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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4-12 23:01:02

新闻伦理论文

新闻伦理论文例1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哲学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A.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SocietyofNewspaper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ofProfessional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G.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F.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C.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发展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理学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参考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M.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public’srightto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政治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Hume)在其《人性论》(ATreatiseofHuman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Ethics:CasesandMoral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历史,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Prefaceof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Goodof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moralityof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principleof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of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NewspaperPublishers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Hackett,etal.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of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fromall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哲学家伯林(Isaiah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政治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现代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CommissiononFreedomof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CommissiononFreedomof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历史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Pulitzer)、赫斯特(WilliamR.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W.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新闻伦理论文例2

二、翻译伦理学

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解析汉语新闻标题与英语新闻标题之间的差异是因为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和新闻传统造成的,汉语中注重押韵以及对仗,英语中注重叙述事实,突出主题。网络新闻标题与报纸新闻标题差别在于网络新闻标题为节省空间,方便读者直接点击,标题只有一行,而报纸新闻标题有引题、主题、辅题之分。此外,网络新闻标题要求美观,每行字数一致,字数要求更加严格。翻译伦理学通过三个方面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翻译进行解析,认为网络英语新闻的翻译事实上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意义深远。若要实现合理的交流平台必须要用翻译伦理来规范。在翻译网络英语新闻标题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必须予以考虑。

(一)陈述的真实性的伦理

体现译者必须充分研究原文,正确判断原文的立场以及意思,从而正确真实的陈述在翻译中。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新闻标题:“Obamapicksup9superdelegatesendorsement”,译者认真研究后,发现pickup在这里是取得,荣获的意思,从而正确的陈述为:“奥巴马获九位超级代表支持”。然而,有时要正确判断原文立场。在很多网络英文新闻标题中在报道2008年奥巴马和希拉里之间的美国大选派候选人之争,都以Clinton称呼希拉里。其实Clinton是希拉里的姓氏。译者如果没有正确判断原文立场,翻译成克林顿,读者阅读新闻的时候就会有质疑。就以“ClintonendorsesObama,endsbid”为例,就要翻译成希拉里宣布支持奥巴马,自己放弃竞选。所以,很多时候新闻标题简单,易懂,但翻译时要注意文化差异,要对原文客观信息做出真实反映,从而尊重陈述的真实性。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

体现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新闻伦理论文例3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体现

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新闻伦理论文例4

伦理道德自古以来就是维系各种关系和组织机构的必要因素。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道德不仅有效地规约着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活动,同时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因新闻传播活动范围之广及影响力之大,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如何坚守伦理道德底线,不仅关涉新闻传媒业的未来,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基石。对于一名新闻工作者来说,只有当他从内心认可、接纳新闻道德规范,并使其成为一种真正属于他自己观念中稳定的东西时,道德才可能在他身上发生作用。这就需要新闻专业的学生在成为真正的记者之前,形成正确的新闻伦理观。目前,我国高校新闻伦理教育偏重道德规范的灌输,更多的是教会学生什么样的新闻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新闻行为是不道德的、如何抵制新闻伦理失范,以至于新闻伦理学成了一种道德说教,而在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道德规范、如何判断新闻行为是否道德、如何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等方面略显不足。“对于任何道德规范来说,重要的不是规范本身,而是制定规范的理由。如果我们无法为道德规范提供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也就无法从逻辑上说服人们,人们更不会从内心遵从并践行。”[1]因此,新闻伦理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革新传统的新闻伦理教育理念

不同的教育理念造就不同的人才。新闻教育的终极目标并非是向媒体输送具有一定新闻工作技巧的成品毕业生,而在于形成一种向社会培养合格的社会守望者的人才机制。没有一定媒介伦理素养、伦理品质的从业者,很难真正实现社会守望的职责。

(一)新闻伦理观念的再认识

就新闻伦理这一概念,目前各种教科书中的定义普遍是:新闻伦理亦指新闻道德,是指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所形成的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该定义是从新闻伦理功用的角度进行阐述的。对新闻伦理观念的认识,我们应该从人类生活的角度来考量。新闻传播活动是人与人之间或主体与主体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和分享活动,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体性组成部分。通过各种新闻信息的交流,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才得以形成,继而才可以生存和发展,新闻传播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交往的需要,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新闻传播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其本质就是一种受利害关系支配的伦理行为。“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于人的需要,渗透在人的一切活动中,其目的在于服务人的交往,满足人的需要,为了增进人类的幸福,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幸福。”[1]人类制定任何伦理规范,其目的都是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们的幸福。这种目的性来源于我们的生活。新闻伦理规范作为一种自律性规约,其目的同样是使新闻传播活动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使人类的生活更加美好。其目的性同样来自于新闻传播活动本身,也就是说,新闻伦理规范原本就产生于新闻传播活动中,是人类生活的本真要求。我们制定、遵守新闻伦理规范就是为了增进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使自己生活得更幸福。因此,我们在进行新闻伦理教育时,应当把新闻伦理置于人类生活的大场景中,从生活的本真意义来考量,摒弃意识形态的限制,任何凌驾于人类生活之上的道德规范,都是虚置性规范。从这种角度出发,才能使新闻伦理观念真正成为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自觉。

(二)新闻伦理观念的核心——以人为本

新闻传播活动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发自觉地逐步形成的,是围绕人自身的幸福和美好生活追求而展开的,它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终极价值,根源于人性的内在需要。人是所有实践活动的中心和目的,人具有最高价值。因此,以人为本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本质所在,也是新闻传播的内在要求。人本价值是衡量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据、标准和归宿,也是新闻传播活动中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新闻传播中只有那些能满足人的主体需要,符合主体利益的事实才可以在媒体上刊播。同时,媒体只有坚持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和潜能、保障人类社会的公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新闻价值观,才能将那些有用的、有益的东西提供给广大受众,才能实现新闻传播的各种功能,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新闻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从不同方面保证作为主体的人能够通过新闻传播满足需要,实现价值,生活得更加美好。

