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放射科应急预案模板(10篇)

时间:2022-05-20 02:31:06

放射科应急预案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1

1.2 本办法所指员工意外伤害,主要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职业暴露、机器设备意外伤害、非法侵害及其它意外伤害。

2 职责

2.1 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科室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医疗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主任助理、后备干部、班组长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组成。

职责: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根据事件等级指挥、协调各班组安排对应人力,及时处置意外伤害事件,确保科室运行秩序正常。

2.2 相关班组职责

2.2.1 各班组长应结合岗位特点,建立意外伤害应急预案;当意外伤害发生后,在场员工要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班组长和科主任根据意外伤害情况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保卫科、总值班、分管领导报告;如事态得不到控制时,及时向公安110指挥中心求助;

2.2.2 班组长和科主任根据意外伤害情况,负责各类意外伤害信息接收,持续动态跟踪,及时向相关院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2.2.5 科室其它相关人员: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积极配合科室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关心帮助受到意外伤害的员工,尽力保证科室人员和财务安全,履行员工应尽职责。

3 预防

3.1 强化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力争把各种意外伤害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3.2 当员工遇到下列情形时,必须引起警惕并做好防范,及时通知科室同事或保卫科、医疗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场协助,预防意外伤害发生:

(1)安全医疗事件发生初期(病人因手术、检查或在院意外死亡24小时内);

(2)医疗操作失败时(如注射、穿刺等);

(3)社会性群殴事件,伤病患者急诊抢救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对医疗行为有不满倾向;

(4)病人或其家属严重不满倾向,有威胁语言或挑衅性动作时;

(5)酗酒、神志异常等其它意外伤害征兆事件发生时。

3.3 职工预判可能产生过激侵害行为的,可立即向总值班或保卫科报告,并要求派人到场以便及早介入,避免事态恶化;

3.4 积极配合医院开设各种意外伤害培训课程,增强职工防范意识;

3.5 定期排查科内安全隐患,维护各种医疗设备、报警系统,确保状态良好;

3.6 对意外事件个案进行风险评估、总结,预防再次发生。

4 报告

4.1 员工人身受到侵害时,在第一时间要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个人所在位置及所发生的情况;

4.2 在场员工看到同事人身有被侵害现象时,除要帮忙协助外,及时进行劝阻和报告;相关岗位人员、班组长和科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制止,并视情况调配支援力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 处理

5.1 保卫科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处理,如发现情况紧急,事态无法控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报告公安部门“110”指挥中心;

5.2 控制现场,尽快护送受伤害职工到医院急诊科处理伤情;

5.3 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科内相关同志,做好支援和科内工作安排;

5.4一旦有职工受伤害事件发生,科室应与保卫科、总值班联动,处理和维护秩序,做好职工伤情处置及科内工作协调安排;

5.5 重大意外伤害事件及时报告院领导,在院领导统一指挥下,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失控或扩大;

5.6 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积极做好恢复科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

5.7 对事故现场、证物等重要材料进行拍摄记录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保护现场。

6 善后

6.1 职工工作场所意外伤害事件,由意外伤害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并限期结案;

6.2 当事人、科室要配合保卫部门、公安、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6.3 根据伤情实际情况和发生情节,维护职工权益,协调谈判处理方案,必要时支持职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个人权益,由医院聘请律师支持诉讼。工会、妇委会等相关组织要积极介入支持;

6.4 医院为工作场所意外伤害相关人员提供各种支持,包括及时诊治、心理辅导,以及后续的跟踪;

6.5 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7 奖惩

7.1 对在预防处置职工工作场所意外伤害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突出个人或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职工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工作准备不周,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指挥不利、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应急预案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2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适用范围。

*县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县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发展计划局、卫生局、城建局、农电局、网通公司、人防办组成。

2.2应急办。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咨询组。

2.3.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建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负责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监测组。

2.4.1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重大应急监测将邀请市监测中心站协助监测。

2.4.2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邀请*市环保局核辐处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核辐处处长担任组长。

2.6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应急处理组。

2.7.1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管理科业务骨干组成,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任组长。

2.7.2应急处理组职责。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各有关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以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辐射源的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污染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防止食品和饮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为上一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能力建设经费,建立救援与处置基金(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经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后的自来水保障和恢复工作。

