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消费社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1:53

消费社会论文

消费社会论文例1

我国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偏重于依赖出口,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加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的增强,我国的外部市场很难在短期内恢复。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现在投资需要调整,出口不振,国内消费必然受到重视。其三,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目的来说,我国现在也要重视国内居民消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全面自由发展一定是在美好生活中逐步实现的。正如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说,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满足人民的物质消费是美好生活的基础,满足人民的精神消费则是美好生活的体现。我国人民对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有着巨大的需求,全面深化改革必将为人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创造更好的条件,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言,“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被视为中国发展的一个关键时刻,中国最高领导人终于通过了一揽子计划,可以促使中国经济从依赖出口转为消费拉动增长的改革,我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中国会朝消费拉动的模式前进”。可以期待,中国必定会迎来一个商品更加丰富的时代,一个人民消费更加旺盛的时代。

2.消费过度

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扩大内需,学界就开始了对过度消费或者消费主义的忧虑。关于消费主义在中国的状况,有学者认为,在上世纪末的时候,我国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已经出现了一定的消费主义倾向,而且这种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的权力话语色彩的文化已经开始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陈昕,2003)。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消费主义不具有大众性,只是部分人的消费观念。不过,“有多种迹象表明,消费主义价值观正由高收入阶层向其他社会阶层扩展。尽管大众消费的条件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如社会民众收入的普遍提高,贫富差距的缩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目标尚未实现,但消费主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已经越来越多地为社会民众所认同和接纳”(莫少群,2012)。即使是部分人具有消费主义价值观,并照此生活,那么它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的影响也绝对不可小觑。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假如只有10%的人口按照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生活,那也是1亿多人!相当于欧洲几个国家的人口之和。因此,引导中国人合理消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人既需要扩大消费,但又不能过度消费。本世纪初的时候,学界基本上还是在呼吁中国不可过度消费。然而,在学界的呼吁中过度消费还是来了。中国人的过度消费不是与美国人相比过度了,而是与中国自身的人口、资源、环境等相比来说过度了,与我们国家驾驭消费主义的能力相比过度了。这种过度已经在资源紧张、环境污染、价值观念等方面显现出来。美国作家韦伯曼(A.J.Weberman)写了一本书《Mylifeingarbology》,媒体戏称他发明了一个名词:垃圾学(Garbology)。韦伯曼认为“一个人扔掉的东西体现了他的所有”。垃圾是人类消费之后的产物,人类物质生活越丰富,人类对生存环境和健康水平的要求越高,垃圾随之也越复杂越繁多。因此,从一个国家生活垃圾的数量和增长速度可以推测出这个国家人民的消费量与消费水平。

消费社会论文例2

20世纪标志着欧美国家和日本的消费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其主要表现是它们的生产和分配能力远远地超过了其人口的基本需求。尽管中国还很难说是否已经成为消费社会,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中国目前应该怎样在技术发展意义上把握消费社会发展趋势?目前正在出现的消费社会趋势是否适当?它可能会怎样构成其文化,而文化实践又应怎样去建构未来的技术发展?本文试图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便我们构建不同于西方过度消费的可持续性和谐社会。

一、消费社会兴起的技术变迁过程

在英语世界,“消费”( consumption)一词从14世纪开始一直包含有某种贬义,指“毁坏”、“用完”、“耗尽”和“浪费”等。直到19世纪,西方经济学家才把它看作是一个与“生产”相对的概念,并在商品供给和需求意义上对消费给予了精确描述。马克思曾经以商品生产为基准把人类历史划分为前商品化阶段、商品阶段和商品化阶段,并用“商品拜物教”这一术语来描述工业革命时代的生产一消费情形。在20世纪,鲍德利亚德则使用“消费社会”(consumer society)这一概念来叙述当代社会的普遍消费情况。这一概念虽然揭示了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产品消费文化现象,但却掩盖了技术与消费的关系。当代消费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资本推动下技术发展的产物而已,也就是说技术文明建构了消费社会。关于这一点,只要看一下人类历史上直接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变革就够了。

毫无疑问,当技术进步还不足以推动人类生产出超过其基本需求范围的大量产品时,即使存在大量的潜在消费需求也不能形成所谓消费社会。从18世纪开始,社会消费形态就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不仅社会上层拥有消费能力,而且社会中层和社会下层也都参与到了消费大军之中。这一消费浪潮从英国开端,然后席卷到整个欧洲,形成了全新的消费市场,曾经引发了从小规模生产向大规模生产的经济转变,进而导致了大机器、大工业的新式工厂和新的资产阶级的兴起,有人将此称为与工业革命相对应的第一次消费革命,但这仍然不足以导致今天所称的消费社会。在整个19世纪。尽管大工厂如同交响乐团一样奏着响亮的工业生产旋律,但寻常人仍旧使用流水和冰块来保鲜食品。并盼望着乘坐气球来环游世界。这种情况到了19世纪末期才得以改变.伴随着工业革命和技术发明时代催生的电灯、电话和运动图像对生活世界的改变.才逐步迎来了鲍德利亚德式的消费社会。

190。年,在蒸汽动力、电力和马拉等一片交通传输声中,汽车这一注定要改变人们消费结构的技术产品终于诞生了。亨利·福特1913年设计出了一种流水线作业方式。快捷而便宜地大量生产汽车,这种流水线作业生产方式的大量推广意味资本主义可以大量地生产出大众化的标准产品,使社会商品种类和数量成倍增长.从而表明技术性消费社会步人了一个新阶段。技术变革对社会消费的引导还不仅仅如此,此后的大量技术创新更是大大加速了消费社会的兴起。赖特兄弟1903年乘坐装有动力机的飞机首次成功地离开地面,后来洛克海德DC3客机研制成功。实现了环球旅游的消费梦想。自马柯尼1901年通过无线电波接受到了来自大不列颠的电报信号以来,无线电通讯(KDKA电台广播取得成功)、电视图像无线传送和彩色电视广播(1953年:V BC和CBS推人商用)等众多技术的进展,把人类带人一个媒体消费时代。20年代以后。随着电子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医药技术的不断发展,掀起了一场扩及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家庭的新型消费革命。诸如电剃须刀、彩色胶卷摄影术、器皿搅拌机、荧光灯、固体电子吉他、长时录放唱片、磁带录音机、录像机、冰冻TV餐饮、微波炉、袖珍电子打字机、铝质易拉罐、苏打水瓶等日常消费品都在短时间内进人了家庭消费,磺胺(百浪多息,专治链状球菌疾病)、抗生性链霉素、骨髓疫苗、口服避孕药等药品芳名则推动了卫生医疗消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新型技术得以产生和发展,其中半导体和计算机是标志着20世纪的重大技术进步,特别是1971年随着第一个硅微型处理器的商业引人之后,计算机微型化开始进人消费规模,出现了以消费价格为特征的个人计算机。90年代中期,软件和网络协议技术发展把网络化多媒体计算机带进了数百万人的家庭和办公地点,互联网直接为全球性消费奠定了技术基础。正是在这种技术不断变革之中,今天的人们与其说是生活在一个产品消费世界,毋宁说是生活在一个技术世界。世界变成了消费产品的平面,消费产品因为技术不断创新日益变得微小、有效和精致。

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技术创新都属于消费性技术,但它们却全部同消费社会的兴起和发展相关。上世纪50年代,在技术的急剧发展背景下,美国把追求消费作为一种“梦想”,人们不仅想购买郊区住宅。而且也想把最新的家电和设备带回家中。1945年美国电视刚刚流行起来,汽车销售也仅在/万辆左右,但到1950年电视就售出750万台,汽车售出“7万辆。技术创新速度如此之快,以致消费也不断处于快速更迭之中。为了保持与技术发展同步而不落后,人们必须要经常地淘汰尚未用坏或没有破旧的设备或产品。计算机可以说是更新最快的消费产品。往往几年就要更新一次,电视机、DUD机和其他技术同样也不能幸免.甚至超越了技术的家庭使用,商业世界的技术进展也同样快速如飞。正是借助技术这一杠杆.商业交易变得日益高效。商业资本支配的广告一直在鼓噪着自身促销的消费产品者利于加强家庭联系.电视和互联网络作为技术的产物更是成为广泛促销产品的最重要媒体。但就在技术消费大量流行时.科学家们却向人们发出了严厉的警告:过度的消费会带来资源的滥用或生态的破坏。1962年拉切尔·卜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注意到技术发展及其产品消费(如农用DDT)产生了某些难以预料的有害影响,美国就此于1971年禁止使用DDT. 1978年出于保护大气臭氧层而禁止使用氟利昂.1979年摧毁三英里岛核电站中心.这些事件大大地改变了人们对技术文明带来的消费社会的基本态度。

二、消费主义观念的技术文化批判

尽管科学家不会精确地预言未来的消费社会前景,但却实用地向人们表明目前技术文明及其消费带来的可能后果。现实问题也许不在于消费本身,而在于其不平等的生活方式或消费模式及其效应:高收人国家20%的世界人口占据了86%的私人消费支出,它们消费厂45%的肉品、58%的能源和84%的纸张。拥有74%的电话线路和87%的交通工具,而世界上20%的最贫困人口只有1. 3%的消费水平,它们仅仅消费了5%的肉品、4%的能源和1. 1%的纸张.仅仅拥有1.5%的电话线路和1%的交通工具。这种消费格局正在削弱着人类的生态和资源基础.加速着高收人对低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和消费趋势.推动着过度消费—贫困—不平等—环境恶化这一中轴线的动力生成。如果再次分配不能从高收人转移到低收入消费。生产不能从污染型转向清洁}U生产.产品促销不能转向支持资本实力较弱的环保型生产商,消费优势不能从奢侈消费转向满足基本需求,当今人类消费和发展一问题就会变得更为糟糕。科学家的这种实证性描述揭示了过度消费的严重的社会和生态后果。很难说它带有什么价值判断,但在哲学家和人文学者那里却又重新回到18世纪以前具有贬义的“消费”概念上来,更加注重对过度消费的文化批判,尤其是用“消费主义”( consumerism)取代“‘生产主义”( productivism)来描述20世纪发达国家社会的重要特征及其问题。

经济学从19世纪开始就倡导一种“生产主义”(productivism),关注的是工业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把新技术看作是工程师创造并可以赋予公众消费的东西.把“作为制造者的人”(生产者)看作技术进步的历史英雄或者“‘熊彼特式”企业家。直到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社会学家针对消费问题才给予了某种社会和政治关怀。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资本主义兴起于新教伦理的禁欲主义或自我牺牲精神和资本投资商业的道德命令。但与此相反,索姆巴特却把与消费主义密切相关的奢侈问题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只不过这种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重视,只是在差不多半个世纪后才在鲍德利亚德的消费社会概念那里重新浮现。鲍德利亚德表明韦伯的理论并不足以说明现代消费社会,他强调资本主义的兴起在于它倡导快乐主义并释放出人们花费或消耗的欲望,而不在于新教自我牺牲精神。齐美尔和凡李伦曾经把消费主义看作一种确立和表达不同社会认同的尝试,而这种认同尝试毫无疑问是对不断增长的工业或机械技术的同质力量以及城市化和交通拥挤的心理压抑的文化回应。在这种意义上讲,人们并没有采取如韦伯说的新教自我克制态度,而是把消费看作一种主要的自我表达方式,因此消费主义成了一种享有符号象征意义的共同语言。正是这样一种模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以繁荣起来,以致消费主义在20世纪后半叶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流行和扩张,社会成员迅速接受了所谓过度消费习性。正如麦克拉伦和雷奥纳多在评论鲍德利亚德的消费社会概念时指出,“人成了消费社会的功能所指,因为他们总是被鼓动去购买越来越多的新型客体,以便能够感受部分的社会环境”。消费主义试图在技术快速进步和产品不断更新的背景之下,如同经济学一样把消费者是技术创新及其产品的被动接受者作为前提,采取了一种新型的文化方式来支配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交往,但由于资本推动的强劲生产力量和快速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异化劳动的重要表现,而相应于生产和技术发展形成的消费主义也变成了一种深度异化的社会经验。 据李俊和邓国彬对西方社会理论考察认为,凡学伦强调的上层阶级通过消费来显示自身经济优势,贝克、吉登斯和鲍曼等社会理论家认为人们购买特定商品意在建构“‘自我”的群体性认同,费瑟斯通则指出后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倾向于寻求适合不同情景和心态的消费匹配和多重形象认同,所有这些意指都表明社会公众是在“不知不觉间成为全球消费大军中的一员,而不去考虑肆意消费所带来的资源危机和社会负面效应”。这里表明的是导致消费水平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展的一般社会机制与公开鼓励公众大胆消费和不断消费的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观是不同的,但应该注意到公开的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观是这种没有感知或无意识状态的社会消费风气的一种鼓噪,它的盛行与技术和生产的“强制消费”存在着密切联系。工业化及其技术文明发展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千百万人都希望享受到工业文明产品带来的便利和安逸。正是这种消费氛围促成了消费主义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兴盛。正如倡导消费主义的美国学者勒博于1950年在《这是一个生存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具有巨大生产率的经济要求我们把消费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把商品的购买与使用变成一种仪式.从消费者中获得精神的满足”,“我们需要以不断增长的速度把东西消费掉、烧掉、穿掉和扔掉”。川在这种意义上讲,西方消费主义是建立在大机器、大工业基础之上的,它作为一种工业文化或技术文化现象是以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特征,它制造出来的全球大规模消费需求(如“一次性消费”、“过度包装”和“消费品排他性占有”等)扩展显示了“持续消费”的生态“不可持续性”。“口消费主义虽然并不直接表现为目前技术和资本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合理性辩护,而是以一种遮蔽的非政治化方式将追逐变化和创新以及过度物质消费意识内化为公众日常生活的自由选择。消费主义的盛行自然给资本拥有者带来了巨大利润,也引领着各国或区域经济的急速增长,但它倡导的普遍消费伦理或消费习性显然已使人们的消费大大超过了自身的实际需要、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费和生存环境的破坏,其不可持续性的畸形发展必然给人类带来无可挽回的生存危机。这种困境连同对消费主义的技术文化批判,目前正在将人们引向绿色技术创新支配的可持续性消费方式。

