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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3:27

刑事技术论文

刑事技术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21-01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犯罪案件的现场是指犯罪正在实施的场所。并且,在这个场所中留有大量的犯罪的痕迹。而能否在这个犯罪现场中提取有利于警方侦破案件的证据是警方对于犯罪现场进行勘察的重要目的。在进行现场勘查的问题上,如何能够很好的妥善保护原始犯罪现场,能够使警方找到犯罪者的作案手法,对于弄清案件,有重要的意义。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初始阶段,也是重要阶段,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场所、痕迹、物品、尸体等进行侦查活动。[]现场能够勘查的重要物品不仅仅是帮助警方进行案件的侦破,同样也是逮捕犯罪者的重要证据。刑事技术的现场勘查能够为案件的性质提供依据,通过对于现场刑事技术的勘查能够对于现场的案件进行定性和分析。

2.国外研究现状

而相对于中国的刑事技术的起步阶段,国外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能力则相对较为先进。以美国FBI为例,美国联邦调查局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的时候,有着严格的要求和准备工作:首先,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要注意进行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其次,刑事技术人员进入现场之后,对于现场要有一个整体上的了解和初步的评价,并做好相关的笔录准备,最后,开始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其中包括:拍照、绘制图片、对现场进行细致搜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人证和最后的巡视。一系列检查结束之后才能够对于现有的现场进行解除警戒。[]这一系列的关于现场勘查的任务由固定的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管理体制,专人专门负责这些问题能够减少在现场勘查中的错误和物证不清等问题。

3.研究方法

现有的国内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还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的现场勘查技术理论还不是十分的成熟,并且,在现场勘查的问题上,没有严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很多的现场勘查技术不能够被很好的现实应用。而相反,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刑事技术理论有着很好的研究和理论成果,并且这些理论成果能够被现有的法律保护并且应用到现实的现场勘查上来。

二、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理论评述

1.刑事技术现场勘查防护

我国现有的刑事技术人员和现场勘查人员被混淆为同样的人员配置导致现有的刑事技术现场存在着刑事技术现场的人员在取证上和现场勘查上存在问题。并且对于犯罪现场的防护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中国的刑事勘查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基层的人员对于案发现场只是进行简单的封锁和警戒,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但是却缺少对于现场的初步处置,包括查看受害人是否死亡,进行急救或者是查看犯罪者是够就是藏匿与比较隐秘的场所或者是出现在现场等。现场的勘查不到位导致了接下来需要技术人员重新对于现场进行初步解析和取证,这样不单单是浪费了侦破案件的时间,同样,这样做对于案件本省来说,也错失了侦破案件的最佳的时间。因为无论受害者是否死亡,第一时间的工作总是能够得到最佳的效果。

2.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工作思考

我国现有刑事技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技术的专业人员较少。刑事技术的专业人员较少,每一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专业技术的现场勘查时大多是两人一组进行全面的现场勘查,并且进行确证和后续的化验环节,在很多的验收环节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拖延了侦破案件的时间。其次,在现实侦查中和学习的侦查技术的手段的脱节。也就是理论与现实的不对应。很多的现场勘查技术的理论不能够被实际的应用和理解。造成了技术是技术,现场是现场的勘查现状。最后,在取证和证物保存上也存在着问题。取证的不当和不全面造成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现场的取证问题钻法律的漏洞,而在案件提审上存在着灰色地带。而在证物保存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在一些证物保存上,例如或者是重要的经济案件中的文件的丢失都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麻烦。

3.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的升级是同步存在的。犯罪率日趋升高的今天,如何能够更猛烈的打击犯罪分子是现有政法部门需要严肃思考。刑侦工作在其中尤为重要,好的刑侦技术能够对返祖现场进行最细致的检查和取证,是侦破案件和开展案件调查的基础。不断的拓展现有的刑事案件技术的理论能够提升对于现有案件的理解。如果把刑侦技术和刑侦技术理论进行割裂,那么,我们的刑侦技术手段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够被提升的。而在进行刑侦技术理论的提升的同时,具有好的刑侦技术手段并能够通过这种手段提升我们现有的刑侦技术理论,使理论和现实共同进步。

三、结论

公正和真实是对于现有社会的最重要的真是的现实。合理的刑事技术勘查手段是能够保证现实中的案件侦破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程序与效率的一稿也是我国司法目标的重要追求。不断的强加现有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理论能够提升现场勘查的技术手段。而在我国现场勘查的技术不甚完善的今天应当要借鉴国外优秀的、先进的勘查手段和勘查制度,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验检查规定》的规定针对当前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时存在的如现场保护不专业,见证人找寻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相关改进的措施,以此完善刑事现场勘验程序体系,促使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更加合理高效地运行。

参考文献

[1]管光承:《现场勘查》[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黄玉馄、李超贤、李雪松:《浅析美国FBI现场勘查体制对提高我国现阶段现场勘查质量的几点借鉴》[J],载《科技创新导报》,2009年第11期,第219页。

[3]李勇权: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9)

刑事技术论文例2

在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得不到快速的发展与进步最大的一个影响因素就是相关领导对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的刑事科学技术的认识不足,不能从制度上和政策上进行系统的规定,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能力与执法水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之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之一。

(二)技术队伍不稳定

由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在实际的工作之中经常涉及到人员调动等情况,这就造成了技术队伍不稳定,总是出现调动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针对刑事科学技术没有一套完整的奖惩措施,这就造成了技术人员在工作之中缺乏相应的积极性,不能将所有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这也是影响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抑制因素之一。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犯罪手段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技术队员队伍却没有得到很快的发展,这对于现代社会稳定,提高我国公安机关整体办案水平的一大障碍。

(三)人员不足,工作量大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核心人员,也是公安机关最为紧缺的人才,在实际的工作之中我们发现,他们的工作量都很大,这是由于具有专业刑事科学技术的公安人员相对较少,不能满足现阶段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这就阻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能力的提高和执法能力的提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意识的薄弱,高校对于该方面培养的人才较少,这就直接影响了我国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质量。数量相对较少,但是面对的工作量又很大,这就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增强领导意识

