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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御模板(10篇)

时间:2024-01-05 16:59:42

灾害防御

灾害防御例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灾害防御例2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达、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船舶自动气象站、梯度风、能见度站、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农村、沿海(海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能力。各地在建设灾害防御设施、水利设施、大桥、标准化渔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与传播,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方法。要加快**气象影视中心建设和**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的升级改造,准确、快速、全面地向公众和海上作业船只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灯塔、气象警报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要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和敏感行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制,确保手机、声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传播通道的畅通。机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向公众提示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理顺完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及办法,提高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灾害敏感行业要积极发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灾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和实施以台风、暴雨、大风为重点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要针对台风、风暴潮、雷电、地质灾害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提升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建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检测,加强对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强化渔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建筑的防雷技术规范。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编制。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灾减灾、干旱、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人工增雨、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协理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要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气象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中小尺度预报模式,推进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建设。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科研工作,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台风、旱涝、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公关,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支撑能力。

(三)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章、办法,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重要气象设施的统筹规划。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技术标准及规章程序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并按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增长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投入机制,并把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下转第20页)(上接第50页)要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灾害防御例3

一、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干旱、暴雨洪涝、低温冷害、大风、冰雹、雷电、雪灾、大雾、高温等灾害发生频繁,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破坏的程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各地、各部门务必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防御气象灾害思想,把防范应对气象灾害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以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业务系统和应急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将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在建设好国家布局的气象观测站网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布点到乡(镇)一级的中小尺度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和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并根据防御地质灾害、山洪、交通事故及城市洪涝的需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江河沿岸、高速公路沿线、大中城市等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在滇中粮、烟主产区和干旱易发多发地区建设一批土壤水分自动监测站;新建或更新大理、保山、西双版纳、楚雄、临沧、曲靖等州(市)的数字化天气雷达;构建全省雷电、土壤湿度、酸雨、臭氧、大气成分等专业观测网,逐步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重要江河流域、重点工程建设、森林、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水平。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完善省—地、地—县可视化天气会商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会商分析;提高对各类气象观测资料定量化应用能力,建设能够实现对灾害性天气系统和气象灾害适时连续监测、动态诊断分析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系统;重点加强干旱、暴雨、低温冷害等灾害性或高影响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测预报,单点性强降水、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天气预报,建设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业务系统,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与传播。依托气象综合业务服务系统,加快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省级子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使其成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简明防灾避灾办法播发的重要渠道。气象部门要提高气象影视节目制作水平,丰富气象影视信息内容,积极开通气象手机短信、卫星广播与接收预警信息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等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功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扩大气象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高速公路等场所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广大农村、边远山区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对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库塘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切实加快建设低纬高原地区(滇中、滇西)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科学试验基地和人工增雨防雹开放实验室,加强人工增雨防雹技术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技水平和作业效果;进一步完善人工防雹作业布局,发挥人工防雹系统的作用,减轻冰雹对各类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积极开展抗旱、森林灭火、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逐步在乡村设立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和灾情,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防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做好灾前保险防范、灾后及时赔付救助工作。

四、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抓紧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

(二)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为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办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加强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用于防灾抗灾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雷电监测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防御雷电灾害的工程性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最大程度地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五)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措施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加强适合****省情的数值预报产品释用技术、集合预报技术及灾害监测评估中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应用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要把气象领域的相关科学研究列入科技计划,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地方配套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制化。气象部门要根据全省气象灾害特点,研究制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地方标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等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统筹安排,保障投入。要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随着财力的增长,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灾害防御例4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县气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和气象雷达、卫星信息利用工程建设,逐步完善暴雨(雪)、大风、冰雹、干旱、洪涝、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的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大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密度,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积极建立水务、国土、环保、交通等行业气象资料共享机制,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气象局要组织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乡村、河流、山区、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专业信息网站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气象灾害信息渠道,增加气象灾害信息内容和播报频次,及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完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设施建设,在全县分两批布设气象预警设施,首批在十个乡镇和部分山区村、中小学校及景区安装气象灾害电子显示屏等预警接收设施。加强对公路、铁路、厂矿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乡镇(街道)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校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乡村、山区、学校等预警信息渠道。