三、技术创新文化的消费形象重塑

消费社会论文例3

20世纪标志着欧美国家和日本的消费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其主要表现是它们的生产和分配能力远远地超过了其人口的基本需求。尽管中国还很难说是否已经成为消费社会,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中国目前应该怎样在技术发展意义上把握消费社会发展趋势?目前正在出现的消费社会趋势是否适当?它可能会怎样构成其文化,而文化实践又应怎样去建构未来的技术发展?本文试图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便我们构建不同于西方过度消费的可持续性和谐社会。

一、消费社会兴起的技术变迁过程

在英语世界,“消费”( consumption)一词从14世纪开始一直包含有某种贬义,指“毁坏”、“用完”、“耗尽”和“浪费”等。直到19世纪,西方经济学家才把它看作是一个与“生产”相对的概念,并在商品供给和需求意义上对消费给予了精确描述。马克思曾经以商品生产为基准把人类历史划分为前商品化阶段、商品阶段和商品化阶段,并用“商品拜物教”这一术语来描述工业革命时代的生产一消费情形。在20世纪,鲍德利亚德则使用“消费社会”(consumer society)这一概念来叙述当代社会的普遍消费情况。这一概念虽然揭示了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产品消费文化现象,但却掩盖了技术与消费的关系。当代消费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资本推动下技术发展的产物而已,也就是说技术文明建构了消费社会。关于这一点,只要看一下人类历史上直接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变革就够了。

毫无疑问,当技术进步还不足以推动人类生产出超过其基本需求范围的大量产品时,即使存在大量的潜在消费需求也不能形成所谓消费社会。从18世纪开始,社会消费形态就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不仅社会上层拥有消费能力,而且社会中层和社会下层也都参与到了消费大军之中。这一消费浪潮从英国开端,然后席卷到整个欧洲,形成了全新的消费市场,曾经引发了从小规模生产向大规模生产的经济转变,进而导致了大机器、大工业的新式工厂和新的资产阶级的兴起,有人将此称为与工业革命相对应的第一次消费革命,但这仍然不足以导致今天所称的消费社会。在整个19世纪。尽管大工厂如同交响乐团一样奏着响亮的工业生产旋律,但寻常人仍旧使用流水和冰块来保鲜食品。并盼望着乘坐气球来环游世界。这种情况到了19世纪末期才得以改变.伴随着工业革命和技术发明时代催生的电灯、电话和运动图像对生活世界的改变.才逐步迎来了鲍德利亚德式的消费社会。

190。年,在蒸汽动力、电力和马拉等一片交通传输声中,汽车这一注定要改变人们消费结构的技术产品终于诞生了。亨利·福特1913年设计出了一种流水线作业方式。快捷而便宜地大量生产汽车,这种流水线作业生产方式的大量推广意味资本主义可以大量地生产出大众化的标准产品,使社会商品种类和数量成倍增长.从而表明技术性消费社会步人了一个新阶段。技术变革对社会消费的引导还不仅仅如此,此后的大量技术创新更是大大加速了消费社会的兴起。赖特兄弟1903年乘坐装有动力机的飞机首次成功地离开地面,后来洛克海德dc3客机研制成功。实现了环球旅游的消费梦想。自马柯尼1901年通过无线电波接受到了来自大不列颠的电报信号以来,无线电通讯(kdka电台广播取得成功)、电视图像无线传送和彩色电视广播(1953年:v bc和cbs推人商用)等众多技术的进展,把人类带人一个媒体消费时代。20年代以后。随着电子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医药技术的不断发展,掀起了一场扩及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家庭的新型消费革命。诸如电剃须刀、彩色胶卷摄影术、器皿搅拌机、荧光灯、固体电子吉他、长时录放唱片、磁带录音机、录像机、冰冻tv餐饮、微波炉、袖珍电子打字机、铝质易拉罐、苏打水瓶等日常消费品都在短时间内进人了家庭消费,磺胺(百浪多息,专治链状球菌疾病)、抗生性链霉素、骨髓疫苗、口服避孕药等药品芳名则推动了卫生医疗消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新型技术得以产生和发展,其中半导体和计算机是标志着20世纪的重大技术进步,特别是1971年随着第一个硅微型处理器的商业引人之后,计算机微型化开始进人消费规模,出现了以消费价格为特征的个人计算机。90年代中期,软件和网络协议技术发展把网络化多媒体计算机带进了数百万人的家庭和办公地点,互联网直接为全球性消费奠定了技术基础。正是在这种技术不断变革之中,今天的人们与其说是生活在一个产品消费世界,毋宁说是生活在一个技术世界。世界变成了消费产品的平面,消费产品因为技术不断创新日益变得微小、有效和精致。

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技术创新都属于消费性技术,但它们却全部同消费社会的兴起和发展相关。上世纪50年代,在技术的急剧发展背景下,美国把追求消费作为一种“梦想”,人们不仅想购买郊区住宅。而且也想把最新的家电和设备带回家中。1945年美国电视刚刚流行起来,汽车销售也仅在/万辆左右,但到1950年电视就售出750万台,汽车售出“7万辆。技术创新速度如此之快,以致消费也不断处于快速更迭之中。为了保持与技术发展同步而不落后,人们必须要经常地淘汰尚未用坏或没有破旧的设备或产品。计算机可以说是更新最快的消费产品。往往几年就要更新一次,电视机、dud机和其他技术同样也不能幸免.甚至超越了技术的家庭使用,商业世界的技术进展也同样快速如飞。正是借助技术这一杠杆.商业交易变得日益高效。商业资本支配的广告一直在鼓噪着自身促销的消费产品者利于加强家庭联系.电视和互联网络作为技术的产物更是成为广泛促销产品的最重要媒体。但就在技术消费大量流行时.科学家们却向人们发出了严厉的警告:过度的消费会带来资源的滥用或生态的破坏。1962年拉切尔·卜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注意到技术发展及其产品消费(如农用ddt)产生了某些难以预料的有害影响,美国就此于1971年禁止使用ddt. 1978年出于保护大气臭氧层而禁止使用氟利昂.1979年摧毁三英里岛核电站中心.这些事件大大地改变了人们对技术文明带来的消费社会的基本态度。

二、消费主义观念的技术文化批判

尽管科学家不会精确地预言未来的消费社会前景,但却实用地向人们表明目前技术文明及其消费带来的可能后果。现实问题也许不在于消费本身,而在于其不平等的生活方式或消费模式及其效应:高收人国家20%的世界人口占据了86%的私人消费支出,它们消费厂45%的肉品、58%的能源和84%的纸张。拥有74%的电话线路和87%的交通工具,而世界上20%的最贫困人口只有1. 3%的消费水平,它们仅仅消费了5%的肉品、4%的能源和1. 1%的纸张.仅仅拥有1.5%的电话线路和1%的交通工具。这种消费格局正在削弱着人类的生态和资源基础.加速着高收人对低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和消费趋势.推动着过度消费—贫困—不平等—环境恶化这一中轴线的动力生成。如果再次分配不能从高收人转移到低收入消费。生产不能从污染型转向清洁}u生产.产品促销不能转向支持资本实力较弱的环保型生产商,消费优势不能从奢侈消费转向满足基本需求,当今人类消费和发展一问题就会变得更为糟糕。科学家的这种实证性描述揭示了过度消费的严重的社会和生态后果。很难说它带有什么价值判断,但在哲学家和人文学者那里却又重新回到18世纪以前具有贬义的“消费”概念上来,更加注重对过度消费的文化批判,尤其是用“消费主义”( consumerism)取代“‘生产主义”( productivism)来描述20世纪发达国家社会的重要特征及其问题。

经济学从19世纪开始就倡导一种“生产主义”(productivism),关注的是工业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把新技术看作是工程师创造并可以赋予公众消费的东西.把“作为制造者的人”(生产者)看作技术进步的历史英雄或者“‘熊彼特式”企业家。直到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社会学家针对消费问题才给予了某种社会和政治关怀。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资本主义兴起于新教伦理的禁欲主义或自我牺牲精神和资本投资商业的道德命令。但与此相反,索姆巴特却把与消费主义密切相关的奢侈问题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只不过这种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重视,只是在差不多半个世纪后才在鲍德利亚德的消费社会概念那里重新浮现。鲍德利亚德表明韦伯的理论并不足以说明现代消费社会,他强调资本主义的兴起在于它倡导快乐主义并释放出人们花费或消耗的欲望,而不在于新教自我牺牲精神。齐美尔和凡李伦曾经把消费主义看作一种确立和表达不同社会认同的尝试,而这种认同尝试毫无疑问是对不断增长的工业或机械技术的同质力量以及城市化和交通拥挤的心理压抑的文化回应。在这种意义上讲,人们并没有采取如韦伯说的新教自我克制态度,而是把消费看作一种主要的自我表达方式,因此消费主义成了一种享有符号象征意义的共同语言。正是这样一种模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以繁荣起来,以致消费主义在20世纪后半叶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流行和扩张,社会成员迅速接受了所谓过度消费习性。正如麦克拉伦和雷奥纳多在评论鲍德利亚德的消费社会概念时指出,“人成了消费社会的功能所指,因为他们总是被鼓动去购买越来越多的新型客体,以便能够感受部分的社会环境”。消费主义试图在技术快速进步和产品不断更新的背景之下,如同经济学一样把消费者是技术创新及其产品的被动接受者作为前提,采取了一种新型的文化方式来支配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交往,但由于资本推动的强劲生产力量和快速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异化劳动的重要表现,而相应于生产和技术发展形成的消费主义也变成了一种深度异化的社会经验。

据李俊和邓国彬对西方社会理论考察认为,凡学伦强调的上层阶级通过消费来显示自身经济优势,贝克、吉登斯和鲍曼等社会理论家认为人们购买特定商品意在建构“‘自我”的群体性认同,费瑟斯通则指出后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倾向于寻求适合不同情景和心态的消费匹配和多重形象认同,所有这些意指都表明社会公众是在“不知不觉间成为全球消费大军中的一员,而不去考虑肆意消费所带来的资源危机和社会负面效应”。这里表明的是导致消费水平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展的一般社会机制与公开鼓励公众大胆消费和不断消费的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观是不同的,但应该注意到公开的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观是这种没有感知或无意识状态的社会消费风气的一种鼓噪,它的盛行与技术和生产的“强制消费”存在着密切联系。工业化及其技术文明发展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千百万人都希望享受到工业文明产品带来的便利和安逸。正是这种消费氛围促成了消费主义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兴盛。正如倡导消费主义的美国学者勒博于1950年在《这是一个生存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具有巨大生产率的经济要求我们把消费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把商品的购买与使用变成一种仪式.从消费者中获得精神的满足”,“我们需要以不断增长的速度把东西消费掉、烧掉、穿掉和扔掉”。川在这种意义上讲,西方消费主义是建立在大机器、大工业基础之上的,它作为一种工业文化或技术文化现象是以大规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特征,它制造出来的全球大规模消费需求(如“一次性消费”、“过度包装”和“消费品排他性占有”等)扩展显示了“持续消费”的生态“不可持续性”。“口消费主义虽然并不直接表现为目前技术和资本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合理性辩护,而是以一种遮蔽的非政治化方式将追逐变化和创新以及过度物质消费意识内化为公众日常生活的自由选择。消费主义的盛行自然给资本拥有者带来了巨大利润,也引领着各国或区域经济的急速增长,但它倡导的普遍消费伦理或消费习性显然已使人们的消费大大超过了自身的实际需要、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费和生存环境的破坏,其不可持续性的畸形发展必然给人类带来无可挽回的生存危机。这种困境连同对消费主义的技术文化批判,目前正在将人们引向绿色技术创新支配的可持续性消费方式。