在新闻实践中,记者忠实地记录、传播有价值的新闻,这是记者的天职,也是记者作为一种职业服务社会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当新闻事件与血腥、惨烈、死亡等联系到一起时,媒体和记者该如何处置?西方新闻伦理观认为“新闻工具不应该把新闻人物当作‘材料’看待,而应该把他们当作‘人’看待”[2],强调在危及人的生命的新闻报道中,记者可以选择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社会的方式,如可以放下手中的笔,参与到危急的事件中去,因为生命的价值毕竟高于其他一切价值。在文字和图片报道中避免直接表现“身体恐怖”,认为“借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灾难中的恐怖信息大肆传布,强调恐惧诉求,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3]。在西方国家的新闻实践中尚且推崇这样的伦理观,在中国更应如此。新闻伦理规范作为新闻从业者新闻活动的伦理路标和道德立法,在制定中只有把人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把人当作目的,体现人文关怀,符合人性、人情的要求,才有可能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被人们从内心认可并在新闻实践中践行。传媒不应把自己定位为“工具”,更不应把自己定位为“权力”的代表,否则就会造成传媒社会角色的迷失,以人为本的社会定位才是新闻伦理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核心。

二、探索建构式的新闻伦理教学模式

建构式教学方法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其来源于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儿童的认知主要来自与外部世界的互动,通过这种互动,使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和新经验反复地相互作用,主动建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使自己的认知结构得到进一步发展。建构式教学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情景性,突出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求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另外,教师在向学生传授新知识的同时,还要注意培养他们的批判精神、多样化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的伦理批判精神和道德判断能力

在我国高校新闻伦理教学模式上,教师过多地对学生灌输各种伦理道德规范,把培养“遵纪守德,照章办事”作为培养学生的目标,学生只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这种“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导致的结果是学生考试结束后,把所学的知识基本都忘记了。大学教育更多的是培养学生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新闻伦理教育则要注重培养学生伦理批判精神和道德判断能力,使学生成为“多向度”的人。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质疑性的、反思性的,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的思维活动。伦理批判精神是各种伦理规范生成的价值保证,也是新闻伦理教育的逻辑起点。只有确立了这一精神,才可以自觉地以伦理价值引领新闻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从而使其与社会主流价值及其伦理精神保持最大程度的契合。伦理批判精神就是要求对任何现存的伦理规范不盲目地认同和遵从,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用一种批判的、质疑的眼光进行审视,批判地接受,建立起一个既有控制又有抵抗的思维习惯。

道德判断能力是指道德实践主体在遇到道德问题特别是道德两难等具有冲突性的问题时运用合适的道德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推导出合理的道德选择。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是通过制定自律性的职业规范明确告诉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如何”和“不应当如何”。在“应当如何”方面有着明确的道德判断标准,或者在“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之间界限分明的新闻道德问题,我们都很容易解决。如“不应该制作假新闻”“不应该制作广告新闻”“新闻应该客观、公正”“新闻应该人道”等。但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面对一些存在道德争议或道德冲突,没有明确规范可循的道德问题,如“媒介的商业化问题”“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问题”“新闻暗访问题”“同情弱者还是客观中立问题”等道德难题时应该如何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这是需要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新闻伦理行为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属于“应然性”范畴,它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新闻传播行为事实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完全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与道德目的的认识之真假”[4]。对学生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应着重培养其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如何运用道德推理的能力,通过对新闻传播行为事实进行道德分析和道德推理,从中提炼出合理的、潜在的伦理规范,进而进行道德抉择,从而摒弃传统的“填鸭式”的灌输和教条式的背诵。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评价和道德推理解决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以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批判精神。

(二)案例教学的灵活运用

新闻伦理教育是“问题陈显”教育和“对话式”教学,“对话式”教学是一种建构式教学,建构式教学强调新的知识要与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产生互动,在这种积极的互动中完成新的知识结构的建构。案例式教学作为一种建构式教学方法,将纯理论用生动、具体的案例加以阐释,启发学生用相关的理论来解决生活中的新闻伦理问题,既可以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解,还可以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如何选择案例至关重要。案例式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既要具有典型性,又要具有贴近性,贴近所对应的理论,围绕新闻实践中学生熟悉的、引人关注的伦理问题进行建构。在案例分析中,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推理解决伦理问题,特别是道德两难问题,进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意识。目前案例教学中大都是一些“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媒介审判”等“不证自明”的例证,这些案例无法有效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在培养学生自主进行道德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密苏里新闻学院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的成就很值得借鉴。密苏里新闻伦理教育的内容是基于形形的案例展开的,这些案例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老师根据伦理原则结合生动、具体的实例现身说法,让学生更好地从理论以及案例分析中来学习密苏里新闻学院所推崇的《记者守则》。

三、重建新闻伦理教材

新闻伦理作为一门理论课,目前我国现有的教材已建构起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内容也比较丰富,但大多是关于新闻伦理现象如媒体失范、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现状等的说明或描述,或者是对一些伦理问题的评论,缺乏有深度的理论阐释。我国关于新闻伦理的教材受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影响较大。在美国,传播伦理学的繁荣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新闻伦理学已经成为美国大多数高校新闻传播院系的必修课。早先的新闻伦理学教材偏重原则和基础,大多都是纯描述性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教材中开始加入个案的研究,90年代开始有了相应的理论介绍,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人著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菲利普·帕特森著的《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等。为此,传播伦理学才开始有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正如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所说,“媒体伦理学如果要想得到认可,媒体的日常运作与伦理学严肃的思考之间的鸿沟必须很好地弥合。”[5]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环境、新闻实践环境、道德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不能将这些成果完全照搬过来,但对我国的新闻伦理研究及教学无疑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目前的新闻伦理教材应该加强相关元伦理学的必要说明,对一些伦理学范畴从元伦理学角度作深层的解释。元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确证的理论,亦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元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是“应该”或“价值”的来源,也就是“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能否从“事实如何”推导出“应该如何”,“是通过对于‘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的探究而达成对于‘应该’或‘道德’的确证:一方面确证我们对于‘应该如何’的道德认识之真伪;另一方面确证所指定的‘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4]。现有的新闻伦理教材仅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阐述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至于为什么要遵从职业道德、如何遵从职业道德没有给予必要的说明,这就容易导致道德说教。“对新闻职业道德的阐释,如果没有对道德哲学的基本把握,就很难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说明白。”[6]不从元伦理学的角度把握新闻伦理规范,各种具体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就失去了依据,对于实践中碰到的种种新闻伦理问题也就很难说清楚。重建具有完整理论体系的新闻伦理教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新闻伦理研究者、教学者以学术共同体的方式,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哲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共同努力和探索。

