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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1-08 15:42:4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1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2

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1、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工作中都不成熟,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规划管理队伍都在发展建设之中。第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88年开始的,1991年和1994年国家土地局相继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各地在2000年前相继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由于规划依据、方法等尚不成熟,规划专业队伍良莠不齐,故规划仍侧重于土地类型、用途的数字平衡,而在图面与实际管理的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比较频繁。

2、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起步较早,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从2O世纪50年代就开始广泛编制城市规划。以后几经波折,2O世纪7O年代后期又开始了大规模编制城市规划。至今,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在城市规划技术及其实施管理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打下了一定的专业教育基础,建立了一支数万人的规划师队伍。很多城市都已经完成或开始编制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总的来说,城市规划经过大量的实践,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无论从规划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建设,还是从规划管理队伍来看,都比较强,但在规划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关系

1、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似,并均需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两者关系平行,主体都属于行政法范畴。《鉴于两个规划的重要性和涉及部门、空间的广泛性,两个法律都规定了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规划空间和地位具有从属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规划则属于局部性,它着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所以,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类型,它们之间为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所有土地做出的全局性规划,对各项用地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城市规划仅是一个部门用地的规划,是从属和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补充和深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由于以上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规划过程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现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脱节,城市规划并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的建设并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过分扩张,不断侵占耕地。

3、规划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就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在用地上也是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为核心。

4、规划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基本相似

不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规划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律,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同样为自然、经济、社会综合体的土地和城市在规划时就必须遵守一些相同的规律和理论:如土地经济学中的级差地租理论、土地报酬递减理论、土地利用区位理论、生态经济学的地域分布规律、生态经济规律以及价值规律、景观学理论、系统论等。

在分析方法上二者一般都采用系统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以及静态与动态、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 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 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2.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3.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4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城市用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区域内已经被建设、被利用的土地资源,二是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列入了城市规划的区域范围之内,有待于开发、建设的土地资源。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中所规定的城市区域内的所有非建设的用地,象山石、树林、池水等占用的那部分土地资源,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城市用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高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键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既有兼容性,互有侧重又互为弥补,同时还具有矛盾性。它们在规划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理论依据上有矛盾之处,给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困难。

(二)兼容性:互有侧重、互为弥补

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来看,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都是区域规划的组成部分之一,二者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它们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两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足点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远景发展和统筹发展,侧重点不仅是科学分析城市用地的范围和规模,还有保证城市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平衡、保护地球自然资源,注重整体性原则和坚持可持续发展。

(三)矛盾性:供需矛盾、过分扩张

现在我国建设用地规划把人均建设用地指数作为标准,好像很合理,实际上忽略了很多因素,比如区域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城市中建设用地急剧扩张的原因等等,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效果。

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用地显得很重要,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很多的土地,国家相关部门虽然严格控制城市的建设用地,但是城市土地规划往往只是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出发,不把全局的土地资源供需考虑在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规划没有起到限制作用,城市建设的用地不合理地扩张,侵占了耕地,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二、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用地存在问题

(一)发展定位不当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足点是最大限度地对资源进行保护,然而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的立足点是追求城市的现代化发展,一般情况下会为了城市的发展,想尽办法调动区域范围内一切可调动的资源,有时候还会利用本城以外的各种资源来为城市建设服务,二者在在这一层面上是矛盾的。

现阶段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的实施很少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约,城市建设用地有过度扩张的情况,这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有不良的影响,它使城乡一体化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保护资源成了迫切的任务。应该从理性的角度,准确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人口资源增长、城乡流动等因素,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能提出建设性的策略。

