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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调研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2-14 22:39:03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1

一、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十一五期间14家发展至131家,其中XX区25家,XX县68家,水城13家,钟山25家,占全市民营企4000家的3.28%;民营科技企业总产值100亿,占民营企业总产值10000亿的1%。资产总额12.48亿元,其中资产上亿企业有4家,资产超过5000万企业有7家,销售收入上千万的企业4家,就业人数共6643人,涉及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机械制造、中药、食品加工、建材、电子电器、创业投资等行业。涌现出一批以XX市神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XX县紫森源(集团)有限公司、XX市新蓝天科技有限公司、金星机电公司等为代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科技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力支撑了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

建成XX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小企业创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中药产业共享信息平台、贵州省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六盘水分中心等科技平台,在资源共享、企业推介、技术需求、产品供求、政策法规方面有力支持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增强了民营科技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一是以六盘水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龙头,各县(特区、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骨干的生产力中心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近年来,六盘水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400余家,组织申报项目160余项,立项项目90余项,累计争取各级科技计划资金4298万元;二是与贵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六盘水凉都富硒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创办了六盘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xx年,为22家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融资14667万元,其中,完成投资200万元,担保金融4080万元,科技小额贷款10387万元;三是积极协助、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2xx年以来,共获部级立项4项,省级立项5项,获科技项目经费395万元,提升了相关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民营科技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缺乏技术创新能力

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只有131家,仅占民营企业总数的3.28%;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都在100万元以内,作坊生产、家族式管理比较普遍;企业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技术含量较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能力和意识不强。长期处于市场追随者或落伍者的地位,以致企业的产品市场空间狭窄,市场竞争力孱弱。

(二)诚信担保体系不健全,融资难问题仍突出

近年来民营科技企业资金除了自筹,主要靠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持,而且,由于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没有形成科技企业诚信担保体系,加之经营市场多变,商业银行不愿贷、不敢贷,进一步加剧了融资难,难以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

(三)科技创新体服务系不够完善,运转困难

我市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虽然初步形成,但由于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是在情报所基础上成立的,没有专门的建设资金、业务经费及公务车辆,没有新增编制和人员,联系服务企业的主动性、服务能力有限;科技资源平台建设重点在信息化服务方面,其他方面作用发挥有限。

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思考与对策 民营科技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探索者和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结合调研,我们认为,全市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和完善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尤其是科技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培育、扶持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帮助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步入规范、快速发展的轨道。

(一)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深入贯彻《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充分发挥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加强技术人才培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健全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建立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龙头,县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骨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在资金、人员、办公环境方面给予适当扶持,真正建立起功能齐全,网络化、社会化、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产业化、专业化、科技孵化器等共享程度较高的研究开发和创业平台,真正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科技资源支撑,为民营科技企业持续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科技资源保障。

加快推进XX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窗口平台建设,不断整合专业技术服务资源,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流程,提升科技咨询、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专业水平,通过信息化体验区、成果转化体验区的建设,搭建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有效平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与民营企业间的零距离接触,加快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进程。

(三)大力培育重点科技企业。为进一步支持和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市经信委启动了市级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培育工程,并出台了《XX市市级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从20xx年开始,每年着力培育和打造一批在全省有影响力的市级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力争在经济总量、带动效应、创新能力等方面实现突破。《方案》已将XX县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XX区雾峰纯天然食品厂、贵州省XX县益康管业有限责任公司、XX区宏奇药业公司、贵州XX县紫森源有限公司等一批民营科技企业纳入50户重点培育名单,从企业融资、资源配置、科技进步、人才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随着产业园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三才微电机、赛格兰电子、满全食品、仙农园农业科技公司等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落户园区,这些企业也将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

(四)尽力加大项目资金支持。《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和清洁生产等项目。市级财政设立XX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引导作用和六盘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扛杆作用,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类项目进行资金重点支持。同时,充分吸纳社会各界资金,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意识。结合XX市实际,适时研究《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奖励办法》,每年表彰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民营科技企业,激励、鼓励发展的角度全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联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双边或多边技术协作网络,实现人才、技术资源互补,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明确技术依托,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解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对非公经济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真正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2

一、总体发展现状

海区登记私营企业6429户,注册资本1467345.15万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37980户。非公经济从业人数为140,346人,占从业人数总数140,346人的89%。非公有制经济纳税总额(2019年度完成税收收入)167,773占税收收入比重为88.18%。

(一)从非公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看,增长率有所下降,2019年可分别达37.52亿和61.37亿,低于预算54.7亿和61.8亿。

(二)从外部软环境上看,服务逐步完善。制定出台了《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海区建立处级领导联系非公经济重点企业联络帮扶工作制度》等一系列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推行了“一站式”办公,着力解决了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的问题,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了宽松适宜的环境。推行和完善了最多跑一次的服务模式。

(三)从几项重要指标上看,贡献比重大。无论是登记注册数、从业人员数,还是税收贡献份额,非公经济在海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海区民营经济已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成为了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成为了创业就业的主要渠道。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新冠疫情致使运输、消费群体难以复苏,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严峻挑战。

1、复工复产后,第三产业特别是餐饮服务、零售商业和旅游业等萧冷,复工受阻压力大。复工复产后因运输、消费群体没有复苏,餐饮服务、零售店商和旅游等行业受阻。随着境外疫情的不断加重,市场也出现巨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餐饮服务、零售店商和旅游等行业业绩急剧下滑50%以上。尤其是餐饮旅游业甚至还要高。贝尔集团公司至今还没正式营业,许多旅店空着,停业歇业,即使营业入住率还不到20%。就是被人们普遍看好的医药行业也受到了影响和冲击,同致药业在疫情期间,由于顺风等运输行业大幅度涨价等因素供应链受到了很大影响,利润下降。

2、疫情对一、二产业虽然在年初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冲击,但也让人欣喜地看到可以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疫情以来一、二产业无论产量利润都普遍有所下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受到了冲击。但与第三产业比起来受到的影响无论是周期,还是幅度都小得多,在短期内就有明显改善。如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优牧达和蒙拓农机公司等,虽然初期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但随着疫情的散去,逐渐摆脱困境,甚至扭亏为盈。华润雪花今年1—4月份与去年同期下降了1/3,2月份仅生产了2天。进入5月需求集聚攀升,销量升到13000吨,超越了以往月销量8000吨。有望全年产销量超过去年。职工还涨了一次工资。

(二)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着转型升级,如何转,怎样升是摆在每民营企业的难题。

海拉尔区的民营企业处在转型期,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着转型升级,在这样的关键期,许多民营企业市场份额下降,利润下降,甚至负增长。特别是在遇前所未有的疫情的情势下,面对转型升级有的民营企业显得束手无策信心不足,动力不足。根据我们不完全调查。很多民营企业收缩甚至退出市场,进入冬眠状态,如古纳河酒业;裁员或大幅度裁员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的常态;有的停留在维持现状,暂不扩大;有的非公企业甚至到破产的边缘,如呼伦贝尔市6家拥有1级资质的建筑类民营企业之一的天成公司已经连续4年没有给职工发工资……令人欣喜的是尚品国际以当代民营企业家历史感和责任感的气魄,摒弃了过去固有的传统,投入巨资引进毛大庆的优客工场机制,对原尚品国际进行了全新的改造,目前已经进入全新的运行阶段,但由于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尚未显现出它的应有生机和活力。

(三)规模以上企业少,仅有一家新三板企业,上市公司难以形成,尚未实现零的突破。

由于海拉尔的市场内核小,产品竞争力弱、规模以上企业少,再加上受新冠疫情的巨大冲击,目前海拉尔区还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蒙拓农机公司是海拉尔区唯一一家上新三板的企业,虽然已经运行三年,但是效果并未显现,还没有走出鹦鹉学舌的幼稚期。

(四)生产成本增高,特别是为了环境保护而推行新能源,使企业不堪重负,企业发展受阻。

调研中发现,由于适应环保需要海拉尔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使用新能源环保燃料,这种新能源环保燃料,绝大部份产自外地,与我市燃煤比起来成本明显高出2-3倍,致使企业相对成本增加,加大了企业成本支出。这样不仅致使海拉尔区的民营企业成本无端陡增,还致使海拉尔区固有的周边生产燃煤的优势发挥不出来。调研中以生产企业为代表的蒙拓和及饮食服务业为代表的贝尔集团公司都对一律取消燃煤,实行新能源环保燃料一刀切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五)融资难融资贵的瓶颈始终难以突破。

从回收的问卷117份问卷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解决。

1、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海拉尔的民营融资机构很不完善,目前仅有的两家民营融资机构陷入了困境,这与作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海拉尔很不相称。

从海拉尔区民营企业内部因素分析,其原因主要有:(1)内源融资匮乏;(2)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不强,产品竞争能力较弱,对市场波动的风险承受力差;(3)民营企业整体素质不高;(4)民营企业管理水平低;(5)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6)个别民营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等问题。

从海拉尔区民营企业外部因素分析,其原因主要有:(1)扶持民营企业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2)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3)银行难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4)担保制度不健全;(5)风险投资市场还不成熟,符合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机制还有待规范等原因;(6)银行坏账压力大大增加,变得越来越谨慎小心。

从目前海拉尔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看。中小微企业到银行贷款,会因自身条件差,底子薄,使用的土地手续不全,负债能力有限、可抵押实物比较少、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因素而很难提供可靠的担保方式,这些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原因。另外,部分企业由于外欠资金严重,已超出管理可控范围,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流动性差。

 2、由融资难到不融资。民营企业没有好的项目,即使能融到资金也要背上贷款利率的包袱,但有了项目融不到资金,又会制约民营企业发展。面对着经济下行周期压力和疫情困扰,有的民营企业索性放弃融资,由融资难到不融资。很多民营企业都在收缩业务,在还贷款,有的民营企业甚至借钱都不是用来生产,而是借新还旧,这样可免交滞纳金。导致这些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赚钱越来越难,资金回报越来越低。在经济下行特别是疫情的情势下,税负重的情况下,企业的项目回报率下降,越来越找不到好项目。

(六)产品还没有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而凝炼成品牌。像“呼伦贝尔”、“哈克遗址”、“哈克湿地”和“海拉尔河”等富有震撼级的自然文化遗产还未充分挖掘成旅游品牌,产品名字与“呼伦贝尔”等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相比,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还不够响亮。

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本身也是一个品牌。品牌虽然是质量价值的承诺,但利用好文化与自然遗产将会起到关键作用,而我们恰恰没有自用好这一点,几乎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在呼伦贝尔自然遗产不多,文化遗产更是少得可怜。如“呼伦贝尔大草原”是自然遗产,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但我们却没有根据它的品质提练出独一无二的品牌,没有提炼出本土化的东西,而却“提炼”了与呼伦贝尔不搭边的“呼伦贝尔烟”。呼伦贝尔本土化的东西应该是来自大草原的独一无二的奶制品、牛羊肉类产品等与来自大森林的野生浆果类产品。试想一下,若注册上“呼伦贝尔奶粉”那将是怎样的响亮。