领导是一个机关和部门的核心人物,他们的意识与观念对于整个机关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为了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首先需要转变领导的观念,让领导对于刑事科学技术予以充分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并颁布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整体提供,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驾护航。领导转变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策略是促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首要措施。为了促进领导观念的转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对领导进行培训,让相关领导意识到刑事科学技术对于现代公安机关的重要意义,同时还要对相关领导的思想意识进行引导,让部门领导的意识走出原来的象牙塔,要多看到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紧跟时展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二)要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

刑事科学技术是一种现代化的技术,在现代案件侦查之中一般都需要借助相应的装备,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之中我们应该加大投入,加强刑事科学技术相关装备的购买与配置,这是提高刑事科学技术的硬件保证,也是十分基础的一项措施。当前,应优先安排加强现场采痕取证和个体识别技术的装备项目,如多波段光源、紫外搜证系统、502熏显柜、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及查询终端、活体指纹及人像采集仪、数码照相、数码立体显微镜等在技术用房上,要有超前眼光,充分考虑技术专业、设备的发展和技术人员备勤等需要。

(三)注重人才培养,引进专业人才

针对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在工作之中应该注重刑事科学技术人才的不断引进,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的的素质与水平。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从高校引进具有刑事科学技术的人才这种方式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其次,为了进一步的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提高要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技术能力,以此促进公安机关的整体能力;最后,要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各级刑侦部门要积极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科研条件,鼓励技术改革和创新,并通过刑事科学学会以学术交流的形式及时推广新经验、新做法。只有这样三管齐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才能最终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整体提高,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与打击违法犯罪能力,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相应的保证,为社会的稳定团结提供基础。

(四)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垂直领导

当前刑事技术部门在不脱离公安队伍的情况下,既要按其现有的模式运行,又要减少外部行政干预,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强上级对下级技术部门的领导职能,将刑事科学技术纳于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轨道。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不仅要表现在业务上,还要在人员的选择和调动、职称待遇、学习培训、器材装备、达标验收等方面予以直接管理。这样可以直接保障技术发展的整体性,确保技术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设置更新、改造,营造科学研究氛围,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防止人员随意调动、资金挪用等外部干预。这种垂直领导对提高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这是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相对较为特殊,在实际的工作之中需要面对很多复杂的环境,这就需要强有力的部门领导和技术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办案工作的有条不紊,才能推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更多的保障。

刑事技术论文例3

侦查取证工作是由特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为收集、证实罪犯犯罪行为及缉获犯罪人依法采取的专门性的调查工作或是强制性措施。科学技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丰富取证手段。在传统取证过程中,手段较为单一且固定,很容易被罪犯掌握,从而提高罪犯的反侦察能力,增加侦查取证的难度。其二,提高取证质量。除了丰富取证手段外,科学技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的应用,还能有效提高取证的质量。以往的侦查技术手段,大量数据的录入基本上都靠人工完成,取证质量有待提高,存在漏洞。科学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证据的含金量,最大限度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二)优化刑事诉讼整个流程

除了在侦查环节发挥作用外,科学技术的应用,还能优化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刑事诉讼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所有环节都是步步推进的,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够最大限度优化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衔接,对数据及资料进行高效整理、保管。如科学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来说,可以大大提高资料收集的效率,并且对资料、数据进行高效的分类处理。立案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过程和活动。科学技术在这一环节的应用,能够将犯罪行为进行系统化整理,让公诉人在裁定和判断的过程中能够轻易的发现案件的线索及犯罪过程。此外,科学技术信息化的表现在审判环节也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环节是由人民法院,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过程及活动。

刑事技术论文例4

2痕迹检验方法

在刑事勘察实践中的重要作用①痕迹检验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给侦查案件、严惩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条件。从转移理论中可以知道,传统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必定会在现场留下犯罪证据,当其离开现场时也必然带走现场的某些物质。于此基础上,转移理论认为,刑事勘侦人员充分运用现有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有效提取犯罪证据,从而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提高办案效率。②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刑事勘查方式,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的侦查机构拥有过于宽泛的侦查权利,导致审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随着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侦查部门充分利用科学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更有效更准确的掌握客观证据,减少错判或误判现象的发生。痕迹检验技术的种类和方法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增加,各种新型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痕迹检验技术更加高效,是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现场痕迹的提取、收集、检验、鉴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客观证据以供他们分析与判断案件。并且,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技中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公民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3痕迹技术的发展道路

现阶段,刑事犯罪的发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分子愈加狡猾猖狂,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痕迹检验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在过去,国内的痕迹检验技术比较落后于,对于痕迹也只是停留于初步的收集和鉴定,消耗较多人力物力且需要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下,对案件侦破提供的证据也不全面。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科技含量得到了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水平不断攀升,而且还扩充了痕迹检验的范围,纳入了DNA技术、生化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最新技术,大大提高了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在将来,刑事科技工作者们将继续致力于研究创新刑事科学技术,以便于更好的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技术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46-02

在信息化建设日趋加强、公安招录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的大背景下,社会对刑事技术人才的需求也面临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因此,加强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显得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客观上要求刑事技术人才要在理论素养、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以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使命;另一方面,公安院校担负着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刑事技术人才的历史使命,然而在信息化的大潮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创新型刑事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直接影响到高素质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基于如此背景,试图从对当前刑事技术人才培养模式认识的角度探讨我国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资源不平衡

我国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主要由公安院校承担,而公安院校在师资水平与教学水平上又存在院校间、区域间的不平衡,这直接导致教学资源分配上的不平衡,从而带来了刑事技术人才培养过于集中于某些院校或某一地区。从院校看,部属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在刑事技术水平和师资水平上相对于地方公安院校来具有绝对的领先优势,因此承担刑事技术人才培养的任务也相对多,而地方公安院校无论是师资上又还是技术水平上均相对薄弱;从区域上看,中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科技资源相对丰富,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也发展相对较早,这一优势使得在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上造成了区域间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的格局,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

(二)知识衔接缺乏过渡

在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公安人才培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仍有较为突出的问题,单就刑事技术的体改学员而言,主要存在着知识缺乏衔接过渡的问题。从专业背景上看,体改生来自于各个专业,多数体改生的学历背景和知识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既表现为专业上的差异,又表现为个体上的差异。然而刑事技术专业对于他们中的多数人而言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其理论与实践性更强,但他们现有的专业知识又无法直接刑事技术知识相衔接,这不得不说是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多年的教学实践也证明,体改生的知识背景与刑事技术专业的衔接存在明显的脱钩现象直接影响到学员对知识的掌握,从而影响刑事技术人才的总体培养。

