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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3:24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例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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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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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土地执法论文例2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监察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土地监察的重要特征之一。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土地执法监察又是实现土地立法的目的和手段。土地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法律、业务熟练、而且还应具有组织协调等能力的条件方可胜任。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执法的方向、原则,是执法的基础。为此,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在名利诱惑面前不动心,在大事大非面前不糊涂。通过为思想“充电”,为头脑“除尘”,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追求高雅生活情操,打牢思想基础,提高思想境界,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执法监察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较多,这就要求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但熟练掌握所执之法,而且要懂得运用所执之法相联系的有关自身权限的法和有关执法行为运作程序之法;不仅要懂得行政法律、法规,还要懂得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国家赔偿法等程序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执之法,不仅要懂得法定行为之范围,还应等的运用法定行为的条件,遵守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做到真正正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土地监察人员的应该掌握的掌握的法律法规有:(一)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法、民法等,如:《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讼诉法》、《合同法》等;(二)熟悉所执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三)掌握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等。

三、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这是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法律建设地不断完善,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执法监察的面越来越广,问题越来越复杂,所涉及的知识几乎涵盖了土地管理的所有业务,是名符其实的“小土地”,因此对土地监察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监察人员的主要业务素质要求是:(一)、要熟悉土地审批、发证的全过程。土地审批包括:用地预审——立项(发改委)——有关部门(如: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地灾)等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供地——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划拨的);土地发证的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权属审核(初审、复审、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二)、能读懂批文、合同、证照的内容:使用权人、批准时间、是否闲置、批准地点、四至是否移位、面积、有无少批多占、地籍测量基本规则等;(三)、 能读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籍分幅图等有关 资料及图件。如什么叫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等;(四)、了解国家对用地的宏观政策导向:如①限制禁止豪宅(别墅)用地;②对在耕地(基本农田)上植树的有关规定(20__.3.20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③对集约用地的新要求;④哪些用地对象可以划拨供地?(国资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4类: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其他特殊用地(监狱))。

四、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还应具有以下四种能力。(一)、有较强地综合分析和判断推理能力,能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区分情节轻重,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二)、能学习和运用有关管理方面地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能力(三)、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口头表达条理清楚,语言流畅,符合逻辑;书面表达能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记录、填写符合法定要求和行政执法文书,文字书写整洁清楚,语句通顺,措辞恰当,文体规范;(四)、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土地监察工作面广量大,监察的对象比较广泛,有机关、企业、个人,这就要求土地监察人员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作为执法人员,就要始终牢记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执法,一方面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

土地执法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15701

1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产生的问题分析

1.1 执法队伍执行能力差

我国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些管理人员还不具备专业的执法素质以及较强的执法能力,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国土资源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就加大了对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而一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及能力不能够满足新时期的执法工作要求,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个问题很突出。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动态的巡查作业时执行效率不高,地方违法占地现象、违规采矿现象、违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巡查力度的时候,由于专业执法人员数量不多往往导致违法占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1.2 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基层的国土资源执法上,面临违法行为时制止难、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有效处理难。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用途,乱开矿厂。进行国土资源执法时,个别单位对国土资源部的查处不配合,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制度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措施,给国土资源管理执行监督带来困难。

1.3 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很多的管理措施,在土地资源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际法律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只考虑到自身利益,地方利益,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制度执行,例如向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单位发放土地用地许可,使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方面,国土资源部门没有进行足够的宣传,使民众法制观点薄弱,特别在涉农方面,存在很多违法占地现象。

2 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方法措施

2.1 提高国土部门服务能力

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提高对社会的服务能力,作为国土资源方针政策的实施者,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国土资源服务能力的强弱。在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方面,需要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例如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土地转让问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服务素质的提高给国土行政部门带来便利。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来加强他们的教育培训,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组织执法人员对国土资源法律、政策、规范文件的学习,还要在教育培训时加入错误案例的追究制度,奖惩制度等,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2.2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需要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整个管理制度要根据当地区域实际,对国土资源管理遇到的难题制定出合适的计划,让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可以进入标准化、科学化、统一化的运行轨道中,从源头上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摒弃传统的管理思想,发散思维,深入内部进行分析调查,探讨出问题出现的根源以及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农村耕地问题、土地转让问题、土地矿产问题等等。真正落实国家土地资源执法监督制度,对于复杂的问题例如土地评估、土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展开专题会议研究探讨,以文件形式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要形成主管人员亲自抓、分管人员具体抓的局面,层层抓落实。依法收缩划拨土地的数量规模,在经营性土地资源、工业用地资源上实施土地最低价标准,强化市场监督。