海拉尔区品牌存在着:一是品牌总量近两年剧增,但与先进地区差距明显。从品牌与企业数的比例看,海区截至目前注册保护的商标有1357件同比增长21.48%,远远低于国家同比增长47.78%,不到全国5,117,366件注册商标总量的0.026%;二是名牌少,品牌质量不高。全自治区市场名牌产品排行,海区仅有“皆佳”牌暖气片(驰名商标)排上了名次,与鄂尔多斯、呼和浩特、包头、通辽和赤峰等市的中心城区的名牌产品相比差距十分明显。海区很多市场也逐步被外来的名优产品挤占。如乳品业被“伊利”、“三元”、“蒙牛”等取代;三是企业对品牌无形资产的重视和利用不够,近三成的注册商标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四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作用虽然逐渐被认可,但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海区现在只有4件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尚且没有,这影响了传统产品、优势产业的发展。

(七)在调研中,一些非公企业反映,“放、管、服”等外部软环境上,仍存在办事拖沓、消极、迟缓等现象。一是仍存在着“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情形;二是一些政策原则性表述多、量化指标少、可操作性不强,缺少“真金白银”;三是“管活”管不明白,“管死”却绰绰有余,办理相关手续上还在着拖拉、慢半拍、缺乏主动作为。如蒙拓农机公司提出相关环保、土地、房产等手续多年没有办成;步森集团公司立面改造已经设计出,报上多日却未能答复,影响了工期;华润雪花集团已经迁址手续,需办理变更手续,但请示报上多日未果。

(八)调研中反映的几个具体问题。

1、恢复商业一条街,撤掉步森集团、大商友谊、伊仕丹、华汇等商厦门前的铁栅栏,平整其门前的马路牙子,最大限度的开辟停车位,方便消费者。调研中步森集团反映,停车难已经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直接影响购物群体,无论是超市和百货都因停车难而导致入内人流少而趋于萎缩。

2、国有银行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异很大,国有银行优惠明显,实现商行与国有银行一样优惠是很多民营企业的心声。调研中尚品国际反映疫情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一下,使其贷款享受与国有银行一样优惠的待遇。

3.海拉尔区作为旅游城市近几年市容市貌变化巨大,但仍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如很多街巷都存在一、二处没有拆迁的孤房,看上去极不协调。调研中贝尔集团从发展旅游城市的角度提出,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及早及快清除这些城市污点,该买的单得买,而不能推给社会。

三、疫情期间广大民营企业家精神得到彰显。

在调研中还了解到, 同致药业免费为社区群众发放口罩、药物等防疫物品总计17万元,并派出职工深入社区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蒙拓公司加班加点赶制值守用的临时板房等抗疫物资;尚品国际,主动与政府部门对接,提出所有入住企业,免除租赁费、使用费等多项费用一年,为疫情后复工创业创造了条件,带了个好头。如今已经有来自各地的企业36家入住。还有一些小微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值班值守。有的带领职工深入社区参与值班值守;有的组成志愿者为值守在一线的抗疫人员送热姜茶等慰问品。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我们的广大民营企业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四、对策建议

(一)落实领导包抓责任制,实行一对一服务,聚焦突出问题,找准着力重点,精准发力、综合施策,狠抓政策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件事情一件事情督办,做到“一企一策”,把政策、资源、精力向非公经济倾斜和集中。

(二)按照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展空间、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等“五为”要求,加强研究政策措施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查找拖累因素,持续深度挖潜增质不断激发活力、释放潜力、做大规模、做强实力,“放、管、服”关键在“服”上,我们要念好“服”字经。

(三)相关部门应摒弃权本位思想,摒弃那些中看不中用、好看不好吃、叶公好龙式的作法,真正为非公企业之所想及所及,尽心竭力做好服务,真正从感情到行动上做到亲商安商,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非公企业做大,把市场搞活。

(四 )针对注册服务大厅市区较远,更应该简化办事程序,不能让服务对象多跑一次路,“最多跑一次”的服务不能打折。

(五)“五个工作日办结”不能作为拖沓、消极、迟缓的法定依据,能立马办就立马办,而不能等到第五日才办。

(六)针对海拉尔区融资问题的建议,一是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经验开辟“绿色通道”,配备专属服务团队,适当配置无还本续贷的“循环贷”产品;对那些销售收入和净利增幅达10%的企业,将按一定比例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实施“续贷递进”;二是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根据先进地区经验适当推“无抵押信用贷款模式”;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四是做大做强担保机构。以财政注资的方式,不断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五是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和补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七)运用品牌战略积极上项目创名牌、增效益。

1、抓住其亮点,剖析其缺点,把握其特点,激活其兴奋点,发掘海区独具特色魅力的商标。

一个地区不仅要经济发展,更要创出自己的特点来,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牌,拓展起来就缺乏后劲。相反,有了自己的名牌,真正站住脚后,这个名牌就能带动一批行业的发展,并能使这一地区的人民群众引以自豪。如蒙拓农机公司提出“树名牌、闯市场、塑形象、抓管理、增效益”的名牌战略,不断扩展树立“蒙拓”品牌,产值税金直线上升得到社会上的普遍认可。品牌的知名度同市场占有率成正比,市场占有率同经济效益成正比。作为中心的海拉尔区,一是以绿色天然果为开发项目的野生桨果系列;二是以旅游服务为主要特色旅游开发项目;三是以林、牧、农业为主的工业开发。无论是野生桨果还是“旅游”,还是林、牧、农都应从品牌经济入手,积极创立名牌。同时,都应从民族文化特征上,从民族文化的品位上,从自然遗产上,从民族文化的升华上创立提炼品牌。“创一个名牌、响一个商标、兴一个企业、活一个行业、富一方经济”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

2、更多利用自然文化遗产提练出一批品牌来。如:可将野生浆果系列产品提炼一个总的品牌(名字),是否可定为“兴安天果”或“草原野果”,然后再分为蓝莓系列,山丁子系列等等。

3、政府应当站在“品牌战略的高度”制定一个规划,明确实施品牌经济的发展目标,挖掘海区有的优势资源,把品牌打造得更加响亮。

(八)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建议发挥海拉尔区优势,在新能源使用上,不应当搞一刀切。成本高是制约海拉尔区的经济发展的最关键的因素。由于受地理环境影响,海拉尔区几乎所有的产品的生产成本都要高于其他地区。我们不应该再人为的提高成本了。由于海拉尔区人口密度不大,且面积较大,空气自然净化相对较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出台政策,协调上级对那些位置离城区较远的加工企业适当放宽对燃煤的使用,同时应当加强科研攻关,改造燃煤锅炉,致使排放有害气体达标。这样既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又能发挥海拉尔区周边富有的煤炭资源优势。

(九)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彻底解决桥头街交通拥堵、停车难且乱而无序问题。

针对调研中步森集团反映,停车难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地经营,直接影响购物群体消费购物,无论是超市还是百货都因停车难而导致入内人流少,进而严重制约这一地段经济发展的状况。建议:

1、取消现在的北斜街停车场,恢复商业一条街(步行街的功能)。这样可以使呼伦贝尔古城与步森百货、大商友谊、伊仕丹和华汇等街区连成一体,最大化地利用城市整体功能拉动商业经济繁荣。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3

根据省文化厅(xx文计函[2006]66号)文件要求,我局就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工作,现报告如下:

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的日益发展,xxxx市的文化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形成了以文化娱乐业、音像业、演出业、印刷业、文化旅游业和艺术教育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群体。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市场趋向持续高速发展态势,已经成为xxxx市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xxxx市民营文化企业以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强大的市场扩张能力异军突起,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也获得了丰厚的市场回报。随着民营文化企业的不断扩大,所占的市场份额也日益增多,表现出极大的发展潜力,正逐步成为一支“生力军”。这些民营文化企业不仅丰富、活跃了全市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在促进xxxx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扩大就业、涵养税源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xxxx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构成。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由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电影和演出为主,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形成了一个以娱乐、演出、音像、电影、书报刊、艺术摄影、培训、网络、印刷等项目为主的综合市场体系。截至目前,共有各类民营文化产业单位700余家,其中歌舞厅67家,占总数的9.6%;网吧163家,占总数的23.3%;电子游戏厅116家,占总数的16.6%;图书发行零售142家,占总数的20%;图书vcd出租88家,占总数的12%;打字复印社120家,占总数的17%;婚纱摄影14家,占总数的2%,从业人员近万人,年营业收入约1.5亿元。另外,民营艺术培训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初步摸底约有30家以上,大多是家庭式培训,少有规模性。对这一领域,目前我市工商、文化等部门尚未管理起来。全市还有上百个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和40余家流动电影放映队,主要活跃于农村乡镇,大多数是业余性质、家庭作坊式,基本没有工商注册。

(二)企业构成。此次调查全市共发放调查问卷表120张,回收116张。民营文化企业注册时间在3年以下的有45家,占总数的38.8%,注册时间在3—5年的有36家,占总数的31.1%,注册时间在6—10年的有34家,占总数的29.3%,另有1家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0.86%。本次调查的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数为个体性质,有85家,占总数的73.3%,私营独资有25家,占总数的21.6%,股份有限公司有6家,占总数的5.2%。

(三)地域分布。我市民营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市区、城区及靠矿区的集镇。这些地区的文化企业起步早,发展也较快,偏远乡镇的文化企业相对就很少,发展也较慢。但是也涌现出了如临涣镇、百善镇、刘桥镇、南坪镇等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较快的亮点,主要是依靠自身特长,发展民间演出业。调查显示,文化产业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成正比,文化产业发展的差距,充分说明和反映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总体分析,我市民营文化企业在近5年左右的时间内发展迅速,新注册的企业占总数的70%以上,主要集中于市区和城区,在偏远地区和农村相对较少,分布也不均衡。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基本都是家庭式个体经营,尚无法律意义上的治理机构,企业自主创新情况还有待发展。但是,近年来新注册的民营文化企业也有部分投入大、起点高的新型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ktv量贩等歌舞娱乐场所,如阿里巴巴飚歌城、翡翠明珠娱乐会所、聚富圣会自助卡拉ok等,投入规模在400万以上,单个文化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近百人,年营业收入在500万-800万元左右。

在调查中,大多数的民营文化企业业主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持悲观的态度,民营企业业主对未来企业发展持“一般”、“不佳”、“不好说”的态度分别占29.3%、27.6%和15.5%,对未来发展前景看好的仅占18.1%。

二、企业融资和资本运营

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方式目前主要集中在自身积累(86.4%)和民间借贷(74.6%)上,银行借贷的比率仅为18.2%。民营文化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有部分民营文化企业认为是企业资本金不足,找不到担保人,但大多数认为是管理不规范。所有接受调查的民营企业业主都认为各级政府都应该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帮助,包括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由于民营文化企业自身规模小,大多未介入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全市仅有原市电影公司由于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由原公司人员买断经营。

