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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6:52

道德论文

道德论文例1

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严格说来应当是一种宪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其理论学术贡献集中于其六部著作之中,或曰“六法全书”,即《认真对待权利》(Takingrightsseriously1977)、《原则问题》(AmatterofPrinciple1985)、《法律帝国》(Law''''sEmpire1986)、《把握生死: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人自由的争论》(Life''''sDominion:AnArgumentaboutAbortionand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1993)、《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和《至上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SovereignVirtue:ThetheoryandPracticeofEquality2000年)。仅从“六法全书”之命题看,德沃金所关注和探研的问题——权利、原则、法律解释、生与死、自由以及平等——都是概念极其抽象、内涵极其丰富、问题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深远的宪法道德哲学命题,这些德沃金式的概念范畴构成了整个社会之基本框架结构。权利是的目的与基石,政府的正当性即在于是否“认真对待权利”;权利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中的“原则问题”;然而,权利是道德的权利,原则是道德的原则,既抽象又模糊,其丰富的内涵需要“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无论是关于堕胎、安乐死、或是个人自由的争论,皆事关生死之大问题,须得“把握生死”,方才实现个人自由。美国宪法虽是一部保障与实现公民个人“自由的法”,但却贯穿自由与平等间的张力与和谐,对政治共同体而言,平等则是其“至上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1]鉴于自由之法——宪法文本中的平等原则与权利的抽象道德性,因此作为负有解释法律之应有职责的法官,必须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使道德性平等与权利原则具体化与明晰化,从而将其适用于特定的宪法案件之中。所以,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不仅是关于权利道德与原则的学说,而且更重要的是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理论是实践的指明灯,实践才是理论的价值与生命。实践孕育理论之生,理论最终还原至实践之中,而德沃金的宪法道德解读方法即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沟通与对话的天桥。

一、何谓道德解读?

宪法自身的特点就是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是原则与规则、目的与价值的整体性表达。大多数当代宪法文本中都确认了人权条款并列举了公民权利条款,而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理论来源无疑是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无论是《独立宣言》中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美国式自然权利,还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中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法国式自然权利,无非是对洛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2]、“和平、安宁”[3]以及“反抗”政府[4]等自然权利的复写。自然权利之于国家与政府乃是一种道德权利,这些道德权利被纳入宪法文本之中转化为宪法权利之后,则依然具有道德属性。所以,对于宪法权利条款的解释就不仅仅是一种语义学解释,俨然还是一种道德学解释。何谓人权?如何保障自由、财产和个人反抗或抗衡政府权利?这些概念与术语往往是极其空洞、抽象,对它们的解释必须立足于道德观念,以道德之视角,对宪法文本中的道德性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就是道德解读方法。

在德沃金看来,“道德解读”就是一种“解读和实施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因为“我们所有人——法官、律师和公民——解释和适用这些抽象条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解之上,即诉诸于有关政治的正当性和正义的道德原则。”[5]例如,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将一个道德原则写入了宪法之中,该条规定:政府审查或控制公民个人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是不正当的。因此当一些新的或有争议的宪法案件出现时,譬如说,第一修正案是否许可反对色情的法律,作出判决的法官就必须先确定如何才是对抽象道德原则的最好理解,他们必须确定,禁止对言论或出版自由予以审查的这一宪法性道德原则的真正基础是否可以扩展到色情案件的保障?换言之,色情是否属于言论或出版自由之表达?如果是,政府当然不得审查或禁止,否则就是不正当的;反之政府制定法律以禁止它是正当的。除此以外,美国近几十年几乎所有的宪法争议案件,如堕胎权、纠正歧视的肯定性优待措施、种族冲突、同性恋、安乐死、言论自由等,皆涉及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的言论自由、第五条与第十四条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第九条中的人民所保留的权利以及第十四条中的法律平等保护等内容,这些保护公民个人和少数人免于政府侵害的权利法案的条款,都是以非常抽象的道德语言起草写就的,由此,德沃金认为:权利法案通过抽象化的道德原则界定了一种政治理想,建构了一个平等与自由的公民社会宪法大纲。[6]所以,按照德沃金所提出的道德解读方法,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就必须从它们最本质的道德属性出发,因为这些条款涉及抽象道德原则并以此作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纳入宪法之中的。

德沃金的道德解读宪法解释方法特点在于:首先,道德解读方法所适用的条款都是具有抽象性的道德原则概念,并非所有宪法文本的条款都适用之。最重要的当是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该条款都禁止没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政府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早期的最高法院在理解这些条款时仅仅从形式程序上解释,而没有注重从实质上限制政府权力,例如,法官在判决中是否可以把正当程序解释为人们在警察审问他们之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州不得把避孕或堕胎规定为犯罪,对此修正案什么也没说。第八条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但它未说明像绞刑或电刑之类的任何特定的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方法是否是残酷的,或者说不论使用怎样是死刑方法,死刑本身是否就是残酷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宣布各州不得否认人人平等的法律保护,最高法院也认为该保护不仅仅指程序上的平等,而且是实质的平等,但是平等保护的抽象要求对州能否实施种族隔离学校或州是否必须在全州内的不同学校每个学生在公共教育上花费相同的投入本身是不清楚的。而以上这些条款皆是以抽象的特地方式表述,每一个概念的使用,既非艺术的法律术语,也非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的术语,而是一般道德和政治术语,如果以一种最自然的方式解读的话,那么权利法案中的这些道德语言似乎令人吃惊地建构了一部抽象性与原则性宪法。从价值的角度,权利法案“不仅要求政府给予它统治下的每一个人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而且不得侵害公民最基本的自由。”[7]由这种道德语言所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的内涵是极其广泛的,它既要求平等又要求自由,它们在现代文化中是关于个人权利诉求的两个最主要的源泉。对任何相信自由与平等的公民被赋予了特定的个人权利的而言,认为宪法没有包含这种权利,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宪法的历史明确加以拒绝。由于自由和平等大部分是重叠的,所以权利法案中关于自由和平等的两个主要抽象条款自身同样是宽泛的,例如,通过对平等条款的最好的解释所获得的特定宪法权利,也非常有可能是来自对正当程序条款的最佳解释。尽管平等保护条款不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但最高法院按照正当程序条款判决特区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并不难。既然宪法中的权利条款是以道德原则术语所写,当然对其解释就需要从道德本质属性上加以理解。不过,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道德解读并非适用于宪法所包含的一切条款。[8]各国宪法中的大部分条款既非特别抽象又非以道德原则起草的,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关于总统必须年满35岁的年龄规定,或者宪法关于国旗、国歌、首都的规定,都属于意义较明确的条款,对它们的解释,即无须运用道德解读方法。故道德解读方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其特定的法域。

其次,宪法的道德解读方法的最终主体是最高法官的法官。由于道德解读是将政治性道德带入了宪法性法律的核心,而这种政治性道德内在地蕴涵着不确定性和歧义性,因为,只要是道德,不管是什么样的道德,都是有分歧的,因为不同的阶层、利益集团或政治派别皆有其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价值的衡量标准,立法者、法律的实施者、律师和公民都会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理解而作出不同的解释,那么对任何把这样的道德原则纳入其法律之构成部分的政府体制而言,都必须决定谁对道德原则的解释和理解更具权威性。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现代国家,几乎皆把这一最终解释宪法道德原则的权力赋予了法官,或者是的法官或者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德沃金说:“我们的法律文化坚持认为:对宪法的恰当解释,法官具有最终的发言权。”[9]宪法权利条款仅仅要求政府对基本自由的平等关怀和尊重,却没有在细节上进一步说明具体内涵和要求,从而把宣布平等关怀真正的内涵是什么以及基本自由实际上是什么的使命落在了法官身上。这就意味着法官必须面对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政治家和公民所争论的难以解决的、影响深刻的政治性道德作出回答;同时意味着我们其他人必须接受多数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然而,一旦当把解释政治性道德的宪法权利交给了法官,就正如有人所担心的那样,这样就会使法官拥有了一种绝对权力,有可能随心所欲地把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强加于公众。这样,就有可能使法官成为哲学家之王。其实,人们往往是把接受“多数人的意见”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一旦服从于少数人即使为法律精英,也认为是不自由的;事实上,在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上,无论是服从立法者的解释,还是服从其他主体的解释,莫如服从法官的解释,与其把对宪法的道德解读权力交给其他主体,倒不如交给法官更公正。因为文本的解释者,即便是文本的作者,也同样是文本自身的“读者”,站在解释学的角度上看,作者并非就是最好的文本解释者,就宪法法律而言,把宪法性道德权利交由立法者或公众决断时,很可能受到大多数人的意愿所驱使。而法官由其所具有的法律思维、职业伦理和荣誉感、利益的中立性与权力的独立性所限制,比其他主体的解释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性。[10]正如德沃金所说:“道德解读是一种关于宪法意指是什么的理论,而不是有关谁所解释的宪法意指必须被我们所接受的理论。”[11]德沃金的意思是说,谁都可以对宪法意指作出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无论谁的解释我们都必须接受。但在道德解读的各种主体中,惟有法官所解释的意指为我们所必须解释,因为法官具有审慎思维,能够自己作出哪一种观念对国家最有利的判断。

