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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体制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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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体制例1

城市管理体制,是由城市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队伍及管理约束机制诸多要素组合构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是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通过城市政府行为进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整体联动,建立起集指挥、协调、管理于一体的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城市管理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管理体制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这个体系的机制是否健全、机构之间是否协调和其运作状态的优劣,将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管理水平,关系着城市管理的效能和城市功能的发挥。因此,科学地建立城市管理体制也就成了各级城市政府的重大任务。

就我国而言,谈城市管理体制就不能不提到街道办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为此,本文将以街道办事处为切入点和焦点来分析时下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接着着力分析几种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进而提出自己的改革进言。

一、对街道办事处的分析

(一)法律规范分析

目前,我国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有三部。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当时建立街道办事处的出发点是巩固政权,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而不是为了让街道办事处直接从事更多的城市管理事务,这可以从条例对街道办任务的规定得知。其他条款还简要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管辖区域、组织人事和办公费用的解决问题。总体而言,该条例由于处于特定的时期,所以篇幅简短、内容简单,总共只有七条。由于条例的规定十分简单,使得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和在制度实践层面都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但就目前为止,不能否认它依然是我国有关街道办事处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因为我国《宪法》里面没有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条款,而1979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都只是简略地提及街道办事处。前者第68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后者第2条则概要地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倘若将其与相对完整的居委会组织法体系相比,应该承认街道办事处组织法体系明显缺乏作为组织法基石的宪法依据,也缺少作为“基本法”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法。

(二)历史与现实的运行状况

在建国初期,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任务还基本符合组织条例规定的那几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结构的变化以及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增加,街道办事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已不仅仅停留在居民工作这一块上了。

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它承担的任务日益增多,有上级政府下达的大量工作,还有自身所做的很多与居民联系很密切的工作。而在和化运动期间,被改为城市的街道的机构和职能大大增加,成为承担大量政府职能的行政性机构,甚至是一种“准政府”的组织。而在“”中,变成了革命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行使政府职能,甚至行使政权职能,俨然一级基层政权。[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作为城市基层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社会公共事务剧增。由于政府对这些方面的宏观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而且政府职能也面临转换,这些新增事务尚无相应的机制来承担,于是问题自然而然向城市的基层社会沉淀,并且最终回落到最为基层的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身上。基层政府职能大量地被推向了街道办事处,致使其行政事务越来越多,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也日趋庞大,职能机构也越来越成规模,实际上已经具有一级政府的规模,实际上在发挥着一级政府的作用了。由此导致很多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都出现了名不符实的状况,即街道办事处法律名义上不是一级政府,却在实际上承担着一级政府的职能,逐渐形成了“准政府”的角色地位,甚至在一些地方街道办所行使的职权都超过了一级政府的职权。这一点,业内人士并不讳言。目前,街道办事处在实践中承担着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发展经济、优抚救济、社会治安、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调解、群众生活等数十大类的任务。根据一项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街道办事处目前承担各类工作达168项,其中党群工作和人大街工委工作计49项,街道内部事务性工作23项,行政管理和居民服务类工作96项。[2]其他地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也大都相仿地拓展到了很多方面。难怪有人形象地说街道办事处“上管天(环保)、下管地(环境卫生)、既管老(老龄工作)、又管小(托幼)、管生(计划生育)、管死(殡葬改革)、管救济,还管教育和安置”。另外,街道办事处的人员编制也早已大大超出了1954年条例的规定,其组织机构也已经“科室化”。

由此可见,街道办可以说是个“大管家”,所做的工作呈现多、杂、小的特点,而且由于处于城市的基层,由此就难免与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发生十分密切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街道办事处领导的下属机构。然而,一如前述,改革开放以来街道办事处的各项管理工作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其人力有限和其他缘由,便把这些工作中的大部分事务性工作下派给了居民委员会,并进行全程式的督促和与居委会干部个人利益相关的考评,这使得居民委员会在完成这些下达的任务时不敢懈怠,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条条线线都往里穿”的局面,即政府的大多管理职能都延伸到居民委员会,像千条线一样,居民委员会则像一根针似的,把这些行政职能穿起来了。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直接造成了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功能的退化和萎缩,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日益退化,基本上与法律规定的性质丝毫不沾边。其本来应发挥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所覆盖。尽管居民委员会按法律规定是居民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受街道办事处领导,成为在城市中行政管理的终端延伸,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严重背离了法律规范。如今,现实中的居民委员会无论是在工作内容上,还是工作方式上都带有十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街道办是政府的腿,居委会是街道办的腿,居委会干的活主要是学舌跑腿”,这是居民们常用来形容城市基层管理状况的一句话。

对照《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对街道办任务的规定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现实中的街道办承担的任务与工作和其充当的角色已经大大地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很多,既有外部原因,同时也有内部原因。[3]看看现实中街道办在如许多的任务下的运转状况,再联系我国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就可以知道,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已是“剑在弦上,不可不发”了。实际上,各地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对此进行了改革,采取了一些相关的措施。最有影响的应该数上海市率先尝试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该种体制的情形。

(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1995年上海市开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试点,其特点是将权力重心下移至街道,强化街道办事处的权限和职能,旨在充实、强化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能,减轻市、区级政府的城市管理任务。当时探索建立该种体制的客观背景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性问题下移与城市管理体制不协调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此后,街道办事处被授予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分级管理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等四项权限,并采取了清理‘条’‘块’关系、建立综合执法队、扩充街道和居委会编制、完善财力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对这些权限进行落实。所谓两级政府是指市级政府和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它既是政府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调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中枢;三级管理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者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管理着居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具体的社区事务。该种体制自实施以来有比较大的收效,产生了重大影响,全国各地有很多大、中城市纷纷效仿,争建这种管理体制。

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并非没有法律上的难点和操作层面的缺点。[4]首先,容易导向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符。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或委托其他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权力,所有的权力均自其身出。任何一级政府都必须由同级人大依据法定程序产生(同时即意味着从同级人大那里获得了有关国家行政权力的委托)。而且,各级政府必须执行同级人大的决议,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只有认真贯彻这一制度,才能切实保证各级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巩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后却发现,在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及其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序列中,人大对街道办处等的监督却是一个“断层”。因为依照法律,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工作。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说,人大是不能直接监督街道办事处的。由于派出机关(含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按照法律规定均不是一级政府,故无须由人大产生,从而也就无须向人大负责,而只需由派出它的那级政府所任命的人员组成,对派出它的那级政府负责。既然是派出机关,其权限就必须严格限定在明显小于一级政府权限的范围内。而现实中的很多街道办事处已然在充当着一级政府的角色,于是就难以逃避这样的质问:它的权力从哪里而来?是人大授予还是上级政府的委托?如何根据我国人大制度原理来监督、控制它的权力?如果说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一级管理,区级人大理应履行起监督的责任,可以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由区长提名、区级人大任命和罢免,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当然之义。