2.3 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国土资源的管理在进行内部监督工作时,需要根据职能分离制度,审裁分离原则、听证人内部独立原则,提高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力度。当涉及到国家土地管理的人大监督,需要有效落实人大监督形式,完善人大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变的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当涉及到国土资源司法监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司法可以独立进行办案。在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作上,要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完善社会立法保障,可以在舆论监督上出台监督法律,让社会公众监督有法律上的保障。

2.4 注重权利的运行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还要注重权利的运行建设,权利运行建设工作中心可以放在比较突出问题方面,例如国有土地转让、征地拆迁方面、政府采购方面,这些方面很容易造成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的腐败堕落。坚持民主决策能够很好防治国土资源的权利失控、决策失误。有主次、有轻重的细分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措施,第一时间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解决。

3 总结

国家土地资源的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多种措施共同运作,及时有效解决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提高国土部门服务能力、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注重权利的运行建设方面抓起,使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然林,凌森,张永栋等.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建设[J].科技和产业,2009,(03).

土地执法论文例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 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土地执法论文例5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一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钻研业务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形式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新方法。认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监察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政策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全面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一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地进行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有违法用地苗头1起,通过巡查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本文来源:文秘站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严肃批评教育后,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片包干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四个片区,责任明确到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土地执法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投产运营,不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现象还大量存在。二是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严重。有些地方行政领导存在错误的政绩观,不惜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以“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等为旗号,设置“执法零进日”,甚至公开威胁:“不听招呼就摘帽子、换位置”,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和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三是水土保持“三权”执行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重视,敷衍了事;对于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力度不大等现象。此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齐,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策

1、狠抓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一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应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做事,专项经费办公。二要各方密切配合。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协同作战。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指导和要求所管理的项目的法人认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时编报并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的优势,水保队伍要与其联合执法、紧密配合,共同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与同级人大、政协联合执法,取得他们的支持,不断扩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影响力。三是上下联动。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多联系,多沟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次专项行动,务求实现“三个目标”;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紧紧依靠上级,对确实查处有难度的案子要及时上交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上级组织攻坚,下级密切配合,上下一心,齐心协力,力争一查一个准。

2、狠抓重点难点、确保执法效果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牵涉面广,头绪复杂,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只有集中精力抓住重点,突破重点难点,才能迅速打开局面,收到良好效果。今后,我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点是“七未”:一是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二是未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是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四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五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六是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七是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运营的。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难点是“四个拒不”:即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规定纳缴水土保持规费的,这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咬住“七未”和“四个拒不”,合力攻坚,要拿出抗洪精神啃“硬骨头”,一块一块地啃,力争不留死角,不留“骨头”,取得全胜。

3、狠抓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规执法,文明执法,善于执法,敢于执法;要始终以《水土保持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宣传教育在先,严格处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但对“四个拒不”项目,要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依法严肃查处,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该限批的限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该上报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曝光的坚决上报,决不手软,姑息牵就。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要有敢于碰硬的虎气和胆略,只要违法事实属实,执法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论谁打招呼、说情,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力,都要敢于说不,迎难而上,一查到底,决不退缩。对敷衍应付,厌战畏难,甚至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4、狠抓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曝光;还要及时向各类媒体提供素材,通报工作情况,鼓励新闻媒体积极投入这次专项行动,不断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氛围。二是鼓励举报。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公众举报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凡举报了重大案件的,一经核实即按规定予以奖励,并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三是建立简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简报,通报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要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的工作成果。

参考文献:

[1]高景辉,张宇龙,祁永新,党维勤.关于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思考[C].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2.06

土地执法论文例7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二、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

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在本文中定义为土地管理系统,是指围绕土地管理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包括土地管理的主体、客体等。参与土地管理的主体有政府、理论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客体是土地,其中政府可分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制度,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应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与外界交换信息、系统调整自身结构、再与外界交换信息的循环过程。在一定时期、以一定的状态,土地管理的主体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换信息,彼此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土地管理系统的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系统的功能也需要改变,这就要求系统调整自身的结构来完成新的功能。然后系统又要回过头与外界交换信息,再调整自身结构,循环往复。

在管理过程中社会经济及国家政策等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环境,然后又要经过审批,进入日常管理。循环往复,要使土地管理系统可持续循环,需要满换信息和调整结构的适量性,即不能等太长时间,在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过多才调整结构,也不能一次调整过度,赶到外界环境的前头。