道德解读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是为长期的宪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所认同的。虽然在德沃金看来,道德解读实际上不再具有革命性,但它在美国律师和法官的长期司法实践中早已运用这一方法了。[12]无论是被称之为自由主义的法官还是保守主义的法官,其实都是对宪法条文所蕴涵的基本道德价值的不同理解出发的,政治上保守的法官自然会用保守的道德观点来解读抽象的宪法道德原则,而信奉自由主义的法官则自然会用自由主义的道德价值来解读宪法的道德原则。所以,德沃金认为,道德解读既不是自由主义的也不是保守主义的纲领或策略,[13]而是他们共同的司法实践之解释方法。按照德沃金的考察,道德解读方法在主流宪法实践与主流宪法理论中是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主流宪法实践倚重于道德解读方法,而主流宪法理论却反对道德解读方法。为什么会这样呢?德沃金分析说,这主要是因为道德解读名声不佳所致。道德解读方法似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使法律沦为仅为道德服务的工具,并削弱了人民自己至高无上的道德判断力,道德解读把这种道德判断力从人民的手中夺去,然后交给了职业精英法官,而严格说来,只有人民才有权利与责任为他们自己确定政治性道德,从而使道德解读自始就背上了“反多数民主”的黑锅。而法官在对宪法道德原则进行解释时,是无法逃脱价值审判的历史命运的,因为法官自身就是价值的受体和载体,他在解释宪法抽象性和道德性条款中,不论他宣称如何中立,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道德价值影响的,因为人们往往无法理解道德解读究竟是怎样深深扎根于宪法实践中,其中的原因在于:道德是制约法律基础与法官信念的基石,一方面法律的出台是对道德的一种表达,一方面法官信念也离不开道德。

二、道德解读的受制性

道德解读方法虽似乎赋予了法官以绝对的解释权,但在德沃金看来,法官并非随意把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强加于社会,在任何案件中,宪法解释都必须考虑过去法律的和政治的实践以及制宪者他们自己所欲以要说的。为此,德沃金认为,道德解释的受制主要来自于两重:其一,道德解读受到宪法原则的限制。德沃金指出:宪法解释必须以制宪者所说的作为开始,正如我们关于朋友和陌生人所说的判断要依赖于具体的语境以及上下文一样,这对我们理解制宪者所要表达的同样适用。虽然历史是坦率的、中肯的,但只能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看待历史,我们转向历史去回答制宪者们欲予要说的问题,而不是考察他们还有什么其他意图。我们不必去确定他们期待发生什么或希望发生什么、结果如何,他们的目的不属于我们研究的范围,这是一个关键的区别。我们服从于立法者所说的即他们所主张的原则,而不是服从于我们可能有的关于立法者自己如何解释这些原则或把这些原则适用到具体案件的信息情况。[14]德沃金想要表达的是他的原则论,即解释者只受到立法者所确立的原则限制,而不是他们的目的或他们自己对文本所作的解释,在德沃金的眼中,原则与目的是不同的,譬如说法律平等的保护原则,立法者的目的并不是基于所有人的平等保护,但这一原则的意图表达的却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理想。今天的宪法解释者就不能受制于当初立法者的目的,而是受该原则所欲希望的意图的限制。

其二,与受原则限制同等重要的另外一个限制是宪法的整体性。德沃金认为,法律整体性具有三重含义:其一是司法判决是一个原则问题,而非折中、策略或政治性调解;其二是它的历史纵向的一致性,即一个主张某一特定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官,必须表明他的主张不仅与体现于宪法判例的原则相一致,而且还必须与宪法所设计的主要结构相一致;其三是它的横向的一致性,即一个在某一个案中所采纳某一原则的法官,在由他所审判或赞同的案件中必须对其已经适用的那一原则给予完全相等的考量。[15]法律的整体性即要求法官不可以把自己的道德信念解读为宪法含义,也不可以将抽象的道德条款解读为是任何特定道德判断的表达,不管这种判断多么合乎他们的意图,除非他们所发现的与整个宪法的历史结构相一致,同时还要与过去宪法解释的判例的主流观点相一致。宪法原则的道德解读者必须把自己视为是其他政府官员(包括过去的和未来的)的合作者,与他们共同阐明前后一致、连贯的宪法道德,他们必须注重他们所作的解释结论与其他解释者的结论相适应(fit)。德沃金认为,法官们就好比是一起创造章回小说作者一样,每一个作者各写一章,但必须是作为整个故事的一部分。[16]一个相信抽象正义要求经济平等的法官,不会把平等保护的条款解释为财富的平等或集体对生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并把这种解释看作是宪法的要求。因为这种解释显然不符合美国历史或实践,或宪法的其他部分的要求。所以德沃金才说:“道德解读是要求法官发现宪法道德原则之最好的理念,以与美国历史记录所载的宽泛故事相适应,而不是要求他们去遵从他们自己良心的喃喃自语或他们所属的阶级的传统或教派,如果这些不能被视为是历史记录的体现的话。”[17]

由于道德解读的法官受到原则的和法律整体的限制,就使得那些对道德解读给予了法官以绝对权力的指责大大折扣,因为他们不明白道德解读并非是法官的任性,而是一种更加合乎理性的考量,宪法既不只是扯足的道德风帆,而更是一个固船的锚。道德解读也不会使法官成为哲学家之王,因为法官更富有智识理性和实践理性。不过,德沃金也承认了那些对道德解读的指责并非空穴来风,它包含着足以引以为戒的事实:“宪法之帆如此之宽大,以至于很多人担忧:对于民主之舟而言,这帆实在过大。”[18]在宪法解释的实践上,道德解读既成就了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也造就了一批最糟糕的宪法判例,所以道德解读方法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足以比一场政治社会革命所带来的影响还要大;而运用失当,则同样会极大地扯制社会文明的步履,甚至会成为阻碍社会历史进步的直接因素。因而,德沃金的告戒与人们的担忧并非是多余的,它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解释者权力受限的深层思考:法官的“一锤定音”的权力如何才能更具客观性、正当性与合法性?

三、道德解读之宪法方法论意义

在宪法解释方法上,自美国宪法诞生之日迄今为止,存在着多种方法论流派,主要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以及历史主义、文本主义等各类宪法解释的方法。而德沃金所倡导的“道德解读”则是有别于其他解释方法的一种解释宪法的方法。在德沃金看来,只有道德解读方法才是通向“唯一正确答案”的解释之路。

由于道德解读可能会导致法官的绝对权力,影响人民自己对道德事物的判断力,所以宪法学者们就试图寻找另外一些赋予法官较少权力的方法,或者如何限制法官权力的方法。这其中主要是两种方法:一是立法者的解释,二是原意主义方法。第一种方法承认道德解读,但它却否定了道德解释的最终主体是法官,而把这一道德解读的权力赋予了人民自己。宪法既然是“我们人民”制定的,其道德原则的最终解释应当属于人民自己。勒尼德?汉德(LearnedHand)认为应当由人民选举的立法者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19]凡是宪法文本中抽象、模糊的道德原则以及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宪法权利,都应该由人民自己去解释或补充,而只有当政府的存亡成为一种绝对的必要——即法院必须在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充当仲裁人时,法院才应当拥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威。然而,这种人民或立法者进行道德解读的方法是极其危险的:首先,既然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那么宪法的解释再由人民自己来解释,这会不会导致人民永远是正确的结果?如果人民的话语是恒定的真理,这会不会将造成人民的“独裁”或“”的局面?这与专制下的“朕即法律”又有何质的区别?其次,人民不过是个抽象的幻影,它自己是不会“统治”的,政治统治的真正主角是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所以在宪法解释上把人民作为主体也无非是假想,其真实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对人民的绝对信任也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绝对信任,如是,那么谁来判断立法机关的解释就是合乎人民意志的?如果违背了民意,又有谁来制约和监督之?上述疑问仅靠民主理论自身是难以做出回答的。

第二种方法是原意主义或原初意图,该方法与道德解读是不同的,德沃金认为:“道德解读认为宪法意味着制宪者意图要说的是什么,而原意主义则认为宪法意味着制宪者期望其语言中所表达的意义是什么。”[20]这两种表述所揭示的宪法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制宪者意图要说的”与“期望语言中所表达的”看似无多大的差异,而事实上却是有着本质的差别,它们之间的差异甚至连文本主义方法最杰出的代表大法官斯卡里亚都未明白其中的意味,“制宪者意图要说的”是一种宪法的目的与原则,“制宪者期望语言中所表达的”则是一种文本语言所揭示的含义。宪法的目的与原则所要求的是公平、自由、平等的社会,而文本语言所表达的只是某一历史阶段中所应当具有的含义,这种具有历史性的文本含义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附加新的内涵,所以不能把某一历史的文本含义绝对化,而这正是德沃金所欲以表达的。例如,在德沃金看来,平等保护条款的制定者不相信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对平等地位的一种否定,他们也不期望将来某一天会被如此解释。换言之,制宪者们认为平等保护与种族隔离是不矛盾的,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平等的条款,至少在法律的平等保护上是一视同仁的。这种对平等原则的认知就是由其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然而这在道德解读主义者看来,制宪者们是误解了他们自己写进法律中的道德原则,我个人则认为这是德沃金对制宪者原意的误解所致。把制宪者所制定的平等保护条款作为道德原则解读是允许的,但是如果说制宪者自己是对平等原则的误解,则是不符合历史主义史观的,即使制宪者认为平等保护与种族隔离是并行不饽的,也不影响后人对平等原则内涵的意义扩展与附加,因为人的道德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制宪者们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所使用的语言和条款、术语仅仅表达了他们对“平等”的理解,而对什么是“平等”却随着历史进程而有所不同,这种理解与解释就需要由后来的解释者赋予其新的含义,但解释者所赋予的新含义也不是任意的,而要符合“平等”在当下历史中大多数人对它的理解,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官的解释能够被社会公众认可的原因。然而,由于道德解读又承认了文本的开放性,所以,德沃金是以历史绝对主义观误解了制宪者,却以历史相对主义观正确地解读了宪法文本。这一点使得道德解读方法与原意主义方法分道扬镳,因为原意主义只强调尊重制宪者当时所赋予给文本语言的含义,不承认文本所发展的含义,从而抹杀了文本语言的开放性。原意主义者最杰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博克就指出:“法官的权威全部来自于适用法律而不是他个人的价值这一事实,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公众接受法院判决的原因。”[21]博克质疑道:一个法官怎么能够超越法律去发现法律呢?因为在他看来,唯一合法的方式就是力图确定立法者所赋予法律的意图是什么,如果法官放弃之,那么对他而言就没有什么可以适用的了,他开始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为美国人民立法,这意味着他逾越了其合法权力之疆界。由于原意主义对制宪者的意图与文本意义采取了绝对历史主义观,而使宪法意图与文本意义封闭化和静止化,所以原意主义不仅在原则上站不住脚,而且其结果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该方法遭到了主流宪法理论与主流宪法解释实践的抛弃。