——县农电局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网通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案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防化救援,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我县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县政府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县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县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省、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1)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现场应急监测,按照《*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县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部门、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3

中图分类号:O43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

核与辐射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实现我国核能利用与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关注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并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1.1 核与辐射安全关系国家发展

核技术与辐射技术的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不仅对核设施本身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认清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防护对策,消除核与辐射意外事故的发生。

1.2 核与辐射安全关系环境保护

核设施和辐射设施一旦因意外或人为蓄意破坏发生事故,将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放射性物质随风漂移扩散,造成核设施及周边广大范围放射性污染,给环境带来极其严重的灾难性后果。核与辐射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生活环境的安全。

1.3 核与辐射安全关系社会稳定

由于人们普遍缺乏核科学知识,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们心理恐慌、抑郁、绝望,导致自发流窜,引起社会混乱,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需要广泛地开展核安全及辐射安全的知识普及与教育,使全民、全社会充分地认识到,核与辐的安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2 提高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水平的相关措施

核科学技术获得发展和应用的前提是拥有一个高水平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环境。由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危害性极大,因此,需引起世人关注。关于核安全及其应对策略的研究是时展的需要。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我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水平。

2.1 应急组织体系建设

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提高自制指挥快速反应能力,是有效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前提。建立部级核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核应急组织和地方单位应急组织的三级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使得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和后果管理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

2.2 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提高专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加强核与辐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从业人员责任心是降低核辐射风险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需要定期对涉核人员进行科学和技术培训与考核,使其得到充分的培训和知识更新。在此领域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完善应急专家库的管理;针对应急监测救援工作的需要,对有关专家的资料进行备案、存档和管理,以备使用。

2.3 对现有核资源进行调查,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掌握核资源分布和现状,建立信息网络及信息系统,把握设施及辐射源的动态安全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的核设施和辐射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应急物资存贮数据库;对我国核设施和放射源进行全面的、细致的调查,摸清在役的放射源、闲置的放射源、拟退役的放射源核素种类、活度、保存地点及其实体保护措施;建立起核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计算机动态化管理。

2.4 开发和建立完善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要预报、预控核与辐射源的突发事件,就必须建立我国自己的核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系统可以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借助于评价模型和有关的环境监测信息,将放射性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风险作出分析和预测,为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防护行动提供技术支持。以便在事故的各个时间段内,在距事故地点的所有距离范围内,对事故的后果以及各种可选择的应急干预措施作出预测和评价。

2.5 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进行前瞻性研究,建立各种突发事件模型

对现有放射源及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实体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发现薄弱环节,预测可能发生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建立相应的模型是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目的所在,针对可能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周密的应急计划和方案,是预防突发核及辐射事故的重要手段,良好的对策预案对于减轻和消除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后果是十分有益的。

2.6 重新确立现有辐射设施及核设施设计基准威胁

对放射性物质施加保安控制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多年来一直要求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类型和数量采取通常意义的保安措施,诸如给贮存设施上锁和设置保安警卫等。但过去的重点一直放在安全危害和防止意外照射方面。随着安全形式的变化,现在可能存在的人为的蓄意盗窃,甚至武装夺取核材料和破坏核设施已经成为影响核安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设计基准威胁是实体保护系统设计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了防止个人或集团盗窃或擅自转用核材料和破坏核设施,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有必要深入开展小型民用核设施和辐射源的实体保护方面的科研工作,其中设计基准威胁的重新确立是重要课题。

2.7 建立全国性核辐射监测网

建设和完善一个覆盖全国自动预警的辐射监测网络是动态监控核及辐射事故的根本途径。常规和应急监测相互兼容的全国辐射监测网络,在辐射事故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响应,就必须有一个和监测网络互联的中心数据库。可从辐射监测网络自动获取、存储、验证数据,并可获取气象数据、地形数据等,监测网络能对污染源排放的放射性核素进行监测,并建立起全国性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库。在事故发生时,能跟踪事故的发展变化,迅速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将处理结果提交给决策部门。

2.8 继续加强国际间的核安全合作

维护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不是某一个国家的职责,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达成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协调一致的方法。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协调制定的《核安全公约》就是一个旨在提高核电厂安全,保护人类环境免受或减轻核事故危害的国际公约,其目的是在于通过加强缔约国自身的措施和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提高核安全水平。

