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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9-23 14:12:17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1

2011年3月30日,“中国面料之星”用户最满意产品调查活动会顺利召开,为本次调查活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会长王天凯、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秘书长杨纪朝、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流通分会会长夏令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会长杨世滨、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会长端小平、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彭燕丽、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长李金宝、中国麻纺行业协会会长许吉祥、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副会长陈伟康、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克莉等协会领导以及来自面料企业、服装用户企业、新闻媒体的嘉宾共同见证了“中国面料之星”的诞生。此次调查最终共有36家企业分享包括中国面料之星最佳纤维应用奖、最佳工艺技术奖、最具市场潜力奖、最佳织纹图案奖、综合奖以及优质服务奖等6个单项奖的荣誉;45家企业获得中国面料之星入围企业称号。

“中国面料之星”用户最满意产品调查活动是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指导下,由《纺织服装周刊》杂志社发起主办的行业调查活动。活动得到了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中国麻纺行业协会、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等协会以及天虹纺织集团、全球面料商务中心的大力支持。“中国面料之星”用户最满意产品调查活动旨在反应行业现状,搭建产业对接的桥梁。整个调查历时7个月,包括众多行业百强企业在内的79百家面料企业选送的近500块面料产品,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调查服装用户企业百余家。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夏令敏为会致开幕辞,发言传达出协会领导对中国面料行业的殷切希望。获奖企业代表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陆清与服装企业代表皮尔*卡丹女装中国总营销总监关明分别发言,陆清表示,“中国面料之星”奖项是对企业产品的充分肯定,企业会在此激励下继续努力,做出更好的面料产品;作为用户代表,关明则从服装企业的视角对活动进行了积极评价,并对国产面料产品的研发创新提出了好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推动产业上下有效对接的方式,该调查活动受到行业企业的普遍欢迎。

主办方的调查报告显示,参评本次调查活动的企业地域分布广、数量众多、覆盖面广,既有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也汇集了一批成长型企业,很好地反映出了行业特点和现状。调查报告还将从百余家用户企业获得的众多有价值的反馈建议与评价综合、汇总传达给与会的面料企业,为面料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提供有力的参考意见。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2

如何引导纺织服装企业产品开发创新是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一直很重视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家纺织产品开发中心组织力量进行了行业产品开发专项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汇集成《2008中国纺织产品开发报告》。“《2008中国纺织产品开发报告》使行业机构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指导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提升到了新的高度,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开发,从科技的角度解读开发,倡导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开发理念,提倡建立完善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与流程,从而用科学的方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新产品市场价值潜力,是纺织企业进行产品开发与创新的一本‘工具’书。”杜钰洲会长在读过这本报告后作出这样的评论。

面料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获得市场信息、形成开发思路到进入生产环节,是一个完整的循环,且每个环节之间有着高度的关联性。而其中最关键的是,纺织企业在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时,必须要了解消费市场的需求,结合现阶段纺织技术发展,以自身实际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进行有针对性的开发设计,才能保证所开发的新产品真正转化为商品。这就要求产品开发人员不仅要关注工艺的实现,更要关注流行趋势信息和目前的市场现状,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有哪些转变,然后结合新原料和新技术的应用,进行产品创新设计的构思。充分拓宽纺织面料设计师的创新思维,提高企业新产品市场化率是《2008中国纺织产品开发报告》策划编撰的基本出发点。

《中国纺织产品开发报告》首先从市场消费的角度预测流行趋势,在全面研究国内外经济环境、成衣市场、消费者心理需求的背景下,以生活方式一色彩一服装一织物应用为推导脉络,获得并下个季节的面料设计关键点等潮流动向信息,然后分别针对棉、毛、丝、麻、化纤、针织等产品的开发技术特点人手,通过原料、纱线、花型以及后整理工艺等手段进行产品设计,使其顺应趋势的风格,为纺织技术人员如何使用流行趋势信息提供切实的指导,为流行趋势信息在实际产品的实现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报告在产品开发分析中还特别注重产业集成创新的趋势,注重相关领域设计元素和技术工艺的相互借鉴,强调毛、棉、麻、丝、针织、印染等产业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彼此合作,形成具有特殊竞争优势的新产品的联合开发体系,最终实现产业的集成创新。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3

这份报告是由多名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投资经理等共同编撰,该报告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2月- 2012年1月期间,以中文和英语两种语言对52个中国社会企业总部发放了网上调查问卷,收集到有效数据; 同时,采访了代表12个支持中国社会企业家组织的行业专家。FYSE研究会旨在通过这份报告,对社会公益领域作全面深入的剖析,以指导FYSE项目的执行和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发展。

《2012年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

10月23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小颗粒,大突破——2012年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报告》,此次AQTI评价遴选出中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程度最高的前十位的城市,它们分别是:广州、深圳、东莞、中山、北京、佛山、珠海、南京、苏州、宁波。

此次评选范围涉及国内113个城市,选取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挥发性有机物、铅等污染源作为评价指标,再根据健康危害程度、污染物环境负荷量等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同时,也暴露出多数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依然非常有限,污染天气应急计划有待制定和落实。同时,公开的数据也突显出一批城市空气污染状况比预期更为严峻。

《为时尚清污》纺织业调研报告

近年来,中国纺织出口份额有所下降,但在以印染、整理为主的纺织原材料加工环节,仍占据世界最主要地位,这个环节带来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水耗、能耗高,污染排放量大。

10月8日,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环友科技和南京绿石五家环保NGO在北京联合第二期纺织业调研报告。今年4月,他们曾《为时尚清污》I期报告,并与49家中外服装品牌展开对话,询问其是否了解供应链的环境表现。

截至2012年10月7日,30家企业对此进行了回复。其中H&M、NIKE、李维斯、阿迪达斯、GAP 等一批品牌作出积极跟进,主动识别供应链上的污染记录,推动200余家纺织和皮革供应商企业对违规问题和后续整改做出了公开说明。但玛莎百货、迪士尼、J.C.Penny、Polo Ralph Lauren和Tommy Hilfiger等22家品牌或者消极回复,或者不予回复。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4

工作报告彰显协会公信力

此次会议的主办方中国棉纺、色织行业协会与企业关系密切,举办的各种活动已经成为企业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被采访的企业都向记者表示,“协会组织的会议每次都会来,可以了解大家的情况,还可以把企业的想法共同探讨,而且,越是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来。”通过多年的努力,协会凝聚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及企业家,已经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和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行业呼声、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升级方向、为政府提供专业参谋重要中介。

