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社会学方法论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5:57:15

社会学方法论

社会学方法论例1

中国法社会学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法社会学是把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惯例、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中的某些要素来对待,研究法律在特定社会中的功能、影响和效果的一门学科。”它的理论资源来源于哲学与社会科学。但法社会学方法论探讨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问题,如法社会学的方法论逻辑问题。

对“国家一社会”二元论的反思与突破

王亚新认为“近代化”层面上使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包含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西方式经验,对于研究我国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是缺乏实际意义的,但仍然“可能用这组概念来指称存在于一定时间空间中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此公共权力之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在对基层社会的纠纷现象进行研究调查时,我们会发现确实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国家与社会’的概念。”

张静以大量的乡规民约资料作为研究对象,企图界定在她看来处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乡规民约的性质,但最终却迷恋在乡规民约的字义上,无法弄清乡规民约与国家法、民间法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在突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模式时宣告失败。

受斯普伦格尔的影响,黄宗智力图以清代至民国间民事法律制度揭示成文法、民间习俗与司法实践的多重而复杂的关系,并且用实践与表达的背离理解国家法、民间法与司法实践,表面上厘清了法律实践的三个层面:国家法、民间法、司法实践,实际上却陷入了“二元论”的漩涡中,因为用这三个层面解释法律实践势必造成逻辑上的断层。黄氏提出的“第三领域”就是介于村社族邻的非正式调解和州县衙门的正式性审判之间的一个领域,它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正式调解,也不同于更严格意义卜的正式司法。但是在这个阶段,国家与社会展开交接与互动,“在理想的情形下,第三领域的司法活动却能兼顾息事宁人的需要和法律条规的制约,将两者结合起来,成功地解决纠纷”。

黄宗智提出的第三领域是对于“国家一社会”二元论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与突破,但是这种提法也引起了学术界的质疑,梁治平认为没有处于半官半民纠纷调解的中间地带,“官方调处与民间调处相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介乎民间调处和国家法律之间且区别于此二者的第三领域存在,恰恰相反,它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在长期的演进和互动过程中相互渗透,呈现了一种多元复杂的关系状态,很难以“二元”或“三元”模式加以形式化。但他同时又说要揭示其复杂的实践面相,“二元论”解释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这实际上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论”前提下对二者相关性的逻辑归纳,又不可避免地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

总的来说,这种。‘国家―第三领域一社会”的“三元模式”在方法论上无法替代“国家一社会”的二元模式,更不要说在司法实践中它是否存在。因此其无法脱离“二元论”的模式,但在研究中可以将其放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借其方法论的意义研究某法律现象。若按其方法将任何研究对象划分为“三元模式”则是不科学的。

引入“三元模式”。创新方法论研究

基于国家、社会的“二元论”研究框架客观上承认国家和社会是一个同质性的实体,而实际上,“国家并不是一个同质性的实体,社会也非简单相对于国家的一个同质性实体,因此,无论是‘国家’抑或‘社会’,都是需要在具体分析场景中加以具体辨析的问题。”

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观在突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研究框架有一定的帮助,在民间秩序及重新解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方面功不可没。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解释为“秩序的多元化”并非是“法律多元”的方法论视角。法律多元在研究社会学、人类学关于国家法与民间习俗或者说民间秩序时,给我们提供的只是一个方法,这种方法不是勾勒出国家与地方社会的民间秩序各种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是将其放在当时的社会场景中,以法律多元的视角去审视国家与民间习俗、规约、习惯、习惯法的互动过程。

赵旭东虽未以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的观点来分析国家法与民间习俗的关系,但他通过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试图提示国家法与民间习俗的多元互动实践,他说:“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看到国家法律以及其他权力关系对纠纷解决多方位、多层次的影响,”同时他还强调了习俗惯例对纠纷解决的全过程的重要影响,“显然谁也不能否认,在中国社会中,一起纠纷往往不会直接诉诸法庭,在此之前,大多要经过习俗惯例的调解,即使是纠纷上诉到了法庭,习俗惯例对纠纷的顺利解决仍然具有促进作用。”这种尝试就是对“法律多元’’的理论逻辑的突破。

社会学方法论例2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下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的缺陷。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思维依据不同层次,可以划分为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以及思辨思维。反思即是对表象思维所指向的客观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维所指向的概念语词世界之再思考。法学意义上的思想同样包括两个思想维度,如果以实证法律规范作为法学研究之构成思想,那么,实证法律规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逻辑应该成为法学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学学科的品位和价值。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研究背离了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性研究而注重从实证角度出发,追求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尽管这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思维方式,但是毋庸讳言,传统法学理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曾一度由分析实证法学所主导。而更为极端的是所谓的概念法学。从法理学角度讲,作为法律体系的一切规则所具有的确定性之属性,要求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可靠地预测什么法律规则将被发现或者创制来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适用。这种观念给概念法学的产生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从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三段论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对法律规范的注释与运用中屡试不爽的演绎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得出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是,随着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浪潮出现后,对形式逻辑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不可否认,形式逻辑基于其实践理性的价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否能作为我们法学研究的唯一前提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据法律规范,无疑地,该四名探险者确实杀了人,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应当作有罪判决,判处死刑。但是,在我们看到的法官的各种陈词中,尽管结论持平,但是无论是绝大多数民众,还是那些坚持有罪判决的法官,其内心的良知并不倾向于有罪判决。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证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遮蔽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剩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条文。因此,从实证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未必能得出合理的法律结果。要实现该案正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证立无罪判决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从紧急避险的法理论,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许都可以成为证成无罪的理由。当然,举这一案例的意义并非要证立无罪或是有罪判决,而在于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所体现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会维度”,以及价值分析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无客观化标准等面向。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法学方法”而言,除了以构成意义上的概念语词为研究对象,更应该关注概念范畴背后的价值理念,思考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以及法治社会中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性地行动,并通过对思想本身的反思达至整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总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社会学方法论例3

一、方法论的重要性

方法论是指关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是人类认识和行动方式的总指导,从层次上讲,包括了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和具体科学方法论三类,它涉及的是规范一门科学学科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的体系。探讨的主要问题包括:(1)社会现象的性质及其理解;(2)社会研究的哲学基础及其假定;(3)社会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问题;(4)社会研究者的价值与研究之间的关系;(5)社会研究中的不同范式及其应用;(6)不同研究方式的内在逻辑等。①只有对方法论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对接下来的研究有清晰的把握。

方法论对于社会学研究尤其重要,其原因在于社会学越是发展,越是没有一套绝对固定的方法论,通常都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综合,亦即实证主义和以诠释、理解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方法论的综合。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学研究一直保留着两套方法论,这两套方法论虽然是对立的,但是都有着自身的逻辑和合理性,也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指导。

二、社会学研究的两类方法论

(一)实证主义传统

作为西方哲学中的一种传统,“实证主义”通常是指关于人类知识的一种特定的哲学态度。③孔德等实证主义者始终坚持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完全可以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将实证主义引入社会学并规定其唯一合法性地位,开创了实证社会学。孔德提倡实证主义,就是要强调价值中立地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历史,研究人的思想认识,研究人类社会。其核心是:事实必须是透过观察或感觉经验,去认识每个人身处的客观环境和外在事物,目的即建立知识的客观性和发现规律。孔德指出, 观察和合理的预测是实证精神的主要特性,集中体现了实证的内涵。法国理论家昂惹热?克勒默―马里埃则认为只有完全建立在事实之上,其确认性得到普遍承认,能够应用假说手段把与之相关的一切基础事实结合起来的才能被称之为实证科学。④

如果说孔德只是从观念上将实证主义引入社会学,仅仅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学方法论问题,却从未具体应用实证主义研究社会现象,那么涂尔干则继续贯彻,达成了用实证主义指导社会学研究社会现象的初衷。

涂尔干的实证主义集中体现在他的两部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和《自杀论》中。涂尔干明确表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换言之,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⑤它有三个特征:外在性即独立与个人意识和个人行为;强制性即促使个体接受、服从;集体性,即集体中全体成员共有。①根据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定义可以明显发现他继承了孔德的发现客观知识的宗旨。

在确定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涂进一步提出必须而且只能用社会事实去解释社会事实,就是强调研究的客观性原则,强调观察、解释和求证三阶段的唯一合法性。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即承认社会先于个体存在,应该从社会环境中寻找社会现象的原因,不应该从个体意识中寻求答案。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实践,涂已经完全排除了个体的影响,只关注社会整体状况和大致趋势,也将社会学完全推向了自然科学行列,其著作《自杀论》享誉学界,就是从完全实证的角度研究了自杀的社会因素而非个人原因,通过对自杀的类别的区分,归纳出社会在自杀这一个体行为中的角色,从完全实证的角度阐释了社会学研究的方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大量的数学知识和逻辑推理被引入到社会学研究中,出现了以数据分析为主要手段的定量研究,增加了研究者对社会更精确的认识和总体把握。实证在社会学研究中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实证社会学假设人类社会是客观的、外在的,社会学的任务就是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的运作,通过“发现-检验”的方法判断结果,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始终保持价值中立。实证不一定就是定量,但是定量研究是实证的最集中体现。

(二)人文主义方法论的挑战

事实上,社会学建立之初,韦伯就提出社会学应该以理解个人行动的意义为主要目的,建立了“理解社会学”。与涂尔干将社会作为研究出发点相反,韦伯主张应该着重研究个人的社会行为。社会行为是指行为者在行为过程中以行为者赋予其行为的主观意义(这种主观意义考虑了他人的行为)为根据与取向的行为。②即使称之为个人的社会行为,韦伯也认为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纯粹个人的行为不应该进入社会学领域,这就与心理学划清了界限,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涂尔干和韦伯有多么大的分歧,他们都强调社会学研究的社会层面的意义,前者更注重社会,后者更侧重个体。

20世纪60年代,沿着韦伯的思路,社会学领域逐渐兴起了符合互动理论、现象社会学和常人社会学,统称为人文主义,尽管这些流派五花八门,思想上也是百花齐放,它们也有着共同的特点:拒绝实证主义所谓客观的知识,拒绝实证社会学中的信度和效度,主张从丰富多样的个人生活中发掘社会。实证主义的方法论遭到了各方质疑和批判,

人文主义对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提出的新的挑战在吉登斯的批判和总结下形成了所谓的“新规则”,他提出的“结构化”理论通过非实证的方法阐明了社会的运作,也得到了学界和英国政府的认可,最大程度挑战了实证主义。吉登斯从社会学元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问题)出发,试图超越二元论。他反对行动决定结构或结构决定行动的论断,所以无论是强结构弱行动还是强行动弱结构的观点都是偏颇的,行动和结构应该相互包含,也就是说结构对行动是有限制但是行动对于结构也有建构性,亦即吉登斯所讲“结构二重性”,对于社会必须采用“双重解释”的方法论。