我国积极参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也是《核安全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与美、法、日、俄、加拿大等国家签署了核安全协议,并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及防护水平的提高。

2.9 制定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社会心理干预预案

建立发展社会心理监测和预警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普通公众提供心理支持,稳定社会情绪,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核事故的社会心理危害。根据事故级别,快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个体和群体心理评估和干预,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重建,保障公众心理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向政府提供有关分析报告和处理建议。

2.10 宣传核安全常识

核科学属于前沿科学,内容抽象,加之核武器威力的巨大,辐射损伤后果严重,往往使公众谈核色变。核能、环境与健康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普及一些核科学知识,让人们懂得如何正确合理评价核事故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宣传、普及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消除人们的核恐慌。从而避免由于过度核恐惧带来的不良后果。加强核安全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及社会公众的核安全意识。

3 结束语

随着核资源广泛利用,核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笔者在新的安全形势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我国核和辐射安全现状,特别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核恐怖事件的潜在危险不断增加,核设施和辐射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失误等原因引起事故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核设施极有可能成为敌人精确打击的战略目标,因此,核安全和辐射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4

二、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三、成立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由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业务院长和分管药剂科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药剂科相关负责人、各临床科室主任、放射科主任、设备科主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科室主任,其职责如下:

1、修订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研究制定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和程序。

3、负责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指挥、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四、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

(一)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和特殊药品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二)加强特殊管理药品日常监管,制定和落实预防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责任制,一旦发现隐患和突发事故苗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加强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检查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使用环节的购进、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情况,及其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

依法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整理和情况的综合汇报。

五、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的报告与处理

(一)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应急程序:

1、特殊管理药品滥用,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被盗。

3、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流失、被盗。

4、放射性药品流失、被盗。

4、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成瘾人群。

(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即采取控制危害扩大的措施或者对现场进行控制。

2、立即向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3、采取必要的药品救治供应措施。

4、事故的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措施。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突发事件。

六、本预案适用于我院特殊管理药品在销售、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中,

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伤害和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社会问题的应急处理。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5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方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

2.4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

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通讯联络保障

3.3相关技术储备

3.4相关物资储备

3.5经费保障

3.6培训与演习

3.7公众宣传教育

4.核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4.1核事故分级

4.2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4.2.1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4.2.1.1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

4.2.1.2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

4.2.1.3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

4.2.1.4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

5.放射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5.1放射事故分级

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

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5.2.2放射事故响应程序

6.应急响应的终止

6.1核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6.2放射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6.3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7.后期评估总结

8.附则

9.附录

附录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附录3: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附录4:省、市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名单

附录5: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附录6: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7: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8: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9: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10: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11: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12: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突发的核与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省核能和平利用和辐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送审稿)、《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广东省广东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170-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发生的核电厂和核设施等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1.4工作方针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省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省、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的省级与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省、市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见附录1。

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录2),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方针和省应急计划与预案,组织承办省核管委交办的核与放射医学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审批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指导、监督、管理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向省级核管委提出医学应急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医学应急专业队;指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医学应急准备的保障机制;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

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见附录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放射设施的地级市,负责组建本市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是: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

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市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设施的地级市。专业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辐射防护、核辐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由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及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方医院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辐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根据现场剂量估算和临床诊断估算剂量进行合适的医学处理及定期医学跟踪观察;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公众防护建议;负责检查监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及稳定性碘片的发放、服用及其它卫生监督工作。2.4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

省级和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核设施的地级市分别指定1-2间本级医疗机构,同时指定1间医疗机构作为后备机构(见附录4)。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后备机构承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衔接,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的处置过程。

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为指定的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南方医院为后备机构。

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省和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

2.6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组织起草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核电站事故时具体负责对受伤污染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负责医疗队的组建和派往各定点行政村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将受伤、受污染及生病人员及时送往现场及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救护和治疗,对应急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碘片发送,负责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计划区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行。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编制。

3.2通讯联络保障

省卫生行政部门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通讯联络指挥系统是省核与放射事故通讯联络指挥系统的一部分,在省核管委的统一配置下,保持与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各专业技术组及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通讯联络畅通。

3.3相关技术储备

省、市两级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研究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尽快完善相关技术储备。增加资金投入,研发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3.4相关物资储备

省、市两级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按照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进行配备(见附录5);尚未建核电站的市、县按附录6的辐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

(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见附录6);