无论道德解读方法还是原意主义方法,都会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道德解读方法赋予了法官无上的权力,如果在理论上公开承认道德解读方法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就会使法官判决的正当性遭到质疑,使人感觉到是法官的个人价值与意志取代了宪法法律的意志,进而掏空了人民的意志,侵犯了民主制度,因而道德解读几乎从未得到过公开的支持。而原意主义方法使现代宪法笼罩上了太多过去历史的阴影,而无法满足社会价值与历史进步的需要,不能与时俱进,故而亦同样遭到了忽视与冷落。所以,正确的方法似乎是某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折中式的方法,即在保护个人权利自由与尊重人民意志之间达成一种恰当的平衡,但是这种试图寻求折中主义方法的努力似乎并未成功,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除了关于平衡与结构的无益的隐喻外,没有找到其答案。”[22]其实,问题本身也许就是没有答案,因为对于宪法解释而言,任何一种单一的解释方法是无法完成法官所承载的解释使命的。无论是道德解读或是原意主义方法,抑或其他解释方法,皆同样逃脱不掉这一历史命运。然而,道德解读方法虽然“名声”不佳,但它可能是对宪法解释实践的经验总结。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道德解读为宪法解释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它回答了为什么解释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从而使法官根据政治道德要求作出一项判决;它提倡公开展示判决的真实依据,并期望法官能更坦率地阐明自己的原则性观点,准许大众参与讨论。因此,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它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注释:

[1]RonaldDworkin,SovereignVirtue:ThetheoryandPracticeofEquality,2000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1.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3页。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0页。

[5]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2.

[6]Id.at73.

[7]RonaldDworkin,Life''''sDominion,AnArgumentaboutAbortionand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1993byVintageBooks,adivisionofRandomHouse,Inc.,at128.seealsoFreedom''''law,at73.

[8]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8.

[9]Id.,at74.

[10]参阅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9页、第227-231页。

[11]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12.

[12]Id.,at2.

[13]Id.,at3.

[14]Id.,at9-10.

[15]Id.,at83.另见RonaldDworkin,Life''''sDominion,AnArgumentaboutAbortionand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1993byVintageBooks,adivisionofRandomHouse,Inc.,at128.seealsoFreedom''''law,at146.

[16]RonaldDworkin:Law''''sEmpir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at228.

[17]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11.

[18]Id.,at12.

[19]Id.,at343.

道德论文例2

(1)有达成共识的意愿;

(2)处于相互对等的地位;

(3)理性而相互冷淡(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也考虑他人的利益);

(4)达到反思性平衡。这种“原初状态”就体现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理性、尊重他人利益等价值,符合这这种状态就会产生正义观念。民主不仅给人们带来正义观念,也带来团结。罗尔斯希望借助正义观念达成社会永久合作的理想状态。他认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有了正义的观念并依此行为就能达成永久的合作,或者实现自由平等公民的联合或团结。中国共产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主方法就达到了这一目标。将我们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总结为“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方法,“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按照我们的经验,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正确的方法”。也就是“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他说:“我们把这种方法推广到党外。在各抗日根据地里,我们处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处理军民关系、官兵关系、几部分军队之间的关系、几部分干部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这个方法,并且得到了伟大的成功。”民主之所以是实现正义和达成团结的条件,在于民主规范我们的行为,对我们发出了道德要求。如果我们希望与人联合或团结,我们就必须要接受他人意见,理解他人,与他人达成共识的意愿;如果我们要说服他人,我们必须有说服他人的理由,这就要求我们有理性;如果我们与人讨论,我们就必须尊重他人,将他人视为与我们人格平等的主体;如果我们能展开批评,一方面我们必须在制度上保证批评者的权利安全,避免被批评者的侵犯,另一方面被批评者也要有接受批评的胸怀与勇气;如果我们能做到自我批评,我们就必须有自我反省的道德意识。所以如果我们希望实现正义和团结,就必须过民主的生活;我们希望过民主的生活,就必须接受民主所要求的道德。正是基于民主生活导致道德生活的信念,杜威将道德的训练等同于对民主生活的参与,开展经验、思想的交流与分享,通过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方式,让人获得道德发展。“民主是共同生活方式,在共同生活里,相互自由协商支配一切,合作而不是残忍的竞争是生活的规律;民主是一种社会秩序,有利于友谊、审美和知识的一切力量受到热爱,一个人能发展成怎样的人,就发展成为这样的人。这些东西至少给我们一个出发点,把灌输民主的思想和目的作为参照点”。在杜威看来,只有参与广泛的民主生活的人才是有道德的人,将自己闭锁于狭隘的社群的人不能称其为有道德的人,“一切能发展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教育,都是道德教育”。参与范围越广大,个人的道德发展就越充分。科尔伯格认为,将儿童的道德发展到最高水平,即公正阶段,只有通过民主参与,过公正的生活,“通过一个公正的生活共同体的活动过程,可以达到自我管理和自律的目的,同时也成功地提高了团体成员的道德判断的发展阶段”。他指出,“提供道德和公民品质发展所需要的主要参与经验是学校”。与杜威一样,称尔伯格也要求将学校转变为民主的学校。

道德论文例3

什么是传统美德?今天我们应当继承哪些美德?这是我们在讨论此问题时首先应当明确的。中国几千年的道德文化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东西,就道德内容讲,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善为本的人伦思想。与人为善是传统道德中很重要的内容,至今仍被人们奉为做人之本。其中强调,在与人交往时要温和、友爱、忠厚、善良。在家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姐妹;在外要“爱人”,如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墨子提出“兼相爱”,要“爱人犹己”,都强调了要善待他人,对人有仁爱之心。另外,在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强调要讲谦让,替他人着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教人们要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不要只顾自己、不想他人。在这种道德伦理思想支配下,形成了我们中华民族良好的社会风尚,如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讲谦让、懂礼貌等等。这种谦和、善良的人伦思想,正是我们今天待人处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应提倡的。

第二,自谦自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为人之道。对己严、对人宽一直作为传统美德流传至今,它强调做人要谦虚、谨慎,不能骄傲自满。事情没有做好,首先要“反求诸己”,从自己这里找原因。所谓“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责人之心责己,恕己之心恕人”,都强调了在为人处世上要严于解剖自己,对待他人要宽容,不苛求于人。传统道德观还强调,当自己强于人时要“毋以己长而形人之短”,当自己不如人时,不要嫉妒人,“毋以己拙而忌人之能”。这些都是很好的品质。今天,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我们提倡要敢于表现自己参与竞争,这种自谦自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思想还需要不需要呢?我认为,不但需要,而且还有它特殊的意义。我们讲竞争不是资本主义的相互倾轧,在竞争中更需要学会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心胸宽阔,能与人合作。

第三,自尊自爱,讲情操、重气节的人格品质。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多少仁人智士都把追求高尚情操作为理想人格的重要方面。比如,强调为人要正直,面对邪恶要刚直不阿,敢于主持正义,宁愿直死,不可曲生。做人要有骨气,“在上不骄、在下不谄”、要洁身自好,“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另外强调做人要知荣辱,懂得自尊自爱“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人必其自爱也,然后人爱诸、人必其自敬也,然后人敬诸”。这种自尊自爱、追求高尚情操的精神品质,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对学生进行高尚道德情操的教育,从小培养他们懂得自尊自爱是很重要的。

第四,以公为先的人生价值观。与西方人本主义道德观相比,中国传统道德观更注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上,强调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以“为国为民献身为荣”,在生死观上强调要能做到“舍生取义”生要生得正大、死要死得壮烈。“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些都表达了以公为先的人生价值观。特别是在祖国危难关头,民族英雄们所表现出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以国家之务为己任”的民族责任感和“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的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之情。尽管在封建社会中,这种以公为先的思想通常与忠君相联系,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与我们今天提倡的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不能相提并论,但其中的忘我精神、牺牲精神、高度的民族责任感,还是我们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应该发扬光大。

此外,在传统道德中,还有一些。如:教人们要珍惜时间,勤奋好学,自强自勉,以及劳动人民在长期艰苦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中形成的吃苦耐劳、克勤克俭,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豁达乐观的性格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如何将这些传统美德吸收到思想品德课中,使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放异彩?我认为首先要处理好继承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精神的关系。

我们经常强调在思想品德课中要继承传统美德,也要体现时代精神。这二者之间并不是各自孤立的,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谈继承,应立足于当今时代,从当今时代的要求出发对传统道德进行筛选、创新、改造,使之成为新时代道德文明的一部分;谈到时代精神也离不开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因为任何一种新的道德观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依赖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基础,也是对原有道德的扬弃,新的道德观念是在对旧道德的更新改造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因此,小学思想品德课应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时代进步的角度对传统美德的再认识。

道德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每一道德观都以一定时代为基础,即使是带有人类道德共性的传统美德,人们对它的认识层次也因时代的不同存在差异。

如,艰苦朴素、艰苦奋斗,这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艰苦生活和劳动中形成的美德。这些美德在任何时代都是应当提倡的,但今天讲与过去讲,哪怕是20年前都是不一样的。过去讲艰苦朴素、艰苦奋斗更注重于物质上的节约,生活上的俭朴和在贫困艰苦条件下的吃苦耐劳精神。这是劳动人民对劳动成果和艰苦的劳动环境所持的一种朴素的情感和态度。今天,生活条件改善了,特别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人们已经开始向小康水平迈进,我们还抱着原来的观点教育学生显然不行,那么,我们还要不要讲艰苦朴素、艰苦奋斗呢?当然要。艰苦朴素、艰苦奋斗不仅是人对劳动成果、物质条件的态度,同时也是人的一种生活态度、生活追求,在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今天,是以奢侈、浪费,以能吃能花为美,还是以节俭为荣;是贪图安逸、追求享受,还是艰苦奋斗,反映出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态度。今天,我们进行艰苦朴素、艰苦奋斗的教育,应从现实社会出发,着眼于培养学生以简朴为荣,肯于吃苦,勇于奋斗的良好品质和道德风貌,而不能停留在“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认识水平上。

