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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2-12-07 10:14:42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1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组织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直管医疗机构中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除外)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市2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均含电子版)全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县(市)、区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检查对象:

(一)以辖区内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有机溶剂、石棉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资质、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具体工作量、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市卫生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查。

四、组织分工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市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年*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2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3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关于2021年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的要求,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监督专业:放射卫生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放射卫生

抽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

随机抽查数量:1

抽样方式: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

抽查内容: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021年**县放射卫生机构抽取单位名单

抽取单位名称

抽取单位地址

监督检查结果

**县迳头镇烟岭卫生院

**县迳头镇烟岭大坪街12号

抽查未发现问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

(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

(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部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

(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

(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七)开展对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编制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场内医学应急方案,并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评的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专业机构,为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后援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必要时都有承担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抗放射性药物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十五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本底、周围公众健康情况的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其主要内容是:

(一)目的、基本任务;

(二)应急响应组织、职责、程序;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医学应急准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七)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组建应急专业组,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第十八条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时,应立即按规定的响应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卫生部核应急办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建立约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通讯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专用线路在事故期间绝对畅通无阻;

(二)各通讯联络点、联络人、替补人应定期进行通讯演习和检查,以保证事故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三)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械等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内医学应急组织和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人员到位,设备、仪器等应急物资准备就绪。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并通知场外有关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厂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核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源等防护措施。

控制通道、撤离、避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报告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处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核电厂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协助工作。

在核事故处于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直接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八条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受污染地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工作。并对受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根据病情确定观察时间。

第三十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向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定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近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组织不惊动公众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演习,每三至四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医学应急培训、演习后应当进行评估,并由卫生部核应急办做出书面总结,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国家核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不执行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工作中所必需的资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的部分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上报。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5

研究所主要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辐射防护监测与评价、放射防护标准的研制、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放射病防治、核辐射医学救治基地的建设、山东省济南地区环境放射性本底常规监测以及核医学基础与临床研究、放射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等工作。承办“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中国辐射卫生》,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2003年7月,研究所通过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2012年6月通过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2008年8月获得卫生部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011年8月通过了国家安监总局的甲级资质换证,2012年8月分别通过了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甲级资质延续;2011年8月获得了山东省卫生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通过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续展。

研究所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实验室,购置超低本底液体闪烁计数系统、α谱仪、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6150A/D环境剂量仪、防护剂量仪、中子剂量仪等辐射检测设备。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先后派出2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班,均取得了个人评价资质证书。

研究所发挥科研优势,近几年承担了各级科研课题30余项,取得各项成果奖10余项。受卫生部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委托为国家制修订《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等10余项国家标准,为规范核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

科学研究

研究所主要承担辐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及环境辐射监测方面的研究和相关标准的制订,重点关注放射工作人员及受检者或患者的辐射防护及相关措施,及环境放射性对公众的辐射监测及防护研究。

在放射防护评价与环境放射性监测方面,研究所每年承担科研项目10余项,其中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省卫生厅重点科研项目等科研水平较高的项目,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研究所制订的《油(汽)密封放射源测井放射防护标准》《油(汽)田非密封放射源测井放射防护标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余项,对规范核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的放射防护技术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技术服务

放射防护监测评价科室目前配备超低本底液闪、高纯锗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中子剂量率仪、热释光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等大中型监测仪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科室每年检测工业探伤设备20余台,密封放射源200枚左右,总体看来,由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原因,造成卫生与安监部门对工业企业的放射卫生监管出现了衔接真空,因为缺少监管力度检测的覆盖率比较低。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是技术服务的主要工作,评价范围涵盖了工业加速器、辐照中心、工业用放射性仪表等。

目前,研究所已经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合作完成了荣成石岛核电的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完成了包括齐鲁石化等大型企业放射源的检测工作,多个辐照中心以及工业加速器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工作。

个人剂量监测。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对放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每年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人数逐年增加,2011年度监测人数达6000余人,其中大部分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工业企业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在逐年增加。

环境放射性监测。每年监测济南地区大气沉降物中90Sr、137Cs沉降量、济南地区生物样品中90Sr、137Cs活度浓度和济南地区露天水源水中90Sr、137Cs活度浓度。每年对送检矿泉水、地热水、稀土等样品进行放射性检测、分析。

核事故应急监测。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后,卫生部召开日本核事故对我国食品及饮用水放射性污染应急监测会议,由研究所负责山东省食品和饮用水样品的应急监测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上报检测数据,完成了应急监测任务。