(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

3.5经费保障

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核管委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定期监督检查经费落实情况。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3.6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省及已建核与核设施的地级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积极参与核管委组织的演习。

3.7公众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包括辐射量等)、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注意对核电厂周围居民定期进行心理效应的健康教育,对公众宣传防护措施,指导居民常规防护。

接受省、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省、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组织编写核与辐射方面的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

4.核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4.1核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核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省核管委确定,医学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下(传真、电话等)协同进行。

4.2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地方)核管委下达的指令后,所有相关专业组织、专家组、专业队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见附录7)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省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同已建核设施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

4.2.1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4.2.1.1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进入戒备状态,并保持与省核管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络。

4.2.1.2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

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主要在厂房内。省级及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做好应急人员、药品、器材、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

省应急医疗救护组带领应急专家医疗队专家到现场待命;市指定医院准备10-20张病床,准备接收来自核电站的伤病员,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级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向市民防办和省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当地应急医疗救护组事故情况;辐射防护组准备好应急照射剂量测量用的车辆、仪器、个人剂量计、表格、碘片等,立即出发到现场待命。

4.2.1.3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设辐射剂量监测点、辐射防护站、医疗救护站、碘片发放点,向周围公众发放碘片及其它应急药品,对公众开展心理咨询。

省应急医疗救护小组派出一名副组长和应急专家医疗队直接到卫生院指定现场处理站,如未经过三级响应,则在二级响应时立即派出;指定医疗机构救护车处于待命状态;市指定医院准备50-100张专用病床,准备接收场外应急人员、核电站及卫生院转送来的伤病员;赴现场人员携带仪表、剂量计、登记表、碘片(应急人员用)等立即赴现场设点,对进入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剂量计,每人派服碘片(一片)并嘱其立即服用,派2名成员携带剂量率仪随巡测队沿巡测线测量工作人员及核电站附近的辐射剂量率;省辐射防护组立即派出队伍携带各种仪表、剂量计、登记表、应急人员用碘片等直接赴或在事故当地控制点,与现场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当地卫生院应急医疗救护人员启动,收治常见病伤病员,对怀疑受到辐照的伤病员转送现场处理站作初步处理,对公众做好心理咨询,组织医疗队,准备到所辖烟羽应急计划区域进行巡回医疗。

4.2.1.4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

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省核管委或相应指挥部统一指令下,全面启动应急工作,专业队伍立即赶到现场分组处置。具体处理流程见“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见附录8)。

省应急医疗救护专业组通知指定的广州地区医院做好准备,等候命令,腾出专用病床,一旦市级医院腾出的200张病床住满时立即通知指定的广州地区的医院辟出200张备用病床;市应急医疗救护组赴当地卫生院帮助开设应急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当地应急医疗队立即赴烟羽应急计划区各定点行政村开展巡回医疗,各医院支援区卫生院的医疗队如尚未组建时立即组建,开赴对口卫生院支援;现场处理站和各医院立即腾出专用房100-200平方米,或搭建临时场地,100-150平方米作为现场处理站工作用房,按岗位划分一条龙流水作业,即登记-测量-去污、洗消及更衣-初步医疗救治-分类-转送;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救治辖区内公众的常见病,遇有疑难和怀疑受到辐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人员时,及时送现场处理站,弄清确实情况,逐级上报,由上级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委派专家协助处理。

5.放射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5.1放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见附录9)。

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

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放射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省(地方)核管委确定,医学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传真、电话等)下协同进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级核管委关于放射事故的指令后,实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相应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见附录10)进行处置,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同事故发生地的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属地处理的原则,分别或协同承担。

5.2.2放射事故响应程序

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见附录11):

(1)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2)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请政府禁止食用。

(5)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6.应急响应的终止

6.1核事故响应终止条件

核事故已经得到控制,核电厂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放射性释放剂量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6.2放射事故响应终止条件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6.3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核与放射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省(地方)核管委。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人群健康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7.后期评估总结

核与放射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各级技术支撑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见附录12)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核管委。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抄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8.附则

8.1本预案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9.附录

附录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附录3: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附录4:省、市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名单

附录5: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附录6: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7: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8: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9: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10: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11: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

附录12: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附录1

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广东省核管委

(办公室)