与实证主义彻头彻尾保持“价值中立”不同,双重解释认为关于社会世界的知识实际上离不开平常的、互动的实践,其中必不可少涉及到个体的活动,所以认识世界的过程并不外在或者完全独立于社会,而是嵌入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种状况必然导致个体价值涉入。进一步讲,实证社会学那种建立客观知识、检验经验结论并试图获得普遍规律的想法是错误的和乌托邦的。更应该体会理解具体的特定的情景或生活形式,才能描述和理解社会行动的意义。③实证忽视了个体也就忽视了原因的多样性;建立如物理化学那般客观精确的研究是困难和不必要的。

人文主义反对实证因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和研究者一样能动的人,所以社会学研究绝不会达成诸如实证社会学家认为的客观的和价值中立的,实证社会学从方法论上就是站不住脚的。人文主义方法论更强调个体的能动性和研究的价值判断。

三、社会学方法论的取向

社会学方法论例4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 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 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

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

(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政、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主权、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

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宪政历史告诉我们,宪政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宪政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宪政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宪政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学博士

[2] 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社会学方法论例5

 

关 键 词:社会学方法论、布迪厄、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

 

自社会学成立以来,方法论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传统社会学对此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涂尔干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另一类则是以韦伯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将独立于行动者的社会现象作为认识对象,认为由于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像自然科学对待自然现象那样将社会现象看作一个客观事物。而另一方面,方法论个人主义则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截然不同,它们不仅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而且各自遵循着自己的规律在运行。因此,社会学绝不能简单地照搬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而应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规则。此外,方法论个人主义还反对把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现象视为社会学的认识对象,主张应该将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主要认识与理解对象。

这两种互相对立、截然不同的立场使社会学陷入分裂的境地。也就是说,它不仅致使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出现了严重分裂,而且也将社会学家们划分成两大对立阵营。这一分裂与对立在上一世纪中叶发展到了极至。以功能主义和社会系统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如帕森斯的的结构功能主义)与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以及符号互动论(许茨、加芬克尔、米德及戈夫曼等人)等注重行动者主观体验的社会学理论之间形成了尖锐对立。而当时强调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实证主义则成为社会学的主流思潮、处于支配性地位。但从20世纪70~80年代起,这种对立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实证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大批来着欧洲大陆的年轻社会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主张社会学应该克服这种方法论的二元论倾向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范畴。在此背景之下,西方社会学涌现出许多强调多元综合的全新理论。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及布迪厄的建构论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理论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但它们却基于一个共同认识,那就是试图通过对存在于社会学领域内部各种二元论式思考方式的批判,打破迄今为止相互对立的社会学理论传统,克服并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并实现它们的统一。

布迪厄则进一步设计出一套可以同时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保持其优点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是一个在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之上重新导入被其忽略掉的行动者直接体验的规则。具体地讲,就是首先运用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首要原则——系统地摒弃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的原则——实现其“认识论式的断裂”,即首先将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个人并且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的客观事物(客观结构)。紧接着再对这一客观主义认识进一步实施对象化与客观化操作,并把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动者的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看作社会结构的一种象征补充并将其放到客观结构与被身体化了的结构(惯习),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辨证关系中加以把握。布迪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摆脱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二者择一的二元论倾向,通过吸收与融合这两种表面看来似乎相互对立的方法优点的手法,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视角。

 

1.     涂尔干的方法规则

从认识论的层面探讨社会学与社会学理论的生产过程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学的主要认识对象,即社会世界存在着以下两大特征: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有着完全相同的特征;‚在以社会世界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产生之前,社会世界早已是社会行动者主要的认识与理解对象了。因此,如何区别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认识与科学认识——如何利用科学的认识替代常识性认识——便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率先提出并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的是实证科学方法论奠基者、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他通过将社会学认识对象规定为对行动者个人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社会事实”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学研究“必须排除一切成见”,“必须将社会事实当作事物来看待”等著名的方法规则并确立了社会学的地位。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社会事实)。[i]

在此,涂尔干将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力所获得的行为及思维状态定义为“社会事实”。它清楚地表明,社会事实是无法还原为表现行动者思想、主观和表象等个人事物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独特的集合性存在(集体表象)。它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等特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表明它不仅比行动者个人更为重要,而且其作用独立于行动者。强制力指某种约束力或胁迫性力量,社会世界正是凭借着这一力量实施对个人的控制的。但涂尔干同时指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自觉地服从于来自团体的压力并甘愿受其左右的,所以平时他们并未意识到这一强制力的存在。只有当他们试图奋起反抗并因此而遭到惩罚时,才会切切实实地感受到这种无所不在的强制性力量。显然,涂尔干强调的,决不仅仅只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性力量,他实际上是在提倡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

涂尔干的这一带有社会决定论色彩的主张体现了一种结构主义倾向[ii]。他运用其决定论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进行了详尽地考察并得出以下结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非产生于行动者直接体验或经验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观念、印象及行为。它是一个体现“集体信仰、倾向和守则”③[iii]的社会事实。这一主张从根本上颠覆了我们对社会世界的常识性理解。它告诉人们,如果社会学不与那些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观念彻底决裂(认识论断裂)并确立一种科学的研究对象的话,那么是很难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与个人事实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并坚持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了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涂尔干又进一步对社会学的方法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把一切现象都看作是事物,是所有科学的出发点。社会现象毫无疑问体现着这种性质。例如价值,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意念——意念是不可捉摸的——而是价值在人们经济交易中实实在在的关系。关于道德的现象,不是道德思想的各种概念,而是那些有效地规定人们行为举止的一整套规则。关于经济的现象,不是利用或者财富的意念,而是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iv]。

显然,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科学,就必须摆脱观念论与主观主义的束缚并将集合性社会事实而不是行动者个人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认识与理解看作一种客观事物来加以研究。由于在社会学出现之前社会世界就已经是行动者主要的认识对象了,所以在他们的脑海中其实早已形成一个有关社会世界的大致表象。但是,那些建立在行动者常识性表象之上的自生社会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它们不是陷入观念论的泥潭就是仍然停留在主观层面之上。因此在涂尔干看来,作为一切科学基础并“占据了事实位置”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常识性观念至多不过是一种“浅见或成见”。它们产生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且与科学毫无关联,是一些在“实用中产生,也是为了实用而创造的”[v]表象。因此,尽管这些浅见或成见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在理论上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社会学如果要将社会事实当作一个客观事物来看待的话,首先就必须与这些浅见或成见彻底决裂。

 

2.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从涂尔干关于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方法规则出发的。他指出,“认识论式的断裂”尤其对于社会学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由于观察者(研究者)本身也是社会世界的一员,即观察者同样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以如果他们不与自己的想象与幻想等成见划清界线,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认识社会世界并建构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体系的话,那么必将陷入“只须凭借自己的思考就能够理解社会事实”的自生社会学陷阱。因此“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与常识划清界线的科学,只有运用有关社会事实的认识理论,对自生社会学的庞大野心展开有组织的反击”[vi]。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与上述这种“自生社会学”彻底决裂、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呢?布迪厄首先对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外部的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vii]——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规则不仅“有力地破除了‘社会世界透明性的幻觉’”,而且还使我们“和常识性理解划清了界限”。“这一立场有能力发现男女众生在‘生产他们的社会存在’时不得不涉入的‘决定关系’(马克思语)”[viii]。

但与此同时,布迪厄也从认识论的层面对涂尔干的客观主义进行了反思。他指出,其实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属于一种与实践相脱节的学术性知识。主观主义由于始终将“生存”的体验,即行动者的“直接体验”视为某种必然并将其贯穿于理论之中,所以它根本无法对“实践”进行客观化与对象化操作。而另一方面,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客观主义者尽管将超越个人意识与意志的“客观规律(结构、法则、有关关系的体系等等)”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却由于忽略了对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进行客观化的操作,也就是说,客观主义者由于忘记了在与“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保持一定距离”的同时,“从外部”对客观关系进行对象化的操作,所以他们同样无法说明由其自身所建构的“客观意义”与主观主义所说的“生存意义”之间的关系。总之,客观主义同样无法对其自身的认识结构进行客观化的操作。所以在布迪厄看来,客观主义至多只能揭示那种“学究”式的实践观,因为“就在它赖以捕捉到它宣称要把握的现实的那个运动的过程中,它也正在破坏着这一现实的某一部分。”[ix] 

因此,要保持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这两种认识方式优点的同时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除了必须仿效涂尔干与各种浅见或成见作认识论式的决裂之外,还必须对客观主义实施“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客观化的客观化”是布迪厄为克服涂尔干的客观主义倾向而发明的一种操作方法。具体地说,“客观化的客观化”就是对诸如行动者(研究者)客观态度的内在前提条件、行动者与对象的关系以及在客观世界的理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等问题实施客观化的操作。布迪厄指出,社会学要避免陷入客观主义式的化约论陷阱,就必须摆脱结构实在论的困扰。“问题是如何才能摆脱结构实在论的束缚。和行动者的直接体验切断了任何联系,作为一种建构客观关系的重要契机的客观主义,由于将这些关系视为一种早已建构于个人与集体历史之外的客观实在来加以把握,所以它在进行实体化操作时必然会陷入结构实在论的陷阱”[x]。因此,要摆脱注重“实在”及“客观结构”的客观主义的束缚,有必要在对象研究中重新导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

与涂尔干试图建构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直接体验的客观对象所不同的是,布迪厄将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也同样看作是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布迪厄看来,尽管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客观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本质上也是由“表象与意志”所构成的。而那种与主体的日常生活经验切断了任何联系的对象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将“直接体验”视为某种生成物的社会建构物而已。

从以上这一认识出发,布迪厄阐释了他本人的方法规则。他指出,要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就必须遵守“非意识性规则”和“关系暂时性规则”这两大方法论原则。“非意识性规则”继承了涂尔干的社会学规则,将社会规定为独立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与具有强制性功能的客观体系。“即使最具个性、最为‘透明’的行为的意义,也不属于执行这一行为的主体。它属于使其得以实现的关系的体系总体”[xi]。而“关系暂时性规则”则是布迪厄为了抵制那些“容忍(社会)常识与学者的常识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互依赖关系的暧昧方法”而提出的另一个方法规则。它通过赋予历史·社会关系体系以优先地位的方法,强调了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反映行动者动机和意图的各种主观关系。因为“社会诸关系成立于各种社会条件与各种社会位置之间,而这些关系体系比维系主体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xii]。显然,布迪厄的这一主张深受马克思的影响。他担心人们可能由于过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浮于表面的相互作用之上,从而忽略或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即忽略或掩盖了隐藏在这些相互作用背后的、使其得以成立的场域的结构。

