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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1 19:46:10

环境伦理论文

环境伦理论文例1

二、生态伦理与环境法

在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件标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尔摩世界环发大会的召开。该会议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使环境法进入了生态伦理的新时代。“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在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必然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恰是由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法的特点意味着“它的历史发展最显著的趋势是生态哲学的引入。”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伦理学,其也对环境法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造成当今世界环境危机严重的总根源,乃是人们对自然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致。“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换言之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伦理的危机。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作为人们环保手段,如果不能从伦理观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其作用将很难以完全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发的。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颠覆传统的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现代环境法新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法产生和存在都需要伦理基础,且最初都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形式出现。传统人类法律大多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类中心主义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这也使其愈加无法支撑环境法的演进,于是生态中心主义倾向逐渐开始产生。这时“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概括地讲,就是哲学伦理学界开始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探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基于现代科学提出了应当扩大伦理学主体,将‘自然物’也作为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学主体的主张。”环境法在生态伦理的支撑下迅速发展,同时也成为生态伦理重要的实现形式,两者呈现出良好的相互促进发展态势。“现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也并非不无诟病,学术界同样也对其提出了许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甚至还延伸到环境法领域。有学者将这种质疑归结为了九个方面,即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归结众化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这使其更无法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甚至在环境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面前,它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自圆其说。因此生态伦理并非环境法的伦理终结,我们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伦理起点,即下文中所要论及到的生命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巨大变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法的生态化变革。生态化是当代法律发展最重要的趋势,而它的出现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起的。“法律生态化趋势是生态伦理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革命是法律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正是这种变化了的价值观引发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环境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法进行的创新和改造……它的生态化将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上就是种伦理要求,它实现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演进。“可持续发展伦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人际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思维转向。”因此环境法伴随着这种伦理观的演进,也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法,向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法的转变,从而也就完成了环境法的生态化进程。

三、生命伦理与环境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更新以及扬弃。“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且还添加了一些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就比旧事物优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环境法演进中伦理观的嬗变也是如此。生命伦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态伦理中,史怀泽最早开始对此进行了伦理思考。“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这就将生态伦理深入到生命的层次。而美国学者艾伦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活动却逐渐使得地球很难适于人类继续生活下去。”生命伦理常被等同于医学伦理,“生命伦理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却又与古老的医学伦理学有着难解的渊源,直到目前,一些学者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医学伦理’或是‘生物医学伦理’。”但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却是其语源层面。现代生命伦理学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国,虽然其也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它却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的,并且非常“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学始终受到哲学伦理学的强烈影响,生命伦理孕育催生了新兴的生命法学。“法理上来说,生命法是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从生命伦理中分流出来的一种具有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伦理;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其理论来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现象中的很多现象都必须从生命伦理学中寻找理论支撑。”甚至有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法学的基础。”哲学伦理学总在不断寻求着终极思考,将对环保伦理深入到生命伦理的层面,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是终极思考。生命的存在是这个世界上的头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环境状况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的环境极度恶化,最终使得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讨论任何的问题都将毫无意义。“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我们认为,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生命法,“当代生命法学研究与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对环境法的认识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们对环境法认识继续深化的结果,而这显然是受到生命伦理影响的结果。立法可谓人类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活动,换言之只有人类才能充当立法的主体。但人类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须顾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人类应当承认生物的权利,并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认识到这点才能既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而又不至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从而为环境法找到其终极价值之所在。

环境伦理论文例2

喀纳斯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境内,被纳入国家“人与生物圈”网络,同时还是我国图瓦人的主要聚居区。图瓦人是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外界关注的族群,是蒙古族的一部分,被称为蒙古图瓦人。图瓦人历来有着保护牧场的强烈意识,形成了环境伦理观中的选择牧场的观点——即把畜牧业的发展限制在自然界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种传统观念控制了牲畜不断扩张给有限的草场带来压力的状况,也维护了整个喀纳斯生态圈的整体平衡,有利于草场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严格遵循自然规律的背景下,图瓦民族得以顺利开展自己的畜牧业并长久的发展下去。图瓦民族的传统环境伦理思想是现代生态旅游文化的重要基础,对保护喀纳斯生态资源,构建喀纳斯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构建喀纳斯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具有急迫性

据课题组调查:诸多影响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现象反映出喀纳斯生态旅游业的发展与生态旅游文化教育之间存在现实反差;反映出生态旅游教育普及度和教育深度与喀纳斯生态旅游发展的不相适应,具体反映在旅游开发、管理和宣传等各个方面。据课题组调查:喀纳斯村、禾木村和白哈巴的村居民普遍表达了对旅游发展的积极态度,分别有86.4%、85.7%和86.5%的居民表示支持旅游业发展,并对旅游培训和就业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意愿。但不支持者在原因上毫无例外地集中在对旅游开发“会”或者“可能会”毁坏他们既有的生态环境的顾虑上。现实说明构建喀纳斯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的急迫性。

二、环境伦理的演进与现代环境伦理内容的重塑

(一)传统环境伦理概述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观中“天人合一”思想与作为近代以来工业文明的理论基础的机械自然观相比,它主张世界的有机生成性而非机械组合性,它强调人与自然的血肉相依与和谐统一,而非为了人类的一己之私肆无忌惮地血腥屠戮其他生命物种甚至毁灭生命栖息的生存环境。“天人合一”思想是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灵感源泉,它与人文主义精神及后现代生态思想中的科学精神相互补充,给现今的我们在面对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如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这些问题上给出了很好的启示作用。西方环境伦理学开始于18世纪末。工业革命取得巨大成功,人们收获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酿成了灾难。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失衡,工业的发展带来了空气和水资源的污染。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在1915年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本质。保尔•泰勒在《尊重大自然》(1986)一书中表达了自然生物都有自己的权益,他提出的不伤害原则,不干涉原则,忠诚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成为捍卫西方环境伦理规范的典范。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多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攫取型经济”的生活方式,对自然地依赖性大。从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观念看,受信仰的影响,传统文化中对自然地崇敬,敬畏之情尤为显著。例如蒙古族的传统文化中就蕴含着生态伦理观念,其内容可概括为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与我们当今贯彻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理念不谋而合。

(二)可持续发展观下环境伦理的内容重塑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注重社会综合发展的新型发展观。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和西方的“敬畏生命”伦理以及西北少数民族崇拜自然并强调自然生态平衡的观念对于环境伦理内涵的重塑具有重要价值,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旅游文化的重要支撑。课题组认为:可持续发展观下环境伦理的内容至少包括两方面内涵——其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关注眼前的利益,更要关注长久的利益,要将生态利益,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提到同样的高度;其二,环境与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中遭到破坏,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生态资源的修复与再生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这时候生态利益高于社会利益,更高于经济利益。