(二)布局不合理

城市并不等于工业基地,那是工业革命时代的标志,近代以来,城市的发展就往往和工业联系在一起了,一提到城市的时候,就会使人们联想到工业基地。

然而,城市不能局限于发展工业,还有更多的功能,现代化的城市是金融、商贸、科技、信息交流都很发达的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用地规划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认识不到这一点,不能兼顾城市各种功能的开发,城市朝着片面的方向发展,将导致资源浪费和行业发展缺陷,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三、具体解决办法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运用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用地规划,就是注重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立足于城市的全局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发展经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同时,要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循环为目的,增长经济、开发资源要和协调发展、环境保护齐步进行。

(二)资源保护与发展优先并重

现阶段我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的实施很少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约,城市建设用地有过度扩张的情况,不顾耕地资源的流失,优先发展经济是不可取的做法。

要兼顾优先发展和保护资源,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建设用地和耕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要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大方向上一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挥了应有功能基础上,灵活地科学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环境开发、资源利用、把市场需求、保护治理要统一发展。

(三)各类规划管理部门协作

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业务上的互通有无和日常工作上的协调合作,既保证发展又保护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使规划能够充分反映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要求,自觉实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工作中的协调和调整应该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标准;城市用地建设项目预审的时候,凡是超过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制定的用地规模的项目,要以总体规划为标准。各部门协调工作,共同努力,才能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社会快速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5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6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7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c)-0222-0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基础,包括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1986年,随着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的正式颁布,具有综合统筹意义的土地利用规划开始快速发展,从以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为核心的第一轮土地利用规划走向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省、市、县、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仅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保护耕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而且使土地利用规划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规划管地、规划用地和不得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等观念深入各级政府领导心里,规划对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方面作用进一步显现。但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涉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决定了规划实施过程中必将面临多样化的问题。部分问题的产生,虽然与规划本身的前瞻性等问题有关,但也暴露出实施过程中相关保障体制的不健全。目前,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陆续出台,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规划工作的实践,提出一些措施,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县、乡级规划的实施提供参考。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1.1 权威性未充分发挥,对其他相关规划缺乏约束力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但由于我国的规划体系不够完善,交通、水利、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旅游等各类规划的编制时间、规划期限、规划范围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统一,造成各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各业土地利用规模不够协调;另一方面,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控制作用的发挥。

1.2 行政保障手段不健全,人为干预过多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历经前期准备、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协调论证到报批、公布等多项环节,耗费了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但部分地方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规划跟着项目跑、规划围着领导意志转的现象。如为确保一个基础设施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或者“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需要,若所选地块位置不符合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申请调整规划,这是上轮规划局部调整比较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缺乏全面、系统的土地利用评价和制度约束,使得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随意性大。

1.3 市场手段运用滞后,建设用地外延明显

从现状来看,我们的规划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行政手段,市场手段运用相对滞后。表现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和补偿标准总体偏低,耕地保护资金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和税费支持缺乏等,使遏制建设用地外延扩张的目标未能取得预期成效。

1.4 公众参与不充分,影响社会监督作用发挥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是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目前可供公众参与的基本停留在规划听证和编制成果的公示层面,参与深度不足。在规划实施监督方面,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运用也不够充分,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尚未建立。

2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策建议

经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确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规范和制约人们的土地利用活动提供了依据。但没有健全的实施保障措施,不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就很难实现,所谓“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新一轮规划目标的有效实现,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的建议如图1所示。

2.1 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保障规划实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条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或修改、指导或协调相关规划、规划实施评价或评估等非常多的内容,没办法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规定。这几年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探索和经验积累,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如国土资源部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42号令《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等,但也有很多的规章制度与政策,特别是政策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政策实施发现了问题、出现了偏差时出台的,就像计算机程序打补丁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也有10多年的时间了,各地都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实施管理办法,我们何不将之总结、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呢?