那么,经历了暂定性客观主义洗礼的研究者又是如何进行对象建构的呢?布迪厄援用索绪尔关于“视点建构对象”的命题阐释了运用研究者视点建构对象的必要性。他指出,社会学不能“忽略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如果忽略了此项工作的话,就会轻易地采纳常识性经验和自生社会学所设计的各种问题。但是,“不论我们怎么增加由日常经验拼凑而成的各种规则组合(如‘巴黎东郊社区成人的娱乐’等类型的研究主题),也无法完成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这些规则组合至多不过是一个由对象和现实的碎片拼凑而成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获得科学对象的资格”[xiii]。为了建构科学的认识对象,布迪厄竭力提倡被称之为“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的著名方法。关系主义视角本身并不新颖,它源自于结构主义。马克思和列维-斯特劳斯等结构主义大师都十分强调关系的重要性。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清晰地表述了这一观点:“社会并不只有个人所组成,它还体现着个人在其中发现自己的各种联结和关系的总和。”[xiv]布迪厄不遗余力地推广“关系主义思考方式”,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摆脱朴素自生实在论的束缚、颠覆理论与经验之间关系的社会学方法。不过他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实体主义的顽固性。通常情况下,从诸如集团或个人等触手可及的现实入手远比从关系的角度着手要容易。例如,人们在分析社会分化问题时,像实在论的阶级概念那样,考虑那些按照群体界定的集团,乃至考虑这些集团间的对抗,远比考虑某种关系空间简单得多。所以社会学家们往往会不自觉地陷入实在论的泥潭,按照社会预先建构的初始范畴如“老人”、“年轻人”、“外来移民”、“贫困人口”等来构建对象。但布迪厄指出,科学断裂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将社会上预先构建的对象的社会构建过程本身当作研究的对象。

因此要想避免实在论的思考方式,就必须导入关系主义的视角。布迪厄以权力问题为例,具体说明了应该如何运用“关系主义思考方式”来克服实体主义倾向。他发现在探讨权力问题时,一部分学者习惯于从实体主义和实在论的角度出发探寻权力存在的位置,而另一部分学者又热衷于询问权力究竟来自何处。但布迪厄指出,要想与实体主义思维方式决裂的话,就必须以“权力场域”来取代统治阶级。因为在他看来,“统治阶级”是一个实在论的概念,它指涉一个实在的群体,是一个拥有权力的有形实体。而“权力场域”则是一个专指“社会位置之间存在的力量关系,这种关系确保它们的占有者握有一定量的社会力量或资本,以便使他们能够跻身于对权力垄断的争夺之中,而在权力垄断方面的争夺中,对合法权力形式的界定权的争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向度。” [xv]

显然,“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破除了社会学领域内以主客观二元对立为基础的各种对立,如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个人与社会、微观主义与宏观主义的对立。布迪厄把这些对立称之为危害社会学的“毒瘤般的主张”并认为必须克服这些二元论主张。“社会学没有必要在这些极端之间进行选择,因为社会现实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通过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存在于关系之中”[xvi]。显然,他的从关系主义思考方式出发的对象建构同时超越了仅仅将社会学对象限定为一种独立于个人的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社会事实(集合表象)” 的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

 

3.     超越“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反思社会学方法

那么,在构建社会学对象的过程中理论又起到哪些重要作用呢?布迪厄指出,在社会学的传统尤其是主流传统中,“理论”与“方法论”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唯理论主义的范例是帕森斯。帕森斯挑选了涂尔干、韦伯和帕累托等社会学大师的作品进行纯理论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个概念的大熔炉。但这种只考虑理论向度的唯理论主义除了对教学颇有裨益之外,毫无用处。而另一方面则有拉扎斯费尔德所形成的“方法论”。但这种方法论既与认识论无关,又不干涉科学理论,只限于感觉的归类罗列。而且在社会学领域内这种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已经演变成为一股强大的“科学”顽固势力,并且整整统治了三十余年的时间。但布迪厄认为社会学“必须全盘抛弃这种将科学活动分为两个相互分离的部分的做法”。为了打破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状态,他主张必须在对象的构建过程中强调理论的指导作用。

布迪厄指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事实”不是直接由那些显而易见的经验性资料和数据所构成的,它是概念和理论的建构物。显然,这一主张和涂尔干的观点完全一致。涂尔干也认为“必须将社会事实看作一个事物”。换句话说,研究对象的建构必须依靠概念和理论的力量才能够完成。布迪厄指出,“对象的建构”工作只有通过运用以“理论性问题假设”为基础的“系统性概念”方能完成。而那些将现实碎片化的“操作性概念”只不过从形式上对“日常对象”进行了严密的加工。因此,此类概念根本不能被称为理论性概念。相反它们很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分类用语”[xvii]。概念性把握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一种可以同时把握现实的各个不同层面的系统性理论。例如,马克思由于有了资本论这一理论体系,所以其“商品”概念才有可能作为一种线索性概念被设定出来。同样,凡伯伦之所以能够对“显示性消费”和“白领犯罪”等现象提出尖锐批判,主要也因为他运用了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理论。

总之,我们不能把“假设与实验及观察”之间的对话看成是科学的历史。如果那样的话,科学完全有可能被等同于这两位合作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某种纯粹的“互换性与对称性”关系。布迪厄指出,那种认为假设来自于观察、而观察反过来又接受假设的指引的经验至上主义的主张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如果我们不对现实本身提出质疑的话,那么就根本无法找到问题的答案。仅凭对现实的观察无法揭开事实的真相。因为“事实是由理论所建构的。”理论才使得无数经验性数据变得富有意义,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数据本身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是以理论为基础的问题假设让数据说话的。缺乏理论性问题假设和理论性概念的研究不过是把数据作为挡箭牌的一种“责任放弃”而已。而且经验性数据的收集也不是只有通过观察这一种方法才能实现。经验至上主义者们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他们会把从被调查者那里得来的答案当作一种绝对正确的经验性数据。例如,一些有关“动机”(为什么你会这样做呢?)的调查就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此类调查常常伴随着某种危险,也就是说他们可能会以只有行为当事者本人的表象才最具真实性作为基本前提。在极端的状况下,甚至还会出现一种回答者主导的“合理化”现象。但事实上,这些回答至多只能解释行为的某一个方面。回答者在面对某个出乎意料的提问时,经常会编造一些答案来搪塞提问者。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向一个普通被调查者提一些专业性问题(如“你知道社会有哪些功能?”)的话,那么他会如何作答呢?显然,由于这些问题对于他而言实在太难,所以他或许根本无法回答。所以通常情况下,被调查者必然会不自觉地按照提问者(社会学家)的意图作出解答。换句话说,在这一场合下被调查者的回答往往是由社会学家们强加的。因此,为了避免重蹈经验至上主义的覆辙,我们在进行观察或提问时必须自觉的以理论为前提并用理论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此外,如果将被社会学教科书奉为金科玉律的研究者的“价值中立性”原则仅仅局限在意识形态领域或终极价值层面上的话,那么它反而会使研究者放松警惕。也就是说,它很容易使研究者产生“技法上的‘方法中立性’”错觉。譬如就有许多学者深信非控制性问卷调查(预先没有设定提问项目的调查)可以保证“观察的中立性”。但布迪厄指出,这种问卷调查同样是在某种特定的社会状况底下进行的。它是在具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一场对话。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忽略所有的“调查技术”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人际关系的技术”这一基本事实。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在问题设定过程中,研究者经常会通过语言的使用及范畴(分类)的划分等手法来表达他本人的意见和看法(如使用褒义或贬义词来描述事实、对某些问题和现象进行人为地划分)的事实。我们必须对此保持一份“认识论的警戒”。总之,必须辩证地看待研究者的“建构作用”和调查对象的“建构作用”。此外,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问卷法”的局限性。必须弄清诸如为什么有些事实会有意识地被排斥在问卷之外?它究竟传递出哪些信息?以及在回答某些问题时,为什么回答者会有意回避或隐藏一部分内容等问题。只有彻底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发现问卷调查的回答和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的事实。总之,问卷调查其实也和其他方法一样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观察手段而已。

尽管与经验主义相比,实证主义要严密得多,但它有时也会用推理的方法来取论。布迪厄指出,实证主义在运用类推法取论时只要稍微放松其“认识论的警戒”,那么它的努力就将失去任何意义。因为我们通常并不只是通过对事实的观察来提出假设的,理论在其中也同样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韦伯的“合理型”应属于一种“由理论所建构的类似性理论构成”。布迪厄尤为推崇被称为“比较法”(démarche comparative)的假设法。这是一种“以类推法为基础,由假设所指引的比较法……是一种建构关于关系间关系的假设性理论体系的原理”[xviii]。

“与普通的类似与类推法不同,类推法是一种必须透过并战胜现象的关系间的关系。它由自发的比较及抽象化作业所建构。但是,模仿模式由于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它至多只能把握表面的类似性。这显然和试图揭示必须加以阐释的潜藏在现实之下的法则的比较模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比较法追求的不是一种表面的类似性,而是本质的关系层面的类似性。这显然有别于实证主义的类比模式。实证主义建构的模式不过是一种现实的拷贝。它仅仅追求表面的类似性,是在不了解“现实的作用法则”的情况底下杜撰出来的对现实的表面模仿和类似性。飞机的发明必须有一个对飞鸟的形象进行“认识论式断裂”的过程。我们只须弄清“飞鸟的翅膀与空气的关系”和“飞机的机翼与空气的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似性”,便可以揭示“现实的作用法则”,即飞行原理了。而这就是所谓的“关系之关系”。布迪厄将这种超越表面类似性的“关系之关系”称作“结构的相同性”。尽管从表面上看飞鸟的飞翔和飞机的飞行十分不同,但其飞行原理却是完全相同的。布迪厄以帕诺甫斯基发明的“哥特式建筑大圣堂”的结构和托马斯·阿古那斯的《神学大全》的逻辑构成之间所存在的“结构相同性”为例进行了说明。他指出,这种“结构的相同性”并不是指哥特式大圣堂和《神学大全》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的类似性。它指涉的是圣堂内各房间之间的关系和《神学大全》中提问—异议的考察—综合的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似性,即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之关系”的类似性。通过对此类本质性“关系”的发现,“与由内容的类似性所促发的简单的关联性形成鲜明的对比,它将不同社会间的比较,或者同一社会内部‘表面上异质’的子系统间的比较转变成一种具有生产性的事物,即赋予其普遍化能力”[xix]。这种“结构的相同性”才是超越表面相似性的“被隐藏的原理”和“构成惯习的能力”。