中棉行协工作报告显示,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的2009年,仅就棉花市场问题,中国棉纺协会就先后四次、分别于4月、6月、10月、11月份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建议措施,起草了“关于要求尽快投放国储棉和发放进口棉花配额意见”、“关于棉花原料供应问题”、“关于请求协调棉花原料供应的紧急报告”、等文件。多次参加发改委关于棉花宏观调控(收储和抛储)的会商会,协助对企业和纺织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协助全国交易市场起草了“关于对已达到竞买限量的纺织企业不再参与国储棉委托购买的公告”、等,协会还就棉花滑准税、增值税问题,组织座谈会,以详实的数据分析说明这些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为研讨行业发展方向,中棉行协以“落实纺织科技发展振兴纲要”、“棉纺织行业市场发展”、“金融危机下棉纺织产业的振兴――调整、升级与创新”等为主题召开大会,其中第六届(2009)小国国际棉纺织会议的成功举办更为全球棉纺织行业所瞩目。在技术服务方面,“中国棉纺织总工程师论坛”、“浆料和浆纱技术年会”、“全国棉纺织(色织)行业标准学习培训班”、“全国纺纱梳理技术应用研讨会”、“全国纺纱知识大赛”等等专业活动的举办极大推动了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中棉行协在为企业的长期服务中树立强大的公信力和号召力,协会自身机制也越来越完善,理事会也成为自由发言、民主集中的大会。此次大会的理事会换届思路就是在2009年11月的“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三届八次理事会”和“中国色织行业协会四届八次理事会”上确定的

由于会员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办会发起的各种调研和问卷调查,使得协会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现状和需要,分析行业的发展脉搏。2010年,中棉行协将在继续进行市场调研,召开市场分析会议、技术研讨会议、开办培训课程的基础上,重点完成中国棉纺织行业“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强国纲要的编写工作,并继续推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淘汰落后。

两化融合成果引人注目

在此次理事会议程当中,特别安排了棉纺织行业两化融合、棉纺织ERP与节能减排、棉纺厂空调节能改造等专题报告,这些主题鲜明的报告为棉纺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实施节能环保计划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也从侧面反映出行业关注的重点已经从装备、产品的改造升级扩大到产业信息化和环保领域。

棉纺行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工作的第一个试点子行业,工业总产值占纺织全行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的棉纺行业是我国出口创汇传统支柱产业,也是纺织行业中工业管理基础最好的子行业,对棉纺行业的两化融合评估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

此次会议公布的《棉纺织行业中等规模以上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显示,目前行业两化融合总体水平处于局部应用向综合应用发展的阶段。评估工作组组长翟燕驹主任表示,企业从信息化起步阶段向局部应用阶段发展的进程中,有几个生产流程具有相当高的信息化应用空间,其中,计算机辅助配棉和促进节能降耗仍然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据无锡一棉周晔总经理介绍,无锡一棉传感网系统利用分布在生产线上的传感器和执行装置,采集数据,发出指令,可以提量、质量、机械状态9类168个参数。在配棉环节,信息化可以完成自动监测棉花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并根据产品要求自动调配所需棉的品种。

节能环保课题浮出水面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5

欧盟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欧纺织品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贸易摩擦。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欧洲服装纺织品协会秘书长拉肯曾公开指出,欧盟有多种限制手段,“具体使用什么贸易保护手段,需要看具体的情况”。[1]欧盟对华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可以采取的贸易保障措施,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条款和特保条款都是WTO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通过限制进口以保障WTO成员国的产业安全。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目前欧美正在频繁援引的对华纺织品服装贸易的特别保障条款。

一、特保条款的来源及比较

总体而言,特保条款是指WTO法律体制内除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外的一般保障条款外的所有特殊保障条款的总称。特保条款是一种过渡性保障措施,特保条款分为适用于所有成员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和适用于特定成员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与“纺织品过渡保障措施”条款。[2]

现在,欧盟可以援引用来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条款有两种途径:(1)依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下简称为《工作组报告书》)第241-242段的规定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2)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简称为《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这两种条款都适用于原产地是中国的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其主要内容对比如下:

1.可以援引特保条款的截止期限

《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保措施应截止于中国入世后12年即2013年12月10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中关于实施纺织品服装特保措施的截止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

2.采取特保措施的前提条件

《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了可以对中国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两种情形——“市场扰乱”或“重大贸易转移”。《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只规定了“市场扰乱”作为实施限制措施的前提条件。这两种条款中所说的市场扰乱是指进口的快速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①这里说的增长包括相对增长和绝对增长。从中可以看出,市场扰乱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何为‘实质损害’, 何为‘一个重要原因’, 很可能被有关主管机关以过去曾经采取的方法予以确定。从而为其他WTO 成员实施特保措施大开了方面之门。[3]这两种条款的援引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而言也更加困难。

3.采取限制措施的严厉程度

《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第(c)款规定: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所涉及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高于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如果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根据(c)款对磋商涉及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根据这项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而且,“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也就是说,两种特保措施不能同时使用。[4]

《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3款和第8款规定: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显然,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有相当大的空间,似乎可以理解为如果WTO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特保措施条款使用期限内自行决定应当采取何种限制措施。[5]

4.中国采取报复的权利

《工作组报告书》没有规定被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成员方是否以及如何采取报复措施;《入世议定书》规定了相关的报复措施:如果市场扰乱是进口的相对增长造成的,且针对该相对增长采取的措施超过两年,则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如果市场扰乱是进口的绝对增长造成的,且实施的措施超过三年的,则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②

二、欧盟采取特保措施的程序及其与美国的比较

1、欧盟特保措施的实施程序

2003年1月21日,欧盟根据中国的《工作组报告书》修改了第3030/93号条例,增加和“第十条a款,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 完成了把WTO协议转变成为可以实施的内部法的过程。2005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又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协议,了“对出口欧盟的中国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的指导方针(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safeguards on Chinese textiles exports to the EU)”,作为对中国采取特保条款的实施细则。指导方针中详细地说明了欧盟对华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特保措施的程序和依据。

(1) 特保调查的申请人

指导方针中规定的启动特保调查的申请人主要有三类:欧盟委员会,各国政府和利益相关者③(“parties which are directly affected by market disruption”)。 决定是否进行特保调查的是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监控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是否造成欧盟市场扰乱的预警系统(见表一)。如果某一类产品一旦超过警戒线,欧盟委员会就可以自行发起市场扰乱调查,成员国也可以请求欧委会发起市场扰乱调查。欧盟委员会也可基于请求特保调查的产业所提供的情况和可接受的证据发起市场扰乱调查。

表一 欧盟决定磋商的规则

2004年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占欧盟进口总量的份额(数量上) 2005年2005年比2004年增长量占2004年进口总量的百分比④ 2006年2006年比2005年增长量占2004年进口总量的百分比 2007年2007年比2006年增长量占2004年进口总量的百分比 2008年2008年比2007年增长量占2004年进口总量的百分比

≤7.5% 100% 100% 100% 100%

大于7.5%≤20% 50% 50% 50% 50%

大于20%≤35% 30% 30% 30% 30%

大于35% 10% 10% 10% 10%

资料来源:“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safeguards on Chinese textiles exports to the EU”,europa.eu.int/comm/trade/issues/sectoral/industry/textile/memo060405_en.htm

(2)适用的前提条件

欧盟特保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第一部分中讨论的使用范围基本一致。欧盟在这次的特保调查公告中对《工作组报告书》的相关部分进行了解释⑤。在这个解释中欧盟认为,特保措施针对的产品必须是中国生产的而且必须是ATC覆盖范围之内的,确认中国生产采用的相关的原产地证明,而且不论这些产品的进口是否直接从中国进口,都作为中国的产品计入特保范围。另一方面,欧盟还强调了特保条款适用的条件的是对贸易有序发展的威胁,认为“阻止贸易有序发展”和“市场扰乱”都是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这样做不仅使得特保条款的援引更加方便,而且还可以争取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3)程序

a 特保调查的申请

如果是成员国政府或利益相关者根据初步的数据(prima facie)要求对一种、多种或者个别(individual products)进行特保调查,欧盟委员会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拒绝还是接受的决定,如果拒绝将给出相应的理由。

b 特保调查的开始及非正式磋商

欧盟委员会在展开特保调查时,将首先在欧盟的官方杂志(Official Journal,OJ)和贸易代表团(Directorate-General)的网站首页⑥上进行特保调查的公告(notice)。一般来说,该公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发起特保调查的基本原因的简要介绍;邀请相关方在21个工作日内表达他们的观点和相关的真实信息;详细确定相关方参加整个过程的程序和时间表。