三、技术创新文化的消费形象重塑

消费社会论文例4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体育运动的社会作用发生了较大的演变、对体育消费的价值观的认识也有所改变。体育消费已经广泛地进人社会各类人群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就现阶段影响我国体育消费因素进行初步研究。

一、体育消费的基本涵义

体育消费是指人们用于体育活动的各种物质消耗的经济投人和观赏体育活动方面的消费支出。体育消费包括狭义的体育消费和广义的体育消费。狭义的体育消费是指那些直接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人消费行为。广义体育消费包括一切与体育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个人及其家庭的消费行为,是作为社会一般消费中以个人及其家庭通过支出货币所得到的各种体育效用,即各种体育的(包括物质的、劳务的、精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体育消费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消费的一个方面,它是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前提下,所引发的适应更高层次需要所作出的一种决择,是一种伴随对体育功能作用的主观认识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消费类型。体育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导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生活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在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之后,追求发展和享受等方面需要的个人及其家庭的消费行为,由此可见,体育消费的程度、水平、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

二、影响我国体育消费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我国人民生活在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中、从出生就开始接受周围文化的教育和熏陶、并逐渐建立起与这种文化相一致的价值观和行为标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它能决定一个人的消费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影响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由于生态环境、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等不同,其价值、消费观也不尽相同。不同的体育教育程度、也会表现出不同的体育价值观和消费观。体育文化的认识和欣赏水平与国民教育水准有着密切的关系。国民教育水平高的国家或地区,公众对体育文化认识和欣赏水平较高。由于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4%左右,目前,每年有近百万学龄儿童因交不起学费不得不辍学,12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31.8700,这些无疑影响着他们对社会文化教育和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由此也会影响他们对体育的参与和消费。可以说,目前我国整体文化教育水平偏低是影响我国体育运动和体育消费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2经济因素

经济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或日常生活中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状况。我们这里所涉及的体育消费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个人以及家庭收入在体育消费中的实现程度我国居民对体育消费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家庭收人和闲暇时间两个因素。根据(1997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5160元(约合G30美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90元(约合255美元),而中等收入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人均204。美元。萝仅管1999年通过调资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人普遍有所提高,但与中等收人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民收人仍处于很低的水平。根据恩格尔定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人中或总支出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越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收人不断增加,收人中或家庭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将下降。”大量研究表明,只有当恩格尔系数达到G5写时,才开始出现娱乐性体育消费;当恩格尔系数达到50写以下时,这类消费可呈现稳定的持续性增长。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消费开支75%仍用于吃穿用等基本物质生活,占全国人口74%的农民还以手工艺的方式解决温饱,处于解决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低层次向小康型过渡生活需要的基点上,尽管目前我国实行了五天制工作时间,广大城市居民有一定的,闲暇时间,但无宽裕的经济收入,因而,在短期内不可能有较高的体育消费水平。

2.3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指社会阶层、群体环境、闲暇时间等对体育消费的影响。

2.3.1社会阶层对体育消费的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阶层可分为三个阶层,第一阶层是高收入阶层,这个阶层占人口的1%-2%,他们的消费观念是追求名牌、高档次、高质量是他们消费观的主流。同样在体育消费上也表现出一种舍得花钱、讲究体育愉悦身心的作用,更注重体育消费的名牌效应、第二阶层是中等收入阶层.这个层次约占我国人口73%左右.这类消费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培养.他们需要丰富的文化生活.其消费观念注重物美价廉,注重使用价值和效果。在体育消费上他们追求的是健康、长寿、文明、高雅,讲究科学锻炼,参与型体育消费是主流。第三阶层是低收入阶层。这个阶层一般是劳动阶层。这个阶层占我国人口73%左右,这类人的消费观念正处在“生存需要”为主体,并逐步向“发展需要”为主体过渡阶段,他们对体育消费虽有消费的强烈愿望,但无实现的经济能力,或者仅有较小一部分的消费能力。

2.3.2群体环境对体育消费的影响

群体环境是指在形成一个人的思想、态度和信仰时给他以影响的人群。人们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必然要与周围的人发生各种关系,彼此相互影响。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消费者生活方式和消费偏好有影响的所处的群体环境大致可分为3类。第一类对个人影响最大的相关群体,如家庭、亲朋好友和邻居;第二类个人所处的社会团体和工作单位;第三类个人所崇拜的体育明星。这些相关群体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消费行为必然对周围的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模仿、循环反应、行为感染和认同等作用。

2.3.3闲暇时间对体育消费的影响

闲暇时间的多少与体育消费有着直接的关系。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工时制度的改革,我国城市居民的余暇时间明显增加,但实际用于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并不多,主要原因是:(1)由于家务劳动自动化程度差,用于料理家务.时间所占的比重较大;(2)对子女的教育培养时间花的较多;(3)受上下班交通条件及社会化服务完善程度等因素的限制。目前,一方面工时制度的改革使城市居民的余暇时间增加,另一方面人们还无法完全摆脱家庭事务等的困挠,这种矛盾同样制约着体育消费。:

三、结论与对策

3.1结论

综上分析表明,现阶段影响我国体育消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文化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经济因素起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还很低,还谈不上拿出很多钱来进行体育消费,即使存在体育消费,也只有个别的或少部分人的消费。为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经济发展,更新体育消费观念,提高体育消费水平。

3.2对策

3.2.1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收人,繁荣体育市场。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降低体育消费资料价格。

消费社会论文例5

(一)消费与人的需要的背反性消费只是满足需要的手段,需要的满足是消费的本原属性和终极目的,但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消费目的和消费价值观已经被严重扭曲,消费与人的发展的关系发生了颠倒。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在GDP导向的经济发展方式驱动下,部分地方政府扩大消费需求的目的已经向追求经济增长“转型”。这从扩大消费需求和经济增长的逻辑关系来看,似乎没有什么疑问。问题的关键是,扩大消费内需的动机、方式和方向出现了问题,目的主要在于追求经济的增长、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总量的提升,而不是提供最大多数人的现实的需要满足;在方式上,为了消费需求的扩大,人的发展被置于经济发展之下,即经济增长的同时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与条件也由此受到破坏;在方向上,所扩大的内需很大部分已经超出了大多数人的实际需求范畴,消费需求的扩大与人实际需求的满足不对等。概而论之,消费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被颠倒了,不是通过经济增长来保证消费的满足,而是通过消费扩张来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下的消费是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从人的消费价值观和消费方式来看,人们追求超前消费、超度消费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他们看来,消费与满足、幸福、自我价值实现是相等同的,自己能消费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消费了什么、消费的档次、消费的数量,在这个过程中消费的方式和消费的承受能力可以暂时不考虑。为了实现消费的满足,甚至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畸形消费来进行,这在年轻一代体现得尤为明显。这种消费是一种超出实际消费能力的攀比性消费,不但不能满足最迫切的消费需求,可能还会造成精神的巨大压力和人格上的严重扭曲,与人的全面发展是相悖的。

(二)消费异化破坏人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系统人生存依赖于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种资源,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根基,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源泉,保护好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才有可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消费异化对人的发展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对人需求满足的“虚假性”和价值观的扭曲上,还深刻地反映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为消费异化尊奉的是“消费至上”的原则,消费欲望的膨胀、消费方式的非理性的直接表现就是对自然界资源的无限度开采、掠夺,然后又毫无节制地向大自然排放各种废弃物,现实中深深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等问题用事实证明了消费异化的惨重代价。由此产生的影响不是孤立的,人作为自然界的产物,上述问题必然会反作用于人自身,生态危机的形成与恶化必定会破坏人生存和发展可持续系统,削弱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压缩其发展的空间。这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原则——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一个人的发展都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发展为基础,是相悖的。

(三)消费异化导致人的异化消费异化形式下形成的消费价值观使人已经超出了自身真实需要的审视与把握,人不再是根据自身真正需要进行选择性消费,而是被欲望所奴役,幸福被金钱物化,对物质享受的无止境追求成为了人满足、幸福和价值实现的主要衡量尺度。但这种超度的物质享受与自身实际需求的背离、现实消费能力的脱节又使其陷入了消费增长与幸福弱化的怪圈,信任缺失、心理空虚、情感减弱、安全感不足等是人在消费中迷失后的常态和共性体现。对于企业而言,扩大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目标即利润最大化是它们的终极目的,为此,扩大生产规模、创新消费品形式、促进消费品多元化,通过生产出形式多样的新奇消费品以满足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并催生更多的新需求就成为了生产商竭力要做的事情。产品生产出来后它们还通过包装、宣传、促销等方式诱导更多消费者尽快地接受新产品并转化为实际消费。产品的推陈出新和生产商的目的性诱导,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使消费者在自我感知的“幸福”和“极具优越感的物质享受”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生产商即消费的操纵或控制。

他们已经不是消费的主体和自我支配者,而是被消费(更确切地说是被资本)支配,成为“消费机器”。这种消费带来的不是人物质基础的丰富、精神需求的满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而是人自我本真的迷失、生存发展手段与目的的颠倒以及人发展的异化。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

方式转型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逻辑向度现实中存在的由消费异化产生的诸多问题深刻地反映出消费与人的发展关系的两面性:科学理性的消费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合理的畸形消费则会阻碍人的发展。如何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处理好经济增长、扩大内需与人的消费需求满足,促进消费与人的本质需要的统一,进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以“人”为中心的平等和公平的本质要求以及使人摆脱依附于物、依附于金钱、大多数人生产生活受少数人左右的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尤其需要重点处理好的问题,这也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诉求和经济发展服务于人的发展的本真体现。

(一)培育、强化以生态消费为核心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自觉超前消费、无节制消费、物质主义消费等消费异化行为的产生很重要的根源在于人生价值观和幸福观的误导。把人生追求定位于物质享受、享乐主义等的实现,把人生价值简单地等同于物质消费,把人生幸福以物质需求的最大化满足作为主要衡量尺度……这是人的价值观扭曲和生活方式堕落的典型表现,也是消费异化行为得以形成和强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事实上,人的全面发展包含了心理发展、智力发展、能力发展等多方面的内容,是物质需求满足与精神需求满足的统一,以消费来满足人发展的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但这并不是最终的目的,“人的满足最终在于生产活动而不在于消费活动”。人生的价值不能简单地归结于财富的拥有量、物质消费的享受程度,而是取决于家庭生活的安定、和谐、美满,情感的极大丰富与信任依赖的增强,对个人发展潜能的满足和个人的自我实现。同样地,纯粹的物质指标并不是衡量人的幸福的核心尺度,就比如高经济收入不等于高幸福指数那样,物质基础和物质消费只是幸福的可能性因素,而并非决定性因素。科学的价值观和幸福观的确立与固化,是使人摆脱物的奴役,消灭异化消费,解除人的异化,恢复人的自由,实现向人的本质复归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前提。

生态消费是一种以符合物质生产与生态生产的发展水平为基础,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的生态化、可持续化的消费模式。现实中出现的环境恶化、过度消费、代内消费不公等问题与资本逻辑推动下的消费异化密切相关,这种消费具有明显的片面性、短期性、个体性,催生和加剧了人的发展与环境保护、当代人发展与后代人发展、少数人发展与多数人发展的矛盾。生态消费体现了消费与人的发展的适度性、可持续性、全面性与协调性等特征。(1)适度性方面,要求消费必须与资源环境、生产条件、经济条件以及文化条件等保持适度,即人的消费不能超越于资源环境供给能力、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自身经济能力,换言之即是生态环境不能因为人类消费而遭到破坏,消费品的供应与现实生产力水平趋于一致,消费内容和消费水平要与实际消费能力相当。(2)可持续性方面,要求消费在当代人需要与后代人需要满足中实现合理均衡,尽可能做到自我消费与他人消费、当代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平衡。(3)全面性方面,要求消费做到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政治消费、业务消费、内在消费、外在消费、自我消费、环境消费,低级消费、中级消费、高级消费,基本需要消费、享乐需要消费、发展需要消费,现实消费、将来消费到延续性消费等多方面、一体化统一。(4)协调性方面,主要体现为人类消费与自然环境、自我消费与他人消费、当代消费与后代消费、消费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等之间关系的协调等。

