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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2-07-08 18:02:05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1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2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95-02

1 背 景

2011年5月26日,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目前每年死于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20万人,平均每天超过3000人,烟草使用是首要的可预防的死因。调查显示,我国共计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公共场所是发生二手烟暴露最为严重的地方,其中餐厅最高,达88.5%,其次是政府办公楼,为58.4%,医疗机构、学校和公共交通工具情况稍好,但也远未做到完全无烟。因此,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迫在眉睫。

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这是控烟内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修订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5月1日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些措施都表明了我国政府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政策的决心。但是,在全面实行公共场所“禁烟令”的一个月之后,公共场所禁烟的效果尚不乐观,许多顽固烟民视公共场所禁烟标志形同虚设。基于此,本文以“禁烟令”颁布的背景为基础,分析“禁烟令”实施的障碍因素,探索政府在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政策的可行举措。

2 实施公共场所“禁烟令”的障碍因素分析

(1)吸烟人数众多,公众对吸烟危害认识不足。5月26日在北京的《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指出,我国以3亿吸烟者成为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最大的烟草消费国。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学生初次吸烟年龄是10.7岁,有30.5%的人首次吸烟时间是在10岁之前。而且,我国还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的危害,公众健康在公共场所得不到有效保障。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无疑是触动了众多烟民“利益”,当吸烟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了一种文化的时候,要想顺利实行“禁烟令”可谓是难上加难。

尽管过去15年,中国人群对吸烟和二手烟带来的健康风险的认知情况有所提高,但远远不够。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表明:3/4以上的中国人不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2/3以上的中国人不了解二手烟的危害。而事实上,据专家估计如果烟草流行再不加以控制,到2030年中国每年死于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将达到200万;到21世纪中叶,累计将有1亿中国人死于吸食烟草。因此,缺乏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不仅不能让大众了解到公共场所禁烟的必要性,也使公共场所“禁烟令”缺少了强大的群众力量。

(2)社会整体禁烟意识不强。中国很多烟民有着“饭后一支烟”的习惯,禁烟令在全国大小餐馆和酒店遇到了最大的执行阻力。2011年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搜狐网和新浪网联合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尽管有高达92%的受访者知道室内禁烟令新规,但当看到餐馆有人吸烟时,41%的人选择继续用餐,19%的人选择换一家餐馆,只有2.3%的人会主动进行劝阻。这项有约9000人参与的调查还显示,15%的受访者反对在公共场所推行禁烟。这项调查表明,纵使我国政府坚定决心颁布公共场所“禁烟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当非吸烟人士在公共场所受到被动吸烟的危害时,反烟意识不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违反禁烟条令时出面劝阻或制止,这种大部分人群置身事外的行为给予了吸烟者一个宽松的心理状态和吸烟的良好环境,不利于全民禁烟行动的开展。除此之外,即便有人出面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时候,也往往会引起吸烟者的反感甚至引起冲突。若是我国形成了良好的禁烟意识和禁烟氛围,将违反“禁烟令”、侵害公共场所非吸烟人士权利的吸烟者绳之以公众的道德谴责,则必然会慢慢减少公共场所的吸烟人数。可惜的是,在我国,尚未形成这种全民的禁烟意识和禁烟氛围。

(3)缺乏全国性专门的禁烟法律。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一部在国家层面上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相近的控烟立法,有关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仅出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爱国卫生条例》中。而地方性法律法规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法规可依,因而立法内容比较粗糙、模糊,使规定的效应受到了影响。因此,法律作为公共事务管理强制手段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借鉴发达国家禁烟的成功经验,大部分制定了规定细致且处罚明确的禁烟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我国现有的国家性、地方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在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法规的执行部门、罚款力度和处罚机制等方面和国外的同类法规相比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4)执法主体不明,缺少禁烟的强制性手段。根据我国的公共场所禁烟新规,执法主体将由卫生监督部门来执行,但禁烟行动是需要跨行业、跨部门的,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体育、娱乐场所和宾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这样多部门监管无疑在执法效应上就会大打折扣。在地方上,各地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执行监督机构也不一样,有些城市将健康教育所和卫生防疫机构列为执行机构,这些单位本身并非执法机构,因此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必将存在很大的难度和阻力,也将降低禁烟规定的执行力度。

另外,卫生部提出的禁烟目标,并未规定明确的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这说明,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缺少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只能以倡导的形式进行。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中的处罚较轻,对违反法规规定的单位罚款最低为5~500元,最高为5000元;对违反法规的个人的处罚最低为1~5元,最高为100元,这样的处罚力度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是缺少威慑力的,不能起到对违反规定的惩罚作用。

3 我国公共场所禁烟的政策探索

(1)加大禁烟公益宣传,创造良好的禁烟氛围。只有大众充分认识到了吸烟和吸二手烟的危害,才能促使民众自觉采取措施,形成良好的全民禁烟氛围。目前,各种调查显示,我国烟民的数量依然呈现增长的态势,男性吸烟者的比例达到66%。倘若各部门能够像宣传“SARS”、艾滋病一样重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这一国际共识,那么国民的重视程度和认识误区就会能到提高和扭转。因此,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禁烟的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知识宣传,以生动的表现形式告知人们吸烟的严重后果,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将青少年和可能成为吸烟人群列为宣传重点,使之防微杜渐,增强其对吸烟危害的认识,逐渐增强其反烟意识。同时,大力开展面向吸烟人群的宣传,为其提供戒烟方法和建议,帮助增强他们的戒烟信心。从而营造一个健康的禁烟氛围和生活环境。