山东海阳核电站运行前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山东省海阳核电站1、2号机组将于2014年并网发电,目前研究所承担着山东海阳核电站运行前连续2年的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负责核电站周围20km2范围内全部水样(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水)和底部沉积物的放射性调查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研究所于2004年获得了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作为省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了山东省省直和多个地市的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研究所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科技服务与技术咨询,加强与各地市卫生防疫、医疗部门合作,不断扩大服务范围。获得资质以来,每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5000余人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覆盖了卫生部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各种项目。研究所不断的完善实验室,查体项目日趋完善,仪器先进,染色体全自动分析仪能进行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细胞率分析;自动生化分析仪可进行肝功、血脂血糖等全套血生化分析,同时细胞免疫及体液免疫功能测定也处于领先水平。实验室建立了自己的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的剂量效应曲线。自2007年参加全国辐射生物剂量估算比对,比对结果均合格。

在健康检查过程中,研究所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部分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调离了工作。研究所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科研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已逐步发展成为学科齐全、优势突出、科研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综合科研能力较强的医学科研机构。

研究所科研计划项目来源逐步扩大,计划项目数逐步增加,项目级别和经费额均有明显的提高。课题“济南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分析与防护对策研究”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该课题根据我国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针对济南市放射防护的实际情况,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济南市有X线机进行防护调查测试与改造;拟制《X射线的防护》录像科教片,编写材料,对济南市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与环境监测,研究相应的防护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制成了济南市放射防护6项管理办法与制度,对济南市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的健康查体,对其健康状况作了深入的分析,对发现的可疑病例均做了相应处理,尤其是提出的染色体畸变与微核率,其放射损伤诊断价值具有独见性。该项研究是一项剂量监测、卫生防护和健康调查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工作,具有实际应用和推广价值,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研究所主检医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位进行健康查体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问诊,了解放射线接触史,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对每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由主检医师审核后填写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名。处理意见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对受检者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意见;检查结果如有异常,需要复查的,明确给出复查的内容和事件,发现疑似放射损伤的,提示受检者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并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的放射工作单位。在工作中,研究所的主检医师随时可以向各类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并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质疑或咨询,如实向放射工作人员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保障了山东省各类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

放射性损伤诊断工作

研究所2005年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近5年来在放射职业病的诊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为放射病诊断组成员,承担了4名超剂量受照人员长达30余年医学观察和临床处置工作,积累了辐射损伤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宝贵经验。取得诊断资质以来,先后诊断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白内障等放射性损伤26例,并按照职业病病例报告的相关规定,报送本地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管的主体由卫生部门转变为安监部门,前期存在的工业企业放射卫生的监管薄弱必将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而得到改善。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强对核和辐射技术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承包经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监督监测力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组织,确立放射防护负责人,将安全保管责任落实到责任人。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6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我市放射防护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市放射诊疗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我市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

三、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市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区市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2012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方案和卫生部、省卫生厅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管辖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将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件1)于2012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市放射诊疗防护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三)抽查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有关要求,对照各区市监督检查情况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对各区市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根据有关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并将有关汇总资料和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六、工作要求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7

国家卫计委组织编制了《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确定规划思路,以床位为核心提出规划指标”的路径,规划纲要编制的基本思路是:在宏观调控下,适度有序发展,重在调整结构、系统整合、促进均衡。着力解决“办什么、办在哪、办多少、办多大”4个问题。

《规划纲要》提出了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原则。

《规划纲要》提出,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为6.00张(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各级公立医院应开设的设床临床科室数以及每个科室的适宜床位数,结合目前的平均规模,提出县办综合性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地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关于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25号)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是指导和规范我国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规范》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确保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从事建设管理和设计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并认真执行《规范》,进一步做好传染病医院建设工作,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规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规范》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给主编单位。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3部分:γ射线源放射治疗机房》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3部分:γ射线源放射治疗机房》是GBZ/T 20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涉及的重要指标包括治疗机房的剂量控制要求、γ射线源远距治疗机房和后装治疗机房的屏蔽计算以及γ刀治疗机房的屏蔽计算原则。