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市级医学

(办公室)应急组织

广东省核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

医疗救护组放射医学防护组公共医学与传染病防治组碘片发放组食品与饮水监测组心理防护组

附录2

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人事变动时由该职务相应人员负责)

组长姚志彬厅长广东省卫生厅

副组长黄小玲党组书记、副厅长广东省卫生厅

黄飞副厅长广东省卫生厅

廖新波副厅长广东省卫生厅

成员:吴圣明主任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陈祝生处长广东省卫生厅规财处

伍岳琦主任广东省卫生厅应急办

吴少林处长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李建中处长广东省卫生厅疾控处

温伟群处长广东省卫生厅卫监处

徐庆锋处长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

黄汉林院长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张永慧所长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欧景才院长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附录3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单位组别姓名职称专业

省职业病防治院核事故/放射卫生组杨宇华主任医师放射卫生

省职业病防治院核事故/放射卫生组郭义曹主任技师放射卫生

省卫生监督所核事故/放射卫生组冯瑞林副主任医师放射卫生

省人民医院核事故/放射卫生组唐安戊主任医师核医学

省第二人民医院核事故/放射卫生组王玲主任医师急救(血液)

省信息中心信息情报组李奕明主任信息统计

省健康教育所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组汤捷副主任技师健康教育

省医学情报所信息情报组苏焕群编审医学信息

中山大学核事故/放射卫生组刘长征教授核医学

中山大学附一院核事故/放射卫生组副教授核医学

南方医科大学核事故/放射卫生组丁振华教授放射医学

南方医科大学核事故/放射卫生组邹飞教授放射医学

南方医科大学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组解亚宁教授医学心理学

南方医院核事故/放射卫生组王全师教授核医学

广州市疾控中心核事故/放射卫生组张林副主任技师放射卫生

附录4

省、市医疗救治机构及后备机构

单位地址值班电话

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020-84198181

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一号大院020-89168222

南方医院广州市广州大道北路1838号13076876416

附录5

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序号设备名称需求数量

1γ能谱仪1

2α、β测量仪1

3全身测量仪1

4液体闪烁测量仪1

5放射性去污装置1

6血球分析仪1

7生化分析仪1

8染色体分析仪2

9个人防护服60

10数字式个人剂量仪50

11个人剂量报警仪50

12个人剂量测量系统1

13辐射巡测仪2

14表面污染仪2

15野外γ谱仪1

16中子周围剂量当量仪1

17人员去污设备2

18除颤仪1

19现场急救器械5

20辐射应急专用车2

附录6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类别仪器设备

序号名称序号名称

(一)医学应急装备1外科器械

2输血装置

3一次性注射器

4血细胞计数器

5显微镜

6制作血液涂片的设备

7收集和储藏生物样品(血液、尿等)的容器

8穿刺箱

9救护面罩

10心脏除颤器,电池和充电器

11急救箱(1)止痛剂

(2)强心剂

(3)抗低血压和抗高血压药物

(4)止吐剂

(5)抗生素

(6)利尿剂

(7)局部抗生素药膏

(8)生理盐水

(9)抗放药物

(二)辐射应急

监测仪器1辐射巡测仪

2α、β或γ表面污染监测仪

3中子当量仪

(三)个人防护设备1自读式剂量计

2累积剂量计

3防护服

4防护靴

5线手套

6塑料手套

7橡胶手套

(四)现场去污箱15%的氢氧化钠溶液

25%的NaHS03

30.1md/L的H2S04

4饱和高锰酸钾溶液

50.1mol/L的HCl溶液

6去除污染伤口和皮肤的消毒剂

7外科棉签

8鼻拭棉签

9遮蔽胶带

10标记笔

11刷子

12石蜡纱布敷料

13拖把

14指甲刷

15鼻腔导液管

16头发剪子、刮胡刀、肥皂和刷子

17清洁剂

(五)普通装备1可调频率的便携式无线电

2移动电话

3PC-笔记本

4备用电池

5塑料布

6外科服

7床单和毯子

8便携式担架

9不同规格的塑料袋

10不同规格的塑料带子

11标签和带粘胶的标签

12医学信息表格

13意外受照病人(或人员)表格

14帘子

15废物袋

16后勤保障供应给品

17装运箱

18手电筒

19辐射警示标志

20识别标记

21辅助资料(1)操作手册

(2)程序文件

(3)病人运输报告表格

(4)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目录

(六)其他装备1移动医院

2帐篷

3供暖装置

4空塑料容器(容积20—30L)