三、企业发展环境

有近八成的民营企业业主对企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尚可(很好类占12%,较好类占18%,一般类占66%,较差和差类为0)。但是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在土地使用、专业技术职评、社会保障及劳动用工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税费方面还存在有关税收减免、奖励不能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和多头收费负担较重等问题,税费压力较大,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加之市场准入、融资难和人才匮乏等问题制约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当民营企业遇到麻烦时,首选的解决途径也是找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工商联,仅有2.91%的业主选择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化服务方面主要集中在人才培训(占总数的62%)、信息咨询服务(占总数的42%)、技术服务(占总数的42%)和创业辅导(占总数的42%)。最希望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占总数的8%)、减少审批(占总数的42%)、人才培养(占总数的34%)、禁止“三乱”(占总数的24%)和提供信息咨询(占总数的20%)等方面提供服务。

就目前调查的状况看,民营企业对当前的社会化服务满意度尚可,较满意率达85%以上。此外,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对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了解少、信息闭塞等问题。有85%以上的企业认为2005年4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

四、存在问题

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解放和发展了文化生产力,促进了文艺繁荣。但是,从我市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和较低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还不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适应,与“率先崛起”的发展战略还不适应。

首先是观念陈旧,对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文化产业的地位、作用和认识还不够到位,没有从文化与经济社会的相互联系上来把握文化产业。

二是民营文化企业经营散、规模小。全市文化经营单位虽有700余家,但投资大多在50万元以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单位为数甚少,缺少大规模,连锁化的民营文化企业龙头。经营项目与内容单一,文化企业处于经营散、投向乱、规模小、水平低的状态。

三是从结构上看,传统文化产业占较大比重,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较慢,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差,经营项目与内容竞相模仿,大多停留在价格、硬件设施等低层次竞争上,缺乏服务内容的创新。

四是从区域上看,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区域不均衡,城市中扎堆,偏远乡镇断档,除部分发展较快的乡镇外,其他偏远乡镇的文化产业发展还未起步,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还比较匮乏。

五是融资难。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创意产业”,文化艺术行业人士常常有很多好的创意和想法,但总是缺少资金去实行或包装。大的企业可以继续发展得很好,但更多小企业处在艰难生存的状态,银行的大门几乎不向他们敞开,故民营文化企业只能靠“滚雪球”的办法来壮大自己的企业,这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文化企业的发展。

六是文化产业人才缺乏。目前,民营文化企业经营者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学历占比例很少,学文化经营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几乎没有,加之员工流动性大,影响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快速发展。

七是信息闭塞。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政府缺乏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指导和引导,使得民营文化企业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法规了解甚少。加之文化产业是新兴的产业类型,对新技术和新科技的依存性较大,信息闭塞导致家庭作坊式的文化企业比比皆是。

五、意见和建议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展和壮大民营文化企业必须打破传统的束缚,要树立文化经济化理念,把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地同经济社会的进步结合起来,与xxxx在安徽率先崛起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开发文化力,发展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全面发展我市各项文化产业。

第二、进一步优化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首先,要建设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发展民营文化产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推动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保证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民营文化企业的“国民待遇”,推动民营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在市场环境方面,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盗版、造假等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文化产业市场秩序。

第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可将民营文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得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创立“民营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民办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项目。运用政策性贷款扶持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每年由政府安排的政策性贷款(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将一定比例用于扶持民营文化产业的发展。除了由政府的固定投入外,还可吸引那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个人、企业,甚至国外的资本投资入股。

第四、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研究制定xxxx市发展文化产业的规划中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纳入其中。整合文化资源,使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的结合,运用现代市场信息传播营销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促进文化产品的流通。着力用高新技术手段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开发新型文化产业。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建设。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4

一、我镇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

**镇是全国发展改革试点镇、全国文明村镇、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和全国重点镇,地处苏**两省、三市交界处。全镇国土面积108平方公里,辖9个村和4个社区,人口4.2万。20xx年,全镇实现工业总产值60.3亿元,财政收入75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980元,出口创汇8816万美元。

**民营经济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发展于90年代。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近年来,在政府积极引导下,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民营企业纷纷开展二次创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调整步伐,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广泛应用到生产领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截止20xx年6月底,全镇个体工商户1724家(其中20xx年上半年增长68家,与去年同期增长26%,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由36名农民、18名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14名企业销售人员发展而来),私营企业414家(其中20xx年上半年增长16家,与去年同期增长20%,新发展的私营企业分别由2名农民、8名外出务工经商人员、5名企业销售人员和1名大中专业毕业生发展而来)。

全镇成长型重点骨干企业上半年发展态势喜人。富华电子销售收入5500万元,同比增减5.7%,新上项目投入8000万元,技改投入4000万元,入库税金1261万元,同比增长26.6%;天富电子销售收入35964万元,同比增减46.5%,新上项目投入5000万元,技改投入3000万元,入库税金210万元,同比增长10%;百盛电子销售收入10272万元,同比增减9.7%,新上项目投入4000万元,技改投入20xx万元,入库税金80万元,同比增长39%;英发电子销售收入8142万元,同比增减115.9%,新上项目投入20xx万元,技改投入800万元,入库税金176万元,同比增长4.8%;兴业科工贸销售收入11532万元,同比增减18.8%,新上项目投入1000万元,技改投入400万元,入库税金178万元,同比增长29.9%;天星光纤销售收入5670万元,同比增减49%。

全镇产业集群特色明显。目前初步形成了以电子、玩具、光伏、光电、汽车零部件为主导的五大产业,其中,电子产业有企业近700家,围绕回扫变压器和遥控器两个主导产品,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链,20xx年高压包的生产量在1.5亿只以上,遥控器的生产量在4.5亿只以上,形成了60万只高压包、200万只遥控器的日生产能力,分别占全球零售市场90%和35%的份额。20xx年 电子产业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税收5000万元,被命名为**省电子产业集群专业镇玩具企业43家,去年实现销售5亿元,税收1000万元;光伏企业8家,主要从事单晶硅棒、单晶硅切片、石英坩埚等产品的生产,并正向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等环节延伸,目前有石英坩埚生产设备2台套、单晶炉77台、切片机20台、破方机1台,已形成年产400吨单晶硅、3000万硅片的生产能力。去年实现销售收入8亿元,税收1200万元,已被省发改委认定为省级光伏产业生产基地。

光电产业,现有4家企业,主要生产led元器件、led显示屏、led室外照明和城市景观灯等产品,已显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汽车零部件产业,现有企业6家,主要生产汽车、摩托车电子产品以及汽车刹车片、汽油机缸体、汽车铸造件等配套产品,正在形成全镇新的经济增长点。

全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近年来,**电子企业针对自身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纷纷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部分企业已与中国科技大、合肥三十八研究所、东南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等30多所国内著名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由他们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研发和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富华、佳华、兴业、华宇、天富等企业还兴办了研究所,进行产品研发,先后开发生产出多功能遥控器、烧录遥控器、可视门铃、微型变压器、微型电视、pc生成软件等新产品。

目前,全镇拥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5家,**市民营科技企业35家,各类科技人员500多人,专利42项,电子产业的研发投入约占销售收入的2%。同时,**的民营企业不断加大项目投资和技术改造,今年上半年,全镇民营企业就累计实施各类项目47个,其中续建项目3个,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个,20xx万元以上的项目36个,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0个,欧达机电娱乐器材、安尔达汽油机缸体、恒盛医疗器材等一批重点项目顺利投产。截止6月底,全镇固定资产投资6.54亿元,同比增长43.74%;完成工业总产值38.2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4.23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9.4%和30.93 %;实现工商税收3199万元,增长20%。

二、镇党委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又好又快的做法

第一,抓规划引导。

镇紧密联系**的产业基础,已先后编制了**镇电子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省光伏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去年上半年通过专家评审,今后,将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编和完善规划,力图通过规划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提升电子、光伏产业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二,抓难题破解。

与其他地方一样,xx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也遇到了用地指标难、融资难、招工难、人才缺乏等发展瓶颈问题。为打破瓶颈制约,在用地指标方面,镇党委政府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每年置换用地面积100公顷以上;在融资方面,加大与金融部门的联系,每年新增融资额度1亿元以上;在人才培养方面,每年出资聘请专家对企业老板、中层干部分别培训两次以上,组织外向型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各类高级工商管理培训班,去年政府补贴12名企业老板各1万元参加南京大学emba培训班;在人才引进方面,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帮助外向型企业招聘优秀管理人才,去年补贴8家企业各1万元;在招工方面,充分发挥电子商会和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能,帮助企业招工。

第三,抓平台建设。

主要是抓好xx经济开发区建设。一是拓展开发区规模,每年拓展开发区面积100公顷以上,提高开发区的产业承载能力;二是编制开发区扩区规划,并按扩区后的规模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规和开发区区域环评;三是按照地征到哪里,路网等配套设施就建到哪里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开发区配套水平,每年均投资300万元以上,建设路网、供排水、供电、路灯、绿化等基础设施;四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正在着手筹建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促进中心,计划在开发区中心位置划地100亩,建标准厂房及生活服务设施6万平方米以上。

第四,抓招商引资。

在大力推进外向型企业二次创业的同时,充分利用省级开发区的金字招牌,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计划每年招商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入园企业在40户以上,今年截止到6月底,全镇共引进外来投资项目28个,协议投资9.68亿元,已到位资金5.08亿元,有13户企业已在****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同时,认真研究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尽快将支持政策转化成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第五,抓优化服务。

把整治和改善发展环境作为做大电子、光伏产业的突破口,全面开展经济、社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紧紧抓住《**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出台的契机,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方便投资者。切实兑现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取信于投资者。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扩大一站式服务内容,深化厂门内的事由企业负责,厂门外的事由政府服务和在服务中管理,在发展中规范、企业办事,政府服务的服务理念,着力为企业做好服务,为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以好又快发展。

三、xx镇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xx的民营企业在二次创业、规模扩张、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均取得可喜进展,但同时也面临新的成长难题。

1、技术创新不够。

从调查情况来看,全镇民营企业能够进行自主开发企业为数不多,占企业数的2%还不到,绝大部分企业还处于模仿创新阶段,缺乏企业技术中心这样的创新平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可谓凤毛麟角。尤其是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不惜打价格战斗,形成恶性竞争,这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规模扩张和产业升级。

2、管理方式落后。

不少民营企业沿用的还是简单粗放的家庭式经营管理方式,为数不少的企业重营销而轻管理,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科学管理,造成内部管理薄弱。主要表现:组织形式的血缘性浓厚,股权结构单一,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高度集中;人治色彩浓重,企业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大,难以做到用人唯才是举;创业者集大权于一身,但其个人不可能擅长任何一个新领域的工作,导致纠错机制难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用工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

3、功能退化。

xx镇民营企业曾于20xx年9月份自发组织成立了电子商会,力图帮助实行行业自律,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以及在制止互相压价倾销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在成立之初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该商会成立之后其功能仅仅是停留在诸如组织会议、收发传真之类的事务性工作,对于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的等功能未能发挥。同时,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措施,无法真正履行其职能。

5、资源性要素紧缺。

随着xx镇经济外向度的不断提高,国际形势的变化严重影响着**的经济活动,特别是近两年来,人民币持续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贸易门槛的提高,对**镇主导产业特别是玩具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调查中,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大部分玩具企业的订单量比往年减少2030%以上,部分电子企业也存在订单减少或者有单不敢接的情况。据悉,人民币每升值1个百分点,企业利润就会减少45个百分点。