该规范适用于γ射线源远距治疗、后装近距离治疗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机房。其中γ射线源远距治疗特指临床上的60Coγ射线宽束远距治疗,因其与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实际上都是远距治疗,故应注意这两者的区别。60Co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即俗称的γ刀治疗,是一种将多个放射源通过各自准直器将γ射线束聚集在小的体积元(称为靶点)进行大剂量三维立体定向照射的技术,属于非宽束γ射线远距治疗。后装治疗系统使用的192Ir等放射源按4π发射的点源考虑机房屏蔽。

规范中简要提出了γ刀治疗机房的屏蔽计算原则与注意事项,头部γ刀治疗机房不需考虑有用线束的屏蔽,体部γ刀治疗机房应据放射源的排列以及源和准直器的几何尺寸等参数,确定可同时投射到相应关注点的射线束部分所对应的放射源活度,以其计算关注点未屏蔽前的入射辐射剂量率。

该规范自2015年3月1日实施。

焦点|FOCUS

国家卫计委要求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做好国内可能出现的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计委印发的有关通知和技术方案要求,加强医疗救治医疗资源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定点医院的设置、指导和管理。为定点医院配备必要的药品、消毒和个人防护用品。二是做好患者转运车辆等准备。按照国家卫计委有关要求,为承担患者转运任务的急救中心配备负压救护车、移动式负压隔离舱、消毒及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和物资。三是做好定点医院设施准备。定点医院要有符合传染病防护要求的隔离区域和负压病房,开展病例临床检验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测设备、试剂盒耗材。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等文件要求。

我国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国家把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积极推进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工作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抓手,各地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各地采取的主要做法如下:一是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二是优化医疗服务体系;三是完善分级诊疗模式。

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分级诊疗制度收到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成效。

但是,目前全国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地方仍然不多,很多体制机制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近期,发改委对全国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正在研究起草相关文件。总体考虑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优化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报销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合理有序流动,从制度建设入手,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业界|INDUSTRY

北京规划基层医疗缓解看病难

北京市发改委正式对外了《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北京医改提出了未来5-8年的总体设计。

《意见》提出按功能建立“金字塔”型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金字塔”的顶层由国家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组成,主要承担医学科研攻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中层由区域医疗中心构成,承担区域内急难重症治疗任务;基层则是网络化、广泛可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私人诊所),主要承担常见病、慢性病、重症康复和疾病防控、健康促进等功能,它们将是居民的“健康守门人”。

今后,该市的大型医院将逐步大幅度压缩普通门诊,主要救治的是急难重症病人,大量的医生要向基层转移,让基层拥有好的全科医生。同时,该市将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全覆盖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尽快形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商业保险、企业保险、医疗互助为补充,医疗救助、应急救治兜底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美国麻省总医院拟在珠海建院

广东省中医院、美国麻省总医院、珠海横琴国联康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在珠海横琴新区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据悉,目前三方只是签订了合作协议,具体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商洽,麻省总医院的想法是把世界一流的医疗技术、办医理念和研究教育引入中国。

根据三方签订的框架协议,麻省总医院中国医院将从美国麻省总医院引进知名品牌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引入优秀的人力资源,创立一家新型的按国际标准管理的健全的医院,同时还将建立科研中心,设立培养中国医学人才的教育培训项目。该医院的管理工作由麻省总医院负责领衔指导,广东省中医院负责配合落地。

合作三方对医院建设充满信心,何时建院、何时落成、如何运作等很多细节还需要慢慢规划。

京港共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

国家卫计委、北京市卫计委、香港医院管理局、香港郑裕彤基金会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计划用四年时间将北京市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成融合香港和北京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培训示范中心,为北京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提供理念和技术支撑。根据此次协议,四方将合作支持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现家庭医生签约诊疗、预约就诊服务模式,提高慢性病管理规范率,拓展社区护理人员服务内涵,提升社区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化程度等。

福建以三种模式推进医养结合

近日,福建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提出将通过3种模式推进医养结合,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这3种模式是:在养老机构内配套设置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门诊部等;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开展服务,原则上以满足所在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为主。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建立健全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独居等情况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定期上门访视。

黑龙江省医联体建设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2015年底前,黑龙江全省将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实现省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日前,该省卫计委下发黑龙江省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加快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下流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和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模式和格局,从而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

黑龙江省医联体的建设内容主要有:医联体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加挂由大医院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构成的标牌,以充分发挥大医院的品牌效应,强化大医院的责任意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用度;由医联体内大医院选派人员担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业务主任,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作为行政主任与大医院选派的业务主任为平行关系,分别管理行政事务与诊疗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业务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化、操作标准化。