三、喀纳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的构建

1.生态环境法制教育。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保障是公平执法。对景区从业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目的是使其在执法过程中能正确制止不规范的行为或破坏景区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景区的旅游资源,使他们的环境执法的效率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监测制度不断完善,从业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在喀纳斯旅游景区中,在限制游客数量的同时应该规范游客的旅游行为,加大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游客以及潜在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具有环保意识的游客们能自觉自愿的维护环境的整洁,促进生态环境的和谐;又使环保意识较差的游客能规范自身旅游行为举止。

2.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生态文明教育。

生态文明的标志是实现经济利益,生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喀纳斯从一个无人问津的游牧山区到现在的景区人数过剩的旅游胜地,旅游业发展速度之快是始料未及的。随着游客的大量涌入,景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种现状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文明的教育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3.环境科学知识教育。

生态旅游资源的规划利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景区动植物的精心呵护都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重要组成部分,这需要环境科学知识作支撑,教育先行是保障。

四、完善生态旅游文化教育的运行路径

生态旅游文化教育具有明显的素质教育、文化教育、普遍教育的特征。通过生态旅游文化教育可以建立起一个尊重自然、各方和谐发展的旅游新环境,进而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就喀纳斯景区的旅游发展来讲,旅游伦理教育、保护生态环境教育要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有序而超前地进行。

1.师资力量建设。

首先,打造一支固定的高素质的讲师队伍,学科背景应涵盖环境科学、生态伦理、环境法治等方面,应当足够了解和熟悉喀纳斯人文历史和喀纳斯自然风貌。其次,开展生态旅游文化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宣传环保知识。而环保知识的宣传必须要有较庞大的讲解员,培训中应把社区管理者和社区志愿者看成是培训的首要对象。

2.教育资金上政府应给予支持。

政府对环保事业的态度决定了环保事业发展的效果。政府应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环保事业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把环保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到实处。开展环保宣传活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招募专业的教师和组织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置办基础的环保设施和印发环保教育的材料。这些准备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以确保环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丰富教育内容与手段。

环境教育内容上分为环境科学知识教育,环境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和环境道德原理知识教育,手段上可以利用各种大众媒体展开。通过具体的环保活动,在不破坏景区环境和谐的情况下,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公益广告宣传,使讲旅游伦理、讲生态保护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习以为常的行动。开展环保教育的宣传活动,通过印发材料对居民进行专业系统的环境知识普及,提高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促进了环保教育活动的多元化。

环境伦理论文例3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环境伦理论文例4

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嬗变的过程。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基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应当体现某种伦理观。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存在物仅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外。在这种伦理价值的支配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仅侧重于人的权利。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的环境法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也有利益,它们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权利的,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目的二元论”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那么环境将得不到保护,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又何必多此一举,在环境保护之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体现的也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错误在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上表现为对环境权与健康权保障不充分。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质量和美好环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目的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0.

[2]裴广川.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环境伦理论文例5

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衡量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主要不在于订立了多少道德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的内容达到了何等程度的进步水平,而在于社会公众是否都遵守了一个社会共同要求的道德准则,是否普遍地养成了文明的道德习惯。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如何增进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的养成和道德行为的自觉。

毫无疑问,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首先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活动。它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某种价值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征服”、“俘虏”人们的心灵,获得主观上的确认为前提。在道德建设中,道德教化(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不明是非对错、不辨善恶美丑的行为主体,是不可能有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性的,即使他并非故意作恶,但也有可能因无知而违背道德规范。因此,只有反复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道德教化,帮助人们正确区分什么是是非对错,什么是美丑善恶,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逐步建立其所理解和追求的由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价值等意识和观念所构成的意义世界,一种普遍的、共同的社会道德自觉才会成为可能。

然而,道德意义世界的建构只是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道德自觉的现实。要使人们的道德意识真正转化为普遍的道德自觉,仅仅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因为一方面道德教化总是以假定的、理想的人性和道德图景为前提,虽然可以陶冶人的主观世界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激励和引导现实的人们为实现超现实的理想目标和意义世界而努力,但它无法解决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只有理想的劝导不可能让每个人在现实的利益冲突面前保持崇高的道德。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教化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要通过主观世界的自我接受和认可才起作用,它对那些有较高道德责任感和较坚定的道德信念者是有效的,特别对那些不明事理、不知如何行为的教育对象更有作用,但对那些道德建设的逃避者、违规者、破坏者,它除了给予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往往无能为力的,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因此,要保证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就必须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

所谓制度的伦理关怀,就是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使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和关怀。因为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而人的本性具有无限膨胀的自然特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光靠个体的良心是很难遏制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的。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认为,儿童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德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确立又是以责罚为前提的——即信守道德才能避免各种不愉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其实也就是人的道德社会化过程的初始阶段。如果我们把成人的权威看作是制度权威,把成人的责罚看作是制度责罚,那么皮亚杰的研究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制度调节对道德社会化过程的意义。

制度伦理关怀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2](P166)社会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秩序相统一。如果个人主观的道德理想和价值判断得不到现实社会生活的制度支持,与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是不协调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冲突,那么原本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就会在不讲道义的利益纷争中消解。正如罗尔斯所说,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真诚地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3](P22)

制度的伦理关怀对个体道德自觉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善——即它对个人的道德遵守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和鼓励,使其道德行为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认可和满足;二是惩恶——即它对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度上的限制和制裁,使其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说报善是一种携带和引领的努力,其结果是把人们引向道德与文明的金光大道,那么惩恶就是一种制止和纠错的手段,其结果是阻止人们从被引领的大道上歧向逃逸。对于个体的道德自觉而言,这两种功能和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制度不报善,则无人愿向善;如果制度不惩恶,则无人会弃恶。所以,没有制度的伦理关怀和范导,一个社会要形成普遍的道德自觉是很难想象的。

二、优化制度伦理环境: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方面。人类要想过一种有意义、有秩序的理性生活,这两方面的建构工作缺一不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呈现为一种互补关系,即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分别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子系统,互相补充,形成合力,各自以自身功能同时对社会母系统的进化产生推动,作出贡献。[4]但是,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对于社会进步的功能和作用并不是等价的,相对于道德建设而言,制度安排是绝对优先的。因为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真正确立,都必须以现实社会中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解决为前提。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惟利是图、巧取豪夺或“搭便车”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止,使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都受到制度的有效调控,社会才能保持它的公平和正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才会出现,道德精神的力量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和巩固的,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精神信仰混乱不堪的价值失范状态。显然,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及其结果,从根本上决定着道德建设的成败。所以,就道德建设而言,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一项必须先行的基础性工程。