其次,与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符。1954年《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了街道办事处是派出机关,而非一级政府。“二级政府、三级管理”乍一看似乎没有突破相关法律规范,然而,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其在客观上已隐含着“街道办事处是一级政府”的涵义在其中了。在逻辑上,能够行使国家一级管理权能的主体,只能是一级政府,这也就意味着派出机关是不能行使一级管理权能的。而既然各地实践中明目张胆地将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管理权能的承担者来对待,则必定意味着街道办事处是作为国家一级政府而存在的,故“三级管理”必然蕴涵着“三级政府”的含义在里面。而在实践中,各地在争相效仿这种体制的时候,有很多都是将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管理的实体加以强化的。看一下现实中街道办事处所承担的工作有任务可知,其甚至已经完全超出了国家一级管理政府所承担的工作。

第三,不利于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发挥。该种体制的重心在于加强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权与地位,实现政府管理的重心下移。而居民自治的培育与发展则要求减少街道办的干预,为居民自治留下一个适宜的空间,因此二者间毫无疑问就存在着一种张力。加强街道办事处的权能,则必定要损害居民委员会自治的空间。现实中间的街道办事处与基层自治组织(含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严重背离法律规范,自然与此难以脱离干系。按照这种体制,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终将不复存在。

第四,这种体制具有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的运作弊端非常突出,基层政府的职能和角色错位严重:一方面,传统的行政全能主义色彩十分严重,社会职能有限的政府仍在扮演无限政府的角色,越位包揽了许多不该管也难以管好的事务;而从反面来说,政府职能的缺位现象却也十分突出,如本该由政府直接承担的征兵、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职能却又不见基层政府的身影。这就使得政府在社区事务中同时扮演着政策的制定者、组织服务项目的提供者和问题的裁判者等多重相互矛盾的角色。[5]

可见,“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严格说来是逾越了法律规范的界限、违背我国政治建设的原理的,因此大力提倡与宣传并不适宜。

二、改革选择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一)几种改革方案

正如前面所述,城市管理体制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从各种改革方案的主张及其实践可以看出,其基本上是围绕着街道办事处的“实”与“虚”两个维度展开。“实街”主张的是要健全街道对辖区的综合管理权,加强街道的独立管理职能,使街道成为城市行政体系的一级实体;“虚街”主张的则是强调城市第三部门建设和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发育,加强基层社会自治,使之逐步置换街道的行政权力。如果按照从“实”到“虚”的“光谱”排列,那么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如下:[6]

一是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7]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规定设立街道权力机关(街道人大),由其产生街道政府,从而改变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市、区政府下辖的一级政府。

二是重构后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8]在不改变我国城市两级政府设置的前提下,考虑到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区政府与广大居民“距离”比较远,行政幅度也过大,致使其联系不够紧密,为此对现有两级管理体制予以重构,即将现有的街道适当合并,扩大区域后设立一级政府,适当扩大其行政职能;而将现有的区政府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市政府负责指导、联系、监督各街道政府,适当减少其行政职能,即实行“虚区实街”的管理体制。

三是取消街道办事处,直接由区政府和城市基层打交道,同时积极营造第三部门发展所需的环境,促使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的正常发挥。

[9]把属于社会性、群众性的——政府不该管、也管不了的——工作,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转交给有关的社会组织操作,政府该退出的领域就必须退出。

四是主张对于城市管理体制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形而采取具体的的管理方式,允许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存在。

(二)对几种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第一种方案,增加设立街道办事处为一级政府从而建立“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建议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出现,但也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话题。持反对立场的理由大致如下:城区管理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权力不宜过于分散,市政府可以向区政府下放的权力就是有限的,如果区下面再设立一级政权,由于其辖境更窄,将会有更多的事务不能由其来承担;街道所辖人口一般相当于一个小城市,但面积太小,一般仅2、3平方公里,在这样小的面积上,建立一级政权,是难以承担应尽的职责的。[10]而且2002年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解决(纵向)机构层次过多的问题。综观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大都设置两级政府,有些大城市甚至只有一级政府也照样管理得井井有条。目前,减少政府层次基本上是主流的观点,但是对于如何减少则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第二种方案,从国际上大城市的治理模式与经验来看,符合国际治理的趋势。国际上的特大城市一般都是设立二级政府——如巴黎和伦敦就是市与行政区(伦敦称都市自治区)两级政府管理模式——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而日本东京自1979年以来开展的五次行政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改革趋势来看,就是机构设置扁平化,治理层级简约化,职能配置整合化”,[11]其目前也是实行都、区两级政府管理体制。东京都区制度的精炼且专业化的机构设置,清晰明确的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经验对于我国城市管理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因此简化并整合现行城市政府的结构设置和职能划分,通过改革来盘活城市管理体制,是提高我国城市管理效率和效益的重要途径。该种方案操作起来首先需要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予以修改:规定区级政府为市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为市级政府直接下辖的一级政府,同时考虑将街道办事处的辖区重新划分,适当地增加区域面积。当然,在修改法律之后,还是有比较多的后续工作要做,在组织建设上,要设立街道政府一级的权力机关,将原来的区级人大予以撤消或者并入街道一级人大。同时要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部门,将众多可以交由社会去完成的工作放开,以期形成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街道的那种“小政府、大社会”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整体上看,国外城市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均较为有限,相当一部分事务被推向市场与社会,转由第三部门承担。而作为第三部门的典型代表之一的NPO(非营利组织)目前在部分沿海城市社区较成功的运作——如上海浦东罗山市民会馆和广州文昌地区慈善会——表明:在适宜的制度环境下,社会力量应该能够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弥补政府自上而下调控的不足,国家行政系统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面包办基层的事务。当然要注意的是,从纵向行政来看,白下区是索性撤消了街道办事处,上面只有市、区级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从而减少了行政层次。但是这与笔者主张的“虚区实街”制也并非完全对立,在控制甚或减少行政层次方面是基本一致的,只是笔者没有白下区的实践走的那么远而已。另外,还要着力促使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的发挥,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当然,应该承认该种方案虽然依旧保持了我国原有的城市“二级政府”的管理体制,但是在管理体制的内部则是“颠覆性”地重构了法律规定的政府体制,动作多少还是有些过大。因此倘若按此方案予以改革,在操作过程当中尚须谨慎慢行,可以考虑先在个别较为成熟的地方试点,然后再渐次推开,以免出现震荡局面。