公告之后欧盟委员会将在60天内展开调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还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在这个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将要求与中国进行非正式的磋商,并寻找所有其认为有用的信息,从而决定是否与中国进行正式的磋商。欧盟委员会也会把其发现通知相关的团体,并且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特保调查中所依据的数据是成员国海关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实际进口数据。评估将基于一年期的平均单价和进口模式(import patterns),或者基于根据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的数据所确定的比例。

c 做出决定

根据最终获得的调查信息,欧盟委员会将会做出是否与中国进行正式磋商决定。假如欧盟委员会做出运用特保条款的决定,其将立即与纺织品委员会(Textiles Committee)召开会议,就是否与中国进行正式的磋商征求纺织品委员会的意见,并把相关资料提供给纺织品委员会。这些资料包括:详细的原因和理由陈述,目前数据显示的市场扰乱及其与进口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之间的关系。假如欧盟委员会做出不运用特保条款的决定,其将告知原告并给出作出这样决定的原因,这些同样要在官方杂志上公布。

d 正式磋商

根据特保条款规定,中国应该在接到正式的磋商请求之后,开始限制出口,以便将出口量控制在不超过高于发起调查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的出口总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假如在接到请求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中国仍然不能采取出口限制措施,那么欧盟委员会将立即通知纺织品委员会,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将进口量限制在上述水平之内。

如果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此时,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其认定的满足了实施特保前提条件的产品强制设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应立即与纺织品委员会进行协商,征求纺织品委员会关于对磋商涉及产品进行强制设限的看法。

相关产品的数量限制是“控制在不超过高于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这个限制⑦将执行期自提出正式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12月31日,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第12个月的月底。根据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所设的限制也会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公布。特保措施到期之后,这些程序仍然适用于相同产品。⑧

e 紧急情况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在经过初步认定进口会妨碍贸易的有序发展之后,欧盟委员会有权在向纺织品委员会咨询过之后,不经过调查或者在调查结束之前,直接要求与中国进行正式磋商。例如,进口商品的数量非常大,可以明显地判断出贸易的有序发展受到了威胁,而且如果不采取果断的措施将对欧盟的产业形成严重的实质损害。

2、欧美特保措施的比较

欧盟继美国之后对中国展开特保调查,虽然欧美依据的协议都是相同的。但是又有各自不同的实施细则,表二对他们之间不同点进行一个比较。 两者的共同点基本上都是基于与中国签署的特保条款,而不同点则考虑了其运用特保条款的方便和平衡各自的内部势力。

由于欧盟是具有特殊性一体化组织,在一体化的过程中,既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又不能伤害到成员国的利益。为了维护这种平衡,欧盟在相应的领域都设置了相互之间的制衡。在对中国纺织品服装提起特保申请时,既可以是代表集体利益欧盟委员会,又可以是自身利益代表的成员国,就是这种制衡的一种反映。而美国则不会考虑让各个州提起特保调查的申请。

欧盟在实施特保措施之前先公布了决定磋商的规则,而美国则没有。可以说这是欧盟在美国实施特保措施之后的一个改进,为欧盟对中国进行纺织品服装贸易实施特保提供了明确的数量依据。

表二 欧美纺织品服装特保实施细则比较

欧盟 美国

特保调查的申请人 成员国政府;欧盟内的相关产业;欧盟委员会 美国任何实体,包括行业协会,个别厂商,工会,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相关零部件的生产者;纺织品执行委员会

调查、裁定和磋商机构 欧盟委员会 纺织品执行委员会

公众评论期 21个工作日 30天

用来评估的数据的来源 成员国海关 美国海关

的相关公告 欧盟委员会接受特保调查,则在欧盟的官方杂志和贸易代表团的网站首页上公告无论欧盟委员会是否援引特保条款,相关的原因或措施都会在官方杂志上公布如果中欧达成协议,则相关措施的实施也会在官方杂志公布 CITA接受特保调查的申请,则在联邦公报公布该申请;无论CITA决定是否与中国进行磋商,都要在联邦公报公告该决定、理由或者措施;如果中美双方达成协议,CITA也将在联邦公告上通知

是否公布决定磋商的规则 有 无

资料来源:根据欧美的特保措施条款整理

三、相关事件评析及结论

1、相关事件

欧盟于2005年4月6日就中国出口欧盟纺织品服装数量激增出台了《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曼德尔森14日就与意大利纺织行业代表和欧洲纺织服装组织(Euratex)讨论运用针对中国出口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保措施,4月22日曼德尔森建议欧委会就中国纺织品服装的激增展开调查,4月29日启动正式的调查,5月27日就要求与中国进行正式的磋商,6月1日中国取消了共81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税,6月7日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在意大利对纺织品服装的生产者发表演讲,6月10日到11日中欧双方在上海进行磋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备忘录。欧盟承诺停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十类纺织品的调查。中国则承诺进行自我出口限制,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间内,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8年底之前,克制援引《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提起特保,在2008年之后,完全对中国开放内部市场。至此中欧之间的这段纺织品贸易摩擦基本完结,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详见表三)

2、事件评析

中国早在2001年10月1日就签署了《工作组报告书》,欧盟也早于2003年1月21日根据《工作组报告书》修改了第3030/93号条例。但是,在欧盟内部就是否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使用特保措施产生过很激烈的争论,因为从中欧纺织品服装贸易中获得利益的相关方认为这有悖于自由贸易的原则,所以欧盟迟迟没有使用特保措施。在美国使用过特保措施之后,欧盟内部另一部分在中欧纺织品服装贸易中利益受损的相关方提出欧盟只是一个追随者,道义上的风险很低。同时又因为《欧盟宪法条约》相继在法国和荷兰受挫,为了向公众讨好,欧盟委员会最终决定使用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

表三 与中欧纺织品服装贸易相关特保措施的事件

时间 事件

2003年1月21日 欧盟根据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修改了第3030/93号条例,增加了“第十条a款,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

2005年1月1日 中国对148项纺织品开始征收出口关税

2005年4月6日 欧委会《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澄清在何种情况下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保行动

2005年4月14日 欧委会调查(examined)欧洲纺织服装协会(Euratex)提请的采取特保措施的要求,并表示将在4月25日表明立场

2005年4月22日 曼德尔森建议欧委会就中国纺织品服装的激增展开调查

2005年4月24日 曼德尔森建议欧委会授权他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9种纺织品启动特保调查