总而言之,生态消费体现的是一种适度性、可持续性、全面性与协调性消费,它立足于人的基本需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符合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和生态公正的原则。培育生态消费理念和形成以此为中心的行为自觉,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消费者消费方式科学转型,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二)以生态型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促进人的生态需要满足马克思认为,生产决定消费,这是因为:“生产生产着消费:(1)是由于生产为消费创造材料,(2)是由于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3)是由于生产靠它起初当作对象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消费者身上引起需要。因而,它生产出消费的对象、方式和动力。”基于这样的前提,要解决消费异化问题,通过改变生产方式将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事实上,对于中国而言,消费异化现象的产生与延续,与以往和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有重大关系的。正是中国实行的是以GDP为导向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为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经济总量的扩容,在经济发展中对人的发展重视不足,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环境保护、治理与经济发展没有同步推进;甚至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盛行于西方国家的“非健康产业”监管不严使其较为顺利地进入我国市场,成为人们“新消费的需求点”;大量生产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过度宣传仅适于少数人需求的“高大上”产品等等,在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下,消费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失当、消费与生态环境失衡、当代人消费与后代人消费不可持续、消费内容与人发展实际需求不匹配就成为了在所难免的事情。因此,必须构建生态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来最大程度满足人的生态需要,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第一,树立生态生产与生态消费理念。要摒弃唯GDP、“见物不见人”的经济发展方式,重构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能因为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人的发展问题,要始终坚持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的原则,把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如何有利于人的发展、怎样保障人的发展作为各项经济决策制定和实践运行过程中的主要衡量尺度,使经济发展真正回归到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轨道上来。第二,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循环反复利用废弃资源的生产系统,推进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的生产,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含量和产量的技术价值,尽可能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第三,要大力鼓励和扶持有利于人的精神需要的文化、教育、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以适应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由基础性消费转向发展性消费的需求。在此过程中,必须严厉打击诸如“黄色书刊”、“黄色影视”等不利于人的发展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的消费的健康性和纯洁性。第四,要大力生产绿色产品与生态产品,在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同时,引导人们形成健康消费和环保消费的习惯。