第三种方案表面上看起来与第二种方案具有较强的“家族相似”性(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概念)——都主张减少行政层次以期提高行政效率,似乎比较可行。但实际上,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管理体制遗风的影响——甚至直到今天我们也没有完全脱离该种体制,还依然处于改革的“深水区”,造成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生存环境狭小,先天不足,而且在后来的发展中又缺少完善的制度保障,故其能否很好地承担撤消街道办事处后而结余下来的工作,还须打个问号。因此,将街道办事处直接撤消后的真空由谁来填补的问题则还需要认真对待。这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存在着旨趣之别:后者还是由街道办事处在行使着城市基层的权能,而且一如前述,各地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很多已经事实上在充当着一级政府的角色,因此将其升级为一级政府后的工作职能的承接(甚至很多根本就不用承接,因为其已经是在承担着那些行政事务)应该会是比较稳妥的,一般不会出现大的城市管理的空白地带;而前者则需面对直接撤消街道办事处后的管理“空虚”问题——区政府如何能够及时有效地承接原来街道办事处的在规范层面的工作,第三部门又如何能够及时有效地接过本来不应由街道办所从事的非规范层面的工作?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否则,“我等到花儿也谢了”的局面也并非不可能发生。

第四种改革方案,鉴于一个国家的管理一般要求整齐、有序与划一,这样利于整个国家从宏观上对各地进行管理,更便于国内各城市之间各项工作的联合开展。倘若各个城市的机关设置、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队伍及管理约束机制等呈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似乎总不那么符合一个管理有序的国家的形象。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的城市管理也基本上都没有采用那种比较嘈杂混乱的管理体制。

三、结语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究竟选择哪种方案,很可能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也正因为此,才会有众多的改革主张。依笔者陋见,重构后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也即“虚区实街”体制——似乎更能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使得城市管理的效能和城市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当然,即便是在这种体制下,依然要十分注意上级政府与街道政府之间的权限、职能的划分,街道政府与居民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的划分,同时还要理顺条与块之间的关系,要使城市管理体制能做到统而不死、活而不乱。倘能如此,则善莫大焉。

1.周平.街道办事处的定位:城市社区政治的一个根本问题[J].政治学研究,2001,(2)

2.北京市石景山区社区办.对街道现行体制的一个调查[J].社区,2004,(10)

3.北京市石景山区社区办.对街道现行体制的一个调查[J].社区,2004,(10)

4.浦兴祖.特大城市城区管理体制的改革走向[J].公共行政,1999,(1)

5.徐永祥.城市社区建设的体制创新与社会工作[J].探索与争鸣,2004,(12)

6.徐君.从社群主义视角谈街政社会化的深层意涵[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2)

7.李荣娟,朱光喜.将街道办事处建成一级政府的依据和构想[J].江汉大学学报,2004,(3)

8.卢为民,刘君德.上海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0,(6)

城市管理体制例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事业单位与政府脱离,单位组织与个人之间也出现了分离,使得城市社区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大量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功能与企业剥离。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也使得一部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化出来,所有这些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直接由社区承担下来,社区功能呈现出社会化、多元化的趋势,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不断摸索。传统城市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有:政治行政色彩较浓,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经济功能强,管理、服务功能弱化;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缺少人文建设,居民缺乏归属感等等。

二、新型社区管理的启示和经验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建设也在蓬勃发展,各地开始了社区管理体制的构建实践,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社区管理模式。社区管理模式是对不同类型城市在各自特色的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组合基础上,实现城市高效有序运行目标的特定方式的形态概括。城市基层的政权结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中,中国的社区建设应该呈多元模式进行。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深圳莲花北模式……从1999年12月28日南京锁四社区在全国第一家进行社区体制改革以来,许多城市陆续推出各具特色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这些模式各有特色,对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推动意义。目前,城市基层的政权结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中,各种社区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归根到底又不能脱离不同地区、不同社区的具体条件和客观实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必须遵循“渐次推进,梯级发展,全面带动”的思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选择最合适的改革路径,达到政府提高管理效率、居民当家作主、社区和谐安宁的目的。

三、建设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实现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要顺利进行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可采取召开教育大会、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努力使改革精神深入人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主要包括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充分认识重要性是指建设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新的突破口,是全方位拓展社区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它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和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是关系到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并要树立长期作战、常抓不懈的思想,正确理解渐进规律,指望在短时期内把所有问题都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要作长期的思想准备,循序渐进,才能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并最终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和逐步完善。

(二)调整居委会管理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

适当调整居委会管理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是搞好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及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地域,并命名为社区。上海、深圳、沈阳、南京、青岛、合肥、石家庄、哈尔滨等城市的实验区,对街道和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以沈阳市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沈阳在沈河、和平两个实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重新划分社区。新型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以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型社区”。这种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的资源配置,适度的管辖人口和人们的心理认同感来划分社区的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可以达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党和政府对社区的管理

实行社区管理必须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并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社区中的促进作用和服务作用。必须加强社区各类基层党组织的联系,培养高素质的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并始终坚持党对社区建设的方向进行政治上的引导和组织上的保证。政府是社区管理中的重要力量之一,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社区发展规划,对推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负总责。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企业、社团、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困难,形成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在具体做法上,政府应建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在分析一些社会现象、社会结构、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数量特征,以及国内外各种模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指标体系,并逐步量化,以便于对各种各社区管理的质量状况进行评价、监督、预测和服务。政府要现代化,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到对公共物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居委会要民主化,居委会对居民负责,工作贴近居民。

(四)建立健全社区的自治组织

在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过程中要遵循“直接民主”的原则,社区自治组织应该包括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等。在民政部启动的“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的试点工作中,各实验区在居民自治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居民公民化,在社区为居民服务的同时,居民要为社区作贡献。如上海卢湾区在社区内建立了社区居委会议事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的工作体制;沈阳市在重新划分管辖区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自治体系,分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招考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北京西城区建立了社区管理体系和社区中心。虽然这些组织的名称各异,但他们为如何在社区建立新的自治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创新社区组织机构。按照“议行分设”的理念创新社区组织,创立“一会(分)两站”模式,从组织结构、性质、职能、人员、经费、场地等关键问题一一分离,理请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相互关系,创新新型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两个社会组织,使社区居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转变政府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要求,也是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这就决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新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真正把赋予社区的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应理顺政府与社区、社区与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规范新型社区组织运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办法,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及其相互关系,使政府在社区腾挪出空间给社区居委会搞居民自治,培育了公民社会,积累了社会资本。政府“减肥”――将社区公共事务作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政府的责任,让其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间接提供公共服务,从靠设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到靠政策工具提供服务;从给钱、给物、给机构到培育各类民间组织,让民间组织承担起政府下放的职能,从而使政府的职能归位,社区的自治力量增长。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把着眼点放在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来,放到为群众服务上来,服从大局,适应城市新体制的变化,根据社区管理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实现重心、权利、财力的下移,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运作方式,把该放下去的权不折不扣的转移下去。