2005年4月29日 欧盟委员会启动针对九种中国出口纺织品的特保调查

2005年5月12日 曼德尔森在欧洲议会的一个讨论上,表示欢迎中国将进一步采取行动控制向欧洲出口纺织品的水平的迹象

2005年5月17日 欧盟建议WTO与中国就T恤衫和亚麻纱进行磋商,磋商将紧急讨论如何更好地限制中国这两种产品的出口。

2005年5月23日 纺织品委员会正式批准,欧盟委员会将启动与中国正式磋商。

2005年5月24日 曼德尔森会见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寻求达到限制这两种纺织品出口的一致协议(agreement)

2005年5月27日 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来自中国的T恤衫和亚麻纱提出正式磋商请求

2005年6月1日 中国对征收出口税的81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

2005年6月6日 曼德尔森在意大利发表演讲说,希望通过协商找到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

2005年6月9日 欧盟了一个关于与中国进行正式磋商的原因和理由的声明

2005年6月10日-11日 中国商务部部长与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在上海就中欧纺织品贸易问题举行磋商并签署了备忘录

2005年6月14日 中国商务部公布了2005-2007年输欧10类纺织品出口数量安排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欧盟对外贸易部门主页europa.eu.int/comm/trade

针对可能被提起的特保调查,中国也做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在2005年1月1日《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到期之后,中国就开始实施出口税,但是欧盟并不认同这些措施,欧盟认为出口税对控制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的作用不大。

在开始特保调查之后,欧盟迅速进行了相关程序,在这之中不可否认有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是更加重要的是欧盟委员会的作用。欧盟认为这样不仅可以迎合成员国的人民,有助于《欧盟条约》的通过,也有助于欧盟内的纺织产业应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的进口,而且,欧盟认为中国必然会采取妥协的政策。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欧盟就T恤衫和亚麻纱向中国提出正式磋商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项出人意料的强硬措施——取消了81项产品的出口税,以表明维护纺织品服装自由贸易的立场。欧盟面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立即表明态度。在经过一周的考虑之后,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在意大利对纺织品服装的生产者发表了主题为“中欧纺织品:寻求改变和调整,而不是阻止贸易” ⑨的演讲,曼德尔森认为十年之内中国将会有两亿五千万欧盟高档纺织品服装的消费者,希望欧盟的生产者不仅看到挑战,也要看到机遇。预示着欧盟将采取积极的贸易政策,促进双方的贸易发展。最后备忘录的签署则是上述一系列调整和妥协的产物。

就这次谈判的结果而言,欧盟取得了实质性的数量限制,而且延长了限制的时间,节省了再次调查和谈判的费用,可以说是达到了其本来的目的。对中国而言,这次并没有按照《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要求的那样增长率控制在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虽然8-12.5%的增长率改善有限,但是表明纺织品服装贸易正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避免了中欧纺织品贸易的不确定性。

3、结论

纵观此次中欧之间的纺织品服装贸易摩擦,可以发现,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提起特保调查是相当随意的,这次提起特保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内部的矛盾。虽然欧盟已经承诺会克制援引特保条款,但这是一种没有一点法律效力的空头支票。今后,欧盟肯定还会以种种理由限制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根据这次的经验可以发现,欧盟也明白中欧之间自由贸易是主流是趋势,也不希望同中国展开贸易战,因为在贸易战中欧盟的损失同样巨大。而且,欧盟内部同样有从中欧纺织品服装贸易中获得大量利益的集团,例如零售商,高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者,这些团体也是特保调查中的相关方,只要合理运用他们的力量,中欧之间的纺织品服装的自由贸易是可以实现的。

在今后应对欧盟的贸易冲突中,中国不仅要仔细研究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增加国内关于特保条款的立法,实施多元化的出口战略以应付特保条款;而且,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在相关事件中,政府机构要明确国际贸易规则的核心和基本原则,本着公平、透明、互利的原则积极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目前,针对美国对我纺织品服装采取的特保措施,我国政府正在制定应对措施,并明确表示,中国绝不会接受美国的综合性安排意见。

中欧双方在纺织品贸易上的互补性大,互利性强,只要中国据理力争,一定会取得满意的结果。不能因为欧盟认为中国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对欧盟的市场形成了扰乱,中方就一定要为此负责。欧盟没有严格按照ATC协议,分阶段开放内部市场也是造成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此外特保条款的援引是有时效性的,不能无限期援引,如果欧盟希望尽量维护国内纺织品服装市场的合理发展,那么与中国的合作对话就不可避免。只要我们把握形势,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争取自己的利益,积极对话,中欧之间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就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5]李毅.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可能遭遇的保障措施和几种特保措施比较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4期:第105-108页.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6

会议听取了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张翠竹做2011年工作报告和2012年工作计划。张翠竹首先表示,在各位领导的大力推动和感召下,2011年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3435.8万元,超额完成理事会提出的预定目标。2011年共有3家单位和个人为基金会捐款。

重点:应用基础研究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名誉会长杜钰洲强调,应用基础研究作为纺织工业发展的基石,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要重点支持和推广。李金宝同样表示,“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从目前的报名情况来看并不理想,其中只有一项是关于仿棉的,我们将继续动员院校从事基础研究。”

张翠竹在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中指出,在科技奖励方面主要包括纺织科技进步奖励、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针织内衣奖励。2011年度申报纺织科技进步奖项目共196项,按申报和评审要求对材料进行了汇总、形式审查和分类,对部分材料不全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进行了补充。经形式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共188项,其中纺织项目有54项,化纤产业用项目56项,印染项目35项,机械自动化项目43项。2011年6月22日至26日,在杭州召开了2011年度纺织科技奖评审会,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分布,从专家库中遴选了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行业协会的52位评审专家,组成8个专业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创新型、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及推广应用情况、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要求,共评出121项获奖项目。其中科技进步一等奖10项,奖金5万元;科技进步二等奖39项,奖金1万元;科技进步三等奖72项,合计发放奖金89万元。2010年曾获得纺织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棉冷轧堆染色新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获得2011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围绕《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2011年首次开展“纺织之光”了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部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后,最终确定五项重点资助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分别为:浙江理工大学的“环境催化纤维讲解染料的基础研究”;北京服装学院的“高产率对喷电纺丝技术制造纳米纤维的基础研究”;东华大学的“低成本碳纤维制备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熔体纺丝法制备纤维素纤维的关键科学问题”、天津工业大学的“熔融纺丝法高性能全氟聚合物中空纤维膜研究”。每项资助经费20万元,资助金额100万元。

在科技成果推广方面,2011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部筛选的节能减排科技成果“新型改性淀粉浆料生产与替代PVA应用关键技术”,与山东鲁泰有限公司、东华大学签订《纺织之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方案》,联合发出“放弃PVA,应用环保浆料”的《倡议书》,在行业内推广。资助推广费用20万元。

难点:纺织人才培养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名誉会长、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徐坤元在会上重点提出,在教学成果奖和教师奖、学生奖的评选上,要加大教育成果的推广,更要针对纺织人才加大培养和奖励力度,阻止纺织人才的流失。他说,“可以在得奖的学生中,针对毕业后仍然从事纺织行业的学生加大奖励,鼓励他们为纺织工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纺织行业对人才的渴求,不仅仅表现在一线工人的巨大缺失,高端学术人才也极度缺乏。针对这一现象,孙瑞哲建议“可以将高端学术人才纳入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的奖励体系中”。

