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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03-09 14:21:15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1

一、选拔推荐范围和条件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选拔推荐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关于推进泰安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和《泰安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重点推荐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学科、新兴学科、重点行业、急需培植发展学科,或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已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群体。

二、选拔推荐程序和方法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选拔推荐工作,按照宣传发动、团队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遴选上报的程序进行。首先,各单位搞好宣传发动,通过适当形式传达《泰安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使广大的科技创新人才群体了解推荐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范围、标准条件、推荐方法及有关要求等。在此基础上,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团队按照工业、农业和其他三大类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填写《泰安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采取专家与领导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属单位推荐的团队组织遴选,经部门党委、党组(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于8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名单,并进行公示考察,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三、材料报送

申报的主要依据为年以来取得的成果和工作业绩。报送材料包括:

①推荐报告1份(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情况、推荐意见;推荐团队超过2个的要排序;注明推荐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②《泰安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一式20份(A4纸双面印制,附电子版)。

③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1份。

④团队主要学术技术成果或论文、获奖证书、授权发明专利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0份,复印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

⑤其他能证明团队成果和业绩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20份。

本通知同时在泰安党建网站上公布,有关附件表格请到泰安党建网下载。申报材料原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后退回,其他材料均不退还。

四、有关要求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2

一、申报范围

文明机关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

文明处(科)室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内设2人(含2人)以上的处(科)室。

青年文明号为市级机关各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的青年集体(处、科、室、分局、所、站、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同时具备文明处(科)室和青年文明号范围条件的限报一项。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申报的基本条件、标准、细则及程序按照《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连委工发〔*〕11号)、《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活动的意见》(连委工发〔*〕55号)、《关于在市级机关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意见》(连委工发〔*〕59号)执行。其中文明机关由本机关的创建领导小组直接向市级机关工委、市机关文明委申报,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先向主管部门的创建领导小组申报,主管部门创建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同意后,再通过主管部门的创建领导小组向市级机关工委、市机关文明委申报。

为了体现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的群众公认度,要求对申报文明处(科)室的处(科)室和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由单位的创建领导小组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测评(测评表附后),其中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召集部分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测评。文明处(科)室的申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内设处(科)室的20%[其中5个处(科)室以下的单位可以申报一个]。

市机关文明委、市级机关工委将对所有申报文明机关、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的机关、处(科)室、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方式既有明察,也有暗访。在检查验收的同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将所有申报机关、处(科)室、单位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三、有关要求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3

一、申报范围

文明机关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

文明处(科)室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内设2人(含2人)以上的处(科)室。

青年文明号为市级机关各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的青年集体(处、科、室、分局、所、站、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同时具备文明处(科)室和青年文明号范围条件的限报一项。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申报的基本条件、标准、细则及程序按照《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连委工发〔*〕11号)、《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活动的意见》(连委工发〔*〕55号)、《关于在市级机关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意见》(连委工发〔*〕59号)执行。其中文明机关由本机关的创建领导小组直接向市级机关工委、市机关文明委申报,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先向主管部门的创建领导小组申报,主管部门创建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同意后,再通过主管部门的创建领导小组向市级机关工委、市机关文明委申报。

为了体现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的群众公认度,要求对申报文明处(科)室的处(科)室和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由单位的创建领导小组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测评(测评表附后),其中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召集部分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测评。文明处(科)室的申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内设处(科)室的20%[其中5个处(科)室以下的单位可以申报一个]。

市机关文明委、市级机关工委将对所有申报文明机关、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的机关、处(科)室、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方式既有明察,也有暗访。在检查验收的同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将所有申报机关、处(科)室、单位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三、有关要求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4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6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技术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二)评选数量。评选“市能工巧匠”50名,从中选出“市金牌工人”15名,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

每个县区推荐申报不少于3名候选人,每个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不少于2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市能工巧匠”的基本条件

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特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在部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受到表彰者。

4.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并且做出突出成绩。

(二)申报“市金牌工人”的基本条件

“市金牌工人”从“市能工巧匠”中择优评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掌握绝招特技,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享有很高声誉。

2.具有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研发或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评选、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二)评选办法:分级负责,逐级申报。职工个人申报,经本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县区总工会和各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层申报初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各县区和各产业、系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评审选拔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

2.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3.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市“能工巧匠”、“金牌工人”人选。

4.进行公示:市评审委员会对拟定的人选在《日报》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50名“市能工巧匠”,再从中择优产生15名“市金牌工人”(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复印15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8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介绍;主要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其中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创效财务证明、创新成果、技能比赛及其它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对于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申报表和事迹材料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务于2月20日前将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

六、奖励政策

(一)给予“市金牌工人”获得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

(二)给予“市能工巧匠”获得者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金牌工人”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由市政府颁发“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荣誉证书。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中符合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条件者,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年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