消费社会论文例6

摘要: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在公民法律消费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消费体系就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问题。在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立法的亲和力和民主性,建立多重二元法律体系,转变法律人的法律服务观念都成为这一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关键词:法律消费 社会公共性 多重二元结构 立法效益Abstract: The law is a kind of special social public product offered to the masses of taxpayers by the government.” Enjoy law , consume law “should become the new idea of modern citizens and the new mode in the modern civilized society of" survival in rules of law " too. With setting up law consume of citizens, how do we construct law consumption system for suiting of national conditions become a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modernization. On the basis of perfecting existing legal system , strengthen affinity and democracy of legislating, set up serious-two legal system , change legal serve idea , can't lack. Keywords:law consume; society publication; serious-two legal structure ;legislative benefit “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法学界提倡的法治新理念,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复苏,法律意识逐渐觉醒,法律消费已经越来越多的进入平常百姓的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而这种信仰的确立又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产品消费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过分注重管理而忽略了公民的参与,建立一个相对人性化的法律产品消费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法律的性质,公民的法益以及公民与法律关系的阐述,引申出对我国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 一、 公共产品与法律服务 (一)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所谓社会公共产品,是国家向社会无偿提供的、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产品。从性质上而言,作为社会公共产品,首先必须具备的是“社会公共性”。那么何谓社会公共性呢?一般认为社会公共性应当具备以下内涵:第一,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第二,公共性。这里的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第三,公益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宗旨来说的。这里的公益性,指的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只有公益性的东西才能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而存在;第四,干预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实现手段来说的。社会公共性的实现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这里的干预性指的不是纯粹的内在自发性还应该包括一种外在强制性,不是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还应该有国家权力的干预。社会公共性就是上述四方面的有机统一 。那么法律是不是具有社会公共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公共性”呢?结论是肯定的。首先,法律是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的。也就是说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他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存在,法律从社会中来而服务于社会,法的这种社会性是与生俱来的。其次,法律不是私人的物品,其运作的权力既包括了公共权力也包括了私人权益;法律活动的主体不是纯粹的私人主体,还有公共主体,法律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再次,法律具有公益性。法律作为社会利益本位,其运作的目的是要 求自然的在公共财产、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公共信息等方面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秩序。良法所要维护的是一种社会秩序和实质正义,而绝非统治者私人的工具。最后,法律具有干预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作为对上层建筑的支持,立法干预、司法干预、行政干预都是国家权力干预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律是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的统一,法律的社会公共性是毋庸质疑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职能决定的。或者说是国家执行政治、经济职能的“外在表现”。这种社会职能就表现为国家要不断的“生产”社会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正是这种社会职能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市场和社会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的成分,而社会一旦由自由放任状进入到管理的社会(state managed societies),就会需要更多的秩序维系,作为执行政治、经济职能的国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规则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种规则就是国家所生产的社会公共产品,而这种“合理规则的有序集合”就是法律,法律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公共产品。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这种社会公共性是由人的社会本性所决定的。社会是由人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组成的,从法的“社会公共性”出发,在当代社会它应该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我们不妨把政治意义上的“法”转化为经济上的“产品”的概念,这样我们又可以看出法律经济学角度所遵循的法的一大特性:可消费性。遗憾的是,这种法律的可消费性长期以来都被其令人敬畏的威慑性和强制性所遮蔽,成为芸芸众生不敢轻易享用的奢侈品 。传统的“厌讼”心理就是制约法律消费观念的“瓶颈”之一。事实上法律一直是于人类社会所共存的,公民不可能抛弃法律而独立存在。(二)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话道出了人类的宿命:人类永远不可能摆脱种种社会关系的枷锁,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与人类共存的枷锁之一。倘若说生物学上的人类是以生物圈和非生物环境的适应性为生存背景的话,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类则更多的是以法律和秩序为其生存和发展的背景的。真正意义上的享受法律必须首先认识到人类与法律不可分割的共存关系:首先,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的欲望中贪婪、自私等缺陷是很难根除的,仅仅通过道德的说教显然缺乏力度,因此,必须有一种刚性的制度对人性中:“恶”的一面进行最大限度的遏止和规训,而法律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法律是一种活动,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遏制人性恶面的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第二,法律的秩序作用和正义作用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秩序指的是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凡是在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人类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出现,故都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倾向导致人们追逐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去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社会秩序。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法制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诉诸法庭由相对中立的法官做出裁决的司法裁判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常规、最权威的手段,也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为公道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社会秩序的构建已经成为人们享受生活的前提。第三,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的现代化 不可避免。正如庞德说的那样“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龚自珍提出:“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迁移。”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为社会职能经济服务的职能也愈加明显的表现出来,事实上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以一种公共物品的形象出现。近期对于宪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一种对私权利保护的趋势。彰显私权利的举动体现了一种人权,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他告诉我们,法律是全民性的,在遵守法律约束的同时人人有权享受法律服务。(三)法律服务需要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所谓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制环境下,法律人依照一定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等业务活动。从广义上讲,它还应当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由于法律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多。而且法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全面的,如果没 有充足而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也就无法实现。人人享受法律服务,不仅是实现公民平等享有宪法权利,也是司法机器顺利运行机器及保持其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特征。法律服务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公民享受“法律消费”上,对公民个人而言,法律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抑制其他方面的消费,尤其是许多不良消费;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在宏观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不仅仅是一个公民享受法律的过程,它更重要的一种宏观公共产品的供需构建过程。我国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化程度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都与这一体制休戚相关。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人人共享法律的服务迫切要求我们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消费体系。 二、法律消费体系构建之观念基础 (一)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在法律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的人,也象从事经济的人一样,被人看成了压抑其梦想、信念和情感,不关心终极目的,一味任用理智的怪物。” 这在无形中导致了宪政体制下的公民与作为法律主体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之间的隔阂。传统的“厌讼”思想的形成,其根源在于统治者长期以来片面的追求法律的权威。在这里,法律的权威值得思考。因为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渊源来说,唯其受到人的信仰才有权威,而法律只有权威才值得人们信仰,把这一难题推到法治的操作中也会出现两难选择,是首先树立法律的信仰,还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呢?问题很清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即使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消费体系,法治也难以得到实现,但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信仰难以确立,法治也不会实现 。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更值得寻味。因为人们会感到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稳定性没有保证,法律并没有权威,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信任法律 。例如在一些垄断性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如银行借记卡的卡费收取,移动用户五一开始收取来电显示费 等。)这在影响企业品牌的同时更大程度上导致的是人们对法规和行业内部规定的质疑。看来,解决这一矛盾非得双管齐下不可。法律的权威必须树立,这需要立法的保护,更需要各种行为主体自觉守法,接受法律约束,尤其掌握权力的机关和个人更应当带头守法,把法律不仅当成手段,也当成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最后达到对法律的信仰,自觉的消费法律,享受法律。(二)加强立法的亲和力我们提倡公民享受法律服务,消费法律这一“公共物品”其前提在于作为法律消费体系的组成法律产品其形式上应该是良法。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良法呢?依个人看来,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法律应该是普遍性的。第二,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第三,法律必须是稳定的。第四,法律应该是相对严格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还必须尊重“愿望的道德” 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的约束。因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立法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法律是争吵和妥协的产物,在分配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这种分配本身很难说是公正的。建设“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法治新理念,必须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而不能单纯的依靠专家立法,部门立法。在制定国家法时,必须考虑我国薄弱的法治传统,充分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即立法应该有亲和力。我们看到,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更多的不是从自下而上的习惯中和社会演进中产生,而是从上而下的制定和颁布,实行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或“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如果我们把政府看成供应商,提供法律供给,而公民消费法律,这样可能会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有供给而无需求,这是法律的虚假繁荣,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无法使用;第二类是有需求无供给,这是法律消费体系不到位,立法不完善,也可以说成是一种法律失职;第三种是有供给有需求,但没有市场,这就是供给于需求之间有梗塞而导致路径不畅,人们无法享受法律服务,也就无法消费法律 。这三种情况都可能造成法律不被人们习惯,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法律消费体系的基础不 稳,立法不切实际。因此,在制定国家法时,应立足于本土的传统上,从我国的现状来讲,其所代表的应当是中国百姓熟悉的一套规则和知识。正如苏力先生说的那样“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和支持,似乎容易得到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者相近的规定。” 衡量一个法律消费体系在立法阶段是否有亲和力标准至少有三点: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参与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权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三是法律服务与消费要求的协调。社会秩序的关键是协调,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最终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做到广开言路,从源头上把法律这一社会公共产品做好。从党性的角度考虑也就是必须坚持那句口号“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法律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增加法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民主感,使得法律植根于社会现象的土壤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法律可信性和适用的生命力。(三)转变司法机关服务理念所谓司法的“服务理念”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法官的司法裁决虽然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件做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裁决是单纯的“私人物品”。基于审判权这一公权做出的且具有一定社会效应的司法裁决,往往具有鲜明的公共色彩,属于一类为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服务的特殊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司法裁决实际上是以司法特有的权威性、威慑性、示范性和可预期性为广大公民、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大众服务的。而事实上作为司法机关来说,根据其权限的不同,其服务的对象是特定的,比如法院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和诉讼对象就是诉讼当事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其服务对象就是国家。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保障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着重围绕司法体系宏观结构改革和司法权力体系内部的职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的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体制的变革需要观念的转变,在我国,由于司法和行政合一的情况相当久远,应重新审阅和定位司法服务意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而言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服务方式上,司法服务最基本最大量的方式应当是通过公正高效地处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具体个案的裁判惩罚犯罪、消除纷争,而非片面追求效率,撇开法定的诉讼程序,采取所谓的主动出击的非诉讼方式;第二,在服务对象上,法院审判工作总体上是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的,作为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必须在司法的实践中严格遵循,同时要结合各地具体实际在情理上处理好各类纠纷。突出相应的审判侧重点是必要的,但不能以此为名,变相的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供法律支持;第三,在服务观念上。要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私营、合作经济主体,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管是本地人,外地人还是外国人,在法律权益的保护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因为法律是为平等主体服务的社会公共产品。从刑事案件的办案中还应当做到:⑴将“人性化”的办案作风贯彻始终,采用尊重人格,平等交流的办案方式,赢得信任,争取配合,促使被告人真心认罪,维护社会正义;⑵严格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做到矫往而不过纵,避免在法律使用上的不平等;⑶程序实体并重,让被告人不仅感到公正,而且看到公正,这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理念追求。⑷监狱管理的人性化。事实上犯罪的因素很复杂,“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时候可能会与整个社会的契约关系相冲突,但并不因为犯罪而剥夺他们作为人的全部权利 ”。凡是法律没有剥夺的权利,服刑人员都应当享有。最近江苏的监狱管理中推出了“亲情饭”“牢房答辩”“回家服刑”等一系列的人性化管理,区分了犯人在服刑期间,应当剥夺和不应当剥夺的权利,这是一种管理模式上的探索,也是一种司法服务意识的形成过程。包括最近在宁监狱备受争议的“鸳鸯房”的试点 ,无论其在程序上是否完备,但至少在观念上它体现了一种进步,人人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法律消费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构建原则1、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根据“财富最大化” 理论,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效益偏低的情况普遍存在。依然从法律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角度 来看,这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博弈和重复博弈的过程:在供给超过需求时,供给因没有效益而失去继续供给的激发机制;当需求超过供给时,社会因对法律的渴求得不到满足而潜在地制约着已有法律效益的发挥。法律与供给的均衡状态是:法律供给因没有补充外在利润的刺激机制而停止供给,而法的社会需求因为供给的满足而不再产生新的需求。显然这种相对静止的平衡点是短暂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立法的供给于需求处于一种永恒的互动之中,由于立法、司法、执法都是一种耗费社会资源的活动,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如何去分配以达到财富最大化这又成为一个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苏力先生认为:“在立法时考虑资源配置追求效益最大化时,更应当注重立法后司法执法的费用和收益。这是因为相比之下,立法自身所花费的一般并不很高,更大的费用是在立法之后的执法和司法。立法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估算执法和司法是否可行,是否便宜,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比采用其他措施的费用收益之比要大,这就是使用于立法自身和立法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效益问题。” 另外,从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律消费体系的角度来讲,交易成本可能还要包括对原有法律的修改所必须考虑到的成本。重构中国的法律体系必须要废除形成社会发展阻力的一切法律,重新审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就”,对于限制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应当废止。社会并不是以法律数量作为法制成就的衡量标准的,而是以法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们享受法律的需要来评估法律,这无疑分散了社会资源的分配,但它却是必须的,因为它保障了利益的均衡,这也是衡量法律效益最大化的一个标准。法律的最终结果应该是不仅没有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反而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增加,这是法律效益或财富最大化的一种理想状态,经济学上称为“帕累托最优”。但如果单一的以“利益”作为法律所追求的效益目标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能做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增加了,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变或者有所损失,而一部分人所增加的利益除能够补偿受损失的人的利益外,还有剩余,这样算来,整个社会的财富是增加了,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利益增加了?什么样的人利益损失了?这点在立法效益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我们还是以最近备受非议的银行借记卡收取年费以及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收取的手机来电显示费这两个事件来做例子。作为利益有所增加的主体显然是银行和电信部门,而且他们的利益是无限增加下去,相反的信用卡用户和手机用户由于此类垄断性组织的一个行业性规定而利益无限的受损失下去,这样看来,法律所追求的财富最大化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立法所做到的仅仅是一种“财富的转移而非增加” ,归根到底其立法(规章)的目的有问题。因此看来,衡量法律效益的最大化至少应该细划为三个小目标:一是社会整体财富增加了;二是立法时不能将一部门人利益的增加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之上,立法应该是社会各种利益均衡的结果;三是法律产品的构建必须统一,杜绝“霸王条款”对公民合法私产的权益侵害,避免“信任危机”。2、 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程序上的效益化程序是司法活动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路径。法律程序在英美法系的思考过程中始终居于一个核心的地位,例如:人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对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程序的规定限制国家的权力,律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有证据制度等,辛普森案件就是对程序作用的一种彰显。事实上英美法在这方面引领着全世界证据法发展的方向,只有在程序上完全的公正,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这点对人权保护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消费体系离不开司法效率,而“通过程序提升效率”堪称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程序正义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意,没有正当的程序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从公民享受法律的过程来看,正义和效率显然构成了现有诉讼体制下的内在矛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层面的效率不能做纯粹经济学上的庸俗化理解,公正审判的每个环节都要依据诉讼程序法有板有眼的进行。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法律消费者的实际法律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正当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司法审判本身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等诉讼成本的限制,司法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的回应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制度设置,诉讼的审限制、两审终审制都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取向,但问题在于,现实中依然会有案件久拖不绝,“执行难”这样的现象产生,事实上,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中依然存在着“正 当司法程序缺席”这一致命的症结。中国的司法界需要形成一种共识:“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二)法律产品多重二元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受原苏联法律体系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思想有很深的渊源,就是要否定西方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原则,刻意从政治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结果是立法过于局限在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角度,注重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而不考虑社会现实的需要。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供应往往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需要。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变化的社会,单纯的一个法条框架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再加上我国的幅员辽阔,单单依靠现有的以制定法为主的一元结构显然不能满足我们所提倡的“法治化生存”理念的需要。未来的法律消费体系必定是一个法律规范多重有机结合的整体。这种体制的构建至少应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构建由制定法和判例法构成的主从关系的二元结构,强调判例法的补充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定法的原则进行具体化。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与特定的、纷繁复杂的案件的具体事实完全相吻合,概念法学派曾经期望成文法典可以解决全部案件的裁判问题,看来只能是一种幻想。由于存在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通过判例加以弥补。 另外随着现代社会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司法权在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中的作用的发挥,都使得法官在解释成文法和创造法律规则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判例具有法典所不具有的作用,法典需要判例补充。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二元结构。“程序优先”作为英美法系司法程序中的通用成语;大陆法系国家也形成一个新的观念,即程序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这种并重关系重在强调程序法的自身意义,把程序公正摆到应有的位置。对程序的重视也将进一步维护实体上的正义原则。第三,公法与私法理性意义上的二元结构,强调私法的价值意义。公法作为一种权威的存在,其绝对权力的维护要求私法的保障。私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与保护,进而追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法律上的秩序概念也正是在这种和谐的基础上产生的。第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待建意义上的二元结构。当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以“二元论”为基础的,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这个本质仍然没有变 。随着中国开放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纠纷出现的频率将会越来越多,这里强调的是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的约束,国内立法要履行在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义务。第五,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预期意义上的二元结构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没有中央立法就无法维护法律的统一,但由于东西发展的不平衡,单一的依靠中央立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地方立法的地位和独立性必须强调,没有地方立法就无法适应国内各地的具体情况。综上所述,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多重二元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享受法律服务,法律人接受法律消费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三)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运动方面的中介作用在典型的法治社会里,律师是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当然主角,同时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国家与人民之间必须存在一种有效的互控方式。这种互控必须是平等、对等和均衡的,并应加以经常化和制度化。这样才能保证立法体现民意,执法与司法不曲解法律。在一个理性的国度里,一切总是需要靠说理来最终决定,而不是用武力或权力本身来决定。国家有的仅仅是公定力,如果国家垄断了知识的话,那么人民就无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制约。因此,社会必须有一个中间体,这个中间体必须不依赖于国家权力而存在才能对国家起到制约的作用。 而律师阶层天然的具备这个条件。律师的生活一般比较宽裕,他们不从属于国家机关,特别的,律师阶层精通法律知识,受到法律精神的熏陶,因此他们不仅具有力量,而且其力量具有更为严格的导向。 律师的这种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互控作用集中体现在他们能够凝聚民间力量,引导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对抗,比如参与行政听证、立法听证、参与行政诉讼,也反映在他们与法学家一样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他们可以无所不在的提供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可以为国家提供,为社会提供,或者为任何有需要的孤立个人提供。特别的,由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得到了肯定,这样既可以制约 个人滥用权利,也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利。因此这一切使法律得到真正的运作是法律的衡平精神得到真正的执行。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是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的,律师业务越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越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越高。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律师不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也可以作为一种经常性,广泛性的纠纷解决媒介,有利于社会的平稳 。正因为这样,随着消费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也进一步扩大。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律师服务对象的扩大。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增加,政府越来越多的成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例如BOT投资活动中,政府不是单纯的代表国家签定合同,由于项目投资者可能来自国外,因此它也可能成为MIGA 机构求偿的对象,还可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参加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亟待得到律师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律师业务的对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也已经逐步列入到律师的业务对象中来。政府聘请律师,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承担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经济纠纷,理顺经济关系的责任。这样做对规范政府的经济活动,减少决策事物,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法律轨道不无裨益。第二,律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律师服务队伍的业务水平更高,同时,律师的法律部门划分越来越细致,公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分门别类,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律师。第三,律师作用的扩大,律师为社会服务,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服务的层面,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律师的实务活动在为国家建立法制秩序,为立法的发展提供参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律师属于从事社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不同的法律执业角色中律师可能是自由度和开放度最大且最具有民间色彩的角色,作为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在法律消费体系中,事实上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事实上,这种服务正是法律消费最主要的客体之一。作为法律消费的中介,律师的民间职责不应该是一种正义的化身,而应该是一种私人权利的代表。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法律需求的增加,“私人律师”将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有事请找我的律师”也将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享受法律服务的一句口头禅 。(四)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水平如果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可消费品的话,在中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那些无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能力欠缺的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的购买力。然而对于社会特定弱势群体而言,法律消费依然是享受不起的奢侈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制 ,但与其当权益受到侵害后以一种“免费的午餐”来保证消费权益,不如从立法上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立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群体的相互妥协的过程,好的立法程序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将不同的利益都给呈现出来,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并不可能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正如学者贺卫方提出的那样:“如何能够让立法代表——人大代表——感受到不同的利益!然后我们制定的法律最后才可能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既兼顾到秩序,又兼顾到对弱者的保护?”具体而言,在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对象确定时应做到全面,即应将目前欠缺法律保障的农村劳动力、城市下岗人员等列入法律保障的范围;在立法理念上,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选择那些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立法理念,同时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等;从具体内容的界定来看,法律法规应明确的规定保护的范围、对象、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保护机制、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政策保护,真正把弱势群体管理起来,组织起来,使其能够尽其所能去创造价值,并享受一般群体同等的政治待遇和法律待遇。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环节是执法环节。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在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等基本原则,以使行政执法规范化,防止权利的滥用。但现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这既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取决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因此,在执法层面上要保护好弱势群体利益,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重视法律素养的培养,转变服务观念,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社会安全网 。最后才是保证弱势群体能够进入司法救济环节。享受司法救济。只有从根源上抑制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发生,才能说我们的法律消费体系真正做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的保障。 四、法律消费体系的完善 (一)顺应法律的“人性化”思潮上世纪初,伴随着社会飞速发展,知识爆炸式的增加,对于非人性的反思,掀起了一场“知识人性化”的运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人性化也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法律的人性化是指立法和执法活动均应当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公民的人格为其基本目标。人性化是法律进化的一个方向,其对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保障人权。这种保障首先要求规范解释法律和诠释法律的部门,不能任何的机构都能出台五花八门的规定。另外,在保护对象上,宪法和法律不仅要保护有产者的利益,同时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第二,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权力的正当性。所谓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仅仅是指政府依照已经形成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公共事务,它还包括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了公权力,是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和政策以人为本,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同,保持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这里所说的人性化,不仅仅要求打破那些古板、深奥难懂的法律条文对人们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影响,同时他要求立法者重视法律保护的全民性;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人格, 维护公民权利,关怀公民需求,顾及公民感受”,只有这样才能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有人说,2009年是我国立法、司法树立了“亲民、便民、利民”等人性化形象的一年。比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都让人深切地感受公民权益被温情关怀着。事实上这种人性化不仅仅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种“人本”关怀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得公民不再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类似与江湖暗号的学科术语的堆积,而是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中所蕴涵的人性光芒,从而明确法律信仰,真正融入“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现代法律理念之中。(二)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成本极小和财富极大是一个体系的两个方面。如果说建立一个最合适的法律消费体系这一目标是明确的话,那么在追求法律体系构建实现“财富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以成本最小的手段去完成。为使资源能够最有效的利用,必须使资源能从低效率使用者手中转移到高效率使用者手中。或者说,能够使使用者最有效的利用资源。故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必须考虑到交易成本,对一般的法律消费者而言,这里的消费成本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成本,即选择法律消费所必须支付的法律程序从启动到完成的生产成本,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二是消费成本,即选择法律服务如聘请律师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交易成本越低,消费者选择法律服务的热情也就越高,反之,交易成本越高,越会阻碍交易的进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的选择,就是人类的决策行为。从降低法律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要求这种手段兼顾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的目标,使得公民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这也意味着法律是有效的,可选择的。从制度上讲,这种效率的实现要求在产品生产时做到明确,因为“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使人们无所依循,影响人们投资的意愿,也留给官僚上下其手的空间,增加贪污腐化的社会成本,又因双方均可偏向有利于己的方向解释法律,或存侥幸心理,容易引发纠纷,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乃成为纠纷的根源” 。从中国的法律体系上而言,这种明确不仅仅是简单的要求法律具有可诉性,同时他也要求权利划分的明确,杜绝司法行政化。 从司法现状而言,我国目前在法律划分上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法律适用机关与国家执行机关职能不分。例如各级法院长期以来都将政府行政机关的执行职能圈定为自己审判职能的外延。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执行依法生效的裁判文书这一行为从学理上分析似乎更加类似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性显然是模糊的,不明确的。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权限划分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执行成本的增加,使得公民选择依靠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生效裁判的消费成本过大,因此有学者提出法官应当“从执行的战场退回审判的剧场” 。第二,公权转移欠缺合理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一种 社会公共产品,法律的可消费性不容否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也越来越市场化,随着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性经营,追求利润成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正当理由。我国《律师法》上所称的社会律师,是面向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那些无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能力欠缺的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然而从学理上分析,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部门,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对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应当是一种国家的司法救助义务,属于社会公权力的范畴,而将这样的一种国家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抛给律师事务所,在国营所占主流的时代,自然是无可非议的,可是随着律师所改革的进程,成本极大而又根本没有收益的法律援助逐渐成了各大律师事务所经营的负担,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律师每年不情愿而又必须接受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办案效果不高,而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也认为律师对自己的案件不尽心尽责,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失望。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事实上,法律援助的职能应当由专业的“政府律师 ”承办,虽然这在形式上似乎增加了机构设置的成本,但这种公权职能的明确却能在真正起到对特殊群体“法律保护效益最大化”的效果,应该是值得考虑的。(三)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作为法律消费的主体,对于公民的法律宣传不可忽视。重视法律传播和法律教育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明代朱元璋在审阅《律令直解》时就曾反复叮嘱官吏:“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之家喻户晓。”清代雍正皇帝在《圣谕广训》中则强调。平居将颁行法律,条分缕析,讲明意义,见法知惧,观律怀刑。”为了贯彻市民学法、知法,守法,《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吏律”中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具体要求 。近代中国,普法工作也被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树立“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现代法治新理念,要求在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同时不可忽略对法律消费主体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也就凸显出来,法律宣传应当重实效和长期性,具体而言应当做到:第一,法律公示的具体化。随着近年来立法速度的加快,新法的颁布和实施也成为人们议论越来越多的话题,仅2009年5月1日就有22部部级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这其中,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法规,也有《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针对企业员工、服刑人员等部分群体的法规,还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政部门对相关行业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法规。“享受法律”首先要求公民了解法律,如此多的法规实施要求政府不能仅做出简单的公示,还要求我们的媒体以及法律宣传部门能够针对各部法律做出简要的解读,以使得公民能够理解新法的法律精神。因为从公众角度来说,一定程度地了解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第二,加大法律宣传机构的建设。对法律宣传印象,一般人的理解就是在3.15(消费者权利保护日),4.22(世界法律日)等几个简单的日子里进行的一些惯常的法律咨询活动,这暴露了我国法律宣传阶段性,短期性的缺点,这其中有其客观原因,法律宣传机构有责无权,有人无编,设施缺乏,经费不足,从而制约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必须加强对普法办事机构的建设。第三,文明执法,做好法律处罚的解释工作。法律宣传事实上是和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司法服务观念的确立,文明执法工作的开展在客观上都对法律的宣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和被处罚人做好解释工作,告诉其违反了哪条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对被处罚人的疑问进行必要的解答。这是因为,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受罚者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执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其具体的执法部门,是专业的法律人,对其部门内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精通的,而作为被处罚人而言,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及时的做好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工作有利于公民理解执法工作,并在客观上起到对部门法律的宣传工作。(四)加强法律教育,培养专门人才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 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须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 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将总体的法律知识视做一种普遍适用的知识的倾向,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消费体制的建立,公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往往并不是单一的普适性知识而是根据其实际支付能力和具体个案而又各有不同。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这里借鉴苏力先生的几个基本信念:“一是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因此,作为总体的法律来说,我不承认有什么单一的、普适的法律。其次,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回答中国社会的需要,要生产中国社会需要和对路的产品。第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中国无疑需要大量与市场经济和都市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但是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这个转型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这种现实,而且,如果考虑到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弱点,似乎也未必应当彻底改变。因此,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教育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是一件细致而艰巨的长期性工作。它需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支持,需要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法律人性化的培养,需要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体系的支持。同时他也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和法律消费者在实践中不断的对这一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诠释和完善。相信随着制度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消费体系也会逐步发展和健全起来。