张翠竹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基金会在2011年继续开展“纺织之光”优秀教师奖、学生奖、教学成果奖,首次开展技能人才奖励。共评选出16名教师获得优秀教师奖,奖金1万元;116名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奖金5000元;其中浙江理工大学一名学生获得了学生特别奖,奖金1万元,合计发放奖金75万元。评审出125项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其中教学成果一等奖18项,二等奖33项,三等奖74项。

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技术工人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加快行业高技能人才的队伍建设,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011年起每两年在全国纺织行业内开展“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和“全国纺织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2011年共评选出23名“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2名“全国纺织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个人)”,每人奖励3000元:5家单位获得“全国纺织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合计颁发奖金7.5万元。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7

2013年,也是“十二五”进程过半之年。中国的纺织工业也在极其复杂的环境中,朝着纺织强国目标衔枚疾进。前三季度,纺织行业主要指标均实现正增长,其中生产增速较上年同期有所回落,出口、经济效益指标增速较上年同期平稳回升。

在纺织工业“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中,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给出了令人振奋的结论:“纺织工业‘十二五’规划中期目标完成良好,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和突破,实施成效明显,进展顺利。”“十二五”以来,纺织行业在规模、产品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等指标上稳步推进,完成进度较快。同时,新型纺织纤维材料技术和纺织织造技术不断突破,高端设备取得显著进步,高性能产业用纺织品应用领域日益扩大。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和新兴际华集团在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一年后,2013年,这两家主营纺织业务的中国企业的排名大幅上升。山东魏桥从去年的440位上升至388位,新兴际华从484位升至404位。这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纺织企业的实力,也是对中国纺织行业的一种肯定。

2013年,更是本刊贴近行业、贴近读者、奋发向上的一年。在任何一个行业重大活动的现场,都会看到我们周刊记者的身影。他们从新闻的视角,观察和辨析产业链条上的每一个细微变化;他们用新闻的笔触,记录和传递行业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8

讨论这个话题之前必须先厘清一个概念,纺织产品上有害物质的残留符合生态安全的要求有两种可能:一是在纺织品服装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全没有使用有害的染化料助剂;二是在纺织品服装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使用了有害的染化料助剂,但在后续的湿处理过程中游离或残留的有害物质被洗掉并随废水排放了。因而,纺织产品是否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与纺织业是否存在废水污染环境的问题并无直接关联。那么中国纺织业,特别是印染行业的环境污染现状又是怎样的呢?

举一个例子,2011年绿色和平组织曾两次以“时尚之毒”命名的调查报告。其报告之一《时尚之毒 —— 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称,2010年6月和2011年3月,绿色和平组织分别对地处长江三角洲的宁波雅戈尔纺织工业城和地处珠江三角洲的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绿色和平组织确认被调查的两家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和排放了有毒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水系的污染。同时,根据调查,绿色和平组织认定14家国际知名品牌与被调查的这两家企业有着供应关系。由于这些品牌公司应该并且有能力与供应商一起淘汰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因而这些品牌对供应链中发生的有害物质排放和环境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报告之二 —— 《时尚之毒 2:毒隐于衣 —— 全球品牌服装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则再次将全球15个知名服装品牌推到了全球公众的面前。据称,绿色和平组织在2011年4 — 5月间,在全球18个国家采购了15个全球知名品牌的78个样品,除了 3 个样品未标明产地外,其他产品的产地涉及13个国家,而产品本身则涉及由天然或合成纤维制作的男装、女装和童装,款式包括衬衫、夹克、裤子、内衣和帆布鞋。此次抽检的78个样品检测目标直指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据该报告称,在被检测的78个样品中有2/3(52个)的样品中含有NPEO(高于1 mg/kg的检出限),其中除了 1 个品牌之外,有14个品牌的产品被检测出含NPEO;在18个国家购买的样品中有17个国家购买的样品检测呈阳性;在13个原产地中有12个产地国生产的样品检测出NPEO。据此,绿色和平组织认定,在被抽检的15个知名品牌中有14个品牌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NPEO。而且,由于NPEO很容易被从纺织品上冲洗掉,因而上述检出的含量水平并不能代表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含量水平。同理,即使在上述检测中未被检出NPEO的样品,也不能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未曾使用过NPEO。

这两份报告的高调推出,对相关品牌、生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毒水”、“毒衣”,乃至使用“时尚之毒”这样出挑的字眼,对吸引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眼球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至少在吸引公众关注环境问题方面,绿色和平组织取得了成功。

但是,吸引社会的关注是一回事,而让公众清晰地了解事情的原委却是另一回事。暂且不论这几次由绿色和平组织自己组织实施的调查在程序设计中是否科学合理、采样过程是否公开公正有监督、分析检测是否是在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等程序性问题,单从公布的检测结果来看,就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如:对雅戈尔纺织工业城和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排放废水的检测,有的给出了具体的被检出化学物质的名称和含量,有的则只给出了检出的物质但无含量数据。从专业角度看,如果一种检测手段或方法能检出某种物质,且被检出物质的含量在检出限以上,则应报告具体的检出结果数据。如果在定性检测时怀疑有某种物质存在,但在定量时其含量又低于检出限,无法给出确切的数据,应认定为未检出。根据未有具体检测结果数据的检测报告来推断一定含有某种物质,无论是从程序、规范还是依据上来看,都存在严重的瑕疵。当然,也有可能是检出的量太低,甚至远远低于法规规定允许的标准,因而也不愿公布结果,反正是你用了,你排放了,你就应该承担责任,禁用和限用的界线被混淆。由此,又可以引出更进一步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更多的人在冷静之后所关注的问题:绿色和平组织所公布的这些所谓的有毒有害物质,世界各国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对其使用进行规范?是绝对禁用?还是应该授权使用或限制使用?或者根本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是可以授权使用或限制使用,那究竟哪些场合可以使用?限制使用的限量又是多少?从大部分绿色和平组织给出的检测数据来看,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那这个水平与周边环境,乃至欧美等国类似环境的本底水平相比又是一个怎样的情况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究竟有多大?有些有害物质究竟是环境背景中就大量存在的还是企业使用和排放的?绿色和平组织的两份报告中大量涉及中国的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给人的感觉是中国的纺织业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方面,既无国家法规的规范,也无企业自律,虽然被指责的是作为采购商的知名品牌,但作为供应商中国的企业显然难辞其咎。

绿色和平组织在其报告中坦陈,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问题不仅局限于中国,这一问题其实是许多品牌和国家所共有的全球性问题。那么,这个全球性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解决这一全球性问题的途径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科学、理性地看待这些问题从而寻求科学和合理的解决办法?相信这才是社会公众、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包括绿色和平组织本身所应该关注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化学品的使用已经无所不在、不可避免,在给人们带来各种好处的同时,如何准确评估其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加以合理控制,特别是对一些持久性的有害物质的控制,才是人们应有的科学态度和行为准则,切忌走极端或以模糊的概念使人无所适从。举一个通俗的例子:食盐作为一种化学物质是人体所必须的,当每天的食用量控制在 6 g以内时,对人体是安全的,但如果每天的食用量大大超过这个数量,则对人体可能是致命的,而化学品的科学合理使用也是相同的道理。事实上,随着现代分析测试技术的快速发展,从产品或环境中检出痕量物质已非难事,对检测结果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对推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保持相关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乃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指出,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在减少优先管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并且也在努力清除此前数十年积累下来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但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认识、政策还是具体的治理方面,发展都比较缓慢。因此,许多全球知名品牌纷纷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生产基地或从这些地区采购产品,从而利用发展中国家不够完善的环境法规和低成本,从中渔利,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么,报告中所提及的宁波雅戈尔和中山国泰所排放废水中有害物质的量与欧美的废水排放标准和实际的环境水平相比又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近年来,中国印染行业在推广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强化产品的生态安全性能监控方面究竟做了哪些工作?实际进展如何?其实答案仍然可以从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中得到,只是需要自己去寻找更多的对比性数据并加以科学比较。

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指出在雅戈尔的废水中检测出了含氯酚,但却未告知其含量(0.03 ~ 0.06 μg/L)其实远远低于欧盟地表水的要求(2 μg/L,以毒性最强的五氯苯酚计)以及欧盟和加拿大的饮用水要求(分别为0.1 μg/L和33.3 μg/L)。公布这个数据要说明什么呢?