七、组织领导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7

一、申报条件

1.创新团队以部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研发基地为依托,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领域的重点方向,主要从事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较大牵引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应用创新研究。所从事的研究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

2.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和研究过程。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3.创新团队带头人应是本省高校从事科研和本科及以上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近五年内获得部省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或主持过部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4.高校校级领导不得作为团队带头人推荐。两院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其他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5.创新团队成员一般在8人以上,并具有长期良好合作的基础、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环境条件和工作氛围。所在学校能落实匹配所要求的资助经费。参加人员有明确的任务分工,每位成员对所承担的研究任务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6.申报领域:自然科学领域。

7.要坚持团队、平台(基地)和项目的有机结合,特别是“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要坚持把创新团队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紧密结合。

二、申报范围与名额

1.创新团队的申报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推荐范围限于高校的部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及省创新团队计划资助的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2.本次确立20个左右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并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211工程”高校每校不超过2个,其他本科院校每校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3.鼓励跨学科、跨高校组建创新团队,鼓励高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积极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的创新团队须按照《2009年度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包含附件在内不超过80个页码。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8

2012年建设1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徒传技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

1.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2.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3.依托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申报要求及评审程序

1.申报名额

每省申报名额不得超过4个(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候选人不占4个申报名额)。凡超出申报名额的,一律不予评审。

2.地方预审推荐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名额、条件要求择优确定项目候选单位,并于4月16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包括:

(1)本地区推荐申报201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报告,包含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及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优先次序排序)。

(2)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3)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4)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5)项目候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6)技能大师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组织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单位评审资格。

四、项目产出

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五、经费保障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9

第二条评选对象。本方案适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工作发展提出创新建议、作出积极贡献的创意行为和工作成果的我市各级物价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物价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评选原则

第三条评选活动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前瞻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充分的前瞻性思考,符合党和政府对物价工作的要求和物价形势能持续不断地发展推进。

(二)创新性原则。在继承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全市物价系统工作领域中属于首创,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可形成示范效益。申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体现首创精神,包括原始性创新,继续性创新和应用性创新。

(三)、特色性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践,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能够和物价工作体现不同层面、不同地方的工作特点。

(四)效益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公开性原则。评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要向社会公开,评选活动要组织和动员全物价系统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评选活动公平公正。

(六)实用性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务求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设立*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物价局局长麦马佑任主任,副主任由张德让、许燕华、陈建强、莫玉宽、宿银龙、曹国芳、罗康生、吴程伟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物价局局长及市物价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法规与调控科,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异议并开展调查。

第五条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评出符合工作创新奖条件单位和个人,宣传推广获得工作创新奖项和个人经验做法;对工作创新奖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创新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授予评选年度在经济、社会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体制实施创新、为推动我市物价工作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解放思想,并转化为推动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显著的;

(二)破解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利用价格政策增加财政收入,效果显著的;

(四)利用价格政策减负,效果突出的;

(五)利用价格政策促进重点项目和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

(六)物价管理工作,全省没有开展的,本市开展成效显著的;

(七)全省开展的,本市开展效果最好,获省级以上奖项,并推广经验,有突出成效的;

(八)在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服务、价格检查等方面创出一流实绩,打造全市、全省、全国性工作亮点的;

(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物价局领导以上批示推广经验的;

(十)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含物价部门专业会议)作经验介绍,或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的;

(十一)被中央、省级物价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推介报道并对*物价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

(十二)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省、市物价局采纳,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十三)有建议性意义的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并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媒体刊登。

(十四)创新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是申报期限之前已经取得实际成效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授奖。申报项目必须为评选年度的创新项目或当年获国家、省推广(获奖)的项目。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是次年的第一季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物价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或企业物价机构统一推荐,市物价局推荐市直以上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项目的组织申报,或不符合在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企事业物价机构申报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向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物价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简介材料(各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附电子版本):项目名称;项目交办单位和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介绍(附800字以内);项目评价(指项目的创新性、意义)、主要经验、主要成效在省内、国内的地位及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获奖项目要提交证明材料。

(三)初审。市物价创新工作奖评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和初选,按2:1的比例提出候选拟奖项目12个(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足10个,则按实际申报项目组织评选)。

(四)候选项目公布。通过文件或媒体形式公布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等次和名单。

(六)拟奖公示。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

(七)呈报审批。公示完毕后,由市评审委员会报市物价局党组批准。

第九条创新工作情况列入单位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评先和干部使用、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选时间及奖励

第十条创新奖由市物价局颁发奖状、资金或奖杯。也可以同时奖励外出学习、考察机会。奖项共分四个等次: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创新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

创新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

创新二等奖2名,奖金2000元;

创新三等奖1名,奖金1000元。

凡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在全国领先或在部级获奖的,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为创新特等奖,省级以下的为一、二、三等奖。

以上奖项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不足,允许空缺。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例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