(六)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建设

一是法律支撑。目前,因无明文规定,连专家都很难说清楚社区组织的定位和性质。据统计,理论界关于“社区”的定义多达76种。这个事实,成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不迈的“一道坎”。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社区”的概念和范围。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应对与社区相关的1000多条法律、法规尽快进行修改和调整。有专家提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组织法》,或将它作为母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些必要的细则,逐步建立、完善有关社区管理法制体系。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当前一些需要城市建设和管理只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有时存在着相互推委的现象,还没有形成很好的合力,这就需要对一些工作进行一个明晰和划分的过程,并用制度、法规加以保证。二是改革居委会干部制度。可对社区干部实行公开招聘,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这有利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形成一支年轻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又能安置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三是加强硬软件建设,主要是指加强理论研究,加大对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知道力度。硬件建设包括对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办公场所等。

(七)创新社区服务体系

各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服务站,各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在社会福利中心建成了区一级社区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了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三级社区服务网络。并对社区服务站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其按照产业化、实体化模式运作,出台相关规定等配套措施,成立社区服务专项资金,规定政府按照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对社区服务站从事为居民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区残疾人服务、社区老人服务等无偿服务进行评估、补贴,并鼓励社区服务站低偿运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使政府提供了品种多样的福利和服务等新公共产品。

另外,还要提供社区居民交往平台,以政府信用为起点,积累城市社区人际关系的信任基础;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倡导平等和宽容的原则,强化居民合作与参与的意识。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城市相应地要求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实践已经证明,社区管理体制是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内容,建设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市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我们一定要增强建设新的社区管理体制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在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同时追求精神需要的不断满足,在尊重历史和关注现实的基础上,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建设,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地拓展,最终把各级各类城市都建成人们安居乐业、文明的城市,有力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匡夫,李天好.论社区自治.东岳论从,2002(3).

2、奚从清.构建中国社区建设理论的框架体系.社会学月刊,2002(8).

城市管理体制例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重申和强调了要建立这一社会管理格局。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建设和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完善,为推进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本文试图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梳理新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发展演进过程,从而深化对我党提出的这一社会管理格局的理解。

一、“政府—单位”制为主、“政府—街居”制为辅的社会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效法苏联建立起了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管理的方式,政府包揽一切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企业只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政府对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统负盈亏、统购统销、统收统支,一切经济活动以政府的计划为中心。社会组织则基本上没有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有一些相同的设想。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1]。也提出:“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2]

基于这样的认识以及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一套以“政府—单位”制为主、“政府—街居”制为辅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在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下,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道居委会体系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当然,政府通过单位实施社会管理的体制无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因为当时城市中的绝大多数人都隶属于某一单位,没有单位隶属关系的只是少数人,街居体系只是起到拾遗补漏的作用。

单位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各种单位尽管因专业性质不同而区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但都必须隶属于一定的上级部门或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医院等各类组织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个下属“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既是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中国政府过程的“末梢”。

“从政府与单位的关系看,政府把单位看作自己的一个个‘纽结’,单位接受政府的各种保护,并按照政府制定的计划得到各种资源。”单位和职工之间是一种“单位既全面控制、又全面照料其职工,职工既全面服务、又全面依赖其单位的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3]。“单位不仅通过社会成员的工作使之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通过分配住房保证单位成员基本的生存空间,通过公费医疗制度满足人们基本健康的需要,通过兴办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澡堂及为职工子女就业需要的服务公司或集体企业等等,为单位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服务,更多地,单位还给予单位成员在单位内或单位外行为的权利、社会身份以及社会政治地位。”[4]

政府主要通过单位实施社会管理的体制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改变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状态,加强了社会的组织性,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和组织动员力。但另一方面,也严重束缚了社会自身和公民个人的发展,就像捷克著名戏剧家哈维尔所描述的:个人变成了社会这架庞大机器上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齿轮和螺丝钉,他的意义仅限于他在这架机器里的作用。总之,个人的工作、住房、活动等都被牢牢地钳制。事事受到预先决定,受到限制和控制。每一个越出规矩的行动都被看做放纵、违章、违法之举。从餐馆厨师到歌唱家,每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一张官僚规定文牍的罗网笼罩。这张罗网以自己的目标束缚一切生活的目标,而它的目标就是它自身平稳、自动运转的既得利益[5]。

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一方面造成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造成整个社会的国家化,使政府成为包办一切的全能型政府,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将社会成员牢固束缚在一个个相对封闭的单位中,造成了社会流动性差,社会自身缺乏自主性,各种社会组织无法得到正常发育,社会内部难以形成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从而造成社会的僵化,缺乏活力,社会成员思想的僵化,缺乏创造力。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企业包袱沉重,缺乏生产积极性和竞争力,从而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二、“政府—社区”制与“政府—单位”制并存的社会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个体私营经济等新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与此同时,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城市社会成员越来越多地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单位”制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项旨在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社会工程-社区建设运动兴起,社区制被建构为一种替代单位制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随着“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的推进,企业剥离出来的大部分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职能都转移到了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社区。

经过十几年的社会变迁和社区建设,我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已经从“政府—单位”制为主、“政府—街居”制为辅过渡到以“政府—社区”制为主、“政府—社区”制和“政府—单位”制并存的社会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社区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心所在。与此同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仍然承担着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但这些社会职能正处于不断的剥离中。

