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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述职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3-29 03:02:57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1

人大组织述职评议,在内容上突出体现人大监督干部的特点。因此,这次对法官的述职评议着重从“执法、政绩、廉政”三方面来进行。一是对述职法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评议,重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二是对述职人任职以来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述职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此外,为了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我们在对名法官进行评议时,还要求未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的法官进行书面述职,做到评议人,教育全体,从而扩大了评议的效果,使更多的人受到教育。

为搞好这次述职评议活动,人大常委会责成法制科制定了详尽的实施方案。为提高评议质量,会前常委会领导带领调查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一是深入到赤城、云州、东万口、龙关等乡镇,采取听汇报、个别座谈、发放测评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述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以及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勤政廉政等情况。二是与院领导,部分庭、科、室和相关业务单位的同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写出了调查报告。

今天听了位法官的述职报告,各位主任委员也进行了评议,综合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这些法官是称职的,所办案件质量是好的,没有发现重大违法办案的情况,这反映了我县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当然,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法官队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地方也还很多,如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徇私枉法,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还有耳闻;有的素质较低,办案效率低,给当事人打官司造成很多麻烦;有的缺乏公正司法的观念,对当事人缺乏公允,等等。这就造成“告状难、赢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尽管这些属于个别人、个别现象,但它直接影响的了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往大里说是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绝不能因个别人、个别案件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值得一提的是,县法院领导和评议对象对这次述职评议都能摆正位置,自加压力,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把接受评议的过程变成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为述职评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

根据大家的评议,我提几点建议:

一、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作为由县人大常委会产生和任命的法官,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中依法开展好各项审判工作。法官手中的权力是党给的,也是人民给的,党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利益。接受人大的监督也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每一名法官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审慎处理每一个案件,认真维护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作为法官,要按照“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的理念,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要在“便民、利民、亲民、保民”上用心思,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2

法庭一直是一个集结矛盾的地方,每天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上演的案件,不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无不是充斥着矛盾和对抗;但法庭也一直是一个人们最愿意提交纠纷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法庭无疑是宣泄怨气最好的地方。在这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属诉说着对被告人的怨恨,而再也不怕他的肆意报复;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这里痛斥着对被告违约行为的愤懑,而再也不怕他的耍赖;行政诉讼的原告更是在行政审判庭上第一次实现了和行政机关的平起平坐,过足了一把民告官的瘾。相比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宣泄功能体现的更为明显。因为我国有史以来的仇官仇富心理和行政机关的不尽如人意,使得官民矛盾越发严重,再加上我国原告胜诉率极低的行政诉讼现状,因此普通民众选择行政诉讼,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在法院这个神圣庄严的殿堂里来找法官“评评理”,更重要的是来“吐吐槽”。

在笔者所接触到的案件中,最明显地体现出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的案件就是李迅记者告工商局一案。2005年2月8日9时许,记者李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区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的“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举报发出的近五个小时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下午两时许,根据李迅的举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工商局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但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却迟迟不予立案,也不兑现奖励举报者的承诺。李迅认为自己的举报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但被告至今未给自己任何答复,也未兑现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告上法庭。①

笔者在一次行政法的课堂教学中观看了李迅案的法庭录影,更加清晰地感受到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在此案中的体现。整个法庭录影持续了三个小时,而原告的陈述和质问占去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在法庭上,原告李迅通过多种方法宣泄愤懑,讽刺被告,而法庭也充分地给予了原告极大地宽容甚至“纵容”,来尽情地展现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迅的目的就是通过这场有着80名来自西部的高级公务员的旁听和全程录音录像来实现自己的宣泄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原告以明知一定会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告诉

李迅在提交状时所书写的诉讼请求是三项,其一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其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举报奖金;其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案件事实的进展,我们得知,在开庭的前两天,被告已经做出了对原告进行奖励的决定,而且已经将处理相关违法者的结果反馈给原告,也就说李迅在状中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却仍旧按照以前的案件事实宣读状。在这里,很多关注此案的评论者认为,李迅不及时变更诉讼请求的举措,一来不够明智,二来也可能认为书一旦递交、诉讼请求一旦确定就不能变更。但是,笔者倒是认为,李迅是故意为之。在庭审中我们注意到李迅是有律师的,行政诉讼的律师一定知道如果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即可,但是他们偏偏不变更,笔者认为这是故意为之。原告在状中所要求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在已经全部履行,那么如果要变更的话,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什么?现在他还能依靠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来达到让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目的?变更为被告出现场的时间过于迟延,要求法庭确认此行为违法?显然于法无据,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出现场的具体时间,那么这个诉讼请求显然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很显然,工商局就是为了让原告撤回,才匆匆忙忙在开庭的前两天赶紧向原告作出奖励的决定,李迅也许就是识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伎俩,坚决不理会丰台分局的奖励决定,坚持,其目的已经非常明显,李迅就是想以承担诉讼费的结果来达到自己当庭宣泄自己对国家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的不满的目的。他的目的就是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行政机关在80名旁听观众和众多媒体的报道中丢尽颜面。