比较的方法可以让你从关系的角度来思考一个特定的个案,而基于不同场域之间存在的结构对应关系(例如,通过教授/知识分子关系与主教/神学家关系之间的结构对应,可以体现出学术权力场域和宗教权力场域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或同一场域的不同状态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例如,在中世纪和今天的宗教场域间的结构对应关系),这一个案被构成为“所有可能情况的一个特例”。[xx]

运用此比较法,布迪厄在《再生产》中揭示出耶稣会修道士学校和现代公立教育之间共有的“依靠权威实施的‘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文化的恣意性强加”这一教育原理。同样,他也在《实践感》中,发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的“支配方式”和属于“社会世界”子系统的教育、艺术、政治、宗教等“场域”内共有的“惯习”以及不同社会中共有的“阶级结构”。总之,对于布迪厄来说,“这一本质性意义上有效的‘比较法’才可能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原理、一种知识发明的生成原理、以及作为一种可替换图式的“生成语法”而发挥作用。”[xxi]

4.     布迪厄与涂尔干

至此,布迪厄运用“关系主义思考方法”成功超越了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并建立起一套社会学方法新规则。涂尔干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独立于行动者的意识与意志并与各种浅见和成见划清界线的、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事实。而布迪厄则从涂尔干的这一社会学方法规则中发现了客观主义认识方式的根本缺陷。他注意到客观主义忽略了对各种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的把握。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布迪厄将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为者的浅见与成见”也同样视为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规则:社会事实除了如涂尔干所阐述的那样是一个具有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外部事物之外,还应该包括行动者所持有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基本表象。

最后简单地说明一下布迪厄社会学,尤其是其认识论与方法规则与涂尔干的关系。对布迪厄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博采众长的社会学思想家。他的理论深受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等古典社会学大师的影响。尽管遭到布迪厄本人的竭力否认,但他还是经常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者、韦伯主义者或涂尔干主义者。布迪厄之所以被许多社会学家看成是一名“继承了法国社会学传统的涂尔干学派”[xxii]的成员,主要因为其社会学思想中的许多基本观点都深受涂尔干的影响。例如本文所提及的的“非意识性规则”就是一个直接继承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规则。而布迪厄对“自生社会学”的批判,也明显受到了涂尔干关于必须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称其为“认识论式的断裂”)的启示。

尽管如此,布迪厄的社会学认识论与方法论与涂尔干的客观主义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涂尔干在《社会学的方法规则》一书中,虽然已经意识到成见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社会约束与社会整合)[xxiii]。但是,他不仅没有将其整合进研究者的客观认识中反而还给予被客体化的社会生活形式以优先地位,并刻意回避对行动者的认识与常识性观念等问题进行社会学探索。从这一意义上讲,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是一种专门为生产客观主义社会学理论而建构的元理论。它在行动者有关社会生活的认识与社会学家的客观认识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分界线。而另一方面,尽管深受涂尔干客观主义的影响,但布迪厄却仍将被涂尔干所抛弃的、行动者关于社会世界的的日常观念和客观社会现象重新辨证地整合在了一起。也就是说,他通过“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将被涂尔干当作认识论障碍排除掉的行动者的日常表象和常识性观念放入主观意识与意志的客观层面上来加以把握,并将其重新纳入有关对象的完整定义中。总而言之,从涂尔干方法论客观主义出发的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不仅使我们重新发现了早已成为一种教科书知识的涂尔干社会学的现实意义,而且也为我们反思社会学实践并克服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对立提供了一个全新方法论范式。 

  

  

  

 

[i]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ii] 同上:第8页

[iii] 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9页。

①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23页。

[v]  同上:第14页。

[vi]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p.bourdieu, le métier de sociologue,1973)、藤原書店、1994年、p.45~45。

[vii] 同上:p.23。

[viii]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8页。

[ix] 同上:第8页。

[x]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実践感覚(p.bourdieu, le sens pratiqu,1980),みすず書房,1988年,p.83。

11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p.51。

[xii] 同上:p.53。

[xiii] 同上:p.78。

[xiv]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6页。

[xv] 同上:第352页。

[xvi] 同上:第16页。

①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 p.80。

[xviii] 同上:p.109。

[xix] 同上:p.115。

[xx]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358页。

社会学方法论例6

关 键 词:社会学方法论、布迪厄、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

自社会学成立以来,方法论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传统社会学对此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涂尔干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另一类则是以韦伯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将独立于行动者的社会现象作为认识对象,认为由于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像自然科学对待自然现象那样将社会现象看作一个客观事物。而另一方面,方法论个人主义则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截然不同,它们不仅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而且各自遵循着自己的规律在运行。因此,社会学绝不能简单地照搬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而应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规则。此外,方法论个人主义还反对把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现象视为社会学的认识对象,主张应该将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主要认识与理解对象。

这两种互相对立、截然不同的立场使社会学陷入分裂的境地。也就是说,它不仅致使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出现了严重分裂,而且也将社会学家们划分成两大对立阵营。这一分裂与对立在上一世纪中叶发展到了极至。以功能主义和社会系统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如帕森斯的的结构功能主义)与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以及符号互动论(许茨、加芬克尔、米德及戈夫曼等人)等注重行动者主观体验的社会学理论之间形成了尖锐对立。而当时强调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实证主义则成为社会学的主流思潮、处于支配性地位。但从20世纪70~80年代起,这种对立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实证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大批来着欧洲大陆的年轻社会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主张社会学应该克服这种方法论的二元论倾向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范畴。在此背景之下,西方社会学涌现出许多强调多元综合的全新理论。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及布迪厄的建构论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理论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但它们却基于一个共同认识,那就是试图通过对存在于社会学领域内部各种二元论式思考方式的批判,打破迄今为止相互对立的社会学理论传统,克服并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并实现它们的统一。

布迪厄则进一步设计出一套可以同时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保持其优点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是一个在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之上重新导入被其忽略掉的行动者直接体验的规则。具体地讲,就是首先运用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首要原则——系统地摒弃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的原则——实现其“认识论式的断裂”,即首先将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个人并且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的客观事物(客观结构)。紧接着再对这一客观主义认识进一步实施对象化与客观化操作,并把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动者的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看作社会结构的一种象征补充并将其放到客观结构与被身体化了的结构(惯习),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辨证关系中加以把握。布迪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摆脱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二者择一的二元论倾向,通过吸收与融合这两种表面看来似乎相互对立的方法优点的手法,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视角。

1.

涂尔干的方法规则

从认识论的层面探讨社会学与社会学理论的生产过程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学的主要认识对象,即社会世界存在着以下两大特征: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有着完全相同的特征;‚在以社会世界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产生之前,社会世界早已是社会行动者主要的认识与理解对象了。因此,如何区别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认识与科学认识——如何利用科学的认识替代常识性认识——便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率先提出并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的是实证科学方法论奠基者、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他通过将社会学认识对象规定为对行动者个人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社会事实”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学研究“必须排除一切成见”,“必须将社会事实当作事物来看待”等著名的方法规则并确立了社会学的地位。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社会事实)。[i]

在此,涂尔干将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力所获得的行为及思维状态定义为“社会事实”。它清楚地表明,社会事实是无法还原为表现行动者思想、主观和表象等个人事物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独特的集合性存在(集体表象)。它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等特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表明它不仅比行动者个人更为重要,而且其作用独立于行动者。强制力指某种约束力或胁迫性力量,社会世界正是凭借着这一力量实施对个人的控制的。但涂尔干同时指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自觉地服从于来自团体的压力并甘愿受其左右的,所以平时他们并未意识到这一强制力的存在。只有当他们试图奋起反抗并因此而遭到惩罚时,才会切切实实地感受到这种无所不在的强制性力量。显然,涂尔干强调的,决不仅仅只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性力量,他实际上是在提倡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

涂尔干的这一带有社会决定论色彩的主张体现了一种结构主义倾向[ii]。他运用其决定论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进行了详尽地考察并得出以下结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非产生于行动者直接体验或经验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观念、印象及行为。它是一个体现“集体信仰、倾向和守则”③[iii]的社会事实。这一主张从根本上颠覆了我们对社会世界的常识性理解。它告诉人们,如果社会学不与那些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观念彻底决裂(认识论断裂)并确立一种科学的研究对象的话,那么是很难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与个人事实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并坚持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了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涂尔干又进一步对社会学的方法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把一切现象都看作是事物,是所有科学的出发点。社会现象毫无疑问体现着这种性质。例如价值,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意念——意念是不可捉摸的——而是价值在人们经济交易中实实在在的关系。关于道德的现象,不是道德思想的各种概念,而是那些有效地规定人们行为举止的一整套规则。关于经济的现象,不是利用或者财富的意念,而是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iv]。

显然,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科学,就必须摆脱观念论与主观主义的束缚并将集合性社会事实而不是行动者个人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认识与理解看作一种客观事物来加以研究。由于在社会学出现之前社会世界就已经是行动者主要的认识对象了,所以在他们的脑海中其实早已形成一个有关社会世界的大致表象。但是,那些建立在行动者常识性表象之上的自生社会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它们不是陷入观念论的泥潭就是仍然停留在主观层面之上。因此在涂尔干看来,作为一切科学基础并“占据了事实位置”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常识性观念至多不过是一种“浅见或成见”。它们产生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且与科学毫无关联,是一些在“实用中产生,也是为了实用而创造的”[v]表象。因此,尽管这些浅见或成见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在理论上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社会学如果要将社会事实当作一个客观事物来看待的话,首先就必须与这些浅见或成见彻底决裂。

2.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从涂尔干关于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方法规则出发的。他指出,“认识论式的断裂”尤其对于社会学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由于观察者(研究者)本身也是社会世界的一员,即观察者同样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以如果他们不与自己的想象与幻想等成见划清界线,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认识社会世界并建构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体系的话,那么必将陷入“只须凭借自己的思考就能够理解社会事实”的自生社会学陷阱。因此“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与常识划清界线的科学,只有运用有关社会事实的认识理论,对自生社会学的庞大野心展开有组织的反击”[vi]。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与上述这种“自生社会学”彻底决裂、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呢?布迪厄首先对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外部的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vii]——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规则不仅“有力地破除了‘社会世界透明性的幻觉’”,而且还使我们“和常识性理解划清了界限”。“这一立场有能力发现男女众生在‘生产他们的社会存在’时不得不涉入的‘决定关系’(马克思语)”[viii]。