笔者就高校新闻伦理教育改革途径从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材等方面做了较详细的阐述,新闻伦理教育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仅从这几方面很难培养出一个具有较高伦理品质的新闻从业者,还需要经过多方力量的整合。如老一辈新闻工作者的言传身教、新闻媒体伦理教育、社会精英的伦理示范等。

参考文献:

[1]罗彬.论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生性[J].国际新闻界,2012(8).

[2]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151.

[3]阎伟华.面对新闻道德失范[J].新闻记者,2006(6).

[4]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新闻伦理论文例5

新闻伦理道德涵盖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还包括新闻事业整体以及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组织在内的新闻媒介实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的总和。

中国的新闻传播业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是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从产生之初。便打上了中西文化融合与冲突的烙印。这种融合与冲突始终贯穿在中国新闻传播业发展的脉络中。1815年,外国传教士在马六甲出版了第一份中文报纸《察世俗每月统计传》,开启了中国近代报纸的先河。之后,外国传教士办得报纸蜂拥而入。这种行为虽是一种殖民主义的文化侵略,但客观上也将西方的新闻传播思想带到中国的土地上,使中国人眼界大开,认识到报纸可以言及国事、政事,可以传播知识、传播文明。正是中西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开启了中国近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崭新一页。

1.中西方不同的新闻理念导致了不同的新闻伦理道德

西方新闻传播史上影响最广泛最深远的指导思想是“自由主义理论”及其修正后的“社会责任理论”(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媒介被认为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记者必须有新闻采访、报道、评论的自由,自由、平等的观念深深地烙在新闻界的指导理念当中。但是随着自由主义实践的发展,早期的纯自由主义被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自由而负责的报业理论———“社会责任论”(或“新自由主义”)所取代。这种理念认为,言论自由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是以个人对于他的思想、良心的义务为基础的,它是一项道德的权利。这与“自由主义理论”相比较起来,有了很大的进步,虽然这种进步并不能改变资本对于媒介的占有和垄断,但是它更加强调了媒介的道德和伦理责任。

我国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之上的。这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开头表现得极为明显:“新闻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这些明确表明了我们的新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根本区别于西方的新闻理念,所以我们的新闻伦理道德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

2.中西方不同的媒体政治经济背景导致了不同的新闻伦理道德

当代资产阶级新闻事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随着竞争和垄断的加剧,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必然要求新闻媒体体现出来,成为他们的盈利工具。新闻媒介之间的相互争论、攻讦、揭短,这种现象给人以极端民主和绝对自由的假象,并成为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象征,其实这种象征正是资本主义无政府状态的集团竞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西方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立身,新闻从业人员只是对传媒业主负责,新闻传媒的道德失衡往往表现在媒介行为、组织行为,新闻伦理道德规范也主要是针对新闻业而言的。

与西方传媒不同,中国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要对党负责,对政府负责,新闻传媒的伦理道德基本上与党和政府持同一取向,道德失衡的现象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所以我国新闻伦理道德就是在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从大量的实践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资本主义新闻伦理道德有本质的区别。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反映在新闻伦理道德上,也就是我国的新闻事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是实事求是。

3.中西方相似的传媒发展情况使得传媒伦理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

民主政府建立以后,媒体进入了自由传媒时期,西方传媒主要被设计成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而中国传媒主要是承担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任务。自由传媒时期主要有三个阶段:传媒政治化时期、传媒商业化时期、传媒垄断化时期。

在传媒政治化时期,政党为传媒提供资金,传媒成为政党的宣传工具,成为不同政治派别手中的武器。在西方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的政党报刊时期,在中国以“十年”为代表,尽管中西方的控制手段不同,但是道德失衡表现极其相似,都是遵奉“事实为政治服务”,攻击政治对手,煽动民众闹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生产关系的磨合,民主社会进入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时期,传媒也进入了商业化时期。西方国家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商业化报刊逐渐成为主流,而中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传媒实行经营体制的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媒介商业化进程一直持续到现在。这一时期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主要在于媒体商业化运作带来的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出现大量的“有偿新闻”现象,尽管产生的根源不同,但是表现极为相似,传媒和从业人员利用手中聚集的注意力资源作交易,捞取好处,谋得私利。

在一段自由的市场竞争之后,传媒业开始日趋集中并出现了垄断,在西方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一城一报(台)”现象,中国虽然直到目前仍然是自由化传媒时期,但是以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和2001年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传媒开始了向第三阶段的过渡。西方的大财团控制了传媒业,形成了可以影响政治、经济、文化走向的超级力量,并且加强了对政府的控制,这种传媒的过分集中,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另一方面也会构成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威胁,形成“文化帝国主义”或“电子殖民主义”。 [科]

【参考文献】

[1]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6.

[2]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M].345.

[3]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

[4][6][10]陈力丹.论中国新闻学的启蒙和创立[OL].中华传媒网,http: mediachina.