(2)在庭审过程中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事先打印好的“民主”、“监督”字样

李迅在庭审中言辞激烈,在谈到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权时,将手中的宪法文本高高举起,一再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宪法赋予了我们这样的权利,我们就应该行使。”还说,海淀分局(丰台分局辩称,其没有立案的原因的是海淀分局已经立案)在一月立案到五月还没有查处,就说明其中有暗箱操作,这时他将手中的“民主”两个大字举在胸前,说如果我们每个公民都行使自己的民利,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李迅在庭审中还大量引用、等的名言,对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监督权高谈阔论。

在这里,也体现出了行政法庭的宽容,甚至是对李迅的“纵容”,因为李迅的这些言论和举动已经偏离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从监督权的视角来论述被告应该给予原告奖励和反馈查处结果的诉讼请求,显然是舍近求远,法官作为本场诉讼的主持方完全可以制止李迅的无关论述,但是,主持本案的法官没有,她一直非常耐心地听着并记录着,努力地完成行政诉讼的重要使命:为给普通老百姓提供一个可以尽情宣泄的机会。

(3)一再歌颂任长霞,对被告出语不逊,极尽讽刺被告之能事

李迅在庭审中,出言不逊,对被告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他一再言辞激烈地质问被告,从其接到举报到出现场整整五个小时,他们到底在干嘛,为什么迟迟不出现场,是不是吃请去了,是不是临近春节局领导领着大家聚餐去了,没时间搭理老百姓的举报。

在说到他害怕工商局不出现场,所以自己一再地打电话催问的事情时,一再地歌颂任长霞,讽刺工商局。他说如果任长霞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局长,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任长霞局长一定会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以最快的时间查处违法行为,将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很显然,整场庭审,李迅辩论的核心并非是自己的诉讼请求,而是被告怠慢执法的行为本身;他在乎的不是被告给予自己的奖励,而是被告视违法行为为平常家事,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他抨击的也并非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这一家行政单位,而是它所代表的一大批懒散的行政执行者。

行政诉讼的双方本就是地位不平等的民与官,而官民矛盾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首要矛盾。“影响一个国家稳定的最危险的因素是民怨得不到及时释放,民瘼得不到及时关心,民情得不到及时了解,民损得不到及时救济,民害得不到及时排除,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正是排除这些危险因素最为有效的措施。”“任何社会的长足发展都需要以相对稳定为基础。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使纷纭复杂的社会关系得以协调和规范化,从而使社会得以稳定发展。”②而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付出有时只需为原告提供一个宣泄不满的平台和机会就已足够。官民定而天下定,官民乱则天下乱,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视为人民服务为儿戏,有时普通老百姓需要的只是一个庄严的平台,一个可以放肆诉说不满的机会。所以,笔者非常赞叹李迅案件的主审法官,因为她的宽容甚至“纵容”,使得民告官的怨气在这里得到了最酣畅淋漓的宣泄。消散了怨气,矛盾便解决了八九分,官民和谐,社会便会和谐美好。所以,积极发挥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便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迈步前进中添油助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振清法官在《试论行政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一文中,将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概括为五点,分别为保障民生功能、规制公权功能、化解纠纷功能、促进沟通功能、维护公正功能。其中王振清法官在论述行政诉讼的促进沟通功能时说:“行政诉讼可以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表见解和表达情绪的机会和场所。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存在侵权或违法的可能时,即可发动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加以纠正。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纠纷的事实及其处理提出主张,陈明理由,并与对方展开辩论。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这一机制都可以为公民、组织提供说理和情绪表达的机会。”③笔者认为,王振清法官在这里论述的行政诉讼的促进沟通功能即是笔者所谓的宣泄释放功能。据统计,北京地区法院系统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不到10%,有些基层法院,相对较高,但也不到20%。也就是说,像北京这样的法治相对开明的城市,民告官的胜诉率也不过就是10%~20%。这个数字相信每一个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都会有所耳闻,但是他们深知民告官的不易,深知极低的胜诉率,他们仍旧愿意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已经很纯粹了,他们就是为了寻找一个场所,来发泄自己的怨恨和不满。行政法庭无疑是老百姓发泄不满的最好的场所,在这里,法官主持着整个庭审,法警维持着法庭的纪律,老百姓基本上是第一次和行政机关平起平坐,享受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而且被给予充足的时间和尊重放心大胆地历数行政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