(2)改革现行烟草监管体制,提高烟草税。在中国,国家烟草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烟草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实体,但它同时又兼有政府管理职能,难免会影响国家禁烟政策的执行。因此,烟草业必须要改革现行的烟草监管体制,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议分设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建立一个同企业利益脱离、独立的烟草监管机构,以便逐步减少烟草供应。

从国际经验来看,提高烟草税率,提高烟草零售价格,以经济手段抑制烟草的消费是一种有效的控烟手段。与国际上烟草税占零售价格的65%~75%相比,我国的烟草税率提升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可将烟草税作为特种税,用于改善医疗保障体系和烟草控制的宣传教育。

(3)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为禁烟提供制度支持。发达国家政府推动公共场所禁烟最主要的举措就是通过立法为其提供制度上的强大支持,如意大利的《严禁吸烟法》、加拿大的《禁烟法》等。完善禁烟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控烟范围,为控烟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控烟禁烟的立法进程,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此法应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等惩罚;所有的酒店、餐厅等公共消费场所必须悬挂“公共场所吸烟违反公共道德”标志;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中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活动等。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3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制度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4

细则

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

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

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5

     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公共卫生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提案中提出的五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近期,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由此可见,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国家意志和要在法律层面上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中区卫生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出率先在卫生系统开展禁烟活动,以此为表率,逐步向各个行业推广。目前卫生系统禁烟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以身作则,戒烟禁烟**然成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加大了城区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监管和宣传力度,印制了大量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手册;在美容美发业、住宿业、商场、洗浴业等管辖的公共场所室内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1200份,督促公共场所单位配备专(兼)职劝烟员,向辖区公共场所经营户发放手册850份,使经营户尽早知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有令即行 有禁即止”。在加大对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消毒设施及服务人员健康的卫生监管的同时,将禁烟工作作为一项新的监管措施引入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对不落实禁烟措施,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评级资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区为契机,我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区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逐步规范公共场所在禁烟工作中的具体行为,常抓不懈,使禁烟工作开展得以落实,确保广大消费者卫生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前一阶段卫生系统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禁烟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禁烟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场所禁烟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制作一批吸烟危害健康和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品,发放到机关、学校、社区、企业,配合新闻媒体树立强大的舆论导向,形成广泛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活动,逐步扩大禁烟范围。

 禁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大家努力的共同目标。然而全面实现禁烟目标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烟草企业对香烟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美化了烟草形象,诱导了吸烟行为;吸烟文化、不良习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纠正;现行法律、法规对吸烟行为严厉处罚的条款上有缺失等诸多因素,制约着禁烟活动开展。我们应对全面实现禁烟目标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客观和清醒的认识。尽管如此,我局仍然一如既往地将禁烟工作进行下去,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高社会共识,增强公民的自律性,加大禁烟力度和措施,推动禁烟工作,直至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这一切离不开全社会有识之士,特别是您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

 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区卫生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我们始终真诚的希望人大代表关心、支持、帮助我区的卫生事业发展,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我们工作的不竭动力。欢迎您们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吸收,积极落实,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 日

 

签发人: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6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省爱国卫生条例》也对各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既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更是努力提高我镇居民健康水平,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内在要求,全镇上下必须对此形成强烈共识。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起,在全镇公共场所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危害,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建公共场所无烟乡镇,努力构建富强、文明、和谐、健康的新张郭。

三、组织机构

镇成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爱卫办。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部门、各工业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分管同志具体抓。

四、控烟场所

《省爱国卫生条例》对控烟场所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以下场所禁止吸烟:

1.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育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2.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3.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4.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7.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8.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0.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下列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1.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2.长途客运汽车、客轮渡、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3.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三)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5.设置醒目的标志;

6.配置烟灰缸(盒);

7.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四)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制作标准及张贴规范由省爱卫办统一规定(见《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苏爱卫〔2013〕6号)。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

(六)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

2016年6月底之前,成立张郭镇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16张郭镇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镇关于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年7月—8月,以镇结合全镇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控制吸烟要求,全面落实各行政村、各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制度和对违反《条例》的吸烟者进行的处罚措施,在控制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等,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专门的吸烟处。

(三)督查验收阶段

2016年9月—10月,镇公共场所控烟领导小组,对全镇各责任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逐项督查验收。

监督验收以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控烟组织和制度建立情况。

2.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和措施执行情况。

3.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情况。

4.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禁烟规定、吸烟及二手烟的危害等知识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镇各级干部、广大党团员要自觉执行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做好表率,树好样子。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7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控烟”是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1996年、2002年、2010年的三次调查显示:中国二手烟暴露水平在近十来年基本没有变化,2010年大约7.4亿不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暴露,家庭中的二手烟暴露略有好转,但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二手烟暴露十分严重。[1]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远离烟草危害,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对二手烟暴露予以立法禁止,其核心就是公共场所禁烟。