[5]范长江.论人民的报纸(1946年).中国新闻传播学说史[M].358.

新闻伦理论文例6

1、学科理论理论是任何一门课程的构成基础。“伦理”和“道德”是新闻伦理学的“元理论”。伦理有一整套的体系架构。新闻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和新闻学的交叉学科。除“新闻伦理”的提法外,类似的还有“媒体伦理”、“传媒伦理”、“媒介伦理”等提法,这几种名称经常混用,这种混乱导致对新闻伦理范畴以及研究对象界定上产生分歧。如有学者把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有学者把新闻伦理理解成新闻传播的伦理,讨论的是新闻传播行为及其过程中的道德问题,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规范系统。厘清这些理论认识的分歧有利于调整该学科的教学内容。无论如何界定,新闻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方面应该没有实质性不同。基础理论共识是学科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新闻伦理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观察新闻史不难发现,新闻法(规)的发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发展几乎并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两者发展失衡时就容易产生新闻伦理问题,进而引发对新闻法的讨论。由此可见,新闻法规也是新闻伦理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道德和新闻法规是新闻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方面,偏向任何一方都是对新闻伦理学历史发展的曲解,结果会更难理解现实的新闻伦理困境。

3、新闻伦理问题:新闻道德失范实际上,新闻传播实践关注的是一系列伦理问题,关注的是客观、公正、责任以及民主等,也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问题。新时期新闻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即新闻道德失范。所谓新闻伦理问题,主要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引起了伦理争议,或产生道德冲突,需要进行道德评价的问题。新时期的新闻伦理问题与以前有所不同,包括媒介商业化、新闻传播与社会公正、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性采访、以及“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一系列道德失范问题,鉴于此,新闻伦理教学内容必须包括新闻道德失范,新闻伦理学的教育目标应该定位于教会学生如何应对和处理以上的道德失范问题。新闻伦理学也就可以理解成一门解决新闻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新闻伦理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在于培养新闻专业学生解决新闻传播实践中道德两难问题的能力。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实践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日趋严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新闻伦理问题引起业界和学界关注和热议。新闻传播实践遭到质疑意味着教育目标要有所调整。

4、新闻伦理问题的治理:新闻法规新闻道德失范造成新闻伦理缺失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研究者将之总结为四个“矛盾”:新闻行业的两重属性之间的矛盾、新闻传播者的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新闻报道的及时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平衡之间的矛盾。新闻伦理缺失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治理,新闻法规则是主要的治理应对之策。

二、教学模式的新探索

新闻伦理学教学的核心应围绕媒体在实践中引起伦理争议和产生道德冲突的现实问题,通过选取案例进行讨论,努力使学生能够自主进行道德判断,学会批判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通过几年教学实践,笔者摸索出一套教学模式,简称“一个中心,两个延伸”。

1、一个“中心”一个“中心”是指以课堂的案例教学为中心。案例教学法在新闻传播的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理论、媒介经营管理等教学中广为采用,新闻伦理也同样可以使用此方法。根据上述教学内容的调整,改变新闻伦理教学中教师讲解教材的传统方法,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实践。在课程开始之前,教师就应该告诉学生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这一点在教师的日常教学中常被忽视,为了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结合上文的教学内容,笔者实行下面的课堂策略:首先,教师把新闻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作为一根主线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每次讲解时间原则上不超出25分钟,讲授这部分内容要少而精。其次,教师把课堂教学内容分为三个主题版块,即新闻伦理发展史论、新闻伦理实务、新闻法规实务。这三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一节课开始后,由教师主讲史论,然后由学生提问,进行答疑,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第二节课由两名同学各自从新闻伦理和新闻法规实务角度,举例阐释案例中新闻伦理缺失或新闻道德失范问题,如“周克华案”中媒体对其母采访报道中伦理缺失,包括最近的“复旦室友投毒案”等都可成为课堂案例教学的讨论内容,这个环节约需20分钟。就演讲学生提出的有争议的伦理问题或困惑,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让各种观点在课堂中交汇碰撞,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通过这种交汇,使学生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最后5分钟时间,由教师点评,与学生的讨论形成再次交汇,这将产生更好的教学效果。

2、两个“延伸”“两个”延伸是指课前与课后。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是两节课的时间内难以实现的,必须依赖课前的准备和课后的深化。教师要精心布置和策划。在课前,教师和学生要精心准备和设计。对教师而言,应站到新闻伦理学科研究的最前沿,尽可能掌握新闻伦理学科的全面知识,以深入浅出地完成理论讲解的任务,还要能对三个主题中学生讲解的两个部分进行有效点评,在师生互动中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对学生而言,只有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方能游刃有余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准备越充分,课堂气氛就越活跃,同学和老师的收获就更大。在课后,发言的同学将自己演讲的PPT和相关的材料发到班级的群共享中继续交流探讨,对没有听清的同学进一步释疑解惑。教师课后若有新的理解,也可将自己的新见解传到QQ空间和学生继续分享,充分利用现代的互动媒体进行便捷的交流。

三、教学改革的效果

新闻伦理论文例7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 哲学 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 规律 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wWW.133229.Com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 科学 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 法律 与 经济 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 发展 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 理学 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 参考 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政治 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 自然 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 历史 ,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 企业 ,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 法律 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 哲学 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 政治 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 发展 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 现代 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 历史 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 企业 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 经济 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 理学 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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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例8

Abstract:With the traditional print media going into the era of reading-image,more people receive news information and underst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via the pictures in the screen.Meanwhile,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video news ethical problems.Video news ethics is about a theoretic and systematic statement of moral consciousness,moral principles,behavior criteria and social obligations and duties complied with which the media communicate news by the images taken by the photographic technique.In addition,the historical succession and logical coherence exist between video news ethics and traditional print media news ethics.However,they differ with each other in some ways.