(三)课程设置和考核方式过于笼统

当前,我国刑事技术人才培养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高中直接统招的本专科生;另一类是非统招生,具体分成教、干训、体改等不同批次。第一类对象,其学历背景和学习起点是一致的,因此采用统一的课程设置是合理也是可行的。但对于第二类对象,由于其学历水平、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生活阅历、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采用统一的课程设置显然不甚合理。然而,当前对第二类对象的培养,绝大多数公安院校主要采用同统招生基本相同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没有将不同层次和学历水平的刑事技术学员区别开来,这诚然受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这却是刑事技术人才培养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制约了学员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应用。

除上述课程设置过于笼统外,在对学院的考核方式上也存在类似问题。当前的刑事技术人才培养机构,在考核学员时,往往采用传统一刀切、片面化、书面化的方式,即不分水平、不分层次,一律采用书面化的题目进行统一考察,以分数论等级,以成绩论质量。因此,在考核的方式上过于单一、笼统,在考核内容上过于强调理论知识,从而忽视了学员个人专业技能的发展,也忽视了对实践能力的考察,这必然会导致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专业技能与个人素养这两个大方面相脱节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考核方式是当前普遍流行的片面化考核方式的影响结果,这对于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是不利的。

(四)缺乏信息化建设内容

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必然要求有新的战略与方法与之相适应。在当今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刑事技术也应当进行信息化建设。就目前我国刑事技术人才培养的内容来看,传统的知识仍占相当大的比重,而物证技术的信息化、侦查技术的信息化、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等内容明显不足。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告诉我们,刑事技术要有更快更新的发展,必须要有公安信息化做支撑,特别是要在刑事技术、网侦技术和视频监控技术等信息化建设上取得新突破。而这些内容,在现阶段我国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中是缺乏的。此外,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集中于公安院校,缺乏与非公安类院校的专业与信息化技术方面的交流,也缺乏应用成果与资源的分享,这都不利于刑事技术人才的专业拓展以及应用水平的提高。因此,构建信息化交流与资源分享平台,在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中势在必行。

二、解决对策

(一)调整结构,创新教法

现阶段,在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上,我国应当缩小地域间的差异以及部属公安院校同地方公安院校间的差异,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应当鼓励中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刑事技术教育教学的支援,缩小区域间的差异。同时,部属公安院校及东部地区公安院校应当帮扶中西部地区院校,给予其人力资源、刑事技术上的支援,缩小院校之间在人才资源与技术水平上的差异。

在调整结构的同时,作为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主体的公安院校也应当积极创新教法,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现阶段多数公安院校采用的教学方式仍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即多以讲授法为主,诚然,讲授法有其优势,尤其是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教学内容,讲授法显得十分重要。但刑事技术这一专业的特点以及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都要求培养出的刑事技术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还要求具备良好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样方能适应现代化警务管理及应用的需要。传统的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员们对知识的掌握及实践应用。因此,创新教学方法,十分必要。

(二)因材施教,区别对待

因材施教,就是针对学员不同的学历和知识背景进行分类和分层次教学。具体而言,对于非公安专业出身的学员,要加大刑事技术类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比例,让学员从头学起。因为现阶段,在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公安系统招录了一大批不同专业背景的学员,相比于公安专业出身的学员而言,他们在刑事技术知识、实践技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这类学员,要加大基础知识教学的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其专业背景优势,将知识与技能结合起来。而对于公安专业类出身的学员,要加大专业知识教学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强化专业技能训练,以教促学,以学促练。

(三)多元考核,注重全面

刑事技术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是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专门人才,要求学员具备较高的理论与实践能力。因此,教师在对学生的考核上,应改变传统一刀切、片面化、书面化的考核方式,不能只重知识而轻实践能力。要针对学生的德、勤、技、体、能等方面做全面考查。在具体考核方式上,应当注重“四法”:考试法,教师命题,闭卷考试;论文法,临时公布论题,学生当堂提交;案例法,给出案例,自主分析;口试法,教师提问,学生回答。这些考核方式,真正把以分数、以知识接受度作为衡量的标准转变到以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实践实训能力、综合发展能力上来,形成有公安特色的教学考核评价机制。这也更有利于刑事技术学员们对知识与实践综合能力的掌握。

(四)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增加信息化培养内容

现代公安教育提倡“教、学、演、练”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培养出的人才不仅仅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实践技能。刑事技术教育作为公安教育的一个方面,也必然适应这一发展要求,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具体而言,应当加大实训基地建设,为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平台。一方面,公安院校应当加大职业性与仿真性训练基地的建设,让学员们在职业化和真实性的刑事技术实践基地上掌握知识与技能;另一方面,公安院校在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上,还应当加大先进性与开放性训练基地的建设,所谓“先进性”是指建设的基地应当具备现代化功能,能适应刑事技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也能够适应学员对先进刑事技术掌握与运用的需要。所谓“开放性”则是指建设的基地应当具备开放功能,能促进本院校与外地院校的交流,能增进本院校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此外,还要特别重视刑事技术信息化建设,在刑事技术人才培养中增加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促进学员们对信息化技术的掌握,适应物证技术的信息化、侦查技术的信息化、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的新要求。

三、结语

刑事技术的现代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在新形势、新要求、新背景下,应当加强刑事技术人才培养的力度,破除培养体制及培养方式中的障碍,促进公安人才培养的发展。探讨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实际上还有许多内容值得去挖掘、创新:一方面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单位要重视培养机制的转变,要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整体、轻个体,重战略、轻方法的局面,在人才培养上讲求实用、实效、实际;另一方面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者,要注重培养人才的方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将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将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多注重信息化的内容,将培养的对象放到“信息化”的大背景下进行锤炼,以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同志曾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要把握好时代的动态,在创新中探索新路子,实现刑事技术人才培养新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政治部.公安教育发展“十五”规划[J].公安教育,2002,(7).