假设北京地区所有法院都是秉公执法的,那么,也就是说一百起案件中九十多起,行政机关都是确实没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只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达不到败诉的条件,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肯受理老百姓的告诉,肯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宣泄的平台,这本身就是行政诉讼的伟大之处。法院肯为老百姓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老百姓发泄自己对行政机关的种种不满,让行政机关在公开的开庭审理中丢尽颜面,这本身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一种满足。也许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驳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场酣畅淋漓的庭审宣泄,却又让行政机关不敢作出任何恼怒举动,对老百姓来说,或许这场的目的已经达到。老百姓输在了表面上的判决中,却赢在了内心的巨大快乐和满足中,他们以实际行动让行政机关见识到了普通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和敢于叫板行政机关的决心。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构成了我国人民法院诉讼体系的基本结构。相较于其它两项诉讼分支,行政诉讼因其民告官的特殊形式,因其原被告不平等的社会角色划分而分外突出地显示了一项重要的功能:宣泄职能。在李迅记者状告工商局一案中,因为李迅的记者身份、因为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因为本案的全程录音录像、因为法庭的宽容甚至“纵容”,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在本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对于普通民众叫板行政机关来说,是有重要的意义的。相比较根本就裁定不予受理,宣泄一番后的败诉更加让老百姓满意,起码他们的诉权是不受歧视的,他们在一番宣泄后获得了极大地内心满足。李迅在法庭中对着审判长说了两遍同样的话,他说我非常感谢丰台法院给了我这次机会,让我在这里行使宪法赋予我的监督权。笔者相信,他这句话一定不是在讨好审判长,一定不是为了赢得官司而做的虚伪的奉承,而是实实在在的感谢,是对行政法庭为普通老百姓提供这么一个宣泄不满的机会的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韩开学:“发挥行政诉讼职能作用,为社会稳定服务”,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3期.

[2]“行政审判与社会稳定”,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3期.

[3]戴慧霞,张书:“行政审判社会效果初探”,载《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注 释: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3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主席、总理、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政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党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那么法院可否呢?法院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新疆、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新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 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政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政府(政治意义上的政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政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政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政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政府、政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政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政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政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政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政官员、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政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政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政官员、政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政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政行为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政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 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政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政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政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政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政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政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4

瞧瞧,又是“才干有为”,又是“国事克勤”,又是“齐民共仰”,廉政勤政加善政,就是昔日的包拯、寇准一干才俊贤良,今朝的焦裕禄、孔繁森几位英雄模范,也不过如此吧。

可是对西门庆的第一次考核报告的内容却与第二次恰恰相反,语曰:“理刑副千户西门庆,本系市井棍徒,夤缘升职,滥冒武功,菽麦不知,一丁不识;受苗青夜赂之金,曲为掩饰,而赃迹显著。”

前后两次考核,不过相距一年时间,评语却天差地别,水火难容。一个把西门庆说成是包青天再世,寇老西又生;一个把西门庆说成是无恶不作的混世魔王,胡作非为的流氓恶棍,孰真孰伪?参阅全书,显然第一次考核恰如其分,第二次考核是胡说八道。

问题在于,为什么在很短时间内对同一个人的两次考核评语竟是这样的天壤之别?当然,如果通读全书,也不难理解。第一次考核报告是由山东监察御史曾孝序所为,此公素清廉,公正不阿,没有接受西门庆的任何好处,所以写出了比较接近事实的考核报告。第二次考核报告出自谁手,书中没有交代,但却不厌其详讲述了西门庆此前所做的一系列铺垫工作。西门庆先是拐弯抹角巴结上了蔡京的管家翟爷,多送金银不说,还给他送去一个小老婆,因此攀上亲家关系。有了这些精心准备,第二次考核报告把个恶棍写成一朵花,不仅考核合格,还升了官职,就没什么好奇怪了。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5

“她在单调枯燥的法槌声中缔造多彩的人生,在堆积如山的卷宗里寻找法治的梦想”、“忠诚履职、公平正义,是黄志丽的执着追求;爱岗敬业、善做善成,是黄志丽的职业操守;清正廉洁、豁达淡泊,是黄志丽的生活态度”……在感人的讲述中,听众一次次将掌声送给黄志丽及报告团的其他成员,发生在黄志丽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一个个故事让大家接受了一场精神洗礼。

9时许,报告团成员一入场,现场便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平最先走上主席台,向人们深情讲述自己眼中的黄志丽。他把黄志丽称为“百姓的知心法官”,高度肯定了黄志丽十几年来用温情的司法、廉洁的操守和无私的大爱,让许多群众深切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可以感受、可以信赖,更是可以实现的事迹和精神。