但与此同时,布迪厄也从认识论的层面对涂尔干的客观主义进行了反思。他指出,其实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属于一种与实践相脱节的学术性知识。主观主义由于始终将“生存”的体验,即行动者的“直接体验”视为某种必然并将其贯穿于理论之中,所以它根本无法对“实践”进行客观化与对象化操作。而另一方面,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客观主义者尽管将超越个人意识与意志的“客观规律(结构、法则、有关关系的体系等等)”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却由于忽略了对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进行客观化的操作,也就是说,客观主义者由于忘记了在与“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保持一定距离”的同时,“从外部”对客观关系进行对象化的操作,所以他们同样无法说明由其自身所建构的“客观意义”与主观主义所说的“生存意义”之间的关系。总之,客观主义同样无法对其自身的认识结构进行客观化的操作。所以在布迪厄看来,客观主义至多只能揭示那种“学究”式的实践观,因为“就在它赖以捕捉到它宣称要把握的现实的那个运动的过程中,它也正在破坏着这一现实的某一部分。”[ix]

因此,要保持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这两种认识方式优点的同时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除了必须仿效涂尔干与各种浅见或成见作认识论式的决裂之外,还必须对客观主义实施“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客观化的客观化”是布迪厄为克服涂尔干的客观主义倾向而发明的一种操作方法。具体地说,“客观化的客观化”就是对诸如行动者(研究者)客观态度的内在前提条件、行动者与对象的关系以及在客观世界的理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等问题实施客观化的操作。布迪厄指出,社会学要避免陷入客观主义式的化约论陷阱,就必须摆脱结构实在论的困扰。“问题是如何才能摆脱结构实在论的束缚。和行动者的直接体验切断了任何联系,作为一种建构客观关系的重要契机的客观主义,由于将这些关系视为一种早已建构于个人与集体历史之外的客观实在来加以把握,所以它在进行实体化操作时必然会陷入结构实在论的陷阱”[x]。因此,要摆脱注重“实在”及“客观结构”的客观主义的束缚,有必要在对象研究中重新导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

与涂尔干试图建构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直接体验的客观对象所不同的是,布迪厄将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也同样看作是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布迪厄看来,尽管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客观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本质上也是由“表象与意志”所构成的。而那种与主体的日常生活经验切断了任何联系的对象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将“直接体验”视为某种生成物的社会建构物而已。

从以上这一认识出发,布迪厄阐释了他本人的方法规则。他指出,要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就必须遵守“非意识性规则”和“关系暂时性规则”这两大方法论原则。“非意识性规则”继承了涂尔干的社会学规则,将社会规定为独立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与具有强制性功能的客观体系。“即使最具个性、最为‘透明’的行为的意义,也不属于执行这一行为的主体。它属于使其得以实现的关系的体系总体”[xi]。而“关系暂时性规则”则是布迪厄为了抵制那些“容忍(社会)常识与学者的常识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互依赖关系的暧昧方法”而提出的另一个方法规则。它通过赋予历史·社会关系体系以优先地位的方法,强调了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反映行动者动机和意图的各种主观关系。因为“社会诸关系成立于各种社会条件与各种社会位置之间,而这些关系体系比维系主体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xii]。显然,布迪厄的这一主张深受马克思的影响。他担心人们可能由于过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浮于表面的相互作用之上,从而忽略或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即忽略或掩盖了隐藏在这些相互作用背后的、使其得以成立的场域的结构。

那么,经历了暂定性客观主义洗礼的研究者又是如何进行对象建构的呢?布迪厄援用索绪尔关于“视点建构对象”的命题阐释了运用研究者视点建构对象的必要性。他指出,社会学不能“忽略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如果忽略了此项工作的话,就会轻易地采纳常识性经验和自生社会学所设计的各种问题。但是,“不论我们怎么增加由日常经验拼凑而成的各种规则组合(如‘巴黎东郊社区成人的娱乐’等类型的研究主题),也无法完成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这些规则组合至多不过是一个由对象和现实的碎片拼凑而成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获得科学对象的资格”[xiii]。为了建构科学的认识对象,布迪厄竭力提倡被称之为“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的著名方法。关系主义视角本身并不新颖,它源自于结构主义。马克思和列维-斯特劳斯等结构主义大师都十分强调关系的重要性。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清晰地表述了这一观点:“社会并不只有个人所组成,它还体现着个人在其中发现自己的各种联结和关系的总和。”[xiv]布迪厄不遗余力地推广“关系主义思考方式”,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摆脱朴素自生实在论的束缚、颠覆理论与经验之间关系的社会学方法。不过他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实体主义的顽固性。通常情况下,从诸如集团或个人等触手可及的现实入手远比从关系的角度着手要容易。例如,人们在分析社会分化问题时,像实在论的阶级概念那样,考虑那些按照群体界定的集团,乃至考虑这些集团间的对抗,远比考虑某种关系空间简单得多。所以社会学家们往往会不自觉地陷入实在论的泥潭,按照社会预先建构的初始范畴如“老人”、“年轻人”、“外来移民”、“贫困人口”等来构建对象。但布迪厄指出,科学断裂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将社会上预先构建的对象的社会构建过程本身当作研究的对象。

因此要想避免实在论的思考方式,就必须导入关系主义的视角。布迪厄以权力问题为例,具体说明了应该如何运用“关系主义思考方式”来克服实体主义倾向。他发现在探讨权力问题时,一部分学者习惯于从实体主义和实在论的角度出发探寻权力存在的位置,而另一部分学者又热衷于询问权力究竟来自何处。但布迪厄指出,要想与实体主义思维方式决裂的话,就必须以“权力场域”来取代统治阶级。因为在他看来,“统治阶级”是一个实在论的概念,它指涉一个实在的群体,是一个拥有权力的有形实体。而“权力场域”则是一个专指“社会位置之间存在的力量关系,这种关系确保它们的占有者握有一定量的社会力量或资本,以便使他们能够跻身于对权力垄断的争夺之中,而在权力垄断方面的争夺中,对合法权力形式的界定权的争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向度。” [xv]

显然,“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破除了社会学领域内以主客观二元对立为基础的各种对立,如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个人与社会、微观主义与宏观主义的对立。布迪厄把这些对立称之为危害社会学的“毒瘤般的主张”并认为必须克服这些二元论主张。“社会学没有必要在这些极端之间进行选择,因为社会现实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通过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存在于关系之中”[xvi]。显然,他的从关系主义思考方式出发的对象建构同时超越了仅仅将社会学对象限定为一种独立于个人的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社会事实(集合表象)” 的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

3.

超越“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反思社会学方法

那么,在构建社会学对象的过程中理论又起到哪些重要作用呢?布迪厄指出,在社会学的传统尤其是主流传统中,“理论”与“方法论”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唯理论主义的范例是帕森斯。帕森斯挑选了涂尔干、韦伯和帕累托等社会学大师的作品进行纯理论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个概念的大熔炉。但这种只考虑理论向度的唯理论主义除了对教学颇有裨益之外,毫无用处。而另一方面则有拉扎斯费尔德所形成的“方法论”。但这种方法论既与认识论无关,又不干涉科学理论,只限于感觉的归类罗列。而且在社会学领域内这种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已经演变成为一股强大的“科学”顽固势力,并且整整统治了三十余年的时间。但布迪厄认为社会学“必须全盘抛弃这种将科学活动分为两个相互分离的部分的做法”。为了打破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状态,他主张必须在对象的构建过程中强调理论的指导作用。

布迪厄指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事实”不是直接由那些显而易见的经验性资料和数据所构成的,它是概念和理论的建构物。显然,这一主张和涂尔干的观点完全一致。涂尔干也认为“必须将社会事实看作一个事物”。换句话说,研究对象的建构必须依靠概念和理论的力量才能够完成。布迪厄指出,“对象的建构”工作只有通过运用以“理论性问题假设”为基础的“系统性概念”方能完成。而那些将现实碎片化的“操作性概念”只不过从形式上对“日常对象”进行了严密的加工。因此,此类概念根本不能被称为理论性概念。相反它们很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分类用语”[xvii]。概念性把握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一种可以同时把握现实的各个不同层面的系统性理论。例如,马克思由于有了资本论这一理论体系,所以其“商品”概念才有可能作为一种线索性概念被设定出来。同样,凡伯伦之所以能够对“显示性消费”和“白领犯罪”等现象提出尖锐批判,主要也因为他运用了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理论。

总之,我们不能把“假设与实验及观察”之间的对话看成是科学的历史。如果那样的话,科学完全有可能被等同于这两位合作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某种纯粹的“互换性与对称性”关系。布迪厄指出,那种认为假设来自于观察、而观察反过来又接受假设的指引的经验至上主义的主张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如果我们不对现实本身提出质疑的话,那么就根本无法找到问题的答案。仅凭对现实的观察无法揭开事实的真相。因为“事实是由理论所建构的。”理论才使得无数经验性数据变得富有意义,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数据本身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是以理论为基础的问题假设让数据说话的。缺乏理论性问题假设和理论性概念的研究不过是把数据作为挡箭牌的一种“责任放弃”而已。而且经验性数据的收集也不是只有通过观察这一种方法才能实现。经验至上主义者们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他们会把从被调查者那里得来的答案当作一种绝对正确的经验性数据。例如,一些有关“动机”(为什么你会这样做呢?)的调查就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此类调查常常伴随着某种危险,也就是说他们可能会以只有行为当事者本人的表象才最具真实性作为基本前提。在极端的状况下,甚至还会出现一种回答者主导的“合理化”现象。但事实上,这些回答至多只能解释行为的某一个方面。回答者在面对某个出乎意料的提问时,经常会编造一些答案来搪塞提问者。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向一个普通被调查者提一些专业性问题(如“你知道社会有哪些功能?”)的话,那么他会如何作答呢?显然,由于这些问题对于他而言实在太难,所以他或许根本无法回答。所以通常情况下,被调查者必然会不自觉地按照提问者(社会学家)的意图作出解答。换句话说,在这一场合下被调查者的回答往往是由社会学家们强加的。因此,为了避免重蹈经验至上主义的覆辙,我们在进行观察或提问时必须自觉的以理论为前提并用理论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此外,如果将被社会学教科书奉为金科玉律的研究者的“价值中立性”原则仅仅局限在意识形态领域或终极价值层面上的话,那么它反而会使研究者放松警惕。也就是说,它很容易使研究者产生“技法上的‘方法中立性’”错觉。譬如就有许多学者深信非控制性问卷调查(预先没有设定提问项目的调查)可以保证“观察的中立性”。但布迪厄指出,这种问卷调查同样是在某种特定的社会状况底下进行的。它是在具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一场对话。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忽略所有的“调查技术”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人际关系的技术”这一基本事实。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在问题设定过程中,研究者经常会通过语言的使用及范畴(分类)的划分等手法来表达他本人的意见和看法(如使用褒义或贬义词来描述事实、对某些问题和现象进行人为地划分)的事实。我们必须对此保持一份“认识论的警戒”。总之,必须辩证地看待研究者的“建构作用”和调查对象的“建构作用”。此外,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问卷法”的局限性。必须弄清诸如为什么有些事实会有意识地被排斥在问卷之外?它究竟传递出哪些信息?以及在回答某些问题时,为什么回答者会有意回避或隐藏一部分内容等问题。只有彻底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发现问卷调查的回答和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的事实。总之,问卷调查其实也和其他方法一样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观察手段而已。