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对我们理解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是有帮助的。按照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文明是同人的本能欲望相对立的,不可能存在着非压抑性文明。人的本能表现为动物式的趋乐避苦的特性,它是人类机体的内驱力,无时无刻不在追求一种文明所不能给予的满足——即一种纯粹的、作为自在目的的满足。如果放任人的各种基本本能自由地追求其自然目标,就不可能有任何持久的结合或保存,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文明的产生。所以,社会文明(包括道德文明)都是人类对自己的本能欲望加以压抑并且得到升华的结果——即是“有条不紊地牺牲里比多并把他强行转移到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和表现上去”的结果。正如赫珀特·马尔库塞在阐释弗洛伊德的思想时说:“人的本能需要的自由满足与文明社会是抵触的,因为进步的先决条件是克制和延迟这种满足。弗洛伊德说:‘幸福决不是文化的价值标准。’幸福必须服从作为全日制职业的工作纪律,服从一夫一妻制生育的约束,服从现在的法律和现在的秩序制度。”[5](P18)弗洛伊德把人的本能看作是先天具有的本质,而且把人的本能欲望与社会文明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他从社会文明发生的心理机制角度规定了文明的本质并论证了压抑自己机体本能的禁令和限制系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其思想是深刻的。[6](P44)弗洛伊德的理论实际上也是在强调,制度环境建设对于道德建设所具有的优先意义——本能欲望所奉行的“快乐原则”必须受到以压抑为出发点的社会制度所规定的“现实原则”的限制,只不过他没有深入讨论制度本身的伦理性问题而已。

制度伦理环境就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制度伦理环境的内容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体制、制度、法规、政策、典章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给社会成员提供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乃至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制度伦理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

首先,制度伦理环境决定人们道德人格的养成。道德建设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而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建构。一个人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并非像康德所言,“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7](P14)从早期以习惯、风俗、禁忌等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到较为普遍的、取得自觉形态的准则系统,道德法则都与生活世界、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如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无疑是一种比较自觉的规范系统,然而,它同时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其存在背景的,不可能、也没有离开具体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康德所举的不守诺言或说谎的例子中,同样可以看到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因为事实上,不说谎之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相应地在于它是信用关系及信用制度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而并非仅仅由于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或理性的先天形式。[8]道德理想的确立、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这样,一个社会的“道德立法”——即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才能成为可能。换言之,如果离开制度的伦理环境的熏陶,一个人就不可能真正养成现实社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人格。

其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道德践行的价值取向。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总体上说是混乱的,不可能在价值层次的内容上取得共识,而寻求伦理之基础之所以这样困难,原因即在于仅凭理性并不能带来道德,至少不能带来具体的道德。他说:“现代道德哲学有三个根本特点,首先它表现为各种自觉;其次是理性概念的运用;最后即是在各种对立的道德判断之间处理问题的优先性方面的无能。”[9]因此,为了克服理性对于道德的无能,就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为道德建设寻找合理性的基础。其中,道德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基础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因为制度伦理环境是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

再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社会道德秩序的遵守。个体的道德自觉总是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尽管自律能使人独善其身,但是从道德社会化的大视角来看,他律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遵守更为重要。因为扬善必须抑恶,扶正需要祛邪,只有通过制度对恶的有效惩治才能弘扬道德正气。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P333)制度的“好”与“不好”其实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它既包括单项制度的“好”与“不好”,也包括若干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好”与“不好”。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三、规则与路径:建设和完善制度伦理环境的对策分析

既然制度伦理环境对道德建设起着基础性作用,那么加强道德建设就必须重视制度伦理的建设与制度伦理环境的改造和完善。这是从以上理论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事实上,社会制度本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既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总是有缺陷的、需要不断改进的,并且有时好的制度还可能遭到破坏。所以,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道德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分析,往往只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简单怪罪对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到问题的底层研究其深刻的制度根源,这是不够的,也是有失偏颇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道德秩序之所以出现某种程度的无序和混乱,大量都是由于制度变革和体制转轨导致原有的制度伦理环境出现破损所导致的。改革和开放过程中,各种制度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经济制度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财产分配制度、经济运行制度等等的调整和变革,导致经济社会生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无序、混乱和不适应,反映到思想道德领域必然是“新观念与旧观念不协调地混合在一起”[11],并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道德失范。这是转型时期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矛盾,这靠纯粹的道德教育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它必须以新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重建为前提。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伦理新环境的建设,充分发挥各项新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约束、引导、示范、激励作用,是我们当前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一项根本任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实现道德遵守和制度遵守的统一。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导向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皆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它要获得健康的发展,一方面要同旧体制及其观念进行顽强的抗争,另一方面又必须建立起自身内在的道德精神和价值力量。如果市场经济没有树立其合理性的精神支柱和价值力量的话,那么它将无法获得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道德理性的支持。在亚当·斯密看来,市场经济使每一个“经济人”都试图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得最大的收益。马克思也曾经深刻批判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那种追求利润的贪婪。他援引登宁的话说:“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2](P829)那么,市场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否防止和克服利益驱动所带来的惟利是图和道德沦丧?这就要取决于一个社会能否具有一个能够合理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马克斯·韦伯语)实施有效的约束和制裁,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制度所要求的道德范围之内,切实地保障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不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市场经济的道德精神和价值力量才能得到凸显和张扬。所以如果制度伦理环境建设不能实现道德遵守和制度遵守的统一与契合,那么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就无法克服功利主义和价值理性的激烈冲突所带来的道德危机。

从总体上说,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的完善更是涉及人类文明发展的全过程。但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伦理建设而言,要解决道德遵守和制度遵守的统一问题,应该采取以下的对策性措施;

第一,要完善伦理的制度安排,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对此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在经济领域里,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过好日子所需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在经济领域内,对正义的第二项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13l(P182~183)艾德勒这里讲的两个原则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原则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原则。按照机会平等原则,人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和谋求发展的参与权;按照结果平等原则,人人都应该拥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取物资财富的分配权,并保证获得起码的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如果社会对人们平等地利用机会的权利加以限制,处处造成机会的不平等,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是公平的;如果社会不能让劳动者获得按照对创造财富的贡献获得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能给弱者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那么这个社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一个道德的、文明的社会必须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为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肯定了利益追求的合理性,打破了过去利益——特别是自身利益被否定的价值观念,人们不再生活在一个义务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里,而是进入了一个义务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而且一般又以没有家庭关系的人的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只有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可能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毕竟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它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健全,各种制度安排还很不到位,所能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还十分有限。如就业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就业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平等就业还存在诸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原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客观需要,导致人才流动难、农民进城就业难等等;又如分配制度不健全,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加上各种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和一些权力参与分配,导致许多严重的分配不公;再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下岗失业者和各种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福利的及时救济而面临生活水平不断恶化的趋势。所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制度安排不健全的问题。