消费社会论文例7

1.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国家的投入力度,增强社会增援力量,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混乱,呈现多头管理。各部门处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部门间工作难以有效协调。一些具体职能的实施上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实施上也呈现不同程度的困难。

2我国农村消费现状

2.1农村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增速迟缓,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速度,并且农村居民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可见,广大农村的消费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2.2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较高的食品类、衣着类支出却显示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北京市居民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费数据中看出,城镇居民食品、衣着、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额的50%,服务性消费占30%;而农村居民同类消费支出仅占消费总额的60%、28%

3对策与建议

3.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资金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而较低的经济收入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参与全民社会保障的步伐。因此,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向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倾斜,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

3.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几个档次,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费档次,政府会适当给以补助。实际上,政府补助程度极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导当地的大型企业参与到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这些企业既可以直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吸收当地农民,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还可以对当地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使其投入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中来。

消费社会论文例8

当前大学生消费已经成为社会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大学生消费群体在我国消费总体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同时,大学生群体的消费特点和类型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般印象中,大学生消费水平较低,消费能力非常有限,一般以生活消费为主,消费领域集中于日常生活、学习生活等自然性消费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富裕,大学生群体的经济状态也得到了改善。部分大学生手持高级手机,身穿高级服装,出入高级饭馆,进行短期旅游,个别学生在校外租赁公寓居住,极少数学生甚至还拥有自己的汽车。有研究发现,大学生对信用卡的消费越来越多,甚至在大学生中已出现“卡奴”现象,这种超前消费的意识会对大学生的学业和心理发展产生危害。这些大学生群体的消费水平已处于社会群体中的较高水平。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高消费的大学生群体不仅在规模上急剧的扩张,在消费水平上也在不断地提高,消费总金额也不断地上涨。大学生群体的消费也日趋分层化,层次之间的差异在持续扩大。

正如弗洛姆说:“消费异化一方面加强了接受型心理倾向,窒息人仅存的一点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由于人们把消费当做目的,因此总是喜新厌旧,以至于忘记了在他自己国家里和更贫困的国家里还有许多衣食不济的人”。欲望一旦扩张文秘站:就会滋生浪费甚至罪恶。大学生因为追求高消费而引发的偷盗、抢劫等非法谋利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大学生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选择打工,虽然可以增进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但是它随之产生的大学生学业压力增大,大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则更是令社会各界担心。同时,由于大学生群体的地理集中性,导致个别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会对周围的大学生产生非常强烈的示范效果,促使更多的大学生模仿它们的消费行为进行消费。

大学生消费的发展趋向渐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注意,并引发了许多争议。由此,大量的教育研究者对大学生的消费观给予了关注和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和方法上给予指导。本研究就消费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的消费观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消费观培养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支持。

.......................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消费观的研究,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具体特点,我国消费观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

(1)关于消费文化的研究。李辉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消费文化理论研究》中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消费文化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与整理,指出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消费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我国进入消费社会做好理论方面的准备。张吉林《中国消费文化变迁研究》一文中又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对我国的消费文化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提出当前对消费文化观念进行革新是保证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张谦在《高校大学生消费伦理研究》中指出,当代大学生消费伦理上的主要问题是,淡化了传统思想和民族精神,消费方式和成材目标相脱离。这些研究从学科总体的角度出发对当前我国消费观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消费观的总体发展趋势。

(2)关于消费观核心指导思想的研究。主要观点集中于包含科学发展观在内的可持续发展观。廖菲菲在《论可持续性消费》中提出,可持续性消费的实现一方面要在理论层面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划分出内涵并建立起评价机制,另一方面,则需要对群众的消费观念进行干预,建立起系统的、可持续性消费观念的、从理论教学到习惯培养再到保障机制的体系。凌云在《论可持续性消费伦理》中对可持续性消费的伦理进行了探讨,提出当前的消费主义思想存在严重的弊端,必须就可持续性消费进行伦理学的研究,为树立健康的消费观进行指导。在他的提议中,对可持续性消费的伦理研究包括内涵、基本原则等。孙艺文在《消费伦理约束下消费者产品功能需求意向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中,对生产领域中的消费伦理进行了研究,提出为可持续发展,应当在生产领域中重视消费伦理的作用,提倡重视理性消费思想。

(3)关于当前社会特别是大学生群体消费状况和特点的研究。张兴桥在《消费异化与消费伦理》中,对消费异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当前消费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问题,其中,消费异化是问题的核心。在文章中,他试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能够规范当代消费观念的道路。这些研究从前端科研的角度出发,一方面探讨了当前的社会主流思想对消费观提出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当前社会消费存在的消费异化等主要行为问题和消费伦理等思想问题。陈力在《消费认同理论视角下的大学生消费现象研究》中提出,给大学生消费带来负面影响的重要因素有:消费享乐主义的蔓延、功利主义思想的渗透、价值虚无主义的出现、人的主体性的弱化。

.......................

2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培育概述

消费主义思想在社会上的蔓延并形成消费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的消费观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大学生消费观进行培育是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发展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消费观培育的基础一方面是对消费主义的理论研究

形成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是现实对消费主义研究的迫切需要。大学生消费观培育要取得实效,必须要同时对理论进行总结,对需要将进行明确,通过先进思想的指导实现培育。 2.1 基本概念

2.1.1 消费主义思潮

消费主义思潮是指以消费主义为理论核心,有一定的社会群体基础,在现代生活各个领域产生影响的思想潮流。而消费主义是一种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道德现象,是调节消费者行为、思想、情绪、愿望及相应的实践行为的总称。

消费主义按照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一书中所说,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实际需要的满足,而是不断追求被制造出来、被刺激起来的欲望的满足。换句话说,人们所消费的,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并认为消费主义所制造出来的“需求”使人们(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总是处在一种“欲购情结”(Buying mood)之中,从而无止境地追求高档商品符号所代表的生活方式。消费主义是指这样一种生活方式: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实际需要的满足,而是一种无形的东西的消费,这种无形的意象不断被制造出来,人就陷入这种被不断刺激起来的欲望的满足之中。也就是说,人们所 消费的,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商品背后被人为创造出来的符号象征意义。具体表现为人们在消费行为过程中无休止、无顾忌的对自然资源大肆掠夺和物质生活资料的过度消耗,把消费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形成“消费至上”的人生价值观。它强调物质消费的满足感,忽视精神消费的提升;重视商品的“名牌”效应,忽视其使用价值效应。其中典型的消费行为如:时尚攀比性消费行为,奢侈浪费性消费行为等。因而其具有欲望性、符号性、炫耀性、虚假性、异化性等特点。

关于大学生消费观的定义及内涵,诸多学者的看法相对一致。一般认为,大学生消费观是指大学生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系统性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意识,对大学生满足自身需要所进行的消费行为具有主导作用。

本文认为,由于大学生这一消费群体的特殊性,他们进行消费行为时对消费价值问题所持的根本看法也与一般的社会群体相比具有独特之处,大学生在对消费关系进行价值判断时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就是大学生的消费观。

..........................

2.2 理论与现实依据

2.2.1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

(1)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有物质需要,而且也有精神需要。“需要”作为一般的范畴,表明有机体的一种特殊状态即摄取状态。任何生物有机体,为了实现自己作为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和其他生命活动,都要摄取营养物,以维持生命的生存和发展。

(2)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及社会活动又促使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知道,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由于个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不能单独同自然进行奋争。因此,人们的活动是由群体来完成的,即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

国内外理论界一般认为,马克思的需要理论可以归纳出一个基本的需要体系或称需要结构,其中包括四个环节,即自然需要、社会需要、一般需要或称经济需要、精神需要。

自然需要,即人的生理方面的需要,在马克思的着作中,这一需要主要是指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由于自然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马克思有时也称之为“直接需要”。

而社会需要的内涵要复杂一些,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是指人类进行社会交往与活动的需要。

经济需要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需要,但将其单列主要是指商品经济、尤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货币的需要。马克思说“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精神需要,人的精神需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人作为主体施展自身的才能的需要和作为个体享用人类文化成果的需要。精神需要也具有物质性,都要通过具体的物质产品来实现。

2.2.2 当代消费主义思潮的理论阐释

消费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质,首先,它具备一定的理论形态即消费主义理论,并以一定思想理论为指引。其次,它表现为一种思想观念和思想倾向,是特定环境中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的综合形式。主要表现为:

物欲享受是其内在驱动力。所谓物欲享受是指对物质的需求及追求得以满足和实现。而消费主义思潮极力鼓吹的就是一种贪图享乐的、不断消费来满足无限的物质欲望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所表现的就是享乐主义。享乐主义贬低精神生活,强调感官享乐和物质享受,所以它的流行毫无疑问会导致人的物欲膨胀和精神堕落。

........................