尽管与经验主义相比,实证主义要严密得多,但它有时也会用推理的方法来取论。布迪厄指出,实证主义在运用类推法取论时只要稍微放松其“认识论的警戒”,那么它的努力就将失去任何意义。因为我们通常并不只是通过对事实的观察来提出假设的,理论在其中也同样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韦伯的“合理型”应属于一种“由理论所建构的类似性理论构成”。布迪厄尤为推崇被称为“比较法”(démarche comparative)的假设法。这是一种“以类推法为基础,由假设所指引的比较法……是一种建构关于关系间关系的假设性理论体系的原理”[xviii]。

“与普通的类似与类推法不同,类推法是一种必须透过并战胜现象的关系间的关系。它由自发的比较及抽象化作业所建构。但是,模仿模式由于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它至多只能把握表面的类似性。这显然和试图揭示必须加以阐释的潜藏在现实之下的法则的比较模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比较法追求的不是一种表面的类似性,而是本质的关系层面的类似性。这显然有别于实证主义的类比模式。实证主义建构的模式不过是一种现实的拷贝。它仅仅追求表面的类似性,是在不了解“现实的作用法则”的情况底下杜撰出来的对现实的表面模仿和类似性。飞机的发明必须有一个对飞鸟的形象进行“认识论式断裂”的过程。我们只须弄清“飞鸟的翅膀与空气的关系”和“飞机的机翼与空气的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似性”,便可以揭示“现实的作用法则”,即飞行原理了。而这就是所谓的“关系之关系”。布迪厄将这种超越表面类似性的“关系之关系”称作“结构的相同性”。尽管从表面上看飞鸟的飞翔和飞机的飞行十分不同,但其飞行原理却是完全相同的。布迪厄以帕诺甫斯基发明的“哥特式建筑大圣堂”的结构和托马斯·阿古那斯的《神学大全》的逻辑构成之间所存在的“结构相同性”为例进行了说明。他指出,这种“结构的相同性”并不是指哥特式大圣堂和《神学大全》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的类似性。它指涉的是圣堂内各房间之间的关系和《神学大全》中提问—异议的考察—综合的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似性,即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之关系”的类似性。通过对此类本质性“关系”的发现,“与由内容的类似性所促发的简单的关联性形成鲜明的对比,它将不同社会间的比较,或者同一社会内部‘表面上异质’的子系统间的比较转变成一种具有生产性的事物,即赋予其普遍化能力”[xix]。这种“结构的相同性”才是超越表面相似性的“被隐藏的原理”和“构成惯习的能力”。

比较的方法可以让你从关系的角度来思考一个特定的个案,而基于不同场域之间存在的结构对应关系(例如,通过教授/知识分子关系与主教/神学家关系之间的结构对应,可以体现出学术权力场域和宗教权力场域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或同一场域的不同状态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例如,在中世纪和今天的宗教场域间的结构对应关系),这一个案被构成为“所有可能情况的一个特例”。[xx]

运用此比较法,布迪厄在《再生产》中揭示出耶稣会修道士学校和现代公立教育之间共有的“依靠权威实施的‘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文化的恣意性强加”这一教育原理。同样,他也在《实践感》中,发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的“支配方式”和属于“社会世界”子系统的教育、艺术、政治、宗教等“场域”内共有的“惯习”以及不同社会中共有的“阶级结构”。总之,对于布迪厄来说,“这一本质性意义上有效的‘比较法’才可能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原理、一种知识发明的生成原理、以及作为一种可替换图式的“生成语法”而发挥作用。”[xxi] 4.

布迪厄与涂尔干

至此,布迪厄运用“关系主义思考方法”成功超越了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并建立起一套社会学方法新规则。涂尔干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独立于行动者的意识与意志并与各种浅见和成见划清界线的、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事实。而布迪厄则从涂尔干的这一社会学方法规则中发现了客观主义认识方式的根本缺陷。他注意到客观主义忽略了对各种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的把握。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布迪厄将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为者的浅见与成见”也同样视为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规则:社会事实除了如涂尔干所阐述的那样是一个具有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外部事物之外,还应该包括行动者所持有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基本表象。

最后简单地说明一下布迪厄社会学,尤其是其认识论与方法规则与涂尔干的关系。对布迪厄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博采众长的社会学思想家。他的理论深受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等古典社会学大师的影响。尽管遭到布迪厄本人的竭力否认,但他还是经常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者、韦伯主义者或涂尔干主义者。布迪厄之所以被许多社会学家看成是一名“继承了法国社会学传统的涂尔干学派”[xxii]的成员,主要因为其社会学思想中的许多基本观点都深受涂尔干的影响。例如本文所提及的的“非意识性规则”就是一个直接继承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规则。而布迪厄对“自生社会学”的批判,也明显受到了涂尔干关于必须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称其为“认识论式的断裂”)的启示。

尽管如此,布迪厄的社会学认识论与方法论与涂尔干的客观主义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涂尔干在《社会学的方法规则》一书中,虽然已经意识到成见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社会约束与社会整合)[xxiii]。但是,他不仅没有将其整合进研究者的客观认识中反而还给予被客体化的社会生活形式以优先地位,并刻意回避对行动者的认识与常识性观念等问题进行社会学探索。从这一意义上讲,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是一种专门为生产客观主义社会学理论而建构的元理论。它在行动者有关社会生活的认识与社会学家的客观认识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分界线。而另一方面,尽管深受涂尔干客观主义的影响,但布迪厄却仍将被涂尔干所抛弃的、行动者关于社会世界的的日常观念和客观社会现象重新辨证地整合在了一起。也就是说,他通过“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将被涂尔干当作认识论障碍排除掉的行动者的日常表象和常识性观念放入主观意识与意志的客观层面上来加以把握,并将其重新纳入有关对象的完整定义中。总而言之,从涂尔干方法论客观主义出发的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不仅使我们重新发现了早已成为一种教科书知识的涂尔干社会学的现实意义,而且也为我们反思社会学实践并克服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对立提供了一个全新方法论范式。

[i]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ii] 同上:第8页

[iii] 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9页。

①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23页。

[v] 同上:第14页。

[vi]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P.Bourdieu, Le Métier de Sociologue,1973)、藤原書店、1994年、p.45~45。

[vii] 同上:p.23。

[viii]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8页。

[ix] 同上:第8页。

[x]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実践感覚(P.Bourdieu, Le Sens Pratiqu,1980),みすず書房,1988年,p.83。

11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p.51。

[xii] 同上:p.53。

[xiii] 同上:p.78。

[xiv]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6页。

[xv] 同上:第352页。

[xvi] 同上:第16页。

①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 p.80。

[xviii] 同上:p.109。

[xix] 同上:p.115。

[xx]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358页。

社会学方法论例7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无止境的步伐,发展催生了人类的认识。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和人类对社会的认识与把握相伴相随、共同共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的认识水平和方式是不尽相同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逐渐形成了对自然、历史与人类自身的总体看法和认识,其目的在于把握人类自身和理解人类自身,并力求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对社会生活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这在人类研究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科学以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了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现象,等等。从主体的参与性看,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社会现象具有极强的复杂性,这是由于社会对象中包含人的因素,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在研究社会对象时,就需要有一种科学的、全面的指导思想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从而为人们真确地解释社会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本文试图沿着社会科学方法论(人类认识社会)的主要方式探析其哲学基础。

一、人类认识社会的主要方式

就像人类的思维一样,人类对社会的认识也是有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人类对社会的认识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人类认识社会的主要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神话传说。这是原始人类认识社会的基本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处于初级阶段。那时的人们运用原始的人类思维对社会的客观现象做出解释和理解。人们初步将人类自身感同身受的世界和人类本身做出了区分,产生了外部世界这样一个认识概念,这是十分难得和了不起的抽象思维能力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思维的特点是直接感受性、抽象幻想性等特点。神话传说常常是以一种集体表象的方式得以表达和传递。集体表象是原始集体中为全体成员所共有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认识倾向或解释方式,在一定的集体中世代相传,它先于个人而存在,对每一个成员的认识活动发生深刻的影响。原始人类以一种神秘的眼光去感知和思考世界,从而在集体中产生了恐惧和崇拜等情感。当然,由于他们对主观和客观、人与物、感知世界与实在世界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原始人类常常把自己的理想和愿望中的东西当作真实的东西,将一种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类的力量强加或神话于人类。神话传说直接是一种空口的交流,没有文字语言符号的记载,仅仅是一种经验式的流传方式使得其有很大的局限:首先是不可能传递精确复杂的信息;其次是个体表达的能力是有限的,十分容易失真,常常是一种一知半解或者以讹传讹的状态。

二是以史为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语言文字符号的发明和运用,使得人们的生产技能和生活经验得以保持、提升和传播,特别是历史经验在社会历史的中的积淀,以致形成了以史为鉴的认识方式。以史为鉴就是人们认识社会和社会自我认识的第一自觉形式,人类社会自身的历史发展和历史经验作为人类认识社会和自我的参照系。从人类以往的历史活动和发展的过程中采纳经验、汲取教训是以史为鉴认识方式的基本方法。追求好的结果和追求最佳效益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目标。这表明了人对结果的关注,结果作为活动的产物,与活动的方式、节奏等有内在的联系,不仅是在社会生产中是这样,在政治、思想、文化生活中也是这样。正是源于对历史发展过程中诸多“结果”的把握,人们才逐步形成了社会意识。

三是理性求知。这是以人类理性为根据和尺度,去理解和评价社会历史与现实,并进一步建构和创造社会的未来。这是人类社会认识的一种重要的发展,即是人类理性精神的外在表现,又是思想的有力武器。这种认知方式对历史和现实进行理性批判,在这种理想认知的前提下,这就必然要求人类本身需要就其内在的合理性进行批判,科学地认识和评价现实社会的合理性及其现实状况。也要求人们对未来社会进行理性的建构,理性的内涵是批判与怀疑,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社会认知的预见性、指导性和建构性。这是人类向外的触角即是人类社会探寻除人类这会自身的外部世界。理性求知的认识方式使得人类探索人类本身的发展,对我们自身进行理性的把握,处理人与外界的关系有根本性的转变。

四是实证方式。这是近代经典自然科学最本质的规定和要求。一种观察或假说必须要有充分的实证材料或实验结果的支持,才被认为是科学的。同时认为对于社会问题的研究也可以凭借实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来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实证性的社会研究方法可以追述到圣西门和孔德。圣西门力图创立社会物理学和社会生物学,认为一旦把物理学和生物学的方法应用于社会问题研究,对于人类和社会的研究变成为实证的和科学的学问。孔德强调以实证方法研究社会问题,主张以实证的知识代替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思辨并依据他对社会现象内在本质的研究,以及社会生活贯穿着某种“自然规律”的假设,提出整体、观察、实验、比较和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实证主义的认知方式对社会历史研究的科学化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实然,实证方法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与人类社会,而研究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同样不能完全适用,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社会对象,就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一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探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辩证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它既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又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代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那么,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普遍适用的科学方法,它的方法论原则主要是什么呢?