关于含氯有机溶剂,工业用的含氯有机溶剂数以百计,许多国家对直排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河流中)含氯有机溶剂的控制都是以AOX值来规范的。德国对直排废水中AOX的限量要求是100 μg/L,而雅戈尔废水中含氯有机溶剂的总量仅为6.1 μg/L,这个结果如果放在德国,应该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减排案例。

壬基苯酚(NP)和实际应用中作为其主要来源的NPEO在欧美早就被禁止使用,环境中NP的浓度已显著降低,而且也早已不再被列入欧盟的日常监控项目。根据欧盟指令2008/105/EC,欧盟地表水最大可接受的NP浓度为2 μg/L,而雅戈尔废水中NP的含量(14 μg/L)超过了欧盟的标准。关于NPEO的使用,根据欧盟指令2003/53/EC,如果产品或排放物中NP或NPEO的含量≥0.1%,即不得用于工业洗涤(除非循环使用或焚烧)、家用洗涤、纺织及皮革加工工艺(除非不排放污水或经严格处理)、纸浆和造纸生产、化妆产品、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的配方。不过,各知名品牌和国际买家在实际操作中对其限量要求也是五花八门的,一般在100 ~ 500 mg/kg之间。事实上,在纺织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如果直接使用APEO,其最终产品上的残留量一般可达数千ppm;如果按欧盟的规定在

关于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在绿色和平组织给出的雅戈尔废水中的浓度(0.003 1 ~ 0.008 7 μg/L),不仅大大低于在德国的地表水中的实际平均浓度,而且也大大低于2005年加拿大进行的一次污水监测高达0.549 μg/L的结果,虽然加拿大已经不生产PFOS了。至于报告中提及的PFOA,不仅同样未超过德国地表水中的实际浓度,而且是否禁用,世界各国仍未达成共识。

关于苯胺类物质,绿色和平组织对雅戈尔废水的检测报告中对检出的苯胺类物质给出了两个定量结果,一是苯胺和各种氯苯胺的总量在0.1 ~ 2.1 μg/L之间,但未给出具体的各种氯苯胺的异构体名称,所以无从判断其中是否有高毒性的含氯苯胺存在。事实上,这样的含量已经可以满足大多数国家对饮用水的限量要求,而根据美国环保署的数据,饮用水中苯胺的含量在 6 μg/L时(日常生活摄入量),引起癌症的风险为1/106,而雅戈尔工厂所排放的废水显然不会直接作为饮用水的。此外,报告中还单独列出了明确对动物有致癌性的邻甲氧基苯胺的浓度为0.07 ~ 0.08 μg/L,这个量显然也大大低于饮用水的标准。

关于重金属,数据表明,从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检出的铬(Cr:42 μg/L)、铜(Cu:24 μg/L)和镍(Ni:37 μg/L)均低于德国法令规定的经处理后的废水排放标准(Cr:50 μg/L、Cu:100 μg/L和Ni:50 μg/L)。

至于其他一些物质,绿色和平组织虽然提到了在废水的检测中有检出,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数据,笔者无从分析。一般的推测是,在定性检测时有发现,但在定量测定时因低于检出限而无法给出具体结果,因而难以认定其检出的可靠性和对环境的危害。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在环境治理和从源头上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各相关行业在自律和大力推行节能减排方面也是成果斐然。我国印染行业也在节能减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工艺、技术、装备、无害化学品的使用等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贸出口的迅速上升,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我国纺织产业的产量和规模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绝对量的增长部分抵消了节能减排对废水排放相对量减少的实际效果,但如果能科学合理地比较一下产量增长与排污情况的变化就不难发现,这些年我国印染行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努力所作出的积极贡献。通过对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中提及的宁波雅戈尔和中山国泰废水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分析,表明:这两家印染行业的代表企业在减少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所排放的废水中被检测出的有害物质浓度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或国外的先进标准,这是中国纺织业在过去数年中减少使用和排放危险化学物质的努力取得积极进展的典型事例。

三、为时尚清污,中国纺织业任重道远

现代纺织业的生态安全与环境问题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之前的数十年中,工业化国家在有害物质控制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在对优先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方面,通过从源头上控制的办法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同时,在努力清除已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方面,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由于积累时间太长、数量太多,至今无法达到彻底的治污效果,本文前述的欧美目前地表水的有害物质含量的实际水平,乃至相关法规仍无法对某些有害物质的排放完全说“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或是出于法规和成本的压力及目标市场的变化,世界的产业格局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产业转移不可避免,以纺织、皮革、制鞋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柱产业,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随着产业、技术、工艺的转移,原本在发达国家已经给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误用或滥用问题,同样出现在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观念、技术、法规、资金等诸方面的相对薄弱,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在人类、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巨大障碍。在中国,持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在使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迅速改善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已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而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作用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强化从源头上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已经刻不容缓。

虽然中国的印染业在节能减排和产品的生态安全性能提升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仍面临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与资源和环境制约的矛盾和压力。2010年,中国纺织业的纤维加工总量已经达到4 130万t,占全球的比重已经超过50%,约为52% ~ 54%,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对染化料助剂的消耗量自然也是巨大的。特别是作为一个在纺织产业链中必不可少的以湿态加工工艺为主、必须使用大量染化料助剂、能耗高的行业,印染行业既承担着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者需求的重任,又面临着节能减排的巨大压力。其中,产业布局与环境条件、减排目标与技术、装备与设施配套能力、企业规模与减排效率、法制建设与监管、企业的管理水平与减排责任意识、投入与产出等仍是中国印染行业所面临的矛盾焦点,环境污染事件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在于技术的现代化、管理的规范化、监管的法制化和布局的生态化。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谁应该为解决环境问题“埋单”?显然,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并形成联动机制,才是解决这一世界性问题的唯一途径,这是全世界的共同责任。环境问题由来已久,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这里面观念、技术和资金是最大的关键。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是第一要务,长远的环境问题往往被忽视。在发达国家,保持洁身自好,将环境污染问题通过产业转移而一推了之也绝非个案。对业界而言,尽可能降低成本,保证利益最大化似乎也无可厚非。但对消费者来说,如果由于环境及产品的生态安全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信心缺失的话,则会对产业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带来根本性的冲击。