刑事技术论文例6

刑事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渐的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我国的公安部门以及世界各国都在广泛的使用当中。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接收遗留的刑事技术进行旧摊位的改造,使其向公安部一直到地方各级逐步建立了刑事技术组织和机构,和大量的刑事技术人员培训等,我国刑事技术工作有了非常跨越式的并且有效的发展。尽管爆发后,我国的刑事技术工作受到了“砸烂公检法”的影响,使其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但是经过了那十年的动乱,尤其是之后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形式科技工作组织和相关机构都获得了非常顺利和快速的恢复与建设,自此,刑事技术工作获得了飞跃式的迅速发展。

一、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状况及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技术开始在中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任何一个事物都是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这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技术才开始从现代意义上开始逐渐发展。纵观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刑事技术的发展过程,虽然在刑事技术的现代意识和发展等方面都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使用,以得到稳定和客观有力的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关键,没有哪个采取依法治国方针的国家不去重视物证的重要性,而这就应该高度重视刑事技术,于是,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刑事科学技术,也使得我国的刑事科技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我国刑事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对于一个案件,办案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大量证据,但这种认定也需要做出大量的样本。在当今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人群中,无论是人还是物其流动性都是非常大的。如果数据库采用人工纸质的方法,不管是从保存或查找样品的方式都是非常不方便的。现代生活的快节奏,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取消争议尽快对案件的质量要求不降低的同时,通过计算机技术建立相应的软件操作系统,在不影响案件本身的质量基础上,能够有效的提高实际的工作效率。

二、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状况及发展的新思考

(一)大力发展自身特色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力发展工作自身所具有的特色。刑事科技要继续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把自己的特点放在首位,不能只利用其他学科,谋求发展。首先,刑事科学技术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社会主体要保证技术的不断更新,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把握时展的脉搏,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应用于实践,更好的服务人类。此外,刑事技术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因此应该在同一时间,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培养一系列具有较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刑事科学技术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和法规开展工作,其实际的工作效果才能够获得认可,让刑事技术发展的更完整,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此看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力发展工作自身所具有的特色是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有效方法。

(二)加强深化理论研究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加强和深化相关理论研究。非常广泛的刑事技术的参与范围是比较广的,涉及到很多的领域的运用,如果在这过程当中只是有技术而并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就比较容易让主体逐渐转变为任凭感觉和经验而进行的科学活动,让主体科学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应该从实践中把握理论的真理。在实际的日常生活当中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大量的积累,并且很多的理论研究都要依赖这些材料,同时,还应该对其进行反复的确认之后才能够获得最后的理论。与此同时,得出的这些理论也应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加以测试,并且将其作为指导应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才能够将模糊的理论应用于实际的生活抽象概念当中,以此来有效保障刑事科学技术相关时间以及理论的分离是不能够脱离现实。由此看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加强和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三)实现标准化的发展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效实现标准化的发展。刑事技术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应该建立严格的规范化体系来规范刑事技术是非常重要的。怎样才能够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因此,应该按照实践当中所取得的有质量的、并且大量的材料加以认定,然后从客观的角度对价值的特征或者是标准价格等加以行之有效的研究和分析,然后对其进行总结,然后构建合理化的体系,再将科学的、合理化的标准应用于刑事技术的广泛实践当中,这样才能够实现刑事技术的统一监管发展,从而使其能够更规范更严格。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效实现标准化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实践中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还在学习过程中的邢科专业的学生,如果已经选择了邢科专业就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以及学习当中学会自勉、自强、自立、自爱,在学习中不断总结践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升华自己,努力学习和工作,总结探索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创新,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够更早的、更快的成为我国公安的刑事技术相关工作当中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我国的刑事技术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新枫.大力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J].中国刑事警察,2015,(05).

刑事技术论文例7

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辖区内检验鉴定工作;二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送审的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三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四是为本院业务部门提供司法协助。包括现场勘查,复验,物证录像、照相。技术人员基本能够完成以上工作。基层院鉴定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通知鉴定人出庭,发问鉴定人,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等,但由于鉴定属于专业人员解决的专业问题,诉讼当事人很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即便提出异议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多数会被法庭驳回。

二、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刑事技术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刑诉法共计290条,新增条款65条,涉及鉴定人和刑事技术诉讼的条款30个。比原有刑事技术诉讼条款23个新增7个,主要是增加了技术侦查的5个条款和鉴定人的保护、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有6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1、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三项证据种类。(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六、七、八款)。

2、增加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鉴定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3、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对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在勘验、检查中,增加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条款(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5、鉴定结论不再出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条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6、增加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5个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二条)。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7、鉴定人的出庭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8、专家证人对鉴定的质证程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9、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检察技术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鉴定人的地位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检察技术工作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1、对鉴定人的挑战。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只是完成了鉴定工作的第一步,还有法定的出庭义务,如果不出庭,鉴定意见将不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出庭后,还可能遇到专家证人的质证,出现同行之间的专业较量。在法庭上辩论,行业技术秘密是否可以守住?不辩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如何显现?鉴定意见能否采纳?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给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2、对刑事诉讼技术证据的挑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本身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各类刑事技术鉴定是否准确科学,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能否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因此,检察机关要对这些刑事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刑事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任务,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审查还是有公诉人来审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法不会对某一机关内部的事务进行干预。留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来规定解决既符合立法的本意,又符合法律制定的阶位标准。检察实践经验证明,刑事诉技术性证据的种类繁多,技术性较强,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审查较为适宜。目前,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仅限于内部掌握,装入检察内卷。今后鉴定人要出庭,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是否能作为证据附卷?有待于探讨,如果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作为证据使用,审查人是否也要出庭?面对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刑事诉技术性证据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3、对刑事侦查过程合法性的挑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的侦查。其合法性也面临着挑战。所以,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固定,又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可以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产生。同时,该条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又给检察技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加了新任务。

在我们看到挑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机遇的来临。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真正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将过去“证据之王”的言词证据排在了次要位置。将客观证据的书证、物证排在了主要位置,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敢于向科学质疑的实事求是精神。体现了法治的进步。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也给检察技术人员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平台,使“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这也将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热情。但面对新理念、新问题,我们应当有新的应对措施。否则,我们就难以完成新刑诉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检察院落实新刑诉法规定的措施

当新事物出现,我们还很陌生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学习、调研、探索、实践、总结提升,再实践。对新刑诉法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三点措施。

1、提高对刑诉法修改实质和意义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新刑诉法秉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只有充分理解了刑诉法修改实质和意义,才能更好地履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条款的学习和理解。

