的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等,鼓励资金进入农村、农村设立社区性中小金融机构及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等。

2.培育竞争机制。包括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者的选择权和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决定权,一是对一般商业贷款,应形成农村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竞争的局面;二是对小额贷款,应形成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竞争的局面;三是对财政贴息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列入竞争机制;四是先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给予农村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借助城乡利率决定权的差异性,吸收部分资金进入农村市场,同时保证农村贷款利率能够覆盖风险溢价和操作成本。

(三)改革农村金融组织管理模式

一是坚持县市为法人单位的产权组织形式,不宜盲目通过行政手段推动以省为法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要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二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可适当灵活,规模较大的应建立完备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规模小的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治理形式,可不设独立的监事会,由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

(四)改进农村金融监管

一是分类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金融机构,由银监会采取审慎监管;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只能吸收大额存款的机构,采取非审慎性或有限监管。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不吸收存款,部分有委托资金。二是分层监管。农村金融一般都规模小、业务量少,集中统一的对大银行的监管形式不适合微型金融,地方政府应进一步解决好在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监管中的角色定位。鉴于其难以承担专业性的监管职责,可以考虑委托审计、工商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避免监管缺失。三是保险监管。保监会应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防范农村保险市场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中国金融,2010,10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8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9

1引言

上世纪70年代建立的农场信贷体系为美国农业提供了资本支持,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和改进,使得美国农业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世界领先水平。我国现代农业起步晚,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风险大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本文将从如何加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资本运作效率角度进行分析。

2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及其风险控制概况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大致由五部分构成:商业银行占40%,农村信用合作占31%,个人和其它占20%,人寿保险占6%,政府农业和农场服务机构直接贷款占3%。美国农业金融的最大特色就是在上世纪70年代成立了农场信贷体系,旨在支持和促进资金向农村流动。农场信贷体系是由政府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专门的农场信贷监管机构监管,可以向农民、农地投资者等提供贷款。由于政府背景债券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从而形成了农场信贷体系的核心竞争优势,保证了给农场提供长期、较低利率的资金。

其另一竞争优势是机构贴近农场,与农场建立了长期深厚的合作关系。农业虽然是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只要建设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信贷仍是一个稳定获利的行业。美国农民也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对各类个性化的银行和投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重要客户。因此,商业银行选择性地涉足农业信贷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

在管理市场风险方面,美国所有银行都运用了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帮助银行管理层和股东获得更好的风险回报,也有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承受利率风险的能力。无论银行大小,风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重要概念已成为风险管理的标准做法。对于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配置上必须与长期利率的趋势和短期利率的变化相适应。由于汇率和利率等市场风险因素更为复杂,最新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深入的定量分析方法已经成为各家银行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美国绝大多数银行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已同时涵盖了贷款评估和资产组合分析。随着风险交易技术的发展,它们更多地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寻求最佳的资产组合。银行机构在对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时,运用大量的历史数据分析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PD)和预期违约损失(LGD)的关系。新的分析工具和技术也有效提高了对公司客户贷款的量化程度。估算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的模型可以帮助银行在做出授信承诺前就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定价。可见,信用风险管理的新变化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一致,银行机构明显强化了基于量化分析技术的专家判断。在控制操作风险方面,美国银行认真精细的管理文化和对制度权威的高度认知发挥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类操作风险仍然存在。

根据对美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统计分析,在众多的业务种类中零售银行业务占了61.1%,从操作风险的类型看,外部欺诈占了42.39%,流程管理占了35.07%。操作风险仍是银行日常管理和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内容之一。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要随着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自身业务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同步发展,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进行研究。

3我国农村金融脆弱性的成因

3.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挤兑风险低,其次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

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并不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难以成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很困难,而且成本也相当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权责关系不对称,这就必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配置资源,无法保证贷款者有效地使用资金。

3.2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此外,从 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形成巨大的坏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一大隐患。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只能为"三农"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

3.3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3.4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

4防范农村金融风险脆弱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必须采取办法来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1提高识别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能力

提高对农村金融脆弱性的识别能力,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脆弱性的前提。可借鉴美国对银行系统脆弱性的识别和防范措施,如,"及时纠正措施"。它是以计算银行自有资本比率来识别银行脆弱性程度的方法(见下表)。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把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作为识别金融脆弱性的一种方法。当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低于4%时,就可认为金融脆弱性开始显现,应引起重视,提出改进措施;当自有资本小于0时,就表明金融脆弱性已非常严重,应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及时纠正措施"

4.2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

要防范金融脆弱性,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真正降低信贷风险,推行严格的问责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3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安全运行,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监管。目前来看,在省级政府通过省联社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实践中,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并杜绝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倾向。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真正使监管有权威、有成效,成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一道防线。四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对资产质量较差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时提出限期改正措施,对限期不能改正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破产,以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4.4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行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真正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明确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调整其业务载体。二是有限度地进行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改革不能像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完全商业化,应该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在明确农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三农"服务的条件下,给予农业银行政策支持,然后,在此限度下,实行商业化运作。三是加快推进县域中小金融机构设立。适度放松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四是逐步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鼓励民间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内运作。

4.5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免交涉农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确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受到损失,人民银行可按比例运用再贷款给予救助支持。三是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应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 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产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四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

[1] 陈雪飞:农村信用社制度: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J].财经研究,2006(4).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例10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要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笔者认为贯彻文件精神,应健全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积极发展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和业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结合目前农村实际情况,发展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实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现状