首先是客观性原则。这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建立在对世界本质的科学认识基础上。世界的本质来是物质,世界上千差万别、五光十色的事物和现象,都是物质的具体表现形态。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主观意识、思想等精神现象,则是物质的产物和客观存在的反映。因此,主观符合客观,主观统一于客观,就成为辩证唯物主义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从这一原则出发,不管运用什么样的方法,都必须从客体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和想象出发。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是揭示社会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以便利用规律为人类谋福利。任何社会领域的规律都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人强加给社会的;人能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制定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福利的法律,但不能为社会发展制定规律。任何原理的提出,都应来自于客观事物及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而不能来自于研究者的主观幻想。从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都应遵守客观性的原则。这不仅适用于物质领域各种事物的研究,也同样适用于精神领域各种现象的研究。这就要求人们从客观实际出发,这里所谓的实际,不能简单理解为“物质的东西”,而是与认识主体相对应的被认识的客体。其中既包括客观物质世界的各种现象、矛盾和问题,也包括作为研究客体的主观精神领域的各种现象、矛盾和问题。主观精神领域的各种现象虽然是物质的反映,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但它们的发展变化也是有其规律性的。因此,只有将它们作为被认识的客体,从它们的实际出发,才能揭示它们的本质和规律,取得对它们的科学认识。

其次是普遍联系原则。物质世界是由普遍联系着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组成的纵横交错的“蜘蛛网”。每一个事物都同其周围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每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也都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没有什么事物是绝对孤立的。事物只有在同其它事物的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恩格斯说:“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交织起来的画面”。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它始终把事物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作为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研究任何一种事物和现象时,都要把其作为无穷无尽的相互联系的事物和现象中的无数环节之一来考察,反对把它独立于周围世界之外对其进行孤立的即片面的分析。事物外部的、非本质的、偶然的联系虽然对事物的发展起著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对它们不能忽视,但决定事物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发展趋向的是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我们尤其需要着力把握住对多种多样的事物联系,既不应忽略什么,又不应等量齐观。把握住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掌握了事物发展的规律。而这正是科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普遍联系的原则是一切科学方法所共有的原则,只不过在不同的对象领域,其表现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当下,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越来越受到科学工作者的重视,主要是因为它们在说明事物和现象的普遍联系方面提供了新的思想、新的范畴、新的原则和新的方法,从而使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具体化了,为科学方法论增添了新的内容。

另外是运动发展的原则。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过程,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没有什么事物是一成不变、永世长存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运动发展的原则是与普遍联系原则不可分割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在研究任何一种事物和现象时,都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和历史主义的方法去观察和分析问题,要在事物的动态中而不是完全静止的状态中进行考察。在了解事物的过去和现在的基础上,判别它的发展趋势,预测它的将来。

科学史表明,运动发展的辩证方法是真正科学的方法。从天文学到社会学,到处都证实了这一点。运动发展的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其它各种科学方法都具有指导作用。客观性原则、普遍联系的原则、运动发展的原则,三者是互相联系紧密结合的。客观性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体现了正确的认识路线,普遍联系的原则和运动发展的原则是唯物辩证法作为科学方法的根本要求,是贯彻客观性原则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三者的联系结合,体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方法论的主要要求。

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探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解释了历史,揭示了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对各门社会科学具有方法论意义。部分和整体是密切联系着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关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对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自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没有哪一门具体的社会科学是不同历史唯物主义的普遍概括没有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和范畴,对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来说,都是科学认识的工具。那么,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主要是什么呢?

首先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则。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它作为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决定因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人们必须首先吃、喝、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为了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就必须进行生产。人们进行生产,就要有生产力和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这些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态,生产就顺利发展,但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活泼易变的因素。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便同原有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就需要通过社会革命或改革的方式,变革原有的生产关系,使之适合于发展了的生产力的状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矛盾运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从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必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冲突中去解释和说明社会革命和重大社会变革。社会革命和重大的社会变革,是许多具体社会科学经常研究的课题。科学地说明社会革命和重大变革发生的原因,则是这些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些受历史唯心主义束缚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对社会革命和重大社会变革的原因,往往只停留在考察人们的动机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上面。而人们的动机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又是怎样产生的,是受什么决定的,则没有得到说明。历史唯物主义则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社会历史学家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现有的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于是出现了变革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而实行经济领域的变革,首先就遇到维护现有生产关系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抵制和阻挠,于是又要求实行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变革。所以发生社会革命和重大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人们围绕社会经济政治变革所进行的斗争,不过是这种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充分而又恰当地估计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是分析社会发展问题必须注意到的。

其次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紧密联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又一基本原则,也是它作为科学方法的又一基本原则。任何一种社会都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大部分组成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为了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的,因而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改变了,上层建筑也要随着改变。马克思说:“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一样,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对有关社会发展问题的研究,对正确认识某一具体社会及其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都具有指导作用。

在分析和判定某一具体社会的性质时,不能以该社会的自我标榜或其某些政治文化特点为根据,而必须以该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结构为直接的客观的标准。在判明某一具体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性质,说明该社会为什么采取这样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不是别样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意识形态,而不是别样的意识形态时,都不应以其自我宣扬和社会传统为根据,而必须以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来说明。在说明某一具体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变化和发展方向时,也不能从领导人的个人品格和人心的变化为根据,而必须从经济基础的变化来说明。

另外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则。历史唯物主义同历史唯心主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不是用人们的思想、意识说明社会存在,而是用社会存在说明社会意识。它从纷繁庞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到物质资料生产这一对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现象,创立社会生产方式的概念,说明社会生产方式在本质上也同自然界的物质形态一样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性现象,是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而人们的社会意识,则是为这种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是第二性的。这就将唯心主义驱逐出了社会历史领域。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在实际内容上是基本重合的,前者是为后者所包括的。但是,两者提出的角度是不同的。为了更深刻地说明社会意识的本质和作用,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一个方法论原则提出来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在考察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或某种具体的社会意识时,不能用社会意识自身来说明,而必须用社会存在来说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道德规范和理论观点,一切文学艺术,只有理解了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理解了物质生活的基础的生产方式,并从这些物质条件中引伸出来,才能得到正确合理的说明。由于政治和社会思想文化是互相作用的,因而有些社会意识不仅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也是政治关系的反映,这是考察社会意识时需要注意的。但由于政治也是经济决定的,所以归根到底还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都有其相对独立发展的历史,有着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它们的发展具有历史的继承性。任何理论观点、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都要以继承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忽略了这一点,就不能对它们做出完全地合理地说明,也不能说明为什么每一民族文化何以都有自己的特点。

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的方法论原则,对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其并没有过时,当今世界各国社会的发展并没有推翻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否定它的方法论意义是没有根据的。但是,在具体运用这些方法论原则时,又要防止简单化,不能把它们当作一把万能的钥匙,随意套在所研究的社会历史现象之上。

三、结论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是对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概括和总结。为此,我们在研究社会科学问题、面对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时,要沿着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才能对社会历史做出全面和科学的解释,确定出更合理的研究方法,使得该方法论体系构建得更为完善,并能够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使研究结果变得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法]列维·布留尔, 著. 丁 由, 译. 原始思维[M]. 北京: 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1981:5. 

[2] [法]圣西门. 何清新, 译. 圣西门选集[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2:126. 

[3]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2,39:406. 

[4]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2,3:60. 

[5]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2,4:240. 

社会学方法论例8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Y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

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

社会学方法论例9

十九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比较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又叫做历史决定论,或者生产决定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科学、最完备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的哲学方法论,他在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对现实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了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

一、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

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身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依托于社会科学,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皮”与“毛”的关系。

(一)社会科学

1.具体社会科学的产生。

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不仅推动了各门自然科学从哲学的母体中分化出来,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使分门别类的社会科学也纷纷建立起来。

2.人文科学的发展

严格地讲,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有一定的区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定的《教育分类国际标准》中,“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民族学、未来学等12个门类,而哲学、史学和文学等则被划入“人文科学”。一般来说,人文科学主要研究恒久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是人的精神文化活动及其人类历史进化的反映。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各个领域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包括经济、政治、管理等领域的现象和活动。从时间上讲,人文科学各学科在古代就已产生,而社会科学各学科产生于近现代。但实际上,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难以将其截然分开,所以,我们往往以“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予以统称之。

3.人文社会科学的社会效应

同志曾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哲学社会科学,主要是帮助人们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理论认识和科学思维,解决对社会发展、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和运用的科学。”如果说,自然科学和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话,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概念和特点

1.什么是方法

从词源上讲,“方法”一词在中国古代是规矩、规则之意。在西方,“方法”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其意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在现代,方法就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准则、程序、线路以及工具、手段和途径。

2.什么是方法论

方法论,顾名思义,是关于方法的理论。方法论,包括“论方法”和“方法论”。方法论需要哲学思维,但不仅有哲学的方法论,而且有科学方法论和技术方法论。

3.什么是社会科学方法论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相对于自然科学方法论而言的。所谓社会科学方法论,是指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之上的,它除了论述这些方法之外,还要进一步阐明这些方法的客观基础、本质根源、基本特征及其运用的原则。

4.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特点

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不仅要研究波普尔所说的世界一,还要研究世界二、世界三。其二,对社会的研究不仅要说明,而且要诠释;而诠释就是理解,就是评价;而理解和评价就是活动和改造。

但是,在现代条件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法论和社会科学方法论呈现出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融合的趋势。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涵和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涵