再如,热爱祖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哪个民族有着像中华民族这样浓厚的爱国情感。然而,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和长期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爱国情感又具有狭隘性和封闭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比如在认识祖国方面曾经表现出的夜郎自大的倾向,单纯强调祖国的繁荣富强,缺少忧患意识的培养;另外,过分强调爱国不离本土,简单地把是否留在国内作为衡量爱国与否的标准等等,从而造成教育上的片面性。今天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决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要在世界大背景下让学生认识祖国,既要看到祖国建设的兴旺发达,又要看到与先进国家的差距,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为祖国做贡献的责任感。

另外,如宽厚、谦让、谦虚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封建社会里,又与忍让、与世无争、随遇而安、孤高自傲等消极的人生态度相联系。

所以,在谈到继承传统美德时,应从时代进步的角度,对传统美德进行再认识,使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更好地体现时代的要求,反映新时代的风貌。

(二)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道德文化遗产,从时代的要求出发,对道德文化遗产进行更新改造,为现实服务。

传统的道德文化遗产是古人留下的一笔宝贵财富,它们流传千百年,至今仍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和借鉴价值。对这些传统道德文化遗产,应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原则,进行更新、改造,赋与新的生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合理的利用。

有些优秀的传统篇,如优秀的传统故事、格言警句,可以直接纳入小学思想品德课教材。目前,我们教材中已吸收了一些,如“狼来了”、“凿壁借光”、“十八缸水”等故事,以及古代的格言、谚语,但随意性较大。我认为,对优秀的传统篇应有一总体考虑,对其中代表中国道德的精华、具有流传价值又符合小学生理解能力的,应有意识、有重点地吸收到教材中,使这些传世佳作一代一代传下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品德课教材风格。

有些传统道德,如孝敬父母,在封建社会中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封建家庭伦理观的核心,体现着封建的宗法依附关系。特别是“父为子纲”、“父母在不远游”之类的说教,是我们今天应屏弃的,但其中赡养父母、尊敬父母等观念还是要提倡的。对类似这样的传统道德,我们既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照搬古人的说教,而是在更新、改造的基础上,赋予新的内涵,使其成为反映时代要求的新道德。

另外,古代蒙学中采用的一些方法,我们也可以考虑借鉴。如《增广贤文》,将各时代和当时社会广为流传的格言、谚语,用依韵归类的方法编排成文,读来琅琅上口,便于咏诵和记忆;再如《三字经》,将道德要求和道德故事用三字排列方法,编成顺口溜。学生在读诵中记住了这些故事和要求,数年后,一想起“三字经”,就能回忆出故事的内容及所讲的道理。儿童期是一个人记忆力最好的时期,在这时给他们一些至理名言,让他们记忆、背诵,将会使他们终生受益。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古时的方法,它们只是给我们提供一个思路,我们还应根据当今时代的特点编出具有时代风格的新篇。

(三)在克服传统道德观中消极因素的基础上,不断确立反映时代精神的新道德,以新道德代替旧道德。

当我们谈到继承时,也应看到传统道德中存在着的不可低估的消极因素。它不仅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且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下一代。

道德论文例4

以上三个案例中犯罪人所表现的让人能够理解和同情的地方,其实就是次道德在其行为中的闪光点。那么,我们究竟要不要在我们的刑事法律实施过程中承认次道德,并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呢?

我们不少人从小就接受了关于“好人”和“坏人”的说法,并认为好人就是好人,坏人就是坏人,二者永远是泾渭分明。但客观上,真正的绝对好人几乎就不存在。就连都说: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卢梭是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教育学家、文学家和哲学家,他年轻时不仅有过偷盗的毛病,甚至还与一个被他称为妈妈的贵妇人私通,并且他因惯于坦言,当时人际关系也不怎么好。但这并不影响他成为一个伟大的人,因为他有勇气在他的《忏悔录》里把自己善良忠厚的一面和卑鄙龌龊的一面都写了出来,“我的内心完全暴露出来了,和您亲眼看到的完全一样,请您把那无数众生叫到我的跟前来,让他们听听我的忏悔吧,让他们为我的种种堕落而叹息,让他们为我的种种恶行而羞愧,然后,让他们每一个人以同样的真诚暴露自己的心灵,看看有谁敢于说:我比这个人好!”注1看过《忏悔录》的人可能觉得卢梭实在不是一个正人君子,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没有一个人敢对卢梭的这句话提出挑战,没有人敢把自己的真诚和卑鄙、善良和龌龊统统用文字表述出来,并加上一句话:我比卢梭更好一些!这就说明,符合二元论者关于好人标准的地道的好人并不多见,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品行都处于次道德的地位。所以,有人提出“次道德的出现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说法儿是不正确的,因为次道德并非今天才有。我们应该说承认次道德是社会进步。有人认为提倡或承认次道德就等于降低了道德标准,混淆了是非,可能会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羞耻之心。而事实正相反,我们对次道德的承认,会使违法者的道德底线提升,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社会危害性。如果我们不承认次道德或对次道德行为加以否定,那么,前面所说的那位小偷就不会再将杨女士的钱包和证照退还;那两个劫匪完全没有必要跳河去救人;那位公安局长就不必退赃,不必收了钱再给人家还礼,他完全可以该敲的敲、该诈的诈,反正收一百多万也是判十几年,收十几万也是判十几年。从而导致的恶果就是:杨女士不仅丢了钱,还要为补办各种证照而费许多时间和金钱;那位女子不仅被抢去了钱财,还要葬身河底;贪官索贿案发后拒不退赃,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流失,人民群众还会觉得我们的干部真的太贪了,甚至对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失去信心。总之,许多人如果真的丧失了次道德或者我们对次道德现象不宽容,就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更加丧心病狂,加剧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

在《矛盾论》中提出:“一切矛盾的东西,互相联系着,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之下互相转化,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全部意义。”注2而在一个具有次道德人的意识中,道德与非道德就是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其间的次道德既可以向道德方面转化,也可以向非道德方面转化,而我们不承认和肯定次道德就等于迫使次道德向非道德方面转化,这种情形从前面列举的案例中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对前两个案例中小偷和劫匪行为中的次道德情形我们比较容易认同,而对于那位公安局长的犯罪情况是否属于次道德范畴,就不太好认识了。

现在我们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这位公安局长在工作中“先后立功受奖多次,最高是公安部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仅公安部的二等功、三等功的奖章就有6枚,省、市级的奖励就更多了,他曾在肋骨被撞断3根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也曾冒死扑救××县酒厂大火”,“多次累昏倒在工作岗位上”、“把外欠款200多万元的××县公安局整治为‘全国优秀公安局’”。但他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也收受下属的许多礼金,并且受贿二十余万元,只是他在受贿时“从不主动索要”,“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做到”、“很多找他办事的人都认为他这个人很义气”、“还说他是个‘好官’”。对于这样的贪官,我们能否说他还在恪守为官者的道德底线呢?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犯罪并不等于完全没有了道德,而没有违法犯罪也不等于就是有道德。当然,有人认为功是功,过是过,他虽然立过功受过奖,但立功受奖本身就是党和人民给他的荣誉,并且他从一个一般干警一步步地被提拨到公安局长的岗位上就是对他过去工作的肯定。这种说法如果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笔者认为是完全正确的。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了,立功受奖对人的精神鼓励程度已大为降低,并且人们对官职的崇尚也大打折扣,同时我们也知道由于在干部任用程序上的缺憾,一些干部职务的提升往往是与工作干得好坏无关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干部除了认真工作,立功受奖得到提拨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途径可以得到重用。另外,我们的社会分配方式又使相当一部分官员不能保证十分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开着“大奔”的投机者把骑着破自行车的功臣溅上一身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发生。这就使人们对哪些“从不向别人索要”、“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要做到”,并且把本职工作干得有声有色的贪官产生了一种同情之心。他们一方面正确地、客观地、冷静地去面对社会的、家庭以及现存体制上的各种诱惑和积弊,甘心于恪守为官的职业道德,为国为民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又因现有的薪俸难以保证其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经不起诱惑,收受了别人为事后感谢而送来的钱财,从而使自己堕入贪官的行列。由此,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也就出现了“过去十几年辛辛苦苦地干工作,多次立功受奖,抵不上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一条犯罪线索”的不合理的情况。这样不仅使贪官觉得自己前几十年工作白干了,也会影响其他人干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对立功受奖的追求,这恐怕也不是我们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结果。好的法律不仅要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还应有教人向上、积极进取的功能。有人提出,古今中外都有“王子犯法与遮民同罪”之说,不能因为他是官,我们就可以从轻发落。但笔者并非是从贪官的职位意义上去理解他的次道德,而是从贪官以前多次立功受奖的角度去分析之。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到了市场经济时代,我们不能仍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观念来衡量今天所发生的一切,定位今天法律的价值取向。否则“就意味着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否定改革,将社会拉向后退,这种冲突对于改革具有更大的破坏力!这是一种严峻的现实,万不可等闲视之”。注3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那位公安局长就属于恪守了为官之道,没有超越“道德底线”的贪官,其行为也是一种次道德。如果我们在将来的立法中能够对刑事犯罪的次道德予以承认并可以减轻处罚的话,那么我们对一些贪官在中的次道德行为也应予以承认。并且在我们没有对立功受奖的价值从经济方面重新定位之前,为了使法律的实施更为合情合理,我们也不是不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因功减罪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刑事犯罪中次道德的承认,已经在刑法学理解释中得到了些许认同,比如许多刑法条文释义中都要求我们在衡量犯罪情节轻重时不能仅看涉案的数量和表象,还看行为、情节、方式、手段、目的、损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等,这实质上就是对刑事犯罪中次道德的承认。只是由于这些仅是一般学理上的解释,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目前,一些犯罪中的次道德行为,已开始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如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将收受的22.5万元款全部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是否构成或构成是否可以减轻处罚的问题;如对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要不要减轻处罚的问题等等,都引起了社会媒体及法学家的关注。