Key words:video news;print media;ethical problems

一、影像新闻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影像”具有以下意思:(1)肖像、画像。(2)形象。(3)物体通过光学装置、电子装置等呈现出来的形状[1]。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影像不是广义的影像,而是狭义的影像,即摄影影像,就是指通过光学装置、电子装置等呈现出来的“物的影像”,包括静止摄影影像、电影影像、电视影像等。

影像新闻作为一个包含静态与动态意义上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很多文献和教材的定义也多是从新闻摄影这个动态角度进行的。而新闻摄影作为新闻图像动作的主要涉及者,其定义也能反映出新闻图像的一些本质特征。所以本文在对影像新闻进行定义时,主要从新闻摄影与传输媒介入手。

目前,新闻摄影定义中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新闻摄影是“一种运用摄影技术、技巧,摄制图片进行新闻报道的宣传形式,也指摄影艺术的一个品种。要求迅速及时地拍摄实际生活中的真实,以高度的真实性和强烈的现场气氛来反映生活的主流和本质,表现人物的精神面貌。”(《辞海》)

“作为一种视觉新闻,新闻摄影是新闻形象的现场摄影记录,以附有文字说明的照片形式传递信息。”蒋齐生《中国摄影报》1986年总74期)

“新闻摄影是对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进行瞬间形象摄取,并辅之以文字说明予以报道的传播形式。其构成形式包括画面形象和标题或文字说明两部分。”[2]

而《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新闻图像的定义是“以图片的直观形象和简要文字说明结合起来报道新闻、传播信息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虽然各个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强调了新闻摄影要具备的三个基本要素:(1)必须传递新闻信息,有新闻价值;(2)具有新闻事实的形象价值;(3)有必要明晰的文字说明。

虽然数字信息传播时代的新闻摄影在范畴和形式都有了新的变化,但是作为新闻业务的一个重要分支,新闻摄影的定义并不会有本质上的变化,即新闻图像首先必须是新闻报道的一种形式;其次它传达新闻信息的形式是形象化的;第三,它需要一定的文字说明包括标题。因此,综合以上新闻摄影的定义,笔者认为影像新闻是利用摄影技术所拍摄的图像,并以图片的直观形象为主要表现手段的视觉新闻报道体裁。

二、影像新闻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摄影术诞生于1839年8月19日,成为19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但它的威力得以显现是在20世纪即电子影像和数字影像的先后出现,而且直到今天,它的威力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今天,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利用摄影手段,从科技到文化,从政治、军事、经济、艺术到人类日常生活,摄影的作用无处不在。

大众传播无疑是最早借助摄影技术来为信息传播服务的领域之一。20世纪初,中国国内报刊上开始出现摄影图片。但在数码技术还未应用到新闻摄影事业上的时代,摄影记者的工作状态,图像的编辑,图像新闻的播发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传统的摄影技术,其整体特点是工作成本较高,前期图片拍摄成功率低,发稿速度较慢,图片后期处理难度较大等。所以90年代初期,我国传媒采用组照或图片故事还仅局限于画报类的小杂志,报纸刊登的新闻组照也仅局限于开辟个栏,登个3、4张照片。而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期,数码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使得影像的产生方式,传播特点,影像的品质特征都迥异于传统摄影的各种特点,同时数码摄影在新闻摄影中的应用更为新闻摄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再加上互联网的全球性的传输,为信息的传播,图片的展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大大地提高了新闻摄影报道的时效性。在我国报界,“图文并重,两翼齐飞”的办报指导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幅大量多”的图片刊用原则也已确立[3]。其他视觉传媒,如电视和互联网上的现场直播,使得影像传播的效果如虎添翼。数码影像技术与其他电子产品组合成具有记录存储影像功能的设备,以至于手机摄影图片借助互联网传输技术已经能够在新闻传播中使用,使得影像新闻报道形式多元化。这样一来,影像在传播形象新闻方面就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样化的形式。

就在我们欢呼视图时代的到来,生活开始进入哀感顽艳的影像世界之中时,与影像繁荣同时并存的是影像的泛滥成灾――对影像的滥用和对眼睛的欲望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无休止的满足。导致虚假、黄色、血腥暴力、践踏隐私与人性冷漠的图像充斥新闻版面,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与受众的心理健康,也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于是,如何加强影像管理的问题自然进入了政府以及新闻学术界、新闻业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视线,对影像新闻伦理问题的讨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三、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伦理的相关性

影像新闻伦理是在我国引入数码摄影技术、电视广泛普及、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后,传统纸质媒体相继上网,各种新闻网站纷纷建立,门户网站异军突起,传统纸质媒体跃进到读图时代之后,对利用摄影技术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社会责任与义务的理论化、系统化的阐述。

在数码摄影技术与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现代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手段传递新闻信息,兼具了传统纸质媒体的信息传递手段,是传统纸质媒体在影像时代的延伸、融合与发展。影像新闻传播技术手段、传播渠道、消息来源可能与传统纸质媒体相比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传统纸质媒体的新闻传播活动还是影像新闻传播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无论是传统纸质媒体还是现代媒体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都要接受社会监督,都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存在历史上的承继性和逻辑上的相关性。因此影像新闻伦理建设可以批判地继承、吸收和借鉴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建设的有益成果。

例如,1981年,新闻局和首都各新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记者守则》(试行草案)。《守则》共十条,主要内容是:一、在工作中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二、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三、严格尊重事实,严禁弄虚作假;四、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切忌主观主义、片面性和绝对化;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注意社会效果,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六、对正确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支持,对错误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斗争;七、积极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八、遵守宪法、法律、党纪和所在单位的制度,不泄密,不搞不正之风;九、谦虚谨慎,向群众学习,甘当人民的小学生;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苦练采访、写作基本功。这是我国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准则[4]。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第一个统一的、适用全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经过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后,《准则》共六条: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四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是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六是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上述守则和准则,除个别条款外绝大部分都适用于影像新闻传播活动,都应当成为影像新闻伦理的一部分或为影像新闻伦理建设所批判地继承、吸收和借鉴。