第二,要加强道德法制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的制度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是否是文明的、健康的,主要取决于它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是否具有社会进步性和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精神。或者说,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所内涵着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决定着其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所构成的现实状态,并反映其文明程度的高低。为此,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要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而言,道德法制化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核心内容。

道德法制化不是在法律体系之外另建立一套伦理化的制度,而是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体现伦理的道德精神和基本原则,使道德上的守信得到法律上守信的支撑,道德上的公平与平等得到法律上的公平与平等的肯定,并借助一整套带有强制作用的制度手段,对社会成员提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使坑蒙拐骗、制假贩假、钱权交易、贪污腐化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的发展历史,道德法制化是提高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自觉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加强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如当今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从而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水平的制度伦理环境,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结果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使新加坡的社会文明水准得到长足的进步和提高。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有必要学习和借鉴道德法制化的成功经验。要把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和要求与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提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准则,从而提高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使公民的道德行为得到制度伦理环境的调控和支持。

第三,要加大制度规约的执行力度,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制度遵守的权威。制度伦理环境是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统一。任何制度都必须与关于制度执行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自觉”相结合,通过发挥对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引导和调节,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若制度仅仅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头上,不予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那再好的制度安排也是无效的。如果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后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么这种制度伦理环境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是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公民的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正如经济学家刘伟所说:“在这里,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守尤为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使欺诈者必自欺,无信者必自损,才能够保证新的道德秩序的真正确立。”[14]因此,必须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才能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应该说,制度供给已经是比较到位的,但制度执行是严重不到位的。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权毁约、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赖帐不还、贪污受贿等等行为,都可以在刑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合同法、税法、行政法以及党纪政纪等制度当中找到处罚的有关条款,但为什么这些现象总是屡禁不止?在有些地方还十分猖獗?其中既有体制不健全的原因——有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的空子存在;也有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制度“硬”约束的惩戒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结果违规者就会因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而有恃无恐。因此,在继续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充分凸现制度的权威,已经成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檀传杰.论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的互补关系[J].现代哲学,2001(1).

[5]赫珀特·马尔库塞.与文明——对弗洛伊德思想的哲学探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6]刘李胜.制度文明论[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7]GroundingfortheMetaphysicsofMorals,HackettPublishingCompany,1993.

[8]杨国荣.论道德自我[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

[9]东方朔.自我概念之诠释及其冲突[M].开放时代,2001(5).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1]W·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0.

环境伦理论文例6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环境法

   Abstrac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more and more closely related with human being, indicating its great significance to human being's life. Ethics and law are the most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human's happiness and two major polar fo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erefore, environment ethics and environment law play crucial roles in curren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romotion, and thus deserve great attention. 

 

Key word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 ethics; environment law; guarantee

虚幻的神话与严酷的现实已为人类敲响了生态文明的警钟。如果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幸福的重要前提,那么道德与法律就是这一文明体系的重要保障。鉴于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维护当代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给予其特别的重视,尤其是注意两者结合对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已敲响于虚实之间的生态文明警钟

人类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世纪的交替。在千年交汇之际,形形色色的末世论曾盛传于世。作为西方基督教神学文化的重要内容,末世论固然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构成近代进步论世界观念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丰厚的学术思想渊源”[1],但留下更多的还是消极的影响——当今世界的邪教丛生就是最好的证明。纵观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末世理论,其大多源自法国中世纪作家诺查•丹玛斯的预言,或者说是日本人五岛勉对其预言的所谓破译。诺查•丹玛斯预言千年交汇之际便是世界末日来临之时,人类将会无可避免地遭遇灭顶之灾。他在其著作中所描述世界末日的种种惨状,在人类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霾,人类也曾因此长期背负上沉重的精神枷锁。然而预言终究没有实现,跨越了千年之际和世纪之交的人类,不仅安然无恙而且愈加发展。在过去的一百年里,财富的迅速增长和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人类变得强大无比,但我们切不可因此而得意忘形、妄自尊大——人类自身的空前强大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人类的覆灭!这并非是危言耸听,两次大战的惨状和核弹爆发的恐怖在人们心中造成的余悸便是证明。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今世界,人类之间的战争正在逐渐减少,然而于此之外的另一场战争,即如大卫•梭罗所说的“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除了大规模或者世界性的核大战以外,人类之间的战争最多只可能摧毁某个国家或民族,而“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恶化到一定程度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人类的毁灭。到那时,末世论所描述的情景就不再是预言,而是活生生的残酷现实。末世的惨状也许并不会真的降临整个人类,但局部范围内文明的屡屡衰败却时时刻刻在为我们敲响警钟。复活节岛文明由盛转衰的史实便是最好的警示。[2]复活节岛上曾有过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矗立在海岸线上用于祭祀的600余座6米多高几十吨重的石雕像便是复活节岛文明曾经兴盛的标志。而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却是岛上极端落后和野蛮的社会现实。人们对此感到颇为惊异和困惑: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曾极度繁荣的社会为何会衰败到如此地步?而考古学的发现揭示了谜底:该岛处在一个几乎与世隔绝、资源非常有限的环境里,当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超过了区域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时(即岛民们为建造石雕像将岛上所有的树木砍伐殆尽,而森林消失又对岛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岛的文明便不可逆转地走向了衰败。

环境伦理论文例7

1、生态文明: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全世界现今都正处于迈向新文明的转折时期。几十年前,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工业文明在发达国家经济迅猛增长中达到了发展的顶峰,与此同时传统工业文明的弊端也开始显露,并且导致了不可忽视的一次又一次的全球性危机。从危机中人们意识到了对新发展模式、新文化、新文明的需求,这种全世界都在迎接的新文明就是生态文明。

1.1生态文明是全球性的

人类已经经历了三种文明形态: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原始社会中人类主要的劳动是狩猎和采集,活动的空间也十分有限,人对自然环境是完全的依靠关系,“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农业,作为“本来意义上的文明”,它的出现带来了第一个文明的社会,也彻底的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农业社会,人类的主要生产活动是农耕和畜牧,人类开始改造自然以获得更多的食物,开始发展科学去探索未知的环境,这个阶段人类“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科学文化的进步带来了工业文明,这个阶段“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人类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人对自然的态度也从改造自然变成了利用自然、征服自然。

文明的发展机制是通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双重演化状态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的演化是以危机作为启示和动力的,而改变的范围则由新文明的性质决定。原始文明的时代人们很难抵御自然气候的局部变化或其他环境影响所带来的食物不足,所以逐渐在有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的地区发展出了农耕和畜牧技术,并且发展了畜力、铜铁器的使用来提高效率和稳定性,与此同时社会的关系也开始健全,智慧启蒙、阶级分立、文化传播、经济运转,人类亟待发展科技以整合资源,去更好的解决矛盾,并进一步探索世界,寻找任何存在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能量的地方。