“我的师傅黄志丽,是位‘妙手神医’。她告诉我,要想办好案,就要用人心换人心。”芗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刘颖回忆起与黄志丽共事的情景,感慨良多。她把这位手把手教她业务,指导她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的黄志丽称作“师傅”、“妙手神医”、“拼命三郎”和“行家里手”,是黄志丽让她感受到“作为一名公正的守望者、法律的守望者是如此的神圣”。

“我是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是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对我来说,每办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司法的实践,一次人性的考验,一段人生的阅历,让我喜悦,让我充实,也让我警醒。”黄志丽介绍起自己的事迹十分谦虚,她深信,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俯下去的是身板,树起来的却是信任。

芗城区前锋社区居民游玉华因离婚案件与黄志丽结识。回想起黄志丽对自己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关怀,游玉华几度哽咽:“没有志丽法官,就没有今天的我,也没有我的女儿。”“今天,我站在这里,真心对黄志丽法官说一声,谢谢!”话音刚落,全场掌声雷动。

曾经采访过黄志丽的闽南日报社记者黄妍婷在作报告时表示,黄志丽身上最可贵的,不是工作业绩,不是工作技巧,而是她的真挚情怀,她希望能通过自己的视角把黄志丽推介给大家,让更多的人感受榜样的力量。

五位报告人真情的讲述,引起听众的强烈共鸣,大家纷纷表示要以实际行动向先进学习、向榜样看齐。

漳州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贺晓玲表示,黄志丽心系群众、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深深打动了她,她将以黄志丽为榜样,立足工作岗位,进一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做百姓喜欢的公仆。

“志丽是我的前辈,无论是业务技能、工作态度还是精神境界,她有太多的地方值得我学习。”今年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班的市中级法院书记员吴晓剑感触良多,他认为,法官是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今后能为法制事业做贡献。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6

周欣现任上海市一中院立案庭三组组长、审判员。自1995年进入上海一中院以来,周欣二十年如一日,以优秀的工作业绩、严谨的审判作风和清廉的职业操守,奋斗在重大刑事案件审判第一线,生动诠释着新时期法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去年调任部门之后,周欣又在岗位上耐心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宣传法律。她曾先后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一等功3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模范法官”、“上海市‘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法院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她始终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以高度责任心和忠诚为民的情怀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事业中,为捍卫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隆重表彰了38个“全国模范法院”和69名“全国模范法官”,周欣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人淡如菊自有芬芳

几分钟的PPT图文简单展示了周欣一路走来的工作点滴和获得的荣誉,而在周围同事和朋友眼中的周欣,则有一个更生动和立体的模范法官形象。上海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以“在平凡中开出欣然之花”为题,描述了他眼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始终不畏艰难、全情投入于自己钟爱的审判工作的周欣。曾与周欣在同一合议庭共事多年的审判员吴斌,则介绍了严谨对待工作之余,周欣对待周围同事、朋友时流露出的真性情和柔情的一面。青年法官张金玉作为之前的法官助手,感触最深的是周欣亦师亦友带给她的帮助。市高院申诉审查庭审判员毛晓琼是周欣大学同窗兼多年闺蜜,她向大家讲述了周欣在生活中不追逐名利、不忘初心的个性特征。周欣本人亦汇报了自己的感悟和理念。她坦言,二十一年的法官生涯中,她在体验工作所带来的满足的同时,也曾经历过辛苦劳累、沮丧失意。然而做一名认认真真、恪尽职守的法官是她永远不变的选择。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7

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传唤证人、进行辩诉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例行公事的日常决定,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刑事案件的方向和结局。而这些重要的、有时候生死攸关的决定最重要的特点即是,他们完全处于自由裁量,而且不受审查。

美国检察官自由几乎无限制的裁量权的集中体现便是,决定是否与辩诉交易。首先,决定是否是当有人被逮捕时,检察官决定是否直接还是移交大陪审团决定是否。选择直接与移送大陪审团决定的主要考量因素主要有,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犯罪程度是否严重;被告人是否有前科以及其悔罪态度等。其次,辩诉交易是指如果被告人认罪,检察官承诺不、减少对被告人的指控、撤销或建议法官减轻处罚。随着经济发展,犯罪数量激增,我国司法体系运转压力增加,因此逐渐提倡美国辩诉交易等制度,建议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不反对该观点,但美国检察官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也也来越受到社会诟病,因此,在借鉴中,因有所取舍,使其适应中国土壤。下面本文就美国检察官滥用权力进行集中讨论。但由于篇幅及学识限制不可能逐个论述。

一、不当行为

检察权最重要的部分莫过于决定权,也是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发挥重大作用的最有力证据。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所有决定都完全属于检察官裁量权范围之内,并且常常没有清晰可辨的理由来解释为何一个决定与另一个决定不同。