1、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其世界观,又是其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它具体化为从实践出发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都应该积极地予以借鉴和吸收。

2、基本原则

贯彻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客观性原则。按照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和理解人类历史,这是任何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首要的前提。尽管我们永远不可能把握纯而又纯的社会客体,但是,客观性的要求却是绝对必须的。

第二,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一要注重从主体的维度去观察社会客体;二要注重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结合起来;三要注重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实质上系统性原则。

第四,具体性原则。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第五,发展性原则。这就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反对用静止和孤立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三、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

如何认识和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律,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方法论问题,而这个问题远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

伴随社会科学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科学内部的方法论意识日益自觉 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 本土化与国际化等,正成为经济学、 社会学和政治学等社会科学激烈讨论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真理观,特别是唯物史观为指导,研究社会科学的性质、功能和方法,是我国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学术要求和前提。

社会科学也是科学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或哲学研究,不仅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规范的建立,对于社会科学的规划、组织和管理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强理论的宣传,加强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向明,朱晓阳,赵旭东.《社会科学方法研究 (方法评论) 》.重庆大学出版社

[2] 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社会学方法论例10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理论研究是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最为核心的任务,正如著名社会学学者马尔科姆・沃特斯所说,“社会学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毫无疑问属于一门学科,原因有两二:其一是它具有一个被广泛公认的理论传统;二是它在方法论上有一种严肃的态度,即以精密的方法论来指导研究。”①方法论研究服务于理论研究,对于基本的方法论问题的思考是社会学理论建构的先决条件。另外,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独立性存在的诉求会一直迫使它去开拓、去关注新的领域,如何去发现新的领域,如何在这些必将被相关学科竞相染指的领域实现社会学的作为,这无疑需要社会学方法论上的创新。创新既然是作为对过去的某种背离,那么首先就需要廓清先前的社会学方法论,而这一廓清更是不可避免的要从其源头着手。社会学方法论滥觞于迪尔凯姆与韦伯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自觉思考。本文尝试从方法论的哲学基础、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研究的逻辑起点三个方面对二人的社会学方法论研究进行比较,以期获得对社会学方法论的新认识。

1 相关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社会学逐渐恢复后,开始有学者对韦伯社会学方法论思想进行探讨,成果显著。李建立从社会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两个方面对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进行了评述。他认为,韦伯的方法论及其理论,充斥着实证主义和反实证主义、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有其社会环境和哲学方法论、认识论的渊源。②侯钧生从“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这两个概念入手,分析了韦伯的价值思想。他指出,韦伯的“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同时并存的两个方法论原则,它们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二者异曲同工,目的都是要求研究者将“形而上学”和世界观的认识从科学活动与科学结论中清除出去,从而保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③覃方明从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对社会学方法论二元对立状况做出澄清。他认为“传统上被认为构成了社会学方法论之根本对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在发现的层面上存在,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因此,两者间不存在本质的对立。而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则在验证的逻辑上分别对应于本质上不同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对立才是根本性的。”④上述社会学方法论研究都有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大多局限于“就方法论而方法论”,而近些年,中国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学方法论论述很少。

2 社会学方法论比较

2.1 社会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虽然迪尔凯姆受到德国和英国社会思想的强烈影响,但是正如塔尔科特・帕森斯所说,迪尔凯姆思想“绝大部分源于法国学术史”。在法国学术历史中,迪尔凯姆思想的主要来源是启蒙主义传统,尤其是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卢梭关于“共同意志”的概念以及他对社会现象和心理学现象的划分,孟德斯鸠的社会整体论观点,在迪尔凯姆学说中的影响巨大。但是对于迪尔凯姆思想影响最大的还是孔德和圣西门,迪尔凯姆本人亦多次强调自己是孔德和圣西门所开创的思想的继承人。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先驱还没有社会学方法论自觉,即使伟大如斯宾塞者,在他的全部著作中也没有一处谈到方法论问题,而穆勒在这个问题上虽然花费了很多时间,但也不过是用自己的辩证法将孔德已经说过的东西筛选了一遍而已,只有孔德在这个问题上有独创而重要的研究。孔德实证主义社会学信奉方法论的一元论假定,即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和程序也同样适合于对人和社会的研究。面对来自仰慕和攻讦者加之于他的各种头衔包括实证主义社会学大师,迪尔凯姆本人申明他唯一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他的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即让人们看到,把人们过去的行为还原为某种因果关系,再经过理性的加工,就可以使这种因果关系成为人们未来行为的准则。

韦伯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有关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差异的方法论讨论的影响。这些讨论在德国始自康德时期,19世纪再度活跃。康德认为,人作为文化领域和历史领域中积极的、有目的的、自由的行动者,是不能用适用于研究自然的那种分析和概括的方法去研究的。人的头脑和头脑的创造物是不遵循自然法则的。应用于人文科学的分析方法必须是特殊化而非一般化的。它们必须限于以移情方式去揣摸单个的历史行动者行动的动机,努力用直觉去把握全部文化整体。⑤不难看出,韦伯“理解”方法正是源于这一传统。

与韦伯同时代的三位重要德国学者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产生了中重要的影响,他们分别是狄尔泰、温德尔班以及李凯尔特。德国反实证主义先驱狄尔泰从科学分类入手吹响了向实证主义发起战争的号角。狄尔泰认为,科学当区别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事件的进程,而精神科学则是研究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自由活动,研究社会文化现象。他认为,尽管对于人的研究也要遵循所有科学共同的思想步骤和方法,但是如果不使用能与自然科学方法相区别开来的理解方法,则对于人的研究就不可能达到其研究的目的。德国弗赖堡学派的创始人温德尔班,继承了狄尔泰反实证主义的传统,批判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上的自然主义取向。他认为,近代科学的发展,产生了实证主义万物齐一论的偏见,它无视个别认识领域里的自主性,意图使对于一切对象的理解都服从于一种方法的驱使,因而造成了不少差错。弗赖堡学派的另一位重要代表李凯尔特,三人之中,他的思想在更多方面对韦伯产生了影响。李凯尔特吸取了狄尔泰、温德尔班的基本观点,同样从科学分类入手,不同的是他采取的是从逻辑方法论角度,通过分析概念发生的不同途径来把握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韦伯汲取了李凯尔特“价值关联”思想,李凯尔特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在他看来,研究者只有运用自己的价值立场去考察被研究的经验现实,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经验现实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韦伯同意并发展了李凯尔特的这一说法。

2.2 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

迪尔凯姆认为,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的各种事实在程度上具有质的不同。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的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正确,但他承认个人是社会的唯一的能动成分。迪尔凯姆主动地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原理运用在了社会学领域,主张从社会结构方面来解释社会现象,认为必须用一种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然而,我们不能因此断言迪尔凯姆忽视社会个体。在迪尔凯姆学术生涯的后期,他转向了对宗教的研究,这一转向并非仅是学术兴趣使然,而是迪尔凯姆强烈的现实关怀、对人的关怀的必然结果。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这本著作的导言部分,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的主旨,并不仅仅在于了解和重建业已消逝的各种文明形式。相反,同所有实证科学一样,他所要解释的是与我们近在咫尺,从而能够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的现实的实在:这个实在就是人。更确切地说,就是今天的人,因为这才是我们最想要了解的东西。”⑥迪尔凯姆也明确地指出,他之所以选择研究非常古老的宗教,是因为它似乎更便于我们展示出人性的本质、永恒的方面。

韦伯认为现实的总是个别的,社会现实是由独特的、无限可分的事件构成,那些事件本身却有没有意义,所有的意义都是由认知主体和评价主体的活动产生的。在他看来,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讲是由人的有意的社会行动构成的,理解的基本单位只能是个人及其行动。至于说诸如国家、民族、团体这些常见于韦伯政治社会学中的概念,在韦伯看来不过是“一定类型的人类相互作用”的标志。而且出于理解的目的,这些概念必须得转化成为可理解的个人或群体参与的社会行动。显然,韦伯社会学方法论是一种个体主义取向。

所以说,所谓的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对立,存在于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事实去了解现实的人,而韦伯则径直地选择从有意义的社会行动出发。这种对立也完全在二人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上可说。

2.3 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迪尔凯姆一生努力建立科学的社会学,他认为,这门后发的社会科学要被认可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就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特性。“一门科学只有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才能让人视为达到了最后的独立,因为只有其他学科没有研究的那类事实成为它的研究对象时,它才有理由独立存在。”⑦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本重要著作中,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心理学、哲学、生理学及其他学科的独立研究对象:社会事实。“这类事实是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⑧迪尔凯姆是这样定义“社会事实”这一概念的,“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⑨迪尔凯姆强调,社会事实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迪尔凯姆也一再表明关于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的观点是全部社会学的出发点。二是超越个体的强制性。

“社会学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⑩显然,较之迪尔凯姆将社会学分析的对象确定为社会事实,韦伯选择的是社会行动。韦伯对社会行动给出了这样的界定:“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不管那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被忽略还是被默认的意义。“社会”行动则是指,该行动的主观意义还顾及到了他人的表现,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 韦伯强调了社会行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动者赋予其行动以目的和意义;二是行动者的行为必须关涉他人。

在韦伯看来,社会现实不过是由人的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构成的。因此,理解的基本单位只能是社会行动。在韦伯那里,社会学是一门理解社会行动的科学,理解意味着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对于主观意义的理解迫使韦伯在类型学上做出了思考,较之帕累托的逻辑行为与非逻辑行为,韦伯区分了四种行为类型:有目的的理;有价值的理;富有感情的或充满激情的行为及习惯的行为。显然,这种区分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而是出于分析考虑的一种安排。

3 总结

中国社会学界对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的研究,大部分停留在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二元对立的认识。将迪尔凯姆与韦伯划分为以上两大阵营的对立,不过是后来人“类型学思维”的流弊。我们不加反思地接受了这样的一种认识,并在这一认识框架内去解读迪尔凯姆与韦伯,这样就已经先在的决定了我们对二人的认识难以做到公允,也局限了我们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认识,更遏制了社会学方法论的创新。社会学方法论创新的诉求需要中国社会学研究必须要跳出西方思维。梁漱溟先生曾指出过,“传统的中国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早熟,早熟不是真熟,而只是露了一个头,出现一点影子。(中国)人对自然的认识、利用还没有走到高处、深处就拐了弯,拐到了人与人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上来。” 因此,可以尝试从中国文化深处寻找社会学方法论创新资源。

注释

①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② 李建立.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述评[J].河北大学学报,1994(4).

③ 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3).

④ 覃方明.社会学方法论新探(上)――科学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J].社会学研究,1998(2).

⑤ 刘易斯・A・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M].石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67.

⑥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