5应急救援装备车

6救护车

类别药物

序号名称简介

外照射损伤防治药物1“500”针剂剂型:混悬油针剂,10mg/ml,每支1ml,药物及制剂性质稳定。

作用:减轻射线对造血系统的损伤,促进造血功能的恢复,主要用于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防治。

推荐用法:预防性应用时,以照前6天内一次肌注10mg效果较好;治疗应用时,可于照后1天内尽早肌注10mg。

副作用:用药后可能出现暂时性胀痛或硬结,月经失调,前者不经治疗可消失,后者可纠正。

注意事项: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2“523”片剂型:白色片剂,每片含“523”5mg。

作用:升高白细胞,改善照后造血功能,减轻白细胞下降程度,主要用于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预防或治疗。

推荐用法:预防急性放射病时,可于照前2天至照前即刻一次口服“523”30mg,治疗急性放射病时,在照后1天内尽早口服本药30mg;照前预防和照后治疗联合应用时,可在照前2天至照前即刻口服本药20mg,照后1天内再服10mg。

副作用:同“500”,但表现较轻。

注意事项:本药口服后消除缓慢,多次给药可有蓄积作用,故一个月内用药不宜超过30mg二次。

3“408”片剂型:本品为中药提取物制剂,糖衣片,每片100mg

作用:改善造血功能,使受照的骨髓细胞加快成熟和释放,主要用于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治疗。

推荐用法:受照当天一次口服本药300mg,每隔2~3日口服一次300mg,用药次数以3—5次为宜。

副作用:本药无明显副作用。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防治药物1碘化钾剂型:白色片剂,每片含碘化钾100mg,避光密封保存。

作用:口服后碘化钾中的稳定性碘进入甲状腺内达到饱和、抑制和阻断甲状腺对放射性碘的吸收,减少放射性碘在甲状腺内蓄积,降低甲状腺受照剂量。

推荐用法:在可能受到放射性碘内污染前或内污染后,应及时口服本品一次100mg(1片),最迟不宜超过内污染后4小时。在持续摄人放射性碘的情况下,可于第二天继续应用本品100mg,每天2次;第3天口服一次,每次200mg;第4天起每两天口服一次,每次200mg;用药总量不宜超过1g。

副作用:本品无明显副作用,但对碘过敏者不宜使用,对孕妇不宜长期大剂量应用。

注意事项:本品应密封、避光、防潮保存,以防失效。

2裂叶马尾藻褐藻酸钠剂型:本品是从裂叶马尾藻提取的褐藻酸钠,呈淡黄色粉末状,临用前配成2%褐藻酸钠糖浆使用。

作用:本晶口服后在胃肠道内基本不被吸收,它与摄人的放射性锶作用后,形成褐藻酸锶盐,随粪便排出。体外实验表明,它也可与Ba、Ra形成稳定的化合物。主要用于意外摄入大量放射性Sr、Ba、Ra等核素时,或在上述放射性核素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停留或作业的人员的防护。

推荐用法:经口摄人放射性锶者,应即刻服用2%褐藻酸钠糖浆500ml,超过4小时服用,效果不明显;意外吸入放射性锶等核素后,可采用分次服药的方法,每2—3小时1次,每次2—3g,每天总量不超过12g,连用3-5天。

副作用:按上述方法给药,未见副作用。

注意事项:用药期间少食富锶的食物,如茶、核桃、海产品等,并辅以多渣食物。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出血的病人禁用;习惯性便秘者慎用。

类别药物

序号名称简介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防治药物

3普鲁士蓝(亚铁氰化铁)制剂:胶囊剂,每个胶囊含本品0.33g,性质稳定。

作用:普鲁士蓝口服后,在肠道内不被吸收,可有选择的与摄人的或肠腺再分泌的放射性铯结合,形成稳定的的亚铁氰化铯盐,经粪便排出,减少放射性铯在体内的吸收和沉积,降低体内的受照剂量。主要用于意外摄人、吸人大量放射性铯或长期在放射性铯明显污染的环境中作业者的防护。

推荐用法:每次口服1g,每天3次,连用5天为一疗程,停用1周后再用第二疗程;若条件许可,可将上述总药量分成9或10次服用。

注意事项: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出血的病人禁用;习惯性便秘者慎用。

4氢氧化铝凝胶药名:氢氧化铝凝胶(中国药典二部)