全国15省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全国已有27个省建立了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15个省已经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09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根据指导意见,人社部对异地就医采取了三管齐下的策略:一是提高统筹层次;二是推进省内的异地就医;三是推进跨省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经过几年发展,在提高统筹层次方面,全国城镇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和;在完善省内异地报销方面,全国已经有27个省建立了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15个省已经直接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跨省的异地就医方面,人社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医疗保险区域协作、“点对点”的医疗服务,但是总体来说,跨省就医探索的覆盖面还比较小,需要国家在这方面加强顶层设计。

南京将试点“诊间结算”

南京将试点诊间结算,患者看完病在医生诊室里就可以完成缴费。第一家试点医院是南医大二附院,该做法最快明年可以在南京地区的医院全面推广。届时,市民提前存到市民卡里的费用,到全市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无障碍支付。

现场|SCENE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二期工程开工

近日,上海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二期工程开工,工程位于金山区山阳镇旧港河以东、蒙山北路以西、龙航路以北、龙堰路以南,占地面积约78.6亩,规划总面积35566,主要包括直线加速器机房及核医学用房、肿瘤治疗中心、行政科研综合大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大楼、医学实验动物房等。此次开工实施的是二期工程第一阶段的建设项目。

目前,金山医院由金山区人民政府、复旦大学、上海石化股份公司三方共建。2008年12月24日,金山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正式奠基。2012年2月,金山医院完成了新院一期建设,整体搬迁至新址。一期建设包括门诊大楼、急诊和核化救治中心大楼、700张床位的病房大楼和核化指挥中心,建筑面积84000,是上海市郊区三级综合性医院建设规划“5+3+1”项目中最先建设、最早竣工、最先启用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医院设26个临床科室、8个医技部门,另设有职业病防治所、区眼病防治所。

广州拟投资5.9亿元改造惠爱医院

广州市惠爱医院是中国第一家精神病医院,在广东省、华南乃至全国起着龙头作用。为推进广州卫生事业发展,广州市政府预计投资5.9亿元对惠爱医院芳村院区进行改造提升,将原来的文物楼惠爱楼和历史建筑医院创始人居所变成博物馆,原来的老年精神病科将改成精神卫生文化展馆。提升改造后,院区地块内总占地面积不变,规划总建筑面积6.9万平方米。

改造后,预计年门诊量约40万人次,地面停车位减至103个,增加地下停车位520个,主要医疗用房集中布局在西区,让出东区作公共绿地供市民享用。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医学中心暨北京优联耳鼻咽喉医院落成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医学中心暨北京优联耳鼻咽喉医院于10月26日正式落成,建筑面积逾12000,设床位65张,以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临床技术专家为主体,同时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及系统化的医疗管理体系,将依照国际JCI标准设计,提供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眼科、口腔科、整形美容等专项医疗服务。

医院以“学院型医院”定位,创新性结合了社会资本与公共教育,依托海航集团的优质资本和现代化管理理念,同步结合了首都医科大学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科研教育经验,该院将实现教育资源与临床资源的有益结合,致力于培养高水平医学两栖型人才。同时整合全球医疗资源,与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专家开展全方位的医疗专业及服务质量的交流合作。

江苏省肿瘤医院将启动改扩建工程

近日,江苏省肿瘤医院改扩建项目征收工作已经启动,到2018年工程完工投用时,江苏省肿瘤医院的住院床位将增至近2000张。江苏省肿瘤医院改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0000m2,地上17层,地下3层,全部用于门、急诊,还将设置一流的肿瘤研究室等。与此同时,近30000m2的地下车库将提供1200多个停车位,缓解肿瘤患者看病难停车难问题。“西扩”工程位于中央路、洞庭路、百子亭路与正对江苏省肿瘤医院大门的无名巷,用于建设新的门急诊大楼,正在使用的门急诊楼将改建成住院楼,医院的大门也将设在中央路。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开建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位于天津滨海新区汉沽东扩区,定位为1200张床位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功能包括综合医院所配置的门诊、急诊、医技科室、住院病房区、健康体检、行政办公、后勤保障、院内生活、急救中心、科研教学中心等,总占地面积13.3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11.55万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部、后勤保障用房、健康体检、院内生活和地下停车库等,设置床位600张,并配套建设院区道路、广场、管网及绿化等室外工程,计划2016年底竣工。