3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的特点及分析 ........................... 14

3.1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特点 .................. 14

3.1.1 追求品牌消费符号化 ............... 14

3.1.2 攀比透支消费超前化 .......................... 15

4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培育的现状 .......................... 21

  4.1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培育的成果 .................... 21

4.1.1 理论研究提供客观研判和教育依据 .............. 21

4.1.2 课堂教学对大学生消费观予以分析和引导 ................. 21

5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培育的对策 ......................... 26

5.1 优化消费观的培育环境 .................... 26

5.1.1 社会消费舆论环境的倡导 .............. 26

5.1.2 学校消费教育观念的引导 ................ 27

5 消费主义思潮下大学生消费观培育的对策

5.1 优化消费观的培育环境

大学生的消费观不仅受到学校教育的影响,更加受到家庭教育和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要对大学生进行消费观培育,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在不同方面创造适宜的环境,为大学生培育良好的消费观创造合适的条件。

5.1.1 社会消费舆论环境的倡导

我国在由出口型经济增长转向消费型经济增长后,国家的政策是通过扩大内需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经济政策的转变使我国的社会也随之发生变化。为保证我国内需的增长,社会舆论就会引导民众进行消费,以扩大内需市场规模。但是,社会的消费舆论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影响,它不仅对社会各阶层的民众会产生影响,也会对各级别学校内的学生产生影响。而高校大学生因有独立的消费空间和消费时间表现出受社会消费舆论的影响更为重大。社会消费舆论对大学生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对大学生的消费观进行教育必须要对社会消费舆论进行改变。

社会消费舆论环境的塑造,在

宣传上主要包括对商品的介绍与“消费捆绑”。当前社会消费舆论采用的诱发式消费引导无止境地刺激大学生的消费欲望,对大 学生的消费产生负面的影响。对此,应当改变社会消费舆论环境,由诱导式变成引导式,让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回归到理性的角度。在这方面,当前对烟草的消费舆论变化可作为一个参考的方式:原本烟草的广告中典型的是“饭后一支烟,快乐似神仙。”而现在的烟草广告中都加入了“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通过警示语的提醒,使烟草消费者能够对吸烟进行理性的思考而不是盲目消费。同时,对消费舆论环境的塑造还应涉及到语言词汇的“禁”与“限”的使用。当前社会消费舆论中,对奢侈品经常采用的“尊贵”、“高级品位”、“成功人士”类的词语,这些词语的使用,在舆论上将奢侈品与身份、地位等进行捆绑,利用社会舆论塑造出消费层次。社会消费舆论这种“消费捆绑”行为,是对消费观的不良诱导,对此现象,在塑造消费舆论环境中应当采用“禁限用语”,避免产生误导。 社会消费舆论环境的塑造还包括对消费焦点的转移。社会消费舆论对消费的引导作用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消费方向的引导。在以物质消费为基础的消费观念中,由于物质消费的衡量标准是以物质的消耗为指标,更容易形成符号消费和盲目消费。而以精神消费为基础的消费观念中,精神消费的衡量标准是以人的精神素质的水平为指标,更容易形成理性的消费观念。并且精神消费会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的素养与知识水平,提高自身的文化表现,有利于消费者的成长与社会价值的提高。因此,当前社会消费舆论对消费方向的引导应当以引导民众的精神消费为主。

......................

消费社会论文例9

    商品化进入文化,意味着艺术作品正在成为商品”。这意味着后现代主义文化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了消费品。金钱和消费的逻辑渗透到文化市场的各个角落,充满诱惑的广告就成为世界性的言说方式,主宰着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动机,影视广告在编织生活美好图景的同时,也将人们带入心甘情愿的消费时尚和承诺梦想生活的超真实中,整个社会引诱消费者成为“上帝”而顺理成章使金钱和消费变作社会的统治力量,从而演绎了整个社会浓厚的功利主义氛围和拜金逻辑。“消费社会导致了人的本质的歪曲、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动以及文化文本和商品的相互占有。人成了商品消费和无休止的物欲追求的奴隶;在货币和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后面是身份、地位、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方面的等级化。”

    消费文化的拜金主义倾向掩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消费文化使人产生错觉,以为主体与客体、个人与其消费的物之间已经融合无间,这种认同表明个人已完全被物化。消费文化提供给异化现实中的人们一种文化认同的假象,以此掩盖现实中身份的真正缺失。其次,精神的平面化与感官愉悦。商品拜物教和消费至上的原则导致了文化价值的混乱与匮乏。

    当消费而不是精神成为社会的主流,金钱和商品及其附加的符号象征成为人们生活的惟一意义时,价值的混乱就不可避免。极度生产以及资源耗费,强大的消费主义不断刺激消费的欲望,不但造成了世界性的能源危机,也使人类在当代物质过剩中处于精神的贫乏状态。消费文化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整个社会文化转向享乐主义。各种娱乐节目、无厘头影片蜂拥而至,张扬着感官的愉悦与欲望,空洞无意义的内容大行其道,层出不穷的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搞噱头、娱乐至上。当“玩”和“乐”成为社会的文化思潮时,也意味着整个社会人文精神的衰落以及传统文化价值的合法性危机。

    再次,文化消费的一元话语。后现代社会消解中心性和秩序性,倡导综合性、无主导的文化。在后现代文化消费语境中,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各类文化不断走向融合,体现了文化一体化世俗化的倾向。“如今,休闲、娱乐与文化已交织在一起,文化活动与娱乐活动已不再被完全分离开,同时,商品消费和文化消费也融合在一起,业余时间被视为文化、消费与娱乐合而为一的时间。”

    传媒的迅速发展造成新的文化霸权,文化消费的一元话语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大众文化不断从价值层面驰入游戏层面,在虚无主义和低俗游戏中消费感性,并甘愿被传媒的一元话语所支配。

    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话语转型

    后现代文化消费甚嚣尘上,文化的商品化,日常生活的片断化,精神领域的贫瘠化,文艺表现力的匮乏,视觉影像造成的冲击都使文学理论的原有价值不断遭遇解构和危机。文艺为了生存而沦为商品,逐渐丧失了批判和否定功能。“边缘”话语的非体系性、反本质性也对文学理论提出新的挑战。文化消费时代文学理论话语也经历着选择与变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文学理论的话语选择。处于后现代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其研究范式业已发生变革。

    文学理论不仅满足于基于当代文化发展的纯理论建构,已深入到对文化消费的研究。国内学者运用文艺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文艺消费的研究进入文化消费尤其是大众文化的研究,运用后现论和文本批评方法对媚俗、身体化、视觉化等消费倾向进行文化解读。文艺学视角的研究从某一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试图挖掘文化消费表象之下的社会文根源,并较多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批判精神,明显地表现出对当今文化消费现状的忧思与反省。关于消费时代人文知识分子的价值立场,有学者提出实现知识分子精英立场的合法转变,在意识形态层面消解精英知识分子的文化集权意识,打破经院文化独尊局面。人文知识分子应该主动进入大众传媒,发掘大众文化、民间文化的价值资源。

    实现单一的精英话语向精英、公众话语的渗透、融合、交流与互动。这些对消费理论的研究和大众文化的思考展现了文学理论的发展已走向自觉之路。其次,文学理论的理性探索。90年代以来的文学理论在反观自身的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文艺实践的动向和问题。在消费主义和商品拜物教的冲击下,原有的文艺体制运转曾失效,纯文学陷入尴尬的困境,文学理论批评界都在探索文学的出路问题。1993年开始的关于人文精神的论争更将消费时代文学去向何方的讨论推向高峰。论争的实质在于,如何面对和评价文化消费时代出现的新现象,以及知识分子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进行自我定位与身份认同。钱中文提出“新理性精神文学论”,旨在弘扬人文精神、倡导人文关怀的初衷。这一文论始终立足于重建文学艺术的价值和精神,他说:“新理性精神是一种以现代性为指导,以新人文精神为内涵与核心,以交往对话精神确立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建立新的思维方式,包容了感性的理性精神。这是以我为主导的、一种对人类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实施兼容并包的、开放的实践理性,是一种文化、文学艺术的价值观。”

    学者们还对消费社会中传统文学与美学的衰落和大众文化的兴起进行了批判,对消费和消费主义进行了激烈抨击,认为“它们‘不断地引发自然、社会和文化上的各种生态灾难’,造成了文学的‘单向性化’。在此情况下,文学应当有对于消费时代的‘切实的生态关怀’,应当实践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结合统一,为人类营造一个‘绿色的精神家园’”。这些争鸣都展现了文学理论工作者重建精神深度意义的情怀与努力,以及试图重塑社会启蒙者的身份追求与理论尝试。

    再次,文学理论的话语转型。90年代中期开始,文学理论界出现了诸多复杂的变化,处于后现代文化消费的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界切实地感受到了文化消费的主导地位,在传媒的迅速发展下,传统的文化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异,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逐渐消泯界限。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导致消费主义理念渗透各个方面,表现为文化间的冲突与融合不断加剧。文学理论在此阶段做出了各种理论话语探索,摆脱被边缘化的身份,以融入社会现实的发展以及应对全球化的挑战。文学理论界开始广泛关注大众文化的崛起及其对当代文化的影响。学者们比较客观地评价大众文化,从单纯地批判大众文化的媚俗性和商业性转向探讨大众文化的走向、如何引导和提升大众文化的品格。在西方各种文艺思潮、流派不断引进的同时,如何摆脱盲目西化的困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话语,“文论失语症”一度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由此引出当代文论体系的建设、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以及全球化时代如何建构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文学理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都表现了文学理论的话语转型,以及学者们对文学理论现状的反思,也显示了20世纪以来中国文学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的古今、中西、体用等方面的文化冲突。随着90年代后期社会重大转型带来的各种问题,文学理论界进入跨学科的文化研究,学者们走出文学文本,文化批评成为展示他们积极应对现实问题的重要方式,体现了文学理论话语的实践化与当代性以及批评功能的增强。

    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前景

    后现代消费时代造成的人文精神失落,文化价值失衡,以及欲望化、感官化、无深度的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何为?文学理论话语如何发挥其积极的批判价值与意义?在文化荒漠化和媚俗化的洪流中,当代人如何在精神消解的世界上重新建构?如何进行文化精神的启蒙与重建?