(四)加快移动气象站建设。新建移动气象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科学手段。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抓紧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县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普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切合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范体系建设。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雷电、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防洪设施、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重点抓好建筑、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测工作,要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认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县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要在干旱缺水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人工增雨作业布局,加快人影作业装备升级,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三)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快暴雨(雪)、雷电、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乡镇气象协理员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及实际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培训。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南部山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气象灾害科技保障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县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我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建设。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和预警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灾害防御例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灾害防御例6

(一)编制目的

(二)预案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三、危险区、警戒区和安全区

(一)划分标准

(二)划分情况

(三)危险区基本情况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系统

(二)预警级别与标准

(三)预警程序及方式

(四)预警信息处置

(五)山塘水库险情处置

五、转移与安置

(一)转移原则

(二)转移安置方案

六、抢险和救灾

(一)抢险物资储备和调用

(二)救灾程序

七、附图

附图1**乡(镇)山洪灾害防御范围图

附图2**村山洪灾害危险区转移安置方案图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目的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拦洪设施(山塘水库大坝等)溃决等原因,在山区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其中由暴雨引起的山洪最为常见。山洪灾害是指由山洪暴发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包括溪河洪水泛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毁坏以及环境资源破坏等。

**乡(镇)地处**流域上游,域内山高坡陡,峡谷众多,多数村庄和居民房屋沿溪谷分布。由于一些小溪流源头短,落差大,洪水易暴涨暴落,山洪灾害防不胜防。为扎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山洪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乡(镇)山洪灾害防御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乡(镇)境内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所有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其中**溪流域的**村和**溪**村为山洪灾害易发区,为本预案确定的重点防御区。本预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山洪防御工作变化要求,每3-5年进行一次修编。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

成立乡(镇)、村两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在上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山洪防御工作。

1、**乡(镇)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即防汛防旱指挥部)

指挥由乡(镇)长担任,缺位时由党委书记代替;副指挥由分管副乡(镇)长担任;乡(镇)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信息监测、转移安置、应急抢险、后勤保障等四个工作组。

2、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

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指导员,村民主任任组长(缺位时由党支部书记代替);下设监测预警、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三个工作队。

(二)职责分工

1、乡(镇)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本乡(镇)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责任落实、队伍组建、物资储备、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

(2)、掌握全镇山洪险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和预警信息。

(3)、督促各村定期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及山体开裂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

(4)、险情、灾情发生前,及时组织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避险;出险出灾后,及时组织抢险救灾,落实灾民安置及做好恢复生产,社会稳定工作。

(5)、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指令。

指挥:负责全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督促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有指挥调度、命令,签发调集抢险物资器材和全镇总动员等指挥权。

副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动态,落实指挥的防御抢险等命令,指挥群众安全转移、避灾躲灾,并负责灾前灾后各种应急抢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信息监测组:负责收集与传递县防汛办、气象、国土等部门的各类信息,及时掌握本镇各村反馈的山体开裂、滑坡、溃坝、决堤等灾害迹象,负责本镇区域内暴雨洪水的预警、预报和险情、灾情动态分析,及时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转移安置组: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组织危险区群众按预定的路线转移,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

应急抢险组:在工程出险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有序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为工程抢险、群众转移安置提供物资及安全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

2、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本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群众参加预案培训演练,落实本村山洪灾害防御避灾躲灾各项工作。

(2)、掌握本村山洪险情动态,收集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预警。

(3)、组织巡查人员按规定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和山体开裂滑坡等隐患点进行监测巡查。

(4)、动员和组织本村群众安全转移避险及参加抢险,落实安置灾民及做好恢复生产,稳定全村工作。

(5)、认真执行上级的命令,积极组织山洪防御工程与非工程的建设等工作。

指导员:做好村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成员的联络协调,检查督促本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落实情况。

组长:负责全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随时掌握本村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动态,根据乡(镇)指挥部的防御抢险命令和本村山洪预警汛情的需要,组织指挥群众安全转移、避灾躲灾,并负责灾前灾后各种应急抢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监测预警队:负责本村地质灾害点、危房、危险区、山塘水库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反馈汛情信息,并按组长的命令预警、报警信号,必要时挨家挨户上门通知。