数字|DIGITAL

16项

日前从工信部官网获悉,10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项行业标准及1项行业标准样品报批公示》。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单位已完成《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等202项化工、建材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1项化工行业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其中涉及涂料行业的标准制订超过16项。这些涂料标准基本上都是对相关涂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做出明细规定。行业标准的公布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65亿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西南医疗康健中心一期工程开工,该康健中心,位于泸州城西新城,沱江以南,紧邻泸州未来城市中心。项目总投资65亿,占地面积约1853亩,其中医疗用地538亩,康健养老区587.5亩,医疗区生活配套用地242亩。一期工程总投资8.8亿,规划建设1000张床位,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西南医疗康健中心将建成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养老为一体的医疗产业园区,为市民提供高品质的医疗健康服务。

80个

根据《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的要求,养老照料中心将优先鼓励对民办养老机构、街(乡、镇)敬老院或养老院、光荣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全托型托老所,实施改建、扩建或整合改造。北京市民政局局长李万钧曾公开表示,今年北京将建成80个拥有50至100张床位的养老照料中心,北京市政府预计投入约2.4亿元,带动直接社会投资约20亿元。

300亿

在近日举行的广州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政情通报会上了解到,广州市将再投入300亿元,进行新一轮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届时广州的医疗硬件设施将超过北京、上海。

目前,全国主要有4个干细胞科研团队,广州有3个,拥有全国干细胞研究80%的力量。而干细胞研究是再生医学和健康医学医疗的基础,下一步广州还将继续引进一流的团队。

5000张

近日,哈尔滨市政协对重点提案《关于我市应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提案》进行督办。规划至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老年医疗护理床位增至5000张以上,基本实现养老机构全部具备医疗条件的目标。

装备|EQUIPMENT

美国医生用3D打印心脏救活两周大先心病婴儿

据外媒报道,利用3D打印技术可以改变人们生活,之前就有许多关于3D打印义肢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的报道。纽约长老会医院的埃米尔・巴查博士(Dr.Emile Bacha)医生最近使用3D打印的心脏救活一名两周大婴儿。巴查医生在手术之前制作出心脏的模型,从而使他的团队可以对其进行检查,然后决定在手术当中到底应该做什么。

巴查医生说,他使用了婴儿的MRI数据和3D打印技术制作了这个心脏模型。整个制作过程共花费了数千美元,不过他预计制作价格会在未来降低。

能够感知触觉的智能仿生假肢

据国外媒体报道,新式假肢可以恢复肢残者的触觉。科研人员透露已有两名患者佩戴这种直接与其骨骼和神经系统连接的假肢。他们能够辨别皮肤碰触到物体,也能做从劈木头到开车等所有事。

一名在四年前因工业事故失去右手的患者借助仿生手的触觉功能再次感知到物体。7mm大的“电极护腕”环绕在手臂主要神经周围可通过触点刺激传递触觉到大脑的神经。护腕连接到右臂神经后,他就能感知到人工手背和手指上的触觉信息,从粗砂纸到光滑的金属都能分辨清楚。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8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3.031

1 行业发展情况

现行微小卫星的划分方法,一般按重量来划分,分为三种:纳皮星(小于1kG)、纳星(1kG-10kG)、微小卫星(10kG-100kG)。微小卫星的轨道运行范围大多都在1000公里之内。跟一些大卫星相比,微小卫星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发射便捷、研制周期短、成本低廉,这使得微小卫星的发射可以不局限于国有大型企业或具有相当实力的民营企业,甚至一些中小型企业或个人也可以自行购买微小卫星零部件进行组装。从卫星实现的功能上看,一些大型人造地球卫星具有的功能微小卫星也能够实现。例如,军事上可实现对地侦查观测、卫星导航、卫星通信、时间校准;民用上可实现资源普查、气象监测、传输电视广播信号等。

由于一次可以发射多颗微小卫星组成星群,其覆盖面相当可观,实时性也优势明显。根据统计数据,预计2016年至2020年之间,大约会有2000颗左右的卫星微小卫星会在轨运行工作,其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

2 各国微小卫星市场发展现状

近几年,美国行星实验室公司(planet labs)的微小卫星发射量高速发展,该公司看到了微小卫星的发展潜力,雄心勃勃的要建立小卫星卫星群。该公司累计发射微型遥感卫星已超过100颗,并已建成了在轨运行最大的遥感星群flock-1。这个遥感星群的优势在于能够在1小时内便可实时更新卫星图像,而目前大多对地观测的卫星拍摄的图像并不能实时更新,有的更新时间甚至会在1年以上。