2005年3月11日上午,一个准备出庭受审的美国黑人尼科尔斯突然抢走一名女法警的手枪,当场打伤打死法警和法官之后又劫持一辆汽车扬长而去。美国警方立即调动100多名警察和特工进行大搜捕。这时的尼科尔斯在停车场又劫持了单亲母亲史密斯一起来到她家,史密斯努力取得了尼科尔斯的信任,她忍住泪水告诉杀人犯,说她丈夫4年前被人刺死,如果她再死了,那么她5岁的女儿就成了孤儿,当尼科尔斯坦陈了内心绝望时,史密斯又拿出一本书《生命的意义》为他朗读。天亮后她又为尼科尔斯做薄饼,还准备了橙汁、鸡蛋。史密斯平和的态度和平等的视角,唤醒了野兽心中那天使的一半——当尼科尔斯在浴室淋浴时,他把史密斯的头盖起来,以避免让她看到他裸身的样子,后来尼科尔斯甚至还告诉她,他会把窗帘重新挂好——那曾是捆绑史密斯的工具。在镇定和冷静中,史密斯感化了尼科尔斯,使其最终向警方和平缴械。最后尼科尔斯对史密斯说:你是上帝派来的天使。

2005年2月1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女播音员向菲通过自己主持的“神州夜航”节目,以真诚的态度平视对方,以理解的心态听取对方的倾诉,感动了一个在逃的杀人犯,使这个逃犯自觉自愿地千里迢迢赶到北京,在她的陪同下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自首。

次道德,人类灵魂中可能使人向天使转化的因素,我们有必要去重视它、激活它,让人们摒弃灵魂中的假、恶、丑,积极向真、善、美的方面转化。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注4

对于前述三个案件的犯罪人,如果我们承认了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次道德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减轻对他的处罚,无疑会激活他们灵魂中向真、善、美转化的因素,他们在被减轻处罪之后,也会叹服法律之公正,觉得自己恪守道德底线的行为已得到法律的认同,他们的“德”没有白守,他们的“功”没有白立。同时从轻的判决也会赢得人们(包括受害人)的理解和认同。毕竟宽容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境界。

梁治平先生在他《法意与人情》一书中提出:“古人造法是要效法自然,以法律的应用去求自然程序中的和谐”。注5还说法律的精义需要贤明的法官去努力发掘,“隐微的人情也要他们曲折地去发现,这样才可能最终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圆融无碍”,注6通世服人。

我们以前已经习惯的“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其实那正是法意与人情不和谐的表现,不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道德论文例5

一、前言

在网络时展的今天,会计基础的发展依然至关重要,在这个信息时代的变化的发展中,我们依然可以看见会计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可想而知,我们应该学好会计理论知识,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改革创新,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得到进一步地发展,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在加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的时候,同时也要不断地去完善自己,不断地去了解社会的变化,在这个会计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在不断地前进,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化和信息化去更多地了解和关注会计信息化时展的一些变化,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提高我们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推动社会进步。加强舆论道德建设。有的时候我在想,会计理论化时代有时候也会处于一种衰落时期,我们只有不断地努力提高自己对会计的认识,才能加强道德理论建设,我们应该从新的起点出发,为自己树立好榜样,开拓自己的见解,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社会不断地进步,不断地创新。人类才不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会计在发展,我们的科技也在不断地发展,随着生活的变化,我们对会计理论化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仍在不断地发展着,我们更要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去创建一个新的平台。在我们周围,随处可见的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和邮政储蓄的发展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它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还不断地丰富了我们的社会生活,还有手机的发展也同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认识,同时也为我们的会计生活提供了方便,没有通过这些信息化的了解,我们更不会对会计知识更深入地去了解,我们必须加强道德理论建设,才能不断地去了解会计信息的变化。有的时候,我会发现我们周围不是缺少什么,而是缺少更多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要想使会计理论不断地发展,我们必须树立自己的目标,加强社会监督,不断地去深入了解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网络化。还要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得到不断地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社会生活。加强道德教育也仍然重要,我们必须加强和巩固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去调整自己的状态,人类对会计知识的欠缺才能进一步地提高。对会计知识才能不断地发展,不断地提高。人类才能不断地进步。加强道德建设的关注,我们必须树立好对会计理论的创新意识,不断地提高变化,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我们作为一名学生,可能更要去对会计知识的理论不断地去深入研究,不断地去丰富我们对会计生活,不断地去提高会计知识的认识。开阔自己的视野,为我们的会计生活提供服务。第一次接触会计知识,对许多东西我还不太了解,尤其是对会计一些理论知识我还不太熟悉,还没有去更多地掌握一些会计道德理论方面的教育。后来自从学习了这方面的内容,对会计知识更有了深入的了解,让我对会计知识产生了共鸣。在学生时代我们对很多东西还不太了解,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地去改变自己的一些看法,我们才能不断地进步,生活才会不断地提高,努力改变自己对生活的看法,不断地去学习很多没有学到的东西,我想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进步,更进一步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改变自己的观点,社会才会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发扬光大。会计知识,有时候对我们而言,就是要不断地开拓知识的见解,努力学好会计知识,对会计知识每一门都必须熟悉掌握,这样我们才会对社会更加了解,更加对会计知识的认识,在这个物质发展的今天,人类在不断地在丰富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我们必须努力提高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才能更熟悉掌握会计知识的教育,加强会计理论建设,不断地努力提高会计知识的理解,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方便。刚开始学我会学好每一门会计知识,即使对我而言,我们更要对会计知识深入地去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在21世纪发展的今天,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仍然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地发展,会计教育仍然重要,我们不要放弃对会计知识的了解,不要总是忽视它的存在,在会计道路发展的路上,我们依然要不断地学习会计知识,人类才会不断地对会计知识的掌握,成就会计之梦。学习会计的时候,觉得难度非常之大,但是只要你掌握了一些重点知识的了解,我想你就会学好它,开启你对会计知识的梦想,才能丰富我们的会计生活。要想对会计知识更深入地了解,我们必须掌握好它,掌握好每一门会计知识,好好学好会计理论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人对这方面总是若无其事的样子,其实学好它对我们自身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要总是依赖别人,要相信自己才能将所有的事情都能做好。可能很多的时候我们觉得它对我们来说,要想学好它非常地难,其实你只要花点时间就应该可以将它做好,对学习要多下点功夫,掌握学习技巧,这样你就会能将它完成地好。当我们看到会计知识在不断发展地时候,也许我们更应该多去收集一些会计知识,多为我们的生活不断地更新,不断地去深入研究,多为会计知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我想我们才能学好会计知识,要多关注会计生活,提高会计知识的认识,加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不断地开拓社会生活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就会不断地提高,人类才会不断地进步,才会成就会计知识的梦想。我在生活之中看到了有些同学对会计知识还不太了解,比较生疏,觉得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会计知识其中的奥妙,我想你就会对会计识更加深入了解。好好学习会计知识对我们的生活非常重要。树立创新意识,加强会计道德理论建设,仍为重要,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创新意识,不断地加强教育发展,才会使我们的会计之路得到不断地发展。无论我们走到哪里,会计无处不在,我们的生活处处都会接触到它,我们要更能够掌握好它,把握好每一个知识的细节,掌握每一个理论建设,我们就会对社会有所认识。更加突出社会的变化。

二、结语

有很多时候我在想,学好它对我们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要更深层次地去了解会计知识,才能使它得到更好的发展。努力学好它,我想你会更多地去掌握会计知识的理解。才能建设好我们的社会,才能加强好理论道德建设。

作者:吴瑾 单位: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参考文献:

[1]丁俊超.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弊根及出路[J].江门财会,2004(2).

[2]王伟.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8).

道德论文例6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1这世间鲜有勇者,敢于随心行事,愈是长大,愈发彷徨。而我只愿做苏东坡笔下的那只鸿雁,拣尽寒枝不肯栖。学会拒绝,坚守本心。

为何要怪罪一个孩子的做法?清澈的童心早已将恶善辨别,难道善良和罪恶之人应同等对待,那善与美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昆德拉曾言,这世界上最令人反感的远不是丑陋,而是她的漂亮面具。我们应该学会拒绝,象孩子拒绝送给另外两个人请柬一样,我们有太多东西应该拒绝。我们明知对错,却不敢指错。否则,我们怎么会在希腊古建筑上看到中国人的涂鸦;我们又怎么会被外国人调侃“中国式过马路”;我们更不会让摔倒在地上的老人和车祸受伤的孩子一直躺在地上无人援助。我们不敢拒绝,不敢向黑暗,向冷漠,向粗鄙拒绝。

傲心不可有,傲骨不可无。纵观中国史,不惮于死的文人自古皆有,而为了理想忍受尘世摧残的英雄却仅司马迁一人。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凭借一个文人的良心写下一本伟大的书。拒绝虚伪的吹捧和所有不实的谎言,他让千秋万代的后生看到了一个文人的傲骨和坚守,一种无畏一种正气。司马迁拒绝篡改历史而成为历史长河中最浩瀚的一颗星辰,而张大千硬是用柔弱的画笔挺起了抗战时期中国人民的脊梁。面对日本人的威逼利诱,遇借其手粉饰太平,张大千严声拒绝。这是一颗刚毅的心,一颗不畏权势敢于拒绝的不屈之心。这样坚定的拒绝曾经鼓励了多少救亡图存的中华儿女。

那位叫作加莱亚诺的作家,用他坚定的拒绝温暖了南美洲底层人民的心,毫不留情的拒绝、反抗,鞭挞那些暴力与野蛮。这世界中终有勇士与黑暗斗争,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和同样的勇敢向邪恶发出挑战,他们都是倔强,顽强,勇毅的战斗者,心中有着从未熄灭的光。让他们在四海潮生中无比耀眼,拥有直指人心的力量。

拒绝是一把火焰,以最炙热的温度发出了对现实最有力的叩问,带给那些麻木之躯最深沉的反思,并带给这世界最纯粹的爱。让我们不要把麻木冷酷的“有的人”变为“很多人”,让我们把善良正直的“那些人”变为“所有人”。愿人人内心坚定,有钢铁般的力量,抛开所有谎言与粗鄙,学会拒绝,让这世界回到春天。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2哈佛图书馆遭受大火肆虐,唯一存在的珍本却是一名学生违规带出的。在规矩和道德之间,哈佛毅然选择了规矩,开除了那个学生。

或许有人认为霍里厄克校长的做法未免太过刻板,太过不近人情。古人说:“不以一眚掩大德”,这个学生能归还图书,是应该表扬的'。但我想说:“不以一德掩大眚”。人应该在规则的框架里,再谈美德,莫用道德绑架规则!