工业文明的核心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一直促进着文明的发展。工业文明并不是全球化的,自英国工业革命开启工业文明的时代已经有300年,虽说风潮席卷全球,但现在世界上依旧有很多地区还没有达到工业文明的状态,这是由工业文明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工业的发展除了对物质和知识的需要,主要还依靠能源的开发,所以资源能源的范围就基本表示了工业文明的范围。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原始草原森林、高原冻土、远洋、小岛以及地貌险恶的地区因为缺乏资源和能源或者因成本过高而至今没有受到工业化的影响。同样的,工业文明以人为中心,但并不意味着有人的地方文明发展的水平都相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加快了文明的全球化,但是不同的国家地区由于历史、区位、文化、政治等等的因素,在时间尺度的发展水平相差也十分巨大。所以工业文明无论从空间还是时间上都不是全球性的。

从人类已经经历的三种文明来看,文明的发展进步的速度一直在迅速增长,文明覆盖的时空范围也越来越大,而且取决于文明的性质。

当今的世界处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过渡阶段,生态文明的出现来自于人类对工业文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众多全球性危机问题的重视和考量,这种考量公认于20世纪中期。几十年来,工业文明所直接导致的全球性环境污染、全球性资源短缺、全球性生态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间接导致的发展不均、人口老龄化、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相继出现,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恶化,为了人类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必须要接受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新方式,即生态文明的方式。

反观全球性危机的特点,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影响力往往不仅仅局限在单一的对象、单一的空间和时间方面,而是从破坏所发生的空间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区域的生态系统,并且与其他的影响互相作用,最终波及了整个生物圈。与工业文明不同,生态文明是全球性的,是一个共同体,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也不存在任何一个物种甚至个体可以逃离这种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

1.2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进化

生态文明在20世纪中期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中诞生,1972年罗马俱乐部出版《增长的极限》,认为人口和经济无限制的增长会由于粮食、资源和环境有限的容量爆发危机,并提出全球均衡状态是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最终出路。1972年5月联合国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发表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环境保护问题成为了人类发展的重大问题,也受到了全世界各个国家政府的重视。建设生态文明在几十年内已经成了整个世界共同的目标。

人类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进化,根本上来自人类对自我和自然环境认知的改变。为了研究探寻这种认知改变的方向、内容和方法,一种新的文化――生态文化已经兴起。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政治W、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女性主义、生态法学、生态文艺学、生态神学等等学科组成了新文化的知识体系。

2、环境伦理:服务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1933年,美国思想家,著名生态学家利奥波德(A. Leopold,1887―1948)的《大地伦理学》一文在他主编的美国《林业杂志》上发表。这篇文章被认为是世界环境伦理学的开端。20世纪中期环境保护运动兴起,同时现代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使环境伦理学与其他新兴的科技伦理学科成为了热点话题。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早已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流派,各种流派的出发点不同,关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观点也大不相同。目前还没有形成学术界认可,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综合统一的理论体系、概念框架、基本原则和规范。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自改革开放以来从起步到发展,结合中国独一无二的发展及产生的问题和与西方不尽相同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介绍西方的伦理学起步,如今也形成了很多观点和体系。

2.1环境伦理的不同声音

环境伦理的发展早期主要集中在工I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尤其以欧洲和美国为主。这些国家由于发展的领先往往也是最先遇到环境问题的,也是最先寻求解决方法的。19世纪中后期是英国工业大发展的年代,工业污染加上居民燃煤,在无风的季节,烟尘与雾混合变成黄黑色,使得伦敦常常烟雾弥漫,成了历史上第一个人造的“雾都”,直到1952年发生的伦敦雾霾事件导致数千人死亡,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类似地,20世纪中期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污染事件,日本的水俣病、痛痛病事件,都让这些发展迅速的国家看到了大自然的限度。结合各国传统道德伦理观点,学者们纷纷开始为环境保护寻找可接受的哲学启示,由此形成了环境伦理的不同声音。

目前,环境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划分被学界普遍认可。但两种主义内部还存在着很多争议,两种主义之间的差别和界限也模糊不清。

人类中心主义通常以实现人类利益为终极价值目的,强调人类本质的社会性、利益的优先性、责任的主导性的一系列主张的统称。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了人与动物甚至植物之间价值的相同,认为人类之外的自然仅仅具有经济价值与工具价值而无内在价值及整体价值,人类主体性是环境伦理的价值尺度,道德只是调节人类利益关系的规范,人类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与道德人,而自然只是满足人类无限需要的工具而已。

非人类中心主义,又分为动物中心、生物中心和生态中心主义,希望通过“解放动物”、“敬畏生命”、“尊重自然”等观点改变现有文明对待其他生物和自然环境的态度,但作为人类,中国很难界定自然环境权利和人类权利的界限;难以把握正确处理物种之间关系的尺度。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忽视了人类在自然面前权利的不均衡性和义务的不对等性,缺乏对人类发展水平不均的考虑。

2.2中国的环境伦理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在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也随之从介绍西方的环境伦理起步,虽然在几十年取得了很重要的进展,但是没有形成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为国人接受遵从,对解决中国特殊的环境发展问题有实际作用的伦理体系。

在人类环境会议上,中国代表指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体会到,只有发展独立的民族工业,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当然,工业发展会引起对环境的污染,但这个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决不能因噎废食,不发展自己的工业。

工业要优先发展的问题,在很多亚非拉国家都存在,是历史的问题。发展现代工业是摆脱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经济控制,使国家走向独立富强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发展本身就需要自然环境做出牺牲。由于科技与经济普遍落后于发达国家,人口压力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源的开采和低劳动成本、高环境成本的制造业。

传统的工业文明中,工业化的先进国家创造了现代世界话语权、现代哲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现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整个现代文化以及人类行为准则,都是根源于工业文明。但也正因如此,发达的工业文明由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特点,很难走出自身发展的惯性,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阻力相对较大。许多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决方式,而是将其后果分担到欠发达地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全球向生态文明的过渡,但是很难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内,经济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人类本身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话语权也越来越重,相比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有更强的影响力去选择符合本国利益的发展道路。虽然快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还存在对环境破坏性开发的依赖,但中国比发达国家工业发展的惯性相对较小。所以,虽然问题严重且特殊,但这也正是崛起国家建设新文明的重要时期,中国的环境伦理学,作为服务于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也必然需要发展出更加本土化更加实用的学派。