四、加快**镇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xx镇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制约因素,既有客观大环境的原因,也有一部分源于企业的不足,应当主要靠挑战自我、改变增长方式、转型经营加以解决。

1、加速产业升级。

要根据制定的光伏、电子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民营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步伐,积极发展上下游产业,加大光伏、光电、汽车零配件等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用工量少等产业集群的培育力度。通过大力实施招商引资,引进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和企业。同时密切关注市场,随市场变化而动,不断优化产品结构、适时更新换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企业要加快推进产品信息化、生产信息化、营销信息化,适应自身做大做强的需要和市场对企业的标准化要求。

2、积极转型经营。

转型目标是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规模的企业应当积极采取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形式,切实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并发挥其应有作用,使现代法人制度的优势得到发挥,乐于吸引外来人才,乐于接受职业经理人。建立新型人才激励机制,如高新技术入股、股权奖励、人才资本入股等方式应得到足够重视,这样既利于优化股权结构,又可以引进和留住人才。

3、优化政策环境。

要对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定细化的专项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努力争取本地民营企业在新上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实行与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4、提升承载能力。

加快工业园区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建设企业的生产、生活平台;争取建立统一的物流机构,以节约企业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比如**的物流业发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迫切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建设一个与**电子产业集群相配套的大型物流平台。另外要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人才、培训、法律、会计、咨询等机构。

5、构建人才队伍。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运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采取灵活方式,为企业进人才提供服务。努力引进高层人才,满足企业扩张规模、转型经营的需要。同时,也不能忽视调动社会资源,加强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完善的人才培训服务体系,提高企业全员综合素质。

6、拓宽融资渠道。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5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构成。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由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电影和演出为主,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形成了一个以娱乐、演出、音像、电影、书报刊、艺术摄影、培训、网络、印刷等项目为主的综合市场体系。截至目前,共有各类民营文化产业单位700余家,其中歌舞厅67家,占总数的9.6%;网吧163家,占总数的23.3%;电子游戏厅116家,占总数的16.6%;图书发行零售142家,占总数的20%;图书vcd出租88家,占总数的12%;打字复印社120家,占总数的17%;婚纱摄影14家,占总数的2%,从业人员近万人,年营业收入约1.5亿元。另外,民营艺术培训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初步摸底约有30家以上,大多是家庭式培训,少有规模性。对这一领域,目前我市工商、文化等部门尚未管理起来。全市还有上百个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和40余家流动电影放映队,主要活跃于农村乡镇,大多数是业余性质、家庭作坊式,基本没有工商注册。

(二)企业构成。此次调查全市共发放调查问卷表120张,回收116张。民营文化企业注册时间在3年以下的有45家,占总数的38.8%,注册时间在3—5年的有36家,占总数的31.1%,注册时间在6—10年的有34家,占总数的29.3%,另有1家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0.86%。本次调查的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数为个体性质,有85家,占总数的73.3%,私营独资有25家,占总数的21.6%,股份有限公司有6家,占总数的5.2%。

(三)地域分布。我市民营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市区、城区及靠矿区的集镇。这些地区的文化企业起步早,发展也较快,偏远乡镇的文化企业相对就很少,发展也较慢。但是也涌现出了如临涣镇、百善镇、刘桥镇、南坪镇等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较快的亮点,主要是依靠自身特长,发展民间演出业。调查显示,文化产业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成正比,文化产业发展的差距,充分说明和反映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总体分析,我市民营文化企业在近5年左右的时间内发展迅速,新注册的企业占总数的70%以上,主要集中于市区和城区,在偏远地区和农村相对较少,分布也不均衡。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基本都是家庭式个体经营,尚无法律意义上的治理机构,企业自主创新情况还有待发展。但是,近年来新注册的民营文化企业也有部分投入大、起点高的新型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ktv量贩等歌舞娱乐场所,如阿里巴巴飚歌城、翡翠明珠娱乐会所、聚富圣会自助卡拉ok等,投入规模在400万以上,单个文化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近百人,年营业收入在500万-800万元左右。

在调查中,大多数的民营文化企业业主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持悲观的态度,民营企业业主对未来企业发展持“一般”、“不佳”、“不好说”的态度分别占29.3%、27.6%和15.5%,对未来发展前景看好的仅占18.1%。

二、企业融资和资本运营

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方式目前主要集中在自身积累(86.4%)和民间借贷(74.6%)上,银行借贷的比率仅为18.2%。民营文化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有部分民营文化企业认为是企业资本金不足,找不到担保人,但大多数认为是管理不规范。所有接受调查的民营企业业主都认为各级政府都应该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帮助,包括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由于民营文化企业自身规模小,大多未介入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全市仅有原市电影公司由于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由原公司人员买断经营。

三、企业发展环境

有近八成的民营企业业主对企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尚可(很好类占12%,较好类占18%,一般类占66%,较差和差类为0)。但是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在土地使用、专业技术职评、社会保障及劳动用工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税费方面还存在有关税收减免、奖励不能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和多头收费负担较重等问题,税费压力较大,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加之市场准入、融资难和人才匮乏等问题制约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当民营企业遇到麻烦时,首选的解决途径也是找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工商联,仅有2.91%的业主选择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化服务方面主要集中在人才培训(占总数的62%)、信息咨询服务(占总数的42%)、技术服务(占总数的42%)和创业辅导(占总数的42%)。最希望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占总数的8%)、减少审批(占总数的42%)、人才培养(占总数的34%)、禁止“三乱”(占总数的24%)和提供信息咨询(占总数的20%)等方面提供服务。

就目前调查的状况看,民营企业对当前的社会化服务满意度尚可,较满意率达85%以上。此外,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对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了解少、信息闭塞等问题。有85%以上的企业认为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

四、存在问题

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解放和发展了文化生产力,促进了文艺繁荣。但是,从我市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和较低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还不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适应,与“率先崛起”的发展战略还不适应。

首先是观念陈旧,对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文化产业的地位、作用和认识还不够到位,没有从文化与经济社会的相互联系上来把握文化产业。

二是民营文化企业经营散、规模小。全市文化经营单位虽有700余家,但投资大多在50万元以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单位为数甚少,缺少大规模,连锁化的民营文化企业龙头。经营项目与内容单一,文化企业处于经营散、投向乱、规模小、水平低的状态。

三是从结构上看,传统文化产业占较大比重,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较慢,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差,经营项目与内容竞相模仿,大多停留在价格、硬件设施等低层次竞争上,缺乏服务内容的创新。

四是从区域上看,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区域不均衡,城市中扎堆,偏远乡镇断档,除部分发展较快的乡镇外,其他偏远乡镇的文化产业发展还未起步,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还比较匮乏。

五是融资难。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创意产业”,文化艺术行业人士常常有很多好的创意和想法,但总是缺少资金去实行或包装。大的企业可以继续发展得很好,但更多小企业处在艰难生存的状态,银行的大门几乎不向他们敞开,故民营文化企业只能靠“滚雪球”的办法来壮大自己的企业,这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文化企业的发展。

六是文化产业人才缺乏。目前,民营文化企业经营者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学历占比例很少,学文化经营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几乎没有,加之员工流动性大,影响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快速发展。

七是信息闭塞。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政府缺乏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指导和引导,使得民营文化企业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法规了解甚少。加之文化产业是新兴的产业类型,对新技术和新科技的依存性较大,信息闭塞导致家庭作坊式的文化企业比比皆是。

五、意见和建议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展和壮大民营文化企业必须打破传统的束缚,要树立文化经济化理念,把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地同经济社会的进步结合起来,与xxxx在安徽率先崛起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开发文化力,发展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全面发展我市各项文化产业。

第二、进一步优化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首先,要建设良好的文

化产业发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发展民营文化产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推动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保证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民营文化企业的“国民待遇”,推动民营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在市场环境方面,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盗版、造假等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文化产业市场秩序。

第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可将民营文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得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创立“民营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民办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项目。运用政策性贷款扶持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每年由政府安排的政策性贷款(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将一定比例用于扶持民营文化产业的发展。除了由政府的固定投入外,还可吸引那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个人、企业,甚至国外的资本投资入股。

第四、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研究制定xxxx市发展文化产业的规划中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纳入其中。整合文化资源,使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的结合,运用现代市场信息传播营销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促进文化产品的流通。着力用高新技术手段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开发新型文化产业。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建设。

第五、构建文化产业的发展平台。坚持改革与创新并举,培育良性互动的文化市场环境。要加快文化产业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文化领域资本、人力、信息、生产资料等集聚,为民营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在文化要素市场中,发展文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6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

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3.22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4%,涉案标的额约1.73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2%,涉案标的额约1.49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95.4%。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43.87%,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16.63%、8.21%和6.96%。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82.5%,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着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虽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权归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与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47.8%,作为被告的占82.3%;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36.8%,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72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买卖合同纠纷,与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57.4%(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27.6%(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

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处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户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当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的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的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2、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进行管理的方式多为家族式的和粗放式的,往往较少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而更加习惯于凭个人感觉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管理,许多企业因此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众所周知,家族和企业所关注的目标是不同的,家族更偏向于情感的稳固和内部的和谐,而企业则更偏好业绩的提升和对外的应对;家族伦理是极其含糊和暧昧的,而商业原则却讲究泾渭分明,若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以伦理规范行为规范,其代价必然是管理的漏洞、亲情的失落和经济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倒闭。民营企业频发劳动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建立规范合理的用工制度;而在多起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所致。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因此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与专业化的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一些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度,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遗留的人治化管理传统仍根深蒂固,即使有的民营企业貌似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方式,但终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理念,其经营管理仍在低水准中运行,所暗藏的危机同样不容忽视。

3、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尽管在理论上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做到合理[13],但因我国民营企业尚未经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模糊、不规范甚至虚化的情形大量存在,现实中主要表现有:一是在经营者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独揽大权,使企业兴衰全系于个人胆识与魄力,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者一般也是一股独大、身兼三职(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此导致总经理职权强化,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在一些公司企业中,董事会作用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和监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运行程序也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监事会则更是无足轻重,流于形式。三是在经改制转型过来的企业中,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多为本企业职工,更加习惯于旧体制下厂长(经理)的领导,主人意识和议事能力不强,普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结构的缺陷还突出反映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民营企业有的在创业之初就未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有的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则仍戴着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的“红帽子”,从而造成企业做大的蛋糕在归属问题上显得不清不楚。正是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民营企业无法秉承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各类股权纠纷、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营企业侵权与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固然与其从草根起家的历史特质和我国深刻而漫长的人治传统有关,但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不能不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但不重视制度建设,而且忽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尽管62.7%的民营企业都设置有常年法律顾问,但其聘请的目的多是事后纷争的解决,而不是事前风险的预防。由于法律服务没有渗透到企业发展进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法律隐患难以得到及时排解,一旦爆发便会导致法律危机。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民营企业衷情于交易习惯而不屑遵守规范化的市场行为模式(如合同法