    目前,全球大约一半人口受到全国性无烟法律保护,其中19个国家立法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12个国家立法在6~7类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46个国家立法在3~5类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在世界卫生组织的194个成员国中,只有65个国家尚无全国立法,全球最大的100个城市中,有25个实行了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无烟。[2]w我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均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两岸三地皆以立法方式为履行《公约》进行努力。大陆2003年签署《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公约》,为批准《公约》的第89个国家。但是,目前大陆公共场所禁烟的全国性立法较为匮乏,仅有1991年《烟草专卖法》第5条和201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的原则性宣示。公共场所禁烟的具体规则基本为城市立法,最早是北京市在1996年通过《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广州、上海、兰州、杭州、哈尔滨等地也随即进行相应的控烟立法。台湾地区“烟害防治法”经过1994年、1995年、1996年、2009年修订,现为台湾地区的主要控烟立法。香港1982年就制定《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香港法例第371章),随着控烟政策的逐步推进,条例被多次修订,其中2006年修订最为重要。台湾、香港地区相关立法效果显着,大陆却效果不彰。本文将从公共场所的界定、管理体制与处罚机制等方面就两岸三地公共场所禁烟立法予以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控烟立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

    公共场所的界定直接与控烟立法、执法的力度相关。台湾地区“烟害防治法”将禁烟场所划分为绝对禁烟场所与相对禁烟场所。绝对禁烟场所是指在场所内须全面禁烟,且不得设置吸烟区,“烟害防治法”第15条归纳如下:(1)教育场所,包括“高级中等学校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所”、“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2)医疗场所,包括“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场所,但老人福利机构于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或其室外场所,不在此限”;(3)交通场所,包括“大众运输工具、出租车、游览车、捷运系统、车站及旅客等候室”;(4)公务场所,包括“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三人以上共享之室内工作场所”;(5)公用企业经营场所,包括“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6)文化场所,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及电梯厢内”;(7)运动娱乐场所,包括“供室内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场所”、“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信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内场所”及“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但于该场所内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半户外开放空间之餐饮场所、雪茄馆、下午九时以后开始营业且十八岁以上始能进入之酒吧、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8)其他场所,包括“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相对禁烟场所是指在场所内可设置吸烟区,如果没有设置吸烟区者,则全面禁烟。“烟害防治法”第16条列举明示:(1)教育场所,包括“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之室外场所”;(2)运动娱乐场所,包括“室外体育场、游泳池或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外场所”;(3)医疗场所,包括“老人福利机构所在之室外场所”。此外,“烟害防治法”还规定相关禁烟场所须在所有入口处及其他适当地点设置明显禁烟标示或除吸烟区外不得吸烟意旨之标示,并且除吸烟区外不得供应与吸烟有关之器物,对于教育场所设置的吸烟区,规定吸烟区应有明显的标示,面积不得大于场所室外面积的二分之一且不得设于必经之处。同时,“烟害防治法”第17条第2项还特别规定,“于孕妇或未满三岁儿童在场之室内场所,禁止吸烟。”

    香港《吸烟(公众卫生)条例》2006年修订将禁止吸烟区进一步扩大至所有食肆处所的室内地方、室内工作间,公众场所内的室内地方及部分户外地方,任何人不得于禁烟区内吸烟或者携带易点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第2条规定的禁烟场所包括:(1)食肆、店铺及其他有关处所,包括所有食肆处所内的室内地方,任何店铺、百货公司、购物商场、公营或私营街市、超级市场、银行、酒吧、卡拉OK场所等;(2)室内工作间,不论是自雇或受雇的工作地方,包括在工作时段之间用膳或休息时使用的地方;(3)公共运输设施,包括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并用以达成及便利转换该类运输工具的区域;(4)公共场所,包括公共升降机、自动扶手电梯、幼儿中心、学校及指明教育机构、医院、留产所、安老院、治疗中心及任何共用宿舍、收容受感化人士入住的核准院舍、拘留地方、收容所及感化院;(5)部分室外公众地方,包括自动扶手电梯、公众游乐场地、泳滩的水域及沙地、烧烤场及公众泳池的水域、行人通道、跳水板及观众看台。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对禁烟场所的豁免区域。第3条规定禁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在地下铁路上运作的列车、在九广铁路上运作的列车、九铁公司铁路上运作的列车、在西北铁路上运作的轻便铁路车辆、在电车轨道上行驶的缆车及渡轮等。

    在大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中关于公共场所的界定,依据该细则的上位法即1987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应当包括:“(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011年《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是地方控烟立法中关于公共场所界定最为严格的,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易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1)教育场所,包括第1项”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及第2项”大中专院校的室内场所“;(2)医疗场所,包括第3项”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3)交通场所,包括第10项”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4)公务场所,包括第6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5)公用企业经营场所,包括第8项”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6)文化场所,包括第5项”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7)运动娱乐场所,包括第4项”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第7项”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第9项”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第11项”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两岸三地立法对于禁烟场所的界定采取不同的方法:台湾地区从绝对禁烟场所与相对禁烟场所的划分入手;香港分为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指定禁烟场所及豁免场所;大陆则普遍采用对公共场所限定的方法。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禁烟场所的划分更明确,香港的划分更细致,而大陆的划分则较为笼统,且覆盖面小、保护层次低。我们建议,大陆控烟立法对于禁烟场所的界定,可采取区分绝对禁烟场所、相对禁烟场所与豁免禁烟场所的方式。绝对禁烟场所应涵盖教育、医疗、交通、公务、公用企业经营、文化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涉及公共利益较大的场所,须实行全面禁烟,包括不得设置吸烟区、不得提供与吸烟有关的物品并明显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相对禁烟场所可涵盖半开放式的娱乐场所及街道,应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及明显的提示标志,同时吸烟区不应设置在入口、走廊或人群必经之处,其面积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大小做相应的比例限定;豁免禁烟场所可涵盖绝对属于私人的地方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吸烟的地方。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8