(三)生态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

3、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工业社会对化石燃烧能源和矿产的利用有着过渡的依赖,传统资源短缺的危机和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的公害一样已经迫使人类不得不做出改变。40年来,人们对资源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有所认识,在科学技术、资金、人力等各方面作出了很大投入;但是,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甚至没有缓解,而且是越来越严重了,全球矿产资源面临枯竭,资源“耗尽的危险”不是将来而是现在。我国资源全面短缺的问题又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要严重。

资源不仅有耗尽的危险,资源的开采也对自然环境产生了影响。资源的开采过程以及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采后留下的废弃物对所在地区土质、水质及大气质量都会产生影响;直接摧毁原有生物群落,或者由水、气生境条件变化对生物群落产生影响,从而对区域原来处于生态相对平衡的系统受到干扰,使区域的土壤、地貌、保水力、小气候等生态因子也发生变化。虽然目前全球化石能源――尤其是天然气与非常规油气资源以及其他矿产的探明储量依旧在增长,但是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与开采难度的增加所带来的成本的增加以及环境破坏的加剧,化石能源不可能是长久的解决能源之路。

新能源,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重点所在,各种替代能源潜力巨大,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储量相对有限但可以再生且已成一定规模的能源,如风能、水电、地热和生物能等; 二是储量巨大但技术难度大,目前尚未规模开发的,如氢能、核聚变以及可燃冰等。而金属和其他矿产资源的储量多数比化石能源丰富,短缺的问题相比之下也不是很急迫,但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及对废弃物不正当的处理等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也是不容小觑的问题。

现代工业生产,用模式可表示为“原料――产品――废料”。这是线性的和非循环的生产,它以排放大量废弃物为特征。排放废物导致环境污染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资源危机的严重性及其进一步恶化已经表明,生产模式需要超越这种线性非循环模式,依据矿产资源有价值的观点,遵循生态学整体性思维,创造“矿产――产品――资源再生――产品……”的非线性、循环的生产模式,通过“资源再生”的生产方式,实现地球资源可持续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推M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人们高强度地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最后又把大量的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界,形成“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经济特征。循环经济则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自然资源开发--物品生产、消费或旧物再用--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资源循环的方式进行物质交换,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达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尽可能降到最小。

结论

世界正面临着从工业文明的社会向生态文明的社会转变。传统工业文明的发展方式已经过时,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的道路,也是中华民族复兴和崛起的需要。中国发展,从“四位一体”向“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个建设”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要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四个建设”中,贯穿到各方面和全过程。重视环境伦理的特色发展,进行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制定政策,发展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是开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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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论文例8

当然,20多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科或一种理论思潮的进展来说毕竟是太短暂了,其自身的许多内涵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展现,思想脉络尚未定型,思维向度也还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伸展,所以对这种思潮的回溯或反思似乎有仓促之嫌。但是我们在此所做的思考并不是要获得一种定性的结论,只是想回过头来看看这股理论思潮的发展轨迹,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思考或前瞻。

 

1.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一方面与环境保护主义(environmentalism)在全球的兴起并一度呈席卷之势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起步的。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应当是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反思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轨迹所应当具有的视角。所以,20世纪中叶以后,生态问题己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控制点”,它连接了太多的问题或者说它可以“引爆”许多问题。这样一种社会背景无疑为以关爱自然为旗帜的环境伦理学的产生提供了合宜的现实土壤。

 

正是由于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西方环境伦理学从20世纪中叶到末叶的几十年时间里,发展十分迅速。这期间发生的几次明显的理论转向是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社会只有少数人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一开始也是以一种激进的方式出现,它以传统的哲学目的论、进化论和生态学等为基础,提出了拓展伦理视阈的方法和途径,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高于人的利益的满足。无论在论证逻辑还是价值导向上都与“人际伦理”存在很大反差甚至违逆了传统伦理学的话语形式和论证方式,所以环境伦理学在一开始也必然会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地位。美国环境伦理学的奠基人奥尔多利奥波德在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道德观,但是并没有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们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20年”。

 

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发展成为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对生态灾害或各种公害事故的关注。当然社会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也是需要引导或唤起的。对西方社会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瑞彻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许多社会民众都是由于阅读了这本书后变成了环保主义者或者走上了环境保护的道路。在这一时期所发生的许多事件也都是可以永载人类环境保护史册的,如确定了“地球曰”,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宣布成立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运动的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就是“遏制”,包括遏制人口的增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等等。12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中虽然仍然保留着激进的成分,但是又增加了对工业文明框架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展开价值批判和反思的新内涵。

 

环境问题作为20世纪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被带入了新的千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和观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虽然环保力量还在分化,不同集团和阵营之间的争辩对抗还频繁地发生,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个牵涉层面非常繁杂的问题,它需要不同的力量从不同的途径来共同协商合作,正如环境保护追求生态多样性一样,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力量也应当是多样的,任何单独的利益集团,更不用说个人,在环境问题上是不可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的,所以追求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应当是走向新千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趋势。说的更形象一点,如果把环境保护看成是一件绿意飘荡的长裙,那么谁都有资格来剪去裙裾的一角。“不同的组织满足不同的需要——所有都非常重要——在环境的伞翼下……就像我们追求自然界的多样性一样,我们在政治风格和所要完成的使命方面也需要多样性。141与此相适应,在新的世纪里,西方环境伦理学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共容的格局,即环境伦理学自身的谱系将明显扩展。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在今天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这固然与其发展时间较短有关,但是也与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有关。从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来看,我国虽然具有地域辽阔和生态多样性的优势,但仍然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生态环境还是比较脆弱的。我国长期是个农业大国,人口过多对生态环境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然而我国的大部分人口都居住在农村,一方面农业生产虽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特别是从先秦以来就未曾停歇的垦荒屯田等生产活动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现象,另一方面农业文明体系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又避免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也就是说工业化的后发性使得我们国家避免了过早地遭遇工业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这似乎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在客观上却抑止了民众对生态问题的敏感性或生态意识的觉醒。所以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而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时,国民的生态意识水平依然提高比较缓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利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长期以来是停留在非常表层的功利层面的,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很容易被眼前的其他利益欲求所取代和置换。而这种现实状况也在客观上限制了与“环境关注”相关联的理论的萌生与发展。同时,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道德资源非常丰厚,以人伦关怀为基点和准则的道德文化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形成了足以长期沿袭的文化惯性。而在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之下,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很难获得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环境伦理学毕竟还是在中国实现了着陆,这种着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与世界的全面接触,尽管现实基础和理论条件的缺失使我们没有自然地“娩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元素,但是不可阻抑的世界性“绿色运动”的感召必然诱使我们主动地投入它的怀抱,而通过外部输入的方式来形成和扩展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视阈便成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起点。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很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痕迹,所以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接受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或质疑,从现实来看,它必须要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的默契。很显然,在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起步晚、起点低,法律和市场的规范调控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伦理的介入也更显得阻力很大。而从理论上看,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发展长期面临着要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要不断面对“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提问,学理上的广泛纷争而不是现实的关注构成了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早期的一大特色。