中对承诺、要约行为方式的设定等),他们有的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权限;有的滥用表见制度,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有的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由此引发纷争也就在所难免。而在诉讼中,一些企业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邀请或聘请律师出庭,自身因难以掌握诉讼规则而造成攻防力量失衡,最终遭遇败诉的结局;也有个别企业不考虑诉讼成本,在未寻求更为经济和便捷的纷争解决方式情况下贸然,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在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的现象,例如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民营企业“踏着法律边缘走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有:(1)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2)通过定式合同恶意搭售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增大时要求购房人补足差价款;(3)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4)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无端延期交房;(5)楼盘抵押后不告知购房人致使分户产权迟迟不能办理;(6)虚构买受人以按揭形式出售滞销房屋以套取银行资金;(7)不按合同或承诺完善各类社区配套设施;(8)再次出售业已销售的商品房,造成“一房二卖”,等等。正是由于普遍性的缺乏法律意识,不但使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长期显得难以企及,而且使得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诟病。 5、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企业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更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却普遍令人堪忧,他们中有的炮制假资料、假帐目、假广告,以骗取投资人或消费者信任;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挤占高品质商品的市场份额;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低价倾销,实施不正当竞争;有的出尔反尔,变化无常,随意更改和破坏交易规则;有的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其产生信用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以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有关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我市个体私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117.16万元,占同期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民工工资纠纷总额的74.52%,占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55.43%,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人数多达9880人[14],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此外,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个别人甚至长期身处“用损害良心的方法赚钱,用损害健康的方法花钱”的混沌之原,最终导致个人声誉丧失殆尽,企业信用也岌岌可危。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大大毁坏了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从更深层次上看,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次国民待遇”,也不能不说与其较差的信誉有一定关系。

(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因素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而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便。例如已执行10多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相当薄弱,当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在转型时期,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一种长期普遍的常态存在。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民营企业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再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仅将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中经济贫困者的存在,忽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侵犯的现实,使得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法律制度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够。譬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就按贪污罪论处并可以处以死刑,而在私营企业中则只能判挪用资金罪且只能判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门的《破产法》予以保护和调整,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仅有的8个高度原则化和抽象化的条文。法律上的不平等对待塑造了整个社会对民营企业不尊重的观念和行为,势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无益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此外,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新旧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存在问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而且比发达国家高,等等,不胜枚举。调研中一些人还指出,在我国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尊严和秩序的保障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2、司法职能发挥不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对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与外部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断的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广大民营企业更加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职能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1)审判工作缺乏效果意识。部分人没有从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案办案、死抠法条,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三个效果”严重脱节,从而引发消极影响。例如在民营企业涉诉的破产、安置、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个别人以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没有行业归口,在处理时不注意沟通协调,不注意调动各方力量,不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因处理不当导致其超出民事纠纷范围而演变为。还有的对适宜公开的典型案例或不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或不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造成审判活动只停留于个案处理而难以达到震慑其他违法份子、规制类似不法行为的效果。(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不得曲解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却有些人不注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的、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案件处

理有失偏颇。如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个别人不考虑执行的可能性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一概判令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造成操作不便、成本高昂不说,还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在处理工程欠款纠纷中,有的人不是以合同约定而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仅造成对民营企业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以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要求法律除了拥有最高权威以外,还必须奉行主体平等、权利自由观念,而这种观念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践中,有的人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当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时,可能就会有所懈怠甚至久拖不执,而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民营企业就雷厉风行,对国有企业则有所不同,个别时候还会出现因片面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而牺牲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要来讲,人民法院也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而现代司法服务与传统司法服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能够遵循司法规律而不会超越司法界限。但在实践中,相当多的人仅把司法服务停留在“服务上门”、“送法下乡”及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行为上,而较少将其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延伸工作的全部过程,从而使涉诉民营企业难以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以及“法律阳光的普照”。少有人对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恰当的行政执法及时予以制裁或提出相应司法建议就是司法服务不到位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针对民营企业涉诉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改善政策法制环境。宪法修正案把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1、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公平竞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仍处于夹缝般生存的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政策上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首先,要清理一切与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依法取消以往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民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其次,要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凡是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凡属于竞争性行业或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使其能够在相同的行业中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再次,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它们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和途径把企业做强做大。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制度并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避免民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对民间融资活动亦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各种逃废债务或“越界”行为的发生。只有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民营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远离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减少各种违规违法运作现象和权力“设租”与“寻租”机会,从而使民营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立健全法制,提供完备法律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善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制度也当作出相应回应。一是要加紧修订和清理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让宪法的“鼓励、支持”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规范之中。当前,我国相继制定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监事会”有关条款不清;对现实中存在的“有限合伙”无明文规定;缺少较为详尽的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情形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问题在修订时都应当注意并加以解决。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清理并予以废除。如调整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不仅其自身存在巨大缺陷,而且很多内容已被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故不应再在实践中适用。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如制定消除行业或部门垄断的《反垄断法》、解决社会信用危机的《信用信息披露法》等,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企业兼并条例》等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此外,对那些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侧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民事权利,劳动权利以及人身、生存权利,以充分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除了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外,还可以吸收部分企业代表进入专家论证委员会,以使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适用性和实效性。总之,只有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之下的最高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可能。

关于是否进行统一立法的问题,部分人主张应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此改变民营企业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境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因为我国先后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基本涵盖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各种类型并能为民营企业所用,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这些部门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因为从加强国家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管理角度看,企业的类型都应当按其财产制度,即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而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且事实上自《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企业的法律都是按此原则来制定的;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一种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组织形式且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统一立法并不会有利于国家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进行的恰当保护。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7

一、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20xx年,我县新增金融融资总额达27.4亿元,创下历史新高,银政企对接签约项目53个,签约额18.9亿元,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9.82亿元,新增贷款10.5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36.8亿元,增加6.3亿元。并顺利建成“**金融生态示范县”,同时资本市场融资取得新突破,我县天齐锂业公司2450万股流通股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成为我县第四家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7.3亿元,我县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达到41亿元,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20xx年一季度,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38亿元,比年初净增9亿元,增长6.97%;贷款余额72.2亿元,比年初净增2.38亿元,增长3.4%,其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38.6亿元,比年初增加1.8 亿元。金融体系建设正深入推进,由**商会牵头组建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商业担保公司,**名望融资担保公司正抓紧筹备,今年二季度可正式营业,由荣兴实业、坤邦房地产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的我县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已开始前期准备工作。银政企对接更加活跃,今年以来,我县已经多次组织召开了银企对接会,分别筛选了一批项目,正在履行报批手续。3月23日,我县利用**市金融生态建设推进会在我县召开的机会,组织了大规模的银政企对接活动,向省、市、县金融机构推荐重点融资项目36个,总融资需求40亿元,现场签订了县政府与**市商业银行银政企合作协议,并签约银企贷款合同8个,金额10.5亿元,意向性融资协议10个,金额7亿元。3月23日,我县荣获“金融生态示范县”称号,使我县成为全市首家获此殊荣的区县,标志着我县金融环境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近年来,围绕增加投入,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全县金融系统做了大量工作,县政府将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作为考核的内容,并先后投资8000万元,组建了2家政策性担保公司,为民营经济累计提供融资担保1.5亿。县商行推出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企业联保贷款等新模式,县联社推出存款质押、城乡居民小额信用贷款,县工行推出订单质押贷款,县农行作为全县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行,加大了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融达小贷公司累计为民营企业发放贷款1.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尽管如此,我县民营企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国家信贷政策收紧,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

二、 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银行贷款难度大

中小企业的借款,目前主要依赖于银行,因为现有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贷款,无论从数额上,还是从期限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而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首先,他们希望包揽数量大的业务,因而对中小企业的小型贷款不屑一顾。第二,银行经营的原则之一是:尽量减少呆帐坏账,而大部分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时,既无人担保,又资信度不高,银行考虑到安全性因素,也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放贷。可见,中小企业若想取得银行贷款,更是极其困难。

(二)在各种政策上受到不平等对待

在筹资成本上,中小企业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在银行的利率政策上,中小企业利率浮动的幅度也最高;在融资权上,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相比,也明显不一样。

(三)融资的风险太高

首先,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即使筹集到一些宝贵的资金,也不会科学合理地运用,这样就造成相对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其次,一旦中小企业发生资金周转失灵的情况,不具备应急能力,而且也得不到临时的援助。同时,资金暂时紧张的情况如果发生在大企业中,银行方面的态度也较为宽容,但如果发生在中小企业中,银行是不能原谅的。第三,由于各种融资的成本太高,中小企业的负担很重,增加了其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风险。

三、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的原因

1、规模小,实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2、产品单一,业绩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

3、诚信意识不强,资信程度不高。

4、自有资金不足,内部融资观念淡泊。

(二)银行方面的原因

1、贷款审批程序与中小 企业的资金需求不适应。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十分严格的,办理一笔贷款通常需要两三个月甚至半年左右的时间,其中要经历若干个环节,再加上担保、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程序更为复杂。可是,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是:数量不多,但到位要快,于是矛盾随之产生。贷款环节多,时间长,容易被否定等特点,使中小企业对贷款望而却步。

2、银行提供的信贷品种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适应。

(三)外部条件制约

1、资本市场不完善。

面向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显得太小,中小企业很难在全国性的资本市场上筹集资本,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几乎都行不通。

2、社会担保抵押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的问题,我县相继成立了几家贷款担保机构。但是,担保机构数量较少,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3、社会信用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诚信缺失。企业、银行假如全都不去真诚合作,不但不会达到“多赢”的目的,相反会产生“皆输”的结果。而其中由于中小企业的势力最为弱小,最终因融资难,资金短缺造成的损失也最为惨重。

(四)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

1、信贷规模受到严格控制。今年,国家货币政策由积极转向稳健,全国总的信贷规模控制在贷款新增7万元以内,比20xx年的贷款增量压缩了近3万元。为此,央行四次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0.5%,新冻结资金超过1.2万亿元。同时,银监部门对金融机构贷款实行总量和投放进度双控制,要求新增贷款规模在各季度间均衡投放,不得向上半年倾斜,各金融机构开年以来信贷投放明显放慢,贷款规模和资金明显偏紧。

2、融资成本明显提高。近年来,通过四次提高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由去年初的5.31%提高到6.31%,累计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了18.83%。

3、贷款资金使用要求提高。由于银监部门实施“三法一指引”政策,企业和项目业主贷款使用受到严格限制,贷款资金只能根据项目内容和工程进度由银行分期直接转入第三方,企业项目外资金需求只能自筹解决。

4、信贷资金紧张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今年1季度全国cpi达5%,其中,3月份达到5.4%,创32个月来的新高,通胀压力进一步加大。当前国家已把控制信贷投放,减少市场流动性作为防止通胀的最重要手段,在通胀压力没有明显缓解之前,国家货币政策不可能松动。

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企业自身要采取积极的措施

1、尽量使规模合理化,经营科学化。

企业要了解自己的能力状况。不要过于谨慎控制规模,浪费掉资源;也不能急于扩大范围,结果力不从心,无法收拾。企业强大了,再进行各种融资就容易得多。

2、重视培养无形资产。

3、加快中小企业财务及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很多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而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财务管理混乱。由于没有完善的财务部门和高素质的财务人员,企业对筹资没有准备。不制订具体的筹资计划与方案,融资当然困难,而且即使筹集到一些资金,也不能合理有效的运用,结果令融资问题雪上加霜。中小企业要建立起一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4、勇于尝试与创新新生的融资方式。