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尤其是与技术工作有关的条款,更应当熟知熟记。要进行研究、分析,探讨。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迎接准备。

3、严守新刑诉法的规定,认真履职

刑事技术论文例8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新形势下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重视、理解和支持刑事技术工作;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要増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关键词 新形势;刑事技术;职业;能力;素质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信息化、高科技的发展,各类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暴力化、职业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刑事技术工作如何应对这些新特点、新变化,如何发挥刑事技术的优势服务侦查破案、服务经济建设,已成为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刑侦体制的改革,对刑事技术来说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刑事技术工作,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服务,则对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新形式下刑事技术人员应突出在以下几方面职能上作好文章

1.1要发挥信息传媒作用,展现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刑事技术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与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密切相关。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主要为物证,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技术部门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工作中获取现场物证的重要部门,刑事技术工作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载体的作用,发挥公安网络优势,将运用刑事技术工作破获的成功案例、刑事技术的指纹破案和DNA破案以及串并的案件等各种信息广泛,充分展示刑事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引领性、先进性、科学性,认识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得到对刑事技术工作最广泛的支持与理解,为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1.2要加强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为侦查破案服务

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现场勘查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能否侦破,而且关系到能否顺利把罪犯嫌疑人送上法庭。目前,现场勘查已成为刑事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坚持现场勘验检查“两为主”原则,按照统一指挥、明确分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刑事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凡是有现场可勘的刑事案件,无论案件大小,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勘查现场。要着力在提高物证提取能力上下功夫,在重视常规物证提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纤维等微量物证和血液等生物物证的提取。尤其是命案现场勘查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一长双责制”的要求,贯彻落实以痕迹为主导、以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确保指挥灵敏的“2+3”式(刑事技术、侦查、资讯、信息、警犬5个部门或专业)捆绑作业的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模式,有效解决传统现场勘查中存在的侦技配合失灵、信息渠道不畅通、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不高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侦、技术资源的有机结合,有力地提高精确破案率。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必须树立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有目的去发现和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从而更好地为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服务。

1.3要搞好技术串并案工作,信息导侦,实施精确打击

技术串并是打击流窜犯罪、系列性犯罪的重要手段,串并工作做的好能大大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和打击效能,因此,我们不但要加强常规手段利用现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和其它痕迹”[1]等串并案件,而且要重视利用各种犯罪信息串并案件,也就是从宏观的发案形势,或零星、无规律的发案动态信息中,抽取有用的犯罪信息,通过现场的信息研判(包括手段,痕迹物证)来串并案件,为侦查提供依据充分、串并准确的破案线索。信息导侦,就是从信息情报角度出发,将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注入刑事侦查工作,通过科技手段搜集、管理、使用信息情报,建立以信息情报工作为支撑,以信息情报主导侦查,同时,依托公安信息情报网络系统,实现信息情报对整个刑侦工作的渗透,使之成为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全新的侦查破案模式。精确打击,就是指公安机关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精确分析突出社会治安问题或锁定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从而采取相应的治安对策或打击策略,有的放矢地整治治安秩序,稳、准、狠地依法严厉打击并揭露、证实犯罪过程。技术串并案件是信息导侦的一部分,而信息导侦又是实施精确打击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只有将此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技术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1.4要加强侦查与技术良性互动,提高破案效率,降低破案成本

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涉及的部门和警种多,各部门之间只有全面协调通力合作,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才能极速高效地将案件侦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尤以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的互动最为重要,这两方面沟通协调配合默契的话,就能使侦查工作少走甚至不走弯路。侦查与技术的互动包括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技术队伍不同专业和人员之间以及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三个方面的强力互动。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互动有助于各个侦查组之间不做重复的无谓的劳动,从而做到分工和目的明确;技术各专业之间的互动,对于案情分析、案件性质的确定、作案过程以及痕迹物证性质和作用的分析判断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侦查与技术之间的互动,则对整个案件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使整个侦查工作少走弯路,达到极速高效的目的。只有各个方面互相交流互通信息,才能让我们在实际工作的时候不会盲目被动,因而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发挥整体和协同作战优势,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达到降低破案成本的效果。

1.5要加强刑事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时代和形势的发展对刑事技术工作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大力强化对刑事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培养和教育刑事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增强工作责任心,保持和发扬科学严谨、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结合公安部的命案现场勘查大练兵活动,将模拟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鉴定考核形成制度化,结合练兵抓规范、促落实、上台阶,在全面开展练兵工作的同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缺什么练什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突出岗位练兵工作,采取破案讲评、案卷评析、庭审旁听、模拟勘查等各种形式,战练结合,以战促练,以战验练,使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高新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提高现场勘查、分析判断和发现、提取、检验痕迹物证的水平。同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派人员往公安部、省厅以及其它兄弟地市进行学习、交流,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培训等,全面提高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形成长效机制。

1.6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

始终坚持“以制度抓管理,靠管理出效应”的原则,继续加强刑事技术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加强各专业工作程序规范,促进刑事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2]建设。要从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物证鉴定、痕迹物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实现严密的“两人鉴定、三级复核”的刑事技术工作机制,作到有章可循。制定刑事技术人员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和实验室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各项工作的严谨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以现场勘查率、痕迹物证提取率、现场书面分析率、现场勘查记录制作率、痕迹物证建档率、检验鉴定率、鉴定结论起关键认定作用率和刑事技术人员人均工作量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技术业务考核体系,把日常性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结合起来,积极开发和运用网上考核系统,充分调动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此外,进一步提高信息利用意识,加强刑事技术信息交流,培育新的破案增长点,提升刑事技术指导破案的能力。

1.7増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现阶段对刑事技术工作刑事技术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但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案,而且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检验鉴定过程中以及在生活和其它方面也要时刻注意,既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又要防止因为程序不当和不按法律、法规办案从而出现错误和漏洞,影响自身和单位的工作。