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是社会的底线,是我们判断是非的一个准则,但若事事都用道德评判,让道德占领人性的制高点,而让法律、规则屈尊其后,必然会导致良知的泛滥,一切公正、公平亦将不复存在。对于那些既做了好事又做了坏事的人,只有法律、规则能予以最公正的审判!

规则是高悬于我们头顶上空的达摩克利斯剑,它以最为公平而肃穆的目光审视我们的一言一行,裁断我们的一举一动。当我们难以克制心中的欲望,试图触碰并打开潘多拉魔盒时,锋利的剑刃便虎视眈眈,令我们胆怯却步,远离堕落。

《简爱》中有言:“人们死后,每个人的灵魂都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不单是上帝,规则面前亦是如此。无论是穷凶极恶还是盗亦有道,规则会以最严苛的目光透视违规者的内心深处,冷漠,公正,不带有分毫私心。规则是公正与和平最为冷酷而称职的守望者。

“汶川大地震”时的救人小英雄雷楚年,用他的奋不顾身拯救了七名同学,一时间成为人人赞誉的对象,全国的道德楷模。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当时的英雄已堕落成一个诈骗犯,让他一生的光环消失殆尽,做了错事也迎来了法律的审判。不能否认,雷楚年的义举带给了我们很多感动,可是再多的感动也不能抹去他欺诈的事实。法律的正义不会被他曾经的壮举而蒙蔽,法律会对他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法律、规则依据道德修订,是道德的体现。触犯法律、规则,是对道德的亵渎。那些妄图以道德之名行触犯规则之实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道德的违背!理性之光不能被黑暗所遮蔽,我们也不能让规则的天平在道德的影响下摇摆。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这是做人的根本!

人民大学校长陈玉露在毕业典礼上劝导学生:“人大学子应身怀为民立命之道,抓紧规则这一准绳,守护信仰,守护规则。”莫让道德绑架规则,我们应该守护好规则这一社会准绳,以我们的行动,给社会带来一种正义的风气,让人人手中都持有一把规则的量尺,规划自己行为的边界,规划自己心灵不可逾越的范围!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39月4日下午1时许,武汉801路上,一位坐在老年座位上的年轻人因没让座,遭几名老人暴打。据目击乘客说,老人们就站在男青年身边,可能是没有站稳碰到了他,男青年骂了几句,老人称不让座也就算了,何必要骂人。争吵拉扯中,一名老人打了几拳。

诚然,该事件中的两个“主角”都有错。年轻人火气大,“汉骂”挂嘴边实属不该;老年人因年轻人没让座而拳脚相向也令人大跌眼镜。“该不该让座”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烧的可谓是愈演愈烈。

固然,让座是一种美德,但仅仅因为没有通过让座来彰显美德就对不让座的行为进行谴责,这是对道德的误读和滥用,是对权力与义务的混淆,笔者认为,让座是道德层面的自律,而非公民的义务。乘客买票乘车,即与公交方面达成了契约关系,乘车时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拥有了相同的权利,故而乘客享有做出让座亦或是不让座行为的权利,仅因为乘客没有让座就对其进行道德“轰炸”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通过暴力手段来索取所谓的道德权利更是不可取的。

沈阳一女孩在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时,因嘟囔了一句“为什么偏是我让座”,遭到老人家属暴打;杭州一位小伙因没给抱着孩子的年轻夫妇让座,被扇了5个耳光;石家庄一70岁老人因向一女孩索座被拒后竟一屁股坐在了女孩腿上……近年来,类似这种强制让座、暴力索座事件层出不穷,让笔者不禁想问,是谁给了这些“弱势群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肆意辱骂,甚至是袭击他人的权利?

长久以来,我们所接受的教育一直是让座是文明的举动,是一个人素质与修养的体现,那么,不让座自然就站在了文明的对立面—不文明、不道德!正是因为这种惯性思维,使得我们在面对他人不让座时,自然而然的将这种行为与社会冷漠、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了部分“弱势群体”理所应当的接受他人让座,甚至是强制、暴力胁迫他人让座。殊不知,买票乘车是大家共同享有的权利,让座是将自己的权益过渡给别人,不让座也一点儿错没有,套用甄嬛传里熹贵妃的一句话:“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

当然,“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爱幼”亦然,只有公众自觉践行“尊老爱幼”的道德行为、主动弘扬美好道德的社会风尚,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同时,笔者在此呼吁大众,遇到问题时多换位思考,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他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去待人,切忌用道德绑架美德,不发自内心意愿,又怎能称得上美德呢?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4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对于“道德绑架”的理解,社会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分别代表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

观点一(保守主义):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观点二(自由主义):“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且不论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一词本身概念极其模糊,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所以,正因为“道德”

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

自愿是慈善的前提,再合理的诉求也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高调公开的慈善策划,与道德捆绑的求助活动,也许在短时间能起到放大爱心、扩大关注的效果,成功于一时,但是伤害的却是慈善事业的基础。试想,哪位董事长如果不借款,是否就贴上了“为富不仁”的标签如果借了款,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起效仿,是否会给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带来影响不理性的“寻善”活动,终将阻碍行善的步伐。

如今,慈善观念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都投入到了慈善事业之中,健康的慈善环境对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愈加重要。现代慈善理念、行善积德的氛围、大批慈善家、慈善捐赠平台是慈善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慈善走上良性轨道的坚强支撑。这既需要慈善方的责任、热情,也需要受助者的真诚、冷静,还需要社会的宽容与理性。

此外,还应该明确:慈善只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既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更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5中华民族亘有华夏民族、礼仪之邦的美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源远流长。在千百年前,《世说新语笺疏》中就早有记载:“融四岁,与兄食梨,辄引小者”,于是在中国几千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谦让的意识也渐入人心,仿若每一个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但是如今,谦让似乎成为了我们的一种负担。

在儿时的记忆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景:“妈妈,表弟翻我的玩具,弄坏了小汽车,我抢回来它还打我!”面对弟弟的胡闹,满地的狼藉,心中难免充斥着委屈。我们渴望着公平的对待,期待着有个人能站出来说出我们作为长者的心声。而等来的却是家长口中“你比他大…他弄坏就弄坏…你应该让着他”这样类似的言语,于是,“谦让”便衍生成为我们肩上不得不担负起的使命。其实,在我们在严格死守道德底线的同时,已然被安排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我们做了正确的事情,却遭到了那些以道德为名的约束或阻挡,最后被颠倒了黑白。于是我们大胆发问,何错之有?真相便是我们都盲目于“道德”的旗号,而被进行了行为上的“绑架”!

像是去年的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在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组织天津重建之时,马云的微博却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所覆盖。不少网友指责马云“你不捐款,我也不淘宝了”“首富就应该捐1个亿”……好在逼捐的网友声势浩大,反对逼捐的人也不在少数,“你有钱就得多捐”,在逻辑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慈善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哪怕他是中国的首富,他也有权力决定捐与不捐、捐多少,无人可以强迫,更没必要挥舞道德的“凶器”,去胁迫其他人要怎么样去做。就像韩愈在《原毁》中言:“不以众人待其身,而以圣人望于人,吾未见其尊也。”道德是一种修养,不是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去呼吁人们去做,而不是由此化为了利器,去责备他们为什么不做;我们做好事,也不应该勉强别人也照着我们的样子去做。道德最适合来约束自己,而不适合拿来压制别人。

人们推崇道德大抵也是因为它的无害,能够逐渐增进社会的安宁和谐,平息纠纷与**。可如果道德成为人人手中强制他人的利器,就必然会成为每个人毡上的针、背上的刺,设法拔去。