[DOI]10.13939/ki.zgsc.2015.41.140

作为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已具有超过三十年的控烟历史,自1979年首份官方控烟文件《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的到2003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署,再到《条例》的起草,我国的控烟禁烟事业也正朝着逐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条例》的起草对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促进烟草行业在全民控烟禁烟大背景下的转型和发展,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条例》对烟草行业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因素,继而在此基础上分析烟草行业的转型发展路径,以促进新时期烟草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1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主要包括禁烟场所范围的界定、戒烟教育宣传工作的开展以及未成年人吸烟的预防等三方面内容,纵观《条例》全文,笔者认为其在以下几方面还有待优化和改进。

1.1 对禁烟场所范围限制过严

《条例》中规定的禁烟范围和场所不仅包括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还包括教育机构、体育场馆、妇幼医院等的室外区域,虽然在各禁烟场所的室外区域可设立吸烟点,但整体说来《条例》所规定的禁烟范围限制过于严格。过于严苛的禁烟场所范围限制将会对《条例》的执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还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全民控烟事业的开展。

1.2 未充分考虑吸烟人群的刚性需求

《条例》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对全民禁烟事业的教育宣传和对戒烟工作的鼓励倡导,通过多种力度极强的控制手段对烟草制品的宣传、包装等工作进行全面限制。但是显然《条例》并未对吸烟人群的刚性需求进行充分考虑,我国吸烟人群基数极大,控烟禁烟活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良好成效,而且烟草类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戒烟工作的开展和推广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控烟禁烟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1.3 规定约束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在对控烟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条例》相关内容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积极鼓励大众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很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力量,形成了较为严格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约束机制。但是由于当前全社会并未形成有效的控烟戒烟意识,再加上人们对禁烟控烟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也不甚了解,导致《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控烟禁烟监督管理手段执行过程中缺少着力点,禁烟约束机制的可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 《条例》对我国烟草行业的主要影响分析

《条例》的起草实施不仅会对我国的公共场所控烟事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还会对我国烟草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条例》对我国烟草行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供求、宣传促销、包装控制、法律诉讼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具体如下。

2.1 对烟草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由于《条例》的起草和实施,我国的烟草行业市场供求关系必将受其影响而发生调整和改变。《条例》起草前我国的烟草市场大致呈现中低档烟市场需求量高于高档烟、乡镇市场烟草需求量大于城市地区的基本特征,由于受到《条例》所规定内容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的中低端烟草市场需求量必将大幅减少,乡镇地区的烟草需求量也会有所降低,烟草市场整体需求量较之以前会有所下降,但各类代烟草产品以及低焦烟草产品的销量和市场需求将会有所增加。

2.2 烟草广告宣传促销控制的影响

《条例》规定社会上的所有烟草赞助、促销和广告等活动都将被全面禁止,还规定电视剧或电影镜头中不可出现规定场所以外吸烟的画面,烟草相关标识品牌也不得出现。于此,烟草行业的宣传行为和促销策略都得不到《条例》的认可,各烟草企业现行的宣传和促销活动将会随着《条例》的执行而一并终止,企业有必要对其转型发展路径和全民禁烟背景下的烟草产品宣传手段进行思索。

2.3 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示控制影响

《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烟草产品时应通过印制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的图形或文字对烟草使用危害进行直观说明,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警示作用,使购买烟草产品的群众都能够准确地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而且警示文字或图形应占据烟草产品外包装一半以上的面积。当前的烟草产品大都仅在外包装标记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尚难以实现如《条例》所规定的警示文字和图形的教育功能,因此《条例》的起草执行将使得我国未来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识能够更好刺激消费者的感官和心理,使其充分认识到吸烟危害并自觉主动减少烟草吸入量。

2.4 法律诉讼的影响

我国的禁烟事业开展已有三十余年,但不可否认其禁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微乎其微,执法依据力度不足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随着2003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署和2014年《条例》的起草执行,我国的控烟禁烟事业才具备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条例》的起草和执行将会对我国控烟事业和烟草行业的法律诉讼工作带来全新的发展局面,有利于更好完善控烟立法工作、增强控烟事业法律地位,还能够增强控烟执法工作效率,切实提高公共场所禁烟成效。

2.5 对产业链的影响

《条例》的起草和执行将会给烟草市场的供求关系带来很大改变,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下滑,《条例》的出台将深度影响整个烟草行业的产业结构,由于该拐点的出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卷烟消费总量必将呈现下降趋势,烟草产品的消费人群也会日益萎缩,不仅会导致烟草生产企业经营效益的下滑,也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依附于烟草产业链的经烟客户、烟农等群体的效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3 《条例》下烟草行业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