现今,新产生的融资方式有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资金互助组织融资等多种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寻求一种适合自己的,加以尝试。如果行不通,还可以通过寻找合作伙伴、协议贷款、利用民间力量吸收多方投资等手段来解决融资问题。

(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信用保障体系的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县已被评为“金融生态示范县”,应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国民诚信教育力度,全力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创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行信用公示制度,用社会舆论监督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

2、大胆开展金融创新,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全力做到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积极大胆创新,扩大自己的服务内容。关于对待中小企业,提出两点建议:(1)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从其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开展股票质押贷款、商标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出货单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券等业务品种。(2)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时期,提供不同服务项目。

3、要从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三方面入手,以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和营销策略与各类公司客户构建起良好的伙关系,形成银企互动、互惠共赢的格局。

五、下步工作措施

1.围绕增加贷款投放加强金融协调服务工作。

充分利用我县被列为金融生态县的有利条件,加大宣传和项目融资争取力度,会同发改、经信、工商联等单位,做好融资项目的筛选、推荐和对接工作,认真追踪落实银政企对接集中签约项目到位情况;坚持按季组织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按月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引导金融机构适应国家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新要求,切实抓住信贷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加大对重点工程、新兴产业、节能降耗、三农和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着力增加贷款投放。

2.加强金融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国家专业银行县支行与重点投资项目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合作,并积极拓展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大力支持农村信用联社和市商业银行**支行发展,继续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尽快完成新设立的商业制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报批工作,加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促进地方金融民间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来我县拓展业务,保持异地融资平稳较快增长。争取1家上市公司实现证券市场再融资,助推2户工业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

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推进金融改革发展。

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行订单质押、存贷质押、企业联保、中小企业业主贷款、城乡居民小额信用贷款。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放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系数至5倍以上,逐步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深入开展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启动农村信用联社向农村合作银行转制,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金融服务网点,加大农村atm机、pos机和转账电话投入,进一步增强涉农金融的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

4、促进保险、证券和融资中介业的规范发展。

建立融资中介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引导融资中介和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强保险和证券业的督促检查,坚持制止违法集资、揽储和保险促销行为,进一步规范融资中介、保险和证券业市场环境和秩序,促进融资中介、保险和证券业健康有序发展。

5.加强金融环境建设,全力维护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8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722.13亿元,同比增长16.8%,占GDP的比重达到38.6%[1]。在全市20个区市县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2.85万户,比去年末增长14.8%;民营企业完成税收6.02亿元,同比增长49.7%,占全区总税收的74.4%,实现工业总产值60.18亿元,同比增长14.3%,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64.28亿元,同比增长23.5%,高出地区生产总值9.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43.2% [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之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3.22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4%,涉案标的额约1.73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2%,涉案标的额约1.49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起诉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95.4%。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43.87%,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16.63%、8.21%和6.96%。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82.5%,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虽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归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与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47.8%,作为被告的占82.3%;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36.8%,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起诉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起诉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72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禁区”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买卖合同纠纷,与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57.4%(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27.6%(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处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户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9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722.13亿元,同比增长16.8%,占GDP的比重达到38.6%[1]。在全市20个区市县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2.85万户,比去年末增长14.8%;民营企业完成税收6.02亿元,同比增长49.7%,占全区总税收的74.4%,实现工业总产值60.18亿元,同比增长14.3%,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64.28亿元,同比增长23.5%,高出地区生产总值9.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43.2% [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之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 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3.22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4%,涉案标的额约1.73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2%,涉案标的额约1.49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95.4%。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43.87%,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16.63%、8.21%和6.96%。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82.5%,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虽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 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归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与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47.8%,作为被告的占82.3%;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36.8%,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72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买卖合同纠纷,与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57.4%(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27.6%(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 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处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户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当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的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的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2、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进行管理的方式多为家族式的和粗放式的,往往较少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而更加习惯于凭个人感觉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管理,许多企业因此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众所周知,家族和企业所关注的目标是不同的,家族更偏向于情感的稳固和内部的和谐,而企业则更偏好业绩的提升和对外的应对;家族伦理是极其含糊和暧昧的,而商业原则却讲究泾渭分明,若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以伦理规范行为规范,其代价必然是管理的漏洞、亲情的失落和经济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倒闭。民营企业频发劳动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建立规范合理的用工制度;而在多起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所致。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因此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与专业化的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一些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度,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遗留的人治化管理传统仍根深蒂固,即使有的民营企业貌似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方式,但终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理念,其经营管理仍在低水准中运行,所暗藏的危机同样不容忽视。

3、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尽管在理论上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做到合理[13],但因我国民营企业尚未经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模糊、不规范甚至虚化的情形大量存在,现实中主要表现有:一是在经营者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独揽大权,使企业兴衰全系于个人胆识与魄力,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者一般也是一股独大、身兼三职(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此导致总经理职权强化,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在一些公司企业中,董事会作用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和监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运行程序也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监事会则更是无足轻重,流于形式。三是在经改制转型过来的企业中,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多为本企业职工,更加习惯于旧体制下厂长(经理)的领导,主人意识和议事能力不强,普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结构的缺陷还突出反映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民营企业有的在创业之初就未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有的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则仍戴着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的“红帽子”,从而造成企业做大的蛋糕在归属问题上显得不清不楚。正是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民营企业无法秉承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各类股权纠纷、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营企业侵权与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固然与其从草根起家的历史特质和我国深刻而漫长的人治传统有关,但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不能不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但不重视制度建设,而且忽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尽管62.7%的民营企业都设置有常年法律顾问,但其聘请的目的多是事后纷争的解决,而不是事前风险的预防。由于法律服务没有渗透到企业发展进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法律隐患难以得到及时排解,一旦爆发便会导致法律危机。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民营企业衷情于交易习惯而不屑遵守规范化的市场行为模式(如合同法中对承诺、要约行为方式的设定等),他们有的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权限;有的滥用表见制度,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有的合同条款不具体、 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由此引发纷争也就在所难免。而在诉讼中,一些企业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邀请或聘请律师出庭,自身因难以掌握诉讼规则而造成攻防力量失衡,最终遭遇败诉的结局;也有个别企业不考虑诉讼成本,在未寻求更为经济和便捷的纷争解决方式情况下贸然,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在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的现象,例如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民营企业“踏着法律边缘走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有:(1)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2)通过定式合同恶意搭售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增大时要求购房人补足差价款;(3)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4)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无端延期交房;(5)楼盘抵押后不告知购房人致使分户产权迟迟不能办理;(6)虚构买受人以按揭形式出售滞销房屋以套取银行资金;(7)不按合同或承诺完善各类社区配套设施;(8)再次出售业已销售的商品房,造成“一房二卖”,等等。正是由于普遍性的缺乏法律意识,不但使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长期显得难以企及,而且使得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诟病。

5、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企业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更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却普遍令人堪忧,他们中有的炮制假资料、假帐目、假广告,以骗取投资人或消费者信任;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挤占高品质商品的市场份额;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低价倾销,实施不正当竞争;有的出尔反尔,变化无常,随意更改和破坏交易规则;有的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其产生信用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以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有关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我市个体私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117.16万元,占同期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民工工资纠纷总额的74.52%,占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55.43%,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人数多达9880人[14],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此外,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个别人甚至长期身处“用损害良心的方法赚钱,用损害健康的方法花钱”的混沌之原,最终导致个人声誉丧失殆尽,企业信用也岌岌可危。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大大毁坏了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从更深层次上看,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次国民待遇”,也不能不说与其较差的信誉有一定关系。

(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因素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而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便。例如已执行10多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相当薄弱,当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在转型时期,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一种长期普遍的常态存在。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民营企业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再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仅将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中经济贫困者的存在,忽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侵犯的现实,使得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法律制度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够。譬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就按贪污罪论处并可以处以死刑,而在私营企业中则只能判挪用资金罪且只能判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门的《破产法》予以保护和调整,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仅有的8个高度原则化和抽象化的条文。法律上的不平等对待塑造了整个社会对民营企业不尊重的观念和行为,势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无益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此外,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新旧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存在问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而且比发达国家高,等等,不胜枚举。调研中一些人还指出,在我国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尊严和秩序的保障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2、司法职能发挥不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对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与外部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断的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广大民营企业更加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职能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1)审判工作缺乏效果意识。部分人没有从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案办案、死抠法条,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三个效果”严重脱节,从而引发消极影响。例如在民营企业涉诉的破产、安置、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个别人以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没有行业归口,在处理时不注意沟通协调,不注意调动各方力量,不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因处理不当导致其超出民事纠纷范围而演变为。还有的对适宜公开的典型案例或不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或不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造成审判活动只停留于个案处理而难以达到震慑其他违法份子、规制类似不法行为的效果。(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不得曲解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却有些人不注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的、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案件处理有失偏颇。如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个别人不考虑执行的可能性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一概判令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造成操作不便、成本高昂不说,还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在处理工程欠款纠纷中,有的人不是以合同约定而是以 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仅造成对民营企业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以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要求法律除了拥有最高权威以外,还必须奉行主体平等、权利自由观念,而这种观念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践中,有的人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当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时,可能就会有所懈怠甚至久拖不执,而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民营企业就雷厉风行,对国有企业则有所不同,个别时候还会出现因片面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而牺牲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要来讲,人民法院也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而现代司法服务与传统司法服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能够遵循司法规律而不会超越司法界限。但在实践中,相当多的人仅把司法服务停留在“服务上门”、“送法下乡”及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行为上,而较少将其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延伸工作的全部过程,从而使涉诉民营企业难以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以及“法律阳光的普照”。少有人对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恰当的行政执法及时予以制裁或提出相应司法建议就是司法服务不到位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针对民营企业涉诉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改善政策法制环境。宪法修正案把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1、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公平竞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仍处于夹缝般生存的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政策上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首先,要清理一切与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依法取消以往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民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其次,要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凡是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凡属于竞争性行业或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使其能够在相同的行业中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再次,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它们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和途径把企业做强做大。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制度并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避免民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对民间融资活动亦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各种逃废债务或“越界”行为的发生。只有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民营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远离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减少各种违规违法运作现象和权力“设租”与“寻租”机会,从而使民营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立健全法制,提供完备法律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善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制度也当作出相应回应。一是要加紧修订和清理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让宪法的“鼓励、支持”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规范之中。当前,我国相继制定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监事会”有关条款不清;对现实中存在的“有限合伙”无明文规定;缺少较为详尽的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情形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问题在修订时都应当注意并加以解决。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清理并予以废除。如调整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不仅其自身存在巨大缺陷,而且很多内容已被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故不应再在实践中适用。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如制定消除行业或部门垄断的《反垄断法》、解决社会信用危机的《信用信息披露法》等,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企业兼并条例》等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此外,对那些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侧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民事权利,劳动权利以及人身、生存权利,以充分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除了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外,还可以吸收部分企业代表进入专家论证委员会,以使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适用性和实效性。总之,只有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之下的最高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可能。