在我国当前这种以“政府—社区”制为主,“政府—社区”制和“政府—单位”制并存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单位”制的弊端已经暴露得很充分,成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着重解决的问题,这种模式最终要退出历史舞台。即便是我们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政府—社区”制社会管理模式,也还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政府—社区”两极式社会管理体制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就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政府试图借用社区这个地域概念,将其操作为一个城市基层管理单位,以解决市场经济兴起和单位制解体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并通过社区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6]正因为如此,本应发挥自治功能、进行自我管理的社区表现出了严重的行政化、单位化倾向。“政府几乎包揽了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的一切事务,多样化的基层社会的社区事务基本上变成了单一的政府事务。与‘政府—单位’式体制不同的只是,上级政府和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不过是转移或‘下移’给了基层政府的派出单位-街道办事处-而已。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区的责任和职能被不切实际地夸大,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的单位化倾向愈益严重,日益蜕变为一个什么都得管的‘小而全’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单位化社区’。”[7]由于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事务,而社区委员会所掌握的人员、资源、资金又极其有限,因此,很难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同时,社区的行政化倾向也使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度和参与感难以提升,这也制约了社区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城市中实际存在的“市—区—街道—社区委员会”垂直管理体制,把政府的触角一直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客观上压缩了民间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致使“单位制”解体下的“原子化”个人并未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而政府通过原子化的单个人去了解、协调和保护各个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市场经济张力所引发的社会分化和非稳定性的紧张要素就难以降低[7]。

三、“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随着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的凸显,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被提上了国家议事日程。社会管理问题也因此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明确把“社会管理”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一起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七大重申,“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社会管理格局的提出,明确了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有利于避免社会管理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是新一代领导集体对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

在这一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领导”是根本。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性、方向性领导,主要体现在: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好社会建设和管理发展的大方向,确定正确的大政方针,提出具有感召性、纲领性的口号;把党的意志和主张体现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支持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只有坚持党委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正确方向,才能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团结和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

“政府负责”是有效进行社会管理的前提。政府要担负起全面组织社会管理的责任,对整个社会管理事业进行整体规划,为社会管理工作“掌舵”。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管理责任,不能缺位,要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基本社会服务的标准,加大社会发展投入在政府整个预算中的比重。要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社会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同时,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也不能越位。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应过多进行行政干预。政府负责不等于政府包办,政府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企业等提供社会服务。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应扮演服务的角色,既要直接服务于民众,又要为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

“社会协同”是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这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利于改变单位制解体后公民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增强公民的组织性,使公民产生归属感和安全感。在社会管理中,要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这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必要环节,也是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当前要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展社区自治,培养社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发挥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要真正贯彻“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鼓励、引导各种合法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公众参与”是有效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社会管理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限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公众充分参与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来,社会管理才能取得实效。同时,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也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形式,是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要通过大力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使公众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和当家做主观念,使广大公众认识到建设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最终要靠人民群众自己。与此同时,要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规范公众参与行为。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社会管理格局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发展的最新成果,它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管理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列宁.国家与革命[M]∥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02.

[2].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M]∥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9-10.

[3]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308.

[4]李汉林,王奋宇,李路路.中国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与单位现象[J].管理世界,1994(2):192-200.

城市管理体制例4

建立现代城市管理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就我市而言,只有全面推进改革,逐步形成市区衔接、部门协调、权责对应、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体制,才能消除由于处罚权新体制与管理权、审批权老体制并存而产生的种种矛盾和弊端,使城市管理运行顺畅、高效。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理念,实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格局,从组织机构、考核机制、队伍配置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以“条”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审批、检查,“块”直接负责,全民参与的管理模式。如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我们可以这么运作,积极构建三级网络管理体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巡查、发现和考核;各街镇组建城管办;村一级聘用协管员,做到了村里一有违法建设苗头,协管员及时发现和报告给镇,镇就能及时靠上做工作,使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区还与有关部门、各街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全年控制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街镇、园区,同时实行部门、街镇、村级联合巡查,每个村成立一个制止违法建设办公室、社区设立制止违法建设专职人员,并给村(居)配一名行政执法联络员,从而建立了从上到下的管理网络体系。

二、要顺应现代城市发展趋势,实行“大城管”管理体制。

以实行综合执法为突破口,进行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种发展趋势,也是改革的方向。目前,深圳、宁波等市城市管理局,统管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这种“大城管”的综合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扯皮推诿、效率低下的弊端。我市应结合自身实际,着手把整个城市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优化整合职能,最终走向“大城管”管理模式。

城市管理体制例5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美城市、服务城市、完善城市功能为着眼点,以加强城市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为抓手,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通过合理划分和明确区、街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和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功能作用,加快形成“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区街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和“街道主导、市场运作、管干分离”的城市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我区城市管理水平,为实现“三城同创”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具体目标

以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和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体制,全面促进城市面貌新变化、城市环境新改观、城市管理新改进、市民素质新提高;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高效服务,全面理顺各项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市政府管理各项职能下放的对接工作,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改造、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手段,坚持把加强城市管理同城市建设、市场建设、城中村改造、环境治理,“三城同创”有机结合,实现一流的城市管理水平、一流的城市生活环境、一流的城市发展环境,为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省食品安全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为全面对接市里相关城市管理各项职能下放,进一步明确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城管执法分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处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建立责权结合、管理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一)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

区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区城乡建设的主管单位,要适应时展的需要,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管理功能等方面做好全面的对接;调整相应机构,充实人员,全面对接市里下放的各项城市管理职能,按照编字〔〕27号文件精神,对区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明确如下:一是保留区城乡建设局相应的城乡管理职能;二是成立水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以加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三是成立水区城乡市政环卫管理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以加强城乡管理工作;四是保留区房管局。

在职能调整上:

一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协助四个办事处、工业基地和城中村改造、各类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各乡镇集镇规划在满足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完善控制性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3.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4.城乡规划办公室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是进一步强化城乡管理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市政建设、市政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改革方案,并负责实施;2.负责城区市政府下放给我区的主干道和所有背街小巷的市政工程、道路、桥函、下水道的建设维护方案制定、指导和管理工作;3.做好市政府下放给我区城区环境卫生保洁任务的监管、督查和实施工作;4.对接和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5.对接和指导城区市场建设工作;6.对接和指导城乡建设、小城镇建设工作;7.对口协调城管执法工作;8.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城乡建设和管理职责。

三是进一步调整区房管局的工作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城市房屋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2.成立水区拆迁办,组成专门的拆迁机构,负责我区项目拆迁和协助市政府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赋予拆迁相应的行政许可职能,组织拆迁队伍,指导全区拆迁安置工作,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拆迁安置相应的工作职责;3.组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负责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对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联审联验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应的建设管理任务;5.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水城管执法分局职责