四、影像新闻伦理和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伦理的区别

虽然现代媒体对传统纸质媒体具有高度兼容性,虽然影像新闻传播活动和传统纸质媒体的新闻传播活动的长远目标和最终目标都是为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但现代媒体毕竟不同于传统纸质媒体,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影像新闻伦理和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约束的行为主体不同。传统纸质媒体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记者、编辑都是经过严格选拔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的职业新闻传播者。新闻信息的采集、选择、加工、传递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职业。影像新闻传播的行为主体构成比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活动行为主体构成更加复杂和多元。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构成大致如下:

(1)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各新闻单位的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国家批准建立的各新闻单位大都由自己成立新闻摄影部,依托其主办媒体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影像新闻信息的和传递。其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摄影记者有的是从主办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中分离出来的,有的是从社会中经过严格选拔聘用的。因此,这部分新闻传播行为主体可以看作是专门从事影像新闻传播的职业传播者。

(2)经国家批准从事登载图片业务的商务网站新闻网页工作人员。国家批准一些商业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可以从事登载新闻和转发图片的业务。但只允许其转载传统纸质媒体或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其他新闻网站的新闻,不得自行采写新闻。新闻网页工作人员负责从传统纸质媒体或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其他新闻网站的新闻信息中加以选择,然后进行简单的编辑如重新拟定标题、删减(不能增加或修改)内容、刊发图片、配发评论等。这部分人只能看作是新闻网页工作人员,不能看作是职业新闻摄影传播者。

(3)泛化的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同传统纸质媒体相比,现代媒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突破了点对面的单一传播模式――大众传播,网络论坛(BBS)、聊天室(Chat Room)、数字电视直播互动、电子邮箱(E-Mail)等形式让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的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异常活跃和发达。每一个进入网络论坛、聊天室或电视直播节目互动的用户,都可以就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或者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与其他人交流信息、传递信息、交换意见。在这里,每一个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地位,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影像新闻的传播者或接受者,或同时扮演这两种角色或在两种角色之间随时转换,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传播中传播者与接受者角色相对固定的局面被彻底颠覆。从这个意义上讲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是泛化的。

其次,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内涵不同。这是由上述影像新闻传播活动与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传播活动行为主体不同决定的。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传播活动行为主体是记者、编辑等职业新闻传播者。传统纸质媒体新闻伦理的内涵主要是职业新闻传播者在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概括,是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适用于新闻职业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伦理有四种类型,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和个人道德。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内涵主要可以看作是职业道德。影像新闻伦理的内涵要大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内涵,它包含着更为广泛的个体道德的成分。

个人DV数码摄影的迅捷随意性与网络传播的交互性特点让每个个体用户都可能成为新闻的传播主体,新闻传播主体个人化使个人道德成为影像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现代民众对现代媒体的广泛参与,让现代媒体成了一个一定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里如何承担起公共责任、如何维护公共秩序、如何尊重他人权利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影像新闻传播行为主体的复杂、多元和泛化,以及数字电视、网络传播交互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影像新闻伦理的内涵不仅仅包括新闻职业道德还包括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

再次,影像新闻伦理与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的建构路径不同。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建设主要以新闻他律建设为主,辅以新闻自律建设,主要用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新闻传播职业行为进行约束、限制和规范,事实证明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比之下,影像新闻伦理建设在新闻他律建设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新闻自律建设。因为影像新闻伦理在职业伦理之外包涵了比传统纸质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伦理更多的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内容,而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建立、维护和提高,仅仅靠或者主要靠他律是难以达到目的。因此,影像新闻伦理建设要在新闻他律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道德教育、社会舆论、典型示范等手段加强新闻自律建设,包括媒体自身自律、各媒体联盟自律和摄影者自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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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例9

关键词 全球化 微博新闻 伦理发展与建设

一、全球化背景下新闻伦理概念的界定

1、新闻伦理的概念

新闻伦理往往被人们称之为“新闻伦理道德”,而事实上伦理与道德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和差别。美国《韦氏大辞典》对“伦理”的定义为:“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由此可见,伦理往往比道德更加抽象,也是对道德行为的一种约束。何怀宏的《伦理学是什么》也强调了二者的层次性,他在书中认为,“道德”更多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有主观、主体、个人的含义;而“伦理”则更具有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因此相对新闻道德而言,新闻伦理更加强调新闻界与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全面的反映了新闻道德的内在要求,所以所谓新闻伦理,就是“调整、处理新闻界与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府、公众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它对新闻活动的控制和调节主要是道德方面的控制和调节,它作为一种软调控手段与新闻法制硬调控手段相互配合,使新闻社会调控更加完善。”①

2、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伦理

目前西方国家基本垄断了世界舆论,发展中国家的媒介系统和文化生活则受到了西方各国的冲击。尽管世界新闻舆论的主流和发展方向是文化多元化,但西方各国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对各发展中国家的冲击却不可小视。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却也使得“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潮在新闻界有了滋生的土壤。针对这些现象,加强我国新闻伦理建设成为了我国新闻界在全球化背景下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现象保持高度的警惕,通过对新闻伦理的研究和发展,使得我国的新闻界更加的理性,既能吸收来自外界的营养,也能自觉抵制糟粕的侵蚀。

二、微博中报道与新闻伦理冲突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微博与传统的大众传媒逐渐从竞争转变成了融合,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二者都希望通过与对方的合作使得自己的传播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也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微博在我国逐渐成为了反映社会问题、设置公共议题的重要舆论阵地。随着微博用户的扩大化和平民化,越来越多的人和机构把微博当成传播工具,因此在微博的媒介使用行为中,往往存在与新闻伦理冲突的现象。

1、虚假信息泛滥

(1)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由于信息平台的多样化,主体的多样化,加之把关不严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在未得到官方证实之前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短时间内在裂变式的扩散中为世人皆知。