转移安置队:在收到转移命令后,负责转移本村危险区的人员到指定安全点,转移后做好群众财产的清点保护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应急抢险队:在工程未出险以前,协同转移队进行群众转移;在工程出险等紧急情况下,听从命令进行抢险救灾。

乡(镇)、村山洪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见图。

**乡(镇)山洪灾害防御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指挥:副指挥:

成员:

信息监测组

负责人:

成员:

转移安置组

负责人:

成员:

应急抢险组

负责人:

成员:

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

成员:

**乡**村山洪灾害防御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村山洪防御工作组

组长:指导员:

成员:

监测预警队

队长:

队员:

职责:

负责本村降雨观测、山塘水库及堤防安全巡查并预警信号。

转移安置队

队长:

队员:

职责:

负责转移本村危险区内居民到指定安置点,人员转移后转入参加应急抢险。

抢险救灾队

队长:

队员:

职责:

工程未出险前参加本村危险区内居民转移,工程出险后负责水工程抢险。

三、危险区、警戒区和安全区

(一)划分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受山洪灾害危害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危险区、警戒区、安全区。

1、危险区:指在10年一遇以下洪水时,易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严重破坏的易受灾的危险区域。

2、警戒区:指在10~20年一遇洪水下,会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破坏的区域。

3、安全区:指在20年一遇以上洪水才会有山洪威胁的区域。

(二)划分情况

根据洪水调查及防洪现状分析,并结合各村的地理位置,确定本镇的分区如下:

1、山洪灾害危险(重点防御)区:**村、**村。。。。

2、山洪灾害警戒区:**村、**村。。。

3、其余为安全区

(三)危险区基本情况

行政村全村危险区(易发区)警戒区

户数人口户数人口户数人口

合计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系统

山洪监测系统由县、乡(镇)、村分级组网,自动遥测与人工测报相结合,主要监测内容有降雨情况,水库、河道水位,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信息。各村确定1-2人为本村山洪灾害巡查、监测及预警员。

为及时掌握各种信息,规定各行政村负责人、各村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各山塘水库安全巡查员为突发性暴雨、山洪报汛责任人。各报汛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即做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第一人向村防御山洪工作组和镇防汛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考虑到短历时局部暴雨具有突发性和局部性,还需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山洪监测工作,做到一有情况,便能及时掌握。

(二)预警级别及标准

1、预警级别

根据暴雨山洪的特点和防御现状,确定三个级别预警指标,分别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

2、预警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款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三级(橙色)预警:

(1)、预报或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到70~100mm,或3小时降雨量达到50~65mm,或1小时降雨量达到30~45mm,降雨并可能持续;

(2)山塘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有大到暴雨。

(3)镇防汛防旱指挥所认为有必要橙色预警的。

凡符合下列条款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二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7级以上);

(2)、预报或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150mm,或3小时降雨量达到65~90mm,或1小时降雨量达到45~60mm,降雨并可能持续。

(3)山塘水库或堤防发生险情的;

(4)镇防汛防旱指挥部认为有必要黄色预警的。

凡符合下列条款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一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

(2)、预报或实测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mm,或3小时降雨量超过90mm,或1小时降雨量超过60mm,降雨并可能持续。

(3)山塘水库或堤防发生重大险情的;

(4)局部区域已成灾,且灾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镇防汛防旱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进入紧急状态的。

山洪预警标准划分表

警报

等级短历时降雨(mm)警报

标志

1小时3小时24小时

三级

警报30~4550~6570~100橙色

二级

警报45~6065~90100~150黄色

一级

警报≥60≥90≥150红色

(三)预警程序及方式

1、预警程序

按照县防指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具体见图示。

2、山洪预警方式

乡(镇)防汛指挥部用电话直接通知到各村,各行政村到各户的预警信号为铜锣、高音喇叭、电话等方式。如有险情出现,由各村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发出警报信号,警报信号设置为:

二级预警时:间断性地敲击铜锣或用高音喇叭人工播音,播音三次,每次三分钟,间隔5分钟,表示险情可能出现,动员全体村民提高警惕,危险区内人员做好撤离准备。

一级预警时:持续急促敲击铜锣或用高音喇叭连续发出警告,表示险情已出现。危险区人员必须立即按预定路线有秩序的转移到安全区域。

(四)预警信息处置

1、三级预警

(1)乡(镇)防汛办在收到县防汛办的预警通知后,信息监测组立即投入工作,并将信息通知到乡(镇)防指全体成员和相关村山洪防御工作组,乡(镇)防指副指挥上岗指挥,其他各应急组集结待命;

(2)村山洪防御工作组在收到县、乡(镇)的预警通知后,指导员、组长及各类责任人进岗,并将信息通知到危险区农户提醒注意安全防范,监测预警队加强对山塘、水库、堤防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2、二级预警

(1)乡(镇)防汛办在收到县防汛办的预警通知后,信息监测组立即投入工作,并将信息通知到各村山洪防御工作组,乡(镇)防指全体成员进岗,驻村干部第一时间赶赴联系村,转移安置组、应急抢险组进驻重点防御村庄地段,做好人员转移等一切准备工作;

(2)村山洪防御工作组在收到县、乡(镇)的预警通知后,工作组全体成员和所有村干部立即进岗到位,通知危险区、警戒区内的人员进行转移或做好紧急转移的一切准备工作,巡查预警队对山塘、水库、堤防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昼夜巡查;

3、一级预警

(1)乡(镇)防汛办在收到县防汛办的预警通知后,将信息通知到各村、组、户,乡(镇)防指全体成员进岗到位,启动预案,实施全乡总动员,转移安置组、应急抢险组和有关乡镇干部立即赶往重点防御村庄地段,做好群众转移安置,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村山洪防御工作组在收到县、乡(镇)的预警通知后,各应急队和全体村干部挨家挨户到危险区、警戒区内的农户,做好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巡查预警员对对山塘、水库、堤防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昼夜巡查;

4、信息中断时

县、乡(镇)、村信息中断后,乡(镇)政府立即派人赶往相关村,并设法尽快与县防汛指挥部取得联系;各村山洪防御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启动预警程序,组织指挥躲灾、避灾、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山塘水库险情处置程序

1、险情种类

(1)二级险情:大坝出现塌坑;大坝出现小范围纵向裂缝;大坝渗漏浸散,暂不会对山塘水库大坝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2)一级险情:水库、山塘水位迅速上涨接近校核洪水位,洪水可能漫坝;大坝迎水坡或背水坡出现大面积滑坡;坝体形成漏水通道且水流浑浊,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溢洪道山体滑坡、塌方,阻塞溢洪道。

2、险情的发现与报告

(1)巡查员按照《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制度》要求,对山塘水库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后,立即向村负责人报告;

(2)村负责人接到巡查员的报告后,立即到现场查看,确认险情后立即向乡(镇)防汛指挥部和县防汛办报告。

(3)乡(镇)负责人接到村负责人报告后,根据山塘水库下游人员情况及险情有可能对下游造成影响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和抢险工作。同时,立即向县防汛指挥部和水利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制定应急抢险方案。

3、预警程序

(1)、当水库、山塘大坝发生重大险情,有可能溃决时,用电话或口头通知下游各村、分片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责任人,各村及分片负责人逐级通知到每户村民,必要时采用爆竹、打锣、广播等进行预警。

险情为二级时,通知群众做好转移准备,当有关专家分析判断为重大险情并继续发展时,立即组织实施人员转移;险情为一级时,立即组织水库下游人员转移。

(20、解除警报

经过抢险,使大坝转危为安,不至于溃决时,由山塘水库大坝现场抢险指挥解除紧急状态。

五、转移与安置

(一)转移原则

灾害防御例7

一、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按照《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管理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个环节无漏洞,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气象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用,提升气象服务能力,推进气象服务工作的深层次发展,使气象服务工作能够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各旗县区乡镇要建立气象传输渠道,乡镇各设一名气象服务兼职助理员(或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预警信息接收,灾情住处的反馈工作,当出现气象灾情时,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反馈灾情信息。