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JAXA)和日本IHI公司联合开发研制的小型火箭艾普斯龙一次可以发射10颗左右的微小卫星,该型火箭最初发射的一次费用约在2.6亿人民币。为减少发射成本,通过逐步技术改进,预计到2017年一次发射费用会减少到1.5亿人民币。

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联合组建了国际宇航运输公司。为了整合资本和技术融合,2002年该公司决定与美国OSSS公司合作,使用第聂伯火箭发射小卫星星群,一次可以发射7颗左右的微小卫星,发射费用约800万美元,费用相当低廉。

3 微小卫星释放机构发展前景

3.1 微小卫星释放机构种类

目前,释放微小卫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运载火箭先将载有几颗乃至数十颗微小卫星的部署母星发射入轨,再由部署母星将微小卫星弹射出去;另外一种是释放机构用于微小卫星直接与运载器连接,在发射段为卫星提供刚性支撑及锁定,保证卫星的可靠固定;在轨后释放卫星,并提供规定的分离速度。

微小卫星分离机构主要有热刀技术、记忆合金、火工释放机构三种方式。热刀技术的优点是无冲击,缺点是技术尚不成熟;记忆合金的优点是无污染、无冲击,缺点是体积较大;释放分离机构主要有包带式分离机构和火工释放分离机构两种形式。包带式分离机构优点是冲击小、连接强度高、结构简单,缺点是安装空间要求高,动作后有外扩;火工释放分离机构优点是技术成熟、接口形式灵活、易实现组合化、系列化。由于微小卫星体积小,释放机构既要保证良好的支撑结构、还要提供低冲击或无冲击的解锁、以及精确速度的分离,必要时还需提供收纳、分离信号等多项功能,因此火工释放分离机构将成为目前微小卫星较好的选择。

3.2 微小卫星火工释放机构市场预测

微小卫星发射便捷,研制时间短,既可以与其他卫星组批发射,也可以根据需求一次发射多颗,发射成本较为低廉。每一颗微小卫星的固定与解锁必然要使用释放机构,因此研制一种平台化、通用性、低成本的放机构是微小卫星应用市场的当务之急。

“十二五”期间国内微小卫星总的市场需求达到50余颗,行业现已形成每年研制出厂15颗微小卫星的研发能力。预计“十三五”期间国内微小卫星每年研制出厂将达到20颗,总发射量在100颗以上。按照每颗微小卫星1000万元造价计算,火工释放机构占到造价的0.5%,市场份额将达到5000万元,市场潜力巨大。

目前,我国正值航天事业的高速发展阶段,由于航天技术的进步,我国微小卫星发射数量也不可小视,总体呈上涨趋势。同时,微小卫星的寿命较短,一般为2-3年,因此微小卫星以新代旧的需求量也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3.3 微小卫星火工释放机构发展方向

新型释放机构的研制开发目标为推出体积小、重量轻、成本低、可靠性高的释放机构平台产品,供小卫星系统选用。

根据广泛的调研,瑞典的RUAG Space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释放机构的航天企业,提供各种类型标准卫星释放分离系统。其中该公司提供的一种小卫星释放分离机构如图2所示。该结构提供三点连接固定、三点分离解锁,利用一发火工切割器执行解锁动作。该机构产品包括PAS175和PAS400两种型号,能够为10kG-100kG不同重量微小卫星所使用。该产品至2011年12月已经实现了460次的在轨分离,成功率100%。该结构实现了稳定的连接、可靠的解锁,以及低廉的成本。

RUAG公司的释放机构为我所开发平台化释放机构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利用三点连接、三点分离,同时减少火工装置的使用数量。

目前微小卫星火工释放机构的发展方向是卫星平台产品结构形式相同,根据不同重量的卫星的释放要求提供不同规格产品。可以保证技术的成熟性和延续性,降低产品的研制风险和重复验证数量。所有平台产品使用相同火工装置实施解锁动作,尽量实现机构零部件、标准件的通用化、标准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平台产品应做到批量生产、批量加工,作为货架产品推向市场。

4 结论

微小卫星的成功使用在航天领域引发了一场技术革命,由于在通信、遥感、侦查等各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微小卫星将被发射升空。由于其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等特点,适应不同重量卫星释放要求的平台化、系列化的火工释放机构将是未来微小卫星分离方式的一种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9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放射卫生工作计划例1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