首先,检察官选择对象不公正,即选择性①。在许多令人不安的案例中,检察官选择对象时往往受到被对象的种族、信仰、性别、阶级、学识等方面的影响。实际上,检察官不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而特意进行筛选性,而“潜意识”便是导致这种不公平的主要原因。面对一个前途坦荡的白人,同为白人的检察官很可能下意识的对他免予。这本不为法律所允许,而法庭对此也总是迁就,拒绝干涉检察官的决定,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检察官的“潜意识不公正”,同时,被告人对此“清楚的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是几乎达不到的。此外,被告人的前科也是一个考虑因素。无犯罪记录的被告人比前科累累的被告人更能获得不或者较轻罪名的机会。但是,类同前述种族等因素,黑人、拉美人的逮捕和搜查几率似乎更高。

其次,报复性,即检察官在被告人主张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后,通过加重进行报复。但相对于选择性,美国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了被告人“报复推定”的利益,有效地将证明责任转移到控方,其必须证明自己缺乏报复性动机。美国关于报复性的经典案例是1974年的布莱克治诉伯里案②。

再次,故意隐瞒证据,又称为违反布兰迪义务③,是指检察官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故意隐瞒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达成对被告人定罪的目的。第一,检察官由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总会较辩护人早的收集到证据,而在预审过程中又能筛选出可能使被告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质证,若检察官故意隐瞒证据必然会导致许多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因此,证据展示有赖于检察官严格遵守法律。当然,没有无限制的自由与无权利的义务,所以,检方的证据展示义务不是毫无边界的,如检方没有义务去调查收集被告人的证据,检察官也没有义务向被告人展示那些已为其知悉或持有的有利于自身的证据。第二,证明有罪的心理促使检察官故意不提供证据。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不是证明有罪,而是实现正义。但在1970年的一次调查中被询问的检察官将近三分之一的人认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取得定罪的决定④。证明有罪的心理可能来自组织的压力,是检察官明显的证明工作的效率,也可能来自检察官通过证明有罪的数字来衡量个人成就的欲望。

最后,大陪审团时而沦为检察官的调查工具。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做一些说明。大陪审团并不是人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后者是后者负责在审判中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又称为“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审查重罪,因此又称为“陪审团”。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移植自英国,尽管后者在1948年就废止了大陪审团制度。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职责是认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对其提出指控,以及提出何种指控。第一,大陪审团调查过程是由检察官掌控的。检察官传唤所指称的罪行的证人并提供其所掌握的案件证据,而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不得参加大陪审团程序,因此,对检方提供的证人和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排除疑点。由于大陪审团成员都是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因此,检察官很容易让大陪审团相信已经达到有合理根据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检察官往往会把大陪审团的强制传唤证人作证权作为自己获取某些证据的“工具”。第二,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我国不同,我国采用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美国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分层递进”的证明标准⑤。在此阶段,大陪审团成员在听取了所有证人的陈述后,决定是否相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合理根据,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相比相差甚远,而大陪审团成员也很难独立于检察官。

二、辩诉交易中的权力滥用

辩诉交易又称诉辩交易,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罪名交易与罪数交易在文章开始已有交代。刑罚交易是指被告人通过供述另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通常是揭发同案犯等。辩诉交易使被告人和检察官都从中获利,被告人将免于长期监禁,同时检察官也可以快速结案或者是一些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免于被排除。和决定是否一样,辩诉交易完全由检察官控制,如果检查官不愿意以撤销其他控诉来换取辩诉交易,无论被告人还是法官都无权强迫。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对检察官作出是否辩诉交易的考量因素做出规制。能为法律允许和大众接受的理由一般是检察官的案件负担、被害人的追诉意愿以及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但实际上还存在一些不合法的因素常常左右着检察官的决定。第一,媒体对案件的曝光程度。如果一起案件涉及社会名流或者是特大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新闻媒体对其报道比较充分,社会大众对案件处理结果比较期待,检察官往往不会进行辩诉交易,在选民面前表现其维护正义的渴望便会促使检察官对案件提起公诉。第二,首席检察官的刑罚哲学和管理风格⑥。如果首席检察官信奉对被告人实施自由刑更利于其回归社会,保障人权,则他可能会鼓励他治下的检察官决定与被告人辩诉交易。第三,被告人的性别、种族、检察官和辩护人的关系都会对辩诉交易的决定起到很大作用。

其次,辩诉交易的程序不公开透明。虽然大部分案件的都是向社会大众公开的,但根据我国实践运行中的经验也可知,大部分公民除了对与自己有关系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过程会关注,对其他案件没有时间也不会有兴趣旁听,他们所了解的只是经过媒体报道过的结果。所以,辩诉交易程序不透明,使检察官有很大空间操控。