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要提高对我区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相应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全区“门前三包”工作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门前三包”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2.负责全区管辖范围内广告、渣土等相应的城市行政管理职能;3.负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市政府下放我区城市主干道市容市貌的整治、城市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摆摊设点,打击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治理户外广告,整治“牛皮癣”,负责违章建筑拆除等执法工作;4.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担负起行政区域管理责任,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履行职责,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服务水平,在组织机构上强化力量,在资金投入上加大力度,在城市管理上强化措施,在城市经济上做好文章。1.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府办发〔〕15号文件精神,落实三级组织行政区域负责制,各办事处要按照区域划分,全面承担城市管理职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以整治违章建筑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职责;2.做好城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任务;3.加快城中村改造,力争在3-5年内全面完成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在建设中改造,在改造中受益,整合资源,做到区、办、处、村四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4.发展城市经济,切实抓好物流市场、农贸市场、总部经济、商业市场等城市经济工作,提升城市经营水平。

(四)社区居委会、管理处职责

社区居委会作为四级网络组织机构的延伸,要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转变工作职能,更新服务理念。今后,对城市管理重心更多的要向社区延伸,对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要作为对社区居委会考核、考评的重要标准:1.要调整社区规模,力争在3年内完成社区网点调整工作;2.社区居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对小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专门市场等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全面履行各项城市管理责任,强化精细管理,创新管理方法;3.积极做好与城管环卫、城中村改造、市场建设管理、物业管理等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工作的对接,履行社区建设管理职责;4.创造特色,做大做强精品社区、和谐社区、服务性社区,使我区的社区建设工作上档次、上水平。未进行改造的城中村由管理处履行社区相应职能,已改造的城中村实行社区管理。

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设立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从年起,每年列支专门的财政预算,按照“权由事定、费随事转”的原则,用于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开展。

1.用于弥补清扫保洁等相关经费的不足。①清扫保洁缺口经费;②添置果皮果箱、垃圾池;③新增清扫面积保洁费。

2.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

3.小街小巷的改造工作。

4.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专项经费。

5.组建小街小巷、旧城区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6.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活动经费。

(二)完善区、街道办事处投入的机制

1.关于8条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市环卫处20条主干道清扫保洁标准提高至2—2.2元/m2·年标准执行,清扫保洁任务、面积按府办字〔〕15号文件执行,提标后在市核定标准1.394元/m2·年的基础上,增加费用区、办事处各承担50%。

2.关于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各办事处清扫面积及标准按府办字〔〕15号文件执行。由各办事处组织招标后,缺口经费从各办事处组织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中解决。

3.关于清扫保洁新增面积。按市财政核定面积及标准执行,市财政补贴不足部分从各办事处组织收取卫生服务费中解决。

4.市政设施的添置。各主干道和背街小巷需增设的垃圾坑、垃圾桶以及部分清扫工具,由各办事处上报需要添置的数量,经区政府主管单位核定后,统一标准,由所在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区、办事处、管理处分级承担。

5.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目前,全区8条主干道的路面维护暂由水城管执法分局组织实施,待区城乡建设局市政环卫管理办成立后移交至建设局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含市财政下拨的市政府维护费);其他所有的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路面维护,由所在办事处向区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区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区、办事处、管理处分级承担。

6.关于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工作。2008年全市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已向市政府行文,待市财政经费到位后按实下拨;从年起每年改造城南、城北15—20条小街小巷,除市级配套资金外,改造资金缺口部分由区、办事处、管理处分级承担。

(三)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1.按照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的补助政策弥补部分环卫工作经费。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办事处配合,对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退伍军人等对象列入统计补助范围。

2.认真搞好临街店面卫生费的收取。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所在办事处组织人员收取。各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作业范围内的临街店面个体业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酒店等单位的卫生服务费进行统一收取,用于弥补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作业经费的不足。城南办、城北办要按照核定范围、任务认真开展工作。

3.关于水城管执法局工作经费。除市财政拨付经费外,工作经费不足部分从执法罚没收入中解决,区财政应全额返还执法罚没款,不足部分年终测算后,再提出解决方案。

4.关于拆除违章建筑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工作发生量,经区主管部门会同水城管执法分局审核后,由区、办事处各承担50%。

5.进一步探索促进农贸市场有效管理的方式方法。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实行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各办事处为具体责任单位,依法收取各种规费,负责各市场的管理、维护、保洁、建设等事项。

6.对流动摊点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在管辖范围的次干道或背街小巷划定一定区域,安排部分弱势群体和流动摊贩在场内进行经营,由专业公司实行场内精细化管理,经营区域、种类、时段由水城管执法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并对专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和场内业主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和监管。

7.全面启动旧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对小街小巷旧城区的改造,要通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分片、分块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区主管部门要强化旧城区改造和管理,对符合条件在旧城区、小街小巷组建物业公司,使该片区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起到明显变化的。

五、措施要求

城市管理体制例6

1997年9月,全国人大档案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曾向市政府领导明确指出:“档案行政部门与城市建设等其他专业部门在档案工作上需要理顺关系。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任何部门不能替代。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对档案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体制不顺的矛盾由来已久,其中不乏一些深层次的原因,恐难一蹴而就地予以整合。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同志在肯定安徽省改革国家档案管理利用模式的批示中指出:“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档案服务机制,是推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举措。”

城市管理体制例7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城市管理部门从事的只是一些单一的城市市容方面的法律职权,由此形成了一套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这一时期,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尚未完全到位,行政处罚权仍旧分属于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每一具体职能部门都组建了各自的行政执法队伍,对其所管辖的区域和范围进行分头执法。在当时改革浪潮汹涌、社会生活动荡、社会秩序相对混乱的大背景下,城市中存在多支队伍分头执法,“大檐帽满天飞”。由此派生出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凸显。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对于当时城市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务院决定建立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新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了原来多个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1996年5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通知正式将《行政处罚法》中第十六条的内容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的正式诞生。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决定》对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指出“继续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这一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导下,国务院以及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始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工作。

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63号)。通知提到“总w上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是必要的、适宜的”。通知的下发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又于2002年8月22日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加明确的要求。《决定》指出:“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一决定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由试点进入到全面推行阶段。此后数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模式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各地城市先后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体制。

经过20多年的实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其问题也相应地暴露出来,比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人员编制不一致、执法过程中和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困难等。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全国一些城市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创新和探索性的实践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全国主要城市的城市管理模式

为了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作为主要城市进行分析。结果表明:19个城市的城市管理体制主要以以下三种模式呈现:

城市管理局模式、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在这19个城市中,采用以上3种模式的城市基本上各占1/3(表1)。

(一)城市管理局模式

青岛、济南、深圳、南京、宁波、西安、哈尔滨等7个城市设立了城市管理局。这7个城市的模式基本一样,即设立城市管理局,同时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西安市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深圳市除了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外,还挂林业局的牌子)。青岛市和西安市还设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但不是常设机构。