关于是否进行统一立法的问题,部分人主张应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此改变民营企业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境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因为我国先后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基本涵盖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各种类型并能为民营企业所用,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这些部门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因为从加强国家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管理角度看,企业的类型都应当按其财产制度,即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而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且事实上自《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企业的法律都是按此原则来制定的;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一种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组织形式且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统一立法并不会有利于国家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进行的恰当保护。

(二)提高民营企业素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生态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步加大,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甚至产生纷争将不可避免。民营企业要最大限度的减轻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关键就在于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己抵御风险的能力。

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现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事实证明,家族(长)式治理不见得没有效率,两权分离也不见得没有问题,因此,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要在坚持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科学地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避免由于权力行使不受约束而产生决策失误、管理混乱,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其次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将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权放置于董事会手中,使其成为民营企业科学决策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机构;必要时还可引进独立董事,使其参与企业的战略管理,以弥补董事会成员技术知识或管理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增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加强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对企业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产权安排问题,民营企业一方面应实行产权社会化,即改变单一投资主体,引入社会股东。这样做不但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经营风险,增加股东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杜绝企业中常见的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应实行产权公开化,即由职工持股,包括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和信息入股等,以增加持股者对企业的归属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其能够自觉的参与管理决策并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建构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才会逐步打破民营企业传统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中以血缘、地缘和人情纽带为基础,以人治为导向的管理决策体系,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作为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民营企业要对赖以生存的市场有正确的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场 经济规律办事。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弱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一定要吸取那些因不顾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扩张、多元而导致企业受挫的教训,摒弃各种短期投机和盲目跟风行为,在发展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寻求一条先做强再做大、先夯实基础再进行扩张的理性发展道路。此外,民营企业的创业成长,还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产品质量的管理、市场行为的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加强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利用组织和机制的力量弥补个人控制幅度的不足。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方式,改变过去的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提供条件。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实现依法生产经营。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在国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应尽快增强法律意识。第一,要认真学习法律。除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外,民营企业还要重点学习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培训,而且要多层次、多方面的组织开展对基层职工的法制教育,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素养,以有效防止因法律意识的缺失而导致企业管理行为出现漏洞。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与法律相悖的行为,尤其要遵守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典型法律制度——民商法。民营企业只有将民商法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以及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全面的反映到市场交换过程中,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第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民营企业要重视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规范化建设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中的巨大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1-2名优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是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使法律服务能够深入渗透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的草拟签订、日常行为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方面面,而不仅限于诉讼。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营企业切忌用非理性的思维和做法去解决纠纷,而应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去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一方面,民营企业在遇到困难、矛盾和利益冲突时,首先要积极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利用自行协商,民间、行政调解,商事、劳动仲裁等经济、便捷的方式化解纷争、平息事端,不宜动则即诉诸于法院而造成自身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诉讼中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避免因不举证、举证不到位或超过举证时限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此外,对人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认真采纳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等,都有利于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

针对涉诉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十分突出的问题,民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熟悉与所签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法律对该类合同所作的具体规定,明确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界限,避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了解对方的意图,同时也要把自己的意愿真实全面地反映在合同之中,避免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3)尽量参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避免出现内容上的疏忽和遗漏。在使用对方制定的定式合同时,务必要认真阅读,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约定。(4)注意审查对方的资格,包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许可、签约人身份及权限等。(5)对产品名称、履行期限、单价等内容要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6)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使合同具有强有力的保障性和救济力。(7)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鉴证。(8)要妥善保管合同,并注意收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以防患未然。

3、铸造良好社会信誉,提升企业自身形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诚信的经济、互利的经济。在竞争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铸造良好的社会信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诚信观念,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不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等现象,商业道德就会沦丧;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民营企业就难以在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中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觉承担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责任。因此,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更不能惟利是图,而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既要有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有思想道德的追求;既要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恪守承诺,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断使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社会责任感的维系不仅要有积极解囊赈灾、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参加光彩事业等回报社会的外在追求,更要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生存环境的内在关怀。在这方面,民营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包括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时兑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法建立工作组织并支持其代表职工实施的维权行为,推进民主管理等等。此外,民营企业主也要加强自律,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实际行动提升企业形象,逐步消除当前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只有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民营企业才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敬和一致推崇,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才能得到彻底的改善。

(三)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就必须通过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解决好在对民营企业服务上的“错位”和对民营企业监管上的“缺位”问题。

1、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是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首先,行政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发展第一、效率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衙门”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要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 执行公开、公正、规范的工作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局部服务为全面服务、短期服务为长期服务,形成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要落实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理时限制、首问责任制、投诉反馈制、失职追究制等,建立和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相关制度。其次,行政主体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其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要帮助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企业以真实面目,尤其要慎重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对挂靠双方存在产权争议的,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第三,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此外,行政主体在强化服务职能时,也要注意克服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也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民营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民营企业丧失其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行为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横加干涉还是对其给予“特殊保护”,都属于不恰当的干预。另一种是与微观经济活动靠得太近,利用手中的权利经商,打压民营企业,与其争利。行政主体的这些行为一则不利于其职能的转变,二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四则极有可能滋生各种腐败。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只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通过对税收、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及其他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坚持“两先一严”的原则,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严肃处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要改变那些骚扰性的、运动式的所谓执法检查和繁琐的、无效的所谓监督管理,树立将监管融入服务的大服务观念,建立公正、透明、长效、灵敏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其作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自身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权威性,防止出现市场“黑哨”。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主体更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彻底改变过去重许可、轻监管的不当做法,真正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纠正查处上来。

(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强化大局意识,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各种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因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劳动报酬、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要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而且要更加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树立平等观念,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我们更应该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观念,依法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一,要转变传统的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观念,强化对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其他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明确认识到,对民营企业而言,给予其平等的保护就是最有力的支持,就是最好的保护。第二,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要体现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在工作态度上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而且在诉讼地位、法律适用,甚至在各种强制措施采取的力度上也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不要因为是其他经济主体就宽松对待,是民营企业就严厉处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始终做到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对平等保护要有正确的认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提高民营企业的待遇,寻求“法外开恩”,而是在法律框架以内还民营企业应有的平等待遇。第四,要鼓励和支持一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制环境,通过司法手段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要注意的是,在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以牺牲国有企业的权益为代价。

3、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是严格依法审判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本途径。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案件中,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政策处理。在刑事审判中,要坚决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生产经营及企业主人身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到不枉不纵。在民商审判中,要坚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调整民营企业与其利益关系者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劳动者权益、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调解、依法裁判。在行政审判中,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行使诉权,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坚决制止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尤其是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对审理中 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亦要坚决予以制止,以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要积极想办法、找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对外债权,使打赢官司的民营企业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注意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对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确有必要的,也要尽可能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扩大服务的效能和效果。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严肃执法的同时,又要热情服务。第一,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的做法,严禁借审判之机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严禁审判中的吃拿卡要行为;要自觉维护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民营企业声誉的言论。第二,要积极发挥审判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诉讼指导,及时向民营企业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其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要通过审判活动及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掌握法律知识,培植法律意识,促使其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三,要扩大审判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和效果。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通过庭审教育或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予以纠正;要通过司法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要注意通过宣传工作扩大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个案的影响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积极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四,要注意认真倾听民营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自身工作;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个案或综合性司法建议,积极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提出建议,促进民营经济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

民营企业调研报告例10

一、民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一般方式

萧山是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区共有私营企业16858家,从业人员45.6万人,实现产值2464亿元,经济总量占全区经济总量的95%以上。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党建工作也经历了起步萌芽、发展探索、全面推进、创新提升四个阶段的嬗变。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们结合本地民营企业量大、面广、党员多的特点,根据区委“发挥两个作用,服务二次创业”的总体要求,按照“提质与扩量并举”的方针,坚持创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建设,涌现了一批以传化集团、万向集团等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点和“党员评议三票制”、“不作为党员预警机制”和“民营企业党员民主听证会”等创新成果,民营企业党建工作逐步成为萧山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响亮品牌和重要阵地,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得到发挥,在企业非党员工和业主中认同度分别达到70%和65%。

从近5年萧山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民企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是一般规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通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企业营造和谐的内外关系贡献力量。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第一,党组织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积极参与到企业决策管理中去,发挥好“智囊”和“纠偏”的双重作用,努力为企业形成正确合理的决策提供保障。在这方面,萧山区通过载体创新和制度创新,走出了一条比较成功的道路。2003年底,我们在全区五家民营企业党建示范点中试行了“民营企业党员民主听证会”制度,即通过召开“党员民主听证会”这一核心环节,架起民营企业中党员与群众、党组织与企业决策层有效沟通的渠道,保证党员、党组织参与事关企业发展、事关职工利益等重大事宜的决策活动,调动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如:荣盛集团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将企业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听证,代表们提出的关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等意见受到了企业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并对原有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实践证明,企业党组织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是实现企业党组织与经营组织互动双赢、体现党组织作用与地位的有效途径。

第二,党组织要做好劳资沟通协调的“桥梁”和“使者”,及时了解和化解劳资矛盾。企业劳资关系和谐与否是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组织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必须从维护职工根本利益、保持企业内部和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扮好角色,搞好平衡。在萧山民营企业中,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兼任企业工会主席、行政副总或企业办公室主任的情况比较普遍,从对全区党委建制企业的调查来看,采用这种模式的占到75%以上。这种兼职模式,使企业党组织在劳资两方都具有了较大的“话语权”,非常有利于企业党组织发挥好“桥梁”和“使者”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提升福利待遇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传化集团的例子很有说服力,2003年,集团党委针对职工对原有企业积累式养老基金受益低、保险度差的意见较大的情况,提请集团董事会对对参保人员、参保额度、出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重大调整,2006年,党组织又把全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涉及员工福利的重大事宜与决策层进行沟通协商,并且获得了董事局的认可,企业员工全体进入社会保障安全网,解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进而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此外,在劳资矛盾因为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调和时,党组织的存在往往可以提供必要的缓冲和,为解决好劳资纠纷赢得时间。如:富可达公司劳资双方在发放交通费的额度问题上造成了较大的分歧,僵持不下,形成了较大的矛盾,影响了正常生产,公司党组织及时出面做工作,一方面深入征求企业党员、员工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与决策层进行沟通协商,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与误会,最终使这个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第三,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宣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关心人、凝聚人的工作。萧山区在实践中探索实行了“四必谈、五必访”制度,亦即对企业每一个员工都做到“发现言行有错必谈,完不成任务必谈,有思想问题必谈,违规违纪必谈;有婚丧嫁娶必访,情绪反常必访,家庭困难必访,受到处分必访,与人发生纠纷必访”。通过细致扎实、春风化雨般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凝聚人心、鼓舞干劲,深受企业员工的欢迎,也得到了业主的肯定。事实证明,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员工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做深做细思想工作,为员工安心工作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服务,既是企业党组织的优势所在,也是党组织得以在企业立足、赢得信任和地位的重要途径。