从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措施角度上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需要在落实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创新规划实施思路,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理念,逐步建立以土地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核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法,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它包括两个层次:国家层面上,要建立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或条例,以此明确整个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目标、方针和实施规划的根本性法律依据;地方层面上,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地方性规划,尤其是县、乡两级实施规划,因此,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如规划实施条例),提出涉及规划所有实施管理内容和违反规划的强制处理措施等具体规定,来保证各级规划的实施管理。

2.2 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激励措施

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激励机制,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目标的落实。经济手段是为了实现目标按照土地利用的经济手段属性,在经济上采用管理措施。一是采用土地价格调节:通过垄断土地供应的一级市场,政府可以有效对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土地价格差异进而调节各部门和行业的用地需求,形成符合规划的用地结构,布局就会自然形成。二是采用土地税费调节:通过制定和调节土地的税费总额或比例,可以很好地约束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限制某些不合理用地企业的用地需求;另外,通过在关键环节制定的税费政策,还可以有效解决一些特别关注的问题,如通过征收耕地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可以稳定农业生产用地的质量和数量,满足土地利用规划保护耕地的要求等。三是采用土地违规罚款制度: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实施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罚款,同样可以遏制恶性用地,罚款金额定向用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和整理。

2.3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相关机制

(1)严格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要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等的控制和引导,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对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2)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仅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与项目前期,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更重要的是落实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置把关、审查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对一切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坚决不予以通过。

(3)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长期战略性规划,规划的期限长达15年,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很难确保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出现偏差。为落实规划的控制与引导作用,我们不妨在近期规划实施完毕后或每间隔3~5年,对规划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规划目标提前实施的,且通过评估实施是良好的,就要允许修编规划。

(4)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或调整机制。

《土地管理法》中只明确,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申请调整规划,规划局部修改或调整范围非常小,虽然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局部修改或调整规划,但是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因此,要从国家到省,在总结实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规划局部修改或调整的工作机制,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小的偏差,允许局部修改或调整,体现规划的弹性原则。

(5)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机制。

政府统一组织,部门相互配合,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旅游规划、水利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各专项规划确定用地规模、时序和位置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渠道的畅通。

(6)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考核机制。

由政府将组织实施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出台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一套考核办法,对规划实施管理较好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反之给予惩罚,如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的,应当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超过下达任务,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等等。

2.4 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到一定区域的整体发展,与全体居民息息相关,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注重专家队伍与公众参与的结合,充分发动社会大众参与规划的制定、监督和维护规划的实施。因为社会监督管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要贯穿于规划的整个全过程。社会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三个制度建设:即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规划管理公开制度。

互动的过程有助于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监督,宣传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调动公众潜力和主动意识,赋予土地使用者知晓、参与、决策、监督规划的权利,促进政府部门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2.5 制定规划实施的科技措施

运用科学、先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不仅能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也拓宽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功能和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划动态遥感监测制度,扩大遥感监测的覆盖面,实现对规划实施管理的快速监测与跟踪管理,为规划执法检查和查处提供依据。同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使信息化技术在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用地审批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3 结语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多方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只有通过全面的规划实施保障制度建设,才能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俊普,李兴元,杨广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管理── 四川省广元市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J].国土经济,2002(1).

[2]赵万水.日本农民年金制度对我国土地保障的启示[J].调研世界,2004(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8

关键词: 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建议

Key words: land planning;land use;policy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21-02

0 引言

近年来,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因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修改,但由于人们掌握的决策信息往往有限,即使最科学、最透彻的分析论证也不能保证规划预见和实际发展状况不发生偏差,尤其随着当前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土地供需和结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时可以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在建设用地预审时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显得尤为重要。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频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修改,但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适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过于频繁,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在编制时受规划约束性指标的限制,建设用地布局考虑不周全,前瞻性不够,科学性不强,适用性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对项目选址把关不严。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质量不佳。由于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关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还不够完善、健全,承担规划修改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资质管理,地方政府对规划修改重视程度不够,规划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实地调研、踏勘少,与现行规划脱节等现象时有发生,以上多方面因素导致规划修改成果不高。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续管理脱节。规划修改的频率在一定程度上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数量呈正比,因此,规划修改的次数越多,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变动就越大,而目前对多次规划修改后成果的后续管理没有统一规范,管理滞后,并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超标,未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对耕地保护的目的。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土地管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对作为土地管理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提出更高要求,正值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际,对规划修编方法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于1987年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由于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1. 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必须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大胆借鉴和吸收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