2新形式对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法律素养

刑事科学技术是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的理论和成果为基础,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及鉴定与犯罪相关联的物证,为侦查和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及证据的边缘法律学科,它兼具技术科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刑事科学技术特有的这种属性,表明其与侦查工作的紧密结合程度。为了使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就必须树立现场勘查及鉴定的合法性观念。首先是实体合法,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熟悉《刑法》,熟悉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例如命案中在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掩盖杀人目的时,现场物证和致伤痕迹及致伤部位的分析可能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杀人抑或伤害致死。其次是程序合法,形成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将出台的勘查规则、鉴定规则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的规范化、法制化操作程序。随着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讯问和现场物证提取程序透明成为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追究控方程序违法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有力途径。例如辽宁刘涌案,取证中的违规操作使原本不是很复杂的审判变得扑朔迷离,疑窦丛生。

2.2研究和发展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树立“大痕迹”的理论。“大痕迹”即广义痕迹。它不仅包括实物痕迹,还包括心理痕迹。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研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还要研究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环境所留迹象,从而分析案情,指导侦查。由于心理痕迹是建立在,对一定时间空间下实物证据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因而这项工作由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来完成。如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就是心理痕迹的理论结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多学习间接经验、书本知识,而且在实践中应多总结,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丰富刑事科学技术的“百花园”,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犯罪现场重建工作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已经在爆炸案件中运用,但形成理论却在国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仅要成为主导刑侦实战的行家,还应成为推动刑侦理论发展的里手。

2.3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

“辩证唯物主义”[3]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发展科学工作的思想武器。在现代社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提高的形势下,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掌握正确的方法论、认识论对于充分研究现场资料、现场犯罪信息、客观地分析现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中的基本规律,其核心是矛盾论。矛盾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同一性是事物和现象中的稳定性力量,它使事物和现象平稳温和地向前发展;斗争性与之相反,它总是不断打破事物的统一,推动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现场中矛盾体很多,如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关系、宏观痕迹物证和微量痕迹物证的关系。传统勘查和检验中往往把中心现场、宏观痕迹物证作为现场矛盾体斗争的主要矛盾加以研究,将其作为解读犯罪现场信息的突破口,推动现场分析的进行。但是有些案件的侦查往往因为关联现场、微量痕迹物证这些次要矛盾的发展而出奇制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中心现场戴手套,在逃匿或隐藏场所等关联现场把手套摘了;有些现场烟头、毛发、精斑、唾液、尘土、纸屑、油漆等微量物证原来作为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的,却变成了主要矛盾,推动案件侦查向前发展,成了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导。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斗争中是相互转化的。现象是客观事物的必然反映,任何客观事物都是通过一定的现象来表现和反映,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现象的客观事物。因此,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具有矛盾的普遍性。本质是区别各种事物的根本性质。不同的事物,其性质也不相同,不同的性质反映了客观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客观事物如果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本质特征,没有本质特征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忽视次要矛盾,要用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场,要研究一般和个别、必然与偶然、透过现象分析本质,分析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或多因多果。例如一些报案人出于种种原因报假案,现场中如果把痕迹物证的遗留看作一个系统,则痕迹的遗留应是普遍联系的。一些假案的揭露往往就是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进行多次的预试验,采取科学的推断方法揭示现场的每一个具体现象,从而发现矛盾和疑点。

2.4重建犯罪现场的能力

犯罪现场是一切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逻辑起点,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又是以剖析犯罪现场为最终目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形成以来,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广泛关注。该理论将犯罪现场重建的依据和来源分为三大块: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状态和位置关系;痕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被害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的信息。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认真研究每一个具体的痕迹、物证的形态,与其他痕迹、物证的位置关系,通过实验室检验的相关结论,结合相关言词证据信息,有目的的做到确定作案人在现场上的进出口;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确定作案的人数;认定可疑痕迹、物品是否与犯罪有关;进行合理的现场试验;收集犯罪痕迹物证,最后完成对现场事件和行为过程科学的整体认识。总之,现代刑事技术工作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变化大,所以,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能只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更应该“走出去”“请进来”,把各行各业有关的新技术和科学成果,为我所用,提高业务素质,掌控大局,成为整个侦查工作的“总导演”。

只有不断加强完善上述几方面内容,现代科学手段才能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广泛的空间。才能把新形势下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和素质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重视起刑事技术,持续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邓小平同志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可见新形势下只有加快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能与素质,才能使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张毅,李洪武,孔春晓.痕迹检验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高春兴,苑军辉,邹荣合.犯罪现场勘查[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刑事技术论文例9

关键词:

刑事立法技术 罪刑法定 总则 分则 普通法 特殊法 列举 归纳

一、 刑事立法技术的概念、范围及其意义

(一) 概念

刑事立法技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使立法技术科学统一、可行的基础。虽然刑事立法技术看起来只是一个有关法律内容科学表达的形式问题,但从执行和守法的角度看,它其实又是一个内容问题,立法技术的完善与否关系到罪刑事定、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实现。[1]

一般来说,立法技术是指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规程和方法的总称。立法技术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技术指关于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系统化以及法律条文的修辞、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则等。广义的立法技术出了包括上述狭义立法技术范围之外,还包括:1、关于立法机关组织形式的规则,包括立法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任期、会议形式等;2、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则,包括提出和讨论法律草案,通过和公布法律的形式等。

鉴于立法机关与组织形式的规则、立法程序的规则等问题是所有立法的共性问题,跟刑法内容不甚紧密,在此,我们仅就狭义的刑事立法技术加以探讨。

(二) 范围

根据通行的关于狭义的立法技术的观点,刑事立法技术的范围包括:1、刑法的延续技术。即刑法的承前启后或立、改、废技术问题。它要求立法者认真研究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条件,既是对刑法进行修改与完善的形式和方法。2、刑法的结构技术。即刑法的结构形式。它要求刑法的各章、节、条、款、项、目及条文内部要素中的罪名、罪状、法定刑应当安排得统一、合理,与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3、刑法的语言技术。即刑法如何使用语言、文字,合乎逻辑地表达法律的精神。它要求法律内容必须表达明确,语言要简洁、易懂、通俗、正确地反映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

(三)意义

一部好的、完整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运用起着关键的作用。完善刑法的立法技术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目前在我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却遇到了现实的冲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不完善的立法技术使人们对法律发生误解、矛盾的规定更使立法者不知所适从;而立法中有些只有假定,没有处理和制裁的规定,则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因此,罪刑法定必须是罪刑的明确、唯一的规定,否则,罪刑法定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还是由人定。