最后,检察官与污点证人的辩诉交易会损害其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人,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与污点证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提供情报帮助检察官指控其他被告人,换取撤销自己案件或减轻指控。尽快出狱或减轻控诉的诱惑或许会使被告人作伪证,而检察官没有义务对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因此,会纵使检察官故意视而不见,对被告人提起控诉。

英国史学家艾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权力就是一只张牙舞爪的巨龙,对权力的驾驭,自古以来都是所有的政治制度都要面临的难题。人性本恶,如果一个人掌握的权力不受制度性约束,则其利用权力作恶在所难免。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对美国刑事司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使权力扩张滥用。当然,美国建立了对检察官的制约机制。如被告人对检察权的制约,主要通过宪法权利来对抗检察官的追诉;法官对检察官的制约,预审听证程序即是对的制约⑦,见于篇幅,关于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不再论述。(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专著:

[1] 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0月第一版

论文期刊

[1] 伯恩敬:《交易还是协议――一个美国检察官眼中的辩诉交易》[J]

[2] 张云平:《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J]

[3] 何家弘:《论美国检查制度的特色》[J]

[4] 杜亚胜:《美国检察权的滥用》[J]

网站

[1] 百度百科

注解:

① 刘国庆:《论美国检察官的不当》

② 该案中,被告因携带致命武器袭击而被定罪,这是轻罪被告人根据州法律要求在更高级别的法庭申请重新审判的权利在第二次审理之前,检察官调查并取得一项新的公诉书,指控该被告人以杀人为目的而携带致命武器进行袭击,这是一项重罪。

③ 在1963年的布兰迪诉马里兰(Brady v.Maryland)一案中,马里兰州检察机关布兰迪及其同伙涉嫌谋杀罪。庭审之前,检察官应布兰迪辩护律师的请求向其展示了布兰迪同伙的部分法庭外陈述。但检察官对布兰迪同伙的杀人供述在庭审中隐而不发,布兰迪对此毫不知情直至初审被判决死刑后方如梦初醒。布兰迪于是就检察官隐藏证据行为提出上诉,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维持初审判决,仅就量刑问题发回重审。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检察官无论是出于善意亦或恶意,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隐而不发有违正当程序,即使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开示的请求,检察官仍应责无旁贷地向其展示任何可能为其开脱罪行的证据资料。如果一项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他的处罚,在被告人的请求下,而检察官拒不出示的话,这将使检察官扮演一个不遵循公正标准的角色……。”

④ 乔治.费尔肯尼斯:《论美国检察官》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8

怎样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员的品行,这已是很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各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运行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官员清廉及司法公正性。司法评估制度往往涉及法官行为、素质、司法资源分配利用及对司法的评价、监督制约等领域。建立司法评估制度,可以充分反映及体现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可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司法评估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建立: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木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表现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评估。

近几年,我国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心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表现对司法工作极大的不满。据了解,1997年、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讲话的频率很高,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相对是最低的,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可作为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因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讨论、发表意见等,都是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的意愿。这两年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不通过时,两院应负怎样后果,尤其是两院院长、检察长是否该引咎辞职,或给予怎样的责任形式。对上述问题,我国目前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对两院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两院的院长、检察长提出质询案,要求院长、检察长接受质询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

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法律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或指标,因此说, 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二是民意测验的评估。该方式是指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就某项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众或某类不同的民众发出一种旨在了解被调查人的意见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是书面问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现方式。它往往是用来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径,如国外往往了解总统竞选的选民测评,总统支持率高低,重大国内外政策出台的支持率高低等。我们用该方式来测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较好地表达出民意对司法的态度。当然,这里往往涉及操纵民意测验的机构、团体的权威性及民意测验方式选择的可靠性及准确性的问题。

三是网民调查评估。该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信息能更广泛更准确地反映网民的意愿。它的调查面及人数都很广很多,且调查的内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当今更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评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之一。

四是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方式。上述所讲的评估方式往往都是从正面上积极评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司法却是一种消极的评估方法,它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从举报中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评估司法制度的相关措施。某一定意义讲,举报越多,就一定程度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举报少了也许可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情绪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说,举报式的评估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的。

参考文献: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9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1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现任民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近年来,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这几年里我先后在民庭、执行局、拖顶法庭等庭室工作过,办理过数百件各类案件。我曾于2008年被____县县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公务员,2009年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____年被____县政法委评为政法先进工作者。现将我三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能力。

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事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特别是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实现了德钦法院司考零的突破,为今后的审判业务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以清理积案为突破口,迎难而上,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20____年至20____年上半年我在执行局工作。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5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达60多万元,结案率达9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我注重案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2009年下半年至今,我在民事庭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承办民事案件25件,参与合议40件。所承办案件全部已审结,审结率100%。也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上诉案。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这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中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情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我所承办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为了减轻群众诉讼成本、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难题,积极组织开展巡回法庭,一年中所承办案件一半以上进行巡回审理。这样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起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的目的。