城市管理局模式是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同时设立在一个部门,两署合一,直接由市政府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城市的综合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管理)和行政执法整合在一起,有效避免管理和执法环节的断裂和脱节。

(二)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

北京、杭州、武汉、成都、长春、广州、重庆等7个城市设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城市虽然与设立城市管理局的城市一样多,但是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7个城市的模式却相差较大。北京市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时还单独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武汉、成都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长春市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广州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重庆市设立市政管理委员会,具有市政管理的执法职能。

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是将城市管理与执法同时设立在一个部门(北京市除外,直接由市政府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和城市管理局的模式一样,将城市综合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管理)和行政执法整合在一起,有效避免管理和执法环节的断裂和脱节。但是,城市管理委员会较之城市管理局模式管理的范围更广,且偏重于宏观管理和多方协调,因此综合性比较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

上海、天津、厦门、沈阳、大连等5个城市采取这种模式,但是采取这种模式的5个城市也有一定差异。上海、天津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上海市同时还设立了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同时设立了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厦门、沈阳、大连均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设立建设管理局,厦门市还设立了市政园林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单独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其他局并列,直接由市政府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城市综合管理(城市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在一个部门,避免了多头执法,减少了管理层级,加大了执法力度。

三、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模式

19个城市的城市管理存在3种模式。城市管理局模式和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都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城市管理局模式和城市管理委员会模式虽然都是较新的城市管理模式,但是相比较而言,设置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其机构设置和功能等比较一致。因此,本文以青岛市为例,着重对城市管理局模式进行分析。

(一)青岛市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成立于2014年9月,为两署合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爱国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法规处、公共事业管理处、市政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等机构,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文化公园管理处等。

青岛市还设有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的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公务委员48名,公众委员49名。

(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主要包括公共事业管理、市政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内容(表2)。

四、青岛市六区四市城市管理体制

(一)青岛市六区四市城市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了解城市管理局模式下各区市城市管理体制,本文对青岛市下属的六区四市城市管理体制逐一进行分析。

青岛市六区四市的城市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四种模式,即城市管理与执法局共设、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共设、市政公用与执法局共设和城乡建设局单设。

城市管理与执法局共设模式、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共设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设在两个部门;市政公用与执法局共设模式(崂山区采用这种模式),单独设立了崂山风景区行政执法局。该部门是崂山风景区管理局的一个下设部门,崂山区的城市管理职能在市政公用局;城乡建设局单设模式,城乡建设局下设行政执法大队。

(二)青岛市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市城市管理局之关系

青岛市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领导关系并不一样。在青岛市各区市城市管理的4种模式中,只有城乡建设局单设模式,属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领导,接受所在的平度市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双重领导;其他3种模式与市城市管理局只有业务指导关系,也就是说在青岛市的六区四市中,六区三市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局没有行政领导关系。

五、结论

城市管理体制例8

        1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①政府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机制。越是违法的建筑,越出现机构之间的互相职能不清,互相扯皮,导致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城市建设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和统一性。②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规划管理部门既是规划的编制、审批单位又是规划的决策、执行机构,导致了规划只是政府与规划专家之间的单向交流,政府缺乏对规划的宣传,群众对规划缺乏了解,缺少了群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支持。③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质量不高,规划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专业结构单一,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滞后,难以适应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④新的《城市规划法》缺乏有力的司法解释,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如实际工作中计划部门对新法规中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理解有分歧,造成工作中矛盾突出,破坏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整体性。

        2  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他们所采用的强管理模式和弱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管理手段、管理职能上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建设城市发展的市场调节机制,强化中央政府的调控和监督职能,对省级和市级规划机构进行改革,应是我国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要学习的。从国外的经验看,拥有中央集权体制的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行政机构大多为强力部门,人员充足,机构健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为了确保我国各级政府在新的形势和环境条件下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调控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职责,城市规划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必须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新体制。

        3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趋势

        3.1 法制化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摆在每一位城市规划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这一“龙头”作用,把纷繁复杂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纳入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轨道,使整个城市的运行机制活而不乱,协调和谐,充满生机?很显然,只能依靠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制管理,既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规划管理热切呼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生命线”;是实行“依法治市”、“依法治城”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城市各项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

        3.2 民主化  民主化实际上指的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在我国,一方面,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能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干预、大包大揽,而是注重市场调节、法律引导,这为市场、社会领域提供了必要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社会精神的变迁,促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化组织,正是这些组织,成为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新载体。

        而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要素(土地、住房、公共设施等)进入市场领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部门所采取的单边、独断式的决策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了其不足和低效,难以平衡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群体利益;同时,由于城市规划决策越来越紧密地与私人的利益相关联,公共对于该领域的关注理所当然。“公共参与”的社会基础与日俱增。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角色,学会使用大众媒体的语汇,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大众媒体交流中,与公众参与者在沟通、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实现城市规划早方法论上的“交往理性”化。

        3.3 数字化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的高度密集,传统的以手工作业为主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迅速发展的需要。城市数字化工程服务于城市现代化建设,符合高新技术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正确方向。数字化可提高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扭转传统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方式落后的局面,同时数字化城市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丰富表现手法,增加信息含量,提高分析能力和准确性;使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更加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也能提高城市规划行业动态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技术近十几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广泛的传播,其重要的意义和对人类深远的影响举世公认。数字化的意义不仅是体现了一种技术,而是向人类展现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城市规划这个“龙头”部门入手,可以说抓住了关键环节,为其他行业的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因此,数字化城市规划将成为建设“数字城市”的核心工程之一,并可提供基于网络化的基础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创新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保证规划的前瞻性、科学决策,同时要掌握新技术,才能跟上世界的潮流。

        4  结束语

        只有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转型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率;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建设适应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城市管理体制例9

1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①政府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机制。越是违法的建筑,越出现机构之间的互相职能不清,互相扯皮,导致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城市建设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和统一性。②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规划管理部门既是规划的编制、审批单位又是规划的决策、执行机构,导致了规划只是政府与规划专家之间的单向交流,政府缺乏对规划的宣传,群众对规划缺乏了解,缺少了群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支持。③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质量不高,规划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专业结构单一,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滞后,难以适应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④新的《城市规划法》缺乏有力的司法解释,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如实际工作中计划部门对新法规中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理解有分歧,造成工作中矛盾突出,破坏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整体性。

2 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他们所采用的强管理模式和弱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管理手段、管理职能上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建设城市发展的市场调节机制,强化中央政府的调控和监督职能,对省级和市级规划机构进行改革,应是我国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要学习的。从国外的经验看,拥有中央集权体制的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行政机构大多为强力部门,人员充足,机构健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为了确保我国各级政府在新的形势和环境条件下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调控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职责,城市规划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必须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新体制。