    在后现代文化消费时代,消费活动不再富于人性的、有意义的创造性的活动,而成为被异化了的活动。消费主义正在迅速地改变和塑造人们感知世界的方式,追逐消费的同时,也掉进了消费制造的迷阵。因此,民族的身份与文化认同逐渐被取代,并被全球化及其所倡导的消费主义理念所占据。文化消费以欲望满足为特征,本身具有虚幻性,导致人们生存意义迷失,从而瓦解了文化对整个社会的聚合力,使社会个体陷入认同虚无的文化焦虑。“当每个个体在灵肉濒临崩溃、身份焦虑的同时,只能在文明内部冲突的现实压力下寻求妥协的身份。因此,文化寻根就成为现代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意识和生存方式,个体就变成时刻追问自身存在根基的生存者。”

消费社会论文例10

所谓消费文化,就是伴随消费活动而来的,表达某种意义或传承某种价值系统的符号系统。消费社会学认为,消费本身就是文化。这不仅仅是因为消费受文化的影响、驱动和制约,同时文化本身也依赖于消费作为工具和载体。更为重要的是,消费及消费品均是表达意义的符号体系和象征体系。与一般意义上满足需求的自然性、功能性的消费行为不同,这种符号和象征体系表达、体现或隐含了某种意义、价值或规范。

西方社会对于消费文化的关注源于消费社会的产生。尽管学者们对于消费社会产生的具体时间存在分歧,但共同的一点是,他们都强调由于消费热潮的到来引发了社会及文化价值观的变化。在以生产为主轴的社会中,物质匮乏成为当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消费被置于生产的附庸地位,克勤克俭、禁欲苦行成为时代的核心价值观。然而,18世纪前后消费社会的到来,引发了人的生存体验以及社会发展态势等一系列深刻的变化:消费不再停留在最基本需要的满足上,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文化色彩;建立在对消费物品所体现的文化和意义上解读的生活风格,成为揭示人们心理结构乃至社会机制变化的切入点。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于消费范式的争论。

一、传统社会视域下的消费文化研究

在西方社会变迁过程中,消费革命与工业革命被认为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从18世纪开始,商人、企业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就以社会风尚和日常消费作为研究依据,探讨身边日益增多的消费革命。在这个时期的消费文化研究中,人们通常将消费文化与文化分析、社会分析、人文地理、商业史、社会史等结合起来研究。马克迅·贝格从奢侈与必需,新奇与模仿,公共与私人消费空间,过剩、品位和时髦,身份认同与自我展示等五个方面集中讨论了人们在对商品的消费过程中表现出的丰富文化意义。凡勃伦提出了炫耀性消费理论,对消费的社会意义进行了区分。米勒认为消费性物品可以作为那些期待别人的生活方式的人们的一种所谓的“文化入门之物”。克里斯托弗·贝里对奢侈的概念进行了历史考察,认为在奢侈的“古典范式”中,意味着对美好生活的破坏,但是随着奢侈的“去道德化”,其推动消费的正面意义不断扩大,政府对待奢侈的态度,影响着社会政策和秩序。

尽管这一时期的学者们从多个角度研究了消费与文化间的关系,但从总体上说传统视域下的消费研究仍具有单一性、缺乏系统性。其表现是:首先,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范式。学者们对于消费文化的研究缺乏理论支持,其对社会消费变化所作的解释也难以完全令人信服,他们对消费的社会和文化性质的探讨也不够深入。其次,学者们对消费研究没有形成统一的视角。学者们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研究消费文化问题。实际上,他们更多地是把消费文化作为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来研究消费文化背后的其他问题,消费文化的附庸性仍然没有被消除掉。因此,他们彼此之间的研究视角很难形成统一的体系。

二、福特主义及后福特主义的出现对消费文化的影响

伴随着现代性的发生,现代社会日渐显示出现代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模式的分野。在传统社会中,消费严格限制在等级制上,仅仅停留在最基本需要的满足上。而在现代消费模式中,消费不再仅仅停留在生理需求的满足层面上,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文化色彩;不仅成为阶级身份的显示器和社会的排斥机制,而且成为个体躲避外界压力和建立个性生活及完善内在心理结构的主要手段。其中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的出现对于消费文化的变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福特主义是以汽车装配线的发明者亨利·福特的名字命名的一种现代生产系统。它发源于美国,盛行于20世纪前半叶,到五六十年代达到顶峰,从70年代、尤其是1973年的石油危机开始显出衰退迹象。福特主义的主要特征包括:同质产品的大批量生产,使用不灵活的技术,强调经济规模,劳动技术分工导致劳动的无技能化、高强度化和同质化,强调同质产品的大众市场。伴随着福特主义的扩张,“理性化”与“物化”的倾向逐步从劳动过程扩展到日常消费领域。福特制不仅改变了劳动过程,也改变了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从表面上看,消费是不受国家和经济体制干预的个人行为,但正如阿吉列塔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消费“仍然从属于恢复在社会实践中被消耗掉的精力这一普遍逻辑”。福特主义倡导的“一天工作8小时,挣5美元”的口号使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大增加,使其没有余暇在工作时间内恢复体力,这就导致筋疲力尽的工人在下班之后不再可能去从事生活资料的家庭生产。生产劳动与家庭生活被完全割裂开来,工人消费的一切都必须依赖于商品。

福特主义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也是工业化时代资本积累的主要形式。但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福特主义生产方式逐渐暴露出某种深刻的结构性危机。其主要表现是:福特主义的生产经营模式把消费市场看作是同质化的大众市场,相对忽略了市场的细分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因此,这种生产模式对消费者的选择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生产性“强制”。消费者固然有选择的自由,但他们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选择动机却被忽略了,因此他们的选择范围是有限的。同时,福特主义式的大规模生产体系需要长期和巨大的固定资本投资,很难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需要,而高产量和低单位成本的生产方式要求售出大量产品,又与日趋多样化和日趋饱和的市场发生矛盾,同时线性的生产方式缺乏横向的协调机制,也造成了生产组织的僵化。这表明福特主义作为一种协调生产与消费的控制模式,存在着重大的弊端。

于是后福特主义随之登场,个人的异质化和多样化要求开始得到市场的照顾。后福特主义的生产模式包括以下几个特征:市场的细分化,消费者导向的、更灵活的生产专业化,更短的生产周期,对新技术的充分利用,劳动的非标准化和劳动者要求有更广的技能、更多的责任和更大的自主性。如果说,福特主义的生产经营方式“创造”了同质的大众消费者,那么,后福特主义的生产经营方式则“创造”了异质化和个性化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只有通过对市场进行细致的研究和细分才能找到自己的市场。因此,在后福特时代,注重消费的选择性和消费选择的多样性被看成是生产经营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

从福特主义向后福特主义的过渡,反映了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向以“消费”为中心的社会的转变。后福特主义进一步扩大了消费的范围,加快了消费的步伐,创造了刺激、控制和引导消费的更为多样的形式,为当代消费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三、鲍德里亚的符号价值理论

二战后,经过了20世纪50年代的战后恢复,进入60年代后,西方社会迎来了战后发展的黄金时期。现代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高速公路、高楼大厦、购物中心、电影、电视和报纸等大众传媒的不断涌现,标志着战后的西方社会逐步走入了一个新的消费社会。消费社会的新特征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福特主义与后福特主义的出现,加速了人们生产与消费生活的变革。面对这一系列新的社会现象,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它、解释它,成为了学者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国学者鲍德里亚便以符号价值为出发点,建立了现代西方消费文化理论的早期范式。

鲍德里亚首先分析了物、消费、符号消费间的关系。这里的“物”主要指的是与商品有关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与人经常打交道、与人发生生活关系的物品。鲍德里亚认为,如果要深化对物的研究,就必须把物从其功能性中解放出来。为此,就必须对物体进行本质的改变,而不能仅仅进行功能性的改变。所以,“我们分析的对象不是只以功能决定的物品,也不是为分析之便而进行分类之物,而是人类究竟透过何种程序和物产生关联,以及由此而来的人的行为及人际关系系统”目。消费,通常看来,就是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消耗。而鲍德里亚指出:“消费既不是一种物质实践,也不是一种富裕现象学,它既不是依据我们的食物、服饰及驾驶的汽车来界定的,也不是依据形象与信息的视觉与声音实体来界定的,而是通过把所有这些东西组成意义实体来界定的。消费是在具有某种程度连贯性的话语中所呈现的所有物品和信息的真实总体性。因此,有意义的消费乃是一种系统化的符号操作行为。”人们对于消费品的购买、占有和使用,只能构成消费的前提,还不足以构成“消费”概念来身。“为了构成消费的对象,物必须成为符号。”

按照鲍德里亚的理解,物的消费是指向符号的消费。符号消费绝不仅仅是为了简单的吃饱穿暖,它其实是消费者的一种“自我实现”,或是为了体现“自我价值”的消费,也包括“炫耀”因素在内。因此,消费不仅仅是物或商品的消耗或使用,而且是为了“标新立异”、“与众不同”。按照这一新的消费模式,必然导致一种新的消费文化的形成。而在这一新的消费文化中,符号自身是有价值的,也就是他所谓的符号价值。符号价值就构成了这一新的消费文化的核心范式。

鲍德里亚认为,新的符号消费必然要对传统社会的原有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构成重大的冲击,并形成一种基于符号消费基础上的新的消费文化。符号价值则是新的消费文化的核心。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是一个产品过剩的消费社会。在这一社会中,我们已经从原来为物所役使转变为被符号所支配和困扰。现代消费社会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商品和物的世界,而且它已经成为一个符号的世界、符号的王国。我们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受到了符号的支配,如电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等都是符号的载体。而我们所消费的物品,一旦把其作为一个符号来消费时,对其价值的衡量,就不能简单地从该物品的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出发来看待。一旦人们进入符号价值消费的领域,物的使用价值就被抛弃了,物仅仅被当作能代表其社会地位和权力的符号来消费。物和符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了,符号价值堂而皇之地替代了物的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

鲍德里亚进一步指出,进入消费社会之后,人们面临的不是以意象方式呈现出来的景观社会,而是深层意义的符号社会。在符号社会中,在符码控制中,一切原件都不再存在,存在的只是通过机器、特别是电子媒介的符号产品,这种产品的价值已不再能按照原件来判断,而是如何通过符码的组合形成所需要的意象与结果,而判断的标准也变成了拟像本身。符号象征系统拒绝任何整体意义的存在,基于拟像的符号系统没有某种意义赖以依存的确定性,符号之间的相互关系或编码规则则是支配人们消费欲望的唯一指涉结构。鲍德里亚对消费文化的研究逐渐放弃了原来那种生产者的比喻,对消费文化的符号分析使他走向了取消主体性、消解任何基本意义的极端。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鲍德里亚符号权力分析逐渐脱离了早期将消费的符号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尝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形而上学倾向。但应该肯定的是,鲍德里亚在符号价值的消费文化范式中对物化、异化的批判进入到符号领域的批判,从理论上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他对消费文化研究的后现代主义符号学观点,为探讨后现代社会的新的支配方式与组织形式提供了有益启发。他也为生产者在消费社会中树立品牌意识提供了理论保证。

四、从符号价值到物的社会意义

仅仅从符号学的角度,把消费看作一种符号操作行为,或把物作为一个文本来理解显然是不够的,物的意义与社会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社会关系的文化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消费文化的分析必须同时是一种社会分析。

在鲍德里亚之后,经济学家巴龙·伊舍伍德通过商品在宗教仪式中的功用的讨论,说明了商品可以作为社会地位的标志。商品之所以产生意义,是因为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特定文化中。社会学家马歇尔·萨赫利斯则用人类学上的图腾崇拜概念来分析消费,他认为被生产的物体是现代社会中的图腾,而消费者群体就相当于传统社会中的部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则认为,在社会生活中,物的作用是通过日常生活实践来“生产和维持社会关系的。人需要物品,是为了使文化的各个范畴得以显现,并且稳定下来”。

尽管上述学者对于西方消费文化理论的丰富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真正完成当代西方以物的社会意义为核心的新的消费范式任务的人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布尔迪厄既不像符号学家那样,把消费文化看作是与社会无涉的、独立自主的符号体系;又不同于庸俗马克思主义者,把消费文化看作是既定的社会现实和社会秩序的消极和直接的反映。他用于联结主观存在与社会结构、联结符号体系与社会空间的重要桥梁,是具体的社会实践。在布尔迪厄看来,社会实践是联接主观的认知图式与客观的社会结构的中介,正是在实践过程中,客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质例逐渐内化为行动者的“惯习”。人们在消费中的鉴赏趣味就是由这种“惯习”决定的。他又常常把“惯习”称为“性情倾向”或“性情系统”。他认为,惯习与一个人的家庭、群体、人体的等级和身体经营密切相关,是文化和日常生活实践的有机统一,它并非是静止不动的,它可以由不同社会群体所采取的策略之互动所决定。布尔迪厄对惯习的论述,将消费文化的分析置于广阔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探求影响习性的社会因素,对扩大消费文化的社会空间话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品位对社会再生产的意义时,布尔迪厄提出了“文化资本”的概念。他借助这个概念重新审视了文化与社会阶级的复杂关系,避免了经济决定论的简单化倾向。“文化资本”的概念是对马克思“资本”概念的拓展。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不仅是一般的货币与商品,而且是一种对整个生产的控制,它包含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及整个生产过程的控制。布尔迪厄把这种权力关系从经济领域延伸到广泛的社会和文化符号领域。他指出,资本可以表现为经济资本与文化资本等形态,但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并非对等的关系,文化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独立于收入或金钱之外的价值结构,它相当于转化为社会权力的能力。如果单纯根据收入来判别品位等级,就会忽视文化与经济的双重运行原则。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布尔迪厄明确地打破了审美消费和日常消费之间一度不可逾越的界线。他认为,日常消费和审美消费同样是为消费主体的社会空间占位所制约的,两者之间是同源的。但这种“同源”关系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完全一致或对等的。所谓“同源”是指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场域都体现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但这种关系在每一场域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每一场域都有自己独特的等级秩序。除此之外,布尔迪厄还发现,艺术鉴赏与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通的。

与鲍德里亚一样,布尔迪厄的消费文化理论也并非尽善尽美。但布尔迪厄的论述,的确进一步深化了西方消费文化理论,对理解社会文化商品的经济与生活方式的生存空间,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最为重要的是,自布尔迪厄之后,物的社会意义的消费文化范式最终确立,并一直影响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