四是在工作上勇于承担重任。

2009年下半年我从执行局调整到民商庭担任审判员,我作为一个年轻法官,面对新的工作岗位,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民商事审判工作,而且主动担负起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村民资

格认定纠纷等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任务。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待人接物清廉持诚。

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对得起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从思想上牢牢筑立起拒腐防变的长堤。近年来,我无论在任何庭室、无论办理何种案件,做到了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同时也树立良好人民法官形象。

第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裁判文书仍需改进。

我写的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2、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以上就是我的述职报告,现在所做到的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通过这次述职评议,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指出我的不足,我将虚心接受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开创民事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2今年来,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自己作为党组书记、检察长,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如下述职,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年来,自己能够认真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精神,从领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其科学内涵的高度出发,将学习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使自己的政治方向更加明确,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政治观点更加鲜明,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更趋成熟。今年,自己认真参加了县委中心组和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同时注重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能,发挥检察官作用,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亲自出庭公诉,使检察长带头办案成为常态,所办案件均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准确,定性正确。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抓好各项业务工作

作为负责全盘工作的检察长,自己能尽职尽责、抓好业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积极开展平安创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52件73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47件67人,不批准逮捕6件9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6件118人,经审查后提起公诉71件90人,不起诉3件4人。二是不断强化反腐工作,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贯彻党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保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积极摸排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线索16件,从中立案6件8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5人,贿赂案件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促进国家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村,惠及贫困群众。三是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件9人,撤案4件8人;纠正漏捕6人,纠正漏诉7人,退查8件20人,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四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结合院实际情况,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和“人财物”统管上划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配合完成了人员、编制摸底及案件线索清理和侦查装备登记造册。五是稳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工作,初查后立案工作,发诉前检察建议2份,督促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出让金125万元。依法办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

三、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到廉洁从检

作为“班子”班长,自己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准则》《条例》、市委《十条意见》、县委《十条办法》以及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讲党性、讲原则、做表率,时时刻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作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狠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廉洁方面不出问题。

今年来,自己虽然努力干事创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不足,知晓率满意度不高;二是干警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多、调研少、应用少;三是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自己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认真改进,争取以更加拼搏昂扬的姿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3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县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党风廉政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党风廉政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党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党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4各位领导、同志们:

20____年,我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下,兢兢业业,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负责,勤勉工作

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琐碎繁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人始终坚持认真对待每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位当事人,耐心解释每条法律,细致核对每份材料。工作中,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力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保证审结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和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

一是严格程序。对每一起案件,从送达文书到最后判决都按程序进行。所承办的案件无一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严格认证。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使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检验,所办案件,没有武断裁判现象。

办案中,注重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细心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理清调解工作思路,讲法析理,妥善调处了大量婚姻、土地、劳务、民间借贷等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使案件尽快审结,只要一接手案件,就提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以便在庭审中有的放矢,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审理案件。我庭20____年1月至4月共办理应诉、庭前准备、调解等案件176件,5月至12月审理民事案件165件。除需要上审委会的25件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起发还重审案件,4起鉴定案件,其余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所审结的案件无申诉、缠诉、上访或矛盾激化现象发生。

二、刻苦学习,强化素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为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本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服务社会的工作能力。一年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晰了工作思路。在审判工作中,每天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很难胜任工作。为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我不放过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每逢遇到疑难案件,总是虚心向精通业务的同志请教。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自身办案能力。一年来,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赢得了领导的肯定。

三、清白做人,公正办案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本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牢记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事事以身作则,时时严于律己。工作中,勤政务实,实干在前,吃苦在前。全庭同志相互关爱,密切配合,团结和谐。

公正高效是法官审判之魂,清正廉洁是法官为人之本。审判员同当事人接触十分密切,因此常常会遇到各种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本人都能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自己,抵制诱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重、自警、自省,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拒绝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一年来,坚持依法办案,自觉把好金钱关、人情关、权势关。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业务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工作中有畏难心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20____年以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每起案件从应诉送达、调查、庭前准备到审理、撰写文书到结案都必须由主审法官本人亲力亲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本人深感力不从心。建议加强审判力量,充实审判队伍。

二、庭里审判人员少,无法组成合议庭。抽调其他庭里的法官,因为案子多,往往开庭时间冲突,抽调不开,导致当事人已到庭,但合议庭不能按时开庭,影响正常开庭,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此找毛病、讨说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配齐合议庭。