2、有利于执法统一。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使刑法中很多问题的界定和判断交给了法官。法官不是立法者,立法技术上的缺陷,造成了立法权的旁落,也导致了执法上的混乱,“执法必严”就必然有了水分。只有改进立法技术,才能使执法者对法律有统一的理解。

3、有利于公民理解和掌握法律。我国现行刑法的技术上的缺陷,使法律专家也对某些问题上的理解众说纷纭。“立法者的谦虚成了理论界的骄傲”。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应充分尊重我国公民文化素质的现实,在协调统一的同时,还要能明确、易懂,在用法上是充分尊重中国语言文字的特色和含义,使刑法能够真正“布之于百姓”。

二、 刑事立法技术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之实现

法治国原则作为现代民主的一般指导原则与理念,要求对干涉公民自由的行为首先应从立法上加以规定,以实现法的安定性。对这种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波及刑法领域,便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生。由此,罪刑法定主义便成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国原则。是否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其施行程度如何,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自1997年于新修订的刑法典中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地位以后,朝着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进程迈进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一) 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涵义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文明确予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主义之“法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成为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派生原则。因此,刑法条文必须清楚地规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对犯罪的规定,对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表述尽量不用或少用,以使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从最伟大的哲学家到最普通的公民都能一眼看明白。”刑法规范是否达到明确性的基本要求,是检验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要求的技术标准,也是立法者制定未来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宪法义务。尽管刑法规范明确性原则是对全部刑法规范的要求,如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因果关系、排除犯罪的原因、犯罪的表现形态、量刑的情节等,但意大利学者一致认为,其核心是“要求对犯罪的描述必须明确,使人能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立法者必须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各种犯罪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不少人干脆就将罪刑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称为“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或者“构成要件典型性原则”。

由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能够明确立法意旨,能够有效划分刑罚权的界限,能够防止司法擅断,能够给公民提供安定的法准则,以便准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最终有效保护公民的自由。“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比方说,由于模糊的、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我们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行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限制。”因此,“通常对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构成危险者,并非类推而适用法律,而是不明确之法。”明确原则因此可以说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最重要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不明确,即使罪与刑都由法律做出规定,仍然难以做到准确定罪量刑。过于笼统、粗略的立法规定,只能徒增司法的随意和难度。一方面既可能因其具体含义不明难以适用而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又可能诱使权力滥用,导致出入人罪,宽严皆误。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当然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永远追求的目标,这对于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我国来说自不待言。但是,对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然状态也应该以科学的态度勇敢承认,以使我们在追求明确性目标的过程中不至走入极端,不至于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客观地说,新刑法将罪刑法定做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于刑法第3条之后,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法治观念已经大为改观,但同时还有许多地方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

(二) 刑事立法技术的应用

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立法正确指导思想的树立、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等。由于过去我国刑法学和立法学研究很少涉及刑事立法技术问题,而刑事立法技术问题对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此,我们就着重对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进行探讨。

过去,刑法学所关注的立法技术问题,往往仅限于对罪状表述方式的分析。诚然,罪状描述方式的多样化,为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方式提供了必要的选择余地。但就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言,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应主要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来阐明其犯罪构成的特征。如果有必要采用引证罪状或参见罪状的方式,则所指行为的特征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得到具体反映。这里着重探讨的是另外几种对增强罪刑法定明确性有积极作用的立法技术问题。

1、总则与分则

(1) 我国刑法中总则与分则关系问题检讨

总则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它指导着分则内容的正确实施。分则规定的内容具有个性,它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总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结构简练,但也有不够明确的缺点;分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条文明确,但也有不够简练的缺点。为了使法典既简练又明确,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总则、分则二者的关系遵循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原理,使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得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当然,如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以总则进行定罪处罚。[2]

就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看,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检讨。现行刑法总则结构基本上沿袭了1979年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当前刑事司法的变化和刑法科学的发展,在与刑法分则关系的协调上,其存在下列问题:

① 刑法总则的涵盖范围过小,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其内容。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保安处分、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等内容。对刑事责任虽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对刑事责任的概念、依据、实现方法没有作系统规定,有必要补充增加上述内容,以完善刑法总则内容。

② 刑法总则的有关章的排列顺序与分则条文的排列顺序不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可以调整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事责任;第四章刑罚;第五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六章保安处分;第七章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第八章其他规定。这种刑法总则结构能够体现刑法适用的内在逻辑规律,即:一般原则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受刑罚或者保安处分,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达到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他规定”的内容重点是关于名词含义的规定,其效力涉及总则、分则和负责以及其他刑法规范等整个刑法范围,因此应将它列入总则。这样刑法总则就真正地统领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也便是真正的刑法总则具体化了。

按照当代科学性法体系来衡量,刑法分则存在下列问题有必要进行改进:刑法分则章、节、条结构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刑法分则共分10章,其中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下分别设八节、九节,在节下设条,其他各章,在章下直接设条没有节的规定,这种结构显得非常不协调;各章规定的条文多少相差很大;刑法分则条文的设定很不一致,有的一条规定一种犯罪,有的一条规定集中犯罪,有的几个条文规定一种犯罪,还有些条文没有规定犯罪,致使规定一些解释性的内容,显得条文规定很不统一。例如,刑法分则对贪污罪的规定就分别规定在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第271条、第183条中,既分散又不集中,更不便于适用。走私本应归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专节规定中,却生硬地规定在犯罪之中;将第五章中“”解释规定在这节中,显得不伦不类,既有损于刑法结构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也便于对刑法的理解和实施。

(2) 总则与分则立法技术的完善

在总则方面,除了进一步充实刑法总则内容、调整有关章的排列顺序之外,应当进一步健全刑法总则中每章下设的节,同时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规定移到刑法附则中。这样可以使每章内容清楚,便于对刑法总则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在分则方面,应作如下完善:①分则应只设章、条,不设节。将所有的犯罪严格按其同类客体分类,如将金融诈骗罪归类于诈骗罪中,每类犯罪为刑法分则的一章,可以比现行刑法规定十章多几章,但也不宜规定太多章,宜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下设的节犯罪合并为几章犯罪,从而使每章规定的犯罪趋向相对平衡。②刑法分则条文设置上坚持一条一罪的原则,取消一条文规定数罪和数条规定一种犯罪的立法模式。例如,所有贪污罪都规定在刑法第382条中,其他条款不再另作规定。③统一刑法章罪排列顺序标准,力求完全按照同类客体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④解决罪名阙如问题,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补充新罪名。