 

2.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一方面比较密切关注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动向,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又失之于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基点。

 

在前文中我们己经提到,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特点,也就是说我们首先是通过介绍国外学者的论著而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一些基本的理论架构及其实践指向引入国内的,直至今天这方面的工作还在继续着,而且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研宄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迄今为止,许多国外的环境伦理学家的名字及其思想都在国内的论著中出现过,诸如阿尔多。利奥波德(AldoLeopold)、瑞彻尔。卡逊(RadidCaisori)、皮特。辛格(eterSinger)、汤姆。瑞根(TcmRegan)、保尔。泰勒(Paul.Tayor)、苏珊。福莱德(SusanL.Flader)约翰。帕斯摩尔(JohnPassmore)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Attfidd)、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mdesRolston)阿伦。奈斯(ArneNaess)、乔治。塞欣斯(GeogeSessions)等等。这种情况最起码说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非常注意关注国外的理论动态的,而这对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这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首先,在我国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译介国外的研宄成果来触发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兴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始终着眼于此,那么就可能会导致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更重要的是难以找到切入现实的路径。其次,即便是我们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译介也缺乏一种整全的理论视角,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激进的环境伦理学”(radicalenviimimentalethics)而对这种思想及其价值导向与中国现实国情的适应性则缺乏认真的思考。而这两个方面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不能疏离我们的现实国情,更不能丧失其服务现实的实践品格。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共同的责任是必须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而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获得最终的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体现出了环境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人类应对这一问题的共识性,但我们必须承认,西方环境伦理思潮有其自身的形成背景,也有其介入现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土壤,所以它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必然就构成了一个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特别是被讥讽为带有“中产阶级生活情调”或代表“白人中产阶级生活情趣”的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对于思考或应对我国的生态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则更值得认真思考。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从最根本上要谋求全社会的共同福利,要实现或体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

 

西方也有学者指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在环境问题上主要是追宄人的骄傲和生态上的自大。虽然主张从人类中心转向生物中心可以赢得许多人的共鸣,但是认为人类在生态问题上必须接受生态整体性的指导,这个极端结论则有许多不可取之处。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中心主义的分野在理解环境退化的动态方面是几乎没有意义的。“地球面临的两个基本生态问题是:(1)工业化世界和第三世界城市阶层的过度消费;(2)日益增长的军事化,既有短期意义的(如正在进行的局部战争)又有长期的(如军备竞赛和核毁灭的可能)这些问题没有哪个能轻易地和人类中心——生物中心的区分有联系。的确,这些过程的原动力几乎不能包括在这种哲学的二分法中。工业社会和军事化造成的生态学上的浪费特征的直接原因远远超越世俗:在整体层次上,是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对立,在微观层次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无论在那个分析层次,这些原因不能降至一个更深层的对待自然态度的人类中心论,相反,却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他们引起的生态退化违背了人类的最大利益。并且认为,激进的环境主义正在以一种极端伪装的形式下推进西方的生态价值观念,如果说这种激进的价值观念对于己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西方中产阶级来说是自然的、合宜的,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不适宜的或是有害的。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个长期定居高密度人口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多数,长期以来农业人口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着良好的平衡关系。而一些西方的激进的环境主义者正试图“把美国自然公园的系统植于印度土壤中,而不考虑当地人口的需要,就像在非洲的许多地方,标明的荒地首先用来满足富人的旅游利益。

 

可能出于无意,在一种新获得的极端伪装下,深层生态学为这种有限和不平等的保护实践找到了一个借口。国际保护精英正在日益使用深层生态学的哲学、伦理和科学证据,推进他们的荒野十字军。15这种观点虽然也难免显得有些激进,但是的确看到了西方环境主义价值理念的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忽视或表现出的强势姿态。所以,这里所说的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立足点和建构自己的话语系统也就是指要在基于国情的基础上形成能够有效地介入调整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为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不能仅仅地依靠话语的移植和思想的引进,而必须在对我国现实的生态问题进行认真的实证研宄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理论概括和价值规约,使得环境伦理学在我国既具有全球视野,同时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3.我国环境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十分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话语逻辑的圆通,但另一方面对于其在实践中的落实重视不够。

 

回顾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看出,这一领域的研宄性论著不断出现,但是我们更多地是围绕着某些理论命题或基本概念来展开思考的,如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独特性(具有自身理论特质)和附属性(是传统的道德体系的固有内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自然的主体性和非主体性等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如何与我国的环保实践相结合则着力不多。

 

从世界环境伦理学发展的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的产生与其说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毋宁说是现实需要的催动。也就是说,正是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现实时,才产生了反思传统价值观念的需要;也是在直接地感受到环境问题对于法律和市场调控来说还留有真空地带的时候,环境伦理学的渗透也才凸显出现实的必要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是由理论上的自洽所能体现的,而必须包含着实践的意蕴,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伦理学不能对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发挥出实际的作用,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就必然会受到质疑。所以环境伦理学要避免被建成一座思辩哲学的“象牙塔”,要避免面对现实问题时罹患上“失语症。

 

迄今为止,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林林总总,并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理论范式,但是伦理道德从来就不是学者所玩弄的文字游戏,任何精巧的理论思辨都无法代替伦理学对人的价值和生命意义的了悟与现实关怀,否则伦理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之,寻找或疏通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则是夯实其存在基础的重要环节。

 

而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有两方面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是:必须要对我们所面对的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具体内涵有切实的把握,而这是我们确定对环境问题进行伦理性应对的前提。其二是:必须要结合实际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话语形式进行清理和加工,使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内涵。

 

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未来的进展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开拓:

 

第一,具有“大环境伦理学”与“小环境伦理学”的双重视野。这里所说的大环境伦理学主要是指通过综合人文与自然而形成的宏观环境伦理学体系。诚如前文所提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历史问题、文化问题,脱离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是无法捕捉到人与自然关系形成和变迀的内在根据的,“自然是一个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什么被看成自然,这种自然同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而且人对自然的阐明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因此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都是受社会制约的。

 