英文名:AluminiumHydroxideGel

用途:为一放射性锶的阻吸收药。

用法与用量:市售氢氧化铝凝胶1次服用100ml,或日服2次,每次50ml。不良反应:便秘。

注意事项:严重便秘者慎用。

5促排灵(五醋三胺钙)药名:五醋三胺钙,促排灵;DTPA-CaNa3,化学名二乙烯三胺五醋酸钙钠盐。

剂型:10%水针剂,每支5ml;25%水针剂,每支2ml。

作用:促排灵是一种络合剂,在体内能选择性地与体内沉积的放射性核素等结合,形成稳定的可溶性络合物,很快经肾排出体外,减少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沉积量。本品主要用于加速稀土、超铀及超钚等放射性核素的排出。

推荐用法:内污染早期,尽早用药,肌注本品0.5g,1天1次,连用3—5天,或吸入给药,120mg,1天1次,连续7天,停药1周后可重复用药数疗程。内污染晚期,肌注0.1—0.25g,1天1次,连用7—10天或按上述吸入给药,必要时可重复数个疗程。

副作用:按上述用药无毒副作用。

注意事项:孕妇、严重肾病患者禁用;急性呼吸道或咽部炎症患者禁用。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防治药物6新促排灵(五醋三胺锌)药名:五醋三胺锌,DTPA—Zn,DTPA—ZnNa3,化学名称二乙烯三胺五醋酸锌钠盐。

英文名:Pentacin—Zn,Diethylenetriaminepentaaceticacidzinctrisodiumsalt

用途:本品为一稀土(Ge、Pm、Y)和超铀(Pu、Am)等核素内污染的防治药。

用法与用量:静脉给药0.5-1.0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每日1次,连续3-4天。肌内注射,每日1—2次,每次0.5g,连续3—4天。

不良反应:偶见有轻度乏力,食欲减退,停药后即可恢复。

注意事项:患严重肾病者禁用。

附录9

等级划分内容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重大放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较大放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露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一般放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12

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

(提纲)

1.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过程、措施;

2.处置过程的经验与教训分析;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6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7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十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十六)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十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突发事件发生时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采样、疫点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突出突发事件的预警功能。

(2)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3)对相关疾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模拟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政府和市卫生局;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十九)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卫生防病机构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阶段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一)卫生局(含卫生防病机构)在接到毗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疫情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疾控和医疗机构。

(二十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发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突发事件分级(执行市级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二十四)蓝色预警:

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十五)黄色预警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二十六)橙色预警

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二十七)红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应急处理

当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级别)报告后,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政府提出成立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政府,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八)启动预案

1.当天津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程度时,卫生局应急办公室根据黄色预警的要求,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政府和市卫生局。

2.当突发事件达到橙色预警、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时,卫生局提请成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

(二十九)应急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区卫生局在征得区政府同意或批准后,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卫生防病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或区级实验室,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协助市防病中心的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工作。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防病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或卫生部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十)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区卫生局报告区政府后,执行终止预案。

八、工作保障

(三十一)技术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局按照预案的要求,在市卫生局指挥下,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形式有: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业务培训。平时要针对不同学科举办培训班。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常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4.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市、区(县)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5.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辖区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十二)物资保障

1.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血清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

2.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救治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4.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十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区卫生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50%;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区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三十四)人员保障

1.卫生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3.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4.不断完善社区防疫网络。

5.第一中心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医大总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级指定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

(三十五)宣传教育

卫生局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开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职责

一、环保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监管医疗卫生部门对医疗废水、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控医疗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和最终走向,记录废水、固体废弃物产量、处理量、排放量并上报;督查医疗机构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工作。

二、环卫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加强晨扫和日、晚两次保洁工作,做好重点路段水洗压尘工作。督查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做好全区垃圾转运站的内外环境卫生和消毒,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日产日清;全天候开放转运站并增加运输车辆,及时接纳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搞好全区环卫公厕清掏、刷保、消毒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热线反映的问题。严格管理道路污染,大力处罚和处理违章饲养的家禽和家畜。根据需要,加强处理突发事件地域的清洁工作。