2、普通法与特殊法

(1) 我国刑法中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问题检讨

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使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一般来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普通法与特殊法互相配合,就严密了法网,提高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

(2)在处理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问题方面,现行刑法典有一些地方需要检讨。1979年刑法中存在“口袋罪”问题,现行刑法分解了这几个“口袋罪”,可为使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这是因为“口袋罪”问题不利于罪刑法定明确化,不利于执法统一。“口袋罪”罪名抽象广泛,罪状模糊、笼统,法定型与具体罪行缺乏对应性,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弊端。新刑法对“口袋”进行了详细分解,使之罪状清晰,罪行结构合理,合理地处理了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但是,现行刑法中还存在着一些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处理不当的问题。如:诈骗罪问题在刑法分则中分成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两部分规定,金融诈骗罪又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金融凭证诈骗罪等,内容庞杂,但漏洞百出。还有从“口袋”罪中分解出的罪、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更是问题丛生。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分歧很大。[3]

(3)普通法与特殊法立法技术的完善

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一种概括的罪名,除此外还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一系列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外汇罪等。这些诈骗罪有共同的特点就是以虚构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是诈骗的具体手段或者财务的具体性质不同而已。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即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从节约法律条文看,将所有的诈骗罪都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分别规定处不同的法定刑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我们可以将所有诈骗罪都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可以充分考虑各种诈骗犯罪行为的处刑轻重,使其定罪处罚都协调。

此外,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凡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的具体条文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再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对渎职犯罪的概括规定仍然是一个“口袋罪”,违反了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亟需对此加以完善。我们可以在修改刑法时将罪、罪、罪分别设立专条规定,对各自的犯罪构成、法定刑分别作出规定,并表明其概括方面的罪名。

3、列举与归纳

(1)我国刑法中列举与归纳关系问题检讨

列举法与归纳法这两种立法技术在刑事立法乃至整个立法活动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列举法简单明了,让人一目了然,但是不能穷尽。归纳法从大处着眼,覆盖范围广,但是往往不够明确。为了既严密法网又明确规范,我们应用这两种立法技术时,应当注意列举要尽量穷尽,归纳要尽量让人明知。

综观我国刑法中列举与归纳着这两种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检讨以下这些内容。我国1979年刑法中,存在一条多罪,甚至一款多罪,并共用一个法定刑的情况。这就是列举式罪名,也称并列式罪名。如1979年刑法中第122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与贩运货币罪,第121条规定的偷税罪与抗税罪、第128条的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第151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夺罪,第157条的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这种列举式罪名的弊端是很多的。首先,它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列举式罪名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二个个罪名间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共同法定刑体现不了个罪在不同行为时的罪轻罪重。其次,它与选择性罪名很相似,都可以多行为加对象的形式出现,立法上没有区分标志,司法中只能根据理论和司法人员的个人理解加以区分,导致罪数混乱,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无从落实。再次,列举式罪名造成了罪名概括上的困难,即概括为一罪还是数罪不确定。可是,新刑法在取消了部分列举式罪名的同时,却仍然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第105条、106条列举式罪名,将其确定为114条、115条。

此外,新刑法对归纳法的应用也很不够。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修订后刑法没有标题式罪名。这就使司法人员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学习、交流与引用法典等时无所适从,对哪一种罪名概括正确难与决断。二是由于立法者立法时没有考虑将来罪名成为问题,有些罪概括起来十分困难,如第130条就不得不概括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罪”,十分冗长,简化起来也较困难。

(2)列举与归纳立法技术的完善

为避免列举式罪名带来的后果,目前可通过立法解释,明确指出那些为列举式罪名,哪些是选择性罪名,并确定各自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则。当然,最好是通过修改刑法彻底废除列举式罪名,做到一条一罪,这有利于罪刑法定明确化。结合刑法第116条等来看,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等8种罪名分别集中在4个条文中,特别是将这几种犯罪的加重处罚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19条中,既违背一条一罪的立法原则,又使具体犯罪的规定上有些混乱,失去个性,不便于理解,也不便于适用。因此,我们应对每一种具体犯罪设单条规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以列举具体行为的方法补充描述罪状或者对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后果加以列举的立法技术。这种列举法有助于明确罪状的行为界限和其他构成要件的特定内容,是提高罪刑法定明确性程度的有效方法。

另外,在修订刑法时应在具体犯罪的条文之前标明该罪的罪名,这虽然增加了立法责任和技术要求,但是为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概括罪名,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罪名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司法机关和学者在命名时,可能对立法原意的理解有所偏差,从而影响准确概括命名。而且还存在不同司法部门以及各地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协调统一使用罪名的问题。立法者对刑法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原意最为了解,也最有资格准确地概括罪名。因此,应由立法者对罪名进行概括,这样既可避免司法机关使用罪名时出现混乱现象,又有利于一般公民领会刑法规范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更有利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4] 注释:

刑法是我国针对刑事犯罪的有关针对性很强的法律,刑法的语言文字不但要合乎逻辑,且每字都有严格的含意,因为法定准绳、文字语言不准确在执法中就会有偏差或由于概念模糊而造成错案。本文在立法概念范围等方面比较详细的作了论述,就是想通过研讨使法的内容科学、完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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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论文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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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区分刑法意义上的管辖问题与刑事侦查意义上的管辖问题,此处使用“刑事实体管辖原则”的概念,从而与下文的“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界分。

(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7)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其侦查机构也经历了一个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和犯罪、有组织犯罪一样,它们最初都由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的部门进行侦查,但随着此种犯罪案件的剧增,再加上其所具有的独特性,专门用来对付该种犯罪的机构应运而生。

(8)获取非内容信息有时对查明真实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收件人个人信息、时间、注册地、登陆地、活动情况等信息对于查明案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手机定位等追踪技术的运用也对侦破案件有着重大帮助。

(9) 《公安规定》第256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0)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犯罪也可能是职务犯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技术侦查的审批方式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其表述仍然是刑诉法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而这种表述的本质仍然属于“内部控制”。

(11)《公安规定》没有相似条款,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其263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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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Xiao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