(2)虚假信息泛滥的危害。这些所谓的“重要信息”和“猛料”一经,便成为广大微博用户转发和评论的热点,极易转变成流言和谣言,不仅干扰了正常信息的,也使得人们的判断受到影响,进而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问题。

2、碎片化信息极易遭到误读

微博的140 字的字数限制,使得微博顺应了时展的潮流,适应了人们快节奏的碎片化生活方式,但是“140 个字符的限度不经意地将个人的思想进行了碎片化,阅读者在关注信息者的所有信息时,都是相对不完整的”②,很容易给读者造成误读。加之微博传播速度之快,在公众有意或无意的转发中,更加使得信息被误读的几率加大。

3、血腥、暴力、色情等新闻图片层出不穷

自媒体时代,“人人皆是记者”。借助于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公众即可将新闻图片进行传播、扩散。较文字而言,新闻图片更加直观,易于被读懂。然而,自媒体的兴起也使得新闻图片中发生一些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在:新闻图片中造假,血腥、暴力、色情等图片层出不穷,以及新闻照片中侵权等。出于虚荣心的满足或是其他,部分新闻活动参与者甚至将一些血腥、暴力、色情的画面在未经加工的基础上,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13 年3 月底4 月初,农民工被推土机碾压的图片在网络上曝光后,不断被复制并转发,甚至连一些传统媒体也直接进行了采用。从新闻伦理角度来讲,这样的照片过于血腥,容易给人带来心理的上的不良反应,尤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利。

三、新闻伦理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1、各国针对新闻伦理建设的一些做法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门彻教授认为,新闻伦理自律可分为媒体组织(包括单个媒体和协会) 层次自律和记者个人层次自律。以美国为例,在媒体组织层次上,各媒体机构已经采取下列伦理准则和行动指南:禁止记者接受消息来源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限制可能会造成利益冲突的活动;强调记者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在记者个人自律方面则要求:同情穷人、残疾人及与常人不同的人;当无权无势者受到侵害时产生道德愤慨;愿意将政策失败的责任归咎于制定者;加强个人技能。③

在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则将新闻伦理置于准法律的地位。以英国为例,英国新闻界的两个自律组织即报业投诉委员会和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是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设立的,拥有作出准法律效力裁决的权力。在戴安娜王妃车祸身亡事件发生后,它们对有关媒体作出了警告,还按照官方的要求对从业规约作了大幅度修改,使之成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规约。④

2、我国新闻伦理建设的对策

尽管西方各国的新闻伦理建设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可取之处,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并不能照搬全收,甚至在西方各国之间都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建设我国新闻伦理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每个国家国情和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伦理。

(1)加强新闻伦理相关法规的建设。面对自媒体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新闻活动参与者的上网行为和微博自媒体发声。例如,2012 年2 月8 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贯彻落实《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新浪、搜狐、网易、凤凰、搜房、和讯、移动微博等微博客网站,于3 月16 日前完成规范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可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众的上网行为。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有部分网友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制造混乱。对此,应当在制定行业性、自律性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自媒体法律法规,从而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增加信息透明度,还原事实真相。首先,应当继续不断完善信息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突发事件要重点公布。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拥有者和者,应当积极主动的进行权威信息的,通过对第一时间事实的公布抢占舆论制高点,同时,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力戒空话、套话,从而提高信息传播的说服力,满足公众知情权。其次,应当提升政府新闻的主体———新闻发言人的综合能力素质。由于新闻发言人常常曝光于聚光灯下,其言行举止都代表着政府的态度,提升其综合能力素质十分重要。这就需要新闻发言人既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又应当具备与媒体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自媒体加强社会热点事件的引导,从而形成积极健康的网上舆论环境。

(3)提高媒介使用者的素养。自媒体时代,网络上信息泛滥,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以及过于血腥、暴力、色情的图片。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民媒介素养的培养。根据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的定义,所谓媒体素养就是指人们面对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公众媒介素养高,则对谣言的辨别力强,反之,对谣言的辨别力弱。一方面,作为突发事件的曝光者,公众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证“我在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自媒体上照片时应当遵循“最小伤害” 原则,“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如果发到网络上不合适的照片,最好能够通过采取技术性的手段或者提示性的语言对画面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海量信息,公众如何解读是舆论引导能否达成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无论是日本核辐射而导致的全国抢购食盐的闹剧还是天津蓟县大火谣言中的死亡“378”人,都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提升公众媒介素养的重要性。

结语

当今社会,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自身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其引导作用的发挥。无论是传统的大众传媒还是新兴的媒介,都要从自身出发,寻求符合国情的新闻伦理。只有坚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伦理,才能保证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新闻伦理建设,不仅是媒介机构的建设,更是全民媒介素养的建设。只有做到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建设的齐头并进,才能使得我国的新闻伦理建设保持先进性和发展性,进而保证我国的新闻界既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也能有自身的方向性,理性前进。

参考文献

①王亚鹏,《浅析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报道为例》,人民网- 传媒频道,media.people.com.cn/n/2012/1112/c2389

69-19552854.html,2012 年11 月12 日

②黄平、崔健,《对自媒体规范与引导的思考》[J].《青年记者》,2012(7)③门彻:《新闻报道与写作》[M].华夏出版社,2004

新闻伦理论文例10

调查性报道(Investigative Reporting)是一种以反映情况、揭示问题为主旨,以记者独立采访调查为手段,以解决问题为最终日的,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才能完成的重量级新闻报道形式。

“伦理”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则或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规则及合理、正当的行为。调查性报道中的伦理,正是调查性报道这一新闻报道形式在实际的采写操作中应当遵循的道理、规范和原则。

调查性报道因其战斗性和深度性在新闻界日益风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调查性报道越来越发挥出其服务公众、舆论监督、守望社会的巨大作用,它致力于对众多丑恶现象的揭示和批判,以及对各种弊端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因此得到受众和社会的普遍青睐。