《条例》的起草实施不仅会对我国的公共场所控烟事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还会对我国烟草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条例》对我国烟草行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供求、宣传促销、包装控制、法律诉讼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具体如下:

3.1 就烟草行业自身而言

(1)梳理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财政贡献及企业的整体效益。烟草行业应稳步开展产业结构升级与调整,在提升烟草行业整体效益的基础上也提高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财政贡献水平。此外,在《条例》相关内容的指导下,烟草行业应对烟草类产品的商标和外包装设计不断加以调整,在烟草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具有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的能够宣传吸烟危害的图形或标语,合理设计符合《条例》规定的烟草产品品牌宣传方案,以更好满足《条例》执行背景下烟草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此外,烟草类产品还应加强品牌情感诉求设计,在发挥一定戒烟教育警示作用的前提下满足消费人群的消费心理。

(2)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有效减害降焦。发展卷烟替代品将是烟草行业未来发展主要趋势,目前国际上卷烟替代品已占据了5%左右的烟草市场份额,以美国为例,2001―2011年美国卷烟替代品销售量增长123%。无烟气烟草产品和OTP(非卷烟类)制品必将成为未来烟草行业的生产和销售主力,烟草产业结构也将会受《条例》所规定内容的影响而逐步朝着无烟气或非卷烟类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向发送倾斜。烟草行业及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技术研发和创新,通过技术革新进行烟草产品升级换代,探索能够有效降低烟草含焦率和减少烟气的技术工艺,并将此工艺应用于各种高中低档烟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此达到有效地减害降焦目的。

3.2 就全社会层面而言

(1)控烟工作须统筹兼顾、正视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烟草产业链的贡献与影响。在国家角度来说,为切实推进全民控烟禁烟事业的开展,相关部门必须要统筹兼顾禁烟工作,在《条例》所规定内容的指导下,加强禁烟场所界定有效性、加强日常禁烟监督管理、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此外,国家还应明确烟草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及其财政贡献水平,随着烟草行业的不断发展,当前烟草行业税收已成为地方乃至全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禁烟工作一定要注意统筹兼顾,一方面要加强对烟草行业的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还应在《条例》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在保障烟草行业财政贡献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全民禁烟工作成效。

(2)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注重柔性控烟手段的运用。当前《条例》所规定的相关禁烟内容还存在一定的禁烟场所范围限制过严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吸烟人群刚性需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条例》的执行效果,切实推进全民禁烟控烟事业的开展,国家相关部门既要加强禁烟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控烟禁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各行政单位的监督职能,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烟草类产品广告、赞助、宣传等活动要加大的纠察惩罚力度。此外,相关部门还应注重柔性控烟手段的运用,通过增设临时吸烟处、普及烟草代替产品、推广无烟烟草等手段,为广大吸烟人群着想,以此提高《条例》的受欢迎度,保障《条例》的执行效果。

(3)整合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力量,形成有效的控烟舆论导向。禁烟控烟事业的开展,仅凭相关部门和法律条例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够的。真正的禁烟戒烟活动应发自于广大群众,通过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才能够切实巩固全社会范围内的控烟禁烟工作成果。对此,从国家层面而言,其应对各类宣传渠道和各种媒体力量进行有效整合,通过戒烟公益短片、公众健康知识讲座、成立社区戒烟机构等措施促进全社会范围内控烟舆论导向的形成,积极向社会大众普及吸烟以及二手烟对人体所产生的危害,号召其共同杜绝在公共场所吸烟恶习,同时大力推广戒烟教育,严格控制社会吸烟人群数量,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推进《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禁烟控烟工作取得全新局面。

4 结 论

综上所述,针对《条例》所规定内容所存在的一些不足及《条例》的起草执行对烟草行业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烟草企业和国家部门都应进行相应地调整和优化。对烟草行业自身来说,其应在进行产品结构梳理和调整的基础上加强烟草产品的品牌设计,同时加强烟草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以在降焦减害的基础上满足更多吸烟群体的需求,创造更大的企业效益。对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其应通过统筹兼顾控烟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手段、增强舆论宣传等手段加强社会控烟力度以及正式烟草行业发展现状。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转型和发展,同时确保《条例》所规定的全民控烟禁烟事业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9

首先,中国务必依法控烟。我国依法控烟,就是在全面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前提下严格依法推进,全面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绝对不能违反自己法律法规以及超越《公约》规定采取盲目、激进的控烟措施。为此,我国郑重声明并强调三项原则:

第一是“政府主导、各界参与” 原则,就是要求各级政府承担起烟草控制的重要职责,广泛调动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烟草控制,不能让民间非政府组织来主导烟草控制;第二是“多措并举、协调推进” 原则,就是要求将烟草控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合,避免单兵突击、顾此失彼;第三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就是要求烟草控制工作必须结合国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其次,我国务求全面履约。全面履约就是旗帜鲜明地确定并去努力实现四大控烟主要目标:

第一是吸烟率持续降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青少年吸烟,促使吸烟者戒烟,力争青少年吸烟率从2010年的11.5%逐步下降到8.5%以下,成年人吸烟率由2010年的28.1%下降到25%以下,其中成年男性吸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成年女性吸烟率维持较低水平并有所下降。第二是公共场所禁烟全面推行。加快创建无烟环境,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推行禁烟,切实减少二手烟危害,力争使二手烟暴露率从2010年的72.4%逐步下降到60%以下。第三是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识显著提高。深化控烟教育宣传,促使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成为广泛共识,公众对吸烟会导致肺癌、心脏病和脑卒中以及吸二手烟会导致成人肺癌、成人心脏病和儿童肺部疾病的知晓率从2010年低于25%逐步提高到60%以上。第四是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得到有效遏制。始终保持烟草打假打私高压态势,有效控制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量,力争把非法卷烟占国内市场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继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

因此,中国控烟着眼点主要放在控制吸烟行为和遏制烟草制品的非法贸易上。中国没有提出要减少合法烟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量,这是非常务实、合情合理的,也符合烟草控制的规律和我国的国情。这就为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提供了最大契机。

公共场所禁烟才是关键

近年来,我国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烟草控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又为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方面,我国控烟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够广、针对性不够强,社会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不足,大多数人未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尤其是对吸烟或二手烟暴露会引起中风、冠心病以及多种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知晓率低,相当数量的人尤其是青少年没有充分认识到吸烟的具体危害和致瘾性。此外,“以烟送礼”“以烟待客”现象较为普遍,尚未形成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因此,目前成年吸烟人数超过3.0亿,男性吸烟率达52.9%,居于世界前列。青少年吸烟状况不容乐观,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青少年吸烟率达11.5%。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现象严重,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暴露率达72.4%。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现有控烟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执法机制尚待完善,还没有公共场所禁烟的全国性法律规定。控烟网络不健全,控烟政策力度不够,控烟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待提高,整体合力有待加强。控烟专业队伍较为薄弱,控烟投入明显不足,预防吸烟和促进戒烟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较为落后。科学、权威、完整的烟草监测体系尚未建立,支撑控烟决策的基础信息较为匮乏。

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既是中国履约的关键性举措,又是提升中国烟草品牌的客观要求。中国公共场所禁烟步伐坚定,措施越来越有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时做出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006年以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等陆续出台,为所在地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与烟草保驾护航。

当然,公共场所禁烟曾经有过困惑。法规条例出台后,如何落地也成为难题。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张丹表示,目前控烟条例普遍存在执法难、取证难情况。她举例,据1998年深圳特区控烟条例规定,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而市卫生监督所表示,自己并不具备该项行政职能;查吸烟和查随地吐痰、尿歪歪一样,怎样取证,原有控烟条例也未做明确规定。

中国公共场所禁烟,这或许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或许为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提供着强大动力。借在公共场所禁烟这个契机,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是灵丹妙药

烟草有害健康,但绝不是毒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顾名思义就是要控制烟草,但绝不是禁止烟草。因此,《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本身就在序言中表明务实态度和严明立场:“认识到需建立适宜的机制以应对有效地减少烟草需求战略所带来的长期社会和经济影响,铭记烟草控制规划可能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造成的中、长期社会和经济困难,并认识到它们需要在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框架下获得技术和财政支持。”“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的措施,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若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禁止措施,则应限制对国际事件、活动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中国政府全面履约、依法控烟。因此,国家八个部委联合《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强烈要求:

第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烟草广告。禁止变相烟草广告。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禁止烟草广告媒介和场所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图书、音像制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广泛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禁止烟草企业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手段或可能对烟草制品特性、健康影响、释放物信息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禁止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

因此,中国断然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激进的控烟草措施,但违背中国初级阶段国情。就是网络炒作的史上最严厉而且得到绝大多公民支持的俄罗斯禁烟法案也只是全国餐厅、咖啡厅、酒店、学校、医院、国家机关、体育场、火车站、地铁、机场等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如果发现或接到举报并核实有人在上述公共场所抽烟,警察会当场对吸烟者做出罚款处理,情节恶劣者甚至可能会被拘留(如果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将被处以1000?1500卢布(约合200?300元人民币)的罚款。诱使未成年人吸烟的成年人将被处以500?1000卢布(约合100?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如果是让自己的孩子吸烟的话,家长将被处以2000?3000卢布(约合400?600元人民币)的罚款)。事实上,在禁烟令颁布之前,俄罗斯已经禁止了在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上播发烟草广告。俄罗斯政府禁烟决心之坚定由此也可见一斑。

课题组认为,全面履约,禁止烟草广告绝不是灵丹妙药,理由有三点:

第一,世界上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并没有,也不能减少吸烟者对卷烟总的需求量,只是减少了不同品牌号卷烟市场份额的变化。南非开普敦大学Hugh High教授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欧洲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国家的成年人吸烟率要比限制烟草广告并规定有警示语标签的国家高出3.3%。意大利、葡萄牙、法国和挪威、芬兰禁止烟草广告已经多年,可是,在此期间吸烟率上升了,特别是在年轻妇女中间尤其明显;倒是限制烟草的国家如英国、比利时和荷兰、德国同一时期吸烟人减少得很快。南非开普敦大学Hugh High教授研究成果得到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欧内斯特.迪特教授、英国广告传播专家史钊威积极响应,论证广告对卷烟消费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禁止烟草广告不仅侵害了合法产业的权利,而且会阻碍卷烟新品的开发与科技进步。德国前卫生部长斯霍夫曾在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1997年12月在布鲁塞尔通过分步骤禁止烟草广告法案时强调指出,科学研究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表明――烟草广告不会使卷烟的总消费量增加,只会引导人改换吸食、品尝不同牌号的卷烟,从而去消费那些技术含量高、对人体健康危害越来越小的卷烟制品。德国烟草商协会预测,禁止烟草广告,不会对卷烟销售产生太大的影响,这样做只会把烟草行业推入一个信息不畅的黑暗境域。事实上,烟草广告一旦完全遭遇禁止,那么,烟草商就会对新产品的研究失去动力和兴趣,因为即便研制出对人体危害较小的卷烟新品,但这种新产品信息无法及时传递给广大消费者,因此就会妨碍卷烟新品的推广。为此,德国政府已经向欧洲法庭提出诉讼,反对欧盟制定的禁止烟草广告法案。禁止烟草广告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往往得到激进控烟人士与部分政客的热烈响应。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研究成果表明,禁止卷烟广告和不禁止烟草广告或不完全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相比,在前者的吸烟人口中,吸无嘴烟和高焦油以及高烟碱卷烟的烟民比例远远高于后者。这也影响了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选择烟草广告政策――取消卷烟广告就等于取消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途径,使新产品的信息无法传递给消费者,从而有碍低焦油和低烟碱卷烟的发展进程。因此,对有利于促进烟草科技攻关、有利于降低烟草有害成分的广告 ,应当给予恰当的宣传空间。

第三,国际烟草巨头市场营销协议并不完全禁止广告而只是严格限制广告。国际烟草巨头为树立良好的、负责任的社会形象,一方面每年都安排相当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一些救灾、助学、烟农培训、环境保护、劝阻青少年吸烟等方面项目。各公司发表环境保护年度报告,以获得正面的社会形象与良好信誉。另一方面,签订并自2002年起开始执行的烟草市场营销协议,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进行一定限制,但绝对不是完全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国际烟草巨头市场营销协议如下:

限制广播电视广告。即便在不禁止广播电视烟草广告的国家,对听众、观众不明确是成年人的节目,也不做烟草广告。这也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广告。

限制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牌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距中小学校至少100米以上。

限制印刷品广告。烟草广告只能刊登在其读者至少有75%以上的成年人的印刷媒介。

限制广告内容。广告不以未成年人为目标,不使用名人、不含有诸如吸烟使人健美、强壮、事业有成、职业光明等方面暗示。

限制促销。促销活动只针对成年人。

限制赞助。赞助活动不邀请青年人参加。从2006年10月开始,仅开展一些至少有75%成年人参加的赞助活动。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绝对不是灵丹妙药。课题组认为,这如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政府和有关志士所接受,必将为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提供最大契机。

醒悟人生、奉献人生是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最高境界

不经风雨,怎么见彩虹?中国烟草品牌只有常怀一颗感恩的心,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别人而只不过是我们自己。在中华大地上,“烟草专卖”制度为中国烟草品牌生存发展保驾护航,功不可没。这为“创福人民 增加税收”为宗旨的中国烟草品牌提升指引着前进方向。

感恩是人生最有价值的财富,施恩是人生最高深的智慧。中国烟草品牌只有“施人慎莫念,受施慎莫忘”,才能提升内在价值。据中央电视台2012年7月20日《新闻1+1》报道,四川烟草希望小学,一进学校大门影壁上看到的是这样的标语“天才出于勤奋,烟草助你成才”;另外“中国烟草”的大标志就在这个楼正门最上方的地方。看到这样的画面时候,我们不仅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这究竟是赞助一个公益事业、建一所希望小学呢,还是在教唆孩子们培养烟草意识?这显然是一个廉价的烟草广告。这显然对中国烟草品牌的提升毫无益处。

无独有偶。2011年6月5日――世界环保日,中国绿化基金会举办了一个2011绿色公益盛典的活动,表彰了23个为绿化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并颁发“2011中国生态贡献奖”,中国烟草总公司就是其中之一。显然这条新闻并没有在当时获得舆论的重视,但事后这条旧文再次被媒体广泛关注和非议,理由一是烟草种植以后土地板结、土质恶化;二是烟草在烤制过程中,一公斤烟草要消耗1.5到2公斤的煤炭而释放了二氧化碳,对生态是有负面作用的。据了解,现在每年生产卷烟的数量要消耗10万吨纸张,消耗200万株树木。中国绿化基金会对此解释,此次评选中并未从科学角度将企业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纳入其中,而主要依据企业对绿化公益事业的捐款数额,中国烟草总公司2010年共捐了1亿元用于促进绿化,主要用于重庆地区的造林工程。同时自2010年起,中国烟草基金每年捐资500万元,设立了金叶生态基金,通过碳汇造林和生态扶贫的形式,在内蒙古、河北、甘肃三地种植适宜当地土壤的板栗、沙棘等树木。基于以上两点,决定授予该公司“2011中国生态贡献奖”。