三、文书送达困难。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的送达时间,因为车辆排不开,没法送达。邮寄送达的案件,到开庭的时候回执未返回,当事人未到庭,不知道该不该缺席审理,很困惑。另外,有的送达回执返回,签收人的名字不是受送达人的名字,不知道什么关系,不能确定是否送达。建议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用车问题,与邮政局就送达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建议院里专门设立送达组,统筹安排送达事项,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今,新类型案件很多,新颁布的法律很多,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很高,不进行知识的更新,根本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建议根据需要配备工具书,给审判人员多提供出去培训学习的机会。以上是我不成熟的几点建议,请予参考。

五、20____年工作打算

20____年本人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案件质量有新提升。在追求办理案件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的提升,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自身素养有新提升。进一步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是工作方法和思路有新提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审判效率。

各位领导、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同事们的鼎力相助,在此,我对各位表示衷心地感谢!在20____年的工作中,我一定要扬长避短,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县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述职人:

述职时间: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5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时光飞逝,20____年的繁忙工作转瞬已成为历史,我们已经迎来了崭新的20____年。在辞旧迎新之际,要衷心感谢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关怀,感谢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指正,感谢同志们的鼎力帮助。20____年是异常忙碌的一年,我立足本职,踏踏实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审理、调解案件,无一案超审限,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做一汇报,恳请批评指正。

一、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接手每一件案件时,不论案件当时人身份、地位如何、不论案件标的额大小,不论案件当事人社会关系,我都会一视同仁,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中细心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进行调解,不错过一丝调解机会。我知道,这些工作离不开庭长及庭室里每一位同志的协助,而我作为副庭长,我也积极当好庭长的得力助手。从20____年11月至20____年4月底,我所在的民事二庭共受理176案庭前调解案件,我同冯庭长及庭室里所有同志做了大量的应诉、举证的准备、庭前调解及开庭通知准备工作;从20____年5月至12月,我个人共受理民事案件91件,涉及劳动争议案件43件、婚姻家庭案件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件、民间借贷案件5件、买卖合同纠纷7件、其他类6件。以上案件结案64件,其中判决27件、调解19件、撤诉16件、驳回起诉2件,已结案件全部做到文书上网;未接27件:其中有23件系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工关系,处理必须慎重,现在正在积极妥善的处理中,其他4案有两案尚在鉴定中、两案未到开庭时间。结案率70%,调撤率38%。

二、自身建设及廉洁情况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本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认真对照学习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禁令”、“八个不准”、“五个严禁”以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准有的“十三种行为”。在工作中做到了廉洁自律,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以案谋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办案不拖延、对当事人不偏袒,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了廉洁执法、秉公办案,积极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官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明显感觉到20____年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个案不同复杂的情况、办案人员少、自身理论知识不够充足的现状,明显感觉到有些压力,使我更加觉得学习的重要性。在过去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难免有时会出现急躁的不稳定、不全面的处理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细心改正。

在新的一年里,我打算进一步提高、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树立团队意识、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和现象,努力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深入到头脑中,进一步加强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力度,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深入研究,更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谨言慎行、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总之,我们将感恩生活,执着努力。20____年隆重而来,新的一年充满期盼,期盼中载满祝福,愿我们山阴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新的一年中蒸蒸日上,愿我们每一位同志健康快乐平安。

谢谢大家!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例10

论文关键词:法院 检察院 司法评估 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论述在我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怎样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员的品行,这已是很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各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运行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官员清廉及司法公正性。司法评估制度往往涉及法官行为、素质、司法资源分配利用及对司法的评价、监督制约等领域。建立司法评估制度,可以充分反映及体现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可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司法评估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建立: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木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表现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评估。 近几年,我国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心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表现对司法工作极大的不满。据了解,1997年、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讲话的频率很高,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相对是最低的,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可作为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因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讨论、发表意见等,都是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的意愿。这两年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不通过时,两院应负怎样后果,尤其是两院院长、检察长是否该引咎辞职,或给予怎样的责任形式。对上述问题,我国目前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对两院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两院的院长、检察长提出质询案,要求院长、检察长接受质询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 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 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起诉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主权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法律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或指标,因此说,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 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二是民意测验的评估。该方式是指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就某项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众或某类不同的民众发出一种旨在了解被调查人的意见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是书面问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现方式。它往往是用来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径,如国外往往了解总统竞选的选民测评,总统支持率高低,重大国内外政策出台的支持率高低等。我们用该方式来测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较好地表达出民意对司法的态度。当然,这里往往涉及操纵民意测验的机构、团体的权威性及民意测验方式选择的可靠性及准确性的问题。 三是网民调查评估。该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信息能更广泛更准确地反映网民的意愿。它的调查面及人数都很广很多,且调查的内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当今更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评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之一。 四是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方式。上述所讲的评估方式往往都是从正面上积极评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司法却是一种消极的评估方法,它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从举报中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评估司法制度的相关措施。某一定意义讲,举报越多,就一定程度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举报少了也许可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情绪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说,举报式的评估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