所以我们在思考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时应当具有宏阔的人文视野,要考虑到历史、文化等因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要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发展和文化演进的巨大影响力。当然,把自然和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广阔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来思考并不能遮蔽自然生态问题的独特性,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还必须有具体微观的视阈,要对具体的生态问题展开个案分析和思考,即人文的了悟不能取代严格科学的分析。只有具有了这样双重视角,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环境伦理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1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1.1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需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对整个生态系统。在整个地球上,大海被严重污染;大小湖泊被各种垃圾污染;热带雨林和其他原始森林被人类肆意砍伐。我们吃的蔬菜被浸透了农药;我们吃的肉是化学饲料催化出来的;我们吸的空气被高度污染;这是人类目前的生存现实。生命伦理学必须走向世界生命伦理学、地球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担当如此责任,则必须要走出以人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采取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在过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没有自身的价值,大自然只有利用价值,人类只顾人类的发展,忽视了自然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的认知前提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有义务保护自然”。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强调:“自然界是一个整体系统,人类和大自然相互依存,人类必须遵循大自然的基本发展规律”。人类的持续发展不仅有赖于人类创造出来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发展;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生存;依赖于动植物和大江大河充满蓬勃朝气和活力。因此,环境伦理学需要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

1.2以“难题”和“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

以“难题”或“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从根本上了颠覆以前的的关于理论与应用、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的传统认知。对“难题”的关注使得环境伦理学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环境伦理。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中对“难题”和“问题”的充分解决,既是世界环境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的浪潮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要创建的新颖的、顺应世界潮流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之中,但由于环境伦理学问题具有现实性,环境伦理学中在各国出现的“问题”与“难题”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的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最有希望在这些“问题”和“难题”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环境伦理学体系,从而促进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1.3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发展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学者通过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从而引领了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的中国道路并不排斥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相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优秀理论最易于从基础的视角上提供切近和进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路径。然而,仅仅依靠W习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来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不够的,探索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需要以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在对中国国情的调查基础上,探索我们应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理念以及我们必须应对的中国的“难题”及“问题”。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而言,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是至为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学习西方的环境伦理理论,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2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至关重要。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生命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方法的整合,可以为以后学习和研究生命伦理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运用以整体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环境伦理学,打破了传统的环境伦理学以人为中心,将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隔离的局面。只有运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才能让人的生命更加健康,地球生命更加和谐。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意图使环境伦理学通过对“难题”和“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治理,并提供指导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环境伦理学的学科研究。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特别突出了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在研究进路上,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以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为基础来发展环境伦理学理论,通过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

环境伦理论文例10

作为一种新的理论,环境美德伦理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以美德为导向的环境伦理学新方法的理论基础进行说明。在第一章中,桑德勒重点论证了一种性格特征何以成为美德或恶德,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人的性格特征如何应用于涉及自然环境的活动。桑德勒以当代美德伦理的重要人物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和罗莎琳德・赫斯苏斯(Rosalind Hursthouse)所开创的自然主义美德方法为基础,建构了他称之为具有“自然主义、目的论和多元性”特征的环境美德理论。桑德勒解释他的美德伦理方法之所以是自然主义的,在于它受到科学自然主义的启发,与科学自然主义具有逻辑的一致性,但桑德勒又批评科学的自然主义方法过于狭隘,需要被更充分的伦理自然主义所取代;之所以是目的论的,因为它主张让某个性格特征成为美德或恶德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促进或阻碍某种目的的实现;之所以具有多元性,在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既包括与行为人有关的目的(这些属人的目的具有多元性),也包括与行为人无关的目的(这些目的也是多元的)。桑德勒称他的美德伦理方法可以应用于各种与自然环境相关的人类活动,以确认各种类型的环境美德和恶德。

什么是关爱环境的人格特征和心理定势,如何确认什么样的人格、心理定势是关爱环境的美德,这是环境美德伦理的核心问题。接下来,桑德勒要做的就是运用他在第一章中所建构的自然主义的、多元的、目的论方法来确定那些构成环境美德的性格特征和心理定势。在第二章中,桑德勒着重考察了有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繁荣的美德。他认为有些性格特征和心理定势更有助于维护环境的质量、数量和与人的融合度等自然环境的善。通过诉诸道德行为人利益的策略,桑德勒论证了某些性格特征在关爱环境、使环境受益的同时也能令行为者受益,因为自然环境所提供的一些好处只有那些有寻求和接受倾向的人才能够获取。桑德勒将可持续、环境行动主义、托管、与自然的交流等视为核心的环境美德。

在第三章中,桑德勒重点讨论了人以外的自然界和自然物。作者从论证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目的之外的自然价值入手,推导出关爱这些自然价值的态度和心理定势。桑德勒的论证超越了泰勒(Paul Taylor)的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rism),认为不但作为个体的有机体具有自为的固有价值(inherent worth for its own sake), 而且某些具有高度凝聚力和组织性的自然环境也具有固有价值。自然物和自然界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要求相应的关心(care)、照顾(considerateness)、同情(compassion)等尊重自然的美德(virtues of respect for nature),而那些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环境的无情(callousness)、漠然(indifference)和残忍(cruelty)等态度和心理定势则被视为环境恶德。桑德勒似乎还接受了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和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theory of natural value)中的系统价值(systemic value)的思想,他虽然不认同生态系统和物种具有自身的善,但这些自然环境也可以被涵盖于他称之为大地美德(land virtues)的环境美德中。

桑德勒在第四章中讨论了环境美德伦理在整个环境伦理学中的角色。桑德勒认为,环境美德伦理不是一种排他的、一元的环境美德伦理。在他看来,环境美德伦理与主流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桑德勒还特别论述了环境美德伦理以实践为导向的重要特征。环境美德伦理旨在为涉及自然环境的行为提供以美德为导向的原则,为环境决策提供以美德为导向的方法。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确要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对美德的实践。在一种特定的道德情境下,实现美德需要借助美德伦理的规则,而美德伦理规则的运用又往往意味着与他人的合作和商谈,例如在面对一些特别困难的有关环境的道德抉择时,行为者可以向导师咨询、向典范学习或者运用凝结在实践经验和习惯中的道德智慧,帮助实现明智的决策。

在第五章中,桑德勒首先讨论了关于环境美德伦理多元论特征的问题。他指出,尽管以美德为导向的环境伦理在七个重要的方面体现出多元的特征,但它是一种适度的多元,避免了克里考特所批评的那种多元论。这一章的重点是论证环境美德伦理作为一种环境伦理理论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通过与其他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对比,桑德勒富有说服力地证明了他的环境美德伦理是充分有效的。他指出,环境美德伦理满足了任何一种充分的环境伦理所需要的三个一般性条件:第一,它为批评那些关于环境的不可持续的行为、政策、生活方式提供了基础;第二,它对涉及个人与环境的行为、政策和生活方式提供了指导;第三,它的论证能够成功地激励人们努力实践关爱环境的行为、政策,追求环境可持续的生活方式。此外,他还在本章中用较多的篇幅回应了有关环境美德伦理充分性的六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