二、各旗县区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率。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住处的时效性,扩大覆盖面。气象预警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性公众发送。各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在第一时间,即预警信息之后15分钟内播报有关信息;各地通信运营商要予以大力支持,及时向移动通讯用户预警短信,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即时采取措施进行防御。

灾害防御例8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附后),具体负责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负责组建全市雷电监测网;负责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以及雷电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对防雷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鉴定,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局。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纸中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市属公安消防、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四、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五、具体要求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防雷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口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须进行防雷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灾害防御例9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5-0078-01

0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其灾害种类之多,影响范围之广,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摸。而在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又是最为严重发生频繁的灾害。每年由于这些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损失,使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我们作为气象部门,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善气象部门的各种系统,以使损失减到最小。

1 影响我国主要的气象灾害

根据气象灾害特征、致灾因子和天气现象类型,可将我国气象灾害分为如下几类:

1)洪涝就是在短时间内或连续的一次强降水过程,造成地势低洼或者地形比较闭塞的地区因雨水不能及时排泄而造成农田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度饱和给农业带来灾害;经常以暴雨大雨的天气为主,主要危害是造成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山洪暴发,内涝,毁坏农作物和建筑物,严重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和作物歉收或绝收,交通、通信受阻,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和地质灾害等。气象部门规定,在24h内降水量为等于大于50mm雨称为“暴雨”。我国的长江流域是暴雨多发地区,经常出现洪涝灾害,最为频繁的是长江三角洲和两湖盆地地区;

2)干旱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降水量严重不足,致使河川流量减少,土壤水分亏损,使正常的作物生长和人类活动受到破坏了的灾害性的天气现象。主要危害是造成旱灾、城镇用水缺乏,干旱风,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地质灾害等,造成农作物和果树减产,人畜饮水困难,以及工业用水缺乏等灾害。在众多的气象灾害中,对我国农业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干旱。据统计,我国农作物平均每年受旱面积达3亿多亩,成灾面积达1.2亿亩,每年因旱减产平均达100亿~150亿kg,每年由于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 000亿元;

3)台风,危害性极大,主要伴随有狂风、暴雨、巨浪和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可造成山洪暴发、海难、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毁坏农作物和建筑,造成人员伤亡,作物歉收,使交通、通信受阻,还能引发地质灾害和水圈灾害 ;

4)冷冻害,主要是冷空气及寒潮侵入造成的连续多日气温下降,致使作物损伤及减产的农业气象灾害。主要伴随有大风、寒潮、强冷空气、霜冻、积雪等,造成作物歉收, 使经济林木、人畜、庄稼冻害,牧场积雪、牲畜死亡,雪崩,电线、道路结冰,交通、通信、送电受阻,还可以引发农林灾害,水圈灾害等次生灾害。

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2.1工程性措施

2.1.1大力兴建水利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进行堤防修筑、河湖整冶、水库加固、涝区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和防御干旱。

2.1.2兴建防护林

防护林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沙漠化,防御水土流失,增强农业稳产高产。在我国,1978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工程完成了大规模的造林工程,是世界林业建设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对农田小气候和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2.2非工程的措施

2.2.1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一系列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有效的减轻灾害的程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了4 000多个各类气象台站以及各种类型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合理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2.2.2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预测

准确的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报和及时的气候预测,特别是汛期预测,对减少损失和降低危害程度起到主要作用。目前,已初步建成适合我国天气气候特点的、由全球中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中期集合预报模式、有限区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台风、沙尘暴、核污染扩散、大气污染数值预报模式等组成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体系。

2.2.3气象灾害的减灾服务

目前我国的气象服务正逐步完善,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服务手段也在不断增多,目前主要使用媒体来传播信息,例如报纸、电台、电视、气象信息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及时灾情,以及防灾减灾的信息,为降低气象灾害的损坏程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

3.1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

灾害防御例10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加快区域气象自动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工程、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山区、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提高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建立并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对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加快**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系统、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东南大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尽快启动**河南山山区人工增水工程建设,提高人工增雨作业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辖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辖区自然灾害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辖区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