三、公安南开分局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强制管理拒不服从监控隔离规定的被隔离人员和外部闯入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严重扰乱救治秩序的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违章养犬行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好查处工作;协助社区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坚决打击借机制造恐慌、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用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必要时,选派警力全程驻守市传染病医院、防病站、医学观察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等重要场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四、爱卫会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四害,使蚊、蝇、蟑螂和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重点做好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消毒工作,防止蚊、蝇、蟑螂和老鼠传染病菌。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大力治理外来商贩违章摆卖等乱摆乱卖和违章占路摆卖;严格清理违法经营盒饭、快餐和露天制售餐饮的马路餐桌及马路烧烤;彻底清理全区干、支道路两侧的餐饮、食品制售企业的里空外卖和露天加工;大力查处和拆除违章建筑,特别是严格治理对外来人口的违章建筑。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农贸、封闭市场防控工作的检查。

六、工商南开分局

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防治突发事件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商品,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借机进行违法经营的不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七、建管委

全面负责对辖区建筑工地及其外来民工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各项防控制度的落实,专人负责各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身体状况、外出登记、民工驻地及重点部位的督查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传染病、中毒症状等,立即通报防疫部门,并立即进行对施工现场的消毒和有关人员的隔离。必要时,建立建管委、各建筑工地、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果断处理有关防控问题。

八、财政局

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九、交警南开支队

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备勤工作,及时处理交通突发事件。做好对重点医院和隔离区周边的道路疏导,确保交通畅通;严格安全检查。协助卫生等部门做好进津车辆所乘人员的体质监测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逐级报告制度。

十、教育局

全面负责辖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系统单位做好教室、图书馆、食堂、实验室、宿舍、厕所等部位的清洁、消毒工作,保证环境整洁,空气流通,消毒到位。督查系统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防控工作措施和建立应急队伍。督查系统单位设立隔离室;出现可疑症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毒和隔离。普及防控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按全市统一部署,调整教学安排,合理安排学生生活。

十一、经贸委

全力组织好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市场供应,做好市场监控;督查所属各经营单位的消毒、通风、依规购销货等防控措施的落实;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大中型商场与超市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做好突发事件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须的药品、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十二、科委(科协)

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普及各种突发事件防治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联合有关部门,负责驻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市社会保障中心做好参保人员医治突发事件涉及疾病的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工作。

十四、民政局

做好老年公寓的预防和救助管理工作,做好低保人员和民政救助对象的疫病救治和社会救助工作。

十五、武装部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武装部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防控突发事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防控突发事件民兵应急分队,建立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十六、侨办、民宗办(外办)

负责区内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在区外国人及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预防和其他应急措施;建立出入境人员的疫情报告制度 .

十七、房管局(含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区域内各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建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工作联络协调组,开展互助和互检,做到监控管理不留死角;作好小区居民的预防宣传、保洁消毒和外来人员登记等防控工作;督查全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受理业主投诉。

十八、物价局

有效监控药店、医院、超市、市场经营的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依法从严处理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稳定价格和群众情绪。

十九、文化和旅游局

加强和规范网吧、歌舞场所、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督查娱乐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防控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督查食品加工企业落实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消防南开支队

做好执勤备战工作;督查火灾救援中心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落实;做好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的洗消工作,防止二次感染。及时调集所需警力及器材,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出现的其他紧急情况。

二十二、招商办

督促大中型企业落实防控突发事件总经理负责制,协助企业做好防控管理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和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关系。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外资、合资企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三、宣传部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市区有关突发事件防控的指示精神,广泛信息收集,全方位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多角度、多侧面宣传突发事件防控的科学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同抗击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供水、供电、商业部门(经贸委)

负责保障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和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等部门的用电、用水和有关生活用品的供应。

二十五、街道办

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帮助整改;及时协调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8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八条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力、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1级响应)、重大(11级响应)、较大(111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庐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省环保局: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观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刘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参与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配合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五章后期处置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9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国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环保总局应急救援队伍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安全中心组成。

2.2综合协调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国务院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4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5专家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国务院或部际联席会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3.1.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交通部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核安全局)负责。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国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Ⅰ级响应时,环保总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省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环保总局领导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4.2.3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环保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环保总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区、市)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际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际救援活动,开展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放射科应急预案例10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八条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力、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I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II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1级响应)、重大(11级响应)、较大(111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庐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省环保局: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观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刘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参与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配合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