二是通过发挥党员群体的骨干带动作用,为企业攻坚克难提供帮助。党员是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都要通过每个党员来体现。萧山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制度规范与载体创新”并举,一方面,结合本地企业实际,研究出台了《萧山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规则》,把党内生活的各项工作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指导企业党组织规范化操作,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增强企业党员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通过载体创新,广泛开展“不作为党员告诫”、“民主评议三票制”、“党员先锋岗、责任区”、“党员办实事”等活动,为企业党员发挥作用、展示先进性搭建有形舞台,真正做到了关键时刻有党员、困难面前有党员、突击攻关有党员。萧山许多民营企业老总都有这样一个共识:党员群体是企业不可多得的财富。“在企业骨干中发展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企业骨干”,是许多企业坚持多年的一种做法,这也充分体现了企业党建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价值。据统计,在萧山民营企业中,党员占企业骨干力量的比例达到了65%以上。因此,通过党组织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好企业党员的作用,应该成为企业党组织证明其自身价值的核心观念。

三是通过发挥优秀的政党文化的优势,为企业开展文化建设作出示范。一方面,民营企业党组织要善于运用我们党自身的优良传统和不断发展的先进文化资源,从党内做起,从党员做起,引领企业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相适应、与企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带有时代特征的优秀企业文化。另一方面,企业文化形成概念模型后,不会主动扩散,员工也不会主动接受,因此,党组织要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有目的做好企业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强化员工认同党组织所倡导的组织精神和组织文化,从而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从调查情况来,萧山民营企业党组织在领引企业文化建设方面都责无旁贷地担起了重任,但除了万向集团、传化集团等大型企业党组织在提炼、宣传、强化企业核心价值观方面作了较大贡献外,绝大多数还停留在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比较浅显的层次,与其它方面相比,民企党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对来说还是一块“短板”,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作出一个比较宏观的定位:一是在保障企业发展方向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在帮助企业克难攻击上发挥党员群体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在塑造企业先进文化上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当然,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实践来说,还有许多值得细化和深究的地方,这里不作赘述。

二、民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限制因素

民营经济的蓬勃兴起和发展,拓展了我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新领域、新空间,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挑战。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初步掌握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与方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党组织作用发挥较好的只占30%,发挥一般的占55%,发挥较差的占15%。因此,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党组织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限制性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部分企业主存在狭隘的效益观念,对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不够。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在民营企业中表现十分突出,一些企业主把追求经营利润,创造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的目标,认为党组织活动多,会挤占生产时间,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因而对党建工作持排斥、戒备心理,不支持党组织的工作;部分业主表面上支持企业建立党组织,实际上是把党组织当作一块招牌或摆设,没有体现行动上的支持,党员活动流于形式,面上应付,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由于业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离开业主的支持,党组织在企业很难开展活动;即使能够开展活动,由于受时间、经费的限制,党组织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组织是由党员个体组成的,党员队伍的状况影响着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从目前民营企业党员队伍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党员数量相对偏少。据统计,虽然从总量上看我区民营企业党员的绝对数达到了11832人,但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6%,既给民营企业党组织扩面带来了难度,也缺乏有效的影响力。在民营企业中申请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较少,造成了党员队伍源头不足,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难以较快改变。二是党员思想觉悟不高。部分党员存在“单纯雇佣思想”,认为党员和其他员工同是业主的“打工仔”,工作是临时的,只要不被“炒鱿鱼”,自动放弃“监督”权利,更谈不上发挥什么带头作用;有些党员则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党龄不如工龄,党票不如饭票”,只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淡化了党的宗旨意识;有的没有正确理解党员的无私奉献与企业主获取利益的关系,认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为“老板”而贡献,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越好,为企业主作的贡献越大,其结果就是为“老板”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对党的纲领目标产生怀疑。三是党员流动性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少民营企业处于不断分化、组合的不稳定状态,加上民营企业用工制度的不规范性,常采取闲期放假、岗位转换等形式解雇、清退部分员工,企业职工的流动性比较大,由此也带来了党员的频繁流动,使某些企业常出现党员队伍“朝增暮减”的现象,给党组织的固定设置和规范运作带来困难,也给党员的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带来影响。工作的不稳定性也导致了大部分外来打工的党员抱着临时观念,认为从业地点经常变动,接转组织关系费时费事,太麻烦,不愿把组织关系迁入主业所在地,党组织关系长期滞留在原单位或行政村,成为“挂名党员”、“口袋党员”,游离在企业党组织之外,失去了党员应有的作用。

(三)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相对薄弱,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民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都存在着思想上的局限,认为自己首先是为企业主“打工”,领取的是企业发的工资,党组织要在企业主的首肯下才能建立,开展活动也需要企业主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因而在开展工作时,觉得理不直,气不壮,往往一味迎合企业主的需要,看企业主的脸色行事,存在着“一切围绕老板转,一切服从老板干”的现象,企业党组织缺乏独立性、原则性和自主性,成为配角陪衬、工具和附属物。虽然这与党务工作者主观上的因素有很大关系,但是在客观上也存在着三方面原因导致企业党组织的依赖性,一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民营企业中行不通,民营企业党务工作者大多受雇于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对管理人员的任用属于其经营自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党组织无权干预,因而在法理依据上底气不足。二是组成企业党组织的是受业主雇佣的党员,使党组织“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勇气和内在动力不足,客观上“引导和监督”难度也较大。三是有些民营企业规模小、层次低,管理粗放式、家庭化,大部分党支部书记跟“老板”多有一些亲缘、师生、朋友关系,总体上依附于“老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兼而不管”的现象。并且,民营企业党务工作者能力欠缺、精力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于部分书记兼任的行政事务过多,整天忙于处理日常事务,平时很少有精力去抓支部工作,在党务工作方面的精力投入上受到牵制;还有的对党务工作不熟悉,没有把党建工作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出现了“两张皮”现象,党员活动形式单一,影响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四)党组织工作方式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不相适应。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民营企业党组织目前尚未形成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配套、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党建工作方法简单、被动,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缺少新意和吸引力,存在有组织无活动、有活动无效果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内容少,被动应付多、主动出击少,党员承担义务多、享受权利少,文件制度多、具体落实少等问题。民营党建工作方式的行政化、随意化,工作方法的单一化,工作领域的狭隘化,严重地制约着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最大化的实现途径。

实现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最大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很广,工作量很大。结合萧山民企党建工作的现状和实际,我们认为,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提质与扩量同行的原则,切实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在扩面增量上下功夫,进一步夯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基础。近年来,萧山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实践中,采取“独立建、联合建、挂靠管”等办法,有效地扩大了民营企业党组织的覆盖面,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萧山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覆盖面仍然很小,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单位还会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在这一领域的党组织覆盖工作,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因此,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大组织覆盖的跟进力度。

一是要建立动态排摸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动态报告制度,动态跟踪各单位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情况,重点掌握职工50至99人的规模以上企业党组织的组建情况、有3名以上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情况、30名职工以上企业的党员情况和80名职工以上企业党组织的组建情况,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各镇街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二是要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对党员人数不足,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促使有关党组织主动牵头、搞好协调,帮助这些企业采取结对联建、挂靠组建、区域联建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对没有党员的企业,要选派机关干部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企业探索“工建搭桥、团建铺路、党建通车”的新路子,通过加强民营企业群团组织建设,搞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对已具备条件组建但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要逐家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三是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数量偏少、流动党员不亮身份,是困扰当前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一大难题。中央下发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之一就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萧山是流动党员的流入大区,我们要切实按照中央明确的以流入地为主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营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认真做好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工作。同时,对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党员不愿意把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党组织转出的,各级党组织要做好这些党员的工作,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进一步充实民营企业中的党员数量。

(二)要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支撑力量。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关键取决于企业主、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队伍“三支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的方针,稳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确保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取得实效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增强业主对党建工作的支持度。要加强对业主进行党的知识、形势任务、共同理想、社会责任、民主法制和科技管理等内容的教育。要引导业主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注重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制定经营方针、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和调整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出台工资福利分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措施时,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党员业主的“双重管理”制度,实行以企业党组织为主,上级党组织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党组织为辅的双重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党员业主和较大规模企业业主的带头示范作用。要加大激励表彰的力度,对积极支持党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主,上级党组织要给予表彰奖励,要把业主对党建工作的认识与支持力度作为评价其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内容,把企业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推荐业主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企业评优评强、评审企业信誉等级的重要依据;对少数党组织工作明显薄弱的民营企业,各级党组织的分管领导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引导指导,逐个做好工作。

二是要改进选配方式,提高党组织负责人的能力水平。民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配备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从那些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中选拔。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物色党组织负责人人选,要建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人才库,采取党组织推荐,企业、党务工作者双向选择等办法,向民营企业输送党组织负责人。由业主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原则上还要明确一位党员同志为主配合党组织书记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重视做好民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开展党建工作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是要实施党员人才工程,发挥党员队伍的骨干作用。要根据杭州市委的要求,把在民营企业中培养人才的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来抓,深入实施“党员人才工程”,实现“333”的目标,即:力争经过3年(2006年-2008年)努力,建成、使用、管理好“党员骨干人才、党员一般人才、非党人才”3个层次的民营企业党员人才培养库,实现“把民营企业中30%的党员培养成各类人才、把30%的非党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30%的党员优秀人才培养成民营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的“3个30%”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内来,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党员人才队伍,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在创新创造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萧山民营经济量大面广,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一直是萧山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品牌。要注重结合实际,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把民营企业党建这个优势品牌进一步做大做强。

一是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断改进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要按照“小型、业余、灵活、多样”的原则,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因地制宜,注重党组织工作的实效性。要注重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紧密联系,多在促进企业发展、加深业主感情、赢得职工拥护等方面做文章,使党组织的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是要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使组织活动与企业文化、企业发展相结合。要善于利用民营企业自身拥有的文化载体和职工群众自身的组织资源,将必要的政治学习、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科技知识的学习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中去,把企业的发展和党组织的工作统一起来,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真正使企业党组织在团结业主、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发挥好作用。

三是要开展富有特色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要在继续深入抓好民营企业党员民主听证、党员办实事等活动的同时,广泛开展“树先锋形象、做员工楷模”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展示先进性。业主层面党员要在优化企业环境、争创企业品牌、依法照章纳税、创建和谐劳资关系、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管理层面党员要在贯彻经营班子决策、开展管理创新、联系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技术层面党员要在技术攻关、技能比武、课题研究、提高企业核心生产力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一线层面党员要在管好党员责任区、站好党员示范岗、当好生产突击手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同时,企业党组织也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联系,最大程度地提升业主对党组织工作的支持度,不断增强党组织活动的运行质量和效果。

四是要注重调研思考和实践探索,着力破解民营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情况也千差万别,正因如此,就更要在抓特色、抓创新方面有所思考。比如,在《公司法》背景下,如何遵循“依法建党、依法党建”的问题;如何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寻找党建工作与民营企业目标、资源、人才、管理上的结合点,切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的问题;如何树立成本效益理念,探索“活动按计划、经费进预算、考核有制度、奖惩看实效”的党建绩效管理的问题;如何探索建立保障激励机制,调动好,保护好民营企业党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不能简单的一推了之,要大胆探索、大胆实践,积极寻找对策,创新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管理方式、活动内容和工作方法,为推进全区面上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四)要在加强领导上下功夫,进一步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强大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委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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