自2000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先后裁撤农村金融网点,逐步淡出农村金融市场。清华大学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调查报告》指出:商业银行虽然退出了农村的贷款市场,却没有退出农村的存款市场。在农户调查的有效样本中,商业银行吸收了17%的富裕农户的存款,而只给5%农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显示资金净流出。2007年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主要提供储蓄服务,虽然开办了小额信用贷款试点业务,但是吸收的农村资金也是大部分流出。农业发展银行仅为粮棉油购销企业提供单一的购销贷款,服务无法覆盖农户。农业银行主要向农村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即使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也是变相投向了农村企业,向农户贷款较少。

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对资金的要求有较强的季节性,农户相对分散,资金需求数额少、期限长,对利息负担能力低,这些都决定了经营“三农”信贷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等特点。这类小额信贷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比中相对较少,大部分中低收入的农户仍然无法从信用社获得资金支持,只能向亲友借贷或寻求其它非正规渠道融资。这说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直接影响到农民的脱贫致富。由于城市和较发达地区占有较多的金融资源,而广大农村相对贫乏,资金却仍在向城市流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城乡的贫富差距。

二、发展村镇银行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有益的补充

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其它监管允许的银行业务,主要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1983年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开设的乡村银行(GrameenBank)是最早的村镇银行,它先后帮助了本国数百万人口成功脱贫。该银行用实践证明了贫富与信用不存在必然的相关关系。向穷人发放无抵押小额贷款,只要保障措施得当,违约率甚至比商业银行有抵押贷款还低。

在我国,村镇银行首批试点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部分农村地区,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2007年3月成立。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村镇银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使金融支农落到实处。从目前来看,农信社是农村资金供给的主力,但是大部分中低收入农户却无法从信用社获得金融支持。真正在农村设立网点,与其竞争的金融机构并不多,这与农村银行业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参与主体相矛盾。设立村镇银行,是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举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使金融支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之后,使得当地农信社感受到竞争压力,迅速调整业务流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贷款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创新服务品种和担保形式,当地农户得到了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实践证明发挥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渠道,对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积极引导民间资金,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长期以来农村的民间借贷在农户融资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调查报告》指出在有过贷款经历的农户中,67%的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渠道。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将个人参股比例提高至10%。这为民间资金提供了进入金融业的正规渠道,可以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的发生,促进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村镇银行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1.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村镇银行的贷款申请人主要是当地中低收入的农户,多数从事的是种养业,除了受自然因素的制约,还要面临由于供求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现行小额农户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信用评级是根据申请人上年收入、上两年节余、家庭财产、品德、社会反映等五项指标来综合评定,凡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可以领取2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信用贷款缺乏抵押物,可控性较差,即使有抵押,抵押物也难以变现。

2.吸收存款困难,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一方面村镇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往往相对落后,农户收入水平不高,储蓄资源不丰富。另一方面村镇银行是新兴的金融机构,无论从信誉方面,还是资金实力方面都无法与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存款业务的支持,广大农户对村镇银行缺乏了解和信任,存款积极性不高制约了其发展速度。

3.监管难度较大。村镇银行设于农村地区,监管半径大,成本高。不同地区,各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监管者不能实施统一的监管,增加了监管难度。此外,村镇银行的监管有别于成熟的商业银行,没有监管经验可寻,监管的有效性面临巨大挑战。

4.人才匮乏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离不开人才的竞争。村镇银行需要专业人才经营管理。目前,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才匮乏。一个乡镇还不能保证有一名信贷人员。每年大学毕业的金融专业学生,择业时大多会考虑选择大中城市的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意向去农村发展。从近年来商业银行招聘情况看,往往出现几十人、其至几百人争一个岗位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城市人才的相对过剩和农村金融人才匮乏的极大反差。

5.金融服务多样化尚未形成。目前已有的村镇银行贷款对象集中在种植户、养殖户和个体工商户,额度比较小的农户信用贷款一般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个体工商户贷款一般能达到十几万元,但在抵押担保方面有要求。对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很少,对处于贫困线水平的农户资金需求还无法满足。

四、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支持力度。首先,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资金供需矛盾,显然是行不通的,这就需要政府帮助。可以建立县域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及专项奖励基金,对村镇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或奖励,提供专项利息补贴,激励村镇银行加大对乡域、县域农户和中小经济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其次,鼓励成立农户贷款担保、互保小组,以其有效资产向村镇银行贷款提供经济担保。

2.统一监管与分层次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根据银监会的预测:2008年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突破100家。村镇银行将进入快速发展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定的监管压力。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监管模式需要创新。对村镇银行资本金应实施统一监管,严格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执行,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发行次级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对不同地区的村镇银行可以根据其规模和业务范围实施分类,并对其经营管理进行评级,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差别监管。

3.加强村镇银行自身建设。首先,引进金融人才,充实基层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人才,保障村镇银行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其次,完善贷款信用评级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通常是无抵押贷款,这就需要配套建立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考虑针对申请贷款农户的现金流、运作模式、还款能力等,制定较为切实可行的评级标准,从而降低村镇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更好地保障运营资金的安全高效。村镇银行应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评级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视其贷款对象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可以参照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2.3倍之间浮动。同时,加强小额贷款运行的动态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发生。村镇银行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自有资金往往较少,这就决定了在抗风险的能力方面比大银行要差,其运营更应注意资金风险的防范。因此,小额贷款数额虽小,却不能一贷了之,必须建立对贷款的动态管理机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产物,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要始终明确其市场定位,根植于农村,面向本地农民,不仅在存贷款方面,还要在结算、等方面不断探索,完善村镇银行的服务功能,拓展其业务范围,开发适合“三农”经济发展特点的多样性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对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要因地制宜,既要加大对当地具有特色产业优势的农产品及其产业链的扶持力度,也要兼顾急需贷款脱贫困难户的资金需求,提高对“三农”的金融综合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莉莉.关于村镇银行的制度设计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