3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趋势

3.1 法制化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摆在每一位城市规划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这一“龙头”作用,把纷繁复杂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纳入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轨道,使整个城市的运行机制活而不乱,协调和谐,充满生机?很显然,只能依靠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制管理,既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规划管理热切呼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生命线”;是实行“依法治市”、“依法治城”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城市各项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

3.2 民主化 民主化实际上指的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在我国,一方面,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能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干预、大包大揽,而是注重市场调节、法律引导,这为市场、社会领域提供了必要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社会精神的变迁,促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化组织,正是这些组织,成为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新载体。

而对于城市规划管理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要素(土地、住房、公共设施等)进入市场领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部门所采取的单边、独断式的决策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了其不足和低效,难以平衡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群体利益;同时,由于城市规划决策越来越紧密地与私人的利益相关联,公共对于该领域的关注理所当然。“公共参与”的社会基础与日俱增。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角色,学会使用大众媒体的语汇,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大众媒体交流中,与公众参与者在沟通、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实现城市规划早方法论上的“交往理性”化。

3.3 数字化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的高度密集,传统的以手工作业为主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迅速发展的需要。城市数字化工程服务于城市现代化建设,符合高新技术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正确方向。数字化可提高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扭转传统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方式落后的局面,同时数字化城市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丰富表现手法,增加信息含量,提高分析能力和准确性;使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更加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也能提高城市规划行业动态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技术近十几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广泛的传播,其重要的意义和对人类深远的影响举世公认。数字化的意义不仅是体现了一种技术,而是向人类展现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城市规划这个“龙头”部门入手,可以说抓住了关键环节,为其他行业的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因此,数字化城市规划将成为建设“数字城市”的核心工程之一,并可提供基于网络化的基础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创新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保证规划的前瞻性、科学决策,同时要掌握新技术,才能跟上世界的潮流。

4 结束语

只有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转型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率;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建设适应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城市管理体制例10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则。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托城市建设构筑的载体基础,按照“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管理定位,健全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城市功能高效运转,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调整城市管理职责范围,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强化市级的统筹职能,明确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合理界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的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的事权、财权和行政许可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工作下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城管执法机构,增强区级管理力量,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形成“综合执法、统一指挥,市区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

坚持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以费养事的要求,加大城市管理作业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厕所保洁等城市维护作业物业化、公司化、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城市维护成本,提高维护效率,形成“政府主导、政企(事)分开、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城市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各级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

市级主要职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实施;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跨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市容环卫管理服务(市直管范围见附件)、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主要职责。根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结合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组织街道、社区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组织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街道开展日常管理创造条件,将城郊结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道路以外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街道主要职责。根据区级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负责结合所辖区域管理实际情况实施;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加强街道城管力量建设,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与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派驻中队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处置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

社区居委会(含城中村,下同)主要职责。健全和落实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抓好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及时监督、制止和举报社区内发生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动员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二)各级城市管理事权的划分。

环卫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环卫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市区环卫管理有关的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环卫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对市区环卫业务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考核;负责环卫作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和运作;负责制定统一的环卫作业标准、劳动定额和质量考核制度;作为市管道路、河道和公共场所综合保洁的发包方;负责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在市规划局和城南规划分局报审的住宅区环卫设施的验收;负责生活垃圾、粪便和建筑垃圾的终端处理;负责城中分区垃圾中转站以上生活垃圾清运和粪便收集等环卫管理服务工作(城中分区范围内中转站以下垃圾一级清运分三年时间逐步移交给区级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计划,按作业任务量和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分配经费;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的环卫服务保障。

区级:制定本区环卫发展计划;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环卫日常作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辖区内除市管道路、河道、公共场所以外区域和区内后街巷道、沟河、城郊结合部的环卫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区管环卫作业任务的发包方;负责垃圾池、垃圾房、果壳箱、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辖区内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在区规划分局报审的住宅区环卫设施的验收;负责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环卫责任区的确定和监督;负责辖区内除市直管范围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市区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城市户外空间资源储备制度,规范城市户外空间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的前置审查。

区级:负责属地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区管理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市区的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和措施,制定工程建筑渣土处置计划,统筹安排工程回填建筑垃圾。负责在市规划局和城南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

区级:负责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

违法建设管理

市级:负责市直管范围及城中分区规划红线宽30米以上(含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及城中分区规划红线宽14米以上至30米以内的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流动摊点疏导安置点设置工作

市级:负责市区范围内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的设置管理。

区级:负责区域范围内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串及等主要河道划定区域内的城管执法。

区级:负责辖区内市管河道以外沟河的城管执法。

(三)各级行政审批权的行使。

行政审批权依法由市级行使,为与管理重心下移相适应,对部分审批事项设定范围下放由区审批,市级通过建立备案、考核、年审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监督。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作出决定。

市级的审批事项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辖区饲养家禽、家畜批准。

下放区级实施的审批事项为:辖区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区管道路两侧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审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不含设置流动摊点疏导安置点);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

三、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组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恢复亭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区负责。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区级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考核、重大保障工作的应急调度、指挥。

(二)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前移。各区城管执法局设若干执法中队,同时向各街道派驻执法力量,负责所辖区及街道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在街道配备专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充实街道城管科力量。街道为派驻的执法队伍提供办公场所,执法队伍配合完成属地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维护和保障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基础,各区要根据城市规模和辖区管理任务配备相应的管理执法力量。要按照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快队伍规范化建设进程,严格编制管理,所有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年内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全部达标。

(四)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市公安局城管治安分局对应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属地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各区城管执法机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妨碍城管行政执法暴力事件的发生,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强化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投入保障

(一)健全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要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应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对城市管理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费随事转,以费养事”的原则,由市财政、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承担的事权安排经费。原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中分区部分管护经费,要随着城市管理职能的逐步下放而划转到各区。划转的管护经费要根据当年的定额标准和下放范围等不同情况予以核定,以后每年按下放任务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基数,由市城管局考核拨付。各区要重点保障环卫、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三)建立市、区经费共担保障办法。强化城中分区市级扶持力度,城中分区今后新增日常运行经费由市、区按比例承担;新增服务于城中分区的垃圾池、垃圾房、果壳箱等一般环卫基础设施由区承担,市予以适当补助;新增用于城中分区的管理执法人员人头经费由市、区按比例承担。

五、完善城市管理领导、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城管委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城管委在市城管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牵头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方面重大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强化管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管理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各级通力合作、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