道德论文例7

二、文化对道德教育具有决定意义

文化传统决定着道德教育的内容。道德作为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文化传统,有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就有什么样的道德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及其价值体系是文化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也即文化系统制约着道德教育的内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往往具有其不同道德观念和道德文化传统。从世界上看,世界不同民族因其文化背景差异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内容和道德精神。西方信仰文化背景下人们的道德具有一种追求自由、博爱、民主、平等的道德原则,而又把这种道德归于上帝或神的启示。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其道德内核体现为“仁”,孔子说仁者爱人,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仁”这一道德教育特定内容。所以古代有“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之说。世界各民族如此,一个国家内部各民族也如此。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于各民族地域和生产生活差异,各民族内部形成了各自不同道德关系和道德内容。文化传统决定着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人是文化性的存在,语言、神话、宗教、伦理和艺术等文化样式既是少数民族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方式,也是少数民族自身的生存方式。不同人类群体的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是独特的,有时甚至让人难以理解。这不仅是因为某一群体把握世界和自身生存的方式与我们有别,更为根本的是这一人类群体在理解和把握世界中蕴含着不一样的思维方式。一般而言,一个文化群体的思维方式是相对定型的,并为这个文化群体共有。因此在道德教育中,需要深入教育对象的文化传统,把握教育对象及其群体的思维方式,只有深刻把握教育对象思维方式的特点,根据教育对象思维方式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道德教育措施,才能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道德教育包含着道德知识的培养和道德情感的熏陶以及道德意志的磨练,因而贯穿着一定的思维形式与思维方法。在道德教育中,不能仅停留在对某一群体把握世界的方式及其自身生存方式的把握,更为重要的是要透过这些把握世界的方式对隐藏在这一方式背后的思维方式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实践活动方式是怎样的,人的思维方式大体也就是怎样的,个体的思维方式取决于个体所处的环境以及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道德教育需要深入教育对象文化之中,把握教育对象群体思维方式,才能有效地开展道德教育。文化传统决定着德育环境。一般来说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法律、道德等社会意识形态及其社会风俗习惯,为人们设计出道德行为规范,形成道德环境,制约和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个体的道德品质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形成的。不同的文化传统形成了不同的道德教育环境。对少数民族来说,由于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传统风俗、风土人情和语言文化,其独特的文化环境影响着个体道德品质的生成。由于道德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道德教育环境又决定于一定的文化传统,因此道德教育必须植根于这种文化传统,深入文化传统内部才能把握住道德教育环境的特点以及影响环境的因素,以更有效地开展道德教育。文化传统决定着道德教育的方法。道德教育方法就是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开展道德教育过程中,为实现道德教育目标、传授道德教育内容所采用的与其相适应的方式和手段。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方法去达成,如果只是制定了道德教育的目标,甚至有了科学的教育理论,但是如果方法不正确,就会导致预设目标难以达成。道德教育实践也反复证明道德教育方法直接影响到道德教育的效果,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教育者各自采取不同的方法,最终形成的道德教育效果完全不同。只有在具体道德教育实践中采用适合教育者、适合教育内容的方法才能使道德教育取得良好效果。总体来说,在道德教育中道德教育方法对于消化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效果、促成教育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道德论文例8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道德论文例9

(一)和合文化有利于民族高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在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却总围绕着国家的统一、人际关系和谐,个人道德实践为主题。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文化认同是国家认同的中介和基础。国家认同首先从文化认同教育开始,和合文化中的“融突论”在某个意义上是“变化论”。“突”就是冲突、对恃、交易,“融”就是变化之化到了一定的限度,便进入变。加强对和合文化的认识,既能激发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又能激发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吸引力,从而上升为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只有具有共同的爱国主义情感和对祖国的责任感,爱国主义才具有了生命力,才能使少数民族大学生具有国家主人翁的精神,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冲突协商解决,各族大学生共同自觉地把爱国主义之情化为报国之行,为建设祖国而奋斗。

(二)和合文化有利于民族高校加强人生理想教育

和合文化中渗透着丰富的中国式人生精神,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和合文化强调以自身和谐为基础,然后家庭和睦,达到天下太平,这也是中国无数文人志士的最高理想和志向。和合文化中有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知其不可而为之”,明知不可,却要在面临种种困难曲折下“为”,这就需要巨大信念的支撑。对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精神的缺乏导致部分学生难以承受“挫折”,难以面对生活中的逆境。和合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铸就了一种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卦》)。部分大学生出现精神空虚与颓废的现象就是由于缺乏对传统文化中“立志”与“志向”的认识。个人理想的实现要同国家、民族命运相联系,引导学生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命运联系起来,个人追求与国家需要结合,才有意义。

(三)和合文化有利于民族高校提高个人修养教育

在和合文化中要求人从自身修养做起,个人修养的提升能动作用于社会道德提升。礼让和谐,加强个体的自我修养是中国和合文化的一大亮点。孔子以“温、良、恭、俭、让”的美德,树立了知礼、守礼的形象。和合文化中的和爱原理、和立原理都讲到“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些主观自律的精神,都有“克己”思想,随时注意约束自己,克服种种不良习性和私心,做到“克己复礼”。这为我们民族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很好的教育资源。“诚”是人际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合文化中提到“唯天下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礼记•中庸》),人们修养到“至诚”的境界,就懂世间一切道理,成为一个有作为的人。作为新时期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要在完善自身修养中发挥自己能动作用,注重道德修养的个人实践,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全面发展。

二、在民族高校开展和合文化教育的基本途径

和合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核心就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而不同”的思想,体现在政治观上,就是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注重“协和万邦”,注重民族团结统一,强调中华民族万众一心、自强自立的民族精神。在民族高校加强和合文化教育,主要就是表现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以此来加强民族高校思想道德教育。

(一)充分认识在民族高校加强和合文化教育的重要性

和合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民族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课程体系顺应时代需要。和合文化中的很多思想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得益彰。“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左传•隐公六年》)的社会和谐思想,“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的诚信思维方式都是我们应该具备的。长期以来,民族高校一直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认识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特点,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巩固他们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是我们肩负的历史重任。和合文化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不同而和,和而不同,同而不断,继而不同,继续不断,生生不息。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进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共同繁荣。我们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提高各族学生民族自尊心、自豪感、自信心,激励各族学生把爱国热情化作振兴中华的实际行动,以热爱祖国和贡献自己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和尊严为最大耻辱。

(二)和合文化应积极融入到民族高校大学课堂教育中

和合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文化,应积极融入到民族高校课堂教育中去。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和合文化更要进课堂。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几乎各章节都渗透着和合文化,比如,在第一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的章节中,从解释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到新时期的爱国者,到做忠诚的爱国者,都在进行和合文化的“天下为公”的爱国主义教育。在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的章节中,更是把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作为重要的一个章节来特别强调。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工作中应当结合新的形势向少数民族大学生讲解祖国的荣辱兴衰与各族人民的兴旺发达紧密联系在一起。课堂教学中,要运用和合文化加强思想道德教师队伍建设。和合文化中有一个基本思想,就是道德教化是为政治国之本。“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就更加说明了在位者身教的作用尤为重要。这些观点,作为民族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当从中受到启发。和合文化中强调了“推己及人”的思想,运用到现代民族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教育者平等对待学生。教育者用爱心用真诚去感化学生,塑造学生,这样才能对被教育者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者的自身业务水平是体现其教学能力的一个方面,但其人格魅力、道德水准也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的效果。教师所给予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

道德论文例10

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基督教哲学家之一,他一生注重对现实问题的探究和伦理思考,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著述。在其最有影响的代表作之一<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中,尼布尔运用他的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观,对现实的社会问题进行伦理研究,首次对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从对二者关系的分析中,认识了道德的两难处境,得出了“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结论。

一、道德的悖论

尼布尔把社会公正看作道德的最高理想。但尼布尔却发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人类巨大的创造力增加了自然提供给人类用以满足人类需要的财富,而人类社会永远都不能回避在物质产品与文化产品上存在的公平分配问题,公正不但未能缓和,反而加剧;人们至今都没有学会怎样在没有邪恶与血污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技术的进步可以使人免于自然的侵害,也造成了一个社会压迫日益增加与扩大的社会等等,在这样的社会中达到公正更加困难。为什么呢?

尼布尔认为,个体的人可以成为道德的人,而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因为人性中并不缺少某种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人的本性使人生来就具有一种使人与其同伴相处的天然联系。人的本性中有自私和非自私两种冲动。一方面,人的生命能量力图永久地保存自己,并且按自己独特的方式实现自己,这种自私的自然冲动主要表现为生存意志、权力意志和自我保护。但另一方面,人是惟一具有充分自我意识的存在物,作为个体的人生来就具有同情心,并且关怀他们的同类,通过精心设计的社会教育方法可以扩展他们的这种同情关怀。他们天生的理性能力使他们具有正义感,通过教育的熏陶能够使他们的这种正义感增强;同时,他们的这种理性能力还会使他们人性中的利己成分净化到使他们能够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去评价涉及到他们自己利益的社会状况;他的理性赋予了他一种超越自我去追求生命永恒性的能力,促使他与其他生命共同达到某种和谐。因此,人不仅同低等动物一样具有群体生活的冲动,还有一种同情他人的特殊冲动,有时甚至把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为他人牺牲自己。相比之下,所有这些成就对人类社会和社会群体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呢?概括地讲,一方面是因为要建立起一种足以克服本能冲动又能凝聚社会的理性的社会力量非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民族、阶级、团体等)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群体利益和权力,个体在处理群体问题时不可能为其他群体而牺牲本群体的利益,个体的无私冲动因此在群体中受到了抑制。群体的利己主义同个体的利己冲动纠缠在一起。只表现为一种群体的自利的形式。

他认为,阶级、民族和国家是自私的,或者说是一种较大范围的利己主义。首先,阶级分化的基础是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因为人类心智与创造力的有限性,以及人类没有能力在面对其同伴的利益时能够清楚地像对待自己的利益一样完全超越自己的利益,使得强力成为社会强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但同样是保证和平的社会强力也会为不公正服务。尼布尔引用亨利·亚当斯的一句话,提出“权力是毒药”,这剂毒药会弄瞎人们的道德慧眼,会摧毁人们的道德心智。组成社会的个人或群体,不管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图或借口,都为自己窃取了大量的社会特权。权力一旦获得,就会把个人或群体置于高高在上的危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权力的扩张才能维持住安全。执权者通过特权获得额外的个人利益,甚至利益的获得采取了残酷的使他人遭受了莫大痛苦的行为。因此,任何一种社会力量都会产生出社会的不平等。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权力的日益集中,复杂的社会不可避免地要造成高度的不平等。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权力来自对生产手段的拥有权,人们因此分成有产者和无产者两大阶级群体,而阶级成员的社会观点和伦理观点总要受到每个阶级共有的经济基础的影响,其行为很难超越其阶级利益。