(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的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要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定建设用地规模与速度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用1:1万确定城镇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镇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及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在正确的管理下, 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 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 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包括邻域或更大的区域) ,

确保土地持续利用。

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三、新的规划方法

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

规划实施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各地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表格、数据五花八门,无法进行汇总和统计。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去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还缺乏具体的规程和办法,还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系统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

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使规划修编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

这两个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重点普及遥感技术、GIS 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手段, 使土地规划从野外调查、资料搜集、信息处理、计算模拟、规划成图到监督实施全过程实现信息化。同时, 基于土地规划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资源优化配置、地区经济社会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 因此, 要特别重视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引入土地规划, 通过人- 机交互系统, 为决策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有效决策支持,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4.公众参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的宏观规划,其编制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划,因此,规划的编制应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规划的主体要由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为主转变。公众参与不仅是像上轮规划一样为了提供信息资料,而是要参与规划目标、指标的分配和确定,规划方案的拟定、协商和协调。

四、还需要把握的几点

1.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例10

[中图分类号] S2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2-9-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与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利用长远规划,因此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具有很好的指导思想且符合我国具体国情,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起到控制、指导土地利用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础数据不完备导致规划数据的偏差。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施是通过逐级分解而实现的。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主要依据是各地历年用地情况统计、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和产业规划等基础数据,这些基础数据信息的不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分解的准确性。

另外,具体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安排也需要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各地规划发展情况做出一些调整和修改,这样土地供求之间有时就会出现较大差距。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忽视公共利益。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强制力是有效的,它可以通过对违法者追求责任迫使违法者遵守用地要求。但是地方政府的强制力不能解决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问题。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其制定的规划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

(3)国家与地方、各部门之间土地利益存在冲突。

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全国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强调有限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而地方考虑的是如何供给土地满足生产和投资的需要,关注的是局部的经济利益。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忽视生态效益。

目前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为了保障耕地的数量,往往牺牲一些林地、草地或其他一些生态环境区域。现实中由于“占优补劣”导致耕地整体质量下降、生态环境被破坏现象严重。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不足。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多采用指标控制,采取各项用地指标的层层分解,实行的是以资源为导向的用地配置方式,规划缺乏弹性和应变能力,科学性不强,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是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制度,是指导各地土地利用的最权威指标,必须将规划做到实处,避免规划成为纸上画画的空头指标。

(1)制定法律法规,切实满足公众需求

制定专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是必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对用地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节才能发挥作用,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中,政府的强制力是有效的,但土地利用行为的分散化,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需要政府有足够的权威,加大执法的力度,同时还要加大监督的力度。

人们常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要保证规划的效果,除了加强规划的科学性之外,更重要的是规划能切实的满足公众需求。

(2)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各部门间的利益矛盾。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如果权力集中在中央,那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指标分解的技术性问题。我国国土面积大,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差距,需要由国家制定一个非常详尽的计划和安排,然后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各地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地做出一些调整和修改。因此土地利用该规划要想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既要体现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的综合平衡,这种中央和地方都参与的两重性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即同时考虑国家和地方利益。

(3)各效益目标的协调发展。

耕地保护非常重要,但是耕地保护并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唯一目标。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增进国民的福利,也是公共利益的要求。经济要发展,就必定会占用土地。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力度将明显加大,而全国可供开发后备资源又多处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 结语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弊病,土地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等种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防止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继续发生,使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迫切需要编制科学、可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方向、结构、布局作出符合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宏观规划,借以指导各个局部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改良和保护,为改善土地利用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郭忠诚,施玉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对规划修编的启示[J].上海地质,2009,30(3):49-5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