虽然从测试结果来看,被绿色和平组织点名的宁波雅戈尔和中山国泰排放的废水在整体上并未超标,并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这与从源头上控制的要求仍相去甚远。因为绿色和平组织所关注的都是那些持久稳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哪怕企业能确保其日常排放的废水都能达到法规允许排放的要求,但其累积效应却是巨大的。虽然各自都能满足法规的要求,但汇集起来最终必定会超过自然界所能承受的承载量,人类所依赖的生存环境也会随之而荡然无存。想必,这就是绿色和平组织想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其意义不仅是积极的,而且是非常深远的。不过,仅仅将矛头指向品牌拥有者和产品的生产加工业也有失偏颇,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应该将更多的关注投向作为供应链最上端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企业,让他们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是欧盟推出REACH法规的目的所在。

中国是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但中国更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特别是由于资源的不平衡,中国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地域差别。世界进入21世纪,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和21世纪的发展主题。关注民生,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各国政府也是各行各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各国及各相关行业在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的环境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采取有差别的节点目标已形成广泛的共识。中国的纺织业虽然在数量上已经成为全球的龙头老大,但就行业的整体水平而言,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巨大的市场需求、相对落后的技术能级、迅速增长的生产要素成本、日渐突出的节能减排压力以及保持行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等构成了目前中国纺织业错综复杂的局面。走出这一困境的唯一出路是转型升级,而其中,节能减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些年,中国的纺织业,特别是被称为纺织业中排污大户的印染行业,在倡导清洁生产、推进节能减排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看到问题继续存在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

中国纺织业在有毒有害物质安全使用的立法、标准化和推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方面已经取得积极的进展,并卓有成效,应该予以肯定。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加强对其上游的染化料助剂行业产品的选择和监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毒有害物质的误用甚至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天祥集团作为全球第三方质量安全保证服务的权威机构,近年来与中国染料工业协会和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开展紧密合作,不仅在帮助中国的染化料助剂生产和出口企业积极申请REACH注册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在通过提供对染化料助剂的化学品生态安全认证服务,为中国的染化料助剂生产行业和印染加工行业实现上下游联动,减少和限制使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强化从源头控制,为最终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零使用”和“零排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当然,基于理念、法规、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因素,减少和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各方对此应该有一个科学和理性的态度,并采取积极的行动。

话题回到本文开头的关于几家NGO联合的题为“为时尚清污”的报告。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渠道,NGO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但如何更为理性、客观、科学地看待某些事物,可能需要更为深入的作风和更为专业的视角,仅凭一些不完整的二手资料、简单地挑一些能反映自己意志的事例或数据和以一些能抓人眼球的语句拼凑出的所谓调研报告,很难给观众带来真实、客观、科学和完整的视野。而且,基于公众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有限,这样的报告带来的更多的可能是误导。

其实,我们都有这样的感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不缺裁判员,而缺的是更多的运动员。如果不能做运动员,至少也要学着做教练员,虽然自己未必能做,但至少还能给运动员一些指点。因此,提出问题固然是重要的,但如何找准问题的关键,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并最终解决问题,才是事物的关键。相信这些NGO若能本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自己的深入调研并取得第一手资料,也许事情可以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陈荣圻,王建平. 生态纺织品和环保型染化料[M].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

[2] 孙晋良. REACH法规与生态纺织品(序)[M].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9.

[3] 张芸. 纺织产品常见质量问题分析[J]. 印染,2012,38(5):37-40.

[4] 黄文辉,黄晓华,王建平. 色牢度测试中常见质量问题及其成因分析[J]. 针织工业,2006(12):4,39-42.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9

委托人:朱俊雯,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原名上海民健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川公路邵家宅车站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国良,总经理

委托人:顾国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外沽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根,厂长

委托人:周翠娥,工作人员

委托人:李力,上饶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参建纠纷一案,本院于 199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朱俊雯,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人李涛,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的委托人李力、周翠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93年1月15日,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签订了《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参建地址在浦东上川路邵弄“民健中心村”住宅小区。参建建筑面积2,703平方米,每平方米参建价为1,335元,共计参建款为3,608,505元。原告按照参建协议共支付了3,240,000元和用电增用费24,660元。但是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收款后既不交房也不退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后连办公地点也找不到。直到1999年5月31日从工商管理局查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原告查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联营体。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参建款,并承担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及诉讼费。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包括:该单位1992年8月6日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1992年8月3日的验资证明书[其中表明:甲方(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投入2,227万元、乙方(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投入360万元];同日该单位的验资报告(报告载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为顾路乡实业总公司);1997年11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上海饶建实业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二)、1993年2月10日,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签订的《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三)、原告支付给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支票和付款凭证。(四)、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往来信函。包括:(1)1993年12月10日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发给原告的函(表明竣工周期可能要拖迟至94年一季度底)。(2)1995年1月4日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发给各参建单位的函(表明民健中心村住宅楼在94年8月曾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了验收,经整改后希各参建单位在1月10日之前,再进行验收)。(3)上海饶建实业公司1995年12月25日发出的迁址公告)。

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辩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案债务不应由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参建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已足额出资,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上海民健实业公司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1992年10月29日签订的《联合组建住宅楼协议书》;川沙县建设局1992年12月18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川沙县建设局1992年6月23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辩称:其实际未与上海民健实业公司组建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是独立法人,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后变为江西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一)《关于要求退出上海饶建实业有限公司联营体的报告》。(二)《关于上饶市毛纺织工业总公司资产评估的报告》(说明:按照联营章程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应投入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设备,目前还在江西上饶毛纺织厂)。(三)向吴天祺作的调查笔录(说明原告投入的参建款已由江西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拿走)。(四)浦东工商分局的《浦东新区外地来沪投资企业年检登记表》(说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由江西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已退出联营)。(五)1993年度,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说明:在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盖章的是上饶三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说明:主管部门是三清公司)。(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工商企业主要从业人员名单》‘(说明:仅有上海民健实业公司盖章,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已退出联营)。(七)《上海饶建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说明: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未按合同提供设备)。(八)向李杰卫作的调查笔录。

经当庭质证,一、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述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无异议;证据材料(二)、(三)、(四)是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之间发生的,故其不清楚。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对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述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一)、(三)不认可;对证据材料(二)、(四)、(五)、(六)、(七)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材料(八)李的谈话是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内部事宜。二、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对原告及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三、原告对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提供的证据材料所述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一)、(二)不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六)、(七)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材料(四)、(五)没有异议。证据材料(八)表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里没有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的设备投资,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未足额出资。

之后,原告又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名称变更的材料。2.川沙县人民政府川府土征字(92)第351号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川建(92)916号附件1(证明:建筑物为中心村农民住宅)。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又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联合组建住宅楼协议书。2.1992年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3.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上海民健实业公司、上海彭浦商品住宅开发公司于1993年1月19日签订的《参建浦东新区上川路南民健住宅协议书》。(以上证据材料证明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已足额出资上海饶建实业公司)。4.上海民健实业公司变更为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的证据材料。

经质证,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均无异议。江西上饶毛纺织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无异议,对证据材料2.3认为:其没有参加,故一概不知。