三、土地管理系统问题的分类

(1)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理论研究的参与者为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包括分析土地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以及研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土地管理系统外部环境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对土地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的精度不够。

(2)土地管理立法及制定政策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主要为政府。相关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等,其工作主要有制定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主要是在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对土地管理系统的参与者职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规定其运行规则,并赋予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法律效力。在此的问题主要有对参与者的职权和义务、土地管理系统的运行规则规定不合理。

(3)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的参与者主要为基层政府机关,有市、县政府及国土局和乡政府及国土所等。他们的工作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为依据,应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管理土地与人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读法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4)土地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现在这些技术的研制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主要由相关公司企业来完成。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手段的更新赶不上土地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却相对较慢。

(5)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信息传递方面的问题。一个系统高效运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其的粘合剂,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的影响最大。首先理论研究需要的数据会有失真;然后立法时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会有一定偏差;最后执法时对法律的解读也会有一定偏差。

参考文献

土地执法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整规办和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执法衔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各级整规办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并提出“建立起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2006年1月,最高检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细化了部分工作规程。

至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立法层面上已大体确定,但是从立法走向实践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各种现实问题也不断涌现。下文将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视角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1.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准确定性涉嫌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章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可能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如: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对六种涉及国土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六个罪名大致成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我们最终如何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制范围,需要适用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刑法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为例,符合下述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一是构成此罪主观上须以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通过转让、倒卖土地从中获利。二是这种获利本身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假如行为人通过合理对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时,再行将该宗地转让,无论该行为人是否获利,此行为都是正当合法的。三是构成此罪还需该转让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从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可以看到,“情节严重”才会构成此罪,才会被苛以刑罚,但情节严重又该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尽管最高院解释如此详尽,现实中案件表现形式却是更加多种多样,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对工作中碰到的此类案件准确定性,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这是对国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以及行政能力的一个考验。如何解决国土管理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难以定性的问题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国土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机关组织定期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嫌土地犯罪、矿产资源犯罪等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二是加强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与下级部门的工作交流。由省一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总结其办理国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经验,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各市县一级国土部门提供可行的办案方式。

2.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减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与衔接的阻力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证据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规定只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权力,并不承认行政机关收集刑事证据的效力。那么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该如何对待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作为权利最后保障的司法程序,公正应是其基本价值,即使是效力先定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审查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免除证据审查责任。依据此理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只能作为其移送案件的依据,司法机关如果认为其中的证据对刑事案件有证明作用,还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证和书证等,才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从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专属性的角度来说,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允许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全部进入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环节,无疑是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侦查机关地位的挑战。虽然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刑事司法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一定差异,但是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否定,又会违反诉讼的效率原则。

如何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证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依本人浅见,应当统一证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环节依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上的证据效力,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不同的证据种类应当进行区别,具体证据具体分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些证据一般为直接证据,可能直接对案件定性产生决定性影响,而且这类证据在调取时,难以排除调取人的主观因素,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证据最好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收集、证实之后才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来使用,以充分保障人权。此类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收集到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

3.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应当先行移送给司法机关,还是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国务院2001年7月颁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与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依法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见,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存;二是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先行作出行政处罚。然而该规定的合法性却受到诸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如有学者就认为,该规定混淆了两种不同处罚的性质,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会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膨胀,侵分由刑事司法机关独享的刑事司法权,从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对抗刑事司法权的局面。

四、结语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作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的移送标准、证据标准、移送程序等,避免“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的发生。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参考文献:

土地执法论文例9

1、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现状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一跃成为最大的盈利产业,同时发展迅猛的势头必然加大了对土地的占用,从而减少了我国现有的耕地面积。虽然我国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是仍有一部分房地产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没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土地随意占用、开发,使我国可耕种土地大面积受损。在这种局势下土地执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国土资源日趋缩减和非法占用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重在加强土地的执法力度。另外,随着我国土地的执法监察机制逐渐完善,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执法监察机制,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强各个地区的土地监察,减少土地的非法占用。

2、目前土地执法监察面临的问题

2.1 政府成为违法用地主体,使执法难度加大

首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府具体职能也没有全部落实到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因此政府既要发挥土地管理者的功能,同时也是徒弟的使用者,缺乏监督管理,容易发生土地违法问题。其次,各地为了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部分基层管机构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大规模招商引资,非法征地、违法批地。政府构成的监察部门以及检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土地资源,由于在检查过程中,缺乏果断的执行力度,导致一些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难以有效的处理,因此处罚措施也难以真正的实施。