其实,拿这个钱种树,这是应该的,但是因此而给它授予生态贡献奖则不应该。中国绿色基金会这一公益组织最起码的底线就是它所要承受的一个社会的责任。这显然是违背《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更帮助不了中国烟草品牌提升,甚至于还会因此引起争议而有损中国烟草品牌价值。中国烟草品牌务求认真思考,抛开别人的眼光,做命运的设计师,正如大学者胡适所说,“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中国烟草品牌只有注意调适自我,对精神的要求高一点、多一份闲云野鹤的生活、少一点尘世的负累,那么,提升就会水到渠成。

中国烟草之中国梦

中国烟草品牌提升之路,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只有夯实基础才能面向未来。笔者相信,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的中国烟草平台必将展示在世人面前,风姿绰约的中国烟草品牌必将屹立在世界东方。

首先,从烟草制品的角度看,烟草产业企业和品牌加强大品类创新。目前,烤烟型卷烟是中国烟草产业及中式卷烟的主体大品类,但是视野过于专注在卷烟品类,就容易忽略其他同样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大品类,比如雪茄品类、无烟气烟草制品品类等。近年来,雪茄品类的发展方兴未艾,但产品市场价值不高、消费文化建设滞后、周边产品市场不成熟等问题比较突出。然而,坚持大品类创新,尤其是雪茄品类的发展,必将是“兼修创新力”的题中之意。

其次,从烤烟型卷烟的角度看,烟草企业和品牌加强小品类创新。近年来,湖南中烟集团以“白沙”“芙蓉王”为载体,创新了“有机烟”品类,形成了有机烟领域的一整套完整、具体、有效的运营策略。中国烟草构建“内外兼修”的发展模式,创新卷烟小品类,细分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中式卷烟供消费者选择,必将成为烟草未来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

再次,从公共关系的角度看,烟草产业企业和品牌加强媒介创新。据中国传媒大学黄升民与杜国清教授、中国艾菲奖评审主席贾利军、华中科技大学舒永平教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冯念文、资深策划专家丁邦清与孔繁任介绍,媒介创新本身并非烟草的专业,近年来迅速普及的社交网络,包括微博、微信等媒介,以及手机APP软件等,已经开辟了一系列企业公共关系的新渠道,也成长为中国传媒的新趋势、是中国营销传播界的生力军,更是中国消费者的新选择。目前,包括湖南中烟、福建中烟、广西中烟、山东中烟、红塔集团、上海烟草集团、广东中烟、湖北中烟等企业,均已在微博开辟营销传播的阵地;相当一部分品牌产品已印有二维码,意味着手机APP软件已在烟草企业出现较大规模的使用。

据人民网此前报道,针对网络上出现的有关天价黄鹤楼“中国梦”产品的传闻,湖北中烟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黄鹤楼”(中国梦)香烟,是一款内部职工自行研发的创意产品,而非公司认可推出的正式商品,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商品定价。在经历试验研发阶段之后,公司还会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完整设计,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等相关工作。在系列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将新品推向市场。有关图片为公司内部人员信息外泄所致,而非公司官方信息。正因为黄鹤楼“中国梦”产品只是创意产品,还不是正式的商品,因此,烟盒上也就没有条形码,没有警示语,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1000元1盒的“定价”了。也正因为如此,湖北中烟内部研制“中国梦”的说法,绝对不是空穴 来风,恰恰相反,这表达出相当一部分人的诉求。

可以说,这其中必定有中国烟草品牌培育的金钥匙,必定是中国烟草品牌提升的必由之路,或许就是中国烟草之中国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例10

6月1日在北京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禁烟令”,至今已经实行了2个多月,禁烟效果怎么样?笔者近日体验了一下禁烟后的北京,从“吃饭”可以窥见一斑。笔者每次到餐馆吃饭,都发现抽烟的人自觉地到门外抽,抽完之后再进来吃饭,有的人一顿饭跑到外面几趟,一问,原来是禁烟令的功劳。如果店主容许顾客在店里吸烟,一经举报,店主将依法受到惩罚,严规之下,于是很多人便自觉跑到门外面吸烟,吸完之后再进去吃饭;在南锣鼓巷的咖啡厅、清吧等公共场所,也是同样的情况。

那么,其他顾客感受如何呢?笔者了解到,少了二手烟的烦扰,大家当然拍手称快,禁烟令非但得到顾客拥护,还得到不少店主的支持,让餐馆空气多了一份干净。慢慢地大家就形成一种习惯,吸烟自觉到外面,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就拨打举报电话。

禁烟令二、市民自觉 参与度高

除了禁烟令外,群众的支持也是北京禁烟成效显著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公共场所吸烟既破坏公共环境,又损害个人身体健康,令其他人反感,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就曾对各类公共场所是否应该禁烟做过一项民意调查。数据表明受访者大部分都支持在医院、学校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禁烟,支持率分别为85.7%、84.9%和84.4%,还有超过6成人赞成在办公室禁烟。许多志愿者大妈的积极参与,也为举报禁烟行为立下功劳。一方面是自觉遵守规定,另一方面遇到身边的违规吸烟行为也积极举报。市民双管齐下参与其中,配合度高。

当然,要实现全面控烟决非易事,北京亦是如此。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金叶园会议中心进行控烟执法时,就曾遭遇对方抗拒阻挠。抗拒控烟的行为,考验着北京最严控烟令,但这并没有阻挡住北京禁烟令前进的步伐,将继续发挥它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