对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材料3所涉的产权证未办出,协议应是无效的,对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有异议。江西上饶毛纺织厂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材料4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在审理中,调查收集了上海新申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验资材料。经质证,原告对证据材料的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上海新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是虚假的。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意义。江西上饶毛纺织厂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规则,对其真实性可予认定。被告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提供的《联合组建住宅楼协议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具有真实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1992年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其未提供该证据材料的原件及相关权证,故对该份证据材料的效力不予确认;《参建浦东新区上川路南民健住宅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材料的效力亦不予确认。被告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在审理中调查收集的上海新申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验资材料,因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材料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确认如下事实,1993年1月15日原告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签订了《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参建地址在浦东上川路邵弄“民健中心村”住宅小区。参建面积2,703平方米,每平方米参建价为1,335元,共计参建款为3,608,505元。原告按照参建协议共支付了3,240,000元和用电增用费24,660元。但是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收款后既未交房也未退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直到1999年5月31日从工商管理局查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原告查到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联营体。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参建款,并承担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及诉讼费。

本院另查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于1992年8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知单中注明:该企业注册资金为2,587万元。该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中附有1992 年8月3日,上海新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载明:申请验资单位为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2,587万元,资金组成为流动资产582万元、固定资产1,645万元、在建工程360万元,资金来源为甲方(江西上饶毛纺织厂)投入2,227万元、乙方(上海民健实业公司)投入360万元。该证明书并附验资报告,报告表明:江西上饶毛纺织厂的出资为,流动资产人民币582万元,机械设备人民币1,645万元,上海民健实业公司以在建工程出资人民币360万元。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还查明,本案所涉参建土地为,川府土征字(92)第351号所指地块。该土地系川沙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24日批给顾路乡政府,用于组建农民集资住宅。

本院又查明,上海水仙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止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健实业公司已变更为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

本院认为,原上海水仙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于1993年1月15日签订的《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用于建房的土地亦属国有土地,但上述土地系川沙县人民政府批予顾路乡政府。上海饶建实业公司至今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其接受他人“参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故上述协议无效。对此,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及原告均有缔约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饶建实业公司据无效协议收取原告的有关参建款项,依法应予返还。对无效协议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及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各半负担。原告直接向本案两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上海饶建实业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系本案两被告共同投资组建的联营体,故两被告对上海饶建实业公司负有清理责任。两被告有责任成立清算组,对原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用清算财产返还原告参建款项及承担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饶建实业公司与原上海水仙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参建浦东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协议》无效;

二、上海民健实业总公司、江西省上饶毛纺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成立清算小组,对上海饶建实业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用清算后的财产返还原告参建款项人民币3,264,660元及给付该款项自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50%;

纺织业行业调查报告例10

关键词: 纺织类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调查分析

Key words: textile graduates;job satisfaction;survey and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208-01

0引言

2009年国家出台《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事业发展对人才产生同步增长,纺织中职人才需求短缺之势越演越烈。“就业是民生之本”,纺织行业是我国的传统支柱产业,开展纺织中职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调研,对于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骨干作用,对政府服务、企业发展、学生就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1调研方法与手段

本文通过毕业生流失率;毕业生工作状况分析;毕业生对工作满意度,企业对毕业生质量评价等指标进行调查,客观分析毕业生就业满意度。

学生样本:从陕西省现有5所纺织中职职业院校07-09届毕业生中抽取300人为样本。发出调查问卷300份,收回287份。

企业样本:省内纺织企业样本为:西北国棉一厂、西北国棉二厂、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五环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第八棉纺织厂、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咸阳华润纺织有限公司、总后三五一一厂。省外企业样本为: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阴福汇纺织有限公司、阳光集团等。

政府或行业协会样本:陕西省纺织行业协会,咸阳市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江苏省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绍兴市劳动服务局,福建省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惠州市人事局。

学校样本:陕西省咸阳纺织工业学校、陕西省纺织高级技工学校、陕西服装艺术学院(中职部)、陕西科技纺织技工学校、陕西茂陵纺织技工学校等5所纺织中职院校。

方法手段:资料收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企业、政府、行业协会访谈、召开各类座谈会、讨论会等。

2毕业生就业现状调查统计与分析

2.1 毕业生就业岗位满意度及相关因素调查统计从工资水平、岗位类别、满意度、流失率等方面对287位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统计结果显示:近三年来,陕西纺织中职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稳定保持在97%以上,同时,流失率也高达50.34%,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满意率仅为8.99%。毕业生就业状况呈“两高一低”特征:即,就业率高、流失率高、满意率低。学生对企业不满意的原因:薪酬低占34%,工作环境占24%,工作强度大占16%,人际关系占10%,不重视人才占9%,其它原因占7%。学生对企业人际关系满意度最高占27%,对工作环境次之占23%,对重视人才居第三位占17%,对工作强度大的合理性占12%,其它因素占17%,满意率最低的是对薪酬,仅占4%,成为最后一位。

2.2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及相关因素调查统计从用人单位角度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毕业生专业技能水平满足岗位需要情况、顶岗所需时间、毕业生需要加强的素质能力等方面,对调研企业近三年现就业学生由企业进行评价,其统计结果显示:87.5%的企业认为毕业生最需要加强操作技能。其中62.5%的企业将加强操作技能排在最需要加强第一位。87.5%企业认为应加强学生适应能力培养。其中,12.5%认为应将其放在最需加强第一位,50%的企业将其排在第二位,12.5%认为应将其排在第三位或四位;(在进一步座谈中,向企业求证“适应能力”包括:操作技能与实际岗位、角色心理调适即由学生向纺织工人的角色转换心理适调等)。25%的企业认为应当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其中12.5%的企业将其排在最需加强第一位;12.5%的企业将其放在第三位;37.5%的企业认为应当加强学生团队协作能力建设,并且分别有12.5%的企业将其放在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25%的企业认为要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并将其放在第二位;25%的企业提出应加强组织协调能力培养。

3结论

综上调查结果分析显示,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认可度不理想,供需矛盾复杂,想就业却“跳槽”,要用人却“留不住”。当务之急是下大力缓和、解决纺织业人才供需要矛盾,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建议政府、学校和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学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提高纺织中职人才培养质量:一是加强与企业对话。坚持为企业培养人,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抓好“工学结合”平台,以岗位能力需求为目标,构建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二是,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加强实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从技能与文化两个方面实现对企业需求的对接。将企业文化融入校园文化之中,学生扮双重身份:学生、员工。三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开通“双师型”教师培养渠道,用名师带高徒。

3.2 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纺织中职毕业生就业环境:一是,积极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获利空间,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力。二是,深化校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前校后厂,使学校教育真正符合厂企需要。三是,开展与毕业生对话,改变用人观念,完善用人机制,开创更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与毕业生“利益共同体”,提高相互融合度。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进一步完善人才使用和培养机制,使员工收益有依靠、事业有依托、精神有归属,增强企业向心力、凝聚力,真正形成“企业―员工”利益共同体。

3.3 政府部门应努力改善纺织中职毕业生就业状况: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准入制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二是,指导并给予企业必要的干预,提高纺织中职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增强纺织职业教育对劳动者的吸引力。三是,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职教投入,促进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四是,教育部门引导舆论,改变鄙薄纺织工、纺织职业教育的观念。五是,大力推进《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落实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发展报告(2007~2008).中国纺织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