2.2 土地执法社会环境欠佳 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但是仍然有一大部分的人不知道法律法规,还有一部分人懂法但仍然违法。尤其是我国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少数领导干部、群众等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同时法制观念较为薄弱,存在很多滥用土地的现象。还有一些领导、群众为了满足自身的虚荣,知法犯法,违法占用土地资源。另外,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土地执法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人际关系的阻碍,难以真正的落实土地执法权利。个别案件,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刚开始立案调查,就有行政领导或熟人打招呼、拉关系,替违法违纪者开脱说情,造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尴尬局面。特别是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时,执法人员往往面对巨大的行政干预压力和人情阻碍,致使行政处罚很难真正的落到实处。

2.3 土地执法缺乏强制执行手段

土地执法人员对违法者没有暂留权,对拒绝接受调查、不配合取证、不听制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也没有强制执行权。为了保证土地执法的实施,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土地联合执法的文件,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范和落实,同时要求地方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共同配合,为土地资源的执法营造较好的环境。但在实际运行中,个别部门和单位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不配合土地执法部门的执法,导致土地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单打独斗。目前,要想提高土地执法力度,必须要提高信息化管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网络信息化,实现数字化执法。例如,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立案、上报以及审批等仍然使用传统的纸质材料和人工填写方式完成,每个流程耗费大量的时间。我国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土地违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执法监察信息系统虽然投入使用,但稳定性和便捷性较差,难以高效的进行土地执法。

2.4 执法监察队伍机制不健全

我国部分县、区辖市附,覆盖范围比较广和杂,且经费短缺,硬件设施落后,有些地区仅有办案的条件,执法人员不能够很好的进行执法,且土地的动态巡查难以真正的落实,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的发现并制止。

2.5 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缺乏一定的实践操作性。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可以罚款,但对拆除、没收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最终通常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这就使人民产生了一种: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是已经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另外,土地的审批太麻烦。大部分土地闲置、未报即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行政审批耗时过长造成的。由于审批程序繁琐,开发商不能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从而不能按时进场开工,导致土地闲置。又如,近年来重点工程违法用地案件时有发生,往往是因为急于开工而不顾征地报批所需的时间,在未取得批文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

3、土地执法监察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赋予执法部门职权

建议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目前的土地执法程序进行严格审查,针对目前土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一些违法现象,及时有效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土地执法部门一定实权,并纳入法律规范条款范围内,促使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正确体制。

3.2 建立问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奖惩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明确执法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者根据现实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且给与一定的处罚。同时也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强加到执法人员身上,实行政府问责制,使得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经事实查证属于政府承担的政府部门要敢于承担,同时创造轻松的执法监察环境,对执法人员的紧张执法和复杂执法环境进行减压。

3.3 加大保护耕地宣传,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要使保护土地的观念深入人心,就要加大土地管理法的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树立科学发展观。争取做到人人知法、人人懂法,特别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力度深度,增强其节约集约用地的强烈意识,并带动广大农民合理利用土地,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自觉行动而不是强制行为。要加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打击力度,宣传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的动态巡查,及时的发现并制止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3.4 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

为了达到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需要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联合工商、纪检、财政以及城市规划等部门。在明确了耕地用途有效管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范围内,以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形式来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约束条件、流转方式及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使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3.5 加强和改进土地执法监察手段,壮大执法监察队伍

为了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执法监察手段,完善动态巡查网络系统。积极灵活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动态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对土地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广泛引导人才,壮大土地执法队伍,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设备及硬件装备,最重要的是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和家庭安全,这样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才能有序有效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土地执法论文例10

国土资源资源执法管理以“预防为主,处罚为辅”作为工作原则,通过做好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是我国保护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管理中存在部分问题,致使执法力度不到位,管理效果不明显。下面本文就该类问题进行论述。

1.国土资源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队伍专业素质不足

当前,随着国土资源部门规模的日益扩大,土地监察执法队伍也加入了不少新的人员,一方面从整体上提高了执法监察工作能力,但另一方面也为工作带来了部分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新到人员缺乏训练,专业技术不熟练,致使其能力不足以独立完成案件,无法充分满足国土监察部门执法工作的要求。为此,需要从人员方面入手,加强土地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以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管理力度。