调查性报道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由于它所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普适伦理准则相契合,能够回应、满足公众与社会对公平正义、适度平衡、尊重人道等伦理准则的呼唤和期待。但另一方面,调查性报道这种以揭露为主旨,通过记者独立、深入、费时费力的调查完成采写,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的特性,决定了调查性报道中出现的伦理现象比其他报道形式中出现的更为频繁,也更为复杂。由于调查性报道在采写过程中体现的独立性、原创性和复杂性,导致调查性报道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出现一些诸如局部失实、侵权、“偏见”报道等违背伦理准则的现象和行为。同时,一些难以明确界定其是非的伦理争议行为如隐性采访、匿名新闻源应用等在调查性报道采写过程中出现的几率也更高。

如果任由调查性报道中的非伦理现象和伦理争议行为无序发展,将严重损害调查性报道的公信力,导致其偏离原本的传播宗旨,无法达成改善社会、解决问题的既定目标,反而为社会发展带来连锁负面效应。因此,在进行调查性报道实践时,从业者应该尽力发扬它契合伦理准则的一面,避免或减少采写过程中反伦理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其中的伦理冲突行为要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让这种具有多面性的行为能够发挥好的一面,力避坏的一面。这就需要制订一个适当的伦理规范方案来促进调查性报道的良性发展。

一、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

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指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个体和媒体组织在伦理认同机制层面上的自我完善。它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主体的内心自愿以及自律组织的具体措施,达到遵守伦理准则或道德行为规范的最终目的。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的主要手段就是新闻自律,包括调查性报道自律组织和条例的形成完善、调查性报道记者对自身品行意志的提高以及专业水平的强化等等。

新闻自律(Journalist’Self-Restraint)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早在19世纪,新闻自律就已出现。1991年我国就新闻自律制定了相应的职业伦理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进行了数次修改。但是《准则》规定得比较笼统,涵盖很广,具体执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和媒体组织来说,更是缺乏针对性。因此,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针对调查性报道采写中出现的具体伦理道德以及操作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并列明严格的奖惩方案,为调查性报道的实践提供可靠伦理道德依据,是解决调查性报道伦理问题的关键一步。

这个《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可以考虑由多家媒体的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以及一些法律界、新闻学界、业界的权威人士共同组成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来制定。美国就有很多关于调查性报道的专门组织如调查性报道记者与编辑协会(1nvestlgative Reporter and Editors,简称IRE)、调查性报道国际联盟(The 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调查性报道中心(centerforInvestigativeReporting)等等。在美国这些调查性报道专门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相互沟通交流、团结互惠,分享采写技巧、调查理念和工作经验,并在记者陷入诸如新闻官司等困境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适当借鉴这些经验,成立一些长期性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将其作为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和新闻界、法律界权威人士之间交流的平台,定期对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对调查性报道作品的伦理效应进行分析,同时举办一些关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的讲座和培训,以培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敬业精神、公正态度和调查技巧。

调查性报道记者,也应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有意识地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磨练提高自己的新闻专业水准,时刻以实现公平正义、坚持真实全面、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尊重人道为准则,以保证自身伦理意识、行为的向善性。

二、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

社会及公众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监督,是指社会、公众依据调查性报道的基本伦理价值,对它采写传播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作出道德评价和判断,并通过社会舆论或行动对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调查性报道从业人员施加压力,从而对其进行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道德他律。

调查性报道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它对社会拥有监督的权力。但是“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无论什么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廿王会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因此,对调查性报道自身进行监督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公布举报电话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报道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会制度。

新闻评议会(The Press Council)是西方新闻界特别是欧美许多国家倡导成立的实现社会以及公众承担监督媒体责任的组织。评议会由媒介代表和民间代表组成,主席一般是法官或其它权威社会人士,而民间代表则来自社会各界。它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接受受害人的申诉,仲裁调解新闻媒介之间以及新闻媒介与受众之间发生的种种矛盾,同时对诸如新闻失实,损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以及新闻报道意见失衡等媒体伦理失范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从业者进行主动的伦理审查。

这种新闻评议会制度,实际上就是社会和公众实现他们对新闻界伦理监督的有效方式。我国也可以结合国情,借鉴部分新闻评议会的制度职能设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评议会制度,组成一个专门机构,让社会和公众能够尽情展现他们对某些调查性报道乃至其他新闻报道在采写传播中不规范伦理行为的不满与批评、监督与建议,使公众和社会的伦理监督能够更加快捷、有效地实现和发挥作用。

构建合理的社会和公众伦理监督体系有助于新闻界形成良性发展的社会伦理舆论环境,更有利于调查性报道乃至整个新闻业的健康有序成长。

三、建立法规伦理保障体系

调查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法律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保障主要指通过立法立规形式保障舆论监督包括调查性报道的良性伦理氛围,一方面,保护新闻媒介和记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保证调查性报道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伦理监督功能,保障调查性报道记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纠正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种种反伦理现象,并对一些难以明确界定是非的伦理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都可以为新闻活动包括舆论监督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新闻活动来说是粗线条的、笼统的,对于舆论监督权的界定和规范保护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在新闻舆论监督纠纷案件的具体操作上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对新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界定,为新闻从业者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道德水准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

近年来,我国媒体调查性报道的比重越来越大,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重,因此而产生的新闻纠纷也越来越多,尽快通过法律形式对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和规范成为当下一个热门话题。丁柏铨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就曾说过:“应对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并不属于舆论监督范围的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消除人们因进行舆论监督而被送上法庭的后顾之忧;应提供对阻挠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应针对打击和陷害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上作者的行为作出法律制裁的规定。”

舆论监督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制定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以保障正当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并通过法律约束,防止新闻从业者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的方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新闻单位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新闻舆论监督的程序;如何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