其次,权力占有的不均造成不同的社会等级,反对社会不公正的冲突就会发生。这不仅是因为社会生活中的强制因素(人类理性与创新能力的有限性使这种强制因素必不可少)在建立和平的过程中导致了不公正,还因为这一强制因素同时也在社会群体中造成了不稳定的和平。这一趋势加剧了群体间的相互冲突。权力在共同体中为了和平而牺牲了公正,同时也破坏了共同体之间的和平。在人类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人们会看到权力摧毁其自身存在理由的趋势。这是因为权力达到了国家内部的统一,也创造了国家外部的防卫。这也是人类精神中存在的一个悲剧:人类没有能力使自己的群体生活符合个人的理想。作为个人,人相信他们应该爱,应该相互关心,应该彼此建立起公正的秩序;而作为他们自认为的种族的、经济的和国家的群体,他们则想尽一切办法占有所能够攫取的一切权力。

第三,民族的自私性也是公认的,甚至爱国主义也是自私的一种形式,因为爱国主义将个人的无私转化成了民族的利己主义。以牺牲个体无私的道德来换取民族利己的不道德,这也是尼布尔所说的爱国主义道德的悖论,也是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之间的矛盾表现之一。尼布尔引用了乔治·华盛顿的一句名言:“只有在符合自身利益时,民族才可以是信赖的。”对民族的忠诚都凝聚到爱国主义的情感之中,爱国主义的情感在现代人灵魂中达到了一种如此绝对的效力,以致于国家能够任意地使用个人真诚所赋予的权力以达到任何目的,甚至发动战争对其他民族掠夺。

因此民族所具有的非常敏感的“荣誉”感总是能够用其他公民的鲜血来满足。在民族问题上,一个民族最重要的道德特征或许就是它的虚伪。如果说自欺和虚伪是所有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一个不变的成分,这是道德对不道德交纳的贡金。而个人身上的这一缺陷在更不道德的民族生活里就更为突出了,民族不必对其行动寻找道德上的托词。因此,尼布尔指出个人道德生活中难以消除的弱点,在民族生活里不知被提高了多少倍。对民族的忠诚较之次要的忠诚和更狭隘的利益来讲,是一种较高的利他主义。因此,对民族的忠诚成了所有利他主义冲动的表达媒介。这种忠诚的绝对特性是民族力量的基础,也是民族不加限制地使用其力量的自由的基础。于是个人的无私变成了民族的自私。因此,一些国家在国内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总是善于发动对外的战争和冲突以转移国内矛盾。这也说明为什么用扩大个人的同情心以解决人类较大范围内的社会问题的希望是毫无结果的。超越民族的人类共同体是虚无缥缈的东西,激发不出人们的忠诚来。这种矛盾也使我们可以看出要建立当今的普世伦理何其困难。

二、社会公正的实现

鉴于个体与群体在道德行为上的差异,尼布尔认为解决社会问题和消除社会不公正的重要资源有三种:

1.。从本质上讲,宗教是一种关于绝对的观念,宗教伦理将爱作为理想,并使其成为道德生活的规范。在宗教中充满着反省和忏悔的精神,宗教的仁爱之心是在没有权衡和比较他人与自己的利益下满足他人的需要,“爱你的邻居是无条件的”,宗教正是通过这种绝对的方式激发出爱与仁慈。这种绝对宗教意识通过使人的生存意志和权力意志服从于绝对意志,通过把超越的价值赋予人生,使人达到更高层次的自我要求,这无疑是一种道德上的成就,是对道德生活的永恒贡献。

但是尼布尔认为宗教道德也有缺陷和危险。首先,宗教道德原则容易激励个人,而不容易促进社会与政治的政策,因为宗教可以通过信仰激发人的爱与仁慈之心,使人超越自己,但宗教很难仅仅靠爱的精神去影响建立在权力和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群体。另外,在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时,由于爱和仁慈有较明确的对象,可以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在解决较大范围的社会问题时,由于对象不太明确具体,爱的精神常常显得苍白空洞。其次,宗教的绝对化性质和绝对化形式以及对绝对理想的追求,可能导致对现实人及现实的人生的否定。这种对人的否定,一方面会坠入禁欲主义而倡导病态的德行;另一方面会沦入悲观主义而认为神国与人国、神性与人性之间的差别是绝对的,人的世俗社会属于魔鬼,只有个人可以通过信仰获得拯救,而社会问题与社会不公正按照任何伦理原则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2.人类理性。理性与宗教不同,理性伦理追求公正。理性能够扩充一个人认可他人生活而不是自己生活的能力,并使这种能力永恒化,但理性不能创造这种能力。自然赋予了人企图永远延续其同类生命的性冲动,在同样的程度上,这种性冲动也是人企图维持自己生存的生命能量的冲动,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冲动,即弗洛伊德心理学上的术语“里比多”,由此而产生了、权力意志及其各种派生的欲求——在有意识的目的开始限制利己冲动之前,人显然不是通过纯粹突出自我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人的自然冲动促使他力图平等地考虑他人的需要与自己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使自己的需要与他人的需要达成和谐。

在审视较大范围的社会生活时,理性能分析各种关联的力量,按社会的整体福利来衡量各种力量的结果,有助于建立社会公正。我们的理性程度发展越高,就越能够正确地评价其他人的需要,就越能够意识到我们自己的动机与冲动的真正性质,就越能够正确选择有效方法去实现我们赞许的目的,就越能够协调我们自己的生命冲动与社会冲动之间的冲突。因此,理性的发展能够增进人的道德能力,具有较高理智水准的人,更容易对其他人的痛苦产生同情,激发仁爱之心,更容易克制自己的自利性自然冲动。人能够考虑甚至选择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是产生于理性对社会一致性的要求。社会中理性的增长会挫败非理性社会对不公正的接受,使社会公正得到某种程度的发展。

理性也同样具有缺陷与不足。首先,个体的利己性自然冲动的力量强度常常超过理性的控制能力,尤其是当个体将自己的利己冲动与社会群体的冲动混在一起,使得人对其共同体的奉献总意味着改变了利己主义的表达,就像是利他主义的表达一样,或竭力证明自己的利己冲动是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社会企图协调的整体的生命力中是一种合法的成分,使得理性往往显得软弱无力,有时甚至为其提供道德的合法性支持。其次理性伦理的本质是在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和谐与平衡,不具有像宗教伦理那样的超越一切现实利益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准则和原则,因此在解决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的冲突时,理性很难使人真正超越自己的利己冲动,常常最终又退回到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将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

3.社会强制。既然仅仅依靠和理性道德不可能真正消除社会不公正,强制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选择。尼布尔认为,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利己的自然冲动,由于社会中存在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制是必不可少的。常见的强制首段包括:约束、限制、冲突、战争、革命、法规、政府等。在运用强制时,关键在于如何使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并选择道德和理性最相容的强制形式。如果我们承认公平、公正乃是社会最合理的终极目标,那么,旨在建立更广泛的平等的社会强制就具有道义上的正当理由。强制通常可以分为暴力强制和非暴力强制,就其本质而言,这两类强制都是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生活、财产与权力的破坏。但暴力强制具有攻击性的特征,而非暴力强制具有消极性特征,从目的和结果看,二者并无根本区别。不过,非暴力强制和暴力强制相比,可以防止或减少对方遭受更多的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但往往会激发对方的愤怒,使冲突加剧。因此,尼布尔提出应把暴力控制在最低限度,除非迫不得已,不应使用。对于这个问题,尼布尔认为有两种不可取的倾向:意识单纯追求暴力的恐怖主义,意识片面强调非暴力的妥协主义。这两种倾向都已被证明在现实政治中是徒劳无效的,因为两者都没有真正了解现实的政治生活,不了解群体行为的重要特点。浪漫的恐怖主义者未能将他们的恐怖行为与始终如一的政治谋略相结合,而妥协主义者又错误地将最有力量的政治手段归结为纯粹的不抵抗。

尼布尔指出,社会中的强制因素既是必要的,又是非常危险的。人类的历史,就是追求社会强制与公正的努力不断失败的历史。究其失败的原因,通常是完全致力于消除强制的因素,或者是由于过分地依靠强制的因素。完全依靠强制的因素,就意味着新的暴君统治代替旧的暴君统治;而否定强制手段,仅仅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力量去减轻强制力量,在还需要这种强制力量时能控制这种强制力量并使其对社会负责,去摧毁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权力,这些方法都有局限性,社会绝不可能非常明智地把所有的权力都置于这些方法的控制之下。那些拥有不负责任的权力的人不可能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拱手让出自己的权力,也就必须通过强制的方法摧毁这种对不负责任权力的占有,这样就又处于一种用新的不公正去取代旧的不公正的危险之中。这也是一种道德的悖论。

通过以上三种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谋略的比较分析,尼布尔指出,单纯依靠和道德说教不可能消除社会不公正,而仅仅采取强制手段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正,因此正确有效的策略应该是强制手段与理性道德和宗教仁爱相结合。强制可以改变现存的社会不公正,理性道德可以保证强制的合理运用和符合理性的目的,而宗教的仁爱精神可以为人提供超越自我的最高理想。

三、简要评析

客观地讲,尼布尔的见解中不乏真知灼见,他对传统的宗教思想和伦理学说的批判非常深刻。从他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他是一个宗教哲学家,但在社会政治学方面却深受马克思的影响,坚信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权利的不公正,在于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人对被统治的人的剥夺,要消除社会不公正,就得采取合理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革命;单纯的道德说教只能是空想,单纯的道德信仰只能是麻醉人的鸦片,只有与强制结合才有成效。基于这一认识,尼布尔对无产阶级的革命,对黑人追求平等权利,对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解放斗争。都表示了深深同情。尤其他对个人和群体道德行为的矛盾分析,提出了“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社会”这一很有价值的观点,对于我们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国际冲突、民族矛盾等,及其全球化趋势下道德进步举步维艰的处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