1.2巡查工作力度不足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的现代化、工业化水平日益提高,使得土地资源的价值日渐凸显,部分人群为获得个人既有利益不惜违犯土地资源法规,使得土地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多[1]。我国国土资源部门为加强监管工作,对部分大中城市实施了卫星监控手段,有效实现了对各类占地设施全面、无死角的监控工作,然而,对于一些缺乏相应条件的城市、自治区等单位,仍然只能采用人力监控的方式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相比卫星监控,人力监控往往不能实现全面覆盖,只依靠一辆车及不足十人的执法队伍下至乡镇中进行巡查工作,且大多缺乏规划性,没有制定明确的巡查路线,随意性较大,难以及时发现土地违法现象。诸多问题下,巡查工作难免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监控作用。

1.3宣传工作仍待改善

我国国土资源相关政策及法律宣传工作虽然实施多年,但由于宣传工作力度薄弱,覆盖面积小,使得多数人群至今仍未正确认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既没有产生相应的警醒意识,也不能做到自觉的抵制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为了从思想上唤醒人们,必须加大国土资源的宣传工作,从多个方面进行教育宣传,彻底将保护国土资源的概念融入到人们的思想当中,使人人都能自觉的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杜绝一切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令国土资源的安全得到保障。

1.4办案程序周期过长

土地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遭遇部分土地违法建筑在被勒令停止后,违法者却趁假日或夜晚继续将违法建筑建设完成,导致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管理工作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土地资源法规教育不到位,违法者具有一旦在该片土地建设建筑,即是拥有这片土地的错误思想;二是执法办案程度周期过长。由于土地监察机构未被授予违章建筑的权限,因而在执法时必须依据相关程序进行查办工作,而程序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定性、通知违法者处罚证据及意见,交付处罚决定,召开听证会,向违法者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时间限制等步骤,不仅繁杂琐碎,且整个程序往往需要经过两个月甚至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这就给违法者提供了充分的违法机会[2]。除此之外,土地监察机构在要求法院强制执法时还需经过案卷审核、商议讨论等环节,并等待一段时间后才可与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或其它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申请过程中,往往因部门间配合不力,需额外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协调工作,而在拆除违法建筑后,又因协调工作不完善,致使拆除方式不当,地面堆满建筑垃圾,使得土地难以还原本来面貌。

2.针对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2.1培养优秀的土地执法队伍

要营造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土地执法队伍,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应以提高整体职业素质为目的,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比如每周抽出半天时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政治思想及土地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活动。例如就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可从法制办、检察院或法院中聘请此方面专家开展专题讲座;还可向监察人员提供真实案例,进行问答式集中学习;或要求每个监察人员每周写出一份学习心得,并在每周的学习时间鼓励一个监察人员上台讲述自己的学习心得,培养监察人员的学习主动性。通过多种方式的学习活动,培养出一支端正思想态度、廉洁公正的土地执法队伍,从而满足甚至超过国土监察部门执法工作的需求。

2.2巡查工作规范化

目前于我国大多数县级城市主要采取人力监控的方式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通过巡查工作,可在土地违法行为处于萌芽阶段时将之消灭,预防严重后果的出现,是找出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当前巡查工作的不规范性,致使巡查工作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必须将巡查工作规范化。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出勤前应首先制定明确合理的巡查路线,同时提高巡查次数,坚持每周至少一次的巡回检查,并定期对乡村土地违法案件展开大排查工作;同时,国土资源所人员也应定期下村社,以及时对发现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力度。

2.3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工作

为使人民群众彻底认识到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应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教育。如在布告栏张贴保护国土资源的宣传口号,印刷大量相关宣传手册散发给市民群众,或可与宣传媒体合作,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传播国土资源重要性。此外,还可从宣传对象上入手,向县乡镇社干部、县级以上干部及企业公司负责人进行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全面认识和了解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我国土地情况,使他们成为遵守土地法规的领头人,带领中间群众加入到保护国土资源的队伍中,逐渐实现全民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的理想局面。

2.4加强国土机构与法院联合执法力度

由于办案程序周期极长,从申请到批示需要二至三个月以上时间,而各个部门间又往往由于搭配问题而耗去大量时间,导致执法力度不佳,强拆方式不当。通过近年来的相关报道,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国土机构与法院的联合执法力度,才可充分体现土地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及权威性,打击抵抗执法工作的土地违法者,对土地违法行为产生警示作用,形成积极的社会效应。为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主动与法院、公安局、建设局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良好的执法关系,从而在执法过程中能获得法院等部门的顶力支持与全力配合,加强执法效果,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及时有力的处罚,实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